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025-01-10

干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共10篇)

1.干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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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法律风险防范

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必备条款: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2、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化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有较大变化:

一是增加了部分必备条款。(1)增加了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条款。原因是这些内容是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基本情况,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2)增加了工作地点条款。实践中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可能与用人单位住所地不一致,或者用人单位常常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导致劳动纠纷,有必要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予以明确。(3)增加了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条款。(4)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5)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条款。《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为了做好与《职业病防治法》以上规定的衔接,促进该条款的落实,劳动合同法中增加了职业危害防护的必备条款。

二是取消了部分必备条款。(1)取消了劳动纪律条款。原因是劳动纪律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已经对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程序作出了规定,没有必要在劳动合同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别约定。(2)取消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期限约束,随意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取消了《劳动法》中有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终止是法定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合同才能终止。(3)取消了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原因是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责任条款。

3、未载明必备条款的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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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过渡期内制作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

4、在必备条款外,还应当约定一些什么条款更有利于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1)试用期、培训、保密、竞业限制、违约金条款、离职工作交接条款;

(2)约定规章制度已经向劳动者公示的条款;

(3)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通知的送达条款;

(4)可约定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调整工作岗位的,工资会按照调整的岗位适当的调整,岗变薪变条款。

5、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几种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比如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合同可能因欺诈而无效;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如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劳动者的工作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劳动者必须服从单位的安排”,此约定因排除劳动者权利无效。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与16岁以下未成年人签订合同,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6、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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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步骤一:企业文化准备

真正的企业文化常常意味着企业本质层面的变动,不做好充分的准备无疑是拿企业的明天开玩笑。

1、确定企业文化建设的共识:

只有企业内部对文化弊端有透彻的认识并具备改变的坚定决心,企业文化建设才有成功之可能,那种突如其来的热情只能让企业文化消逝得更快。

取得共识的基本流程是: 确定内部共识 1)取得企业基本资料

2)访谈企业负责人与高阶主管,以了解企业目前遭遇之问题类型,并确认企业目前的改善需求与期望

3)沟通企业文化建设之观念、作法与应有的认识 4)了解高阶主管对进行企业文化建设的意愿 5)取得高阶支持的承诺

要达成共识需要对企业文化做出战略性的检查,以下是高阶主管所关注的文化战略问题(不要一开始就陷入文化的细节问题,这常常不利于就真正深远的问题达成共识)。

2、创建企业文化项目小组

达成共识之后应立即成立企业文化项目小组以切实负责而后所有的从诊断到实施具体事宜,小组是否精干得力是项目质量的关键。

成立企业文化项目小组

(1)小组人数以五至十人为佳,且以中高阶干部为主,构成宜跨职能(2)即使咨询公司介入也需要企业的内部成员

(3)需包括对企业运营有相当了解程度的成员,特别是作业人员(4)是否需要设立未来之企业文化机构,考虑具有创意与潜力之成员(5)选定资深人士为文化组长,负责文化建设及协调工作

3、拟定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企业文化项目小组成立后的第一件工作就应当是拿出一个通盘的工作计划,一个完整的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拟定文化建设计划

1)目的 背景问题项目目标范围小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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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案计划书 工作项目资源产出责任进度计划拟定执行预算

3)专案管理 报告体系项目检讨进度报告

4)变革管理 利害关系人及其权益沟通计划评估计划调停计划

4、企业文化管理层研讨会

“火车跑得快,全凭车头带”,企业文化建设计划必须反映管理层的意愿和得到一致的理解。

管理层研讨会议程:(例举参考)管理层研讨会 8:00-8:10 介绍出席者

8:10-8:25 发起陈述问题

8:25-9:30 介绍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9:30-10:00 对总体思路进行交流

10:00-10:15 休息

10:15-11:00 过去存在的企业文化问题

11:00-11:30 批评、检讨过去造成问题的根源

11:30-12:00 界定议题

12:00-13:00 午餐

13:00-14:00 讨论议题

14:00-14:30 优先级与目标

14:30-15:00 利害关系人

15:00-15:15 休息

15:15-15:30 企业文化项目小组的特点和组成人员

15:30-16:00 同意企业文化建设计划

5、企业文化创建动员大会

光有领导者的行动承诺是不够的,没有员工的积极参与企业文化是无法落实到每一天、每个人的每一件工作上去。要避免“皇帝新装”式的自欺欺人,企业文化建设必须发动群众,走群众路线。

五、实操步骤二:企业文化诊断

当今企业文化建设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根本不进行诊断或者不重视诊断,这一弊端使得企业文化一开始就缺乏真正的实证基础,后面也就只能是天马行空或人云亦云,这是企业文化被诟病为“空洞无用之物”的根源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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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文化现状调查

周密的内外部调查能够让我们掌握第一手资料,从而对企业文化的所面临的问题有透彻清晰的了解。1.1主要的调查方法

企业文化现状调查方法 1)企业内部调研

①企业内部员工调研:a、高层访谈b、中层座谈c、基层问卷 ②收集企业内部资料

2)企业外部调研:a、客户b、公众c、竞争对手d、合作伙伴 1.2主要的调查内容

1)精神文化调查

(1)几年的创业历程中,您认为对公司发展最重要的三件事是什么?(2)最令您难忘的一件事是什么?(3)您最受感动的一件事是什么?

(4)您认为对企业贡献最大的三个人是谁?(5)他们最宝贵的精神是什么?(6)他们对您最大的启发是什么?

(7)您认为公司发展必须具备什么样的精神(理念)?(8)公司有什么样使命/目标能使您觉得您的工作重要?

(9)您希望成为一条“快乐的鱼吗”,把鱼市哲学应用到工作、生活、学习中?(10)公司对您的工作要求清晰吗?您知道多少?

(11)您有做好您的工作所需要的材料、设备及相关资源吗?(12)公司对员工的工作出色给予表扬吗?

(13)公司尊重员工的个性,有机会做自己擅长的事吗?

(14)公司主管及同事关心员工的个人情况,鼓励个人发展,与员工谈论其个人的进步,让其在工作中有机会学习和成长?

(15)公司主管及同事经常关注您在工作中存在什么样问题吗?有什么实际困难吗?给予您什么样的帮助和支持?

(16、公司存在建立一些不合理制度来管理少数较差的员工,反倒排挤优秀的员工?(17)公司存在富有创新的员工因厌恶日益滋长的官僚主义和等级制度而辞职,公司的创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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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力减退?

(18)公司存在着计较社会等级中的细微差异,而不是关注顾客、竞争对手与外部世界的变化?

(19)公司存在营造一种平等的氛围,支持和保护员工讲真话,提出合理化建议,每个员工的意见受到重视?

(20)公司管理人员能有效平衡好员工的利益(发展)和公司的利益(发展)吗?(21)公司员工能够有权参与公司的文化建设、目标、决策、制度、管理系统的制定吗?员工能够自主管理吗?

(22)公司的管理具有透明度吗?公司的信息系统能够让员工共享公司的经营价值观吗?

(23)公司关注员工培养和学习环境成果(24)公司关注过程改善成果?

(25)公司关注员工满意和社会责任方面的成果吗? 2)行为与制度文化调查

(1)是否成立了企业文化机构并指派专人进行负责?(2)企业文化机构在公司中的地位如何?

(3)那些人员接受过企业文化培训?培训的效果如何?(4)有否聘请企业文化专家做企业顾问?(5)现行的文化与创业时期的联系在哪里?

