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2024-09-19

政府信息公开总结(精选15篇)

1.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篇一

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我局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自查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按照《固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的通知》的安排,我局积极做好09的自查及总结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机构建设情况:

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根据《中共固始县委、固始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固始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固发[2004]21号)文件精神设置的,成立于2004年10月,是县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现内设办公室、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股、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股共4个职能股室。下辖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大队。局党支部委员、副局长许侠分管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局办公室王济源为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联系人。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情况。

1、加强领导,针对在民主评议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反馈的群众意见,积极研究措施,加以整改。通过召开多次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使全体工作人员充分认识到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2、积极开展“对照职能,贴近民生,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主题实践活动。通过严格落实对外公开承诺,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协调、服务”职能,积极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帮助企业获取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指导企业排除事故隐患,加强企业人员安全培训,开展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等方式确保了安全知识普及工作。

3、加强监管监察队伍建设,深入开展了自查自纠、自评自议及征求意见建议活动。在分发征求意见函的同时,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措施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落实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五禁止、十不准”,组织开展了自查自纠活动,增强了监管监察人员依法执法、廉洁执法意识。在做好自查自纠的同时,牵头组织各职能单位大力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2009年我局先后组织开展了“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国庆期间”及“县首届根亲文化节期间”等重点时段的大检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整改消除了一大批事故隐患,严厉打击了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行为,树立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队伍良好外部形象。

4、切实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了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小组,明确了相关职责,实行责任目标层层分解,到岗到人。同时,全面实行安全生产政策公开,畅通群众信访渠道,县安监局通过设置政务公开栏,对安监局及二级机构的设置、职能、办事流程、政策法规等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公开。设立1个意见箱、1部举报电话,对群众的批评、控告、检举,确定专人负责,接受群众监督。

5、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集中咨询日活动,在全县范围内通过电视播放“安全百日小品”节目,插播“治理隐患,防范事故”公益广告,在固始影剧院演出安全生产大型文艺特别节目等方式,广泛宣传了安全生产知识,提升了社会安全生产意识。

(二)涉及我局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开工作:

1、审批事项:全县范围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的申请办理

2、审办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3、申报材料:申请书,载明申请网点的名称、地址、经营字号、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文化程度、联系电话等,零售网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2寸免冠照片两张。

4、审办部门为县行政服务中心安监局窗口,审办时限为20日以内,收费标准是不收任何办理费用。

截至目前,涉及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已全面公开,不存在被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起诉等情况。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抓教育。切实加强安监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干部正确认识和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奉献精神与利益原则,安监事业与个人价值三个关系。从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入手,切实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规范服务,使广大干部真正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

(二)抓重点。我们要真正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与政风行风建设相结合,并充分体现在安全生产管理之中,虚功实做,标本兼治,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贯穿于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有机地融入各个环节。

(三)抓载体。以深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乱罚款专项治理活动、干部作风建设活动为载体,以各类宣传工具为媒介,宣传安监系统的工作职能,让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安监工作,理解安监工作,支持安监工作,进一步加强安监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打造满意安监。

总之,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我们虽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上级领导的要求和与兄弟单位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严格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局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部署,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转变服务理念,为全县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的安全生产环境。

固始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四日

2.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篇二

1 背景和意义

2007年1月1日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组织, 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 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 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资源是一种具有重要价值的社会公共资源, 它不仅向公众提供政府、社会和经济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情况, 而且也是政府实现其管理职能的基本工具。开发政府信息资源, 不仅可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实现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 且有利于提升政府的工作效率、增强政府的应变能力、提高政府的创新能力。政府信息资源是国家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的开发利用是政府科学决策的基础, 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条件, 也是政府信息能力的集中体现, 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乃至整个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2 国外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从国外来看, 发达国家很早就重视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如美国政府把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作为发展信息产业的基础和核心, 作为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和重点。法国政府一直奉行信息自主的独立政策, 重视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建立以及信息的传播和利用, 避免过分依赖别国的信息资源, 同时注意保护本国文化和国家主权。德国政府1996年通过了《信息2000年》规定了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责任, 定向服务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法, 传播有害信息的法律责任, 数据库著作权保护, 信息服务的界定等等。

3 政府信息资源开发模式的发展趋势

由于政府总以某种方式与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的每一方面直接或间接相联系, 因此产生的政府信息资源数量相当庞大, 甚至达到无法计数的地步。如何加强管理、综合开发和有效利用这些资源已经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难点, 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课题。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二者这间有着必然的密切的联系, 随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不断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行, 如何把二者结合起来, 研究探索出一种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将成为未来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4 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模式

适应政府信息公开环境, 借鉴信息资源开发理论, 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模式主要有以下选择。

4.1 传统的图书馆文献资源开发模式

图书馆作为社会教育机构和现代信息社会中的文献信息中心, 其在信息资源管理与开发利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有了比较成熟的技术, 形成了一支专业队伍, 因此政府信息资源开发与政府信息公开、共享可借鉴图书馆文献资源开发模式。可利用图书馆专业优势辅助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指定或者委托公共图书馆利用专业技术优势, 进行当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索引、摘要的编制工作, 提高质量, 降低成本。在地方法规实施的实践过程中, 曾经反复出现过政府表示信息不存在或信息遗失的情况, 如果说信息目录编制、索引管理工作比较完善, 就有可能将这种政府推托或者是滥用职权的可能性降低到最小, 使公众的信息获得权最大化。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位社会成员, 今天可能是公安部门的行政管理者, 明天也有可能成为税务部门的行政相对人。

4.2 依托网络信息平台开发利用政府信息资源模式

政府信息资源开发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工程, 它跨越档案学、图书馆学、情报学、行政学、法学、经济学、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政府信息公开可以依托电子政务及政府门户网站等网络平台进行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我国实施“政府上网工程”, 推行电子政务, 其目的在于推动我国各级政府部门的公众信息资源汇集和应用上网,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并以此带动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信息化。经过几年的发展, 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开发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展。依托网络平台, 可以建设政府信息“一站式”开发利用服务模式, 以建设新型政府为目标, 在管理政府信息资源的同时, 又可以做到政府信息资源的及时公开。使政府网站不仅成为相关政府资讯服务平台, 而且重新整合政府资源, 使各部门的办公流程彼此相互关联、相互渗透, 实现了政府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程整合和信息共享, 使区域政府得以一个整体的形象为社会服务, 进而促进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内部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升级。把政府门户网站打造成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开发、服务、利用的统一资源平台。

