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精选10篇)
1.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篇一
市城乡规划局服务承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转变部门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服务质量,促进勤政廉政,真正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特制定本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实行政务工作四公开,即:政策法规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承诺服务公开、监督方式公开。尤其对审批项目、建设项目、规划项目等重大事项,要提高行政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预防和制止行业不正之风的发生。
三、及时受理有关当事人的办理申请,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的规定,在承诺期限内尽快为当事人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确保服务承诺制度全面有序实施,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服务承诺监督检查小组,负责对各处室服务承诺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服务承诺制度的执行情况要纳入各处室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作为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工作人员要做到礼貌热情、服务文明、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办理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要及时耐心与当事人解释、说明,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使用户满意、群众满意、社会满意。
第二章 承诺内容和服务标准
一、实行首问责任。工作人员在服务对象首次咨询或联系办事时,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对所问问题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负责及时联系相关人员接待处理。
二、开展预约服务。推行全天候无假日预约服务,只有服务对象事先约定,办证工作人员及时到位,对具备规定条件的,做到随到随办,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三、坚持挂牌上岗。上班时间内,工作人员须佩带胸卡或摆放桌牌,以方便建设单位和群众办事,并接受监督和投诉。
四、“一书两证”办理。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在其他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实行限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20天内(国家法定工作日,下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类)30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类)15天,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15天予以办理完毕。
五、勘察测绘管理。在申报资料齐全的条件下,在20个工作日完成丁级测绘单位资质审批和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和使用审批。
六、违法建设案件查处。自接到群众举报之时起,及时给于回复,或现场检查,其中在规划区范围内24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查处。自发现违法建设后,一般在2个工作日内送达违法建设停工通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处立案工作,在三个月内办结,重大或复杂案件经局领导批准可延长(不包括规划局以外的时间)。
七、保证服务质量。严格依据行政审批程序,做到“三快”:受理快、协调快、审批快。对申请人办理审批、审核、验收手续前进行电话咨询,即时答复;面谈咨询,即时答复,办理手续时,应发资料即时发放,做到服务优质高效。
八、接受监督投诉。设立监督投诉电话:8482087。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对违纪情况的投诉举报,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第三章 违诺责任
一、因本局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给当事人造成不便或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由单位领导与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并依据《兰州市规划局工作过错追究制度》,对工作人员给与相应的处理。
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市城乡规划局效能述职报告 篇二
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围绕推进安庆科学发展大局,着力抓好规划体制建设完善、内部制度完善、规划导则运行、批后监管教育警示、大宜城谋划建设、视野拓展开放“六大建设”,创新理念,抓住抓重,强化服务,奋发实干,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谋篇布局,建立了层级明确的规划体系。对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优化提升。组织编制了《XX市大宜城发展战略规划》,明晰了安庆经济社会发展愿景。组织编制了《XX市空间利用暨城市开发边界规划》,明确大宜城核心区约1820平方公里范围内生态底线,明确城市规划区901平方公里范围内生态网络体系、综合交通体系。超额完成了《政府工作报告》部署的15项专项规划编制。其中,大宜城综合交通规划、大宜城物流体系规划等4项专项规划已公布实施,城乡供电、医疗卫生设施、中小学布点等11项专项规划已组织专家评审。同时,还组织编制了城市防洪、城市抗震防灾等9个专项规划。推进了8县(市)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和87个美好乡村示范村以及207个中心村规划编制。
二、创新理念,开展了规划重要课题研究论证。组织开展了城市规划区生态控制线划定及可建设用地开发策略研究和“老城做减法、新城做加法”专题研究。强力推进老城改造和新城配套,组织编制了东部新城和北部新城规划提升暨单元规划,深化了XX市通风廊道规划研究、中心港区发展战略研究规划、集贤关地区项目策划研究、安庆石化管廊带迁建规划研究。组织开展了安庆石化油品码头选址和输油管线选线前期论证并形成专题选址论证报告提交市规委会审议。组织编制了《XX区背街后巷综合整治专项规划》,确定将XX区背街后巷分成特色型、标准型和提升型三种类型进行整治的思路,明确了背街后巷整治达到“挖掘历史文化积淀、体现街巷人文特色、打通微循环、改善交通和市容、提升城市品质”的目标。
三、强化服务,推进了重点项目规划建设进程。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庆火车站及站前广场、安庆高速出入口北移、岳武高速、望东长江大桥、石门湖航道整治、安庆新机场、内河航道升级、都市产业园、农产品大市场、菱湖风景区水环境治理、石塘湖截污工程、皖港深水港区码头集中区和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及民生工程项目建设的规划服务工作,推进城市道路网和大宜城快速通道项目建设。完成会展中心、“四馆”、奇隆公益性公墓、XX区渔民上岸工程、石门湖港一期工程、安庆石材文化产业园等15个重点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创新工作方式和方法,简化优化审批程序和流程。建立重点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公共基础服务设施、民生工程“四大绿色通道”,落实“六分开”和“四到位”措施,提升规划服务水平。共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7份,选址面积54.12公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4份,用地面积216.44公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3份,建筑面积210.04万平方米;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101份,建筑面积270.68万平方米;审查和公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154件。
四、建章立制,加强了规划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委会、项目审查委员会决策议事制度,提请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召开4次主任会议、13次专委会和2次项目审查会,研究106个规划重要议题。实行定期召开城乡规划业务例会制度,建立了规划与国土、建委、城管、人防等部门联动合作机制,共召开城乡规划业务例会49次,审查建设项目规划事项533个。扎实有效地组织开展了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立行立改,抓好建章立制。编制符合安庆实际的《XX市城市规划建设导则(试行)》和《工业厂房规划与建筑设计导则》,促进了规划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和高效化。修订完善了规划公示公告、规划核实、规划业务档案管理等9项规划管理制度,制定了公务接待、财务管理、考勤和请销假、车辆管理等16项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3.市城乡规划局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 篇三
2013年是**建市20周年,也是我市全面新版城市总体规划修编之年。在省住建厅精心指导下,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建设武汉城市圈副中心城市的工作目标,按照大力推进“五个跨越”、加快建设“五个城市”发展路径,全面深化改革,认真履行规划工作职能,积极服务城乡社会经济发展,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编制步伐不断加快
(一)全面总结规划。定期对规划编制、执行和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总结,完成规划实施报告。在此基础上,每两年一次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评估报告,理清城乡一体化发展思路,提出明确规划要求,并报送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9月份,除提交市人大审议总体规划外,还向市人大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施评估。
(二)全面打通规划。梳理现有规划,及时修改、提升和调整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能有效指导实施的规划。围绕规划难点、重点、热点问题,积极探索以城带乡工作方式,不断完善新区建设带动旧城改造工作方法,均衡公众利益,营造社会和谐。如:对老城区和城中村综合改造,按片区整体开发要求编制规划。采取“自下而上、反弹琵琶”改造方式,在尊重群众意愿、户户签订征用补偿协议的前提下,再进行申报老城区和城中村综合改造规划,通过以点带面,不断丰富阳光规划的民生关注机制。
(二)推行定量管理模式。根据“四线”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量化细化规划条件,作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依据,增加直观性和可测性。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没有纳入出让合同的,出让合同无效。规划条件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必须重新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予批准。
(三)实行过程动态管理。在决策阶段,通过定期召开规委会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分级分类讨论议题,形成民主、公开的规划科学决策机制。对影响城乡一体发展的管总性规划、区域性规划审查,将规委会与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专家技术审查会合并召开,通过填写意见票的形式,突出集体商讨,集行政和技术审查于一体。在工程管理阶段,规范“一书两证一核实”,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其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建设进行现场审核,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验收证书,对违反规划要求的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凡未经规划核实或规划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2013,我市主城区核发《选址意见书》2项、面积909220平方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1项、面积193427.23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4份、面积1282353平方米,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项、面积175150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4项、面积350256平方米,共完成了14个项目规划条件核实。
