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模式(9篇)
1.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模式 篇一
XX公司融资租赁内部控制业务流程
一、业务目标
1战略目标
1.1保证公司能使用行业先进设备,生产技术达标、产品质量合格,安全、高效地生产出让客户满意、市场需要的产品。
2经营目标
2.1租赁的期限较长,不会在整个使用期间都承担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能减少设备淘汰风险。
2.2充分利用租入固定资产服务于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固定资产的实体和性能安全有效。3财务目标
3.1在公司资金紧缺而又急需购置或更新设备时,通过融资租赁能及时获得需要的设备,筹资时间短。
3.2租金在整个租赁期内分摊,不用到期归还大量本金,到期还本负担较轻,减轻公司的偿付压力。
3.3租入固定设备可计提折旧,享受税前扣除的好处。
4合规目标
4.1符合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建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4.2遵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保证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风险评估
1战略风险
1.1租入设备不合格,导致生产能力低下,不能满足急速发展的需要。
1.2租入固定资产管理不严,导致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经营风险
2.1因租入固定资产保管不善、使用不当,发生被盗、毁损、事故 等,造成损失。
2.2未及时办理保险,给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3财务风险
3.1资本成本较高,租金一般要高于其他负债筹资的利息。
3.2租入资产只有资产的使用权,在长期的租赁期内不能任意中止租赁合同,不能及时更新本身设备,不利于提高企业的装备水平。/
53.3计提折旧错误,造成成本费用失真。
4合规风险
4.1违反合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要求,受到处罚,造成损失。
4.2违反国家有关安全、消防、环保等规定,租入资产监管不严,导致公司承担违约风险。
三、业务流程步骤与控制点
1提出、审定融资租赁计划
1.1生产部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提出固定资产需求计划,报公司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
1.2提出、审定融资租赁方案
1.2.1计划财务部结合经批复的采购计划,分析长短期资金缺口,提出融资租赁筹资的初步方案,报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签字。
1.2.2计划财务部、技术质量部、生产部等部门对融资租赁项目的可行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分析评估意见,公司董事会审定。
1.3计划财务部、技术质量部、生产部等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分析评估意见,制定融资租赁方案,并报董事会。
1.4董事会负责审定融资租赁方案。
2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2.1计划财务部组织生产部和市场部物资采购中心根据审定的融资租赁方案,选择融资租赁公司,与租赁公司洽谈融资租赁有关事宜,报董事会审批。
2.2计划财务部、生产部、市场部物资采购中心与租赁公司在出卖方选择、设备类型、利率、期限、期满购买选择权、支付方式等方面进行初步洽谈,并确定出卖方,董事会审批。
2.3洽谈中如设备采购价款、租金、期限、利率、支付方式等关键要素与审定的筹资方案有变化的,计划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并取得书面决策意见。
2.4计划财务部依据融资双方商谈形成的共识,草拟融资租赁合同。
2.5生产部对合同进行商务、技术复核,法律顾问依职责对租赁合同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2.6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定融资租赁合同,由董事长或其书面授权人员签订。
4办理验货与投保手续
4.1生产部和计划财务部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向融资租赁公司具体办理融资租赁手续。
4.2资产使用部门、技术质量部、生产部、计划财务部依据融资租赁合同,验收融资租赁资产,并将验收结果交公司计划财务部。融资租赁设备到货后,生产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实物点交验收,填制《资产设备验收单》。同时按照每项固定资产的分类、名称、编号、购入时间、使用/保管部门、存放地点等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台账(卡),由生产部和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进口设备应有进口报关手续。验收重点是设备完整完好情况,工机具及配件情况,以及设备技术文件等资料的情况,要逐一登记,交接清单必须双方签字。
4.3计划财务部依据融资租赁资产验收到账资料及设备管理部门审核单据,编制录入相关会计凭证,经复核后及时记账,并登记固定资产模块明细账。融资租赁资产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还应建立租入固定资产卡片。
4.4计划财务部及时办理价值较大固定资产的保险事宜,以减少不可抗力对公司财务的影响。
5管理租入资产
5.1资产使用部门和生产部应对融资租入资产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计划财务部应按规定计提折旧。
5.2生产部应对租入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定期汇总,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有效措施。6支付租金
6.1计划财务部根据融资租赁合同,按期计算应付租金,报经会计主管复核和财务总监签字后即可办理支付手续。
6.2计划财务部依据审核后的租金计算清单,及时支付租金,编制录入会计凭证,经复核后记账。
6.3计划财务部应定期与融资租赁公司核对租金支付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4融资租赁合同到期时,计划财务部和生产部应按时办理租赁资产转移等手续。
6.5计划财务部依据上述凭据,编制录入相关会计凭证,经复核后作入账处理。
6.6融资租赁如需办理展期续租应报公司分管领导或财务总监审批后按新增租赁授权权限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6.7融资租赁资产发生中途毁损,资产使用部门应立即报告生产部,按照租赁合同组织技术质量部、法律顾问和计划财务部分析毁损原因,并与出租方洽谈退租或赔偿与索赔事宜,按新增融资租赁授权权限办理审批程序。
6.8融资租赁资产因故需要退租的,报公司分管领导或财务总监审批后,按新增融资租赁授权权限办理相关审批程序。
7融资租赁管理监督及检查
7.1公司将不定期对融资租赁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也可结合财务检查、审计等工作进行。
7.2对融资租赁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7.2.1融资租赁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融资租赁业务不相容岗位一般包括:融资租赁的提出与审定;合同的起草、审核与审批;资产保管与验收等。
7.2.2融资租赁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融资租赁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7.2.3融资租赁业务决策责任制的建立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责任制度是否健全,奖惩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7.2.4各类款项支付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租金及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制度和合同的要求。
7.2.5实物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办理验收。
7.3审计监察室应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全过程中进行监督与检察,并将检察情况上报董事会。
7.4董事会对审计监察室上报的检察情况通报各部门,对存在以下问题的部门,在公司内部通报批评;对造成损失的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7.4.1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支付外单位。
7.4.2在合同签订、招(投)标、采购、审计等业务中接受贿赂,影响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原则。
四、相关制度目录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
2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形资产
4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5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财会[2001]41号)
6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7XX公司资产控制制度8XX公司投资管理办法
9XX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10XX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五、主要控制点相关资料1董事会相关记录2固定资产采购计划
3融资租赁筹资的初步方案4融资租赁方案
5融资租赁合同
6资产设备验收单7租入固定资产卡片
8融资租赁项目分析评估报告9付款审批表
2.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模式 篇二
一、融资租赁与快速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环境、提升医疗设备诊断能力
如何才能快速改善就诊环境、提升医疗能力?许多关心医疗发展的金融界人士认为, 在医疗设备方面, 特别在大型高端医疗设备改善方面, 融资租赁是比较适宜的方式。
医疗设备融资租赁是由医院确定医疗设备供应商 (生产商) 及相应的医疗设备并办妥相关引进审批手续后, 租赁公司再根据医院要求购进其选定设备, 交付医院使用。在使用期内, 医院分期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 从而取得该设备的使用权和收益权。在租期结束时, 医院仅支付较低的设备残值后即可获得其所有权。
融资租赁实质就是在初期将设备所有权和使用权进行分离, 租赁结束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通俗地说, 融资租赁就是“租鸡生蛋, 卖蛋还租”, 承租人不需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 并可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租金。
融资租赁可以将医院、融资租赁公司、医疗设备提供商的需求有效结合在一起。它既能降低医院购买设备的门槛, 帮其获得急需的设备, 又可以帮助厂商扩大销售, 减少欠款。
