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委托代理协议(精选10篇)
1.进口委托代理协议 篇一
委托代理进口协议
协议编号:20111101签订日期:2011年11月 甲方:xxxx乙方:xxxx有限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201x进口铜废碎料的进口代理。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按照甲方的要求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签订相应进口合同。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代理甲方进口以下商品:
1、商品名称:铜废碎料
2、数量:一年xxxx吨,按具体货源分批进口。
3、价格:按具体货源的铜含量,市场行情,甲方与外方协商后定价。
4、质量:甲方应严格执行GB16487.7-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自行与供货商协商进口产品的规格数量及价格。
2、按照海关的要求为乙方提供进口手续所需的文件。
3、甲方保证甲方货物申报的价值属实,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甲方负责。
4、甲方需保证货物符合GB16487.7-200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有色金属》标准,否则乙方有权将货物退运,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
5、甲方不得对所进口货物弃货,不得转让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根据物品清单与甲方及供货商签订外贸合同。
2、按照甲方提供的文件,负责办理进口审批及海关手续,货物到港后5个工作日内为乙方报关、清关和通关的所需全部时间。
3、合同开始执行后,乙方应与外方经常保持联系,在收到甲方货款后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对外付款并督促外方尽快发货。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则任何乙方均有权向甲方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甲方:(章)乙方:(章)
201年 20年1月5日
2.委托进口代理合同[定稿] 篇二
委托进口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X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双方愿意共同遵守:
第一条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及双
方同意签订本合同。
1.2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进口代理合同下述第二条规定的进口项目建立代理关系,乙
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实施进口代理行为。
1.3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进口事宜,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出具
相关证明。
1.4 乙方不承担为甲方委托进口产品非乙方不当装运的质量风险和市场价格风险。
若由于甲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而造成乙方未履约或未完全履约之责任由甲方承担。
1.5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首先根据上述法律及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达成的基本原
则协商解决。
第二条进口项目
2.1标的:乙方代理甲方从
2.2甲方编制《委托进口确认单》,列明每批进口货物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要求的交货期等内容。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3.1甲方负责将每批货物的具体清单、价格和数量等资料在卖方发货期前3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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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将订货通知单交乙方,以便乙方办理货物进口的审批手续和做进口报关的准
备工作。
3.2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
3.3落实支付进口合同价款和有关费用,具体方式见本进口代理合同第五条的规定。
3.4甲方应保证报关货物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口单价、产地、装箱情况
等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否则,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概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4.1办理货物进口的审批手续和进口报关的有关手续。外销合同的签订由甲乙双方
商定。合同签订后,乙方在执行或者代理执行进口合同过程中,随时向甲方通
报有关情况并会同甲方及时采取对策。
4.2 货物到港后,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接货。
4.3 海关核准并通知可付汇(取得可付汇海关单)后,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
币3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支付的有关手续。
第五条进口合同价款、费用及其支付和结算
5.1 进口合同价款及具体进口货物清单、数量和价格见本进口代理合同的2.2条款。
5.2 进口代理费率为进口货物完税后人民币总价的。除此以外的进口报关费、打单费、海关正常查车费,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装卸
货费、汽运费、保险费、商检费等杂费由甲方承担。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根据实
际结汇汇率。
5.3 进口合同签订后,甲方应按具体合同执行进度将所需费用和货款资金按照如下
方式支付给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货物的进口报关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1)甲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前将相当于关税、增值税的人民币和进口综合费
支付给乙方,供乙方办理报、清关手续及支付其他海关杂费;
(2)甲方应在乙方向银行对外付汇前3个工作日将与进口合同价格相对应的足额货款支付给乙方(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按照购汇当日银行牌价),乙方负责提前做好向银行购汇相关手续,收到甲方货款后应及时(暂定
为3个工作日)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5.4乙方应在货物到达甲方指定的国内目的地后及时提供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报关单的复印件,由甲方自行抵扣,乙方不
再开具增值税发票给甲方。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8.1本进口代理合同规定的代理手续费不包括办理采购合同项下仲裁、诉讼及外商
破产事宜所需的费用;
