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2024-08-06

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精选9篇)

1.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篇一

附件三: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草案)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草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运营安全事故,确保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监管部门)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交通执法机构可以受市交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本市公安、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责任主体)轨道交通线路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其运营范围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运营安全控制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和完善运营安全规章制度,保证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第二章 安全设施与保护区管理

第五条(安全设施)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设置以下安全设施:

(一)安全、消防和疏散导向等标志;

(二)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三)报警、灭火、逃生、防汛、防爆、紧急疏散照明、应急通讯、应急诱导系统等应急设施、设备。

需要乘客操作的安全设施,应当醒目地标明使用条件和操作方法。

第六条(设施维护和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和检测,并按照国家《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评价, 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完好。

安全设施、设备无法满足运营安全实际需要或者安全设施规范标准修改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原有安全设施、设备及时予以整改。

第七条(安全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后,应当按照《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划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范围。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办妥施工手续后,即应当对该轨道交通工程划定的安全保护区实施安全管理。

第八条(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管理)

实施安全管理后,在安全保护区内进行《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其作业方案应当征得市运输管理机构的同意。

作业单位未在经同意的作业方案规定的施工期限内开工的,其作业方案应当重新征得市运输管理机构的同意。

运营单位应当对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内的作业制定安全监督方案,对作业的安全性进行日常监督。

第九条(安全保护区外的作业管理)

作业单位在安全保护区外进行作业,其施工机械可能跨越或者触及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其线路轨道的,作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告知运营单位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运营单位应当派员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单位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运营单位应当要求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同时通知市运输管理机构。

第十条(资料管理)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将轨道交通线路竣工总平面布置图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安全运营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轨道交通工程竣工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在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基本运营条件认定。

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将基本运营条件认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并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本市轨道交通基本运营条件规范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人员从业要求)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进行不低于5000公里驾驶里程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调度员、行车值班员应当进行不低于300小时操作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安全职责)

运营单位车站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车站内秩序,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二)发生险情时,及时引导乘客疏散;

(三)及时劝阻、制止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行为,对劝阻、制止无效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运营单位列车驾驶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列车驾驶安全操作规程;

(二)察看乘客上下列车情况,确保站台屏蔽门(安全隔离门)和列车车门安全开启和关闭。

第十四条(乘客要求)

乘客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规定,遵守轨道交通安全标志指示,听从工作人员指挥,接受、配合公安人员、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乘客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同时不得实施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内、列车投掷物品;

(二)携带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进站、乘车;

(三)在车站、车厢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等器材;

(四)在车站、车厢内饮食。

第十五条(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管理)

在车站内设置的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车站出入口、站台及其相关通道禁止设置商业网点(不含自动售货机等无人值守自助设施);已经设置的,应当在经营合同期满后撤除。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广告设施、商业网点使用的材质应当采用难燃材料,并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的规定。

除紧急情况外,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在轨道交通非运营期间进行设置和维护。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造成乘客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改扩建停运)

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改建、扩建或者设施改造,需要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10天通过车站广播系统、告示以及媒体等有效手段向乘客和公众履行告知义务,并制订安全防护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轨道交通暂停运营或者缩短运营时间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做好安排和调度工作,确保乘客出行安全和便利。

第十七条(检查整改)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运营安全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难以及时消除的,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专项整改方案。

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以及专项整改方案报市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委托管理)

运营单位将涉及运营安全的管理项目或者设施、设备委托给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运营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的运营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并承担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港口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工作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正常运营。

第四章 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二十条(应急预案的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交通港口、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本部门的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根据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的具体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应急准备)

运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针对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二条(应急处置)

轨道交通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同时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突发事件达到启动应急预案条件的,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本市以及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处置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运营单位应当对涉及的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性检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处置)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的要求,立即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正常情况下救援人员和设施30分钟内抵达事故现场的要求合理设置事故救援点和救援人员,并根据安全事故的不同类型,调配相应的人员和设施前往现场救援。

安全事故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及列车广播系统、告示、工作人员提示或者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告知乘客和公众相关运营信息,做好乘客的疏散、转移工作。

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处置规定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四条(限流及停止运营)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列车超过核定载客量以及其他危及运营安全的情况时,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确保运营安全。

采取限制客流量的措施无法保证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可以停止部分区段或者全线运营,并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同时通过媒体等有效手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信息报告)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10分钟以上延误情形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恢复运营后10日内应当将延误原因及处置情况书面报告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运营单位的处罚)

对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设施或者事故救援点及救援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安全职责的,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设置、维护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告知或者报告义务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或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专项整改方案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作业单位的处罚)

作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作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建设单位违法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履行备案义务的,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乘客的处罚)

乘客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由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其他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参照执行)

磁悬浮交通的运营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2.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制度

1. 建立起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网络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要确立以安全工作委员会为主体的内部责任机制, 形成专门的安全管理组织和队伍, 安插在公司的各个核心的地位, 同时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要建立起相关的会议室和相关的安全责任机制, 主动邀请政府部门、公安部门和消防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检查氛围, 同时还能够有效地帮助工作查漏补缺, 通过全域的网络监督内外部安全, 实行内部监督和外部管理同时进行, 为地铁的安全运营提供良好的有效保障, 确保安全管理网络正常科学的运作。

2. 建立起全区域的安全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要建立起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把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切入点, 借助相关质量认证体系的建设, 建立适合轨道交通运输发展的相关管理体系以及运营制度。其中所涉及的方面, 确立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应急管理和调查管理这三个相关管理机制。各个岗位的作业指导文件需要把安全内容放在明显的位置, 确保安全管理能够全面覆盖。

3. 建立起多样化的安全管理活动

公司需要定期组织安全知识竞赛活动, 把安全理念灌输到员工生活的各个方面。生产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点, 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和培训技能大赛, 形成全公司的大规模学习和开展活动的氛围当中。同时还应当每一年都组织安全教育讲座活动, 让员工体验到轨道交通运输安全的重要性。让不同岗位的员工感受到安全责任意识的重要性, 提高其重视程度。最后, 公司需要根据计划每季度开展相关主题的演练活动, 内容可以设计到公司主要运营范围的各个方面, 同时还可以锻炼专业人员的技术和能力, 以及面对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理和应变能力。

二、建设具有特色的可持续发展的安全文化

1. 建设具有和谐发展的特色安全文化

公司可以采取大量招募贤才的方式进行运营, 而原有的老员工不管是在技术还是经验方面都有着丰富的经验以及责任意识, 也都是轨道交通运营方面所不可或缺的力量, 青年人敢于冒险, 积极主动, 丰富创新, 老员工心思缜密, 经验丰富, 能够相互结合, 互相补充, 取长补短, 共同工作, 促进具有特色的安全文化。在技术维修方面, 新员工有着丰富的理论基础知识, 老员工有着丰富的生产和实践经验, 责任心强, 能够为青年员工树立起良好的榜样。新员工能够为车站的管理注入新鲜的活力, 能够促进车站运营安全管理和能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2. 建设高质量标准化的安全质量工作

公司十分重视安全和质量问题, 将其放在战略发展的重要位置。安全管理业务和质量管理部门实现了安全质量一体化和标准化的管理, 逐渐实现了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发展, 利用安全管理的工作方式, 将其相关理念渗透到每一个角落里。由于地铁人流量大, 人口密度较大, 工作异常复杂, 需要实现以中心站长为核心, 车站机电维修工和行车技术管理人员为依托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 从根本上解决了车站设备等各个方面的协同问题, 促进车站管理质量安全一体化管理, 及时祛除弊端, 发扬创新理念, 实现安全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设备维护工作逐步深入, 使得故障以及各方面的隐患问题都得以解决。

三、坚持以人为本的管理运营模式

1. 实施安全服务效益互相结合的企业化运作

在轨道交通运营方面, 对其运营进行风险评估, 制定出相关的应对措施和控制管理, 并且针对不同的危险进行辨别, 提出和合理的适合的解决方案, 初步建立起设施设备安全隐患控制点, 消除相关安全隐患, 实现以风险管理为主旨的安全质量管理方式。就系统维护作业的思想进行考虑, 针对相应的技术专业室进行制度化考核, 从整体上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目的, 同时也能够实现企业安全运营。

2. 有效推进人力资源绩效考核

将员工在工作上的表现和员工的绩效工资挂钩, 这样能够有效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同时还能够给员工带来相关的经济收入, 促进员工积极主动地工作, 进行绩效的分类也能够有效避免一些员工对工作的挑三拣四, 更加有效地促进员工参与安全工作的积极性。同时公司需要制定出详细的安全考核指标, 落实到每一个方面, 针对突发事件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追求其刑事责任, 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 营造出良好的安全工作的氛围。

3. 有效引进驾驶员疾病预防治疗理念

为了促进驾驶人员形成正确的驾驶意识和理念, 促进整体效益取得最大化, 因此需要公司引入轮流制, 根据现已经编制的列车运行表和列车员的工作时间, 制定出符合的适合的运行计划表, 确保驾驶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保证驾驶人员充足的精力, 提高驾驶人员的工作效率, 降低岗位的风险度。同时公司需要关注员工的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 定期组织驾驶人员和工作人员体检, 对有问题的员工及时发现, 尽早治疗, 避免因为身体和心理方面的问题带来相关的乘车安全隐患。

四、小结

因此,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需要根据线路设备设施的情况以及内部工作人员的素质进行各级人员的调控和调度, 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理念, 及时地进行适合轨道交通的运营情况的机制, 从而实现轨道交通的有效运营, 并且不断进行总结创新, 有效掌握安全规律。

参考文献

[1]齐琳, 苏雪婷.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政府有效监管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重要载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评价研讨会侧记[J].城市轨道交通研究, 2014, (2) :12-15.