4.3 其他模式借鉴

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政府信息开发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树立科学发展理念, 可以借鉴以下模式: (1) 借鉴知识管理理论, 树立政府信息资源开发的知识管理理念, 组织构建政府知识库, 建立统一的知识管理平台, 建立知识管理组织体系, 运用知识管理模式进行政府信息资源开发。 (2) 建立CIO (政府首席信息官) 制度。开展政府信息资源开发模式的理论研究;借鉴当前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的开发模式;国家信息基础建设及信息资源开发模式借鉴;对社会公众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现状及需要分析, 有针对性地进行开发利用。 (3) 加快政府信息资源的数字化建设、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 实现政府信息资源整合。研究政府业务系统视角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业务系统应用信息资源的特点, 数据共享如何提升政府的执行力, 政府部门数据共享的机制建设等。同时研究政策视角的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推动政府信息开放, 解决政府机构内部信息资源共享的法律问题, 维护信息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二者之间有着必然的密切联系, 随着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不断发展,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贯彻实行, 研究基于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的政府信息开发模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分析了政府信息开发的背景和意义, 介绍了国外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 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环境下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开发模式。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开发,模式

参考文献

[1]张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推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J].郑州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07 (9) :75~78.

[2]黄璜.从信息产品特性论政府信息公开[J].情报杂志, 2007 (9) :43~45, 50.

[3]程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与公共图书馆的实践[J].情报资料工作, 2008 (4) :16~18.

3.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尴尬 篇三

5月4日,黄友俭、邓松柏将起诉汝城县政府的信寄往最高法院。至此,在过去的一年里,由他们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走过了所有的诉讼旅程。

这一次,两人已经不抱希望,所有的希望早已磨损在漫长的诉讼程序中。他们告汝城县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案子,除了汝城县法院明确表示不属于自己的受案范围外,郴州中院和湖南高院至今沉默,早已过了法院决定是否受理15天的答复期限。

法院的沉默,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一周年时,最让人不安的画面。

沉默的法院

据北京市高院发布的信息显示,自《条例》实施以来,北京市由信息公开引起的行政诉讼共有10起,目前审结9起。在这已经审结的9案中,有5起不予受理,两起驳回起诉,另有两起原告撤诉。也就是说,没有一起进入实质性审查程序。

其他地区的诉讼,也大体经历了与北京大同小异的遭遇。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领全国之先的上海市,据上海市高院行政庭庭长殷勇透露,自2004年5月1日开始试行该制度到2008年年底,共发生400多起信息公开诉讼,除1起政府败诉、13起因和解撤诉外,其余均遭驳回或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在经历了前几年和风化雨般的启蒙后,上海市的信息公开诉讼在2008年呈现出“井喷”架势。这400多起信息公开诉讼,有70%发生在这一年。从各省已经公开的年度报告统计,上海市的信息公开诉讼几乎占据了中国的半壁江山,它被法律专家公认代表了国内在信息公开诉讼上的最高水平,也诞生了国内到目前为止在实体意义上的唯一胜诉案。

政府机关拒绝公开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涉诉最多的两种答复,一个是“信息不存在”,另一个是“保密”。

北大公眾参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有些回复中的“信息不存在”,可能也与保密有关。“有一些信息,说‘存在’本身就等于泄密。”

但公民依法提起诉讼的信息公开,大多并不涉及如此高等的机密,而是集中在一些对义务公开部门来说可能“剪不断、理还乱”的敏感地带。《中国新闻周刊》记者了解到的北京三起信息公开诉讼,均有这样的特点:陈育华诉北京市公安局,要求其公开北京历年养犬管理费的使用情况一案,指向政府部门的花钱和收费问题;高立英诉海淀区四季青镇,要求其公开该镇下属柴家坟村南占地单位、建设项目的名称以及土地转让的方式一案,指向政府在土地转让中的操作规范问题;朱福祥、湛江诉海淀区四季青镇,要求其公开该镇下属门头村原土地总面积及历年土地征用情况一案,同样与地方政府的最大财源——土地转让有关。

北京市高院常务副院长王振清说,北京市已有的10起信息公开诉讼,大多与征地补偿和拆迁补偿有关。这两个“补偿”,也是全国范围内信息公开诉讼的多发区域。

上海市2008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显示,在所有信息公开申请中,涉及土地管理批文、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补偿安置标准的申请高居前两位。

有法律专家分析,征地补偿与拆迁补偿之所以成为诉讼多发地,在于它既因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因而应该公开,同时又因其潜在的巨大影响而必须谨慎,同时还难以排除义务公开部门在其中可能的利益诉求。

尴尬的解释

对于不予受理的法律适用,《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在海淀法院给高立英和朱福祥的裁定书上,看到了这样的表述:“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裁定不予受理。”这一条款也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不予受理的裁定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表达。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民间公益组织公盟在向最高院申请对该条款进行司法解释的信中称:海淀法院似乎倾向于认为,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时,似只能“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而不能走包括诉讼在内的其他救济渠道。

这一思路的自然延伸,是对该条第二款规定的解释。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解释就是:只有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才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多位专家撰文表示,如果“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不能算作“具体行政行为”因而难以获得司法救济的话,就等于豁免了政府部门在信息公开上的法定义务,因而可能会让这一备受期待的《条例》因缺乏最终的救济而成为一纸空文。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姜明安告诉本刊记者,法院这一解释,事实上反映了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尴尬处境。

一般的行政诉讼案件对于法院的困扰,对于信息公开的案件同样适用。现在新增了两个技术上的难题,一是如何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二是在政府部门答复“信息不存在”时,法院如何接招。

北京大学公众参与与研究中心主任王锡锌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条例》实施面临的最主要的一个难题,是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制度上,保密与公开都千丝万缕地交织在一起。中国几千年的保密传统让两者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法律关系。况且,界定两者边界的权力不在法院,而在保密局。

“信息不存在”的答复则让法院陷入了难以取证的难题。“除非有人此前曾经记录过类似的发布。”北京维权人士、曾经多次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的任晨光说:“否则没有办法。”

还有一些中国特色语境下的答复,也让法院左右为难。比如国家某机关曾在答复一份要求公开中央部委的违规情况的申请时,在拒绝公开时给出过“影响社会稳定”的答复。“这已经把一个法律问题,变成了一个政治判断。”王锡锌说。

技术上的突破

这些问题纠缠不休的原因之一,在王锡锌看来,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没有在《条例》中明示。

王锡锌认为,这一原则虽然在国外不言自明,但在中国特殊的文化土壤里,不规定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就意味着对这一原则的排斥。

但他并不认为在目前的困境下,法院注定无所作为。“抛开一些机构性的困扰,法院事实上可以在技术上有所突破。”

