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企业安全操作规程(精选5篇)
1.中药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篇一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
操 作 规 程 汇 编
2014年3月101
日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3 第二章
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 ············3 第三章
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12 第四章
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15 第五章
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17 第六章 “GPS”监控平台操作规程 ···········19 第七章
汽车修理工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20 第八章
汽车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24 第九章 氧(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26 第十章
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30 第十一章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31 第十二章
保修胎工安全操作规程 ············33 第十三章
钣金(铜)工安全操作规程 ········34 第十四章
汽车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36 第十五章
汽车路试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37 第十六章
使用手工具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38 第十七章
起重施吊设备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39 第十八章
机床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40 第十九章
钻床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42 第二十章
举升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43 第二十一章
砂轮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44 第二十二章
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 ········45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修订并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规范操作规程的管理,提高操作规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操作受控,促进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和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依据国家、行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认真执行上级及集团公司下发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危险、危害性,根据关键岗位的不同特点,分类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约束操作者的行为,监督员工、从业人员严格执行。
第二章 客运驾驶人行车操作规程
第三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根据省、州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要求,进一步落实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规范驾驶员的操作行为,结合我司际制订本规程。
第四条 客运驾驶员必须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管理规定,坚持正常应班,严禁使用经涂改、改造、倒卖和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牌以及公司上岗服务证应班。第五条 客运驾驶员上岗“十不准”
1、不准无证、证照不齐或持无效证照驾车;
2、不准超载、超速和超时疲劳驾车或让车不让速、让速不让道;
3、不准酒后驾车或在早晨行车前 12 小时内从事影响休息的娱乐活动;
4、不准驾驶检测不合格的车辆或防滑、消防等安全设施设备不齐的车辆上路;
5、不准强行超车,在弯道、坡道、桥梁或繁华路段严禁超车;
6、不准在雨雾视线不清的情况下冒险开车;
7、不准车辆在涉水、水毁、蹋方、泞滑、车渡等危险路段载客通过;
8、不准驾车时打手机、戴耳塞听音乐或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驾车、饮食、抽烟和闲谈及其它防碍安全行驶的行为;
9、不准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10、不准在车未停稳时打开乘客门以及夜间 22 点~早晨 6 点期间在三级(含三级)以下道路上行驶。
第六条 驾驶员应自觉做好高温、雷雨、涉水及冬季冰雪、雾霜天气的安全行车工作,配备并正确使用防滑、防火等车辆安全设施设备,主动避让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礼宾车队等。在通过铁路平交道口时不抢行,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第七条 客运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客车不得超过 4 小时,24 小时内累计驾驶时间不得 8 超过小时(特殊情况下 4 可延长 22 小时,但每月延长的总时间不超过 36 小时);夜间 22 时至凌晨 6 时不得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行驶。高速公路客运驾驶员每运行 2 小时必须到途中服务区停车休息20~30 分钟,并对车辆进行一次例检;山路连续下坡 1 小时必须停车休息 10 分钟,并对车辆进行一次例检,例检重点检查车辆的制动、转向、传动及灯光信号等装置。对旅客进行安全宣传,严禁携带“三品”上车,随时注意车辆附属设施和行李物品的稳固,防止事故发生。
第八条 驾驶员必须爱护 GPS 监控设备,严禁人为破坏、遮挡及加装开关等屏蔽行为,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并自觉接受乘客的安全监督。第九条 驾驶员出车前:
1、检查所需证件和随车工具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信号及轮胎、悬挂等装置是否完好;
3、检查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4、检查车辆油箱的油、水箱的水是否充足;
5、车辆启动时,检查各种仪表、气压是否正常;
6、检查车辆随车配备的消防器材、防滑链条、三角木、消防锤等,是否齐全有效;
7、发班前必须向旅客作出安全生产承诺。
第十条 驾驶员行车中:
1、自觉遵纪守法,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
2、做到起步平稳、方向不晃、换档不响,严禁不踏离合器换档;
3、做到汽车的换档顺序、脚轻手快、加油均匀;
4、不猛打方向和临近障碍物急刹车;
5、做到双手不脱离方向盘,严禁打手机;
6、做到不脱档滑行、不硬吃排档。行进陡坡、长坡和溜坡路段时严禁熄火空档滑行,下长坡刹车发烫或疲软时应停车休息,等待制动力恢复后再运行,严禁勉强和侥幸行驶;
7、发现转向、制动、传动、灯光、雨刮、轮胎等发生异响和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查,严禁侥幸凑合行驶。
8、超、会车前应观察前方车辆动态后,鸣号示意对方来车(夜间用灯光)。遇大雨、大雾、视线不清、交叉路、弯道、狭路、桥梁、繁华地段、隧道等要谨慎驾驶,严禁超车。
9、经常观察旅客乘车情况,发现旅客有头手伸出窗外或其它不安全行为时,应及时提示和纠正,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驾驶员行车后:
1、做好车辆的清洁卫生。关闭电源,推进低挡位置(有,拉紧手刹;坡度的地方推进反方向低速档,打好眼木)
2、车辆有故障的应及时报修,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3、车辆停放好后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碰撞等预防工作。
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行车注意事项:
1、从匝道上路进入主线车道时,当入口有加速车道时,应通过加速车道,将车速提高到一定的速度。合流时,不能妨碍在主线车道行驶的车辆;
2、应当严格区分车道的职能,分道行驶,一般情况下 4走主行车道,只有超车时,才使用超车道,保证车流畅通;
3、遵守速度限制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在雨天、冰雪天行车,车速应当降低;
4、行车时随时注意路边和道路上空的标志标线,并适当靠右行驶,避免辗压右侧车道分道线,以利于后车超车有足够的侧向距离;
5、应保持纵向车间距离。一般情况下,在路面干燥、制动良好的情况下,车间距离(m)不小于车速(Km/h)的数值。如车速 80 Km/h 时不小于 80m,时速 100Km/h 时不小于 100m。随时注意路旁车间距离标志牌。遇雨雾天、冰雪天和路面潮湿时车间距离应增加一倍以上;
6、不准在主线车道上倒车、掉头、横穿,不准超过中央分隔带。不准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
7、不妨碍执行任务的消防、急救、公安、抢险等车辆的通行;
8、始终握稳转向盘,改变车道或超车时,转向角度不能太大,防止车速过快车辆飘移。需要制动时,分几次制动点刹为好,不要一脚踩死,防止车辆跑偏;
9、超车时,估计好距离和双方车速,情况正常时,应鸣号、开左转向灯,从超车道超越前车,不准从右侧超车;
10、进出隧道光线发生变化,要适当降低车速,以适应光线的明暗变化;
11、驶出高速公路时,注意路口预告牌,将车从主车道 7 分流出来进入减速车道减速,经匝道进入一般公路。
第十三条 夜间行车注意事项:
1、按交通法规规定正确使用灯光信号;
2、停车需开小灯,起步前应开大灯,看清路面动态及障碍;
3、夜间行驶速度应比白天适当降低,超车时应在安全的原则下方可超越;
4、会车时如遇对方车辆不关大灯可闪光示意,必要时靠右边避让,不可斗气开灯冒险行驶;
5、在有路灯地段时,严禁闭灯行驶,在无路灯照明又遇大灯突然不亮时应立即判断右边障碍情况靠右边停车,严禁摸黑行驶;
6、严禁超时疲劳驾驶。
