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究院章程

2024-07-19

企业研究院章程(精选7篇)

1.企业研究院章程 篇一

企业(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企业(公司)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以下简称“政研会”),是在厂党委直接领导下,以政工职能部门为主体,企业政工队伍及相关人员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政研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以理论研究成果为企业中心工作服务的方针,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厂党委的领导和上级政研会的指导下,深入调查研究,以丰富的研究成果和富于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推动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加强和改进,为促进企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思想保证。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政研会要始终围绕企业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联系实际,深入探索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唱响主旋律,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四条政研会要关注时事,密切把握职工思想动态,深入调查了解职工思想变化的新动向,关注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对策,总结、推广经验。

第五条政研会要立足于研究,着眼于应用。要联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按提出研讨课题,组织会员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推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为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提供理论支持,为领导层决策提供依据,为基层工作提供服务。

第六条积极与上级政研会联系、沟通、协调,及时传达落实上级政研会的指示精神,保持与上级政研会的密切关系,促进政研会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厂政研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均为兼职。

第八条政研会会员由从事政工工作的同志和致力于企业文化研究的同志组成。其他热心思想政治理论研究,关注企业政研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有较为突出的研究成果,志愿加入政研会的职工,经政研会会长批准,可以成为政研会会员。

第四章制度

第九条政研会实行年会和季度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政研会,提出政研课题,研讨、评审政研成果。政研会年会一般安排在每年年底召开。

第十条政研会季度例会视工作情况,每年召开3—4次。政研会季度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检查、督促年会确定的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和政研成果的实施情况,修正和补充年会提出的政研课题,落实政研课题研究的具体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确定课题完成的时间要求等。

第十一条政研会会员应根据工作实际,在季度例会上向政研会申报课题。课题确立后,课题负责人可以组成相应的课题小组,也可以独立开展调研工作,均应按时完成课题。

第十二条厂政研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做好本厂政研会的工作情况和上级政研会的相关信息、政研动态等的上传下达;协助会员搞好调研,检查、督促政研课题的完成情况;主持召开季度例会,做好年会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章经费

第十三条厂政研会活动所需经费,由政工部在每年年初提出预算,报厂部审批。活动经费纳入企业预算盘子,由政工部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对政研会及其会员获奖论文的奖励,由厂党委统一实施。

第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厂政研会。

2.企业研究院章程 篇二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商业经济学会储运研究分会 (英文名:Warehousing and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Association of China Commercial Economy Sociery, 缩写:WTRA) 。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是由从事仓储与物流业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仓储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专业学术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团结和组织广大仓储与物流职工和科研、教育工作者, 积极研究现代物流理论与技术、仓储经营管理和商品养护科学技术, 促进会员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不断促进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商品养护和物流技术水平的提高, 为加速实现我国仓储业向现代物流业转化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国商业经济学会、有关主管部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武汉市江岸区黄孝河路特1号同安大厦3楼, 邮编:430019。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和各地仓储与物流企业开

拓业务、实现仓储经营管理、商品养护和物流现代化的需要, 承担或协助组织重点课题的实验、调研或协作攻关;

(二) 举办本专业理论研讨会、学术报告会和经验交流会;

编辑出版有关图书资料;努力办好《物流工程与管理》会刊;开展学术思想、科研成果和经验交流;传播信息及普及与提高专业知识;

(三) 搜集、整理仓储与物流业的基础资料, 掌握

其各项基本情况, 为仓储与物流业经营决策服务, 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四) 为会员牵线搭桥, 开展国内外技术合作, 组织会员外出考察学习;

(五) 组织人才培训和开展咨询信息服务;

(六) 评选优秀论文和推荐科技成果, 开展对外学术交流;

(七) 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任务, 积极反映会员单位和广大仓储与物流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从事仓储与物流业的经营、管理、科研、教学的单位、个人和各地仓储与物流社团组织。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 经秘书处审查, 报会长批准;

(四) 经批准入会的会员, 由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本会活动的参与权, 信息的知情权;

(三) 获得本会图书资料、会刊、科技情报和咨询信息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要求本会对其合法业务活动给予支持。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并可自愿提供资助;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 提供有关资料;

(六)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选举、罢免和更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本行业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 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员指派的代表当选理事的, 如有变动, 应及时向本会申报变更。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 设立办事机构、学术委员会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各机构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能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理论、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并具有多年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经验, 掌握仓储、物流理论的专业人士;

(三)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秘书长为专职;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 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 但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 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捐赠及社会捐赠;

