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15篇)
1.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一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的通知
(南府办〔2009〕2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南宁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2009-2012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二日
南宁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方案
(2009-2012年)
为加快建设具有南宁特色的技术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技术标准对经济社会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优势产业和产品的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意见》(桂政发〔2008〕55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把我市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的奋斗目标,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积极推进技术标准战略,加强技术标准研究,提升标准化工作服务经济社会的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重要技术标准研制推进工程
1.加快标准化工作机制创新,建立健全基本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技术标准研制体系。构建适应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标准化工作机制和协调机制,形成以政府宏观管理为导向、以企业自主创新为主体、以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为技术依托、以中介服务机构为桥梁的技术标准研究、制定、实施反馈体系。引导有实力和有积极性的企业提出国家标准研制新项目,承担或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力争将我市的优势产业的企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突出重点,提升我市产业技术标准的话语权。在全区的食品、有色金属、石化、冶金、汽车、机械、电力等七大超千亿元的支柱产业,以及建材、造纸、电子信息、造船、纺织服装、医药、木材加工等超百亿元产业中,选择属于我市重点、优势特色产业的企业标准化技术人员争取入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和自治区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科技创新成果为先导,积极开展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3.推动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结合技术引进和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造,大力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引导重点产业以及名牌产品企业开展国际标准关联度研究,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成企业标准,推进产品标准水平的提升。
4.在大中型企业中加速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管理标准、工作标准为支撑的企业标准体系,健全企业标准化管理体制和标准制(修)订工作机制。名牌产品企业和食品等行业的企业要按照建立“企业标准体系”的要求,积极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二)建立健全优势、特色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
1.有色金属产业
(1)围绕有色金属加工产业,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工作,提高产品技术含量,进一步提升产品质量,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牌。
依托南南铝业等龙头企业的技术力量,重点加强氧化铝、电解铝、高纯铝、高精度铝板带箔、中高档建筑铝型材、车用铝合金轮毂、铝合金新材料、新产品及加工等产品标准研究。
以广西华锑化工有限公司为主体,开展氧化锑等新产品技术标准研究。
(2)积极参与组建广西铝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有色金属新材料和有色金属深加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参与氧化铝、电解铝、高纯铝、高精度铝板带箔、中高档建筑铝型材、车用铝合金轮毂、氧化锑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5项,地方标准5项。
2.汽车产业
(1)以南宁汽车改装厂、南宁五菱桂花车辆有限公司、南宁五菱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技术力量为骨干,加强汽车整车及汽车零部件重要技术标准研究,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成企业标准,进一步加快我市汽车产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2)参与组建广西汽车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食品产业
(1)围绕提升食品产业的产品质量水平,延长产业链,拓展生物工程领域,大力发展综合利用,建立生态循环工业,进一步完善蔗糖、酒精、粮油加工、软饮料制造业、畜禽产品加工业、水产品加工业、乳制品制造业、果菜加工业等食品产业的标准体系。加强制糖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加强食品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风险分析,完善食品安全标准。
(2)争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南宁组建全国制糖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蔗糖深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参与组建广西蔗糖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木薯淀粉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特色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水产品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乳制品制造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畜禽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粮油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果菜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参与蔗糖、蔗糖深加工与甘蔗收割机械、甘蔗综合利用新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3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6项。
4.石化产业
(1)按照加大我市石油化工产业的发展力度的要求,以南宁化工集团公司、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龙头企业为技术骨干,加强烧碱、聚氯乙烯、化肥、燃料乙醇、变性淀粉等产品标准研究。以技术标准为先导,发展优势特色产品,加速产品质量的提升。加强石化衍生产品、化肥、农药新产品、生物质能源等技术标准研究。
(2)争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南宁组建全国变性淀粉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分技术委员会)。参与组建广西肥料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化工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参与氯碱化工、有机原料、变性淀粉等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3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5项。
5.机械产业
(1)加强电工电器、制糖设备、甘蔗机械、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电线电缆等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国外先进标准的跟踪研究,组织开展创新产品的技术标准研究,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标准的制定。
(2)争取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南宁组建全国轻工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糖装备分技术委员会。参与组建广西电工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农业机械制造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3)参与输变电设备、制糖设备、甘蔗机械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5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5项。
6.建材产业
(1)研究制定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卫生陶瓷、涂料、装饰材料、绿色环保建材等产品标准。密切跟踪浮法玻璃、水泥等国际、国外先进标准,以技术创新带动建材产业的发展。
(2)参与制定绿色环保建材广西地方标准5项。
7.林化、造纸产业
(1)进一步完善林浆纸一体化、林化及其精深加工、造纸、松香、松节油、天然香料等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
(2)参与林化及其精深加工、造纸、松香、松节油、天然香料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2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3项。
8.纺织服装与制革产业
(1)以茧丝绸产业以及无卷化、无结纱、无梭布、精梳纱等棉纱产品为重点,以提高纺织服装和制革产品质量,增加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比重为落脚点。进一步完善桑蚕生丝、真丝绸面料、蚕丝被、剑麻布、涤粘混纺系列纱线、精梳纱线等产品的技术标准体系。
(2)参与纺织、制革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2项,参与制定广西地方标准3项。
9.电子信息产业
(1)以南宁市平方软件新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有特色的骨干企业和有竞争力的产品为重点,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有品牌的应用软件、网络及信息服务业、电力自动化、新型电子元器件、通信传输材料等产品标准。
(2)参与制定农业信息技术应用、现代物流与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等广西地方标准5项。
(三)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1.建立健全从原料验收、生产加工、包装贮运到销售消费全过程的消费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对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消费品品质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等基础标准研究和制定。
2.建立健全从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全过程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开展食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卫生限量、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等基础标准研究和制定;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标准备案管理工作;对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出口食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力度;加大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市食品质量安全。
