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安全施工

2024-08-09

公路水运安全施工(精选9篇)

1.公路水运安全施工 篇一

关于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监理中增加施工安全监理和施工环保监理内容的通知

2007年04月9日 交通运输部 交质监发[2007]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2004年2月1日施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监理在施工安全方面的内容和责任;2002年10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交通部、国家电力公司等六部委(公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重点建设项目中开展环境监理试点的通知》(环发[2002]141号),要求进行环境监理试点。近年来,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法规、政策要求,在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逐步推行施工安全和施工环保监理,取得了一定经验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且安全、环保内容已纳入了相应监理规范。为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作中切实履行好新增的安全、环保监理职责,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工作中增加安全、环保监理职责,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明确施工安全、环保监理职责,使施工安全监管和环保工作得以加强,建设期相关规定和标准得以落实。

二、在现有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组织体系框架下,将施工安全、环保融入监理职责当中,不改变现有的监理管理体制。监理人员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有关规范,信守监理合同,切实履行好施工安全和环保监理职责。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教材为主,加强施工安全和施工环保监理知识培训考核。监理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监理人员进行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监理培训,并择优选聘一些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以满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和环保监理职责的需要。

四、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监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各地区要适时进行经验总结和交流,不断提高监理效果。对于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质监总站反馈。

二00七年四月九日

2.公路水运安全施工 篇二

2013年, 省厅及省市两级质监机构及时开展各类综合督查及专项督查, 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为零, 安全生产总体态势持续平稳向好。但通过督查, 依然发现不同程度存在一些安全隐患。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共组织安全专项督查195次, 督查227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 发现并督促治理安全隐患2499处。其中:高速公路149处, 普通公路2028处, 水运工程322处 (如图1所示) 。

1 安全隐患统计

通过统计发现, 安全生产条件类问题占52.8%, 安全生产状况类隐患占37.7%, 其他占9.6%。其中, 安全生产状况类隐患具有如下特点:

(1) 作业坠落的安全隐患数量比例较高, 特别是支架脚手架故障引发危险, 如桥涵工程立体施工作业, 挖孔桩基础作业, 桥梁工程桥面系作业等。

(2) 潜在的坍塌危险较突出, 如隧道工程开挖支护、路基较大挖方段落、桥涵基坑开挖、钻孔灌注桩基础施工、支架施工、浆砌片石拱桥拱圈底模拆除、路基边坡坍塌等。

(3) 施工现场机械、起重伤害、物体打击及民用爆破材料管理, 生活区用火、用电、用油等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4) 高速公路路面工程和普通公路部分边施工边通车项目隐患较突出。

(5) 水运工程临水作业警示和安全防护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1.1 公路工程

(1) 按隐患类型分析。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安全保证体系方面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类型。表1、图2中这三种隐患共1262处, 占隐患总数2177处的58.0%, 其中, 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存在较大隐患的主要类型, 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也较为突出。同时, 其它和消防设施也存在一些问题, 分别占隐患总数的9.6%和7.8%, 反映出施工单位安全责任落实不清, 消防及应急设施投入不足等问题,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

(2) 按工程类型分析, 桥梁工程及路面工程安全隐患比例较高。表2、图3中, 2013年路面、桥梁安全隐患共1681处, 占安全生产状况隐患总量的76.8%。其中, 桥梁工程安全隐患836处, 占隐患总量的38.4%, 反映出桥梁工程安全隐患多为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 施工设备设施存在缺陷, 人员防护意识不强;路面工程安全隐患845处, 占隐患总量的38.8%, 其隐患多为交通管制和交通导向标志不足, 拌和站内消防、避雷设施不足等方面。另外, 隧道工程虽然施工项目少, 但安全隐患数量占4%, 是安全监管的防控重点, 且易引发恶性安全事故。

(3) 按时间分析, 5月至6月是安全隐患较多的时段, 7月至9月是安全隐患高峰时段。图4、图5中隐患分布具有明显特征:进入施工旺季的5月和6月安全隐患数量持续增长, 5~6月共排查安全隐患483处, 占总隐患的22.2%。7~9月共排查安全隐患1567处, 占全年总隐患的72.0%, 为安全隐患高峰时段。因此, 每年的5月至9月的施工期是全年安全防范工作的重点阶段。

1.2 水运工程

(1) 按隐患类型分析。安全防护、警示标志、安全保证体系等方面是存在安全隐患的主要类型。表3、图6中这三种隐患共194处, 占隐患总数322处的60.2%, 其中, 安全防护和警示标志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存在较大隐患的主要类型。反映出施工单位安全费用投入不足,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规范, 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仍不健全。

(2) 按工程类型分析。受检工程均为码头工程, 将码头工程分为重力式码头与高桩式码头分别进行隐患统计, 见表4。

重力式码头和高桩式码头施工安全隐患基本相当, 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状况均存在较多隐患, 是水工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

