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制度(精选9篇)
1.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篇一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私募股权基金等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股权投资企业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本市范围的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和内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登记。
第五条 内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以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
第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
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可以从事股权投资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其注册资本(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当具备股权投资企业的必要条件。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股东(合伙人)应当一次足额缴纳章程(协议)规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其中公司的单个股东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合伙企业的单个有限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实收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出资额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从事实业投资、创业投资、X X行业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以外的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加“除股权投资和股权投资管理”作为后缀。第十二条 已设立拟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企业,在符合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后,可提出变更名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
已设立且经营范围中含有“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等内容但并不从事此项业务的企业,各级工商部门应当在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要求其规范登记。
第十三条境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按照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办理登记。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篇二
随着中国经济的蓬勃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当前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引起了监管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广泛关注。它主要选择具有高速成长潜力的中小规模企业为投资对象进行投资,逐渐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仅次于银行贷款和发行债券。私募股权投资对中小规模企业究竟有何作用,对二级市场究竟有何影响,这类问题成为近年来资本市场的热点话题。
国外学者已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了广泛的研究,Morsfield和Tan (2003) 的研究表明私募股权投资会影响被投资企业的公司治理。另有一些研究结果却表明PE对被投资企业IPO后的盈余管理、市场表现等并无显著的影响,如Wong (2004) ,Jain和Kini (1995)。国内学者对私募股权投资的作用也做了大量的研究。高雷,张杰(2008)的研究表明机构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上市公司的治理,会抑制被投资企业的盈余管理。计方,刘星(2011)和吴育辉,吴世农(2011)指出,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够完善,私募股权在高额投资回报的驱动之下,会帮助被投资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因此,私募股权投资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关系仍存在争议。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2009年在深圳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117家公司为研究对象,其中中小板企业67家,创业板企业50家,无金融保险类上市公司。根据各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前十大股东的介绍信息,将其分为有PE的样本公司(57家)和无PE的样本公司(60家)。依据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行业分类标准,样本公司共涉及12个行业。样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均来源于巨潮咨询网;财务数据、市场数据、公司治理结构来源于国泰安CSMAR数据库和wind数据库。
(二)修正的Jones模型
本文采用基于行业分类的修正Jones模型进行可操纵性应计利润(DA)的计量。运用公式(1)可以计算出样本公司2007-2011年各年的非操控性应计利润 (NDA) 。
其中,系数β1,β2,β3通过公式(2)估算得出。
再通过模型(3),可计算出样本公司各年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
其中,模型(1)中的Ai, t-1,△REVi, t,△RECi, t, PPEi, t是117家样本公司各年的数据,模型(2)中的Ai, t-1,△REVi, t, PPEi, t是样本公司所涉及的12个行业中,整个沪深A股上市公司各年的数据。
(三)DA的回归模型
为了分析PE对被投资企业盈余管理的影响,检验DA是否受到PE的影响,本文建立了可操纵性应计利润模型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其中,ABSDA表示DA的绝对值。
回归模型中,PE和HOLD为被解释变量,PE表示是否有PE持股,有PE持股为1,无PE持股为0;HOLD表示样本公司上市时PE的持股比例。其余变量为控制变量,SIZE是总资产账面价值的自然对数,用来表示公司规模的大小;ROA是总资产收益率;LEV表示资产负债率;FS是指流通股占全部股数的比例;IDP表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例;DM为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任情况,两职由同一人担任取值为1,否则为0;FixedEffects包含年度和行业的哑变量。
三、实证分析
(一)DA的比较
运用修正的Jones模型,求出有PE和无PE样本公司的DA统计值如表1所示:
由表1、图1、图2的比较分析可知,两组样本公司的DA在上市前两年较高,在上市当年出现急剧下降,而上市后两年又开始回升。因为中小板和创业板对拟上市的公司有盈利水平的要求,公司在上市前两年通过DA调高利润,推动公司实现业绩增长以达到上市要求,这使得上市当年DA出现急剧下降。同时,上市当年较低的DA也为上市后两年公司优秀的市场表现打下基础,所以在上市后两年DA开始回升。
研究结果表明,有PE的样本公司各年DA的均值高于无PE持股的公司,尤其表现在上市前和上市当年,而且从两组样本公司PE中位数可看出有PE持股的公司各年DA波动较小,说明PE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包装经验,帮助被投资企业通过DA调节利润,并且使各年的DA比较均衡,有PE持股的公司调节盈余的方法更高明。
(二)回归模型结果
根据回归模型(4),利用样本公司在样本期间的相关数据,得到SPSS17.0的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表2的回归结果表明,虽然差异不显著,但有PE公司的DA高于无PE公司。而且,PE持股比例越高,在减持获利的驱动下,帮助被投资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越强烈。此外,ABSDA与ROA、LEV、FS、DM显著正相关;与IDP显著负相关。
四、结论与启示
综合以上分析,PE为了增加股权减持收益,会利用它们丰富的投资经验、扎实的专业基础、庞大的社会网络,帮助被投资进行盈余管理,并使可操纵应性应计利润各年更加均衡。这是因为中国的PE行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够成熟,加之国内证券市场的不完善以及国内会计师水平有限,PE不能发挥它们抑制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作用。同时,研究结果也表明,总资产收益率越高、流通股比例越高,可操纵性应计利润越高;公司在高负债率的压力下,更有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董事长与总经理兼任的公司,盈余管理水平较高。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总人数的比例越高,可操纵性应计利润越小,说明独立董事充分发挥了他们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管作用。
鉴于本文的研究结论,对于IPO时有私募股权参与的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公众投资者应更加关注它们的可操纵性应计利润,判断此类公司的会计利润是否真实可靠。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还可以参考上市公司的总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通股占全部股数的比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的兼任情况等指标,谨慎地做出投资决策,避免自身利益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1]Jain B, Kini O.Venture Capitalist Participation and the Post-Issue Operation Performance of IPO Firms, Managerial and DecisionEconomics, 1995.
[2]Morsfield S, Tan C.DO Venture capitalists constrain orencourage earnings management in initial public offerings.UnpublishedWorking Paper, City University of New York, 2003.
[3]Wong C.Venture Capitalists Under-perform in HK IPOmarket, working paper, City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2004.
[4]高雷, 张杰.公司治理、机构投资者与盈余管理[J].会计研究, 2008 (09) .
[5]吴育辉, 吴世农.股权集中、大股东掏空与管理层自利行为[J].管理科学学报, 2011 (08) .
