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品买卖合同协议书(精选6篇)
1.艺术品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一
篇一:艺术品买卖合同范本 艺术品买卖合同
卖方:________(下称甲方)买方:________(下称乙方)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卖方开户行及银行账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基于自愿及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出卖本合同约定的艺术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艺术品概况第二条 艺术品权属
甲方应保证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披露艺术品瑕疵。第三条 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艺术品的价格合计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价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付款方式
乙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上述款项付至甲方银行账户。第五条 艺术品的交付及验收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艺术品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应于交付时进行验收: 1.验收方法:双方书面确认。
2.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概况,包括作者、年代、规格尺寸、质地、保存现状、瑕疵及备注内容。
3、验收结束后,甲、乙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对交付的艺术品进行确认: 甲、乙方应于艺术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第六条 交易的中止
乙方于以下情形有权中止交易:有证据表明艺术品在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上述情形经查证属实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已支付交易款项,则甲方应于___日内退回,逾期则应按日分之的标准承担违约金。第七条 甲方的取回责任
本合同解除的,甲方应于___日内取回艺术品;逾期未取回的,乙方可收取合理的保管费。甲方要求采用邮寄方式取回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邮寄、保险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货交承运人之后的损失赔偿责任。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在拍品权属、真伪、瑕疵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实之处的,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双方向乙方进行赔偿。
2、乙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款项的,逾期不支付则应按日 分之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第九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并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另一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____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双方认可后协商终止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第十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2.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十二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甲方□乙方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篇二:艺术品销售合同
卖方:________(下称甲方)公司:________(下称乙方)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联系方式:-----------第一条 艺术品概况 第二条 艺术品权属
甲方应对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拥有所有权及处分权并拥有足以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同时甲方应如实披露艺术品瑕疵。若甲方私自出售3天内通知乙方即可。第三条 交易价格
经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交易艺术品的价格合计为:___________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保密,任何一方因泄露交易价格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付款方式
甲方应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艺术品所交费用付至乙方银行账户。第五条 艺术品的交付及验收
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日内将艺术品图片规格尺寸发给乙方。乙方应于交付的藏品及时进行宣传销售。若有买家乙方通知甲方带货到公司进行现金交易。验收方法:双方书面确认。若藏品展示图片不符合由甲方承担买方的来回费用。若甲方带货到公司来,买家没有看好实物,买方承担甲方来回一切费用。
2.验收标准: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所列艺术品概况,包括作者、年代、规格尺寸、质地、保存现状、瑕疵及备注内容。
3、验收结束后,甲、乙方应通过以下方式对交付的艺术品进行确认:
甲、乙方应于艺术品的正视、俯视、底视照片进行签字确认。4.成交后乙方收取甲方100分之10的佣金和100分之3的税。第六条 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第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开户账号:--公司开户行账号:____篇三:工艺品买卖合同 工 业 品 买 卖 合 同 117-jl-009-2010 出卖人:章丘市锅炉附件厂 合同编号:sckf-20110601-01 买受人:哈尔滨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地点: 哈尔滨市 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 签订时间:2011年6月1日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图纸及技术文件协议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出卖人负责处理标的物由于生产制造出现的质量问题,质量负责条件及期限按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防护要求:出卖人要严格按照运装货车电2009[446号]文规定,对空气制动配件安装相应产品防护件。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标的物供应与回收:无 第六条 包装要求:出卖人优先选用、使用通过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安全可靠、环保型包装物。第七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八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发运出厂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第九条 交货方式及地点:买受人公司内交货。
第十条 运输方式及到站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运杂费由出卖人承担。第十一条 安全运输要求:出卖人应对汽车司机在买受人所辖厂区内运输行驶进行监督约束,驾驶通过年检的车辆。确保司机遵守交通规则和买受人方安全环保有关规定,按指定路线运输,指定地点装卸,并按要求使用各种设备,废弃物送到指定地点存放或回收。
