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查办-案件调查

2024-10-17

案件查办-案件调查(11篇)

1.案件查办-案件调查 篇一

突出重点 开拓创新

进一步提升查办案件工作水平

xx市纪委监察局

(2009年7月6日)

2009年,我们按照xx市纪委监察局的总体部署,积极探索查办案件工作的新特点、新规律,不断推动办案理念、思路、措施的创新,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升查办案件工作水平。

一、2009年1-6月份查办案件情况

今年1-6月份,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初核案件60件,立案57件,涉案人员73人,结案52件。给予党纪处分37人(其中开除党籍4人,留党察看13人,党内严重警告6人,党内警告处分14人);政纪处分17人(行政警告9人,行政记过8人);组织处理21人,办理涉及科级干部的要案15件。今年查办案件工作呈现三个特点:一是结案率明显提高。结案率同比增长23.8%。二是查办要案数量明显增加。2009年1-6月份,查办要案15件,同比增加75%;三是自办案件数量明显增多。2009年1-6月份,市纪委监察局直查案件31件,同比增长55%。

查办案件工作有三个突出:

(一)完善了“三项机制”。一是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制定了《xx市查办案件中加强协作的实施意见》,规范了协调小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了协作内容、形式、程序。二是健全办案培训机制。由纪委和检察院办案经验丰富的同志授课,对新任纪检监察干部举办了两期查办案件培训班,传授办案经验和方法,有36人次接受了培训。三是实行奖惩激励机制。积极创造条件,对办案工作给予了全方位的支持,在办案工具、办案经费上给予充分保障,对贡献突出的干部大胆提拔,有5名同志由于办案工作实绩突出得到重用。

(二)强化了“三项措施”。一是继续坚持全员办案。对机关科室(审理室除外)、纪工委(监察分局)、乡镇纪委和市直纪检组(纪委)都明确了办案任务,落实了常委、分局长、科室主任领办案件责任制。从纪检监察干部中筛选办案丰富的15名同志,组建了办案人才库,对办案人员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二是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对反映重大经济问题和科级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实行主要领导包案,为办案人员撑腰壮胆,在车辆、人员、经费等方面优先保证,确保快查快结。三是严格办案制度。用制度规范办案,用程序制约行为,完善了“一员、两化、三落实”整套的科学办案制度。(明确一名领办检查员,实现人员配备科学化和办案程序规范化,做到办案手段、处分决定和定期回访三落实)

(三)实现了“三个创新”。一是创新办案理念。由注

重案件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由一般性农村案件向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的典型大要案转变,实现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的有机结合。二是创新举报形式。由单一的“信访坐等”变为主动搜集,注重从重点工作、专项治理中发现线索。三是创新考核办法。从偏重案件数量单一考核,转变到注重案件质量和办案效果的综合考核,使考核内容更趋全面。

二、今后查办案件的工作思路及举措

今后查办案件的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xx市纪委查办案件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拓案源、抓要案、提质量、严处分,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努力实现办案数量、案件质量和综合效果“三提高”。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 :

一是广辟案源线索、总结突击月经验,实现案源数量和办案素质双提升。在充分发挥信访主渠道作用的同时,广辟案源线索,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纠风、“公路三乱”、“小金库”专项治理、专项资金检查、治理商业贿赂等工作中发现线索;从审计、物价、计生、税务部门和公检法办案中发现案件线索;从自办案件中注重挖掘“窝案、串案、案中案”,全方位、多层面搜寻案件线索,确保案件查办工作的高压态势。

我们将每年六月份、十一月份作为查办案件突击月。在今年6月份的查办案件突击月中,我们集中时间和力量,查

处了一批典型的、有震慑力的大案要案;对近年来遗留案件进行认真梳理,线索清晰证据充分的案件,做到了快查快结;对已进行初核,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尽快立案,尽快结案。目前,我们已经把以前所有遗留案件全部结案。在这项活动中,广大纪检干部锻炼了能力,积累了经验,查办案件的素质和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对突击月取得的成果和经验要认真梳理和总结,并加以完善,力争对以后案件查办工作起到指导和借鉴的作用。

二是规范办案程序,实现办案质量提升。完善办案制度,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坚持“二十四字”方针,积极推行审理助辩机制,并在审理过程中,引进特聘助审员,推行助审程序;认真履行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规范处分决定送达回证程序;及时督促组织、人事及相关部门落实处分决定,维护党纪政纪处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实现办案综合效果的提升。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政风行风热点问题,坚持查、纠、治相结合,做到查案一次,纠正一批,治理一片;选取一些典型的大案要案,召开警示教育大会、警示教育展览、案例通报等,搞好案件剖析,有针对性的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对查办案件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漏洞,进行深层次原因分析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治理建议;充分发挥同级监督的作用,做到敢查敢管、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指导到

位、监督到位、追究到位。

今年来,我们在查办案件工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与兄弟县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与市纪委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我们将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县市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把我市查办案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案件查办-案件调查 篇二

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任务,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呈易发多发态势,必须继续保持查办案件工作的强劲势头,严厉惩处违纪违法行为,以震慑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新形式下我们查办案件工作要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坚持严格依纪依法查办案件。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分析近年的办案实践,我们认为影响当前查办基层案件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违纪违法人员作案手段趋向隐蔽化和高智能化。

执纪办案会遇到一些政策界限不请,缺乏统一的量纪标准的问题。一些违纪违法行为并不表现为直接贪占,而是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还有一些违纪违法人员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与法纪打“擦边球”;有的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有的通过暗示、代收、出具“借条”等,明借暗受、假退真收。

1.2 违纪违法人员反调查、反侦查的意识和能力越来越强。

当前违纪违法人员往往在作案前就与有关人员预谋,精心策划,采取防范措施,给案件调查设置很大的障碍。作案时消除痕迹,对付调查。案发后隐匿证据,对抗调查。即使是一些普通案件,其作案的手段也非常高明,更加狡猾和复杂,调查期间“零口供问题”日益突出。

1.3 作案主体多元化。

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经验看,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由单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违纪人员有的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钻空子;有的深居要害部门,在体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有的披着合法的外衣,却干腐败的勾当,这些都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1.4 有部分涉案单位的领导过分强调部门利益,对查案心存顾

虑,甚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怕影响本单位形象、声誉及利益,对查案工作不支持不配合。各种各样的关系网、人情债、历史帐甚至裙带风,盘根错节,致使说情风盛行,给办案调查人员带来极大的困难,存在立案难、取证难、定性难、处理更难的状况。

1.5 作案手段智能化。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利用电脑、网络等工具作案,现在即使是一些普通案件,其作案的手段也非常的高明,更加狡猾和复杂,用老办法查案将难以应付。

1.6 办案人员手段落后,一些违纪违法者掌有实权,交通、通讯

工具先进,防查能力强,而办案人员在这方面条件较差,不能适应办案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机关整体办案力量相对不足,不能保证办案需要。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少案件涉及领域广泛,如金融证券、网络、房地产、期货市场、工程发包等领域,对于这些专业,需要办案人员有很强的知识面,适应办案工作的需要。