(三) 企业、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会管理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定期向会员单位通报会费的收支及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 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须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为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8年8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3.公司章程性质研究 篇三

关键词: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性质;公司章程性质学说

一、公司章程概念之厘定

公司章程是指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性质、宗旨、组织和活动原则、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组织机构及其活动方式、权利义务分配等重大事项的文件。章程是公司作为一个法人组织的重要标志,也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成立和存续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公司章程是公司参与人合意的结果,体现了公司参与人对成立的公司各项权利义务的安排,有着强烈的自治性。可以说,公司章程的自治性是公司章程的最为本质的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公司章程是实现公司自治的最基本的文件,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不可磨灭的影响。

公司章程作为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准则,在公司各种文件当中,可谓居于公司宪法的地位,有关公司的基本权益关系与组织架构,都须通过章程加以确定。难怪我国有学者认为,“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法律上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公司的效力,其二,对股东的效力,其三,对董事、监事和经理的效力”。①公司法赋予了公司参与人实现意思自治的空间,使每个公司均可在公司法许可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制定出灵活多样、富有成效的公司章程,以充分实现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申言之,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准则,是股东之间的共同纲领,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动指南。

二、公司章程性质不同学说之管见

关于公司章程的性质,学界历来意见不一,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纵然如此,无论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均对公司章程的性质作了较为深入和详细的探讨和研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契约说和自治法说。除了这两种学说之外,还有宪章说、秩序说和权力法定说等三种学说。契约说为英美法系大部分学者所主张,是英美法系对公司章程的传统定性。他们认为章程是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依法所签订的合同。与此相对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学者对公司章程性质的理解与英美法系的学者相比有较大的不同,大陆法系学者通常认为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法规”或“自治规章”,这就是大陆法系有关公司章程性质的自治法说。以下对公司章程性质的不同学说进行深入的梳理和评析

(一)契约说之评析

公司章程契约说主要为英美法系法学界所主张。契约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与其成员之间的一种协议,也是公司成员与成员之间的一种协议,也可以将公司比喻为一系列合同束。”②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英美法有关公司章程性质的观点,即公司章程是股东之间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就设立公司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协议,是股东自由意志的体现。公司章程生效后不仅对发起人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对所有的股东都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公司章程具有契约的性质。可以说,公司章程是一组现成的公司契约条款,从而公司参与人能够直接援用而节省自己协商订立契约的成本。契约说“向人们展示的是一副崇尚投资者、经营者自由意志,体现市场经济自由精神的十分精美的古典艺术品”③申言之,公司章程契约说崇尚合同法中意思自治的基本理念,使得该说对公司章程自治的实现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

契约说从诞生之日起也遭到了许多学者的反驳,反对契约说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契约说没能全面准确说明公司章程的内容,尤其是忽视了公司章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能排除的强制性规则,而这些规则与契约论是相悖的;如果公司章程仅仅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那么当事人不能修改或排除的强制性规则就没有生存空间。④

第二、契约和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不同。契约的制定和修改需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达成,但是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却并非如此,亦即公司章程的制定并没有经过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第三、契约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是不同的。契约以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为成立基础,契约的效力也只限于签订契约的各方当事人,而公司的章程一经生效,则对后期加入公司的股东和未参与公司章程制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产生约束力。亦即契约具有较强的相对性,而公司章程却不具备如此之强的相对性。

反对公司章程契约说的观点还有很多,在此遂不一一列举。正因为契约说遭到了很多学者的反驳,我国学界普遍接受的是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所主张的自治法说。

(二)自治法说之评析

有学者亦称自治法说为自治规则说。⑤自治规则说是大陆法系对公司章程的传统定性,例如日本通说认为公司章程为一种自治法规。⑥德国学者拉伦茨认为,社团章程是适用于不特定多数人,即有关的社团成员,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看,章程是法律规范。然而,章程只适用于那些通过加入社团这一自愿行为接受章程管辖的社员。一旦社员退出社团,自愿接受章程管辖即告终止,章程对他们不再适用。因此章程只是有关社团以“章程自治”为基础的规范,而不是国家的法律规范。⑦韩国学者李哲松认为,章程不仅约束制定章程的设立者或者发起人,而且当然约束公司机关和加入公司的组织者。章程对于已经成为其成员者,不管其意思如何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章程不管其成员个别意思如何,都不可根据其成员的一般意思而改变;成员的变动或股份的转让也不能影响章程的法规性质。⑧