“比如,对于一些涉密的案件,法院完全没必要概不受理,只要在判决中注明‘此案涉及保密,本院没有权力接触’即可。”王说,这样做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将压力传导到下一个环节。“而社会的进步,就在于在正确的方向上,不断向下一个环节推动。”

上海市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唯一的一例胜诉判决,为我们揭示了这一思路的良好实践。在《条例》实施两周之际,狮头染料公司向上海市科委提出申请,要求公开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办公室自1994年起至今认定上海市染料研究所(现上海市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程序及相关材料。

上海市科委受理后,于同日作出《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认为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以及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不应予以公布。狮头染料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的方式和途径。狮头染料公司申请的有关政府信息内容并不能全部被商业秘密或者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所涵盖。科委对此未作甄别和区分处理,而是均不予公开,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最后,黄浦区法院判决撤销科委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4.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篇四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单位领导高度重视20xx年度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迅速召开会议,成立20xx年度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李岩主席任组长,陈华副主席任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综合股,由陈华副主席分管该项工作,综合股副股长宋丽芬负责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日常工作。

二、严格落实,及时整改

一是根据《瑞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瑞政办发〔20xx〕95号)和《瑞丽市20xx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方案的通知》(瑞政办发〔20xx〕90号)文件要求,制定了瑞丽市侨联侨办《20xx年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和《20xx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二是我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要求的范围公开政府信息,包括本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联系方式、服务承诺、办事指南;三是在我单位信息公开网站公布政策文件解读制度,并专题、专栏对重大政策、政府文件进行解读;四是我单位已制定《瑞丽市侨联侨办依申请公开制度》、《治理不作为和乱作为监督考核细化方案》、《信息公开政策解读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等文件,进一步落实20xx年度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正常运行,专线确保接听和回复率;五是经查,我单位20xx年度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没有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也没有出现失泄密情况。

三、下一步计划

5.市200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篇五

一、建立领导和工作机构

《条例》颁布后,市政府分管领导即召开有关人员会议,对贯彻实施《条

例》工作进行了研究和部署,确定市政府办公厅部门作为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成立了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政务公开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副主任、市信息中心主任、市监察局副局长、市编办副主任、市法制办副调研员、市档案局局长、市保密局副局长等单位负责同志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协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全力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分工,分别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指导推进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市信息中心负责平台搭建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由市档案局、市政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建设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等。各县区、市直各部门也都按市里要求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并确定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全市各乡镇也明确了具体人员负责这项工作,初步建立起市、县、乡(镇)三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体系(以上名单附后)。

二、开展《条例》学习和培训

1.认真学习、调研。市政府按照省里通知要求,2007年11月份委派3名同志参加省政府办公厅等单位举办的《条例》培训和研讨会。

2.开展集中培训。2009年2月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小组,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录入工作培训班,对全市129个单位的387名同志进行集中培训,讲解《条例》内容和意义、编制公开指南和目录的有关要求及软件使用方法等。为深入贯彻《条例》,我市各区县政府,黄山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市地税局、财政局等地和部门都制定了较为严密的培训计划,有序地开展培训工作。

3.广泛讲解《条例》。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有关同志和市法制办同志分赴市直有关单位和屯溪区、歙县、祁门县、休宁县等地讲解《条例》,并邀请市委党校专家给市直有关单位和区、县同志做《条例》辅导报告。

各区县、各部门也及时开展了培训和动员工作。屯溪区、黟县、徽州区共举办培训班6期,参训人数1200余名。市政府办公厅等单位召开全体人员会议,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布置。广泛深入的学习培训,为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推进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1.制定工作方案。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制定了《黄山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方案》,明确了编制原则、主体、内容、组织保障和工作要求;按照省《政府信息公开编码规范指南》有关原则,编制了各区县、市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单位代码;向各单位配发“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系统软件”,从而使市、区县、乡三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使用统一软件,按照统一编码规则,分别组织录入信息并上网发布。

2.强化指导督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小组督促各单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及具体负责人(联系人),建立工作联系制度;从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信息中心等有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办公,进一步加大对编制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力度,及时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分赴有关单位和区县进行现场指导;通过市政府网站动态公布各单位最新进展情况。

各区县、市直各单位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清理政府信息,并绘制主要行政职权或办事流程图,经审核后上网发布。休宁县从政府办、保密局、监督局、人事局等相关单位抽人集中办公,统一筛选上网公开的信息,严把信息质量关。歙县实行相关单位联合办公制,保证了信息录入工作又好又快开展。

四、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转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7〕61号)和《安徽政务公开考核暂行办法》(皖政办〔2009〕48号)等有关文件,并结合实际,建立相关的工作机制。制定了《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政府信息管理规定》等涉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等多项制度,并在市档案局等处设立依申请公开受理点。同时,建立信息发布、信息保密审查等具体工作流程,采取责任到人,强力推进以及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增设依申请公开受理点等措施,明确分工、细化步骤、优化流程,确保政府信息及时主动公开,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办理反馈。

五、完善政府信息发布渠道

6.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篇六

我局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紧密结合公安工作,不断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创新政府信息公开形式,突出政府信息公开重点,提高政府信息公开水平。按照《关于认真做好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公布工作的通知》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和诉讼申诉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情况等六方面就我局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告如下:(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统计期间自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根据全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调整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同时,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维护、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目前我局门户网站已经设立多个板块,其中“你问我答”、“交通违法信息网上查询”、“机动车号码自选系统”、“重名查询服务”等板块是我局的特色板块,其紧密结合群众需求,更好体现了我局“便民、利民”工作理念,使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更为全面,以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2012年,为加强信息报送的时效性及准确性,全局组织《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习1次,召开中层干部会议部署信息公开工作1次,并严格落实保密审查制度,加强信息保密,确保信息工作落实到位,信息公开及时、便捷,安全保密。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我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670余条,其中在我局门户网站“要闻速递”栏目发布我局各类新闻146条、“警情播报”栏目发布每日警情共366条、“预警防范”栏目发布各类预警信息45条、“局长信箱”栏目中妥善处理6封来信、“你问我答”栏目接受处理了群众18件咨询、“重案链接”栏目发布8条、“千岛警察”栏目发布6个视频、“舟山警察专刊”栏目刊登了50期、在“赃物失物网上招领”平台上张贴了25件物品供认领。三,关于依申请公开

我局根据实际在门户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公布了“依申请公开”操作指南,并有“企业版”、“个人版”两种申请表格供下载,截止目前为止,我局未收到任何公开申请,无收费及减免情况、无行政复议及诉讼情况。

