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律责任研究论文(精选8篇)
1.会计法律责任研究论文 篇一
一、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概念
经济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规定或由于某种事实状态符合经济法的特别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1] 关于它的名称,学界主要有:经济责任、经济法责任和经济法律责任等不同的称谓,但绝大多数赞成使用“经济法责任”,[2] 本文亦认为采用“经济法责任”的表述比较恰当。经济责任是一个泛化了的概念,其内涵与外延非常模糊,不适合作为法学术语用于经济法学理论和法律术语用于经济法实践;经济法律责任则容易造成“经济法律”和“经济法”的混同,使人误认为是所有经济法律规定的责任,而且,由于约定俗成的原因,法学中通常将“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民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简称为“行政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简称为“刑事责任”,容易引起人们将“经济法律责任”简称为“经济责任”的误会。因此,本文采用“经济法责任”作为经济法上之法律责任的专用术语。
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从广义来说,应该是所有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违反社会化契约的约定而对其他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在第二章中,我们分析了独立审计法律关系的结构,认为它是一个多层主体构成的社会化契约关系。第一层主体是政府,政府接受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委托,作为公众的代理人,有义务对企业经营管理当局作审计监督;第二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协会,有限政府的审计监督行为并不是由自己亲自实施,而是通过制定系统的独立审计制度,培育行业协会这样的社会中间力量,由社会团体行使政府代理职能;第三层主体是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行业协会通过一定的控制手段吸纳合格的会员来具体从事审计业务,并向公众提供审计信息;第四层主体是企业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他们根据各自不同的需要采用审计成果,同时通过企业给注册会计师支付审计公费,通过国家税收的形式支付政府代理费。[3]
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中,不同的主体负有不同的义务,相应的应当承担不同的责任。政府的契约责任根据本国采取的审计管理体制不同而不同,采行业自律型管理体制的,政府(国家)只承担立法等抽象行为的义务,而不负具体的契约责任。采政府干预管理体制的,政府应当负有监管的责任,这种责任本质上说是一种委托代理责任,如果政府监管不力,利益相关者可以有两个途径补救:一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政府履行监管义务;一是利益相关者自行监督,付出的监督成本由政府赔偿。当然上述途径仅是理论探讨,世界上还没有这方面的实例。不过,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政府自知能力有限,一般都不主动承担具体监管义务,而是将此义务给予民间组织,如美国在前由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管理。但是,行业协会从资金、人员、技术等诸方面都与会员有密切联系,不可能纯粹地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因此行业自律有天然的缺陷。于是,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SOX)规定了一个新模式,即成立一个新的民间非营利机构-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代表公众利益对审计进行监督。PCAOB由五人组成,其中三人是代表公众利益的非会计专业人士。SOX的出台,使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趋于完善,在PCAOB成立以前,行业协会既代表会员利益,又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监督会员,往往会产生利益冲突;PCAOB成立之后,使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的组织独立,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关系得到理顺,能更好的保障各方利益。
在市场经济不健全的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制度安排,政府往往把自己享有的行政权力与应当履行的经济义务混而不分,过度崇尚国家强制力管理,而对代理缺位或失误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谈不上什么政府责任的问题。
“第三部门”(含行业协会和独立监督组织)的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义务在于制定职业标准、选择合格执业人员及对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其责任在于它监督缺位后应承担的后果。如果第三部门没有适当履行监督职责,利益相关者应当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强制履行。因为“第三部门”是非营利的民间组织,其经费来自于会员的会费,不可能有财产赔偿的能力,因此不能也不可能追究它的财产责任。
对于注册会计师违反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应当承担多重责任。首先是财产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造成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具体赔偿的范围我们将在以后章节详细论述;其次应当承担伦理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不但损害了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而且损害了行业的声誉,应当受到行业协会的警告、公开谴责和降低信用等级等制裁;第三是行为责任,根据需要,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监督机构可以要求注册会计师公开声明更正错误、暂停执业、进行业务和职业道德学习等;最后,如果注册会计师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职业道德水平,行业组织可以撤销其注册,使之丧失从事审计业务的能力,承担能力责任。
虽然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体结构十分复杂,但是该社会化契约是以提供独立审计服务的注册会计师为中心建立的,人们最关心的而且最复杂的是注册会计师违反契约的责任,本文研究的主题也仅限于此。因此,我们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作狭义理解,仅指注册会计师的经济法责任。本文所称的“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除本节外,均指“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
我们要探讨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否有独特的具体形态,首先要确定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范围,因为责任范围决定了责任形态的表现形式,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总体来说,法律责任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既有的法律关系的制度,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社会化的契约关系,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为全社会提供客观公正的会计信息,其成果的受众广泛。在证券市场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是法定的公共信息,这种信息是对公众公司披露的财务信息进行鉴证的信息。通过独立审计的鉴证,既提高了公众公司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又可以帮助投资者对投资对象进行判断和离析,从而维护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形式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委托人委托来启动的,实质上注册会计师审计是被审计人的法定义务,审计的成果并不是仅仅为委托人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权威的公共信息。因此,我们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是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在于责任的基础关系是应社会整体利益需要缔结的,在于缔结社会化契约的利益相关者是对独立审计制度的信赖,在于注册会计师提供的审计信息属于公众信息,还在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目的是保障社会整体利益。那么,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应当限定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使社会成本增加的范围内。怎样具体判断增加了多少社会成本呢?我们需要对社会审计成本与社会审计收益进行比较分析。
常识告诉我们,对于利益相关者来说,如果审计的收益与审计的成本之间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就不会产生审计的需求,独立审计制度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对于注册会计师来说,如果他们收取的审计公费与可能承担的审计责任的差额达不到他们预期的水平,他们也没有提供审计服务的动力,独立审计制度也不可能存在。由于独立审计是社会化契约,契约当事人听命于利益相