第十四条 雨天行车注意事项:
1、雨刮器必须灵敏有效;
2、降低车速,转弯要慢,防止侧滑。处理障碍要比晴天提前,避免紧急制动和猛打方向而造成刹车单边和溜滑,并使用“初雨乍晴防路滑、停车避让用点刹”的操作方法;
3、行进山区遇暴雨或落石时,应立即选择安全地带停车,防止塌陷和山洪爆发;
4、行驶中留有余地,预防车辆、行人突然横穿。
第十五条 雾天行车注意事项:
1、检查灯光是否完好;
2、能见度在 50 米以内时,时速不得超过 30 公里;
3、途中停车或到站上、下乘客时,不准关闭防雾灯和小灯;
4、视线不清,道路不明,不准冒险行驶和强行超车。
5、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由专人指挥方才通行。
第十六条 涉水行车注意事项:
1、驾驶客车须要涉水或车渡时,不得载客通过,听从指挥;
2、涉水前,必须探明水情及路况,不得冒险盲目通过;
3、涉水时,应保持低速、平稳,水中不准停车和急打方向;
4、涉水完毕,应低速行驶并轻踏刹车,待蹄片磨干、刹车有效时方可正常行驶。
第十七条 应急驾驶操作程序:
1、驾驶营运客车遇有危险时,为维护全车旅客的人身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应采取正当合理的紧急避险措施。
2、紧急避险应掌握以下限度原则:(1)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益。(2)紧急避险要合理,避险行为适当并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当自身客车的旅客利益与第三者利益不能两全时,整车旅客的安全利益高于其他利益。载有十几人至几十人的客车,在损失不可避免的情况下,应当选择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防止危及整辆客车乘客生命安全的事情发生。
3、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将车停靠在宽阔的地段或紧急停车道,停车后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 9 时立即疏散旅客下车至安全地带,并妥善处理。
4、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行车安全事故,应立即停车,迅速观察事故现场。先检查是否有人遭受伤害,如果受伤害 7已死亡,则不应搬动,此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用东西将尸体遮盖起来,待交通管理人员来处理。受伤害者是否确认死亡,必须抓紧时间诊断,以免一些休克、假死的人因误认为死亡而延误抢救的时机,造成真的死亡。死亡的主要判断标准包括心脏是否停止跳动,呼吸是否停止、瞳孔是否失散等。当对受伤害者是否死亡无把握时,应将其作为受伤者来抢救。抢救受伤人员(包括自己受伤)的第一步是止血,特别是动脉血管有出血处时,应立即止血,然后再紧急送往医院;简单的止血方法是用大拇指或食指用力压住出血处的上端动脉近心端,直至停止流血或流血较少时为止,然后再用干净毛巾、布条之类的东西将该处绑紧。有受伤人员时,要及时栏阻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抢救。在抢救或运送受伤人员去医院的同时,必须注意保留现场,设置标记。抢救受伤人员时还应注意不能顾此失彼,在发现一名伤员后,应再检查周围是否还有受伤人员,当有多人受伤时,应先抢救重伤人员。
5、及时消除危险因素。交通事故发生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事故后的危险因素,如:先转移乘客至安全地带、按规定距离设置警示标志牌,同时使危险品停止外溢、禁止明火接近燃油等有可能会引发二次事故的危险因素。若车辆在行驶中发现火灾苗头或发生火灾,应立即停车,驾乘人员 10 要全力合作开启车门或砸碎车窗玻璃,有序组织乘客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同时关闭车辆总电源、燃油油箱(或 CNG 汽瓶)开关等,有组织地开展自救灭火。
6、及时报案。故障或事故发生后,驾驶员应该亲自或请其他人及时向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车队安全、122、120、119、运输科(0539-7100***,151*****000)、保险公司等报案。报案时要讲清楚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车号、伤亡程度和损失情况等,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7、保护现场。现场的周围通常是指车辆采取制动时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伤害的对方所行进、终止的位置。简单保护现场的方法包括:在事故区域周围摆设小石头;用绳索拦围等。保护现场时,应根据事故性质和交通情况,灵活处理。如果要交通要道上发生小事故,就不应当为了保护现场而封闭交通,那样会造成来往车辆的停驶损失,会远远超过事故本身的损失。
8、保留证人和证据。发生严重或重大事故后,驾驶员应及时注意事故现场的见证人和证据。见证人是指目击事故发生的人。证据是指事故现场的物件,一般包括障碍物、车辆等。驾驶员应请目击事故的人作证人,如果证人有事不能停留时,可将其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或联系电话记下。驾驶员要注意不得让事故现场的物件被移动和失落。
注:应根据事故现场的具体情况而定或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进出客运站注意事项:
1、按车站规定的进出速度行驶,不得超速,不得鸣放 11 高音喇叭,按规定的导线指引的方向和地点行驶与停放;
2、不得携带危险“三品”和无关人员进站;
3、出站前应协助清点乘客人数,检查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是否符合规定,严禁危险“三品”上车;
4、发车前应向旅客作出安全承诺;
5、配合出站口检查人员搞好车辆出站检查。
第三章 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为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客运驾驶员每天必须坚持做好出车前、行驶中和收车后的车辆“一日三检”工作,以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十条 车辆日常安全检查是由驾驶员每日必须完成的经常性工作,检查的内容包括:轮胎、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机构和各部件的连接、紧固情况的检视过程。
第二十一条 车辆日常检查要求
1、保持车内清洁卫生和车容整洁;
2、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与蓄电池在内的“四清” ;,防止包括漏水、漏油、漏气和漏电在内的“四漏”
3、保持各安全机械及各部机件的连接紧固状态以及轮胎气压,灯光信号齐全有效;
4、发现转向、制动、传动、灯光、雨刮、轮胎等发生异响和故障时,应立即停车检修,严禁侥幸凑合行驶。
第二十二条 出车前驾驶员对车辆的检查内容和程序:
1、检查随车工具及喇叭、灯光、刮水器、后视镜是否齐全、有效;
2、检查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制动、转向、传动、灯光信号及悬挂等装置是否完好;
3、检查前后车牌照是否齐全、车容、车貌是否整洁;
4、检查车辆曲轴箱机油、燃油箱的燃油、水箱的水是 10否充足;
5、车辆启动时,检查各种仪表、气压是否正常;
6、检查车辆随车配备的消防器材、防滑链条、三角木、消防锤等,是否齐全有效;
7、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8、发动机起动后,听察有无异响,检视各种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关部位是否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等现象。
第二十三条 行车中驾驶员对车辆的检查内容和程序:
1、车辆起步后,试验制动效能及转向机构是否有效灵活,检视各种仪表的工况,做到起步平稳、方向不晃、换档不响,严禁不踏离合器换档;
2、车辆行驶中听察、检视以及途中利用停站或休息时间检查发动机、传动、车身、底盘等部分有无异响、焦臭和特殊气味;
3、检视手、脚制动器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利用停歇时间测验(手模)轮胎、轮毂、制动鼓和后桥有无过热现象;
4、利用休歇时间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检查前后钢板有无松动、折断、移位及检查转向机件传动轴和连接紧固情况,检校各连接螺丝(凡保养、小修拆过的连接 ;件应每行驶 30-50 公里时检查校紧)
5、利用休歇时间检查轮胎螺母紧固情况和气压,检视轮胎外表,剔除嵌在双轮间和嵌入胎面花纹中的石子、铁钉及其他尖锐杂物;
6、在雨、雪、大雾天和夜间行车,应特别注意照明、信号、雨刮的情况,利用停歇时间,检视前后灯、制动灯和 防滑设备的完好情况。
第二十四条 收车后驾驶员对车辆的检查内容和程序:
1、停车听察发动机响声,检视各仪表、灯光、雨刮工作情况,熄火后检查车辆的清洁卫生必要时清洗;
2、检查和视情补充润滑油和燃料;
3、检查制动系统油、气管及接头处有无渗漏、检查制动液贮油室油面,气制动的贮气筒应放净积水、油污;
4、检视转向器、变速器、后桥有无漏油现象,传动轴机件的紧固情况;
5、检查手制动、离合器、转向横直拉杆管柱的连接情况及锁紧装置有否缺损;
6、检查轮胎与钢圈,紧固前后轮胎、固定备胎的螺丝螺帽,检查轮胎外表和气压,剔除双胎之间或胎面的石子等杂物
7、检查前后钢板有无折断、位移,检查紧固钢板各部螺丝;
8、如遇雨天行驶泥泞道路后,应将转向节、横直拉杆接头、前后钢板、前后制动凸轮轴、传动过桥等进行一次润滑;
9、关闭电源,推进低挡位置(有坡度的地方推进反方,拉紧手刹,关好车门;向低速档,打好眼木)
10、车辆停放好后做好防火、防盗、防洪、防碰撞等预防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车辆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如发觉发动机或底盘各部机件有异响或故障,遇油、电、水系统有故障 或制动设备性能不良、安全设备不齐全等应立即停车修理或报救急,不得勉强行驶。
第二十六条 车辆安检不合格或发生机械故障应及时报修,经修复后要按程序再次进行复检,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以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杜绝车辆“带病”运行。
第四章 营运车辆动态监控操作规程。
第二十七条 行车动态监控是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安全、降低安全生产事故、消除隐患的一种重要的技术手段,充分认识实施动态监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和完善客运车辆动态监管长效机制,构建客运车辆动态监管体系,有效保障了客运车辆的安全行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十八条 按相关规定为其营运客车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 GPS 系统(卧铺客车应安装符合标准且具有视频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接入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或监控端,并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并保持车辆运行时在线。