2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难点和问题,我们应采取的对策

3.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篇三

(一)惩处作用

查办案件最直接、最现实的效应就是清除腐败分子或处分违纪人员或澄清事实真相。对一般违纪人员的处分,显然也是运用惩处的作用,使其迅速警醒,悬崖勒马,痛改前非,防止其滑入更深的泥沼。“前事不忘,后事之师”,适时适度的惩处,不仅可以纯洁队伍,而且可以纯洁灵魂。惩处是震慑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手段和加大腐败成本的重要措施,只有使他们感到腐败太危险,腐败划不来,才可以降低腐败滋生的机率。惩处对一般违纪人员仍然是“善意挽救”,是一种强有力的教育和保护措施,可以帮助他们从中吸取教训,提高纪律意识,积极改正错误,增强免疫能力,在政治上更加成熟,把本职工作做的更好。

(二)警示作用

腐败分子只是少数或极少数,但通过查办案件,受到警示的是一大片或绝大多数人。实践证明,典型案例的剖析、违纪错误的通报、犯罪分子的忏悔、劳改人员和违纪人员的现身说纪说法等,如果运用得当,确实能收到非常理想的教育效果。我们应该在认真抓好大案要案查处的基础上,努力使案件所具备的警示作用凸现出来。

(三)规范作用

在查案过程中,最容易发现被检查对象在制度上、管理上、行为上的问题。要取得正本清源的效果,必须把“规范”这篇文章做好。我们说办案既具有治标作用,又具有治本作用,主要是基于发挥好它的这种“规范”功能,否则,它的治本作用就不能充分实现。这就要求办案工作者,不仅仅发过“处分通知”就了事,而要同时做到:看到了问题,就要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找出了漏洞,就要剖析漏洞具有的危害,提出堵塞漏洞的办法;发现了错误,就要透视错误的性质,提出防范错误的意见。

二、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

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反腐倡廉战略方针、构建惩防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最有效的教育方式。

(一)坚持“三个注重”、“一个落实”

1注重提升办案能力

在全油田实行办案协作区制度,查办案件由局纪委统一组织,在全局范围抽调人员组建案件调查组,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资源和人员优势;加强与油田公安、法律、财务、审计及地方检察机关的配合,优势互补,形成办案合力;坚持案件主办人制度,凡查办案件,都要明确一名案件主办人,以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

2注重依法依纪办案

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进一步规范办案工作程序,严格执行信访举报件处理、案件查处、案件审理工作流程,确保依纪依法办案。

3注重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实行案件统一审理制度,局纪委在全局范围内抽调人员,加强培养培训,组建“案件审理工作小组”,对全局案件统一审理,确保案件质量。

4切实抓好案件执行情况的落实

建立健全申诉复查工作机制,做到首诉必理,有申必答,同时,要加强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纪人员开展回访教育,确保对违纪人员处分处理执行到位、教育有效。

(二)集中力量查处涉及领导干部和重要岗位、重点人员的大案要案

当前,反腐倡廉形势依然比较严峻,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继续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要按照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不断提高办案工作水平。要突出办案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层中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涉及公职人员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及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基层干部中管人、财、物重点岗位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特别是侵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案件。

(三)围绕油田改革,加大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查处

油田改革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对一些单位进行分离和整合、对人员进行分流。如对作业系统从采油厂分离、整合,再分离、再整合,社会化服务单位的整合与改制,教育、公安系统向地方的划拨等,都存在着国有资产的评估和调整,如果监督管理不善,就会造成国家资产流失。纪检检察部门应当严肃查处在油田改革发展中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等企业改制重组中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法规的行为,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态度,真正发挥其监督检查的保障职能和作用,做到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肃追究,严厉惩处,最大限度地降低和减少国有资产的损失。

三、利用办案成果以治标促治本

查办案件,既是治标的手段,更具有治本的功能。因此,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就是要充分运用办案优势和取得的成果,加强源头治理。

(一)注重在调查取证中施教

任何违纪人员都会在办案人员面前心虚,如果办案人员能在和他们谈话时既表现出严肃认真、刚正不阿的气质,又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围绕其违纪问题进行教育,指出他们应该接受的教训,将会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如我们在查处某公司国有资产流失案中,在与该公司下属一位私卖单位设备的厂长赵某谈话时,赵某感到很冤枉,说卖设备是公司某领导安排的,他本人没有责任。我们就既严肃认真、又充满同情地和他说了三点:一是,国有资产不能随便处理,这是局里有规定的,并拿出规定让他学习;二是,你说领导安排你处理这些设备是否有证据,如果有我们就先去找你们领导;三是,作为下级,领导让你干这些违纪的事,你是否该提醒一下你的领导。听了我们的话,赵某掩面而哭,最后不仅个人退赔了所卖设备的款项,还主动写了检查。他受到了应有的处分,不但没恨我们,后来还我们成了朋友,也从此成了遵规守纪的先进典型。

(二)实行“一案两报告”制度

健全案件分析制度,明确办案人员即为整改责任人,不仅要负责查处案件,还要帮助发案单位进行整改,找准制度漏洞,研究改进管理办法,加强监督的对策措施。案件查结后,由办案人员进行个案分析,撰写一个案件调查报告和一个案件剖析报告,找出发案的规律和主客观原因,并就案件情况向有关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反馈,提出自查自纠、堵塞漏洞、加强管理和整改的意见和建议,以“预防违纪建议书”和“违纪隐患整改建议书”的形式,督促发案单位进行整改,规范管理,防止和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要求发案单位,按照建议和要求拿出书面整改材料,向局纪委反馈,由案件审理室每半年对案发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利用办案成果进行警示教育

每查实一个案件,都要深刻剖析违纪人员思想品质变异的深层次原因,找出导致发案的思想性问题。通过召开案件发布会、让违纪人员现身说法、编发剖析材料、开展专题教育等方式,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从中汲取教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对有轻微违规违纪行为或有一般性错误的进行批评训诫,对无违纪行为的有关人员或相关领导进行廉政谈话,使其从思想上认识问题,引起重视。从而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采油三厂在查处案件后,除将处理决定发到各单位外,厂纪委还要求违纪人员写出书面检查,算清违纪违法“七笔账”,同时有选择性地编印成警示文章,发到基层班组,并让受处分人员在警示教育大会上现身说纪说法,收到了很好的教育效果。

(四)利用办案成果规范单位管理

4.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 篇四

《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更好地发挥惩治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我们按照这个要求,在实践中不断探索研究,把握案件规律,注重克服单纯办案的思想,坚持查案与专题教育、专项整治、建章立制有机结合,有效发挥了查案工作的治本功能,进一步理清了工作思路。

一、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基本经验

近年来,我们在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方针,严肃查办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使腐败蔓延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止。2003年以来,共立案查处违纪违法案件42件,给予党政纪处分45人,其中科级干部14人,一般干部6人,其他人员25人。挽回经济损失107.37万元。通过办案增强了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同时,在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方面也总结了一定的经验。