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克服了契约说的某种缺陷,注意到了公司章程同契约的区别,强调了在当事人自主意思的基础上,国家对公司章程是有一定约束的,但是自治法说也并非十全十美,也存在自身的缺陷,受到了学者们的批评。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说主要存在以下不足:第一、章程的制定者行使的并非是立法权,将制定章程的行为喻为立法权,不够严肃,混淆了国家立法与公司自治的界限。第二、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是公司及其内部成员,并不能约束广大公众,而用“法规”不能准确表明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⑨

总之,将公司章程视为自治法规是不够确切的。公司章程是私法自治原则在商业领域的体现,只是公司这种商事主体的一种书面的意思表示而已。同国家的法律规范相比,当然是迥然有异。其效力范围也只能局限在公司内部,与法律规范的效力相比当然有天渊之别。公司章程的自治法规说的提法不够科学,也不够合理。

(三)宪章说之评析

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内部相关者权利、义务关系的宪章书面文件,国家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形式、内容、修改均应作强行性要求。公司章程的大部分规定既不能由管理层决定,也不允许他们做实质性的变更,股东对章程的制定或修改的权利被限制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该学说还认为,尽管契约说赋予公司参与人充分的意思自治,强调市场功能和当事人的意思具有合理性,但是其前提经济理性人的假设往往是虚构的。随着公司规模和公司的社会作用的扩大,公司当事人未必能完全洞悉和衡量现实与未来利益,因此公司经常被内部人控制,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所以在公司章程中应该增加强制性规定,规制和限制公司参与人的自治行为,以克服契约论过于自由的缺陷,并达到效率与公平平衡。⑩

宪章说和其他学说相比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宪章说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在公司的各种文件当中具有宪章的地位,有利于公司参与人自觉地遵守公司章程;第二、宪章说克服了契约说的不足之处。契约说强调公司章程完全是公司参与人自治的产物,但现实情况却并非如此,公司的章程是少数服从多数的产物。第三、契约说认为公司章程只在缔约当事人之间有效,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则不受章程的约束,他们只受到法律的约束,这样便不利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而宪章说认为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章,公司所有的成员都要一体遵守,这样一来便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的保护。

当然,宪章说也存在些许不足之处。宪章说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清晰地认识到公司章程自治与国家强制之间的关系,宪章说过分强调国家对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的强制。公司章程的大部分规则股东会无权做出决定和变更,股东的自治权利被限制在及其狭小的空间范围内。从本质上来说,宪章说过于强调国家的干预,该说不能适应公司的发展趋势,与公司章程自治背道而驰。宪章说对公司章程在公司中的地位界定是合理的,尽管其突出了章程的效用,但由于其对国家强制的过度强调,导致了其对章程性质解读的不足之处。

(四)秩序说之评析

秩序说的倡导者是纯粹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凯尔森,它认为社团的所谓章程,即调整社团成员行为规范的总和。联合或者共同体只是由秩序所决定的人的那些行为所组成,而这些行为只是当它们组成秩序规范的内容时才“属于”联合或者共同体。B11秩序说的特点在于它不但承认和强调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自治方面的重要地位,而且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契约论下违约责任的救济途径。因此,秩序论的合理性内核还是值得肯定的。

(五)权力法定说之评析

部分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主张权力法定说。权利法定说认为公司章程完全出于法定而不是参与各方之间的契约,它是依法对公司参与人之间的一种权力分配关系,而不同于契约说所强调的章程的契约性和权利本位。权利法定说也存在不足之处,权利法定说仅仅注重公司设立后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而忽视了公司章程在公司设立及解散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权利法定说否认了公司章程中存在的股东间权利义务方面的记载。

三、公司章程性质的准确定位

通过过以上对有关公司章程性质不同学说深入的评析,本人认为应当汲取各种学说的合理内核,对公司章程性质作出一个准确的定位。首先,公司章程主要体现为公司的内部自治性规范,是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自治性文件。其次,由于公司章程要由全体发起人制定,并且要体现全体持股人的共同意思,使得公司章程具有一定的契约性。最后,公司章程是要受到一定的国家强制的。因此,本人认为对公司章程的性质应当采用折衷的观点,公司章程的性质应当是混合性的:即公司章程的本质属性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则,除此之外它还应兼有契约性和国家强制性等属性。

注释:

①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97—98页.

②(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版,第78页.

③赵旭东:《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版,第50页.

④(奥)凯尔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111页.

⑤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153页.

