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2024-11-26

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精选17篇)

1.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篇一

2022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

最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3500元,月收入低于3500元的职工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超过3500元的职工,按照以下标准扣除个人所得税。

级数应纳税所得额(含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税率(%)速算扣除数

1不超过1500元的不超过1455元的30

2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10105

3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20555

4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251,005

5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302,755

6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355,505

7超过80,000元的部分超过57,505的部分4513,505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1. 个人因提供劳务获得的工资薪金以及奖金补贴。此类收入我国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2. 进行生产经营的个体户获得的收益。此类收入我国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

3. 个人因承包经营企事业单位获得的收益。此类收入我国采用七级累进税率和五级累进税率共同计算。

4. 个人进行非雇佣关系的劳务获得的收益,例如设计,雕刻,表演,讲学等29项个人劳动。此类收益以20%的税率计算税金,如果一次性获得的酬劳超过0,分别以30%,40%收取加成税金。

5. 图书报刊文章翻译,稿件审核以及文案发表等稿酬收益。此类收益以20%的税率计算,但有应纳税额30%的减征税金。

6. 个人的专利权,著作权的出售转让获得的收益。此类收益以20%的税率计算税金。

7. 购买投资企业公司获得的股利,红利等收益。政府发行的国债,金融债券获得的收益免税。此类收益按照20%计算税金。

8. 个人财产出租获得的租金。此类收入按照20%收取税金,如果房屋出租价格是按照市场价格,税率则为10%。

9. 个人财产转让获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此类收益按20%税率缴纳税金。

10. 个人中奖或者其他情况下的偶然收益。此类收益以20%作为税率收取税金。

11. 其他情况的个人收益。此类收益税率为20%。

如果所在企业公司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来讲很便利,直接由企业从劳动所得中扣除上交国库。如果需要自行申报缴纳的话,纳税人去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一年所得收益超过12万的个人要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申报个人所得税,在境外获得收益的个人需要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申报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等类没有扣缴义务人的需要在获得收益的第二个月7天内申报个人所得税。

除以上提到情况外的需要在获得收益的第二个月的七天内向税务主管部门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可以选择到税务主管部门办理申办,也可以通过邮寄,电文等方式进行申报,但如果是第一次申报就必须携带身份证去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如果因为某些原因没办法按时办理申报的,可以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申报。

个人所得税不补缴的后果

(1)产生滞纳金和交纳罚款

如果不及时补缴就会产生滞纳金,以及罚款,而且还是要交纳需要补缴的金额。

(2)对个人征信产生重大影响

如果税务部门反复催收无果,会上报征信,税务部门会将未缴纳的税收记录到您的档案里,未来您使用征信报告的时候就会发现有污点,金融机构是不会给您贷款的。

当您的征信被记录在案,后面会影响就业、子女等一系列问题。

(3)如果,屡次不补缴个人所得税面临牢狱之灾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2.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篇二

一、目前个人所得税课税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 收入多元化使得分类比较困难

我国目前采用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 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等10个应税项目, 并将没有概括完的列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在过去收入来源相对单一的情况是可行的,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可参与分配, 使得我国居民的收入来源和形式呈现多元化趋势, 而现行税法分类却无法完整囊括这些应税项目。

(二)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情况不透明

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纳税办法, 以代扣代缴为主。哪些人缴了税, 哪些人没有缴税, 缴了多少税等情况都不透明, 多数人怀疑当权者、名人和收入大户等高收入者没有缴税或者说没有足额缴税, 加之对没有代扣税者的处罚力度很弱, 导致少缴税、不缴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 税收负担不公平, 没有发挥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作用

目前税负不公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地区差异, 我国地域辽阔, 东部、中部和西部差异很大, 东部地区经济发展快, 享受的优惠政策多, 居民的收入水平很高, 理应缴纳更多的税款, 而西部地区经济落后, 享受的优惠政策少, 居民收入水平低, 理所应当少缴税款, 但是现有的个税规定免征起点都是相同的, 这样便出现了由于纳税人地区差异而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二是家庭负担差异。现行所得税法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因素, 对于同样收入的纳税人, 其家庭负担不同 (如赡养人口数、有劳动能力人口的就业情况等) 使得即使相同费用扣除额而结果导致家庭人均可消费水平产生较大差异。

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征收所得税的基本做法与优势

(一)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征收所得税的基本做法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指把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都并入到应纳税所得额中, 得出家庭的收入总额, 然后在综合扣除方面要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以及个人的住房贷款、医疗支出等家庭必要生计费用, 最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所得税改个人征收为家庭综合征收, 改按月征收为按年征收。将现有的应税项目区分为经常性收入与非经常性收入两类。经常性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报酬、津贴以及劳务收入, 扣除家庭生计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按年计算, 按月 (或次) 预缴, 年终汇算多退少补。非经常性收入包括股息和长期投资, 偶然所得、使用权转让所得等, 单独计算并统一按照一定的税率课税。

(二)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势

家庭整体收入水平将直接影响家庭的生活水平,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家庭所有成员收入扣除家庭所有成员必要支出费用后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更符合量能课征的原则, 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有利于实现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节, 减轻一部分家庭的支出成本, 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公正原则。以家庭为单位估算费用扣除额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实际, 不少家庭的住房、医疗、子女教育负担较重, 单职工家庭负担更重, 按个人征税则显然不利于家庭的周转。目前, 下岗和失业问题在我国是越来越严重, 允许纳税人就其赡养人口的多少和实际负担扣除一定数额的生计费用, 在一定程度上既均衡了税负, 又体现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个性化和人性化, 更能体现“以人为本”的民生政策。

三、推进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征税应重视的有关问题

(一) 统一固定纳税号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 必须要有一个统一固定纳税号, 这个纳税号在家庭续存的情况下一旦确定原则上保持不变。建议以家庭户主作为家庭纳税申报人, 以其通过身份证号码作为固定纳税号。与此同时, 在全国建立统一规范的家庭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 以户主的身份证号码进行登记, 一家人用一个税号, 并建立准确、完整的纳税人档案, 这样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各类涉税信息。