(一)利用办案开展警示教育,是增强廉洁自律教育效果 的必要措施

经过多年的查办案件实践,我们认为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在反腐败工作中,仅仅把查办案件理解为就是惩处违纪违法人员,给他们给个处分,就办案而办案,就处理而处理,就会失去查办案件应有的意义和作用,达不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为了转变这种就办案而办案的意识,克服单纯办案观念,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我们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把查办案件与开展教育相结合。结合查办案件,开展有影响、针对性强的警示教育,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使党员干部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一是开展自律教育。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利用调查取证和个别谈话的机会,一方面认真核实问题,查清事实。另一方面加强涉案人员的思想教育,向他们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条规知识,明确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鼓励他们明辨是非,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加强自律意识。二是开展警示教育。运用典型案例,采取多种方法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达到警示警醒之目的。一些典型案件结案后,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案例剖析和案件情况通报,分析违纪原因,通报处理结果,进行现身说法,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教育的说服力,不断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开展回访教育。每年底,办案人员分组 对当年受处分的人员进行一次回访谈心,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状态和工作表现,进一步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接受再教育。

(二)结合办案查漏补缺,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有效方法

查办案件的目的不仅是为了纠正错误,更重要的是通过办案发现问题,查漏补缺,达到“对症下药,药到病除”的功效。近年来,我们坚持“惩防结合,纠建并举”的方针,不断深化对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有案不办是失职,办案不治本是未尽职”的工作理念,特别注意做好查办案件的“后半篇文章”,注重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力度。具体工作中,一些重要典型案件查结后,组织协调发案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召开案件通报会和案件分析会,认真分析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特别是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针对存在的问题,实行“办案帮扶制度”,通过发放检查(监察)建议书,协助健全完善各项制度,强化监督措施,建立起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为有效解决发生腐败案件的深层次问题发挥了重要作 用。通过查办案件,共向21个单位下发检查(监察)建议书21份,提出应该纠正的事项46项,帮助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75项。促进了查办案件由治标向标本兼治的转变,发挥了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三)严肃执纪执法,加大惩处力度是遏止腐败问题发生的有力手段

当前,由于腐败问题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给查处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影响了惩治腐败的力度。但最根本的是一些地方、单位和领导对腐败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打击不力,造成腐败分子有恃无恐。还有一部分干部因违纪问题没有及时查处,或出于种种原因没有得到严肃处理,从而萌生了“撑死但大的,饿死胆小的”的侥幸心理,更加肆无弹忌,导致了更大的腐败,从而严重影响了查办案件的力度和社会的稳定。实践证明,执纪不严,惩处不力,就会失去党纪国法的尊严,失去办案惩处的震慑力,使人民群众失去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决心,更使那些以身试法,企图违纪违法的人员增加了侥幸心里,有恃无恐。因此,只有严肃查处腐败案件,从严惩治腐败分子,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才能增强查办案件的震慑力,才能为加强监督、预防腐败创造前提条件。为了有效解决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执纪失之于宽,惩处失之于软的问题,我们要求办案人员始终坚持秉公办案,严肃执纪。在具体的工作中坚持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为准绳,在量纪上用同一把尺子,不论涉及什么人都坚持依法办案,公正执纪执法。对于那些以身试法,顶风违纪的人员,坚持从严从重处理,以增强办案的威慑力。在依纪依法惩处腐败的同时,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等方式和手段,特别是针对违纪违法多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突出特点,加大追缴违纪违法款物和经济处罚力度,采取组织等手段削弱掌管经济方面的权利,从经济的角度加大惩处力度,从而增强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同时,近年来我们严把处分执行关,每年年底,对当年违纪人员处分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重点查看处分决定是否装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是否进行了宣布,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是否按规定执行。通过督促检查,确保了处分决定执行到位,维护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四)加强领导,落实办案责任制是发挥办案治本功能的组织保证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参与。充分发挥查办案件 的治本功能,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党政组织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腐败问题的危害性,不断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查办案件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严肃惩处腐败分子。但近年来发现一些地方和部门领导对“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执行不力,对查办案件工作有些松懈。个别单位领导处于对局部利益考虑,或碍于长期上下级关系的情面,对发生在身边的违纪行为不主动查处,有的还主动为违纪违法干部说情,百般遮掩;有的对查办案件有畏难情绪,害怕得罪人,对腐败行为视而不见,致使查办案件工作抓不到手上,落实不到行动上。如果把“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落不到实处,不能发挥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仅仅依靠纪检监察机关惩处腐败行为,只能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为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反腐败工作局面,督促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好党风廉政责任制,认真查处管辖内的腐败案件。我们从加强领导入手,强化了办案责任制。一是强化了主要领导负责制。县纪委确定纪委书记亲自抓案件查办工作,并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办案领导体制和“谁主管、谁办案、谁负责”的办案责任制。对重点案件主要领导亲自靠前指挥,阶段性听取 汇报,协调解决疑难问题,为办案工作排忧解难。各乡镇、各部门办案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同其他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从而增强了办案的领导责任。二是推行了“主办负责制”,实行了每一案件一人负责,二人主办,一包到底,进一步强化了办案人员的责任。三是完善了工作目标责任制。年初,把查办案件纳入各乡镇、各部门党组织的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考核,增强了办案工作的主动性。四是加强了后勤保障。在办案经费,交通、通讯工具上尽量向办案工作倾斜,为办案工作开绿灯,全面支持办案工作。

二、今后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的工作思路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实现社会和谐,建立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党风廉政建设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深入反腐倡廉,严肃执纪执法,坚决惩治腐败,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和有力措施。因此,面对形势和社会发展的新变化、新要求,反腐败工作要与时俱进,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要有新思路、新措施。

(一)以人为本,因势利导,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教育功能

在查办案件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客观地分析那些从思想蜕变走向腐化堕落之人的根源,把教育党员干部、挽救违纪人员作为查办案件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把查办案件的过程作为教育案件当事人的过程,重视以案促教,强化办案的教育功能。一是关口前移,抓好诫勉谈话。在办案中要主动、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共同做好相关人员的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防止违纪问题的再次发生和问题性质的恶化。二是以查带教,抓好办案谈话。办案中,要善于做深入细致的工作,通过人性化的方式督促涉案人员积极配合组织说清问题,提高办案效率和案件质量。三是回访谈心,抓好转化工作。要通过回访谈心,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多给他们工作、生活上的关心,帮助他们进一步振作精神,扎实工作。

(二)以查促改,完善管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建设功能

在严肃查处案件的同时,要始终认真分析和思考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坚持把查办案件的过程作为加快构建惩防体系的最佳实践,坚持实行“一案一整改”制度,通过深刻剖析案件,总结教训,完善制度,改进管理,充分发挥查办案件在治本方面的积极作用。特别是要注意结合查办案件的实践,着力从体制、机制与制度上查找发案原因,深入研究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对策,积极探索构建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于一些部门、单位存在的个别问题或某一方面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帮助改正,不留后患。对于普遍存在的问题,要深入研究,不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惩处功能