第十二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图纸、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进行检验。地点:哈尔滨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第十三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验收合格后付款。第十四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双方协商解决。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买受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出卖人承诺标的物对买受人无重大环境影响。应遵守买受人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
2.艺术品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二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适用性
一、惩罚性赔偿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合理性分析
惩罚性赔偿又称惩戒性赔偿或报复性赔偿, 一般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了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1], 对于惩罚性赔偿在房屋买卖中的合理性, 笔者将从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和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一)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及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制度。[2]
首先, 对受害者而言, 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的功能, 其赔偿数额虽说超出了实际损害额, 但其仍以实际损害为基础, 首先让受害者的权利和利益恢复到损害之前的状态, 其次才是对其进行的惩罚, 支付超额的赔偿金。
其次, 对于不法行为人而言,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的功能。从字面就可以看出, 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惩罚不法行为者, 这也是与传统民法的损害赔偿的不同之处, 可以说这是对违法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观恶性的一种惩罚。
再次, 对于潜在不法行为人而言, 惩罚性赔偿措施具有遏制违法犯罪的功能。从经济学角度看, 当违法成本小于违法所带来的收益时, 作为理性经济人的违法者宁愿铤而走险。而在传统民法领域, 损害赔偿是以补偿为基本原则的, 即损害赔偿额只是对于受害者权利和利益损失的一种补偿, 此时, 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远远小于违法可以给他带来的利益, 如果不加大其违法成本, 是不足以遏制其违法行为的。
(二) 房屋买卖中运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
在《解释》中可以看到, 其列明的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以下简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以下简称《担保法》) 等相关法律以及民法审判实践。《民法通则》沿用了大陆法系补偿性民事责任的立法传统, 并无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担保法》中更是难寻这一责任形态的踪影。[3]而《合同法》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唯一做出明确规定的只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以下简称《消法》) , 因此, 商品房是否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关键看其是否属于《消法》所保护的范围。
首先, 合同本应完全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但是在消费者购物活动中, 消费者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 因此有了《消法》对其实行倾斜性保护, 而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普通居民作为房屋的消费者在经济实力、信息、专业知识、精力等方面远不及与之进行交易的房地产商, 因此, 其同样处于劣势地位而应当属于特殊的消费者而受到《消法》的保护。
其次, 居者有其屋是对于基本生存权的基本保障, 而商品房买卖正是关系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的买卖合同。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发展历史表明, 一个国家不同的经济发展时期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治发达程度, 决定了其消费者保护的主要目标和热点。[4]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 房地产市场也迅速发展起来, 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 也带来了高房价的问题, 房屋价格过高, 致使购房者望而却步, 居民的生存权受到了损害, 购房者的权利自然应该受到《消法》的保护。
综上所述, 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是以《消法》为蓝本, 因此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三) 笔者在引言中已经提到, 对于是否可以对房屋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 理论界仍存在一些否定性意见
理由大致如下:其一, 《消法》制定时, 针对的是普通商品市场存在的假冒伪劣和缺斤短两问题, 其适用范围不包括商品房;其二, 《产品质量法》明文规定产品不包括建筑物, 故《消法》可作类推适用;其三, 商品房涉及金额巨大, 若是适用《消法》第49条会导致显失公平, 且双倍赔偿造成的影响巨大, 不利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其四, 商品房质量问题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可得到比较妥善的处理。[5]
对于第一个理由, 笔者认为, 虽然在房屋买受者范围的认定上目前与《消法》的消费者没有得到完全的重合, 但是对于买房自用的房屋消费者而言, 其仍处于与《消法》所称的消费者同样的劣势地位, 况且法律本身就有一定的滞后性, 《消法》制定时并没有将商品房明确排除出去, 只能说在当时的立法环境下没有预见到, 因此, 第一个反对理由是不成立的。第二个反对理由认为《消法》可类推适用《产品质量法》, 笔者认为, 由于立法者对每部法律作出规定时, 其立法目的和要保护的法益是不同的, 因此将不同法律拿来类推而对某一制度进行否定是不严肃的。我们在前文提到, 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 房地产商会将其不法行为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对比, 当成本小于收益时, 法律是无法阻止其不法行为的。在房屋买卖中涉及利益之大是不言自明的, 因此不能片面站在房产商的角度认为惩罚金额过大。通过规定双倍的惩罚性赔偿, 一方面可以加大房产商的违法成本, 防止出现侵害购房者的情形, 另一方面, 对房产市场也起到了净化的作用, 反而有利于房产市场的发展。而对于瑕疵担保责任, 如果购房者的目标房屋已经不存在了, 那么仅仅是瑕疵担保又有何意义呢?
而从个地方的实践来看, 也有将《消法》中的赔偿性措施运用于商品房买卖的例子, 如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认定商品房买卖受《消法》保护, 并规定了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 在房屋买卖中运用惩罚性措施有其自身合理性。
二、经济适用房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性
在《解释》中可以看到, 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只及于商品房, 那么对于同为保障居民生存权的经济适用房是否也能适用这种规定呢?