三、城市规划监督力度不断加大
(一)强化前置条件审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梳理规划要求,进行合法性、廉洁性审查后作为前置条件。认真落实前置条件审查“五制”,即办公例会制:所有申报项目都经办公例会集体讨论,把严规划入口关;咨询服务制:开展规划咨询,列明规划强制性要求,把实规划引导关;专家评审制:组织知名专家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把准规划技术关;批前听证和批后公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完善规划方案,把好规划公正关。
(二)扩大公众参与范围。及时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划方案,通过有效方式方便公众查询。在作出行政许可前后将依法需要公开的内容予以公示(法律规定可不公示的除外),并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现场将规划许可的证书编号、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四至红线等内容进行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将规划决策纳入市政府议事决策规程,设立专题委员,由规划属地政府部门、社会公众代表、专家代表组成。充分听取和吸纳公众意见,把决策从技术层面、政策层面向利益保护层面延伸。
(三)创新规划执法手段。将规划审批人员与规划监管人员合署办公,做到协调一致,统一行动。联合派出所和保安公司,组建“执法110”,实行快速反应,对违法建设做到发现早,判断准,打击狠,不留遗患。积极探索网格化管理模式,将村组社区、办事处、城管队员、基层民警纳入网络,建立村组社区每日巡查、办事处定期巡查、规划管理人员包片巡查、接受纪委督查的查违体系,夯实控违基础。
截至目前,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要求,出台了《**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网格化规划办法》等一系列文件,提高规划法制化建设水平。建立了规划管理短信通报平台,健全了“政府组织、部门联动”违法违章案件查处机制。共组织拆除规模以上拆除行动27次,拆除违法建设93227平方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51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000多万元。
4.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篇四
市委统战部、市政府办: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有关部门与民主党派、工商联对口联系工作,根据市政府统一安排与部署,市城乡规划局同民革铜陵市委对口联系,现将我局对口联系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口联系工作的主要作法和特点
我局在对口联系工作中,以提高规划效能、服务全市大建设大发展为中心环节,解放思想、勇于创新、强化管理、狠抓落实,坚持与民革铜陵市委加强联系与沟通,接受监督。上半年对口联系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特点如下:
(一)将对口联系工作作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的有效措施。
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抓好对口联系工作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转变机关工作作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重要契机和有效途径,建立了有分管领导,有责任科室,责任人的联系责任制。
(二)加强联系与沟通,扎实推进对口联系工作。通过全局人员的不懈努力和真情服务,许多科室与对口联系单位民革科室都建立了水乳交融的关系,真正的密切了干群关系。上半年以来,我局积极与对口联系单位民委就对口联系工作进行对接,重大会议邀请参加,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时向民革铜陵市委通报,征求意见建议,接受监督。2011年2月18日,我局召开了2010年度全市城乡规划系统总结表彰大会,会议特别邀请了民革铜陵市委主委吴少文参加。会上,吴主委勉励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再接再厉,加压苦干,为推动全市城乡规划工作再创新辉煌而努力奋斗。2011年3月4日下午,与民革铜陵市委召开对口联系工作座谈会,总结2010年对口联系工作,制定2011年上半年工作计划,并就加大双方对口联系工作,加强和完善工作方式、健全工作机制、丰富联系内容等方面交换了意见。2011年5月13日下午,我局结合“四提四促”大讨论活动,组织开展“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主题教育,邀请了民革铜陵市委领导参加,就对规划工作和局领导班子情况,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重要决策、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时通报,征求意见建议,接受监督。我局一直坚持与民革铜陵市委加强联系与沟通,对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及时征求意见,并就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及时通报民革铜陵市委,接受监督。对铜陵市新一轮总体规划编制、城中村规划改造、铜陵市地下综合管线普查、建设项目审批回访制度等重要决策、事项及重点工作邀请参加调查研究,了解进展情况,实现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
(四)定期、及时地提供规范性文件和刊物。为了让民革
-2-铜陵市委及时了解规划部门的工作动态,我局将《雕塑》、《城市规划》、《铜都规划》等刊物及时提供给民革铜陵市委,使他们更好地与我局做到日常工作与对口联系工作两不误、两促进。同时,积极提供服务指南,使其了解掌握规划业务办理流程,为开展各种社会咨询服务提供便利。
二、明年工作打算
一是进一步加强与民革铜陵市委的对口联系工作。
二是探索建立新的对口联系形式,结合新形势下城乡规划工作实际,进一步拓展对口联系内容。
三是聘请“特约人员”,将特约参政工作与对口联系工作结合起来,推动这两项工作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5.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篇五
工 作 汇 报
按照《中共XX市委组织部关于选派工作队开展“基层整顿、基础提升”帮扶工作的通知》(X发[2010]X号)的要求,选派市、县、乡有关单位人员组成工作队,开展该项工作。我们市规划局驻XX县XX乡XX村后进村整顿工作队于3月中旬入住所包村开展工作。现将入村后的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简要汇报:
一、认真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
摸清情况是开展后进村整顿的前提,因此入村后,我们采取召开村两委会、党员会、座谈会,实地考察,走访群众等多种方式调查了解,掌握了该村的基本情况。
XX村位于XX乡政府东1.5公里处,紧邻高速公路,有乡主干道穿街而过,1个自然村,分4个村民小组,共有1178人,276户,耕地1323亩,党员27名,村两委班子健全。该村农田水利基础建设良好,全村打20米以上机井46眼,实现了旱涝保收;2001年国家电网改造,全村都按照国家标准用上了合格电;该村社会事业发展良好,响应上级教育强县号召,建起了村小学,本村有一座私立初级中学,基础教育事业发展良好,现本村有59名大学生(其中研究生5名),全村参加新农村合作医疗人数985人,参保率83.6%。;该村商业发展已有一定基础,在上级全民创业政策号召下,全村邻路发展商铺76户,形成了集镇,有良好的农村市场
经营秩序,为周边群众生产、生活便利提供了较好的服务;村里有外出务工人员110多人。村里群众和谐共处,无派性、宗族斗争等矛盾,XX村已具备了一定发展基础,这为我们开展后进村整顿工作创造了条件。
二、深入排查存在问题,找出症结所在找出存在问题,查出原因是搞好后进村整顿的关键。我们通过调查走访摸底,排查出了XX村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后进的原因:
1、村两委班子年龄结构偏大,工作缺乏闯劲和力度,缺少活力和激情,发展思路不清晰,发展目标不明确;村里党员学习制度坚持不好。主要原因:村两委班子思想解放程度不够,开拓精神创新意识不强,没有做大做强本村事业的魄力,党员偏少且有外出务工者,组织学习比较困难。
2、阵地建设问题:村里没有自己的村委办公室和村所活动室,制度版面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电教设备缺失,政务、财务监督公开栏破旧、损坏。主要原因是村集体经济薄弱,没钱办事。
3、村庄规划及村容村貌问题:没有统一编制过村庄建设规划,村庄建设较乱,村容村貌无特色,存在脏乱差现像。村内沿公路建设了不少门面房,但疏于管理,乱摆摊,乱停放现象严重。沿街建筑材料乱堆乱放,生活垃圾随意丢弃。主要原因是宅基地划分缺乏规范;村街卫生缺乏统一管理。
4、经济发展问题:没有特色产业,以小山椒种植为主的特色农业,规模偏小,品种单一,生产、销售分散经营,产品深加工后续环节缺失。主要原因是村外出务工人员多,村内人员有能力者也在闲时做零工,对发展种植和农副业重视程度不够。
三、采取具体措施,开展整顿帮扶
确定有效措施,开展整顿帮扶,完成目标任务是后进村整顿的目的。我们在找准问题,分析原因的基础上,制定了有效的帮扶整顿工作方案和帮扶工作台帐,帮扶整顿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实施。
1、结合现在正在开展的第三批落实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并结合XX县委开展的“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创先争优”和“无职党员定岗定责”三项活动。目前,我们召开党员大会3次,村两委会10次。学习了党的新农村建设方针政策,明确了帮扶整顿工作任务。通过组织村两委成员、党员参观学习、培训提高,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视野、增强信心,使村两委班子真正成为推动科学发展、带领村民致富、维护农村稳定的坚强领导核心,驻村期间,把XX村建成“五好六有”村支部(委)。
2、2010年10月底前建设完成一处不小于90平方米的村级组织活动室,所有活动设施均按要求配备到位。在没有得到上级资金支持的情况下,我们请示规划局领导,自筹资金开始建设,目前已初步完成了选址及施工图设计,力争6月底开工建设,8份底完成整个村室建设及配套工程,计划
总投资10万元。同时,我们把村所建设与村级制度完善有机结合,村室建成后,使规范完善的村级制度体系全部制版上墙,配齐办公、电教等设备。
3、请有规划资质的单位对村庄建设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并研究制定出一套落实规划建设的有效办法,使村庄建设真正的能够按规划执行落实。4月分,我们请测绘队对XX中心村进行了测绘,测绘总面积近1.5平方公里。5月份,进行了村庄规划,现已基本完成,正准备申请评审,村庄规划总计投入资金6万元。
4、明确经济发展思路。通过进一步深入细致的市场调研,弄清小山椒的市场价格、销售情况和发展前景,充分运用“四议两公开”的工作方法,在小山椒种植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方面使全体村民达成共识,上下一心,共同努力,使这一本村的特色经济发展壮大。进行大棚种植尝试,推进高效农业带动;鼓励村民发展农副业,外出打工,增加经济收入。今年,XX村种植小山椒800多亩,比去年多200多亩,村支书开始了种植大棚佛手瓜的探索,成功后将其发展,起到有效的种植结构调整尝试,这些必将成为村民增收的基础。
市XX规划局驻XX乡XX村后进村整顿工作队
6.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篇六
第一节城乡规划行政执法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
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
一、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
区规划的;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
二、规划执法监督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
恢复使用的。
三、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
门。
第二节 行政执法考评