2 安全隐患原因分析

2013年, 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我们应该看到, 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从全年统计数据分析发现, 普通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占比高达81%, 远高于高速公路的6%和水运工程的13%, 是今后我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重点, 也是安全生产监督的难点。

造成上述各种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是部分管理部门重视不足, 以不出事故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目标, 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追责、处罚力度不够, 合理工期得不到保障。参建各方对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 存在走形式、走过场的现象。监理人员缺位, 素质有待提高。一些单位和项目没有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各类安全专项活动, 致使安全隐患突出。具体原因包括:

2.1 安全生产条件方面

(1) 安全制度标准不健全且未有效执行,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不到位;

(2) 安全培训教育流于形式, 专职安全员数量不满足要求, 特种作业持证人员数量不足;

(3) 安全生产费用不足, 投入使用不合理;

(4) 参建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 一线作业人员对工程爆破、起重机、脚手架、高大模板等极高危险源的安全隐患意识不强, 三违现象屡禁不止, 留下事故隐患。

2.2 安全生产状况方面

(1) 临边安全防护设置设施存在危险因素。较大路基挖方段落、桥涵基坑开挖、钻孔灌注桩基础、支架、支设模板现浇混凝土施工、浆砌片石拱桥拱圈拆出底模等存在潜在坍塌危险。

(2) 交通安全管制。施工通行道口人、施工车辆、社会车辆交叉通行, 给施工现场的交通安全增加隐患。

(3) 警示标识标牌设置。工地施工现场标志标识、道路与桥涵衔接部位警示标识标牌的设置欠缺。

(4) 施工用火、用电、用油及民用爆破材料等可能发生潜在危险。违规操作、疲劳作业, 梁板吊装, 高空坠落等安全隐患继续存在。

3 主要对策建议

根据上述安全生产形势分析, 我们对潜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 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具体建议如下: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使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把各项规章制度贯彻到工程建设始终和全体作业人员心中。

(2)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落实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理单位的审核责任, 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总牵头作用。结合“百日会战”、“打非治违”、“起重机械和支架脚手架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等一系列专项活动, 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3) 落实好安全生产费用, 为安全设施的设置提供资金保证。加强对施工便道和封闭围挡的维护工作, 施工现场原材料摆放要符合规范要求, 使安全管理工作始终处于主动状态。

(4) 在重点部位设置好安全标志标识, 半幅通车半幅施工工程要安排专职人员指挥通行、保证过往车辆和行人安全, 现场作业施工人员要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重点检查施工用电、用火、用油及民用爆破材料安全。

(5) 搞好安全生产培训,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力度。教育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明确岗位安全隐患和安全防护要点, 使每一个职工都关心安全, 重视安全, 保护好自身安全。

(6) 强化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重点监督应急工作的预案、演练和投入, 及时进行演练总结, 杜绝演练流于形式, 使应对突发事故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更加及时、高效。

4 今后安全监管工作思考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城镇化进程的稳步发展, 交通运输需求持续旺盛的趋势不会改变, 国家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方向和力度不会改变。当前,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规模依然较大, 安全工作长期而又紧迫、艰巨而又复杂, 坚持以人为本, 确保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是创建综合交通、智慧交通、民生交通、绿色交通、平安交通的根本要求。因此, 我们要继续以“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主线, 结合“安全生产年”、“安全生产月”、“防坍塌、防坠落、反三违”等专项行动的开展, 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为抓手, 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为保障, 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水平, 创新安全监管机制, 规范执法行为,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 深入开展“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和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结合各类专项整治行动, 全面开展隐患排查, 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促进安全生产监督水平提升, 不断改善各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和状况。

(2) 全面推行公路桥隧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规范参建单位安全行为, 提升项目风险评估工作水平, 优化施工组织设计, 完善专项施工方案, 确保施工安全风险可控。

(3) 树立科技兴安的理念, 积极运用先进的信息化手段, 提升安全管理科技含量。勇于改革创新, 对隧道工程、桥梁支架、悬浇段施工、支架脚手架搭设、道路交通封闭管制等重点危险源进行实时动态安全监控, 提高安全预警预控和应急处置能力, 从根本上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3.公路水运安全施工 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水运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的分包合同格式和劳务合作合同格式等,对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帐,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七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及时发现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并通知发包人。

第八条 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当分别设立相应的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施工分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也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

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承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临时试验室应由合同段承包人自行设立并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九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且每一合同段的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不得少于一项。

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将承接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

第十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三)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 具有与分包专项类别相适应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一条 承包人对拟分包的专项工程及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列入投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应实行合同考核确认,以此认定进场施工队伍与所签订合同承包人主体的符合性,并作为动员预付款拨付和工程开工的前提条件。

