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监察制度(共10篇)(共10篇)
1.稽核监察制度 篇一
稽核监察部承担全区农村信用社稽核检查和稽核监督管理,对全区农村信用社的合规风险管理,负责协助高级管理层制定、推动和执行农村信用社的合规政策和措施,承担区联社有关法律事务工作,为全区农村信用社提供法律服务,并承担对全区农村信用社党内纪律检查、行政监察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等工作职能。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稽核监督制度和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制定稽核处罚规定,统一部署稽核工作。
(二)负责人民银行、银监会、省(市、区)政府以及省联社、区联社对农信社的有关方针政策、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风险管理评价和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综合评价。
(三)负责组织与规范全区农村信用社常规及专项稽核,现场稽核和非现场稽核工作;负责组织全区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和核算状况的稽核监督;负责对区联社有关职能部门及辖属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稽核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受理稽核复议。
(四)负责按权限组织对区联社有关职能部门、各信用社主要负责人和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与任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负责对稽核工作小组的稽核工作质量进行考核;组织全区农村信用社稽核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整体稽核水平。
(五)负责协助高级管理层制定和执行农村信用社的合规政策,有效管理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部门根据合规经营的要求,梳理、整合和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梳理成为系统、明晰、具有执行力的业务操作手册、员工岗位手册和合规政策;负责审核各业务部门的政策、标准和流程,根据相关监管法律、法规、条例、指引、市场规则与惯例、行业准则等进行独立判断,并提供客观意见,确保与合规义务一致。
(六)负责关注、持续跟踪、研究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向农村信用社高管人员提出有效执行合规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修订相关政策和程序,并持续跟踪其执行情况;负责区联社有关法律事务的处理,包括:对以区联社名义签订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负责区联社外聘律师的选择和联络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辖内农村信用社的法律事务(包括诉讼事务),为辖内农村信用社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负责为区联社员工提供日常的合规问题咨询和指导,帮助员工准确理解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负责就有关法律、规则和准则等及时咨询相关监管部门,以准确理解和把握监管部门的要求。
(七)负责主动识别、量化、评估、监测、咨询和报告农村信用社的合规风险,以事前、事中及非现场监测农村信用社合规风险为主;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再造提供合规支持,有效地促进业务和管理流程的整合和优化;负责对农村信用社新产品开发提供必要的合规审核和支持,促进农村信用社在参与竞争、拓展业务中有效规避合规风险,提升农村信用社的声誉和无形资产价值。
(八)负责组织开展合规教育和培训;负责建设合规文化。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持续性的渗透教育;鼓励基层员工及时发现和报告合规隐患及风险;及时总结具体操作中的经验做法,加强合规文化的有效传承。
(九)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纪检、监察管理和制度建设,统一部署纪检、监察工作及组织、指导对有关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十)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全区农村信用社违规违纪、各类案件的防范、查处和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协助配合地方纪委、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查处农信社各类违法违纪案件及信访调查工作。
(十一)负责对区联社党委及其成员和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检查区联社党委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
(十二)负责按管理权限提出和决定对纪检监察对象的处分意见;做好农村信用社信访、举报的查处、转办、督办和行政复议工作。受理区联社系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
(十三)负责区联社纪委日常工作,做好对联社及信用社党组织领导成员的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全区农村信用社纪检、监察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完成区联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安全保卫部
安全保卫部承担对全区农村信用社安全保卫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等工作职能。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保卫管理和制度建设,统一部署保卫工作及组织、指导对有关制度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全区农村信用社安全事故的防范、查处和统计、上报工作。
(三)负责指导、督促全区农村信用社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督促做好武装押运及守库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四)制定和实施安全责任状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五)负责指导全区农村信用社系统经警队伍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条例,组织岗位练兵,提高军事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六)负责规划区联社系统安全设施建设,推动安全设施达标。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考核,落实整改隐患措施。
(七)组织对全区农村信用社保卫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加强队伍建设,做好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八)负责区联社办公场所及计算机中心机房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做好消防工作,维护正常办公秩序。
(九)负责押运车辆的管理、维护和调度,保证押运工作正常用车,确保押运安全。
(十)完成区联社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稽核监察制度 篇二
一、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
唐代的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设计的目的是防范于未然, 降低制度的成本, 对于有效遏制腐败等问题的发生起到较大的作用。对此, 设计了谏官的几项具体权力, 意义重大。
1. 谏官言事表明舆论监督的重要性。
谏官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所特有的一种政治制度, 其主要作用在于谏官用传统的儒家礼仪与道德标准, 去约束并规范封建君主的言行[1], 同时谏官参与评议国家的大政方针。凡事有违失, 皆得谏正, 以收防微杜渐、补益于朝政之功效。谏官言事 (规谏、提意见) , 主要采取两种方式, 一是“廷争”, 即向皇帝当面直言得失;二是“上封式”, 即书面向皇帝提意见。唐制还规定, 在宰相入宫内与皇帝研讨政事之时, 谏官亦可以同入参与讨论。谏官对朝廷的批评基本上贯穿于唐代始终, 谏官制度扮演了一个以儒家传统礼仪道德标准为依据, 通过参政议政, 依靠舆论来实现监督君主言行与国家决策的重要角色。
2. 封驳权表明事前监督的重要性。
