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精选4篇)
1.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篇一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
反腐败专项斗争集中整治阶段案件查处
工 作 总 结
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我县始终把案件管理工作作为专项斗争的突破口,以查办煤焦及矿产领域“十类腐败案件”为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特别是专项斗争进入集中整治阶段后,深刻认识到案件查办工作既是专项斗争进一步深入推进的重点,又是全力攻坚的难点,从而做到了明确思路,精心筹划,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改进方法,创新机制,通过采取“23456”措施,案件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案件查处工作进展情况
我们通过合并机构、充实人员、增加经费等措施强化专项办案件管理组,将把案件查处工作贯穿集中整治阶段的全过程,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排查线索、企业解剖等多渠道查办典型案件,从严从重处理涉案人员。截止目前,累计摸排出案件线索31条,立案23起,办结案件23起,处理当事人23人,其中典型案件7件,处理干部7人。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1、发挥“两个作用”,推动专项斗争深入开展。一是发挥案件查办的震慑作用,通过查办了几起典型案件,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以警示干部,教育群众。如:自查自纠阶段国家干部开办碎石厂违规占地及非法生产案和集中整治阶段交警队查车收黑钱、放黑车违法违纪案件等典型案件,县煤焦办严查快处,极大震慑了违法违纪分子,为其它案件的突破和专项斗争的顺利推进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二是发挥案件查办的治本作用,注重发现和总结案件发生的特点、规律,查找体制机制和制度上的漏洞和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建议。如:通过对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查处,发现我县企业存在手续审批时间倒置的问题。例如林业手续本是林地采矿和碎石厂的前置手续,但许多碎石厂都没有办理林业许可手续。经过深入查找问题,我们向县专项斗争领导组提出建议,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规范了职能单位办理证照等手续的行为。
2、通过“三个倾斜”,强化案件管理组职能。一是办案力量向专项办倾斜。通过专项办各工作组的合并、重组,案件管理组工作人员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8人,如果阶段性工作力量不足,还可及时从县纪委监察局其他科室抽调力量,突击查办;二是办案装备向专项办倾斜。县纪委的办案装备,首先考虑专项办办案需要,先后配备了办案交通工具,适当增加了办案经费;三是查办职责向专项办倾斜。专项斗争中,县纪委监察局授予案件管理组直接对煤焦及矿产领域腐败案件进行初核和调查的职责,以简化案件审批环节,提高办案效率。
3、完善“四项制度”,保障案件查办进度。一是完善和执行反腐败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案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二是建立多部门联合办案协作制度,成立了由县专项办牵头,公、检、法、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的联合办案协作组,充分发挥各部门在查办案件中的职能作用,对大案要案通过凝聚办案合力,实现信息共享,加快案件程序流转,提高办案效率。三是建立工作进度通报制度,案件查办进度在按要求报市专项办的同时,要求县纪委信访室、相关职能部门纪检组、监察室每日向案件管理组电话报告当日接受案件线索举报情况;案件管理组每周一向专项办领导汇报上周案件查办进展情况;每月县专项斗争领导组召开案件查处通报会,分析当月案件查处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四是建立案件查办责任追究制度。将案件查办任务分解到管理组人头上,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本人年终考核内容,对承办分解任务工作不积极、领导不得力、成效不明显,乃至执法(纪)违法(纪)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对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主动配合案件查办、乃至通过各种手段干扰和阻挠案件查处的,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公开检讨直至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
4、增强“五种意识”,提高办案质量。通过专项办集中学习和在县廉政教育基地培训等方式,提高案件查办人员五种意识,一是大局意识,充分认识案件查办在专项斗争工作乃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的重要性,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责任意识,通过熟悉业务,提高工作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以热情态度接访,铁面无私办案,恪尽职守履职。三是紧迫意识,发扬只争朝夕的精神,抓紧时间、集中精力、提高效率,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四是政策意识,严格把握专项斗争自查自纠阶段和集中整治阶段的政策界限,严格执行现行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认定处理案件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客观公正;五是纪律意识,要求每个案件从初核、立案、调查到结案都必须按照案件审批规定程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要坚持文明办案、安全办案,规范案件调查取证,严格依法收集证据,确保办案质量。
5、采取“六种方法”,摸排案件线索。一是驻局包点,捕捉线索。我们从专项办指定专人入驻专项斗争重点单位和部门,实行包点负责制,包点人员通过对所包单位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进度督导中捕捉案件线索;二是信访排查,筛选线索。县专项办共受理群众信访举报件32件次,在认真筛选的基础上,分析排查出25件有效案件线索。三是申报约谈,发现线索。我们要求涉及煤焦矿产领域行政审批许可、资源价款和税费征收、资金批拨、复工复产验收等重点环节的单位进行主动申报,对具体承办人、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和单位“一把手”采取集体约谈和重点单独约谈相结合的方式,令其主动交代案件线索。通过约谈,查清落实案件线索12条。四是畅通渠道,扩大线索。通过县电视台向全县公告《关于对煤焦及矿产领域八个方面违法违纪问题实行有奖举报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网上举报邮箱,对举报问题经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5000元的奖励,对举报人施行严格保密制度。五是解剖企业,深挖线索。如:我们对全县粘土砖行业实行整体解剖,深挖出非法收取粘土砖厂工资保证金一案,目前已立案1人,核查1人,案件正在查处中。对石料场解剖时,深挖出安监、公安、电力部门主要负责人失职渎职案,目前案情已查清,正在研究处理阶段。六是以案带案,拓展案件线索。如:我们查处执法人员检查煤焦运输车辆时“放黑车、收黑钱”案,对其作出辞退处理的同时,以案带案,牵出乱作为案,分别对二人作了行政降级处分。
明年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坚持对违纪违规人员的高压态势,再接再厉,使摸排出的案件线索做到件件有落实;把案件查办工作延伸到第三阶段,严厉惩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制度流于形式等违法违纪行为。
某县煤焦及矿产领域反腐败
专项斗争领导组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2.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篇二