(6)现行的文化与企业家或者其他典型人物的联系在哪里?(7)企业文化与日常经营活动有关联吗?(8)企业文化与管理制度有关联吗?

(9)员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热情和创造性如何?(10)企业是否有专门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

(11)是否存在能凸现文化的仪式和典礼?(如展览活动、厂庆、旅游、文化论坛、传统文体活动等)

(12)内部沟通管道畅通吗?

3)物质与形象文化调查(1)有完整的CIS设计吗?(2)CIS应用的效果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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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的环境体现了文化内涵吗?

(4)有自己的网站吗?具有文化特性和作用吗?(5)有厂规、厂训、厂徽、厂歌等企业文化标志物吗? 4)企业文化环境调查

(1)竞争者或者竞争形势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2)关键顾客或供货商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3)流行的思潮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4)企业的战略模式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5)企业的运营模式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6)企业的人力资源模式是否对企业文化存在影响?

2、建立企业文化模型――“竞争性文化价值模型”

数据本身不会说话,要撬开它的嘴巴必须建立模型。然而很多人误认为“企业文化5层结构”就是企业文化模型,这种误解使得企业常常在茫茫的文化之海上迷失自己的方向。

美国组织行为专家奎因提出了“竞争性文化价值模型”,把企业文化指标按照内部外部导向和控制授权两个纬度进行分类,最后形成四个基本的价值模式。这个模型不仅能够度量企业文化的实态,而且能够为未来的文化发展提供策略指导。

3、企业文化差距分析

通过对模型的审慎研究,我们可以明确现在的企业文化在哪里?它将往何处去?以及如何去那里?

1)现在的文化是什么? 企业的主导文化类型目前支配企业的主导文化的强度企业不同业务单元文化的一致性和差异性

2)期望的文化是什么? 目前企业文化的不足之处企业文化改进或者变革的方向期望文化的优势所在

3)有哪些差距? 现状文化与期望文化的差距值得保留的企业文化特征

4)如何减少差距? 文化改进或者变革的突破口和突破阻力应配备的管理资源改革风险以及应对措施

5)应注意的关键影响因素 个人影响力尤其是领导者个体行为特征竞争环境(行业、地区)传统文化群体背景组织形式信息技术人员素质企业生命周期。

六、实操步骤三:企业文化战略性规划

当前企业文化规划的误区在于酷爱捣鼓“口号”和着迷包装“手册”,然而这些战术性更多免费资料下载请进: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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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3000万经理人首选培训网站 的东西根本无助于改变企业的经营绩效或者竞争能力,企业文化背上“空洞无物”的黑锅正归因于此,只有对企业文化进行战略性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地起到经营层面的影响。

1、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目标

企业文化的建设目标从来都不是孤立的,它源自于企业的总体经营战略,并对总体经营战略起支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那些惯常设定的“凌聚力”、“形象提升”是可笑的,是注定不可能实实在在改善企业经营绩效的,它只是一件好看的衣服,而衣服下面什么都没有。

我们认为采用平衡记分卡(Balanced Scorecard, BSC)能够很好地协助企业明确企业文化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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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干部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篇二

1 认清形势, 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1.1 强化服务意识

现在的护患纠纷往往是非技术方面的, 而是产生于服务态度。临床护士每天都要与患者打交道, 与病人及家属的沟通就显得非常重要, 这也是引起护患关系的矛盾焦点。对于新上岗、年资低的护理人员, 缺乏与病人以及家属的沟通技巧, 应由工作经验丰富、处理护患关系有技巧的老护士带教, 以自己亲身工作体验, 讲解良好的服务态度在护理工作中的重要性, 言传身教与病人及家属沟通的技巧, 使他们从思想上、观念上和行动上做到处处为病人着想。再通过角色转换的教育, 使护士能够从病人及病人家属的切身利益出发, 体会病人及其家属就诊时焦急的心理和迫切得到诊治的心情, 从而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 自觉地为病人提供护理服务。因此, 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是减少护患冲突、防范护理纠纷的重要环节。

1.2 强化风险意识

医疗行为面对的是病情复杂多变、生命垂危、年龄不一的各种疾病人群, 其病情变化中交织着多种因素。而医疗行为又是具有超过各种服务之上的高科技行为的组合活动, 具有高风险性[3]。对医疗活动中承担着这种高风险的义务, 应使每一位护士有明确认识。同时对一些高风险的护理活动, 加强风险管理, 制订相应措施, 如对危重卧床者, 预防褥疮管理、安全的管理, 对躁动病人约束时肢体安全的管理等。使全体护士强化风险意识, 自觉做好每个环节工作, 将医疗护理活动中高风险因素降至最低限度。

1.3 强化法制意识

护理人员一直处于医疗服务的主要地位, 因此, 在实践中, 护士更多考虑的是如何尽快解决影响病人健康的根本问题, 而忽视了潜在的法律问题[4], 特别是面对新形势下的“举证责任倒置”, 护士感悟不深极易引起法律纠纷。这就要求护理人员需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知识, 懂得在工作中如何应用法律条文保护病人及自我保护。为此, 我们组织全科护士认真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理》、《护士管理办法》。参加了院内举办的防范医疗纠纷和法律知识专题讲座, 通过学习, 使大家增强了法律意识, 丰富了法律知识, 时刻牢记法律就在我们身边, 小心谨慎, 尽职尽责地为病人服务, 确保护理安全。

1.4 服务措施到位

病人就医过程是由多环节组成, 而护理措施到位是保证病人最终得到治疗目的的重要手段。护理措施落实的好坏, 也是易引起纠纷的因素之一。目前来就医者中, 大多数病人及家属对分级护理比以前要求更高, 认为交了等级护理费用, 就应享有相应的护理措施, 如有疏漏或病人病情变化时, 往往会引起护理纠纷。在护理措施落实的过程中, 按规范操作, 特别是一些常规的基础的操作不能疏忽。我们在工作中要求各岗护士严格按照医院下达的护理工作制度、护理操作规范进行工作。要求护士时刻以病人家属的身份陪伴病人, 热情接待, 耐心解释, 使病人消除紧张情绪, 达到积极配合治疗护理的目的。

1.5 管理工作到位

管理者要善于分析在医疗活动中与护理相关纠纷产生的原因, 追究其根源, 制定可行性的防范对策。并以纠纷实例及时教育全科护士, 举一反三, 吸取教训, 这对防止类似纠纷的再发生很有益处。同时, 严格护士执业注册资格, 杜绝无证上岗。合理配备护理人员班次, 避免超负荷工作。

2 提高工作能力, 防范护理纠纷

2.1 改善服务方式

针对科内住院病人来势急、愈后不良、病人及家属心理准备不够、易产生护患矛盾的特点, 护士必须要有主动与病人沟通的意识, 要掌握一定的语言沟通技巧和方法。在分析医疗纠纷所涉及到的护理问题中发现, 很多时候是因为病人缺少有关疾病知识、不了解治疗和护理方法、对病情变化不理解而造成的, 如脑出血病人住院3天出现发热, 家属指责是因为护理人员翻身造成的。针对类似的现象, 我们除了强调主动与病人及其家属沟通外, 还强调了做耐心细致解释工作的重要性, 要求做每一项治疗、护理操作前, 都应给病人讲清治疗的目的、药物的作用以及可能出现的问题, 使病人对自己疾病治疗、护理过程有一个明确的了解, 有思想准备。掌握正确的服务方法, 不仅取得病人家属的配合、理解, 并能使之产生安全与依赖感。