3.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研究 篇三
摘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的管理是一项意义重大的系统工程,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文章通过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的目标定位和国有股权收益管理的内容进行了界定,探讨了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的历史沿革,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收益管理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为国有经济战略布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提供资金支持,可以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有序化及繁荣,以期解决我国社会转型期间面临的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通过国有股权的全流通,使国有股股东与非国有股股东共同承担因证券市场无序波动而产生的责任。因此。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如何对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进行收缴和管理,已经在我国经济整体布局中凸显出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的目标定位及内容
1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的目标定位。
(1)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收益管理的重要目标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国家取得国有股权收益后,除用于再投资外,还可以考虑历史的、社会的因素。将收益用于弥补社保基金缺口、支付国企改制成本和弥补公共财政缺口等方面。比如国家取得国有股收益后能够将之用于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而社保体制的完善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例如农村养老保障问题,医疗体制改革问题等,无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还是城市社保医疗体系的建立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如果把国有股收益的一部分投入到社会保障体制的建设中,可以促进社会公平的更快实现,使更多社会弱势群体受益。
(2)解决国企改制改革历史遗留问题。我国国企改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这些问题关系到国企改制成果的巩固,改制后国企是否能够发挥出充分的竞争力。例如分流职工的安置问题,国企离退休人员的保障问题,企业所负债务的偿还问题。而解决这一系列问题的关键还是资金。因此,国有股权收益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一部分可以用做国企改制成本支付,帮助解决国企改制所带来的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
(3)支持我国产业升级与产业竞争力的提高。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是我国经济改革的重要目标,实现国有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经济结构的根本性调整是问题的关键。国有股权收益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要组成内容,可以不断加大再投资,在保证国家基础产业发展的同时,通过大力发展高科技产业和新兴产业,支持产业升级与产业竞争力的提高,从而确保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经济结构的优化调整。
2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的内容。本文认为要实现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的目标,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收益管理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要求国有上市公司对国家股东进行分红,并合理确定分红比例;(2)合理确定国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价格。维护国家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3)在各行业中合理布局,规定国有上市公司不得退出的行业及国有股权最低持有底线;(4)对国有股权的退出,采用妥善方式,确保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及收益的最大化;(5)追求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收益最大化的同时还应要求国有上市公司注意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的沿革
1“国有企业利润管理”是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的前期阶段(1949年~1993年)。“国有企业的利润管理”可以分为以下五个阶段:
一是统收统支阶段。1978年改革开放之前都可视为这一阶段。统收统支对应的是当时的计划经济时代。其特点就是:国有企业将所有的利润上缴国家,国家通过财政统一划拨国有企业所需要的投资以及弥补国有企业的亏损,这样的模式存在着严重的激励缺陷,极大的影响了当时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效果和效率。
二是放权让利阶段。时间跨度大致为1978年~20世纪80年代初期。“放权让利”,尽管没有触动传统体制的深处,是处于浅层次的制度安排,但它毕竟打破了传统企业制度的平衡,还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国有企业之间实行了几十年的“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均衡被打破也正是从这一时期开始的。
三是利改税阶段。时间大致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20世纪80年代中期。利改税从后来看存在着种种的局限和不足,但即使在现在对利改税的时代作用还是应该肯定的。以上缴税收的方式代替上缴利润,起码在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上是一大变革。我国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关系,正是从利改税起。
四是承包制阶段。20世纪80年代-20世纪90年代初。承包制在推行之初,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是以传统体制为基础,没有改变旧体制的框架基础,所以其改革效果不可能是长远的和深刻的,也就注定了要为别的利润分配模式所代替。
五是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阶段。这一阶段国有企业开始走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路。根据当时国务院出台的《试点方案》,“国有股权”的概念形成:“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是国有资产的投资主体,依法对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实行股权管理。国有股权在公司中的份额,可按产业政策、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股权结构的分散程度确定。属于支柱产业和基础产业中的骨干企业,国家要控股;一般竞争性行业中的企业,国家可参股”。同时,对国有企业上市问题也做出了规定“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生产某些特殊产品的企业或者属于特定的企业应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大部分企业应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条件的可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股权收益管理”是国有企业利润管理的新形式(1994年至今)。
“国有股权收益管理”可以分为以下两个阶段:
一是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2003年3月)。这一阶段,受制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的制度缺陷,即“同股不同权、不同利”的制约,上至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下至各省、市地方政府以及相应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在对涉及上万亿的国有股权管理方面,只能按照静态的企业净资产价值进行目标单一的“保值增值”管理。这一期间,出现过三种对国有股权收益管理有益的探索模式:(1)“深沪模式”,即上海、深圳两地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模式,该模式初步形成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三个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一体两翼”模式,即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税务局为其“两翼”归口于财政部门,该模式是全国大部分省区(包括中央政府)普遍采用的模式;(3)“98模式”,即由政府的社
会经济管理机构对国有股权所有权实现分权代理,同时政府直接对国有股权实施控制,该模式的时间段大致为1998年~2003年。
二是市场化的国有股权收益管理阶段。这一阶段从2003年3月至今。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体制的政策作了方向性规划。
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行政干预问题。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全流通时代的到来,意味着国有股持有主体将通过股市转让部分或全部国有股权,从而对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发挥重要作用。但这也意味着各级政府对国有经济管理模式要发生巨大的变化,即由资产管理模式向资本管理模式转化。这对履行出资人机构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国有股权全流通意味着国家要放弃一些上市公司的股份,从而既会使各级政府对所属国有上市公司的控制面和控制力减少和下降,也会使某些政府的行政权力有所丧失,从而触及了行政干预问题。国有股流通也意味着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会趋于完善,从而使各级政府官员与企业经营者之间的寻租行为受到更为全面的约束。
2产权关系问题。随着中央对地方放权让利改革的推进,中央对各级地方政府享有国有经济和国有资产收益,国有企业无论上市与否均向同级财政上缴利润,国有经济理论上的分级管理便变成了现实中的分级所有。这就是说,国有经济在此产生了制度上的统一性和运营中的分割性矛盾。这个矛盾的产生,既造成了各级政府管理的国有经济性质的含混,又使国有经济的收益享有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均处于模糊状态。从这一点而言,国有股权收益面临国有经济产权关系混乱的问题。
3价格确定问题。股票价格与价值的严重分离是由股票发行价格机制和股票市场的分割运行造成的。国有股及法人股价格是在公司发行股票时,以公司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的,由于中国上市公司股票一直采用溢价发行制度。加之股市供求缺口的存在,因而二级市场价格往往是高溢价加高认购费用构成,常常高出国家股、法人股价格许多倍。由此,中国股票市场便形成了特有的同股不同价的矛盾,是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收益管理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4操作主体问题。国有股流通由谁操作一直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一般而言,国有股流通至少会涉及到4个方面:一是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二是国有股代理人;三是国有股所在的国有上市公司:四是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作为政府机构虽然不能直接动作国有股流通,但作为国有股权的监管者应怎样保护所有者权益,值得深入探讨。国有股代理人本应是国有股流通的直接操作者,但由于自身利益关系约束,也难以成为独立的操作者。国有上市公司本来与国有股流通无直接关系,但由于公司持有的股权结构,也使他们与国有股流通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长期营运国有资产,对国有股流通有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成为操作主体,但又有局外人之嫌。
四、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收益管理的对策建议
