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财政局文件

2024-11-04

昆明市财政局文件(10篇)

1.昆明市财政局文件 篇一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文件 昆房〔2008〕66号

签发:张天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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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2007年度昆明市

房管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各县(市)区房管局(处、科、所)、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2007年,昆明市房管系统坚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的各项工作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解放思想,团结一心,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特别是在廉租住房的建设分配管理、集中开展规范房地产交易次序专项整治行动、稳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规范发展物业管理服务产业、切实提高居民住房水平等一系列重点工作中取得了突出的成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鼓励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更加奋发向上,进一步推动我市房管事业的健康发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对盘龙区房管局等16个先进单位和邱洪等72名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局党组号召全系统干部职工虚心向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学习,进一步解放思想,胸怀全局,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大胆开拓,扎实工作,以严谨的科学态度、扎实的工作作风和敢为人先的创新意识,全面加强经济社会软环境建设,为我市房管事业的发展和现代新昆明的建设而努力奋斗!

附件:《2007年度昆明市房管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先进单位

先进个人

表彰

决定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3月17日印发 2007年度昆明市房管系统先进单位

和先进工作者名单

一、先进单位16个

(一)县(市)区房管局(处、所、科):10个 五华区房管局; 西山区房管局; 官渡区房管局; 盘龙区房管局;

安宁市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 宜良县建设局房管科;

寻甸县规划建设局房产管理所; 富民县建设局; 石林县建设局; 晋宁县房地产管理所;(二)直属单位:3个

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招待所; 昆明工贸物业发展公司;(三)局机关处(室):3个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人事劳动教育处;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监察审计处;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

二、先进个人73名(一)县(市)区45名

五华区:(5名)邱洪、陈国富、杨丰华、陈河昆、黄照林; 盘龙区:(5名)雷毅、王志宏、冯建新、付丽萍、刘丽雯; 西山区:(5名)董树民、明志新、李晓岚、汪兵、张洪文; 官渡区:(5名)许为鹏、陈松德、罗志圆、李风林、李永 东川区:(3名)陈汝云、张顺能、陈云川; 安宁市:(3名)罗丽萍、李星群、龙继琼; 宜良县:(3名)肖华明、陈敏、岳丽红: 禄劝县:(3名)韩忠林、刘志文、张彦; 寻甸县:(3名)杨芳、彭建林、赵红仙; 嵩明县:(2名)李琦、木静林; 富民县:(2名)舒丽华、郭艳; 石林县:(2名)阮有权、王翠兰; 呈贡县:(2名)李荣琴、李敏; 晋宁县:(2名)罗梓睿、郑松寿;(二)直属事业单位1 6名

昆明市住房保障局:(4名)闰忠、鲁震洲、曹晓红、熊雁; 昆明市直管公房拆迂管理处:(1名)瞿亚玲;

昆明市房屋交易产权管理处:(9名)覃昌平、邓群、宋云飞、马晓焰、余斯梅、张晋、汪建、李绍武、明淑媛;

昆明市公房经营建设管理处:(2名)张永玲、邹壁;

(三)直属企业单位3名

昆明市工贸物业发展公司:(2名)方丽、尹明珠;

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招待所:(1名)张福安;

(三)昆明市房产管理局机关8名

方玲、邱兰、杨俊才、宋庆霞、李瑁、王斌、石英红、雷微漳;

2.-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篇二

明政办〔2009〕92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三明市计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三明市计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按照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计量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十日

三明市计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市计量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综合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快我市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建设,充分发挥计量工作在推进科学发展、服务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保障作用。现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8〕411 号)及市政府《关于加强计量工作的实施意见》(明政文〔2009〕95号)文件精神,建立三明市计量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研究贯彻国务院及各部委、省政府有关计量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加强对全市开展节能减排、服务民生等计量工作的指导、分析和研究,协调解决能源计量和民生计量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研究市政府计量工作专项资金的使用安排,提高计量工作专项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通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工作的情况,研究、部署和落实阶段性的重点工作。

(五)鼓励计量科研、技术发明和管理创新。制定计量检定规程、技术规范,研制计量标准装置、计量器具新产品等,按科技计—2— 划项目管理规定申报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配合国家城市能源计量中心(福建)的工作,推进三明市重点耗能企业主要能源数据的科学采集、网上直报、综合分析和有效应用。

(六)强化能源计量技术服务。推进我市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用能单位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计量测量管理体系,帮助小型企业落实国家规定的计量检测规范要求,树立一批能源计量示范单位,争创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全国先进。

(七)推进三明市诚信计量体系建设。加强检定(校准)机构的公信力建设,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的作用,积极引导生产经营者遵守诚信计量准则,自觉规范计量行为。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改、经贸、科技、财政、建设、交通、卫生、环保、统计、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组成。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联席会议成员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名单附后)。联席会议在市质监局设立办公室,作为联席会议的日常办事机构。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局分管计量工作的副局长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由市质监局局长召集,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以联席会议为载体,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二)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

—3— 位同意后印发有关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室。

(三)建立日常沟通的工作机制,适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各部门在计量工作方面的情况,并按各自职责分工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四)建立计量工作的快速反应机制,切实为(供)用能企业和百姓生活排忧解难。对各部门反映的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后报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并由有关单位组织实施。联席会议要研究的内容应提前一周送达各成员单位。