2.2 加强急救物品器材管理

急救物品器材每日应处于备用状态, 随时可用。但在日常急救器材使用中, 因管理不当, 也可酿成医疗纠纷。如抢救病人时, 吸引器压力不足、氧气装置漏气, 均能耽误抢救时间造成纠纷。为了保证急救器材随时处于备用状态, 我们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做到“四定一保持”, 即定位放置:专柜放置, 标签明显;定人保管:护士班班清点药品器材、天天清洁、充电仪器;定期消毒;定期检查;保持完好。对损坏的器材及时报修, 及时补充消耗的药品以保证抢救工作顺利进行。

2.3 加强业务基础培训

发生的护理纠纷中, 有些是因为护士操作技术不过硬, 或业务知识缺乏, 对病人病情观察缺乏预见性所造成的。我们首先教育全体护士认识到, 在病人对医疗需求不断提高的今天, 如果没有过硬的业务技术水平, 仅靠服务态度好, 也无法满足病人的要求。科内根据不同年资的护士制订业务培训计划, 加强年轻护士18项护理技术操作及考核工作, 组织急救仪器的操作考核及新进仪器的使用培训。通过业务培训, 提高了整体的技术水平, 减少了因业务技术问题引发的护理纠纷。

2.4 加强护理病例的管理

护理病历是指根据卫生部有关文件的规定, 患者入院后所建立的包括体温单、医嘱单、危重患者的记录、一般患者的记录、手术护理记录单等文件的记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体温单、医嘱单、手术麻醉记录单、护理记录可作为病人随时可复印的客观记录, 是进行技术鉴定的重要依据[5]。其中医生的病程记录作为主观资料, 不能随意复印。而护理记录则是病人随时可复印的客观资料, 使护理记录可能成为病人直接拥有的证据。护理记录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原始依据, 特别是涉及到医疗纠纷案件时, 它是支持医院、医生、护士公正的评价事实最关键的证据。如护理记录字迹不清、陈述不清、随意涂改、回顾性记录、记录内容与医嘱不符、与医疗记录不符、护理措施和过程不全面[6]、虚填观测结果、重抄护理记录、随意签名、代签名等, 都使护理记录失去真实性、完整性, 一旦出现医疗纠纷势必造成举证困难甚至举证失败。也就是说, 虽然护士在护理活动中无过失, 但是由于护理记录的缺陷, 破坏了护理记录的法律凭证作用, 在医疗纠纷中护士同样会承担不该承担的责任。

目前发生的纠纷中, 病人会首先提出查阅病历及医疗文书。护理文书记录在医疗文书的记录中, 也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我们针对护理文书具有法律依据的重要性, 规范了各种文书记录制度, 如特护记录要如实准确, 发生什么记录什么, 做什么写什么, 抢救病人时要求准确记录就诊时间、抢救时间、死亡时间, 对病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都要准确记录, 特别是抢救中生命体征记录尤为重要。监护病人每半小时记录1次生命体征, 一般护理记录单住院前3天每天记录, 相关的医学知识要告知病人, 同时要求所有护理记录字迹要工整、清楚、整洁, 记录详细、无遗漏, 记录完毕后签署全名。护士长随时督促, 使护理记录具有真实性。通过护理记录书写的过程管理, 护士增强了自我保护的意识, 明确了护理行为不但是一种社会责任, 还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

3 小结

上述措施实施以来, 我科无一例与护理相关的医疗纠纷发生, 护理质量得以提高, 获得病人及家属的好评。通过对护士加强法律和服务意识、预防医疗纠纷的教育, 全体护士不断进行自我学习、自我教育, 提高了主动为病人服务的意识, 增强了法制观念, 自觉地将文明礼仪服务落实在日常工作中, 服务措施到位, 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因此, 只有加强法律和服务意识教育, 才能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减少护理纠纷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赵粉变, 李拽枝.分析护理不安全因素, 重新认识护理与法的关系[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2004, 20 (1B) :72-73.

[2]张优琴, 辛亚娟, 钱萍萍, 等.举证责任倒置后护士证据意识状况调查及分析[J].中华护理杂志, 2004, 39 (3) :201-203.

[3]肖复兴, 陈安银.处理医疗事故的难点及对策[J].中国医院管理, 2000, 7 (20) :5.

[4]许慧, 孙晓红.提高护士自律行为, 防范护理纠纷[J].中国护理管理, 2004, 4 (4) :46-47.

[5]郝二美.护理纠纷的原因分析及防范措施[J].包头医学院学报, 2008, 24 (4) :401-403.

3.国企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篇三

我国国有企业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善

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国有企业在经济领域中的支配地位,国有企业的支配地位不仅体现在数量上,更体现在质量上和控制力上。我国的国有企业是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主体,参与经济运行的各个方面。在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国有企业承担着沉重的改革成本,担负着推进改革与发展的历史任务,从而使得部分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因此,通过合法途径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能力对国有企业改革有着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国有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却是不容乐观。

法律规范纷繁复杂、缺乏系统。因为其特殊的产权与管理分离的关系,使得国有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例如:公物私用、效率低下、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商业贿赂、欺上瞒下、经营不力等等;而在我国国有企业现代化经济改革过程中,因之特殊的国情背景下无完善的经验可以借鉴,只能随着改革的深入不断规定相应配套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因此,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都高度重视政策法规的建设, 不断完善相应规章制度,出台了大量的制度办法,而恰恰是如此短时间内大规模出台的法律规范令我们眼花缭乱、难以适从。

法律规范变动较频繁。涉及国有企业管理和发展的新法规层出不穷,政策性规范较多、操作性不强,而且有些国有企业党组织干涉经营管理行为明显不当,没有成为企业发展的引路人和先进文化的传播者,反而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障碍,官僚作风比较严重。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是应该处于政治领导地位, 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但是不能由此认定党的执政地位和国有企业产权性质就必然由党组织在国有企业中充当核心领导角色。在当今形势下,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以及流转顺畅,党组织以为人民服务为目的,以保障人民利益为根本,但并不因此享有国有资产的产权,而且其在国有企业中权责不对等,所以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应该以企业选任的专业高级管理人员为主。同样的,我国政策性规范较多,特别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政府往往扮演着主导者角色,使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对政府部门有着较强的依赖性。例如WTO以后,国际投资者更青睐中国政府能够使企业运营透明化、法律化,而国内的贫富差距和就业难等问题也要求国有企业的运营透明公开、公平合法。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现代化改革的组织者,应该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创造良好的企业发展环境,来吸引投资,稳定社会,促进发展。

法律规范对国有企业财产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国有企业部分管理人员对企业改制、抵押、对外担保、产权交易等涉及资产评估时进行的资产评估缺乏规范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有些企业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没有资质;或虽有资质但迁就被评估企业,进行高值低估;或只注重对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的商标、专利、商号、名称等无形资产没有进行评估或评估不足。谋取私利,将企业多年积累的无形资产,从企业的资产总额中除去,以达到降低购买股权成本的目的,从而侵占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或虚增债务或虚减资产,并通过拉关系、托人情等方式,尽量降低所评估的资产价值,最终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其次,国有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产权交易不规范,缺乏公开透明度,国企的经营必然发生国有产权的交易,由于产权交易方面存在着产权转让主体模糊、产权交易的流程和规范不够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化程度不高、缺乏流动性、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产权交易市场、产权交易的价格形成没有市场化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导致在企业产权交易过程中,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往往不进行公开招标和拍卖,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多是采用行政手段,与意欲从事交易企业的经营者采取协商转让、零转让的方式,实现企业的产权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于国有资产的出售法律虽有明文规定,必须经具有审批权的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出卖,但现实中有很多改制企业国有资产出售是未经批准擅自出售,这种程序严重违法、暗箱操作的行为,直接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最终极大地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广大职工的利益。法律规定应该严格规范对违规人员的处罚措施。