在进场初期,合同段项目部应按要求及时提交合同考核确认表(见附件2),经监理人核查,报发包人确认。

第十三条 在施工期间,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对承包人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施工合同段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机械设备等需变更调整时,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申请,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资格的分包人,提倡承包人以招投标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3)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承包人应在分包工程实施前,将监理人审查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同意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分包合同审查与备案应遵守以下程序和要求:

(一)承包人自查并提出分包合同备案申请。承包人自查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查验拟选定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提供拟签订的分包合同,并填写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附件4),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组织审查。监理人按照相应要求,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注册资金、管理与技术人员和施工设备等情况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

(三)发包人备案受理。发包人将经监理人审查符合要求并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帐,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等责任。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七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行为管理

第十八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水运工程进行转包。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的;

(二)承包人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十九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水运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 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 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企业或者个人的;

(三) 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四) 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五) 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六) 分包合同未经监理人审查或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七) 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条 按照信用评价的有关规定,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互相开展信用评价,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和分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且报送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发包人报送的承包人和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其进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申请出具相关手续的,发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四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分包工程业绩。分包人业绩证明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出具。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企业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

第二十五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都应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合同段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款项的结算支付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款项应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回避结算;分包工程款应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帐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工地现场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二)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三)查阅和复制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合同履约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处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实行实名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专业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是指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实施细则所称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专业施工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三十一条 除施工分包以外,承包人与他人合作完成的其他以劳务活动为主的施工活动统称为劳务合作。劳务合作企业应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与劳务活动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及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劳务作业人员等条件。

承包人应参照我省制定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统一格式(见附件5)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将劳务合作合同报监理人备案。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企业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承包人应当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劳务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经培训后上岗。

4.公路水运安全施工 篇四

意见稿)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增强施工企业诚信履约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公告制度。第三条

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修订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2.开发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并负责系统的日常维护; 3.汇总并发布当年所有参评项目;

4.组织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的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5.对具有交通方面二级及以上资质(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

6.发布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

(二)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在职责分工范围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对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其中:

1.省公路局牵头负责对公路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2.省港航局牵头负责对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进度管理、财务管理、社会责任等进行审核评价;

3.省交通工程监管局牵头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履约行为中的分包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进行审核评价;

(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本辖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指导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加强信用动态管理;

2.对本辖区内列入评价范围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梳理和汇总,将确认的参评项目名单上报省交通运输厅;

3.负责审核辖区内建设单位填报的所有信用评价数据,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4.对辖区内具有交通方面三级资质施工企业填报的信用评价基本信息进行确认,确定三级资质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并报省交通运输厅统一发布;

市人民政府单独设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行政职能分工负责辖区内有关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义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有关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本办法中有关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内容,均适用于本条所指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四)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主要职责为: 1.制订施工企业信用动态管理制度,负责对施工企业进行日常信用动态管理;

2.负责填报施工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其他行为信用评价数据,对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3.按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报送有关部门审核。

第四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适用范围为:

(一)评价内在浙江省有公路水运工程在建项目的具有交通方面施工资质的省内、省外施工企业;

(二)评价内被查实在浙江省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施工企业。

在每信用评价通知要求的施工企业参评确认截止期前,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递交基本信息确认表的,视为自动放弃信用评价,不再列入评价企业范围,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五条

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不包括安保和养护工程),均列入施工企业参评项目范围。其中:属于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港口、航道、船闸等主体工程的,评价的施工时间应大于等于3个月;属于交安设施、机电(通信、监控、收费)等附属工程的,评价的施工时间应大于等于1个月。

除上述参评项目外,评价内施工企业在省内其他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列入评价范围:

(一)被司法机关认定有单位行贿、受贿行为,并构成犯罪;

(二)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材料款被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或因拖欠问题造成群体事件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三)拒绝参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抢险任务;

(四)故意不移交竣(交)工验收资料,经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后仍拒不执行(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五)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以建设单位出具书面通报意见为准);

(六)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

(七)被交通运输或者港口管理部门、省发改委、省安监局等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而受到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

第六条

信用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开展一次,对施工企业在上一(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信用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当施工企业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时,该企业信用等级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信用评价的内容、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依据为: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水运管理、质量监督、造价管理等机构评审、督查、检查结果或奖罚通报、决定、约谈记录、会议纪要等;

(二)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管理工作中的正式文件、经施工企业有关人员签认的检查记录等;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机关做出的司法认定及审计部门的审计意见;

(五)其他可以认定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关资料。

第八条

信用评价内容由施工企业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行为构成,具体见《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附件1)。

第九条

信用评价得分实行100分制。其中:公路施工企业按《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见附件2)计算评价得分;水运施工企业按《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见附件3)计算评价得分。