一、考评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与落实,包括组织领导、执法责任分解、执法责任公示、建立学法用法制度、开展法制宣传和培训等情况;
(二)法定职责的履行,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许可情况及行政处罚情况等,对行政执法过错及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情况;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落实,主要包括制定依法治理计划、执行过错追究和执法统计报告制度等情况;办理行政复议、行政投诉、行政应诉的情况;行政处罚备案情况;
(四)履行层级指导监督的情况;
(五)上级机关和社会各界的评价情况;
(六)其他行政执法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考评方式 考评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内容,采取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自查、专项检查、年终综合检查相结合,听取工作汇报、案卷评查、现场考察、召开座谈会和社会问卷调查相结合等形式。
三、考评结果的运用
考评结果与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挂钩,法制机构负责完成全系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报告,分别报各位分管领导审阅,由第一责任人签发,考评结果在局域网上公布,同时作为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之一。
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强化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规划行政执法考核评议是指实施规划行政执法机关对本机关的相关机构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
第三条 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工作。
第四条
考核评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公开、民主;
(二)社会评议与专家评议相结合 ;
(三)日常考评与年终考评相结合;
(四)奖罚分明。
第五条 实施规划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范围:
(一)规划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二)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第六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人事及法制机构组成的行政执法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考核评议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和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和管理范围制定相应的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执法责任和考核标准,加强内部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第八条 规划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机制,责任制分解和落实情况;
(二)法制宣传教育及人员的培训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规范行政行为情况;
(五)依法行政状况;
(六)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法律文书制作及案卷质量情况;
(九)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和义务情况。第九条 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和素质状况测试;
(三)查看相关文件资料台帐及档案资料;
(四)问卷调查和向群众了解;
(五)组织执法专案检查评比;
(六)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条 对规划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单位和个人考核评分表见附件一和附件二),评议考核采取问卷调查表、测评表、社会考评、自我评议和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法。第十一条 考评分日常考评和考评。日常考评分季度进行,考评每年一次,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评比。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十二条 评议应加强社会监督,采取设臵意见箱、调查表、网络调查、群众座谈会、聘请规划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形式,评议中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应有一定比例。
第十三条
单位或部门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和不合格三个等次:95分以上为优秀(包括95分),85分至94分为良好,84分以下为不合格(包括84分)。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98分以上为优秀(包括98分),85至97分为良好,60分至84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包括59分)。
考核评议要严格坚持标准,符合实际。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行政执法人员总数的10%以内;
对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责任造成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恶性事故的,应评定为不合格。第十五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个人考评结果作为奖惩、培训、辞退、调整职务的主要依据。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形式分为:通报表扬、授予奖品或奖金、提级、提职四种。上述四种形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被确定为不及格等次的,对其实行待岗培训,经考试合格后重新上岗,连续二次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自己考核评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级机关进行申诉。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规划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节 责任追究
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按照《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附:城乡规划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划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过错责任追究,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规划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行为过错,需予以责任追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机关给予其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四条 责任追究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公平、公正、公开;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广泛接受监督。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五条 在规划行政执法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行政诉讼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二)行政复议案件被行政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或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人大、政府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
(五)违反审批程序及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六)违反规定、超越管辖范围的;
(七)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九)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
第六条 在规划编制的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被审查通过的;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进行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和村镇规划等各类规划编制的;
(三)委托不具备资质条件或无《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编制规划的;
(四)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或虽经公示但未听取公众合理化建议造成后果的;
(五)规划成果未向社会公布而付与实施的;
(六)不按规定程序越权审批各类城市规划的;
第七条 在审查核发《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按法定程序发放的;
(二)所需资料不齐全发放的;
(三)建设项目内容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发放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审批,擅自改变相关技术经济指标的;
(五)建筑设计图审查不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发放的;
(六)不经原审批程序审批,擅自同意变更许可证内容的;
(七)未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公示或虽经公示但未听取公众合理化建议造成后果的;
(八)违反规定越级审批发放的。
第八条
在规划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执法检查人员少于2人的;
(二)检查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三)超越管理权限或范围实施执法检查的;
(四)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按规定要求及时验线和实施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五)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而予以验收通过的;
(六)故意隐瞒事实,造成建设单位不按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
第九条
在查处违法建设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违法建设案件达到立案条件而不予立案查处的;
(二)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设情况的;
(三)因故意或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的;
(四)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案卷或越权审批的;
(六)未按规定收缴罚款或以罚代法的;
(七)纵容、包庇、放任建设单位违法建设的。
第十条
对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过错责任:
(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的;
(二)无法定依据和事实或法定依据和事实不充分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当的;
(四)行政处罚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处罚前告知、未按法定程序进行送达的;
(五)未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六)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七)符合听证条件不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当事人要求听证且 符合听证条件而不组织听证的;