谏官最重要的一项权力就是封驳权。在唐代, 凡军国大政、谕旨诏令、百官奏疏, 如不经门下省的审核、议定, 加盖“中书门下之印”, 即便是皇帝的手谕, 也视为无效, 这一职权就是“封”[2], 即对皇帝的诏旨进行弥封, 然后下达尚书省执行, 称为“封诏”。另外还有“封奏”, 即对百官的奏疏进行弥封, 然后上送皇帝, 封只是个形式, 实质性的权力是门下省在封诏封奏之前, 有权对诏、奏进行审议。谏官仅有封权是不够的, 更重要的是谏官还拥有驳权。驳是指对诏、奏的驳正, 目的是为了纠正诏、奏的失误, 将被驳回的诏、奏予以封还, 不再下达执行或上报皇帝。通过封驳权的形式, 谏官虽然不具备任何法律权力, 但可以制止甚至改正不正确的法律判决, 虽然谏官没有任命官吏的人事权力, 但他们的反对意见常常可以导致任命事项的修正直至任命的撤回。因此, 封驳权具有重要意义, 当决策制定出来还未颁布实施、人事任命确定但没有生效时, 谏官可以通过封驳权的行使对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将不正确的决策在生效之前封杀掉。
二、事中监督的御史台制度
日本学者池田温曾说:传统中国官僚机构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监察制度的发达。唐代御史台组织与机能的完备是其典型代表[3]。唐御史台制度, 在近三百年的历史中, 在支持封建专制统治, 维持国家社会秩序, 特别是在净化官僚社会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1.“一台三院”表明监督的相对独立性。
在唐早期, 伴随着错综复杂的权力斗争和政治形势, 御史台名称屡有变化, 而且时置时废, 在玄宗李隆基继位后, 御史台的建置与体制被稳定、固定下来, 并着力予以健全、发展, 开元年间, 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形成了唐代监察制度中独具特色的“一台三院”制。御史台由正、副长官御史大夫、御史中丞, 台、殿、察三院及三院长官台院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组成。御史台的主要职责是:监察弹劾文武百官的违法违制行为, 监督百官在朝会、祭祀大典过程中的礼仪举止;直接参与司法审判和司法监督;监督国家的财政收支和经济领域中的违法乱纪行为;对军队和领兵将领进行监督等。相对独立的监督权, 可以排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外界干扰, 使监督效果最大化。独立性是监督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从唐“一台三院”的设置来看, 不仅御史台对行政是独立的, 而且御史个人在行使职权时, 其地位也是独立的, 不受御史长官节制, 故古人有“台官无长官”之说。一台三院拥有相对独立的监察权力, 就可以排除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外界干扰, 提高监察效能。监察权的相对独立性是监察制度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保证。
2. 三院御史位卑权重表明监督权科学设置的重要性。
自秦汉以来, 赋予御史的监察权限很大, 上至三公九卿, 下至州府郡县, 内外百官均在其弹劾范围之内, 对整个官僚群体的言行具有极大的约束力, 但是监察官的品秩都很低。历代统治者对监察官的地位处置极为微妙, 唐代统治者对此也不例外。除御史大夫秩三品, 中丞秩五品外, 台院侍御史秩从六品下, 殿院侍御史从七品下, 监察御史仅仅是正八品。唐御史官员职位卑下, 不会因贪恋职位之心而缄默其口, 因为权力大, 就可以快速有力地惩治贪官和奸臣。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监察御史, 监察御史的官品最低, 但是监察所涉及的方面最为广泛:从中央尚书省六部的会议到地方州县的官僚, 甚至连财政及岭南的选补等方面也在其职责范围之内, 一旦发现违法之处, 即可实施弹劾。唐人所谓“御史为风霜之任, 弹纠不法, 百僚震恐, 百官雄峻, 皆之比焉”。另外, 中央为了防止御史在尚书省的弹劾出现意外, 规定尚书左、右丞除了在尚书省内“管辖省事, 纠举宪章”外, “若御史有纠劾不当, 兼得弹奏” (《大唐六典》卷一《尚书省》左右丞) , 从而使御史在尚书省的监察纠举也受到一定的牵制与监督。
3. 地方政府作为地方监察的主体表明地方监督的重要性。
大体上讲, 唐代中央监察地方行政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来自中央的监察管理方式, 它包括由御史台监察御史通过“巡按郡县”来实施对地方行政的监察。其二是由地方政府所实施的监察方式, 主要包括都督刺史系统, 录事参军事、主簿系统, 朝集使系统和采访使系统, 这是唐代前期地方监察的主要方式。朝集使制度有两大主要职责, 一为参与对所部官员的考课, 二为参加象征万邦来朝的朝廷礼典。一年一度的朝集使活动, 不但是中央考察地方吏治, 检查地方官政绩的重要机会, 同时也是中央“访以时政得失, 远人疾苦”的好机会。朝集制度既保证了中央对地方治理的广泛了解, 又注意到来自地方官吏不同层次的意见, 这种方法可以避免地方官在上计中央时弄虚作假, 使中央能够比较客观地了解与掌握地方社会的真实情况, 使中央对地方官的监督与考课更加直接, 同时也简化并大大缩短了落实中央施政方针的过程。采访使是唐代前期设置在地方上的专职监察官, 这是一种仿效西汉十三州部刺史固定在地方上的监察制度, 并以六条来监察地方官的违法行为。这个制度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一个独立的地方监察系统, 可以摆脱长期以来地方行政长官对监察工作的过多干涉与影响。唐疆广吏众, 要实现对地方的有效控制, 日常的地方监察必须依靠地方政府中承担监察职责的官吏才可能完成, 绝非十几名监察御史所能承担。安史之乱后, 前期地方监察体制受到严重冲击, 中央控制地方的主要途径, 即采访使和朝集使制度都先后被迫废止或中断, 而且担任御史的官员的素质和敬业精神远不如前, 从而后期的地方监察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加之国家整体衰退和世风日益败坏, 致使监察制度的实施得不到保障。
三、事后监督的官吏年度考核制度
唐代开国以来, 组织相关人士系统总结前朝兴衰更替的历史经验, 在此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较为可行的考核监督制度, 采取多种措施对官吏的管理和监督。经唐高祖、太宗两朝至玄宗开元二十五年 (737) , 唐代官吏考核制度日趋走向成熟, 已经达到了封建社会的最高水平[1]。
1. 考核内容广泛表明监督的全面性。
在整个考核体系中, 官吏考核是其核心部分, 官吏考核也成为唐代考核制度中最具有创造性的内容。唐代考核官吏注重实际, 考核对象不同, 考核标准也不同。根据流内官员和流外官员的不同情况, 按照不同的具体标准进行分类考核。“四善二十七最”堪称经典, 这是对流内官员考核标准的概括。具体来说, “‘四善’的制定是政府着眼于官德品行专为流内官制定的四项基本要求, 即德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则是根据官员职位职能特点的不同而提出的二十七条相对具体的要求。如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官之最……”[4]但是“四善二十七最”还是有个别遗漏和不足, 因此, 唐代还规定了许多完善的考核等级确定和升降级的条款, 以构建完整、完善的考核、监督体系。
2. 考核程序严密表明监督的客观性。
程序的价值是较大, 我国唐朝就充分认识到程序的重要性, 可以起到一定的控权作用, 按照不同职位级别, 对流外九品、流内九至四品和三品以上三档官员进行分层分类考核。其中又以流内九至四品这一涉及人数最多的中低档官员考核最为典型[3]。首先, 各地各部门先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编制成册形成“考簿”, 然后呈送受诏主持和监督会考的“校中外官考使”和“监中外官考使”, 接着召集京官和各地朝集使至尚书省“考堂”, 宣读考等并形成文案具册申奏。最后由皇帝确认后生效, 随即反馈至参考官员并展开相应赏罚, 较为具体可行。
3. 给事中、中书舍人监督考核和考核令表明监督的公正性。
官吏的考核权集中在尚书省的考功郎中, 但规定了由给事中、中书舍人监督考核, 看似简单的一句话, 其实十分重要。在考课之后, 按“考课令”的规定去召集全部应考官员, 举行考课大会, 当众逐一宣读个人的考状, 广泛议论其功过高下, 行能优劣, 务令被考者心悦诚服, 给予评语, 加以宣布, 上报审定, 这对防止考核中的弊端, 彰显其公正性可以说是一项至关重要的、关键性的措施。
4. 通过考核结果的得当运用保证监督实效性。
考核结果是官吏职务变动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唐代四年为一届任期, 根据四年考等情况而相应进阶或降阶。当然, 具体情况较为复杂, 考绩只是其中一个非决定性的因素, 其他相关因素较多。由于考核与官员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 唐朝使用不同的考核方法对不同职责层级的官员进行考核, 其对官员的实际利益能够发生较大作用。这种做法对于提高政府效能, 激励官吏改善吏治, 巩固和扩大唐王朝统治基础起到了积极作用。
总之, 唐代监察制度较为完备, 制度设计的理念在于分权, 其在中国封建王朝监察制度发展史上处于中心地位, 其事前监督的谏官制度、事中监督的御史台制度和事后监督的官吏考核制度具有较强的借鉴价值, 对我们对当代监察制度的设计与完善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苏士梅.唐代诚信思想研究[D].河南大学, 2008.
[2]何乃春.中国古代“以卑察尊”、“以下制上”监察方式评析[D].黑龙江大学, 2008.
[3]殷文明.唐代官吏考核与监察制度的互洽逆转及启示[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1 (5) .