关者整体,具体的个人对既定的社会化契约往往只能接受,所以,以上的利益对比应当从宏观上来分析。先分析审计需求,假设在没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1,损失率为P,损失为L1=I1・P;在有审计监督的情况下,利益相关者的投入为I2,预期收益为(B+I2),如果审计失败,利益相关者的损失为L2=I2・P,假设利益相关者信赖审计,I2>I1.如果按照传统民法的契约责任赔偿原则,审计失败后,利益相关者获取的赔偿应当为(B+I2)。再分析审计供给,假定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公费是A,预期的审计失败率为Pa,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其民事责任只考虑具体案件的损害,以及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即是否给予了受害人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补偿。而对于社会化契约而言,它不仅要考虑案件的具体当事人,而且要考虑具体案件的责任后果对整个社会和整个制度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对于审计失败的赔偿大于C的话,势必损害独立审计职业,造成行业萎缩;如果赔偿小于(L2-L1)的话,势必造成独立审计没有任何经济价值,利益相关者没有需求的积极性,社会将失去一项有力的监督制度。因此,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审计失败的财产责任L只能在这样的范围内:(L2-L1)
三、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责任的具体形式
利益相关者缔结独立审计社会化契约的主要目的是取得经济收益的最大化,独立审计的经济法责任首先应当保护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保护经济利益的直接方式就是对利益相关者的经济损失进行适当的补偿,因此,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一个主要形式就是财产责任形式。财产责任就是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应当给予利益相关者经济赔偿的责任。财产责任一方面可以使利益相关者的损失得到弥补,维持利益相关者要素投入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使不勤勉尽职的注册会计师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虽然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与民事责任的财产责任形式表面上是一致的,但实际上有质的不同,上面我们对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作推理的时候已经强调过,经济法的财产责任是对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失进行补偿,是关注利益相关者整体受损的情况,而民事责任关注的是具体的个人受损的情况;经济法责任确定经济补偿的范围是基于社会利益与社会成本平衡的考虑,而民事责任是基于对具体受害人是否能给予充分补偿的考虑。
对审计失败负有过错的注册会计师除了应当承担财产责任外,还应当承担财产以外的其他责任。这种责任的直接诱因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为了保证职业的生存,必须采取措施提高自己可以承受的赔偿能力。上面我们提到,注册会计师可能承担的最大赔偿额是C=A/Pa,为了提高C,一方面可以增加A,另一方面减小Pa.增加审计公费并不是注册会计师行业一方可以决定的,而是需要在社会化契约谈判中得到利益相关者的认可,归根到底由社会审计成本的承受力来决定。因此,从注册会计师行业自身来说,只有一个途径提高赔偿能力,那就是采取措施减小审计失败率。为了减小审计失败率,行业协会必须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前面我们说过,行业协会引导注册会计师提供独立审计服务,其本质是代政府履行代理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经济职能,那么政府也有动力将行业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措施法律化,使之成为独立审计制度的组成部分,这些由注册会计师协会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措施就成为注册会计师因审计失败必须承担的经济法责任。
这些非财产性的经济法责任根据采取的措施不同可以分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伦理责任是道德与法律的融合,指注册会计师违反了职业道德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不是我们平常认为的大公无私,他人至上,而是从事该职业起码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强调伦理责任并不是经济法的首创,其实民法的契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等都含有伦理因素。[4] 注册会计师伦理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包括:对注册会计师,协会给予警告、公开谴责;对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给予公开谴责、降低信用等级等。行为责任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自己的过失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具体形式是要求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二是限制或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能力,注册会计师审计是专业性强,知识更新快的行业,如果注册会计师不重视继续教育,一段时间后,可能自己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独立审计的`基本要求,业务能力达不到专业要求的水平本身就是注册会计师最不可接受的主观过失。对于不能胜任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采取措施暂停其执业,并给予其业务培训,提高他的业务能力。所谓限制行为能力,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暂停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能力责任则是剥夺注册会计师从事独立审计的权利能力,对于严重违反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则的当事人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协会应当给予最严厉的制裁,将之清除出注册会计师的队伍。具体措施是注销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登记,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执照。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
前两节我们通过分析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形态,揭示独立审计民事责任理论的缺陷,行政责任代替经济法责任的弊端,从正反两方面论证了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客观存在,下面我们总结一下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特征,使这一新兴的法律责任在理论上有更完整的形象。
(一)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注册会计师对社会承担的责任
我们认为,注册会计师与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社会化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注册会计师是独立审计的受托人,社会公众(包括公司管理当局的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是实质上的委托人。这样,注册会计师受到社会化契约的约束,必须全面履行契约规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不能明确指出具体的责任相对个体,只能认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相对社会公众。至于社会公众中,具体到哪些人有权接受损害赔偿,是根据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归责基础和构成要件,从社会成本上作判断。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只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才是社会化契约的当事人,无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人仍然是社会化契约的主体,只是他们仅享有相对不完整的权利,如享有利用或者不利用社会化契约成果的权利。因此,在社会化契约中,原权利和救济权利是相对分离的。
而民事责任完全不同,民事责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是原子化个体对原子化个体的责任,即特定私权主体对特定私权主体的责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或侵犯对方的权利时,使对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同样的不利后果,以使受害人被破坏的平等地位和被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民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范围也是确定可知的,权利主体的原权
利和救济权利是统一的,这种确定的、具体的权利只需要形式正义就可能得到实现。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国家的责任。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法规定的义务,会使国家受到损害,法律便迫使加害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修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这是个体对国家的责任。追究一个行政违法者的行政责任是国家权力的一种表现,不同于经济法和民法,追究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是权利人救济权利的实现。权力的实现和权利的救济是有本质区别的。在责任的形式方面,三种责任都有财产责任的形式,经济法和行政法还存在非财产责任的形式,如注册会计师因过错审计失败,可能要承受暂停执业的经济法责任和罚款的行政责任;如果三种责任都以财产的形式承担的话,行政责任的受益者是国家,如罚款的款项要归于国库,不属于任何个人,经济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受益者都是具体的个人。
(二)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并重的责任