附件:三明计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4— 附件

三明市计量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刘先义 市质监局局长 成 员:谢国强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吴擢祥 市经贸委副主任 王立文 市科技局副局长 邓永辉 市财政局副局长 林镇土 市建设局副局长 江锦建 市交通局副局长 茅声禄 市卫生局副局长 余 骥 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江明 市统计局副局长 朱建明 市物价局副局长 沈虹波 市工商局副局长 姜元龙 市质监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立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主任由姜元龙同志兼任,联系人:卢萍,电话8259731。

—5— —6—

—7—

主题词:经济管理

计量

会议

制度

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6月30日印发

3.龙泉市财政局文件 篇三

龙财采„2009‟199号

关于对龙泉市行政事业单位

2010-2012年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的

各乡镇(街道)、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的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行为,提高资金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行政事业单位2010-2012年公务用车实行单一来源定点保险采购,现将采购结果通知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统一承保实施范围

全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单位各类公务车。包括:轿车、大客车、越野车、旅行车、面包车、货车、客货两用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不含摩托车)。

二、定点机构及期限

本次车辆保险业务定点保险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 1 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有效期为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定点保险协议一年一签。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一年期满无违反协议行为,且提供优质服务的,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查确认后,再续签下一年协议。

协议有效期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将严格执照规定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至2012年12月3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内继续有效。

三、保险险种、限额

(一)保险险种为:

1、车辆损失险;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规定代征车船税);

3、第三者责任险;

4、车上人员责任险;

5、不计免赔险(由单位自主确定是否投保)。

(二)保险限额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12.2万元(包括人员死亡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第三者财产损失0.2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每人8万元。

各单位不得超险种和超限额进行投保。

四、投保具体实施及相关事项

(一)保费优惠率和服务承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 2 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在其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浙保监办发[2007]80号文件的规定给予各单位30%的统一优惠比例,若有调整,由市政府采购办另行通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应信守承诺的保费优惠率和服务承诺以及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在特定时间举办的促销活动和优惠政策,如涉及协议车辆保险的,各投保单位有权参加其促销活动和享受其优惠政策。

(二)理赔服务。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联系报案(电话95518)。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等,对出险车辆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承诺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在计损时必须按原厂配件价格计算,并及时支付赔款。

(三)投保时间。各单位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投保。合同(即保单)应从车辆出单时开始生效,年限为一年。3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应按投保单位的要求,按承保或跨承保,并须对投保单位车辆脱保负全责(可证明确系投保单位责任的除外)。

(四)上门服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在承保时应上门服务,并将所承诺的保费费率及计算方法、理赔程序、服务措施以及联系和监督方法等内容,用服务手册或宣传单形式在上门服务时送达各投保单位,以便各投保单位查询和监督。

五、保险费用的结算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费用的支付,必须实行转帐方式支付,不得使用现金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按规定应及时将投保人已签署的“机动车保险交费通知单”及专用保费发票加盖“龙泉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签单专用章”。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凭加盖“龙泉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签单专用章”后的 “机动车保险交费通知单”支付预付款,凭加盖“龙泉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签单专用章”后的专用保费发票按规定审核后列支;其它单位凭加盖“龙泉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签单专用章”后的 “机动车保险交费通知单”支付预付款,凭加盖“龙泉市政府采购车辆保险签单专用章”后的专用保费发票,由单位财务按规定审核后列支;特殊情况由市政府采购办审核 4 后支付。投保单位需在保单开出后的15天内办理好相关手续,付款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

六、监督与管理

1.实行定期报告制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应根据投保人名单建立档案,记录各投保人的投保情况。同时按照市政府采购办规定和要求,统一格式,定期编制报送承保统计报表加盖公章后,于每月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采购办。

2.各单位要充分利用本次确定的优惠价格和服务条款,监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否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可向有关部门或市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不得以任何违反或变通协议的方式参与政府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工作。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在定点保险执行过 5 程中,存在不按合同规定收取保费和提供服务的行为,各单位可向市政府采购办投诉。一经查实,将按合同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给予警告、通报、没收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罚款直至取消统一承保资格的处罚。

4.市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公司的承保和服务情况进行不定期调查考核,并对各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执行统一承保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如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报经市有关部门查处。

5.投诉受理及业务咨询。政府采购单位的公务车保险经费的业务咨询及投诉受理,由市政府采办负责,联系电话:7214980。

6.其它要求。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统一承保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监督其开展机动车辆统一承保工作。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反映,以便及时改进和完善。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行政事业 车辆 定点 保险

4.芜湖市财政局文件 篇四

签发人:胡锡萍

关于印发《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

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的通知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代理核算工作实施方案》(芜市办【2011】37号)等规定,市直机关财务服务中心制定了《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规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分管局领导:蒋庆贵

联系人:项军

联系电话:3122760 主题词:会计

核算

规范

通知 信息公开类型:依申请公开 报送:市直各有关单位

芜湖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150份)

