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书(精选9篇)
1.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书 篇一
二、遗失补办
1.参保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医疗保险证》、《职工退休养老证》、《苏州市区城镇老年居民养老补贴证》遗失的,由其社保关系所在单位或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下同),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近期1寸证件照片1张,经本人签字、社保关系所在单位盖章的《苏州市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手册、证补办申请表》,至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发申请手续。
无社保关系所在单位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保”人员或中断缴费人员,申请补办《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社会医疗保险证》的,本人应在《苏州市区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手册、证补办申请表》上注明“灵活就业参保”、“协保”或“中断缴费”字样。
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符合补发条件的`,按原个人编号补发上述参保凭证,并在补发的凭证上加盖“补发”章、注明补发日期。申请补办《社会医疗保险证》的,同时补发《社会医疗保险病历》。
2.《社会医疗保险病历》内页用完的,参保人员可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病历内芯,也可到定点医院购买;《社会医疗保险病历》损坏的,可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病历封面或内芯;涉及《社会医疗保险证》补发或换发的,按上述第1点规定办理补发申请手续。
3.《社会保险卡》遗失的,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立即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办理挂失手续。因故无法立即至网点办理挂失手续的,可先拨打“4008696098”通过江苏银行客户服务系统(如已开通电话银行业务,选择“3-紧急挂失”;否则选择“0-人工服务”)进行口头挂失,并在5天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一同遗失的,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临时身份证”)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手续。
《社会保险卡》挂失后,参保人员可申请补发新卡,并于7个工作日后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相关凭证到原办理挂失手续的网点领龋办理补发手续期间发生符合社会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先由个人垫付,并在补发卡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参保人员通过“4008696098”江苏银行客户服务系统进行《社会保险卡》口头挂失后,经查找发现《社会保险卡》未丢失的,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江苏银行苏州分行网点办理“解挂”手续后,方可恢复使用。办理正式挂失手续的,不得“解挂”。
2.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书 篇二
在2016年第一期的《求是》杂志上,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发表了文章《中国经济最大潜力在于改革》。这篇文章在深化社保制度改革这部分中提出了“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 建立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医保待遇调整机制”。其实早在2015年11月“十三五”规划建议中就已提到建议研究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也就是说, 如果这项政策付诸实施, 意味着退休后的职工仍需要缴纳一定的医疗保险费用, 不缴费的做法将成为历史。
依照我国当前的规定,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缴费满规定年限的, 在退休后不用缴费 (未满年限的可缴至规定年限) , 并在个人账户划入金额和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上给予照顾。退休职工大多属于老年人群, 一般情况下其患病较在职时期要明显增多, 而退休后收入也降低了, 所以这项制度的初衷是使得社会医疗保险能够倾斜于患病较多的老年群体, 发挥出应有的互助共济作用, 并且在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时, 决策层考虑到当时退休人员在旧体制下的工作期间, 已经为社会做出了贡献, 以及职工和国家之间的在职低工资退休保福利的隐性契约的存在, 综合这些因素, 退休职工不需再缴费。
然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发布的从2009年至2015年的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 近几年全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从收支比上一年度的增幅看:2015年基金收支分别比上年增长15.5%和14.5%, 2014年基金收支分别比上年增长17.4%和19.6%, 2013年18.9%和22.7%, 2012年为25.3%和25.1%, 2011年为28.6%和25.2%, 2010年为17.3%和26.5%, 2009年为20.8%和34.2%。6年中有3年支出增幅明显大于收入增幅。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 (含个人账户) 来看, 2010至2015分别为4741亿元, 5683亿元, 6884亿元, 8130亿元, 9450亿元, 10997亿元。职工医保的累计结余确实在增长, 但从2011年至2015年的结余增长率却逐渐下降, 2015年达到这几年的最低率16.37%。很明显近年来, 在医疗费用大幅增加及人口老龄化等因素的影响下, 我国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逐渐存在压力。
