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现状

2024-08-24

中国法制现状(11篇)

1.中国法制现状 篇一

第七章 汉朝法制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汉朝法制的基本内容,以及法律儒家化的内涵和意义。本章教学要求:介绍汉朝的刑事、民事、行政法制、司法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律史上的地位。本章教学重点:汉朝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司法制度的主要内容。

本章教学难点:中国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与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以及‚春秋决狱‛的内涵与意义。

第一节 立法活动与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

一、汉初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和《九章律》

(1)‚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2)《九章律》:‚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命萧何参照秦律,‚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秦律六篇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2.《傍章律》《越宫律》《朝律》 《傍章律》:叔孙通制定的礼仪制度方面的法律 《越宫律》:廷尉张汤制定的宫庭警卫方面的法律 《朝律》:御史赵禹制定的朝贺制度的法律

吕后《二年律令》(张家山汉简)、居延汉简、武威汉简、敦煌汉简

二、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

1.律:具有稳定性和普遍性的基本法律

2.令:皇帝的命令,也叫诏或诏令,是根据特定事件和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可变更或代替律的规定 3.科:针对某类事项而制定的单行法规(1)‚科,课也,课其不如法者,罪责之也。‛(2)‚科谓事条‛,以具体的条例补充律令 4.比:‚决事比‛,一种是比附援用典型案例作为依据,二是比附援用同类或相近的规定。

三、文景刑制改革 1.背景

--汉初休养生息的政策

--汉文帝即位后延续秦商鞅变法后的法律

--思想发生变化, 汉初奉行的‚无为而治‛黄老思想不适应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提高,肉刑过于残酷--汉文帝仁厚贤明

文帝废肉刑改革——淳于意案(前167)——缇萦上书救父

景帝改革刑罚——文帝改革的不彻底‚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汉书·刑法志》)2.汉文帝的刑制改革

(1)取消黥、劓、刖刑

黥刑 改为 髡钳为城旦舂 劓刑 改为 笞三百 斩左趾 改为 笞五百 斩右趾 改为 弃市

(2)取消肉刑与徒刑并施制,取消无期徒刑

肉刑与徒刑并施改为髡、耐与徒刑并施如:完(耐)为城旦舂 3.汉景帝改革笞刑(1)减轻笞刑

公元前156年 公元前144年 笞五百 改为 笞三百 改为 笞二百 笞三百 改为 笞二百 改为 笞一百(2)制定《箠令》

--笞杖长5尺,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受刑部位--不得中途换人 4.意义与结果:

1.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的过渡 2.中国古代刑制从野蛮走向文明的一个转捩点 3.促进/引发法律的儒家化 4.肉刑没有彻底废除

四、封建正统思想的确立:德主刑辅 1.从法家到黄老(1)法家之问题(2)黄老思想之兴盛

黄老之学始于战国盛于西汉,假托黄帝、老子的思想,实为道家和法家思想之结合,并兼采阴阳、儒、墨等诸家观点。黄老之学强调‚道生法‛,主张‚是非有分,以法断之,虚静谨听,以法为符‛,认为君主应‚无为而治‛,‚省苛事,薄赋敛,毋夺民时‛。

(3)黄老之穷困

2.儒家思想的确立:大一统(1)从贾谊到董仲舒

贾谊:年少有为,《过秦论》《论积贮疏》《陈政事疏》,20岁汉文帝博士,33卒(2)董仲舒之新儒家思想 《举贤良对策》:‚天人感应‛、‚大一统‛、‚罢黜百家,表彰六经‛ 德主刑辅:阴阳四时 阴阳比例 三纲五常 董仲舒‚天人三策‛:--天人感应,君权天授--推明孔氏,抑黜百家--春秋一统,任德任礼

第二节 行政法律制度

汉武帝时期

--削弱诸侯,加强中央集权--真正创立汉代各项制度--完善郡县制--刺史制度--监察制度 1.行推恩令,削弱诸侯势力 2.限制诸侯权力

(1)削弱诸侯王自置吏的权限(2)降低诸侯国官员的地位(3)削夺诸侯王的赋权

(4)严格限制诸侯王的行为:

阿党、附益、左官 《酎金律》:汉武帝为削弱诸侯的势力,增加酎金的数量,以《酎金律》惩罚诸侯酎金数量、成色不足的行为。

3.完善郡县制 《隋书·地理志》:汉高祖…矫秦县之失策,封建王侯,并跨州连邑,有逾古典,而郡县之制,无改于秦。(1)强化郡的权力设置(2)完善县的设置(3)高一级政区:刺史部(州)

4.刺史制度

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州为一个监察区,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所在州部的郡国。京师的州长官:司隶校尉 其他州:刺史--直隶御史大夫--不得干预地方行政 刺史六条‛

第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第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问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

第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苛暴,剥戮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

第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玩。第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

第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政令。5.监察制度

(一)中央

西汉初年 御史大夫(监督丞相)

西汉武帝 司隶校尉:监察京师及邻近各郡、抓捕人犯 西汉末年 御史台

御史中丞:监督百官、纠察不法、考课百 官、荐举人才

(二)地方

西汉初年 丞相史:由丞相派出,监察数郡

西汉武帝 刺史:狱讼、盗贼、铸伪钱、徭役、吏治

第三节 刑事法律制度

一、主要刑罚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恤刑原则)

汉初,法律规定男子23岁就要登记服徭役,景帝二年改为20岁

汉宣帝元康四年:‚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人,它皆勿坐。‛ 2.上请

贵族官僚犯罪,须上请皇帝/廷尉裁决。

凡上请,一般都会减免刑。

‚吏不满六百石,下至墨绶长、相,有罪先请。‛ 3.亲亲得相首匿

‚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4.先自告除其罪

(1)谋反罪等除外

(2)一人犯数罪,只免自告之罪

二、刑罚 1.死刑

腰斩、弃市,‚殊死‛

2.肉刑

汉初:墨、劓、剕、宫、笞、割舌(诽谤骂詈)

文景改革之后:宫、斩右趾、笞

3.劳役刑:髡钳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

罚作:处轻罪犯以一年苦役

复作:经赦免解去‚钳赭衣‛的刑徒,又犯罪不再加刑,只需再为官府服劳役,满其本罪年月。‚顾山‛,即女子犯罪,定罪后释放回家,每月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4.赎刑

5.禁锢:剥夺罪犯的为官资格

终身不得为官(家族和亲族)

汉文帝:‚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 6.耻辱刑 7.具五刑

《汉书·刑法志》:‚当夷三族者,皆先鯨,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骂詈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8.夷三族

《汉书·刑法志》:‚其后(文帝),新垣平谋为逆,复行三族之诛。‛ 夷三族:腰斩

三族:父母、妻子、同产(夫族、母族、妻族)--张晏注:‚同父则为同产,不必同母也。‛--离异可免

三、主要罪名

1.危害专制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附益‛罪:‚诸侯有罪,傅、相不举奏为阿党‛,即中央派到诸侯国的官员与诸侯结党;‚附益,言欲增益诸侯王也‛,朝中大臣与诸侯私下结交,‚阿媚王侯‛。

(2)左官罪:官吏与诸侯勾结对抗中央,‚舍天子而事诸侯为左官‛(3)事国人过律罪:诸侯王每年役使吏民超过限额

(4)非正罪:诸侯非以嫡系正宗而继承爵位(免为庶人)(5)僭越罪:诸侯、臣下‚逾制‛使用器用、服饰等(6)出界罪:诸侯擅自出越其封国国界(《出界律》)(7)漏泄省中语罪:泄露朝廷机密事宜 2.侵犯君主专制

(1)欺谩、诋欺、诬罔罪(2)非议诏书、毁先帝罪(3)怨望诽谤政治罪(4)左道罪:以左道蛊惑民众者,依律处死刑(5)废格诏书罪: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

3.侵犯皇帝尊严和安全

(1)不敬、大不敬罪:对皇帝轻蔑失礼(2)阑入宫门罪:无凭擅自进入宫门 ‚阑入殿门,弃市‛(3)失阑罪:守门官吏未及时发现或制止阑入者,‚犯者,免官‛

4.针对民众的罪名

(1)大逆无道罪(2)群饮罪(3)首匿罪: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4)通行饮食罪:为起义者通情况、当向导、提供饮食(5)见知故纵罪:见人犯法,必须举告,否则为故纵,依律与之同罪