近日,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转发了《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遏制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的落
实。为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根据我县的实际情况,县监察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制定了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保证国家政令畅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查处原则
一要坚持依法办案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二要坚持查事与查人相结合的原则,不仅要处理事,还要处理人。
三要突出查处典型案件。在11月底前,查处1宗典型案件。
三、查处重点
重点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方面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特别是对同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列为重中之重。
四、工作方法和步骤
这次专项行动,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职责和权限,集中力量同步组织调查处理,专项行动分为五个阶段:
1、成立机构(11月6日前)
成立**县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县纪委副书记)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 任:***
副主任:******
成 员:*** ************
联系电话:******
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
2、清理排查阶段(11月6日至11月15日)
在落实《关于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各类违法违规用地进行清理的基础上,[此文若非在好范文 wenmi114.com-wenmi114.com的网站出现,那均为抄袭。欢迎举报]结合动态巡查、卫星遥感监测执法检查、地籍变更调查、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等,认真梳理排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做到不漏一件,件件均认真核查。
3、处理阶段(11月上旬至11月中下旬)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都要立案查处,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处理事,还要处理人,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应该给予处分的,要严格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顶风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从重或加重处理。
4、总结汇报阶段(12月上旬)
相关部门认真总结专项行动工作情况,认真填写《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同时,对2005年1月1日以来的新增建设用地要逐宗登记造册,填写《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2005年1月-2006年9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
5、自查阶段(12月中旬至月底)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专项行动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重要举措。针对当前土地违法违规有所抬头的问题,国务院、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已连续发出通知,国家领导人也作出一系列重要批示,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当前的土地执法形势密切关注,高度重视和坚决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决心和态度,各地必须清醒认识当前土地执法面临的严峻形势、任务和压力,各级领导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本着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2、讲究方法,注重效果。要把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22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联合开展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以来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66号)以及《**市关于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及处理情况执法检查的紧急通知》的要求结合起来,要以正在开展的卫片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排查案件线索选择查处重点;通过查处案件,坚决纠正“以租代征”等违法用地行为,加快处置闲置土地,对土地违法违规责任人员处理不到位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
3、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将加强协调,对决定立案的重大典型违法违规案件,要通过联合办案方式组织查处。同时,应积极争取当地党
委、政府和公、检、法等执法部门支持,确保违法违纪人员查处到位。各地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加强联系,确保案件依法查处到位。
4、严肃工作和保密纪律。监察、国土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中,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秉公执法、廉洁办案、依法办案,同时要严格做好案件查办过程中的有关保密工作。凡属重大案件的宣传报道须经省专项行动办公室审查同意,防止因信息披露不当产生负面影响。各地在开展工作中要注意方法、讲究政策,遇到的政策性问题及其他复杂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5、扩宽案件信息渠道。县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将设立专项行动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落实专人负责,对信访和举报提供的线索要逐件登记,逐宗调查,及时查处。
3.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篇三
处罚案件查处工作规程
为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督,整治重点安全生产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特制订如下安全生产谈心、约谈警示、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及处理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谈心制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谈心种类
1、全县安全生产谈心种类分别为:县级领导干部谈心制,各部门乡镇(园区)领导干部谈心制。
2、县级领导领导干部谈心制分为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谈心制、县政府副县长谈心制。