社科院在《“十三五”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思路与政策建议》指出, 长远角度看职工医保基金潜伏着严重的支付危机。在制度要件不变的假定下, 全国多数地区的职工医保基金将在2020年前后出现基金缺口。而且在我国, 地方各省市发展水平不同且差异较大, 许多地区医保基金其实并不充足, 甚至面临医保基金“穿底”的风险, 基金结余主要在北京, 广东, 上海等发达地区, 就如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指出, 2013年全国有225个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医保资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 占全国城镇职工统筹地区的32%, 其中22个统筹地区将历年累计结余全部用完。医保资金在许多地区是不堪重负的。
以医疗保险金的收支压力为契机, 在“十三五”规划建议及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的发文中都提出研究实行职工医保退休人员缴费政策的建议。此项建议很快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社会各层都给出了各自支持或者反对政策的观点。本文基于中立的研究态度, 仅对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这项提议中的合理性成分进行论证。
2 理论支持
2.1 社会医疗保险的定义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实施, 由雇主和雇员按一定的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 建立医疗保险基金, 用以支付被保险人医疗费用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当被保险者发生疾病风险时, 将由所筹集的医疗保险基金对其发生的医疗费用损失进行补偿, 起到风险分散的作用。所以社会医疗保险的本质是以强制性原则将社会公众纳入至医保体系之下, 运用保险学的大数原则将疾病风险在参保者之间进行分散。
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不同, 我国养老保险的统筹账户体现的是横向风险分散, 相当于由同时期的在职者为退休者供给养老金, 而个人账户是参保者在职期间的纵向地对其个人的老年风险进行平摊, 同时老年风险具有普遍性且可预测的特点, 所以养老保险的缴费与享受是以法定退休年龄为界限的。医疗保险虽然也是“统账结合”形式的, 即横向的社会统筹和纵向的个人积累结合, 但医疗保险的个人积累与养老保险是不同的,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无法做到长久的积累, 因为医疗消费会随时动用到个人账户的资金, 而且医疗保险是每个人普遍经历却是无法预见的, 也就是说人的一生都会经历疾病困扰, 但在哪个时点是无法确定的, 所以疾病风险的发生是概率性的事件, 以在职和退休作为缴费与否的依据与医疗保险的内涵显然无法相符。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是一个使健康的参保者和患病的参保者之间的疾病风险得以分散的平台, 其着眼点在于疾病风险, 而不是像养老保险那样以老年为着眼点, 换言之, 尽管退休老人总体医疗消费较在职时期高, 但退休者未必健康状况差, 而在职者的健康状况未必好, 所以从医疗保险的定义看, 缴费不应以在职或是退休为标准进行划分。
2.2 相关法律法规的转变轨迹
1998年12月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标志着我国职工医保正式定型, 文件中的第六模块“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中关于退休职工的规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并对其个人账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而2011年7月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的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且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若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可以看出, 职工医保制度从最初的退休人员不缴费做法逐渐演变, 在社会保险法中定为退休人员要满足医保缴费缴满一定年限后才不缴费, 若不满足, 还需缴满才能在退休后享受医保待遇。
所以尽管有人指出若要实行退休缴费政策, 基于依法治国方针, 应该修改社会保险法, 然而修改法律会一定程度上损害政府权威。但是从上述两份文件的规定中可以看到, 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 法律不可能一成不变, 随着医疗保险支出的上涨态势及老龄化的深入发展, 社会保险法的条款比对1998年的《决定》已经有了调整, 即最低缴费年限的调整。而且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 《社会保险法》的条款需要得到调整, 比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并轨后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规定, 拟增设长期护理保险的, 拟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后的规定等。可见社会保险法的修改也是可预见的。因此从法律法规演变的内在逻辑可以看出, 职工医保缴费的规定, 在逐渐转变, 那么未来出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的需要, 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工作会适时逐步启动, 例如2016年7月, 北京市就率先在其“十三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中提出研究退休人员缴费参保的建议。
2.3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机制
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模式借鉴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统账结合”模式, 即现收现付性的社会统筹账户和积累性的个人账户。但是总体说来, 由于医疗消费的特殊性, 我国城镇职工医保制度还是属于现收现付制, 即以当期平衡为原则, 每年筹集的基金基本用于本年开支, 即“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 略有节余”。其中个人账户的设立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创新制度, 借鉴了新加坡的保健储蓄个人账户, 并且是作为改革的“润滑剂”而产生的。当初的设想是为了使参保职工拥有个人可支配的医保账户资金, 提高其缴费积极性和个人节约意识, 然而个人账户在实际运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比如既有过度结余造成的浪费, 互助调剂性差的情况, 也有地区政策差异导致的“长期空账”现象, 使得个人账户形同虚设。