8.2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进口代理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及
时通报有关情况和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出现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
属双方过错,则应根据各自的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8.3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亦可提交宁波仲裁委员会按届时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除仲裁庭另有规定外由败诉方负担。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期一年。
甲方:
授权代表:
(加盖公章)
签字日期:
乙方: XX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
(加盖公章)
3.进口代理协议范本 篇三
协议编号:日期:地点:
甲方: 地址: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就乙方委托甲方代理进口 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代理乙方进口以下商品:
1、商品名称:
2、规格及数量: 总数量:
3、产地:
4、价格: 总金额:
5、包装:
以上条款最终以甲方对外签约合同为准。
二、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对外签署合同并向乙方提供合同副本。
2、收到乙方的开证保证金后按合同要求对外开立信用证。
3、负责办理代理进口报关、商检及其他接货手续,但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4、如需索赔,在收到乙方的索赔委托、依据及索赔费用后及时代理乙方按甲方对外签署的合同规定向外索赔,索赔利益归乙方所有,但代理手续费不做任何退回。
5、如乙方未按规定向甲方付清全款,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自行处理货物,以及向甲方索赔由此而造成的其他损失。
6、及时向乙方通报进口合同的执行情况,特别是货物备妥期、装运期、预计抵达情况,以便乙方及时做好接货准备。
7、收到国外正本单据审核无误后,及时向乙方结算。汇率以甲方实际对外付汇日汇率为准。
(二)乙方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全额 %的代理手续费。
2、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合同金额 %作为开证保证金。
3、接受甲方采用的货物进口标准合同的固定条款。承认甲方代表乙方承担这些合同条款对“买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4、收到甲方交来的对外进口合同副本后,立即进行核对。如发现同协议要求有不符点时,应在收到合同副本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传真或电报通知甲方。否则,即视为乙方已承担该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5、货到目的港后,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港口货运代理办理货物的交接事宜。乙方必须在货到后 天内向甲方交清货物的全部税款(进口关税及增值税)和港口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报关费、商检费、港杂费、仓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及全部货款,以便甲方放货。
6、如果外商系乙方自己所定,如发生迟交货或不交货等问题由乙方负责追索,甲方协助。
三、索赔处理:
(一)甲方必须认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发现问题时,及时处理。凡属于船方或保险责任的,应会同甲方在港口的货运代理向有关责任方面索要货损、货差证明,通过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有关索赔手续。凡属于国外发货人责任的短重及/或品
质索赔,及时申请商 检,并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终了前15天将商检证书送到甲方,以便甲方审核及时对外提赔。
(二)甲方必须积极办理属于发货人责任的短重及/或质量索赔。甲方不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但有义务代表乙方向国外发货人提赔,并须据理力争督促国外发货人尽速理赔。甲方须及时向乙方通报对外索赔进展情况,并对此索赔案负责到底直至乙方同意结案为止。
四、争议解决: 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其它本协议未尽事宜,适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约人:签约人:
4.进口产品代理协议(精选) 篇四
进口产品(区域)代理合同
供货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共担风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制定本合同。
一、甲乙双方均同意按本合同内容的规定执行。
二、代理委托
1、甲方同意乙方在合同约定地区范围内,代理推广国博购的产品。签约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代理保证金¥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合同到期结束3日内退换(此保证金也作为代理合同期间内商品货款,但保证金低于¥1500元时,甲方不在发货,需乙方及时支付相应货款)。
2、合同约定的推广区域为
省(市)
区(县)
3、合同期自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
4、双方可根据各自意愿另行商讨续约事宜并签定新的代理合同书。如至本合同中所述代理期限前届满时没有续签,则视为双方自动放弃继续合作,同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三、代理品种及价格(祥见价格单)
四、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协助乙方制定并安排乙方代理区域内的营销战略、销售形式、管理运作等销售事宜;
2、负责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产品知识培训、经销商营业资料;
3、负责向乙方提供用于产品销售、促销、推广、广告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所需相关证明手续;
4、根据乙方要求,为乙方开具普通发票,甲方承担底价税款,超出部分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5、乙方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享有独家代理权。甲方不再以任何方式向乙方代理区域内直接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乙方代理的产品;
国博购合同
合同编号:
国博购合同
6、向乙方提供必要的进口商品通关报关税收物流等相关证明手续;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在本区域内进行产品推广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相关法规,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负责所代理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招商、销售及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宜;
