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公务卡使用友情提醒

2024-06-16

中国农业银行公务卡使用友情提醒(共3篇)

1.公务卡管理使用办法 篇一

公务卡制度改革是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是解决现金支付的“盲点”问题,对于加强公共财政管理、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公务卡就是指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为贯彻落实国家财政支付制度的改革,方便在职人员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现金流量与风险,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提高支付透明度。按照兵团财务局总会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兵财总会[2012]3号)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现将公务卡相关制度通知如下:

一、公务卡结算的范围

公务卡结算的范围:主要是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费用。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按规定及时到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二、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经院领导批准同意,院办公室负责按照各部门上报的名单审核确定,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公务卡”模块中进行操作,统一录入公务卡相关信息并和银行系统进行比对、确认。我院统一使用农行和建行营业室免费(免开户、年费、免担保、开存款账户、到期换卡等费用)办理的贷记卡。信用额度 2-5万元。公务卡申办完成后,经院计划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对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进行统一管理维护。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以及相关信息变动等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同时相关信息要及时报计划财务处。新增、调动、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事前必须经院财务领导小组同意。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资金变动情况、还款提示等。

三、公务卡的支付

办理公务卡后,持卡人要主动使用公务卡,凡具备刷卡条件的,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支付,由于个人原因未使用公务卡的原则上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必须报相关院领导批准。除差旅费外,持卡人办理500元以上的支出业务,应根据计划财务处的规定,依据批复后的预算办理支出业务,如开支需超过核定预算的,须及时报主管领导和主管财务领导同意,否则形成的超支,按个人消费处理。

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此业务不得办理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引起的一切责任。

持卡人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的,应当事前提请主管领导和主管财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全部由持卡人承担。

四、公务卡的报销

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必须在10日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必须在申请免息还款期限前7日内,向计划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报销汇总表》或《差旅费结算单》,并附相关财务报销凭证及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全部由持卡人承担。确因工作原因,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其所在科室相关人员向计划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的明细信息,按照我院内部报销流程报请批准后,在免息还款期之前,先行还款,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计划财务处规定补办报销手续。

计划财务处登录公务卡管理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卡号、交易日期、消费金额和流水号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计划财务处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编制“还款明细表”,并以电子文档形式将“还款明细表”提交发卡行;签发财政授权支付指令,附加盖财务公章的“还款明细表”,通知发卡行向指定的公务卡还款。“还款明细表”应包含记录序号、公务卡卡号、持卡人姓名、交易金额等要素。“还款明细表”电子信息与纸质信息必须确保一致。“还款明细表”必须从公务卡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不得使用另行编辑或下载修改的“还款明细表”。

发卡行根据计划财务处签发的支付指令和加盖单位公章的“还款明细表”信息,于收到支付指令的当日,将资金支付到公务卡账户,并将支付凭证回单返回计划财务处。

因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及时与计划财务处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同时恢复持卡人的信用额度。逾期产生的费用支出由发卡行承担。

计划财务处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消费发票、消费交易凭条(POS小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持卡人应及时通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发卡行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按月向我局提供公务卡报销信息对账单。对账单按日期、姓名、卡号、报销金额、退回金额等内容编制。

五、公务卡的管理职责

对恶意透支、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全部由持卡人负责,单位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责任。

严禁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本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违反规定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消费时一定要保存好消费交易凭条(POS小条),那是报销还款的主要凭据之一,如没有消费交易凭条(POS小条)将无法还款;且消费交易凭条(POS小条)金额一定要与报销发票金额一致;

(二)原使用转账结算的公务支出,继续使用转账方式结算;

2.中国农业银行公务卡使用友情提醒 篇二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

今年下半年以来,由于财政部门加强了对公务卡强制结算制度的监管和执行力度,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电子支付系统自动识别拦截并阻止所属预算单位不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的报账业务,导致我校一些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的报账业务受到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拦截,无法通过财政业务部门审核。致使前段时间没有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报账的教职工无法收到个人垫付的报账款。为避免此类现象再次发生,敬请各教职员工今后对所有公务活动支出(包括科研教改项目支出)务必使用公务卡或通过学校转账结算,公务卡刷卡结算的要保留刷卡小票(报账时必须附上刷卡小票),否则,造成无法支付的后果由其本人负责。