抓好组织协调,是党章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加大对查办案件工作的协调力度。一是要抓机关自办案件,健全内部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机关内部工作的协调和人员的协调,在实行分工负责,统筹安排的同时,要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加强办案力量,充分发挥案件检查室和其他各职能室 的协调办案职能,在重要复杂案件上推行全员办案制。二是抓协调配合,健全外部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在抓好自办案件的同时,要加大外部纵向和横向协调,充分发挥反腐败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大要案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认真落实执纪执法部门协同办案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既要加强上下级之间的联系沟通,对重要案件上级加强对下级的指导和帮助,又要充分发挥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作用,强化联合办案,形成办案工作的整体合力。三是建立突发案件应急处理机制。特别是象安全事故等给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害的突发案件,要做到快调查,快处理,减少损失,做好群众的安定工作。通过发挥各方面的整体办案优势,加大查办案件力度,依纪依法严肃惩处,以增强查办案件的震慑力,达到有效遏制腐败的目的。

(四)掌握规律,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监督功能

5.查办案件要发挥治本作用 篇五

查办案件作为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反腐败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既是治标的重要手段,也具有很大的治本功能。在当前形势下,应当积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增强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

积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是构建惩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近年来,党中央在科学总结反腐倡廉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颁布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这就要求反腐倡廉工作必须围绕《实施纲要》作出相应的安排部署,在工作实践中要将预防治本和源头治理提到十分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作为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工作,也要坚持与时俱进,要更加重视和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查找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原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逐步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从而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

积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是反腐败斗争形势的要求。近年来,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加大了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的工作力度,查处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和有影响的案件,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现象。但总体上讲,违纪违法案件仍然居高不下,大案要案时有发生。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地方和单位在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缺陷和漏洞,通过查办案件,可以发现这些缺陷和漏洞,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合理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堵塞腐败产生的漏洞。

积极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是提高反腐败综合效果的要求。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厉惩治腐败分子,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它能全面的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教育、惩处、监督、保护的作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全面履行四项职能,正确处理好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才能提高查案的质量、水平和综合效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惩处腐败分子,只是完成了工作的一部分,应当通过查办案件,发现一个问题,治理一个方面,建立一套制度,教育一片干部。实践证明,只有将这两部分工作都做好了,查案的综合效果才能体现出来。

6.查办案件工作的情况汇报 篇六

尊敬各位领导:

大家上午好,按照会议安排,我向大家汇报我局纪工委今年以来的案件查办工作情况:

截止10月底,我局自办违纪案件XXXXXXX。通过查办案件,充分发挥了我局纪委纪检监察工作职能,使全系统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不断的巩固和加强,行业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促进了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案件查办工作概况

(一)、强化纪检监察工作领导,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 我局纪委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坚持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及时调整纪委书记分工,将工作职能转化到纪检监察主业上来,牢固树立“查办案件是本职、不办案件是失职、不会办案是不称职”的理念,切实加强系统办案工作。

众所周知,系统是个比较大的单位,人多事多问题也多,领导重视是做好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县纪委和局党委的重视,是我局查办案件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原因。例如年初县纪委就根据系统的具体情况,确定局纪工委查办案件的具体目标任务,明确了全年的工作方向和责任;加大对派驻纪委书记的培训力度。同时,局党委也一直把纪检监察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在安排部署每项工作的同时都将纪检监察工作贯穿进去,局各项重大决策都必须有纪委参加;在年初就及时召开全县系统纪检工作专题会议,严明纪律,狠刹歪风邪气,使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得到进一步加强。

(二)、坚持原则把握重点,加大案件查办力度

局纪委坚持“服务大局、保护干部、处理公平”和“有案必查、查必有果、查实必究、绝不姑息”的原则,紧紧抓住系统内部涉及违反财经纪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反效能建设、违反党

风廉政建设等五种违法乱纪行为进行认真初核,对达到立案条件的初核件绝不包庇,立刻立案查处。例如XXXXXXX。

(三)、完善信访监督网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是成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领导小组,局下属各单位均要求有专门人员参与。在局网站开通局长信箱,建立起上下畅通,反应敏捷的信访举报系统,对全系统的违法违纪行为做到早知道、早掌握、早处理,发现有案件苗头,及时届入。

二是建立信访接访制度,信访接待实行局领导轮流值班制度。接待人做好登记、转办工作,及时协调处理有关信访工作。

三是及时办理,根据信访件涉及内容,确定具体主办人员和承办人员,组成调查组,明确办结时限和具体责任,确保每一起信访举报都得到及时、真实、有效的调查。截止目前,无论是县纪委转办的信访件还是局纪委自收信访件均已100%办结。

四是及时反馈,对群众实名举报的信访案件,查实后,均及时约请举报人当面详细反馈调查结果、证据材料和处理情况。对群众匿名举报的信访案件,由局调查组根据信访举报内容,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详细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例如XXXXXXX。

(四)、坚持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的科学水平

局纪委严格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党政纪法规查办案件,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案情、程序和适用法规政策等方面把握不准的及时向县纪委有关科室请教,力求办实办准。严把初核、立案、调查、取证、笔录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等各道关口,多方听取意见和建议,力求做到民主办案、科学办案。

(五)、健全办案协助机制,形成办案的整体合力

局纪委在坚持自主办案的同时,对涉及面广的复杂案件积极主动地加强与纪委、信访、审计、计生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及

时与各部门沟通相关案件的立案情况和调查处理结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优化办案资源,不断提升办案水平。

(六)完善案件预警机制,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查办案件的目的是对系统党员干部起到更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我局纪委坚持对具有代表性、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进行“一案双查”。首先立足于惩处,重在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其次是立足于防范,查清体制、机制上存在的管理漏洞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

做好案例警示教育,局纪委所有案件处理后均在全系统进行通报,切实做到查处一起典型案件,教育一批干部,以身边的事教育身边的人,在全县系统起取得了良好的警示教育效果,起到震慑作用。例如XXXXXX案件引以为戒。

二、存在问题与不足

通过前期开展的工作,我局在及时受理、妥善解决系统内案件举报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案件举报投诉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致使群众对案件举报的认识程度不高,举报量较少;二是系统内部分党员干部对廉洁自律认识不够,自觉性不强,说明局纪委党风廉政教育培训不够;三是在查处案件上,存在办案质量不高,查处力度不大,立案层次较低;四是行业不正之风案件难以取证、查处难度大,牵涉广泛,查办本系统行风案件至今没有突破。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首先我认为在新的反腐倡廉形势下,要深刻认识到纪检监察干部作为纪律的执行者和监督者,要不断加强自我修养,严于律己,保持自身清正廉洁。要注重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履职尽责的本领和能力,进而实现自我更新、自我完善、自我改造。树立高度的责任心和进取心,知难而进、敢抓敢管、勇于担当。“打铁还需自身硬”。必须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以时不我待的精神面貌投入到工作中去,是目前我们纪检干部首要做好的工作。

第二,坚持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本着对医疗事业负责、对干部职工负责的态度,全面掌握干部职工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违规违纪问题要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苗头性问题及时约谈、函询,加强诫勉谈话工作,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第三,围绕贯彻落实《加强医疗行风建设“九不准”》,重点查处违反“九不准”规定的案件,对违反“九不准”的行为,不管涉及到谁、涉及到什么样的医疗机构,都要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迁就。