第四节 民事经济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

1.‚官田‛ ‚私田‛ 2.拾得遗失物:‚得遗物及放失六畜,持诣乡亭、县廷。大者公之,大物没入公家也;小者私之,小物自畀也。‛

(二)契约 1.买卖契约:‚券书‛ 郑玄:‚今时市买,为券书以别之,各得其一,讼则案券以正之。‛ 2.债务契约:禁止高利贷 汉成帝:‚贷谷息过律,免。‛ 《二年律令·杂律》:‚吏六百石以上及宦皇帝,而敢字贷钱财者,免之。‛

(三)经济制度

1.均输与平准 调剂运输和平抑物价

(1)均输:在大司农下设均输令、丞,统一征收、买卖和运输货物

(2)平准:开委府于京师,以笼卖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实,商贾无所牟利。2.盐铁专营与算缗、告缗 《汉书·武帝纪》:‚(元狩四年)初算缗钱。‛ 颜师古:‚率缗钱二千而一算‛ 黄宗羲:‚汉之武帝,度支不足,至于买爵、贷假、榷酤、算缗、盐铁之事无所不举。‛ 茅盾:‚及至‘算缗钱’,一时商人破产者数十万户,蓬蓬勃勃的商业资本势力遂一蹶而不振。‛

由于大部分商人对征税并不合作,不久汉武帝又下令告缗,鼓励平民互相揭发偷税行为,以偷漏税款的一半作为赏赐。

(四)婚姻家庭制度

1.结婚的程序:遵循‚六礼‛ 2.结婚年龄:汉惠帝:‚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3.‚一妻多妾制‛实际中允许妻离婚 4.离婚‚七弃‛ ‚三不去‛ 继承制度

1.爵位继承:嫡长子继承,‚非子‛‚非正‛ 无继承权 2.财产继承:(1)诸子均分(2)遗嘱继承

3.收养制度 ‚初听中官得以养子为后,世袭封爵‛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1)皇帝

(2)廷尉:负责审理 ‚诏狱‛和地方上送的重大、疑难案件(3)‚杂治‛:重大案件由丞相、御史大夫等会同审理 2.地方

行政与司法合一

州牧:地方最高司法机关

郡守(下设决曹掾)和县令兼理司法

(二)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告劾‛

‚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同罪‛

限制:(1)严禁越级上告

(2)卑幼不得告尊长,否则为不孝罪

(3)严禁诬告:《二年律令》:‚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 2.逮捕

(1)对普通人犯罪,有人告发或官吏告劾,随时逮捕。(2)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如需逮捕,‚有罪先请‛ 3.审判

(1)‚鞫狱‛:审理案件

得到口供三日后,再次讯问,为‚传复‛

(2)‚断狱‛:判决(3)‚读鞫‛:宣读判决

(4)‚乞鞫‛:请求复审或上诉(以三月为限)

(5)执行:一般案件由郡县执行,郡有执行死刑权,‚秋冬行刑‛ 汉初‚断狱报重,常尽三冬之月。‛ 章帝元和二年(85年)定律:‚每以十一月、十二月报囚。‛ 4.录囚

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构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公正,并纠正冤假错案

审判监督制度

--皇帝录囚(东汉明帝)--刺史录囚(西汉武帝,‚行部录囚徒‛)--郡守录囚

(三)春秋决狱

1.‚春秋决狱‛是指以儒家经典‚故事‛或‚微言大义‛作为处理特定法律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原则的司法活动,也称‚经义决狱‛、‚春秋断狱‛、‚春秋折狱‛、‚春秋决事‛。

‚春秋决狱‛所处理的案件一般都是政治、司法中的疑难问题。董仲舒首倡,作《春秋决狱》232事。2.精神:‚原心定罪‛

《春秋繁露·精华》:‚《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盐铁论· 刑德》:‚《春秋》之治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故其治狱,时有出于律之外者。‛

3.春秋决狱的特点--弥补成文法的不足--注重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法律与道德结合--法律儒家化--中华法系

(四)法律的儒家化

1.立法 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

2.司法 春秋决狱、秋冬行刑 录囚、疑狱奏谳

(五)王莽改制--改货币--改官制--改军制--改地名--改度量衡 ‚制定则天下自平‛

‚犯令,法至死,制度又不定,吏缘为奸。天下嗷嗷然,陷刑者众。后三年,莽知民怨,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买卖,勿拘以法。‛

(六)东汉法制 太尉:掌兵事司徒:掌民事司空:掌水土事 三公‚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虽置三公,事归台阁‛(尚书台)

--加强刺史权力(扩大监察权,逐渐成为州长官)--罢州郡兵--豪强士族形成--霸、王之道杂用

--继承秦制,又为儒家化之改造--道德、学问与政治权力结合为一体

2.中国法制现状 篇二

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 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佛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学院长安校区返回西安, 当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西围墙外时, 撞上前方同向骑电动车的张妙, 后药家鑫下车查看, 发现张妙倒地呻吟, 因怕张妙看到其车牌号, 以后找麻烦, 便产生杀人灭口之恶念, 遂从随身背包中取出一把尖刀, 上前对倒地的被害人张妙连捅数刀, 致张妙当场死亡。透视药家鑫犯罪的动因, 除了个人的心理不健康, 学校疏于教育管理及市场经济中社会的不良风气影响外, 学校的法制教育中存在着缺陷, 也是其犯罪产生不能忽视的原因。

一、中国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1.法制教育地位认定的不合理。长期以来, 高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够重视, 法制教育一直从属于德育教育, 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 法制教育内容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 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并且缺乏内在连续性, 在实践上完全按照德育教育的模式来开展法制教育课。

2.法制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都比较单一。法制教育本身是一种理论和实践结合很强的教育, 但是目前大部分高校的法制教育形式仍是以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为主, 而且偏重于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 认为开设一门《法律基础》课程就算完成了法制教育的任务, 并没有把实践教学作为重要环节来抓。就拿我们高校来看很少给学生提供参加有关社会实践的机会, 还有的高校甚至把《法律基础》课作为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唯一形式, 大学生所接受的也仅限于一点点法律知识, 不能理论联系实际, 更别说能用所学知识解决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了。

3.高校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不尽合理。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 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 而且必须要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在非政法学校里的法律教师很多是半路出家的, 甚至是没有受过多少法律教育的政治类专业的教师。这样的教师带出来的“弟子”, 其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4.大学生接受法制教育的环境存在问题。在法律定义上, 大学生们已经是成年人了。但由于从小学到大学, 一直处于学校环境中, 缺乏社会实践, 其心理状态趋于幼稚, 做事容易冲动。大学生们平时所得到的消息都是从互联网、电视以及报刊、书籍中获得的。如若互联网或者书籍中存在色情、暴力的内容, 就很容易影响到大学生的思维和心理。

二、加强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1.高校法制教育是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大学生是一个民族素质的最高代表,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生力军, 理应成为实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方略的促进派。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高, 法律意识强, 就能够在以后实际工作中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就能够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 维护法律的尊严。

2.高校法制教育是教导青少年知法、守法, 预防学生犯罪的有效手段。相当多的犯罪行为都是由于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意识不强的原因造成的。许多大学生在犯罪之后都悔恨自己不懂法, 从这可以看出法制教育在预防大学生犯罪中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

3.高校法制教育有利于全面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是实现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 大学生违法犯罪虽有上升, 但我们应该看到,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追求真理, 积极向上, 立志成才仍是主流, 处在困惑中的他们非常需要有正确的指导和教育, 这种内在需求是高等学校加大法制教育的直接动力。因此, 高等院校要通过法制教育, 使大学生有正确的法律素养, 具有积极健康的思维方式, 在遇事、处事时能经常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问题, 逐步养成理性思维的习惯, 依照法律的要求和规范约束养成理性思维的习惯, 依照法律的要求和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 促进大学生的正义感、公正感、光荣感等观念的形成并进一步内化为一种行为习惯和自觉的道德修养。

三、高校法制教育的改革措施

(一) 确立高校法制教育的地位

国家在方针政策的制定上必须赋予法制教育明确的地位, 为高校法制教育构建一项完整的且与道德教育并存的独立课程体系。应将法制教育从目前隶属于“两课”的现状中解放出来。当然, 这并非意味着我们在今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只注重法制教育的教学工作, 而对道德教育有所忽视。突出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在整个教学体系中的同等性, 才能更好地推进高校法制教育的进程。不过, 这一目标的最终实现还需得到以法制教育为目的的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和师资力量的进一步改革与支持。

(二) 丰富法制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1. 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教师应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在教学方法上着眼于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并根据时代和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标准要求, 抓住大学生心理特征, 采取各种教学方式和渠道, 发挥各有关课程在法制方面的作用和功能, 使大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深受法制的熏陶。同时还要充分利用“两课”教育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知识的渗透, 加大普法的力度和广度, 提高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