我国法律对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规定僵化,行政色彩浓厚,缺乏优胜劣汰灵活的市场调整机制。我国经理人市场发育不成熟,经理人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源, 经理人市场的存在有助于促使公司经理努力工作而不敢懈怠。但就我国现状而言, 中国经理的职业化程度还处于较低水平。而国有企业的相关法律规范更是限制了职业经理人市场的发展。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999年提供的调查报告, 在中国企业经营者的任职方式上,国有企业的经理人有89.O%由主管部门任命。虽然从近年的发展趋势来看, 主管部门任命企业经营者的比例有所下降, 但程度还不够明显,达不到国有企业快速发展的人才需要。纵观法律规定,对国有企业经理人的选任规定基本上都是从保护国有财产方面考虑而限制了人才的竞争,使得绝大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均由主管部门最终决定。在经理人员仍主要由上级人事部门直接任命的情况下, 导致竞争性经理人才市场的发育迟缓和经理人才市场缺乏, 使经理人员面临的竞争威胁和约束受到严重限制。我国应该建立相应法律机制,通过经理人市场, 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透明、合法的程序和公司的内在需求独立地选聘公司经理人, 从而形成经营者自我约束的机制。在经理人市场, 职业经理人人力资本价值的大小取决于其工作表现即声誉, 如果经理出现经营劣迹,或导致企业破产, 他的职业生涯可能因此断送; 相反, 有能力的经理人员, 在经理人市场上就会被高薪聘用。同时, 在职的经理人员还要面对来自同行的竞争, 这些都促使经理人员去努力工作。我国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来规范国有企业任用经理人制度,把公司职业经理人的选拔和淘汰交由市场来决定, 形成经营者自我约束的机制与市场的外部监督机制,促进经理人市场的规范和成熟。

国有企业某些行业垄断现象明显,缺少法律规范制约。国有企业是我国的经济命脉,特别是诸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是维持人们生存所必不可少的东西,这些部门涉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的基本生活,更是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砝码。这些部门在公共利益的名义下,形成了公用事业由国家或政府投资经营的传统, 在其经营中长时期不存在有效的竞争机制,这样,使得企业在内部来说,干好干坏一个样,甚至一度还爆出了“年薪10万的看门人”和月薪2万的抄表工, 严重分配不公,行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而且服务意识淡漠。国有企业的垄断造成了企业管理的低效,渎职、贪污受贿等犯罪几率提高,加大了全球化经济竞争中国民经济发展的风险。必须加快完善反垄断立法,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公平社会的发展,促使资源高效配置,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国有企业外部法律环境不利因素分析

法律风险是企业的行为违背法律规范而遭到否定的可能性,因此,必须有对法律风险的评价。企业内部可以对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同时,注重外部组织评价体系,例如:法院、仲裁庭、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等。如果企业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通常他们会对企业的行为给予宣告无效或者撤销。国有企业是企业形态中的一种,它具备一般企业所有的法律风险,如:公司设立风险,合并分立风险,合同风险等,同时,又因为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的独特地位和其涉及到国有财产而有自己独特的法律风险需要面对,例如: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法律风险,以及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政治风险。法律规定对此必须予以明确来减少国有企业承担风险的不确定性。而建立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保证国有企业财产安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手段。

完善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真正发挥总法律顾问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国资委第6号令《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份及其全面管理企业法律事务的职能。国有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参与企业决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同时,总法律顾问进入企业经营决策层也意味着企业经营决策的法律化程度得到加强,从而能够切实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这一创新性规定无疑会大大提高国有企业的法律意识,但从目前的实施状况看却并不理想,如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一样,很多企业都将总法律顾问当作了法律咨询人员,并没有使得总法律顾问真正进入到决策层。造成这一尴尬局面的无疑是企业总法律顾问需要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地位的附属性决定了总法律顾问角色无法发挥立法者原有的立法本意。建议通过修改《管理办法》从新规定总法律顾问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与其任命的企业总法律顾问签订业绩合同,对其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建议修改《管理办法》关于企业总法律顾问的任职只是实行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制度,从新规定总法律顾问同总会计师一样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向出资企业派驻。这样总法律顾问则不会完全受制本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而避免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其法律风险防范的作用。

使法律成为指导企业行为的日常规范。在整个国有体系内,按照类型和地区建立法律顾问协会,提供国有企业回复咨询和提出建议等帮助,做到国有企业遇到法律问题可以随时得到解答。我国法律制度在不断完善,法律人才也在快速增长,很多国有企业都配置了专门的法律顾问人员,但是有更多的小型国有企业没有法律顾问人员,或者法律顾问人员由人力资源部门的员工兼任,不具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况且术业有专攻,企业日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形形色色,很难通过本企业法律工作人员全面得到解决,所以设立专门的行业法律顾问协会完全有必要。设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体系能够将法律资源集中利用,达到法律知识的高规格和有效率的发挥作用,从而节约社会成本,能更好地防范国有企业的法律风险。企业守法的前提是懂法,只有在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企业才能更好地依法办事,节约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发展。

完善对违法、违规的国有企业人员的处罚措施。一旦发现不依法办事者,依法给予相应处罚,而不是通过内部解决,或者行政处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助长国有企业人员的不正当之风。首先,必须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对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或是玩忽职守行为给予何种处罚,很多企业管理人员消极管理、任意妄为,使国有企业内部人员怨声载道,国有企业长期不赢利,反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对此类隐蔽性较强、在群众面前赤裸裸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必要给予法律制裁。其次,加强宣传力度,培养廉洁自律意识。对国有企业人员人生观、价值观和政绩观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一个良好的法治氛围有助于法律风险的防范。最后,加大对国有企业人员违法犯罪的处罚力度,增大犯罪成本无疑是预防犯罪的有效手段、很多人违法犯罪都抱有侥幸心理,或是幻想逃脱制裁,或是幻想处罚较轻。通过对违法人员的严厉处罚可以对潜在违法人起到警醒的作用。

小结

我国国有企业在经济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国有企业的良好发展更是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国有企业的方方面面都受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高度重视,所以国有企业在现代经济浪潮和全球视野的市场竞争中,既要科学治理、深化改革,更要依法治理和改革。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正在努力实现的目标,国有企业的经济保障和社会引导作用无疑是实现目标的关键,国有企业必须依法治理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更为依法治国树立良好的典范;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保障,而和谐社会要求国有企业能够依法治企。随着我国依法治国与科学治企的理念逐步深入,国有企业的法律规范正在逐步向科学化和系统化迈进,更加具有透明性和可操作性,可以说,我国的国有企业正处在一个变革和发展的时期,在不久的将来,国有企业体系必将赢来一片光明的曙光。

4.建筑工程法律风险防范 篇四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方方面面都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法律风险是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如果企业管理者和员工法律意识不强,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变成现实的灾难,轻则给企业带来财产或商誉损失,重则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一、法律风险的概念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法律风险的类型

1、合同风险;

2、不规范经营风险;

3、诉讼风险;

4、意外伤害风险;

5、公司印章管理不严带来的债务风险;

6、借贷风险;