四,信息公开中的不足

7.论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 篇七

关键词:政府审计,地方政府绩效审计,审计公告,审计执行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的存在是中国法治建设的具体实现, 同时也是促进中国民主建设的强有力的手段之一。该制度的存在可以像公民或者其他团体等反映政府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它的实施可以有效的发挥审计、立法、舆论及社会等诸多方面监督的作用, 促进政府依法行驶职能。但是我国目前的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些问题是需要亟待解决。

1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现状

1.1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的工作不到位

从我国审计署所发布的相关的资料可以看出, 目前中国的政府, 尤其是区域性的地方政府的审计工作并不是全部到位的, 尤其是政府的绩效审计工作, 表现的就是中国的区域性的地方政府所进行的绩效审计工作在实际操作中缺少一定的连续性, 举例来说如有的地方政府有的年份进行了政府的绩效审计工作, 而有的年份并没有进行政府的绩效审计工作。同时我国政府审计在审计过程审计工作缺乏科学性。在中国的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中, 政府的审计信息工作常常是流于形式, 工作不到为, 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没有真正确立起来。有的政府部门在政府信息的公开工作中, 虽然存在公开的指南, 但实际公开的内容确非常少;有的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渠道是政府的网站, 但是实际确是更新很少进行;有的政府部门只做表面的文章, 实质搞的是假公开;有的政府部门对有利于自身的信息进行公开, 对不利于自身利益的信息则采用的是保密的工作模式;甚至有的政府部门以各类理由不公开应该公开的信息。总而言之, 中国政府审计信息的公开的工作还不到位, 没有真正形成制度化, 还存在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1.2 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制度性亟待加强

在信息公开的制度性问题上, 可以从两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一是在法律制度上缺乏统一的立法规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还不存在将审计机关对审计信息强制公开的制度,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宪法、审计法与相关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审计信息公开的内容取决于政府的重视程度和公告后产生作用的判断。从目前的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来看, 采用的是公开只对特定的政府审计信息进行了规定, 同时这些规定仍处于分散的状态下, 没有进行整体规划。二是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相关的问责制度不完善。当我国政府审计部门所披露的问题牵涉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时, 问责的难度就会很大, 造成问题很难有效处理, 审计公告制度的效果就会受到影响, 这对政府的审计制度和政府形象都会带来不良影响。

1.3 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独立性

从我国政府目前的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来看, 我国政府的审计机关在决定审计事项或调查结果向社会进行信息公开前必须征得各级政府的批准;因为审计机关与政府之间是是同级的问责关系, 必然会导致区域性政府出于其自身利于的需要, 运用自身的权力来决定信息公开制度的方式、内容和时间等。因而造成了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独立性。同时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导致审计发展的不平衡。如省级的审计机关已经实施了信息公开制度, 但是在市或者县级审计机关确并不常见, 因而全面有效的推行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还有更长的路要走。

1.4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缺乏规范性

从我国目前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来看, 其制度比较单一, 控制程序无法达到应有的管理上的有效性, 在信息公开制度的规范性上表现的较差。在信息公开制度上对已明确的运作环节的任务没有规定严格的时间, 对重要和一般的审计事项在具体划分也不规范等等。这中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造成了在审计公告的种类、数量和范围上无法反映审计工作的实际成果, 表现的仅仅是选择性地公开。

2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问题分析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知道,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主要问题表现在工作不到位、公开性不强、审计公告缺乏独立性、规范性。对于政府部门来说, 作为公共行政管理部门, 要想从根本上彻底解决这些问题, 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进行努力, 需要在制度上、思想上及人员培训上等不同角度进行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的工作的良好运行。具体的策略包括完善法律制度、相关程序的运作制度, 同时好要不断的优化与政府审计公告相关的外部环境, 并在这些工作进行的基础上重视人员意识的提升及专业素质水平的提高, 具体的将在下文进行论述。

3 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改善的建议

3.1 完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相关法律制度

为了更好的确立政府审计的信息公开制度, 我国政府应该的制定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 只有通过立法的规范才能从源头上给我国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提供良好的制度基础, 做到在审计信息公开的运作执行中有法可依。值得强调的是还应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 使得法律法规能够形成一个整体, 能否真正的做到有效的协调。

3.2 完善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披露的问责制度

审计信息公开的效果有赖于问责制的完善, 需要完善审计机关独立核查的跟踪审计制度, 同时建立审计核查结果的法定公开披露制度, 对社会进行信息公开的披露;重要事项的处理意见由审计部门提出建议最后由政府决定并进行公开披露, 或经批准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公开披露;同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造成严重危害的事件建立及完善责任人的请辞制度等。

3.3 提高对政府审计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

目前政府审计机关的审计信息公开具有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的特点, 对于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缺少整体规划。随着信息社会的进步, 我国的政府制度已经渗透了信息交换和服务制度, 因而从实践上来讲必须对审计信息公开予以关注, 同时需要建立并协调机关来达到政府审计信息公开所应具有的整体性。如可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机构来实现这一目的。

3.4 提高审计人员专业水平及素质

审计信息把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公布的同时, 也需把审计工作的进行情况和结果进行公开。因而对审计信息公开制度来说, 为预防审计信息公开披露所产生的风险, 审计机关应努力不断的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及个人素质, 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 确立严格的审计风险防范机制。审计人员应不断学习以适应审计信息公开工作的需要;不增加强工作能力及责任意识, 从而有效的降低审计信息公开所带来的风险。

3.5 拓宽公开化的渠道

为了有效的开展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工作, 应不断的拓宽审计信息公开化的渠道, 除了采用目前经常使用的在政府公报、机关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渠道外, 还应该在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设立政府审计信息公开的查阅场所, , 还可以通过建立公共查阅室和资料索取点等方式来公开审计信息同时要及时将信息进行更新。

除以上论述的建议外, 也应注重优化审计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 只要内外部环境的综合作用, 才能够使政府的审计信息公开达到应有的效果, 才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形成强有力的公众力量。

参考文献

[1]赵璐.我国政府审计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J].中州大学学报, 2009, (03) .

[2]蔡琪.论国家审计结果公告制度[J].交通财会, 2009, (04) .