3.参与制(修)订广西食品质量安全标准10项。
(四)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
1.建立健全以优质、特色、生态农产品为主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制定农产品市场准入技术要求、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技术要求、环境和动植物安全风险评估技术要求等;推动有机、绿色、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技术标准的实施;推广良好农业规范认证(GAP认证);大力开展农业产业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基地)建设;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2.围绕甘蔗、水果、蔬菜、木薯、畜禽等传统优势产业和优质稻、桑蚕、中草药、香料、茶叶、水牛奶、优质水产品、速丰林等特色优势产业,加快农业生物技术和农业信息技术的标准研究与标准实施的示范工作,促进常规农业技术的改造升级,支撑引领现代农业发展。
3.研究制定动植物遗传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技术标准,大力推广动植物优良新品种。加强生物技术应用的技术标准研究,促进农产品品种更新换代。研究制定主要农作物轻简栽培、精确农业等高产、高效栽培和畜禽水产规模化高效、健康养殖的技术规程,发展和推广高产、高效农业技术。
4.加强优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的技术攻关,建立健全农业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农产品质量标准,加快农产品产地认证和质量认证进程,通过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企业达到5家以上。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农业标准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或有机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各20个。研究制定主要农产品采后处理技术标准,开发高附加值深加工新产品,延长农业产业链,培育科技型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5.参与组建广西农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制(修)订广西农业地方标准40项以上。
(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标准体系
1.加强节能减排标准化工作,大力推动节能减排标准的实施,建立健全我市的资源节约标准体系。加速我市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标准、资源管理与综合利用标准研究制订。加强清洁生产与循环经济、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污染物排放、危险废弃物处理、生态及生物安全等环保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加强高效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水污染治理技术、清洁生产关键技术、节水、节材、废弃物利用与循环经济技术标准研制工作。
2.参与制定节约资源广西地方标准5项以上。
(六)建立健全服务业标准体系
1.围绕把我市构建成为中国-东盟区域性物流基地、加工制造基地、商贸基地,中国-东盟区域性信息交流中心、交通枢纽中心、金融中心为目标,大力推进旅游、会展、餐饮、旅馆、物流等服务业标准化工作,为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组织制定旅游、会展、商贸流通和现代物流地方标准,建立起适用、有效的服务标准体系。以安全和服务质量为主体,抓好运输机具操作规程及作业标准和交通运输服务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促进交通运输业健康发展。推行统一的数据和接口标准,促进综合物流信息平台、专业物流信息平台和企业物流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2.参与组建广西物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广西旅游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参与制定服务业广西地方标准8项以上。
(七)建立健全标准化政策法规和标准信息服务体系
1.建立健全标准化政策法规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订有关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订有关市政府规章,完善标准化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
2.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标准信息、检测以及预警系统的建设,强化标准化信息服务。协助相关单位加快全区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面向社会的标准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实现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与政务信息网、商务信息网和国家标准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协助建立重点行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系统、调查系统和信息系统,加强对发达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的跟踪、分析研究,对主要进出口产品可能遭遇到的贸易技术壁垒进行及时的预警通报。建立标准信息服务企业的有效机制,及时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标准信息和贸易技术壁垒的预警通报。
三、职责分工
(一)市质监局:负责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做好争取国家、广西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我市设点的组织申报工作,组织申报我市参与广西地方标准的立项计划,对重要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组织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推荐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二)市科技局:负责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产品项目标准研制工作,将我市的关键技术标准研究以及重要标准体系的建设纳入南宁的科技计划。推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标准体系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科研技术机构的优势,及时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标准。在科技经费安排上择优支持技术标准研究,对企业申报重要技术标准研究项目予以优先扶持。
(三)市经委:负责提出我市支柱、优势产业的标准研究和制(修)订项目,组织建立健全支柱特色产业技术标准体系。在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技改贴息安排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标准研制机制,提高产品科技含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引导优势产业企业加快制定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鼓励企业积极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清洁生产的工艺和技术。
(四)市发展改革委:参照国家、自治区资源节约、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资源管理与资源综合利用等标准执行,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的节能减排标准体系。把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对加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重点领域给予政策支持。
(五)市财政局:负责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有关本级财政支持项目的经费预算、财务管理和监督。探索建立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资金投入机制。根据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发展目标和实际需要,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推动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
(六)市商务局:负责推进商贸物流等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提出商贸流通、现代物流、综合物流信息平台、专业物流信息平台、仓储设施等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项目,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的商贸、物流服务标准体系。
(七)市交通局:负责推进运输服务标准化工作,提出运输机具操作规程及作业标准和交通运输服务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的运输服务标准体系。
(八)市建委: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推进工程建设(城镇建设、房屋建筑)标准化工作,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城镇建设、房屋建筑)标准体系,提出建筑节能减排、施工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计划。推动和引导我市建筑节能减排、节约资源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广西地方标准的实施,确保竣工验收的民用建筑工程,90%以上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九)市卫生局:负责推进我市食品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完善我市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十)市农业局:负责推进我市农业标准化工作,提出农产品、农业生产技术规程等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标准体系,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科技示范园、基地)建设工作。
(十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推进我市水产畜牧标准化工作,提出水产品、水产养殖技术规程等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水产畜牧标准体系,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养殖示范基地)建设工作。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推进我市木材加工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木材加工业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木材加工业的标准体系。
(十三)市旅游局:按照国家、自治区标准,推进我市旅游服务标准化工作,加大旅游行业种类标准的宣传力度,规范指导全市旅游行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十四)市环保局:负责推动我市支柱、优势产业实现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提出我市环境保护、环境管理、污染物排放等有关环保工作标准的研究和制修订项目,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十五)市信息办:推进我市电子信息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电子信息业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电子信息业标准体系。
(十六)市法制办:负责相关标准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