1完善收益征缴的各项政策,并保持其长远性。首先,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制定收益征缴政策时应当考虑谨慎性原则。由于我国宏观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股票市场的运行,而且政策实施后往往带来股票市场的持续下跌、上涨或大涨后大跌等,造成股票市场的剧烈波动。因此,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实施国有股权收益管理时制订的种种政策应审慎而行,无论何种政策的实施都要考虑到风险性、稳定性,都应有利于规范市场目标的实现,有利于政策效率的提高,不能因为政策原因而加剧了市场震荡,这样只能减少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收益。
其次,政策应具有相对稳定性。针对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收益管理的政策及监管制度应具有前瞻性、预见性,政策一经确定,就应保持一段时间内的稳定,从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这样才能真正起到管理的作用。为此,要尽量避免宏观政策的随意性,特别是要避免政策的朝令夕改,使市场能够形成一种稳定的政策预期,否则,不仅会加剧证券市场的“博弈政策”的行为,使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经常地陷入监管与反监管、投机与反投机的较量中,而且证券市场也会陷入频繁的动荡中,这样宏观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将受到严重的挑战。
2监管要注意提高国有上市公司的质量和诚信。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收益征缴政策时可以加入强化国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提高国有上市公司透明度等内容,加大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则的国有上市公司及其责任人的处罚力度,严肃查处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征缴工作的顺利进行。另一方面又可以推进国有上市公司本身的治理水平,促进其本身效益的提高。反过来又扩大了收益征缴的“源”。
4.最新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参考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股权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公司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激励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业绩稳步提升,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有限公司全体员工。本制度中所述股权激励特指:以公司股票/股权为标的,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进行的长期性激励计划。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所述激励计划均为股权激励计划。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激励计划的最高决策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批由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激励计划;
(二)审批公司激励计划的重大修改、中止和终止;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四)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在获得股东大会授权后,由董事会履行授予的相关权利。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
(二)审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的激励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授予额度、激励对象资格、授予日、授予价格等;
(三)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修改的激励计划的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激励计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的有关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六)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属机构,负责公司激励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修改公司激励计划;
(二)拟订、修改公司与激励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三)拟订激励实施方案;
(四)拟订、修改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授予数量的调整方式;
(五)向董事会报告激励计划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
(六)依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其他与股权激励有关且应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监事会是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公司激励计划的制订、修改、实施等,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二)监督公司激励计划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激励计划的组织管理、评定及程序、激励计划执行等;
(三)如在监督过程中发现问题,则在股东大会上进行专项汇报。
第三章 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第六条 激励计划制定条件:
(一)公司业绩增长达到预期目标;
(二)财务状况能够承担未来激励费用;
(三)为了有效地调动骨干员工工作积极性,稳定员工队伍,公司将依据经营需要进行制定。
第七条 授予激励的模式:
1、激励计划可采用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或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可的其他激励方式,按照董事会的审议持续授予,分期兑现,直至授予总量达到授予激励计划总量的上限。
2、根据公司推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对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相应的激励。
3、具体激励对象名单及其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定,公司监事会核查,需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还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还应履行相关备案核准程序。
第八条 激励的授予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激励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激励授予方案;
3、监事会核查授予激励的激励对象的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对象相符;
4、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激励计划协议书》,以此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激励计划协议书》是授出激励的证明文件,应载明姓名、身份证号、住所、通信方式、编号、调整情况记录、行权(解锁)情况记录、各种签章、发证日期、有关注意事项等。
第九条 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授予日起一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授予或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起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时间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禁售期不得低于1年,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披露前10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工作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工作日。
公司每年实际行权(解锁)的期权(限制性股票)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针对股票期权,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未行权的该部分期权由公司注销。
第十条 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程序:
(一)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三十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等待期及行权上一公司业绩考核是否达标进行确认;
3、激励对象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
4、董事会授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5、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后,由公司统一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事宜。
(二)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解锁的程序:
1、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三十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后,公司董事会根据本计划分别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协议书》;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3、在解锁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等待期及解锁上一公司业绩考核是否达标进行确认;对于满足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锁事宜,并向其发出《限制性股票解锁通知书》,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锁对应的限制性股票;
4、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激励对象入选条件及筛选程序
第十一条 激励对象入选条件: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4)董事会认为对公司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激励对象筛选程序:
1、由各部门提名激励对象候选人提交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各部门提交的名单进行讨论及筛选确定拟激励对象名单,将名单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4、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确定最终激励对象名单。
第五章 激励计划授予份额的依据与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激励对象的具体激励份额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定,报公司董事会审批并通过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章 激励计划的行权(解锁)条件
第十四条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解锁限制性股票)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激励计划在行权(解锁)期的各会计中,分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解锁),每个会计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解锁)条件。各绩效考核目标由公司董事会在实施该次激励计划之初确定,需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无异议的还应履行相关程序,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第七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任职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如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任职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者,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取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行权(解锁)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3、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解锁)。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解锁)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可以选择行权或者不行权,在被授予的可行权额度内,自主决定行权的数量,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