8.《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困境分析 篇八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困境;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5-0114-02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政府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大事件,是对公民知情权的法律保护,为政府行政过程更加民主、科学创造了前提条件,为构建阳光政府提供了重要基础,增加了行政过程的透明度。但是,作为中国特色“阳光法案”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实施还存在很多困境。

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律位阶低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法律位阶上属于行政法规,根据《立法》的规定其效力低于法律,实施过程中相同的内容如遇到有法律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而在政府信息这方面,我国有《保密法》、《档案法》。由于《保密法》、《档案法》制定时的指导思想基于政府信息应当严格保密,防止信息被不当泄露而造成损失。随着社会的发展,对政府所掌握的信息进行公开的需求急剧增加,而政府将大量地涉及社会整体利益的各方面信息再继续保持,不仅不利于社会对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造成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不符合政府建设应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进行改革的要求。在这种大的背景中,我国政府及时制定推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指导思想就在于为了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即尽可能多、广的公开政府信息,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信息资源,提高政府信息的利用效能。而这种“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的基本原则与《保密法》、《档案法》所基于“保密”产生了矛盾,这使《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遇到制度层面的障碍。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过程中,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行政法规,如发生法律规范冲突时应当适用《保密法》和《档案法》。因此,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认的公众“知情权”可能为上位法所否定而沦为空转,使政府信息的公开面临死结。

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存在的不足

2.1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例外”难以操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指导思想虽然是以公开为原则,同时规定了公开的前提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其本身的概念范围却是不定的,认定的权力属于政府本身,特别是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常常是个模糊的范围,如同公共利益的界定,无法细化。而这种义务的模糊性反过来就是信息公开机关的权力,而这种没有明确约束的权力对于社会主体来说是无法得到救济的。这种例外规定虽然是各国在信息公开时都将强调说明,即涉及这些信息应当保密不能公开,但这种可大可小的范围本身既是信息公开的稳妥之处也是问题之源,应当通过行政机关自己对其范围或特点或判断标准细化并征求社会意见而逐渐公布并完善,或者探索由司法机关通过案例对其判断标准或考虑因素进行归纳总结来释明细化。

2.2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底线”操作困难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公开范围规定时列举了应当主动公开情形以及重点公开事项,但在第十四条又明确指出了底线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同时指出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而在实践中就如何明确政府信息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并没有达成共识的标准,其判断常常是由行政机关具体问题、具体认定来自己把握,相关的利益主体不服其认定救济途径由于缺乏相关判断标准而没有意义,导致相关主体只能听从行政机关的单方认定。认定是否为国家秘密主要是依据《保密法》来进行,但《保密法》对此规定的事项非常概括,范围很广,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在列举秘密事项后又规定“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而这成为行政机关逃避信息公开的合法的理由,而国家秘密的认定公民是没有救济途径的,从而基于国家秘密的理由使大量信息没有公开,而这些信息有时根本不是国家秘密而仅成为不愿公开信息的借口,从而影响信息的公开化。对于商业秘密,虽然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进行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但在实践中认定仍具有很大灵活性,并且这种信息的认定第一主体是掌握这些信息的主体,其认定灵活性极高。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个人隐私的认定中,并且对于个人隐私在我国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依据不足,而且个人隐私的认识很多时候与整个社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大众的一般而普遍的看法相关,很难划出一个清晰的界限。这种情况使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成为信息不公开的借口。

2.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主体设计考虑不足

政府信息申请主体设计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事项缺乏考虑,如条例第十三条和二十五条的规定其申请主体是相关的、具体的利益主体: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具体的申请主体是无法依据条例规定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如当前甲流的情况,如果公民想知道目前当地有多少感染者,防止措施如何、疫情发展怎样等情况是无法通过申请而得知,只能依靠行政机关主动公开。另一方面,对于事关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涉及人数多,由于大多个体存在“搭便车”心态,可能造成申请信息公开的动力不足,从而损及公共利益。因此,在申请主体方面,法律不应限制来自民间组织、研究机构、热心公益的人士等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政府信息,而且应当为此提供法治保障。但2008年4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这种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资格的附加条件,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宗旨和原意相背离,可能造成诸多消极后果,尤其会对一些因公共利益需要的信息公开申请造成障碍,应该适时予以修改。

3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建议

总的来说,为了更好地促进政府信息公开,我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本人认为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广大干部要转变政府治理观念,努力改变欲治民先愚民的传统思想影响,转变到政府治理要与民交流,大众参与,形成与民合作共同治理的观念。另外,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方面工作的基础上,特别注意是将各种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进行梳理,废除不合时宜的规章制度,积极总结信息公开的各方面经验,将遇到的问题进行研究,为将来制定调整范围更广的《信息公开法》奠定实践基础,将所有公权力机关的信息都按照法定的途径进行公开,使信息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使公权力的行使更加规范。修改《保密法》和《档案法》,规范政府信息保密与公开的界限,使政府信息在安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在更深层次来说,我们应在时机成熟时将公民知情权列入宪法确认的基本权利,从而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提供宪法上的正当性。

“Government Information Public Rule” Difficult Position Analysis

Zhang Jisheng

9.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篇九

xxxx年,我台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和指导下,积极创新,转变职能、健全机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要求,结合我台的实际工作情况,现将我台xxxx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概述

xxxx年,x县广播电视台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在创新电视栏目,紧抓百姓关心和政策要求的重点内容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我台成立的x县广播电视台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结构进行优化,确立了由台长x任组长,副台长x任副组长,副总编辑和编辑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政务信息公开整体部署和工作推进及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行政办),由行政办主任xx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分工协作、协同推进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信息公开工作有序运行。编辑组需每天对《x新闻》最新视频和图片进行发布,确保各类专题专栏、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运转。加强“x县政府网”和“x县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的管理和维护。

(二)完善规章制度。根据《条例》精神和县委、政府新一轮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台实际,出台了《x县广播电视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x县广播电视台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等,确定了政府信息的公开原则,界定了职责,明确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内容,规范了政务公开原则。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xxxx年,我台及时将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通过广播电视栏目《x新闻》、《监督与落实》、《电视问政》等及时向社会公开,主要以文字、视频、音频为主。同时,我们还在网络频道上通过微信公众号将我台关于单位简介、精品节栏目、“村村响”建设、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内容及时进行了公开。

xxxx年,我台《x新闻》在政府网站公开xxx期,《电视问政》公开x期,第十七期正在录制筹备中,《走进直接间》公开xx期,《部门动态》公开xx篇稿件,组织政府开放日x次,财政预决算及三公经费公开x篇,公示公告x篇,信息公开指南x篇,信息公开年报x篇,信息公开制度与保障x篇,工作总结x篇,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信息(电视视频)数量共计xxx条。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情况

(一)x县广播电视台xxxx年共受理信息公开申请x件。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xxxx年我台未与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的费用支出;未向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

(三)xxxx年,我台未受理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未发生针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起的行政诉讼。

四、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情况

xxxx年,关于政策解读,我台主要利用《x新闻》和x县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进行解读。同时,xxxx年,我台通过《电视问政》、《督查与落实》等电视栏目,让百姓参与节目当中,直面问题核心,加大节目的核心透明度。