(十七)市粮食局:负责推进我市粮食产业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我市粮食油料的加工、贮藏、物流等标准的制定计划,组织建立健全我市粮油标准体系。
(十八)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南宁-东盟开发区管委会:推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与标准体系的建设相结合,鼓励辖区企业开展重大产业研发项目和创新产品项目标准研制工作,及时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转化为标准。引导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制定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产品标准。
四、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领导。建立我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制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科技局、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商务局、交通局、建委、卫生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林业局、旅游局、环保局、信息办、法制办、粮食局,以及高新区、经开区、南宁-东盟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商议和协调落实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建立技术标准发展战略实施的通报制度和信息沟通制度。充分调动各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科研院所、中介组织、企业等社会各方的积极性,形成合力,推动我市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实施。加强各部门的配合,明确任务分工负责,确保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各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建立投入机制,加大以相关部门以及企业为主体的多元化资金筹措力度。探索建立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资金投入机制,对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予以扶持。鼓励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必要的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保证企业标准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建立标准的宣贯以及标准实施的反馈机制。建立标准宣贯培训工作的长效机制,制定相关制度,促进宣贯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标准化技术水平。注重标准宣贯培训的质量,做好师资培训和师资队伍组建工作。组织标准化技术机构和中介组织,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相关的标准信息及有关资料,开展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咨询服务。加强产品执行标准的统计工作,建立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的数据库,坚决查处和消灭无标生产行为,适时组织对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检查和清理工作,确保生产企业产品标准的有效性。
(四)加强标准化工作与科研工作的紧密结合,做到标准研制与科研工作同步实施,标准发布实施与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同步开展,标准更新与产业结构调整同步进行。大力推进专利技术向技术标准转化,引导产、学、研开展自主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技术标准研究和制定。
(五)建立宣传机制,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加强对标准化知识的普及与宣传。宣传我市实施技术标准发展战略的新情况新成果、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典型,以点带面,促进企业定标准、创品牌,大力推进以质取胜战略,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组织好“科技活动周”、“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活动,并通过参与标准化论坛、学术交流及公众标准化知识普及等不同层面的活动,提升全社会的标准化意识,扩大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
2.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二
田世宏指出,青岛提出打造“青岛标准”、建设“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新目标,把标准化工作放到了与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同等重要位置。他希望,青岛在标准化服务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标准国际化和标准化改革创新上走在前、树标杆,国家标准委将按照《关于推动青岛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合作备忘录》安排,强化政策支持,做好项目支撑,抓好措施落实。
李群指出,青岛作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市,在标准化建设上有着优良传统和责任担当,要加快实施“标准化+”城市战略,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本土优势,加快构建青岛标准体系,将标准化贯穿到城市建设各个领域,以标准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城镇化、城市治理现代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形成“事事有依据、处处有标准”的格局,全力打造好具有国际水平、地方特色的标准国际化创新型城市。
3.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三
3月17日,全国工商联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在沪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全国政协副主席、全国工商联主席王钦敏出席了签约仪式。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全哲洙和上海市委副书记、市长杨雄签署了协议。
根据协议,全国工商联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将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引领,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助推上海建设“四个中心”和促进“两个健康”为目标,进一步发挥上海改革开放的区域和功能优势,合力打造服务全国民营企业的平台,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全国工商联将积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组织优势,推动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在上海投资建设总部或区域(功能)性总部;推荐引导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商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落户上海;支持上海先行先试,推进自贸区建设,加大在金融、行政审批、服务业开放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上海市人民政府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工商联工作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工商联基层组织建设,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基层组织,为工商联开拓创新、形成特色、发挥职能作用创造条件;将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原则,依托上海市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优化上海的民营经济发展环境,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对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方向的民营企业给予融资、财税、用地、人才、信息等政策支持。双方还将共同推进以“信念、信任、信心、信誉”为主要内容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在上海的深入开展。
4.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四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2000]50号 【发布日期】2000-08-09 【生效日期】2000-08-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决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0〕50号二000年八月九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决定》(津政发〔2000〕56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推动政府机构改革,加强政府建设的一个重要文件。为贯彻落实好《决定》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的精神。要结合学习李盛霖市长在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从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从当前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的新变化,从正在进行的政府机构改革对政府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及实现天津城市定位和跨世纪发展宏伟目标的角度,充分认识《决定》的重要性,提高执行《决定》的自觉性。
二、二、紧密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机构改革,认真落实《决定》关于转变职能的各项要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旧观念和旧的工作模式,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职能,切实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把该管的管好,该放的放开,为加快我市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三、三、按照《决定》对改进作风提高效率的要求抓好整改。要结合“三讲”教育和警示教育,紧密联系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查找在精神状态、服务意识、工作方式、纪律观念、工作效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坚决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衙门作风,全心全意为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搞好服务,树立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良好形象。
四、四、把贯彻落实《决定》与抓好下半年工作结合起来。下半年,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各方面任务都很重,要按照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的部署和要求,切实增强全面上水平的紧迫感,狠抓经济工作三件大事的落实,力争在一些重点工作上取得新的突破。要精心搞好“十五”计划的编制,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巩固和扩大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成果,抓好节水抗旱工作。要抢时间、争主动,千方百计往前赶,确保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五、五、认真做好督促检查工作。要把《决定》提出的目标和工作要求,在本部门、本单位深化、细化、具体化。各级领导要加强对贯彻落实《决定》情况的督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见到成效。贯彻落实《决定》的情况要通过政务信息网络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