— 2 —

芜湖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托财政会计

代理核算业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会计代理核算业务,加强财务管理,提升会计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市政务文化中心内办公的市直事业单位,可委托市直机关财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会计代理核算。

第三条 委托财政会计代理核算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需与中心签订代理核算协议。

第四条 财政会计代理核算期限以为单位,代理核算起始日为当元月1日,中间原则上不接受会计代理核算委托。

第五条 预算单位需向中心提供会计科目初始余额确认表(应确保初始余额与上年期末余额一致)和单位会计报表。

第二章 代理核算业务范围

第六条 预算单位对其财务收支活动负责,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对预算单位送达的原始凭证,进行财务

— 3 — 处理,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活动状况,规范单位财务收支行为。

第七条 按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规则等规定,向预算单位提供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等财会信息资料。

第八条 代理核算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往来结算业务,协助预算单位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控制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按照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的编制要求,协助预算单位编制单位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

第十条 负责将部门预算执行中的突出问题,提交财政部门报市政府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中心按向预算单位移交会计账册,会计账册移交后,由预算单位按会计档案要求进行保管。

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财务机密。

第三章 单位报账财务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由预算单位报账会计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办理。

第十四条 报账会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思想品德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记录;

(二)熟悉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 4 — 知识,掌握中心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等规定;

(三)熟悉本单位报销制度、审核、审批权限等规定,业务上接受中心指导;

(四)报账会计原则上要求是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第十五条 单位报账会计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办理本单位应缴入国库、财政专户等收入业务;

(二)负责办理日常经费(事业)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销业务;

(三)负责本单位原始凭证的预审、整理和报账,受理原始凭证时应按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严格把好初审关,对本单位财务活动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四)负责本单位各类资产日常登记管理,办理固定资产的购臵、处臵等业务,实时登记固定资产辅助“备查账”,及时更新“芜湖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定期与中心核对,保证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五)根据批准的预算提出单位用款计划,及时申请财政拨款,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保障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

(六)按规定时间向中心报送符合规定的报账单和会计原始凭证。对报账中审核不通过的事项,按照中心《拒收通知书》上注明的原由及时向本单位财务负责人汇报,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

— 5 — 行修改、重报;

(七)按时报送单位预、决算和其他部门所需报表。在中心提供的报表数据基础上,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决算,以及按照不同口径要求,整理编制其他部门所需报表。经单位相关负责人审定盖章后,及时报送财政及其他部门;

(八)负责本单位和中心及财政部门业务联系和信息传递工作;

(九)负责接收本单位会计档案;

(十)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原始凭证审核

第十六条 报账会计受理本单位业务经办人的收入票据和支出票据时,须对原始凭证进行严格的预先审核,主要包括:

(一)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

(二)报账内容必须符合有关财经法规、票据管理办法等规定和要求,保证项目支付票据真实、手续齐全、用途清楚、内容完整;报账附件包括:报账单、原始凭证、发票、专项资金审批表、政府采购相关审批表、相关合同复印件、文件、会议纪要、说明、明细等会计资料;

(三)报账凭证及其他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以保证经济业务金额的准确性;

— 6 —

(四)检查经办人、报账会计、审批人的签字(章)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审批权限规定。

第十七条 以下票据不得作为报销票据:

(一)各类收款收据、白条、要素不全的发票;

(二)已公告过期的发票;

(三)大小写不符,进行涂改、挖补的单据;

(四)应附清单而未附清单的物资采购、汽车修理、批量印刷等费用;

(五)违反政府采购、定点印刷、定点加油、定点维修、资产管理、规范津补贴、差旅费及会议支出规定的费用。

第二节 原始凭证整理归集

第十八条 报账会计要及时整理资金申请、支付及报销单据,并登记备查簿。

第十九条 报账会计要将原始凭证分类粘贴整齐,自制单据填制清晰、正确,项目填列规范。对填写、整理不规范的报账单据,中心不予受理。

原始凭证根据经费来源按用途进行详细分类,粘贴要平整,按票据的大小,从左到右依次粘贴,汇总凭证上应准确填写汇总金额,如报账金额与发票金额不符时,须在报账单据上填列实报金额、日期及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第三节 填制报账单

第二十条 报账单内容和格式要求:对整理好的原始凭证按中

— 7 — 心的要求和格式填制报账单。要求项目填写齐全,一定期间内相同经济业务可以合并报账,不同经济业务分别报账。报账单上详细注明来源和用途,单位财务审批人和报账会计签章后,交中心由统管会计签章入账。

第二十一条 填制科目要求:各预算单位应按照财政部统一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制报账单。

第四节 中心受理、审核预算单位报账

第二十二条 报账会计将报账单及原始凭证交中心报账,经中心统管会计审核,对于票据与银行结算票据金额不一致的,报账会计核实更正后再报账;对于审核结果与报账金额不一致的,按核定金额报账;对于原始凭证不准确、不完整或有涂改、有错的,由统管会计填制《拒收通知书》并注明理由交报账会计退回,单位经办人按要求补充、更正或更换后再办理报账;对于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中心不予受理。

第五节 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统管会计根据中心复核会计复核后的报账单及原始凭证,及时编制记账凭证。中心复核会计复核记账凭证,如发现有不正确的会计科目或虚假原始凭证,应提出修改意见,登记备查簿。