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谈心制主要针对区域范围内的大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有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负责人;发生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联点乡镇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县政府副县长谈心制主要针对分管行业中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存在影响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问题或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发生伤亡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联点乡镇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3、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谈心制主要针对行业主管或区域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不重视安全生产的、存在较大隐患的、不服从安全监管的和发生责任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企业员工;联点村(社区)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等。
(二)安全生产谈心方式
1、安全生产谈心分为集中、专项工作、日常检查谈心;
2、集中谈心:采用座谈会、专项工作会议等方式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进行集中谈心;
3、专项谈心:针对工作要求约请、现场办公、深入生产经营单位,与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专项谈心;
4、日常检查谈心:在开展领导干部带队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工作督查时,同时与企业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谈心。
(三)安全生产谈心工作组织
1、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集中、专项谈心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和县安委办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检查单位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2、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县长集中、专项谈心由县政府办、县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检查单位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县政府分管行业副县长集中、专项谈心由县政府办、分管部门负责组织,日常检查谈心由组织分管部门和相关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3、各部门乡镇(园区)领导干部谈心制均由本部门、乡镇(园区)负责组织。
(四)安全生产谈心内容 安全生产谈心重点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安全生产政策;上级安全生产文件及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与责任;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与社会和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计民生的关系与要求;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一岗双责;安全生产事故警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文化;现阶段和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安全生产的目标与任务等内容。
(五)工作要求
县级领导干部谈心每季度开展1次;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谈心制每月不少于1次,其中乡镇(园区)凡立案之前必须开展一次谈心活动。并按以下要求予以规范:
1、所有谈心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包括谈心时间、地点、类别、方式、参加谈心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职务、姓名、联系方式)、谈心内容等;
2、谈心记录由谈心组织单位负责,并签署组织单位负责人和记录人员姓名、日期,并有负责谈心的领导干部签名。
3、每次谈心必须进行人员签到,包括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4、每次谈心的音像资料、谈心记录、谈心签到名单等资料必须进行归档备查,县级领导干部谈心活动由组织单位向县安委办备案;
5、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必须建立谈心工作情况记录台账,每月底报县安委办备查。
二、安全生产约谈警示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约谈对象(事宜、单位、人员)
1、所辖地区或行业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的乡镇(园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相关科室或站办所负责人、相关工作人员;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隐患排查、专项整治、打非治违工作不到位或任务不能按要求完成的,对上级部门交办、督办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不力的,被市级相关部门或县委、县政府、县安委会(办)督查并通报批评的,在市、县季度测评中连续二次名列三等的县直相关部门、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3、辖区范围内一个季度被上级部门查处2处及以上安全生产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4、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应急事件响应和处臵不力,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影响扩大,或者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送不及时,迟报、瞒报,产生影响的县直相关部门、相关乡镇(园区)、村(社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5、发生安全生产人员死亡事故、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安全生产应急事件时,未及时赶到现场组织应急救援的县相关部门、乡镇(园区)主要负责人。
(二)约谈警示形式
1、约谈警示分县领导约谈警示和部门、乡镇(园区)约谈警示;
2、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警示可以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委托县政府副县长进行约谈警示;县政府副县长约谈警示可以委托县安全生产职能职责督查室、协助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或相关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进行。
3、部门和乡镇(园区)约谈警示主要包括下列单位:县安委会、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县直部门、各乡镇(园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镇(园区)约谈警示可以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副职进行。
4、被委托约谈警示人员或部门,不得再进行委托。