5.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五
(2007年1月22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府字〔2007〕2号)
为加强城市内河管理,确保我市防洪安全,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南宁市河道与堤防建设管理条例》和《南宁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南宁市城市内河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竹排冲、朝阳溪、二坑冲、心圩江、可利江、西明江、石埠河、石灵河、水塘江(良凤江)、亭子冲、凤凰江、马巢河、八尺江等13条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具体界线另行公布)。
二、整治的主要行为
(一)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倒乱排行为
1.随地乱扔口香糖、瓜果皮核、烟头、纸屑、食品包装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2.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3.堆放、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及其他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可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擅自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搭乱盖行为
1.建设住房、厂房、车间、仓库、洗车场、市场、养殖场等妨碍行洪的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2.擅自修建桥梁、码头、砂场、道路、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及其他跨河、穿河、临河建(构)筑物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挖乱填行为
1.擅自打井、钻探、爆破、采石、采砂、取土、挖筑鱼塘、存放物料等行为的,可处1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围湖造地或擅自填堵、改建河道沟叉和贮水湖塘洼淀,蓄坝拦河等围垦河道的,责令限期清除障碍,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的乱占乱毁行为
1.破坏、侵占、毁损护岸、护栏、闸坝、泵站、管道、标志等河道工程设施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占用水域和陆域设置大型广告牌、堆放物料、专业放养畜禽、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停止和纠正在城市内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本通告发布之日15日内,已建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所在辖区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6.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六
【发布文号】深府[1997]183号 【发布日期】1997-06-11 【生效日期】1997-06-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
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府(1997)183号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一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驻外省、市、自治区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综合职能,规范对驻外办事处的管理,把驻外办事处建成精干、高效、多能的政府工作机构,更好地为深圳市的政治、经济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经协办)受市政府委托,管理深圳市各驻外办事处。市经协办负责驻外办事处的人事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第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驻外办事处的业务联系和指导,支持驻外办事处的工作。驻外办事处在对外交往中需要市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解决。
第四条 第四条 驻外办事处应主动接受驻地党政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第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
第二章 性质和任务
第六条 第六条 驻外办事处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授权行使其职权。
第七条 第七条 驻外办事处列入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范围,其人员编制以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批复为准。
第八条 第八条 驻外办事处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介绍深圳市的发展情况,密切与驻地及周边地区政府之间的联系,促进深圳与兄弟省市之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二)根据中国共产党深圳市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决策目标的需要,及时、准确地提供驻地及周边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重要信息。
(三)协助做好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政务活动、专项考察和其他重要活动,以及深圳与内地间的对口扶持和经济协作等工作。
(四)管理深圳驻当地单位的党组织,建立健全深圳驻外单位的党委。切实抓好深圳驻当地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建立和健全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对深圳市在驻地及周边地区的企业和办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深圳企业在驻地投资提供服务。掌握驻地企业的主要情况,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六)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为深圳市党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在当地开展政务、业务活动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方便。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一节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第九条 驻外办事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进行重大决策时,应注重民主化、科学化。
第十条 第十条 驻外办事处在处理政策性强、影响面较广和涉及到省市间关系的重大事情时,应事先报告市经协办,必要时可直接请示市有关领导。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实行驻外办事处领导外出报告制度。驻外办事处领导离开驻地三天以上时,要事先报告市经协办。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应按期进行半年工作小结和工作总结并书面报告市经协办。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建立工作联系制度。驻外办事处应建立与我市及驻地及市党政有关部门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市经协办根据具体情况,每年组织召开一至两次驻外办事处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工作,交流经验。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应制定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对规划进行修改、调整。驻外办事处要建立大事记,对发生的重大事情进行文字记载。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编人员的调配(包括录用、交流、辞职、辞退),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审批权限按我市现行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编人员的任免: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市委审批;办事处正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考察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办事处副处级职务的任免,由办事处提名,市经协办审批,报市人事局备案;其中属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报市人事局审核后由市经协办任免。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的任免,由办事处审批,报市经协办备案。职务任免应符合职数要求。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编人员的管理:驻外办事处主任、副主任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其他人员分别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协办管理。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非在编人员的聘用,由驻外办事处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并报市经协办备案。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驻外办事处工作人员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行考核制度。市经协办负责组织实施驻外办事处人员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领导干部的考核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和市经协办按照深圳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在编人员的离休、退休享受深圳市机关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驻外办事处为市财政一级拨款单位,其财务开支按深圳市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当地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驻外办事处预算表送市经协办加具意见后报深圳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审批,重大项目的投资由市经协办加具意见后报深圳市计划局审批。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驻外办事处在编人员的工资福利按深圳市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经市经协办和有关部门审定后执行。聘用人员工资标准按市财政局规定,结合当地工资水平确定。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驻外办事处每季按规定向市财政局和市经协办报送财务报表。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建立驻外办事处的财务汇审制度。每年举行一次由市财政局、市经协办和各办事处参加的财务会审。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各办事处要在每年年终向市经协办报送本各项基建拨款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使用情况,和年终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实行驻外办事处主任离任审计制度。
