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合同纠纷

2024-10-21

建设合同纠纷(精选8篇)

1.建设合同纠纷 篇一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指引

何金宝

律师

随着国内外建筑市场逐渐走向成熟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规范的日趋完善,建筑业、房地产业、项目投资方、建设监管单位等在工程建设活动和日常经营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务越来越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由于建筑工程具有项目投资大,施工周期长,人力材料设备消耗多,技术质量要求高,合同条款涉及面广,受政治、经济、社会、法律和自然条件等多种因素的影响较大,工程施工过程中内外干扰事务多,施工合同变动频繁等特点,使得合同履行极为复杂,因此造成的纠纷也就很多。

第一、管辖法院与仲裁机构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但是,鉴于建筑工程施工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利的方便行使,施工单位在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可以约定由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审理合同纠纷。

合同双方也可以约定仲裁机构就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纠纷进行裁决。在约定仲裁的时候,必须要有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双方必须有将相关争议内容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明确了仲裁机构名称,也就是明确由哪一个仲裁机构仲裁,三是确定提交仲裁的争议范围,一般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所有争议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和履行等事项的争议。针对约定之外的争议内容和争议主体,仲裁机构不能进行裁决。第二、提交相关证据

1、原告方可以收集到的证据 主要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图纸,工程预算和决算书,开工通知书,工程量签证单,增加工程量签证单,增加工程结算书,隐蔽工程施工图与验收表,材料进场签收单,来往函件和书面通知,有关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和复函,工程款支付凭证,工程验收单和验收报告,工程交付证明等。

2、申请法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和造价委托评估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些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重要证据只有对方才有,就必须要申请法院依法调取。比如施工单位的分包合同,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工程挂靠和管理协议书,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就重大事宜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工程所在地土地权利情况,建设单位与项目合作单位的合作协议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常就增加的工程量造价或者在合同没有约定总造价情况下就工程总造价问题产生歧义。在此情况下,作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原告方就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就相关事宜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进行造价评估。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评估之前和对方确定拟造价评估的工程量,二是和对方确定或者委托法院选定评估机构,三是和对方确定取费标准,四是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五是按照规定期限预交评估费,六是认真审查评估报告。第三、施工单位如何进行合理有效地投标? 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施工单位投标人应当具备投标工程要求的建筑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济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投标文件提出的要求。一般来说,投标人为合理有效投标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进行合理的投标管理(1)、详细研究招标文件

研究招标文件,重点应该放在投标者须知、工程范围、合同条款、设计图纸以及工程量。对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投标者一定要进行核对。对于合同条款,投标真要认真分析合同工期、违约责任和工程款支付等约定内容。(2)、及时参加标前会议,认真勘察施工现场 参加标前会议对于中标结果具有很大的影响,投标人可以充分了解招标人关于招标工程的详细情况及各项具体的做法和要求。投标人参见标前会议,也可以就相关问题直接向招标人寻求解决,对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白的地方提请招标人进行解释说明,对相关图纸、技术规范不符合设计规范和要求的地方提请招标人予以澄清,还可以了解参见投标单位的数目和具体情况,做到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一般情况下,招标人召开标前会议以后都会安排勘察项目现场。投标人应当抓住对施工现场实地查看的重要机会,应当委派具有丰富施工经验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勘察施工现场,可以了解招标工程所在地的自然环境,也直接关系到建设成本。受委派勘察现场的人员,在勘察现场之前应当认真透彻地研究招标文件,特别是施工图纸。现场勘察过程中,针对相关问题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必要时再返回现场核实。(3)、合理编制和认真审查投标文件

合理编制投标文件,包括工程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和投标报价,尽量避免投标文件无效和按废标处理的情况出现。

在投递投标文件之前,应当认真审查投标文件。主要包括投标文件中商务标的的审查,技术标的的审查和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查。

2、正确认识和理解投标的法律意义(1)、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行为(2)、确定中标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行为(3)、中标通知书发出时施工承包合同当即成立,招标人不得改变中标结果,投标人不得放弃中标项目,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合理防范投标风险

投标人在参与投标过程中,应当具有风险防范意识,应当注重成本分析应当建立适用于本企业的企业定额,根据自身的企业定额进行工程报价,切不可为了拿到施工工程在成本价不能承受范围内报价,同时还应当为企业正常运作预留必要的资金。(1)、正确对待工程施工风险。

准确计算工程量,精确工程单价,考虑施工的自然环境,了解和掌握市场材料、人工和机械价格的波动,研究和合理分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2)、合理控制和防范投标报价风险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应当进行严密的价格风险分析,正确对待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物价和人工费用上涨所带来的施工成本增加和报价计算错误。投标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应当仔细阅读和核实工程量,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准确计算实际工程量。如果施工企业对工程清单未作复核或者计算有误,因此产生的风险有施工企业承担。

施工企业应当对施工合同进行认真研究,详细分析合同履行风险,切实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加强合同管理,增强法律意识。

第四、签订施工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方作为发包方与施工企业作为承包方就建筑工程施工相关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不仅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且也是解决双方争议的主要证据材料。因此,签订施工合同极为重要。一般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