2. 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高校应充分发挥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挖掘学生的潜力, 利用校园文化这块主阵地开展一系列文明、健康、高雅的校园文化活动。可以组织学生举行模拟法庭、参观监狱;开展社会调查、法律知识竞赛、法律征文;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开展法律知识及咨询活动、开办相关网站;与校广播站联合开办法律专题栏目、在校电视台播放大学生德育教育节目、参加校内治安联防等活动。通过一系列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活动, 逐渐丰富大学生的法律知识, 使其能深刻理解法律的本质、作用和社会价值, 牢固树立起法制观念, 自觉地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维护自己、集体和国家的合法权益, 从而增强法制教育的实效。

3. 用先进事例引导学生。

高校法制教育应坚持以正面引导为主, 反面教育为辅的原则, 以社会主义的新风尚去教育和熏陶学生、用遵纪守法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影响和感化学生, 努力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同时结合具体的管理实践活动教育学生从小事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现在做起, 发动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点滴净化灵魂, 从而使大学生明确纪律与自由、民主与法制的关系, 自觉维护法律法规的尊严, 敢于同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

4. 重视教学实践环节。

高校应积极与地方司法部门联系, 开辟并充分利用法制教育的“第二课堂”, 让大学生多参与一些生动活泼、主题鲜明、形象直观的司法实践活动, 如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大会, 亲身体验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立法工作者来高等院校开设法制讲座、剖析典型案例等, 利用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对大学生进行生动的、直观的法制教育, 使学生学以致用, 提高守法的自我修养, 积极参加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民主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的实践。

(三) 优化高校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 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 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 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 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 整合组建一支高质量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四) 营造良好的高校法制教育环境

各高校要与地方各级政府密切配合, 形成合力, 净化校内和校园周边的环境, 坚决取缔校内及校园周边那些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非法书摊、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网吧、棋牌麻将室等场所。通过切实有效的整顿活动, 增强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保证良好的校园秩序, 从而对高校法制教育起到积极的作用。在育人的目标上, 家庭和社会要同学校形成一致性, 共同创造育人的大环境。高校法制教育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当今时代, 仅仅依靠学校的力量进行法制教育已显得势单力薄, 更需要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同心协力。在三方的合力下, 构筑起一个课内、课外, 校内、校外相结合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体系。

参考文献

[1]王建宇.关于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 2003, (8) .

[2]韩世强.试析中国高校法制教育模式的重构[J].经济与社会发展, 2004, (3) .

[3]杨泽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改革与实践[J].中国高教研究, 2001, (8) .

3.农村小学教师法制意识的现状 篇三

一、 调查情况

1.对教师依法治教和依法执教的态度:赞成的有74人,无所谓的26人。

2.对于教育教学有关的法律名称全面了解掌握的有70人,了解很少的有30人。

3.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内容掌握的程度:比较全面的仅4人,了解部分的有20人,不知道、不了解的有66人。

4.当教师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所采取的态度:依法寻求帮助的有55人,找人帮忙的有35人,容忍退让的有10人。

5.对教师进行普法教育的态度:认为有必要的91人,无所谓的9人。

6.学校是否经常学习法律知识:经常学习的只有1所,时有时无的3所,还有16所学校几乎不学(上级要求学习的新《义务教育法》除外)。

7.对教师自学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态度:认为有必要的34人,认为有时间就学一点的55人,无所谓的11人。

从上述的数据来看,教师法制常识和法制观念的现状十分令人担忧。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老教师比青年教师要好些,中心小学教师的法制意识好于村小。村小情况比较严重,有些村小连一本完整的《新义务教育法》读本都找不到,其他有关的法律文件更是难觅踪影。

二、 原因探析

从与教师交谈的过程中,发现造成教师法制意识低下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当地社会环境的影响。我国农村相对于城市来说,经济、文化环境比较落后,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尤其是农村人不善于使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加之人们先天性的对打官司有一种厌恶,而由于农村小学的教师绝大部分是土生土长的农家子弟,受当地风气的影响,也对学法、用法不够关注。有位老师更是“一语道破天机”:“学法用法,打官司,家乡人会笑话你的,何必自寻烦恼呢!再说,都是乡里乡亲的,至于上法庭吗?以后又怎么见人啊?”有些青年教师在毕业前虽受过师范院校基本的法制知识的培训,但参加工作后,由于环境的影响,也随波逐流不再学法用法。而50多岁的老年教师在“五五普法”前的几轮普法教育活动中,曾经作为教师在农村进行过法制宣讲,故而对基本的法律知识有所了解。

2.教师思想认识上的误区。在绝大部分老师和学校看来,教师的主要工作就是教学,只要把课讲好,学生能考出一个好成绩,学不学法律知识无所谓,有时间还不如去学一点教学理论或休息休息。同时教师固有的清高,致使他们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总是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宁可退让或找人帮忙,也不愿运用法律来保护自我。

在座谈中,我们还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例:一位老师小家庭一直住在学校教师宿舍里,因生源减少,该校撤并到中心小学,但由于中心小学住房紧张,这位老师一直住在原地未动。但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国土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当地的村委会干部私自将这所学校卖给了私人办厂。买主要求这位老师搬出,老师不同意,买主于是将该老师告上了法庭,称这位老师强占民宅,要求被告立即搬出校园,并承担相关费用。这本是一桩村委会干部违规、卖主不懂法的荒唐买卖,状告老师也是一个典型的侵犯教师权力行为。但这位老师不是理直气壮地来积极应对这场官司,而是到处找人打招呼,在实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好走上法庭。结果是赢了官司输了钱,用他自己的话说:以后再也不打官司了。

3.普法基础差,措施不力。农村小学教师法制常识基础差是阻碍教师学法用法的重要原因。调查表明,大部分中老年教师都是以前的民办教师,他们没有受到过专门的普法训练,而且农村小学教师在校时间课业负担重,几乎没时间学习;回家后又要干农活,家务繁重,也没有时间学习,这一点在村级小学尤为突出。而青年教师在师范院校毕业前,虽说学过一些法律知识,但参加工作后,长期不用、不学,将原本就十分有限的知识又忘却了。

同时,由于学法用法与学生的升学、学校的升级达标以及教师职务的晋升晋级没有多大的关系,因此各学校并没有真正重视普法工作,只局限于一般性的号召,而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普法制度,没有必要的监督评估机制,没有将普法工作作为衡量和评价学校与教师的一项标准,这是造成农村小学教师法制观念淡薄的关键所在。

三、 几点建议

1.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各学校以及广大教师对普法教育的认识。普法工作,首先要解决的是教师思想上的问题,可以想象,一个“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法制观念低下,又怎么能使“祖国的花朵”增强法制意识呢?因而要利用各种机会,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我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使每位教师了解普法的重要性。一是教师工作的需要。有一个守法敬业的教师才能教出一批守法敬业的学生。二是社会发展的需求。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需要用法律来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三是个人的需要。只有知法懂法的人,才能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只有扎扎实实地搞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才能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

2.创造良好环境,采取多种形式,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对农村的大环境,我们无法完全改变,但可以将校园建成普法的前沿阵地。在校园内进行普法工作,具体可采用如下形式:(1)定期举行法制知识讲座,同时可以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法律知识竞赛、“学法三分钟”、创作普法小品、收集身边的法律知识故事等等。(2)组织人员调查研究普法规律,为教师们学法用法提供一些有效的方法。(3)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可以利用假期举办普法培训班,为农村中小学普法工作培训骨干,同时在教材、师资、时间、场所上提供保障,杜绝那种形式上轰轰烈烈而实际效果收效甚微的走过场式普法。(4)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制定普法工作的长远规划,分步实施,避免“一阵风”。(5)要及时表扬,推广普法工作做的好的学校和教师,树立学法用法的典型,营造良好的氛围,切实使“学法用法是教师工作的需要”成为广大教师的共识。

3.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要提高认识,建立健全教师普法工作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机制。严格考核监督,并把教师法律知识的考核成绩记入学校和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评价教师与学校的一项依据,把学校是否学法用法作为学校或教师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与评优评先、职称评聘等工作挂起钩来。

4.中国法制报道 篇四

《中国法制报道内参》是中国法制报道网的会员刊物,大16开,半月一期,这份内参的宗旨是:及时传递政法系统的重要资讯、传播法治领域的重要时事新闻、展现各个司法部门对于法律的实践与探索、凸显包涵法治精髓的另类观点,从而为各级党委政府,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法院院长、检察长、司法局长等,提供决策上的参考。