财务处

2015年9月25日

附: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自动识别阻止截图。

温馨提示:

1.不能使用其他信用卡代替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消费后必须保留刷卡小票并在刷卡小票上签上该公务卡所属人的签名。

2.网上购买机票、火车票、动车票、车票或其他公务消费也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并在网银上打印付款明细代替刷卡小票,或是另用纸条记录准确的付款公务卡所有人姓名、付款时间、付款金额(如是分多次付款要分别记录)。

3.过桥过路费可以不用公务卡消费。

4.各部门、各二级学院今后如有新入校教职工时及时通知其办理公务卡,至今尚未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请于2015年10月10日前复印身份证件到财务大厅申报。

5.2015年10月后不使用公务卡或学校转账结算的公务消费,财务处一律不予报账。

3.中国农业银行公务卡使用友情提醒 篇三

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库处 | 发布日期:2014-07-10 | 字体:大 中 小 | 收藏本文 | 打印 | 关闭本页 | 查看更多属

【发2014-06-27 【文 号】 沪财库[2014]14号 文日期】 【是否有效】

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监察局

2014年6月27日 有效

【发文机构】 上海市财政局 上

海市监察局

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深化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提高公务卡使用率,严格控制现金支付,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依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落实本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情况实施的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

第四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报销范围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各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上海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工作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 责 分 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办法、设计考核指标,实施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工作,并会同市监察局定期向市级预算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第八条 市监察局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有关要求,对公务卡制度实行情况进行监督,将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对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工作不力的单位或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对公务卡使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

第九条 预算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全面指导、推进和监督本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制度改革,完善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规程,对公务卡制度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市财政局反馈。

第十条 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市各项公务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制定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和报销工作流程,严格控制单位现金支出,确保财政资金公开、透明、规范运行。

第三章 考 核 指 标

第十一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等。

第十二条 开卡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公务卡开卡覆盖率(开卡率=预算单位开卡人数/预算单位在职人数)。根据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预算单位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办理公务业务的在职员工每人办理一张公务卡。

第十三条 报销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公务支出采用公务卡报销的比率〔报销率=预算单位年度公用经费中公务卡报销总额/预算单位年度公用经费总额-年度公用经费转账总额〕,以反映预算单位公用经费采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

第十四条 现金率主要用于考核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制度改革后,公务支出中现金提取和使用的比率〔现金率=现金提取总额/(现金提取总额+公务卡报销总额)〕,以反映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经费中现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指标值由财政业务处理平台根据预算单位当年预算执行数据和设定的考核期间自动生成。

第四章 考 核 方 式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采取预算单位考核和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将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部门和按单位分别排序的方式实施考核。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考核是指分部门将部门所属预算单位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分别与本部门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的平均数进行比较。

第十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考核是指将市级所有预算主管部门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按从高到低顺序排列,并与市级所有预算主管部门的开卡率、报销率和现金率的平均数进行比较。

第五章 考核结果管理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结果实施定期反馈和年底通报制度。

第二十条 预算年度期间,市财政局定期(按季或按半年)将按部门、按单位生成的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反馈给各部门。对于考核指标数低于市级平均数(或部门平均数)的部门(或单位),由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原因、完善措施,进一步推进本部门、本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终了,市财政局会同市监察局将年度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向各部门实施通报。对于年度考核指标数低于市级平均数的部门,应由相关部门提出完善措施报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

第二十二条 公务卡使用考核管理中发现的预算单位未按本市公务卡管理的有关规定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及违反相关财经纪律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公务卡使用考核情况纳入本市惩防体系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考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监察局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财政局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管理要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公务卡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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