第六节 定期过账、结账

第二十四条 中心统管会计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在规定时间内,把所属单位账目进行过账、结账,完成有关财务报表编制。

— 8 — 第七节 及时整理会计档案

第二十五条 中心统管会计除了加强对未归档会计资料的管理,还应定期将会计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在规定期限里移交给各预算单位。

第八节 提供财务数据以供单位使用

第二十六条 中心按照规定向预算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表,配合单位完成预、决算报表的编制。

第五章 业务期限

第二十七条 预算单位报账会计应与每周二、周四(节假日顺延)将当月发生的业务,按要求整理,并按规定逐项录入会计核算系统生成报账单(同时将电子数据发送至中心),附会计原始凭证报送中心。

第二十八条 中心在接收预算单位报送的报账单和会计原始资料且审核相符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账务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5.中共大连开发区财政局党组文件 篇五

关于印发《开发区财政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

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支部:

现将《开发区财政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施方案通知

抄报:先导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大连开发区财政局2009年3月25日印发(共印12份)

开发区财政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实施方案

按照中央和省、市委、先导区党工委的统一部署,先导区第一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下简称“学习实践活动”)即将进行,财政局为第一批学习单位,为确保我局学习实践活动有计划、按步骤、高质量进行,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参加范围

开发区财政局机关、事业单位全体党员。

二、方法步骤

学习实践活动从2009年3月开始到2009年8月基本结束;分三个阶段、6个环节,加前期准备和总结测评,共8个环节。

前期准备。3月底前完成。

一是制定学习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在深入调查摸底,认真学xxx省市委和先导区党工委实施意见和方案的基础上,制定符合财政局工作实际的实施方案,精心设计体现特色的实践载体,并单独制定领导班子的活动安排方案。二是成立学习实践活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李莉同志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并成立精干高效的办事机构,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制度,加强对学习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具体指导。三是召开学习实践活动动员大会。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动员,对具体学习实践工作进行部署。

第一阶段,学习调研。3月末至5月中旬。重点抓好两个环节。

1、学习调研。要坚持把学习培训贯穿学习实践活动的始终,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培训计划。一要明确学习内容。学习内容包括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全国“两会”精神、纪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精神、十七届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政治局常委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的报告,市委十届六次全会暨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实现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和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要求,《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论科学发展》和《科学发展观重要论述摘编》。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还要认真学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干部学习文件选编》。在此基础上,要紧密联系实际,进一步丰富学习内容。二要创新学习方式。坚持中心组学与集中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理论学习与实践活动相结合,专家讲课与主要领导作专题辅导报告相结合,学习理论知识和学习先进典型相结合。采取研讨交流、网络论坛、主题征文等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学习期间,局领导班子要进行专题学习交流,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参加学习,带头参加讨论,并至少为党员干部做一次专题学习辅导报告。要突出重点学、带着问题学、联系实际学,按照思考题目,积极开展“科学发展在身边”、“科学发展大家谈”等活动,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要保证学习时间。领导班子集中学习原则上不少于2次,党员集中学习原则上不少于20学时。四要深入开展调研。在学习培训的基础上,党员领导干部要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以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重点内容开展调研,要着重围绕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一系列决策部署,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改进作风等方面开展调研。党员干部要积极参与第二次集中“走进千家万户”活动。主要领导牵头形成的调研报告,要征求督导组意见,报先导区学习实践领导小组办公室。五要切实取得

成效。一方面,不断提高广大党员对学习实践活动的认识,增强积极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一方面,不断加深广大党员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和认识,增强践行的自觉性和实效性,并将认识成果转化为本部门、本单位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科学发展的实践成果。

2、解放思想讨论。一要广泛参与。组织动员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座谈交流会,确保人人融入讨论、人人受到教育、人人解放思想。二要选准命题。每名党员要在深入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紧紧围绕学习实践活动主题,对事关本部门发展的各项任务,进行再认识。三要形成共识。切实做到“四个清醒”、“四个破除”、“四个强化”。

第二阶段,分析检查。5月下旬至6月下旬。重点抓好两个环节。

3、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局领导班子要召开检查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题民主生活会,班子成员要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对照检查自身存在的不足,撰写参加专题民主生活会的发言材料。一要突出主题,征求意见;二要开展谈心,交流思想;三要把握政策,相互批评,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分析查找自身差距和不足以及党性修养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思想认识。

4、形成分析检查报告。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要紧密联系实际,认真查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刻分析形成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确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一要抓住主要问题,进行综合汇总;二要体现自身特色,规范报告内容;三要领导亲自主持,反复论证完善;四要把握验收标准,开展群众评议。