第二十九条 通过 GPS 监控平台对营运车辆实行全天 15 候全程监控,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和安全提示,根据道路状况、气候变化及时发送预警信息。
第三十条 GPS 限速设置实行分段限速,其中临沂市内道路不得超过 60 公里/小时,高速公路不超过 100 公里/小时。
第三十一条 监控车辆行驶中如发生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时,GPS 监控员 13要通过监控平台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监控车辆平台不在线、运行情况异常、收班情况异常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追查原因,查明原因后逐级向上级汇报,并做好记录,如发现系平台损坏应按规定及时报修并监督维修过程。
第三十三条 监控车辆未按规定线路、班次、时间行驶时,GPS 监控员要及时发现,并与车站客运科或公司经营发展科取得联系,通报情况,查明原因。对未经许可不按规定线路运行或擅自绕行、私自包车、私自加班等私拉乱跑行为,要给予警告和纠正,做好监控记录,及时向部门责任人或分管领导要责成经营发展科制定处理方案,事后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凡因气候条件恶劣或车辆抛锚或发生道路事故或交通堵塞等造成道路通行不畅车车辆滞留,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期间仍然在山区三级(含三级)以下公路上行驶的车辆,作为重点监控,GPS监控人员要采取预见性措施,通过GPS监控平台发信息或打电话:一是要及时提醒、提示 16 驾驶员夜间行车的危险性;二是要制止夜间22点至次日6点期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运行的违规行为;三是告诫驾驶员安顿好旅客选择最近的安全地点停车休息,防止发生安全事故;四是要将未能在正常时间内到站的车辆到站时间要电话通告相关车站,以便车站作出班次调整或安排其他驾驶员临时顶班上岗或停班;五是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汇报。
第三十五条
凡因停电或者网络中断或客观原因致使GPS平台不能登陆时,GPS监控员要及时向集团公司监控中心报告,并与省运管局GPS平台监控中心管理人员联系及时处理,同时通过电话查询车辆运行状态,做好相关记录记载。
第三十六条
夜间值班人员每日车辆违规数据进行统计,填写《GPS监控系统违法(规)车辆日报表》,白天值班人员要进行认真复核,复核无误后按趟次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施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交班人要将车辆运行动态、所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需要采取的进一步措施和注意的事项交待给接班人,并在交接班记录中注明。
第五章 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操作规程
第三十八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口伤害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规程。
第三十九条
车辆运行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事故以及道路塌方、山体滑坡、落石等造成交通中断时,驾 17 驶员应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果断停车,防止次生事故或灾害发生,并及时向公司或车站报告。
第四十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群体事件或火灾、水灾及其它严重危及人们生命安全的事件时,知情人应立即向公司相关部门或管理人员报告或直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或车站接到驾驶员事故报告或其他人员有关事件报告时,接报人要查清事故或事件基本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并及时向政府职能机关(如报警
110、火警119、交警122)或保险公司报案,同时企业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详细汇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或车站接到道路塌方、暴雨、洪水、泥石流、大雾、大雪、冰凌严重等险情报告后,要通过GPS或电话迅速联系已经发车出站的客车驾驶员或乘务员,如实通报险情,及时提醒应当注意的安全事项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当隐患排除后恢复通行时,要及时通过信息进行提示。
第四十三条 GPS监控人员发现监控车辆紧急报告警时,要迅速查明原因,问清事态基本情况、发展趋势和危险程度,做好相关记录记载后,逐级向上进行汇报。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接报后,应立即进行分析研究和评估,制定应急方案和防范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维持现场秩序,视情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四十五条 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如实汇报情况和请求援助。
第六章 “GPS”监控平台操作规程
第四十六条 根据《山东****有限公司“GPS”监控管理制度》、《山东****有限公司“GPS”安装、使用、管理、违规处罚程序》文件精神,为了更好使用GPS监控平台。为企业安全管理提供保证,特制定此操作规程。
第四十七条
专职人员负责实时监控车辆行驶动态,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及时提醒、提示违规行为。对违法驾驶信息及时处理要留存在案,其中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1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
第四十八条
通过“GPS”平台监控,对车辆异常停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逆向行驶、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警告和纠正,并事后进行处理。
第四十九条
按规定对本公司营运车辆限速进行设定,并对本公司车辆全天候进行监控,并及时发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通报、安全提示、预警信息。
第五十条 对本公司的车载终端负责报修,指导驾驶员正确使用车载终端,如出现故障及时向维修人员报修,并在监控平台的预约维修录入本公司需维修的车台,以便今后查询。
第五十一条
正确录入本公司安装了GPS车载终端的车辆基本资料、维修信息、保险信息。
第五十二条
及时准确向分管领导反映平台问题,及时报送违章车辆超速信息资料,每月初5日以前将上月的超速 19 报表报分管领导并上报总公司。
第五十三条
正确、安全使用GPS监控平台,及时了解监控软件的信息,有升级版本的软件及时升级,并注意计划机的病毒防护。
第五十四条
利用监控平台的系统统计数据对车载终端故障和人为破坏车载终端提供依据。
第五十五条
在节日给驾驶员发送祝贺信息,让平台管理人性化,为驾驶员和公司之间的沟通搭桥。更好地为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服务。
第七章 汽车修理工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十六条
工作前应检查工具和举升起重设备是否完好,禁止使用有故障的工具和机具。如发现机具有故障,应立即班组长。
第五十七条
施工时工具必须摆设整齐,不得随地乱放,工作后应将工具清点检查并擦拭干净,按要求放入工具车或工具箱内。
第五十八条
顶垫车辆必须牢固可靠,使用电动举升器顶车时,前后应同步,高低一致,并注间举升器的最高行程,切勿超过,放下车辆直应与周围的人预先打招呼,确认无人在车底下工作和无障碍物时,方能启动举升器把车辆放下,并注意举升器的最低行程,不要全靠限位的行程开关来停止举升器。
第五十九条
不需要整车举升而仅举升器千斤顶进行底盘作业,必须选择平坦,坚实场地,有三角木垫前后垫稳 20 不离地的车轮,然后用安全凳按车型规定支撑点将车辆支撑稳固。严禁单纯用千斤顶顶起车辆在车底作业。
第六十条
在车底工作时,必须使用卧板。
第六十一条
拆装零部件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或专用工具,不得大力蛮干,不得用硬件,手锤直接敲击零件或用錾子代替扳手使用。
第六十二条
禁止使用扳手连执着使用或加接管子来增加其扭力。应选择适用或特制的扳手。
第六十三条
禁止使用无手柄的锉刀和手柄不牢的锤子。不能使用手锤直接敲打淬火工件,而必须通过铜条之类的软金属,以免铁碎伤人。
第六十四条
使用砂轮机必须遵守砂轮机的使用规程,并戴上防护眼镜。
第六十五条
使用移动式电动工具和风动工具,须熟悉其安全操作规程。将电动工具移到工作地点后,才能接电使用,工作完毕后,不准用拉电线的粗暴办法拔手插头。而应先把开关拉下,用手拔下插头。
第六十六条
使用电动轮胎罗丝拆装机时,应用冲击次数来控制罗丝的扭力,切勿过松和过紧。对于滑角和套筒应及时更换。拧紧罗线对称进行。
第六十七条
使用电动钢板骑马罗丝拆装机时,其扭力的控制全凭经验。在坚固的同时注意钢板的位置是否对正钢板总成的骑马罗丝应对称逐步拧紧。
第六十八条
使用钻床时,须遵守其安全操作规程,工 21 件应牢固地夹持在工作台虎钳中。
第六十九条
严禁在吊起的物件下面进行工作,必须在专用座架上进行总成或部件的拆装。
第七十条
修理作业时应注意保护汽车漆面光泽,装饰,座位以及地毯,并保持修理车辆的整理,车间内不准吸烟。
第七十一条
零件拆卸后要按顺序摆放整齐,不得随地堆放。对半轴,传动轴等轴类长零件,不可竖在车身旁边,应当平放在座架上以防倒下候伤人和刮伤车身。
第七十二条
清洗零件应在专设的洗件盆或洗件池内进行。某些零件如发电机,起动机,离合器片,刹车磨擦片等需用汽油清洗时,必须使用无添加剂的工业洗涤汽油,并严禁烟火。用后的汽油,更换下的废弃润滑油应倒入指定废油桶收集,不得随便乱放,乱倒,以免引起火灾,污染环境。
第七十三条
在帮助焊工焊接工任时,须戴上防护眼镜和手套。
第七十四条
在钢板销子绝对禁止用手指伸入销孔对正,应该用对孔工具校对。
第七十五条
禁止将工具,零件放在驾驶室顶上或发动机叶子板上,应放在工具托架上。
第七十六条
禁止在试验刹车系统或离合器时人在车底下工作。
第七十七条
禁止在保修车辆上随意摆弄变速杆,起动马达开关等操纵件。
第七十八条
进行发动机保修作业和传动系保修作业 22 前必须把电源总开关拉下(末装电源总开关的应拆下电源线并包扎好)。
第七十九条 修理油箱放油时,周围应严禁烟火,停止气,电焊作业。抽油机应是密封式;盛油桶应加盖密封放在安全的方。
第八十条 车间所有一切油料及易燃物品应放在安全地方,不允许油污落地,禁止油污沾在轮胎上。