以上是我局纪委在查办案件工作中的点滴体会,与上级纪委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我们将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更加有力的举措,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要求谋划案件查办工作,以反腐倡廉新成效取信于民。

7.案件查办-案件调查 篇七

一、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是涉及罪名相对集中。在全部案件中, 侵犯注册商标权类案件36件72人, 侵犯著作权类案件10件11人, 这两类案件占据了前两位, 占全部案件的65%。侵犯商业秘密案件2件3人, 涉及制售假冒伪劣、非法经营类案件23件48人, 共占案件的35%。

二是共同犯罪突出。在全部案件中, 共同犯罪案件27件90人, 共同犯罪人数占到全部涉案人数的67%。犯罪嫌疑人各自分工负责, 分别负责生产假冒产品、联系客户、进行销售等环节, 与此同时, 不少犯罪分子注册公司, 以单位行为为由规避刑事处罚。如犯罪嫌疑人周世利、王海东、张松涛共同出资成立了捷诺 (郑州) 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利用已掌握的原单位计算机源代码, 从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造成原单位损失73万余元。

三是侵权产品集中于民生领域, 且知名品牌屡被侵犯。在侵犯注册商标类知识产权案件中, 侵权产品均涉及民生领域, 如烟酒、箱包、鞋袜、T恤、香水等, 涉及的品牌有:LV、GUCCI、香奈儿、耐克、阿迪达斯、惠普、索尼、坦洋工夫等国内外知名、驰名品牌, 犯罪嫌疑人利用知名品牌的影响力及其良好质量和信誉, 谋求巨额利润。近年来尤其是烟草行业受害较大, 涉及假烟类案件共有16件27人, 涉案金额达到580.45万元, 侵犯的注册商标主要有中华、红双喜、熊猫、南京等。

四是新类型犯罪向高科技、智能化发展。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针对计算机软硬件的犯罪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并向着高科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最明显的便是破译计算机正版软件并生产、销售盗版光盘的案件激增, 此类案件已达到10件11人, 占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20%。又如近年出现的针对网络游戏开发出游戏“外挂”软件并进行销售牟利的案件, 需要较高的计算机软件开发水平, 也呈现出高科技犯罪增加的趋势。

五是知识产权犯罪交叉竞合定性差异较大。侵犯商标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交叉竞合情况多集中于假烟、假酒、假药类案件。根据2011年1月两高及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上罪名竞合时应择一重罪处罚, 但从实际情况看, 此类案件的定性仍有较大差异。当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而制造假冒伪劣产品时, 因种种原因无法收集到达到定罪要求的证据证明涉案商品是侵权商品的, 均根据涉案的金额大小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定罪。

二、犯罪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犯罪成本低而收益率高为犯罪创造了动机和条件。犯罪嫌疑人剽窃他人知识产权, 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省去了正品厂家高额投入的产品研发费用、广告费用。如犯罪嫌疑人潘某销售假冒SAMSUNG商标标识的品牌打印机墨盒, 就是向旧墨盒内灌装质量低劣的墨粉后冒充正品出售, 成本不过十几元, 流通到市场上, 价格就能翻几十倍, 从而牟取高额利润。又如销售光盘类非法出版物犯罪收益也较高, 据犯罪嫌疑人林某交待, 盗版光盘等非法出版物的进货成本为2—4元不等, 销售价格为7-10元, 利润率可达300-500%。

二是防伪技术落后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目前部分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提供了防伪查询电话, 但更多的商品未提供上述防伪手段, 仅仅依靠注册商标作为真品的惟一标识, 而作为消费者很难具有专业鉴定水平, 犯罪分子作假水平的提高更使消费者难辨真伪。

三是鉴定机制的不完善增加了指控难度。在司法实践中, 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多根据厂商正品的价格出具鉴定结论, 如涉及LV、GUCCI等奢侈品牌的鉴定时, 其正品价格是伪劣、侵权产品售价的数百倍, 不符合实际情况, 亦不利于准确地指控犯罪, 客观评价其社会危害程度。同时对于假冒产品的价格鉴定费用较高, 且其鉴定费用的收取方式是按照最终鉴定的标的比例收取鉴定费, 即鉴定标的价格越高, 其鉴定费用越高。此种收费机制不利于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维护。

四是轻刑判决较普遍降低了对犯罪的威慑力。在全部已判决案件中, 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缓刑的为28人, 占已判决人数77%。对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类、非法经营罪名的案件判处较轻, 客观上降低了犯罪成本和风险。

五是上游生产类案犯难以到案对打击犯罪留有隐患。涉案的上游生产盗版光盘、图书及网络产品、电池等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基地多在外地, 犯罪手段较为隐蔽, 无固定的批发点和交接货方式, 犯罪分子的联系方式亦经常变化, 因此犯罪源头很难找到, 导致到案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多为终端销售商。

三、查办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数额认定存在分歧。案件经审查后, 与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额会存在差异。如“非法经营数额”认定时, 若仅有犯罪嫌疑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材料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一旦在庭审过程中翻供, 必然需要重新认定犯罪数额。同时, 此类犯罪多为牵连犯, 以销售假烟为例, 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 如果经营数额的认定发生改变, 那么可能出现定罪的变化, 从而影响检察院起诉认定。

二是调查取证存在困难。目前制假售假等的侵权犯罪已经趋于组织化、智能化, 逐步形成了专业化分工及“一条龙”服务, 由公开、半公开转入地下、半地下状态, 给取证带来极大困难。案件承办人员普遍反映, 在烟草类案件中, 由于大量的现金交易难以查实, 往往难以查处“幕后黑手”。同时, 网络犯罪的出现和电子证据的往来也给取证技术和时效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顺畅。部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未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以罚代刑”的现象突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落后, 很少主动调查了解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情况, 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主动意识不强, 导致案件线索缺乏。

四是被害人损失弥补率偏低。案发时, 大部分涉案资金已消耗于犯罪活动的各个环节和大肆挥霍, 形成严重亏空, 而犯罪分子本身无经济能力, 或采用多种手段隐匿自己的财产, 导致被害人损失无法弥补, 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无法恢复。部分案件被害人不能及时到案, 或案件判决后仍不断有新的被害人出现并要求主张权利, 存在一定的涉检信访风险。

五是办案人员缺乏相应专业知识。检察机关一线办案人员多为法律专业出身, 但多精通刑事法, 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新类型、涉外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中涉及高科技、金融等专业知识了解明显不足。目前办案人员多只能进行形式审查, 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定和法律适用。同时, 在庭审中面对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一些专业性问题, 也难以做到轻松应对、收放自如。

四、案件刑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协作机制, 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合力。深入工商、质监、知识产权局、海关、烟草等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走访和座谈, 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案件查询和移送等方面的长效联动机制;切实发挥联席会议、个案协调等工作制度的作用, 对证据标准、移送标准统一认识, 确保涉嫌犯罪的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顺利进入刑事司法程序。