第三阶段,整改落实。7月上旬至8月中旬。重点抓好两个环

节。

5、制定整改落实方案。整改落实方案要以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为主要依据,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注重可操作、能落实、好检查。一要明确整改目标,对每一个问题拿出解决的具体办法。二要落实整改责任,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整改方案,主动承担最重、最难、最急的整改任务;三要强化整改监督。公开整改方案,做出公开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6、集中解决突出问题。要在边学边改、边查边改的基础上,按照整改方案的要求,集中力量解决好力所能及的突出问题。一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要从职责范围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实际问题改起,保证整改质量。二要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对一些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矛盾和问题,要成立专项小组,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方法,做到目标一致、措施衔接、形成合力。三要锲而不舍、一抓到底。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解决,对应当解决但一时又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群众作出说明,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加以解决。防止搞形式主义、短期行为和形象工程。四要健全制度、完善机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总结测评。8月下旬,在学习实践活动基本完成时,要做好总结工作。采取适当形式向党员、群众通报学习实践活动情况,组织群众对学习实践活动进行满意度测评。要把总结报告和测评报告及时报送区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体要求

财政局作为第一批参加学习实践活动的单位,要紧紧围绕“把先导区建设成中国北方最具核心竞争力的科学发展先行区”这一主题,精心组织、扎实开展“三深入”主题实践活动。即深入基层解难题;

深入群众送温暖;深入社会促环保。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改革创新的精神、求真务实的作风,切实抓好学习实践活动,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1、落实领导责任。成立强有力的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是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领导班子成员要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坚持“五带头”、做到“五个一”。即带头深入学习,撰写一篇心得体会;带头调查研究,形成一份有价值的调研报告;带头指导工作,抓好一个学习实践活动联系点;带头破解难题,协调解决一件以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带头推动创新,指导建立一项促进科学发展的机制制度。

2、鼓励探索创新。要在坚持学习实践活动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大胆创新,既要抓好“规定动作”,又要敢于创造“自选动作”,在创新中求实效。要充分运用适合本部门本单位特点的、行之有效的活动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强化活动效果,使学习实践活动更好地体现创造性和针对性。要充分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四个党支部的作用,针对党员的实际情况,探索有效形式,确保广大党员全员参加、全程参与。要讲成本、重实效,防止文山会海,杜绝形式主义。

3、紧密联系实际。牢牢把握“把先导区建设成中国北方最具核心竞争力的科学发展先行区”这一学习实践活动的主题,围绕财政工作实际、围绕区域发展、围绕党员自我教育,对照发达地区和先进典型,就“区域科学发展要解决什么问题,每个党员自身要解决什么问题”开展大讨论。要把大讨论贯穿于整个学习实践活动始终,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先导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和党员干部党性党风方面的突出问题。

6.市财政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 篇六

市财政局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好范文,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保证财政法规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根据局内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管理、协调配合、规范操作、保证质

量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确定制定规范性文件项目;制定规范性文件;审核协调政府其他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财政税收的条款等都必须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局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由局各有关科室报办公室,经办公室初审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四条需经市政府批转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由局有关科室负责起草送办公室会签,交由局长签发后,报市政府审议批转。

第五条其他规范性文件由局各职能科室负责起草,并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后,送办公室会签后,由职能科室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

涉及全局性的规范性文件,职能科室送办公室审核、协调后,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局长签发。

第六条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职能科室送办公室一式五份,由办公室报送苏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备案,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的修改,依照本规则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政府法制办和市政府各部门送交财政局征求意见规范性文件的草案,由局职能科室提出修改意见,经办公室会稿后,报局长或分管副局长签发。

第九条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各有关科室在主管业务范围内进行清理,清理的初步结果报办公室审核。清理结果的报告,由办公室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后,按照法定程序,对需要作废的财政规范性文件,报市人大、市政府或以昆山市财政局名义,明令予以废止。

7.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文件 篇七

上海市财政局文 件 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

沪价费[2003]051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促进本市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发展,规范行业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定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2003年11月30日前,将本所收费公示的内容向区、县价格管理部门办理首次备案手续。同时,将具体收费标准报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向社会公布。各提供会计类业务的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参照本通知执行。附件:《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市场中介发展署

二OO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适应注册会计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注册会计师(以下称会计)服务并实施收费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异地委托人提供会计服务的收费,按本办法执行。如经委托双方同意,也可按异地的相关规定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定义)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以下称服务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服务所需差旅费以及经委托人同意垫付的其他费用等,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收费方式)

本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方式可分为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按业务规程根据本事务所的平均工作时间、工作复杂程度、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和调整。

采用计时收费的,收费金额按照会计师计时收费标准和按计算规

则规定的办理审计、验资、年检和其它专项服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按不同岗位、不同职务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会计师业务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企业内控制度的调查、向委托人了解情况,查阅账册、报表,起草报告和法律文书等其它有关专业服务的时间。

各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业务规程,制定本所的计费工作时间计算规则。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或调整的具体收费标准应及时报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五条(收费公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接待处或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本事务所的全部会计服务项目、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及具体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明示会计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和本事务所收费标准的计费规则以及其他与收费相关的信息。收费公示的内容应及时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收费协议)

会计服务收费实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具体采取协议形式。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在明码标价的范围内可以在委托合同或业务约定书中订明收费条款,也可以单独订立收费协议。收费条款或收费协议应当对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或收费总额、付款方式等收费内容予以明确。

采用计时收费的,还应当说明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结算以实际有效工作时间计算,对实际有效工作时间可能超出估算的有效工作时间的服务费用,委托双方应在收费条款中予以明确。