7、担保风险等等。

三、建筑工程施工中常见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合同签订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签订合同需审查对方资质

根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若与上述建筑企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而合同相对方不具备上述专业资质,则所签合同属于无效。依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避免无效合同的存在,减小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签订合同时必须全面考察合同相对方的资质。需审查资料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专业资质(依据合同种类而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合同种类所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在公司内部流转会签手续,经办人必须将上述资料与原件核对是否一致,并注明核对结果,经办人需签字确认。

(二)合同履行阶段的法律风险防范

1、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变更文书

项目施工现场客观多变,往往会依据业主的新指令对施工进行变更,这时就需要对合同作出相应变更。可以采取签订补充协议、工作联系单、业主签发的指令等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变更事项的发生。某个项目因赶工或是其他原因,在承建过程中多数依据业主的口头指令进行变更。一旦发生变更事项,我司投入的成本必然增加。最终与业主结算时,没有书面确认的变更签证,业主对我司承建的工程量不予认可,可能会因此扣除我公司工程款。同时,也造成我公司向业主索赔产生的诉讼费用和成本。

法律建议:在接到书面的变更指令或通知时方可进行变更施工;若时间紧迫,可灵活处理切记后补书面的变更文书。

2、确保发送函件的法律有效性

例如某起诉讼案件,我项目部人员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的形式发送函件,维修通知等。此函件从表面来看,已经发送。但在法庭上作为证据提交,必须能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因此,我司对该经手人的电子邮件和手机短信进行公证,以满足其证明力。因为从法律认定此函件必须满足2个条件。一是需证明我司已发送函件。二是需证明对方已经收到此函件。

法律建议:若以快递形式发送,地址必须为合同约定的相对方地址或者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或合同约定的授权人签收,必须保存好快递底单。若亲自送达方式发送,准备两份函件,必须对方签字签收,我司留存其中一份。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必须确保对方接受的电子信箱为对方常用的工作邮箱,确认系本人邮箱。并且,经手人不可以将此邮件删除,若必要可以进行公证。此方式风险较大,不建议使用。

3、原件留存的重要性

例如某起仲裁案件,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内容为对方放弃某个部分工程的施工,减少的工程量价值为20多万元。然而,此协议的原价却没有找到,只有复印件,仲裁庭不予认可此证据。我司为此多支付20多万的工程款,造成重大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传真件与电子邮件被伪造和篡改的几率非常高。法律认定上,并不是所有的书面材料都具有法律效力。

5.工期延误法律风险的防范 篇五

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周期长、环节多、技术性强、不确定因素多等特点,不能如期竣工而导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为此诉至法院的现象屡见不鲜。施工过程中工期延误的原因各种各样。作为施工单位应如何来防范工期延误的法律风险,本人作如下建议:

一、投标时,尽量不做不切实际的工期承诺

承包人在工程投标时,应当谨慎测算工期,避免为承接工程而做出超越自身施工能力的承诺。实践中,很多承包人在中标后甚至已经竣工时才主张发包人压缩合理工期。但这种理由往往不能被发包人接受,若形成诉讼也不能被法院采纳。虽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规定“发包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但什么是“合理工期”并不明确,法律法规并没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中标后主张发包人“压缩合理工期”操作中困难重重,几乎不可能。工期延误责任当然只能自己承担了。

二、合同签订时,重视工期条款的谈判

在工程施工实践中,发包人为避免因工期问题给承包人制造索赔的机会,往往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对自己有利的工期条款。因此,我们在签订时,应该进行综合考虑,本着公平合理和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据理力争,争取有利的工期条款。对于工期条款,我觉得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公平合理确定开、竣工日期。

开、竣工日期关系到承包人是否构成工期违约,也关系到竣工后工程的保修和工程风险的转移等问题,所以开、竣工日期特别是竣工日期确定对承发包双方都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在合同中要尽可能就竣工日期形成详细的约定,减少双方争议。建议竣工日期的确定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约定。

(二)、工期暂停和顺延条款的情形以及工期顺延的计算方式尽量明确,以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建议参照《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范本的通用条款进行约定。(三)、工期违约条款要慎重。

实践中,发包人往往会在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明确的要求,工期要求紧的发包人对违约金的要求尤其高。违约金的约定,一方面,可以起到督促承包人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发包人有意挖掘的合同陷阱。因为在实际施工中,阻碍工程竣工的因素很多,能否按期竣工的不确定因素很多。在诉讼过程中,即便承包人认为是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仍要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不管承包人对按期竣工有多大的信心,我们均不主张在合同中约定过高的违约金。如果发包人强烈坚持要求在合同中约定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作为承包一方该怎么办呢?我们建议企业,一方面,应综合实际情况设定最高上限,不能一味迁就,如果风险过大,应果断放弃签单;另一方面,应尽可能约定对等的双方面的逾期竣工违约金,如约定因发包人原因造成逾期竣工,发包人也应向施工方支付同等数额的违约金。

三、合同履行中,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工期有关资料的形成和收集(一)、要熟悉法律和合同内容,严格按约定程序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如设计变更和工期顺延的关系。工程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是常有的事。设计的变更是不是当然引起工期的顺延,答案是否定的。设计变更只是可能影响工期的原因之一,是否可以构成工期的顺延,还得由承包人自己举证证明。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必须注意:发包人要求进行设计变更,均应要求发包人或者监理书面告知承包人,承包人方可组织施工。这都是日后诉讼非常重要的证据。如果设计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由发包人或监理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承包人方可实施。承包人千万不要进行擅自变更。一方面承包人也无权进行变更,另一方面变更后的工作量,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甚至追究违约责任。工程施工实践中,涉及工期的内容还很多,我们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及时按约定的程序提出报告,形成合法有效的证据。(二)、对发包人工期延误的违约行为要进行证据固定。

很多建筑企业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发包人想追究承包人工期延误的责任非常困难,因为承包人有非常多的工期延误理由,譬如工程量的增加、设计的变更、付款的迟延、甲供材料的不及时等等。《合同法》也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但逾期竣工,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进入诉讼程序后,往往就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而且承包人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就工期延误问题,承包人仅仅轻描淡写的抗辩,根本无法逃脱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发包人存在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情况,也不能当然得出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要求赔偿的结论。这主要取决于双方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有无明确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发包人应负的违约责任,或者承包人未按约定提出工期顺延或赔偿要求,即使发包人存在违约的情形,承包人简单的抗辩,也很难在工期延误上免责。因为《合同法》上规定是“可以”顺延,而不是“应当”顺延。因此建筑企业在遭遇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时,务必将工期延误的报告提交给发包人,并尽量在报告中写明造成工期延误的事实违约行为,进行证据固定,以免发生争议后缺少证据。实践中可以通过《会议纪要》或发函等形式进行。(三)、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细节的处理。

本人认为以下两个方面必须注意:

1、承包人书面发函时,应将要求顺延的天数进行明确。在现实中,不少承包人确实曾经针对设计变更、甲供材料不及时、甲方支付工程款不到位等情形向发包人或监理单位提出工期顺延的请求,但是并没有明确提出顺延的天数。从大量的实践案例来看,法院或仲裁部门就此认定工期顺延的难度也较大,往往有可能因无法确定顺延天数而不支持承包人顺延工期的主张,并判罚承包人承担高额逾期竣工违约金,致使承包人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教训尤为深刻。因此承包人书面发函应将要求顺延的天数进行明确。