二、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产品虽然有如此多优点, 并在许多行业的设备更新中已发挥出了巨大的作用, 但在医疗器械领域, 却几乎被拒之门外。
(一) 典型事例。
2010年12月, 湖南株洲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某医疗机构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造影剂注射装置”系Ⅱ类6840类医疗器械, 而该设备是属于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Ⅱ类医疗器械产品。经该局调查核实, 确认某融资租赁公司不具备经营Ⅱ类医疗器械的资质, 故对该起融资租赁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案件情况立案查处。
(二) 原因分析。
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是因为在对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行为是“融资”行为还是“经营”行为, 监管当局与融资租赁界有不同的看法。
租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法律定义, 如果“租赁”不包括“融资租赁”, 那么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相关精神:“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 实行备案管理。”融资租赁不需要审批。
遗憾的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监管中没有将医疗器械的租赁经营行为与融资租赁业务区别对待, 在2005年出台的《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中, 融资租赁公司如从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 被视同经营医疗器械, 因此必须持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并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配备与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技术培训、维修等售后服务能力、经营场地及环境。
显然, 从事融资活动的融资租赁公司是较难满足这些相当苛刻的要求和条件的。
三、解决思路
那么, 如何才能在医疗器械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通过对进入医疗器械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的相关法规进行认真研究, 并结合自身实践, 本人所在融资租赁公司在北京成功的实现了突破, 获得了北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了用于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一) 回顾相关法规。
1、国食药监市[2005]250号《关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监管问题的答复意见》。
文中规定: (1) 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适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对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进行监管; (2) 、鉴于融资租赁医疗器械是经营行为, 就必须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的规定,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2、2004年8月国家药监总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
法》 (局令第15号) 文中规定, 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文件中对经营二、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者的经营条件, 包括检测人员、场地环境等诸方面内容作了统一要求;
3、北京出台的《北京市实施〈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及《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检查验收标准》。
(二) 涉及问题分析。
1、从前两个文件内容来看, 文件未对融资租赁与租赁经营进行
区分, 而认为融资租赁医疗器械行为属经营医疗器械行为的范畴, 开展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必需先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并提出了要满足有仓库、质量管理人等一些较难达到的要求。
2、通后对北京的两个文件仔细阅读和认真理解后, 发现北京药
监局在对前两个文件的补充和细化时, 对经营大型医疗设备所要求的仓库、质量管理人等内容进行了适当放宽: (1) 库房:单一经营大型医用设备类、软件类产品可不设库房; (2) 质量管理人相关专业确定:大型医用设备类管理人员专业为医疗器械、计算机、机械、电子、工程、物理等专业;
(三) 在认真准备后, 我公司顺利地取得了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四、总结
虽然目前在医疗器械领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存在困难, 但以北京为例, 开展大型医疗器械融资租赁业务仍然有机会。
我们有理由相信, 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 适合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环境将会更加友好, 融资租赁一定能为提升医疗水平, 改善医疗条件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摘要:融资租赁业务能快速改善医疗机构就诊环境、提升医疗设备诊断能力, 但目前监管政策依然将进入医疗设备融资租赁业务视同于传统医疗器械经营业务, 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了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要求, 一定程度限制和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务在医疗设备更新中的作用。本文通过对现有政策的探讨, 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思路。
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探析 篇三
融资融券业务是证券公司面向客户开展的一种资金或证券的借贷业务,具体而言,是指在客户提供担保金或担保物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相应利息的前提下,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用于买入标的证券或者出借证券用于卖出的一种经营活动。
融资融券业务从19世纪开始在美国出现并迅速发展,至今已经有上百年的历史。2010年3月31日我国首笔融资融券交易成功,开启了我国国内股票市场双边交易的新纪元。信用交易的出现大大的增强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同时,融资融券的双向交易机制可以有效防止股价的过度波动,当股价被严重低估时融资交易可以积极促使股价回归,而股价被严重高估时融券交易又可以及时抑制市场泡沫的进一步膨胀。
二、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的积极影响
(一)改善证券公司收入来源结构
在我国,作为证券公司的一个新的业务领域,融资融券业务自推出以来,短短的几年就迅速得以发展壮大,成为证券公司的重要收入来源。根据证券业协会对国内105家主要券商的统计数据,截至到2013年底,融资融券业务收入的总规模仅次于各券商的经纪及发行承销两项业务,稳居第三位,2014年以来两融业务规模及收入更是飞速发展。
分析其原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两融业务的开展在短时间内迅速的激发了市场的活力,增强了交易的活跃度,特别是融资业务的杠杆性直接向市场注入了流动性,高频率的交易给证券公司带来了比以往丰厚的多的佣金收入。在国内两融业务实践中,有实力的券商在两融业务中还会收取远远高于普通经纪业务的佣金,普通经纪业务中佣金最低可以拿到万分之2.5,而一些券商两融业务最低也要千分之一的水平。另一方面,作为信用交易参与两融交易的投资者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相应的利息。目前各券商融资业务收取的利息平均在8.6%左右的水平上,融券利率则高达10%以上,有如此之高的费率水平,两融业务的迅猛发展自然不足为奇。
(二)加剧行业内竞争,促进客户资源重配
证券公司间的竞争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简单的概括就是资金、营销和增值服务三个方面。在牛市来临时能否提供给客户足够的资金成为关键性问题,所以各个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的竞争上首先要做的必然是尽可能的加大资金的供给,那些在资金方面占据优势的大公司将占得先机。融资融券业务极大的促进了市场的活跃度,吸引了更多得客户积极主动参与证券交易活动,面对庞大的潜在客户群,各个证券公司必然会加大客户营销力度,为此他们会不遗余力的加强经纪人队伍建设,提高本公司经纪人的整体素质,采用多元化营销策略,通过多种渠道开展经纪营销活动。在业务模式趋同的情况下,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还会体现在各种软实力上。比如证券公司会通过加大研发投入,更为准确的把握市场及行业动态,为客户提供比其他公司更严谨有效的投资咨询意见。
各个证券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优胜劣汰,客户资源也将在这一过程中得以逐步的重新洗牌,优质的客户资源必然流向那些资金实力雄厚、具有精良的经纪人队伍并能够持续的为客户提供优质增值服务的证券公司。
(三)促进了证券业与银行业间的相互联系
当前,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资金与证券仍不能直接从商业银行或证券持有人处直接融得,但可以通过转融通业务间接从商业银行以及货币市场获得资金,从证券持有人处获得融券业务的券源。证券金融公司这一新兴金融机构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混业经营趋势,加强了证券业与银行业的联系,成为分业经营模式下连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桥梁。
三、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风险
(一)业务规模风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中投资者的借入资金大多数是由证券公司通过外部融资获得,这部分资金是需要付出利息成本的,融资融券业务中一旦发生信用风险或者融资期限于外部融资期限结构不匹配就会导致证券公司资产流动性缺乏,抑或是净资本规模和比例超出监管当局的规定并因此受到监管处罚。
(二)资金流动性不足风险
当牛市来临时,面对快速增长的融资需求以及可观的业务收入,证券公司往往放松标准,将防范流动性风险的资金底线一降再降,把更多的自有资金用于扩大融资业务规模。当市场行情急转直下,证券价格大幅下跌时,投资者可能面临大笔亏损。此时,如果投资者无法及时缴纳保证金,而证券公司既无法顺利平仓,又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资金,那么证券公司就可能陷入资金调度困境,引发流动性风险。