五、xxxx年经验总结

xxxx年,x县广播电视台通过政府信息网、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各类工作动态信息公示。内容包括概况信息、工作信息、大型活动、新闻视频等。一是利用官方网站公开信息。充分发挥x县政府门户网站的优势,第一时间发布《x新闻》节目视频,关注民生、民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展示城市建设成就。二是充分利用好x县广播电视台微信公众号,以图文、视频等形式,将相关新闻信息和专题专栏重新编辑制作,以微信方式推送给手机用户,丰富了公开形式。三是充分利用好x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市民关注的信息。xxxx年我台及时发布相关行业和工作动态信息,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

六、我台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需要改进的情况

我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一些不足。如依法公开、主动公开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深度还有待进一步延伸,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还有待进一步拓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足改进措施:针对存在的不足,我台将在进一步总结前阶段工作基础上,认真分析,不断规范工作流程,提高信息公开效率。

10.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篇十

总结

农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县信息产业办的直接指导下,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县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以行政权力为重点,以政务公开为原则,以电子政务为载体,推动权力规范、透明、廉洁、高效运行的总体思路,认真组织,精心准备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制度,强化公开监督,经过近一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经步入正轨,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

我局根据县政府办“关于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的要求,结合规划工作实际,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由局长张永刚任组长,局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局机关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设在局秘书股,办公室主任由岩庄副局长兼任,秘书股牵头并明确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为了把这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做好,便于网站的维护、信息内容的更新,我们安排秘书股一名工作人员负责网站的管理和维护。局秘书股负责依申请公开的办理工作,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并明确一名具体承办人员。从而使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做到了有领导分管、有工作机构负责、有专人承办,切实保障了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

开展。

二、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能否施行好《条例》,关键就要看认识是否统一,思想是否一致。为此我们按照市公开办的要求,把教育宣传作为施行《条例》的重要环节。原原本本的组织学习《条例》、县政府办《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通过学习大家认清了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重要渠道。从而使干部职工进一步加深了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了主动抓、坚持抓的自觉性。从局领

导到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能把信息公开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坚持常抓不懈,自觉地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水平。

三、认真编制信息公开内容、目录,严格进行审定

抓好政府信息公开,编制好应公开的内容是基础。为此,我们分三步抓好这项工作:第一步,由局秘书股牵头,组织各单位、各股室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并逐项进行编码,使每项行政权力“身份”。第二步,按照统一格式、统一规范、统一编码、统一管理的要求,编制目录,制定运行流程图。第三步,我们按照要求,将所有行政权力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全部在网上公示,编制的所有内容均要通过单位股室领导、局分管领导、政务公开办层层把关审核,确保不发生错误。

四、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监督考核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我局

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完善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加强监督制约是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建设,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效果的重要手段。我们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建立内部约束激励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软环境建设日常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加强对单位处室及其工作人员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工作作风、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监督。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甚至弄虚作假的要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严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所在单位处室主要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二是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我们聘请了行风监督员,对我县农业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通过这些机制的建立,有效地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落到实

处。

11.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篇十一

“群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布某一方面的信息,如果政府不公开这个信息,他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干以胜说。

据悉,早在1999年,中国社科院已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为推动政务公开步伐的加快,去年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今年年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今年4月,国务院下发《2006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选择政务公开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区、市),着手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为2007年建立全国政务公开示范点积累经验,同时还要求各地编制政务公开目录。

12.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篇十二

一、整合网络档案信息资源有利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

(一) 政府信息公开的资源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这就为国家档案馆能够及时接收现行政府信息提供了法规和制度上的保障。

(二) 有效解决政府信息资源分散性与用户信息需求综合性的矛盾。

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表现为内容的综合性和实用性, 获取的方便性和快速性, 而这与目前政府信息的分散分布存在着客观的矛盾。网络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核心就在于充分地运用网络技术、计算机技术术等等先先进进的的信信息息技技术术与与手手段段来来解解决决长长期期困困挠挠档档案案界界的的档档案案信信息息资资源源分分散散性性、、孤孤立立性性、、封封闭闭性性与与社社会会对对档档案案信信息息资资源源需需求求的的多多样样性性、、综综合合性性、、递递增增性性之之间间的的矛矛盾盾””, , 其其目目的的在在于于解解决决因因系系统统间间不不能能兼兼容容而引起的现实信息社会中的“信息孤岛”问题。通过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手段, 对分散的、孤立的网络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筛选、分类、组织、整合, 使原本相对独立和分散在政府网站和档案网站的政府信息转化成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有机整体, 从而实现用户“在任何时刻, 从任何地点, 都可以获取任何取向的信息”的目标, 并且在任何一个界面和检索入口就能检索到同一主题的完整信息。

(三) 提高了政府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实现最大程度的信息资源共享。

通过对网络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的采集、统一的加工和维护, 能够降低原本由各部门各机构分散采集、重复建设的成本, 减少由于数据不一致带来的管理漏洞, 简化了信息处理的流程, 加快了信息传播的速度, 提高了信息资源的利用率。而整合后的网络档案信息资源具有相同的组织结构和组织功能, 能够提供统一的用户界面和共同的检索方法, 更便于数据的更新和扩充, 数字政府信息资源的协调化、集成化体系能够最大程度上消除“信息孤岛”现象, 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

二、政府信息公开对网络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的特定要求

(一) 异源异构资源的统一检索。

不同来源的政府信息格式不同、支持系统不同, 异构系统中资源的统一检索问题是整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从技术的角度, 网络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系统既包括硬件的基础设施建设, 也包括软件的开发、运用和维护, 通过系统平台可以实现异源异构信息资源的分布式采集、集成化化管管理理、、层层次次化化组组织织、、主主题题化化存存储储。。

(二) 以民生档案和专题信息为重点的数据整合。

网络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 其基础是对数据的整合, 只有数据整合好了, 系统的整合才有源泉。从近年来的个人查档情况来看, 公众利用档案的热点主要集中在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房屋产权、就业就学、独生子女、婚姻状况等相关政策的查询及证明等关系百姓民生的各个方面。但是我国目前档案馆的大部分馆藏成分为政府机关的政务档案, 民生档案没有作为一种专门的档案类别予以收集。而且民生档案本身内容涉及面广, 来源分散, 其中一部分夹杂在政务档案中, 另外很大一部分被保存在基层单位, 给广大民众查阅民生档案带来了不便。因此, 优先进行民生档案整理、编目和数字化工作, 加快馆藏民生档案整理、审查及开放步伐, 建立民生档案综合数据库, 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必然要求。

(三) 以档案馆为主体的管理整合。

档案部门、政府部门职能分割、缺乏统一领导是造成信息孤岛和信息重复建设的直接原因。因此, 网络档案信息资源整合涉及到纵向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之间和横向的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 管理是技术手段发挥效用的助推器, 依靠管理, 对组织结构及其内在联系进行重构, 是档案资源整合与共享工程成败的关键。

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促使档案信息服务“前移”, 为信息资源共享奠定了一定的基础。消除信息孤岛, 弥合信息鸿沟, 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更是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网络信息资源整合应该追寻的基本目标。在协调好政府部门与档案部门关系的基础上, 在处理好信息开放与保密的前提下, 或许, “开放存取”的理念会为我们探索信息资源整合共享提供更高的立意和更优的模式。

参考文献

①蒋冠.网络环境下档案信息资源整合研究[D].湘潭大学, 2005.