第八十一条
修配过程中应认真检查原件或更换件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并严格按修理技术规范精心进行操作和检查调试。
第八十二条
对下列有关安全部件必须由主修技工复检,检验人员负责必检:
1、前桥转向系、工字梁、转向节主销、方向盘自由转动量、转向节、球头销、横直拉杆、三臂(转向节臂、梯臂、垂臂)。
2、制动系:总泵、分泵、制动气室、储气筒、安全阀、低压报警器、制动鼓、制动磨擦片、制动软管。
3、车桥:轮毂、后桥壳、半轴套管及其螺纹、螺母和锁坚垫圈。
发动机:活塞、活塞环、研磨气门、检修连杆及大小轴承。
第八十三条
凡有弹簧垫圈、开中销、保险垫片等防松装置的,反复时务必如数装上,不准将就使用。
第八十四条
修竣发动机起运检验前,应先检查各部件 23 装配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加足润滑油、冷却水,置变速器于空档,轼点起动马达试运转。任何时候车底下有人时,严禁发动车辆。
第八十五条
发动机过热时,不得打开水箱盖,谨防沸水烫伤。
第八十六条
无驾驶证者严禁开动汽车,需要起动发动机时应以班组长为主,或由班组长指派比较熟悉汽车性能的主修技工发动。
第八十七条
双班时,当班人员应将工作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及未修好的部件报告班组或通知接班人员。
第八十八条
工作结束后主动整理好自己的工作位置,将工具擦净收拾好,清扫场地。
第八十九条 地面指挥车辆行驶移动时,不得站在车辆正前方和后方,并注意周围障碍物。
第九十条
本工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八章
汽车电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十一条
装卸汽车发电机和起动机时,应将汽车电源总开关断开,切断电源后进行。末装电源开关的,卸下的电线接头应包扎好。
第九十二条
需要起动发动机检查电路时,庆注意车底有无他人的在工作,预先打招呼、拉手刹、放空档、然后发动。不熟练及学员不得随便发动。
第九十三条
汽车内线路接头必须接牢并用胶布包扎好,穿孔而过的线路要加胶护套。
第九十四条
装换蓄电池时,应采用蓄电池攀带。第九十五条
蓄电池架发现损坏时,应立即修理,不得将就使用。
第九十六条
装蓄电池时,应在底部垫以橡胶料,蓄电池之间以及周围也应用木板塞紧。
第九十七条
电池头、导线夹可靠,不准用铁丝代用。第九十八条
配制电液时,应将硫酸轻轻加入蒸馏水内,同时用玻璃棒不断搅拌,达到散热迅速的目的。严禁将水注入硫酸内。操作人员应穿戴橡胶水鞋和橡胶水手套,戴防护眼镜。
第九十九条
蓄电池维修、装修间应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和防火设备,防止人员铅中毒及发生火警。充电池工作间空气要流爱,室内及存放蓄电池地方4m内严禁烟火。
第一百条
切割产执行电池在新装及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初充电的好坏直接影响蓄电池的寿命。初充电后至少应相当于蓄电池容量的1/10的放电率放电一次,直至单电池电压降到1.7V为止,再以实充电的充电率充足,充足后静置24h后才能使用。
第一百零一条 充电时应将电池盖打开,电液温度不得超过45度。
第一百零二条 蓄电池应用放电叉测量,不可用手钳或其它金属试验,防止发生爆炸。
第一百零三条
工作时,如不慎有电液落在皮肤或衣物上,应立即用5%苏打水擦洗,再用清水冲洗。
第一百零四条
清洗发电机、起动机及其它电器设备应使用不带添加剂的工业汽油,并注意防火。
第一百零五条
在装有微机(电脑)控制系统(如EFI、ECCS、ABS、ASR系统)的汽车上进行电工作业时,如无必要,不要触动电子控制部分的各个接头,以防意外损坏电子元件。如要连接或断开EFI(或ECCS、ABS、ASR)系统与任何一个单元之间的电气配件进行作业时,务必将点火开关关闭,并拔掉电瓶负极插头,避免造成控制元器件损坏。
第一百零六条
进行空调系统作业时,应在通风良好处。排除氟时应缓慢,防止冷冻液冲出,同时不能与明火及灸热金属接触。
第一百零七条
添加处理氟操作时要戴护目镜,谨谨防氟溅入眼内(如不慎溅入,立即用冷水或20%稀硼酸冲洗)或溅到皮肤上将皮肤冻伤。
第一百零八条
装氟钢瓶搬运时严防振动、撞击、避免日光暴晒,同时应储放在通风干燥的库房中。
第一百零九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九章
氧(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百一十条
未经过专门培训并经技术考核合格者,不准进行焊接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作业前,穿好工作服,扎紧袖口,戴好工作帽,女工应将长发罩于帽子之中。
第一百一十二条 作业前应对乙炔、氧气瓶减压阀、压 26 力表、焊把、割把、胶皮软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好。
第一百一十三条
乙炔、氧气瓶要轻装轻卸,防止震动,使用或存放须有固定的地方,严禁日晒并远离热源10米以上,不准放置于易沾油污场所或接触油污。氧气瓶与乙炔瓶严禁放置在一起,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施行氧焊现场附近不得在电闸和火源,周围10米内不行有易燃易爆物品;安装压力表时,操作人员头部应转向侧面,不准面对瓶口,冬季瓶口冻结应用热水烫,不准用明火烤。
第一百一十五条 施焊过程中,必须保持氧气瓶与乙炔的安全距离在15米以上,以便发生回火意外时处理险情。
第一百一十六条
使用的电线不准与氧气和乙炔的胶管混合在一起,严禁把电线或氧气乙炔胶管围在身上或搭在肩上施工。严禁用施焊工具与人开玩笑。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氧气瓶必须立放或与地面不小于75度斜靠,不准横卧于地面使用,流动作业时,就将氧气瓶置于专用小车。
第一百一十八条
焊、割油箱、油桶及其它易燃品容器前,应用苏打水、蒸汽等清洗干净,将所有的螺塞拆下和打开气孔,方可爆、割。
第一百一十九条
焊接密封容器或两端不通气的管子等物体,要钻出排气口,防止焊接时容器内气体膨胀发生意外。
第一百二十条
点燃焊炬时,应先开乙炔开关,后开氧 27 气开关,施焊中熄火,应先关乙炔开关,后关氧气开关,当焊嘴温度过高时,发现“噼噼”声,应及时关闭乙炔开关、氧气开关,将焊枪头部放入净水中冷却后再点燃施焊。
第一百二十一条
点燃爆枪时,严禁手持打火机直接点火,应将焊嘴对准被燃物品点燃,不得对向人和易燃物点火。
第一百二十二条
氧气胶管和乙炔胶管严禁互换使用,胶管因冻而不通时,应取下放置温室内或用开水烫开,严禁用火烤,乙炔管不通畅时,严禁用氧气吹。
第一百二十三条
经常检查氧气瓶和乙炔瓶接头管道、仪表等是否漏气,如有问题须及时修理,严禁手持点燃的焊枪和烟头到气瓶附近或去调节压力。
第一百二十四条 作业完毕,应及时将焊枪卸下,将管、表、氧气瓶、乙炔瓶分离,盖好气瓶盖,胶管盘好挂起。
第一百二十五条
瓶中乙炔、氧气不得用净,剩余压力应保持不低于147kpa-245kpa(115-215kgf/cm),剩余压力降到上述值时停止使用,及时换瓶。
第一百二十六条
搬运瓶中乙炔、氧气瓶时必须将铁帽施紧,将防护胶圈套好,防止碰撞。
第一百二十七条
电焊机外壳应可靠接地。电焊机不能放在潮湿的地方,应放在干燥通风处,以免损坏绝缘,内部线圈是水冷的,在使用时应按规定通水冷却,露天作业时要有防雨设施,开关电门,头部必须躲向侧面,以防弧光灼伤。
第一百二十八条
修理焊机和搬运焊机时,先要断电,避免触电。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常检查导线和焊接绝缘是否良好。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时,带好绝缘手套及穿好胶鞋,皮肤不能外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工作时,必须用面罩保护面部,使用的滤光玻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一百三十二条
仰焊时,要将衣领、袖口等处严密扣紧。
第一百三十三条
清理焊渣时,必须戴防护眼镜。第一百三十四条
更换焊条,必须戴电焊手套,以防触电。
第一百三十五条
车间及工场固定的焊接工作地点,应有通风装置,并用隔墙与其他工种隔开。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车上焊接时,应先检查周围有无易燃物品,防止引起火警。
第一百三十七条
在车上焊接时,回路电线不准搭在油箱或油箱架上,防止出险。
第一百三十八条
工作完毕,必须将电焊机电门关好。第一百三十九条
施焊作业后,操作者必须对焊接处进行冷却处理,确认安全后方能离开,防止引起火灾。
第一百四十条
进行就车焊接作业时,必须要有防火准备(备齐冷却物品和作好灭火准备)未作好防火准备不得施焊。
第一百四十一条
必须见派工单施工,不得私自承接任何未经报修的作业。
第一百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十章
钳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严格遵守工具技术操作规范。第一百四十四条
作业前应检查扁铲、尖铲、锤等工具,不得有油污和飞刺,作业时周围不得站人,作业的钳台必须有防护网。
第一百四十五条
禁止采用脆性钢材作剁铲,剁铲受击部分不准淬火,披头毛刺要及时清除。
第一百四十六条
拆装机件时应防止带弹性的物件飞出伤人(拆装弹簧须使用专用工具)
第一百四十七条
使用撬棒时,身体要躲在侧面进行操作,不准将身体压在撬棒上撬压工作物。
第一百四十八条
锯割时不要将锯拉到锯条末端,工件要锯断时,必须用手持工件或用支架撑起来,轻轻锯断。在用机锯时要有专人负责保管,无机械常识的人禁止使用。薄壁管件、板材禁止上机锯。
第一百四十九条
锉削操作时,不准用嘴吹或直接用手打扫锉下的铁屑,不准用锉刀替代其它工具,在墩锉刀把时,要左手撑锉刀上端,右手轻扶锉刀把。
第一百五十条
在砂轮上磨刃具和小物件时不得用力过猛,并注意不要站在砂轮正面,严禁大、重工件上砂轮磨削或打毛刺,以免造成砂轮爆裂事故。
第一百五十一条
使用手提式电动工具,必须握持电动 30 工具手柄操作,并事先检查有无漏电,电线及外接地保护是否良好,不能拉着电线搬动更换工作位置,人身要有隔电保护装置。
第一百五十二条
在钻床工作时,严禁带手套操作,所钻物件用螺钉稳住(小物件应用手虎钳或其它方式夹牢)不得用手握住物件钻孔。
第一百五十三条
工作结束后,应将工作场所清洁干净。第一百五十四条
本工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十一章 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百五十五条
使用机床前,应首先检查电源及电路是否处于安全状态,严禁机床带病工作。
第一百五十六条
开动机床前,必须事先检查各进刀手柄是否在空档位置,防护罩是否完好,工件必须装夹牢固、稳妥,防止工件甩出伤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工作中操作者应站在刀架右侧,头部躲过切削,夹持重件或高速切削时禁止立即刹车,防止长盘脱落,也禁止用此办法拆装卡盘。
第一百五十八条
工作中严禁戴手套,工作服应扎紧,女工必须戴压发帽,不准穿高跟鞋、拖鞋上班,戴围巾者必须将巾头塞入衣内扎紧,并应站在木板上工作。
第一百五十九条
车削黄铜料或易飞、脆性金属,以及高速切削中必须戴防护眼镜,并安上防护罩。
第一百六十条
加工偏心、偏重工件时要加平衡铁,大 31 工件在机床上装卸时,床面必须垫上木板,严禁用手直接清除铁屑,严禁在车床上校压工作。
第一百六十一条
使用顶刀口时,其长度不得超出机床全长的三分之二,要注意不要顶得过紧、过松,死顶尖要注意润滑,防止工件脱落或折断飞出伤人。