(八)对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造成处罚决定无法执行的。
第十一条 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案卷装订遗失、遗漏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行政复议受理和行政复议、诉讼应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过错责任:
(一)应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予受理的;
(二)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期限答复的或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
(三)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
(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应诉,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和答辩意见或拒不出庭的;
(五)由于违法行为造成侵害被认定实施国家赔偿,而无故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的;
(六)对控告申诉案件不依法处理,推诿、拖延、敷衍的。第十三条 信访接待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过错责任:
(一)对上级机关转办的案件,故意拖延,导致不能按时办结的;
(二)在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不使用文明用语,态度恶劣的;
(三)对人民群众举报不及时查处,并引起强烈反响的;
(四)给群众的承诺不兑现的;
(五)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六)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的;
(七)不能按期办结的,又未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的;
(八)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三章 追究方式
第十四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扣发奖金;
(五)通报批评;
(六)暂停执法活动;
(七)行政纪律处分;
(八)调离执法岗位或离岗培训;
(九)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十)辞退;
(十一)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认定的原则:
(一)应当经过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作出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办人员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导致领导决策错误,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机构与承办机构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
(六)核审机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机构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七)领导不采纳承办机构、核审机构意见,强行作出错误决定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八)错案行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负责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九)由于过失造成过错的,可以从轻处罚;由于主观故意造成过错的,应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由于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滥施处罚、打击报复,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执法单位主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十一)由于行政执法单位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命令、授意、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承担,承办人同时承担相应责任;
(十二)经行政执法单位集体合议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十六条
因行政执法行为过错,按情节轻重予以下列责任追究:
(一)不按程序办事或过失造成过错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扣发奖金、通报批评、暂停执法活动、行政纪律处分或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理;
(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被认定为错案的或人大、政府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为错案的,给予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扣发奖金、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的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暂停执法活动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处罚;情节严重并在社会中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辞退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给予责任人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的处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离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的处罚理;
(四)违反审批程序及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给予责任人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的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责任人离岗培训或调离执法岗位、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给予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
(六)因责任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追偿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并以赔偿数额的10%—100%对责任人按其责任大小进行追偿;
(七)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制作、提供虚假文书,涂改、隐匿、销毁证据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给予责任人调离执法岗位、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退的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按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九)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给予责任人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退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执法行为过错,按情节轻重,予以下列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或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
(二)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程度较低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责令行政执法机关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
第十八条 被追究单位或个人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15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被作出辞退决定的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7.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篇七
一、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行政许可)
二、申报材料
1、规划建设项目申请报告
2、规划建设项目申请表
3、规划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工业及其它大型项目)
4、规划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工业及其它大型项目)
5、规划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工业及其它大型项目)
6、规划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的批复(工业及其它大型项目)
7、选址项目所需土地原土地证
8、规划建设项目所在位置的电子地形图
9、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意向图
10、相关部门的意见书(土地、环保、水利、消防、卫生、文物、交通、电力、安检等,视项目性质而定)
11、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招、拍、挂、危旧房改造等)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危旧房用地建设合同书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挂牌、危旧房改造现场成交确认书
14、危旧房鉴定证明
15、与各住户、部门签订的协议书、委托书等(视项目而定)
16、计划部门关于该建设项目的立项
17、危险项目突发问题的应急预案
18、其他相关会议纪要等
三、审批程序
窗口受理、审核申请(不予办理的书面说明;材料不全一次性书面告知)→窗口审批→窗口单位发证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行政执法责任制示范文本》(城乡规划部分)
3、《安徽省建设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
4、各级人民政府已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文件、会议纪要等
五、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办公地点
规划局窗口:3112855
八、举报投诉电话
8.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篇八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和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一)职权法定原则
行政机关权力的来源,必须依据国家法律的授予。行政执法的依据都必须对外公布,未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二)违法必究原则
凡是行政职权,都应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发生行政过错,必须追究责任。切实做到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三)程序公正原则
每项行政职权,都必须公开外部行政程序,健全内部工作流程。重视权力运行的程序,不得任意增加或减少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平行使职权。
(四)权责统一原则
每个行政执法岗位,都必须确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并作为执法评议和责任追究的依据。每个岗位执法责任必须落实到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