(二) 健全和完善财务制度

1. 坚持非现金结算, 杜绝现金支付薪金和劳务报酬。

要保证应税所得额的真实和准确, 必须坚持非现金结算, 杜绝现金支付薪金和劳务报酬, 这就要求财政和金融部门要健全和完善财务制度, 严格薪金结算制度, 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 并逐步创造条件实行各类资产实名制, 限制非法转让财产收入。各单位只能通过银行划拨转账方式将实发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转到个人账户, 杜绝现金支付薪金。

2. 规范收入分配制度, 坚持收入分配货币化。

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 不仅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 职务补助、劳保福利收入、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等多种形式已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许多单位为了偷逃个人所得税, 大量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发放餐券、假期旅游等福利形式从而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因此, 应严格收入分配支付制度, 坚持收入分配货币化, 禁止实物分配, 严格查处各类以实物发放薪金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三) 制定科学合理的个人所得费用扣除标准

我国目前使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 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3%—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个体经营、承包经营所得实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 对普通工薪阶层的课税明显重于个体经营者和承包经营者。随着通货膨胀的加剧以及全国各地物价水平的差异, “一刀切”的定额扣除法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税制。应健全费用扣除项目, 以体现税收公平。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过程中要减除的费用项目也应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和合理开支费用, 如生活基本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医疗费用扣除、住房费用扣除等。

(四) 健全和完善税务网络系统, 加强技术保障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征税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必须从技术层面得到有效的保证, 只有健全和完善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的网络系统, 该项工作才能得以顺利实施。

(五) 分步实施, 逐步建立按家庭征收个税的管理体制

按家庭征收个人所得税能有效克服现有个税征收方式存在的弊端, 真正发挥个税的调节作用, 体现人文关怀。但由于我国地域广阔, 人口众多, 人员流动性大, 家庭结构非常复杂, 加之个人信用参差不齐, 要将按家庭征个税的管理体制一步实施到位是有困难的, 必须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 在有条件的城市先试点, 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步推进, 逐步建立按家庭征收个税的管理体制。

参考文献

[1]唐蕾.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之我见 (J) .经济研究导刊, 2011 (3) .

[2]严少斌.家庭所得税论 (J)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1 (1) .

[3]石雪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问题研究 (D) .长春:东北师范大学, 2009.

[4]赵晶.浅析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 (J)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1 (25) .

[5]李莎.个人所得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研究 (J) .管理观察, 2010 (6) .

[6]李华.家庭还是个人: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选择 (J) .财政研究, 2011 (2) .

3.也谈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 篇三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提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我国,它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而在我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它是所得税中一项重要的税种,在调节社会分配,进行宏观调控以及财政收入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自1980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以来,分别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和2007年12月对该法进行了五次修改,其中税前扣除标准自1980年以来共调整过两次:2006年1月,从800元调整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从1600元调整提高到2000元。

今年,《个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再次提上立法机关工作日程,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也是其中要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

之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个税修正案(草案)》)。

不久,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最后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提高至3500元,并于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

1.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理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011年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和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2.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名称纠正

上述条例中指出的“3500元以及1300元、3500元”就是我们所说的费用扣除标准,用税收术语说就是“免征额”,而不是“起征点”。

但在我国各类报刊和电视、网络等媒体上,大多都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说成是起征点,甚至有些著名的经济学专家也将其说成是起征点。这不仅会造成理论上的混乱,更严重的是还可能造成实践中的滥用。因为两者的概念理解存在差异。

免征额是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由于存在免征额,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就会小于其课税对象的数额,从而有利于降低其税收负担。国家对免征额部分不征税,而只对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课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要按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因此,起征点是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

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3.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提高

A.调整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体现个人所得税立法精神和原则的需要

制定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目的都是为调整和解决社会经济发展中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矛盾,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组织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是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基本功能,这两大功能相互影响,并行不悖,但在不同时期又有所侧重。目前,个人收入差距过大、贫富悬殊是我国整个社会经济突出矛盾之一。

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调控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应适应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功能定位上,将侧重点放在调节收入分配上,强化其调节收入的功能,缓解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促进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客观上强化了个人所得税的组织收入功能,弱化了调节收入功能,加大了个人所得税的累退性效应,不适应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精神,应及时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B.调整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经济发展水平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从市场物价水平看,经过物价管理体制改革和市场供求体系的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市场调节为主体、政府调节为辅助的物价形成模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个人收入水平、消费水平、物价水平都有了显著提高。个人所得税是一个与个人收入水平和支付能力紧密相关的税种,税制设计必须与整个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特别是税前扣除标准的确定,要能充分满足个人的生计需要。

很显然,长期不变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滞后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因此,适时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将成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情况下的一种需要和必然。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03

[2]姚爱科.个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额[J]财会研究.2006.04

[3]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Ⅱ[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8

4.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篇四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根据《通知》,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缴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通知》规定的将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单独计税的方法,很好地体现了对企业年金发展给予适当鼓励和扶持的原则。以前国家对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的操作方法不同。《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企业参加企业年金,本文就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政策进行解读。

一、企业年金内涵

(一)企业年金的定义。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朴充养老保险的制度。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员工参加了企业年金,退休则可领取双份养老金,企业年金可以说是保障员工退休生活的“第二支柱”。

(二)企业年金的条件。可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必须符合3个条件,即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未拖欠缴费、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年金适用于本企业所有试用期满的员工。不仅各种企业可以办理,企业化管理、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经费自筹的人员,也可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封闭式管理,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从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提取企业年金。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与法定保险(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的区别。无论是法定保险或是年金,都应分为企业为个人缴纳部分与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分别处理。

1.个人实际缴纳部分,法定保险允许在其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年金则不能在个税前扣除。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国税函[2009]694号文则规定,个人缴纳年金部分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2.企业为个人所缴纳的法定保险有免税部分,而企业年金应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06]10号文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即法定保险是有免征部分的。而国税函[2009]694号文则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同时规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四)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企业为个人建立商业性补充保险或者年金时都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其计算方法明显不同。