第一百六十二条
工件长度不得超出机床尾部三百厘米或伸出床头曲轴箱主轴,送料导管较长时,必须设置安全防护罩。
第一百六十三条
使用锉刀打光时要右手在前、左手在后,锉刀要有木柄,使用纱布打光时,要用手扯住纱布两端,不准纱布缠在工作面上,严禁用手握紧进行打光。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在砂轮上磨刀具时,应站在侧面,不准用刀过猛,防止砂轮破裂伤人,砂轮机应安装防护设备。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严禁在车床末停稳前用手摸试加工件的螺纹或内孔光洁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
非车工和不熟机床技术操作规程的员,不得使用机床。学工学习时,师傅应在旁边指导,机床末停不得离开,不得看书报。
第一百六十七条
必须见报修单施工,不得私自承担任何未经报修作业。
第一百六十八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十二章
保修胎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百六十九条
轮胎堆放处和维修工位是重点防火部位,严禁烟火。各种维修轮胎的易燃物器应妥善保管。
第一百七十九条
拆卸轮胎时要首先检查拆卸工具和机具是否安全可靠,同时清理工作环境(人和障碍物)。
第一百七十一条
从车上拆装轮胎时,必须将车辆顶垫可靠。
第一百七十二条
空压机开启前应检查线路、气压表、安全阀、机油液面是否完好正常,使用过程中应经常观察压力表读数,严禁调高气罐压力、超压使用。进入轮胎的压缩空气应该是经过油水分离器不滞油水的干净气体。
第一百七十三条
顶车轮胎时,必须事先对车辆“打好眼”。千斤顶应使用垫木做好防滑、防陷等预防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拆卸轮胎时,必须待胎内空气放完后进行。放气和加气时,要注意防护,以免高压气伤及眼睛。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安装垫带及内外胎时,应保持清洁干净,绝对不准将泥沙带入。气门要装正,舒坦,双胎并装时气门必须相对排列,轮辐的通风孔要对正。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气门嘴必须配有防尘帽。
第一百七十七条
检修轮胎或充气时,应先检查锁圈、压坏是否有断裂变形,确认可靠后插入防弹保险险铁棒到轮幅通气孔中,方可充气。充气过程中要轻轻敲打锁圈,检查压环是否嵌入锁槽。
第一百七十八条
补胎加热硫化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工位,防止烧焦后发生火灾。
第一百七十九条
轮胎充气时,必须加保险装置。如在车上进行充气(指挂车和汽车前轮),要用两根适当的弯铁条穿过轮辐通气孔加以保险,以防锁环跳出伤人。
第一百八十条
加气时不得起规定压力的5%,防止因过高气压造成爆胎伤人。在充气过程中应变随时注意气压,勤测量。测量气压要用气压表。
第一百八十一条
禁止各种油料涂在轮胎上,以防止橡胶性能变坏。
第一百八十二条
轮胎螺栓螺母扭要适当,不要过松过紧。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下列轮胎不准装汽车前轮:
1、肩裂、子口裂、内裂或任何部位脱空者;
2、经过严重的碰撞或夹石,胎面或胎侧面表面有明显的损伤,或缺气辗压过,胎里帘层里有松脱迹象者;
3、行驶里程超过8万km或花纹深度少于3.2mm者;
4、经过翻新或垫补过的轮胎。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十三章 钣金(铜)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百八十五条
工作前,须将工作场地清理干净,以免杂物妨碍工作,并认真检查所有工具、机具技术状况是否良好,连接是否牢固。特别是手锤要经常检查有无松动,锤头有无卷边裂痕现象。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进行校正作业或适用车身校正台时 34 应正确夹持、固定、牵持,并使用适合的顶轩、拉具及站立位置,谨防物件弹跳伤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校正过程中,手锤起落须注意锤头运动范围内的安全。在操作中握锤的手不准戴手套,以免手锤滑出伤人。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人多工作的地方或在工作台上錾切工作物等,应加挡板,以免金属碎片飞出伤人。
第一百八十九条
在车上车下作业时,要注意同时工作的其他工种,协调作业,并小心防止机件或泥砂掉下造成人身事故。
第一百九十条 使用剪板机应注意:
1、开机前要坚固上、下剪刀,并使上剪刀与下剪刀相对倾斜20-30,并根据板料厚度对上、下剪刀的重叠及侧面间的间隙进行调整,调好后,须做空载试车。
2、开机前应检验板料表现质量,如有硬疤、电渣等毛病不能进行剪切。
3、不准过载剪切。
4、发现床剪工作不正常时,应该及时停车检修。
5、使用完毕切断电源。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严格按《氧(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机床技术操作规程》、《砂轮机技术操作规程》作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在施焊时应注意:
1、氧焊发生回火时应迅速卡紧胶管,先关乙炔气阀,再关氧气阀。
2、施行电焊时须根据作业大小选择适当的电流和焊条,电焊条须保持干燥。
第一百九十三条
必须见派工单施工,不得私自承接任何未经报修作业。
第一百九十四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十四章
汽车漆工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存放漆料的地方以及附近场地和施工场所严禁吸烟;不准带火柴、打火机和其它火种进入上述场所。
第一百九十六条
在施工时必须穿戴好各种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须是能防止静电产生的化学纤维质料)、手套、防毒口罩等。
第一百九十七条
在施工前须将所需喷漆部位的泥土、灰尘擦拭干净。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施工后,应用温水或肥皂清洗手脸。喷漆后,要进行淋浴。工作服不准穿离车间,以防污染。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车上喷漆时,应注意车辆是否稳固。不得随便用桶或箱子代替脚手架。严禁踏在未干的漆上以防滑倒。
第二百条
试验喷枪眼堵塞与否,不准用手堵枪眼试验和对人操作。
第二百零一条
漆料库房和施工场所各种电气设备(如照明、电动机、电气开关)都应采用防爆形式。漆料等易燃 36 物品必须妥善保管,严防造成火灾,各类易燃物不得拿给它人。
第二百零二条
擦拭各类易燃物品不得任意乱扔,防止火灾隐患。烤漆的灯具使用必须在喷漆作业完毕后。使用灯具时必须将其他杂物移开,并不得离人。
第二百零三条
在施工时,应避免敲击、冲击、摩擦等,以免发生火花,引起危险。
第二百零四条
使用过的破布、棉纱等物应放在指定的地点,并定期清除,防止自燃。
第二百零五条
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百零六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五章
汽车路试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零七条
路试起步前,先检查报修项目完成情况及车轮周围情况,检查油、水、拉紧手刹,挂空档并中踏离合器发动,发动后慢慢松离合器。注意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第二百零八条
起步前必须关好车门、检试刹车,按喇叭。气刹车的气压不得低于294-392kpg(3-4kgf/cm2)。
第二百零九条
倒车时必须看清通道情况,并与地上人员取得联系,按手示进行。
第二百一十条
试车时必须在指定的地点进行路试,参加路试随车人员不得超过3人。
第二百一十一条 试踏刹车时应先与车上人员示意后再进行试验。
第二百一十二条
不准采取自流供油试车。
第二百一十三条
试车完好后,应按规定对检定部位合格情况作出签字,批准出场。同时,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将电源总开关关闭,挂低档、拉手刹,并通知送修单位接车。
第十六章
使用手工具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一十四条
领用的手工具秘须在本单位工作范围内使用。按操作规程使用出现损坏可以旧换新;如遗失,自费补齐。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手工具应保持清洁,使用时应将手中的油汗擦拭干净。
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能使用手锤直接敲打淬火工件,而必须通过铜条之类的软金属,以免铁碎伤人。
第二百一十七条
使用手锤时不得戴手套,注意检查锤柄把手,防止柄把松动脱落。
第二百一十八条
使用权子起子不得将口面磨成针形,严禁把起子当撬棍或錾子使用。
第二百一十九条
使用权用各种扳手时,一定要顺向使用并和螺帽密合,使用权用人的位置一定要正确,防止扳手从螺帽上滑落伤人。
第二百二十条
禁止用扳手连接使用或加接管子来增加其扭力。
第二百二十一条
使用锉刀时要将工件装腔作势夹稳固,严禁使用权无柄锉刀或将锉刀当撬棒和手锤使用。
第二百二十二条
严禁使用鲤鱼钳及其他钳类代替扳手使用,使用锯弓应使锯条松紧适度,不要将锯弓压得太重 38 和用力过猛,防止锯断断裂伤人。
第二百二十三条
使用千斤顶时,必须先做好被顶物的安全预防措施,千斤顶的上部和底部加垫木板,以防打滑,使用电钻及其他电动机具时,应有防止漏电的安全设施,严禁用身体直接顶住电钻操作。
第二百二十四条
活动场所的照明应使用低压工作灯,灯外须有保险罩,防止油水接触灯泡,使用前应检查电线有无破损,工作时合理布线,防止硬物损坏造成短路。
第二百二十五条
使用虎钳夹持重、长件时,应在重物下垫木板或金属物支撑,防止物件滑落伤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使用气功工具时,须对正、持稳后方可拔动开关,用后悬挂于支架上,不可随手置于地上。
第二百二十七条
气动工具须设专人保管,负责按使用要求及时进行润滑、维护和清洁,使其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十七章
起重施吊设备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未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不准对吊车、铲车进行起重施吊作业。
第二百三十条
起重施吊设备须设专人保管,及时清洁、维护和修理,按期检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起吊作业前,应对起重施吊设备(吊车、铲车、葫芦吊等)的安全、制动、警报等装置进行检查,观察其是否灵敏可靠,经试运行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百三十二条
作业现场不应有障碍物,并须规划出危险区域,不准闲人进入。
第二百三十三条
作业场地尽可能选择坚实地面,起重机保持水平(葫芦吊支撑架支撑稳固),同时须注意起重重量和起重指标计,严禁超载施吊。
第二百三十四条