所以通过上面的论述, 可知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收支机制仍然是现收现付性质的, 而且医疗保险的消费贯穿一生, 包括在职和退休期间。假设在该模式下, 参保的退休职工不缴纳费用, 则其医疗保险费用是由在职职工的缴费来供养的, 但在并非所有在职职工能保证在职期间完全不发生任何医疗费用损失, 所以在职职工的缴费也同时是为自己而缴纳, 所以就如一些专家所言, 他们承受了双重缴费责任, 这对在职参保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3 实践意义
3.1 有利于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和人力资源流动
《社会保险法》关于退休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是要缴满规定的年限 (通常是男25年, 女20年) , 若在退休时缴费未满, 则缴满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以后, 劳动力流动已经成为常态, 转移接续难题成为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 同时阻挠了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尽管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09]191号) , 《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 (试行) 》及《社会保险法》等文件对医疗保险转接问题作出了指示, 然而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 (主要是地市级) , 而且各地政策各有不同, 所以当参保者跨统筹地区就业时, 仍会面临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具体说来, 跨统筹地区的劳动者, 其缴费年限在实际操作中却不能简单合并或折算, 导致衔接困难, 使得劳动者尤其是退休后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受到损失。王宗凡认为城镇职工医保关系接续的障碍实质上医保统筹基金不能转移 (这也是职工在职期间的权益积累) , 造成了地方之间医保利益关系的不平衡, 即流出方得到了由退休权益形成的基金积累, 但无需承担将来兑现退休权益的义务, 流入方则不仅没有得到该职工单位缴纳的统筹金额却要承担将来的兑现退休权益、支付退休待遇的责任, 由于上述的文件只规定了个人账户转移, 加上地方本位主义的影响, 转移接续和异地报销也确实困难重重。
若实行退休职工缴费甚至是终身缴费政策, 则无论对于流入地还是流出地, 都有退休职工的缴费, 使得现收现付性质更加明显, 则这一步将成为解决医保关系转移困难, 异地结算困难等问题的突破口, 进而能够破除这一阻碍人力资源流动的障碍, 促进人力资源流动和配置的优化, 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3.2 有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趋势是实现制度的大整合。《“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十八大报告等文件均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16年1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中正式提出整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了达成“全民医保”和医疗保险资源分配的社会公平正义目标, 今后居民医保也要和职工医保合并, 最终完成“三保合一”。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均实行终生缴费, 在最终达成“三保合一”之前的合并过程中, 若实行退休老人终生缴费有利于减少不合理的“职转居”现象, 并能在未来的筹资机制上实现并轨, 有助于医保管理的统一, 减少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主观不公平感。
3.3 缓解医疗保险代际矛盾, 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目前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 退休职工不用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就可以享受医保待遇。但是目前的制度是由过去的公费, 劳保医疗制度转变过来的, 在旧制度下并无基金积累, 对于这类人群, 国家所采取的不缴费政策是基于其历史贡献以及过去并不是很高的人均寿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形势的变化, 我国人均寿命和医疗费用水平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根据2015年《世界卫生统计》, 我国男性和女性的平均寿命已分别达到74岁和77岁, 均高出世界平均水平, 截至2015年末, 我国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已达2.22亿人, 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6.1%;我国医疗费用年均增长率为14.2%, 医保支出压力很大, 人社部副部长游均指出我国退休职工平均医疗费用支出为在职者的4倍, 占参保人约为四分之一的退休职工却消耗了医保支出的65%。
所以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退休职工的不缴费做法使得缴费的重担压在在职者身上, 且由于医疗保险的现收现付性质, 在职职工的缴费既是供养自己一代又供养老一代, 承担了双重缴费负担, 是把老龄化的经济负担承包给了在职一代, 这是代际上的不公平和矛盾。实行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 是缓解代际矛盾的方法之一, 同时也是可持续发展的要件之一, 即医保制度既能满足当代人需求, 也能保证下一代人的权益不受损。
4 其他注意事项
4.1 完善制度比筹集基金的意义更大
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压力, 任何所采取措施的实质就是“开源节流”。而实行退休职工缴费属于“开源”范畴。要实现长久性开源效果, 或者是提高缴费率, 或者是将医疗保险的制度覆盖面扩大, 然而在国家降低企业负担, 调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号召下是不太现实的, 而经过2009年开始的新医改后, 我国医保制度的制度覆盖率超过90%, 扩面也无法再达到良好的“开源”效果了。这时对在制度内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却不用缴费的退休职工实行缴费政策, 实现“开源”, 显然无法让人信服, 并且出于社会保险刚性需求影响, 遭到反对就并不奇怪了。