3.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 篇三
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是先秦时期,我国的监察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监察方式并非明确可稽,研究者只能在相关史料中探幽发微,通过对行政、司法、立法以及宗教文化各方面活动的分析,归纳出3种主要监察方式:巡守、省视、述职。二是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中央与地方官僚机构的设置,推动了我国古代职官制的发展。各国统治者在原有述职职能的基础上,实行了新的监察方式,主要是“上计”制度。三是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中央设御史大夫掌管监督百官,其辅佐官员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府的副长官。四是汉代中央监察机构,采取多元制,主要有三个系统:一为御史大夫,一为丞相司直系统,一为司隶校尉系统。汉朝在地方的主要监察制度是刺史制度。元封三年,汉武帝废除监郡御史;元封五年,分全国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州部,每部设刺史一人,负责一州部的监察工作。五是唐代中央监察机构包括御史台系统和谏官系统两部分,其中御史台是中央政府中主要的监察机构。对地方的监督主要实行十道制度,将全国分为十道监察区,每道设“巡察使”,两年一替换。六是宋代三院御史不仅多出外任,领任他职,而且规模也比唐代缩小。神宗时,另设“六察官”以分察六部及相应的行政机构,还有皇帝派遣的“通判”。七是元代的御史台恢复隋唐的制度,以御史大夫为御史台长官,御史中丞为副长官,御史台下设殿中司和察院。监察御史是察院的主要官员,负责纠察各级官吏。在地方,元朝政府将地方分为几个大监察区,在大监察区设行御史台。大监察区行御史台又分为二十二个小监察区,称为“道”。其监察机构为提刑按察司(肃政廉访司),分属御史台和行御史台。八是明朝十分重视监察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洪武十五年,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等官,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分掌十三道监察御史。把给事中设于六部之中,形成了一个直辖于天子的六科给事中组织。明朝把地方的监察方式分为三种:总督和巡抚对地方的监察;各道监察御史对所属地区的监察;各省提刑按察使司对所属地区的监察。三种监察方式互相交叉,形成新的地方监察体系。九是清朝的监察体系大致仿照明朝,以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构,但以左都御史(二人)和右副都御史主管院务。雍正七年(1729年),将六科给事中并归都察院,此后科道合一,六科给事中成为都察院内部的监察机构。督察院的另一个重要下属机构是十五道,其职责主要是监督地方官员。
以上就是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演变的大致脉络。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及其借鉴意义
制度完善,组织严密,监察已经形成规范化、制度化 各朝各代都设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员负责监察事务。各监察机构和主管官员权责明确,执法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官员的监管也体现出常态化与定期化相结合、部门内部监督与国家专门机构监督相结合的特点,且都制定了切实可行易操作的考核标准。
考核与监察相结合,共同监督、促进政府官员的行政绩效的提升 监察制度的实行,为在定期考核之外监督、考察官员提供了可能。将对官员的监督经常化,为防止官员腐败、惰政,提高行政效率,保持廉洁勤政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各部门互相监督,提高了监察的公正性 在保证监察部门独立行政的基础上,各朝各代还通过赋予相关部门一定权力,以及通过一些特殊规定以监督考核监察部门,为防止其出现权力膨胀、滥用职权的腐败现象发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反映了我国古代考核、监察制度的成熟。
总之,在监察行为实施的过程中所进行的一些制度建设经验以及实施经验,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对今天的防治腐败、加强关官员队伍建设也不失其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宁夏隆德县职业中学)
4.信用联社稽核监察工作经验 篇四
***稽核中队:
针对当前金融机构案件多发的高压态势,对怎样才能合理开展稽核工作,有效遏制违法违规行为,规范业务经营,我联社认真总结实际经验,本着打基础、抓重点、服务全局的要求,积极开展稽核监察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办法。
一、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地位
稽核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严、业务性强、工作面宽、涉及面广的一项工作,作为稽核部门应主动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认真做到“一先二勤三干”。“先”,即:对领导的工作安排、部署、要求按时完成,积极向领导汇报,使领导及时了解情况,指导稽核部门的工作;“勤”,即:勤请示、勤汇报,使领导准确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认真听取领导的指示和意见;“干”,即:干实事,不讲空话,用工作成绩取得领导的重视和支持。
二、更新稽核理念
一是转变稽核观念,树立稽核质量观、稽核服务观。对稽核工作要观念新、认识准、理解深,不能单纯理解为查找问题、暴露问题,进行处罚,而要树立“三个转变”,即:变查问题、找问题为预防问题、解决问题,变合规性稽核与风险防范性稽核并重,变单纯地惩处为教育与惩处并重;二
是转变稽核方式,从以现场稽核为主转变到与非现场稽核相结合,通过非现场稽核的深入分析,为现场稽核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三是转变稽核手段,由传统的手工操作转变到向运用计算机和其他先进工具开展稽核监督工作,从而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查帮结合,树立稽核形象
稽核人员对信用社的业务活动进行稽核检查,是单位赋予的一项重要职责。查是手段,不是目的。稽核的目的是通过监督、检查、评价,促进农村信用社改善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稽核目的,确立稽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一查二帮三促进。也就是要立足于查,出发于帮,归总于促。只有认真进行稽核检查,才能发现问题,对发现的问题要从帮的愿望出发,促进纠错除弊,达到稽核检查是促进、改进工作的目的。真正理解稽核检查,是为信用社业务发展,是寓于服务之中,查帮结合,以查促改,取得被稽核单位的信任,理顺各方面的关系,改变对稽核工作的偏见,树立稽核形象。要真正体现“稽核人员同时是业务指导人员”,稽核检查不是来挑刺的,而是帮助改进工作的,从而树立稽核工作的光辉形象。
四、查处结合,维护稽核权威
搞好稽核工作不仅需要查帮结合,还要坚持查处结合,因为稽核检查的目的是通过检查来纠正违章、违纪、违法问
题。如果只检查不处理,不仅使违章、违纪、违法问题得不到及时纠正和解决。而且会使错误越陷越深。后果不堪设想。同时,也会严重挫伤稽核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要真正发挥稽核工作的揭露、防护、建设作用,还必须坚持查处结合。稽核人员在稽核检查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既要有坚定的原则性,又要有必要的灵活性,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做出客观公正恰当的处理。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服务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维护稽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落实处理,抓出成效,发挥稽核职能作用
对稽核中发现的违章、违纪、违法问题,稽核监督部门要按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罚。在处罚中要注意“四点”:一是定性准确,不能偏见;二是处理适当,不搞一刀切;三是执行标准统一,不各行其是;四是对一些重大而又有阻力的问题,应及时向领导汇报,争取领导的支持。稽核处罚时掌握基本原则:本着促进转化为前提,对自报出来的问题,整改措施得力的一般不予处罚;对稽查出来的问题认错态度好,能按稽核处理意见积极纠正的,从宽处理;对稽查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从严处理。并要坚持后续稽核检查,巩固稽核成果。稽核工作能否真正发挥其职能作用,很大程度取决于处理阶段的工作做得如何。如果稽核检查后不处理和处理了不认真抓落实,纸上谈兵,前阶段的工作即成为无
5.稽核监察制度 篇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
大家好!首先感谢领导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展示自我、检验自我的平台。我竞聘的是稽核监察部经理职位。
自我介绍一下:我叫×××,今年×岁,中共党员,××学历,中级经济师职称,现就职于××部门。
自参加工作以来,我亲历了××单位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特别是过去的××年,在以董董事长、×行长为主要领导班子正确领导下,团结一致,上下齐心,带领全体员工实现了××单位的跨越式发展,这使我们每一名员工由衷的深感自豪和欣慰!此时此刻,作为一名对××事业怀有无比感情的“××人”,我能够勇敢地站在了这里,参加竞聘×单位稽核监察部经理一职,接受各位领导和评委的遴选,心中充满了一种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我之所以有信心竞聘稽核监察部经理一职,是因为我认为自己具备以下优势,能胜任这个岗位:
一是具有多岗锻炼的经历,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参加工作10余年,我曾在基层网点做过出纳、会计等工作,又先后在××科、××科、等岗位上锻炼。多年的工作经历,使我对×单位的各项业务流程、风险防控、合规文化、工作方法、服务面向等都非常熟知,梳理了一些工作思路,积累了大量工作经验。尤其是××年以来担任了××职位,收获了不少宝贵的管理经验,都为能够胜任稽核科科长职位,奠定了基础。
二是平时注重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多证上岗保证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我平时注重对专业技能和各项专业知识的学习,一方面利用业余时间考取了中级经济师专业职称,一方面积极参加金融学专业的在职研究生班学习,并以优异的成绩取得了金融学专业硕士学位。同时,自己还利用业余时间积极报考各类专业资格考试,先后取得了×证、×证书等等,为适应现代金融业务需要,高质量完成本职工作提供了理论支撑。
三是思想进步、政治素质过硬,工作结出累累硕果。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年由于表现出色、成绩突出,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从此更加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优秀老党员学习,严于利已、廉洁自律。由于工作努力、业绩突出,自己连续×年荣获×单位“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以上优势和成绩,为我能胜任稽核科科长职位提供了保障。如果我竞聘成功,我将在董事长、行长等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放开手脚,竭尽所能,在高质量完成岗位职责内各项工作的基础上,重点从激发稽核团队活力,发挥团队整体优势;提高稽核队伍人员的综合素质,高质量完成稽核监察工作;加强内控制度,充分发挥稽核监察工作职能;将稽核与监察工作相结合,做好案件防控工作;做好客户投诉及信访工作,及时处理问题和化解矛盾五个方面入手,创造性的开展工作。