5、约谈警示分集中约谈警示、专项工作约谈、单独约谈警示。涉及多部门单位,或具有普通存在的问题、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可采取集中约谈警示。对单个部门或者少于3人以下的被约谈警示人员,可采用单独约谈方式进行。
6、约谈警示也可以通过通报批评、表态发言等方式进行。在县安全生产季度测评中排名最后一名和连续二次名列后三位的县直部门和乡镇(园区),其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季度例会上进行表态发言。
(三)安全生产约谈警示组织部门
1、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警示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安委办、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并邀请县监察局参加,结果通报县组织部。其中出现伤亡事故的约谈警示由县安委办提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组织开展。
2、部门和乡镇(园区)约谈警示由各部门、各乡镇(园区)自行组织。
(四)约谈警示内容 约谈警示内容主要为:出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况、监管的缺陷等;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主要原因与困难;安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方案、措施、责任、人员及时间进度;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及责任追究、行政处罚的警告与提示;被约谈警示单位的工作承诺及责任制目标。
(五)约谈警示工作要求
1、所有约谈警示必须有约谈警示组织单位盖章的正式文本通知,通知明确约谈时间、地点、约谈警示组织单位、被约谈警示的单位、人员名单以及约谈警示内容与事宜;
2、所有被约谈警示的单位必须提交约谈警示内容的书面汇报,包括事件和相关单位的基本情况,事件处理的情况,后继整改工作方案、措施和工作进度,并盖单位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3、通知被约谈警示人员不得随意请假、缺席和迟到,如确无法参加,必须经组织单位同意,并提交由被约谈警示人员本人签名的请假、委托书面文书;
4、每次约谈警示必须进行详细记录,包括约谈时间,地点、类别、方式、参加约谈警示的单位和人员(包括职务、姓名、联系方式)、谈约警示内容等;
5、约谈警示记录由约谈警示组织单位负责,并签署组织单位负责人和记录人员姓名、日期,并由每位被约谈警示人员签名。
6、每次约谈警示必须进行人员签到,包括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等;
7、每次约谈警示的音像资料、约谈警示记录、约谈警示签到名单以及其它资料必须进行归档备查,并由组织单位向县安委办备案;
8、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必须建立约谈工作情况记录台账,活动结束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安委办。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工作规程
(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范围
1、根据国家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有关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2、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规定要求下达限期整改指令后,相关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整改指令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
3、发生在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其它案件。
(二)报告与接收报告单位
1、报告单位:各乡镇安监站,乡镇(园区)各部门均由乡镇安监站汇总,并报接收报告单位;
2、接收报告单位:县消防大队、县安监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文体局、县教育局、县质监局、县公安局、县工商局、县城管局、县卫生局、县国土局、县海事处、县工信局。
涉及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三大高危行业和冶金、机械等八大工贸行业的报县安监局(法规科)审核;其他行业领域的报相应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县安委办备案。
(三)报告形式、内容与要求
1、上报案件报告以书面报告书形式报告,由上报单位直接送达,并由接收报告单位进行签收。
2、报告书注明:案件发生单位及地址、所在辖区(包括乡镇、村或社区)、案件来源、案件事实及情况、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报告单位,相关人员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涉案物品名称、类别,现在状况,其它情况。
3、报告书必须盖报告单位安监站或安委办、安委会公章,由各乡镇(园区)分管副职签署意见。
4、报告书附件包括:相关检查、限期整改文书、检查或者暗访音像资料、调查询问笔录、举报信息(附乡镇检查核实情况说明)等资料。
5、各乡镇(园区)报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后,必须对案发单位及现场进行管理和保护,防止案发单位销毁、破坏、提前搬离非法违法及其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现场和证据物品,直至行政处罚到位。
(四)报告接受及行政处罚实施
1、各报告接收单位接收乡镇(园区)上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书后,必须迅速组织进行上报资料及案件立案法律、法规审查。符合立案的要求必须迅速进行立案审批,依法、依规、依程序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的行政处罚。
2、各报告接收单位收到乡镇(园区)上报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并实施处罚后,必须将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登记表送交一份给报告乡镇(园区)存档,并报县安委办备案。
3、县案件报告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乡镇(园区)上报的案件报告。对不能实施处罚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说明,签署主要负责人签名和单位公章后,送上报单位,并报县安委办备案。需要上报单位完善相关资料和文书的,同样以书面文件通知上报单位,并报县安委办备案。
4、各部门接收上报后,对未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写出书面报告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安委办,陈述未实施行政处罚的理由及法律、法规依据;县安委办每季度进行情况汇总,并通报相关乡镇(园区)和部门。
5、无法律、法规依据和适合理由,未对乡镇(园区)上报的案件实施处罚的案件接收单位,由县安委办进行通报,并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县政府分管安全生产领导进行说明。
6、需要组织联合执法行动的,由处罚案件实施单位向县分管领导汇报后,由案件处罚实施单位协调相关部门和乡镇(园区),并负责相关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7、行政处罚案件实施时相关费用,包括物品运输、储存、人员等,由行政处罚实施单位负责。
(五)其它工作要求
1、各乡镇(园区)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报告及处理结果台帐,每季上报县安委办;各报告接收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处罚案件报告接收及处罚情况台帐,每季报县安委办;县安委办应该根据各乡镇(园区)、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上报情况,审查、汇总案件上报、接收、处理情况,并形成台账,每季度报县分管领导,并进行工作通报。