3、乙方在业务活动中进行产品宣传时,必须严格遵守产品广告批件所核实的范围;
4、乙方不得在甲方授权区域范围外以任何名义进行相关销售活动,如欲扩大代理推广区域可根据实际销售情况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推广工作;
5、乙方必须应甲方要求,随时向甲方报告业务进展及产品流向实际情况。
六、仓储及运输
1、甲方负责将乙方订购的产品发往乙方指定的地点,所发生的运输费、运输保险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2、由于运输不当引起质量问题或包装破损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须在到货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货物损坏或丢失证明,甲方负责更换补偿等量货物;
3、乙方保证所收到的产品在符合标准的仓储条件下存放,否则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
七、结算方式
1、款到发货;
2、乙方向客户结算所需发票,须由乙方填制表格后传真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传真后,方可开发票并寄往乙方指定收票人,高出结算底价部分的差价税款由乙方承担。
3、乙方如发生提货业务后三个月内不开发票甲方将不予以开票;
八、退货政策
1、甲方为降低乙方的经营风险,甲方实行退货制度,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货物退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退货产品并核查无误后,即日将退货产品的货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扣除甲方的相应损失;
3、如退货产品受潮或包装有所损坏,则甲方有权拒绝此部分产品的退货请求;
国博购合同
合同编号:
国博购合同
九、市场保护
1、甲方确保乙方的代理区域不受到恶意冲货。
2、乙方承诺不策划及运作超出乙方经销范围的任何跨区域销售产品的行为。
十、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1、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如有违约(不可抗拒力除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2、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1、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从双方签字之日起(加盖红章后)生效。如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后可另行签定补充合同或条款,补充合同或条款加盖红章后方可生效且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内容共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 方 :
签 字 :
乙 方 :
签 字 :
签约时间:
****年**月**日
签约时间:
****年**月**日
国博购合同
5.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篇五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6.委托代理招商协议 篇六
(讨论稿)
甲方:ⅹⅹ市招商局
乙方:ⅹⅹ招商中介机构
为发挥ⅹⅹ招商中介机构在招商引资方面的优势,促进ⅹⅹ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根据《ⅹⅹ市代理招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ⅹⅹ市招商局(以下简称甲方)委托ⅹⅹ招商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乙方)代理招商引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ⅹⅹ市政府的授权规定,代表市政府委托乙方代理招商。甲方负责向乙方及时提供ⅹⅹ市的基本情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有关文字、图片、影像资料,乙方应将资料合理使用于代理招商引资活动,并注意保管甲方资料不任意扩散和丢失。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积极以各种有效方式向目标投资人推介ⅹⅹ,及时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ⅹⅹ市发展需要及《ⅹⅹ市代理招商管理办法》的目标投资项目信息传递给甲方,并协助甲方做好与目标投资方的交流沟通和项目洽谈工作。
三、乙方积极邀请经甲、乙双方认可的目标投资项目投资人来ⅹⅹ作投资考察和项目洽谈。甲方承担项目考察的礼节性接待费用,其他费用由客商和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四、甲方对乙方邀请来ⅹⅹ考察的目标投资项目投资人及其投资项目意向,应确定专人跟踪服务,协调目标投资项目意向所在地(县、区、开发区)的政府部门,推进项目签约落地。
五、甲方和目标投资项目投资方洽谈合作成功签署投资协议后,甲方协助乙方及时办理有关代理招商登记手续。乙方于目标投资项目竣工或达到阶段性投资目标时(须在投资协议签约两年内),由乙方提出奖励申请,甲方依据《ⅹⅹ市代理招商管理办法》以及本协议的约定给予乙方相应的资金奖励。根据“不成功不收费”的原则,甲方以奖励资金作为支付乙方成功代理招商的活动费用和项目投资佣金。乙方引荐的招商项目如不符合《ⅹⅹ市代理招商管理办法》的规定,或未引荐招商项目,甲方对乙方不另行支付代理费用和佣金。
六、乙方为甲方代理招商如成效突出,甲方将向ⅹⅹ市政府申报聘请乙方主要负责人为ⅹⅹ市政府招商顾问;如成效特别突出,甲方将向ⅹⅹ市政府申报聘请乙方主要负责人为ⅹⅹ市政府经济顾问或资政。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署六个月内,乙方如无招商实绩,双方可协商终止协议。本协议执行中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7.委托代理协议 篇七
被代理人:_________
代表人与被代理人经过协商,达成委托代理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在下列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活动:_________。(委托代理的权限和具体内容)
第二条 代理人必须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的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实施的民事行为,由代理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实施的行为,事后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视为在代理权限内。
第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被代理人的实际损失。
第五条 被代理人按照_________(双方约定的条件),在_________期限内,支付代理费_________元。