古人言:“不可以一时之得意,而自夸其能;亦不可以一时之失意,而自坠其志。” 坦诚、务实是我永远不变的本色。风乍起,正是扬帆之时,不管竞聘的结果如何,我都会一如既往地努力工作,为我农商行这艘前进的大船,掌舵扬帆,贡献自己的青春和热血!。
6.稽核监察制度 篇六
信用社稽核考试题库-监察保卫类部分 :::
一、单项选择题
1、各地联社(行)(B)是本单位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A、纪委(纪检)书记 B、党委(党组)书记。
C、主任(行长)D、监察部门负责人
2、金融押运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 实行(B)的原则。
A、谁押运、谁负责 B、谁主管、谁负责
C、共同负责 D、谁主办、谁负责
3、押运必须严格执行(A)以上专职武装押运制度。
A、双人 B、三人
C、四人 D、五人
4、运钞车到达营业网点后 , 押运员应当遵循(A)的原则。
A、先观察后下车 B、先下车再观察
C、边下车边观察 D、快速完成,不用观察
5、营业网点接款时 , 应安排(B)网点工作人员持械在营业间外等候运钞车辆。
A、二人以上 B、三人以上
C、一名 D、全体
6、新建、改建营业场所有条件的应设置后院,以便运钞车入内交接款。营业场所的后院墙高度应达(B)以上,墙面光滑,顶部设置防攀越障碍物。
A、2米 B、2.5米
C、3米 D、1.5米
7、营业人员必须按时到达工作岗位,坚持(A)当班、双人临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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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三人 B、双人 C、四人
8、金库、金库值班室的技防要求:值班室内应配置110手动报警器和电视监控自动报警设备,对金库通道、值班室、金库内实行(B)不间断监控和录像,报警装置应配备24小时不间断电源和应急照明设备。
A、12小时 B、24小时
C、8小时 D上班期间
9、《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中,警告的处分期 为(A)。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10、《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中,撤职的处分期为(B)。
A、一年 B、二年
C、视情况而定 D、终身
11、《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领导干部,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任何法人单位(A)重新录用。
A、不得 B、可以 C、视情况而定
12、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B)的罚款。
A、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B、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C、视情况而定 D、5万元以下
13、日均现金收付量超过(C)营业场所的营业柜台上方应安装高度为1.2米(以柜面基准计算)以上的防弹玻璃,未到顶部分可用金属防护栏封顶。
A、10万元 B、15万元
C、20万元 D、25万元
14、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的,处以(C)的罚款。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C、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 D、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二、多项选择题
1、《江苏省金融押运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所称“押运”是指押送(ABCD),以及其他贵重物品。
A、现金 B、金银
C、重要凭证 D、有价证券
2、金融押运安全保卫工作的基本任务是(ABCD)。
A、防盗窃 B、防抢劫
C、防突发事件 D、保障押运安全
3、押运员(包括驾驶员、业务解款员)执行押运任务时 , 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ABCD)。
A、保守秘密 , 不得泄露启运时间、行车路线、押运款数量等情况
B、必须同出同归 , 不得单人行动
C、不得无故改变行车路线或无故停车、离车
D、不得喝酒 , 不得在车内吸烟
4、专用运钞车要符合公安部发布的《专用运钞车防护技术条件》要求 , 具备(ABC)、无线电通讯等功能。
A、防弹 B、防暴
C、防盗 D、防抢
5、金融机构不得从事的帐外经营行为有(ABCD)。
A、办理存款、贷款等业务不按照会计制度登记,或者不在会计报表中反映
B、将存款与贷款等不同业务在同一帐户内轧差处理
C、经营收入未列入会计帐册
D、其他方式的帐外经营行为
6、对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处理包括(ABCD)及调离工作岗位等,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A、批评教育 B、通报批评
C、经济处罚 D、行政处分。
7、安全保卫工作应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的方针,实行(AB)相结合的原则。
A、谁主管、谁负责 B、人防、物防、技防 C、谁检查、谁负责
8、“三防一保”是指(ABCD)。
A、防诈骗; B、防盗窃;
C、防抢劫; D、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9、下列哪些属于《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规定的纪律处分(BCD)。
A、通报批评 B、警告
C、记过 D、留用察看
10、对违规领导干部的批评教育包括(ABCD)。
A、责令限期改正 B、责令书面检查
C、诫勉谈话 D、通报批评
11、对违规人员的行政处分包括(ABCD)等。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开除留用。
12、《江苏省农村信用社领导干部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规定的行政处分中,处分期为一年的有(BCD)。
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降级
13、对已发生的(ABCDE)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重大违规行为隐瞒不报、处置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至开除处分。
A、政治案件 B、经济案件
C、刑事案件 D、存款挤兑 E、责任事故
14、授意或默许他人进行(ABCD)等账外经营活动,或私分经营款项的,给予开除处分。
A、账外吸存 B、账外放贷
C、账外拆入 D、账外拆出
三、判断题
1、营业网点无院落的, 运钞车要最大限度地靠近交接地点 , 选择有利警戒的位置停车。车辆熄火,驾驶员下车。(ⅹ)
2、营业网点有院落的, 运钞车要入院停车 , 闭锁院门后装卸款。(√)
3、营业网点接款时 , 应安排二人以上网点工作人员持械在营业问外等候运钞车辆, 送款时 , 营业网点工作人员携款包在营业间内等候运钞车辆。(ⅹ)
4、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离开该金融机构工作后,被发现在该金融机构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的,仍然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5、金融机构超出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金融机构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不得承兑、贴现、付款或者保证。(√)
7、金库必须配2人以上专职守库员,实行封闭管理,24小时坐班值守。(√)
8、守库员要按时到达和坚守岗位,不得脱岗,有事可私自与其他人员调换班次。(ⅹ)
9、营业室内应设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应设生活区。(√)
7.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研究综述 篇七
关键词: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研究综述
监察制度最早出现在秦汉时朝, 它是一套卓有成效的政治制度, 在加强中央集权、澄清吏治、巩固社会秩序及运行机制方面有重要作用, 对我国历代政治也有深远影响。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的研究工作, 自20世纪80年代起, 就一直是学术界探讨的热门话题。本文综述多位学者的研究, 对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进行了评论。
一、对秦汉监察制度的形成时期进行研究
1. 秦汉时期形成的监察制度。
人们认为秦汉时期就已经形成了完整的监察制度。针对这一论点, 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马作武[1]的观点是先秦的制度及文化底蕴, 无论是实践还是理论都为秦汉的监察制度形成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自秦汉统一天下形成庞大的帝国以来, 中国监察制度诞生于秦汉是必然的历史选择。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在先秦时就已经有了雏形, 但具有一定规模和体系却是在秦汉时期。陈虹[2]也认为监察制度是在秦汉时期形成的。王春知[3]的观点是秦汉时期是大一统时期, 统治者为了稳固自己的统治地位, 加强中央集权, 制定相互制约的监察制度是具有很强说服力的。因此, 他也认为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时期。
2. 先秦时期就已经存在着监察制度。
西周形成说:通过对监察的要素进行分析, 在西周时期, 中国就进入了礼仪之邦的时代。研究者认为在那时就有监察机制, 甚至认为天子就在被监督之列。这种看法是有独特性的, 能够从全新的角度对监察制度进行分析。春秋形成说:认为监察制度是在春秋时形成。观点是根据当时的政治条件, 君主要想对大臣进行监察, 就应该通过御史来进行, 况且谏官的主要职责就是匡正君主的失误, 所以认为监察制度是在这时形成的。战国形成说:通过对战国和其之前的历史进行研究, 战国之前的监察制度并不完善。在战国时, 具有专业性质的监察制度才发展起来。东汉形成说:研究者主要是从监察制度整体发展状况来说的, 东汉的监察制度御史台的出现, 为加强中央集权, 提供了不竭的动力。上面的说法各有道理, 但是要想对秦汉监察制度进行研究, 必须综合考虑机构设置、职权、运行机制及演变过程等要素。
二、对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机构设置、职权、运行机制及演变过程进行研究
1. 对谏官系统设置的研究。
谏官主要包括大夫、中大夫、议郎及博士官,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对皇上的日常行为进行监督, 他们不能直接评论皇上的行为, 只能通过谏诤的方式对皇上进行监督、批评。王春知[3]认为在秦始皇统治初期, 对社会舆论监督采取暴力的手段。如果听到士人议论政事就会视为妖言或是恶意诽谤, 相应地对士人阶层进行打压, 这就酿成了焚书坑儒的悲剧。也有“群臣进谏者以为谤”, 不管是太子、王公大臣还是寻常百姓, 只要触犯龙威就会受到惩罚, 直言进谏在当时是被禁止的。王建庭[4]认为始皇虽然残暴, 但是他作为有卓见的政治家, 为了确保自己的独裁统治, 就必须在官僚机关中设置谏官并建立议事制度。秦朝建立的谏议制度是汉代谏议制度的基础, 汉朝承袭了秦朝的监察制度, 并根据实际状况进行改进, 相较秦朝的监察制度范围有所扩大, 直言进谏政策放宽。秦朝的谏官制度重于形式, 进谏的人经常受打击, 进谏成效微薄;而汉朝的谏官可以直言进谏, 有一定的实权,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 对御史大夫设置的研究。