《中国法制报道内参》依托中国法制报道网在第一时间播发重要网络法治新闻,传递政法高层信息,有强大的信息收集、整理能力。它所团结的专家团队以及著名法律网对于法制新闻和事件的准确评判,又体现着法治的精神。主要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及国务院各部委,省,直辖市领导呈阅。

《中国法制报道内参》首先是一份法治新闻内参,从这里您能及时读到最近发生的重要新闻,以及编辑部对于这则新闻的精彩点评,它能提供给您一个全新的法治新闻视角;其二,作为“不公开的新闻载体”,将关注一些主流媒体无法刊登的重要法制事件,以起到您的“参谋”和“耳目”作用;其三,这份内参将品评各级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的探索,用法治的眼光予以评判,或批评,或表扬,都是为各级领导提供解决难点、热点、焦点问题的有力决策依据,以促进中国法治的进程。

《中国法制报道》杂志介绍

《中国法制报道》杂志是中国新闻出版集团主办的全国性法制期刊,依靠遍布全国的新闻分支机构和采编队伍,充分展现国内外重大法制新闻的背景详情,是观察社会,了解法制、分析安例不可缺少的重要资料。本刊大16开本。全彩印刷,月刊,发行范围及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亚太地区和世界各国。由中国新闻出版集团主管的中央级刊物,真实报道国内外重大法制事件的详情和内幕,颇具权威性,是观察中国法制的最佳窗口。杂志以全面记实为特点,内容雅俗共赏,格调清新,形式生动活泼。众多惊心动魄的警匪搏斗章节,令人深思的惩腐要案,解疑释惑的法律服务吸引您篇篇必度。必将对广大读者产生积极的奋进作用.杂志以伸张正义、驱除邪恶为己任,勇于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揭露批评。深度剖析社会热点问题,真实反映社会呼声,真心为读者排忧解难。深受社会各界层人士喜爱。

5.新农村法制建设现状与建议 篇五

谢玉龙

高志强

摘要:随着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由于农村法制发展相对滞后,导致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加强农村法制建设,为农村的进一步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将从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能够推动农村发展的法制建设建议。关键词:农村 法制建设 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相关法制建设却相对滞后,给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一、农村法制建设现状

(一)立法状况

1、农村政治管理方面,主要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这两部法主要是保障村民的政治权利,规范农村的社会管理。

2、在经济生产方面主要立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这两部法律主要保障农民基本生产的权利。

3、在生活方面的主要立法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这两部法律主要保障农民住宅的权利。

(二)村民法律意识不强、整体文化素质水平不高

1、和城市相比,农村人口的法制教育、培训相对较少,即便有“送法下乡”等活动,但受到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水平不高的影响,效果也很难保障。

2、村干部整体文化素质不高,目前,村干部主要从村民中产生。受城市化的影响,大量的优秀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愿意留在农村发展,特别是接受高等教育后愿意留在农村发展的人很少,导致农村人才匮乏。

二、农村法制建设滞后对农村发展的影响

(一)对农村组织管理方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根据法律规定,农村主要干部都是由农民选举产生,但农民整体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选举产生管理者的方式虽然保证了农民的民主,但很难保证村官的素质。为解决村官素质问题,很多地方政府推出了“大学生村官”制度,向农村引进大学生来推动农村的发展。比如江苏省向苏北农村引进大学生帮助农村发展,但这个制度目前也带来了问题。一是大学生“村官”未来发展的问题,因为“村官”不是公务员。二是部分学生选择去农村做“村官”,不是为了扎根基层,而是看重国家对大学生村官的政策优惠或是找工作难的权宜之计。

(二)对经济方面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第十八条规定,“土地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这两条规定充分保障了农民对土地的权利,但也将农村的土地经营分割为以家庭为单位的很多小块,一个家庭只有十几亩甚至几亩地可以耕种,由于土地太少,限制了农民机械化生产的进一步发展。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很多农民进城务工或在地方企业工作,农民家庭的主要收入已经不再依靠农业,导致农民没有意愿在农业上有更多的投资,限制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六 1 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上述规定保障了农民利用宅基地自建房的权利,但宅基地的使用权却不能在市场自由转让,那么农民在宅基地上所建设的房产怎么处理?

三、农村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在保障农民民主权利的同时,在制度上进行修改、经济上给予倾斜,为农村引进人才、留住人才,促进农村的发展。现在的农村既没有好的经济基础,也缺乏足够的科技人才,在农业科技、教育、医疗、农村管理等领域都相对落后,需要引进大量的人才来弥补农村发展的不足,但人力资源的另一面却是城市大学生就业难。在现行的市场经济人力资源分配模式下,由于城市在工资待遇、生活配套设施等方面明显优于农村,完全靠市场根本解决不了农村人才问题,所以必须依靠政府干预,在立法、政策、经济等方面给予去农村人才的优待。在大学生村官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官是村民选的,而且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村官不是公务员。那么大学生村官不是公务员,和公务员相比,现行我国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是没有任期限制的,那么怎样保障大学生村官的未来发展?必须在法律制度方面进行修改。比如是否可以给予大学生村官职务人身权的保障,让他们以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支持农村发展。在农业科技、教育、医疗等领域,对去农村就业的大学生能否给予工资收入的最低保障。

(二)改变传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方式,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整合,向高效农业转变。现行《土地承包法》在其立法时主要是考虑保障每一位农民有地种,有饭吃。但现在很多农民不再依靠土地吃饭了,我们可以鼓励让农民每人分得的几亩地交给专业农民或农业企业来耕种,实现农业生产科技化、规模化。国家在政策上经济上保障转让承包土地农民的权利,比如是否可以参考城市的低保制度,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给予每月经济补贴。

(三)对闲置的宅基地,放宽流通的市场范围或由政府利用市场方式收回,减少闲置宅基地。由于城市化的发展,现在部分农村家庭已经迁入城市居住,在农村的宅基地怎么处理?按照现在的法律法规,宅基地只能在村集体范围内流转,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导致的结果只有大量的闲置。这种闲置,对农民本身是一种财产损失,对国家和社会而言,造成了大量土地不能利用。对闲置的宅基地,首先是否可以允许在城市没有住房的人,允许他们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以实现宅基地再利用;其次是否可以允许政府或村委会出资买下闲置宅基地,把其改造成农业用地出租给专业的农业企业,这样既可以实现闲置土地的利用,也可以解决资金问题。

参考文献:

[1] 贺雪峰.村治的逻辑—农民行动单位的视角〔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77.[2]叶世清.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研究[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1.

6.中国法制史教学 篇六

该课程的特殊性使之陷入其他法学课程难以遇到的困境。

在当前法学教育环境下,中国法制史学科逐渐沦为弱势学科,该课程的教学应当适时作出调整。

这包括教学内容的重整和教学方法的改革。

关键词 中国法制史 司法考试 基础法学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十四门主干课程之一,属于法学本科生必修课。

在当前法学教学实践中,中国法制史教学逐渐被边缘化,沦为弱势学科。

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略陈浅见,以期丰富对中国法制史教学的认识。

一、中国法制史教学现状反省

(一)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地位

中国法制史属于法律史学的一个分支,该课程属于基础法学,是一门练法学内功的学科。

自清末以来,该课程就已经在中国的法学课程体系中存在。

该课程承载的任务包含如下方面:(1)了解中国法律发生与发展过程,探寻中国法制演变规律,这也是该课程的首要功能和基本任务。

通过学习,了解基本法律制度,把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特征。

(2)使学生通过法律了解中国古代社会的特征,理解古代社会经济、政治、思想、文化制度,拓展视域,增强人文底蕴。

(3)促进部门法学学习、夯实法学理论功底。

中国法制史以理论法学、部门法学为基础,同时,为理论法学、部门法学提供实证材料,促进学生对法理学、部门法学的理解。

(4)锻炼法律思维,提高法学方法运用能力。

学习中国法制史能够训练学生的经验思维,提高归纳能力,锻炼对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法学方法的运用,加强对法律语言的驾驭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5)帮助学生理解当代法律问题。

中国法制史本身具有解释的功能,通过学习,学生可以从传统法律文化的角度深度解析当前某些法律问题产生的文化原因,并立足本土资源探寻问题解决之道。

上述功能决定了该课程有其自身的特点:(1)教学内容围绕中国古代法律,需要文献典籍的佐证,要接触大量古文,因此具有字难辨、句难解的特点;(2)由于法律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制度联系紧密,因此该课程视域广阔,背景知识覆盖面广;(3)由于该课程与理论法学、部门法学联系紧密,要求学生有一定的理论法学、部门法学知识基础,更对教师知识的全面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4)传统法律与当前法制实践的联系具有隐秘性,需要从法律文化理论层面进行深刻剖析,加深了课程的深度和难度。