3、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针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购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针对股票期权,在行权期内,激励对象可以分次行权,但是必须及时向公司提交《行权申请书》并准备好交割款项;
5、针对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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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制定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目的1.通过股权激励,让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专业人员最大限度地享受公司发展而带来的利益。
2.通过股权激励,激励核心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公司核心人员的利益与公司长期利益统一,创造企业与员工的共赢局面。
3.通过股权激励,保留公司的核心员工,吸引优秀人才加盟。
4.通过股权激励,提升公司业绩,约束管理者短期行为。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
第三条 本公司现阶段仅采用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采用的激励方法包括:
1.超额利润激励:公司计划利润目标完成以外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拿出用于激励员工。
2.分红股激励:公司对激励对象让出部分股份的分红权。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3.限制性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只有在达到公司预先确定的条件后才授予的股份。
第四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公司未上市前的股权激励。公司上市后将被新的股权激励制度取代。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公司薪酬绩效管理委员会职责
1.负责对股权激励进行可行性分析
2.起草《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3.执行《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职责
1.提出《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需求
2.审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并报股东会审议
3.对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4.审核公司员工授予股份和限制性股份的资格
5.负责审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变更。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审批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变更内容。
2.废除、终止《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3.公司监事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八条 人事行政部负责执行相关激励政策及进行测算报批。财务部负责激励发放和相关税务调节。
第九条 激励对象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股权激励,并签署相关协议书。
第三章 激励类型、标准与规则
第十条 超额利润激励来源与当公司利润超过年初计划目标的部分,每公司将超额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出,用于激励公司骨干员工。
1.超额利润提取比例:各分子公司提取本公司超额利润的35%用于本公司编制内内部骨干员工激励。总公司依据超额利润总额提取15%用于总公司骨干员工的激励和全公司内部评选的优秀骨干的特别激励。
2.超额利润激励对象提名:各分子公司由公司总经理提名并提报初步分配计划,说明骨干员工激励原因及权重依据。总公司由常务副总裁提名并报董事长审核。
3.原则上各公司总经理享受本公司超额利润提取额的40%。
第十一条 分红股是指公司现有股东对激励对象让出部分股份的分红权。激励对象只有分红权,没有所有权、表决权、转让权和继承权。
1.分红股激励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2.实施分红股激励的原则:
(1)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2)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3)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4)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3.分红股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类型的人员:
(1)各分子公司总经理、财务经理
(2)总公司总监级及以上人员、总公司财务经理、财务主管
(3)少数业务或技术骨干
实际享受分红股激励的人员名单和权重分配表由各分子公司总经理拟定并在年初与工作计划和目标同步呈报总部人事行政部汇总,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4.公司以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启动分红股激励:
(1)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含10%);
(2)利润目标达成率不低于70%。
5.公司业绩目标实现的,开始实施当的分红股激励,向激励对象授予分红股激励基金。业绩目标未能实现的,不得授予分红股激励基金。
6.当出现如下情况时,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可对公司业绩目标做出相应调整以剔除下述因素对利润的影响:
(1)会计政策及会计处理办法发生重大变更
(2)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导致公司的税收发生重大变化
(3)国家经济环境、经济政策、行业政策等的重大变化直接对公司产品的市场和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4)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5)发生管理人员职责范围外的其他不可控制风险
7.分红股激励计提系数
略
8.当出现激励对象离职、被辞退等无法继续在职时,在职分红股自动取消。当的未分配分红取消。
9.与职务岗位挂靠的分红股,自员工任职日起自动享受,不足一年的,分配时按任职月数提取对应分红。若员工离岗在职的,其原有岗位分红股自动取消,当的未分配分红到分配时按在岗月数提取对应分红。
第十一条 限制性股权激励指公司与激励对象预先约定,激励对象达成一定目标后,可获得一定额度的内部认购公司股份额度,在公司实现上市时,按约定价格兑现激励对象所享有的公司股份。
1.限制性股权的行权期由公司与激励对象约定,行权前提条件为预定目标达成。行权周期一般分为3年,每年目标经考评通过的,可已按30%、30%、40%的比例分年行权。
2.激励对象行权后获得的股份若不想长期持有,公司可以回购其股份,价格根据现净资产的比例支付或协商谈判。在公司上市后,激励对象希望长期持有的,经董事会同意,可为其注册,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
3.限制性股权政策有效期截止公司正式上市,在公司上市后,由新的激励政策取代,公司不得再行向任何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权。但上市前授出的限制性股权依然有效。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企业与激励对象签订协议时约定。
5.限制性股票来源与3种形式,分别为:
(1)股份赠予,原始股东向股权激励对象无偿转让一部分公司股份,激励对象需缴纳所得税;
(2)股份出让,出让的价格一般以企业注册资本或企业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3)采取增资的方式,公司授予股权激励对象以相对优惠的价格参与公司增资的权利。
6.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量(不包括已经作废的限制性股票)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若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7.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8.各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包括禁售期1年和解锁期2年。解锁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锁日依次可申请解锁股票上限为该期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30%、35%与35%,实际可解锁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若未达到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当年不得申请解锁。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在每个解锁日之后以激励对象参与本计划时购买限制性股票的价格统一回购并注销。
(1)公司正式上市之日起1年,为限制性股票禁售期。禁售期内,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及就该等股票分配的股票红利)将被锁定不得转让。
(2)禁售期满次日起的2年为限制性股票解锁期。本计划设三个解锁日,依次为禁售期满的次日及该日的第一个、第二个半年日(遇节假日顺延为其后的首个交易日)。
9.任何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原始股东,未经股东大会批准,不得参加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
10.若公司已上市,当员工行权时,公司股价低于行权价时,员工可选择两种行权模式。具体为:
(1)以市场价购入约定数量股票。
(2)以约定总价格购入当前股价下的对应数量股票。
11.持有限制性股权的员工在约定行权期内未行权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期权利,公司不做补偿。
12.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3.公司上市前,持有限制性股权的员工离职的,其已行权的限制性股份由公司回购,价格根据当时净资产的比例支付,未行权部分自动取消,公司不做任何形式的补偿。
14.公司上市后,持有限制性股权的员工离职的,其已行权的部分,在约定寄售期和解锁期内未解锁的,依据当时市场股价由公司回购。已解锁的由离职员工自行交易处理,但公司享有优先回购权。
15.由于股份出售或转让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员工个人承担。
16.针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17.激励对象违反本办法、《公司章程》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出售按照本办法所获得的股票,其收益归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执行。
第四章 其他条款
5.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篇五
紫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天津滨海新区于家堡金融区,总部办公在北京中心商务区的国内专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北京股权投资基金协会理事会员单位,目前管理的基金总规模达三十亿元人民币。同时,我们与正坤(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北京鹏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厦门鹏禧投资有限公司、鹏禧国际(北京)拍卖有限公司、盛唐资本、青岛民生产业基金、瑞士槃石资本等近十家公司建立了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在业界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贯秉承“德信双行、富业并举”的理念,聚集了在经济研究、投资银行、企业战略规划及管理咨询、法律、财务会计、金融培训等领域,理论基础深厚、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学者和专业人员队伍。紫杉投资管理团队合作稳定、专业全面,具有互补的国内外教育及行业背景,丰富的企业管理、投资运作和资本市场经验,凭借对国内外资本市场的持续关注和深刻理解,以及成熟的商业项目投资管理模式和多年积累的投资经验,实现资本经营与实业经营的协同发展。
我们始终追求长期价值投资,与企业家保持长期亲密的合作关系。除为企业发展提供成长资金外,还在吸纳优秀人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寻找战略合作伙伴、重组并购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专业支持、经验和资源。