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 2 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四、法定执法主体、法定职权和执法岗位分类
(一)法定执法主体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法定代表人:谈月明,厅长。
(二)组织领导和法定职权
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厅长任组长,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厅机关各处室、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方案,确定责任制工作中的重要部署、重要职责分解、重要制度建设、责任目标的确定以及考核奖惩规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和监督工作。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享有对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村镇建设管理、城市建设管理、住房公积金、建筑业、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标准定额等的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备案和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职能。
(三)执法岗位
按省里的统一要求,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执法岗位 3 划分为:行政许可岗位、行政监督岗位、行政处罚岗位(含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备案岗位、行政复议岗位、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和其他行政岗位。
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
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行政许可岗位职权、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许可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应当将行政许可项目设定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审查程序、办结期限、许可结果,许可申请受理经办人姓名,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信息公开。
2、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许可条件。
3、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许可事项。
4、不得刁难许可申请人,不得滥用许可权。
5、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二)外部行政程序
1、申请受理程序
A、收受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送达 4 收件清单。
B、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C、送达许可申请受理书面凭证或送达不予受理书面凭证,并说明理由。
2、告知申辩程序
D、对许可事项涉及到第三人重大利益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利以及告知要求听证的权利。
E、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3、行政许可延期决定告知
F、重大许可事项经批准延期办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办理及延期理由。
4、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程序
G、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或送达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A、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许可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B、需要征求相关处(室、局)意见的,征求意见。C、许可岗位(处、室、局)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D1、重大许可项目决定,提交厅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D2、需要延期审查的,依法报请有关领导批准。E、制作行政许可决定。
F、主要领导批准许可决定书。许可决定(证件或文件)加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G、整理行政许可项目卷宗,及时归档。H、按时进行行政许可项目的统计与分析。
二、行政许可岗位责任
行政许可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故意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5、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 6 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
三、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处(室、局)
行政许可岗位责任处(室、局)主要是: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三章 行政监督岗位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监督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行政检查权,检查程序合法,现场实施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且不得滥用检查权。
2、检查人员不得隐瞒事实,虚构记录。
3、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被检查人的宴请。
4、检查中发现需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检查人员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B、说明理由,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凭证等。C、提取证据。D、制作《检查记录》。
E、检查人和被检查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F1、送达整改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F2、按处罚程序送达听证或罚前告知书。
G、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A、检查人员制订检查计划,确定检查人员。
B、汇总检查情况,拟写检查情况汇报,提出处理建议。C、检查岗位(处、室、局)负责人审核签字。D1、制作整改意见书
D2、构成处罚条件的,按处罚岗位的内部程序执行。E、领导批准并签字,加盖公章。F、整理检查记录案卷,及时归档。
二、行政检查岗位责任
行政检查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监督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8 的;
2、没有行政执法证的或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
3、滥用职权,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4、接到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控告和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5、在行政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三、行政监督岗位责任处(室、局)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住房保障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管理处;村镇建设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稽查办公室;综合计划与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四章 行政处罚岗位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处罚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做到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到位、违法事实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法定、处 9 罚公正公开、一事不再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保障权利等五条原则。
2、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且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询问笔录、勘验笔录记录规范,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当事人均在每页上签字。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行政处罚机关公章。
4、执法人员不得捏造事实,滥用处罚权。
5、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二)外部行政程序(一般程序)A、执法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B、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收集相关证据。C1、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申辩权。签收。
C2、符合法定听证条件的,送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依据及要求听证权利。签收。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D、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缴纳罚款通知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一般程序)A、相关业务处(室、局)立案,经政策法规处审查后报分管厅领导签字。
B、确定本案调查取证人员,收集证据,提出处罚建议。C、业务处(室、局)或被委托执法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D、将案件移送厅政策法规处进行案件审核。E、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F、起草《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G、起草《行政处罚决定》
H、厅领导批准行政处罚决定,加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
I、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外公布行政处罚决定。J、整理行政处罚案卷,及时归档。
K、按时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报省法制办备案。
二、行政处罚岗位责任
行政处罚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行政处罚程序的;
4、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5、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6、违反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他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12、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三、行政处罚岗位责任处(室、局)
行政处罚岗位责任处(室、局)主要有:政策法规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管理处;村镇建设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稽查办公室;综合计划与财务处;人事教育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五章 行政备案岗位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备案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备案项目的依据、条件、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及备案工作人员姓名必须在办公场所公开。