1、了解施工合同主要争议点,认真审核防范争议发生 施工合同的主要争议主要有工程款支付争议,合同效力争议,合同解除争议,工程质量争议,造价结算争议,工程款欠付利息争议、垫资争议,工期争议,保修和退还保修金争议。基于以上几个方面的合同争议点,在签订合同时需要仔细审查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及履约信用,仔细阅读合同文本、切实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条款约定是否明确,意思是否清楚明白,不会给人产生歧义;审查造价条款、工程款支付条件,合理安排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及双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双方的具体职责和相互关系;合理约定违约金数目,明确最高限额。

2、避免无效合同的签订,注意有效合同中的无效条款 导致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中标无效的,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和违法分包的,等等。

无效合同的造价处理与工程质量直接挂钩。合同无效,工程质量合格,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承包人不能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发包人可以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

第一、如何认定挂靠施工及防范挂靠风险?

挂靠是无资质或低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建设施工任务并向该资质企业交纳相应“管理费”的行为。一般为合作、劳务分包、变相转包等方式。根据法律规定,挂靠协议和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挂靠方与被挂靠方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承担责任,工程款结算参照合同约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和仲裁机构除证据确凿外认定挂靠非常慎重,主要原因牵涉到工程质量保修等一系列问题较难处理。

1、被挂靠企业因挂靠所产生的法律风险(1)、施工合同无效,挂靠人于被挂靠企业均无法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款回收五保障。(2)、被挂靠企业与挂靠人对工程质量、工期等向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3)、挂靠人因挂靠工程项目拖欠材料供应商货款或劳动者工资的,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挂靠企业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5)、政府相关部门有权没收挂靠所得利益,并有权就挂靠行为对挂靠人、被挂靠企业实施行政处罚。

2、就实际发生的挂靠行为,被挂靠企业应当做好相应的防范措施(1)、加强对挂靠人资金实力、施工管理水平、诚信等方面的严查,严把挂靠关。(2)、加强企业印章管理,尤其是建设项目印章管理。(3)、加强挂靠人对外施工材料、工程分包、劳务分包的管理和控制。(4)、加强施工合同履行监管,委派专人参加整个工程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按期完成工程施工。(5)、要求挂靠人提供担保,交纳保证金。及时了解和掌握施工工人队伍人数及工资发放情况,预防劳资纠纷的发生。

第六、正确认识黑白合同、垫资合同和补充合同

1、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一般把经过招投标并经备案登记的正式合同称为白合同,把实际履行的私下协议称为黑合同。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所谓实质性内容主要是指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期,具体包括工程承包范围,承包方式,工程计价方法,工程款支付方式,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工程质量目标考核办法,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索赔方式等。

2、垫资合同

垫资是指承包方在合同签订以后,不要求发包方先行支付工程款或者支付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场施工,待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者全部完工以后,由发包方再支付垫付的工程款。

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约定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利息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工程垫资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风险。施工企业为了垫资就必须去融资,赊欠材料设备款,故意拖欠工人工资,因垫资给企业自身造成资金压力。如果建设单位经营不善,拖欠工程款,或者将建设工程项目转让,施工企业就要面临很大的风险,一方面是工程款收不回来,另一方面还要支付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支出。

2、补充合同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正式的施工合同不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全面地规定。对于所承建工程的一些具体情况,当事人之间还需要进行一些特别的补充约定,对标准格式文本条款不足的补充或对原有条款的修改。

补充协议一般包括的内容有:总承包管理费的支付金额和时间,发包人应提供水电费的用量和费用承担与交纳,特别质量要求和特别保修期限的要求,双方提供的担保约定及方式,具体工程量计算方法和结算办法与依据,双方其他应尽的合同附随义务,如完税证明的提供、特殊技术措施的保密约定等。

补充合同的签订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签订的补充约定必须到政府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尽量避免补充条款与主合同内容重复,明确约定两合同内容相抵触时所适用的合同,签订多个补充合同时应当注意区分前后和签订日期不能倒签等。第七、正确认识和认真对待施工签证与索赔

1、签证与索赔

工程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过程与合同约定发生了新的变化,承包方和发包方对这些变化如费用、工期和损失等事宜达成的补充协议。签证是施工企业进行索赔和诉讼的重要证据。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过错而由对方承担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在签证办理不成的情况下,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或主张。实践中常见的有工期签证(索赔)和费用签证(索赔)。

2、相关内容的约定

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以在建筑施工合同中约定签证和索赔相关内容,包括有权签证或签收的人,签证索赔文件的送达方式,签证和索赔的办理时限及法律后果,文件内容等。具体包括签证部分的工程地点、工程图纸、预算及说明、项目经理、技术主管签字,企业公章及预算员印章,附设实际变更、补充设计和技术核定单等相关资料。

3、具体情形

(1)、发包人行为导致承包人提出签证索赔

主要有因发包人没有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履行的行为:提供的招标文件有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承包人中标施工后经济损失;未按照约定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窝工费、现场管理费、机械租赁费等;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的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未按照约定提供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未按照规定支付工程进度款;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导致停建等。(2)、发包人代表的行为导致承包人提出签证索赔 主要有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令和通知有误;发包人代表未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指令、批准、图纸;对承包人组织施工进行不合理干预;恶意刁难承包人,超过合同标准检查,或者不及时检查等。(3)、设计变更和合同文件缺陷引起索赔(4)、施工条件和方法的变化,国家政策法规的变化引起索赔(5)、不可抗力事件和不可预见因素发生引起索赔(6)、分包商违约引起的索赔