第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程序为:

(一)企业参评确认。施工企业自愿参与信用评价的,应按照附件1的要求,如实填写本企业信用评价基本信息,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递交书面基本信息确认表。基本信息确认表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二)建设单位评价和主管部门审核。包括:

1.投标行为评价。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在每次招投标开标结束后将投标人的不良投标行为如实记录在《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见附件4)上,与评标结果一并公示。投标人对不良投标行为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做好不良投标行为的异议处理工作。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将《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和中标结果一并报送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将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录入信用管理台帐。施工企业被投诉举报投标过程中存在失信行为,经查实后应追溯进行投标行为评价。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投标行为评价数据进行审核。

2.履约行为评价。建设单位应将本项目参建施工企业的履约行为实时录入信用管理台帐进行评价。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参建施工企业进行半、监督检查并排名;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半、监督检查并排名。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数据进行审核评价。

3.其他行为评价。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对施工企业的其他行为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对于施工联合体的不良信用行为,评价人应按以下情形对联合体各组成企业予以扣分。

(一)施工联合体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二)联合体成员方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按照联合体牵头人对施工工作负总责的原则,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三)联合体牵头人存在不良履约行为的,仅对联合体牵头人予以扣分;

(四)施工联合体被通报批评或约谈的,对书面文件中明确的责任单位予以扣分;书面文件中未明确具体责任单位的,对联合体牵头人和成员方分别予以同等扣分。

第十二条

对于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自行提供施工的,其履约行为由特许经营权出让人或委托机构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汇总、计算有关施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综合评价得分中的履约行为、其他行为扣分有异议的,可在综合评分公示期内向公示部门提出申诉,提交《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分申诉书》(见附件5),并提供申诉事项的原始证明材料以及建设单位的审核意见;其中二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还应提供项目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建设单位和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提出审核意见时,应认真分析导致申诉的原因,对申诉事项是否属实进行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综合评价得分公示期内,对施工企业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评价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等向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应采取实名、书面方式,举报材料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举报人的单位名称或姓名;

(三)举报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举报人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举报人为单位的,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法人公章。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到申诉、举报书面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调查、核查,在3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

第十七条

申诉、举报处理程序结束后,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确定有关施工企业的信用等级,经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后统一发布。

第三章

信用评价等级及应用

第十八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综合评价得分X分别为:

AA级:95分≤X≤100分,信用好; A级:85分≤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分≤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分≤X<75分,信用较差;

D级: X<60分,或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信用差。第十九条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当年有参评项目但自动放弃信用评价,且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施工企业,其上一信用等级为C、D级的,按原等级延用1年。当年没有参评项目且无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施工企业,其上一信用等级延用1年。

信用等级延用1年后,上述企业仍不属于参评企业的,不再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附件1中列明的严重失信行为并且直接定为D级的,至下一信用评价时,定为D级未满12个月,则下一信用等级仍确定为D级;D级满12个月后,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从D级上升至C级。

第二十一条

评价内,施工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B级:

(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虚假(包括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

(二)招投标阶段被招投标管理机构认定有虚假投诉举报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评价内,施工企业有下列任一种情形的,当信用等级最高不得超过A级:

(一)发生一起较大安全责任事故或三起及以上一般安全责任事故;

(二)未列入上一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

(三)未被评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达标企业。第二十三条

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中公开的信息与实际不符,经查实属于弄虚作假情形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为D级。至下一信用评价时,降级未满12个月的,下一信用等级不得高于上一;降级满12个月后,若该信用评分所属信用等级高于降级后信用等级,自第13个月开始信用等级上升一个等级。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的提高实行逐级上升制,不得越级。

第二十五条

信用等级公布后,施工企业资质升级的,当信用等级不变;企业分立的,分立后各企业信用等级原则上均按B级认定,且不得高于分立前原企业信用等级;企业合并的,按照信用等级较低企业的等级确定合并后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与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挂钩,具体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信用等级为D、C级的企业,其从业行为应进行重点监管。

第二十七条

当年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名单的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按B级认定;当年已同时列入省交通运输厅和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以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为准;当年未列入省交通运输厅信用等级名单,但已列入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的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认定;当年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自动放弃信用评价的施工企业,无论其是否列入交通运输部信用等级名单,在浙江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当年信用等级均按B级认定。

第二十八条

施工企业某一信用等级发生降级或上升等级等变化的,其在我省交通建设市场参与投标时,该变化的信用等级按变化后的信用等级确定。

第四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浙交〔2014〕2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

2.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3.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价计算方法 4.投标人不良投标行为记录表

5.公路水运安全施工 篇五

针对日高办发【2011】2号及交质监明电【2010】6309号文件精神,驻地办组织各施工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执行,积极做好落实工作,组织各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驻地办具体开展情况如下:

一、提高安全意识,加大安全培训力度,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技术交底制度。

1.要求各施工单位,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登记,进行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分项分部工程开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驻地办定期召开安全会议,以及组织监理人员安全培训学习,加强现场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做到“一岗双责”人人抓安全,人人关心安全;把驻地办安全责任制度落到实处。

3.切实加强安全交底制度的落实,安全教育是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工人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驻地办对工地开展安全排查工作,排查危险源,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坚决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1.要求施工单位做好春季防火、防电工作,加大安全投入,加强防火安全教育,落实好消防安全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焊割作业前清理现场周围可燃物,防止起燃烧事故。氧气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及时归库、分类存放,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完好。加强对作业区、生活区、(生活区、作业区必须分开)配电设施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施工现场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消防桶等器材和设施,消防设施及器材要齐全、完好和能用。

2.改善施工驻地条件,加大施工现场、职工宿舍、设备配电及临时照明线等临时用电检查力度,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严禁违章用电作业,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3.对深基坑加强安全工作,基坑四周防护栏杆必须坚实可靠,排水设施齐全,施工中加强基坑安全支护,并派专人负责观测基坑的动态,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严密监控基坑支护等安全状况以及现场排水情况,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基坑坍塌、设备倾覆等重大安全事故。

4.对现场新进场、非标、临时租赁的机械设备进行了检查,对未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的机械禁止使用,检验合格的要及时做好维修保养记录。对现场特种作业机械(龙门吊、塔吊、架桥机、炮车)检验合格证书,及操作人员上岗证进行了检查,不存在无证使用的现象。

三、落实好安全施工方案审批制度。

继续落实好安全专项方案审批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如深基坑施工、高压线下施工、大桥现浇箱梁施工及大型支架架设拆除等,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会审通过后,报监理处审核,审核合格后认真组织实施。重点做好对荷日铁路架设梁板方案、同三高速拆建方案、下穿华能电厂

铁路工程安全施工方案、路面工程安全施工方案的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施工方案的可行性。

6.公路水运安全施工 篇六

来源:

时间: 2015-04-23 09: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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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水运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15年4月23日以粤交基〔2015〕500号发布 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工作,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保障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维修、加固等建设项目,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下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由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措施和条件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在编制公路、水运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广东省的补充规定,计列安全生产费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招标时,应当分别确定各合同段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以总额价形式单列作为固定报价,不作为竞争性报价,并分别包含在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中。

安全生产费用应以招标控制价所包含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计算基数(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至第900章费用之和,并扣除安全生产费用本身和机电工程设备购置费)计提,提取标准不得低于15%,其中房建工程不得低于20%,并且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

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增加安全生产费用,并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及费用。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当在保证安全生产费用总额同招标文件一致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分别对安全生产费用项目清单进行报价。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与支付

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工程量清单、支付方式、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项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计取、使用管理等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计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项目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痕迹管理资料台账,包含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环节的监控和有关票据凭证资料。

第十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计量支付及审核程序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安全生产费用预付款在后续工程计量中分期(次)扣回。

(二)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根据每一计量周期投入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按照合同文件规定,编制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计量申请表(附相关凭证)和下期使用计划,经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负责人与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后,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

监理工程师收到安全生产费用计量申请表后,应当在合同文件规定时间内完成对计量申请表的审核,核实无误签字后报总监办再审核。

建设单位对经监理单位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费用计量表进行审定后,按时将安全生产费用支付给施工单位。

(三)工程结算时安全生产费用未计量部分原则上不再计量支付。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投入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因重大设计变更原因造成施工单位实际投入安全生产费用总额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差额部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建设单位按批复变更金额和规定提取比例同时调整。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情况应编入监理月报。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或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的,应当书面要求其改正,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责令其停工整改,待安全隐患排除后方可恢复正常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监理单位可暂停安全生产费用及工程款的计量支付,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施工现场严重安全隐患整改的,建设单位可直接委托其他单位代为整改,相关费用在施工单位计量支付费用中扣除,并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给受委托单位。

第十五条 总包单位依法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分包单位施工的,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不得拖欠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分包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措施投入不足的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配足。安全生产费用不得转嫁由劳务分包队伍承担。

第四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范围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具体使用范围和清单详见附件。

(一)设置、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重大风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试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安装及维护支出。

(九)其他安全生产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以下范围内发生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按正常工程费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一)施工单位为施工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费用。

(二)施工单位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费用。

(三)按照“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费用。

(四)除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共同认定外,施工现场与外界的隔离、围挡设施费用以及为保证施工期间交通安全而设置的临时安全设施和标志、标牌费用。

(五)爆破作业及穿越村镇、公路、河流、地线管线的施工现场进行防护、隔离等设施费用。

(六)按正常施工作业所设置的基坑围护、防失稳支撑、支架、安全用电等设备费用。

(七)考核奖励费用。

(八)合同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单列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费用。