二要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备案制度, 加强与权利人合作。鉴于被侵犯的品牌相对比较集中的特点, 与公安机关合作和辖区内高新或优质品牌企业建立联系, 筹建“重点联系企业”备案制度, 与此同时加强与重点企业的良性沟通, 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绿色通道和平台的建设。

三要加强业务能力建设, 为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邀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学者、相关职能部门的实务人员, 讲授知识产权理论知识、业务知识和案件办理技巧, 同时根据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规律和人才特点, 重点培养一批法律理论功底深厚、业务技能突出又具备专业知识的复合型检察人员。

四要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广泛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活动, 选择典型案件以案释法, 以法说理, 使社会公众熟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程, 进一步威慑违法犯罪活动, 同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公众切实提高保护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权产品的意识, 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摘要:近年来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上升趋势明显, 高科技、智能化等新型犯罪手段明显增多, 民生领域特别是食品药品、烟草酒类涉案金额逐年增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对知识产权类犯罪案件重视程度不够、调查取证困难、数额认定存在分歧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等问题。由此, 立足检察职能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 从完善协作机制、构建保护体系、加大检察宣传等方面创新检察工作机制, 增强法律监督能力, 应成为化解问题的关键所在。

8.案件查办-案件调查 篇八

内容摘要:当前,惠农扶贫专项资金被套取挪用现象较为严重,但受项目制度、部门保护、查案范围及罪责认定等因素的制约,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面临不少困扰。为突破查办案件困境,应探索联合多方力量,利用信息技术开展精细化初查,推广专业化办案,构建典型案例示范平台的工作机制。

关键词:惠农扶贫 职务犯罪 侦查

近年来,我国出台各种惠农扶贫政策,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然而,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在惠农扶贫项目领域层层克扣挪用补贴资金、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贪污受贿,致使国家惠农扶贫政策难以有效落实。本文试图对当前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现状及查办案件困境进行分析,探索突破案件瓶颈的有效路径,保障精准扶贫。

一、当前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现状分析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13年至2015年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35240人,占同期职务犯罪总数的22.3%。总体上看,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惠农扶贫资源项目和资金监管力度不够,专项资金被套取挪用较为严重。我国惠农扶贫资源通过各级专门的政府职能部门来组织、控制、传递和管理,推行资金专户管理、报账制和项目公示制度。为加强惠农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防止地方政府挪用资金和将资金用于惠农扶贫以外的项目,多数省将项目审批权放在省级的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部门。由于远离项目实施地点,且每年申报的项目数以万计,省级扶贫资金和项目管理部门除了项目申报书外,没有任何其他信息来源判断项目是否真正符合惠农扶贫项目标准,导致项目审批只是走形式,在登记申报审核、项目审批立项、专项款物管理、质量监管认证、补贴发放、检查验收等环节都容易不同程度的引发职务犯罪。经调查,部分地方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利用手中掌握的扶贫项目便利,采用虚假材料申报项目,不按规定签订协议,不认真审核项目,致使国家扶贫资金被骗取、被套取,失职渎职或收受贿赂而使项目资金不能真正用于贫困人员。如2015年,马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原主任陆某等人失职渎职,造成不符合扶贫建档立卡标准的3048人被建档成为贫困户,其中有52人违规享受扶贫资金9.45万元。

第二,专款专用使许多资源成为部门权力的象征和部门利益的附属,系统性部门型职务犯罪现象突出。目前,我国对专项扶贫资金的分配和管理使用并未建立严格、透明的监管制度,也没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和制度安排来控制、减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挤占挪用扶贫资源的问题,导致专款成为部门权力的象征和部门利益的附属。如大新县供销合作社财务股股长黄某某、大新县雷平供销合作社主任农某某、大新县桃城供销合作社主任林某某滥用职权,通过电脑合成假照片,采用虚构配送仓库、配送车辆、直营店、加盟店等方式,共同向上级申报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简称“新网工程”)以奖代补资金,并编造《项目投资确认书》提供给验收单位,套取120万元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第三,贫困识别机制不尽完善,惠农扶贫政策落实中多方勾结团伙作案。许多县区、乡村、农户为获取扶贫资金支持,千方百计争抢“贫困”资格,有的甚至不惜采用不正当手段。这就使得贫困资格的评定、扶贫资源的划拨容易受权力和人情关系干扰。因此,现行的开具贫困证明、建档立卡、张榜公布等措施难以避免部分基层政策执行者与项目申请人、使用单位相互勾结,团伙作案或套取挪用专项资金。经调查,2013年至2015年5月,广西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276件涉农案件中,共同犯罪有83件,占30.07%。[1]

二、当前查办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问题

近年来,检察机关多次开展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专项打击活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也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侦查秘密性难以保证。一是案发范围小,容易泄露初查信息。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发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域,人员熟悉程度高,侦查人员到银行及相关职能部门调取材料的信息极容易被泄露。如象州县检察院2015年在总结查办“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一起较为成功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提到,为防止泄露侦查信息,侦查人员特别到市级或省级银行系统进行查询,“因为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凡查询到个体老板或科、局长以上人员的账户时,这些人都会及时获知被查信息。”二是各地区开展专项活动时间不一,容易“打草惊蛇”。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为加大打击力度,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小专项”活动,但由于各地开展时间不一致,一旦其他地方知悉活动开展情况,很容易导致各犯罪嫌疑人订立攻守同盟,集体隐匿、毁灭证据,对案件侦查形成极大的阻碍。

第二,资金专项用途与案件损失认定存在困难。对于惠农扶贫领域的渎职犯罪来说,由于套取挪用专项资金后行为表现多样,致使各地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认定造成国家专项资金损失存在一定困难。如2013年以来,广西检察机关在查办“新网工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套取专项经费资金后有几种用途:一是用于企业的经营性支出,如申报企业建设项目工程款,维修仓库、购买日常办公用品等;二是用于企业职工的各类支出,如职工社保缴纳、下岗职工安置、公司管理人员福利等;三是企业主要领导伙同财务人员共同贪污、挪用公款;四是存于公司账户未使用。除了第三种情况,办案人员对其余三种情况的性质认定都不尽一致。

第三,罪名单一往往难以追究法律责任。一是单一罪名难以全面揭露犯罪。近年反渎案件的罪名多集中于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而反渎部门由于办案阻力大,取证困难,办案人员或者只选择重大线索办理,或者只协助办理反贪案件,造成部分案件认定单一罪名,达不到相应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二是单一渎职罪名难以追究罪责。当前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频发于县乡等地,但由于地域范围小,侦查秘密性得不到保证,容易导致案件线索中断或查处案件受阻,一些客观证据难以收集,言词证据又较为单薄,使得很多职务犯罪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而受损失认定数额、地域环境、证据认定标准差异等因素影响,即便是同一窝案、窜案往往仍难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第四,项目多样性对侦查方向的影响。近年来,检察机关部署开展多个“小专项”活动,对遏制行业性职务犯罪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定问题:一是部分地方基层检察院对专项活动形成一定的依赖性,被动等待上级检察院下发开展专项活动的计划及相关案件查办的经验介绍。二是选择性办理效果突出的案件。实践中,部分检察院常愿意选择一些损失认定数额较大、证据较为集中、时间跨度不大的案件线索进行办理,而对一些个体获得资金补助数额小、人员分布面积广、证据分散不易收集的案件往往有畏难、厌倦的情绪。三是选择性开展专项活动。在查处该领域的职务犯罪时,一些基层检察院的侦查部门往往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和办理案件外部压力大小,进而选择一些相对容易的案件进行办理,容易出现打“小”放“大”的问题。