由于该课程本身的复杂性,其授课难度也远远高于其它法学专业课,也更容易陷入一些其它学科难以遇到的困境。

(二)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困境

1.学科地位被轻视

当前社会整体比较浮躁,高校也不能避免。

由于学生就业与政策导向、生源分配、办学经费、社会稳定等诸多问题联系在一起,许多高校将就业作为首要目标,大学本科教育日益沦为“就业教育”,在就业压力的驱动下,师生更加功利化。

部分教师片面地认为将部门法学好就代表着知识和能力,多学部门法就容易就业,在教学过程中重应用轻基础理论。

目前,法学本科办学处于大而全小而全的局面,有些高校为了突出办学特色,强化应用型人才培养方向,这本身无可非议,但部分教师片面理解应用型人才培养,对中国法制史等理论性较强的基础课程不重视,误以为只要开设诸如谈判技巧训练、企业法律实务、速录技巧等一些技能型的课程就能突出办学特色,就能增强学生的应用能力,盲目的增加所谓的就业指向型课程,本科教育走向专科化、庸俗化。

一方面实践教学资源匮乏,应用型师资力量跟不上,实践教学走过场,即使是课时较多的毕业实习也早已形同虚设。

另一方面,在就业指挥棒之下,学生在大三大四阶段已经逐渐将精力集中在司法考试、考研上、考公务员上,对课堂学习日益轻视。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理论性课程被忽视了,应用型课程开设也没有达到目的。

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中国法制史实在不应该被轻视。

2.课程设置边缘化

7.法制节目的现状及发展策略 篇七

关键词:法制节目,现状,发展策略

自依法治国方略推行以来,我国的立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公众的法治意识较之以往也有了极大提升,期冀通过坚实的法律后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此环境下,电视法制节目凭借声画并茂、通俗易通的特征受到了公众的广泛欢迎,为传播和扩散法律知识,促进法治建设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1 法制节目存在的问题

从云云总总的法制节目来看,其进步意义毋庸置疑,但报道过于细化,内容趋于娱乐化,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矛盾突出等问题的存在不容忽视。

1.1 报道过于细化,内容趋于娱乐化

法制节目以案件为核心,围绕案件报道展开铺陈,对于一档好的法制节目而言,案件的选取和报道方式极为讲究。但近年来,随着竞争的不断激烈,电视法制节目为获取过高的收视率而不断寻求迎合观众猎奇心理的途径,在进行案件报道时刻意选取暴力、血腥或是违反常理的刑事案件进行拍摄。与此同时,为了追求节目效果,对于正常情况无法拍摄的画面,一些法制节目不惜使用偷拍、情景再现等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观众的窥探欲望,却脱离了法制节目的实质,造成了节目的故事化、娱乐化趋向明显,严肃的法制节目沦为了电视剧。

1.2 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形成突出矛盾

电视法制节目的蓬勃发展满足了公民的知情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和保证了司法公正。但根据《宪法》规定,司法权依法独立行使而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法制节目固然能够延伸和触及到公众无法涉猎的案件,帮助伸张正义,但这也造成了观众对法制节目的依赖和错觉,认为只要经过媒体报道,事件就能够解决。实践中,一些媒体不按规定对案件的参与报道,不仅使观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也会妨碍庭审的严肃与庄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1.3 题材单一,节目同质化现象严重

在法制节目领域,跟风现象十分严重,一档法制节目的风靡往往会掀起巨大的“法制”风,同类节目更迭播出。一些法制节目对优秀的品牌栏目进行吸收和采纳,却忽略了与自身节目的融合,从而导致节目的模仿痕迹严重。更有甚至完全是对其他节目的复制与克隆,无论从创作手法、叙事方式、主持人风格还是音乐选择,无一例外地照搬照用,同质化现象极为严重。这不仅影响了节目的质量、水平,还妨碍了法制节目整体的发展壮大。

2 法制节目的发展对策

法制节目所具有的法律传播性、道德说教性是其他电视节目不能比拟的,而当前,法制节目的娱乐化、同质化等问题却阻碍了其作用的发挥。为此,法制节目必须改进创作理念,优化节目方式,多维度、多视角地挖掘题材,以新颖的形式,切实的内容赢得观众,发挥其正能量。

2.1 科学选材,全面策划

法制节目直接为广大观众服务,因而在题材的选取上也应从观众角度出发,满足观众的收视欲望。法制节目自身要高度关注各类法律法规,及时向观众传递最新的法律讯息,推出实效性强的法律时事,增强案件报道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以多样化的表现方式吸引观众,启迪观众。与此同时,法制节目要摒除“娱乐化”的理念,坚持用事实说话。对于无法拍摄的画面,要注重从传播效果的角度还原真相,展现原生态的事件和原汁原味的生活,切实增强节目的感染力。

2.2 平衡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

尽管新闻媒体与司法机关的社会地位和分工不同,但二者却有着共同的目标,即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法制节目而言,其介入案件的时机要适当,把握好度,在反映法制事件、法律活动时以法律规范约束自我,严格避免干预司法机关的行为,在报道时避免出现妨碍司法程序、侵犯当事人权益等行为的发生,要以客观的判断、公正的语言、如实的报道贯穿节目始终。减少和避免报道中的法律盲点,提高节目的质量。

2.3 拓宽题材,形成特色

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法制节目的取材角度也应适时拓宽,关注典型的已发生或正发生的案件,从传统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选题范围延伸到人大、政府等。法制节目要坚决走出同质化的桎梏,关注公众身边的事情,以独辟蹊径的关注视角和深入细致的剖析方法全方位追踪、解读案件,全面洞察法律社会中普通人的生存状态,从而使观众在节目中获得感悟,体会到法律的无处不在。

3 结语

法制节目的发展壮大对于提升全民法律意识,推进法治社会进程有着重要意义。为此,法制节目要深入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走出同质化的怪圈,使得观众真正认可法制节目,以促进法制节目的健康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8.中学法制教育的现状与对策分析 篇八

一、中学法制教育的问题分析

(一)被淡化的教育领域:重德育,轻法制教育

中学法制教育从开展活动的性质上往往归属于德育范畴。中学法制教育课基本上是用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的内容十分有限,而思想品德教育占据了绝大部分。笔者认为德育与法制教育虽然有众多必然联系,但将法制教育归属德育范畴是不尽合理的。如果把法制教育划入德育范畴,就会片面夸大道德教育的作用,从而弱化了法制教育的实际价值。甚至一些中学几乎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忽视或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这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极其不适应的。

(二)被弱化的教育误区:重知识,轻理念教育

当前的中学法制教育重视知识性教育,教材局限于法律条文知识,对一个法理的形成、修正、完善的演绎过程介绍较少。这种教育活动,制度内容的讲解要大于制度价值的分析,法律技能的培养要多于法律理念的熏陶,教育的重点不是制度背后的价值与精神,而是制度本身。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本是一个充满法哲理的概念,但到了法制教材和讲课内容时,仅成为一个死记硬背的“原则”。这种教育模式,就算学生记住了这个“基本原则”,但他们仍无法明白那些利用法律漏洞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为什么不能追究其刑法责任?从而容易在思想上产生法律“无能”的感叹,这样会导致青少年极易以“复仇”的心态处理一些社会矛盾,从而有了“江湖侠义”共同犯罪、有了“大义灭亲”的杀父弑母行为等问题。

(三)被虚化的教育模式:重形式主义,轻实践意义

中国现行法律近三百部,如果组织学生学习这些条文,从宪法到刑法、治安管理法,再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等,就是一个法学本科生也不可能熟练掌握。可见,中学法制教育最终只能流于形式:上了课、考了试、面上是应付过去了,但不该忘的还是忘了、不该做的还是做。这种离开了主体对法的直接心理体验和理性加工,仅通过课堂记忆所形成的法律知识只能是简单存储于学生的法律知识之中,很难形成法律情感、法律意志和法律理想,更难树立起法律的信仰。

(四)被边缘化的教育群体:重“主科”师资建设,轻法制师资培育

加强“青少年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口号喊了多少年了,但事实上,中学法制教育地位十分尴尬:首先,负责法制教育的课任老师多为政治教师。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与法律专业相差甚远。这就导致他们多数照本宣科,缺乏案例教学和课堂的灵活性,使法律课成了纯粹的知识讲授课,学生没有任何积极性可言。其次,社会、家长对学校的评价大多以升学率为指标,许多学校为了提高升学率,一路为考试科目开“绿灯”,尽可能地挤压非考试科目的授课时间,同时在培训经费上也很难倾斜到法制教育。