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中,注册会计师既要对公众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财产责任,又要对社会承担一系列的非财产责任,我们把这些非财产责任概括称为伦理责任、行为责任和能力责任。所谓伦理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应受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开谴责、警告,对会计师事务所降低信用等级等为内容的责任;所谓行为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暂停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指定的范围、以指定的方式公告更正审计报告为内容的责任,或者要求注册会计师停业学习,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能力责任是指以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终止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执业资格为内容的责任。[5] 与经济法责任不同,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行政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虽然行政责任也采用行政罚款等方式,但主要是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给予拘禁、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方式;而经济法责任既有财产责任,又有非财产责任,且二者并重,难分主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自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以来,一直是以追究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为主,辅之以刑事责任。这些行政责任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政府主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营业、撤销注册,对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暂停执业和吊销执照;《证券法》规定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会计师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以及证监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撤销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证券从业资格等。在经济法理论中,有学者把类似注册会计师的这些现在称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制度统统拉入经济法责任之中,认为《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本身就属于经济法部门,其责任当然是经济法责任。这种“胡子眉毛一把抓”的“抢地盘”似的观点我不敢苟同。一方面,它混淆了经济法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它对经济法责任简单化,既不利于经济法学的完善,也不利于整个法学的发展。我们认为,学科的划分,是以研究的方便为导向的,立法是以法的适用方便为导向的,从立法技术上考虑,一项具体的法律,必然是不同的法律规范综合,为什么非要硬拉一个什么法属于经济法呢?为什么把分明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生硬的认为是经济法的规范呢?如果真要这样的话,自然就会产生真正的经济法研究受到忽视,经济法学的研究成果无法转化为立法、司法实践,经济法学得不到其他法学的认同的不良后果。
我们应该正视,在我国现行的《注册会计师法》和《证券法》中,还没有真正意义的经济法责任的规定,这些法律把一些本属经济法责任的内容视为行政责任,把追究的权力赋予给有关国家机关,这是我国立法的缺陷,而这种缺陷很大程度上在于我国经济法理论的落后。当然,明确提出经济法概念的国家并不多,但是这并不会妨碍这些国家对实质的经济法理论的研究,也并不影响在这些国家对我们所称的“经济法”的立法,如美国就有世界上竞相借鉴的证券立法和注册会计师立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研究中,长期以来把国家的经济职能与政治职能混同,强调国家强制力在经济法中的作用,走向了偏误,这种偏误表现在责任理论上就陷入行政责任之中不能自拔。再者,我国的经济法研究忽视了“第三部门”在经济法责任中的作用,[6] 现有的立法往往把会计师协会这样有权追究责任的行业组织视为行政法的授权主体,它们追究的责任归类于行政责任,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第三部门”制度的一种不完整的引进,使得我国的社会组织立法呈现出“四不象”的混乱。
本文主张我国应当给予被称为“第三部门”的社会组织完整的法律地位,承担起代表社会公众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经济法非财产责任的重任,[7] 以区别于通过政府部门追究的行政责任。
(三)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是补偿性与惩诫性相结合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中有关财产的任是要求注册会计师承担财产损失的不利后果,客观上具有惩罚的意义,同时,与民事责任一样,还具有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补偿意义。至于民事责任是否具有惩罚性,观点并非一致。有人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依据平等原则,民事责任只能具有补偿性,不能具有惩罚性,因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谈不上谁惩罚谁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法律责任是国家法律对行为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是以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作后盾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的秩序强制分配给行为人的负担,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两者的观点都有合理的方面,但我们不能忽视的是,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在于给予受损人以补偿,使受损人恢复到损害前的状况,民法是通过这种对旧有权利的维护来维护现有的社会秩序,而不是通过对行为人的处罚来维持社会秩序。认识这一点对区别民事责任与经济法责任是有意义的,民事责任的补偿性体现了“可预见性”和“充分性”特征,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如在违约责任中,当事人只对相对人承担责任,责任的范围限于约定的范围,侵权责任虽然具有对世性,但只有受侵害者才具有请求赔偿的资格,受到侵害的人毕竟是可确定特定人,对于受害者,行为人必须给予充分的补偿,使受害人恢复到受侵害前的状态。在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中,受害主体众多,往往是不确定的,但是注册会计师不可能对不确定的每一个受损人都给予经济补偿,只能通过归责基础作出适当的判断,确定有权请求赔偿的主体,对他们的损害,注册会计师也只能给予适当的赔偿,而不一定是充分的赔偿。因此,经济法的财产责任一方面表现为补偿性,另一方面也表现为惩罚性,其责任功能不是以维护受侵害时的原状,而是为了维护现实的社会秩序。
经济法责任除了财产责任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功能外,其非财产责任具有惩诫性。经济法的惩诫性是与行政法的国家惩罚性不同的一种特性,“惩罚”表现为一种国家的权力,包括财产责任的惩罚性也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而“惩诫”包括“惩罚”和“教育”,主要是体现一种权利(不是权力),社会组织的惩诫权利形式上来源于国家法律的授权,但本质上是通过社会化契约获得的社会公
众的授权,它不是一种国家授予的政治性权力,而是社会公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得到的委托授权。
(四)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认定高度复杂和技术化
证券市场是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资本市场,与商品市场相比,证券市场的供需主体及决定供需变化的因素与机制更加复杂。从市场主体来看,从政府到企业、从机构到个人,形形色色,非常广泛,他们在市场中的地位、对市场的熟悉程度、对市场的要求千差万别。从市场构成来看,不同主体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内部运作机制各不相同。从交易工具来看,有债券、股票、基金及金融衍生商品等,各类工具在性质、交易方式、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既自成体系又彼此联系。从价格形成机制来看,证券实质上是市场对资本未来预期收益的货币折现,其预期收益受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所属行业前景、经营者能力、个人及社会心理等多种因素影响,具有较强的不确定性。从投资人的动机来看,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机行为相互伴生,难以预测和控制的投机行为往往造成市场的剧烈波动。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投资者投资受损之后,往往很难认定究竟是由哪些因素造成的,即使是可以大致确定引发损失的因素,也很难把损失在复杂因素中定量分配。
独立审计是高度专业化和技术化的专家服务活动,审计人员需要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会计信息的鉴证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技术过程,没有专业背景的受害人和并非从事审计专业的法官很难判断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有审计虚假、未尽职业谨慎,也很难认定受害人的损失与注册会计师的损害行为中存在的因果关系。
以上两种高度复杂和技术化的事物加和在一起,更增加了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的复杂性和追究责任的难度,使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经济法责任具有其他法律责任所不能比拟的特殊属性。
注:
[1] 翟继光:《经济法责任研究》,210.45.216.238/~fxy/lawreview/lr5/jjfzryj.htm.