(九)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定的其他不列入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费用。

第五章 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取、支付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跟踪审计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时,应当认真审查招标文件中安全生产费用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计量支付规则的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有关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计取、使用等情况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并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调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7.公路水运试验员考试公路大纲 篇七

来源:宿城区人社局 更新时间:2012-4-27 22:38:45 本信息已浏览953次 【我要评论】

为满足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及时补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经区编委批准,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区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招聘职位及人数

本次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0名事业人员,具体招聘职位、人数和相关要求见《职位简介表》。

二、招聘对象及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

2、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6年4月1日至1994年4月1日期间出生);

4、具备招聘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本次招聘工作按照公布招聘事项、网络报名和资格初审、笔试、报名资格复审与面试、体检、考核、公示与聘用审批等步骤实施。

(一)公布招聘事项

按照“事先告知、公开透明”的原则,在报名前通过宿城在线、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两个指定网站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招聘信息(含招聘简章、招聘职位、体检标准、专业参考目录、政审考核标准等)。

(二)网络报名和资格初审

1、报名、资格初审方式

考试报名、照片上传、资格初审和缴费确认,均通过网络同步进行。报名、照片上传时间:2012年5月4日09:00-5月13日16:00; 资格初审时间: 2012年5月4日09:00-5月14日16:00; 缴费时间:

2012年5月4日09:00-5月15日16:00。

报考人员网上提交报名信息报名24小时后,可到报名网站查询是否通过招考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初审后进行网上缴费,笔试费用标准为100元/人。完成缴费确认后的考生,方视为通过该职位网上报名。

报名网址: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2、报名与资格初审注意事项(1)报考人员应按职位要求和网上提示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同时上传报考者本人近期免冠电子照片(近期免冠正面二寸(34×45毫米)证件照,jpg格式,大小为20Kb以下)。

(2)根据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进行资格初审,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

(3)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职位进行报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同时报名;报名与考场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期间资格初审未通过的,可以改报其他职位。

(4)开考比例为1:3,报名结束后,报名人数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按照报名人数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报考被取消职位的人员,可重新补报其它职位,补报名时间:5月17日9:00—16:00。

(5)未进行缴费的考生,视为报名未通过。

3、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缴费确认的报考人员要按规定时间到报名确认的网站下载并打印准考证。

时间: 2012年5月23日—25日。

网址: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打印中如有问题,请与市考试中心联系(0527—84353301)。

(三)考试

1、公共科目笔试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满分为100分。笔试采取闭卷考试形式,不指定复习用书和考试范围。

笔试时间:5月26日上午(9:00-11:00)。

2、专业加试

报考职位代码为24、27职位的考生,加试新闻写作。

专业加试考试时间在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公布后,按照招聘计划录用人数1:5的比例,确定加试新闻写作人选。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面试与总成绩计算方法

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招聘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职位代码为24、27的职位,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0%、加试成绩占40%的合成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计划招聘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参加面试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不足3:1的,按实际符合条件人数进行面试。面试前,由区人社局对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需提供的材料:①普通高校2012年应届毕业生需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指已与用人单位签约的大学生)等,委培、定向、联办的毕业生应提供委培、定向、联办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的证明,并经所在院校同意;②社会人员需携带身份证、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等相关证件;③留学归国人员提供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证的学历证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证明材料;④报考职位代码为26的考生,还需提供区委组织部门的聘期考核证明及同意报考的证明;⑤报考职位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并提供复印件。经审查,对不能按上述要求按时提供有效证件原件的、网上提供虚假信息的或资格复审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其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一职位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由区人社局在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需缴纳面试费100元/人。

资格复审时间:6月4日

资格复审地点:宿城区行政服务中心2楼218房间 面试时间:6月9日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总分为100分。面试成绩不设合格线,但形不成竞争的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面试结束后,有加试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0%、加试占4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其余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均采用百分制计算考生总成绩。

(五)体检

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职位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如总成绩相同,则全部确定为体检人选),并在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因体检不合格或其他原因出现缺额的,在本职位面试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社会在职人员在领取体检通知书时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否则取消其体检资格。

(六)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由区人社局及招聘单位按照公布的考核办法组织考核。

(七)聘用与基层锻炼

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笔试、面试、体检、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并在指定网站公示7日。在考核、公示环节因不符合政策规定被取消考核、聘用资格或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聘用资格而出现缺额的,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一次性递补。被聘用的社会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自行负责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后,为拟聘用人员办理入编手续,试用期1年,试用期内安排到开发区、新区、乡镇(街道)等基层一线实践锻炼。