2、承包人应有意识地建立与发包人之间的签收制度。由于各种原因,发包人时常会拒绝将其设计变更的指令以书面形式下达给承包人,出于相关的考虑,承包人对此又不能一味强求。针对这种情况,承包人在施工合同履约过程中,应有意识地建立与发包人之间的签收制度。承包人得到发包人或者监理的变更指令后,第一时间以“变更确认单”的形式送交发包人或驻工地代表。即便发包人拒绝书面签字确认相关变更,至少承包人保留了发包人签收的书面变更证据,发生纠纷后这些书面证据都是非常重要的。对此,我们主张,承包人在未与发包人之间建立起签收制度以及发包人故意不签收或拒绝签收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保留邮寄存根及时查询发包人签收信息。当遇到重大变更时,承包人甚至可以将邮寄过程和内容提请公证机构予以公证,以此固定相关证据,争取主动权。

6.加强合同管理防范企业法律风险 篇六

摘要:注重合同管理是企业避免合同风险的重要手段,本文主要就企业合同管理中常被忽视的一些细节和环节做了分析说明。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

合同管理,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正确签订、使用和管理合同已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管理者面临的重要课题。注重合同管理,严格履行合同是合同活动的重要内容。只有注重合同管理,才能尽可能避免合同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1]。合同管理包含合同活动的全部过程,授权委托书管理、合同签订过程、合同当事人管理、文本管理、印章管理、合同执行过程管理、合同结算管理,纠纷管理等,要注重合同活动的每一个细节和流程,做到全面、扎实。本文主要就企业合同管理中一些容易被忽视内容做一分析。

一、学习合同文本,做好合同交底

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的人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合同交底工作应做细、做实,避免流于形式。合同承办部门要切实将合同签订过程中形成的印象和看法传递到合同执行部门。合同执行部门在拿到合同后,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合同条件,明确我方和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合同执行过程中各部门的责任,切实将合同约定的内容传达到各级执行人员和管理人员。

二、加强合同变更管理

1、对于对方提出的变更合同主体和(或)修改合同内容的要求,应保持足够的警惕。合同主体不同,履约能力和信用能力是有差异的。合同内容修改后,权利义务重新分配,也可能产生新的风险。正因为如此,公司合同管理程序规定合同变更要履行与合同签订同样的程序[2]。对于以“**合同补充、变更协议”等形式出现的文件,我们很容易判断是合同变更。但有一些不诚信的单位设立合同陷阱,以“债务承担确认书”等较为隐蔽的方式来变更合同,这类文件虽无合同变更之名、确有合同变更之实,对于这类文件更要认真甄别,避免落入圈套。

2、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我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我方应积极与对方协商变更合同。

三、重视印章管理强化法律意识

就涉及企业合同管理的印章使用常易引发合同纠纷,但却又常常被企业忽视印章管理的重要性。通常由印章引发的合同纠纷包括应盖不盖、盖而不当、全而无权、预先盖章、私盖印章、盗盖印章、私刻印章、借盖印章等等。印章之所以具有证明力,是因为印章的使用可以代替签名。公司印章以其固有的法律属性和独特的社会现象,决定着它在社会交往和市场交易中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法律地位与权威,其对于维护公司形象和社会信用、保障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和整个社会文明进步等等,都具有极为现实的重大意义。

各级各类印章保管部门必须明确专人掌印,实行AB岗双人保管、分段负责。A岗为第一保管人,负责日常掌印;B岗为第二保管人,在A岗请假离司期间负责掌印。公司领导人名章应由公司负责人本人或指定专人掌管,综合管理部部门印章由本部门保管并指定专人掌管;财务印章由本级财务部门保管并指定专人掌管;业务印章由本级业务部门保管并指定专掌管;其它印章由综合管理部保管并指定专人保管。公司印章遗失,印章保管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本级公司办公室及公司负责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登报声明作废。

企业应定期开展印章管理检查活动,对各级机构各类印章的保管、使用、回缴等内容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3]。包括:是否存在私刻印章的现象;印章使用是否按规定用印、登记、交接以及完善相关手续;印章缴销是否按规定办理,缴销登记情况是否完善有效;业务、财务印章种类及使用、保管是否与《印章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等等。

四、要合法有效行使权利

及时行使法定抗辩权利。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三大抗辩权,即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对于降低交易风险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次序,已方作为先履行一方,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出现财务危机或濒临破产等情况,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这也要求我们在签订合同后仍应关注对方经营状况的变化和实际履约情况。如已方作为后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先履约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如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次序,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期限行使己方的权利。

五、加强合同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增强证据意识

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形成大量的合同资料。这些资料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与合同内容有关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涉及履行期限、质量、安全的往来函件; 涉及合同价款支付的往来函件;设计变更的文件、资料;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其他对合同履行有证明意义的文件、资料。这些文件和资料对合同履行的过程具有很强的证明作用,有利于发生纠纷时的责任划分,有利于合同索赔工作的开展。因此,对这些资料要进行认真的收集和管理。一旦发生诉讼或仲裁,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的最主要依据的就是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具有证明力的合同资料。合同资料 缺失,必然面临法律纠纷解决上的不利局面。合同执行部门应认真梳理业务流程,确保合同履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书面资料记录和证明(必须是原件且形式上没有瑕疵,如发函有对方的签收、验收有对方有权人的签字等),纵使官司不可避免,但我们已经把自己处于诉讼的有利位置,甚至已经为胜诉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这样公司才能在商海中经得起

风浪的考验。

六、诉讼时效及合同纠纷管理

对于帐龄较长的合同,应特别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避免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失去法律的保护。可以通过发催款函、询证函等方式中断诉讼时效,并保存证据,从根本上杜绝“合法赖账”情况的出现。

要加强合同纠纷管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先由合同执行部门与对方协商解决,同时合同执行部门应按照公司程序及时报告,由公司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给予帮助和指导,避免使能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转化为诉讼事件,给公司造成名誉上及经济上的损失[4]。要有效利用担保、保险等手段保证合同全面履行,降低或转嫁合同风险。

除上文所述内容外,还要建立合同管理的后评估制度。至少于每年年末对合同履行的总体情况和重大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分析评估中发现合同履行中存在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对于履行期限较长的项目类合同,项目部应对经营情况进行总结,为以后签订、履行类似合同积累经验。

参考文献:

7.浅析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篇七

在我国,无论是在计划体制下设立的国有企业,还是在市场经济下产生的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往往被置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统防范体系大多没有形成,在遭受法律风险时往往处于被动应付的局面。调查发现,企业内部职责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是产生法律风险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

一、提高企业员工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增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最基础的工作是要从普及全体员工的法律知识开始,尤其是对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法律风险是什么,可能对企业有什么样的影响。同样,更要注重培训生产、经营一线的员工,这也是法律风险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企业中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培养全体员工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逐步使其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在工作中时刻保持法律的警觉性,在每个风险控制点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最终构建稳固的法律风险防范根基。

二、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由于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应当而且也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负责风险管理。为此,国务院国资委在2004年颁布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配置专门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后,还应配置既拥有法律知识,又熟悉企业管理的专门法律人才。另一方面,更要建立起激励、约束企业法律人员的法律顾问岗位等级制度、奖惩制度、定期进修培训和外部律师法律顾问的聘用制度,形成内外相协调补充的法律人才管理体系。