1.商业保险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适用税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相关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应在办理投保手续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为职工建立商业补充保险时,企业缴费部分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年金单独适用税率。年金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这部分工资并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也不扣除任何费用,而是单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因而,年金的特殊算法实际上体现出了国家对于企业建立年金制度的一种鼓励态度。

二、企业年金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及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2009]694号文重申了企业年金个人缴费的政策规定,明确了企业缴费的税务处理方法。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与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应缴税款。例如,假设A企业某员工某月工资8000元(包括1000元的住房公积金、社保费、失业险),职工年金账户中每月个人缴费200元、企业缴费800元,其中200元的个人缴费不得在工薪所得税前扣除,属于个人税后工薪的缴费。在该月计算个税时,8000元工资计税=(8000-2000-1000)×15%-125=625(元)。企业缴入其个人账户的800元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直接以800元对应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应扣缴的税款=800×10%-25=55(元)。合计当月需缴纳个税625+55=680(元)。

(二)企业代扣代缴与退税管理。企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环节是企业缴费环节,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2009]694号文规定,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例如:北京华康公司为市场总监张某累计缴纳年金共10万元,已纳税9200元,因张某跳槽,按合同张某只能拿回7万元。应退税款=9200×(1-70000/100000)=2760(元)。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三、计算年金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企业按季度、半年或,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能分摊到所属月份。应将其作为缴费所属月份的单独一个月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这与目前所执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基本原则是相同的,即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于个人实际取得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一次性取得原本可能属于不同月份的工资薪金,除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都不允许进行分摊。例如:山东兴旺公司2010年第1季度给每位员工缴存年金1500元,不管当月工资是多少,年金个税=1500×10%-25=125(元);假若按月缴年金,个税=500×5%=25(元),该项年金三个月个税合计75元;如果按年缴,个税=6000×20%-375=825(元),因此,在年金缴纳时还应

考虑个税负担。

5.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篇五

2014-11-17 15:47 来源:转自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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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之前是工业企业,现在没生产,只是靠出租厂房收取租金收入。所得税一直是查账征收,现在因为成本、费用无法获取得完整,能不能申请所得税为核定征收?如果能批准的话核定的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篇六

核定征收主要是用在有账簿,但只能清楚核算收入或只能清楚核算成本的纳税人,不管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只要有账簿、但税务机关认为其核算成本不准确或核算收入不准确,都采取这种方法。

查账征收是对那些税务机关认为账簿上的收入是真实的纳税人,用“收入×所得率×适用税率”的公式或“收入×负担率(核定率)”的公式计算纳税人要缴纳的税款,其中的所得率是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一般是7%~30%,各个行业都不一样。

7.对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 篇七

(一) 分项费用扣除标准不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 将个人所得分成11大类, 分别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比如说工资、薪金所得, 按月纳税, 每个月的扣除标准为3500元;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税目, 按次纳税,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减除800元的费用, 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不能扣除任何费用。如果两个人收入相同, 但是来源不同, 他们缴纳的税额就有可能不同。例如, 甲一个月内取得总收入为4000元, 其中工薪所得3500元, 劳务报酬所得500元, 按税法规定, 甲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乙一个月内获工薪所得4000元, 总收入虽与甲相同, 但乙需交个税15元。因此, 这种分项扣除标准有失公平, 同时也为纳税人留下了避税的空间, 造成了国家的税收流失。

(二) 费用扣除标准“内低外高”, 有失公平。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 外籍人员、华侨及港澳台在华人员等特殊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 800元, 然而我国内地公民为3 500元。例如, 甲是我国内地公民, 月工资为6000元, 当月应交个人所得税为145元, 乙为外籍人员, 月工资同样为6000元, 而他只要交36元, 每月个税相差109元。这违背了税法所倡导的公平原则。

(三) 费用扣除标准“一刀切”。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 收入相同的纳税人, 纳税金额一样, 看似非常公平, 但考虑到各个方面的实际情况, 这种“一刀切”明显是不合理的。分析原因如下, 第一, 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和家庭负担的差别。例如, 甲在上市公司上班, 妻子没有工作, 在家带小孩, 4位在农村的老人均没有退休工资。一个人养活7口人, 他每月万元工资扣除三险一金与个人所得税以后几乎不够养家糊口。而乙, 他的工资6000多元、妻子的工资4000多元, 加起来也是近万元, 但是由于夫妻俩的收入分开计税, 纳税较少。4位老人都有退休工资, 他们的家庭负担就很小。两相对比, 不难看出, 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机制对家庭负担沉重的纳税人不公平。第二, 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在收入水平、基本生计支出标准等方面悬殊很大, 如果发达地区与相对落后地区费用扣除标准统一, 也有失公平。第三, 没有考虑到物价水平的高低。当物价上涨时, 生活费用增加, 费用扣除也必然应该增加。第四, 没有考虑到企事业单位的福利水平的差异。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福利往往好于企业单位, 很多事业单位过年过节都发各种各样的礼券、超市卡、购物卡等等, 而企业单位这种福利往往很少。目前这种卡券类很少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这样也造成了企事业单位员工税负的不公平。因此, 如果费用扣除额“一刀切”, 不能反映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 违背了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原则, 不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想法

(一) 纳税单位应由个人转变成家庭。是否应当按照家庭为单位计征个人所得税, 近来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同样的收入, 有的人要负担全家, 有的人不需要, 这两个人缴纳的个税就应该不一样。因此个税以家庭为单位来征收, 可以兼顾到家庭的收入和负担, 更加公平。但是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有一些的难题。比如, 我国目前还没有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税务部门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 个人隐性收入与家庭成员收入, 赡养、抚养人口, 家庭成员就业、教育等具体情况不好掌握;再如, 由个人转为家庭纳税, 不是由单位代扣代缴个税, 给税务部门增加了工作量。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健全以及民众税收法律意识的加强, 以家庭为单位缴纳个人所得税是迟早的事, 按家庭为单位申报个税也符合国际惯例。为了保证税收负担公平、合理, 不少发达国家在个人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上实行的是夫妻联合申报或家庭申报。