2、执法人员不得刁难备案申请人,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备案条件。
3、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备案手续。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收受备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对申请材料。B、发现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
C、送达同意行政备案证明、证件或文件,申请人签收。或送达不准予备案文件,告知理由和诉讼权利,申请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A、经办人员依照法定条件,审查备案项目申请材料,签署初审意见。
B、备案岗位(处、科)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C、制作同意备案文件或证件或证明。D、主要领导批准,加盖公章。E、整理备案项目卷宗,及时归档。
二、行政备案岗位责任
行政备案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备案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徇私舞弊,不按法定程序颁发或出具有行政备案证明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4、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故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备案申请或者不予备案的理由的;
6、在受理行政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故意刁难,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备案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备案决定的。
三、行政备案岗位责任处(室、局)
行政备案岗位责任处(室、局)主要是:办公室(厅政务办理中心)。第六章 行政复议岗位规程和责任
一、行政复议岗位工作规范和程序
(一)工作规范
1、受理、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程序、时限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必须在本机关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复议权。
3、必须公正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
4、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
(二)外部行政程序 A、收受行政复议申请。
B1、对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B2、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复议申请,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复议机关申请。
C、受理复议案件后,7日内告知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书及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等有关材料。
D、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收受人签收。
(三)内部工作流程
A、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
B、必要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资料。C、起草行政复议决定。
D、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
E、分管厅领导批准签字,加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章或“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复议专用章”。F、整理复议案卷,及时归档。
二、行政复议岗位责任
行政复议岗位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复议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究相应的行政过错责任,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三、行政复议岗位责任处室
行政复议岗位责任处(室、局)主要是:政策法规处;城乡规划处;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城市建设管理处;村镇建设管理处;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住房公积金监管处;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
第七章 行政执法考核评议
一、考核评议主体
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机关执法岗位和被委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厅政策法规处会同人事教育处、省监察厅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二、考核评议原则
(一)公正公平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综合评议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应当以《机关行政执法责任书》或《行政执法岗位执法责任书》、《被委托执法部门执法责任书》为主要依据,对照工作实绩,结合社会评议、上级部门行政复议结果、人民法院判决结果等进行评议。
(三)与年终公务员考核挂钩
行政执法考核成绩与年终优秀机关公务员或部门工作评比挂钩,与年终奖金挂钩。
三、考核评议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评议方法
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考核评议,是指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 17 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机关执法岗位和被委托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
以行政执法岗位为单元进行考核。各执法岗位考核时均要考核执法人员法律素质,实行扣分法。具体考核评议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核评议程序
1、由相关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处(室、局)负责人对本部门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作出自评报告。
2、抽查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备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案卷档案。
3、考核评议小组评议讨论。
4、考核评议小组评议结果报本机关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5、考核评议结果公示。
(三)考核评议要求
行政执法责任考核与年终单位工作考核、公务员工作考核有机结合,与优秀公务员或部门工作评比挂钩。
第八章 行政执法过错及错案责任追究
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18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行政执法过错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行政管理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行政执法错案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行为违法并被有权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给予行政赔偿的案件。
一、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划分与承担
发生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时,具体实施行政执法岗位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均为实施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但应根据责任和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办人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二)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或者错案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而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7、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8、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9、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 20 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凡认为上级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产生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上级机关改变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上级机关负责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四)因不作为发生行政过错的,根据岗位责任确定行政过错责任人。
(五)经审核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审核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审核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二、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者收缴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八)辞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一)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进行:
1、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对有关责任人可以不予追究,但应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2、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警告、记过处分;
3、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可以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4、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特别大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以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5、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程度极大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并可以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二)对于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可以予以辞退。
(三)违反行政纪律的,移送人事、监察机关处理。
(四)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六)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对举报、揭发、控告、申诉人或责任追究调查和处理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3、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的;