⑥沈贵明:《公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⑦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⑧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⑨方铮著:《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第34-39页.

⑩(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11)(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参考文献:

[1] 王保树:《中国商事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第1版。

[2] 毛亚敏:《公司法比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 《联邦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3条第1款,见卞耀武主编:《外国当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4] 《日本商法典》,第167条,见卞耀武主编:《外国当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5]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版。

[6] 沈贵明:《公司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 胡果威:《美国公司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 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9] 方铮著:《公司章程法律问题研究》,杭州商学院学报(原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0] (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6页。

[11]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 温世扬、廖焕国:“公司章程与意思自治”,《商事法论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

4.合伙企业章程样本 篇四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合伙实体、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其他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协议。

第二条 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条 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所有股权持有人统一签署企业章程,并各自持有由其他股权持有人签字认可的公司财务统一出具的股权证明。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五条 合伙实体名称:鄂尔多斯市合伙实体

第六条 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第三章 合伙企业的目的与经营范围

第七条 本实体的目的:通过合伙,将有不同资金条件,不同资源条件和不同技术,管理能力的人或企业组织起来,集中多方力量共同从事经营活动,相互弥补各自的缺陷,资源共享,实现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难以实现的经营目的,分享经营所得。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电力系统,通讯系统,铁路系统,化工系统,煤炭系统等行业的物资供应,工程施工。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合伙人出资名单

第九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评估作价的方式为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注:也可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于 年 月前办理。

(注: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他财产权利等)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是应当于全体合伙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条 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一条 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实体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实体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鄂尔多斯仲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电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昭阳敏特电子公司三家公司由同一个管理团队经营运作,三家公司股权统一为合伙实体共同所有,所有三家公司的经营收入、支出费用统一纳入经营实体财务管理。以后如再有合作公司加入,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后须遵循以上办法。

第十二条 本实体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实体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内部机构的设置;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处分财产;

(十一)变更名称;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条 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合伙人奥雪华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合伙实体的日常运营工作。第十四条 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实体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实体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六章 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七条 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实体章程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九条 合伙人在不给本实体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实体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实体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银行贷款;

(三)外围合作企业资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执行正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更换合伙负责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七条 本实体终止,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实体终止前,应当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实体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全体合伙人签字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全体合伙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名

5.企业章程是什么 篇五

公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

二、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

三、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

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经济进行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四、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到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须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

正确认识其重要性

鉴于公司章程的上述作用,必须强化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这不仅是公司活动本身需要,而且也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公司登记机关必须严格把关,使公司章程做到规范化,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对公司的设立进行监督和保证公司设立以后能够进行正常的运行。

主要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各国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规定,主要是公司性质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备条款。通常包括公司名称、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载明事项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载明事项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起诉。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有的国家的法律对董事、股东的某些直接责任作了规定,如日本《商法》第166条第3款中专门规定了董事对包括股东在内的第三者的责任;董事在执行其职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董事对第三者亦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6.企业集团章程范本 篇六

(企业集团章程范本)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XX成员共同组建 集团,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集团名称

第一条 集团名称:XXXXXXXX集团

集团名称简称:XX集团

第二章 母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 母公司的名称:XXXX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第三章 集团的宗旨

第四条 集团的宗旨:以质量求生存,以效益求发展,开拓市场,提高效益,集团成员协同发展,互惠互利,形成规范效益,为国家多做贡献,为企业创造积累。

第四章 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 第五条 集团成员由母公司、母公司控股企业、母公司参股企业及其他成员组成,可分为核心企业、紧密层、半紧密层和松散型进行管理。

母公司控股企业:

1、XX贸易有限公司

2、XX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3、XX食品有限公司 母公司参股企业:

1、XX实业有限公司

2、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六条 集团成员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集团成员以资本为纽带,依靠民主、科学的管理形式运行。集团成员之间可互相投资、互相参股,在人、财、物以及科学技术、信息等方面进行合作,发挥各自所长,以集团以整体,互相协助,共同发展。

第五章 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集团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集团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决定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

(四)决定母公司参股企业成员使用集团名称或简称;

(五)修改集团章程。

第八条 集团成员大会的首次会议由母公司董事长主持。第九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成员。定期会议应每(年或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集团董事会提议方可召开。会议由集团成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也可委托他人参加,行使委托书的权力。

第十条 集团成员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集团成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 集团设董事会是集团的日常管理机构,成员为XX人,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董事任期X年,任期届期,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X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集团成员大会,并向集团成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审议集团发展战略、重大发展方针;