(二) 拓宽费用扣除的内容。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仅允许税前扣除的是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但是根据“看病难, 读书难, 买房难, 就业难”等现状这些基本费用扣除应该说是远远不够的, 虽然经济增长了, 工资增加了, 但是人们的生活仿佛日益艰难了。因此, 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除了扣除基本费用之外, 还应该增加其他项目, 比如缴纳的商业保险支出、支付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费用、家庭住房贷款利息支出、老人赡养费、教育培训费支出等。

(三) 费用扣除标准国家可以确定一个范围, 不应“一刀切”。我国采用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这两种方法扣除数都是一个固定的金额或固定的比率, 考虑到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 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方面的差异, 扣除标准不应该一成不变, 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确定一个区间范围, 各地方政府有权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于当地的免征额。当地政府还可以根据每年物价变动情况、通货膨胀情况对免征额进行适当调整,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 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四) 统一内外费用扣除标准。根据税收公平原则, 不管是本国公民还是外籍人员, 在法律面前, 应该人人平等。然而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法中, 费用扣除额本国公民低于外籍人员, 因此, 应该统一内外费用扣除标准, 达到真正的内外公平。

当然, 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还有很远的路要走, 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 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参考文献

[1]谢琳.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建议[J].商业会计.2012 (4)

[2]陈效.对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思考和建议[J].税收经济研究.2011 (1)

8.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篇八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扣除标准 调增 工薪阶层 影响

一、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含3500元),以3500元为例,修订前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500—2000)*10%—25=125元;调整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0元,也就是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含3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比以前最多少交125元,降幅100%。也就是说,月收入在3500元以下(含3500元)的工薪阶层从2011年9月1日开始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均为零。

二、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含5000元),以5000元为例,修订前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15%—125=325元;调整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3%=45元,也就是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比以前最多少交280元,降幅86.15%。

三、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含8000元),以8000元为例,修订前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2000)*20%—375=825元;调整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345元,也就是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含8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比以前最多少交480元,降幅58.18%。

四、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8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含12500元),以12500元为例,修订前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2500—2000)*20%—375=1725元;调整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2500—3500)*20%—555=1245元,也就是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8000元以上12500元以下的,应纳个人所得税比以前最多少交480元,降幅27.82%。

五、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12500元以上38500元以下的(含38500元),以38500元为例,修订前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8500—2000)*25%—1375=7750元;调整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38500—3500)*25%—1005=7745元,也就是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12500元以上38500元以下的(含38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比以前最多少交5元,降幅0.06%。

六、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38500元以上58500元以下的(含58500元),以58500元为例,修订前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8500—2000)*30%—3375=13575元;调整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8500—3500)*30%—2755=13745元,也就是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38500元以上58500元以下的(含58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比以前最多多交170元,增幅1.25%。

七、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58500元以上83500元以下的(含83500元),以83500元为例,修订前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3500—2000)*40%—10375=22225元;调整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83500—3500)*35%—5505=22495元,也就是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58500元以上83500元以下的(含835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比以前最多多交270元,增幅1.21%。

八、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在83500元以上的,以103500元为例,修订前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3500—2000)*45%—15375=30300元;调整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03500—3500)*45%—13505=31495元,也就是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103500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比以前多交1195元,增幅3.94%。

再以月工资薪金收入203500元为例,修订前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3500—2000)*45%—15375=75300元;调整后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03500—3500)*45%—13505=76495元,也就是说每月工资、薪金收入为203500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比以前多交1195元,增幅1.58%。

由此可见,收入在83500元以上的工薪阶层,修订前后应纳个人所得税最多多交1195元,而且随着收入的增加增幅逐渐降低。

9.四德个人评选标准 篇九

为充分发挥道德模范的榜样作用,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四德工程”建设,努力在全校形成知荣辱、讲道德、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校政教处决定在全校开展 “四德”先进个即:“三好学生”、“学习标兵”、“拾金不昧”、“劳动模范”评选表彰活动。

评选条件和细则

(一)在家庭:

1、孝顺父母,尊敬长辈。感恩父母,孝敬长辈,关爱亲人,不顶撞、不说谎、不让父母担忧;在亲人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尽心尽责。

2、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家里的事情帮着做。如自己穿衣、整理书包、收拾房间、刷碗、洗小衣服等;

3、勤俭惜时,不盲目攀比。不攀比吃穿,不乱花钱,不浪费东西,不铺张浪费,节约水电,低碳环保。

(二)在学校:

1、尊敬师长。对老师有礼貌,课上认真听讲、认真作业,不顶撞老师,虚心接受批评;对长辈有礼貌,对年长者有礼貌、有耐心、有爱心。

2、友爱同学。会关心,会分享,会合作,懂得仁爱。与人为善,互助互爱,同学之间合作学习,自觉关爱他人,友善待人。

3、言行文明。不讲脏话、不打架、爱公物、保护环境等;

4、关心集体。主动担当、热情服务,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情等;

5、讲究卫生。勤剪指甲、勤洗澡,衣着干净,簿本整洁等。

(三)在社会:

1、遵守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轻声慢行、自觉排队、主动让座。

2、遵守交通规则。不闯红灯、走斑马线、走人行道,不在马路上嬉戏等。

3、感恩父母、感恩师长、感恩社会、感恩国家、感恩大自然,有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10.个人简历标准 篇十

性 别: 男

出生年月: 5月

毕业年月: 20xx年7月

最高学历: 硕士

毕业学院: 北京大学

所修专业: 物理电子学

居 住 地: 北京市

求职概况 / 求职意向

职位类型: 全职

期望月薪: 6000元以上

期望地点: 浙江省

期望职位: 服从分配

意向概述: 石油、地质、电子、数字媒体、管培、教育、销售等等

工作经历/社会实践经历

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11.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篇十一