(三)客户信用违约风险
当市场震荡剧烈时证券价格通常会暴涨暴跌,此时投资者有可能受到价格非正常波动的影响遭受损失,从而无法偿还融入资金或证券,证券公司因此要承担客户的信用违约风险。
我国沪深股市在2015年6月份开始的前所未有的股灾中,证券公司遭受客户信用风险的案例比比皆是。从6月15日沪深两市有大量的股票连续巨量封一字板跌停,一些在高位融资买入的投资者无法及时止损离场,更有甚者达到强行平仓线后证券公司也无法平仓卖出,而当股价在低位打开跌停板后,不仅投资者血本无归,证券公司也因无法如期收回本金而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尽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追缴欠款但依然会给公司的流动性带来影响。
(四)强行平仓引起的纠纷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中,当证券价格短时间内发生异常波动时,如果投资者不能及时补充保证金就会面临被强行平仓的厄运,可是当市场行情转好或因为重大利好等因素导致证券价格大幅反弹时,心有不甘的投资者可能会在通知平仓时间、平仓范围、平仓顺序以及平仓时间等方面向证券公司提出异议,并要求证券公司给予全部或部分赔偿。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通常也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额外的费用支出,既伤神又伤财,更有甚者还会引发社会问题。
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策
(一)有效控制业务规模
首先,要从制度上严格执行监管当局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挂钩的相关规定。在严格执行相关限额的基础上对本公司的资本结构、业务状况、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清晰准确的自我评估,确定合理的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规模,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经营状况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业务规模始终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其次,要对融资融券总量以及融资与融券比例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和控制,对单个投资者融资、融券额度及总额度规定上限,并在实际交易过程中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再次,要对单个投资者融资买入单一证券的规模做出规定,以防止客户风向过于集中,一旦单个证券价格异常波动会对证券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
(二)客户信用违约风险防范
客户信用风险的防范应该从优质客户的选择、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建立完善可靠的客户征信与评价体系。对申请开立融资融券账户客户的资质、以往的交易经历、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严格审查,从根本上降低客户发生违约风险的概率。其次,要制定完善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配套制度。对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客户的融资融券额度予以合理的限制,避免客户过渡融资融券。同时,在交易所要求的范围内,综合考虑公司自身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业务布局状况以及市场总体环境等要素确定合理的初始保证金、维持担保比例,严格执行逐日盯市制度、预警补仓制度和强行平仓制度,从制度上预防客户违约风险的发生。
(三)提高抵押资产定价的合理性
抵押资产是证券公司风范风险的一道重要屏障。抵押资产的范围过小、折算率过低无法满足客户需求,无法吸引更多的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证券公司盈利能力难以提高,抵押资产范围过大、折算率过高又会增加客户信用违约风险。
抵押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市场波动较大,对抵押资产合理定价需要综合考虑证券价格的历史波动性、股本结构与规模、流动性、交易上市时间等都种因素,是一项较难的技术工作,需要专业人员来完成。
(四)强化动态管理与风险预警系统
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证券公司需要动态的监测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客户的信用账户变化状况、客户账户的质押比例变化等方面。通过逐日盯市、保证金追加、强制平仓等相关制度,更加有效地防范风险。
在动态监控的同时,证券公司还要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预测市场的发展趋势把握市场动向,及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的比例、维持担保比率等指标,加强风险预警,扼杀风险于萌芽。
参考文献:
[1]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发展报告(2015)[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5
[2]王宏宇、包燕玲.我国融资融券存在的问题及研究对策[J].法制博览,2015(7)
[3]仝浩辉.对我国证券市场融资融券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思考[J].经济师,2015(8)
[4]姜冬冬.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及问题浅析[J]. 现代商业,2014(6)
[5]何绍全,万亚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探析[J].时代金融,2014(15)
﹝本文受“2015年北京市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项目资助﹞
4.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模式 篇四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担保业务的操作规程,现根据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特制定本公司担保业务操作规程:
一、担保对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符合金融机构信贷准入标准的中、小企业或个人。
二、担保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担保条件
凡申请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同意或承诺提供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2、企业除有固定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及从业人员外,还要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3、至少有1—3名担保公司认可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的反担保;
4、担保公司为企业办理信贷业务提供担保时,该企业的关联股东必须为提供反担保;
5、担保的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规定使用并定期向担保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报告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
汇票)使用效益情况;
6、按规定缴付担保手续费。
四、担保范围
担保公司只为中、小企业及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
五、担保申请
凡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向担保公司提交下列资料:
1、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申请书;
2、担保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表及其它已向银行申请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证件和资料;
3、被担保公司董事会申请担保的专项决议;
4、反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反担保人系企业的,应提交下列资料并留复印件或原件(可单选或多选)
1、通过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身份证明、企业章程、股东会或董事会专项决议(原件)、企业预留印鉴片(原件)、企业验资报告、审计报告、上和当期财务报表(原件);
3、企业动产、不动产产权证书(复印件),并书面说明
已否设定抵押的情况;(原件)
4、书面申明并保证公司资产在承担反担保责任期间未经担保公司同意不得设置新的保证责任或财产抵(质)押、出租、转让。(原件)
反担保人系自然人的,应出示下列资料并留存复印件或原件:
1、居民身份证和居住地址;
2、登记于反担保人名下的动产、不动产产权证书(复印件),并说明有否共有人情况和已否设置抵押情况(原件);
3、书面申明并保证个人资产在承担反担保责任期间未经担保公司同意不得设置新的保证责任或财产抵(质)押、出租、转让。(原件)。
六、担保收费
担保公司在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协议)时,申请担保人一次性缴付担保手续费。
申请担保人担保手续费收费标准: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担保额×担保月数×(银行贷款利率×50%),并视其期限长短、担保金额以及风险度等情况,决定是否上下浮动10%—30%。
七、办理担保业务操作程序
(一)审查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是否符合贷款(或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的条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查申请人的贷款(或办理承兑汇票)的数额、期限等是否符合担保公司的规定;
2、审查申请人的贷款(或办理承兑汇票)的数额、期限、用途、购销合同等是否符合《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
3、审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户口及居住情况,动产或不动产的权属证明;
4、审查申请人企业注册资金及使用情况;
5、审查申请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
6、审查反担保人反担保资料是否符合担保公司的有关规定。
(二)调查论证。其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人的资信及有关情况;
2、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与其提供的资料相符;
3、申请人的动产与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及合法性;
4、申请人的资金用途;
5、反提保人的资信以及担保意愿等情况。