[2] 管斌等:《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法商研究》第2期。
2.会计法律责任研究论文 篇二
1 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基础分析
1.1 经济学基础
张娟、郑晓旭(2007)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社会责任会计,通过对福利经济学原理的分析,认为福利经济学是社会责任会计的经济学理论基础,并从外部性等方面分析了社会责任会计2个方面的内容。
陈银飞、姜苑(2004)从“外部效应”角度指出,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在迫求利润的同时也应履行社会责任,应根据社会边际收益等于社会边际成本来确定生产。这就需要从社会的角度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进行计量和报告。
1.2 会计学基础
陈文华、石敏宅(1997)指出,现代会计的受托责任范围包括以体现企业经济效益为主的经济责任和以体现社会效益为主的社会责任2个方面,企业的受托责任关系要求企业自身承担社会责任。
1.3 哲学基础
陈银飞、姜苑(2004)认为,社会责任会计就是在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哲学理念的指导下,充分考虑企业对外部的影响,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陈文华、石敏宅(1997)认为,从整体和部分的哲学观点出发,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是社会的一部分,是人格化的经济人。企业不仅要提高经济效益,还应提高社会效益,并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1.4 社会基础
杨虹南(2008)认为,企业从自身的长远发展考虑,为了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也愿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这在客观上为推行社会责任会计提供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和环境。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并非偶然,而是有其内在的必然性,是社会经济学、会计学、哲学及社会学等理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深厚的理论为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社会责任会计反映了企业运行方式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所要承担的责任,以及企业价值判断标准。
2 社会责任会计与市场效应的结合——实证研究
目前,国内外关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呈增加的趋势,研究方法也逐渐多样化,许多学者以实证研究方法通过资本市场上的有关数据分析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有用性及必要性。
2.1 档案式研究法
沈洪涛、杨熠(2008)得出结论: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具有价值相关性,其披露的数量和质量与股票收益率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沈洪涛、金婷婷(2006)认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表现不同的公司在规模和盈利能力上存在显著的差异。刘长翠、孔晓婷(2006)在其研究中通过资产负债率研究公司财务状况与承担社会责任的关系。陈玉清、马丽丽(2005)认为,现阶段市场对企业社会贡献信息反应不灵敏,主要是受行业差异的影响。Homer·H.Johnson (2003)提出,承担社会责任并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与公司的财务表现存在相关性,财务表现良好会推动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2.2 问卷调查法
宋献中、龚明晓(2006)认为,企业会计年报中的社会责任信息的决策价值和公共关系价值都不高;专业人士对社会责任信息价值评价时,认为信息的性质、形式、质量特征对决策和公关的作用不同。
2.3 案例分析法
阳秋林、黄珍文、曹钻(2002)指出,社会责任会计难以实施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及会计人员素质低。他们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社会责任会计对我国经济的作用。
上述研究通过实证检验回答了“公司社会责任信息在我国是否有用”这一基本问题,虽然结论有所不同,但是说明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存在的问题及其应改进的地方。同时,表明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市场反应不够灵敏。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实证研究方法多为档案研究方法。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渐完善,通过资本市场的有关数据验证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将利于社会责任会计的发展。笔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并非可有可无的信息,它会影响公司价值,从而对资源配置产生影响。随着我国新时期建设和谐社会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投资者对公司社会责任日益重视,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重要性将日益凸现。
3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最终要提供会计信息,以此反映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这是社会责任会计的目标。有关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成果很多,本文归纳总结为以下几点。
3.1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沈洪涛、金婷婷(2006)分析指出,上市公司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主要集中在社区方面,而对环境、员工、产品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较少。阳秋林(2005)认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除了社会积累率和社会贡献率外,还应该包括改善生态环境的贡献、对社会福利的贡献、人力资源方面的贡献、提供产品和维修服务的贡献、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等。黎精明(2004)指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内容很不全面,散见于会计信息中,缺乏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进行独立报告的意识。阳秋林、黄珍文、曹钻(2002)的调查表明,目前我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总体水平不高,总的来说,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要好于经营效益差的企业,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要好于私营企业。Schoenfeld(1978)对德国、瑞士和奥地利等国家的公司进行研究发现,由于社会责任公告缺乏统一的标准格式导致企业间存在许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
上述的研究表明:不同国家由于社会体制、特定社会文化、企业领导人的认识及企业实力等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对社会责任信息进行披露的内容也有很大不同。即使在同一个国家,往往也存在着不同的公告形式。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公司年报缺乏统一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标准,当然这也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有很大的关系。
3.2 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价值
宋献中、龚明晓(2006)的调查研究显示,企业年报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决策价值和公共关系价值都不大。陈玉清、马丽丽(2005)的研究表明:总体上,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社会责任贡献信息与股价的相关性不显著,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不够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对股价解释能力的行业差别较大。Bethune(1998)提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可以为企业增加利润。Rao,Hamilton(1996)和Frootman(1997)指出,公司不承担社会责任或不合法规的表现会影响公司的市场价值。
上述研究主要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对于信息使用者来说是否有价值,而对其是否影响企业的价值国内外学者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结论,但是各国学者都一致认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和企业价值有关,只是这种关系程度不同。笔者认为,企业的良好的社会形象在自由竞争市场中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能为企业创造价值。而履行社会责任,能为企业创造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形象并争取社会公众和企业职工对企业长远发展的支持和帮助。这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会影响企业的市场价值。
4 对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总体评价
从上述研究状况看,我国对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起步较晚。由于我国企业主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忽视社会责任目标,而且有关法规尚不健全或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缺乏约束机制,因此,企业极少披露有关的社会责任信息。在目前这种情况下,社会责任会计仍仅仅处于会计学者和职业团体的理论研究之下,在实务中应用极少,而且这种研究也主要是以概念性的探讨、重要性的分析、国外研究状况的介绍为主,在确认、计量、记录、披露等方面研究成果较少。
社会责任会计的作用在于它可以计量和反映企业一定时期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利于政府加强宏观管理和控制,促使企业目标与社会目标、微观效益与宏观效益保持一致,避免企业追求自身利益而忽视社会利益,从而引导企业注重社会效益,减少社会成本。社会责任会计作为会计的新领域,改变了人们传统的思维方式,扩大了会计信息的使用范围,为会计理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通过综述得出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成果:①社会责任会计的产生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这是社会责任会计发展的前提。目前,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社会责任的计量和披露。②我国学者通过实证研究对社会责任会计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领域得以不断拓展。③有关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日益成熟。但是,社会责任会计目前仍有许多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如何建立广泛的企业社会责任观;建立什么样的社会责任会计体系理论框架;采用何种切实可行的计量方法;如何计量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如何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这些问题都是今后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方向。可以肯定,随着社会公众对企业要求的不断提高,各国政府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关注度越来越高,随着理论界对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效益计量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改进,社会责任会计必将成为现代会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E
摘要:目前,学术界越来越关注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文章在阅读国内外有关社会责任会计文献的基础上,对社会责任会计理论研究、实证研究及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进行综述,并提出今后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方向。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理论基础,实证研究,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1]张娟,郑晓旭.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社会责任会计[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5).
[2]陈银飞,姜苑.浅谈社会责任会计的理论渊源[J].四川会计, 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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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阳秋林.架构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指标分析体系[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5(2).
[5]阳秋林.构建中国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的新框架[J].财会研究, 2005(6).
