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精选4篇)
1.《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 篇一
一、加大妇幼保健院档案管理部门的改革力度
为了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质量, 妇幼保健院档案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改革之路, 为更好地开展妇幼保健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要转变思想观念, 大胆探索, 勇于承担风险, 不断完善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质量、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水平。妇幼保健院档案管理部门的改革离不开妇幼保健院档案管理人员的任用和调动, 妇幼保健院应该积极实施人事改革方案, 实行幼保健院档案管理人员聘用制, 按岗定酬, 提高幼保健院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确保《出生医学证明》的齐全完整
建立完整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有利于新生儿落户建档工作的开展, 提高妇幼保健质量。妇幼保健院是经授权的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保健机构, 为了保证新生儿的出生信息完整性, 要加强妇幼保健管理工作, 以便为《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提供保障。妇幼保健院要针对不同的问题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 保证新生儿的出生信息完整地录入, 为日后的新生儿信息数据整理和分析提供保障。为此, 妇幼保健院档案管理部门为保证工作质量, 要积极推行改革、确保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的完整性, 确保《出生医学证明》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
三、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整理程序
规范《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及换发、补发的管理工作, 并在此基础上针对《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工作下发文件, 作出统一要求。文件规定,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具体由《出生医学证明》定点签发单位承担, 每名新生儿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后, 其《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和包括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病例复印件、父母双方身份证明、确认条等在内的相关材料由签发单位档案室 (病案室) 保管, 按照编号顺序归档, 单独存放, 由档案管理人员按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规范管理, 永久保存。
四、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
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规定辖区内的出生婴儿必须有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才能办理落户手续。为了使《出生医学证明》更具权威性, 决定让妇幼保健院行使对《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和发证管理, 而具有接生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持相关的证明才能到妇幼保健医院购证。为了依法规范母婴的保健服务, 经过查证对无接生证明的接生单位或个人者, 应该依法给予处罚, 以促进《出生医学证明》的规范化管理。
五、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要提高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工作的水平, 就离不开高素质的管理人员。然而, 目前大多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管理知识陈旧, 不能很好地胜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因此, 必须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首先, 必要加大对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培训资金的投入, 确保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档案管理人员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其次, 狠抓落实。要加大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切实提高幼保健院管理人员的专业技能。专业培训可以制定定期培训考核机制, 也可以不定期地开展讲座, 让相关的管理人员掌握专业技能。做好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培训计划, 定期、不定期地聘请档案行业、计算机行业的专家进行讲座;安排《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轮流进修;组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参观学习, 学习先进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技术和方法, 以便切实有效地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 更好地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张义涛.妇幼保健综合管理平台系统中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J].中国妇幼保健, 2011.26
[2] .谭玲琳.李宝娟, 董玲.《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化管理的潜在价值[J].管理论坛, 2013.12
[3] .彭建华.实施《出生医学证明》与妇幼保健联动管理促进妇幼保健工作[J].卫生软科学, 2010.06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 篇二
今年5月,长沙的徐女士顺利生下个大胖小子,然而等她想到要给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早就过了1个月的有效期。新版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台近一年,12月18日,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发布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出台以来的常见误区。如果像徐女士这样忽略了办理时间,时间如果拖至孩子出生后6个月以上,必须出具亲子关系证明。
湖南省妇幼保健院大产科主管护师赵敏提醒各位新手爸妈,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应在婴儿出生1个月内完成。因特殊原因出生后6个月以上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而申请首次签发,经确认新生儿在该院出生的便可以签发,但是必须提交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新生儿取名不能使用生僻字
市民孙耀方(化名)是大学语文老师,想让女儿叫孙瞐,寓意为“美丽的样子”。但是“瞐”字是生僻字,结果上户口时被告知无法录入。
赵敏解释,按照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婴儿的名字必须在8000余字的通用规范汉字表内,生僻字及繁体字不能上户口,必须符合派出所上户口系统要求。“有些字我们用电脑能打得出,但派出所的系统不会认可。”赵敏举例说,比如“菓”“浤”“珮”“澔”“浵”等字,就是她在日常办理工作中遇到过无法录入的字。
“出生医学证明”上的生日不能随意更改
另一种误区是,部分家长想让孩子提前入学,因此动了改出生日期的念头。刘女士的女儿生于9月,为了能提早上学,她希望能够把“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日期改成阴历生日,遭到了拒绝。
“新生儿已经办理出生人口登记,不能够换发出生医学证明。”赵敏表示,想把出生日期从公历改为农历,或是任何随意更改,都是不允许的。
(摘自 潇湘晨报)
3.《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 篇三
1、《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由扎兰屯市《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负责签发。
2、《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在接收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应向孕产妇或家属告知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所需提供的有效证件和信息,并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请领《出生医学证明》。