三、精准扶贫环境下查办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建议

第一,联合多方力量形成打击合力。一是检察机关内部侦查力量整合。针对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中贪污、受贿、行贿行为与渎职行为相互交织的特点,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系统查、查系统”及深入查办窝案窜案的方法,以此深挖一案多罪名、一犯罪嫌疑人涉嫌多罪名的案件线索。二是实行并案侦查。根据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的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处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时,如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检察机关可直接进行调查,也可请有关单位、人员协助查证,或经上级检察机关同意,实行并案查处。并案侦查,可以有效解决多部门查处衔接的难题,特别是查处该领域的渎职类犯罪,可以较为清楚地查证原罪情况,对证实渎职行为有直接作用,因此可提高大要案、多罪名案件、窝案串案和类案等并案查处的比例。三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横向联合。检察机关要借助审计专业职能,将法律监督与审计监督有效结合,拓展发现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渠道。同时,注意加强与财政部门和扶贫开发部门的沟通联系,全面梳理本地惠农扶贫项目名称、政策依据、补贴标准,了解补贴资金数额及走向。此外,还要注意与纪委配合,在案件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办方面形成合力。

第二,充分利用信息化开展精细化初查。一是增强信息引导侦查的意识。在各种信息被数字化的大数据时代,使用数据可以发现更多线索,掌握更多信息,促进审讯效率的提高。侦查人员要树立信息引导侦查的理念,以侦查指挥中心建立的情报信息平台为依托,整合信息查询、电子数据处理、数据分析、侦查装备等各项信息化业务,熟练运用侦查信息化工作的渠道,在初查过程便可以较全面了解涉案人的状况,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二是搭建政策信息共享平台。破解基层检察院侦查人员对专项活动的依赖,提高办案的主动性,有效的做法应该是加强与财政部门、扶贫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信息监管共享平台,对当前惠农扶贫领域的政策、资金等基础数据信息实行有效共享,构筑并不断完善内容全面、集成高效、快速共享的侦查信息查询平台,让侦查人员了解惠农扶贫政策的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法规,掌握补贴资金的各项标准、补贴方式以及申报、审批的各个环节和细节,熟悉资金流向,提高侦查人员发现职务犯罪线索、收集信息、制定初查方案、研判案情及审讯突破的能力。三是强化信息的收集与研判。解决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秘密性难以得到保证、证人分散、证据收集困难等问题,理想状态应是在初查阶段大量收集信息,并对信息进行研判,运用信息引导侦查。可以通过收集涉案人员的基本身份、家庭资产、个人行踪、人员关系、性格特征等信息,研判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人员、作案手段等信息,综合进行侦查评估,总结某一领域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征,实现侦查的主动性。

第三,多方面推广专业化办案机制。一是细化侦查人员分类。可以对应惠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分类,将侦查人员按业务能力、所具专长、工作作风和性格特点等分成不同的办案小组,并在此基础上实行精细化分工办案模式,培养特定领域的专业化办案人员,并积累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专业化侦查队伍,实现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效果最大化。二是培养专业的刑事检察人员。在传统办案模式下,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存在不问类型、不分繁简、就案办案、不精不专等缺陷。实行分类办案,在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建立专业化的职务犯罪案件办案小组,由检察官具体负责某一类或几类案件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既能熟练把好案件证据关,又能在后续刑事诉讼阶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构建典型案例示范平台。一是典型案例的指导性。司法实践中,两高公布指导性案例供法官、检察官参考借鉴的做法得到普遍认可。当前查办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可借鉴指导性案例的做法,以侦查指挥中心信息平台为依托,构建典型案例示范平台,总结某一特定领域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成功经验,把案件基本情况、线索分析过程、查办方法、收集到的证据、审查起诉情况和判决情况完整公布,使侦查人员在查办同一领域案件时,可以参考借鉴典型案例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判断和运用的方法,处理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类似情况和问题。二是典型案例的警示性。对外发布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例,加强群众的认知和社会警示作用。可以依托互联网将案件简要情况、犯罪基本行为表现及判决简要情况向社会公布,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进行有方向性的警示教育,让当地群众了解政策落实的公正程序及监督手段,加强惠农扶贫领域政策实施的外部监督。

注释:

[1]参见《最高检:涉农职务犯罪“抱团”腐败严重》,http://legal.people.com.cn/n/2015/0721/c42510-2733

9.浅析当前查办复杂案件的对策 篇九

一、主体多元化。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看,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由个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多发性、交叉性和团伙性等特点。违纪人员有的熟知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有的身居要害部门,在体

制、管理漏洞上做文章;有的披着合法的外衣,却干着腐败的勾当,这些都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手段智能化。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他们利用信用卡、电脑、网络等科技工具作案,可以说是无孔不入,无洞不钻。现在即使是一些普通案件,其作案的手段也非常高明,更加狡猾和复杂,用老办法查案将难以应付。

三、阻力人情化。现在,纪检监察干部几乎每查处一起案件,都有人说情干扰。有的是老同学、老朋友、老乡讲情;有的是自己的亲属为别人求情;有的是上级领导打招呼,这些纷至沓来的各种人际关系,往往会使查办的案件“搁浅”或“流产”,影响了正常办案。

四、专业办案人员少。一方面,由于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机关整体办案力量相对不足,不能保证办案需要。另一方面,专业办案人员不够,现在有不少案件涉及金融证券、网络、房地产、期货市场、工程发包等领域,对这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真正懂行的办案人员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办案工作的开展。

为此,我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加以解决:

一、讲究策略,提高办案成效

要成功地突破案件,必须加强领导,周密安排,讲究策略。否则,因一个环节上出了问题,就会影响到整个案件查办工作。因此,在案件查办过程中,应重点抓好以下三个环节:一是组织实施上要突出全局性。对于大案要案,纪委书记要做到亲自安排、调度和协调,副书记要亲自带队组织办案,形成主要领导带头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同时,要定领导、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一包到底。二是方案制定上要体现周密性。在掌握了案件的线索之后,如何组织案件的具体查处工作,必须有一个清晰而周密的方案。要针对案件线索中涉及的问题,拟好调查提纲,把可能遇到的问题尽量考虑周全,做到有备无患,以适应突发情况的需要。配备办案人员,应根据案件的类型、涉及的专业知识,以及复杂与简单的程序来配备。要找准查办案件的突破口,对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应采取哪些措施、可能遇到哪些问题都要制定一个详细的预案,确保办一个、成一个。三是方法运用上要讲究策略性。一个案件能否最终突破,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查办工作的方法策略。只有方法策略对路,工作才能事半功倍。在具体工作中应做到 突出三个字。一是“快”。确定案件线索后,为避免违法违纪者串供、订立攻守周盟、转移赃款赃物,就必须加快办案进度。二是“活”。在具体工作中,要因人因案而异,巧妙选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抓住关键人和关键问题,实施重点突破。在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有的放矢地突击审问作案人,用确凿的证据摧毁其侥幸心理,最终促使整个案件的有效查办。三是“用”。要充分运用《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条例》等赋予的权限办案。首先要严格用好“两规”措施,提高成案率。对一些重要案件的涉案人员,一旦掌握确凿证据,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要迅速采取“两规”措施,防止串供、毁证。其次要用好封账权。对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采取先封后查的措施,从财务账目中寻找线索,既可以有效地防止财务人员作弊甚至毁账等事情的发生,又为深入调查案件打下基础。再次要用好建议停职检查权。一些担任领导职务和掌握实权的涉案人员,他们利用关系对抗查处的手段很多,致使调查工作难以进行。在掌握确凿证据的基础上,调查组应当即提出建议,以减少办案阻力。

二、加强协调,形成办案合力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作中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空间越来越广,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充分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优势,加大部门协同办案的职能优势,加大部门协同办案力度,形成办案合力。一方面,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办案人员在突破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案情需要,请审理人员提前介入,将审理行为前移到调查环节,这对于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快速审结案件,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0.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制度 篇十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

一、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

三、处以责令停产停业;

四、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主管领导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

第四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查办由行政部门领导集体、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具体承办人员参加。

承办处罚的监督人员应当在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会议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将案卷退回相关科室,由原案件承办人员继续履行处罚程序。

第五条 查办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

二、涉案的执法处(科)室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

1、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2、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3、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4、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四、会议主持人组织参会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具体承办的执法人员不参加表决);

11.案件查办-案件调查 篇十一

“地沟油”;食品安全;衔接机制

食品安全关乎民生民利领域,一直倍受广大群众关注。近年来,一些食品经营者、销售者虚假宣传、掺杂使假,滥用添加剂甚至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1.关于A市首例“地沟油”案件的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刘某自2010年5~10月间,多次以低价向浙江省瑞安市金权食品厂的金某购进“三无”猪油120桶,批发销售给B、C、D等县的食杂店等经营户,由各经营户再销售给居民、小吃店等作为餐饮原料。经统计,2010年6~10月间,刘某涉嫌非法销售不合格食用油的数额为61.1万余元。

2.查办食品安全犯罪的“三难”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查办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都面临着“三难”问题。

发现难。《刑法》第三章节第141条、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的食品达到“足以”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程度,就构成犯罪,此类犯罪没有把“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在实践中,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国家更多的是采用行政处罚的手段,相较于这些不法商人敢于冒着触犯刑罚的风险获取的高额利润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力度显然过低,达不到震慑的效果。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对食品安全的现场检查,更多的是在“表面”上进行,看经营产品是否是“三无”产品,有无QS认证标识,导致了发现难问题。

调查取证难。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技术取证难。查封扣押疑似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所需的技术要求就高于其它物体,如何在扣押当时或送检期间让它保持“稳定”状态,本身就是一项技术难题,取证不及时、抽样不科学、查封不规范等问题,都会影响检材的鉴定结论的可信度,给后续工作带来难度;其次是鉴定标准不统一。国家对食品安全卫生标准有着两套标准,一个是强制性标准,另一个是推荐性标准,送检材料的检测鉴定主要是依据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还没形成一致,鉴定标准引用不正确,差别很大,往往会造成合格与不合格的区别。而且,目前无论是强制性标准还是推荐性标准涵盖的食品卫生各项健康指标(参数)都不够全面,容易造成鉴定偏差、失误,所以鉴定机构也不轻易出具鉴定结论;第三是危害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因其从生产、销售、流通到最后消费中间环节多,消费者散杂,给调查取证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以该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刘毓恩从2010年5~10月间,把疑似“地沟油”销售给市区、各乡镇、学校、县、市的食用油零售商、小吃店、快餐店、油炸食品摊贩及周边居民,涉及面广,因为使用或食用者多是散户,使用或再次销售食用油的频率较高,加之进货渠道并非单一,侦查机关在立案之初调查取证存在一定的难度。获得的证人证言,也只能证实嫌疑人曾经有将食用油销售给上述单位或个人,但具体销售数量无法进一步确认。

法律适用难。惩治食品安全类犯罪往往存在法规竞合,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因为侵害的对象涉及面广、时间长、造成的后果难以估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特别条款法定刑低于一般条款时首先想到的是依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依法起诉,想通过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从重起诉,以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审查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通常会遇到法律适用难的困惑。

以犯罪嫌疑人刘毓恩销售疑似“地沟油”案件为例,该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优先想到的是能否以“非法经营罪”对犯罪嫌疑人定性起诉。如果非法经营罪最后得到法院认定,那刘毓恩的犯罪情节无疑应认定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则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人能起到震慑作用。在案件审查中,刘毓恩的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来评价,关键是能否将刘毓恩未获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经营证照而从事食用油销售的行为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刑法》对非法经营罪的罪状表述是“违法国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并未规定非法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产品。《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商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却没有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违反此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检察机关最终决定将该案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起诉。事实上,就该案中犯罪嫌疑人而言,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起诉,明显偏轻,因为若以该罪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只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幅度内量刑,达不到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的目的。

3.建议及对策

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民心所向,大势所趋,检察机关刻不容缓,对于全市检察机关而言,这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承担着维护一方安定的压力,同时也充满着挑战,是学习实践的过程。我们要不断深入研究新形势下打击食品犯罪工作的新方法、新方式,善于总结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新特点、新规律,努力使查办食品安全犯罪过程变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过程。

一要建议完善相关立法。目前,针对食品安全领域最权威的法律就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强化食品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以及监管者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但没有直接在相关条文中规定刑事责任。建议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此类违法犯罪量刑幅度,提高打击的威慑力。同时完善相关食品检测标准,明确鉴定资质部门及其职责、义务,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检测程序。

二要健全“两法”衔接机制。注重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部门配合和执法信息交流,扩展执法视角,实现对执法情况的同步监督,力求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从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注重加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提前介入,对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政策界限和证据的取得、保全、转换等问题,及时提供咨询、帮助,监督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侦查机关取证不及时、抽样不科学、查封不规范等问题,引导上述机关收集、提取和固定证据,为后续案件顺利提起公诉提供有利条件,提升执法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

三要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检察机关要主动将监督触角伸向食品安全领域,特别是群众反映大、呼声高的食品安全事件,加大打击力度,追究一批,查办一批以往被刑事司法“遗忘”的食品犯罪案件。食品安全领域牵涉的知识很多,办案人员除要求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外,要善于依托相关鉴定机构对送检样本的主要理化指标检验的基础上,运用医理、生活常识及有关规定确认被检测物质的法律属性,以弥补专业知识的不足。

上一篇:部编版一年级下册语文教案下一篇:劳动实践周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