3.会计法律责任研究论文 篇三
关键词:会计政策与会计方法 职业判断 信息质量 使命
0 引言
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性越来紧密,尤其是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各项经济管理制度要与世界经济管理制度相接轨,会计作为重要的企业管理方式,我国会计制度受到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比较大,尤其是对于一些会计事务不再按照具体的准则进行处理,而是给予会计人员较大的自主判断权。会计人员的自主判断并不是会计人员可以随意的进行会计事务处理,而是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并按照一定的会计标准进行。会计职业判断受到外界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因此如何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保证会计职业判断的质量,是当前会计人员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 会计政策、会计方法选择的必然性加大了会计职业判断空间
1.1 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增加了会计职业判断空间。我国企业经验范围广泛,并且对外经济环境复杂,依靠会计准则等对具体会计行为进行规定是不可实现的,也是不现实的,而只能通过制定一般性的会计制度规定,给予总体性的规范,对具体的会计事务可以赋予会计人员自主判断。因此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一定的会计准则自主选择合适的会计事务处理方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企业面临的会计环境也越来越复杂,对于相同会计事务的处理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因此为适应经济发展环境,会计政策、准则为企业提供了更大的选择空间,增加了会计人员自主判断的范围。
1.2 相关会计法规之间的冲突增加了职业判断的范围。目前分析我国有关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发现它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以及冲突的地方,而这些矛盾的地方就会为会计处理事项的选择提供很大的自主空间,会计人员可以利用这些矛盾的弊端选择不同的会计判断依据,而对于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的结果需要按照其判断的会计准则等进行分析。
1.3 受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我国会计规范对会计职业判断的要求逐步提高。由于各国之间的会计准则不相同,而为了协调国际之间的经济贸易活动,国际会计准则赋予了会计人员较大的职业判断。近年来我国的世界经济活动越来越广泛,为适应世界经济活动,我国的会计事务处理也不能做到面面俱到,因此我国的会计事务处理准则也在积极的向国际会计准则靠拢,赋予会计人员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而与此同时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要不断的提高,对此我国加大了对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要求。
2 会计职业判断水平和出发点直接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职业判断的概念就是会计人员依据理论基础按照相关的会计法则对会计事项的处理等使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进行选择、判断的过程。
2.1 会计专业技术决定会计判断水平,判断水平的不同影响会计信息质量。会计职业判断是依靠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并且结合对企业的日常会计事务的了解,遵照一定的会计准则而做出的一种会计判读。不同的会计人员他们的基础知识不同,他们对于会计事务的处理认识也就不同,专业知识丰富的会计人员就可以根据自己的知识体系对会计事务进行准确的判断,而专业知识差的会计人员他们在面对复杂的会计事务时不能在第一时间进行准确的判断,导致其判断的会计事务信息存在瑕疵。
2.2 会计判断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主观意识,因此主观意识影响着信息质量。会计人员职业判断在选择什么样的会计准则、原则时一般是按照自己的主观意识而定的,尤其是在会计具体事项处理中更能体现出会计人员的主观意识,而如果会计人员的主观意识存在一些私利行为就会导致会计信息的不真实。
2.3 会计职业判断的空间选择决定会计职业判断,职业判断结果对会计信息产生极大的影响。会计职业判断空间的选择使得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事务处理时,企业管理者为了操作会计信息,他们就会要求会计人员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会计判断准则,而忽视社会公益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
3 忠实履行会计职业责任是会计人员的使命
3.1 会计人员正确履行会计职业判断职能,需要会计人员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首先会计人员应该从理论基础上入手,理论基础是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基础,只有会计人员具备相应的理论基础才能够保证他们在面对复杂的会计环境时能够做出准确的判断;其次增加会计人员的实践经验,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事项时要多注意积累经验并且注意判断技巧;最后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职业判断空间的扩增,赋予会计人员更大的自主权,因此会计人员进行信息作弊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加,对此需要强化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增强他们的工作责任感。
3.2 增强会计法则制度建设,提高会计人员运用职业判断的能力,首先会计人员在运用会计职业判断时一定要遵照相关的会计法规,并且会计人员做出的会计判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其次会计事项处理要以公允反映为准绳,以此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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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学红.浅谈会计差错更正、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的方法[J]. 软件·教学,2013(9).
4.会计法律责任研究论文 篇四
司法会计学是法学中研究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机制、方法和对策的一门边缘学科。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就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情况、现状及如何发展这一教育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能有所促进。
一、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及教育的回顾
“司法会计” (Judicial 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来源于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一般称之为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有译为“法务会计”)。
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法律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总结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科学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目前已有几所学校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亦有博士研究生涉猎该专业研究。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内容,但在
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历史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学习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会计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问题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
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法律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目前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经济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企业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到,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也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后者使得我们现实中诉讼人员进行查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司法会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以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这些立法缺陷,与立法者缺乏司法会计学教育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而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及司法会计检验结论等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是证据法所需要研究的立法问题。另外,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技术活动,除了一般法律的规范外,还需要有与法律相联系的技术标准做依据,其中,专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是离不开相关立法指导的。所以,司法会计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司法会计实践所需的人才,即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学教育提高素质。
(四)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力于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司法会计学是司法实践中应用面极大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司法会计学的基础理论看,它所研究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司法会计活动机制、财会错误原理等内容,都是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分类、诉讼原理及社会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重要法学理论;从司法会计检查学内容看,它所提供的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嫌疑账项的发现及查证方法,是法学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诉讼原理;从司法会计鉴定学内容讲,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达要求等内容,也是法学理论中应当揭示的一些原理。因此,司法会计学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学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开展,则必然对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五)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的发展,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法律事务中也将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逐步升温。据《参考消息》报道,早在《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就发表了对未来热门职业的跟踪调查结果:在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庭会计”。我国近年来会计学界也有人士发表文章探讨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一些文章还认为,法务会计是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这些都表明培养司法会计学专业人才,既符合国际上未来人才需求的趋势,也是发展国内、国际经济所必需的。
四、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展望
(一)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层次及目标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包括财务及账务的检查、帐务验证、鉴别判定和证据审查等。因此,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教育的层次和目标是不同的。