【关键词】小微企业 核定征收 查账征收 涉税风险

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中企业划型标准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经济建设贡献了大量的税收。其中,企业所得税是其主要纳税税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类,由税务管理部门依据企业会计核算的规范程度而进行认定。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概述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是指在纳税人的账簿、凭证、财务核算制度比较健全,能够据以如实核算,反映生产经营成果,并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款的情况下,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根据自己的财务报表或经营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其营业额和所得额,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由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因此,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之间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纳税人是否能够正确进行会计核算,提供相应的会计资料。由于我国广大小微企业规模小,管理落后,难以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所以我国小微企业很大一部分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相比较查账征收而言,核定征收一般都会增加了企业的税负,但是其纳税申报过程又相对简单很多。因此,小微企业需要结合自身情况在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之间做出选择。

二、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选择方法

小微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一般由税务部门根据其情况进行认定。那么对于小微企业自身而言,在通过完善会计核算,提高企业内部管理的情况下可以向税务管理部门申请转为查账征收。那么小微企业在做出选择的时候,主要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比较销售利润率与应税所得率

销售利润率与应税所得率的大小关系是对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的关键因素,因为直接关系到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进而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假设某小微企业年销售额30万,由于其会计核算不健全,税务机关认定其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进行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2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30×20%×25%=1.5(万元)。假若该企业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销售利润率为30%,则该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金额=30×30%×25%=2.25(万元)。在这种情况下,查账征收需多缴纳0.75万,显然选择核定征收的方式对企业比较有利。倘若企业销售利润率小于应税所得率,则情况完全相反。在目前社会竞争非常激烈的情况下,大部分小微企业的销售利润率低下,低于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核定征收加重了企业的税负。但是也有不少高新技术服务业企业,其销售利润率高与应税所得率。如上面所举例子一样,选择查账征收可以降低企业税负。

(二)坚持成本效益原则

小微企业由于企业规模,经济业务简单不少,因此很多小微企业均不设立账簿而选择核定征收方式。但是随着小微企业的发展,不少小微企业也会向税务主管部门申请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其的会计核算系统。小微企业需要聘用经验更加丰富的专职会计人员或者委托代理机构进行代理记账。这无疑也会提高小微企业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小微企业需要结合其企业自身情况,预计其未来发展情况。通过比较企业税负减少与其管理成本增加之间的关系,进而确定采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

(三)分析两种所得税征收方式下的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和促进小微企业的发展,我国税务部门近几年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小微企业所得税征收的优惠政策,比如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财税[2011]117号及财税[2014]34号等。在这些相关文件中,分别对小微企业不同的销售收入范围、业务范围及税收征收方式等多个方面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做出了规定,从而对企业的纳税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小微企业在对所得税征收方式进行选择的时候,一定要仔细分析不同税收征收方式下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从而做出对企业有利的选择。另外,由于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转换也是有一定的时间的限制,这就需要小微企业管理人员能够对国家税收政策做出一定的预计,提前做好准备。

(四)不能忽视涉税风险的影响

只要企业在持续地经营,其涉税风险都是不可避免地客观存在。从一定程度上讲,核定征收方式的涉税风险相对较小。因为在核定征收过程中,税务部门征税的依据主要依据小微企业的销售收入,而不需要考虑小微企业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很多小微企业需要到税务部门窗口代开销售发票,这样税务部门可以方便地进行税源的监管。另外,核定征收方式下,企业进行填制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也比较简单。因此,小微企业发生逃税、漏税的可能性就较小。而如果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小微企业会计人员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或者一些主观因素,有可能会发生逃税、漏税现象,形成企业的涉税风险。

三、小结及展望

从小微企业的角度而言,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各有其优缺点。小微企业需要积极把握国家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两种所得税征收方式下税负水平做出比较,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所得税征收方式。但是,从国家税务部门的角度而言,鉴于税收监管和税负公平等多个方面,查账征收又优于核定征收。因此,随着国家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深化实施,小微企业会加强会计核算,提高其内部管理,按照查账征收的方式进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王永洁.浅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当代经济.2013(18).

[2]王家斌.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税收征纳[J].2012(11).

[3]许太谊,姚红霞.小企业会计准则及财税制度应用指南:暨小企业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实用范本[Z].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2年1月第1版.

[4]盖地.税务会计[Z].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11年8月第8版.

12.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篇十二

2013年2月20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 要求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 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 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 简称“新国五条”。在这之后中国政府网正式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下称“《通知》”, 亦有人称之为“国六条”) , 进一步细化了新国五条相关调控措施, 上述《通知》总共六条, 落款时间为2013年2月26日。《通知》作为新国五条的细则, 新意主要在三点, 限购令升级、二套房信贷政策再收紧、二手房的个调税由交易总额的1%~2%, 从严按差额的20%征收。其中, 二手房的个调税由交易总额的1%~2%, 变为从严按差价的20%征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并对最近几个月的房地产市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这些影响甚至波及到了其他行业和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

在北京, “国五条”出台后的一周内, 二手住宅网签量达到了9400套, 比二月份同期大幅增加了279.5%;南京二手房交易登记达到平时的8倍;在重庆, 市民带着板凳排队过户二手房;而在上海, 一对夫妇挂着氧气瓶排队过户。二手房过户量的剧增, 也给各地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带来巨大压力。郑州市房管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连续加班加点一周后, 在窗口接件时因直接休克被救护车拉走抢救。在各地细则出台之前, 政策“末班车”效应还在持续发酵, 各地的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内, 拥入了进百人, 有的甚至是拄着拐杖上了年纪的老人。

除了大家疯狂卖房外, 对于该项政策产生的社会影响, 其中最突出的便是离婚潮。小家庭有2套住房的, 离婚后各拥有1套, 符合居民家庭只有1套住房的规定, 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家里只有1套住房的, 离婚后, 只有一方有房, 另一方无房, 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这些对离婚夫妇有利的政策使得社会上很大一部分夫妇为了这些福利而摒弃道德的约束, 通过与自己的另一半离婚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二、理论分析