[2]北京市设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领导小组.强化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J].中国个体防护装备, 2013, (5) :2.

3.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对策

现今快节奏的生活模式,使城市的交通系统越来越发达,轨道交通是城市交通系统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可以有效的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现象。城市轨道交通应该保证它的流畅性和便捷性,加强它的服务质量,尽量降低它的事故率,从而推动整个交通系统的发展,间接性的推动社会的进步,并且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一、我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不足

(一)管理模式的多样化

在我国大多数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中,所采用的模式都是一种投融资体制,每个城市的管理模式都有一些差异,但是大多是都会把融资建设、运营和物业的开发结合在一起,进行统一管理的一种运营模式。但是有的城市会采用分项管理,最后把数据集中再进行总管理。这样多样化的管理模式会导致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的不具有统一性,管理的标准也会不一样。

(二)不统一的管理标准

由于每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的管理模式和发展程度不一样,有的城市规模较小,有的城市的经济水平高,这就会使每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管理标准不统一。这样不仅会对管理资源造成很大的浪费,还会使各个城市的轨道交通管理工作不能进行很好的合作和交流。

(三)不完善的管理制度

现今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正在快速的发展,城市之间不一样的管理制度很难被统一化。这就导致城市交通轨道运营管理的工作会出现很多的矛盾,不健全的管理制度,会使的很多问题不能够被及时的发现,只有等事故发生以后才会对问题进行探讨和解决,这样的管理模式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全面、有效的开展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

就目前的状况来看,我国的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系统还存在很多的问题,不仅仅只是以上这些,在轨道交通管理的工作中,我们还处于一个摸索的状态,要经过不断的学习,总结经验完善我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制度。

二、健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具体方法

城市轨道交通是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之一,先进快捷的轨道交通环境会改善人们的生活,缓解一个城市的交通压力,改善城市的交通结构,让城市的交通方式更加的多样化。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就显得格外的重要。根据现状的城市轨道交通所产生的问题来看,总结了一下几个解决方法。

(一)适当的提高城市之间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竞争力,建立统一的管理标准

由于我国各个城市之间多样化的管理模式,使得管理标准的建立不全面、不统一,为了实现全面化、规范化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就要适当的提高城市之间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竞争力,尽可能做到管理标准的规范化、统一化。并且向社会做积极性的引导工作,希望获得最大的支持,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我们要改变轨道交通行业垄断的现象,把地铁管理的效率进行全面的提高,充分的利用和借助社会的各种资源,提高轨道交通的服务质量,全面的提升地铁的盈利能力,把资金的来源渠道进行扩增,让轨道交通行业可以在民间的资本中引进。

(二)实施轨道交通多元化的投资

不断的完善我国轨道交通的运营项目,逐渐的开发新的产业,让以后的轨道交通运营更加的多元化,对新开发的项目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可行性的分析,进而让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全面化的发展。可以采取和多家城市进行合作,大家相互交流总结经验,实现全面化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提高轨道交通的经济效益。

(三)制定科学合理化的票价

我国发达的轨道交通业,更要科学化合理化的制定票价,并且要将投资多元化进行实现,做好票款的管理工作,要保证我国轨道交通的票价对投资者有一个合理的回报,同时也要加强合理票价机制的建立,从而让轨道交通的投资回报更加的科学化,综合化,让我国轨道交通进入投融资的良性循环中去。

在加强我国轨道交通的建设中,要做好运营组织的检车工作,根据每个人岗位的特性建立合理的制度,并做好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统一化的管理。加强对维修人员能力的培训。提高他们处理轨道交通紧急事故的能力,保证我国的轨道交通安全、有效、正常的运营。

三、总结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城市的轨道交通已经成为了我们工作生活的必需品,城市轨道交通的完善性、科学性直接影响到这个城市的经济发展。因此,我们更应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管理工作,结合现状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素质能力的培养,建立合理的票价管理系统,增加融资的方向,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管理工作,各个城市间要进行交流和合作,学习双方的优秀经验,建立统一性的管理标准,进而使我国的轨道交通运营更加和谐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进行管理。

参考文献:

[1]陆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综合效益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

[2]慕威.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岗位能力与课程设置的分析研究[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11,31:39-40+42.

[3]王红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07.

4.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篇四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技术(1)学习内容

主题

内容

行车安全

行车安全概述

行车调度安全

行车驾驶安全

施工作业安全

培训大纲

主题

调试、试验安全

行车安全

行车安全的概念

列车运送乘客过程中对 行车人员 行车设备 乘客

产生作用和影响的安全

包括

行车调度安全 列车驾驶安全 车站作业安全 接发列车作业安全

车站作业安全

接发列车作业安全

调车作业安全一般规定 施工计划的制定

施工安全管理 施工组织

工程车开行消防系统与管理

内容

调试、试验安全管理的内容 硬件及软件更换要求 调试、试验方案管理

调试、试验计划申报与实施管理 调试、试验车辆行车安全

设备安装及调试、试验注意事项

调车作业安全

行车安全的意义

运营安全的 核心部分 基本要求

质量指标是衡量管理水平的重要环节 运营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 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安危 社会稳定和企业形象

行车调度安全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高度集中 统一指挥

多部门、单位紧密联系、协同动作 行车调度

行车工作的统一指挥者 调度控制中心实施 集中统一指挥

保证安全、正点运行

直接影响行车安全和运输质量

行车调度工作的基本任务

组织指挥 部门 工种

严格按运行图工作

监控 到达 出发 运行

秩序不正常 及时采取措施 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及时、准确处理异常情况

随时掌握客流情况,及时调整运行方案 检查监督运行图执行情况,发布调度命令

发生行车事故 汇报上级部门 采取措施防止扩大 组织救援 行车调度指挥的基本要求

严格执行单一指挥原则 各部门听从集中统一指挥 指示通过行车调度下达 坚决禁止 令出多口 多头指挥 维护调度命令 严肃性 权威性

人员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和紧急处理能力 熟练掌握调度工作技术 熟悉主要行车人员情况 掌握车辆、线路、设备知识 熟知规章制度和行车作业程序 掌握与其他调度的工作衔接 掌握处理意外情况和事故的方法 胸有成竹、沉着冷静

调度命令要正确、完整、清晰 发布前详细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先拟后发,不得边拟边发 发布程序 一拟 二签 三发布 四复诵核对

五下达命令号码和时间

调度命令要正确、完整、清晰 制定命令格式和用语规定 发布规范化 用语标准化

确保传达准确无误

口头命令指定一人复诵,其他人核对 书面命令填写记录

列车驾驶安全

行车安全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 把好行车安全的最后一道关口

影响列车驾驶安全的主要因素 纪律松弛、制度执行不严 疲劳、带情绪 业务素质不高 安全意识不强

行车技术、设备不完善 恶劣气候及环境 规章制度存在缺陷

不安全因素的控制

加强违章行管理与控制 教育培训 考核 惩戒

做好技术业务培训 安全行车知识 业务技术知识

强化和改善行车设备管理 行车设备技术改造

提高行车设备功能 提高司机应变能力 适应环境变化 处置突发事件

列车安全驾驶的基本规定

牢记“安全第一”宗旨,做到“三严格” 严格遵守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作业程序 严格按照运营时刻表及信号显示行车 严守岗位 不得擅自离岗

严格遵守动车前认真确认“行车三要素”

进路 信号 道岔

列车构造、性能

故障处理能力

熟悉基本设施 驾驶区段

站场线路纵断面 掌握相关业务知识,具有应变能力

上岗值乘的必要条件 驾驶证

脱岗3个月以上需再培训和考核

列车驾驶作业安全准则

正常情况:准确

非正常情况:安全

动作紧凑、快速正确

列车驾驶作业包括等

调车作业 整备作业 正线作业 折返作业 站台作业

调车作业安全准则

不拿出铁鞋不动车 没有制动不动车 制动没有缓解不动车 目的不清不动车 没有联控不动车

没有信号或信号不清不动车 道岔开通不正确不动车 侵限、侵物不动车

整备作业安全准则

没有经过整备严禁动车

作业前了解停放位置、状态

检查走行部时,确认已降下受电弓

严禁跨越地沟

车底检查 戴好安全帽 注意空间位置 避免碰伤 受电弓升起后,严禁 触摸电气带电部分 进行地沟检查 攀登车顶

检查列车时佩戴 检查灯 一字旋具

动车前确认 地沟无人 两侧无侵限物

列车运行安全准则

取得驾驶证并鉴定合格方准独立驾驶

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 按要求操作使用设备 正确执行作业程序

严格按运营时刻表动车 动车前确认行车凭证

退行或推进运行,前端有人引导

班前注意休息,班中集中精力 保持不间断了望 严禁打盹、看书

接受调度命令或行车指示 逐句复诵 领会内容

折返作业安全准则

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关门前确认 行车凭证 道岔 进路

动车前确认所有人员均在安全区域

站台作业安全准则

严格执行开关门作业程序

到站停稳后,确认列车停在规定范围

跨出站台开关屏蔽门、车门 注意空隙 避免摔伤

关屏蔽门、车门前确认 车载信号开放 进路防护信号开放 具有行车凭证

动车前确认

屏蔽门、车门关好 空隙无人无物

人身安全准则

升弓前,确认所有人员均在安全区域

严禁

无关人员进入驾驶室 确认登乘证件

禁止擅自进入线路 正线 出入厂线

车站作业安全

车站行车组织工作

调度统一指挥

合理运用车站技术设备 负责

车站行车控制指挥 施工作业 其他作业

车站作业安全工作的基本任务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行车控制室管理制度 交接班制度