13.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篇十三

总 结

勐腊县民宗局200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按照县政府办下发的《关于印发勐腊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腊政办发„2008‟76号)文件的要求开展工作,现将一年来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勐腊县民宗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主要以公开目录、公众监督、公开指南、最新公开信息、勐腊县民宗局、帮助6个为根栏目,有领导信息、机构职能、办事指导、工作动态、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子栏目。截止2008年12月19日止,已发送至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发布了40条公开信息。其中:工作动态8条;最新公开信息8条;公众监督6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条;领导信息3条;帮助3条;公开目录3条;公开指南2条;机构职能1条;勐腊县民宗局1条;办事指南1条。

二、加强组织领导

勐腊县民宗局把政务公开列入民宗工作的重要日程,由依旺副局长负责该项工作,抓好政务公开日常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操作。

三、实行不定期公开制度 对本部门产生的文件,工作总结,信息等工作动态,及时公开在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只要可以公开的,随有随时公开,保证公开内容及时到位、常换常新。

四、实行公开内容备案检查制度

凡政务公开的材料,都由单位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签字后才在网上公布,并进行存档备案。

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

勐腊县民宗局积极参加政府举办的各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为作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打下良好基本。

总之,一年来,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心的业务指导及局领导的关心支持下,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积极开展工作的同时也接受公众的监督。

14.政府信息公开总结 篇十四

xxxx年,区应急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委、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部署要求,不断规范、完善公开内容,扎实推进各项公开任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一)积极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xxxx年,区应急局主要通过槐荫区政府信息公开系统、“x市xx区应急管理局”微信公众号两种渠道进行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各类信息共计xx项。其中,通过xx区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开政府机构、政府报告、公示公告、财政信息等信息xx项;微信公众平台公开应急科普小知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展等信息xx项。

(二)强化政府信息管理及监督保障。

我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一是明确主要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工作负总责,负责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的组织审核和监督工作。二是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府信息的采集发布工作。三是严格信息发布流程,在公开政府信息前,由具体经办人提出信息发布的初步意见,经领导审核后再由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具体发布。

(三)注重加强平台建设。

xxxx年,我局按照区委、区政府通知要求,不断更新完善政府网站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及相关内容,加快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平台完善提升。

15.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分析 篇十五

一、传统文化因素的制约

我国历经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 “愚民”政策在封建帝王的统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国以民为本, 治国必先安民”, “愚民”作为“安民”政策的一种被历代帝王广为采纳, 秦始皇“焚书坑儒”和历代“文字狱”就可见一斑。老子、孔子等人关于治国安民的论述中更是充满了“愚民”思想。《老子》第六十五章:“古之善为道者, 非以明民, 将以愚之。民之难治, 以其智多。”孔子:“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 (《论语·泰伯篇》) 、“不在其位, 不谋其政。思不出其位。” (《论语·宪问》) 、“非礼勿视, 非礼勿听, 非礼勿言, 非礼勿动” (《论语·颜渊》) , 孔子把“庶民不议”看做是“天下有道”的重要标志。实际上是以封建礼制的方式剥夺百姓了解并参与政治的权利, 使百姓只能按照帝王要求的去做而不能知道为什么要这么做, 这样就更加有利于帝王统治奴役百姓以维持社稷稳固江山永存。

道家儒家的思想深深影响着以后几千年中华民族的政治文化和思想, 新中国是在封建统治瓦解的基础上经短暂的新民主主义过渡而直接进入社会主义社会, 建国后又历经较长的计划经济, 所以目前中国政府官员仍然残存着浓厚的封建思想和观念。不少官员仍把信息看做是特权和等级的象征, 担心信息公开之后将政府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 甚至担心信息公开会带来特权的丧失。所以, 公民只需要按照政府已经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事, 而不允许知道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规定。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胡小明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我们应当清楚中国是一个没有完成资本主义革命的国家, 在我们推行社会主义民主的时候, 需要改造我们头脑中的封建意识。”比如, 我们总是称地方的干部为“父母官”, 这是一种官民不平等的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还有着“民可使由之, 不可使知之”的以官治民的封建意识。在计划经济时代, 由于集中地进行经济管理, 这种封建的“以官治民”的观念未得到及时地清除。这些旧观念、旧意识还残留在一些人地头脑中, 构成了推进电子政务, 促进政府信息公开的障碍[1]。

二、我国公民对于“知情权”认识不足

知情权就是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 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2]。1984年发布的《世界人权宣言》明确把知情权确定为基本人权之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动员各国政府“努力使任何人都有权使用四类属于公众的信息”, 其中第一类就是政府信息。我国宪法中也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公民有权利获知的信息不仅仅局限于国家的大政方针、法律法规和政策纲要, 而是包括与群众利益相关的所有信息。但实际情况通常是公民自己就忽视了这项权利。人们通常会把政府信息看做是与自己无关的或是不能公开的政府内部资料, 甚至还人为赋予政府信息某些神秘色彩。造成我国公民对于知情权认识不足的原因有很多, 具体有以下几点:

第一, 我国公民的平均受教育程度较低。对自身权利的重视与公众自身教育程度密切相关, 文化程度较低的人对已公开的政府信息都漠不关心, 更不会利用知情权主动向政府索要信息。

第二, 我国公民头脑中仍然残存着封建思想, 公民没有认识到现代政府官员的职责是服务大众, 而仍然把政府看做是统治者和管理者, 官民之间地位不平等, 政府信息不公开也是合理的。

第三, 我国政府在推行信息化, 开展信息公开工作的同时, 很少考虑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接受情况, 很少鼓励公众积极主动地获取政府信息, 更没有对公民进行知情权的宣传教育工作。

事实上,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和群众双向的交流互动活动, 公众对于政府信息的需求推动着政府信息公开, 对于已公开信息的获取和重视也使得群众能够更好地参政议政, 从而推动整个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笔者认为, 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成效不能以政府公开多少信息为衡量标准, 而只能以公众对政府信息的接受程度和应用状况为标准。