1、定义

《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文, “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 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2、详细说明

上述规定也就是说, 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 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 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即个税= (转让收入-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合理费用) ×20%。

根据房源情况不同, 房屋原值分别为以下几种。

(1) 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 自建住房: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3) 经济适用房 (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 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4) 已购公有住房: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 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 (或原产权单位) 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 (含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 按照成本价 (或标准价) 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价格按县级 (含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

(5)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05号) 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住房[2003]234号) 等有关规定, 其原值分别为:第一, 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 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第二,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 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第三,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 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 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 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第四, 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 又支付部分货币的, 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 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对于能够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的,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相应凭证后确定房屋原值。纳税人同时提供购房发票、契税缴税凭证的, 按孰高原则确定房屋原值。

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相应凭证的,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信息系统对房屋原值进行核实。

以前个人所得税按两种方案征收, 第一个是增值部分的20%, 还有就是房价的1%~2%。一般都是按后者执行。现在明确是增值的20%, 也会对市场造成影响。 (注:根据2006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难以计算房屋原值的, 由税务部门核定征收, 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在市场实际交易中, 可以很直接对比出按总价1%和买卖差额20%征收的差异来。如果一套房子200万元买入, 300万元出售, 按总价1%, 则为3万元;按差价20%, 则为20万元, 这中间的17万差价可不是一般的小数字, 突增的个人所得税款足以让国民疯狂。

但看似合理的个税征收条例,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问题。其中一点就是对房屋原值及各项合理费用的核算, 对于一个家庭来说, 房屋的价值不仅仅是房屋的原始买价, 还包括进一步装潢以及各项税金所造成的成本, 家庭不像企业, 会把这些像发票之类的能够证明房屋成本的东西收拾保存起来, 没有凭证就代表不承认成本的存在, 加上通货膨胀和物价的上涨, 这样计算得到的销售住房利得就会比实际利得多很多。

三、离婚潮分析

1、离婚潮现状

3月, 被称为“国五条”的国务院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及各地配套细则出台。或为了不至遭遇“限购”、或为了规避相关税费, 一些夫妻竟然选择以离婚来应对, 婚姻登记处门外已经排起了长队。公开信息显示, 在北京、上海、天津、南京、苏州、广州、昆明等城市, 离婚登记人数都一度成倍增长, 刷新了纪录。

而仅仅在3月6号这天, 在北京, 离婚数甚至高达一千例, 比平时多出了一倍。同一天在南京, 离婚人数就达到了294对, 是平时的两倍。南京市民政部门当天共开出了1600张单身证明, 而单身证明上填写的用途一栏, 清一色写的是“购房”。在上海闵行区, 此前离婚率每天只有几对, 极端高峰也就20多对。但“国五条”出台后, 平均每天离婚率涨至30多对。其门口还曾特意设起了公告警示牌, 提醒“楼市有风险, 离婚需谨慎”。而在天津, 此次被发现的最早排队离婚者, 是在凌晨两点左右、带着被褥来到婚姻登记处的。

2、离婚潮原因

网上流传着这样一个有趣的段子, 说怎样合理避税:第一步, 上家离婚, 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 下家离婚, 房产归于下家男 (如果有房产的话) ;第三步, 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 房产共有;第四步, 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 房产归下家女, 前钱归上家男;第五步, 各自复婚。虽然这只是个饭后娱乐的段子, 但却被真实地用到了房产交易中。

离婚对买房卖房有什么好处呢?首先, 家庭买二套房, 意味着首付要交房款的六、七成, 贷款利率也要上浮10%, 而离婚一方单身且无房, 首付只要三成, 贷款利率享受八五折优惠。其次, 售出多余一套房, 离婚一方只有唯一一套房, 意味着可免20%的个税。最后一个便是以上所提到的看似荒谬的离婚法避税。

这种离婚潮的原因归根到底就是经济利益。自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国民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逐年加强, 社会价值几乎都是用金钱来衡量的。虽然离婚对像中国这样的传统思想非常严重的国家来说几乎是道德的底线, 但大家为了所谓的经济利益不断触犯道德底线。

四、结语

众所周知, 我国长久以来受到儒家传统观念的影响, 支撑契约尤其是普遍信任的社会基础是薄弱的, 甚至是缺位的。如果说契约精神对于国人来说尚还处于建构期的话, 伦理尤其是婚姻伦理这种特殊的信任, 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 都应当是绝不容许当事人为了一时之利而做出突破道德底线或者离婚举动的。问题是, 那些为了突破“限购”或税收政策的人为什么也做出了离婚这种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呢?这恐怕只能从公共政策方面去找原因了。

这些年来, 内地房价一直居高不下, 一些人“沾沾自喜”的同时, 另一些人却“谈房色变”。更为严重的是, 在开发商、经济学家和炒房者等预言家的纷纷预测下, 民众的房价预期一直没有稳固下来。虽然政府一再严厉调控, 可都只见上扬而难见房价下跌。不得已之下, 政府只好出台了“限购”和征收20%个税的严厉调控政策。

虽然有的地方关于“国五条”的实施细则还在酝酿, 然细观各地先前相关调控政策不难发现, 各地主要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上的短期性措施思量较多, 而在房产税等上的长期性政策考虑相对较少, 同时各地也是条条框框较多, 真正的明确性、精细化措施较少。因此, 有关政策在打击、遏制部分投机性需求之时, 却也误伤了大批改善性需求, 甚至对改善性需求的误伤还可能多于投机性需求。

这就警醒我们, 有关治理高房价的公共政策的制定还是要尽量避免“少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才好。毕竟, 政策制定如果不够细致, 长此以往下去, 民众就不只是觉得“房地产绑架经济”, 而是“高房价绑架了道德”, 从而很容易做出更多的类似离婚之类突破道德底线的行为来。

参考文献

[1]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 (国五条) [Z].2013.

[2]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Z].国办发〔2013〕17号文.