行车值班员岗位责任制

检查安全隐患并落实整改 建立事故预案,开展演练 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有效处理突发事件

确保安全 行车 施工 治安 消防 员工 乘客人身 设备运行

车站作业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

列车运行控制

调度集中控制方式:监护行车运营状态 自动控制方式 监护行车运营状态

中控因故放权:负责折返、进路排列等人工作业 半自动控制方式

负责列车运行控制工作

人工操作信号设备进行接发车、调车作业 据行调指令对列车运行进行调整 非正常情况 根据调度指令 按规定的作业办法 负责接发车、调车作业

设备施工组织

任何施工均在行车控制室登记 得到值班员签字确认后进行

施工检修作业得到调度同意后进行 信号设备检修 道岔检修

接发列车作业

确保各种控制方式下车站的接、发列车

接发列车作业安全

行车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直接关系行车安全

参与人员 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严格执行规章规范 保证接发列车作业安全

接发列车作业安全基本知识

列车车次与行车安全 列车车次作用 区别列车种类 作业性质 运行方向

误听、误传、误抄、误填是事故直接原因 传准听清,复诵无误

认真核对行车簿册、命令及行车凭证 车次不清楚时,立即询问,严禁臆测行车

列车运行方向与行车安全

保证接发列车及行车安全的重要条件

有两个及以上运行方向的车站办理作业事项 冠以邻站方向或线路名称 防止列车开错方向

列车运行指挥与行车安全 正确指挥、服从指挥 造成列车事故的重要因素

调度错发、漏发命令,盲目指挥列车运行

车站值班员错发、漏发命令,盲目指挥及错误操纵控制台 车站值班员

认真遵守行车有关规章要求 严格执行接发列车作业规定 正确下达有关命令 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接发列车作业事故种类

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向占用线路接入列车 未准备好进路就接发列车 未办或错办闭塞就发出列车 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错误办理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接发列车事故主要原因

当班人员离岗、打盹

办理闭塞时没有确认区间处于空闲状态 不按规定检查确认接发列车进路 不认真核对行车凭证 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

取消、变更接发列车进路时联络不彻底

接发列车作业安全要求

接发列车作业 办理闭塞 准备进路

开放信号、交递凭证 发出或通过

信号系统自动控制 信号正常

不需要接发列车 站台安全监控 乘客乘降服务 特殊情况 须接发列车

信号系统出现故障 列车退回车站

办理闭塞作业的安全要求

接发列车的首要作业环节

列车取得区间占用权的重要环节 较易发生列车事故的关键环节

办理闭塞前认真确认区间已空闲 前一列车是否完整到达 通过闭塞设备确认区间空闲 区间是否有列车占用 区间是否封锁 区间是否遗留车辆

区间道岔是否向正线开通并锁闭 有关记录情况

其他占用区间的情况

办理闭塞时

车次必须准确清晰 用语必须准确完整 完整执行标准用语

准备进路作业的安全要求

确认接车线路空闲

防止线路上存有机车、车辆和障碍物 通过控制台确认

确认接发车进路正确无误 直接关系列车运行安全

联锁设备正常时,通过信号设备显示确认接发车进路 联锁设备停用时,现场检查须严密细致 逐个道岔确认

确认道岔位置正确及加锁后,路准备妥当

确认影响进路的其他作业已经停止

办理及交付行车凭证的安全要求

行车凭证

列车占用区间的依据 包括

信号机显示 路票 调度命令

防误操作信号设备

信号:指示列车运行的命令

信号机上显示的信号均为行车凭证 车站值班员、信号员 全神贯注 精力集中 遵章守纪

严格坚持“眼看、手指、口呼”一致的确认操纵制度 确保信号指示准确无误

防误填写行车凭证 书面行车凭证 路票 调度命令 特别注意 使用日期 区间 车次 地点

电话记录号码或调度命令号码

逐字逐项复诵,确认无误后交付使用

接发列车作业程序及用语要求

按规定程序办理 使用规定用语

危及行车安全

简化 颠倒 遗漏

作业程序及用语

接送列车及指示发车作业的安全要求

确认列车整列到达

严密监视列车运行安全状态 随时注意乘客动态 维护站台秩序

监督司机按规范动作关门 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并处理

确认发车条件无误后,指示发车

调车作业安全

调车作业

除正线运行、车站(车厂)到发以外 一切机车、车辆或列车 有目的移动

调车事故

调车作业中发生的事故

分为撞、脱、挤、溜四种类型 冲突 脱轨 挤岔 溜逸

调车作业事故常见原因

调车作业计划不清或传达不彻底

作业前检查不彻底,准备不充分 提前排风 摘解风管 核对计划 确认进路

检查线路、道岔和停留车辆 手闸制动:选闸、试闸 铁鞋制动:准备足够、良好的铁鞋

误排进路或未扳、错扳、临时扳动道岔或错误转动道岔

调车信号显示不标准 未按规定要求显示信号 错过显示信号时机 错误地显示信号

前端无人引导或不试拉

无防溜措施

调车作业安全的基本要求

调车作业指挥及各岗位作业要求

编制和布置调车作业计划的基本要求

调车作业前准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调车作业显示信号的基本要求 调车运行安全的基本要求

车辆停留、防溜及止轮器存放规定

调车作业指挥及各岗位作业要求

车厂调车工作

车厂调度员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车厂值班员办理接发列车、排列列车进路和调车作业进路控制 调车作业人员应按相关标准和调车作业计划单执行

车厂调度员

根据车辆、线路、设备检修计划和现场作业情况 编制调车作业计划

组织调车人员完成调车任务

调车员 单一指挥

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单 正确、及时地显示信号 指挥调车司机

车厂值班员

根据调车作业计划单和现场作业情况、机车车辆停放股道 正确、及时地排列调车进路 开放调车信号 监控机车车辆运行 干一钩勾划一勾

调车司机

根据号准确、平稳地操纵机车 时刻注意确认信号 不间断进行了望

正确、及时地执行信号显示要求 负责调车作业安全

编制和布置调车作业计划的基本要求

编制调车作业计划 确保安全

充分考虑调车效率 做到有

调车机车名称 编解或摘挂车次 作业起止时间

编制人员姓名、日期 使用调车作业通知单 一批作业超过3钩 变更计划超过3钩

布置调车作业计划 正确及时

领导人将调车作业计划亲自传达给调车员 调车员亲自传达给参加调车作业的司机

调车员必须确认有关人员均已了解调车作业计划后方可开始作业

变更调车作业计划

领导人必须停止调车作业

将变更内容重新传达给每一名作业人员 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认真检查线路、道岔、停留车情况 检查进行调车作业的线路上有无障碍物 检查停留车位置 检查防溜措施