(三)审议集团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对集团章程的修改;

(五)执行集团成员大会决议;

(六)协调集团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七)审议参加和退出集团成员的决议;

(八)制定集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长为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任期为3年,由集团成员大会选举和罢免,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决议;

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集团成员大会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代表集团签署有关文件;

第七章 参加、集团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参加集团的应具有法人资格,承认集团章程,以集团和本企业章程为行业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集团和母公司的管理。参加集团的成员应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成为集团成员。

第十六条 退出集团的应在本企业作出决议后1个月内向集团董事会提出申请,经集团董事会讨论并报集团全体成员通过,由集团董事会委派人员对其与集团有关的业务和经济事宜进行清理,清理完毕后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手续后即可退出集团。

第八章 企业集团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企业集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母公司依法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1.因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执照届满,母公司解散的; 2.母公司股东会议解散; 3.母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母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母公司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继续经营的; 6.母公司宣告破产。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八条 企业集团根据需要可修改集团章程,章程的修改可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的章程经全体集团成员签署或认可,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章程应送原集团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母公司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母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集团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如有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集团的登记事项以集团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集团全体成员共同订立,自集团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XX份,并报集团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集团成员签字、盖章:

XX年XX月XX日

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关于加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的申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

经本公司股东会研究决定,申请加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成为集团成员单位,承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集团章程,并按集团章程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特此申请,请予批准。

公司盖章

7.治理视域下的大学章程建设研究 篇七

大学章程是高校根据教育政策、法规,按照一定的程序,以文本形式对大学重大的、基本的事项做出全面规定所形成的规范性文件,其本质是对大学内部以及与大学有关的教育利益的调整和分配。[1]大学章程是大学贯彻落实国家顶层设计的重要保障,大学章程演绎着校内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博弈,折射着高校与政府、社会、师生的关系调节,以大学章程为基准的现代大学治理,是“校长治校”与“教授治学”之耦合,是学术自由与人权保障之凸显和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之统一。[2]

2015年,国务院印发了《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在改革任务中,《方案》明确提出完善高校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高校章程落实机制,加快形成以章程为统领的完善、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3]制度文明是高水平大学的重要标志,在高等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深入推进的今天,如何以建设大学章程为载体,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成为建设中国特色高等教育面临的时代课题。本文从治理的视角研究大学章程对大学组织治理的意义,并结合大学组织的特征提出建设大学章程的建议。

一、治理与大学组织治理

1.治理的内涵

治理的英文单词“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中的“gubenare”,具有导航、掌舵的意思。在汉语中,“governance”被翻译成治理,最早出现在市政学中。20世纪90年代中期,治理一词逐渐在经济、公共管理、社会学及政治学的诸多领域获得话语权,并在很多地方取代公共行政和公共管理。“治理”一词宽泛而富有弹性,可以被不同立场、不同语境接受。治理不是某个学科专属的理念,它是一种集体的产物,或多或少带有协商与混杂的特征。

对于治理的内涵,学者们有着不同的理解。在R·罗茨看来,治理可用于代指任何活动的协调方式,至少包含着六种不同的用法:作为最小国家的治理,作为公司的治理,作为新公共管理的治理,作为善治的治理,作为社会—控制系统的治理和作为自组织网络的治理。[4]詹姆斯·N·罗泽瑙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这些管理机制“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虽然学者们对于治理的见解各异,但他们都致力于了解公共行为的众多行为体(个体或集体)之间发展起来的紧密的相互关系,并且认为对治理的论证能够更好地归纳人们所寻求的协调方式:行为体之间(战略或利益)的协调,还有规则与行动价值之间的协调。[5]治理是一个内容丰富、包容性很强的概念,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和个人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总结了治理的四个特征:第一,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第二,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第三,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第四,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6]

2.大学组织治理的内涵

大学是知识的共同体,是以学科为基础,高度专业化的,由众多利益相关者松散耦合而成的组织。现代意义上的大学的产生,最早可溯及欧洲的中世纪大学。大学组织最初是教师和学生聚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行会组织,以学习和教授某项专门的知识为目的,后来才逐渐成为学习和研究的组织。随着时代的发展,大学组织不断更新自己的使命,逐步发展成为一个高度社会化的公共组织,其职能也从最初的教学扩展到教学与科研相统一,再拓展到教学、科研与社会服务三大职能。