6.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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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控制体系,指导、规范风险控制活动,确保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持续经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行业通行的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理念,以及公司实际业务需要制定。
第三条 风险控制是指公司围绕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确定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和执行流程,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从而实现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目标的一系列行为。
第四条 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
(一)保证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
(二)确保公司及所管理基金的稳健运行和管理财产的安全完整;
(三)有限防范、控制、化解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将风险程度和风险损失降低到公司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为公司持续经营提供安全保障;
(四)逐步采用科学统一的风险量化方法,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和流程,实现对风险的科学管理;
(五)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维护公司声誉和品牌。第五条 公司风险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风险控制应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相统一,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人员,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流程和环节;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都是风险控制的责任主体,根据部门、岗位职责的要求承担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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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职责与义务。
(二)持续性原则
风险控制不是静态的制度,而是一个由目标设定、风险识评、风险应对和监督反馈等流程组成的动态的、循环的管理过程。
(三)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的风险控制部,专职对各种风险履行日常检查、监控、评估和报告等风险控制工作,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路线。
(四)有效性原则
公司风险控制应与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模、业务范围、风险状况及公司所处环境相适应,追求效率与效果统一,利用最经济的成本实现公司风险控制总体目标。
(五)制衡性原则
公司合理设置内部组织结构,科学规划业务流程,实现决策部门、执行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以及各岗位的权责分明和相互牵制。
(六)适时性原则
公司根据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二章 主要风险类别及定义
第六条 根据业务特点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有投资风险、管理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道德风险、信誉风险等六大类风险。
第七条 投资风险,是指公司实施股权投资的过程中,可能导致投资损失或无法达到预期回报率的各种风险。该风险存在于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组织实施、后续管理和退出安排等各个投资流程与环节中,具体包括目标公司风险、投资分析风险、投资决策风险、项目管理风险、项目退出风险等。
(一)目标公司风险:指公司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过程中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包括技术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二)投资分析风险:指项目筛选及尽职调查过程中,由于尽职调查不彻底、评估方法不合理等原因,不能全面识别、正确评估项目潜在问题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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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资决策风险:指项目投资决策过程中,由于决策流程不完善、投资决策者个人偏好、知识结构不全面等原因,造成决策失误的风险;
(四)项目管理风险:指项目投资后,在组织实施及后续管理的过程中,由于跟踪管理不善,无法及时发现项目不良迹象并进行控制的风险;
(五)项目退出风险: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项目无法退出或者亏损退出的风险。
第八条 管理风险,是指公司由于经营战略、治理结构、管理制度、组织架构设置等不完善、不科学,从而给公司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带来的风险。
第九条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投资行业竞争加剧,或者宏观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如利率变化、经济周期变化等)导致公司发生损失或者投资回报率下降的风险。
第十条 政策风险,是指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发生变化,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第十一条 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出于自身利益,或是自律性差、责任感不强的原因,利用信息不对称等优势,损害公司及客户利益的风险。
第十二条 信誉风险,是指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突发事件对公司声誉造成损害,从而使公司面临客户流失、人才流失、业务开拓困难等不利状况的风险。
第三章 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风险控制的组织体系由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组成。
第十四条 董事会是风险控制的最高决策机构,担负公司风险控制的最终责任。其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确定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
(二)确定公司风险控制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的常设投资决策机构,负责在投决会授权范围内,监督、决定对投资风险的控制活动。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部是公司负责风险控制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对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专职组织实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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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订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办法;
(二)建立健全公司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衡量、风险应对、风险监测、风险报告的循环处理及反馈流程,并将其整合、落实到公司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之中;
(三)组织业务部门定期识别、分析各个岗位和流程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
(四)检查、评估公司业务流程及其他职能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业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对风险控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反馈,提出完善建议并督促执行;
(六)对投资项目的投资风险进行独立检查,具体职责包括:
1、对尽职调查工作进行检查,可以实地走访拟投资公司标的、查阅工作底稿,掌握尽职调查工作开展情况;
2、参与项目立项会、投资决策会等重要会议,对拟投资项目进行风险协查审查,为相关决策提供风险评估意见;
3、对基金和项目投资中《股权投资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进行风险评估;
4、对项目后续管理进行风险监控;
5、对项目退出方案进行风险评估。
(七)传播公司风险控制理念,培育风险管理文化;
(八)研究公司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在出现危机事件时拟定成立建议、方案,报风控委员会审议。
第十七条 投资部门是项目投资的具体负责部门,也是公司针对投资风险实时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其在投资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投资决策前负责行业研究、项目筛选、尽职调查,全面识别和评估投资项目的各种潜在风险,出具投资建议报告;
(二)在项目谈判、组织实施、后续管理以及退出阶段,勤勉尽责、密切跟踪、积极管理,及时发现投资风险并如实报告;
(三)协助、配合风险控制部对项目的投资风险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是公司风险控制工作的最终落实部门,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XX)有限公司
在风险控制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执行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和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办法;
(二)协助、配合风险控制部,定期进行本部门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风险点的识别、分析以及评估;
(三)定期总结本部门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向风险控制部反馈意见;
(四)协助风险控制部,在部门内倡导风险管理文化;
(五)办理风险控制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章 风险控制流程
第十九条 公司的风险控制流程如下:
(一)目标设定及制度。风险控制部负责设定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风险偏好、风险承受度,并督促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部制订、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
(二)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其他职能部门应当在风险控制部的组织下,定期对部门内各个岗位以及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
(三)制定并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在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风险控制部应制订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各个部门、岗位应当严格执行;
(四)监督与检查风险控制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估公司业务流程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办法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投决会汇报检查评估结果;