曹金祥[5]认为御史大夫是秦朝开始设立的, 主要为了加强对各级官员的监督和管理。在统治机构中, 其主要任务是对各级职能部门和官员进行监督, 监督范围上至宰相下至僚属。汉代也沿袭了此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御史大夫经过三个时期的演变, 秦汉时期的御史大夫主要行使行政权、监察权, 相当于副丞相、监察长的级别;在东汉时期, 御史大夫不再是最高的监察长官, 同时也脱离了监察系统。相对于前一种说法, 葛生华[6]认为御史大夫在秦朝并不是最高监察长官, 最高监察长官是丞相, 其只是行使副丞相职责。到了东汉时期, 御史大夫常与外戚联系在一起。他们为了家族的利益削弱地方的监察官员的权力。罗义俊[7]认为御史大夫身兼两职, 有一定的优越性, 在保证国家机制、提高行政效率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3. 对御史大夫下属系统的研究。
罗义俊[7]指出御史大夫的责任主要是辅佐丞相, 御史台的职责主要由御史中丞承担, 御史中丞在实践过程中是最高专职监察官。东汉御史大夫转变为司空, 御史中丞成了名副其实的御史台长官, 但其不具备辅佐丞相和治理朝政的权力。除了监察之外, 还有举荐人才、考察官吏及实行追捕的权力。周丽、蒋分田[8]认为御史中丞在西汉以前就存在, 与秦朝的职权相同, 主要任务是在御史府主持常务。在东汉时, 御史中丞成为御史府的长官取代了御史大夫的职责, 最终成为御史台最高长官。职责的变更, 使御史大夫以权谋私的局面得以削弱。葛生华[6]认为西汉末年的设的御史台、御史中丞主要负责纠察, 它的出现对封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有重大意义。在东汉, 御史中丞是御史台的最高长官, 事实上是独立的监察机构。西汉后期, 御史大夫的权力逐渐被御史中丞取代, 作为三权鼎立的御史大夫, 其职权被分解, 致使监察机构的地位处于滑落阶段。周丽、蒋分田[8]认为御史大夫下属机构主要包括侍御史和御史, 侍御史包括治书侍御史、符玺侍御史、绣衣御史、督运漕御史。同时也把留在御史府中的监察官员统称为御史, 主要的职责是纠察百官的违法行为。治书侍御史主要是断案解决冤假案情, 侍御史和御史的职责都是处理百官的违法行为。西汉时设置的绣衣御史作为皇上直接调遣的武装御史, 官级虽小却可以监察皇亲国戚和捕诛州郡官员。通过查阅秦汉御史官员的资料, 对秦汉御史官员的职责与权力有了进一步认识。罗义俊[7]也对御史职责范围进行了探讨, 认为御史的权力和职责是广泛的, 囊括了国家和政府大部分活动, 职权范围主要是纠察百官、监察藩国、镇压起义、征讨分裂等。
4. 对丞相司直的研究。
丞相司直是汉武帝设置的, 在行政系统中, 是行使监察权的最高监察官。周丽、蒋分田[8]认为丞相司直是由丞相直接领导行使监察权的, 最重要的职责是辅助丞相完成监察和检举等工作。除辅佐丞相外, 丞相司直还有协助地方监察的职责。由此可见, 丞相司直的工作范围广, 责任重。陈虹[2]认为在行政系统内部设置司直一职, 可以集中管理行政系统内部监察事务, 使其更加专业化, 也可以使监察效率有所提高。
5. 司隶校尉的研究。
陈虹[2]认为西汉司隶校尉主要是由绣衣直指使者演变而来的, 其设置主要是继承了周的司隶一职, 起初的职责主要是弹劾百官、巡查州郡。在汉武帝时期, 职能发生了变化, 其地位不高却是皇上钦命的使者, 有监察权、惩治权等, 此时的汉司隶校尉权势较大。在汉元帝初年, 虽然仍是皇帝使者的身份, 权力却逐渐转向地方, 监察范围仍包括京师, 有纠察纠劾百官的权力, 但是其地位变弱。在汉元帝之后, 其地位呈下降的趋势, 不再是皇帝亲自任命的使者, 权力被剥夺, 官职一度取消。在西汉末期, 虽恢复了这一官职, 但却不是皇帝钦命的使者, 原来的官名也改为大司空。虽然官级有所提升, 实则是明升暗调, 权势也呈下降趋势。
汉武帝时期设置司隶校尉一职, 主要是对百官及临近州郡官员实施监察、缉捕活动, 也是为了保证中央集权地区的安全和巩固独裁政权。在中央设置监察机构, 可以防止因误听而导致判断失误。通过设立御史大夫、司职、司隶校尉等同等监察机构, 是为了制约彼此, 进而提高官员办事效率, 使监察效率提高。司隶校尉身兼两职, 在对中央进行监察的同时, 也对地方进行监察。在整个汉朝时期, 对加强中央集权作出突出的贡献。汉代司隶校尉是沿袭周官司隶设置的, 是承袭关系。陈虹[2]通过对司隶校尉的设置原因及职权变更进行探讨, 证明了东汉司隶校尉的职权已超过了其在西汉的职权。
本文通过参考多位研究者的学术论著, 详细、全面地对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研究进行综合论述。虽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关于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研究还在继续, 学术界的学者应该以更广泛、全面、新颖的观念对其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参考文献
[1]马作武.秦汉时期监察制度形成及思想探源[J].政法论坛.2000 (3) .
[2]陈虹.秦汉时期中央监察制度研究综述[J].丝绸之路.2011 (2) .
[3]王春知.秦汉监察制度的形成[J].安徽教育学院学报.2002 (1) .
[4]王建庭.二十多年来秦汉中央监察制度研究综述[J].西安欧亚学院学报.2008 (1) .
[5]曹金祥.试论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J].聊城大学学报 (社科) .2003 (2) .
[6]葛生华.试论先秦及秦汉的监察制度[J].兰州学刊.2000 (4) .
[7]罗义俊.秦汉的御史官制[J].江汉论坛.2006 (12) .
8.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 篇八
一、古代监察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御史监察制度
御史监察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秦代开始形成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等组成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秦代的御史大夫是辅佐丞相的,可以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处置一些军国大事,当然也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汉代御史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管理国家档案。二是领导对地方政府的监察。三是领导中央监察组织。四是主持对百官的监察。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御史组织更加庞大、严密,其监察范围更加大,职能也得到更大限度的行使。御史已彻底改变皇帝秘书的性质,成为完全成熟的专职行政监察机构。御史台增加了监察尚书的职能。隋御史台有权对以下行为进行弹劾:一是违反法令者。二是不理朝政者。三是监授人官,不举贤才者。四是以权谋私者。五是朝会举止礼仪不肃整者。唐代的御史台形成了三院分职的组织系统。有纠举国事活动中的违礼行为、监督中央财政、巡视京畿、监察中央行政机构等职权。宋代御史台组织更加细化,负责朝议活动中的纠察,监察中央行政机关。
2.汉代刺史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汉代刺史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我国古代国家政治体制成熟的重要标志,它成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联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加强对地方的领导,监察地方政治,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代刺史可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汉初刺史,除了监察郡国,同时还督查监御史。魏晋南北朝时期,刺史的监察范围不仅是自己的属下郡县,而且也包括了中央驻州机关及境内非州所掌管的封国。刺史不仅是地方行政首长,而且仍然是监察官,刺史仍具有中央监察的责任。
3.其他古代监察形式也在不同时期发挥了重要的监察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典签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改变了自刺史转化为地方性行政长官以后,地方行政机构无专任监察的状况,改善了监察体制,加强了对地方的监督与控制。唐代的谏官组织,有讽谏政治、驳正违失的重要职责。唐代谏官组织的发展将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它将来自社会下层以及官僚层面的舆论监督、举报、投诉制度化、规范化,和御史台所掌握的行政监察相结合,有力地提高了监察效能。宋代地方监察也日益完善与严密,巡察与常驻监察结合起来,对本路辖区内的官员皆有监察的责任,对不称职或违法官员有奏劾权。
二、古代监察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其中“人治”是影响监察制度的最主要因素
1.皇权是影响监察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与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例如同样是监察组织且名称相同的御史台首长御史大夫,汉代时其地位是很高的,被列为三公之一(三公即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可以辅佐丞相、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并处置一些军国大事,当然也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而到了隋朝,御史大夫的地位明显不如秦汉时期。为提高御史台地位,隋又重新设置御史大夫,以御史大夫一人为御史台的实际长官,专掌纠察。隋的御史大夫实际上是汉魏的御史中丞之职,即是专职的监察长官,而与秦代、两汉身兼副丞相的御史府长官御史大夫是不同的。御史大夫地位的升降、职权的变化,反映出皇权是影响监察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
2.其他人为因素是影响监察制度的又一因素
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监察机构的权力有时会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但蒙古人不在此限。
古代监察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我们在借鉴古人成功经验的同时,要摒弃其不足。
9.稽核管理制度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集团经营方针、政策及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建立有效的决策监督和反馈机制,加强经营风险防范,维护集团财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的经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总部设立稽核部门或成立稽核小组负责集团的稽核工作。稽核部门直接对集团董事会负责,稽核工作保持相对独立性。
第二章 稽核部门的职责
第三条 集团稽核部门在集团董事会领导下工作。
1.稽核业务的管理以集团各部门和分子公司为单位,除在集团设立专职稽核专员外,其他单位不设专职人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成立稽核小组开展工作。
2.稽核工作的实施方式,包括:现场稽核、非现场稽核、专项稽核。第四条 集团稽核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集团各有关部门经营管理活动等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集团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督促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
2.定期组织集团内控制度的审核,对集团内控环境的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评价。3.对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关键岗位的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4.查处集团内部的违法、违规行为,违反集团制度的行为和其它责任事故。5.对外出具集团内部(含子公司)的稽核检查报告。6.其他需要稽核的事项。