第三,有了机构和人员,还应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制度。要随着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建立或修订完善本企业在合同、商标专利、招投标、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各环节控制点的全面到位。而加强法律风险内控制度建设,一是要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二是要突出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规避事前法律风险,针对不同级别的法律风险,重点从风险预警和防范入手,逐步变事后法律补救为事前法律风险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相结合。三是要建立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控制制度,定期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四是要突出对重大投融资、担保、知识产权等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防范,由法律专业人员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三、完善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制度

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最终保障就是完善企业内部民主管理制度,实行重大经营活动由职工代表民主管理参与决策。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既要通过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合理配置权限、公平分配利益,明确决策、执行和监督责任,更要推行职工民主管理参与的厂务、矿务公开制度,在企业内部形成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激励、监督和制衡机制。这既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企业内部防范法律风险制度的基础和有效运行的前提。

8.防范商标交易的法律风险 篇八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重庆市拍卖中心受重庆市一中院委托对重庆奥妮系列商标权进行拍卖,其中包括“奥妮”等23个商标及图形,涉及个人护理产品等多个行业。拍卖中,广州立白以3100万元的高价买走了“奥妮”商标,准备以此为契机,改变自己OEM的身份,推出自有品牌的“奥妮”洗发水产品。然而,2006年7月5日,奥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奥妮”)发布一则声明,称其早在2004年就获得“奥妮”等系列商标20年的独占使用权,使用期限为2004年11月30日起的20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香港奥妮授权,擅自使用该系列商标,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香港奥妮的声明内容确有其事,并且将奥妮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在商标局进行了备案,那么广州立白即使高价买来奥妮商标,也要受到香港奥妮独占使用权的限制,也就是说花了巨资竟然不能使用奥妮商标。当然,如果奥妮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并未备案,而广州立白对此又不知情,那么香港奥妮依据合同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依法不能对抗广州立白,也即不影响广州立白对奥妮商标的使用。但无论如何,香港奥妮的一纸声明还是将商标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问题凸现出来了。

【律师感言】

商标的交易形态比较丰富,除了商标转让、许可和质押这些比较典型的交易形态之外,在企业并购、OEM/ODM、合资合作和特许经营等商业活动中,都可能存在商标的交易行为。不同的商标交易形式,存在着各自不同的风险问题,但也具有一些共同的地方。

这里我们从风险调查的角度,简要地说明一下商标交易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共同的法律风险,以引起企业的注意。

商标是否享有权利

如果交易的商标根本没有注册,或者在到期时没有及时续展注册,或者已经被依法撤销,则没有法律上的权利可言,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商标,甚至会被他人注册,从而妨碍自己从商标交易中获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权利。当然,假设未注册或未续展注册的商标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还是可以享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不过,要主张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有些情况下,商标虽然没有核准注册,但可能已经正式提出注册申请,属于正在申请程序中的商标。这样的商标存在两种结局:

1、可能因为缺乏显著性、侵犯在先权利等法律障碍,最终没有获得核准注册。目前一些职业注标人拿着《商标受理通知书》,就开始四处叫卖商标,如果受让这种商标或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可能会面临巨大的损失,因为这种商标的法律状态是不稳定的。

为了防止社会上一些人把《商标受理通知书》当作商标注册的正式文本,去误导他人,商标局从2006年9月份正式将《商标受理通知书》改版,并添加“声明”条款: “1、本通知书仅表明商标局收到了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并将依法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以决定是否核准商标注册。2、本通知书不表明所申请的商标能够获准注册,更不表明申请人已经取得了对该商标的专用权,也不作为免除或者减轻申请人使用未经核准注册商标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证据。”

2、商标最终获得核准注册,当然这是符合商标交易双方期望的结果。但是,从商标提出申请到商标核准注册的过程,有时并不平静,一旦遭遇异议人提出商标异议,就可能把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往后拖延很长一段时间,更重要的是,如果受让这样的商标,还会惹来一堆麻烦,为了应对商标异议将使你疲于奔命。

另外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商标虽然核准注册了,但拿来交易的商标是否与核准注册的商标一致呢?根据《商标法》第51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与注册商标不一致的商标,是没有商标专用权的,与之交易显著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商标权利人是否真实

查明商标注册的真实性后,还要了解与你交易的人有权利处置这个注册商标吗?它是不是这个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人或所有人),或者经过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你可以通过查验商标注册证书、商标转让合同,或者查询商标公告或中国商标网,来了解交易商标的真正权利人是谁,目前谁有权利将商标转让、许可或质押。

需要了解的是,除非许可合同允许,商标的被许可人(包括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都没有资格将其授权使用的商标,再次转让或许可,也不可以进行质押。

对于那些从注册人或前一权利人手中受让商标的人而言,如果只是拿着一份商标转让合同,并不能保证他就有权利处置那个商标。因为对于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的,受让人自商标转让公告之日起才享有商标专用权,所以,商标转让合同可能生效了,但商标转让尚未公告,受让人还不是真正的商标权人。

在企业并购、特许经营等活动中,也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对方正在使用中的商标将一并转让或许可给自己。就像大名鼎鼎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却不享有劳斯莱斯(Rolls Royce)商标的所有权,真正的权利人是劳斯莱斯飞机发动机公司,结果当大众公司花了天价收购了快要破产的劳斯莱斯汽车公司后,价值连城的劳斯莱斯商标却不在收购的资产之中,最后被宝马公司花了比大众公司便宜得多的价钱买走了。所以,不要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风险调查不能自由想象。

商标在何地有效

权利人亮出的商标注册证的确表明他享有商标权。但需要警惕地是,你还要查看这个商标注册的国家或地区是哪里。商标权的效力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在中国境内有效,在法国注册的商标只在法国境内有效。

如想取得中国境内的商标所有权或使用权,那么你必须确认这个商标已经在中国核准注册。如果你想使用这个商标在中国制造商品,同时还要出口到欧盟,那么,这个商标除了在中国需要注册外,还需要在欧盟国家也取得商标注册,否则在出口国会遇到商标侵权的麻烦。

商标的指定使用项目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为限。因此,了解商标注册时的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是十分地重要的,以避免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的范围,发放许可或从事转让,因为这可能引发商标侵权等问题,假如别人已经在权利人超出核定使用范围的那些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商标是否存在限制

假设一个注册商标已经质押了,再转让给你,显然不是一件好事情。因为一旦该商标所担保的债务不能清偿,质押权人(债权人)有权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结果,你花钱买来的商标最终飞到别人的怀抱。

除了商标权质押外,存在商标之上的限制还有已有的许可协议,尤其是独占许可。根据独占许可的特点,除了被许可人以外,商标权利人不得向第三方发放许可,也不能自己使用该商标。如果已经存在独占许可的情形,则不允许你再去向权利人获得第二个商标许可,否则得到的也是不稳定的许可,享有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很快就会前来干涉。

商标显著性是否足够

商标的显著性较弱对于商标保护的影响十分巨大,比如一些使用通用名称,或者使用日常用语的商标,并不能限制他人(包括竞争对手)的合理使用或正当表达。在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例,一商家将“Fish Fri”(字面上有“炸鱼、煎鱼”之意)的字样用于油炸食物的塑料混合粉末包装上,“Fish Fri”商标权人认为该使用行为侵犯其商标权。法院审理认为“Fish Fri”是说明性词语,“Fish Fri”商标仅仅在第二层含义的界限内才受到保护,被告使用Fish Fri词语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并未侵害原告使用在相关商品上的“Fish Fri”商标。原告不能就这一词语的第一含义主张专属权,排除被告的使用。因此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可见,商标的显著性强弱对于商标的保护范围或独占范围,干系甚大。因此需要谨慎地审查一下交易商标的显著性强弱。