4、具体办理

按照双方约定或通用条款规定的时间提交联系单、决算报告;向对方索要送交凭证或送交回执,用以证明送交时间、送签文件名称、送交签证的要求、接收人签字。

发包方对签证和索赔文件的审查内容包括索赔的依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增加的成本是合同存续期间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而并非由承包人工作失误造成;与索赔相关联的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和可证实的;索赔提出的时间符合合同约定的期间,且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索赔的程序一般是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各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经济补偿损失的索赔被告及相关资料;28天内予以答复或要求施工单位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预期不答复视为认可。

索赔报告主要包括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和证据部分。索赔相关证据主要有工地会议记录和有关工程的来往函件,各种施工进度表,施工备忘录,建筑师和工程师口头指示的记录,相关工程照片,工人和雇员的工资与薪金单据、材料物质购买单据,完整的工程会计资料,合同标书文件、合约图纸、修改增加图纸、计划工程进度表,人工日报表,材料设备进场报表及账单等。

5、索赔费用计算

费用索赔是以实际损失为原则,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分包费,工地管理费,利息,总部管理费,利润等。第八、工程造价与工程款结算

1、工程造价(1)、计价方式

目前,普遍采用的计价方式主要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等几种方式。

固定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完成该工程量而实施的全部工作的总价款,一经约定除发包人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

固定单价是指根据单位工程量地固定价格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合同实际造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可调价格是指价格可根据一定方式进行调整,包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调整因素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的增加。成本加酬金是指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2)、计价方式的约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具体约定有关材料费用的调整,有关措施费用的调整和变更工程计价的方式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造价没有约定,但约定委托造价审计或身价确定工程造价的,按照其约底,以审计和审价结论确认造价。如果合同既未约定工程造价又未约定确认方式而发生争议,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鉴定;按照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应由国家审计机关强制审计的,法院应当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鉴定。(3)、增减工程计价 工程造价包死之后,发包人要求增加部分工程的,以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和签证单确认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如果增加部分系发包人要求的,但双方未就增加部分工程造价达成书面协议,也无具体签证单,应按照实际工程量,参照合同签订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计算增加部分的工程造价。发包人要求减少施工项目,如果减少的项目造价占工程总价比例不大(一般为低于总包价的10%),且双方未对减少部分的工程造价进行约定的,工程造价仍按照包死价不予减少。施工过程中修改施工图纸或工程返工的,工程造价按照双方约定的或者签证单确定;如果施工过程中废止原图纸,采用新图纸施工,双方又重新约定工程造价的,按照新约定;没有新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工程量,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单项价格确定工程造价;如果新的施工图纸所涉及施工内容原施工合同没有规定,双方又未重新约定工程造价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工程量,根据合同签订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双方约定工程款实行固定价,而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比约定工程量范围有所增减,关于增减部分工程款的确定,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增减部分工程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参照合同签订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计算增减部分的工程造价;没有约定也没有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参照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当地市场价结算增减部分的工程造价。

2、工程款结算

工程结算是指某单项工程、单位工程或者部分工程完工后,发包方和承包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结合施工过程中的现场实际情况、施工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依据一定的计算规则进行计价的工作。(1)、结算方式

有按月结算,按形象进度结算,分段结算,竣工后一次性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2)、结算依据

结算一般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经审核定案的施工图预算文件;编制施工图预算所使用的定额、单位估价表、材料预算价格、日工资标准及施工机械班单价等基础资料,在审核工程变更时要按照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进行核实;中标合同、招标文件等资料;调价文件;国家规定的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评定标准;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设计变更单及签证单。(3)、结算审核的一般原则

工程造价审核一般采取以下流程及方法:

收集整理结算所需资料;深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动态;审核工程量;现场签证的审核;建筑材料的审核;定额套用的审核;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费的审核;取费的审核;变更项目价格审核;甲供材的审核;附属工程、追加工程的审核。(4)、几种特殊情况的结算 无效合同的结算。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已经履行的内容不能适用返还的方式使合同恢复到签约前地状态,而只能按照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对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处理,一般采用参照合同约定进行加价和按照定额进行计价两种方式。只要建设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即使确认合同无效,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黑白合同的结算。根据司法解释,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地根据。上述规定适用的是经过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结算,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不包括直接发包即议标的建设项目施工结算。该条解释并未说明黑合同无效,只是要求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因此,建筑施工企业一定要慎重签订中标合同,不要流于形式。以送审价为准的结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款地,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主要目的是防止发包人恶意拖欠支付工程款,其适用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不答复即以送审价为准;二是应提交完整的竣工结算文件;三是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且由发包人进行有效签收;四是发包人逾期没有答复。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固定总价合同是目前建设市场常见的一种施工承包合同形式,一般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采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要注意施工过程中工程承包范围、建材价格变动和工程量变更几个方面的风险。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九、工程款清收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1、工程款清收(1)、工程款支付条款