第六条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代理人(签字):_________被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8.民事委托代理协议 篇八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甲方与__________纠纷一案,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理。经双方协商,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在诉讼(包括仲裁、非诉讼调解等)中的__________诉讼代理人,甲方应向受委托的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和委托期限。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并及时办理、按时出庭,不得延误或推诿。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陈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协议,代理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六、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当日内支付案件代理费,若甲方不按时支付上述费用,则乙方有权不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直至解除协议,因此造成案件延误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甲方涉案性质属__________,争议标的为__________元。rumen8.com-入门吧,投资者入门的好帮手
八、根据国家司法部、财政部、物价局联合颁发的《律师业务收费标准》规定,结合本案的难易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向乙方交纳代理费__________元整。
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函电、通讯、交通、资料、调查等项费用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
九、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到本案止(包括判决、调解、仲裁,案外
和解及撤销诉讼)。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签订书面协议,未达成书面协议前,依原协议执行。任何一方违约,按应收代理费的____%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以立案为准),甲方提出终止代理协议的,代理费一律不予退还。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代理律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代理律师: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委 托 代 理 协 议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负责人:
电话: 传真:
甲方因与发生 纠纷,甲方欲委托乙方为代理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委托事项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
乙方指派乙方 律师负责承办甲方的委托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依法采取措施办理委托事项,具体措施由乙方决定,但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应当确定一名联系人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的授权范围
1、为诉讼进行调查、取证、撰写诉讼文件,参加法庭审理、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或反诉、申请强制执行。为仲裁进行调查取证参加仲裁活动,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
2、参与庭外调解、和解。
第三条:乙方承诺
1、乙方在本协议规定之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
2、全面及时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及时向甲方提出有关意见及建议。
4、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
5、将案件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给甲方。
6、及时完整地向甲方移交有关档案。
第四条:甲方承诺
1、向乙方提供乙方为办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资料和有关证据并保证前述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2、为乙方办案律师出具办案所需的诉讼法律文书并在需要时加盖印章。
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或任何第三方办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项。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同意不再和诉讼当事人或任何第三方达成任何调解协议。
5、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
1、甲方应在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上述费用不包括差旅费、诉讼费用、仲裁费用等其它费用。
第六条:其它费用
其它费用是指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其他费用,该等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律师去往北京市外以及在北京市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蒙受损失的;
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甲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提供的权益凭证非法等情形;
甲方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律师代理费或者律师工作费用。
第八条:违约责任
1、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无故终止合同、再委托任何第三方、私自与诉讼当事人或第三方达成任何调解协议等情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3、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向诉讼当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诉讼协议内容的,甲方承担因此而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4、甲方未按规定时间支付律师费,每逾期一日按律师费总额的0.5%交纳滞纳金。
第九条:关于退费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全部已付的律师费。
2、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甲方单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甲方以乙方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甲方作为被告时,乙方律师已经为出庭作好准备,而原告方撤诉的;
其他非乙方或者乙方律师的原因,甲方无故终止合同的。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由甲乙各方签字起生效。
第十二条:通知和送达