检查确认道岔开通位置 检查“道沿”距离

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调车作业显示信号的基本要求

调车作业 无线调车电台 手信号

调车作业人员

熟悉信号显示内容 熟练掌握显示方法 严肃认真

位置适当,正确及时 横平竖直,灯正圈圆 角度准确,段落清晰

正确选择显示信号的位置 易于了望

能确认前方进路 使司机看见信号

正确显示连挂信号

没有显示连挂信号和距离信号不准挂车

调车员显示信号后,没有听到司机鸣示回示信号时,要立即显示停车信号 机车、车组接近被连挂车辆不少于1m时停车,确认车钩位置正确后再连挂 连挂后,推动前指挥司机试拉

调车运行安全的基本要求

调车作业四禁止

设备或障碍物侵入线路设备限界时,禁止调车作业 禁止提活钩,溜放调车作业

客车转向架液压减振器被拆除但空气弹簧无气时,禁止调车作业 禁止两组车组或列车同时在同一条股道上相对移动

车厂值班员

正确、及时地排列调车进路、开放调车信号 随时监控机车车辆运行

与司机保持联系,严格执行呼唤制度

司机

要准确掌握速度 适当降低速度 了望条件差 天气不良

尽头线上调车

距线路终端应有10m安全距离 遇特殊情况需小于10m时 与司机联系 严格控制速度 采取防溜措施

在机车、车辆移动中,禁止作业人员 在平板车的侧板或端板、支架上坐立 站在车梯上探身过远

在装载易于窜动货物的车辆间和货物空隙间站立或坐卧 骑坐车帮,跨越车辆

进入线路内摘挡或调整钩位 在机车前后端坐立

车辆停留、防溜及止轮器存放规定

车辆停留

连接线、牵出线、洗车线、走行线(接发列车时除外)、试车线、咽喉道岔区禁止停放机车车辆

在其他线路存放车辆时,应经车厂调度员同意方可占用 机车车辆应停在线路两端信号机内一侧

工程机车、轨道车停放在带电区时,应在上车顶扶梯处悬挂“高压电,禁止爬上”标志牌

防溜

摘车时先做好防溜后再摘车 电客车应恢复气制动和停车制动 工程车拧紧手闸,必要时放置铁鞋

挂车前首先检查防溜措施,确认无误后挂车,挂妥后再撤除防溜

铁鞋放置于一侧的车轮下,撤除防溜后,铁鞋及时归位

施工作业安全

施工管理组织

行车安全取决于施工安全

确保行车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符合技术要求

施工安全出问题

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害

给国家和企业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使运输秩序紊乱 严重影响乘客出行

高度重视施工安全工作

为安全运营打下良好基础 施工管理组织工作内容

审核施工方案

协调作业计划 处理变更事宜 跟进实施情况

编制、发布施工行车计划

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

外单位人员安全培训

分析、总结,改进工作

施工计划

按时间不同进行划分

按计施工作业地点和性质不同划分 是否影响正线 是否影响车厂

正常作业

结合设备检修计划进行编制 加强计划性。

临时抢修,停运后安排设备补修

施工计划申报程序

外单位施工负责人 培训后担任负责人 签订安全协议

施工计划编制部门 提报计划 施工单位 内部相关部门

平衡协调后发相关部门执行

施工计划申报单 作业日期 作业部门 作业时间 作业区域 作业内容 供电安排 申报人 防护措施

备注(列车编组、配合部门、配合要求、联系电话)施工计划的编制

计划编制原则

均衡安排,避免集中作业

处理列车开行时间和密度、施工封锁等关系,避免抢时、争点现象 经济、合理地使用机车车辆,避免浪费资源

施工进场作业令

施工必须领取施工进场作业令 施工计划编制部门负责管理工作

施工负责人\施工责任人制度

每项施工作业需设立一名施工负责人 辅站另设施工责任人

两者须经过培训后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负责作业人员\设备的管理 办理请\销点手续 作业过程的组织指挥

及时与车站、车厂联系作业有关事项 组织设置\撤销作业安全防护设施 出清作业区域\设备状态恢复正常

施工负责人\施工责任人任职条件

熟知行车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

熟悉作业 性质 内容 方法 步骤 要求

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施工防护要求

两端挂接地线 接触网停电检修 需接触网停电配合

两端轨道上设置红闪灯 站内施工 站间线路施工

可能来车方向处放置红闪灯 折返线 存车线 联络线

车站值班人员 检查红闪灯摆放 监督红闪灯状态

运营时间作业 做好防护措施 确保乘客安全

最大限度减少对乘客的影响

现场施工要求

人、工程车在同一区域作业

车在前,人在后

不得颠倒或列车前后皆有作业

非随车人员与列车有安全间隔

列车不得随便后退

来车方向设置红闪灯

工程车运行时,前方保证一个站间区间空闲

工程车封锁作业区前后方保证空闲 一个站台区 站间区间

调试列车封锁作业区前后保证一个站间区间空闲

施工作业人员 荧光衣 安全防护用品

动火作业事前办理手续

外单位施工由主办部门或主配合部门负责 安全管理 安全监督

施工单位、部门

提出安全防护要求和配合要求

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施工进场作业令

施工时间的安排

工程车过后才能开始施工

严格按照施工计划完成

尾班车离开起点站后,由车站预请点

车厂内施工(作业)时间安排

严格按照施工计划执行 提前做好 线路空闲

车辆和司机配合准备

施工的组织

严格控制作业区范围及作业时间

施工负责人持安全资格相关证件 申请施工 申报施工计划

由外单位人员担任施工负责人

主办部门名义申报 主配合部门名义申报

工程车行车调度统一指挥

严格按照划分区域安排工程车作业

工程车离开作业区返回

车长、司机负责观察前方线路出清情况 保证车上物品及部件不掉落 回库前向行车调度汇报

行车调度负责进路排列,确认前后有无施工作业

封锁区域由施工负责人负责指挥

涉及接触网停电挂地线且需工程车配合的作业 行车调度同意后才可挂地线 作业完毕,拆除地线

得到行车调度命令方可动车回厂

工程车开行

出车厂前,试验无线电台

运行中,加强与行车调度的联系 掌握列车运行计划 确认进路

装卸物料

整齐稳固地堆放在安全限界以外的地方 车站负责监控,查看是否有物品侵限

鸣笛示警 进站 出站 运行至 曲线前 站内

区间动车前

发生故障或事故时进出封锁区间的组织

维修调度提出使用计划

行车调度发布调车指令

车厂调度员组织开行到指定地点

抢修工作执行部门

10min内完成装载设备、物品 安排跟车人员上车

行车调度

组织从车厂至封锁区间前一站的运行 交给维修调度 维修调度

通知现场指挥指派联络员登乘驾驶室 交给车长进入区间计划

车长引导进入封锁区间,并按计划指挥动车

封锁区间内有道岔、辅助线 车长与车站联系调车进路计划 车站排好进路后通知车长 由车长指挥动车

调试、试验安全

调试、试验安全管理的内容

规范安装、软硬件更换与调试、测试的安全管理 新线 新系统 新设备

科研技改设备

确保运营安全、效率

责任部门负责

项目协调、计划、组织、技术、安全 对外联络

贯彻统一指挥、逐级负责原则

严格执行工作流程 编写与确定方案 学习方案

现场组织与实施 结果确认等

硬件及软件更换要求

项目方案明确 职责 流程

参与人员严格执行流程

硬件更换要求

硬件故障处理 判断硬件故障

检查相关参数、配置记录 更换后测试相关参数并做好记录 分析更换后的风险

需进一步测试时,做好记录

硬件升级 方案注明 影响范围 注意事项

测试内容、记录表格和相关确认项目 测试后记录参数配置、参数设置要求

存放被更换的硬件,造成故障,恢复原硬件

软件更换要求

软件更换

软件更换、测试 修改系统参数

方案中注明 软件升级说明

各系统情况相关说明

准备 软件备份 相关硬件备件

控制测试时间,避免失败对运营的影响

测试完成后,详细记录 参数配置 参数测试要求

保留升级前软件,造成故障,恢复原软件

调试、试验方案管理

项目责任主办部门制定调试、试验方案

定期实施项目编制调试、试验大纲

不得超越 国家规定 行业标准 单位规定

涉及外部门协助 主办部门负责

牵头组织调试、试验准备会 讨论方案及确定安全调试计划 调试部门制订详细方案 调试、试验步骤 配合要求 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进行 主办部门将方案送相关部门会签 报上级批准后进行

协办部门

根据方案制定安全措施 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国产化、技改等项目上线调试、运行 经批准

报送安全部门备案

调试、试验计划申报与实施管理

正线:行车调度与负责人加强联系

车厂:车厂调度与负责人加强联系

调试区段不能进行其他施工作业

控制中心负责跟踪过程

按施工管理规定执行 现场请点与销点流程 安全防护措施

作业结束

工作人员清扫、整理现场

负责人周密检查,确认无误后离开

客车调试、试验作业 负责人统一指挥 司机负责行车工作

根据负责人要求操纵客车

与车厂值班员或行车调度联系落实运行进路的安全 确认行车“三要素” 后方可动车

禁止擅自动用与行车安全有关的设备设施

严禁爬上客车车顶

运行中严禁探身车外、飞乘飞降上下车

任何人不得扶着手扶杆站在车厢外面

动态试车前:制动系统功能良好

静态试验前:施加停车制动

司机全面检查、试验 操作条款 检车流程

确保符合行车要求

异常或故障及时汇报、处理

动车出厂前

司机正确理解调度命令内容 明确调试指挥负责人

与其确认调试内容及安全注意事项 清楚并明确调试程序 司机检查确认

制动试验、线路限界 进路信号

调试人员及设备到位情况 异常报告车厂调度员

严禁实习学员操纵列车进行调试、试验作业

司机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

控制速度,加强了望和呼唤应答

认真操作,密切注意观察设备、仪表状态 信号异常或危及行车安全 立即采取紧急停车措施

报告负责人及行车调度或车厂调度员 听从其指示,确保调试客车安全

作业途中停止时,没有负责人指示,严禁擅自动车

出现车辆故障 司机向负责人汇报 由负责人处理

视负责人需要给予协助 禁止

擅自动用车载设备 进行任何试验操作

负责人的调试要求超出计划内容 司机向行车调度(车厂调度)汇报 得到同意后执行

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指令违反相关安全规定或规章 危及行车安全 有物品侵入限界 道岔位置不对 不具备动车条件