大学组织作为公共组织的一种,自产生之日起就存在着治理活动。大学组织治理是大学组织为调和相关主体利益、达成大学组织的目的,所采取的契约、指导、控制等所有方法、措施的过程与成果体现。大学组织治理不仅包含着对大学组织内部结构的治理,而且还强调和大学组织外部因素协调的互动过程。[7]治理与大学组织密不可分,治理是对大学组织的治理,大学组织是治理的对象和实施治理活动的载体。一方面,大学组织要生存和发展,就必须通过各种治理手段与措施,在保证大学组织规范和稳定运行的同时,能够促使大学组织积极主动的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因而,治理方式的改变会影响到大学组织的变革;另一方面,大学组织是治理得以实施的载体,治理活动要通过大学组织来实现。在大学功能日益多元、大学组织日益繁复的今天,大学组织的优化和重组也要求治理方式和手段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大学组织与大学组织治理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大学组织的治理影响着大学组织的特征,大学组织的特征也反过来影响着大学组织的治理方式和手段。

二、大学组织的特征

1.组织系统松散结合

为适应学科综合的要求,大学组织采取了高度专业化的院系研究所建制,这种组织结构具有层次清晰、功能明确、管理有序的特征。然而,学科的分化又使大学组织存在无序性和人员机构间联系松散的特征,具体体现在:第一,组织目标存有差异,各学院、系、研究所等的人才培养目标不尽相同,教师也在一定范围内,拥有确定自己的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的权利;第二,组织结构存在不确定性,组织结构越是繁复的大学组织,其权力结构也越复杂;第三,组织运作不规则,越是高度专业化、规模较大、具有多重目标的院系研究所,其组织内部运转的无序性也就越突出;第四,组织管理不确定,组织对外界信息的把握具有不确定性,组织管理中参与者的流动性强,很难明确每个人的职责。这些表明,大学虽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及院、系、研究所、班级等组成的统一结构体系,但大学中各基层部门间存在着分隔与断裂,大学组织的职能如教学和科研活动,在本质上仍是由活动主体决定。松散结合的组织系统特征,有助于大学组织内部各院系研究所,保持对外部环境的适应能力,从而形成大学组织内部动力与活力,为学术自主提供了制度性保障。[8]

2. 职能目标的多元性

大学组织的目标具有多元性特征,而且有些目标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互相排斥。一般认为,大学具有三大职能,即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与大学三大职能相适应,大学的目标也具有多元性或多重性的特点。大学的职能经历了从单纯的培养人才,发展培养人才与发展科学并进,[9]进而产生为社会服务的职能的过程。这些变化的根本原因在于,高等教育要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形态的变革。纵观大学组织职能的演变历程,大学多重职能目标并非生来如此,也非一成不变,更非一蹴而就。在大学组织职能的递进发展过程中,后出现的职能并不否定大学先前已经具备的职能,而是和原先的职能一同展现高等教育的功能,而且这种共存共荣并不断发展的过程是持续的,永远不会终结。职能目标的多元性,使大学组织的整体目标具有相对模糊性,但也正是大学组织职能目标的相对模糊性,才使大学各部门及其成员拥有较大的自主发挥的空间,为大学组织营造出宽松的学术氛围。

3.低重心的科层管理

大学组织拥有明确的组织机构,清晰的结构层次,明确的职能目标,并建立了系统的、理性的和科学的管理制度,有着明确的、严格的权力等级体系。因而,行政权力在大学组织中起着重要作用,大学组织属于比较典型的科层组织结构。科层管理保证了大学组织的井然有序,各项教学管理工作有章可循。但是,大学组织不同于企业组织和政府组织,它是由相对独立的学科构成的扁平化的组织结构,权力重心较低,权力较为分散。一方面,这是由于大学组织的职能具有多元性的特征,组织目标实现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使得分权成为必然,要实现组织的目标,就必须充分发挥教师群体和专业组织的积极性,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参与意识;另一方面,大学组织结构的重心在基层,基层组织作为操作的基本单位,承担了基本的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职能。因而,大学组织是实行科层管理的组织,但却是低重心的科层管理组织。