第四节 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驻外办事处的国有资产管理根据国家及我市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驻外办事处在决定有关基本建设中的建筑设计、工程装修等重大项目时,应按深圳有关工程招标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有较大物业的驻外办事处要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聘用专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 附属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驻外办事处组建的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驻外办事处作为公司的主管单位负责公司领导班子和财务人员的任免,对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分配和财务情况实施监督,并为公司的经营提供服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驻外办事处招待所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深圳市领导或有关人员的接待服务工作,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驻外办事处对招待所的工作人员选聘要坚持择优录用的原则,要加强岗位和技能培训,提高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对驻外办事处附属单位的人事安排,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各驻外办事处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经协办负责解释。
7.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七
《意见》阐述了提升发展农业机械化的重要意义。《意见》指出, 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农业机械化是农业现代化的物质基础、重要内容和主要标志。随着农业加快转型升级、劳动力成本不断提高, 必须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 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意见》着眼于建设现代农业、推进“三化同步”的大局, 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全省农机化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发展重点、扶持政策以及加强组织领导等方面的新要求, 内容涵盖农业机械化发展的各个方面, 是指导浙江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农业机械化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提出要顺应现代农业发展趋势和农民群众需求, 坚持农机与农艺、农机制造与农机应用融合发展, 结合“两区”建设, 推进农机技术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 拓展农机应用领域, 提高农机应用水平, 推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 为农业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明确了下阶段全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的发展目标。到2015年, 力争全省农机总动力达到2 700万k W, 水稻、小麦等主要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率达到70%以上, 竹木采运、规模生产的蔬菜、水果、林特、畜禽、水产的主要生产环节和产品初加工等基本实现机械化;实现农机工业产值800亿元, 培育发展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植保机械、茶叶加工机械、水泵等一批在全国具有竞争力的农机产业。
在发展重点上, 《意见》指出:
大力推动农机科技进步。 (1) 加强农业机械化科技研发。整合科研单位、高等学校、生产企业和推广部门的农业机械化科研资源力量, 健全农机科研协作机制, 加强农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关键技术攻关, 加快研究开发一批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农机新产品、新技术。加强农业机械研究院所建设。农机科研开发按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 大力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机械化技术。完善“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 加强农机推广队伍建设, 确保必要的人员与经费, 逐步改善基层农机部门工作条件。加强责任农机员队伍建设, 落实推广责任。结合“两区”建设, 建立一批农业机械化示范区 (基地) , 组织实施农业主导产业机械化示范工程, 引导农业经营主体使用先进适用农机具。 (3) 构建农机农艺融合发展长效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 引导农机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农民迫切需要、与现行农作制度和农艺规范相衔接的农机产品。
积极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 (1) 培育发展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主体。大力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农机作业公司、农机经纪人等新型农机服务主体。 (2) 创新农机服务机制。鼓励农机专业大户联户合作开展农机服务, 鼓励农机服务组织开展跨区作业服务。对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以及运输联合收割机 (包括插秧机) 的车辆, 在收费公路上免收通行费。 (3) 构建现代农机流通体系。大力提升农机流通服务水平, 优化市场布局, 完善服务网络, 发展连锁经营, 培育一批辐射面广、服务质量好的大型农机流通企业、品牌农机店和区域性农机市场, 健全农机零配件供应网络, 提高农机产品流通效率, 方便农民购机。
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和安全监理。 (1) 强化农机市场监管。完善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维修质量标准体系, 规范农机销售、作业、维修服务行为。加强在用农机产品质量调查和安全鉴定, 重点加强对财政补贴农机的质量监督和跟踪调查。依法加强对农机市场和维修网点的监管, 完善农机质量投诉网络, 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行为, 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2) 加强农机安全监理。认真落实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依法规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农机上牌、检验、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 扎实推进农机安全保险、安全宣教、免费实地检验、机具报废更新等工作。
加快推进农机工业转型升级。 (1) 培育农机制造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鼓励农机制造企业战略重组, 加快集团化、集约化进程, 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和产业集群。完善产业组织结构, 形成以大型企业为龙头、中小企业相配套的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提升产业集中度和专业化分工协作水平。鼓励中小企业走专业化、科技型发展道路, 提高企业竞争实力。 (2) 优化农机产业和产品结构。建立农机行业市场退出机制, 逐步淘汰落后产能, 杜绝低水平重复制造, 优化产业布局。鼓励农机生产企业由单机制造为主向成套装备集成为主转变, 积极开发多功能、智能化、经济型、环保型农机, 优化农机产品结构。大力发展发动机、传动、电控、液压等核心部件产业, 增强核心竞争力。推进动力机械与配套农具、主机与配件的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开发生产, 提高农机动力配套比。 (3) 着力提高农机工业制造水平和产品质量。支持农机制造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 改善企业研发和生产条件, 应用精密成型、智能数控等先进加工装备和柔性制造、敏捷制造等先进制造技术, 提高农机制造工艺及装备水平。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应用, 提高关键零部件加工精度, 逐步淘汰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加强生产技术工人培训, 提高工人劳动技能, 不断提升生产水平。
在政策扶持方面, 《意见》明确:
深入实施农机化促进工程。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 加大农机化促进工程实施力度。各级政府也要安排资金支持农机技术试验示范推广、从业人员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农机购置 (更新) 补贴、农机服务组织培育、农机安全生产和农村机耕路建设改造等, 促进农业机械化全面发展。继续实施并完善农机作业补贴制度, 省财政继续对水稻机插、油菜机收、统防统治作业给予补贴, 适时组织开展秸秆还田等农机作业补贴试点。建立农机报废更新机制和回收制度, 加快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农业机械。
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机存量变化和农业生产需要, 及时调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和补贴标准, 完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办法。强化购机补贴政策信息公开, 及时、准确公开购机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监管, 严肃查处倒卖补贴指标和补贴产品、套取补贴资金、借补贴之机乱涨价和乱收费等违规行为。根据全省实际, 进一步扩大自选补贴产品的品种范围, 满足不同区域和不同层次购机需求。支持粮食收储企业购买粮食烘干机、除杂机、输送机, 为农民提供服务, 确保储备粮质量。
优化金融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农机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符合产业政策和信贷原则的农机制造企业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和农机流通设施建设, 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满足合理信贷资金需求。在保障信贷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采取灵活的贷款期限与还款方式, 积极推动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和农机抵押贷款业务等多种融资模式。中小农机制造企业可享受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探索开展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
认真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服务项目的所得, 免征企业所得税。开展农业机耕、排灌、植物保护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贯彻落实好农机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对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新型、大马力农机装备和产品, 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农机制造企业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规定对批发和零售的农机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
加强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机耕路、进排水渠道、机埠、林区作业道建设力度, 改善农机作业环境。加大对农机安全监理、推广鉴定、信息服务等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增强农业机械化公共服务能力。在规划、用地、用电等方面积极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农机停放场 (库、棚) , 改善农机保养、停放条件。
8.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八
如何进一步认识“三农”工作的地位和意义?