第七条(预收费用)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委托人预收部分或全部服务费用。

预收费用应当在收费条款或收费协议中明确约定。收到预收款后,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收据。除约定的预收费用外,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不得在提供服务前收取其它各种费用。

第八条(费用结算)

服务费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入帐。禁止承办人以各种形式私自收费。

收取会计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市税务部门规定的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会计师事务所异地服务的差旅费及委托人同意垫付的其他费用可另行据实结算,结算时向委托人提供有效凭证。

第九条(合同终止的费用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注册会计师承办该项业务已经付出的工作时间或工作量结算服务收费,预收费用如有结余应当退还委托人。

第十条(收费争议的调处)

委托人对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调解。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的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会计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接受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管理部门按照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及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由市财政部门或注册会计师协会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

抄送市市场中介发展署。

第十二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价格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8.青岛市民政局文件 篇八

青民办„2010‟1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2010年法规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民政局,市双拥办、民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举措,对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升民政工作的整体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把建设“法治民政”的要求落到实处,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进一步加强2010年法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强化“亲民躬政、播撒爱心”的民政工作理念,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大民政法制工作的力度,使民政法制工作步入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为促进民政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主要任务:建立法定责权的责任民政;建立职能转变到位的服务民政;建立依法行政的诚信民政;建立政务公开、社会参与的阳光民政;建立依法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效能民政;建立具有完善惩防体系的清廉民政。

三、具体内容

(一)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为民政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纲要》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认真组织制定落实《纲要》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确定不同阶段的重点,加强对贯彻执行《纲要》的监督检查,确保《纲要》在民政系统全面落实。

(二)认真开展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权,市政府今年在全市组织开展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各单位要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13号)和青岛市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做好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工作的通知》(青规罚联„2010‟2号)要求,把民政工作所涉及的31项行政处罚项目根据违法实事的具体情况,区分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个等次填写表格,制作流程图,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

(三)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民政行政许可事项今年全部入驻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批。要整合民政审批事项,完善行政许可流程,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入驻大厅人员要接受局机关和大厅的双重管理,明确职能,实现“一站式”审批服务,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凡是局机关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先报局法规处审查,然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后下发。重要的文件要在市法制办审查备案后提报市长办公会,确保出台的民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要坚决杜绝“倒流件”,市法制办对未经审查备案而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年底绩效考核时进行扣分,届时将由出台文件的处室负相关责任。

(五)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认真梳理行政执法责任,进一步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要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和监督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做好迎接市政府2010年度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活动的准备工作,提高优秀案卷率。

(六)完善行政监督制度。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采纳其对民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对民政部门实施的监督,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完善上级民政部门对下级民政部门的行政层级监督,在民政系统内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当的民政行政行为;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依法报送备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民政类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民政部门依法及时研究处理;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和做出的决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民政部门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制度,对社会上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四、工作措施

第一,切实加强对建设法治民政工作的领导。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推动工作、处理问题和化解矛盾,积极支持执法部门严格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行政执法,更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今年,市民政局已经成立了政策法规处,各区市要在办公室加挂法规办公室的牌子,落实民政法制机构、人员、经费。

第二,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办事,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履行职责时与行政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要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民政行政执法是建设法治民政的关键。民政执法的任务很重,越到基层与人民群众越近,执法的任务也越重。我们要抓住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带动整个执法工作的开展。要严格落实《青岛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不能越权,不能失职;不能不作为,不能乱作为。行政执法要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形式合法,哪一个不合法都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要共同创新行政复议办理方式,对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书面审理为主;对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要认真核实情况,充分听取有关专家和有关各方的意见;对案情复杂、社会关注的重要案件,还要采取当面审理、公开听证的方式。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民政

法规

2010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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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昆明市财政局文件 篇九

关于印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我们制定了《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附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征管规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规范耕地占用税征收秩序,特制定本征管规程。

一、税源登记

各级征收机关应做好税源登记工作。对经国家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登记;对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依据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征收机关发现的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进行登记。征收机关要对所管辖区域的占地逐项进行登记,并认真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纳税申报

(一)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应从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未经国家批准占用的土地,纳税人应从签订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土地之日起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申报纳税,应附以下资料: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订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2、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文件;

3、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文件;

4、占地项目平面图或其他说明占地用途情况的资料;

5、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征收机关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依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会同当地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核定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纳税土地性质鉴定通知书》。

(三)纳税人根据征收机关核定的耕地占用税计税面积,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四)征收机关根据申报表及相关资料,审核《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并签署意见,计算应征税款、滞纳金,核定纳税期限,送“税款征收”环节。如有减免税事项,同时转入“减免审批”环节。

三、税款征收

(一)征收机关在填制缴款书、《耕地占用税完税证》等原始凭证时,除按规定要求填写外,还应根据所发生的业务类型,在备注栏中分别加以说明:征收欠缴税金的,注明“XX年欠税”;追征税款的,注明“追征”;征收加处罚款的,注明“加处罚款”。

(二)税款缴纳方式

一是现金。征收机关收到款项后,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二是转账方式。纳税人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由征收机关根据“纳税申报”环节核定的应征税款填制缴款书,交纳税人。纳税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征收机关在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缴款书报查联、回执联后,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并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四、退税处理