起吊作业的扬幅不准超过该机规定的倾角,卷扬不得过高。
第二百三十五条
对不明重量的物体不准强行起吊,车体倾斜、吊钩不在起吊物正上方面的不准起吊。
第二百三十六条
输电线下,长、大物品不准拉卸。第二百三十七条
起吊作业时须密切注意周围是否安全,存在安全威胁的起吊物周围严禁站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起吊时应保持起吊物平稳,不准强行起吊。
第二百三十九条
起吊作业完成后,起重机的各操作手柄须复位,空钩须收上,并做好工作记录;葫芦吊由保管收回。
第二百四十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十八章
机床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四十一条
熟悉机床技术安全规程,经过技术安全教育并经测验合格者,才难操纵机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开机工作前要穿好工作服,袖口要扣紧,并配戴工作眼镜,女工还应配戴工作帽,操作时严禁戴 40 手套。
第二百四十三条
开机前应检查机床各部位情况,按规定加注润滑油,手动检查大、中、小拖板,挂完档用手转动主轴。
第二百四十四条
低速运转,检查床头箱、走刀箱,检查各控制手柄和自动润滑系统,确认正常后方可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后,关闭机床电源,认真清洁机床各部,加注润滑油,将各手柄拔至合适位置,溜板箱要摇至床尾然后断开总电源。
第二百四十五条
经常视察电动机及控制电路是否正常,机床在工作位置应设绝缘木站板。
第二百四十六条
装卸校正较大、较重工件时,床面必须垫盖木板;校正工件时不得用大锤敲击工件,以免震动损坏主轴精度,加工不对称工件时应配重装夹。
第二百四十七条
工作时,姿势要端正,精神要集中,不准吸烟,不准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人必须离开机床时,须切断电源,退出刀具。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不得在床面上放置工具、夹具、待加工件及其它杂物。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机床在工作时,应经常注意各部分工作情况,发现在异常(如发热、异响)应立即停车,报告班组长,以便采取措施,排除故障。
第二百五十条
变换主轴转速时,必须在停车后进行,交换进刀箱手柄可在低速时进行。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严禁下列危险操作:
1、在切削情况下用手去清除切屑或检查工作表现;
2、用手去摸或用棉纱去擦正在工作的旋转工件或刀具;
3、在工作中测量工作尺寸;
4、用手制动设备来加快机床停车。
第二百五十二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十九章
钻床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五十三条 开机前应检查各手柄及锁紧机械是否正常,用手转动主轴并挂档,空车试转,检查润滑情况。
第二百五十四条
装、拆钻闪头、钻套、钻头时必须使用合适工具,不得随意用锤、铁块敲打。
第二百五十五条
工件时必须装夹牢固,严禁不装夹只用手固定工件进行钻削薄小件,不便夹装的也用钳子(手虎钳)挟持,下方垫板方可作业。
第二百五十六条
操作前应按规定戴防护眼镜,女工还应戴工作帽,严禁戴手套操作,不得用手制动仍在旋转的主轴。
第二百五十七条
在钻削过程中应用适合工具或提钻头方法,经常清除钻屑,严禁用手去直接除屑,钻削时应加注适当的润滑、冷却液,运转过程中不得用手巾、棉纱擦拭工作钻头、主轴。
第二百五十八条
钻削过程中发现夹头松动、工作不稳和其它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第二百五十九条
作业完毕及时清洁工作台、虎钳,擦拭及润滑钻床,并将手柄工具正确放置,切断总电源。
第二百六十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二十章
举升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六十一条
使用前应清除举升机附近妨碍作业的器具及杂物,并检测操纵机构是否正常,丝杆和升降丝母是否有卡滞现象。
第二百六十二条
待升举车辆驶入后,应将举升机支撑架块调整移动至对正该车辆规定的举升点。举升的四个支角应在同一个平面上,调整支角胶垫高度使其接触车辆底盘支撑部位。
第二百六十三条
升举时人员应离开车辆,升举到需要高度时,必须插入保险销,并确认安全可靠后才开始车底作业。
第二百六十四条
支车时,举升要隐,降落要慢。举升机不得频繁起落。
第二百六十五条
除二级维护及必须使用举升机作业的项目外,其他作业不得在举升机上操作修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有人作业时严禁升降举升机。第二百六十七条
发现举升机操作机构不灵、电机不同步、托架不平或丝杆和升降丝母有卡滞现象,应及时报修,不得带病操作。
第二百六十八条
作业完毕后应切断电源、清除工位上 43 的杂物,打扫举升机周围以保持场地整洁,并将操作按钮上的油污擦拭干净。
第二百六十九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章
砂轮机技术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百七十条
应有专人保管,负责经常清扫、润滑、校正工作,保持机器正常运转。
第二百七十一条
更换砂轮时要认真检查新砂轮有无裂纹,两侧压板要大小一致,垫上0.15mm的纸垫,用适合的皈手拧紧螺母。禁止敲打或拧得过紧。
第二百七十二条
新砂轮装置后,必须试行全速运转,此时砂轮正面不准站人。
第二百七十三条
垫刀架必须固定,与砂轮的间隙不得大于3mm。
第二百七十四条
砂轮机应装安全防护罩。
第二百七十五条
开砂轮机前应用手转动砂轮,检查砂轮是否有裂纹,防护罩及各部位是否正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开动砂轮机后,应待转速稳定后才能进行磨削。
第二百七十七条
工作时应戴防护眼镜,不准戴手套,不准用棉纱(或布)包住工件进行磨削。且站立在砂轮侧方,用力不要过猛。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严禁两人同时在一个砂片上磨削。第二百七十九条 当没有指示专门作侧面磨削时,禁止 44 在砂累侧面磨用。
第二百八十条
失圆的砂轮应及时修正。更换新砂轮时应切断总电源。
第二百八十一条
砂轮机应设吸尘排风设备。第二百八十二条 不准把软性物品如铜、铝、锡等放在砂轮上打磨。
第二百八十三条
所磨工件必须拿稳,不得单手持工件进行磨削。
第二百八十四条
过重(或过长、过大)工件不准在固定式砂轮机上进行磨削,以免碰裂砂轮造成事故。
第二百八十五条
磨削完毕后应关闭电源。
第二百八十六条
必须见派工单施工,不得私自承接任何未经报修作业。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规程由车间技术员或安全员负责落实。
第二十二章 乘务员安全服务操作规程
第二百八十八条
通过规范乘务员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乘务员服务质量,最大限度满足顾客要求,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百八十九条
本规程适用于客运车辆乘务人员。第二百九十条
乘务员岗位职责:
1、热爱本职工作,衣装整洁,持证上岗,礼貌待客;
2、使用文明用语,做好开车前、运行中、到站前的各项宣传工作;
3、做好售票,检票和上下行包工作,禁止旅客携带超限量物品和危险“三品”上车;
4、维护乘车秩序,爱护车内设施,保持车内清洁;
5、遵守客运规定,服从管理,主动配合管理人员做好检查;
6、行车中必须关好车门,及时制止乘客的不安全行为;
7、行车在站内倒车、转向或遇有危险地段,要同主动协助驾驶员倒车、掉头,及时提醒驾驶员;
8、行车中如发生安全事故,要主动协助驾驶员施救,并及时报告公司或相关车站;
9、收车后要清洁车内外,检查有无火种,检查灭火器、安全锤等,填写好记录,关好车辆门窗。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乘务员上岗条件:
1、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
2、爱岗敬业,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
3、能自觉遵守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百九十二条
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前搞好卫生,检查车内设施是否齐全;
2、领取行车路单、线路牌,引导旅客上车入座,严禁旅客携带“三品”和超限量物品乘坐;
3、发车前清点旅客人数,做到人数、行包件数与三联单相符;
4、做好乘车安全宣传,固定车内行李架上行包,严防 46 旅客伤害事件发生;
5、运行途中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及时提醒中途下车的旅客并注意安全,就餐后继续运行前,要认真清点人数,避免漏乘;
6、车辆行驶途中,售票时要面向前方,防止意外摔伤;车未停稳不得打开车门上、下旅客;
7、发生行车事故,协助驾驶员施救,并及时报告公司或相关车站;
8、车到终点终前,应及时提醒旅客检查自己的行李及随身物品准备下车,车到站停稳后,组织旅客下车,分发行李;
9、检查车上有无旅客遗失的物品,收回线路牌等其它物品,清扫车上卫生:
10、到调度室报班确认下班发车时间。第二百九十三条
考核标准:
开展岗位职责内容自查,随时准备迎接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
2.中药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篇二
三个标准中分别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方法及反光贴的粘贴方法做了详细的规定。
(一) 《拖拉机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
1.拖拉机作业人员, 应经过由生产、销售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2.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 应取得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相应机型拖拉机驾驶证, 驾驶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3.拖拉机应按规定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领取拖拉机号牌、行驶证, 并按规定悬挂号牌, 随机携带行驶证。领有号牌、行驶证的拖拉机应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并合格。
4.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应详细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 熟悉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记的含义。拖拉机投入作业前, 应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检查和保养, 确保机械技术状态完好。