第五条 稽核检查和离任审计活动,以工作小组或审计小组的形式进行,由稽核主审担任组长, 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组长的职责包括: 1.负责编制稽核(审计)工作方案,提出稽核目的、组织方式、重点和完成时间。2.负责收集和整理被稽核单位的有关数据资料。3.负责协调小组的工作进度,并向总稽核报告工作。4.负责起草和提交稽核(审计)报告。
第六条 稽核部门在稽核工作中,享有知情权、检查权、建议权。1.参与制定、审查、修订集团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和操作规程。
2.要求被稽核单位提供有关业务数据、财务资料,以及其他文件及报告材料。
3.对被稽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实施检查,纠正违规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4.对违法乱纪行为和相关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对阻挠、拒绝稽核检查工作的责任人员,提请集团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 稽核专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可以行使调查、谈话、查阅、取证的权力。被稽核对象应在下述工作范围内,配合稽核专员履行其职责。
1.列席有关业务会议,调阅集团相关规章制度文件。2.调阅各业务部门有关经营管理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3.要求被检查部门就相关问题提供有关材料,做出口头或书面说明。
第八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专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必须对稽核事项的调查程序和工作报告的结论负责。
1.在稽核检查周期内,对被稽核对象存在的问题和经营风险的揭示无重大遗漏。2.对被稽核单位内控机制和内控体系存在的缺陷的揭示无重大遗漏。3.对被审计个人的经营管理责任事项充分揭示无重大遗漏。4.对出具的稽核检查报告和审计报告的客观性负责。第九条 稽核部门及稽核人员在以下情况中可以免除责任: 1.稽核检查或审计工作报告中已给予充分以说明的; 2.按例行工作程序, 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了通报的; 3.按审计准则和审计惯例可以免除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稽核检查
第十条 稽核检查的组织,可以是由稽核部门单独组织的例行检查,如月度检查;也可以由稽核部门牵头组织或参与其他相关部门组织的专题检查。
第十一条 稽核工作开始前,经集团批准,可以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根据稽核通知的要求,被稽核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小组提供有关稽核调查资料和调查问卷。稽核调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集团下达的各项计划及其执行情况。2.月度、季度和会计报表及其分析资料。3.交易系统数据资料。
4.内部控制状况的自查(自评)报告。5.部门业务规章制度及其有关资料。
稽核通知书可以是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可以提前送达,也可以现场送达。第十四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过程中,应按照稽核检查的规范要求,结合稽核目的和重点进行调查、分析和记录,建立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分析。2.对特殊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的分析。3.对异常交易及违规交易操作的分析。4.IT信息系统管理状况的调查。5.对骨干员工的座谈调查。6.风险案例专项调查。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结束后,稽核小组应根据稽查情况写出“稽核检查报告”,并与被稽核单位书面交换意见。稽核检查报告经总稽核审定后以稽核部文件形式上报集团领导、主管部门,发往被稽核单位。
第十六条 稽核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稽核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2.被稽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 4.稽核中发现的问题; 5.稽核结论。
第十七条 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对稽核检查报告中所列事实、所作结论和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向稽核部门或总稽核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和复审要求。
未按期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第十八条 被稽核单位应自接到报告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根据报告中所列问题和意见应逐一检查对照,提出限期整改措施,书面报送集团稽核部门。
根据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稽核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后续稽核。
第十九条
对被稽核单位的稽核检查和评价结论,作为对其进行管理分类评级的重要依据。同时,列入该部门综合考核范围。
第六章 离任审计
第二十三条
分子公司负责人及财务部负责人离职前,必需进行离任审计。
离任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会计责任、经营管理责任、以及其它及被审计人员在有关审计事项中的责任情况。
第二十四条 离任审计,可以由被审计人本人提出申请,或由主管部门委托,或根据集团授权决定进行。被审计人应在审计小组到达前五个工作日,向审计小组提交书面任期述职报告。
离任审计的工作程序,参照稽核检查的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 离任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人所在部门概况以及被审计人岗位任职基本情况。2.被审计人任期内的主要经营目标与业绩表现。3.重要审计事项以及审计责任。
4.被审计人财务、会计责任与财经法纪责任的综合评价。5.有关工作移交事项的说明。
第七章 稽核问责制
第二十六条 实行稽核问责的范围,是指对集团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损失案件、侵害集团利益的行为进行问责。主要包括:重大责任事故;滥用职权和管理失职行为;侵害集团利益的行为以及稽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七条 问责的对象包括集团各级部门、分子公司和员工。问责事项的调查与处理实行专案负责制,由集团直接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入问责程序的责任事项,对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处理与处罚,以问责会议的形式进行。作出处分和处罚决定时,遵循多数通过的表决原则。
第八章 处理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处理与处罚方式(一)、对部门的处理处罚: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取消评奖资格;
4、建议作出人事调整; 以上四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二)、对责任人的处理与处罚:
1、经济处罚;
2、通报批评;
3、警 告;
4、降 级;
5、撤 职;
6、除 名; 以上六种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第三十条 处分或处罚决定,按以下三重情形处理:
1.对常规稽核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违反集团制度的行为,由集团稽核部门提出稽核处理建议,责成其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并通报稽核部门。
2.对情节严重的并造成消极影响的, 报经集团总裁同意,由稽核部门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上报董事长,并在全集团通报。
3.对严重超越决策权限、超越操作权限、违犯操作流程等,造成集团较大经济损失等重大责任,依照稽核问责的处理程序进行。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作出处理并通报。
第三十一条 作出稽核事项调查处理过程中,应遵守公开、公正、严谨的原则,说明作出稽核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充分听取被稽核单位、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辩解,不得因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辩驳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二条 被稽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阻挠、拖延提供稽核工作所需要的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的,或恶意攻击、陷害稽核人员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被稽核单位负责人和直接当事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辞退的处分。
第三十三条 稽核部门和稽核人员,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对存在的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损害了集团利益的,或假公济私、蓄意打击报复被稽核对象等行为,经查证属实,可视其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经济处罚、通报批评、调离稽核岗位、辞退的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集团稽核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召开集团“稽核情况通报会”,就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和潜在的风险状况,进行通报和提出警示。
第三十五条
稽核业务方案、工作报告、有关工作底稿和专项调查报告,是稽核业务的重要档案,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保存。
10.会计内部稽核制度 篇十
上海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会计内部稽核制度
05级财务会计
051080145
王强
上海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上海市市政工程研究院产业化基地及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主要针对市政项目研发相关科技产品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公司位于南汇工业园区内,占地6600平方米,总的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目前生产设备年生产能力超过10000吨。公司秉承国际化工公司的一流技术并融合进口优质原材料的性能,结合中国建筑和环境特点生产经营了STK功能性涂料。