车上设备未恢复正常位置 未进行制动试验 负责人不在场

作业计划不清或计划与实际有出入

试车线调试、试验的安全措施 严格执行组织流程

严格遵守试车线的限制速度 按照试车线行车信号、标志要求 控制运行速度

雨天、大雾天时严禁进行高速调试、试验 制动时做到早拉少拉,并按规定停车

夜间严禁进行人工模式下的高速调试、试验 两名司机上岗 一人操作 一人监控

正线调试、试验的安全措施

司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客车状态符合运行要求 司机出厂前

检查人员到位情况 确认调试区间具体线路

明确调试项目、程序及其安全事项

司机始发站动车前

与行车调度共同确认进路开通情况 密切注意列车运行前方的线路状态 严格执行行车调度命令 听从负责人指挥

正线调试、试验的安全措施 在封锁线路进行调试、试验 认真确认进路上道岔位置

通过进路防护信号机、道岔时降低速度 动车前

认真确认信号、进路、道岔情况 运行时

集中精力,严禁超速

正线调试、试验的安全措施 遇较难确认信号时 降低速度

确认信号显示后按规定速度运行 折返换端后

确认信号、进路、道岔 开主控钥匙

凭负责人指令动车

设备安装及调试、试验注意事项

参加人员 符合安全规定 熟悉方案要求 严禁无证操作

任何人发现危及行车安全的情况都有权中断调试

雷雨或暴风时 止在电线杆上作业

禁止对避雷器、地线等进行调试

需要挖坑、沟 与有关部门联系 了解地下设备情况

土质松软处应设防护和加固措施

一般不过夜,不得已时须采取防护措施

危险性较大、影响行车和人身安全 事先拟定安全措施 由负责人组织 专人进行防护

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 设专人负责 隔离存放 妥善保管。使用易燃、易爆和有毒材料 设专人负责 隔离存放 妥善保管。

下地沟作业 戴安全帽

上车顶作业

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确认其状态良好 禁止穿拖鞋、高跟鞋、硬底鞋

任何人不得进入车顶检修平台 未经允许 接地线未挂好

任何时候不得翻越车顶检修平台

未经允许不得使用移动扶梯上车顶

进出屏蔽门端门时,必须关闭屏蔽门

参与人员原则上不能进入轨行区 征得现场指挥同意 采取安全措施

外单位调试人员

按本单位规定进入设备房、列车及轨行区 操作运营设备时,有本单位人员在场。

主办部门督促供货商做好备件准备,以应对突发事件

提问与总结

5.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运营及其相关安全、应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轨道交通运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安全生产、城市管理、财政、规划、建设、价格、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国有资产、工商等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运营和轨道交通规划用地范围内综合开发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

第五条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科学管理、规范服务、安全运营、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有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规定和知识,提高公民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轨道交通发展,保护轨道交通设施,维护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秩序。

第二章运营管理

第八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共同组建试运行管理机构负责轨道交通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三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工程质量、行车以及服务设备质量验收和特种设备、消防、卫生、人防、环保、防雷、安全、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

试运行和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当在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合格并获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轨道交通试运营。试运营期不得少于一年。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轨道交通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

第十条试运营期满后,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且轨道交通设施在试运营期间保持稳定运行状态的,方可投入正式运营。

第十一条轨道交通工程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功能配置规范,配置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轨道交通运营、服务、安全、应急、消防、安保设施,并定期监测轨道交通设施,评估轨道交通运营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影响。第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轨道交通服务规范向乘客作出服务承诺。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车厢内醒目位置公布轨道交通乘客守则、首末班车运营时间、列车运行状况、换乘指示等内容。

列车延误或者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未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暂停、终止轨道交通线路运行。经批准轨道交通线路暂停、终止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乘客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持有效车票乘车。

乘客无票、超程、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的,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运营单位可以加收五倍以下票款;情节严重的,由运营单位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其中,乘客冒用他人证件的,由运营单位告知有关发证机关。

乘客使用伪造证件的,由运营单位直接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按照前款规定补交和加收票款。

对乘客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证件或者使用伪造证件乘车等行为,有关处理信息可以纳入本市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行三十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向乘客退还票款。

第十八条运营单位可以拒绝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智障者、行动不便者单独进站乘车。

运营单位可以拒绝醉酒者、赤脚者、赤膊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以及其他不适宜乘坐轨道交通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十九条乘客携带物品应当遵循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并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二)擅自张贴、涂写、刻画;

(三)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

(四)不按照规定丢弃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

(五)吸烟;

(六)使用滑板、溜冰鞋;

(七)擅自派发报纸、广告、宣传品等印刷品;

(八)携带犬(导盲犬除外)等动物和充气气球等可能危及乘客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在自动扶梯上逆行、嬉戏、打闹;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在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拍摄电影、电视剧、广告,设置广告、商业设施的,应当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运营秩序、站台容貌、环境卫生、投诉处理、乘客满意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定期发布运营服务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

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运营单位可以实施票价优惠措施。轨道交通运营出现政策性亏损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价格、交通运输等部门进行政策性亏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财政补贴额度。第三章安全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轨道交通工程进入试运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运营单位应当承担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列车驾驶员、调度员、行车值班员等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接受岗位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运营安全隐患。

在轨道交通设施出现故障时,运营单位应当排除故障,恢复运营;不能及时排除故障并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机构对轨道交通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评价结果以及整改措施进行整改。第二十九条禁止下列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强行上下车;

(三)损毁列车、隧道、轨道、车站等轨道交通设施;

(四)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五十米范围内堆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五)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以及其他安全标志和警示标志的区域;

(六)在轨道上放置或者丢弃物品,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五米范围内以及站台、站厅、通道等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疏散和救援等活动;

(八)在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的弯道内侧修建妨碍行车视线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种植妨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九)擅自移动或者遮盖安全标志、警示标志、服务标志、防护监视设备等轨道交通设施;

(十)攀爬或者跨越列车、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安全门、屏蔽门等轨道交通设施;

(十一)故意干扰机电系统和通信信号系统;

(十二)非紧急状态下擅自使用应急装置或者安全装置;

(十三)在站台上嬉戏、打闹;

(十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情形,应当及时报警或者向运营单位报告。

第三十一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监、城管、卫生等部门,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运营单位应当配备救援人员、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三条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激增的,运营单位应当增加运力、疏散乘客或者引导乘客改乘其他交通工具。

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运营单位应当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第三十四条发生突发事件,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暂停部分线路或者全部线路运营,并通过车站、列车广播、视频系统和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五条发生突发事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启动轨道交通应急预案,进行应急保障、抢险救援和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受伤者,并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出具伤亡鉴定结论,并会同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运营单位与伤残者、死者亲属按照事故责任认定情况依法协商处理人身伤亡事故。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由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具体管辖范围执行。

第三十八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至第九项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项至第十三项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机构可以受委托实施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轨道交通运营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风亭)、车辆、设备、控制中心、变电站、机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试运行,是指轨道交通工程冷、热滑试验成功,系统联调结束后,通过不载客列车运行,对运营组织管理和设施设备系统的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进行检验。

试运营,是指轨道交通工程所有设施设备经验收合格,整体系统可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经过试运行检验合格后,在正式运营前所从事的载客运营活动。

第四十五条轨道交通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宁波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6.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篇六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正常安全运营而设置的轨道、隧道、高架道路(含桥梁)、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列车、车站设施、车辆段(场)、主变电站、控制中心、管线缆通道、机电设备、供电系统、通信信号系统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保护区,是指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的保护区域,包括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

第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安全运营、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公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规范和乘客守则;

(二)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行车安全、保护区安全、站容秩序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发布年度运营情况评估报告;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的投诉,依法查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五)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反保护区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六)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方式的接驳优化;

(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市公路管理机构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人防、卫生、价格、城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实施本办法,并负有安全宣传教育、协助组织抢险救援等职责。

第六条 运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对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轨道交通项目,通过与特许经营单位签订特许经营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运营单位应当提供安全、连续、便捷的运营服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主要岗位的服务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保障运营秩序,依据运营服务规范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的客运服务;

(三)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定期维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确保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不间断运营的要求;

(四)保障车站公共服务设施正常使用,并维护车站和列车的环境卫生;

(五)负责本办法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期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各类专项应急预案;

(七)建立安全运营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度,完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监控信息系统,保障运营条件;

(八)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妨碍运营服务或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七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工程初验;初验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综合调试和安全测试,会同运营单位组织试运行。试运行期不得少于3个月,试运行期间不得载客。

第八条 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试运营前,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开展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人防、卫生、环保、城乡规划、供电、档案等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经评审,符合试运营基本条件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运营单位开展不少于1年的试运营。

试运营期间,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运行情况和运营状况进行安全监测和综合调试。

建设单位应当将测绘与地理信息等资料(数据)提交测绘与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经验收合格,且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在试运营期间保持正常稳定运行状态的,可以投入正式运营。运营单位应当在投入正式运营30日前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沿线、站台、站厅、电梯、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列车内及其他运营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各类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标志标识。周边物业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和列车内配置消防、防爆、反恐、报警、救援、疏散照明、逃生、防护监视等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运营,并提交相关基础运营数据。

运营单位应当将列车时刻表、换乘指示等公布于车站和列车内醒目位置。列车因故延误或经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调整首末班车运营时间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车站、列车广播系统及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公众。

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安全乘车知识,做好行车安全提示;

(二)及时并清楚播报运营线路、站点,积极疏导乘客;

(三)维护车内秩序;

(四)在列车内设置供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的座位,配备装盛呕吐物的卫生袋;

(五)在车站、列车内醒目位置公示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以及禁止携带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目录。

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要求设置废弃物容器,保持车站、列车等责任区清洁,落实通风、空气质量检测等卫生管理措施,保证空气质量和卫生状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运营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减少地面线路列车运营时的噪声污染。