9.建筑企业抓好项目法律风险防范 篇九

作者:佚名法律规范来源:网络点击数:445更新时间:2010-6-6

建筑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各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因其发生原因的法定性、结果的强制性及领域的广泛性而有别于其他风险。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就是要通过增强企业风险识别能力,强化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水平,为企业的改革发展稳定保驾护航。

建筑企业在经营中的风险

建筑企业的整个经营活动主要是围绕施工项目展开,企业在注重综合风险防范的同时,应重点抓好项目法律风险的防范,才能从源头上屏蔽风险。建筑企业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0个方面:

1、标价风险。低价中标的市场营销策略蕴藏着很大的施工风险,必须要经科学测算论证,把握合理尺度,使报价严格控制在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内。不然将会使项目亏损,还会因投资不足引发偷工减料等各种问题。

2、合同风险。合同类型选择不当、合同条款遗漏、责任义务不清、签证索赔不明确等都会造成项目施工风险,尤其是承包合同实施中不确定性的风险责任,与业主权利、义务没有合理划分,则风险更大。

3、设计风险。设计图纸有时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有的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不全不准,有的存在错、漏、碰、缺,有的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等等,都会引起项目施工风险。

4、征地风险。主要是指工程占地征用费用和时间不确定可能给项目成本和工期带来的损害。有些项目把本该业主负责的征用土地费用计入报价范围,风险由施工方承担;有些项目征地大大延期,给施工方拖住,损失惨重。

5、现场作业风险。工艺是否合理,技术方案是否可行,采用的新技术是否成熟和掌握工期、质量、安全、成本控制措施是否得当,都是构成项目施工风险的主要因素。

6、物资供应风险。无论是施工单位自行采购,还是由甲方供料,都存在着物资供应能不能满足施工需要的问题。物资供应在时间、数量、质量和地点上,常常因各种原因对项目施工造成风险。

7、自然环境风险。工程所在地区自然灾害对施工的破坏,特殊地形地貌给施工造成的困难,以及对自然环境、自然资源和文物保护带来的风险。

8、社会风险。施工所在地政府执政能力的强弱、群众对工程的认可度、社会的稳定程度、治安的好坏,以及风土人情、宗教信仰等等,都是触发项目施工风险的社会因素。

9、人员风险。企业人力资源与承揽施工的项目是否匹配,参建人员在数量和素质上能否动态地满足施工需要,包括文化理念、职业道德、精神状态等等,都有可能导致项目施工风险。

10、资金风险。工程进度款不能按时到位,就会影响资金回流,使项目施工费用不足,不能正常运行。由于投资不到位,可能导致工程结算后,工程款回收困难,而且尾项款久拖欠账,从而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问题

企业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主要存在3个方面的问题:

1、对法律风险防范重要性认识不足。有的单位认为,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虽然重要,但与市场、技术、资金等方面比起来还是软任务,在思想上存在误区,投入的人力、物力不足,一些企业尚未建立综合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方面的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没有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工作机制。

2、工作重心仍停留在纠纷案件处理上。有的单位虽然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明确了法律事务职责,配备了法律事务人员,但在实际工作中,法律事务人员难以真正介入合同审查、合同谈判、经营决策、项目论证等重大经营活动,工作重心和职能仍停留在“事后补救”上,过分强调法律事务人员的诉讼职能。“事前防范、事中控制”的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重点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

3、法律事务人员综合素质相对较弱。许多企业缺少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即使配有专职人员,专业化和业务能力也相对较弱。因此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种诉讼纠纷,往往是小事拖成大事,好事变成坏事,影响了法律服务工作的广度和深度,没有发挥好从法律上进行“源头把关”的作用。特别是项目经理、物资采购等一些企业的中层经营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法律知识和风险防范的能力亟需提高。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措施

1、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一是健全完善法律事务机构。大型企业应设专职高管人员担任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法律事务部门,配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员工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从组织上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与维权。二是聘请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专业的法律顾问知识广博,对相关领域的法律事务尤为精通,能够有针对性的处理好企业面临的各种法律问题,尤其在审查重大经济合同、处理疑难诉讼案件等方面,更显其重要。三是加大普法培训力度。要全方位、多角度、分层级、有重点地抓好全员的法治教育,组织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特别是项目管理人员参加典型案件公开庭审活动,以生动真实的案例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整体法律素质。四是严格法律纠纷案件的责任追究制度。对法律纠纷案件中因本单位过错而导致败诉的案件责任人,实行严厉的责任追究。

2、建立参与机制。企业应把法律工作的重心从事后补救转移到事前防范,加大法律咨询论证的工作力度。一是由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转变。法律事务部门应注意跟踪国内外法律环境变化,根据项目的特点和交易规则,在项目前期就重大法律问题主动提出研究论证意见。二是由一般咨询型向筹划设计型和谈判主导型转变。对重大项目运作模式、风险责任分担以及协议合同框架设计等重要经营问题,应由法律事务部门组织有关方面,作出系统论证和设计,作为项目洽谈和运作的基本依据。对合资合作、市场并购、重大技术和装备引进等项目,法律事务部门应就其中法律事项组织谈判,并参与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及时研究解决相关法律问题,避免和减少纠纷发生。三是由随意型向制度型转变。企业应从强化制度建设入手,明确法律人员参与企业重大项目决策和运作的方式和程度,实现法律咨询论证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

3、强化合同监控。强化合同监控,能够大大减少企业法律风险。一是实行合同集中管理。特别是大型集团企业,要重点加强所属成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合同管理,由集团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从源头上防止经济纠纷产生。二是实行合同网上监控。将涉及合同的各种数据录入计算机,并对录入数据进行网络实时维护、审核、监控。三是实行合同文本标准化。推行合同标准示范文本和招投标示范文本格式,规范常用的合同文本,减少并逐渐杜绝签订合同过程中出现的经营漏洞。

10.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初探 篇十

一、强化公司领导人及项目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法制的健全,公司领导人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逐步提高。但是,也有些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滞后,不能很好适应公司参与市场竞争的需要,在决策的时候忽视或者轻视法律风险,仅注重于速度和规模,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严重损失。所以,建立项目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是加强项目部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还要强化公司领导人的法律风险意识。

二、建立和完善法律事务机构。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国有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规定和集团的要求,需要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积极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培养和充实一批高素质的法律顾问人员。同时公司通过制定制度,明确法律事务机构、总法律顾问及法律顾问的职权和职责,强化和提升法律事务机构的服务职能,把公司经营活动置于法律的监督和保护之下。

三、建立和完善与项目有关的规章制度。

我们将借鉴总公司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项目承包管理办法”、“联营项目监管办法”、“项目经理部印章管理办法”、“优先权放弃管理办法”等一整套科学、有效的旨在强化项目管理、防范项目风险的规章制度。

四、强化诉讼案件的管理

建立科学的“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诉讼事务管理办法”,建立重大案件的会诊制度,案情分析,过程跟踪,结案总结,实现诉讼过程中的资源整合。争取好的办案结果,强化办案质量。

五、建立和完善项目责任人追究制度

必须建立和完善项目责任人担保制度,对于无视规章制度,置公司利益于不顾,导致项目重大损失的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以内部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法律追究的多手段、多方式的责任追究机制,以达到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目的。另外,我们将对项目责任人建立信用登记制度,并根据其信用情况做出合作与否,以及是否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的决定。

六、重视和加强公司内外的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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