公司由管理部、生产部、销售部、技术部、财务部,五个部门组成。我所在的是财务部,任出纳一职。虽然严格的管理和良好的售后服务保证了产品质量提高了客户的满意度。然而,公司一直没有一个成文的会计稽核制度。虽然在日常工作中稽核工作也一直在开展,稽核的依据也是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但同时也较多地依靠稽核人员的自身素质与经验,这与《会计法》的要求是不相符的。
建立会计内部稽核制度是整个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措施,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会计控制,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工作实际对企业会计内部稽核作如下的分析:
一、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戮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二、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转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戮记注销。(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三、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四、报表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报表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的记载相符。(三)数字计算是否正确,签章是否齐全。(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五)报表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通过这项工作,我获得了会计稽核制度设计的一些经验,加深了对会计稽核制度的理解与认识。
范文二
某某学校的会计内部稽核制度
05财务会计 051080244 张华
我所在单位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创办于1934年,最初是由一所私立初级职业学校一点一点发展起来的。占地面积19300平方米,拥有两幢教学大楼、一幢综合实验楼、一幢行政楼以及一个250米长的环形跑道。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教育质量和学生素质稳步提高。学校以环境教育和艺术教育作为特色。学校的管乐队成立至今已有7年多。还是上海市二期课改实验基地、上海市素质教育实验基地、南汇区办学先进单位、南汇区文明单位。“办让人民满意的学校”是我们永远追求的目标。
为了加强学校会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措施,保证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会计控制,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校的会计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校内单位的会计机构必须指定内部会计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出纳人员不兼管稽核、会计档案的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内部稽核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稽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
第四条 处理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或全过程的几个重要环节,不能由会计或出纳一个人包办。
第五条 人员之间工作交接必须有明确的交接手续,以明确责任。
移交的主要事项有:
1、公章、现金、支票簿、库款支付凭证及空白收据等;
2、会计凭证、帐簿、报表、预算资料和会计档案资料;
3、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4、经办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
第六条 帐、钱、物实行三分管,会计管帐不管钱,出纳管钱不管帐。第七条 每项业务都要有凭证,每张凭证都要编好号,防止散失,凭证需由有关责任人签名或盖章。
1、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主要做到的内容:真实性审核、完整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2、对记帐凭证的审核。主要做到的内容: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完整;摘要是否规范;会计分录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更正错误的方法是否规范;会计凭证的传递是否及时。
第八条 建立健全凭证的复核和核对工作。
一、帐证、帐帐、帐卡、帐表的核对制度
1、会计帐簿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计帐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记帐规则;会计帐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帐证、帐帐、帐实相符;结帐是否及时、准确,结帐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否符合电算化的要求;更换新帐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2、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上级的编制要求;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齐全;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与帐簿数据相符;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的数字相符。
二、帐和实物的核对,包括银行往来帐的核对,实物的盘存等制度。
三、帐证与计划定额、标准或制定的目标进行核对的制度。
范文三(格式较规范但字数不足)
上海化隆车灯有限公司的会计内部稽核制度
05级财务会计 051080255 张立立
上海化隆车灯有限公司是中日合资企业,创建于1989年4月1日。中方股东为上海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日方股东为株式会社小糸制作所和丰田通商株式会社,中外双方投资总额184.75亿日元,注册资本66亿日元,投资比例各占50%,公司占地面积124,688平方米。
公司专业生产销售各种车用灯具,共500多个品种。公司产品主要为上海通用的君威轿车、凯悦轿车、GL8公务车、赛欧家轿系列配套;与上海大众帕萨特、POLO、GOL、桑塔纳轿车系列配套;与广州风神、天津丰田、长安福特、长安铃木、上汽奇瑞、一汽大众、东风日产、北京吉普、江苏悦达等轿车配套;南京依维柯、四川丰田等轻型车配套;为株州雅马哈等摩托车配套。此外,公司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已有40多种产品出口美国、欧洲、日本等国际市场。公司连续三届评为上海市文明单位,连续四年被评为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最佳供应商、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A”级供应商。自1996年起,公司先后通过了ISO9002、ISO9001、ISO14000、QS9000、ISO16949和VDA6.1的贯标体系认证,建有科学的管理体系。
建立会计内部稽核制度的是整个财务会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会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措施,保证会计工作顺利进行,加强会计控制,根据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单位每一项经济业务的自理秩序,不能由一人包办,以由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工办理或兼管。如:业务人员进货,出纳员会款,会计人员记帐,起到互相牵制的作用。
2、帐、钱(物)实行分管。以货币资金而言,出纳人员除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外,不得兼管稽核、全部印章、会计档案和其他帐目的登记工作,现金银行存款总分类帐由会计人员记帐。
3、严格执行凭证制度和帐务自理传递程序制度。每发生一项经济事项都要有合法的凭证。
4、本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必须明确本岗位的职权的责任。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把好每项经济业务关。
5、办公室人员严格把握财产物资领用手续,购买用品用具及其他财产物资时,必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购买,发票必由二人以上签字手续。纠正收支必由二人以上手续。
有关内部会计稽核制度内容的范例 范例一:
河北经贸大学内部会计稽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校内单位的会计机构必须指定内部会计人员担任专职或兼职稽核岗位,履行稽核职责。
第三条 内部稽核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条 稽核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加以纠正,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
第五条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需入库的物品,发票和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证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原始凭证背面是否有经办人、使用人和批准人的签名。
三、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内部规定。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 对记帐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完整;摘要是否规范;会计分录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更正错误的方法是否规范;会计凭证的传递是否及时。
第七条 会计帐簿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计帐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帐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记帐规则;会计帐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帐证、帐帐、帐实相符;结帐是否及时、准确,结帐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电算化记帐的单位应审核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否符合电算化的要求;更换新帐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上级的编制要求;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齐全;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与帐簿数据相符;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的数字相符。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会计机构应依据本制度建立会计稽核岗位,并制定出稽核岗位责任制度,明确稽核工作的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范例二:
××企业内部会计稽核制度
□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营业单位的稽核工作,由管理部随时指定适当人员执行稽核工作。
第二条 本公司稽核业务范围,定为帐务、业务、财务、总务、监验五项,除另有规定外,悉以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稽核人员对于所审核的事项,应负责任,必要时,并应在有关帐册簿据上签章。
第四条 稽核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单位所送凭证帐表外,并应分赴各单位实地稽察,每年稽察次数视事实需要而定。
第五条 稽核人员前往稽核之前,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六条 稽核人员于执行任务时,应先准备及收集有关资料,拟订计划及进度表,事前并应将各单位已往审核及检查报告详予研究以作参考。
第七条 稽核人员有保守职务上所稽得秘密的责任,除呈报外,不得泄漏或预先透露予检查单位。
第八条 稽核事务如涉及其他部门时,应会同各该有关部门办理,且应做会同报告。如遇有意见不一致时,须单独提出,与书面报告,一并呈核。
第九条 稽核人员对本公司各单位执行稽核事务时,如有疑问,可随时向有关单位详尽查询,并调阅帐册、表格及有关档案,必要时并得请其出具书面说明。
第十条 稽核人员执行工作时,除将稽核凭证(或公文)交由受稽核单位主管验明外工作态度应力求亲切,切忌傲凌或偏私。
第十一条 稽核人员于稽核事务完妥后,应据实缮写检查报告书呈核。
□ 帐务稽核
第十二条 记帐凭证的审核或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每一交易行为发生,是否按规定填制传票,如有积压或事后补制者,应查明其原因。
(二)会计科目、子目、细目有无误用,摘要是否适当,有无遗漏、错误以及各项数字的计算是否正确。
(三)转帐是否合理,借贷方数字是否相符。
(四)应加盖的戳记编号等手续是否完备,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五)传票所附原始凭证是否合乎规定、齐全、确实及手续是否完备。
(六)传票编号是否连贯,有无重编、缺号现象,装订是否完整。
(七)传票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是否已登录日记簿或日计表。(八)传票的调阅及拆阅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
第十三条 帐簿检查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帐簿的记载,是否与传票相符应复核者,是否已复核,每日应记的帐,是否当日记载完毕。
(二)现金收付日记帐收付总额,是否与库存表当日收付金额相符。
(三)各科目明细分类帐各户或子目之和或未销讫各笔之和是否与总分类帐各该科目之余额相等,是否按日或定期核对。相对科目之余额是否相符,有无漏转现象。
(四)各种帐簿记载错误的纠正划线、结转、地页等手续,是否依照规定办理,误露的空白帐页,有否划“×”形红线注销,并由记帐员及主办会计人员在“×”处盖章证明。
(五)各种帐簿启用、移交及编制明细帐目等,是否完备,并送该管税捐稽征机关登记。
(六)各种帐簿有无经核准后而自行改订者。
(七)活页帐页的编号及保管,是否依照规定手续办理,订本式帐簿有无缺号。(八)旧帐簿内未用空白帐页,有无加划线或加盖“空白作废”戳记注销。
(九)各种帐簿的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已否登记备忘簿,帐簿的毁销,是否依照规定期限及手续办理。
□ 业务稽核
第十四条 库存检查时,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检查库存现金或随到随查,如在营业时间之前,应根据前一日库存中所载今日库存数目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后应根据当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现款、银行存款查点,如在营业时间之内应根据前一日现金簿中今日库存数目加减本日收支检点。支票签发数额与银行存款帐卡是否相符,空白未使用支票是否齐全,作废部分有无办理注销。
(二)现金是否存放库内,如有另存他处者,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库存现金有无以单据抵充现象。
(四)托收未到期票据等有关库存财物,应同时检查,并得须对有关帐表、凭证单据。
(五)检查库存除查点数目核对帐簿外,并应注意其处理方法及放置区域是否妥善,币券种类是否分清。
(六)金库锁匙暨暗锁,密码表的掌握部门及库门的启用与库内的安全,金库放置位置等是否适当,严密办理。
(七)汇出汇款寄回的收据,是否妥为保存,有无汇出多日尚未解讫的汇款。(八)内部往来帐,是否按月填制未达帐明细表,查对帐单是否依序保管。
(九)内部往来或外县市单位往来帐,是否经常核对。
(十)营业日报表的记载是否与银行存款相符。
(十一)检查县市单位各种周转金及准备金时,应注意其限额是否适当。有无零星付款的纪录,所存现款与未转帐的单据合计数,是否与周转金、准备金相符,有无不当的垫款或已付款,而久未交货的零星支付或请购案件。
第十五条 检查各种信托资金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利率是否依照规定计算信托资金积数及利息计算是否经过复核。
(二)信托资金支付时,是否与各该明细分户帐结余单据核对并依照规定结算利息。
(三)委托户之印鉴卡、帐卡有无登记户籍资料身份证、统一编号,并经主管人签章证明。
(四)信托资金付清时,应注意其收回单据及帐卡,有否盖结清或付讫戳记。
(五)各种信托资金之委托中途取本结清及满期续存等手续及计息标准(包括逾期计息)是否依照规定办理。
(六)信托单及帐卡有否编号及经复核,帐卡是否记载付息之记录,已付清之信托单有无注销,并经验印其存根联有无注销,作废存单有否连同存根联注明及妥为保管。
(七)根据信托单存根核对帐卡是否齐全相符无误。
(八)点检信托单之库存,是否与登记帐卡相符,其保管或开发情形是否合于规定。
(九)核对各项信托资金余额及转籍金额是否与帐表相符。
(十)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按日收取,并将收金卡整理完妥,拖延缴纳者,是否按规定计收利息、支票缴纳者是否填写支票行库、帐户、号码及到期日。
(十一)积富信托资金之收金是否经常与客户核对次数并相符。未收部分是否经常抽查并办理催收工作。
第十六条 表报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一)各种表报是否按规定期限及份数编送有无缺漏。
(二)各种报表内容是否与帐簿上之记载相符。
(三)数字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
(四)报表编号、装订是否完整及符合规定。
(五)表报保存方法及放置地点是否妥善。
第十七条 检查放款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是否具备征信调查及按规定呈经核准,并依照条件办理。
(二)利率是否照规定计算并催收,并将记录登载帐卡。
(三)质押手续是否完备,质押品保存方法是否妥善,数量之折扣是否符合规定,并与帐卡记载数额相符,保险额是否足额,受益手续是否完备,如遇质押品不定或变值时,有否催赎或追加质押品,收受质押品制发收据时,有否设簿备查登记,质押品发还时,收据有无收回注销。
(四)如有逾期未还,违约息是否计收,已否催收,若有发生呆滞情事,已否作适当处理,是否已呈经核准,其处理手续是否合于规定。
(五)保证人信用是否经征信或调查,保证人死亡或损失信用时是否已催换保证。
(六)借据金额与放款帐卡金额是否相符,借据借款关系人印鉴与约定书、印鉴卡等是否相符。
(七)借贷案偿还部分款项或追加贷款时,其有关单据及帐册是否注明。(八)营业单位所受理之信托单质押贷款余额是否每月与放款保证科对帐,帐卡之整理,保管是否妥善。
第十八条 检查保证业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保证案件是否经征信或调查暨依规定手续及奉准办理,签章是否齐全。
(二)应收手续费是否依规定计算,其收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保证金额是否与保证契约或保证函件留底及帐册相符。
(四)保税案件冲销金额,是否与税捐稽征机关解除责任函所列数额及帐册相符。
(五)担保品性质、种类、数额是否符合规定,应办质押手续已否办妥,以有价证券或信托单担保者,是否与帐册相符,保管是否妥善。(六)保证而未解除责任案件,是否经常清理,逾期案件是否清理催结。
(七)委托人未能依约偿付保证款项,如发生垫付或转作贷款时,是否报奉核准,其帐册是否已作适当之记载,同时是否迅予追偿,或追保或作适当之处理。
(八)分批保证陆续冲销之保证案件,其保证总额有无超过契约规定,其续保及冲销是否详细记载。
(九)以本票作为担保品者,其发票人、背书人之信用及财务状况是否经征信或调查及呈奉核准。
第十九条 检查各种证券交易帐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当日交易之证券,是否翌日收足价款或缴足证券,约期交割者具有现品提缴清单。
(二)各笔交易是否有场内成交单,成交时是否按时填制成交单日报表及传票。
(三)各种交易是否与帐册所载相符。
(四)承销各种证券,应具有之文件是否齐全,是否记帐登帐。
(五)承销各种证券价款之收付与申请单是否相符。
□ 财务稽核
第二十条 检查有价证券时,应与有关帐表核对,并注意下列事项:
(一)购入及出售有无核准,手续是否完备。
(二)证券种类、面值及号码,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
(三)债券附带的息票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四)本息票有无到期或是否齐全,并与帐册相符。
第二十一条 检查各种质押品、寄存品及其他有价值的凭证单据时,应注意其是否存放库内,并应根据开出收据的存根副本及有关帐册与库存查核者相符有无漏记,如有另存其他地点者,应查询原因并检阅其有关单据。
第二十二条 各种房地产契约书及其收租情况是否妥善。
□ 总务人事稽核
第二十三条 检查各项费用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总公司各单位,各项费用支付与物品领用是否已依规定呈核准许核销。
(二)各县市单位的费用,是否在预算范围内,或经核准的范围内检支,是否有浪费或业务上无需要的开支,各项费用的列支是否照规定办理。
(三)各种单据是否齐全及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四条 检查储藏物品,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储藏物品的种类、数量、价格是否与帐簿(册、卡)记载相符,有无遗漏或短少。
(二)储藏物品的保管是否妥善。
(三)储藏物品的质量、规格是否与购案相符。
(四)领物凭证,是否均经有关人员签章始行核发。
(五)已领物品未转帐者,与储藏物品合计表,是否与帐面存量相符。
(六)有无损坏待废物品,帐簿是否注明,所存应报废物品,数量是否与帐簿记载相符。第二十五条 检查交通运输及设备登记卡附项设备登记卡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种登记卡的设置登记及排列,是否依照规定随到随办。
(二)各种登记卡的记载是否正确详明。
(三)核对财物有关的登记簿、备查簿,是否有未设登记卡或漏编号、漏记帐的财物。
(四)登记卡是否登记有关折旧、修理、添建及转移事项。
(五)检查人员如认为必要时,得依据登记卡或财务登记有关帐簿,实地盘点或抽查盘点,相互核对。
第二十六条 营业用品器具是否编号设簿登记并查点是否齐全,各种印章的保管是否妥善。
第二十七条 人事检查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各单位办事人员每日是否按照规定时间办公,并在签到簿上签到及有无迟到早退现象。
(二)各单位办事人员对于顾客是否竭诚招待,有无稍有怠慢现象。
(三)各单位目前业务繁简与现有人员的工作分配是否相符,有无应增、应减现象。
(四)各单位办事人员对本身所担任的职务是否胜任适当,有无能力优异,表现特优者,或办事颓废及品性不佳,且染有不良嗜好者。(五)各单位人员于上班时间中,其仪表、态度、谈吐是否逾超公司的规定。(六)职员身份保证书,是否齐全,保证人是否已作好对保工作,并对保证人资产价值评估,且是否阅览行政机关资料核对。
□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