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票价,提供购票票据,认真执行查验票证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乘车。越站乘车的乘客应当主动补交越站乘车部分的票款,未购票或遗失、折损车票的乘客应当主动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

对不按前款规定主动补交票款的乘客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购买优惠票的乘客,运营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收取应当补交的票款,并按照越站乘车部分或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加收五倍票款。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有其他逃票行为的乘客,其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城市轨道交通因故不能正常运营时,乘客可持有效车票要求运营单位按照当次购票金额退还票款。

第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和公共秩序,服从和配合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爱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公共环境卫生。

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出现故障或发生突发事件需要疏散乘客时,乘客应当服从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引导,快速有序地疏散。

第十六条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和动物进站,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一)重量、体积超过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二)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犬只、活禽等可能妨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

(四)有严重异味、外表尖锐或其他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五)影响公共安全、运营安全或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禁止携带的其他物品。

第十七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擅自在车站内摆摊设点,擅自在车站或列车内兜售或派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或列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在车站、列车或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四)在车站或列车内躺卧、乞讨、卖艺及歌舞表演等;

(五)在车站或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

(六)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公共场所容貌、公共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 精神病患者、学龄前儿童、醉酒者应当由其监护人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坐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单独进站乘车。

第十九条 电力、通信、供水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城市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信和用水等需要。

第二十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故障而影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不能及时排除故障恢复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乘客安全疏散或换乘,乘客不得在车站或列车内滞留,不得干扰和影响抢修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开投诉电话,接受乘客投诉。

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行服务质量考核评议。具体考核标准和评议办法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应当考虑安全运营需求,预留必要空间确保安全便捷的换乘和疏散,同时为建设保护区安全监控设施提供条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运营相关内容应当通过运营安全论证审查。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设计、安装、建造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同时,应当根据运营安全需要,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第二十四条 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包括地下、地表和地上。

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结构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所等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城市轨道交通过江、过河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100米内。

特别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结构外边线外侧5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结构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路堑外边线外侧3米内;

(四)车辆段用地范围外侧3米内;

(五)高压电缆沟水平投影外侧3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的,需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实施规划许可时,应当注明保护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作业单位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下列作业时,应当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在征得运营单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后方可按方案施工:

(一)新建、改建、拆除道路、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基坑(槽)开挖、顶进、爆破、桩基础施工、灌浆、喷锚、勘察、钻探、打桩、降低地下水位等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设施安全的作业;

(三)敷设、埋设、架设排污、排水、泄洪沟渠及电力隧道、高压线路等管线和其他需跨越或横穿城市轨道交通的设施;

(四)开挖河道水渠、打井取水;

(五)在过江、过河隧道段水域抛锚、拖锚或从事疏浚作业、采石挖沙等作业;

(六)堆物、取土等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活动。

上述作业对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有较大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在征求运营单位意见前,组织专家对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提交审查的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含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监测及轨道交通保护动态监测方案、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同时提交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第二十七条 作业单位在保护区内作业前,应当与运营单位签订相关安全协议,落实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中各作业分项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及专项费用。作业过程中出现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向运营单位和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当通知运营单位,共同确定是否终止各项防护和监测措施。

第二十八条 运营单位在不停运的情况下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对运营安全有重大影响,或进行重大扩建、改建和设施改造的,应当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车辆段、停车场实行封闭管理,对高架线路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或按隔离要求进行绿化。因公共利益需要对高架线路桥下空间进行使用的,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应当为高架线路设施日常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预留条件。

第三十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建设活动,但按照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的`交通、市政、园林、环卫、人防相关建筑、设施的改(扩)建工程以及轨道交通相关物业建设、连通工程除外。

第三十一条 作业单位在轨道交通保护区外使用塔式起重机、吊机等吊装机械进行起重作业的,应当确保其作业范围或器械倾覆范围在轨道交通地面及地面以上设施结构外边线外侧6米范围之外。

第三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积极应用信息化技术,组织人员对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定期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在巡查中发现有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及时报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运营单位可以进入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施工现场查看,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作业的,应当通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运营单位有关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对危及或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措施消除妨害。

对可能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施工作业,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入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调取、复制与作业有关的资料,相关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通风亭、疏散通道30米范围内存放易燃性、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

禁止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站前广场、出入口周围5米范围内堆放杂物、乱停车辆、揽客拉客以及从事其他妨碍乘客通行或救援疏散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设置广告设施或商业网点,应当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广告设施、商业网点应当采用防火材料,并符合消防要求。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检查。

第三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移动、遮盖或损毁各种标志设施、测量设施;

(二)故意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

(三)拦截列车、阻断列车运行;

(四)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应急或安全装置;

(五)采用妨碍、破坏车门、屏蔽门开关功能或其他方式妨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正常工作;

(六)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接触网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投掷物品;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弯道内侧修建影响行车视线的建(构)筑物或种植有碍行车视线的树木;

(八)擅自进入轨道、桥梁、隧道、通风亭或其他有警示标志的区域;

(九)翻越或毁坏隔离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列车、安全门、屏蔽门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

(十)强行上下车;

(十一)在车站、列车车厢、通风亭等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点火;

(十二)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三)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或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运营单位依法承担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运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安全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列车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必要的安全检查。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规范由市公安机关指导运营单位制定。市公安机关应当对运营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对拒不配合检查或携带禁止携带物品进站的乘客,运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或责令其出站;对强行进站或拒不出站、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运营单位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城市轨道交通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运营情况进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保证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运营。

发生地震、火灾、洪水等重大灾害后,城市轨道交通停止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运营条件后,方可恢复运营。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四十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安全监管、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人民政府组织建立城市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运机制,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服从并配合实施应急保障联运工作。

第四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城市轨道交通投入试运营之前,制定地震、火灾、水灾、停电、卫生防疫、反恐、防爆等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监管、公安、城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四十二条 因节假日、大型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上升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解客流。

遇有城市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危及运营安全的紧急情况,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临时措施,及时向社会公告,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他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安全处置,并组织乘客疏散,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同时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暂停运营或暂停部分路段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客运协调和安排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事故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电力、通信、供水等单位,应当按照市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各自职责,协助组织抢险救援。

第四十四条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运营单位应当先行抢救人员,及时排除故障,维持现场秩序,尽快恢复正常运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场进行勘察、检验,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一款,未按规定设置相关标志标识的;

(二)违反第十一条,未按规定运营,未提交相关基础运营数据或未及时告知首末班车运营时间调整的;

(三)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未在规定时间对乘客投诉作出答复的;

(四)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任职考核的。

第四十七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十条第二款,未按规定配置相关设施并保证其完好有效的;

(二)违反第四十一条,未按规定制定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或储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运营单位进行劝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九条 作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抄告建设、城乡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一)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制定城市轨道交通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并取得运营单位同意的;

(二)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未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并委托专业机构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的;

(三)违反第二十七条,未按规定落实相关作业要求的。

前款所列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由作业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八条,未按规定制定安全防护方案并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未按规定组织巡查并定期报告的。

运营单位违反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使用高架桥下空间时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作业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事业组织实施。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徇私作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7.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篇七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统计分析

1.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分类

安全统计与事故调查一直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的重要方面,其统计分类的科学性往往影响事故调查的整个过程。依据美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对交通事故的分类方法,将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1.1按事故类型分

1)碰撞:列车与列车、列车与人员、列车与物体(不含自杀);

2)平交路口碰撞:列车与公交车、人员或其他车辆;

3)脱轨:所有的正线脱轨;

4)火灾:造成25 000美元以上的财产损失或进行车辆或站台的人员疏散;

5)其他:自杀,非法进入发生死亡、杀人事件。

1.1.2按人员因素分

1)乘客:在车厢内或正在上下车的旅客;

2)进出站乘客:进站、候车、离站以及在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区内的旅客;

3)工作人员:管道交通系统的雇员和合同商;

4)无关人员:步行的过路人、非法进入者、自杀者等。

1.1.3按事故原因分

1)设备故障:设备损害,包括电缆、信号、继电器损害等;

2)工作人员行为:工作人员未按照规程操作, 人为因素或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不当引起的故障;

3)乘客行为:进、出站乘客的错误行为,违规行为等;

4)无关人员行为:各种不安全的举止。

1.2广州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统计

广州轨道交通发展名列全国前列,其城市规划、地质样貌与福建省有许多相同的地方,这对其他城市的轨道交通营建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通过前期的实地调查,获得2010年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车务某部安全事故不完全统计数据,如表1所示。

1.3台湾高雄捷运运营事故统计

通过对台湾高雄捷运公司的实地参访,获得2010年台湾捷运运营安全事故不完全统计数据,如表2所示。

1.4统计分析

根据美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的事故分类方法,对2010年广州地铁及高雄捷运运营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分析结果如表3~ 表5所示。

统计结果显示,以上事故的发生原因中人为因素占76%,其次是机械设备,而人为因素中工作人员造成的失误占56%,可见员工的培训及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为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采用事故树分析法, 如图1~图4所示。

3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模糊综合评价

3.1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指标

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性评价体系具有多层次性, 为了尽可能全面、客观、真实地反应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相关因素,结合《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相关因素,将轨道交通的运营评价分为列车系统设备、周边设施、人员体系管理以及环境评估4部分,具体指标体系如图5所示。