(一) 经济适用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1994年, 我国开始建立经济适用房制度。根据我国《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 经济适用房是我国在进行房改过程中, 为适应新的社会经济形势, 由政府推出的新兴房产种类, 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是适合于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6]相对于商品房,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7]
其一, 土地取得方式不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取得的, 而商品房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的。
其二, 针对的对象不同。经济适用房享受政府的优惠政策, 是为了满足社会中低收入家庭需要而推出的房型, 因此只有符合中低收入家庭的条件才可以申请购买。而商品房属于自由交易的房屋, 因此其购买者并没有这种限制。
其三, 所享有的处分权能不同。经济适用房由于是政府扶持的项目, 且针对有限的购买群体, 为了保障交易安全, 防止出现违法违纪、趁机牟利的行为, 对购房者的处分权能也做了限制, 如对于转卖、租赁的限制性规定。商品房买卖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 因此其购房者的权利在法律保护的范围内是完全的。
其四, 购买是否受限不同。经济适用房是为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保障, 因此严格坚持一房一套的原则。商品房购买者并不受其限制。
由此看出, 经济适用房具有明显的保障性和政策性特点, 因此在相关法律方面也有不同的规定, 但在购房者与房产商的关系上, 经济适用房买卖在很大程度上与商品房买卖相同, 因此, 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相关规定, 但笔者认为, 当经济适用房购房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 仍可考虑适用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
(二) 关于《解释》第8条恶意违约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8条规定了在恶意违约的两种情况下房产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一是订立合同后转卖, 二是订立合同后恶意抵押。经济适用房是根据国家政策建设而成的, 其买卖也遵循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但是不能排除开发商在售楼时因过失或者故意的一房二卖或者订立合同后又恶意抵押的情形。
首先, 对于开发商的恶意违约, 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 而且惩罚性幅度应该更大。虽然开发商在建房时享受一系列政府的优惠政策, 购房者也有严格的准入条件, 但在开发商和购房者的关系来看, 与普通商品房中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多大区别, 这是经济适用房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前提。而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相对于普通商品房买卖中的购房者, 由于财力不足而对“经济性”的要求更高, 因此其对于房屋的选择性有局限性, 况且当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时, 符合条件的购买者只能通过摇号的方式购买房屋, 其能再次排上队的几率很小, 而商品房买卖中的买受者由于是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交易, 因此当购房目的不能达成时, 仍可选择其他建筑房屋。可见如果此时由于开发商的过错导致购房目的不能实现, 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将承受更大的风险, 因此有必要提高惩罚性赔偿的幅度;而另一方面, 开发商开发经济适用房本身享受了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 其成本相对于普通商品房开发商低很多, 因此, 当因开发商原因而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时, 让开发商承担更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也是有可能的。
其次, 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时恶意违约的, 应分情况讨论。根据有关规定, 对于已经居住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业主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对于居住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 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 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而对于按照不高于购买价卖房的购买者, 如果符合申请条件, 仍可再度申请经济适用房。基于这些规定, 笔者认为, 如果二手经济适用房的卖方是按照市场价格出售其经济适用房, 说明其对于经济适用房的需求已经超出了满足基本生存居住权利的条件, 也从侧面说明了其购买力上的变化, 因此, 对于这类卖房者的恶意违约, 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但是因没有与开发商一样的优势, 因此幅度应该低于开发商的恶意违约;如果按照购买时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房, 从主观恶性来说是小于前者的, 况且其再一定条件下仍符合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因此对其不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而只适用于一般的违约赔偿责任。
(三) 关于《解释》第9条欺诈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9条第 (一) 项规定了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 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在经济适用房中, 开发商从招投标到销售前定价都与政府存在着密切的信息交流, 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 因此不大可能出现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 因此笔者认为, 第一项是不适用于经济适用房的, 而其他两种欺诈情形, 完全可以适用关于恶意违约时的分析。