(三)决策。业务发展部在尽职调查论证后,将调查结果提交风险控制部审核后,提交公司评审委员会进行研究和审议,由评审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予担保,同时,评审委员会要对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于七个工作日内给申请人予以答复审议结果。
(四)收取担保手续费。
(五)担保公司与申请人、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后,与金融机构签订担保合同或在有关借款合同上签章以示承担保证责任。
(六)有反担保抵(质)押的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七)跟踪检查。担保期内,公司业务部门定期对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企业生产经营及贷款(或办理承兑汇票)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企业出现风险状况,及时采取措施。
(八)担保到期,督促被担保企业及反担保人履行合同,并做好各项管理工作。
(九)建立担保项目档案,并对终了的担保项目进行评价。
八、担保、被担保人权力与义务
担保公司的权力与义务:
1、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债务人(被担保人,下同)不能按期履行偿还债务的责任,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债权人(金融机构,下同)与债务人如需修改借款合同,须征得担保公司同意,否则,担保公司不负担保责任;
3、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有效期限内,一旦债务人未能履行其义务,担保公司已部分或全部履行了担保义务,担保公司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4、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如提供贷款(或承兑汇票)的金融机构未能履行其义务,担保公司有义务会同债务人与其交涉;
5、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有权对债务人的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担保人的权力与义务
1、向担保公司申请为其向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或承兑汇票)担保;
2、缴纳担保手续费用;
3、遵守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4、遵守与担保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
5、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担保公司利益的活动;
6、提供符合担保公司要求的反担保手续;
7、接受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担保公司的要求及时提供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情况。
九、其他
5.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篇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7号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6月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9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5年7月1日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完善证券交易机制,防范证券公司的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严格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本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第四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诱导不适当的客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二)未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
(三)违规挪用客户担保物;
(四)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
(五)为客户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本机构的章程和规则,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和客户融资融券交易情况进行监测监控。
第六条证监会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的逆周期调节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证券交易所建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指标浮动管理机制,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逆周期调节。第二章业务许可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公司治理健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
(三)公司最近2年内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的情形;
(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注册资本和净资本符合增加融资融券业务后的规定;
(五)客户资产安全、完整,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有效实施,客户资料完整真实;
(六)已建立完善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能够及时、妥善处理与客户之间的纠纷;
(七)已建立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要求的客户适当性制度,实现客户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管理;
(八)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因公司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事件,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组织的测试;
(九)有拟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适当数量的专业人员;
(十)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证券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应当向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报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
(二)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经营融资融券业务的决议;
(三)融资融券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和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制定的选择客户的标准;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五)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关于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六)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申请书上签字,承诺申请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中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获得批准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向证监会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第三章业务规则
第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结算;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用于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证券公司拟向客户融出的资金及客户归还的资金;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客户交存的、担保证券公司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诚信合规记录等情况,做好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
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证券公司5%以下流通股份的股东。证券公司应当按照适当性制度要求,制定符合本条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一)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二)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四)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五)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六)违约责任;
(七)纠纷解决途径;
(八)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第十六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的方式,与其客户及商业银行签订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
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通知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资金账户。
客户信用资金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商业银行根据证券公司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只能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客户融券,只能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客户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出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客户在融券期间卖出其持有的、与所融入证券相同的证券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