杨燕绥认为, 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推行退休职工缴费甚至是终身缴费是合理的, 而且有不少国家是这样的, 但她表示对用作缓解医保基金收支压力而言却是次优选择, 最优选择应该是要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 把其中不合理的“水分”去除, 否则由于医疗服务供方或需方道德风险产生的诱导式医疗消费的无限增长, 是任何资金都难以填完的。
因此, 实行该政策, 达到退休职工和在职者的责任合理分担, 符合医疗保险的权利义务对应的参保者义务, 即完善医疗保险筹资机制的制度建设意义比“开源”效果更大。所以应该以这点为前提, 而不是因为医保基金缺口才实行缴费政策, 不然与老年人权益保障原则相违背。
4.2 提高政府投入, 解决隐性债务问题
要建立合理分担、可持续的医保筹资机制, 势必要厘清政府, 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筹资不能仅靠单位和个人, 而要开拓多渠道筹资路径, 改变目前筹资单一化状况, 更重要的是政府投入需要增加。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归根结底是以国家为责任主体的, 政府的必要投入是不可缺少的。然而我国职工医保基金需待亏空出现时, 才由财政出面来补贴, 政府投入存在一定缺位, 在财政部2015年预算中, 财政补贴只占职工医保基金收入的0.8%, 政府在医疗整体投入中的占比不到20%。所以我国财政支出结构需要得到优化, 加大对社会保障领域的财政投入, 可以看出其中的上升空间还是相当大的。
同时还要注意隐性债务问题。在1998年正式发文建立职工医保制度之前, 过去公费劳保医疗是职工和国家 (单位) 间以低工资高福利的隐性契约形式而建立起来的, 即使制度转轨, 使得隐性债务显性化, 并转嫁给了新的职工医保制度, 但这份契约仍然存在, 隐性债务问题要由政府来解决。董朝晖认为, 通过制度的改革措施即“制度内消化”是无法完全解决隐性债务问题的, 而是需要注入外来资金即“制度外消化”来作为转轨费用填补隐性债务, 政府可以发行债券融资或是划拨国有资产等。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约莫30年间, 国有资产积累了近6000万亿元, 过去职工的“缴费”可以视为融进了国有资产中了。
实行退休职工医保缴费政策之前, 需要政府主体责任的体现, 厘清医保关系各方责任, 妥善解决旧制度下的隐性债务问题,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新旧问题交织, 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为后续改革 (缴费为其中之一) 奠定基础。
4.3 因地制宜, 因人而异, 做好缴费设计工作
网上民意调查发现大多数人不接受退休缴保的做法, 很大程度上基于缴费造成生活负担的担忧。对此, 需要合理设计缴费方案, 使人们能够认同并接受。
关于如何缴纳, 目前社会上有不同的建议:其一, 一种建议是, 职工在职期间的医保缴费属于权益积累, 若职工退休后继续缴费, 则应适当调低医保费率来做到收支平衡。
其二,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 退休人员只是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 而不是全部缴费。我国的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即使是终生缴费, 但实行的是“政府补助+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 无论年轻或年老。所以, 即使退休人员缴费, 其费率应最多设定为退休金的2%, 约每人每月45元, 剩余约135元需政府补贴。
其三, 建议提高养老金, 来弥补退休人员缴费增加的经济负担。退休人员就可把增加的退休金部分, 用来缴纳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 这样既可以不增加退休人员负担又可以实现职工医保的开源。因此, 该建议是实行医疗保险改革和养老保险改革联动。
此外, 王超群 (2013) 等建议实行退休职工分类缴费机制:对于养老金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缴费养老金标准的退休者的缴费, 可采取由政府按照最低缴费养老金的2%进行代缴, 而对于养老金水平高于最低缴费养老金的退休老人缴费, 可采取由个人缴费的方式。
5 结论
在2016年初, 针对退休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观点在社会上出现了激烈的辩论, 广大网民也反对这一政策的出台。不过本文认为不少人可能对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特点及所存在的问题是不甚了解的, 部分媒体也出现以标题吸引读者的“标题党”行为, 存在误导人们认识的可能性。然而结合专家学者和人社部的回应, 该项政策的本意应该是作为建立一个合理公平稳定的筹资机制的一部分, 而且处于研究阶段, 并不是如人们所想象的那般, 会立刻按照某一费率“一刀切”地让所有退休职工缴纳费用。
这项政策需要配套各项改革措施才能实施, 例如“三医联动”改革, 法律修改, 公共政策听证问询等等, 所以它并不是孤立地来运行, 只是作为医疗保险制度综合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 从这点看, 改革的方向并没有错, 但是不能以医疗保险基金存在压力这个理由而让退休职工“掏腰包”, 这也无法让人信服。医疗保险毕竟还是社会保险体系的一支而不是广泛的社会福利制度, 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需要每个参保者的权利义务对应起来。该政策的酝酿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就如上文所述, 北京市在2016年7月已经在着手研究这一政策, 作为地方上的尝试, 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及运行效果, 有待日后观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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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林枫, 朱梦璐, 吴宝林等.再谈医疗保险个人账户[J].中国卫生经济, 2016, (2) :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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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王宗凡.医保关系转接难的症结与出路[J].中国社会保障, 2011, (3) .