(四) 关于《解释》第14条关于房屋面积违约时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解释》第14条规定, 当房屋面积误差比超过3%时, 对于超过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对于“3%”的面积误差规定, 实际上就是对根本违约的界定, 在经济适用房中, 当然可以适用这种根本违约的情形, 因此, 也应当适用关于超出房款双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由此可见, 经济适用房虽然因有政府的保障性支持而低于市场价, 但是其仍要符合“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房地产商为了从中谋取利益, 往往背离了这两个特点而损害购买者的利益, 而这部分购买者相对于商品房买卖中的购买者由于在经济实力等方面的差异, 处于一个更不利的地位, 其利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对于二手经济适用房, 则要根据不同情形, 综合考虑售房者的主观恶性和公平原则进行不同的制度规定, 因此, 立法急需对该部分购买者的利益保护作出明文规定。
三、房屋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的问题和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 已经很明显的看出惩罚性赔偿措施在房屋买卖中适用的现实必要性, 但是目前的状况是制度规定与现实需要严重脱节, 因此应该找出问题并进行制度的完善。
(一) 法律依据的缺失
首先, 对于买受人的定位。根据上文分析, 目前商品房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消法》, 但是根据《消法》的规定, 消费者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 一般是指自然人或者由自然人组成的家庭。但是根据《解释》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即只要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并支付价款、转移房产的均可构成买受人, 这个范围远大于《消法》中的消费者的范围。但是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2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 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此处买受人的范围与《消法》中消费者的含义是相同的。[8]但是该《批复》只是针对《合同法》第286条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之性质争论而作的, 如果没有“正式”的概念链接, 说房屋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消法》仍然是底气不足的。因此, 应当对买受人的法律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
其次, 在《解释》中列明的法律依据中, 无一例外的都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措施, 而我们推断出来的唯一法律依据, 即《消法》, 却没有列明在法律依据之列, 这说明《解释》不是对《消法》的直接使用, 而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司法创制[9], 纵然我们分析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种种合理性和适用的必要性, 但法律依据的缺失仍让不少人怀疑其适用的合法性。而在对经济适用房的适用上, 其情况更为严重, 甚至在《解释》中也只有关于商品房的相关规定, 因此, 法律依据的缺失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 适应范围过于狭窄
《解释》运用列举的方式把几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列举出来, 虽说这种列举方式简单明确, 便于识别和操作, 但是在房屋买卖纠纷中, 违约和欺诈的情形复杂多变, 并不是列举所能涵盖的, 如开发商不具备开发商品房的主体资格;所销售的商品房屋证件不齐全, 致使商品房的权利出现严重瑕疵;开发商故意隐瞒影响购房者正常使用房屋的重大质量问题, 致使房屋居住目的无法实现等等[10], 而在经济适用房中, 甚至根本没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违法者得到不惩治, 显然不符合立法精神。因此, 应该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三) 惩罚性赔偿数额仍需明确
在《消法》中, 惩罚性赔偿数额是这样计算的:“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说明, 《消法》和合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数额是“双倍赔偿”, 而《解释》则是“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即采用的是“一倍上限的赔偿”[11]笔者认为, 对于惩罚性赔偿, 由于其惩罚力度较大, 因此不能给法官留下太多的自由裁量权, 以免造成司法中的寻租。无论是商品房还是经济适用房, 其赔偿数额都应得到进一步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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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明.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比较法研究, 2003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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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翦艳.浅议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J].法制与社会, 2007 (3) :277.
[5]翦艳.浅议商品房买卖中的惩罚性赔偿[J].法制与社会, 2007 (3)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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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耀东.再论购房者消费者地位及惩罚性赔偿的适用[J].中国房地产, 2003 (8)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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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桂春.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房地产法中的适用[J].法制与社会, 2009 (3) :52.