第十九条证券公司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按照客户委托发出证券交易、证券划转指令的,应当保证指令真实、准确。因证券公司的过错导致指令错误,造成客户损失的,客户可以依法要求证券公司赔偿,但不影响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正在执行或者已经完成的业务操作。
第二十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4倍。
证券公司向单一客户或者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其净资本的比例等风险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应当以卖券还款或者直接还款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资金。
客户融券卖出的,应当以买券还券或者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客户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偿还向证券公司融入的证券。
第二十二条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客户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且最后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前的,融资融券的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融资融券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章债权担保
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
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价款,分别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物。第二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担保物质量等情况,与客户约定最低维持担保比例、补足担保物的期限以及违约处置方式等。
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约定的维持担保比例时,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补交担保物,客户经证券公司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
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的,证券公司可以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保证金比例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折算率,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客户补交担保物的期限,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制定不同的折算率要求。证券公司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对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和差异化控制。
第二十八条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动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一)为客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的结算;
(二)收取客户应当归还的资金、证券;
(三)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利息、费用、税款;
(四)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及与客户的约定处分担保物;
(五)收取客户应当支付的违约金;
(六)客户提取还本付息、支付税费及违约金后的剩余证券和资金;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水平的,客户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提取担保物。第三十条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第五章权益处理
第三十一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据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记录,确认证券公司受托持有证券的事实,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证券持有人名册。
第三十二条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证券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达意见的,证券公司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证券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受证券发行人委托以现金形式分派投资收益的,应当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证券公司应当在资金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客户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三十四条客户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客户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在偿还债务时,向证券公司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证券公司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
客户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等进行动态调整,实施逆周期调节。
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和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客户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对融资融券业务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和业务集中度等进行动态调整和差异化控制。
业务集中度包括:向全体客户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证券的融资、融券的金额占净资本的比例,接受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的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客户担保物市值的比例等。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证券公司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承担。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压力测试机制,定期、不定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技术系统风险等进行压力测试,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本公司相关指标进行优化和调整。
第三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采取措施,对融资融券交易的指令进行前端检查,对买卖证券的种类、融券卖出的价格等违反规定的交易指令,予以拒绝。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融券卖出量或者担保物持有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制比例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第三十九条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有必要暂停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暂停部分或者全部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公告。
第四十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对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证券划转和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划转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证券和资金划转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一条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要求证券公司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报送融资融券业务有关数据信息;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编制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报送证监会;监测监控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对发现的重大业务风险情况,及时报告证监会。
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涉及的客户信用交易资金应当纳入证券市场交易结算资金监控系统,证券公司、存管银行、登记结算机构等应当按要求向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第四十三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对证券公司违反规定的资金划拨指令予以拒绝;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要求证券公司作出说明,并向证监会及该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向客户送交对账单,并为其提供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证券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客户信用资金存管协议的约定,为客户提供其信用资金账户内数据的查询服务。
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及时告知客户融资、融券的收费标准及其变动情况。第四十六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每日收市后向其报告当日客户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证券公司报送的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予以公告。