[3]“国五条”出台别让高房价绑架了道德[EB/OL].光明网, 2013-04-01.

13.标准个人简历 篇十三

求职意向; 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 性别: ________

出生年月: ____年 __月__日 所在地区: ___________

学历: _______________ 专业: __________________

婚姻状况: _______________ 目前年薪: 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

住宅电话: 公司电话: _____________

BP: _____________ 手机: 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教育背景:

最高学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最高学历学校:_____________

专业: 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 至 ____年___月

第二学历: _____________ 第二学历学校: _____________

专业: _____________ 时间:____年___月 至 ____年___月

教育情况描述:(此处可注明:所修课程、在学校所参加的组织活动、担任职务、获奖情况、发表的文章等,请依据个人情况酌情增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外语能力:

外语一: 基本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过标准测试:__________________

外语二: 基本技能: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过标准测试:___________________

其它:

工作经历:

____年____月——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工作

____年____月——____年____月___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_部门_______________工作

(此处应为整篇简历的核心内容,应聘者可以着重叙述此项,并根据个人工作情况不同而重点突出说明工作具体内容与经历,尤其是与求职目标相关的`工作经历;一定要说出最主要、最有说服力的工作经历和最具证明性的为公司获取的利润和相关成绩; 说明的语气要坚定、积极、有力; 具体的工作、能力等证明材料等; 写工作经验时,一般是先写近期的,然后按照年代的顺序依次写出。最近的工作经验是很重要的。在每一项工作经历中先写工作日期,接着是工作单位和职务。 在这个部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陈述了个人的资格和能力经历之后,不要太提及个人的需求、理想等。)

个人能力:

14.标准个人借条范本 篇十四

逾期将增加本金1%的利息作为逾期处理,必须将违约金、当期分期还款额度以及当期利息一次性打入出借人指定账户。若借款人拖后处理,出借人有权提起法律诉讼。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后立即生效。

出借人签字:

出借人身份者号码:

借款人签字:

借款人身份证号码:

15.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篇十五

一、韩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一)工资、薪金扣除标准采用超额累退比率

韩国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采用5级超额累退比率计算成本扣除额。即把纳税人全年工资、薪金毛所得按数额大小分成5个等级,一个等级一个扣除比率,且扣除比率依次减少(从最高70%减少到最低2%),如表1。

(二)特别扣除范围十分广泛

韩国的个人所得税生计扣除标准分成基础扣除、加计扣除和特别扣除三种。基本扣除主要是指对维持家庭成员成活所必须的生活开支免征个人所得税,采用定额扣除法(2009年之前,纳税本人、纳税人配偶、纳税人其他成员每人扣除额均为100万韩元,2009年之后提升为每人150万韩元)。加计扣除扣除标准主要针对老人赡养的加计扣除(70岁以上纳税人或家庭成员,每人在基本口除外可加计扣除100万韩元)、残疾人加计扣除(对经伤残认定认可的残疾纳税人或纳税人家庭成员,每人在基本口除外可加计扣除200万韩元)、女性纳税人加计扣除(如果女性纳税人是家庭中的主要收入来源,且对收入进行工资、薪金费用扣除后不足3000万韩元,则该纳税人可加计扣除50万韩元)和单亲家庭的加计扣除(如果纳税人是单亲家庭不满6岁的直系晚辈的收入来源,则能享有100万韩元的加计扣除)。特别扣除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养老金扣除、医疗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扣除、住房支出相关扣除、消费扣除、捐赠扣除和员工持股计划扣除等。具体扣除的内容如下:

(1)养老金扣除。韩国的老龄化问题要早于我国,2000年韩国65岁以上人口的数量已超过人口总数的7%,到2014年,该比例超过12%。韩国的公立养老制度始于1960年,最初养老保险仅覆盖政府公务员、司法人员和警察,到1999年,公立养老保险已实现全覆盖。其养老计划规定,18岁-60岁的公民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按月缴纳养老保险金,到60岁以后,每月可以领取一定的退休金。作为国民养老金的一种补充手段,18岁以上的公民还可以自愿参加个人养老保险金计划。个人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数额与收入无关,由具体合同规定,到期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不固定,和投资效益、市场利率挂钩。包括国民养老金的保险费支付(不包括雇主支付的部分)、政府公务人员养老金、军人养老金、农渔民养老金或邮政养老金的保险费支出和对以上养老账户的支付可享受累计不超过400万韩元的扣除。自2014年起,这部分支付从税前扣0除0,转为税后抵扣,抵扣额的计算方法为实际支付额乘以12%,抵扣上限为400万韩元乘以12%,即48万韩元。

(2)医疗费用扣除。韩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当年发生的超过全年工资、薪金收入3%以上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对于纳税人本人、年龄超过65周岁的家庭成员、残疾人家庭成员没有扣除上限,而其他家庭成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上限为700万韩元。允许扣除的医疗费用包括:支付给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牙科医院或诊所等医疗机构用于诊断、检测和疾病预防的费用;依据医生的处方为残疾人购买或租用医疗辅助设备的费用;购买医药品用于治疗的费用;用于购买眼镜或隐型眼镜进行视力矫正的费用,每人上限50万韩元;用于购买助听器的费用。不包括美容整形手术费、营养品、保健品等非治疗性支付和支付给海外医疗机构的费用。自2014年起,医疗费用从税前扣除转为税后抵扣,抵扣的计算方法为实际支付额乘以15%,一般家庭成员的抵扣上限为700万韩元乘以15%,即105万韩元。

(3)教育费用扣除。教育费用日益高涨是韩国面临的严峻现实,2012年5月,韩国新韩银行的一项客户随机问卷调查显示,50%以上的家庭教育支出占家庭总收入的25%以上,排在房贷、子女结婚费用之前。基于此,韩国税法规定,纳税人自身以及享受基本生计费用扣除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直系晚辈、被收养人)支出的教育费用,可以税前扣除。如表2所示,韩国教育费用的扣除比例均为15%,但大学(每人每年900万韩元)和学龄前、小学、中学、高中教育(每人每年9300万韩元)均有上限限制。