[6]王超群, 张翼, 杨宜勇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老人终生缴费制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2013, (5) :7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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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燕绥.退休缴费是次优选择[J].当代工人, 2016, (7) :34.
3.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书 篇三
关键词: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现状分析
一、前言
对于我国企业员工而言,基本养老制度的建立不但有利于解决企业员工养老问题,同时也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从目前我国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实行来看,在养老保险制度规定下,企业和员工按照既定的比例进行保费缴纳。但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企业员工养老保险要想满足实际需要,实现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增长,就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优化,不但要积极实行企业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还要在缴费金额上做出调整,以保证企业员工养老保险达到预期目标。
二、我国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主要内容
1、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企业缴纳和职工个人缴费两大部分,企业按本单位缴费工资总额的20%左右缴纳,全部划入社会统筹,职工缴费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在缴纳比例上,企业与员工的比例是固定的,职工的缴费金额是随着工资总额的增加而上升的。
2、企业职工退休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月支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基本养老金的组成包含三方面内容,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这几部分的设计较为合理。
3、退休以后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家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根据现有养老金制度的规定,养老金发放标准是弹性,需要适时的根据社会总体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当前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认识不深,许多人甚至存在一定的误解,认为钱放在养老保险里面不安全,等自己退休了不见得会拿到等额的钱。
三、我国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中存在的问题
1、企业员工认为养老保险缴费不安全,不如放在自己手里把握。
随着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费金额的逐年上调,许多职工都感受到了一定的经济压力,对养老保险缴费不安全性的担忧也愈演愈烈。之所以造成这种误解,主要原因在于养老保险金缴存和支取不透明,容易使企业职工产生必然的担忧。
2、企业员工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缺乏足够的了解,缴费信心不够。
目前许多企业员工都认为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全面保障养老的,不管缴纳不缴纳,或者缴纳多少,都应该获得应有的待遇。这一认识反映出了企业职工对养老保险制度的认识非常肤浅。由于这种错误认识,企业员工在养老保险缴费方面不够积极,造成企业养老保险收缴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难。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调整变化过多过快,没有一个相对稳定期。
由于我国各地区企业实际情况不一样,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需要根据地区情况进行细节调整。但是受到区域经济发展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制度调整速度快导致了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不稳定。
4、按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发展趋势来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保障水平未来将会较大幅度地降低。
由于退休职工的增多,在保证现有缴纳比例不变的情况下,养老保险缴纳金额与发放金额不对等,长期下去,将会导致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空账现象的出现。
5、对于企业年金的管理和监管还需要明确规定。
目前部分企业为了弥补养老保险的不足,根据企业发展实际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但是由于企业年金属于企业内部行为,在管理和监管上还存在一定的空白,需要进一步明确。
四、我国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探讨
1、深入研究和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暴露出来的问题,形成一个在较长时间内相对稳定的政策。
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上,应结合各地区实际,建立长期稳定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保证企业养老保险取得积极效果。
2、完善与企业发展相适应的企业年金制度,避免平均主义分配。
企业年金制度建立,不但要使其成为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同时也要注重年金制度的差异性,不能使企业年金沦为大锅饭。
3、根据企业养老保险发放实际,合理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考虑到企业养老保险空账的风险,企业应在养老保险缴纳比例上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合理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五、结论