工程款包括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款。我国招投标过程中,对于合同价格的确定通常采用固定总价的方式,中标合同款项和合同价格因实际工程量地变化而产生差异,往往发生纠纷。因此,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尽量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约定工程款价格,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应当注意约定工程量变化时的合同总价变更方式和计算标准。(2)、几种应当注意的问题

按月进度付款的合同应当注意明确约定报送进度款的时间以及建设单位审核的时间,建设单位逾期审核的应视为认可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明确约定建设单位支付的时间;约定未按期足额付款的违约责任。

按形象进度付款的合同应当注意对形象进度的描述准确到位;两个付款形象进度之间差距不应过远;明确形象进度完成后多少天内付款;多个单体工程可考虑分别按形象进度付款。此外,施工单位应当注意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或者拖延支付工程款时发包人仅承担利息,施工单位不得停工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注意避免工程款支付审批程序的人为繁琐。(3)、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时,施工单位可以采取的相关措施 催告。向建设单位发出书面的催告函,依据合同约定内容要求建设单位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催告函应当准确注明受函单位名称,注意引用具体合同条款,对欠款的时间、数额等各项细节应明确注明。部分或全面停工。施工企业应在停工前向发包人发出书面的停工函件,告知如果发包人在一定期限内仍不能支付工程款的,工程将于某个确定的日期停止施工。也可以采取先部分停工后全部停工的方式。停工之后,施工企业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办理停工补偿协议。协商变更价款。建设单位提出推迟支付应付工程款地,双方可以达成相关协议,施工企业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请款提出变更工程造价,如增加造价、改变取费标准、减少或不预留保修金等方式,来达到增加收益的目的。(4)、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一般为每日万分之三或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如未约定,则应当承担延迟期限内的银行贷款利息。

造成停工应当赔偿损失。停工损失主要包括人工窝工、机械停置费用,承包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订购的材料、设备等退货或解除购货合同所发生的费用,看场费,现场管理费,工程保险费等。

解除合同。一旦停工时间达到合同约定的天数,施工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后,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如下费用:工程款,工程欠款利息,合同正常履行可得利益,承包方解除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所产生的违约损失,承包方遣散员工的费用,其他损失。(5)、工程款清欠中可以适用担保

主要有保证,抵押和质押、留置四种方式。

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1)、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8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2)、成立要件 程序要件。承包人应首先给予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一定的宽限期,只有在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给付义务时,承包人才可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或申请法院强制拍卖。合理期限一般为15日以上30日以内。

时效要件。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实体要件。优先权的标的物须为发包人所有,建设工程价款应属于合同之债,建设工程的性质需适合出售。(3)、权利行使主体

建设工程勘察人与设计人应当作为优先受偿的权利主体。建设工程的分包人不应作为优先受偿的权利主体。建设工程欠款的优先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其权利主体只限于与发包人确立了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合同承包人或工程总承包人,而不包括建设工程施工的分包单位。(4)、权利范围

建设工程价款的范围应当以合同为基础;建设工程价款的迟延利息应列入优先受偿范围;违约金不属于优先受偿范围。(5)、不适用优先受偿的几种情况

消费者已全部或交付大部分购房款的;竣工验收后6个月以上,超过优先权保护期限的;非承包人自己所承建的工程,系发包人其他

财产;承包人垫付的并未真正用于工程的资金;因发包人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劳务分包;人民法院以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为执行标的已经执行完毕后承包人主张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标的物为不宜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军事、港口等;建设工程所有权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第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若干问题

合同的签订只是为设定双方权利义务提供了一个书面的依据,要想双方都能够达到合同签订的最终目的,关键还要看合同签订之后的实际履行情况。由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致使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也变得极为复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除了受我国《合同法》规范外,还有其自身的特点。因此,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承包方,都应当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己方的合同义务,否则,极易导致双方发生纠纷,不仅严重影响了工程施工,也会造成各方面的经济损失。

1、合同法规定的几种权利(1)、变更或撤销请求权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显失公平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上述权利的行使期限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公平状态,属于情事变更情形,不属于显失公平。(2)、抗辩权

合同法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加以拒绝或者反驳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双方当事人互付对待给付,双方当事人负有的对待债务没有约定履行顺序,对方未履行债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债务,双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清偿期限。

后履行抗辩权。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互负的债务之间具有关联性,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不安抗辩权。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并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后履行一方有不履行债务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出现,先履行一方有确切的证据。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除了适用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外,根据司法解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请求权,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形:(1)、发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发包人有上述情形的,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时,承包人可行使解除权。(3)、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工程结算。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价款,但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如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施工合同解除后的结算仍应按照被解除合同中关于工程款结算的约定进行,即除结算施工直接费用外,对各种间接费、利润及税金也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

损失赔偿。因发包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发包方应赔偿因此而给 单位造成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实际损失主要有因发包人违约导致停工、停工的人工损失、工地管理费用的增加、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增加损失、合同解除后撤场引起的费用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只要是指由于未能完成施工使施工单位蒙受的预期可得利润的损失。该损失的界定应按照整个合同价款的预期利润减去已完工单项的利润计算得出。