3.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三
乙方(买方):XXX
甲、乙双方及说合人就甲方庄基及其所属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1. 甲方自愿将坐落在XX村一组(XX沟)XX的庄基及其所属房屋一院(建筑房屋:五间正房面向西南,小厦房两间面向西北,院中有三棵小树,院墙及其大门属本庄基所有)占地面积:半亩(5份),正房后至东路,大门(梢门)前至西路。南至XXX庄基,北至XXX庄基为止。
2. 甲、乙双方及说合人议定上述庄基.房屋及附属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以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0万0元整(小写:00000.00元)甲方以永久性质出卖给乙方(附房屋庄基证,相关证件),双方均不得反悔。
3.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全额付清给甲方人民币(大写):0万0仟元整(小写:00000.00元), 甲方同时交付给乙方上述房屋及其所属庄基使用权。
4.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5. 经甲、乙双方及说合人、证明人、参与人仔细阅读上述所有条款内容同意无误后,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卖方)签名:
乙方(买方)签名 :
说合人(签名):
参与人(签名):
证明人(签名):
交易地点:
口述无凭,以此合同为证(并附有收款收据)。
4.楼房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四
个人房屋买卖合同
出卖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买受方: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国籍: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第一条 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__________;位于第__________层,共__________(套)(间),房屋结构为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实际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房屋用途为__________;该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该房屋内部附着设施见附件二;(房屋所有权证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房地产权证号)为__________。
第二条 房屋面积的特殊约定。
本合同第一条所约定的面积为(出卖方暂测)(原产权证上标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或原产权证上标明的面积(以下简称暂测面积)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该房屋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不包括±__________%)时,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_____%(包括±__________%)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_____种方式处理:
1.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_____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性质。
该房屋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___年
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房地产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_____;该房屋买卖后,按照有关规定,买受方(必须)
(无须)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第四条 价格。
按(总建筑面积)(实际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售价为( 币)每平方米
__________元,总金额为( 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万
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买受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出卖方支付定金( 币)______亿______千______
百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百______拾______元整,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
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全部价款付给出卖方。具体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交付期限。
出卖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证书交给买受方,并应收
到该房屋全部价款之日起__________日内,将该房屋付给买受方。
第七条 买受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出卖方对买受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
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
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天后,即视为买受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出卖方有
权按下述第________种约定,追究买受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出卖方实
际经济损失超过买受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买受方据
实赔偿。
2.买受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____%向出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出卖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出卖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期
限将该房屋交给买受方使用,买受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出卖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
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_
____个月内按_____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___
__利率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_个月,则视为出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买受方有权按下
列第__________种约定,追究出卖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乙
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出卖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
方据实赔偿。
2.出卖方按买受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___%向买受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买受方实际接收该房屋之日起,出卖方协助买受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
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出卖方的过失造成买受方不能在双
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买受方有权提出退房,出卖方
须在买受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____天内将买受方已付款退还给买受方,并按已付
款的__________%赔偿买受方损失。
第十条 出卖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出卖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出卖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因本房屋所有权转移所发生的土地增值税由出卖方向国家交纳,契税由买受方向国家交纳;其他房屋交易所发生的税费除另有约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规定由甲乙双方分别交纳。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出卖方(签章):
出卖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买受方(签章):
买受方代理人(签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一: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室内附着设施(略)
房屋买卖合同书范本
甲方(卖方):赵 升
乙方(买方):张沙沙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 重庆市九龙坡区 渝州路 2小区3号楼 4单元 405室(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储藏室40平方米,产权证号st1002105420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佰万零二千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100XX元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三十万元整 ,即小写300000元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2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甲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1个月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五十万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1005648485 ),空调两台(型号:0152468549 ),热水器(型号:1095874554),浴霸(型号:1025456985 ),饮水机(型号:1084759264 ),音响两台(型号:258695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甲方(卖方):赵 升 (印) 身份证号:
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歇台子长石村24号 电话:
20XX年04 月 28日
乙方(买方):张沙沙 (印)身份证号:
住址:四川省达州市南坝镇23号 电话:
房屋买卖合同书(简易范本)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济南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建筑面积平方米,储藏室平方米,产权证号 )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即人民币小写 。
三、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 ,即小写 。