除规定情形外,招聘人员在我区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不含试用期)。

四、组织实施与纪律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严格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坚持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标准,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区人社局实施本次招聘工作,区委组织部对本次招聘程序及业务进行指导,招聘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考试、聘用纪律或工作失职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简章未尽事宜由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政策咨询电话:0527—82960398 监督电话:0527—82960165 82960192

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8.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篇八

交通运输部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7年9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是指有关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经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工程合同对建设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本规定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业务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策措施,依法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第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鼓励和支持质量管理新理念、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质量管理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公路水运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从业单位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应当科学组织管理,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程序,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机制,完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保证勘察、设计工作深度和质量。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文件应当满足工程设计的需要。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和后续服务工作,保障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贯彻落实,及时处理施工中与设计相关的质量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设计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内容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达到使用功能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和分析评价,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并提交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水运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科学、规范、公正地开展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阻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从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从事现场执法的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二)具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条件,按照有关装备标准配备质量监督检查所必要的检测设备、执法装备等;

(三)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落实监督管理工作责任,加强业务培训。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协调有关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登记表;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施工、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四)建设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五)本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对其项目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质量保证体系等文件;

(六)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出具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监督人员、内容和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办理完成施工许可或者开工备案手续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开展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路水运工程交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性检测,出具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

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应当包括交工验收质量检测工作组织、质量评定或者评估程序执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以及工程质量验证性检测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路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拟定的验收工作计划,组织对工程质量进行复测,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明确工程质量水平;同时出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对项目建设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应当以工程交工质量核验意见为参考,包括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整改、是否存在影响工程正常使用的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及工程质量复测和鉴定结论等情况。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提交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等级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相应检测工作。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工作的,应当遵守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备案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行项目监督责任制,可以明确专人或者设立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实施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有关要求等。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第三十条 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当场提出检查意见并做好记录。质量问题较为严重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时间、地点、内容、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检查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材料;

(四)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检测;

(五)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对责任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罚款、停工整顿等处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 从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三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及时、如实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组织事故抢救,组织或者参与事故调查。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如实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投诉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健全质量动态信息发布和质量问题预警机制。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信用评价管理,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违法违规信息公开制度,将从业单位及其人员的失信行为、举报投诉并被查实的质量问题、发生的质量事故、监督检查结果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工程尚未开工建设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3%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所涉及单位工程合同价款3%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等进行检验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顿: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未进行返工处理或者拖延返工处理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施工单位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6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的,处7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造成工程质量重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8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立工地临时实验室的单位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报告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乡道、村道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9.公路水运安全施工 篇九

一、计算题可能设计的方面 1.细集料细度模数的计算方法

试用细度模数评价砂的粗细程度,绘出级配曲线,并分析是否符合级配设计要求。

(以上分计、累计、通过各2分)计算细度模数 M

(1329558095)5

52.6(2分)

1005

由细度模数得出该砂为中砂,满足设计通过率要求(级配曲线图省略)。(2分)

2.水泥抗折,抗压强度的试验处理方法

抗折强度:以三个试件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当三个值中强度有超出平均值的±10%。应舍去超出值再取平均值后作为抗折强度,如有两个超出平均值的±10%,试件作废。3.4kN ,3.2kN,3.5kNR

1.5FL

L=100mm,b=40mm b

38.0MPa,7.5 MPa,7.7 MPa

R=7.73 MPa

抗压强度:以六个试件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当六个值中有一个强度有超出平均值的±10%,应舍去,取剩余五个值的平均值后作为结果,如果五个值中有一个强度有超出五个结果平均值的±10%,试件作废。

77.3kN ,76.5kN,76.2kN,73.0kN ,74.2kN,65.3kN

pFa=40mmA

48.3MPa,47.8 MPa,47.6 MPa,45.6MPa,46.4 MPa,40.8MPaP=47.1 MPa

3.混凝土抗折,抗压强度的试验处理方法

fFLL=450mm,b=150mm,h=150mm bh

2pFa=150mm A

无论抗折抗压强度均取以三个试件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当三个值中强度有超出中值的±15%,取中值作为试验结果,如有两个超出中值的±15%,试件作废。

4.混凝土强度评定

设计强度为C30的水泥混凝土,施工抽检了10组试件,其28天的抗压强度(标准尺寸试件、标准养生)如下:

30.5、28.4、36.0、35.5、36.0、38.0、35.0、29.0、38.0,33.8,试评定该结果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取判定系数k1=1.7,k2=0.9)。

解答:

1、n10,Rn

2kni33.88MPa

Sn(kikn)

n13.763MPa

R=30MPaRmin=28.4MPa

RnK1Sn33.881.73.76331.817MPa

0.9R300.927MPa

∴RnK1Sn0.9R

Rmin28.4MPaK2R0.93027MPa

∴Rmink2R判定结果是强度满足设计要求。

5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混凝土计算配合比为1:2.13:4.31,水灰比为0.58,在试拌调整时,增加了10%的水泥浆用量。试求