征收机关多征、错征税款,应向纳税人办理退税。纳税人要求退还多缴税款,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述多缴税款的原因和多缴的税额,同时提出原纳税凭证的号码、税款金额、缴库日期,书面申报征收机关,经审核无误,征收机关填发《收入退还书》,办理退税手续。退税完毕,及时登记《退税情况表》。

(一)国库退付

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耕地占用税退还税款申请审批表》,报经原征收机关审核无误后,填制《收入退还书》,经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交纳税人转向代理金库业务的银行办理退库转账手续,将退税转入纳税人开户的银行账户中。已经批准的退税,从批准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个月有效,逾期税务机关不得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自收现金小额退税

自收现金小额退税是指征收机关从自收现金税款及其滞纳金和罚款等各项收入中,退还小额的多缴税款。并收回原纳税凭证(税票收据联)与报账联、存根联一并作废。退税时,应填制《小额税款退税凭证》。

五、税收减免

(一)减免申报

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征收机关申请减税、免税。纳税人向其税收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税书面申请,领取并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1、用地单位申请减免耕地占用税的书面申请;

2、农民建房的房主身份证复印件;

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

4、直接批复到用地单位的土地管理部门批文;

5、发改委的项目立项批文;

6、行政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文;

7、占地项目平面图。

8、征收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受理审核

收到纳税人的减免申报资料后,征收机关应审核纳税人所填内容是否属实,送验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纳税人。受理人一般在受理当日内将减免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移交审核人。申报人没有按照规定提供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齐的,受理人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应补正的资料。对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在《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中签署初审意见。

(三)批准程序

对于符合耕地占用税减免规定的纳税人,经财政局长或主管副局长批准后,以财政部门正式文件给予批复。同时,根据审批意见,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统计表》。

对于不符合减免规定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核定应纳税额,转入“税款征收”环节。需向上级征收机关请示的,审核人应向申报人说明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手续。

(四)审批权限

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受理减免耕地占用税事项的机关为省、市、县(市)财政征收机关。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征收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的耕地或占用耕地在1000亩以上(含1O00亩)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省以下征收机关应按照《河南省财政厅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豫财农税〔2004〕26号)规定的减免管理权限办理审批。

(五)备案管理

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管理,实行逐级备案制度。占用耕地在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减免,征收机关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1000亩以下减免应在办理减免手续完毕之日起30日内报省、市财政部门征收机关备案。

耕地占用税减免应向上级征收机关备案土地部门用地批准文件、减免申报表和当地财政部门批准文件。

六、纳税保证金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可以实行耕地占用税预征办法。根据《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实行预征办法的函》有关规定,在耕地占用税征管中,各级征收机关应按规定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征收机关进行纳税清算。其管理程序如下:

(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时,征收机关填开《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交纳税人,并登记《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台账》。

(二)在申请结算纳税保证金时,首先办理纳税手续,开具《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如未发生应税行为需要返还保证金的,征收机关在《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收据》中填写清算记录,退付保证金;以纳税保证金抵缴税款的,将其已完税的完税证作为抵缴税款的凭证。当应纳税额少于纳税保证金时,抵顶后,余额退还;当应纳税额大于纳税保证金时,以纳税保证金全额抵缴,不足部分由纳税人补缴。

(三)征收机关应定期整理耕地占用税纳税保证金及台账。

七、延期缴税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级征收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一)申请

纳税人向其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二)受理、审核

受理征收机关应审核纳税人填写内容是否属实,所附资料是否齐全,延期缴税理由是否存在。对情况属实且符合规定的,签署初审意见,报省级征收机关审批。

(三)批准

省级征收机关批准签署意见后,下发受理征收机关。受理征收机关将经过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发纳税人,登记《逾期未纳税情况表》,相关资料归档。

八、纳税通知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纳税的,征收人员可根据《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生成《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通知纳税人15日内缴纳税款;逾期仍未纳税的,征收机关下发《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15日内缴纳税款。限期交纳税款通知书应注明纳税人滞纳税款时间,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的耕地,从批准之日起30日后加收滞纳金;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从纳税人与村民签订土地占用、租用、补偿协议或实际占用之日起30日后加收滞纳金。

对有违犯税务行政管理法律秩序的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征收机关要进行调查、核实,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或《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征收机关制作《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或《涉税案件移送通知书》。

九、税收执行

征收机关向纳税人发出《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15日后,纳税人仍不缴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可以填制《财政行政执法审批表》,经县级以上财政局局长批准后,采取以下措施:

(一)文书送达

文书送达,是指征收机关将需由纳税人、协税人履行的各类税务文书,送达给纳税人、协税人,以督促纳税人依法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管理活动。

1、送达税务文书的种类:

(1)《耕地占用税文书送达回证》;

5(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通知书》;

(3)《河南省耕地占用税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冻结存款通知书》;

(5)《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冻结存款适用)》;

(6)《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

(8)《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

(9)《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10)《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11)《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1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违法事实不成立通知书》;

(1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1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

(15)《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

(16)《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行政处罚决定书》;