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长魏宏指出,农业农村的重点和基本点是粮食生产,它既关系国计民生,又关系国家安全;农业是关联整个国家经济体系运行的基础产业;农村是现代社会承载大量人口的重要空间;农民始终是国家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占人口最大多数的群体。在很大意义上,农民问题仍然是目前最大的政治。
当前,四川农业正处在转型升级发展的关键阶段,必须充分认识、深刻把握农业农村发展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正在发生的新变化和正在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有序推进农村改革,既不能“抢跑”,也不能不做“准备活动”,在加快推进承包经营权流转、健全产权流转服务体系等重大问题上,要积极有序试点推进。要突出并扭住发展现代农业,落实各种奖补政策,完善激励机制,抓好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要着力并全力开拓农民增收渠道,在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上,分门别类统筹研究有针对性的促进措施。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饮水工作目标任务,统筹安排建设资金和项目,强力推动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要深入并创新推进扶贫开发,实施“四大片区”扶贫攻坚行动,抓好基础、产业、新村、能力、生态等五大扶贫工程。要统筹有序抓好美丽新村建设,综合群众意愿等各方面因素科学布局,统筹处理好村落建设与产业发展等各方面关系,发挥好小城镇联结城市、带动乡村的独特作用。
9.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九
(2007年2月17日南宁市人民政府
南府字〔2007〕4号)
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为优化我市能源利用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让市民早日用上清洁高效、安全环保的天然气,我市将于2007年3 月起分片区逐步实施管道燃气气源由天然气替代液化石油气的工作。为保证我市天然气转换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道燃气公司”)负责实施其所属用户的天然气转换工作,转换完毕后不再供应管道液化石油气。
二、在实施天然气转换时,管道燃气公司将对燃气管道中的原液化石油气进行放散、放燃。在放散和放燃过程中,附近的居民和单位要关闭门窗、严禁明火,不要围观,不得阻扰放散、放燃工作,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管道燃气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反映,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及时处置。
三、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的燃烧特性不同,原供气系统中供气设施(即调压器、部分流量表等)、燃具(即灶具和热水器等)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后,才能使用天然气。
四、居民用户的供气设施由管道燃气公司免费更换。转换之前已开通使用管道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的燃具改造,由管道燃气公司组织有关燃具生产厂家并具备熟练技能的人员进行,改造费用由管道燃气公司和居民用户共同承担。
五、商业、工业等非居民用户供气设施改造或更换由管道燃气公司组织实施,燃具改造由用户与燃具生产厂家协商确定,或委托管道燃气公司组织实施,改造或更换费用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燃气计量器之前设施改造的费用由燃气公司承担,之后的更换费用由非居民用户承担。
六、下列燃具,管道燃气公司不予改造:
(一)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包括直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嵌入式燃气灶等;
(二)使用年限已达8年的和达到报废标准、燃烧工况严重恶化、外观严重变形或零配件严重锈蚀无法实施改造的燃具;
(三)燃具生产厂商已停产、且其零配件不具备通用性的。
七、管道燃气公司应提前7天将具体转换时间、注意事项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和相关的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需进行天然气改造的用户在转换当日在家中留人配合。
八、管道燃气公司不得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用户通气、点火。
九、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天然气转换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做好天然气转换的宣传报道工作。
十、用户发现用气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用户入户阀门,并向管道燃气公司报修。
十一、管道燃气公司24小时服务电话:3311111。
10.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 篇十
京政发[2011]27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二、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工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目批准文件、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意见等文件。收到申请后,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自收到区县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工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人意见确定;若无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六、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七、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公平的原则,会同财政、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被征收人有意见的,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房屋征收部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八、区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并认真落实各项防范、化解、处置措施。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九、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十、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明确征收项目补偿资金的总额和产权调换房源。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确保资金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十一、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范围、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十二、区县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十六、在《征收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经行政裁决后不搬迁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爱花钱的政府不是好政府 篇十一
给“两会”代表委员配发笔记本电脑,政府自有其逻辑,比如可以实现无纸化办公,既节约资源又提高会议工作效率,也许还能“拉动内需、支持民族品牌、提高代表委员们参政议政能力”。更何况去年经历了全球金融危机后,财政收入依然保持高速增长,国库充裕,花费区区1000万,给辛苦参会的代表委员们改善一下办公条件,也算是“让利于民,以人为本”。
不过,老百姓对这种逻辑并不买账,网络舆情讥讽一片,张晓梅也很快意识到“泄露了天机”,知趣地删除了其微博上的相关言论。
政府的花钱冲动,不仅体现在一台笔记本电脑上。大到去年的4万亿投资,小到年初江西省地方党政一把手的电话拜年,政府部门总是能想到各式各样的方法,“为老百姓花钱”并且“把钱花在刀刃上”。
我国财政收入增长一直高于GDP和居民收入的增速,但却总是能听见各级政府在喊捉襟见肘。不久前,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新闻发布会中,财政部副部长丁学东表示,我国财政教育支出将于2012年占到GDP总量的4%,但实现这一目标难度不小,原因在于财政收入占GDP比重不足。这是否意味着,要增加教育经费的支出,又需增加税收以提高财政收入?