甲乙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首部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 方 代 表:乙 方 代 表:
9.房屋委托代理协议 篇九
代理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转让
房屋(以下简称“该房产”)之有关法律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北京市 律师事务所 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甲方办理该房产有关转让手续的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之事项为:
1、就转让该房产事宜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2、协助甲方与买受人签订有关房屋转让协议;
3、代为办理该房产的立契过户手续;
4、在办理上述手续时,代收并代为缴纳政府部门收取有关税费;
5、代为向有关部门提交与该房产转让事宜的有关文件;
6、代为本人签署与上述事宜有关的一切文件;
7、其他有关事宜。
三、为完成上述委托事项甲方需向乙方做出以下不可撤销的承诺:
1、在委托期间甲方就转让该房产事宜而向乙方做出的任何授权均为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不得私自单方面撤销授权。
2、保证该房产真实、合法(包括符合北京市房屋上市的有关规定)存在,保证此房产没有任何法律纠纷,在此房产登记过户之前所有与该房产有关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3、甲方应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提供房屋交易过户所需的证件、材料及相关费用,履行规定的义务。并且在此保证其向乙方提交之各种证件、文件(包括复印件)均为合法、有效。
4、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他人处理本协议所涉及房屋相关的事务。
5、甲方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日内,将所转让该房屋的银行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完毕,并且在当日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交与乙方。
甲方同时承诺:在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交与乙方后至该房产产权过户至买受人名下之前甲方不得私自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证挂失等损害乙方和买受人的行为。
6、甲方同意在收到该房产全部房款后由乙方直接将该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过户到买受人名下)交予买受人。
四、乙方为完成上述委托事项向甲方做出以下承诺:
1、乙方保证其指定之律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认真、负责、高效率地完成甲方委托之事项。
2、在该房产产权过户到买受人名下后三个工作日将房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账户。
五、代理费
1、甲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同时按甲方转让该房产成交价的0.25%向乙方支付代理费,计人民币 元。
2、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之义务,乙方有权终止代理甲方所办理手续之事项,且所收代理费概不退还。
3、乙方指定之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四条规定之义务或无故终止代理甲方委托之事项,甲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代理费。
4、非因乙方之原因,甲方与买受人之间有关转让合同被终止或被解除,从而导致本协议解除时,乙方所收之代理费不予退还。
六、甲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同时向乙方预付代为办理该房产产权过户手续所必须缴纳的公证费、印花税等有关税费。
七、本协议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协议的,要求变更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三天内)签订变更协议。
八、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协议目的,另一方可因此解除协议,并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九、本协议至上述房产过户完毕时,视为乙方服务内容完成,本协议自动终止。
十、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10.代理进口协议书 篇十
甲方:海南双鑫龙工贸有限公司编号:001号 乙方:海口巨龙贸易有限公司
本协议的委托方为甲方,受托方为乙方。在任何条件下,委托方与受托方的关系仅为代理关系,进口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风险由委托方承担。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进口货物达成协议以如下:
一、品名:椰売炭及其他系列产品
二、产地:东南亚国家和地区
三、数量:500吨充许分批与转船
四、总金额:USD200000.00(CNF HAIKOU)
五、装运期:由甲方决定。
六、双方义务和责任
A. 乙方义务和责任
1、负责根据甲方安排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2、对外办理付汇手续(费用由甲方支付,付款方式为T/T)。
3、遵照有关规定,办理货物到港后的报关、报检等手续,并取得有关单据的报关单,交甲方提货。
乙方对非乙方责任所发生的(进口合同、发票、装箱单)价格、货物数量、质量、交货期及货物到港等一切问题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B、甲方义务和责任
1、在乙方办理报关手续的当天向乙方支付代理费。
2、从委托角度审查货物进口价格,并确认接受。
3、按照海关核定的税款金向乙方划付应交纳关税、增值税,如甲方未按缴纳,乙方有权处理保证金并自行销售货物。支付报关、报检费、港杂费、接卸费、仓储费、中转费等费用。如海关对货物的进口价格、装运数量超过合同、许可证数量等提出异议,甲方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风险。
4、货运保险:如委托乙方代办、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5、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在国内销售货物,国内进出口和销售环节所需任何税费及责任均由甲方自负。
七、付款与提货
付款: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货款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最后以乙方对外付款当日外汇牌价为准结算全部货款。
提货:甲方按乙方指定的地点提货。
八、甲乙双方商定每批(2x40柜以上)货物代理进口总额1%付给乙方或每批人民币1500元(1x40柜)一个柜以上每柜加收人民币100元。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长期有效。
甲方:乙方:海口巨龙贸易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行海南省分行
帳号: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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