(1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强制执行决定书》;

(18)《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19)《河南省耕地占用税解除纳税担保通知书》;

2、送达税务文书的要求:

征收机关向纳税人送税务文书时,要按照税务文书所载明的内容, 填制由纳税人签字的《耕地占用税文书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代理人签收。

3、送达税务文书的方法:

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受送达人:一是直接送达。直接送达受送达人,并由受送达人或者规定的其他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二是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 6 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并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税务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为划清责任,必要时可委托公证机关一并送达;三是邮寄送达。需要邮寄送达的,应采用挂号方式从邮局邮寄,并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送达;四是委托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征收机关可以委托其他有关机关或者单位代为送达,受托送达的机关或单位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备注;五是公告送达。因同一送达事项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上述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征收机关可以公告送达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二)强制执行

税务文书经上述方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进入履行阶段。纳税人在征收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既不履行纳税义务、又不申请听证、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征收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

1、对有银行账户或存款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冻结存款通知书》和《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分别通知纳税人和银行,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金额的银行存款。

纳税人在银行存款被冻结后15日内到征收机关交纳税款时,征收机关应填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和《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分别通知银行和纳税人。

纳税人在银行存款被冻结后15日内仍不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扣缴税收款项通知书》,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扣缴税款;

2、对没有银行账户或存款的纳税人,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填制《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扣押/查封适用)》、《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扣押或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但是,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纳税人在征收机关扣押其物品15日内到征收机关交纳税款的,征收机关应填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返还纳税人被扣押物品。

纳税人在征收机关扣押其物品15日内仍不交纳税款的,经县级以上财政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十、档案管理

(一)资料统计

按日、旬、月填报《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台账》。

(二)征管档案

1、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征收机关应做以下文字存档: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文件;纳税人与村民签定的占地、租地或补偿协议;纳税人 实际占用土地证明;

(2)纳税人填报的《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

2、纳税人办理减免后,征收机关应做以下文字存档:

(1)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地(农用地转用)的文件;

(2)减免税申请表;

(3)减免税批准手续;

强制案件的档案实行“一案一档”管理。

(三)票证管理

对发放使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证和其他票证,应定期清理,从各类票证的发放、领用、使用、作废、销毁进行系统管理,已使用和已销毁的完税证和其他票证应分别登记造册。

(四)以上征管档案和票证管理资料由县级以上征收机关长期保管。

10.财政局涉密文件管理自查报告 篇十

为切实加强信息化条件下的保密工作,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我局根据密发„‟2号、密发„‟3号文件要求,及时组织文件清退工作,在查找涉密文件的过程中,发现了存在的一些对文件管理方面的问题。根据这种情况的出现,我局立即进行了对涉密公文管理的自查,现将我局保密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我局保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保密工作的决定》和上级保密工作要求精神,围绕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开展了保密宣传教育,积极应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不发生失泄密事件,较好地保障服务了计生工作的开展。为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公室具体负责保密工作,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同时也明确了各业务科室的保密职责,按业务归口实行“条块”管理,业务科室负责人不仅要做好本职工作,还要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使保密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领导小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定期对我局各岗位保密工作进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密发„‟2号、密发„‟3号文件的具体要求,针对本单位保密工作的实际需要,将本项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统一部署,抓好抓实。从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角度出发,深刻认识开展这次自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了保密自查领导小组,制定自查方案,抽调专门技术人员,确保自查工作按期完成。

二、严查深改,务求实效。在自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检查要求,对照检查目录,逐项检查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措施落实情况及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情况。自查活动严谨规范,深入细致,不漏环节,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取得了较好的效果。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消除隐患,堵塞漏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落实管理责任。通过自查和整改,增强了保密意识,完善了规章制度,落实了管理措施,切实提高了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水平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保密管理水平。一是开设专用机房对服务器实行统一管理。政务专网机器不与互联网连接,实行专人专机管理操作。各科室计算机实行专人管理,通过硬件防火墙,设置国际互联网(外网)与计生专网(内网)物理隔离,修订完善了操作、使用、管理互联网制度和计算机维修检查制度,规范了计算机网络管理。对计算机房和重点涉密部位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强化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全面执行《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密件文件在收发、传阅、使用、保管和清退等各个环节做到登记明确、手续清楚,不擅自扩大知悉范围。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有效地加强了涉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工作。二是加强机要文件的管理,坚持双向登记制度。配备和确定了专(兼)职保密人员,逐步建立完善了保密工作制度。培训新上岗人员,对文件及保密废资料回收销毁工作做了具体检查部署,建立了文件保密废资料登记销毁程序。及时登记、传阅、清理和回交机要文件;对网上公文的传递,做到了涉密计算机不联网,涉密文件不上网,上网文件不涉密,上网信息有审批、有登记;坚持做好定密工作。三是搞好重要涉密会议和重大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在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前制定有保密工作预案,明确专人负责每次会议和活动中的保密工作,按照保密要求对参加人员范围进行了严格控制,并提出明确的保密要求,会议结束时做到及时清场,重要会议文件印制、分发、清退、销毁等环节符合保密要求。对信息的发布、上网和新闻报道都严格规范的保密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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