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到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但对司法会计学掌握的层次要求会有所不同;其次,所有涉及经济法学(含经济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原理知识;第三,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会计学技术人员)则需要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及各种司法会计技术。
根据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普及级教育。普及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及办理一般诉讼业务的诉讼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司法会计取证手段、组
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二层次是业务级教育。业务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办理涉及经济业务案件的诉讼人员和经济侦查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各种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三层次是专业级教育。专业级教育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和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
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内容看:第一层次教育,主要是有选择的开设《司法会计学概论》,首次教育约需20至70课时;第二层次教育,需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首次教育约需140课时;第三层次教育,则还需要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和鉴定实务,首次教育约需260课时。
(二)司法会计专业的设置
20世纪80年代后期,笔者曾呼吁在综合性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学专业,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大学教育的开展来推动司法会计学的研究,但未能引起共鸣。90年代,一些财经类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学专业,笔者也多次与此类院校的会计学专家探讨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问题,结果也是常常碰壁。会计学界人士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太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二是,师资难寻-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们因看不到司法会计学的前景都不愿转行搞司法会计学教学;三是,不承认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性-认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到司法实践中再进行学习。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该专业将于前形成竞争趋势。一则,司法会计学专门人才的市场较大,且作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未来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方向;二则,与目前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相比较,司法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开设的专业课程还要多,既然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置专业方向,司法会计更应当开设专业方向;三则,司法会计学虽然属于应用学科,但由于其所依托的学科-财务会计学比较抽象,其学科内容较法医学、物证学更为抽象,而学历教育中应当集中解决比较抽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边干边学的应当以较为直观的学习内容为主。
目前,有些会计学界人士提出,可以通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来解决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有可取之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中应当处理好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学问题,司法会计学科是有其独立性的,并非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相加。
(三)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急需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应当提高重视程度。无论法学的学历教育部门还是职业教育部门,都应当把司法会计学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把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起来。
二是,师资的培养问题。应当通过研究生教育来培养一批司法会计学的教师人才。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教学困难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大学教授与相关部门科研人员联合带研究生的做法解决。
三是,相关教材、教学参考材料及案例集、习题集的编写事项。我国现有的一些司法会计学教材普遍存在系统性不强的问题。只有认真地加以解决,才能发展好司法会计学教育。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可以采取大学与实际工作部门合作研究开发的路子。
随着我国诉讼科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未来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理论和技术的应用将会在诉讼中普及,司法会计活动也将会置于相关技术标准下统一实施,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也会受到应有的重视。可以相信,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具有广阔前景。
注:本文原发表于“现代法学教育论坛”会议,略有修改。
5.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与法律责任 篇五
一、会计继续教育管理
(一)概念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持续接受一定形式的、有组织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优化知识结构,不断提高和保持其专业 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会计人员通过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更新会计知识和掌握新技 能,对做好会计工作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二)继续教育的法律依据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 员的教育和培训应当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 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2006 年 1 1 月 20 日,财政部根据《会计法》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发 布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对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关于继续教育规定的具体内容
1、继续教育时间: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24 小时。
2、继续教育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二、会计从业资格登记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等级管理,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从业资格证书登记包括:上岗注册登 记、离岗备案、调转登记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一)注册登记 《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 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1、对象: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2、时间: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 90 日内
3、主管部门: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4、提交的资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 的证明
×市 2009 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
填表日期: 基 础 信 息 姓名 档案号码 会计证书: 年 月 日 性别 发证日期 身份证号 编号:
年 IC 卡: 注 册 登 记 情 况 变 更 登 记 情 况 所在单位名称 上岗注册登记 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从事会计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离岗备案登记 学历(学位)毕业学
校 会计专业技术 资格 会计行政职务 通讯地址 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奖惩情况 培训内容 继续教育情况
1、无
2、初级
3、中级
4、高级 取得 时间 原单位名称 离岗时间
月
发证 机关
单位审核(盖章)年 月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专业 毕业日期 年 月 取得 方式
手机:
1、评审
2、考试
3、考评
1、一般会计人员、2、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机构负责人
4、总会计师
5、其他
培训课时
调 转 登 记 情 况
调出单位名称 调入单位名称 调出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经办人 年月日 调入地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盖章)经办人 年月日
本人承诺对所填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表中
1、“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是指: 会计机构负责人(1)(会计主管人员)(2); 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7)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8)总账;(9)财务会 计报告编制;(10)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2、本表一式三份,本人持一份,单位、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各存一份。
(二)离岗备案登记 《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 6 个月的(不含 6 个月),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三)调转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 工作的,应当办理调转登记。
1、同区调转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 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 90 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 记;(1)条件:同区调动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2)时间: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 90 日内(3)手续: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 明,办理调转登记
2、异地调转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 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90 日 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人单位所 在地区的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1)办理调出手续: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2)办调入手续: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90 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 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人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 入手续。