第四十七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依照规定履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监管、自律或者监测分析职责,可以要求证券公司提供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信息、资料。
第四十八条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辖区监管责任制的要求,依法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融资融券业务活动中涉及的客户选择、合同签订、授信额度的确定、担保物的收取和管理、补交担保物的通知,以及处分担保物等事项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证券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撤销业务许可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负责客户信用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应当是按照规定可以存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商业银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
6.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模式 篇六
裘 企 阳
讲金融租赁公司的内部分工,前提是看看有哪些类别的事情要做。下面我一一罗列。融资租赁业务。这应该是任何金融租赁公司当前的主营业务。这类业务大致包括市场调查、项目开发、租赁方案设计、租赁报价、合同文本制定、相关契约性文件的签署及其必要时的公证或公示、对履行中合同的管理、合同因故需中途解约时的处理、合同发生纠纷时的处理、以及合同正常履行完毕时的处理等等。承担这类业务的部门通常称“业务部”,往往会有若干个,各自针对特定的行业、不同的地区或承租人类型开展业务。在这些部门工作的人员应该是金融、特别是金融租赁、法律、贸易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应该了解宏观经济的走向和相关行业、地区和各类企业的需求变化、熟悉金融租赁的市场功能和操作方式、熟悉相关的民商法律及涉及机构、税收、会计处理、外汇管理、进出口管理、资金和资本市场管理的监管法规,熟悉适用于融资租赁的各类财产的贸易和监管规则。还应该有对投资项目经济可行性的初步评估能力和对融资租赁项目效益的基本测算能力。我认为,某个融资租赁项目,从开发到合同履行完毕的处理,都应由同一承办人及其所在的业务部负责。固然,从项目开发到得以订立合同,是一个有相当高的筛选率的过程。但是,我认为,把开发和合同管理分割开来的作法,是不可取的。它既不利于分清责任,也不利于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例如,如果不是对合同履行中所遇到的种种问题有“切肤之痛”的话,你能不断地、切实地完善新的合同文本的条款和表述吗?而且,不用说,就对员工和部门的业绩考核而言,也是这种“负责到底法”更为合理和有效。
经营租赁业务。这是业内正在致力开拓的新的业务领域。其中,无论是融资性极强的近乎融资租赁的业务,还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传统出租业务,都有一个明显地有别于融资租赁业务之处,就是本公司要直接经营实体资产-租赁物,包括自己或外包地提供全程性的技术服务和投保,更包括在合同结束租赁物取回后的不同方式的再处臵。因此,即使是外包,也还要有以下两类人员:一类是熟悉某类设备的制造厂家、型号、规格、技术性能、使用条件、维修保养要求、能源和易损件供应条件等的工程技术人员;另一类是熟悉某类设备的市场(尤其是其二手市场)需求、价格状况(包括对未来变现价值的预计)和交易条件的营销人员。当然,各类设备本身的专业区别太大。例如,懂得医疗设备的人,完全可能对电信设备一窍不通。因此,一旦某家租赁公司从事于经营租赁业务时,它所可能涉及的设备门类,虽然未必只有一种,但一定是极为有限的。
投资业务。这里是指,某金融租赁公司或许经营的有价证券投资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业务。这类业务的性质及其对承办人员的专业要求,这里不予展开。我想说的只有两点:一是,如果有这类业务,应该单独设臵一个部门,例如,称投资部。单独核算;二是,对于金融租赁公司来说,这类业务无论如何只能是兼营业务。其业务量一定不能超出《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五)款规定的限度。
法律事务。就上述各类业务中的专门的法律事务而言,如果交易本身高度复杂,例如是飞机的杠杆租赁,或者如果公司业务量是庞大的,合同纠纷事件并不鲜见,则公司也可以考虑设臵专门的法律部。该部门的人员必须是法律专业人员,尽可能是有律师资格的。他们将负责公司任何对外的契约性文件的把关、复杂交易的合同文本的制定以及处理涉讼事件。
资金业务。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依法可以是净资产的十倍。构成公司各类资产的资金中,可能有九成来自外部。作为主营金融租赁业务的机构,资金是其唯一的“原材料”。资金跟不上就谈不上开展业务,资金成本过高就谈不上效益,资金积压还将带来损失。可见,根据具体项目的需要从外部筹集资金、调度资金,是金融租赁公司的一项关系重大的业务,而且,这里说的资金包括本外币。我认为,这项业务应该由一个单独的部门来承办。这个部门的人员应该是金融专业人员。他们应该非常熟悉资金市场和资本市场的运作。就外部资金的来源而言,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境内外银行或银团或其它金融机构贷款、发行经批准的金融债券、以及,在高度成熟时的租赁协议和租赁资产组合证券化。资金部的基本职责是,在用足自有资金的前提下,按照具体项目对数额和时间的需要,根据履行中合同的资金回流的计划或预测,及时以上面列举的方式从外部取得新的资金,而且,其成本应该符合于(不高于)公司所规定的指标;从资金调度的角度确保对外部债务的及时和足额的偿付;从防止汇率、利率风险的角度对不同币种的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之类处理。资金部应该密切关注资金和资本市场的动向,向公司领导层报告各类资金成本的预期,由后者据以制定各期间(例如,下一季度)的资金成本指标。这一指标,既是对资金部门业绩的考核依据之一,也是对业务部门租赁报价的约束。就融入资金而言,资金部门不仅要进行常规管理,尤其要逐月测算各类资金的加权平均利率,使得全公司对融入资金的真实成本心中有数。我认为,这一部门最好是独立的。这不仅因为它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同租赁业务有所不同,还因为,这样可以是使得负责资金成本的部门同负责资金收益的部门之间,有一个相互制约的关系。就外部资金而言,还有法人机构的委托租赁资金和租赁保证金这两种。对此,我个人认为,一则,其起因都是租赁业务磋商的结果,是租赁交易或租赁融资方式上的特殊运用,因此,其取得是租赁业务人员的职责;再则,其实际效果或者是本公司并不承担任何资金风险(在接受委托租赁资金的情况下),或者是实际上减少了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融资额(在收取租赁保证金的情况下)。因此,无需纳入资金部的职责范围。就资金的运用而言,如果有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则贷款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也应该是这个部门的职责。
财会业务。就反映会计而言,概念比较明确。任何金融租赁公司都有由专业财会人员组成的财务部,负责公司全部业务和事务中涉及财务的会计处理。包括主营的各类租赁业务、兼营的例如证券、投资业务、资金往来业务以及公司管理费用的会计处理、凭证填制、财务报表制作和财务报告编写。与之相关的是同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往来、税务的申报、外汇业务的申报或备案及结汇售汇、会计科目的设臵及各项准备的提留方面的向财政部门的申报或备案,以及接受和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等等。这里只强调一点,即使财务部还同时负责上面说的资金业务,也应该在里面设一个分部,由不同的人员来承办。
项目审查业务。这里所说的“项目”,主要是指各类租赁项目,也包括或有的流动资金贷款项目、长期投资项目和对外担保项目。这里所说的“审查”,是指对于各部门经过调查、认为可行、正式建议公司受理的项目,进行独立的审查。这里说的“独立”,有两层含义:一是,负责此种审查的,必须是一个独立的部门,例如,称项目审查部;二是,它所提出的改进或修正意见以及最终提交的审查结论,都必需是独立的。既不为项目开发部门的意见所左右,也不为公司领导层的意见所左右。这个部门的人员,不仅应该精通项目开发和承办部门的人员所应掌握的全部专业知识,尤其要有能确保项目安全、赢利的专业知识。就项目安全而言,主要是指要有对各种风险的预测和防范的专业知识;就赢利而言,主要是指要有精算师水平的收益测算能力。
业务统计和实时量化监控业务。我认为,金融租赁公司有必要在建立全公司的数据库的基础上,对全公司的各类业务进行逐月统计和实时量化监控。就融资租赁业务而言,可以考虑的常规性核算统计系统报表请参考拙作《融资租赁-理论探讨与实务操作》第四章的内容,可以考虑的内控指标体系及适用报表请参考该书的第七章的内容。这项业务应该由熟悉电脑编程的专业人员来承办,包括编程、日常录入及制表。其编制或许可以同项目审查放在一起。
行政及后勤事务。这一块无需多作解释,通常是公司办公室的职责。值得考虑的仅仅是,人员管理是摆在里面,还是单独设立一个部门,例如有的公司所称的“人力资源部”。就人员管理而言,除了常规的招聘辞退劳动工资福利保险奖惩等等外,还有一个人员培训的课题。
以上就是我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门类和内部分工的粗浅认识。
为了明确上述分工,自然要订立一系列的制度和规范。从各个部门的职责,到各类业务或事项的操作流程,到受理项目的标准,到员工奖惩的规则,等等,等等,不胜枚举。我这里只想讲一个关系。任何机构的设臵和分工的明确,都是为了落实责任制。责任制的落实当然是任何公司有效经营的前提。而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则更是防范风险的绝对前提。在这里,毋庸讳言,强调相互制约也是一个重要的考虑。我主张项目审查的部门以及资金筹集和调度的部门的独立,主旨是为了制约。另外,我认为,公司的领导层-总经理、副总经理以至总经理助理可以分管各个部门,但最好不要兼任部门的负责人。
就最最要害的风险防范而言,以融资租赁项目受理或否定为例,其程序可以是,业务部门将填报的《租赁项目申请表》连同相关的材料正式提交项目审查部,后者如果同意,就提出自己的审查意见,报公司领导层审批。凡是公司领导层全都签署同意的项目,如果是在公司领导层的权限范围之内的,项目正式成立,可以对外正式订立合同。否则,上报董事会审批。如果项目审查部认为若干条件需要改进或变更,则提出书面意见,返还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有三种选择,一)改进或变更了上述条件之后,再此提交项目审查部;二)认为这些条件无可改进或变更,主动放弃本项目;三)书面申述理由,并声明不接受项目审查部的意见,则如果项目审查部同意承办部门的理由,则以同意受理的结论上报。否则,则应该请求举行有公司领导层全体、承办部门、项目审查部以及/或者法律部参加的项目评审会,由会议决定受理、要求改进或变更的条件或是否定。
7.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模式 篇七
一、增值税差额纳税政策
2012年1月1日, 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 融资租赁业务作为现代服务被纳入营改增范围。营改增后, 融资租赁业务继续沿用原营业税的差额纳税政策, 即“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在实务操作中, 由于融资租赁公司属于一般纳税人, 而银行等金融机构属于营业税纳税人, 为实现融资租赁公司差额纳税, 需将融资租赁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产生的借款利息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直接扣除。