4.相对独立的组织生态环境

任何组织都生存在一定的环境之中,任何组织也都离不开外部环境的制约,必须与其所处的环境相互依存,并与其所处的外部环境进行物质、能量、信息等方面的交换。大学作为一个组织,也遵循着这样的规律,无时无刻不在与社会、经济、文化等进行着各方面的输入与输出的交换。与一般的组织不同,大学组织虽受外部环境的制约,但却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生态环境,对外部环境的变化的敏感度相对较弱。在我国,几乎每所公办大学除了必需的行政组织、教学单位、教辅单位外,都还设置了大量的直属单位,如保卫处、附属中小学、附属幼儿园等。完备的组织机构使高校承接了本应由社会承担的职能,使高校具备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生态环境。这虽然方便了高校师生的生活,但却强化了大学组织与外部环境的边界和壁垒,减弱了大学组织与社会、市场和政府的联系机制,缩小了高校与外部环境的交流内容与范围,减少了高校与外部环境的交流频率,降低了高校与外部环境的交流深度。

5.二元并存的权力配置

大学组织的管理运行与政府或企业等组织管理的理性运行有着重要的区别,政府或企业等组织管理运作具有权力的一维性,即其行政权力来自于科层组织中的法定的职位权力,来源于公司或政府的规章制度。而大学组织的管理运作则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即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一方面,高校具有现代社会科层组织特征,因而,法定的行政权力在大学组织日常的教学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高校组织的松散结构以及职能目标的多元性,说明高校并非严格的科层化组织。而且大学组织所承担的是高度专业化的学术活动,教师的教学和研究、学生的学习与活动都具有较大程度和范围的自主性。因此,大学组织也存在与之相适应的学术权力。虽然这两种权力的来源不同,并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冲突和矛盾,但是这些冲突和矛盾是可以调和的。行政权力的行使是为了学术权力更好地发挥奠定基础和扫清障碍,而且它们的最终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服务于大学的职能目标。

三、建设大学章程的意义

1.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现代大学制度是一切关于大学的理想制度的统称,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一直都是大学组织的理想追求,高等教育发展的历史也是一部大学制度建设与完善的历史。1810年,威廉·冯·洪堡以新人文主义精神为指导创办的柏林大学,因重视“学术自由”以及“教学与科研相统一”而被认定为现代大学制度的源头。美国的大学所崇尚的“3A原则”(学术自由、学术自治、学术中立),被推崇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黄金标准。现代大学制度涉及规范和理顺大学与政府、大学与市场的关系,涉及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和改革,其核心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大学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在第十三章“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中明确指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并把大学章程建设列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10]同时,大学章程可以视为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在大学内部施行的配套文件,具有解释、细化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作用,有助于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依法治校。

2.推进大学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在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教育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子系统,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关乎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成败。而高等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的最高层次,大学组织的复杂性及其自身担负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使命,使其在与政府、社会和市场的关系上具有不同于其他阶段教育的独特性。因此,通过建设大学章程,推进高等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大学章程不仅是沟通高校与市场、政府的桥梁和纽带,也是高校依法治校和自主管理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有组织机构和章程,学校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的权利。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大学实行自主管理的直接依据是大学章程。因而,大学章程一旦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核准与审批,就具有了相应的法律效力。不仅对学校的办学行为有约束力,而且对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管理行为也有约束力。

3.优化大学组织架构

大学组织架构是大学组织整体的结构,是大学组织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经过组织设计形成的大学组织内部各个行政部门、各个教学单位以及各个层次之间固定的排列组合方式。虽然大学组织架构在使命、功能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在学科组合方式、组织机构设置及权力配置方面也存在着不同。但无论大学组织发生怎样的变化,它们都注重追求学术自由与社会责任,且在组织运行上体现出上下行机制,并以结构功能协调作为现代大学组织运行的基石。[11]通过大学章程的建设,可以进一步优化大学组织架构,理顺大学组织中高中低层关系,合理配置大学组织的行政权力,弱化高校行政色彩。这不但契合党和国家对高校去行政化的要求,而且能保证大学组织行政权力的重心集中在基层,保障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的统一,使行政权力更好地服务于教学与科研,为大学组织学术自由创造良好的环境,促使学术自由发展,以利于校长治校、专家治学、学生自主发展的良好局面的形成。

4.促使大学组织行政科学化

大学组织去行政化具有两重含义,一是大学内部的去行政化,即防止行政权力干预学术权力,确保行政权力为学术权力服务;二是避免政府对高校发展的过度干预,确保高校办学的自主性,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独立性,使其按照教育的规律稳健发展。但是,大学的发展不能没有行政,大学组织去行政化应以大学组织行政科学化为前提。大学组织的发展存在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与社会的其他领域保持协调一致,是大学组织实现自我发展、自我提升、自我创新、自我超越的重要条件。如果过于强调大学组织的自治与大学的独立性,则容易导致大学组织的发展超脱于社会发展之外,不能与社会的发展进步保持协调。而若过于强调政府的直接管控,则又容易忽略教育的发展规律,陷入行政化的泥沼。因此,为了保证大学组织与社会发展的协调,加强政府的宏观统筹则是必然的选择。而大学章程的制定,不但有助于划清高校与政府的边界,而且有利于在政府统筹规划与大学自治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在这个平衡点上,既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使大学组织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相统一,又能较好弱化大学的行政色彩,充分尊重大学组织的自治与自主发展。