通过本文的分析可知,在我国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中,要想保证企业员工基本养老制度发挥积极作用,使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满足实际需要,就要认真分析企业员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容及优缺点,积极优化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过程,从政策层面、保险缴纳层面入手,确保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缴纳取得积极效果,满足企业员工养老需要,为企业员工提供有力的养老保障。
参考文献:
[1] 王璐;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哈尔滨工程大学;2006年
[2] 何义华;矿业公司劳动保险管理系统研制与实施[D];电子科技大学;2006年
[3] 李国华;我国公务员养老制度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研究[D];国防科学技术大学;2005年
[4] 李薇;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D];吉林大学;2006年
[5] 朱玉君;我国养老保险领域投机行为的治理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6年
4.社保缴纳证明 篇四
2、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是由社会电脑系统打印出来并加盖社保局公章才有效。不可伪造。
3、到社会保险缴纳地的社保机构开具。
申请书
**社保局:
本人***身份证号:********************(电脑号为:*********),目前在**********公司就职,现因个人购买住房需要打印社保证明,请贵局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加盖指纹):
以上是个人的申请还需要单位的一个申请格式和上面的差不多就成申请书
**社保局:
兹有我公司***身份证号:********************(电脑号为:*********),现因个人购买住房需要打印社保证明,请贵局给予办理。
特此申请。
申请人单位(加盖公章):
申请日期:
目前,用人单位及个人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已成为各部门进行资格审核认证的重要内容。为做好开具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工作,加强对开具对象的跟踪管理,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由申报服务一科在其《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卡信息查询表》上加盖业务公章。对需加盖中心公章的,经申报服务一科科长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二、对单位需出具单位(或职工)参保缴费证明的,稽核一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或介绍信,在审核其参保缴费情况后开具证明,经分管主任和主任审核同意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对参保面不足、缴费明显不实、有欠费的单位,稽核一科应要求其立即进行自查整改,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列入稽核对象,实行跟踪管理。
三、对单位因参加企业年金需出具参保缴费证明的,申报服务二科凭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和书面申请,根据《转发部社保中心〈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通知〉》(苏社险管19号)规定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未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在表格中注明情况),经分管主任和主任签字后到综合科加盖中心公章。
5.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书 篇五
我怀孕后,总是收到保险推销人员的电话,询问我是否需要购买一份商业生育险。对方说,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有限,只是报销产检和生产的一般费用,而商业生育险的报销对象,除了产妇还包括新生儿。
正巧,闺蜜生产中因为种种原因,手术中大出血,经过抢救脱离了危险,但是手术费花了近两万元。我咨询医生,有些孕妇怀孕时会出现恶性葡萄胎、胎盘早剥、子痫症、羊水栓塞等危险症状。看后,我才知道怀孕可能面临这么多风险,也意识到保险推销人员说的未雨绸缪有一定道理。
请问,我还需要额外购买商业生育险吗?
上海 任秦秦
任女士:
生育保险是国家对生育女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它除了报销职工的产检和生产费用外,还提供生育津贴。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
而商业生育险则主要针对准妈妈怀孕和生产期间有可能发生的意外风险,以及新生儿的先天性残疾和死亡等风险。有些商业生育险会增加住院的报销项目,但也仅仅局限在发生意外的报销。像正常的分娩或剖腹产等费用,商业生育险一般是不报销的。
由此可知,生育保险和商业生育险的报销范围是完全不同。是否需要额外购买商业生育险,要看你个人的经济条件以及身体条件来决定。另外,还想提醒你的是,不要因为个别发生的孕期危险症状和医生的话而感到困扰,生活中真正发生这些危险的概率是很低的。孕期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到医院去做产检,才是你和宝宝最好的保险。
6.放弃缴纳社保声明书 篇六
北京市中西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于 年 月 日与公司(下称“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本人考虑到自身情况,我坚决自愿放弃应由公司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费用。
今后无论本人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本人应当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由公司一并补缴;若补缴时遇社保基数调整,则其调高部分造成的全部费用由本人承担。除补缴社保费用外,从欠缴之日起,本人按日承担所有的滞纳金,同时赔偿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特此声明!
7.户口缴纳养老保险 篇七
问:不是本地户口的从业人员,想参保可以办理吗?如果以后回原户口所在地该怎么办?如果一直在本地干到退休年龄能领上养老金吗?