(四)变更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 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具体内容参见注册登记表的内容。
1、登记信息及时更新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 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信息。
2、更新的信息内容 持证人员下列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 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1)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2)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3)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4)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5)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除此之外,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监督检查
1、检查的形式 取消的年检,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2、检查的内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 实施监督检查:(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 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反法律所应该承担的法律上不利的后果。《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四章规定了违反该办法的法律责任。
(一)从业资格考试中的法律责任
1、取消考试成绩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2、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 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二)登记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持证人员未按照规定办
理注册、调转登 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三)援引会计法的法律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 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 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1、违反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42 条)(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2)私设会计账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 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 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 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 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 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 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43 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 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单位任用不符合规定会计从业人员的责任
1、单位任用未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 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 公告。
2、单位任用没有从业资格的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 令改正,并对单位罚款 3000-5 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罚款 2000-2 万元的罚款。
(五)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 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 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例如,某市工商局局长贾某的女儿大学毕业,被其父亲安排到单位财务科上班,临时 管理会计档案,该单位会计王某认为局长的其女儿没有会计从业资格,提出异议,局长不满,打击报复王会计,王会计辞职调当地另一家单位继续从事会计工作,但是未办理调转手续。后来王会计就将此事反映给了当地会计从业管理机构,该机构工作人员李某将举报的信息和 检举材料转交给了工商局长。从管理办法的角度进行分析涉及的法律问题:
1、从事会计工作的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王会计应当办理调转登记手续(持从业资格证书,新单位会计工作证明,填写调转 登记表,在 90 日内办理)不办理转手续,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告。
3、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王会计有权检举
6.浅谈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 篇六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债权人的贷款审核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如果由于会计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关利益主体损失时,就会追究相应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会计人员需承担相应的会计责任,而为企业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亦会因未能通过审计发现和披露企业会计资料中存在的错误、舞弊和企业经营风险,而会被追究其审计责任。因此,如何正确划分企业的会计责任和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对于保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促使会计信息提供者依法履行职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正常经济秩序有着重要作用。
一、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划分
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不能相互替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是承担会计责任的主体。由于现代审计受其自身的审计技术、审计方法、审计成本等固有审计风险的限制,对于单位负责人的会计造假行为,注册会计师即使具有应有的职业谨慎,有时也很难发现所有的错误和舞弊。因此,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只能合理地保证会计报表使用人确定已审计会计报表的可靠程度,会计报表使用人不能苛求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提供绝对保证,不能因为会计报表已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就认为注册会计师是会计报表质量的绝对保证人和责任人。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当注册会计师完全遵循了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规范时,仍有可能没有发现会计报表中的某些错误的漏报,以致出具了与事实不相称的审计报告。这种情况下,由于注册会计师已按职业规范执业,就不能认定是审计失败,也无须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而由于注册会计师不具备专业胜任能力或没有尽到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依据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或与被审计单位合谋舞弊,出具了虚假、错误的审计报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借口会计报表是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提供而不承担过失责任。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具体界定
(一)下列行为应界定为单位的会计责任
1.违反《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及进行会计核算。如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设一套或多套账簿,造成企业的会计资料不真实、不完整。
2.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虚假会计报表。如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会计报表;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随意调节利润;用以资信等为目的的非法定资产评估增值,随意调增其资产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通过关联交易,运用不合理的交易价格,或在交易未实现的情况下,进行调节企业的收益;对应确认或披露的损失、负债不予确认或披露;通过虚假的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虚构利润,粉饰会计报表。
3.违反国家及地方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故意隐瞒应纳税事项,对应税经济事项不作账务处理,逃避纳税;购买、虚开或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非法取得纳税凭证行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税收优惠及其他违反税收法规行为。
4.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企业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应认定为企业会计责任。如不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对提供给注册会计师的资料进行伪造、变造;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要求提供资料原件或复印件拒绝提供的;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拒绝回答或不如实回答解释有关情况,导致注册会计师误解的;对注册会计师要求执行的审计程序不给予必要配合或有意设置障碍,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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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加强责任成本会计应用研究 篇七
责任会计是成本会计管理的一个分支,是一种现代化的管理方法。责任会计与成本会计不同在于责任会计以企业内部各责任中心为基础,而成本会计主要以产品为基础。建立责任会计是企业内部管理科学化的必然产物,责任会计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目的,利用价值形式建立各个责任中心,在各个行业都取得了广泛的关注和认可。责任会计主要对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耗费的资源分责任单位进行管理,通过责任单位的预算管理、差异分析以及监督考核等方法对企业内部资源进行高效的利用,从而提高企业内部的经济效益。责任成本与产品成本核算的内容都是企业内部所耗费的成本,只是工作的重点与分类标准不同。建立责任会计制度,更有利于统一企业内部目标,使每个责任单位、责任人都能积极投入到降低企业成本的工作中来,更容易协调各责任人和各责任单位的工作,提高效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二、企业加强责任成本会计策略
(一)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和内审制度
企业要推进责任成本会计工作的进展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制度。责任会计管理首先要建立责任中心,划分好各责任中心的层次。企业把成本目标分解到各责任中心,如成本中心、利润中心、资金中心,各责任中心再分解到各责任人。因此,责任中心需要简化,层次划分需要有科学依据,要使各责任中心能够有效协调。一般企业会建立二级核算体制,整个企业作为一级责任单位,把各个生产车间作为独立的责任单位。另外需要把原材料采购、供应和产品销售部门作为责任单位,使其能够综合考虑企业需要花费的费用,做好成本控制工作。给各责任单位设立科学的定额标准,使各责任单位能够根据责任目标进行材料的采购、供应,产品的生产、销售等,同时也便于对各个责任单位的成本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企业内部还应该建立价格体系,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进行交易时应该遵循内部价格体系,避免内部价格混乱,阻碍责任成本管理工作。为了更好地考核各责任单位的成本执行情况,企业需要建立内部审核机构和内部审核制度,定期对各责任单位的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财务状况与效益进行审计,为考核和奖惩提供必要的依据。