假设集团公司A已经设有财务公司B, 实现集团内部资金集中管理, 集团公司下属公司C在2014年年初通过集团内部融资的方式进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在没有融资租赁公司的情况下, C公司从B公司取得贷款5000万元, 贷款利率为6%, 则:
B公司需要交纳的营业税为300×5%=15万元;
C公司没有任何增值税进项税进行抵扣。
假设A集团设立融资租赁公司D, B公司贷款给D公司, D公司再通过融资租赁的形式贷款给C公司, 在此交易结构中, D公司只起到通道作用, 不赚取利息差额, 则:
B公司需要交纳的营业税为300×5%=15万元;
D公司2014年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300万÷1.17×17% (向C公司收取利息产生的销项税) -300万÷1.17×17% (向B公司支付利息扣减销售额) =0。
而C公司由于取得300万由D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而产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3.59万元。
通过以融资租赁业务作为通道业务, 将集团内部财务公司与成员企业之间的贷款业务 (营业税业务) 转化为融资租赁业务 (增值税业务) , 可以降低15%的财务成本, 增加15%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这对于像国有五大电力集团这样的重资产企业, 是非常值得尝试的税务筹划方式。
二、地方财政扶持政策
天津、上海等地区为鼓励当地金融企业的发展, 针对融资租赁业务制定了很多非常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例如: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对于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动产租赁业务形成的流转税、所得税, 其中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给予不同程度的财政返还。沿用上例, 假设D公司设立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 且该公司获得了流转税地方财政留存部分“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现B公司以5%利率贷款给D公司, D公司以6%利率贷给C公司, 则:
B公司需要交纳营业税为250×5%=12.5万元。
C公司由于享受流转税全额减免 (营改增形成的增值税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地方留存比例为100%) , 实际增值税税负为零, 此结构性交易为集团公司节税2.5万元。
对于存在大量内部交易的租赁公司如厂商租赁公司, 内部转移定价结合地方性财政返还, 可以有效为集团公司降低税负成本。
三、小结
2014年将是各大型集团公司继续争相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一年。除上述财政税务优惠政策外, 融资租赁业务还具有其他税务优惠政策, 如国税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 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 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财税[2013]106号文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在2015年12月31日前,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跨境租赁业务中, 融资租赁业务由于其特有的灵活交易结构, 结合如爱尔兰、日本、法国等针对租赁业务的特殊税收优惠政策, 结构性节税租赁也被广泛应用于飞机租赁实务之中。随着我国产融结合的不断发展以及融资模式的多元化, 融资租赁业务必将成为集团化税收筹划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
8.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模式 篇八
随着近年来国内航空运输产业的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全球航空运输产业的核心增长区域,航空运输的市场潜力巨大,飞机的引进需求激增,这为国内飞机租赁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
目前,国内的飞机租赁市场仍由国外的租赁公司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不仅造成了国家隐性税款收入的流失等问题,同时也不利于国内航空运输业、飞机租赁产业的长远发展。要打破这种格局,唯有学习国外飞机租赁产业发展的优势,创新业务模式,寻求适应中国航空运输市场的飞机租赁方式。在此背景下,国内部分地区率先成立保税区或保税港区,以及当前新兴的自贸区,开展飞机租赁的SPV业务,以求能够契合国内飞机租赁市场的发展需求。
飞机租赁业务SPV模式的发展历程
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特殊目的公司,是指为了实现特殊目的而成立的法律实体。由SPV公司作为出租人,向承租人租赁单架或多架飞机用以营运,已成为目前飞机租赁业务的普遍采用的模式。
SPV租赁方式起源于爱尔兰和开曼群岛。爱尔兰和开曼群岛采取低赋税水平和综合配套的金融服务,吸引了众多国际间的飞机租赁贸易在那里完成,飞机租赁产业十分发达。两个地区的共同点都是利用其自由港的税收政策、地理优势和完善的配套服务体系开展飞机租赁业务取得的成功,多采用的方式是:按业务每架飞机每个承租人对应一家SPV公司,在实现飞机租赁的同时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自2009年起,国内逐渐有地区通过设立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方式,借鉴国外先进模式,支持国内外各租赁公司在保税区或保税港区设立SPV公司,通过政策准入、税收优惠和流程完善等方法,进而降低飞机租赁业务成本,创新飞机租赁业务模式。
目前,国内开展飞机租赁SPV业务最广泛、税收及相关政策较为全面的区域主要集中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以及新兴的上海自贸区,已有工银租赁、民生租赁、中航租赁等十数家国内主流的飞机租赁公司在该保税港区设立了SPV公司,有超过数百架飞机通过保税区或保税港区、自贸区的SPV模式租赁操作。通过近些年的努力,国际成熟的飞机租赁SPV模式已成功引进至国内并加以延伸,为推动国内飞机租赁产业发展起到了非常好的推动作用。
飞机租赁业务SPV模式的结构设计和操作流程
飞机租赁不同于设备等其他标的物的融资租赁业务,具有行业监管严、涉及交易方和相关方广泛(涉及的交易方和相关方包括:飞机供应商、代理人、购买方、租赁公司、民用航空局、海关、外汇监管局、发改委等单位)、承租人需求差异化大、融资金额大和融资结构多样化等特点。飞机租赁业务SPV模式则是基于传统飞机融资租赁业务,在飞机引进的税收、承租人的现金流及出租人的风险控制等方面利用SPV公司对业务结构进行的特殊设计。
由于目前主流飞机厂商仍为国外企业,飞机租赁业务牵涉到支付外汇、飞机进关等相关的业务操作,本文则以飞机供应商为国外企业、SPV公司为国内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作为出租主体,对飞机租赁业务SPV模式加以探讨。根据承租人的一般融资需求,飞机租赁业务主要包括以下模块(见图1):
1、飞机融资租赁模块
该模块主要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经过协商,确定以既定的融资成本、采取飞机租赁的SPV模式进行操作。主要的工作包括:
(1)承租人将飞机购机权转让给出租人、且通知飞机供应商①,或承租人同出租人、飞机供应商签订新的飞机购买合同(Aircraft Purchase Agreement),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确定是否签署三方“账户共管协议”;
(2)同时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飞机融资租赁合同(Aircraft Leasing Agreement),如项目要求有担保方,则担保方与出租人、承租人共同签订保证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
(3)出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和购机权转让合同(或新购机合同)向飞机逐次支付飞机价款(新订购飞机的预付款(Prior Delivery Payment,简称“PDP”)阶段) 或一次性支付飞机全部的购买价款(二手飞机或无PDP阶段的新订购飞机),支付至三方确认的共管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
(4)飞机价款支付完成后,出租人根据需要可以将飞机交付接收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承租人,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或出租人直接参与飞机交付接收的具体工作;
(5)飞机供应商交付飞机给承租人或出租人,并办理相关的产权转移证明文件、飞机交付接收证书和飞机权利登记证书等,如此前承租人已支付飞机部分或全部预付款给飞机供应商(视承租人与出租人确认的融资租赁交易的操作时间和实际情况而定),则由飞机供应商退还或转换该飞机预付款给承租人;
(6)租赁期末,出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在承租人支付完所有租赁款项、飞机期末购买价款和其他应付款项后,将飞机的所有权转移至承租人名下,整个飞机租赁交易完成。
2、飞机进关模块
飞机进关在飞机融资租赁业务SPV模式的实务操作中,主要由承租人来具体实施。由于融资租赁交易中做出飞机购买决策的实质方为承租人,且由于国内目前飞机引进的政策限制,承租人作为航空公司拥有飞机引进的权利,因此,飞机进关的主要工作由承租人来负责处理。主要工作包括:向民用航空局和发改委申请飞机以融资租赁方式引进的批文②;向飞机引进的主管海关③报备;按照主管海关要求进行飞机的查验、引进,办理相关的海关手续;向SPV公司注册地海关按照租金支付进度分期缴纳飞机进口关税和进口增值税④。但在此过程中,出租人(SPV公司)则应主动协助承租人申请和享受相应的海关优惠政策,必要时出租人(SPV公司)应作为实际的申报主体。飞机在按照国内政策要求办理完成引进手续后,即可获准在国内进行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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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项目融资模块
出租人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自身资金需求情况可选择向境内或境外金融机构申请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融资,可以选择人民币或美元等外币融资。如国内租赁公司向境外金融机构申请外币融资,则出租人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相应的外汇额度。如果出租人选择人民币融资,则出租人需进一步进行人民币购汇操作,同时出租人可选择相关金融机构的理财或外币转换融资业务。SPV模式下的主要资金路径如(图2)所示,根据实际项目需要可进行必要的调整。
飞机租赁业务SPV模式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影响分析
由于从国外购买飞机面临较重的关税负担,因此选择飞机租赁业务的SPV模式对承租人和出租人均较为有利,不仅有助于降低飞机引进的税负、增加收益、更能充分享受政策优惠带来的好处。同时,如国内租赁公司进行飞机的境外融资租赁交易或开展全球间的飞机经营性租赁业务,采用在爱尔兰、开曼群岛或新加坡、香港设立SPV公司,以SPV结构模式操作业务,大大有益于出租人和承租人节税,实现境外低成本融资,有效控制交易成本。 在此,本文仍主要探讨国内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飞机租赁SPV模式对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益处(见表1)。