4、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调查、责任追究的;
5、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
1、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2、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3、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发生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1、受理、立案
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过错或者错案的投诉、申诉、举报,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有事实依据并决定是否受理。经审查有事实依据的,应当受理并立案;没有事实依据的,不予受理。有明确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结果,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
立案后,应成立由监察、人事、法制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处理调查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调查处理工作应在立案后15天内结束。
调查组成员与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3、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决定受理的案件,责任追究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任追究决定。情况复杂的,经厅长办公会议批准,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送达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
责任追究机关应当制作行政执法过错或者错案责任追究决定书并送达责任人,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说明作出决定的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告知责任人依法享有的申诉权利。
有明确的投诉、申诉、举报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决定。
5、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人员申诉
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25 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办理。
6、结案,作出结案报告
五、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责任处室
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责任处室:人事教育处;政策法规处。
六、行政执法过错或错案责任追究监督处室
9.市城乡规划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篇九
今天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议题就是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动员。开展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是今年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前段时间主任会议专题作了研究,经过认真的准备,各项前期工作基本就绪,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也已下发。今天召开动员会议,并邀请建设局中层以上干部参加,目的是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部署工作,以确
保执法检查取得实效。刚才大家都听取了城乡规划法的法制讲座,下面,我就开展好这次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讲四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执法检查的重要意义
这次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是监督法实施后,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开展的执法检查活动;也是城乡规划法自1月1日施行以来,第一次就这部法律在我市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开展好这次执法检查,对于深入贯彻实施监督法,推进“法治建德”建设;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贯彻市委全会精神,推进“三个年”活动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实施监督法,推进“法治建德”建设的需要
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职能,也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种有效形式。《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开展执法检查,针对法律法规执行中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意见,进行跟踪监督,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政府行政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执法检查的过程,既是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一些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逐步解决的过程,同时也是宣传普及法律,纠正违法现象,解决执法难点,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执法环境的过程。因此,开展执法检查对于增强人大监督实效、推进“法治建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开展执法检查,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
当前,全市上下正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什么是科学发展?只有漂亮的城市,没有美丽的农村,那不叫科学发展;只顾加快城市建设,不去统筹城乡建设,那也不叫科学发展。坚持科学发展,不仅要着眼于城市,也要着眼于农村,着眼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当前,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不断拓展,力度不断加大;市里也花了很大的精力和成本,着手编制了市域总体规划,这些充分说明,市委市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都非常重视统筹城乡的规划和建设。而城乡规划正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发展的基本手段,是保障城乡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政策。城乡规划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的规划制度,进入城乡统筹规划、一体化管理的新时代。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我市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对城乡规划法开展执法检查,本身就是学习实践活动的一个很好的载体,有助于我市加快建立城乡一体的规划体系,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开展执法检查,是贯彻市委全会精神,推进“三个年”活动的具体举措
规划是总纲,规划就是效益。规划出点小偏差,会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一些带来持久的、难以突破的障碍。规划失当,就会丧失发展的先机,延缓发展的速度。近年来,以《建德市域总体规划》编修和制订为突破口,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各项规划较好地指导了城乡建设,城乡面貌都有了很大的变化,美丽的城市给来过建德的人都留下了美好印象,广大农村也正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对此大部分市民是满意的。这与我们高度重视规划、高标准编制规划、严格执行规划是完全分不开的,要感谢从事规划建设的所有同志!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我们的城乡统筹规划工作正处于探索阶段,城市和乡村统筹规划管理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善,乡村规划体系不健全、欠账太多,城乡建设的差距日益拉大;规划执行不严,随意变更规划,规划跟着项目走、跟着建设走的现象时有发生;违法建设行为得不到及时有力查处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是事关全市发展的重点,有的是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加以解决。今年,市委开展了推进主攻工业年、项目推进年、招商引资年“三个年”活动。要使“三个年”活动顺利推进并取得实效,规划是龙头,必须先行,而且必须能够落实到位。因此,通过这次执法检查,推动有关规划的科学编制和正确实施,将有利于推进“三个年”活动扎实开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程序,提高执法检查的实际效果
这次执法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重点,抓住关键,严格程序,依法办事,讲求实效,最终实现“四提升”:提升执法检查的组织水平、提升全社会对执行规划法的认识、提升“一府两院”贯彻实施规划法的工作能力、提升规划法在建设“一流山水旅游城市”中的引领功能。具体的要求是:
第一,要突出
重点,抓住关键。这次执法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在与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沟通衔接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检查的重点是“一主四团”,并明确了5个方面的重点检查内容:一是城乡规划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情况;二是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公开情况;三是城乡规划的审批和批后管理情况;四是城乡规划调整及违规违章建设查处情况;五是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规
划审议意见的落实情况以及执行城乡规划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要把握步骤,严格程序。这次执法检查分策划准备、组织动员、自查自纠、检查审议、整改落实五个阶段进行。
今天会议结束后将进入第三个阶段:自查自纠阶段,时间为4月至5月上旬。期间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和各自的职责,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5月中下旬为检查审议阶段。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将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集中检查,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乡镇人大也要组织乡镇人大代表调研和视察本乡镇规划执行情况。5月底的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将专题审议,审议后进行分项测评投票。