四、建设大学章程的建议

1.坚持民主制定原则

大学是由诸多利益相关者松散耦合的社会组织,而大学章程的本质是对高校资源和各阶层利益的调整与分配。因而,大学章程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与利益,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与要求,这样制定的大学章程才能反映到各方面利益群体的需要,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阻力才会最小,大学章程也才能够发挥最大的效力,产生最大的效益。大学章程的制定应坚持民主原则,尤其是要能够反应教师这一利益群体的意见。一方面,这是因为教师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在大学章程的重大问题决策上可以提供政策咨询和智力支持;另一方面,教师是大学组织的重要主体,大学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职能主要是通过教师职责的履行得以实现,大学作为一个二元权力并存的组织,管理者并不能够通过完全的行政手段对教师施加影响,只有鼓励教师参与大学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以某种方式让其共同分担决策责任,才能使其认同大学章程的价值。一部好的、行之有效的大学章程的制定,绝不只是校长和管理者办学意志的集中体现,[12]而是应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以使大学章程能兼顾各方利益。

2.契合国家政策法规,突出大学自身特色

大学组织的行政权力来自国家政策法规的赋予,要确保大学组织行政权力来源合法行使有效,就必须深度解读国家政策法规。同时,大学章程直接影响着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影响着基层干部和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着高校培养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因而,作为承接上位政策法规的大学章程,应该与国家相关教育政策法规保持高度一致。由此而制定的大学章程应凸显出共性,即是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和处于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大学所体现出的共同属性。与此同时,高等教育具有多层次、多类型的特征,每一所大学都有各自的发展历史和文化底蕴,在长时间的办学过程中形成了各自的办学理念、发展路径和人才培养目标等。因此,每所高校制定的大学章程在突出共性的同时,也应根据自身的办学传统、办学历史、资源禀赋,以及国家和当地社会经济环境及发展的需要,确定自身在特定领域、层次、地域范围内的发展目标与特色。

3.大学章程要表述具体可操作

大学章程作为国家高等教育立法体系以外的,与高等学校内部管理密切相关的制度规章,事关高等学校资源配置、发展定位、师生权利的实现与义务的履行、社会资助与回馈等重大问题。大学章程之于现代大学治理,其价值重大不言而喻。大学组织治理若要程序规范、方式合规,就必须有一部表述具体可操作的大学章程。今天制定的大学章程,其目的并不在于弥补高校长期以来没有制定章程的缺失,而是具有针对性的改革举措。[13]截至2015年7月,教育部官网共发布了84所高校的章程核准书,从教育部已经核准了的大学章程来看,虽然现有的大学章程对大学的各项事务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但是大多还停留在理论层面,触及实质的内容表述还都比较抽象和模糊。在大学组织的日常教学管理中,大学章程笼统的表述,使其作用的发挥受到了局限,从而降低了大学章程的适用性。因此,为加强大学章程的可操作性,大学章程的表述应更加具体。

4.主动借鉴国外大学章程制定的经验

大学组织的生态环境相对封闭,要真正制定出具有中国大学特色和高等教育发展基本规律的大学章程,[14]就应突破大学组织与外界环境的边界与壁垒,积极借鉴国外大学章程制定的经验。从1088年中纪博洛尼亚大学诞生至今,以西方大学为制度化形式的高等教育走过了近千年的历史。[15]同时,国外高校制定大学章程的历史也由来已久,很多学者认为,最早的大学章程是被称为“大宪章”的《巴黎大学章程》,它的颁布为西方国家大学章程的制定提供了可靠依据。[16]国外大学章程的制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且各国大学章程的建设各具特色。因此,要建设具有中国风格、中国特色和中国气派的大学章程,就应积极借鉴外国大学章程的制定经验。同时,对于国外大学章程建设的经验与理念,应有所扬弃的批判吸收和利用,并根据我国高校自身的发展历史和校情,把特有的大学精神、办学理念和中国的优秀文化传统融入大学章程的建设过程中,以建设一部既具有中国特色又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现代大学章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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