(二)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实现责任会计电算化
西方责任会计领先于中国成本会计发展,因此在责任会计管理实践中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结合国内和企业实际来推动企业内部责任会计的发展。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是保障责任成本会计管理有效实施的基础,可以促进成本会计信息在企业内部的有效、准确、及时的传递,节约大量时间和成本。因此,应建立覆盖所有责任单位的信息支持系统,实施企业责任成本会计工作的电算化,对责任成本会计工作的展开全方位的控制,也能使对责任单位成本管理工作的考核有据可依。通过责任成本会计电算化系统,设立科学的财务指标与责任成本控制指标,这样员工在执行责任成本工作时也会更加清晰有目标性。
(三)建立严格考核奖惩制度、提高核算人员素质
企业责任成本会计管理工作是一个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活动。要调动员工的积极性首先要使全体员工认识到责任会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其次需要建立严格的责任约束机制,在进行考核奖惩时需要考虑各责任单位的责任成本管理目标和个人的成本管理目标。这样以责任单位为成本控制中心,以责任成本目标与结果差异为基础,对个人与单位进行奖惩是保证内部控制职能发挥的重要手段。奖惩制度要严格到位,不能形同虚设,这样才能持续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各责任单位中心还应该配备高素质的核算人员,核算人员需要有相应的经验并及时参加培训,了解各项新的会计准则规定能解决和应对工作中的难题。
(四)企业加强责任成本实例分析
海尔集团自成立以来,在中国家电行业乃至海外市场一直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这利于海尔集团一直进行的跨越式发展。2001 年底开始,海尔集团在加强企业责任会计管理工作时提出了SUB建设思想,同时提出了编制SUB损益表的操作思路,将海尔集团的战备目标通过责任中心的分解落实到每个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将每个责任单位、每个责任人每天的工作信息转化为财务报表。每个独立的责任单位的核算人员需要为相应的责任单位编制独立的财务报表,以反映责任单位的经营绩效,便于企业集团及时做出战略调整。SUB损益表为企业集团提供了关于每个产品详细的投入、产出费用信息,也提供了每个人的工作效益信息,不仅满足了企业内部管理的需要,还为各责任单位的考核奖惩提供了具体明确的信息。SUB的建立使每人责任人的目标与企业集团相一致,极大地调动了员工的积极性,真正实现了全员、全过程、全方面的企业责任会计管理,满足了客户的需要,提升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增强了企业在行业以及国外市场的竞争力。
三、总结
责任成本会计作为成本会计的最新分支,对于促进管理会计与成本会计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立于不败之地则应该加强企业责任成本会计管理工作。责任会计突出责任核算、责任控制、责任考核与分配制度相结合的新型会计管理。要推进企业责任成本会计工作,首先应在企业内部建立一套完善、科学、全面的管理体系。其次,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环境变化设立科学的责任单位目标。引入内部价格体系和竞争机制,建立责任会计电算化系统,使各责任单位能够及时协调。严格执行奖惩制度,使责任会计工作能够在企业内部得到认可和持续发展。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会计成本在企业中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在企业中的战略地位也不断提升。成本控制已经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实力的主要手段。首先介绍责任成本的基本概念,提出企业加强责任成本工作的策略,并就企业如何加强责任成本工作进行实例分析。
8.会计法律责任研究论文 篇八
【关键词】企业会计;舞弊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从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现状来看,企业会计上市舞弊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社会秩序,给投资者造成了巨大权益损失。积极研究企业会计舞弊不仅可以维持证券市场稳定,也是保证投资者权益的主要方式,必须及时对其进行分析。
一、概述
目前会计舞弊定义还存在很大争议,经过查找并分析相关资料,将企业会计舞弊定义为:会计舞弊是会计行为者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有目的、有针对性、故意的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一种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会计舞弊最显著的特征是:第一,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是一种有计划、有目的的造假行为。第二,使用欺骗手段,违背了真实性原则,进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第三,舞弊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不正当利益,主要获得政治利益、经济利益等私人利益。第四,会计舞弊是一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方式。
二、分析企业会计舞弊行为产生的原因
第一,经济利益是舞弊的直接原因。经济利益是舞弊者造价的驱动力,舞弊者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顾风险进行利益驱逐。相关人员认为,一些公司成长速度缓慢时,就会在压力作用下产生舞弊行为。此外公司财务增长 速度、股价和公司历史都是舞弊产生的主要危险因素。
第二,公司治理机构缺陷是上市公司会计舞弊产生的内在基础。国内外相关均认为,公司治理机构完整性与企业信息真实性具有很大联系,只有在一个管理稳定、治理完善的企业中,才能保证会计行为的稳定运行。此外,企业内外部均可对决策者提供相关信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应成为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主要方式。一方面股权结构设置不合理,容易导致会计信息需求不足;另一方面,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失去了内部监督和制约职能。
第三,独立审计较缺乏。独立性是保证会计审计的灵魂。注册会计师已经成为跨级舞弊治理中不可缺少的建立机制,对会计舞弊治理具有很大作用。虽然会计舞弊与审计意见没有直接对应关系,但舞弊行为保留的审计意见已经成为舞弊发生的必然条件。在实际分析中,可以将审计理解为会计舞弊行为发生的信号。
三、我国会计舞弊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公司缺乏健全的治理结构
一方面不能满足中小股东财务监督权。虽然我国实施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股东的权利,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详细,不能结合实际对会计账簿的种类、范围和期限进行查阅,不能保护股东的权益,缺少实际操作。而且没有划分清正当和不正当目的的界限,成为了股东实行查账全的借口;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会制度不全面。董事会是企业中重要的部分,直接影响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目前我国董事会主要存在激励机制不健全,选聘机制不合理等问题;最后一方面,监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充分发挥其的作用。首先,监事会设置的办事机构都是兼职,不符合公司财政会计监督;其次,监事会成员绝大多数都是职工代表,主要为内部员工;最后,监事会任职资格没有详细规定,缺少财务检察权,不能发挥财务监督作用,经常会出现会计舞弊现象。
2.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处罚力度不够,《会计法》中对违法会计人员、单位责任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不够,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其次,没有规定详细的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以救济他人为目的,主要赔偿在社会中损失的利益。目前我国对企业会计舞弊法律监控主要存在重视行政和刑事责任轻视民事责任等问题。在我国发展成熟的市场环境中,不仅要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对监事会、董事会等责任进行追求,保证投资者的权益。
3.独立审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独立审计是一种防弊机制,注册跨级人员承担着会计信息风险、降低会计信息成本、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等责任,但是由于我国审计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导致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个人行为短期化发展。经过分析可知,独立审计法律规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现行注册的会计师聘任制度影响了独立审计独立性。很多会计事务所为了获得较多的业务,不得不根据政府官员指示形式一些业务,而且注册会计事务所数量较多、规模较小;第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监督管理不到位。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主要存在监督管理手段低下、监管人员缺乏等问题,财政监管流于形式,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质量;第三,行业门槛较低,法律责任较轻。我国会计事务所主要实施有限责任制和合伙制,影响了会计行为的发挥。
四、完善我国控制会计舞弊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企业内部监督
第一,完善监事会监督财务的制度。首先要及时完善监事会人资格规定,保证监事会的设定可以及时发现并解决财务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监事会必须具备财务、审计、法律等管理的水平,监事会内部员工必修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证书和会计资格证书,并具有从业经验。其次,划分清监事会财务职权,规定好监事的监督 权利、监督方式和首先,保证监事会检查权利的程序化进展。监事会可以对财会计报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财务状况、资金流量和编制方法等进行分析,保证董事会制定的会计报道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报告。
第二,建立健全审计委员会制度。首先,在审计委员会中选择独立董事。在实际操作中必须遵循:(1)选择候选人时,要求董事回避选择,避应利益问题造成财务问题;(2)对候选人独立任职做出明确规定。独立董事会任职不能超过3年,一般超过三年后留任董事会失去董事资格;(3)薪资问题给董事独立性造成了很大影响,可以利用独立董事会激励机制实现董事会和股东利益的统一。
2.完善注册会计师制度
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制度。首先,完善注册会计师监管制度。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在实际操作中,政府监管机构和自律监管机构必修寻找积极的切合点,可以设置主公司机构,使用整卷市场实现各方面信息分析,让财政部、证券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形成监管合力。其次,发挥审计的独立性。积极改变跨级事务所和审计单位的雇佣关系。积极改变会计事务所和设计单位的经济关系,保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隔断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的关系,让注册会计师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3.完善法律责任规定
一方面积极建设并完善民事赔偿制度,保证违法行为责任人必须承担异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还要完善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投资者的影响程度,确定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及时对违法乱纪的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另外,还要在民事责任方面,扩大会计舞弊遭受损失的组织和个人,主要为供应商、市场监督部门。
4.使用合理的审计技术和审计程序
只有应用合理的审计技术和程序,才能有效的实施审计程序控制。第一,加强实地观察和监测,在很多舞弊事件发生中,都可以利用观察和监测发现问题,所以必须加强观察;第二,加强复核性程序审查。审计人员不能及时发现舞弊行为的主要原因是仅仅关注当期会计数据,与之前数据发生了分离,所以必须强化程序审核,促进审计程序的进展。
五、结束语
本文主要对企业会计舞弊行为法律使用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了舞弊产生的原因和我国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结合我国企业会计针对性提出一些措施,希望可以及时解决企业会计行为法律使用问题,促进企业会计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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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凌薇.论会计舞弊法律规制的缺陷与改进[J].湖南师范大学,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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