5.拖拉机驾驶操作人衣着不得妨碍驾驶操作, 衣扣须系紧, 不准赤足、穿拖鞋, 女性驾驶人发辫不应外露;作业前应勘察道路和作业场地、清除障碍, 必要时应在障碍、危险处设置明显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应进入作业区。
6.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 驾驶操作与驾驶证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
(2) 驾驶操作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拖拉机;
(3) 驾驶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拖拉机;
(4) 将拖拉机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操作;
(5) 携带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6)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操作拖拉机;
(7) 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操作拖拉机;
(8) 驾驶操作拖拉机时吸烟、饮食、闲谈、接打电话或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操作的行为。
7.拖拉机的禁用:
(1) 封存、报废和技术状态达不到安全要求的;
(2) 非法制造、拼装、改型或国家实行安全认证的拖拉机没有通过安全认证的;
(3) 安全销、安全链、防护网、防护罩等安全设施不全或不可靠的;
(4) 转向与制动系统工作不良的;
(5) 离合器结合与分离不良的;
(6) 发动机、传动部分有明显杂音或其它不正常现象的;
(7) 各部件联结松动、损坏的;
(8) 配套机具缺件、变形以及工作部件安装不正确及调节装置失灵的;
(9) 未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夜间无安全可靠的照明设备的。
8.拖拉机的启动
(1) 启动时, 必须将变速器置于空档位置, 动力机组离合器手柄置于分离位置;
(2) 手摇启动, 要紧握摇把, 站立位置和姿势要正确, 发动机启动后, 应立即取出摇把;
(3) 绳索启动, 绳索不准缠在手上, 身后不准站人, 人体应避开启动轮回转面。启动机启动后, 空转时间不得超过5min, 满负荷时间不得超过15min;
(4) 电动机启动, 每次连续启动时间不超过5S, 一次不能启动发动机时, 应间隔2-3min再启动, 启动3次仍不能启动, 要查明原因, 排除故障后方可再启动;
(5) 严禁用金属件直接搭火启动;
(6) 严禁用溜坡或向进气管道中注入汽油等非正常方式启动;
(7) 严冬季节启动前应加热水预热, 不可骤加沸水, 严禁无水启动和明火烤车;
(8) 主机启动后要低速运转3-5min, 观察各仪表读数是否正常, 检查有无漏水、漏油、漏电、漏气现象, 倾听有无异常声音。
9.拖拉机的起步
(1) 拖拉机发动机启动后必须空转预热, 达到规定的水温和油温, 待运转正常后方可起步和逐渐增加负荷;
(2) 起步或者传递动力前, 必须观察周围情况, 及时发出信号, 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
(3) 起步或传递动力时, 必须缓慢结合离合器, 逐渐加大油门;
(4) 手扶拖拉机起步时, 不准在松放离合器手柄的同时, 分离一侧转向手柄;
(5) 驾驶室内不准超员乘坐, 不准放置有碍作业的物品。手扶拖拉机驾驶座位以及脚踏板上严禁乘座或站立其他人员;
(6) 拖拉机挂接农具上除设有工作座位 (或踏板) 供额定的操作人员在田间作业时乘座 (站) 外, 其他任何部位和任何情况下, 严禁乘座 (站) 人员, 也不得擅自增设座位或踏板;
(7) 驾驶操作人与辅助作业人员之间必须设置联系信号。
10.拖拉机的行驶
(1) 道路行驶中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
(2) 拖拉机行驶中, 不准将脚踏在离合器踏板上, 不准用离合器控制车速, 不准分离离合器停车且不摘挡而与别人谈话或者做其它事;
(3) 严禁双手脱把或者用脚操纵手扶拖拉机;
(4) 挂车装载应均衡, 不能偏向一侧, 也不能过于偏前和偏后;
(5) 轮式拖拉机左右制动踏板必须连锁牢固, 防止单边制动;
(6) 严禁用改变发动机的额定转速和拖拉机的传动速比等方法提高行驶速度;
(7) 严禁高速急转弯;
(8) 运输作业, 一辆拖拉机只准牵引一辆挂车, 严禁从事客运和人货混装。
(9) 不准装运危险、剧毒物品;
(10) 运输棉花、秸秆等易燃品时, 严禁烟火, 并有防火措施;
(11) 运输大件物品、机具, 须有防滑移措施。
(12) 拖拉机牵引损坏车辆时, 须遵守下列规定:
(1) 一台拖拉机只准牵引一辆, 低速行驶, 禁止其后再挂接农具或者挂车 (不含手扶拖拉机) 。
(2) 被牵引车辆的转向, 制动必须有效, 夜间要有灯光信号设备。
(3) 牵引时采用硬联结方式。
(4) 同一类型的拖拉机可以互相牵引、小型拖拉机不得牵引大、中型拖拉机, 轮式拖拉机不得牵引履带式拖拉机。
(13) 通过渡口, 必须听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 上、下渡船应低速行驶, 在渡船上停稳后必须锁定刹车, 并采取可靠的稳固措施。
(14) 通过铁路道口, 应遵守下列规定:
(1) 驾驶操作人必须听从道口管理人员的指挥;
(2) 通过设有道口信号装置的铁道口时, 要遵守道口信号的规定;
(3) 通过没有道口信号装置的无人看守道口时, 必须停车了望, 确认两端均无火车开来时, 方准通行。
(15) 上、下坡行驶时不准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 上陡坡不准换挡, 下坡不准熄火或空挡滑行;坡路上必须停车时须卡住制动踏板或采取可靠防滑措施;
(16) 通过河流、洼塘时检查河床的坚实性和水的深度, 确认安全后, 方可通行。采用中、低挡行驶, 不准中途变速或停车;
(17) 冰雪道路行驶时不准高速行驶、急转弯、急刹车, 不准在上下坡时换挡, 与同方向行驶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11.拖拉机的田间作业
(1) 作业人员工作时应坚守岗位、集中精力, 经常观察机组以及作业区内有无异常情况, 不得闲谈、打闹或者做其它有碍驾驶、操作的动作;
(2) 作业时人体不准接触运转部位, 禁止从传动皮带以及传动轴上、下方穿越, 行驶中、严禁追随、攀登或跳车;
(3) 作业时, 禁止对机组进行保养、调整、紧固、注油、换件、检修、清理和排除故障等项工作;
(4) 发动机冷却水沸腾时, 不准立即打开水箱盖, 骤加冷水, 应卸去负荷, 低速运转, 待水温下降后, 方可打开水箱盖添加冷水;
(5) 发动机发生“飞车”时, 不准卸掉负荷, 应立即采用切断气、油路等有效措施强行熄火;
(6) 发动机不准长时间怠速运转和超负荷作业;
(7) 拖拉机在作业中出现翘头时, 应立即减小油门, 分离离合器, 减轻负荷, 防止纵向翻车;
(8) 拖拉机牵引 (悬挂) 农具以及履带式拖拉机通过村镇和危险地段, 必须有专人护行、不准高速行驶, 不准行人追随攀登;
(9) 使用悬挂农具时, 须遵守下列规定:
(1) 拖拉机挂接农具时, 驾驶操作人必须听从挂接人员的指挥, 挂接人员必须等车停稳后方可挂接农具;
(2) 拖拉机与农具挂接后, 应插好安全销, 调整限位链, 下拉杆后端的横向摆动不得过大, 悬挂农具挂接后还应检查升降是否灵活;
(3) 起步要平稳, 转弯时须减速, 不准操作过猛;
(4) 作业时, 分置式液压操纵手柄必须放在“浮动”位置, 禁止放在“压降”位置, 半分置式及整体式液压装置, 应根据土壤比阻和地表情况, 正确使用位调节和力调节手柄;
(5) 地头转弯或过沟埂时, 应将农具升到最高位置;
(6) 越过高埂或者上陡坡时, 应根据地形倒车行驶, 倒车前, 应认真观察周围情况, 确认安全, 并发出信号后方可倒车, 必要时要有专人指挥;
(7) 升起农具排除故障或更换零件时须将其支撑牢靠;
(8) 机具不准悬挂停放;
(9) 远距离转移地块时, 除应将农具升到最高位置外, 还必须调短上拉杆, 同时用定位阀定位, 并用锁紧装置将农具固定。
(10) 使用动力输出轴时, 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动力输出轴与农具间的万向节须设防护罩;
(2) 在挂非独立式和半独立式传动时, 须先将变速杆放在空挡位置, 然后接合动力输出轴挡位;
(3) 使用同步式动力输出轴挂倒挡前, 应先分离动力输出轴;
(4) 检查农具或发动机熄火时, 须先将动力输出轴动力切断。
(11) 作业中,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停机。
(1) 发生人身伤亡以及机械事故;
(2) 拖拉机转向、制动机构突然失灵;
(3) 机组有异声、异味、机油压力突然下降或者升高等不正常现象;
(4) 机组发生强烈震动;
(5) 发动机“飞车”;
(6) 夜间作业, 照明设备发生故障。
12.拖拉机的停车
(1) 拖拉机停车前, 应先卸去负荷, 低速运转数分钟后方可停机, 不准在满负荷工作时骤然停机;
(2) 拖拉机停车应选好停车点, 停车后要锁定刹车, 放下悬挂农具;发动机熄火后, 要关闭电门, 取走钥匙;
(3) 发动机熄火后, 停放地点气温低于零摄氏度时, 冷却水未加防冻液的必须待水温降到70℃以下时, 放尽冷却水, 严冬季节停车后, 必要时应趁热将润滑油放出。
13.拖拉机的技术维护
(1) 应按使用说明书“技术保养规程”进行技术维护;
(2) 技术保养前, 必须使发动机熄火, 带有悬挂农具时, 应将农具落地。
(3) 技术较复杂的保养必须在室内进行, 室内应通风良好;
(4) 清理杂草冲洗污泥, 保证各部件外表清洁、干燥;
(5) 技术维护完毕, 应及时清点工具和零件, 并试车检查全机技术状况。
(6) 出车前后应重点检查:
(1) 牵引插销的保险销是否插牢, 保险链是否装妥。牵引架是否牢固, 连接销子是否严重松旷;
(2) 转向盘中心销锁定螺母是否有松动现象;
(3) 制动装置杆件是否连接可靠, 制动气 (油) 管路是否接牢, 有无漏气 (油) 现象;
(4) 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5) 各紧固螺栓和螺母 (特别是轮胎、钢板弹簧处) 是否松动, 防护网及其它安全标志是否紧固, 后灯和制动灯是否亮。
14.拖拉机的入库
(1) 放净柴油、润滑油和冷却水, 卸下蓄电瓶和三角皮带。
(2) 正确调整轮毂轴承、转向盘 (同时润滑) 及轮胎气压, 必要时进行轮胎换位;
(3) 对全车进行涂 (喷) 漆或补漆。车架、车身、轮辋等金属表面涂 (补) 漆前应除锈;
(4) 将车架垫起, 使轮胎离地面5—10cm, 露天存放要严密遮盖。
(二) 《联合收割机安全操作规程》中规定:
1.驾驶员必须经农机管理部门的技术培训, 并取得收割机驾驶操作或农田作业证。
2.出车前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做好机器保养, 注意下田部位行走系统的维护和保养, 以确保收割机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3.作业时, 收割机上可乘坐接粮员1人 (大型机可坐1~2人) , 不准乘坐与操作无关的人员。
4.新的或经过大修后的收割机, 使用前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程进行磨合试运转。未经磨合试运转的, 不准投入正式使用。
5.发动机启动前, 应将变速杆、动力转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档位置 (履带式机型应将工作离合器置于分离位置) 。