3.2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性评价指标权重计算

3.2.1专家评估法

为客观、真实、准确、科学地考察城市轨道交通的安全性,邀请有关专家依据图5对各个评价指标的重要性进行打分,相应的标准尺度解释如表6所示。综合10位专家打分的平均值得出轨道交通安全性评价指标打分矩阵,如表7~表11所示。

3.2.2构建模糊一致判断矩阵及权重计算

AHP法是将目标系统分解成目标层、准则层和指标层,然后进行分析和决策的过程,它是将定性问题定量化的一种有效方法。通过层次分析法定量地确定轨道交通安全性评价指标间的相对重要性,并对各指标权重进行排序,能够客观地反应体系中各指标的重要程度。定义随机一致性指标为RI,其值与n的关系如表12所示。

定义总体一致性比率为

式中:CIm为下层的一致性指标,RIm为下层的随机一致性指标,am为权重。

详细结果如表13、表14所示。

综合10位专家的平均权重得出机电系统权重最大,为0.289 2,信号与通信系统与车辆系统次之,为0.169 2,病理检查与心理辅导最低, 为0.020 3。

4结束语

从表13、表14得出机电系统在安全评价体系中最为关键。对机电系统要做到从源头开始把关监控,实行“检查责任制”,做好机电系统的验收和交接,参与系统的调试与综合联调,熟悉系统功能和设备的操作,减少前期不必要的操作失误。在试运营期间重点观察机电系统的稳定性,培养处理机电故障的能力,做到“快速、准确、高效”,特别是与运营及乘客安全直接相关的机电设备,需确保在其全生命周期内,包括需求定制、开发生产直接投入建设应用和运营维护的各个阶段。建议将厂家与施工单位的质保人员纳入到工作小组,既保证设备质量又提升运营人员的技能。同时在日常维护中坚持“一天一检查,一周一汇报”的工作方针,还可为机电系统建立病历日志,记录每次出现问题的原因、经过和解决办法,为日后出现类似情况提供参考。

在针对权重较轻的部分,如调度排班工作、列车运行操作部分,建议使用“老带新,评先进”的方式,通过有经验的老员工带新人操作,同时在新人操作时为其评分,推选优秀员工(小组),加大工作积极性,同时也记录易出错的地方,便于后进员工的教育培训。同时也可采用“应势利导”的方式,集中整合员工的问题和需求,通过公司文化、日常福利、心理辅导等人为的方式疏导、缓解压力,进而打造效率高、失误少、能力强、心态好的工作团队。

摘要:以2010年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及台湾高雄捷运运营安全事故的统计数据为依据,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事故进行分类,采用事故树分析法对各类事故原因进行分析。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通过AHP法和专家评估法,得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影响的关键因素,并提出相关建议。

8.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创新人才;能力结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和机动化的进程正在逐步加速,交通需求大大超过了交通供给,导致城市出现交通拥挤严重、路段延误加长、环境污染加重等一系列道路问题。因此,大力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日益迫切,这对缓解交通拥堵、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当前我国已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发展给予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加快城市轨道交通的基础设施建设已被纳入国家扶持的投资项目,这将推动城市轨道交通事业进入可持续发展时期。然而,如何高效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成为我国交通运输业目前面临的主要挑战,这就需要有一批专业的具有创新精神和能力的人才来管理才能使轨道交通得到高效运营。因此,我国高校应该注重大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为创新人才的培养提供适宜的环境,从而培养出一批符合国家需求的具备专业的城市交通运营管理知识和技能的创造性人才。

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创新人才的能力要求

在快节奏的社会發展中,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需要有高效率的运作,要提高轨道交通的运营管理效率就需要一批具有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人才,而创新人才必须综合使用多种知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胜任本职工作。

城市交通运营管理创新型人才应该具备交通工程理论与技术能力、客运和行车组织能力、交通运输设备运用能力、交通运营管理能力等。各种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城市交通创新能力,而各种能力的综合运用可以孕育出创新能力,因此,城市轨道交通的创新能力应该包含这几个方面的能力。在前人的基础之上创造性地应用城市轨道运营管理系统也是一种创新,加强轨道交通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交通领域必要的任务。这四种能力与轨道交通创新能力相辅相成、紧密结合。交通工程理论与技术能力是城市轨道交通的理论基础,了解相关知识能更好地应用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系统。客运和行车组织能力高可以使交通有序地运营,交通运输设备的运用能力是从事交通行业必不可少的能力,交通运营管理能力是轨道交通高效运行不可或缺的能力。有了这四种能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创造能力,而创新能力又促进的其他能力的发展,从而培养出具有创新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创新人才培养的条件

创新能力离不开智力活动,但创新能力绝不仅仅是智力活动,更是一种创新的意识、积极探索问题的心理取向、善于把握的敏锐性、积极改变自己并改变环境的应变能力。创新能力不仅是一种智力特征,更是一种人格特征,一种精神状态,是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综合。[1]

首先,在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创新人才的过程中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思想、文化和身心素质的提升,这是创新人才最基本的要求。不仅要关注轨道交通人才在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学习,还要注重他们人文修养的培养,对其进行人文素质教育,使他们具有健康的思想和身体,具备诚实守信、勤俭节约、保护资源环境、热心服务社会等品质。只有这样才能在面对挫折和挑战时沉着冷静,理性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养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其次,要注重培养创新人才的团队协作精神。这就需要建立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教学模式是与一定的教育目标相适应的特定的教学结构。目前,课堂教学仍然是学生学习主要方式之一,那么改变教学模式和教学设施就成为学校要考虑的问题,课堂是学生集聚的地方,对培养他们的团队协作精神提供了良好的条件,老师可以利用分组学习形式,让学生多进行自主学习讨论,一起合作解决一些问题。也可以在课后多举办一些集体活动,让学生在相互协作中完成。这些对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都有重要作用。

再次,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学思维。创新教育是根据创造学原理,运用创新教育观念,采取科学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学生创造潜能,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启迪学生科学思维,提高学生创新能力,塑造学生创新品格的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的“知识教育结构”的新型教育。创新教育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速创新人才的培养,是对于素质教育在更深层面和更高层次上的深入探索,是知识经济时代创新的支点和基础。

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创新人才培养的措施

通过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进行分析,对其创新人才的能力结构和培养所需的条件进行解析后,如何培养该专业的创新型人才是非常关键的环节。本文认为要培养创新人才需要做到四点: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打造一支创新型师资队伍,注重学生个性的发展和教学实践。

1、转变教育思想和观念

创新教育与素质教育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创新教育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素质教育的具体化和深化。实施创新教育有助于我们站在时代的高度把握素质教育的精神,弘扬学生的主体精神。我们在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创新人才的过程中应该转变教育思想和理念,要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培养学生较高的并体现其自身特点的综合素质。只有综合素质提高了才更有利于创新能力的培养。

2、打造一支创新型师资队伍

在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创新型人才的过程中,建设一支高素质、结构合理、具有创新意识和科学思维的师资队伍是关键环节。教师不仅要精通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并掌握相应的教学方法,而且还要通晓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的方法,甚至要具有一定的人文素养和艺术修养。教师的创新意识和能力的高低与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各方面能力的培养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学生不仅能学到新的知识和技能,还会受到各种启发,领悟到种种创新的方法和途径。

3、注重学生个性的发展

每个学生都是独立的个体,有着与他人不同的个性。要培养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创新型人才,就必须让学生保持和发展个性,自主地选择和接受新的事物。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对学生个性的发展,尤其是对他们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缺乏足够的认识,从而使学生丢失了个性,缺乏活力,更谈不上创新能力的高低。创新教育的主体是学生,所以一切教育活动的都要以学生为中心,充分调动他们的主动性,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智力潜能,将他们培养成全面发展的符合国家和岗位要求的创新型人才。

参考文献:

[1]王丹,姜凌.英语专业创新人才培养的理性思考[J].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4,(7).

9.武汉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篇九

北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管理》在线作业二

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下列关于事故的描述,错误的是()。.事故是违背人们意愿的一种现象

.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人、物的损害

.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为已经认识,但目前尚不可控制的原因.事故是不确定事件,其发生形式仅受偶然性的支配 正确答案:

2.下列不属于直线制组织结构的特点()。.设置简单、权责分明.信息沟通方便

.缺乏横向的协调关系

.行政领导逐级负责,高度集权 正确答案:

3.车辆保有数计划包括()。.营业车辆数、非营业车辆数

.运用车辆数、在修车辆数和备用车辆数.运用车辆数、在修车辆数.运用车辆数、备用车辆数 正确答案:

4.下列关于安全定义的描述,不正确的为()。

.安全不是瞬间的结果,而是对于某种过程状态的描述.绝对安全是存在的

.构成安全问题的矛盾双方是安全与危险,而非安全与事故

.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生产领域,可接受的损失水平是不同的,因而衡量系统是否安全的标准也是不同的 正确答案:

5.下列属于列车运营成本中的基本运营支出的是()。.维修费.购置车辆.添置车辆.更新设备 正确答案:

6.对固定闭塞系统的描述,错误的为()。

.采用地面固定信号机将铁路线路分成若干个闭塞分区.每个闭塞分区只能被一列车占用

.闭塞区的长度要大于驾驶员确认信号和制动停车所需要的距离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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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闭塞分区的长度与司机确认信号和制动停车所需要的距离有关 正确答案:

7.列车编组辆数确定的主要依据是()。.去早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

.预测的规划早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预测的规划早高峰小时平均客流量.去早高峰小时的平均客流量 正确答案:

8.电气牵引、轮轨导向、单车或两辆编组运行在城市路面线路上的低运量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为()。

.自动导向交通系统.有轨电车.独轨交通.轻轨交通 正确答案:

9.对地铁火灾的危害,描述不正确的为()。

.浓烟会使疏散指示器照明减弱,甚至失去指示功效.地铁火灾容易形成气浪

.地铁火灾救护难度大,但灭火剂的使用不会受到限制.通讯系统容易瘫痪 正确答案:

10.下列不属于列车运行图的规定内容的为()。.列车占用区间的次序.区间运行时分.列车最迟晚点时间.车站停车时分 正确答案:

北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管理》在线作业二

二、多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全日行车计划的编制依据为()。

.营业时间:即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全日营业时间范围.平均最大断面客流量

.列车定员数:它涉及到列车编成、车辆定员等数据.设计实际满载率:即实际载客量与设计载客容量之比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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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影响出行速度的主要因素有()。.出门准备时间

.乘坐城市轨道交通的时间

.乘客从出行始、终点至车站的时间.站内走行时间 正确答案:

3.站后折返应办理的作业有()。.在站线上,开车门、乘客下车作业

.在站线上,开、关车门作业与乘客下车、上车.在站线上,列车换向作业.在折返线上,列车换向作业 正确答案:

4.对票制的适用性描述正确的为()。

.一般在运营里程较短或乘客平均运距较长的线路上采用单一票价制.一般在运营里程较短或乘客平均运距较长的线路上采用分段计程票价制.在运营里程较长,而乘客平均运距偏短的线路上采用单一票价制.在运营里程较长,而乘客平均运距偏短的线路上采用分段计程票价制 正确答案:

5.减少列车运行时间的措施主要有()。.提高车辆构造速度.适当减短站间距

.采用列车运行自动控制系统.提高列车的制动能力 正确答案:

6.企业组织结构的基本类型有()。.直线制组织结构.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事业部制组织机构.事业职能制组织结构 正确答案:

7.对地铁火灾应急预案措施,描述正确的有()。

.当同一区间的其中一条隧道发生火灾时,另一条隧道应半个小时后停止正常行车.防、排烟系统的火灾运行模式应经过多次实地试验,确定最佳组合.火灾安全疏散程序应经常进行模拟演练

.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火灾应尽可能驶向前方车站,利用车站站台疏散乘客,利用车站隧道防排烟系统排除烟气,如果列车停在区间,隧道通风系统根据多数乘客疏散相反方向送风,送风的强度和时间长短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掌握 正确答案:

8.下列属于变动成本的为()。.固定设备的维修费用.固定设备的管理费用.动车组维修费.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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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9.列车的运输总成本包括()。.生产成本.基本运营支出.资金费用.管理费用 正确答案:

10.客流计划的主要数据来源为()。.对新线,可根据统计和调查资料来编制.对既有线,可根据客流预测资料来编制.对新线,可根据客流预测资料来编制.对既有线,可根据统计和调查资料来编制 正确答案:

北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管理》在线作业二

三、判断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直线职能制组织结构适用于规模不大、职工人数少、生产和管理工作都简单的企业。.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2.列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火灾应尽可能驶向前方车站,利用车站站台疏散乘客,利用车站隧道防排烟系统排除烟气,如果列车停在区间,隧道通风系统根据多数乘客疏散相反方向送风,送风的强度和时间长短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掌握。.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3.当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两端伸入还没有完全开发的城市边缘地区或郊区时,线路两端路段的客流小于中间路段的客流属于两端萎缩型客流。.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4.为保证列车运行的安全,在组织列车运行时,通过设备或人工控制,使列车按闭塞分区或站间区保持间隔的办法,称为行车闭塞法。.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谋学网

5.客运组织的目的是保证客流运送的安全,保持客流运送过程的畅通,尽量减少乘客出行的时间,避免拥挤,便于大客流发生时的及时疏散。.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6.列车折返能力是指轨道交通折返站在单位时间(通常是高峰小时)能够折返的最大列车数。.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7.TP工作原理是将信息不断从地面传至车上,从而得到列车当前容许的安全速度,依此来对列车实现速度监督及管理。.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8.线路能力是系统综合能力的反应,决定于旅客需求量,从而影响运输能力。线路能力计算依据:线路、列车折返设备、车辆段设备、牵引供电设备。.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9.城市轨道交通按轮轨的材料可分为钢轮钢轨系统;胶轮钢筋混凝土城市轨道交通系统。.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10.固定闭塞是目前线路能力利用效率最高的列车闭塞方式,前行车对后行车的速度限制成为一个连续函数。.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北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管理》在线作业二

一、单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对单一票价制的优点,描述错误的为()。.售票简单.效率高.票价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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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了车站管理人员 正确答案:

2.关于列车能力的等式,正确的为()。.列车能力=每列车旅客数×发散系数.列车能力=列车中的车辆数量×发散系数.列车能力=每列车旅客数×列车中的车辆数量

.列车能力=每列车旅客数×列车中的车辆数量×发散系数 正确答案:

3.下列不属于对列车运行过程有直接影响的力为()。.牵引力.运行阻力.制动力.车辆重力 正确答案:

4.列车运行图的垂直线表示()。.区间实际里程.时间等分段

.列车运行轨迹的近似表示.车站的中心线 正确答案:

5.速度指标包括()。.技术速度和旅行速度.营运速度和最大速度.平均速度和技术速度.旅行速度和营运速度 正确答案:

6.列车编组辆数确定的主要依据是()。.去早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

.预测的规划早高峰小时最大断面客流量.预测的规划早高峰小时平均客流量.去早高峰小时的平均客流量 正确答案:

7.下列不属于运营指标体系的数量指标的为()。.客运密度.最大客流量.平均乘距.运营里程 正确答案:

8.对城市轨道交通的财务管理内容描述错误的为()。.筹集资金的管理.票价调整

.资金补偿的管理

.积累与集中的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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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9.下列哪项不属于列车运行的基本阻力()。.由轴承摩擦产生的运行阻力.隧道附加空气阻力

.车轮在钢轨上滚动产生的运行阻力.冲击和振动产生的阻力 正确答案:

10.下列关于事故的描述,错误的是()。.事故是违背人们意愿的一种现象

.事故一旦发生,往往造成人、物的损害

.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为已经认识,但目前尚不可控制的原因.事故是不确定事件,其发生形式仅受偶然性的支配 正确答案:

北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管理》在线作业二

二、多选题(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

1.改善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状况,应对现有体制进行改革,具体措施有()。.组件轨道交通集团公司,下设建设和运营两个公司.进行票制及票价改革,在项目经营中引入竞争机制.努力吸引客流,增加运量和运营收入

.努力开展多角化经营,增加营业主以外的经济收入 正确答案:

2.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体制的类型有()。.集中统一的总、分公司型.事业总部制的总、分公司型.事权分设置的独立法人型.多元互补性企业集团型 正确答案:

3.城市轨道交通的非正常运营模式包括()。.列车晚点.车站过度拥挤

.大范围停电等设备故障.沿线设备故障 正确答案:

4.日常运输计划调整的主要方法包括()。.始发站准点发出列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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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车站快速作业,压缩停站时间.组织列车放站运行.停运部分车次的列车 正确答案:

5.牵引力的产生必须具备的条件有()。

.动车的动轮上有动力传动装置传来的旋转力矩.动车的动轮与钢轨接触并存在摩擦作用.轮轨间的黏着与黏着牵引力.车辆在运行过程中所受的阻力 正确答案:

6.客流计划的主要数据来源为()。.对新线,可根据统计和调查资料来编制.对既有线,可根据客流预测资料来编制.对新线,可根据客流预测资料来编制.对既有线,可根据统计和调查资料来编制 正确答案:

7.列车运行图编制的原则有()。

.在安全可靠的条件下,提高列车的旅行速度,缩小列车的运行时间.尽量方便乘客

.在保证运量需求的条件下,尽量增多运营车数.充分利用线路的能力和车辆的能力 正确答案:

8.列车在车站的停留时间包括()。.客流上下车时间.开关车门时间

.车门关闭后的等待开车时间.意外事件发生等待时间 正确答案:

9.城市轨道交通系统从运营功能看大体可分为()。.列车运行系统.客运服务系统.检查保障系统.安全防护系统 正确答案:

10.对票制的适用性描述正确的为()。

.一般在运营里程较短或乘客平均运距较长的线路上采用单一票价制.一般在运营里程较短或乘客平均运距较长的线路上采用分段计程票价制.在运营里程较长,而乘客平均运距偏短的线路上采用单一票价制.在运营里程较长,而乘客平均运距偏短的线路上采用分段计程票价制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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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管理》在线作业二

三、判断题(共 10 道试题,共 30 分。)

1.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在线路上运行时有两种工况:牵引及制动。.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2.列车折返出发间隔时间是指列车在折返站的最小出发间隔时间。取决于折返线的布置、采用的折返方式等。.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3.综合票价制是按乘客乘坐列车距离远近,划分不同的票价等级。.错误.正确 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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