2、报告单位上报后,报告接收单位接收后,任何人不得向案件发生单位通风报信或其它影响行政处罚及执行行为,违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单位分管负责人责任。
4.路政案件查处工作制度 篇四
现将《苏州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 州 市 公安 局
二○一二年十月十一日
抄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抄送:各市、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苏州市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和查处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为了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移送和查处工作,促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有力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认真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的调查、移交、侦办、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条 人社部门应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各种检查方式监督用人单位劳动报酬支付情况,依法受理拖欠劳动报酬的举报、投诉。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数额较大,经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一)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时间3个月及以上且数额人均3000元以上,或拒不支付多名职工劳动报酬总额达5万元及以上,经人社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三)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行为人逃匿的,人社部门的责令支付文书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并通过录像、照像、记录、录音等方式收集相关证据:
(一)在行为人住所地、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张贴;
(二)送交其单位管理人员;
(三)送交其近亲属。
以上送达方式应有证据予以证实。
第四条 人社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案件移送报批手续。经人社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批准后24小时内,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并附有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的有关书证、物证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人社部门可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证据材料移送。
第五条 人社部门对已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不得以继续实施行政处罚为由拖延移送时机。
在涉案人员众多、涉嫌跨地区域犯罪、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故意销毁账目、名册等相关材料,转移财产、恶意清偿、虚假破产、逃匿、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况下,人社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法院等机关,公安、法院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置。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应当及时予以受理,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无正当理由不得拒收。其中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在受理后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受理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后,应当依法及时审查,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人社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同时退回案卷材料,并书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第八条 人社部门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也可以建议同级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第九条 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行为人支付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条 公安机关对人社部门移送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运用法律惩罚犯罪,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及时做好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应当认真审查,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要依法及时受理、审理各类拖欠劳动报酬案件,对其中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联合组织成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统一思想,确保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
第十四条 人社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互通机制。
(一)建立定期(半年)和不定期(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解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过程中的重点疑难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措施。
(二)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简报、会议、网络等多种形式实现信息共享,合力做好案件查处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苏州市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领导小组名单
2.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流程图
附件
1苏州市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吴友良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副组长:张晓东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林步东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金锡奇 苏州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曹丽英 苏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处长
顾建华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刑二庭庭长
王 勇 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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