2.建设合同纠纷 篇二

关键词:合同纠纷,司法实践,合同管理,建筑工程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在建筑业方面的发展有目共睹, 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 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为三大支柱, 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建筑法律基本体系的良好局面。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 有很多与法律适用相关的问题出现, 导致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在出现之后, 不知如何解决的尴尬局面。本文就在建筑合同纠纷中出现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展开了探讨, 并给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

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一) 非法转包的合同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 在法律上是允许的, 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 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 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 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 根据有关规定, 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 其中, 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 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 较为复杂, 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 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 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 注意如下的:第一, 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 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 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已无效, 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已履行完毕, 已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 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 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 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 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 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 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 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 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

(二) 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 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 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 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 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 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 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一) 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

若承包人违约, 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 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 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 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 经过确认后, 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 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 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

(二) 施工合同的管理

业主方面, 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 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 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 要仔细检查核对后, 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 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 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

(三) 国家干预, 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 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 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 违规者, 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 终止合同。同时, 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 实行国家干预, 需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 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则, 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三、结语

随着房地产事业在我国的高速发展, 法院方面以及各个仲裁机构在建设合同纠纷的案件处理的数量上也越来越多, 这说明了我国在建筑合同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合同纠纷类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因此司法裁判者更应公平、及时、公正的审理案件, 在法律范围内,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既规范了建筑市场秩序, 又促进了建筑事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国清.浅议合同履行中不可抗力及违约责任的承担[J].苏南科技开发, 2001 (01) .

[2]禄正平.条款不明确合同履行的比较[J].比较法研究, 2009 (01) .

3.建设合同纠纷 篇三

【关键词】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纠纷;案件审理;解决问题

一、前言

针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以及其衍生出的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各种问题,规范市场经济成为当务之急。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包以及施工的造价,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双方的共同利益,正确合理地解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种种问题,我国在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项解释的颁布一方面可以有利于正确合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另一方面也能够减少此类纠纷案件的发生,完善房地产市场。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常见的问题

1关于无效施工合同的确认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的制定与签署应必须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和规定,如果不符合规范标准,都会因为不符合法律强制性的规定这一原因被确认为该合同是不成立的,违反了相关合同法的立法标准,对于合同稳定性有所损害,对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保证,另外还会使房地产行业市场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所以,為了维护整个建筑行业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合同依照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终确认将无效合同分为五个大方面:一是相关承包单位没有相关的施工或是设计等资质;二是没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借用他人资质来洽谈合同;三是建设工程没有通过招标;四是承包单位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转让工程;五是承包单位不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分包工程。以上五中情况是分辨以及最终确认是否为无效合同的主要标准。

2关于无效合同的解决问题

当建设工程合同确认无效后,该合同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但是承包单位也在一定程度上付出了劳动、成本以及资金,因此承包方理应获得一定程度上的补偿,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可以获得补偿,不合格的工程不应获得补偿。另外,《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规定对于验收已经合格的工程,就算合同确认为无效,也能够按照合同的规定结算工程工费。在《合同法》中规定,当合同确认无效或者是被撤销之后,因为该项合同而获得的财产应该给予偿还,不能偿还或者是没有必要偿还的部分也要折价补偿,这项规定在建筑施工的合同中基本上没有办法实施,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没有办法接受这一条款,并且对于“折价补偿”这一规定也不明确,所以实施起来很是困难。

在目前的建筑工程中,垫资承包的现象比比皆是,像是当事人双方虽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垫资,但是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达成一致,先由承包方垫付,以此来转嫁发包方的资金缺口问题。但是这种现象也容易出现问题。像是如果承包方不能垫资施工就很难承接到工程,而如果承包方愿意垫资施工就很容易导致发包方拖欠方拖欠工程款的后果。虽然“垫资承包”违反了一些相关的一些规定,但是有关建筑方面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也并没有明确禁止“垫资承包”这一行为。“垫资承包”属于当事人双方的情况而唉合同中约定的一种行为,符合双方的需求,符合当时双方的真实思想,是双方自愿形成的行为,应当予以尊重,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应当予以保护。

4关于发包方擅自使用建筑工程的问题

发包方擅自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该工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并且提早使用很容易对该工程的一些功能有所影响或者是损害,还极有可能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承包方应当对工程承担瑕疵修复和安全防护的责任。而发包方擅自使用建筑工程,就表明发包方默认接受该工程质量等问题以及自动放弃了承包方修复瑕疵等质量的义务。另外,发包方擅自使用建筑工程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发包方应当承担工程修复和对于损害的赔偿等责任。

5关于当事人另行制定合同的问题

在很多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会在起订了中标合同之后再次制定一份与之前中标主要内容并不相同的合同。在结算工程价款的时候,当事人一方会要求按照第一份合同进行结算,另一方就会要求按照第二份合同进行结算,这个时候因为一方另行制定合同的情况,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问题。相关招标投标的法律也规定,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天内不得再次制定与中标合同不符的合同内容。

三、结束语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篇四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5.建设合同纠纷 篇五

问题一:关于决算价的审查

在合同约定建设方收到施工方工程款结算文件的60天内审查完毕,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施工方决算的情况下,如果建设方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审查工作,是否可根据施工方报送的决算价直接确认工程造价?参加研讨会的绝大部分同志认为:

——既然当事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建设方对决算资料的审查期限及逾期审查的后果,对工程款结算的合意效力应为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如果建设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决算价表示异议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确定不同的处理方式。全部表示异议的,决算价不能作为工程造价,应启动审价程序;部分表示异议的,异议部分应启动审价程序。理由是:这一约定是合同双方对决算价成为工程造价所附的条件,如果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建设方提出异议,则不论异议是实质性的还是非实质性的,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都应当作为所附条件没有成就,不能按决算价确定造价。但这一异议建设单位应当明示,并应当是对施工方作出的表示。

——如果建设方在约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施工方单方所作决算书已发生双方合意的效力,即该决算价将直接成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故无须再对工程价款进行鉴定审计,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建设方提出审计要求的,只要施工方不同意的就不应启动审价程序。该约定对审价程序的启动产生限制作用。

——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关于双方未约定决算审查期限的,均以28日为限的规定是否可在案件中适用?我们认为:决算的审查期限应当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内容,本无须法律强行规定。该文件作为部门规章,对当事人的重要权利义务作出创设,似不合乎《立法法》的精神,因此该文件并不适合在案件审判中直接予以援引。

——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当遇到相对方以质量条款为异议对抗工程款的结算时应如何正确处理呢?笔者认为,由于建设方的主张不是针对决算价的,故不影响双方按约定进行决算。

问题二:关于工期的变更

6.建设合同纠纷 篇六

[提要]由多家单位联合投资的建设工程有多种运作模式,其中一种就是由联建单位中的一家出面订立合同,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资金,或是负责项目立项,一般不与承包方直接 ,此种运作模式下,一旦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对于如何确定责任主体,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本文笔者依据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进行推演,认为应当将全体联建单位都列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

一、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而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一类独立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存在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的特点,由多家单位联合投资的情况较为普遍。在具体运作过程中,有多种运作模式,常见的有三种,第一种是投资各方共同组建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作为发包人对外签约;第二种是设立筹建办公室或指挥部(不进行工商登记),由筹建办公室或指挥部对外完成招投标及签约工作;第三种是由联建单位中的一家出面订立合同,负责工程建设的日常事务,其余各方或是提供土地、资金,或是负责项目立项,一般不与承包方直接 。

在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如建设方采用第一、二种运作模式,确认责任主体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第一种模式由项目公司直接承担责任,第二种模式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关于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由联营各方承担责任。目前争议较大的是第三种运作模式。争议在于是否要将未参与发包、签约过程的联建单位确定为诉讼主体。如果将未参与发包、签约过程的联建单位作为案件当事人,由于其并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便会出现是否有依据判令其承担合同责任的问题;如果仅仅是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参与诉讼,由于合同相对方与其他联建单位按约定比例取得竣工建筑物的权利,发包人不能以竣工建筑物的全部权利向承包方承担债务,亦会产生承包人的利益如何予以保护的问题。由于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各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不一,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

二、目前的解决模式

7.谈建设施工合同管理 篇七

1 加强合同管理的意义

1.1 加强合同管理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机制的不断完善, 要求政府相关管理部门转变职能, 更多地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承包商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 必须按照市场规律要求, 健全和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关键内容之一。随着建筑市场机制逐渐完善, 施工合同必将成为调节业主和承包商经济活动关系的法律依据。

1.2 规范建设各方行为的需要

目前, 从建筑市场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看, 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 承发包双方合同自律行为较差, 加之市场机制难以发挥应有的功能。因此, 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 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1.3 建筑业迎接国际性竞争的需要

我国加入WTO后, 建筑市场将全面开放。国外承包商进入我国建筑市场, 如果业主不以平等市场主体进行交易, 仍然盲目压价、压工期和要求垫资, 就会引起贸易纠纷。另外, 由于不能及时适应国际市场规则, 将造成建筑企业丧失大量参与国际竞争的机会。因此, 承发包双方应尽快树立国际化意识, 遵循市场规则和国际惯例, 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 合同在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1 合同是项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建设项目的实施, 都是通过签订一系列的承发包合同来实现的。通过对承包内容、范围、价款、工期和质量标准等条款的制订和履行, 合同方在合同约束下调控建设项目的运行状态。规范项目管理机构的内部职能, 围绕合同条款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因此, 无论是对承包商的管理, 还是对业主的管理, 合同始终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

2.2 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为保证建设项目的实施, 通过明确承发包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合理分摊承发包方的责任风险, 合同通常界定了承发包双方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是承发包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 是双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

2.3 合同是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由于建设周期长、合同金额大、参建单位众多等特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业主与各参建方之间不可避免地产生争执和纠纷。而协调处理这些争执和纠纷的主要依据, 应是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约定和承诺。作为合同的一种特定类型, 建设工程合同同样具有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属性。所以, 合同是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争执和纠纷的法律依据。

3 建设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法律意识淡薄, 其主要表现:

(1) 少数合同有失公正。存在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现象, 不利于合同的公平、公正履行, 成为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较多的一个原因。 (2) 合同文本不规范。国家工商局和建设部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合同管理, 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少数建设项目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回避业主义务, 采用一些自制的、不规范的文本进行签约。避重就轻, 转嫁工程风险。 (3) “阴阳合同”充斥市场。有些业主以各种理由, 除按招标文件签订“阳合同”, 供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审查备案外, 私下与承包商再签订一份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的 “阴合同”, 为合同履行埋下了隐患。 (4) 合同履约程度低, 违约现象严重。有些合同的签约双方都不认真履行。违约现象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建设市场。 (5) 合同索赔工作难以实现。索赔是合同和法律赋予受损失者的权利。不平等合同条件等问题, 给索赔工作造成了许多干扰因素, 导致合同索赔难以进行。 (6) 违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义签订合同或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签订合同的情况普遍存在, 严重破坏了建筑市场的秩序。 (7) 违法签订转包、分包合同情况普遍存在。对工程进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2) 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一些项目不重视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合同归口管理、分级管理和授权管理机制不健全, 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确, 缺少必要的审查和评估步骤。缺乏对合同管理的有效监控。

3) 专业人才缺乏是影响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因素。

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 专业面广, 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法律和造价管理知识。很多项目管理机构中, 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

4) 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一些项目合同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状态, 合同管理粗放。合同管理应用软件的开发和使用相对滞后, 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4 加强和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4.1 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管理

通过严把建筑承包商资质管理关, 从总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队伍的规模, 解决目前建筑市场上供求失衡问题, 从根本上杜绝压级压价。同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商参与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确保建筑市场的规范、健康发展。

4.2 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合同管理制度。国家已经出台了招投标法, 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 突出效果。同时, 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 没有新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 使得招投标所确定的工程合同价在实施过程没有相应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

4.3 借鉴国际经验

推行适用于市场经济的合同示范文本。随着我国加入WTO, 在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要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 在合同管理方面, 要不断借鉴国际先进经验, 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

4.4 推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加强合同管理队伍建设, 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实行合同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亦是提高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重要举措。

4.5 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证合同全面履约

为保证施工合同全面履行,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为整顿规范市场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在严把审查关的基础上, 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进一步维护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4.6 加强合同法律意识减少合同纠纷产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识, 在签订合同时, 对其中合同条款未做认真约定, 即草率签订, 直接导致了合同纠纷的产生。因此,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 承包商要对合同合法性、严密性进行认真审查, 减少签订合同时产生纠纷的因素, 把合同纠纷控制在最低范围内, 以保证合同的全面履行。

4.7 加强合同管理体系和制度建设

项目建设各方要重视合同管理机构设置、合同归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签订、合同审查、合同授权、合同公证、合同履行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4.8 加强施工合同索赔管理是培育和发展建设市场的重要内容

我国工程承包方在合同履行中对工程索赔认识不足, 缺乏推行工程索赔所需的意识和动力。因此, 提高索赔意识是承包商亟待解决的问题。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 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合同管理索赔要求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 分析合同变更和索赔的可能性, 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赔策略;在合同整个履行过程中, 要随时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结合法律法规进行分析研究, 以合理履行合同, 这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业尽快适应国际工程建设规范, 提高企业未来生存能力。

4.9 加强合同及资料文件归档管理为合同顺利履行创造条件

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同属重要法律文件, 发生之后应及时建帐并妥善保存。由于建设项目周期长, 涉及专业多, 面临情况复杂。在经过一个长时间的建设过程之后, 很多具体问题要依靠相应资料予以解决。为此, 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决不是简单的文档管理问题, 应专人负责, 负责到底。另外, 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 及时应用先进管理手段, 改善合同管理条件, 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摘要:合同管理是促进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 确保建设项目实施的重要手段。就建设施工合同管理的意义、作用、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完善合同管理作出简明扼要的分析。

关键词:发包方,承包方,施工合同

参考文献

[1]黄景瑗.工程施工招投标[M].人民交通出版社.

8.建设合同纠纷 篇八

[关键词] 建设单位;合同管理;项目管理

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自项目启动伊始,历经决策阶段、实施阶段到使用阶段的全寿命周期,主要管理手段包括三控三管一协调,即“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与协调”。项目的核心目标即是利润最大化。建设单位为实现这个目标,无非就是采用“开源节流”,利用现有资源通过高效有力的管理手段,使成本费用降低并发挥最大效益。而合同管理在项目管理中是核心,只有通过控制合同管理使得项目建设顺利有效的进行,最终达到实现目标的目的。

一、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特点

1、现代社会就是个处处充满合同的社会,建设单位要与咨询单位签合同、与设计单位签合同、与监理单位签合同、与施工单位签合同,还要与政府主管部门签合同,与市政公益单位签合同,与业主签合同。建设项目归根到底就是履行合同。一旦合同管理出现了失误、偏差,则对建设单位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所以建设单位需应配置专门的经营部门和专业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来进行专项管理。

2、由于合同主体、客体的法律关系,内容多变、复杂,以及多元化的合同类型,还有履约的周期也长短不一,社会环境、自然环境等外在因素对合同的影响或轻或重。不同的合同问题应不同对付,不能千篇一律。