答:陕西省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以属地为原则,而与户口所在地没有直接的关系。异地户口且已在本地从业的个体工商户或务工人员,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均可在从业地办理参保,如果以后回到原户口所在地重新从业的人员,可办理转移,在当地社保机构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后接续参保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直在本地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论户籍在何地,可在最后参保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在该地社保机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劳社厅函190号文件]
问:我是农村户口,想参保可以办理吗?如果以后回老家该怎么办?
答:对于农村户口的人员,办理参保必须是在城镇从业的进城务工人员或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参保时要出据相关从业证明,符合条件的可以办理。如果后期回老家,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原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缴费,按照规定可办理接续、转移、继承或退付养老保险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根据陕社保发()108号文件]
问:已经参保缴费多年了,现因户口迁出要到异地生活和居住,我的养老保险关系能随同转移吗?
答、参保人员户口迁入异地居住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是可以转移和接续的。转移时只要提供清楚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基本信息,本人凭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去转入地养老保险机构接续关系,转移前后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陕劳发()6号文件、陕劳社发(2002)64号文件]
问:我明明足额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可对账单的数字和缴的钱不一致。这是怎么回事呢?
答:我们国家实行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其中“账”就是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建立在个人缴费基础上的,它是由个人缴费的8%划入组成的,因此,个人账户的数字就不是自已的实际缴费金额。
8.单位没有缴纳养老保险 篇八
和诉讼吗?
(2011-07-18 12:16:01)经常有人问:“单位从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我可以告单位吗?”,我办理的劳动纠纷案件中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单位从来没有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或者只缴纳了工伤、失业保险而未缴纳养老保险等其他险种,更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我们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或诉状里要求单位缴纳五险一金或者补交五险一金的申请或诉讼请求,最后都无一例外的被劳动争议仲裁委或法院驳回。
面临这样的问题,我一般是这样回答当事人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但重庆的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受理。”
首先,我们看看为什么说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法院应当受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12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23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33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35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44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53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83条: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77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最高人民法院是这样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五、《重庆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办法》是这样规定的:
第2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办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以上法律、地方法规到司法解释来看,都无一例外的规定了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只要单位未缴纳五险一金中任何一种保险,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话,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都应当受理(仲裁是必须的前置程序)。
其次,我们看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和法院依据什么不受理。
2001年4月3日,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一个通知,即《关于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的通知》(渝劳社办发[2001]79号),内容是:“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目前,我市各地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不为其依法缴纳或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而到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各级人民法院的申诉案件不断增加。鉴于该类案件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经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该类养老保险争议受理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没有缴纳或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养老保险金,劳动者要求补缴的申诉不属于司法权管辖的范畴,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二、对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自行缴纳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劳动者已经缴纳,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返还。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应作实体审理。
三、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欠缴的养老保险金,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可告之劳动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
以上就是重庆市各级劳动仲裁委和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养老保险争议(其实已经扩大至社会保险争议)的依据。这个《通知》现在还有效,它居然能够推翻前面列举的那么多部法律和司法解释,效力层次的确是太高了!
最后,我们谈谈解决办法。
1、劳动者在尚未退休的情况下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了,只能向本地劳动局内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至于劳动监察大队是否查处就只能听天由命了。不听天由命的,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追究其行政不作为呢?理论上可以,但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本人在实践中还没有遇到过。
2、若劳动者在已经达到退休年龄的情况下,发现单位在养老保险的缴纳上有问题的,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其依据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1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因以上司法解释只约束法院,不能约束劳动争议仲裁委,所以若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受理,劳动者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
9.缴纳社保的证明 篇九
一、需填报的表格及附报资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及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一式两份)并在所管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龋相关证件如下:(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3)地税登记证;(4)私营企业如相关证件无法清楚地认定其单位性质,应补报能证明其私营性质的相关资料(如:工商部门的证明、国税登记证、验资报告等)。(5)事业单位应附有关事业单位成立的文件批复。(6)驻汉办事处应附总公司或总机构的授权书。附报资料:新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市的职工还需提供户口或者暂住证复印件)以上证件同时需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二、表格填报说明:
1、社会保险登记表“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号”栏号码。“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单位类型”、“隶属关系”:根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照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2、在职职工增减异动明细表:“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提供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其个人编号待录入微机产生。(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可按新增办理。(2)“续保”:原参加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动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在流动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动窗口的停保手续。(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如果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如果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如果是单位要求员工写,只是违法的,写了也无效。
2、如果是员工个人原因要求放弃社保,则只需写一份简单的声明即可:
放弃办理社保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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