二、中学法制教育的对策探索

我们在感受“五五”普法带来喜人成果的同时,反思中學法制教育存在的一些缺憾后,更期待“六五”普法教育能从以下方面落实,为构建法治校园、和谐校园保驾护航。

(一)重塑法制教育地位,构建新型教育体系

以其说法制教育从性质上从属于德育教育,不如说校园法制教育更是素质教育。可见,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同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的相同点是两者目标的同一性——培养适合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不同点是道德教育以净化人的内心世界为主,法制教育以规范人的外在行为为主。要想提升人的品格,就必须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同时来进行塑造,即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相结合的方式,而不存在二者之间具有从属性的问题。所以,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都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本身的完整并且地位独立的体系。

(二)改革法制教育方式,创建立体教育模式

首先,在理论教学方面,运用案例教学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利用典型案例进行教学是提高法制教育教学实效性的必要保证。其次,在实践教育方面,通过第二课堂使学生在身临其境中得到教育和启迪。例如组织模拟法庭,旁听法庭审判,参观监狱,观看法制宣传教育影片,举办和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案例的辩论活动等等。这样,在教育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便能够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学生自主体验中自我教育、自我学习,形成了立体的教育模式,切实增强了法制教育的实效。

(三)明确法制教育目标,培育民主法治意识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引发了民主、人权、法治等理性精神的张扬,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对人的关怀、尊重以及人的全面发展的权利和自由是法治理念的精神底蕴,人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法治理念的价值取向。法治理念最重要的一点在于为人们的行动注入规则意识,当人们在做一件事情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是否合乎社会公认的规则作为一条准则来衡量,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很重要的一点在于帮助他们养成一种自发的意识,事事都要在头脑中问问自己,这样做是否合乎规则?如果不合规则去做某件事情是一种很羞耻的行为,要受到良心的强烈谴责。

(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创新教育双重维度

学生法治信仰的塑造是一个系统的社会教育,社会力量不可忽视。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与学校环境的简单化的矛盾,使学生在进入社会后对其在学校教育中所接受的东西产生质疑。于是,学校全力以赴和煞费苦心的法制教育又被打了折扣。这就要求在重视学校法制教育的同时,借助社会文化力量和公共环境资源营造全社会的法制教育环境。特别是在现代的网络时代,学生是网络社会的主要群体,加强网络立法,使网络行为有法可依。重视对学校网络的监管,建设“绿色网室”,让学生在利用网络的同时树立起法律意识和伦理道德意识。

可见,中学法制教育仍然任重而道远。中学法制教育不仅要讲授法本身,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同时又要从法律的框架中走出来,充分发挥法制教育的素质教育功能。因此,全社会都应当关心学生的成长,将中学法制教育提升到一个战略高度,为构建法治社会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9.中国法制史学习心得. 篇九

通过本人认真地学习中国法制史的全部课程,让我懂得中国法制史课程主要讲述的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也就是说,中国法制史课程讲述的是我国有史以来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以及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同时,更让我认识到学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学好其他部门法打下坚实的历史知识基础。每一个部门法学都有各自的历史源流,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如果只了解现行的各部门法学,而不知其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应该说这是一个极大的缺憾。学习中国法制史,就是要为学好其他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了解中国历史上具体的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从而有利于加深对一些抽象法学命题的理解。同时,对我们研究现行法中的一些问题,能够进一步开阔思路,得到启迪。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了解中国的法律文化。通过中国法制史学习,使我们可以看到在不同的社会形态,法律对人民所规定的权利是不同。如不管是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还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人民都不能当家作主,在法律面前也不能人人平等的,有些人还享有特权,比如,在奴隶社会奴隶不是权利主体,而是奴隶主的私有财产,是会说话的工具,法律允许奴隶主可以将他们随意买卖、赠予。而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强调人人平等,不能搞特权主义,人民是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法制是以工人阶级为代表的人民大众意志的体

现,它代表着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所有这些,都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优越性。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可以从中受到教育,了解爱国与守法是统一的,从而增强自觉遵守法律的观念。

(二)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利于为我们提供以资借鉴的法制历史资源。我国是一个文化历史悠久的国家,又是一个法律文化没有中断的国家,法学遗产非常丰富。这些遗产有许多对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完善现行法制可资借鉴的内容,我们可以从中受到启迪。同时,通过中国法制史的学习,也可以让我们除去一些糟粕,避免今后在工作中犯同样的错误。

10.中国法制史复习总结 篇十

一、名词解释:

1、“六礼”[P29] “六礼”是西周婚姻成立的条件,依次包括纳采(男方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求婚)、问名(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卜得吉兆后即定婚期)、纳征(又称纳币,男方使人送聘礼到女方)、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亲迎(男子奉父命亲去女家迎接,男先归,候于门外)。

2、“七出”[P29] 在西周时期,婚姻解除的过程中,公婆和丈夫有种种理由迫使妇女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是为“七出”,所谓“七出者:无子,一也;淫佚,二也;不事舅姑,三也;口舌,四也;盗窃,五也;妒忌,六也;恶疾,七也。”

3、“五听”[P30] 西周时期法官审讯的一种方法,通过察言观色,以注意当事人表情,分为“辞听”(理屈则言语错乱)、“色听”(理屈则面红)、“气听”(无理则喘息)、“耳听”(理亏则法官话听不清)、“目听”(无理则双目失神)五种,故称之为“五听”。

4、《法经》[P51]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是当时最完备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汉律的蓝本。

5、“廷行事”[P71] “廷行事”即法庭成例,实际上为判例法,既可补法律文件之不足,又可修改法律规定,是秦朝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形式。

6、乞鞫[P88] 乞鞫即要求重新审判,当事人不服判决的,可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起源于秦,继承与汉的案件复审制度,汉代以三月为限。

7、“亲亲得相首匿”[P116] “亲亲的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

8、《张杜律》[P124]《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之为《张杜律》。

9、“准五服以制罪”[P128]即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

10、“翻异别勘”[P194]是指罪犯翻供时,该案即不得再由原审法官审理,而必须更换法官。不仅如此,回避的范围不仅限于法官,原审官署亦必须回避,甚至原羁押场所也要回避。

11、《大诰》[P220] 《大诰》是一部以惩治官吏犯罪和豪强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刑事特别法,是朱元璋“重典治世”的产物。朱元璋在位期间,坚持律、诰并行的方针,后又将《大诰》重要条目载入律中,使《大明律》的处刑明显加重。直到明中叶,才将律后附诰废而不用。

12、“秋审制度”[P251] 秋审是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种会审制度,因在每年的秋季举行而得名。有《秋审条例》

为规范,是一种体现统治阶级重视人命,恤刑执法的审判制度,是封建统治经验成熟的一种

体现。

13、“朝审制度”[P251]

除秋审外,对刑部判决的案件或京城附近的斩监候或绞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叫朝审。朝

审由中央各部院长官负责进行,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后十日进行,冬至前复审完毕。

14、“贿选宪法”[P312]“猪仔国会”为掩盖接受贿赂的劣迹,炮制出了《中华民国宪法》于1923年10月10

日公布,共13章141条,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宪法”,被讥为“贿选宪法”。是以民主的词

藻掩盖军阀专政的实质,并以中央与地方分权为借口,平衡军阀之间的关系。

15、平政院[P314]

大总统之下设平政院,为北洋政府设置的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官吏之违法或不正当行为,就行政诉讼法及纠弹事件行使审判权,设院长1人,评事15人,不设地方相应机构。

16、六法体系[P321]

六法体系是国民党政府的法律体系,由它在各个时期颁布的各种基本法律、单行法和判

例、解释例构成,“六法”包括宪法、民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及

相关判例、解释例等。

17、“马锡五审判方式”[P370]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一种革命根据地的诉讼方式,体现了实事求是、严格依法办案的精神,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依靠群众办案的精神,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二、简答:

1、西周的婚姻家庭制度:[P27]

(1)设立婚姻管理机关

(2)限定最迟结婚年龄

(3)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

(4)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5)经过“六礼”

(6)贯彻“同姓不婚”原则

(7)规定休妻和限制休妻的条件

2、《法经》的主要内容及特点:[P51-54] 内容:

共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是当时最完备的封建成文法典,也是秦、汉律的蓝本。其规定了侵犯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各种主要罪名及

其刑罚,内容涉及杀人、赌博、越制等广泛的领域,刑罚多种多样,并且有了使用刑罚的一

些原则。

特点:

一、《法经》以保护封建私有财产为首要任务。

二、《法经》是维护和巩固封建政权的工具。

三、《法经》体现了重刑主义的精神。

四、《法经》维护了新的封建等级。

五、《法经》在编纂体系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

总而言之,《法经》具有实行重刑、维护封建等级,以维护封建政权和保护私有财产为

基本任务等特点。

3、文景刑罚改革的意义[P104]

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封建法律制度发展进步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首先,正式废除了肉刑。肉刑作为奴隶制时期主要刑罚制度,是一种极其野蛮的酷刑,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不仅使刑罚制度由极端野蛮向相对人道转变,消除了奴隶制法律制度的残余影响,推动了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而且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与经济的恢复。

其次,明确规定了劳役期刑与笞刑刑制。汉朝的法定刑罚主要为财产刑、劳役刑、笞刑及死刑,缩短了劳役期刑,减轻了笞刑强度。这不仅使刑罚制度进一步向宽缓方向发展,也为后世封建五刑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总之,西汉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我国社会从奴隶制过渡到封建制之后在法律制度上的一次重要改革,也是封建刑罚由残酷向文明转化的重要标志,是刑罚制度发展史上的巨大进步。尽管改革有争议和反复,但改革逐步实现了其目标,总的趋势还是前进了一大步。

4、“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内容及特点:[P116]“亲亲得相首匿”,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可以减免刑罚。

“亲亲得相首匿”是贯彻儒家法律思想的直接结果,对其后的封建刑事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为此后历代封建法典所继承。

5、“准五服以制罪”的含义及原则[P128]“准五服以治罪”即对于亲属之间的相互犯罪,根据五种丧服所表示的远近亲疏关系来量刑定罪。即服制愈近,对以尊犯卑者处罚愈轻,对以卑犯尊者处罚愈重;服制愈远,则与此相反。在这里,实际体现了儒家所提倡的三纲五常的道德观念,反映了“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父权、夫权思想,强调了上下尊卑、贵贱、亲疏的封建等级秩序。因此,它是刑罚确立的标准。以及整个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并对后世隋、唐、宋、元、明、清各代的封建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

6、唐律中“类推”与明朝相比有何异同[P155]唐律中“类推”,就是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可以按照最类似条款比照定罪的规定。《名例律》云“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意思为在免除刑事责任时,可以举重罪以比照轻罚,对轻罪之处理办法自然明确;在决定应负刑事责任时,可以举出轻罪已比较重罪,对重罪之处自然明确。

而明律中《大明律》规定:“若断罪无正文,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明确确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这是对唐律的一个发展。

7、“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内容及意义[P156]

唐《名例律》规定:“诸同居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泄露其事及语消息,亦不坐。”即相互之间可以隐瞒其罪行而不予追究,就是为罪犯通风报信,令其隐蔽逃亡时,亦不负刑事责任。

同居相为隐的目的在于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和伦理道德,并进而巩固以专制家长为首的封建家庭。

8、唐涉外案件的处理与明有何异同[P156]唐《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依法律论。”《疏议》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体现了唐朝在处理涉外案件时使用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而明朝《大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体现了明朝在处理涉外案件时采取的仅是属地主义原则。

9、《钦定宪法大纲》内容及评价:[P262] 内容:

《钦定宪法大纲》包括两部分内容,分别为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

“君上大权”主要包括:

一、皇帝行使对帝国的最高统治权;皇帝的神圣尊严不可侵犯。

二、皇帝作为行政、立法、司法的各项权利之上的权利,分别行使最高行政权、召集和解散

议会之权,总揽司法权等。

三、皇帝拥有统帅海陆军的权利和外交权等

“臣民权利义务”概括性的规定了民众享有的权利以及应承担的义务。其权利包括:任命文武官吏和议会议员的权利;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权;诉讼权;财产不受无故侵犯权;非按照法律规定不受逮捕、监禁及处罚。其义务包括依法纳税、服兵役、遵守国家法律等。

评价:

《钦定宪法党纲》所确立的君主立宪政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不失民主政治的成分,对当时人们思想起了不小的冲击。但其未给人民带来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因而激起朝野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它虽带有浓厚的封建性,与旧有的传统法典不同,打破了中华法系的传统结构,使宪法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

10、《中华民国民法》的特点:[P328]

《中华民国民法》为实体法,采用大陆法系的立法方式,共分为总则编、债编、物权编、亲属编及继承编五编,直接规范人民私权利之各种法律要件及法律效果,而非程序性的法律,采用“民商合一”编订体系,在提倡“国家本位”维护私有财产的同时,又竭力维护礼教纲常。

三、论述:

1、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主要特点:

(一)“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

所谓“一准乎礼”,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唐律实现了“礼”与“法”的合流,为封建纲常法典化的典型代表。其具体表现有三,其一,以礼为立法依据;其二,以礼为量刑标准;其三,以礼注释经典。由于唐律使礼与律密切结合在一起,所以使西汉以来经久不衰的引经决狱之风因失去存在的必要而基本终结。

(二)以形为主,诸法合体。

中国法典自《法经》始,经秦汉发展一直到隋唐一直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同时包括民事、婚姻、继承以及行政诉讼等方面法律法规。《唐六典》制定后,虽然将行政法规作为独立法典,但由于刑法典和行政法典相互重复和渗透,再加上民事、婚姻、诉讼仍作为刑法典的部分内容,所以唐律仍然是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特点。

(三)科条简要,繁简适中,立法技术完善。

唐律充分吸取前代王朝的立法经验和法学研究的成果,以《名例》篇为纲,《卫禁》、《职制》等十一篇为目,体系合理,结构有序,条条相扣,彼此关照,虽仅五百零二条,但已将各种不利于封建统治的行为基本纳入。鉴于罪行无边而律条有限,其《杂律》篇又特作出“不应得为”等规定,以便司法官在法无明文的情况下,引此为据。总之,唐律文字简要,概念

规范,逻辑严谨,疏议明确,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地位:

唐律不仅是唐朝实行统治的重要工具,而且对以后各封建王朝的立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五代沿用唐律,宋朝的《宋刑统》是唐律的翻版,明朝的《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清朝的《大清律》基本上也与唐律相同。

唐律的影响不仅限于中国国内,而且还扩大到亚洲的许多国家。朝鲜《高丽律》的篇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在公元761年编纂的《大宝律令》以唐律为蓝本。越南在公元1024年颁布的《刑书》和公元1401年制定的法典,也都大量吸收唐律的内容。此外,硫球和西域的古代立法也都受到唐律的影响。

由于唐律的内容科学、完善及其在中外法制史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唐律是中国封建法典的楷模。

2、《临时约法》主要内容、特点及意义

主要内容:

1)关于国体的规定。《临时约法》确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这两条规定确定了人民在国家中的主权地位,否定了几千年一贯的封建专制制度。约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明确了中华民国的主权范围,这条规定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国内反动势力的分裂活动,维护中国的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

2)关于政体的规定。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机构,《临时约法》根据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参议院由各地方所选派之参议员组成,行使决议全国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公债等立法权并有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之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行使总揽全国政务、公布法律、发布命令、统帅军队等行政权;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分别任命的法官组成,行使审理民、刑诉讼等司法权。

3)关于人民民主自由的规定。规定人民民主自由权利,《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家宅、财产、营业、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通讯、居住、迁徙、新教等自由;人民享有请愿、陈诉、诉讼、考试、选举、被选举等权利;人民有依法纳税和服兵役之义务。

4)关于保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规定。确认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方针,《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从而宣告了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和人民经营资本主义商业的自由。

主要特点:

1)实行责任内阁制。《临时约法》规定:总统任命国务员须得参议院之同意,“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以便用内阁牵制袁世凯对临时大总统权利的行使。

2)扩大参议院权利,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利。《临时约法》规定:大总统在行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任命国务员等重大权利时,必须得到参议院的同意,参议院有弹劾临时大总统,以便用参议院限制袁世凯对临时大总统权利的行使。

3)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规定:“本约法由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这种严格的修改程序是为了防止袁世凯擅自更动和破坏《临时约法》。

重要意义:

《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仅有的一部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他肯定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判了中国几千年来封建帝制的死刑,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愿望和利益,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代表了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民主主义要求,所以是一部民主的进步的革命的法律。

四、案例分析

分析“春秋决狱”判决案件

附:春秋决狱佚文评析

附:《论文景帝刑制改革的思想渊源与历史价值》

《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及其在吏治方面的实践》

《试评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及其影响》

11.中国法制近代化利弊得失思考 篇十一

一、法制近代化的内涵

法制近代化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每个人都对此有不同的看法,它主要包括了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和法律意识的近代化两大部分。法律制度的近代化包括了先进法律体系的建立,法律部门结构性的完善和法律的修改、编纂。法律意识的近代化主要包括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和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