(五)反馈与完善风险控制体系。业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及时总结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向风险控制部提供反馈意见,风险控制部结合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完善建议并督促执行。每年年初,风险控制部在业务部门及其他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对上一年风险控制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本风险控制的计划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风险控制工作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应针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各类风险,结合业务实际情况,采用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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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章所列风险控制流程,持续不懈地研究经济、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一条 为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采取如下具体措施:
(一)确定科学的投资策略,明确开展投资业务的方向、标准;
(二)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实现投资决策、项目执行、项目监督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制定合理的投资流程和投资业务管理办法;
(四)完善投资协议的交易设计,利用法律手段保护权益;
(五)对已投资项目密切跟踪、积极管理;
(六)加强研究支持,团队经验共享,提升公司整体投资水平。第二十二条 为控制管理风险,公司应树立持续发展的经营战略,建立健全治理结构、激励机制、监督和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公司管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公司应通过建立优良的品牌应对行业竞争;公司应加强对宏观经济的跟踪研究,及时发现外部环境的变化趋势,为经营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为控制政策风险,公司应随时跟踪、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及时调整经营战略以适应政策变化。
第二十五条 为控制道德风险,公司应强化道德教育和员工自律管理,并提高道德违约成本。
第二十六条 为控制信誉风险,公司应通过专业的服务、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来取得客户信任,当发生风险事件时应及时做出积极和恰当的反应,以维持客户信任,降低信誉风险的损失。
第六章 危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危机事件是指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内部风险控制工作疏漏、无效导致的,超出预期、并可能给公司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逐步建立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在危机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以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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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7.浅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篇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 它是指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与他人达成合意, 将自己对目标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他人, 他人支付对价后取得该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的普遍方式, 它能使股东再度获得对价, 实现股权向新所有权的回归。这不仅有利于股东达到其财产利益的最大化, 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财富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立法缺陷
1. 股东优先购买权中“同等条件”规定的不足。
我国《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该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转让股权的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但如何确定“同等条件”的标准, 是通过股份价格还是有别的标准, 《公司法》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在实践中也存在较大的争议。该规定的不足可能会产生股份价格虚高或者虚低的现象, 使得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2. 没有规定股权转让时价格的具体确定方法。
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对外转让的情况下, 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但没有规定购买价格的确定方法。此外,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公开交易的市场, 没有可供参考的市场价格, 这样可能会给当事人的不公正交易带来可乘之机, 如发生转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高价串通, 迫使其他股东因价格的压力无力购买而放弃优先购买权, 造成损失。
3. 身兼董事、监事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未做身份区分。
有限责任公司人数是有限制的, 身为公司的董事、监事, 有可能同时也是公司的大股东或控制股东。他们拥有管理和控制公司的权利, 是公司存在的基础与核心要素。从理论上讲, 公司的经营权与利益分配权是各自独立的, 掌握在不同人手中。但是, 如果企业的管理人不再拥有剩余索取权, 他们将不会有动机利用他们的权利去最大化企业的收益, 甚至还会侵占企业的收益。这些股东如果基于自身利益对外转让股权, 则会严重损害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因此, 在身兼董事、监事的股东及控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 应对其进行区别对待。
4. 股权转让通知制度中的不足。
《公司法》第72条泛泛的规定,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 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但是, 没有明确书面通知中的具体事项, 例如是否包括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股权转让的价格、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时间等。此外, 还缺少通知是否到达其他股东的认定标准。如果接到其书面通知的股东恶意隐瞒其接到书面通知的事实, 那么通知股东是否还要重新发出书面通知, 或者被迫等待, 直到其他股东表示接到书面通知。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探讨。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措施
1. 完善股权对内转让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公司章程可以针对股权的对内转让做出限制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 很多公司章程都只是个摆设, 大多是公司发起人为了应付工商登记而制定的, 发挥不了公司自治规范的重要作用。笔者认为在《公司法》的制度设计上可以增加以下内容: (1) 对内转让时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在规定股东对内转让股权程序时, 忽略了其他股东的知情权这一内容。股权内部转让涉及到股东出资比例和股东权力的重新分配, 这意味着在公司内部话语权和股东地位的重新整合, 进而影响到股东权益的实现。因此, 基于平衡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即使是股东对内转让股权, 也应及时通知其他股东, 这也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发展。 (2) 通过竞争方式转让股权。对内转让股权可以参考对外转让股权的程序, 当多个股东要求购买时, 在股权价格等主要条件相同的情况下, 按持股比例受让。通过竞争的方式转让股权不仅能保证出让股东的利益, 还能防止股东之间相互串通, 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2. 完善股权对外转让制度。
(1) 确定股权转让时的价格为体现法律的规范性指引作用, 对优先购买权的定价规应做具体规定, 并且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根据日本和法国的公司法规定, 确定股份转让的价格主要有三种方式:当事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指定第三方确定和请求法院裁定。笔者认为, 我国也可以借鉴这些规定, 并结合我国的国情, 制定出一种具体的价格确定方式。此外, 为了维护市场交易主体的意思自治, 还应当规定一个合理的幅度。 (2) 根据转让股权的股东身份不同, 进行区别限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股东对外转让了股权后, 便不再是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经营业绩与他们的切身利益的联系也随之减少。当他们不能从公司获取更多利益时, 就有可能会产生利用其职位做出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因此, 要严格规定此类股东的股权转让条件。例如, 身兼董事、监事的股东及控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 可以把比例提高至三分之二, 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股东同意。
3. 确定优先购买权行使中“同等条件”的标准。
不能将“同等条件”等同于“同等价格”, 也不能对该标准作任意的扩大解释。“同等条件”除了要包括价格因素外, 还应综合受让股权数量、支付方式、交易时间等一系列基本因素。在司法实践中, 还要找到一个在转让方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协议之前即可以确定股东是否愿意购买的方法, 然后依此确定一个“同等条件”的标准, 最终确保出让股东在股权转让中的利益达到最大化。
四、结论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法律问题, 具有很强的实践性, 而我国《公司法》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立法技术和制度体系上都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内容应兼顾对公司、公司股东的保护, 尽可能平衡各方利益, 从而保障交易的效率与安全, 确保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彬.论变更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法制与社会, 2009年第26期[1]张彬.论变更登记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法制与社会, 2009年第26期
[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 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第82页[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编.《公司法疑难问题解析》, 法律出版社, 2006年版, 第82页
[3]江平, 《新编公司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第127页[3]江平, 《新编公司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第127页
8.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企业融资 利益协调
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是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投资。一般认为是以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的成立为其起始标志,此后私募股权投资在很多国家发展起来,并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发展。
国外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诸多深入的论述。例如,乔治亚大学M.F.Hobert提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理论模型,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金融中介,介入其所投资的项目,发挥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降低自身和经营高风险项目的企业家之间代理成本的作用。在中国,作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和改革开放的产物,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已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一直徘徊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本文系统的阐述了私募股权基金组织形式和运作,并结合渤海基金实例研究了其在中国的发展。