3、建设项目合同中建设工程合同占的份额最多,完成的期限最长,合同发生变更的频率最高,因此遇到的各类风险也是最多。如果合同考虑不周或责任不明确,对合同知识了解欠缺或疏忽,很容易发生争议、纠纷,对合同的履约带来难度,执行困难,会对项目的进度影响巨大。所以降低项目造价,提高经济效益,规避风险,保证项目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也必须通过系统、完善的合同管理来实现。

二、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的常见问题

1、由于合同管理意识淡薄,契约双方签订合同时,条款疏漏、粗放、不严密,用词不规范,内容模糊,致使双方产生歧义、责任不明了、范围界定不清晰,最后引发争议不休导致双方对簿公堂的局面,而背离了双赢的初衷。

2、由于建筑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经常出现“大小合同”、“阴阳协议”的现象,乙方为签订合同,先低姿态、低价格签订“不平等条约”,一旦获得主动权后,通过不平衡报价等变相的手段、合同变更来提高结算价格,最终还是“羊毛出在羊身上”。

3、在非建筑相关企业的单位中,合同管理人员通常是从其他部门抽调出来,临时安排上岗,而非专职的合同管理人员,一般没有受过岗位培训,也没有专业经历,远远达不到合同管理的专业素质的要求,所以也谈不上真正实现合同管理。其次,对合同归档不重视,合同资料没有专人专管,责任分级不明确,管理混乱,谈不上动态控制,与市场信息严重脱节,无法掌握即时的更新的信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做不到及时调整纠偏,使得合同结束时往往背离了最初目标。

三、合同管理的风险应对

1、加大对合同的前期调研、中期实时监督、后期追踪纠偏管理,实施动态控制。对项目全过程进行合同管理,与项目进度计划同步进行。

1.1 合同订立之前,甄选适用的条件,综合评估社会、自然因素的各种影响风险,对宏观政策、市场环境、法律规章、往年气候环境、平均劳动力价格、材料价格涨幅多方面调研,从各个角度进行资格信誉审查,针对建筑市场中的信用缺失、合同履约率等问题要研究制定专项对策。

1.2 合同实施过程中,将合同任务划分小组,各组之间及时沟通,了解有关信息,结合项目的进度,对合同完成情况对照分析、协调配合,对合同变更下达正确指令,及时完成责任处理,减少索赔发生,做到“三控三管一协调”的真正落实,抑制消极因素,避免事后争议不清,保证合同按计划进度完成。

1.3 合同后期依据完成进度,根据任务分组,进行总结、考核,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具体函概:工程造价、履约程度、变更次数、变更原因等数据,并以文档形式记录在案。

1.4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先进的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共享,随时掌握合同的签订、履约及纠纷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形成真正的信息管理和动态管理,做到对合同的动态控制。

2、提高合同管理人员队伍水平,明确岗位责任制。

2.1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建筑业各专业技术、经济、法律、法规等方方面面,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系统的管理工作,所以需要的专业人员也是复合型人才。企业要经常对合同管理职能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合同法及有关法律知识的教育讲座或短期培训,以提高合同管理的专业素质;还要经常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增加沟通技巧,减少腐败苗头的滋生。

2.2合同管理人员不同岗位之间要密切沟通,协作配合,树立全局观念。设置岗位责任制,明确责任和权利,建立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以培养更优秀的合同管理人才。

3、完善健全合同管理制度体系。在《合同法》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惯例,建立包括项目合同交底制度、合同责任分级岗位制度、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合同资料归档制度。

3.1 合同交底的定义即由合同管理人员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解释和说明的基础上,通过组织项目管理人员和各个分项小组学习合同条文和合同总体分析结果,使全体熟悉合同中的主要内容、规定、管理程序,了解合同双双方的合同责任和工作范围,各种行为的法律后果等,使全员树立全局观念,使各项工作协调一致,避免执行中的违约行为。制订合理的交底制度,能够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与控制,便于加强变更管理,有效的控制工程造价的变动。

3.2 合同责任分级是由合同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将合同按项目专业及等任务分解,并由不同的具体小组或人员完成。明确各小组的责任界限;明确相关事件间的逻辑关系;明确合同相关各方的责任和义务;明确完不成任务的影响和后果;通过各组对合同的跟踪管理,及时找到偏差,分析原因,采取措施进行纠正,避免问题无法修正的损失。

3.3 合同用章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的规避单位经营管理活动的风险,维护单位利益,紧抓合同的签订权限,对合同变更、补签慎重审批;用章专人专管,严格执行审批流程,责权明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

3.4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文档管理系统,要明确提出数据资料的标准化、及时性、全面性、准确性等要求,责任要落实到部门乃至个人。加强对档案资料的总结整理,搜集市场信息,对涉及主要因素的价格动态跟踪,合理运用主动地位进行调整,最大限度控制合同价格变化。

四、结语

只有保持系统有条理的合同管理意识,在合同调研、签订、洽谈中谨慎认真,多方面多角度审核,运用有效的手段预控风险;合同条款严密、规范,文字表述清晰无歧义,保证合同管理依法、规范的落实;进而提高整个项目管理的水平,才能为项目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减少管理风险,降低费用,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代春泉,王磊.基于20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工程合同管理 [J]建筑经济,2013(12).

[2] 阮明越 .浅谈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策略 [J]中华民居,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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