1、SPV模式与传统融资租赁模式比较
区别于传统融资租赁模式,SPV模式要求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确定租赁交易成本和项目操作结构后,由出租人提前在保税区或保税港区预设或现设SPV公司⑤,承租人在确定以SPV模式进行融资后,需向民用航空局申请以SPV公司融资租赁方式引进飞机的批文。如果承租人已申请了购买方式引进的批文,则需承租人报商务部进行进口机电许可证备案,并协调民航局办理批文转换。
2、辨别SPV模式操作新飞机和二手飞机租赁业务的异同
新机采购和二手飞机交易的最大不同在于:二手飞机无预付款(PDP)融资阶段,由于SPV模式操作飞机租赁业务,国内监管要求飞机的全额价款均须SPV公司(出租人)全额付汇给境外供应商,以保证与飞机进关时报关金额相符,便于进行外汇监管等事项。该项要求致使承租人将飞机购机权益转让给SPV公司或签署新的购机协议之后:
(1)承租人就自己承担的飞机价款部分应先行支付给SPV公司(出租人),并由SPV公司(出租人)全额付汇给境外飞机供应商;
(2)承租人之前支付给飞机供应商的外汇须原路径退回,需承租人与付汇时的外汇管理局协调办理;
(3)如存在飞机的预付款(PDP)要求,则SPV公司(出租人)应按照注册地所在外汇管理局备案、付汇银行多次付汇、飞机交付后一次性核销的方式处理。
3、SPV模式对于承租人飞机引进的有利之处
国内针对空载重量25吨以下的飞机征收进口关税为5%,进口增值税为17%,即复合税率高达22.85%。国内对于空载重量25吨以上的飞机进行进口关税1%和进口增值税4%的优惠。如果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国外引进除关税、增值税外还包括6%~10%的预提所得税(根据出租人所在地不同,税率不同)以及5%的营业税。
国内保税区或保税港区⑥一般规定在其辖区内注册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飞机进口税金可按照每期支付的租金进行分期缴纳。大多飞机运营商为航空企业,其每日都伴随着大幅的现金流入和流出,因此,良好、稳定的现金流是保障航空企业正常运营的根本所在。通过SPV模式融资租赁引进飞机能大大降低承租人飞机引进当期的现金流出,利于承租人优化经营所需的现金流。
此外,承租人选择SPV模式融资租赁引进飞机,由于飞机的全额价款需由SPV公司(出租人)支付给飞机供应商,飞机价格较为公允,可以获取租赁公司较高的融资比例。出租人可以根据对飞机市场价值的判断,选择飞机购买价款85%~100%的融资引进飞机。
以一架全新的湾流G550公务机为例,目前国内的飞机引进价格约为5300万美元,复合进口税率为22.85%。且假设:该项目由国内租赁公司融资租赁给公务航空公司使用(不涉及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等税项),租赁期限为8年,租赁利率为7%,期末购买价格为1‰,按季度等额年金期初支付租金,人民币融资,对比SPV模式对承租人现金流的影响如(表2)所示。
从上表可以得到一个比较明显的结论,同等利率条件和租赁条件下,SPV模式为承租人大大节省了成本支出和当期现金流出,对承租人的财务结构和费用支出有很大裨益。
4、SPV模式对于出租人项目收益和风险控制的有利之处
(1)保障融资本金不被挪用,控制项目融资风险
用国内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SPV公司作为出租主体,承租人需将与飞机供应商的飞机购买权益转让给SPV公司或与SPV公司签订新的购机协议,由SPV公司向境外飞机供应商全额支付飞机价款,有利于出租人防范承租人挪用融资本金的风险,并有利于在飞机交付时即取得飞机的所有权。
(2)可享受税收优惠
国内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对在其辖区内设立的出租人(SPV公司),营业税和所得税可视同经营性租赁业务,享受差额征税,并享受地方税收部分税收减免优惠。即使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出租人仍可享受地方税收分成部分的返还,降低实际税负。
(3)可起到风险隔离的效果
单机(SPV)租赁模式可以起到有效的隔离风险,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每个项目公司只对应一笔租赁合同,实行单独管理、单独核算。
(4)可突破政策瓶颈,直接向飞机供应商批量订购飞机,并获取外汇额度
国内部分保税区或保税港区已逐渐突破国内飞机购买的政策瓶颈,允许在其辖区内设立的实体租赁公司(区别于SPV公司)直接向飞机供应商批量订购飞机,并在融资途径上取得突破,可以放宽外汇额度审批条件,便于租赁公司进行境外低成本外币融资。
通过国内保税区或保税港区SPV模式融资租赁引进境外飞机,不仅承租人(航空公司)可以获得较低的融资成本,并且有利于承租人优化现金流结构,实现飞机机队规模的快速扩充,提升运营效率,增长经营效益;对于出租人(租赁公司)不仅可以获取税收政策带来的优惠,而且便于控制风险,进一步保障项目收益。
随着国内飞机租赁市场的蓬勃发展,国内保税区或保税港区的飞机租赁SPV模式在不断完善和成熟,并逐步向国内的大型城市普及,政策、法规的支持和匹配力度不断加强,其操作优势不断得以体现和被认可。
(作者单位:中航租赁)
9.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模式 篇九
申请材料内容与格式
一、申请材料内容
证券公司报送的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书
简要说明本公司是否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要求和条件,公司关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内部决策情况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准备工作情况等。
(二)承诺书
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在承诺书中就以下事项做出承诺,并盖章、签字:
1、本公司及本人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申报材料所载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
2、在专业评价期间,保证不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专家对本公司的判断,不以任何方式干扰评价专家的工作;保证在接受评价专家询问时,本公司陈述内容真实、客观、准确。
3、若本公司或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三)技术系统通过测试证明文件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关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测试的证明文件。
(四)业务方案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沪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实施细则、窗口指导内容、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等相关规定拟定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业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的模式及业务决策与授权体系;内部组织机构、岗位的设置,职责、权限划分及相互的分离与制约机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融券业务操作的选择标准;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配置、职责等。
2、业务开展计划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计划及对风险控制指标的影响;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和证券的来源情况;目标客户需求分析等。
3、主要业务环节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账户体系及席位(交易单元)设置;信用账户管理,包括开立、查询、更改注册资料、注销、协助司法执行,以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和捐赠等情形的处理;客户资格审查与授信管理,包括客户选择标准、开户 审查与征信、客户信用评估与持续维护、授信额度审批权限;担保物和标的证券管理;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管理;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的基本流程,及柜台系统前端控制、标识设置、交易记录维护等;盯市与平仓的制度与程序;可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证券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处理;信息披露和报告安排等。
4、业务隔离与风险监控
详细说明: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隔离制度与措施,利益冲突的防范措施;业务风险监控的制度、流程和措施,风险集中监控系统建设情况及风险控制指标种类和阀值等。
5、业务技术系统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交易、结算相关的技术系统架构、功能设计、内部测试情况,以及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存管银行有关系统的联网测试情况等。
6、业务合同与风险揭示书
详细说明:本公司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讲解、签署、存放等管理制度和流程,及制定的业务合同和风险揭示书标准文本等。
7、客户管理与投资者教育 详细说明:本公司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客户服务制度、内容、方式,客户档案管理;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及相关组织架构、处理流程和应对措施;本公司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相关安排等。
8、附件
包括:客户信用账户开户申请表、信用账户卡样张、其他信用交易业务表单、业务流程图等。
(五)内部管理制度
详细说明:证券公司要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汇编,并提交制度汇编电子版。
申请的证券公司可以结合上述指引内容和本公司准备情况,详细说明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特点、做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
二、申请材料的格式
(一)纸张
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规格)。
(二)封面
1、标有“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方案专业评价申请材料”字样。
2、申请公司名称。
3、正式报送申请材料的日期。
4、公司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页码
申请材料的页码应置于每页下端居中。
(四)份数
申请材料一式25份,并附申请材料电子版。
(五)特别提示
1、证券公司应在业务方案中将相关制度规定和具体做法详细加以论述和说明,并注明在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制度汇编中的相应出处,以便评价专家阅读。
2、在编制业务方案(电子版)时,建议做好方案目录与正文内容之间的链接或索引,便于评价专家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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