一、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和特点
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是“以非上市企业股权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吴晓灵,金融发展论坛,2006年6月9日)。私募股权基金通常投资于包括种子期和成长期的企业,也包括投资扩展期企业的直接投资和参与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投资。投资过渡期企业的或上市前企业的过桥基金也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范畴。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在基本属性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仍然是一种进行投资的基金,是私募投资运作的载体。它具有一般基金的特点和属性,本质是一种信托关系的体现。2.在发行方式上。它是非公开发行的,不同于公募基金的公开销售,它的出售是私下的,只有少数投资者参加。在美国,法律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宣传。这样私募股权基金的参加者主要是通过获得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3.在发行对象上。它不是面向所有投资者的,它的发行对象仅限于满足相关条件的投资者。这些条件通常比较高,把投资者限定在一定范围的人群中,人数是有限的。但这并不妨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4.在信息披露方面。比公募低的多,相关的信息披露较少,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对投资者公布投资组合和收益。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基金发起人、管理人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到基金中,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其自身利益紧密相关。基金管理者一般要持有基金2%~5%的股份,一旦发生亏损,管理者拥有的股份将优先被用来支付参与者,故私募基金的发起人、管理人与基金是一个荣辱与共的利益共同体。
对非上式公司的股权投资,因流动性较差被视为长期投资,所以投资者要求高于公开市场的回报。投资回报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上式发行;售出或并购;公司资本结构重组。
需要注意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不同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有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我国当前社会所说的“私募基金”,多数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通常以公司或有限责任合伙形式设立,尤其是有限合伙形式基金以其灵活的组织结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有利的避税形式而受到投资者的青睐。在有限合伙体制下设立的私募股权基金,由投资者(有限合伙人)和投资经理(一般合伙人)双方签订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资金供应发承诺分阶段投资,保留放弃投资的选择;对一般合伙人的奖励与他们所创造的价值挂钩;确保企业向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变现所投资的股权,确保一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人返回所有资本金和收益。
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为7年~10年,一般可延长1年,期满后,所有基金的资产包括现金和证券必须清算。有限合伙人的资金也并非一步到位,往往一开始注入25%,以后每年再注入一部分,如果有限合伙人放弃继续注入资金,已投入部分只能退回一半,已产生的收益也只能取得一半。
一般合伙人负有无限责任,他们的损失有可能比他们所投入的要多,但实际上并不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家一般不用借贷,没有多于净资产的负债风险。他们也投入占私募股权基金1%的自由资金,但一般不用现金,主要是作为一种管理承诺和税务优惠上的考虑,一般合伙人可以有占私募股权总额2.5%的资金作为他们的管理费用,包括工资和办公费用等。一般合伙人参与投资收益的分配,通常在15%~30%范围,但目前的趋势是必须产生了最低的投资收益后,一般合伙人才有权获得收益。
就目前而言,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大致由以下几种组织形式:1.投资管理公司。由于前几年的国内A股市场持续低迷,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和和金融机构的优秀管理人转行做实业,凭借丰富的投资经验、良好的口碑以及客户关系,迅速聚拢起资金,成立了各式各样的投资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投资于中国日渐兴起的中小企业并构市场。他们一般是通过将所并购的企业重组,再包装后出售获利,如万盟投资管理公司就是其中之一。2.房地产投资财团。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促成了民间私募房地产投资财团的产生,我国东南沿海一带的民间游资数目巨大,由于当地投资收益日渐低下,正四处寻找投资渠道。近几年广受关注的“温州买房团”正是民间资本大量涌入房地产市场的缩影。抛开其是否干扰了中国房地产的有序发展不谈,我们关注到温州游资投资于房地产正在由最初的亲戚朋友集资的“小作坊”投资模式逐渐向“公司化,规模化”发展。如遭到金融管理机构严查而最终失败的中瑞,中驰两大财团。3.“公私合营”的产业投资基金。2005年11月,国家发改委会同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暫行办法》中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创立投资引导资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目的是通过这部分“引导基金”来吸引民间资本。例如“渤海产业投资基金”和福建省筹备的“海峡西岸产业投资基金”。这部分具有“公司合营”性质的产业投资基金在投资方向上更接近国外的私募股权基金。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
按照国外的经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整的业务流程有以下几步: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客户部与客户进行充分接洽,由私募基金发起人来了解客户的性质、客户委托资产的规模、委托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情况和要求;客户通过接触来了解基金管理机构的自信、业绩历史和基金经理的技能。2.双方在投资策略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签订基金契约,确定各自的权力和义务。客户在规定的时间内划拨资金,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开设独立的资金账号,并安约定日期把委托资产转入专门账户。3.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章程约定的投资策略对资金进行投资和集中管理,客户如有建议,可及时向管理人反馈;同时,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活动的重要信息,如递交投资备忘录及审计报告等。4.协议期满或一个投资周期结束后,对专门账户上的资产进行清算,以此鉴定基金管理人的经营业绩,并在此基础上收取管理费,结算盈余和亏损。
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又称为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实体项目和非上式公司股权,通过对投资项目进行资本运营使基金资产增值。
1.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发展的历程。我国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是随着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渐进入而发展起来的。第一波投资浪潮是在1992年前后,大量海外投资基金第一次涌入中国,但后来由于体制没有理顺等原因,这些投资基金第一次进入中国以全面失败而告终。1999年是第二波投資浪潮,大量投资投向中国互联网行业,在硅谷模式的影响下,各地方政府开始成立地方创业投资公司以扶持本地项目,但由于中小企业板没有建立,退出渠道仍不够畅通,一大批投资企业无法收回投资而倒闭。2004年以后,一些成功案例慢慢浮现,如鼎晖投资鹰牌陶瓷、南孚电池等,也就是现在的第三次资本浪潮。在这次浪潮中,华平、凯雷等美国大型投资基金开始出名。
到目前为止,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地位还未确立,不可避免存在各种内部问题,从而发展缓慢。这既与我国多年来持续快速增长的经济不相称,也不利于提高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能力和风险分散能力,不利于产业创新和转型。可以期待的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健全,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将迎来发展的春天,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2.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介绍。2005年11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准天津滨海新区筹建和试点运作我国首个中资产业投资资金——渤海产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渤海基金),其总规模200亿元人民币,存续期为15年。2007年初,完成首期募资60.8亿元人民币的渤海基金开始试点运作。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是在借鉴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模式和国内类似性质投资基金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和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实际需要产生的,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征。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并未采用国外私募股权基金较常见的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形式,而采用的是契约型基金形式。契约型基金采用委托管理模式。委托管理一般由基金持有人与受委托基金管理公司签订一个内容广泛的基金管理委托协议书。在我国现行条件下,产业投资基金要顺利实行委托管理,必须符合两个关键条件:一是基金本金额必须达到一定规模,从而有能力支付的起高昂的基金管理费用;二是基金持有人必须达成高度共识,从而有意愿尊重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投资策略和业务运营等方面的决策权。
渤海基金的首期资金的募集以私募方式为主,募集对象主要为具有丰富投资管理和资本运作经验的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和金融机构;当渤海基金运作一定时期和实现良好业绩之后,其后续资金募集可以探索个人投资者参与的认购的公募方式,以适应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滨海新区开发区开放和环渤海地区经济发展所急需的基础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领域。(1)在交易途经方面。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没有采取开放式基金,因为产业投资多为长期投资,资金沉淀的时间较长,如果遭遇集中赎回的情况,将由于流动资金不足而丧失投资机会,甚至由于资产无法及时变现而令基金公司倒闭。因此,渤海基金在试点初期采用封闭式基金,以充分发挥其稳定筹资和长期筹资的功能。(2)在投资方向方面。渤海基金的试点运作始于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从城市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际,源于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例过低,渠道狭窄的现实,其的主要投资方向应体现“两个面向”、“三个促进”的目的,即面向主导和优势产业,如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汽车和装备制造业;面向高新技术产业,如生物医药、新能源和新材料。加强交通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支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现金制造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探索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的有效方式,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3)利益协调方面。基金持有人通过认购产业基金份额和委托基金管理公司来间接投资于相关企业的股权,将面临两个层面的利益冲突。产业基金与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产业基金及其投资者追求基金价值最大化,而基金管理公司则追求企业利润(主要来源于基金管理费用)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这是由于作为外部投资者,基金管理公司在为被投资企业提供股权性融资时将不可避免面对两个问题——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和渤海基金管理公司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设立两种机制。一是对良好业绩必要奖励的激励机制,例如允许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分享投资利润;二是对经营活动进行直接的约束机制,例如对渤海基金的投资方向、单一企业的最高投资金额进行限制。