财政收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但“取”和“用”的度该如何把握,是需要讨论的问题。现代政府存在的意义,缘于一部分社会必要的公共服务,即无法靠市场手段解决,人们也无法自给自足,因此需要建立以非盈利为目的的政府,通过税收等手段向大众收取一定的资金,用于服务大众。但这种“取”和“用”需要以“必要的公共服务”为底线,如果人民自己、企业和市场能办的事,政府就可以不办。
反观一些政府机构,总爱把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讨论引导到怎么花钱、如何花好钱上,碰到问题就寂寞难耐,打着“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旗号,出规划、开税源、谈融资,不顾民众和市场的需要,一厢情愿地当家作主大把花钱,热情之高、手笔之大令人叹为观止。殊不知这种 “爱花钱”的习惯一旦养成,钱再多都供养不起,就像爱消费的贵妇,橱柜里永远缺少一件大衣。
为何一些政府机构总是“爱花钱”?我们认为,首先是政府错误理解了其职能定位,把首要目标放在追求GDP成果上,而非着力于提高社会的公平和效率,维护人民权利。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花钱”总是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其次,长期以来某些官员们把“民主”理解成“为民做主”,视自己为人民的父母官,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替“子民”花钱理所应当。当然还有上不得台面的潜规则,一些当权者,看到政府花钱中存在的利益缝隙,今朝花钱权在手,他日获益就不难,在“为民花好钱”的掩护下高歌猛进,大搞利益输送,滋生贪污腐败。
需要澄清的是,我们不是反对政府花钱,而是提醒政府不要“爱”花钱,不爱花钱的政府未见得是好政府,但爱花钱的政府一定不是好政府。我们不能因为某个或者某届政府花好钱了、花对钱了,就认为政府爱花钱是件好事。在财富分配的过程中,负责花钱的人总是容易成为最大的获益者,因此当人民给了政府花钱的授权,政府就更应该在花钱上自律,把一分钱掰成两半花,以多花钱才能办事为耻。如果只有靠充裕的钱才能办好事,那公务员们的价值体现在哪里呢?政府中又要那么多“能人”干吗呢?
政府的花钱情结,不能只靠“公共道德”来约束,还应该在制度层面上加以限制,各级政府应该尽快将财政收支的细节公之于众,让每个公民都有权对政府花钱进行监督。2009年10月,广州市财政局开政府预算透明之先河,在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当年的财政预算报告,从而赢得一片赞许。此事虽出人意料,但却是政府本分之举,唯有官方透明,公众参与,政府花钱才能渐显效率。
社会财富总量有限,政府要花钱多了,老百姓的口袋势必就干瘪。过去数年,城乡居民收入增幅远小于财政收入增幅、贫富分化和国富民穷的现象日趋明显,已经说明,如果政府太爱钱、太爱花钱,最终将会损害到民众的利益。政府应该懂得,市场能比他们更有效率地分配资源,放权让利才是社會和经济长期健康发展的良方,一旦有可能,就应该将更多的社会财富让渡给民众来支配。
12.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十二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管理, 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经市政府同意, 现就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中小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前途和命运。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 规范办学行为, 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深入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教育良好秩序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 我市基础教育在深化改革、促进公平、内涵发展等方面成效显著, 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一步提高, 优质教育资源进一步惠及广大群众。但我们也看到, 办学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 片面追求升学率、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问题还没有得到切实解决;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 重知识传授轻能力培养, 重书本知识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倾向仍没有从根本上扭转;考试评价和招生制度改革还有待进一步深化。这些问题的存在, 影响了我市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阻碍了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 牢固树立科学的教育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 认真履行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职责, 把基础教育办成人民满意的事业;围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目标,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中小学办学行为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 整体推进、重点突破, 强化督查、严格问责, 标本兼治、务求实效”的原则, 建立健全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机制。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逐步完善科学合理的教育评价制度, 有效遏制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二、工作措施
(一) 加强招生考试管理。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要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推进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 及时调整学校招生范围和办学规模。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有效缓解“择校”问题。严格执行普通高中招生“三限”政策, 逐步提高市级重点中学高中招生指标分配到校的比例。积极推行阳光招生工程, 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严禁以非正当手段招揽生源。改革教育评价机制, 不得向学校下达升学指标, 不得简单以升学率高低实施奖惩, 不得炒作考试成绩、升学率和中考高考状元。
(二)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
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督促行政区域内中小学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齐开足各科课程, 认真上好体育、艺术、写字、安全教育课, 鼓励学校因地制宜开展社会实践课程。鼓励学校和教师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 通过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效率来提高教育质量, 不得随意加大课程难度、赶超教学进度、过早结束新课, 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挤占非考试学科和学生自习课的时间。
(三) 科学安排作息时间。
各区县 (自治县) 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教育部、市政府相关规定, 结合本地实际, 指导学校科学合理安排学生的早晚作息时间、学习锻炼时间、走读生在校时间和各学科作业量, 不得随意延长学生在校时间, 坚决纠正利用学生法定休息时间上课或集体补课的做法,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保证学生充足的休息及课余活动时间。
(四) 规范教师从教行为。
强化教师岗位职责, 加强教师职业道德教育。严禁学校和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严禁教师强迫、动员、诱导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补习活动;严禁教师组织学生统一订购教辅资料;严禁教师向学生推销商品;严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开展教师从教行为专项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评优评先、晋级晋升、聘任聘用的重要依据。
(五) 加强学校财务管理。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 严格收费范围、项目和标准。指导学校科学编制预算, 监督学校执行财务制度, 督促学校主动接受财经审计, 确保教育资金有效合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 严禁截留和挪用国家助学资金和教育专项资金。
(六) 优化教育资源配置。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要结合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未来人口变动趋势, 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教育发展规划, 合理规划学校布局;要不断提高教育经费支出在公共财政中的比例, 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要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 有效控制和减少“大班额”现象;要大力实施校舍安全、中小学标准化、寄宿制学校和“五个校园”等建设工程, 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要特别重视改善寄宿制学校卫生设施和农村学校食堂条件, 解决好学生住宿、伙食、饮水等问题, 努力缩小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发展差距, 实现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要按照基础教育以区县 (自治县) 为主的管理体制, 把规范办学行为摆在突出位置, 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管理职责, 指导和督促学校认真执行各项教育法规、政策, 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及时纠正各种违规办学行为;监察、物价、纠风等部门要通力合作, 在规范办学行为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 加强督导检查。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建立规范办学行为专项督导评估制度, 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将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纳入对区县 (自治县) 教育行政部门业务考核的重要内容, 作为有关教育立项、专项拨款、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学校和个人, 要按照相关规定严肃查处。
(三) 加强宣传工作。
各区县 (自治县) 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广泛宣传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的各项政策要求, 引导家长、学校、社会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和质量观, 努力为规范办学行为、推进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各地各校在切实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方面的好做法, 树立典型, 推广经验, 努力营造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舆论环境。
13.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十三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府办〔2009〕1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加快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问题,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成立南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 长:黄方方 市长