三、我国政治体制的弊端

我国在1987年的“十三大”和198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就初步提出了要提高政府机关的开放程度, 在“十五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了“政务公开”的口号, 另外中央关于发展民主、构建和谐社会等许多重要的政治文件中都涉及了政府公开的内容, 但实施效果并不是很理想。这与我国现有的政治体制、政府工作方式和领导认识都有直接的关系。

在目前中国的各级政府中, 部门领导的意愿仍然是最重要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然如此, 是否公开以及公开的力度通常取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虽然国家对信息公开非常重视, 但是否真正引起了各级执行领导的高度重视, 在实际工作中又是否得到了切实的贯彻?有不少政府在媒体上宣传领导如何高度重视、各部门又是如何深入开展信息公开, 但实际执行效果却与宣传明显不符。许多领导仅把信息公开看做是上级规定而“高度重视”, 并没有深刻认识到信息公开对于改进政府工作的重大意义, 所以在实际执行中难免会出现敷衍应付。例如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就发布了《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 旨在推动在农村最为敏感的财务公开。但是, 在不少地方公布的信息根本不能反映实际情况, “信息公开”仅仅是为了应对上级检查, 有的完全是虚假信息, 有的不能反映财务状况的变化, 有的暴露出的问题无人问津[3]。

另外,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实际运作中仍然沿袭传统的机关工作模式, 一般先是由部门内部每个职务公务员设定本职位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然后逐级上报, 内部传达, 最后再由部门汇总成为本部门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这样的运作过程实际上是依靠每个职位公务员的能力和水平决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的质量, 因而随意性很大, 给人的感觉仿佛信息公开是在走迷宫, 大目标明确, 但路径并不清楚, 缺乏持续的统一规划和实施步骤, 没有可以遵循的统一标准和固定模式[4]。很明显这种旧的机关工作模式, 并不适合于现代的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 尤其是难以适应电子政务中公众对于大量网上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系统性的要求。

四、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健全

目前, 我国政府与公众之间, 信息分布严重不对称, 公众处于信息劣势。在我国, 政府是信息的最大拥有者, 据统计, 我国80%以上的信息掌握在政府手中, 目前, 政府只公布了其中的20%。在政府信息中涉密信息是不能公开的, 另外还有许多介于公开和保密之间的信息, 这些是否应该公开, 并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政府信息是否公开、公开多少、公开形式等, 完全是政府说了算, 公众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公民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 但知情权是否真的受到了尊重和保护呢?2005年5月, 上海老太太董铭向徐汇区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申请查阅一处房屋产权的相关原始材料, 遭到拒绝, 董老太太以信息不公开为由将徐汇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告上法庭, 但法庭却两次驳回董铭的诉讼请求。这个被誉为“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就暴露出我国政府信息化在法律方面的诸多漏洞。

2007年4月, 国家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并计划于2008年5月1日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但从内容来看仅仅是构建了一个简单的理论框架, 许多规定不够细致具体, 甚至还与《保密法》、《档案法》等相冲突, 很难指导操作层的执行, 一些不愿公开信息的政府官员仍然能够轻易地找到拒绝公开的诸多借口。例如《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尽管作出了“以公开为原则, 不公开为例外”的陈述, 但对例外没有进一步细化, 该规定生效后的一个月, 上海出现上文提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第一案”, 一些公众认为此案中政府就是拿例外来搪塞问题[5]。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估标准的缺失

各级政府虽然都已经不同程度和范围地开展了信息公开工作, 但成效如何就必须进行实际测评, 进而发现存在的问题, 提出改进或优化方案。特别是在评估结果公开的压力之下, 许多政府部门会真正重视该项工作。评估工作是一项浩大的系统工程, 涉及的范围广泛、内容复杂、程序繁琐, 必须要借助于一套完备科学的评价标准。否则就会出现所谓的“政绩工程”、装点门面的政府网站, 甚至是名不副实的媒体宣传。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切实有效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评价标准和体系, 通常会简单地按照有没有公开、公开的信息量多少来进行粗略的估测, 甚至就是凭借主观印象。所以会出现已经公开的信息中多是规章制度、政策法规等, 对于用于决策的数据、官员选拔等信息的公开较少, 关于群众所关心的财务信息更是很少涉及。公开的信息大多是大家知道的、适用性不强的信息, 而公众和企业关心的信息却很少[6]。还有常年不更新、没有实质内容的空架子政府网站。

六、我国目前信息化水平的限制

在目前所倡导的政府信息化中, 网络无疑成为最主要的发布政府信息的手段, 同时也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的发展, 在很大程度上还要依赖于国家或者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和因特网的普及率。众所周知, 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水平较高, 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美国公民中因特网的普及率很高。在我国, 虽然网络用户的绝对数量在逐年递增, 但相对于我国巨大的人口基数, 网络的普及率还很低。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在2006年7月1日发布的第十八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调查统计, 中国目前共有12300万网络用户[7]。我国的网络普及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还存在巨大的数字鸿沟, 特别是在一些边远的农村地区, 电视、报纸等传统的媒体方式还不能普及, 更不用说因特网了。即便是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做得很好, 但如果大部分的群众缺乏现代化的信息接收工具, 又如何去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上是政府与群众双向的互动交流, 而不是政府单方面的信息传递。

正如美国大法官布兰代斯 (Justice Brandeis) 所说的“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政府开展民主政治, 推行政府信息化, 必须将政府信息公开、将政府各项工作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虽然鉴于我国特殊国情, 目前存在许多不利于进行信息公开的因素, 严重的阻碍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深入广泛开展, 但各级政府绝对不能以此为借口延缓或者拒绝政府信息公开。国家以及各级政府机关都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政府信息化的现状, 真正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或者控制这些制约因素的影响, 努力推进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 以进一步加快我国政府信息化的进程。

摘要:我国在推行政府信息化的过程中, 十分重视政府信息公开。但目前我国仍然存在不利于开展政府信息公开的诸多因素。文章从我国特殊的历史文化、政治体制、法律规范等六个方面分析了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制约因素。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化,制约因素,不利因素

参考文献

[1]李青瑛.政府信息公开的难点何在?——访国家信息中心副主任胡小明[J].信息化建设, 2003 (12) .

[2]高俊宽.国内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现状分析[J].中国档案, 2005 (6) .

[3]燕明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初探[D].中国优秀硕博士论文数据库, 2005.

[4]刘晓科, 胡振东.阻碍政府信息公开的因素分析[J].科技创业月刊, 2005 (12) .

[5]吴蜀红.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J].情报科学, 2005 (10) .

[6]刘焕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J].图书情报知识2004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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