四、乙方支付定金之日起 个月内,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定金从中扣除),首付款之外的款项通过银行住房按揭方式交付(有关期限和程序按照所在按揭银行规定办理)。
五、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已交纳土地出让金),合同范本《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待房产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时,乙方应向甲方付清全部房款余额。
八、甲方应在 前将该房产交付乙方;届时该房产应无任何担保、抵押、房产瑕疵,无人租住、使用;无欠账,如电话费、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入网费、有线电视费等。
九、本合同签订后,如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该方应向对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一方如不能按规定交付房产或按规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应向对方支付五十元罚金,逾期30日视为毁约;如因政府及银行规定,本合同涉及房产手续客观上不能办理过户或银行不能办理按揭导致合同解除,不适用本条款。
十、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并将抽风机一台(型号: ),空调两台(型号: ),热水器(型号: ),浴霸(型号: ),饮水机(型号: ),音响两台(型号: ),凉衣架,房内灯具,前后门窗窗帘、电脑桌一张,橱卫设施, 等让与乙方(含在房屋价值内)。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附加条 款:
甲方(卖方): (印) 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乙方(买方): (印)身份证号:
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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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村土地买卖合同协议书 篇五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甲方自愿将自己所座落在 县 沟的土地转让给乙方做坟地使用。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协议范围内的所有树木,植被和其它建筑等从转让之日起归乙方拥有永久使用。
二、转让费(大写) 元,(小写) 元。乙方一次性给甲方付清,从付清之日起本协议所属土地就归乙方无条件永久使用,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
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在协议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协议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无条件支付给守约方全部损失。
四、只有队里的退耕还林款由乙方送给甲方领用,其它所有都由乙方处理,甲方不得干涉。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起,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
乙方:
6.浅谈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规避 篇六
关键词:买卖合同,质量纠纷,质量要求,标的物检验,质量检验期
当今社会经济活跃, 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 交易中产生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为最常见的一种纠纷类型, 如何在订立合同时防范合同质量纠纷的发生, 已成为众多公司经营管理者追求的目标。在买卖合同中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买受人对标的物的检验、检验期限等内容涉及的专业性强, 内容复杂, 技术要求高, 风险因素很多。文章通过对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确定规范、标的物的检验、质量检验期的约定相关问题作简要分析,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 防范纠纷的发生。
1. 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的确定
由于交易双方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 买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行为不规范, 许多买卖合同质量纠纷的产生是由于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造成的。质量要求, 是指出卖人出卖的物品经双方同意, 必须要达到的技术等级。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应当符合该标准; (2) 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 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 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要求的原则: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例如强制性标准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我国对包括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低压电器、电线电缆、音视频设备等19类产品实行了强制性认证, 3C认证产品必须符合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准要求, 有CCC认证标志。许多买卖合同的质量要求约定只注重使用性能, 往往忽略了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的强制性认证产品标准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 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可以将缺陷理解为比瑕疵更严重的一种质量问题, 缺陷是指具有不合理危险, 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为特征, 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范围。有的双方当事人对产品标准不熟悉, 质量要求不详, 仅泛泛地表示产品相关标准, 没有明确标准号。这些不规范因素都大大增加了合同的风险。
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
(1)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 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 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可以按照买卖合同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 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4) 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 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 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 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 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 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2. 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检验及检验期间的约定
许多买卖合同纠纷, 多数没有约定检验期。在买卖合同质量瑕疵纠纷案件中, 首先关注的不是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瑕疵, 而是关注买受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就标的物的质量瑕疵的通知。若审理认为买受人没有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内向出卖人通知质量瑕疵, 则应当视为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合格。因此, 约定检验期行使买方的及时检验义务的重要性。买受人的及时检验义务, 属于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负担的一项重要义务。
关于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检验,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关于验货人。买受人应当检验标的物, 但并不意味着验货人必然就是买受人, 除买受人及其代理人自行验货以外, 还可以由买卖双方共同验货, 以及由买卖双方指定有关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验货。
(2) 关于检验方法。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方法, 最好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也可以不在合同中约定而由检验人以通常的方式进行检验。
(3) 关于检验时间。这是《合同法》规定的买受人检验义务的主要内容之一。而检验时间包含着验货开始的时间以及验货延续的时间2个方面, 验货开始的时间一般是在标的物交付之时, 由此, 检验标的物的开始时间一般有:出厂时验货、装运前验货、装运时验货、卸货时验货、在买受人营业地验货等。关于验货延续的时间, 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 买受人必须按实际情况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而其中实际情形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惯例决定。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 应当及时检验。若约定了检验期的,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内检验, 并将质量瑕疵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 视为标的物的质量无瑕疵。若未约定检验期的, 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 若未在合理期间内检验, 则视为标的物质量无瑕疵。若在合理期间内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 视为标的物无质量瑕疵。
(4) 买受人向出卖人具体指明瑕疵之所在, 也称之为质量异议。为了便于证明, 最好应用书面形式。对通知的内容, 应当包括以下2个部分的内容:其一, 通知应当具体指明标的物瑕疵之所在, 如不符合标准的哪一条款, 而不能仅仅使用一般性的描述词语, 如“货物质量差”“质量不好”“有瑕疵”等等, 如果买受人未指明标的物存在的具体质量瑕疵, 则可以认定该通知不具备质量异议的效力, 视为没有提出。其二, 买受人表示不承认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符合质量要求, 如果质量的瑕疵表现为数种时, 应当分别通知, 或者一一列明后一并通知出卖人, 否则买受人就其未通知的部分瑕疵丧失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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