为了协调渤海基金管理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渤海基金管理公司建立两种机制。一是与经营业绩相关的激励机制,例如要求被投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软又一定比例的企业股权、对外部投资者做出特殊股权安排、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与经营业绩挂钩的聘用合同;二是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约束机制,例如选派董事会成员、分配表决权、控制投资进度等。
参考文献:
[1]夏斌陈道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2]王恺冯卫华等:滨海新区产业投资基金运作模式研究.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3)
9.济南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暂行办法 篇九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办字[2012]20号)注册地在我市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一)股权投资企业(包括内资、外商投资)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用于投资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或定向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股权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的管理机构。
(二)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
二、资本募集
(一)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企业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不特定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对象进行推介。
(二)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告知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每个投资者认缴的股权,只能用自有资金并由相关金融机构或验资机构出具资产证明。
所有投资者均须以货币形式出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接受不明来源或非法的股权基金认购资本。
(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必须确认投资者在签署认缴承诺书之前,已经完全知悉招募说明书、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内容和风险因素。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五)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投资者须未受过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三、注册登记(一)登记机关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二)投资者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以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和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以有限合伙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但国有独资公司、上市公司和国有企业、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企业名称
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股份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股份公司”、“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公司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股份公司”、“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名称核准为:“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行政区划+字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四)经营范围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从事对未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对上市公司定向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以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企业,从事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五)资金数额及出资方式
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低于2500万元人民币。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其中,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允许分期缴纳,首期缴纳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出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银行出具的对账单均可作为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出资额证明。
(六)企业章程和合伙协议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章程或合伙协议由出资人制定,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应明确载明:不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
(七)提交材料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申请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应按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要求提交材料。
已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申请从事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四、备案程序
(一)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后15工作日内到市金融办办理备案手续。
(二)经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方可享受济政办字〔2012〕20号及济财企〔2012〕38号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
(三)股权投资类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章程或合伙协议;
3、资本招募说明书及委托管理协议;
4、股东(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的验资证明;
5、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手续;
6、拟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位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及证明材料;至少3名高管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所有高管最近5年内没有违法记录或尚在处理的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案件;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法人股东最近2年的财务报告;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合法设立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需对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办法的资质进行说明;
9、所有投资者签署的完全知悉招股说明书内容及揭示的风险因素;
10、企业及主要股东保证依法、合规运作,不从事非法集资、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资金等违反金融法律法规活动的承诺书;
11、提供的其他文件。
(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变更工商登记事项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参照上述规定备案。
五、资金扶持
(一)资金申请。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济政办字〔2012〕20号文件及本办法要求的,予以财政奖励和补助。申请财政奖励和补助资金时,按济财企〔2012〕38号文件要求办理。申请资金的企业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明,如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资金申请资格,已获补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机关依法查处。
(二)不遵守股权投资类企业管理相关规章制度或程序、不配合相关工作的不享受专项资金政策。
六、监督管理
(一)经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后的2个月内向金融管理部门提交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二)股权投资类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件主要是指:
1、修改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
2、股权转让,股东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变动,合伙人姓名、出资额、出资比例变动;
3、增减注册资本(金);
4、分立与合并;
5、高级管理人员或委托管理机构变更;
6、单笔股权投资业务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
7、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受托管理业务,提交相关管理计划书和托管计划书;
8、解散、破产;
9、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三)业务定期报告制度。投资类企业每半应将完成及正在进行的业务情况,汇总后报市金融办。
(四)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未遵守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金融管理部门应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对涉嫌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的,转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受托资金必须由与市金融办签订协议且符合要求的银行托管。
(六)加强合力监管,实行工商登记、年检与市金融办备案、监管信息互通制度。工商登记、年检或日常监管中的信息及时通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备案、监管的信息及时通报市工商局。
(七)根据济政办字〔2012〕20号文件,市金融办组织股权投资业发展服务小组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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