从历史角度看,法制近代化是人类法律文明的成长与跃进过程,法律决不是凝固不变的,而是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发展变化而不断运动的社会现象。从基本性质来看,法制近代化是一个从人治社会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型过程。法制近代化与法治是内在的结合在一起的。从内涵特征来看,法制近代化是一个包含了人类法律思想、行为及其实践各个领域的多方面进程,它是人们的法律观念和行为方式由传统向近代的转变。

现在我们必须回头看看我们法制近代化过程中的利弊得失,为我们后面将继续进行的法制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经验。

二、中国法制近代化所取得的成就

中国的传统法制,从形式上看,它表现为诸法合体的法律分化成程度较低的法律结构体系;从实体价值上看,它则表现为以宗法为本位的熔法律于道德与一炉的伦理法律价值体系。“中国思想家们那里,法律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和价值,只有作为道德教化的辅助手段时才有必要。”进入近代以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遭遇到空前的挑战,而这一挑战在西方文明的压力下变得更加尖锐,逐渐走上艰难的转型和更新之路。它发端于清末新政及其法制改革运动。从1900年起,在沈家本的主持下,大清便展开了一场兼采西法为特征的修律运动。在新中国成立后,我们更是取得了一些辉煌的成就,逐渐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建立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百姓对中国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有更加切身的体会。我国宪法经过几次修改后增加了一些内容,比如:“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内容。在1997年,我国重新制定了新的刑法典,其中将过去的“类推适用”原则修改为“无罪推定”。现在,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已经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

1990年开始实施《行政诉讼法》、1995年开始实施《国家赔偿法》、1996年开始实施《行政处罚法》、1996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开始实施《行政许可法》等一系列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这表明了中国正在努力建设一个法治政府。中国建立健全了以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为核心的三大诉讼法律体系,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1994年,中国正式确立了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专职人员为困难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

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在2010年就可以逐步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随着民法典和商法典的编纂提上意识日程,我国的法律体系完善指日可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征包括:权利本位,新中国成立后坚持人民主权,强调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强调义务多于权利,结果是权利被忽视。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民主法治建设不断推进,深化了我们对权利的认识,逐渐从权利义务并重转向了以权利为本位。法律整体性和建构性,这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按照整体框架有规划有计划地以成文法的形式从无到有构建起来的,是一种主观能动的整体构架,不是自然而然地逐步演进和发展形成的。

(二)公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提高

随着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中国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明显增强,依法维护自身权利成为人们的普遍观念。人们不仅通过立法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表达自己意愿,更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审判中充分表达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并对审判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人们开始了解公平、正义、效率等法律价值观念,人们普遍的法律权利观念上升,信仰法律。这正如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所说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和“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法律意识首先是一种法治意识。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公民开始逐渐关心国家大事,他们参政议政的要求也比较强烈。以解放思想为先导,现代社会的民主政治等观念得以在中国广泛传播,受其影响,人们的权利意识逐渐增强。正如耶林在《为权利斗争》一书中所说:“为权利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如今,人们在权利问题上表现了前所未有的热情。他们通过各种渠道了解自己应享有的各种权利,对权利的主张要求日益强烈,主张的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今天“民告官”早已不鲜见,而调查显示,当公民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或者发生了纠纷时,他们往往会选择去打官司,这正是公民权利意识和权利观念提高的表现。

以前,人们喜欢用一些古代的办法来解决纠纷,比如:民间复仇、决斗等形式。但是现在人们开始抛弃这些“土办法”和“江湖规矩”,放弃自力救济,而更多的人却是拿起法律武器,用合法、理性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这样的事情在我们现代的生活中已经很普遍,国家把每年12月4日规定为法制宣传日,随着普法教育的宣传、贯彻、落实,法治理念已在人们的思想中逐渐形成并成熟。

三、法制近代化的弊端和完善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不完全是由社会内部自发生成,而是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入侵、外来法律文化的冲击、以及社会内部法律改革条件下产生的,这就决定了中国法律近代化进程的艰难性与曲折性。

(一)忽视本土法律资源

自十九世纪中叶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急忙的变化,中国社会开始了从传统向现代变迁与转型的变革过程。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受到了强有力的冲击,西方的人权观念逐渐渗入到中国法律的变革中去。天赋人权成为先进知识分子批判封建专制制度的思想武器,他们主张以西方自由、平等、人权与民主等法律观改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然而以一个完全异质的法律文化去改造一个有着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与体系,绝非易事。古老的传统法律的影响是顽强坚韧的,建构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基础之上的西方法律,很难在一个自然经济或自然经济根深蒂固的国家里茁壮成长,这就注定了我国法律近代化的路程是十分艰难的。

我国法律的本土资源其实是相当丰富的,我们的《唐律》曾经是各国制定法律的模板,也是各国学习的榜样。我国古代创造了很多法律制度,它是植根于我们文化内涵里面的东西,我们现在却在不断地抛弃,总觉的国外的法律先进,比如:我们汉朝的亲亲相隐的制度,现在西方法律几乎都规定了尊亲属可以免除刑事作证的义务,但是,我国却规定了包庇、窝藏罪,这使得尊亲属也可以入罪,这样和世界主流的趋势背道而驰。良法之治、宪法至上、法律平等、人权保障等重要原则,这些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中国法治化道路的现实追求在于:如何通过借鉴进而整合外域法治资源,如何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创新模式。在保持中国主体性的同时,以开阔的胸襟吸取外国经验,借鉴移植、吐故纳新,才能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创造出更加优秀的成果。苏力说:“法治建设借助本土资源的重要性还在于,这是法律制度在变迁的同时获得人们接受和认可、进而能有效运作的一条便利的途径,是获得合法性——即人们意识的认同的一条有效途径。”

(二)法律体系内部矛盾

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在中国社会尚不完全具备近代化条件下进行的。由于我国仍受传统的影响,尽管当时的社会具有了近代社会的某些因素,但是这种发展在时间上是短暂的,于程度上是不成熟的,因此反映出来的新的近代化的社会关系亦是不全面的、不发达的。法律体系与立法技术自然不够成熟。上述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法律的近代化需要借助外来的法律,并以此为据,变革旧有法律,确立近代化法律,逐步实现外来法律资源的本土化。借助于外法,首先必须将其输入,西方法律的输入是随着西方文化的输入而输入的。

法律体系内部矛盾主要是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时,我们没有注意我们这个受体和西方供体法律的同构性和兼容性。我们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要对本国进行必要的整理调试,以防止外来法与本国法的相互冲突,出现法律矛盾。没有注意法律移植的优选性以及外来法律的本土化。苏力说:“现代的作为一种制度的法治之所以不可能单靠‘变法或移植来建立,而必须从中国的本土资源中演化创造出来,还有另外一个理由,即知识的地方性和有限理性。”我们移植法律必须注意法律本土化,即用本土法去同化和整合国外法,我们必须牢记任何法律都具有地方性,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的体现,任何两个国家法律制度都不可能完全一样。

(三)公民现代法律意识与传统法律意识的矛盾

法制近代化的到来,往往伴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觉醒。但是,我国法律体系与我国乡土社会之间的冲突,因为现代法治理念和乡土自然秩序在一定层面上是不兼容的。在传统社会中,人们更倾向以伦理道德亲情来协调人际关系,我们称此为宗法体系。同时民众“贱讼”、“耻讼”的心理,也使得纠纷的解决不是诉诸法律而是采用非法律的方式,或“息事忍耐”或“私了”,或利用民间复仇等老规矩来解决。但随着人们权利意识、法制观念的增强,通过法律渠道维护权益、解决纠纷的人越来越多。费孝通说:“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是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因此,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的实现,需要人民去除传统法律意识,具备现代的法律意识。

公民对于司法的不信任情况还是不断地发生,这从公民不断地上访的现象中就可见一斑。我们国家还是存在很严重的行政干预司法的现象,如果上级的指示或者批示不起作用,上访没有效力,司法拥有最终的裁决权,那么人们缠讼的状况也就不可能发生。公民不断地上访主要是他们知道最后一定有一个机关会给他们解决问题,他们觉得总有包青天似的人会听他们的“登闻鼓”和“邀车架”。费孝通说:“法治的意思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能维持社会秩序,而是说社会上的人和人的关系是根据法律来维持的。”法治社会的建立,主要在于公民整体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尤其应当具有现代的法律意识。

参考文献:

[1]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

[2][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

[3]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修订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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