副 组 长:温守荣 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周家斌 副市长
成 员:黄润斌 副秘书长
舒善隆 副秘书长
王艳珍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刘 雄 市发改委主任
苏志刚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苏绍荣 市民政局局长
刘志烈 市财政局局长
董秀银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谭玫瑰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高 新 市建委主任
封 宁 市规划局局长
冯炳浩 市房产局局长
李 耕 市交通局局长
黄礼新 市水利局局长
唐波文 市农业局局长
朱林玉 市审计局局长
谢小萍 市统计局局长
韦志鹏 市林业局局长
赵汉臣 市地税局局长
林国开 市国资委主任
林暄辉 市扶贫办主任
刘为民 兴宁区区长
黄建宁 江南区区长
胡晶波 青秀区区长
廖伟福 西乡塘区区长
黄 宁 邕宁区区长
孙志强 良庆区区长
宋日正 武鸣县县长
黄国建 横县县长
陈咸华 宾阳县县长
尹建华 上林县县长
李 兵 马山县县长
李振林 隆安县县长
魏喜进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禹延庆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卢志勇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 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 友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尹承生 市建委副主任
高 泉 市规划局副局长
佘国东 市金融办副主任
职责:全面统筹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相关事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村危房改造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决策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全市农村危房改造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审议、报批;督促检查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计划的实施。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及职责
主 任:黄润斌
常务副主任:高 新
副 主 任:尹承生
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职责:具体负责认真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安排部署,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危房改造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危房改造日常工作,按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办公室下设5个工作组:
(一)综合协调组
组 长:高 新(兼)
组 员:从六县六城区政府、市委宣传部、建委、规划局、国土局、房产局、民政局、扶贫办等部门抽调
职 责:负责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和建设计划;综合协调各工作组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协调处理改造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负责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处理和危险房屋鉴定技术指导,提供农村危房改造的宣传和新闻报道资料,不定期编发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简报;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二)用地协调组
组 长:陈 友(兼)
组 员:从市国土局抽调
职 责: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旧宅基地恢复农田和新址占地等有关土地审批工作,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三)规划指导组
组 长:高 泉(兼)
组 员:从市规划局抽调
职 责:负责指导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涉及选址定点、村屯规划等有关规划方面的工作,对危房改造数量多且比较集中,具备集中建设条件的村庄,负责组织编制和指导实施村庄规划,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四)建设服务组
组 长: 尹承生(兼)
组 员:从市建委抽调
职 责:负责组织编制安全、经济、适用的农房设计图集和施工方案;指导、督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程质量及进度,组织和指导各县区建设部门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为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指导各县区建设部门开展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工作;协调处理相关工作开展中遇到的问题。
(五)资金协调组
组 长:李 宁 财政局副局长(兼)
组 员:从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抽调
职 责: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自治区的资金、政策支持;根据自治区和我市的资金构成情况,研究提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建议;编制好资金计划,做好资金的拨付管理,安排好资金使用拨付进度。
(六)督查审计组
组 长:卢志勇(兼)
组 员:从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督查室抽调
职 责:负责对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对违规使用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对未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县区组织机构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二
14.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十四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南宁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南府办〔2009〕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变动情况,为保证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顺利开展,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南宁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调整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黄焕升 副市长
副组长: 周异助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余桂华 市科协主席
成 员: 王民粮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冯 力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
龚山峰 市发改委纪检组长
刘 彪 市教育局副局长
蒙显标 市科技局副局长
李 宁 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邵宁 市人事局副局长
孔德工 市农业局副局长
梁平江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沈向东 市广电局副局长
黄 定 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
马 琳 市民委副主任
韦静源 市卫生局副局长
鲁 利 市文化局副局长
陈伟刚 市环保局副局长
张中秋 市安监局纪检组长
费志敏 市林业局副局长
关建宁 市地震局副局长
钱国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梁 莉 团市委副书记
韩艳斌 市妇联副主席
黄 涛 市科协副主席
谭耀山 市社科联主席
曾丽珍 武鸣县副县长
甘英姿 横县副县长
李 皓 宾阳县副县长
韦桂琴 上林县副县长
桂文志 马山县副县长
梁红英 隆安县副县长
谭建华 兴宁区副区长
张树辉 江南区副区长
赵锦辉 青秀区副区长
梁英浩 西乡塘区副区长
朱桂华 邕宁区副区长
吴 晓 良庆区副区长
二
15.南宁市人民政府 篇十五
一、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经营,从事动物产品加工、经营、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是防止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进入食物链的第一责任人。
二、动物饲养场(小区、户)应当严格执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定;严禁出售、抛弃、送予、看管不善或不及时处理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三个月内不予受理检疫申报,三年内不纳入政府扶持范围。
三、屠宰厂(点)要对入场屠宰的动物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收购、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者吊销屠宰许可证照,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四、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单位和个人,要履行经营业户持检疫合格证明入场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管理责任,不得允许无检疫合格证明或证物不符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
五、肉食品加工厂(点)、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体伙食单位不得购买、加工和使用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出售、运输、贮藏、加工、抛弃、屠宰、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以及为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提供贮藏场所、运输工具、设施设备。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从省外输入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规定检疫申报、备案,并经指定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进入我省。
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动物疫情排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派,可以对菜市场、农贸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肉品专营店、肉食品加工厂(点)、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集体伙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动物产品查证验物。
九、违反以上规定,依法按上限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打击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联动机制。鼓励社会各界举报非法加工贩卖病死动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有价值的举报线索予以奖励。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举报电话:024-23447295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举报电话:024-2423687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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