3、新生儿父母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2)新生儿姓名;
(3)孕产妇健康手册。
(4)《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4、新生儿父母委托人领取《出生医学证明》需要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和信息:
(1)新生儿父母共同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
(4)孕产妇健康手册。
(5)《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
5、对于新生儿母亲有效身份证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
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户口登记机关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应严格核对患者本人和所持证件,杜绝各种形式的冒名顶替(近年骗保的冒名顶替情况居多,应严格核对身份证、医保证<或农合证等医疗保险证明>,一经发现冒名顶替,立刻上报有关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办法
1、换发《出生医学证明》由扎兰屯市保健院负责换发。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换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
(1)由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相关证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而需变更新生儿姓名的。
(2)当事人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要求变更父亲或母亲信息的。
(3)无效《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换发《出生医学证明》,包括:
①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按照要求使用钢笔或碳素笔;
②《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
③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④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用其它印章代替的;⑤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⑥“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或涂改后盖章的;
3、自换发之日起原件同时作废,并由换发机构存档保留,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4、换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提供的材料: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原发证情况证明;污损的旧《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婴儿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换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填写内容应根据证明材料提供的真实情况进行换发打印。
《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办法
(一)补发对象:
1、2010年7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补发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底。
2、2010年7月1日开始,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补发对象由呼伦贝尔市保健所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3、补发对象包括非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和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
(二)补发办法:未办理户籍手续之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
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拆切按废证处理。
(三)补发所需材料:
1、丢失补办所需材料:
(1)申领人向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提出书面申请(填表)。
(2)并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助产单位证明、原签发单位证明)
(3)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加盖公章)。
(4)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是否落户证明)。
(6)现住区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7)登报声明原件。
2、非医疗机构出生的补办所需材料:
(1)新生儿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亲子关系声明”、有效身份证件或监护人证明。
(2)接产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
(3)新生儿父母双方户口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工作所在单位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
(4)辖区卫生院提供的调查核实证明。
(5)必要时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四)在本市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办法
1、在本市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跨补办《出生医学证明》由扎兰屯市妇幼保健院负责办理。
2、补办需提交的材料:
1)新生儿父母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新生儿姓名。
3)接生单位的首次签发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4)原签发单位出具没有开具《出生医学证明》的证明。
5)超过2年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没有落户的证明。
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 篇四
一、人口死亡医学证明的签发
人口死亡医学证明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根据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文件精神,居民需凭《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死亡证》)注销户籍及火化。
(一)《死亡证》签发对象为在中国大陆死亡的中国公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新生儿);签发单位为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证》签章后生效;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安部门必须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后三联一致)及《死亡调查记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私自涂改。
(二)死亡地点
1、在医疗卫生机构、来院途中死亡
由负责救治或者接诊的执业医师填写,并经所在医疗卫生单位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
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居委(村委)开具的居委(村委)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签发《死亡证》。
3、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
由家属或知情人联系辖区派出所,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死亡证》。非正常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害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含无名尸)。
二、补发
家属遗失《死亡证》,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和《补办死亡证申请书》向原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二至第四联。
三、办事(销户及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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