(1)该混凝土的基准配合比(不能用假定密度法);

(2)若已知以实验室配合比配制的混凝土,每m3需用水泥320kg,求1m3混凝土中其

它材料的用量;

(3)如施工工地砂、石含水率分别为5%、1%,试求现场拌制400L混凝土各种材料的实际用量。

(计算结果精确至1kg)。

解答:(1)计算基准配合比

∵水泥浆用量增加10%

∴基准配合比应为:

1.1:2.13:4.31=1:1.94:3.9

2W0.58 C

(2)水泥=320kg(已知)水=320×0.58=186kg

砂=320×1.94=621kg石=320×3.92=1254kg

(3)水泥=320kg砂=621(1+5%)=652kg

石=1254(1+1%)= 1267kg

水=186-(621×5%+1254×1%)=142kg

400L混凝土材料用量

水=142×0.4=57kg水泥=128kg

砂=652×0.4=261kg石=1267×0.4=507kg

2.某工地用水泥混凝土经试拌调整后,得配合比1:1.5:3.0,W/C=0.50。砂、石的表观密度分别为2.65g/cm3、2.70g/cm3,未使用任何外加剂。试计算每立方米混凝土中各材料的用量;如施工工地砂、石含水率分别为5%、1%,试求现场拌制400L混凝土所需各种材料的实际用量。(计算结果精确至1kg)。

答案:(1)设水泥用量为x

0.5xx1.5x3x1010002.49973x=990x=396 3.12.652.70

每方混凝土材料用量为水泥=396kg水=198kg

砂=594kg石=1188kg

(2)施工每方混凝土材料用量

水泥=396kg 砂=594(1+0.05)=624kg 石=1188(1+0.01)=1200kg

水=198-594×0.05-1188×0.01=156.4kg

(3)400L混凝土材料用量

水=156.4×0.4=62.56kg水泥=396×0.4=158.4kg

砂=624×0.4=250kg石=1200×0.4=480kg3、试拌15L混凝土拌和物所需材料:水泥4.95Kg,水2.72Kg,砂9.50Kg,石子18.20Kg。测得坍落度为25mm,调整时增加水泥浆用量5%后,坍落度符合要求,且粘聚性、保水性基本良好,测得混凝土拌和物表观密度为2430Kg/m3。试求调整后1)混凝土的配合比为多少?2)每立方米混凝土各材料用量为多少?

答案:

C:S:G=4.95(1+5%):9.50:18.20=1:1.83:3.50;W/C=2.72/4.95=0.55(5分)C=2430/(1+1.83+3.50+0.55)=353kg(2分)

S=353*1.83=646 kg(1分)

G=353*3.50=1236 kg(1分)

W=353*0.55=194 kg(1分)

6.沥青混合料马歇尔试件所需拌和物用量

确定沥青混合料试样:

方法一:取标准试件1200g,大型试件4050g

方法二:已知混合料密度,可以根据试件标准尺寸乘以1.03,根据沥青含量与矿料比例确定个材料用量:

假设混合料质量1200g。沥青含量5%,碎石:石屑:砂:矿粉=35:30:28:7 沥青的用量:1200×5%=60g

35=399g 3530287

30石屑用量:(1200-60)×=342g 3530287

28砂用量:(1200-60)×=319.2g 3530287

7矿粉用量:(1200-60)×=79.8g 3530287碎石用量:(1200-60)×

成形试件后测定试件高度:标准试件:63.5mm±1.3mm

大型试件:95.3mm±2.5mm

否则调整用量: 调整以后用混合料质量=要求试件高度原混合料质量 所得试件的高度

7.无机稳定结合料无侧限抗压强度试件用量确定

已知水泥稳碎石试件最大干密度为2.33g/cm³,最佳含水量5.3%,问试件所需材料质量: 解答:试模体积直径为150mm,高为150mm。体积V=2650.7 cm³,质量2.33×(1+5.3%)×2650.7×98%=6373g8、含水量计算

现有土样200g,已知含水量10%,先欲制备含水量为15%的土样,问需加水多少克?入预备配制含水量为6%的土样,问需怎样处理?(最少两种方法)

9、进行马歇尔试验.

一组5个试件,测得的稳定度8.1kN、8.2kN、8.5kN、9.6kN、14.0kN,计算该组马歇尔试件的稳定度(试验数目为5时,其k值取1.67)。

解:平均值X=(8.1+8.2+8.5+9.6+14)/5=9.68KN;标准差

S=2.487KS=1.67*2.487=4.153X5-X=14-9.68=4.32

故该值应舍去。

稳定度=(8.1+8.2+8.5+9.6)/4=8.6K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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