6月上旬以后为整改落实阶段。各部门根据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意见进行整改。考虑到规划工作的特殊性,整改情况于6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要严格要求,依法办事。检查组要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实施办法和这次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开展工作,严格各项程序,把握工作要求。一是要认真检查。在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要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深入相关单位和乡镇进行重点检查,同时开展座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外出考察,实地察看,掌握真实情况。检查组要专题听取市政府关于贯彻城乡规划法的情况汇报,全面了解这部法律在我市的贯彻实施情况。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检查组要及时转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并限期汇报办理情况,以推动执法检查的有效开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二是认真汇总情况。检查组要认真汇总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要综合分析各方面的情况,突出重点,客观真实,既要讲成绩,也要讲问题,对存在的问题要提出切实的整改意见。三是要认真审议。检查结束后,市人大常委会将于5月底的例会上,专题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相关报告,并形成审议意见。会后,审议意见将函告市政府,市政府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汇报整改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按照监督法的要求,把执法检查情况和政府办理审议意见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三、积极配合,主动协调,形成执法检查的工作合力
对城乡规划法的贯彻落实,政府负有组织领导、规划实施、统筹协调、考核奖惩等责任;建设等部门负有相关的具体工作职责和监督管理责任;司法机关、各有关行业组织和社区基层组织也都有相应的职责。今天的动员会,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同志都来了,希望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主动协调,自觉接受监督。一是要认真自查。自查是开展执法检查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自查工作,既要重视总结成绩和经验,又要注意查找工作中存在(来源:好范文 http:///)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措施,并按时向检查组提交自查报告。二是要主动配合。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尤其是建设部门,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结合“三个年”活动的开展,认真研究迎检工作。要建立工作小组,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确保此次执法检查工作顺利完成。三是要切实整改。要把整改工作贯穿于执法检查的全过程。对自查自纠阶段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坚持即查即改;对检查组提出的问题,要综合分析,查找原因;对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要认真对照,研究整改措施。同时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进一步强化有关各方的责任,协调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规划工作。
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保证执法检查的顺利进行
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法执法检查的领导,市人大常委会成立执法检查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苏旭升任执法检查组组长,城建环保工委主任董光和、法工委主任邓建昌任副组长。在开展集中检查时,组建3个检查小组,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执法检查组和各检查小组要精心组织,把各项工作做实做细,确保圆满完成这次执法检查任务。
一要认真学习。熟悉和掌握好法律法规是搞好执法检查的重要前提。为此,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在这次会议上安排了法制讲座。会后,检查组要组织相关人员对这部法律开展进一步的学习讨论,切实把握法律的精神,熟悉检查内容所涉的相关资料,明确检查方法,做到心中有数,依法履职。
二要求真务实。检查组要深入到有关单位、企业、工地、乡镇、村和干部群众中走访,倾听意见;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查看资料、抽样调查等各种方式进行调查了解,既要明查,也要暗访,力求掌握客观真实的情况。检查要做到“真”、“实”、“严”。“真”就是真查、真看,真正发现问题、真实反映问题、真心帮助解决问题;“实”就是切实做到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严”就是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
三要通力合作。市人大常委会各委办和参加执法检查的同志要集中精力,密切配合搞好执法检查,做到有始有终。要服从安排,团结协作,相互配合,努力工作。检查中要注意倾听各方面意见,及时沟通情况,形成整体合力,共同做好这次执法检查工作。
四要加强宣传。要以开展执法检查为契机,大力宣传《城乡规划法》,让全社会更深入地了解这部法律。新闻单位要加大对执法检查的报导力度,并有组织的进行一些跟踪报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使执法检查的过程成为宣传法律、普及法律的过程。对在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现的好的典型要宣传推广,对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能公开曝光的要予以曝光。
10.市公路处行政执法责任状 篇十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法制建设,全面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提高交通运输执法队伍依法行政能力,推进依法治交进程,树立良好的文明执法形象,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要求,特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书。
一、执法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等法规、规章。
二、执法的种类和内容
(一)执法种类:
1、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2、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3、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4、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5、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7、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8、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9、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10、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
11、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
12、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13、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二)处罚种类:
1、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三、责任目标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建立内部监督机制,认真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交通行政执法十项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章必纠”。
(三)按规定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行“五公开”,即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行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公开行政处罚的决定;向社会公开工作规范和监督电话,公布违法责任追究方法。
(四)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要制定学习制度,新进执法人员的上岗培训率达100%;在岗执法人员要有在岗学习目标和计划,45岁以下的行政执法人员要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他人员也要有计划地提高文化和法律专业水平;所有执法人员都要参加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持“岗位培训证”上岗率100%。
(五)建立责任制,把执法目标和执法责任层层分解到具体科室和每个执法岗位、执法人员。
(六)加强廉政建设和纪律监督,建立执法人员岗位轮换、淘汰、调离、辞退等制度,不发生以权谋利、徇私舞弊、执法违法等行为。
(七)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和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1996]7号令执法,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文书使用规范,台帐登记清楚。交通行政执法错案率低于1‰,错案追究率达100%,投诉举报违章查处率100%,行政复议更改率为零,行政诉讼败诉率为零,“三乱”行为发生率为零。
(八)认真处理答复各类人民来信来访,处理答复率100%。
四、责任追究的范围
(一)认定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没有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六)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纠正违法行为
1、撤销、部分撤销、变更原执法行为;
2、责令重新作出执法行为;
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责令履行职责;
5、责令赔偿损失,或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6、责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责令检讨;
2、通报批评;
3、给予行政处分;
4、暂扣或吊销执法证件,或者调离执法岗位,或停止执行职务,并可由所在单位给以经济处分;
5、责令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6、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责任人责任的分担
(一)承办人徇私枉法,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单位领导利用职权指使承办人枉法裁决,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单位主管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单位负责人决定的案件,由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参加研究人员负连带责任,但参加研究人员明确提出不同意见的,可不负连带责任。
(四)承办人办案正确,而单位主管领导否决的,由主管领导承担责任;
(五)承办人徇私枉法,未按规定报单位领导审批,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四、责任考核
1、为认真贯彻执行好本责任书,实行单位自查、半年抽查,年终考评。
2、考核内容按《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百分制实施。
3、执法考核结果以年度计分为准,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4、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要予以通报表彰;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的,对单位及主要领导给予嘉奖。
5、对执法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取消其当年评优受奖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防城港市交通运输局
责任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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