6.收割机起步、接合动力 (或工作离合器) 转弯, 倒车时应事先鸣喇叭或发出信号、并观察机器前、后、左、右是否有人, 接粮员是否坐稳;起步、接合动力档时速度应由慢逐渐加快;转弯、倒车动作应缓慢。
7.作业中, 驾驶员要集中注意力, 观察、倾听机器各部件的运转情况, 发现异常响声或故障时, 应立即停车, 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作业。
8.接粮员工作时要注意力集中, 如发现出谷口堵塞或其他故障时, 应立即通知驾驶员停机并排除故障, 在机器未完全停止运转前, 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出粮口, 以免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9.严禁在机器运转时排除故障, 禁止在排除故障时启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档 (工作离合器) 。
10.收割机在较长距离的空行中或运输状态时, 应脱开动力档或分离工作离合器;长距离道路行驶时, 应将割台拉杆挂在前支架的滑轮轴上。
11.机组在转移途中或由道路进入田间时, 应事先确认道路、堤坝、便桥、涵洞等能否承受机组重量, 切勿冒险通行。行驶途中左、右制动踏板应连锁, 注意观察道路前方车辆、行人动态, 遇有情况时, 应立即减速靠右行, 必要时应停车避让。上、下坡和上、下渡船以及通过狭窄地段时, 应有人协助指挥驾驶。严禁在不平道路上高速行驶, 禁止空档或发动机熄火溜坡。
12.作业过程中, 水箱水温过高时, 应立即停车, 待机温下降后再拧开水箱盖, 添加冷却水。如发现发动机工作时断水、严重过热时, 应立即怠速运转, 降低机温后, 再徐徐加入冷水。严禁停车后立即加入冷水, 以免机体开裂。冷却水开锅需要打开水箱盖时, 严禁用手直接打开水箱盖, 应用抹布或麻袋包住水箱盖后, 先轻旋使水箱内蒸汽跑出, 待水箱内外压力一致时, 方可打开水箱盖。注意操作时人不可正对着水箱盖口操作, 以防水蒸汽冲出造成人员烫伤。
13.田间固定脱粒时, 应事先将拨禾轮上的传动皮带放松卸下, 并取下拨禾轮, 以便手工喂入作物。喂入时要尽量均匀, 防止堵塞。脱粒时, 驾驶员应自始自终在驾驶位置上, 以免发生意外。
14.收割机任何部位上不得承载重物。
(三) 《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中规定:
1.通用要求
(1) 机身反光标识应粘贴在无遮挡且易见的机身后部、侧面外表面。
(2) 粘贴的反光标识应由白色单元开始, 白色单元结束。
(3) 粘贴时, 反光标识单元组 (每单元组应包含黄、白2种颜色, 以下相同) 的间隔不应大于150mm。
(4) 粘贴机身反光标识后, 不应影响农业机械其他照明及信号装置的性能。
(5) 粘贴机身反光标识后, 不得在机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6) 粘贴机身反光标识时, 如果不能连续粘帖, 可以中断粘帖, 但每一连续段应至少一个单元组。
2.粘贴条件
(1) 机身反光标识均应粘贴在无遮挡、易见、平整、连续, 且无灰尘、无水渍、无油渍、无锈迹、无漆层翘起的机身的表面。
(2) 粘贴前应将待粘贴表面灰尘擦净。有油渍、污渍的部位, 应用软布蘸脱脂类溶剂或清洗剂进行清除, 干燥后进行粘贴。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锈蚀或翘起的部位, 应除去这部分油漆, 用砂纸对该部位进行打磨并做防锈处理, 然后再粘贴机身反光标识。
(3) 机身表面无法直接粘帖机身反光标识时 (如表面锈蚀严重等) , 应先将机身反光标识粘贴在具有一定刚度、强度、抗老化的条形衬板上 (如薄铝板或马口铁等) , 再将条形衬板牢固地铆接到机身上。
3.后部粘贴要求
(1) 机身后部粘贴机身反光标识时, 在结构允许的条件下, 应左右对称分布, 并尽可能体现后部的宽度和高度。横向水平粘贴总长度 (不含间隔部分) 应不小于机身后部宽度的80%。高度上两边应各粘贴至少1个单元组机身反光标识。
(2) 机身后部机身反光标识的边缘与后部灯具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50mm。机身后部有反射器的, 可不粘贴。
(3) 粘帖允许中断, 但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300mm, 且为一个单元组。特殊情况下, 允许白、黄单元分开粘贴, 但应保持白、黄相间, 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150mm。
4.侧面粘贴要求
(1) 机身侧面粘贴机身反光标识时, 应尽可能连续粘贴并体现农业机械的侧面长度。当采用断续粘贴时, 其总长度 (不含间隔部分) 不应小于机身长度的50%。
3.中药企业安全操作规程 篇三
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安全作业指导书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和其它安全知识,参加各类安全培训,懂得事故处理办法,遵守安全法律法规。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在直接领导下的领导下,严格按程序对烟叶的生产、收购、调拨等环节进行监管,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3、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细则,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时,做到文明执法、秉公办事;防止刀伤、碰伤、棒伤、砸伤、烫伤、跌倒等人身事故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4、及时检查电源线路,规范使用设施设备。做好电器防水,严禁私自拆接线头。
5、办公设备开启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对运行设备,应确认无卡死现象、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无缺相漏电等相关条件,方能启动运行。启动后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止。
6、严禁在办公室内使用明火,若必须使用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待批准后实施,发生火灾及时参悟扑救、报告部门负责人和及时报警。
7、做好门窗日常检查,做好防盗工作
二、安全作业指导书、目的通过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预防物资遭受损失和人生受伤害。、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烟叶企企业监管员、职责
在直接领导的指挥下,宣传贯彻执行《烟草专卖法》、《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程序对专卖进行监管,对内管对象建立档案进行监管;依照专卖相关法律法规对烟叶生产各环节进行监管,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负责股室内部事务、文书处理等相关工作。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运作程序
4.1 安全生产操作要求
4.1.1 认真学习安全知识,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4.1.2 定期或不定期自查自己使用的电源线路和办公设备,发现异常立即处理并报告部门负责人。做好办公设备的维护和保养,防止老化和异常设备伤害自己和他人。
4.1.3在工作中乘车上市场时必须慎重选择车辆,遵守交通规则,做到警钟长鸣,把不利于安全的因素处理在萌芽状态,以免
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确保安全工作持续达标。
4.1.4 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时,做到文明执法、秉公办事;防止刀伤、碰伤、棒伤、砸伤、烫伤、跌倒等人身事故的发生。
4.1.5 下班时及时关掉电源,办公室做到人走灯灭。
4.1.7 规范整理内部监督管理资料并进行分类归档。
4.2 安全事件处理
4.2.1发生安全事件,及时处理并向负责人汇报并及时报警,保护好现场。
4.中药房煎药机操作规程 篇四
煎药机操作过程
1、浸药
a、准备泡浸容器1-2个,一般用塑料桶即可。
b、将布袋洗净,药煎的中药入袋,一般不能超过十五贴(根据
要的份量而定)。然后用光滑的棉线或麻绳扎紧袋口。
c、分处方浸泡,浸泡时间约30分钟,中药吸水量约为药重的1.5-2倍,加水量淹过药袋为准。
d、注意把处方单要夹在浸泡的容器上,以防混乱搞错。
2、煎药
a、检查充填阀门和备用阀门是否关合。
b、估计煎药水量,先把浸泡中药的水倒进药煲内,已浸泡的中药先在过滤网内,每贴药物约加400毫升的水,根据药份量而定。再加煎制过程蒸发量约为100-150毫升/付(贴)的水,核定水量以后(按中药贴数计算水量)。然后再将已浸泡的中药及过滤网放进煎药煲内。严格防止中药掉进煲内影响包装时阻塞。
c、打开煎药煲电源总开关。
d、按“加热”键,分别设定煎制需要武火和文火时间后,然后返回武火状态即可开始煎药。
e、阿胶等胶类药物,不宜直接入药煲煎熬,应另取容器化解在等中药煎好后加入药煲内,搅拌均匀后和药液一起包装。
3、包装
a、在开始包装前20-30分钟打开“热合”键,首先设定上温160度,下温设定为170度,设定以后,绿灯自动设定要求自动跳示设定指标平衡为止后,开始包装。
b、煎药完毕,提起药煲内的过滤网斜放在煎药煲上口,用挤压器的压盘挤压布袋内药渣,使药液沥尽。
c、设定包装数量,根据药煎完毕后看煎药煲表上的数量而定包装数量,一般设定150—180ml,一付(贴)为二包装。
d、打开冲填总关阀门,按下“注入”键和‘起动’键便可以自动完成包装。
e、要包装分量最好用手动为宜‘起动’键切断装满一包马上关掉,等药液注满后再打开‘起动’键,陆续逞环操作才能达到份量包装。
4清洗
a、清洗煎药煲,加清水药煲内,用软布擦洗煲壁(禁用钢丝棉擦洗以免电磁阀堵塞)然后开启药煲冲填总阀和备用阀门将煲内污水排出冲洗完毕马上关掉总阀门和备用阀门。
b、清洗充填总开关管道,煎药煲内再加适量的水,用剪刀将机头下端包装的袋封口剪开,打开充填总开关,按下‘注入键’排完污水和遗留药液即停止,然后关好冲填总开关。
5.破碎操作安全操作规程 篇五
1.开机前检查全线系统流程和全线电气系统的完好,做好开机前一切准备工作,并及时与当班负责人取得联系。夜班须带手电筒;
2.经检查确认无误后,发出开机信号,按照正常开机程序开机;
3.严禁班中喝酒,酒后上岗,不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系统开机期间不准玩手机,上班应正确穿戴劳保用品;
4.必须根据设备运转情况和堆料场物料情况,正确操作设备;
5.经常查看反击式破碎机和颚式破碎机电机电流参数,并根据电流情况调整好给料机给料速度;
6.禁止铁器进仓,严禁1.2*1.2*1.5米石块入仓。已入仓时必须及时联系当班负责人处理;
7.生产临停或检查辅机(除处理破碎机本身问题,超过40分钟以上)不得全线停机,只停给料机和修复部分;
8.当操作系统和电气设备故障时,应通知停电处理,不准带电处理;
9.按照规定程序停机,不得拉停或急停。
10.系统停机后,必须检查整个系统流程是否完好,如有损坏须及时修理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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