(4)住房支出相关扣除。韩国的住房支出占家庭支出的比例较高,且住宅市场成熟,每个家庭的住房支出形式各异,故其住房支出费用扣除形式也是多样的。对于全租房按揭贷款当年还款额,低收入家庭无法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房屋售价的款项,韩国可以向其提供利率为2%-4.5%的低息房屋租赁贷款,且纳税人当年家庭收入不足5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9万),全租房利息的40%可以扣除;如果纳税人按月支付房租,自2014年起,家庭收入不超过7000万韩元的,可按10%比例扣除,但扣除上限为70万韩元;房贷利息支出的扣除比例为40%。

(5)消费扣除。韩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及其直系亲属(仅指配偶和直系的前辈、晚辈,且配偶或直系亲属的全年收入总额均不超过100万韩元)当年使用信用卡、借记卡、预付卡、现金消费总额超过纳税人全年工资、薪金的25%,超出部分可享受税前扣除。且超出额中的信用卡消费额的15%、超出额中的借记卡、预付卡、现金部分,用于公共交通和传统市场的消费额的30%,可予以税前扣除。消费扣除的上限是全年工资、薪金收入的20%和300万韩元中的较小者,如果计算的扣除额超出了扣除上限,那么超出额与公共交通消费额(全年上限100万韩元)和传统市场消费额(全年上限100万韩元)之和之间较小者还可以进行额外扣除。即纳税人在消费方面可能享有的扣除额最高为500万韩元。消费扣除范围的消费不包括:为取得业务收入而进行的消费;购买资产(房屋、汽车等)或租赁汽车的消费;保险费;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费;教育支出;捐款和金融服务消费。

(6)捐赠扣除。如表3所示,韩国的捐赠扣除分为、政治献金捐款、法定捐款、向员工持股会的捐款、向宗教团体捐款和向宗教团体之外的其他组织捐款五种类型,除政治献金捐款没有扣除上限外,其他四种类型均有扣除上限,且政治献金捐款、向员工持股会的捐款当年没有扣除的数额不能递延。

(7)员工持股计划扣除。依照韩国税法规定,当年通过内部员工持股计划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扣除上限为400万韩元。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一)生计扣除采用固定扣除标准,调整频繁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费用扣除标准也按项目不同分项扣除。工资、薪金一直采用固定扣除标准,自1980年以来,进行了三次调整(2006年1月从800元/月调整为1600元/月,2008年3月从1600元/月调整为2000元/月,2011年9月从2000元/月调整为3500元/月)且时间间隔不同,没有规律,如表4。

(二)特许扣除范围范围过窄

如表4所示,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中的特许扣除仅包括对境内无住所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加计扣除和对公益性捐赠的加计扣除,范围过于狭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居民的教育、医疗、养老、住房开支日益扩大,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仍建立在公有教育、公有医疗、公有住房的基础上,显然是不合理的。

三、韩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对我国的启示

(一)工资、薪金扣除标准采用定额+累退比率扣除

目前我国针对工资薪金收入的费用扣除标准是2011年个人所得税修订后的3500元。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通货膨胀,3500元的税前扣除额不仅不足以满足基本的“必要成本”和“生计费用”,更由于“一刀切”式设计过于简单、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从而无法体现个税的公平性。基于此,建议借鉴韩国的5级累退比率扣除法,采用定额+累退比率扣除,如表5所示。即把纳税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按数额大小分成5个等级,除第一等级采用3500元月的定额口除外,其他一个等级一个扣除比率,且扣除比率依次减少(从最高70%减少到最低1%)。

(二)扩大费用扣除范围

虽然财税[2013]103号文明确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缴费环节和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也指出,2015年将发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但这难以与现行高额的房价、高昂的医疗费、教育费相提并论。建议针对上述费用采用选择性扣除机制,一可采用凭证式扣除,即按纳税人实际发生支出据实扣除;二可采用标准扣除方式,国家可以根据各地的消费水平,规定每人每年扣除的上限。

(三)增大个人养老保险的扣除力度

虽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针对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无法起到引导民众加大养老储蓄的作用,建议大胆借鉴韩国经验,对企业年金、养老储蓄、商业养老保险的缴费,科学设计扣除比例及扣除上限,允许税前扣除。

摘要:本文通过对比韩国和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工资、薪金扣除、生计扣除、特别扣除上的特点,指出韩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对我国的启示,以期为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调整提供必要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启示

参考文献

16.标准个人简历 篇十六

受教育培训经历: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20xx-09-20xx-07广州大学城建学院物流管理毕业证书

20xx-05-20xx-07广州大学城建学院物流管理助理物流师

20xx-08-20xx-10广州大学城建学院物流管理会计从业资格

20xx-10-20xx-12广州大学城建学院物流管理跟单员技术资格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一般

国语水平:精通粤语水平:精通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能熟练的应用办公操作系统。掌握现代物流管理理论,对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仓库管理、企业物流管理等有深入学习;具备一定的物流配送系统的设计、配送方案的开发基础;对运用人工智能方法进行物流运作流程优化有一定研究。

详细个人自传

本人有很强的责任心和时间观念,性格活泼开朗;对工作认真负责,与同学,朋友相处和谐;有一定的社交能力和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吃苦耐劳,敢于面对困难与挑战。我一直认为没有办不到的事,只有不想去办的事,没有解决不了的困难,只有没想到的解决方法。

17.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 篇十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股份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范围内个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行为。

第四条 相关税收职能部门和税务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行使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职权和履行相关的义务;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和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相关纳税资料。

第二章 征税规定

第五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税率(20%)第六条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股权转让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税费。

第七条 股权转让价是个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实际成交价,包括收取的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股权转让对价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但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或者无凭证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股权转让对价为有价证券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

股权计税成本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的,转让股权的计税成本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部分股权的计税成本=全部股权的计税成本×转让比例。第八条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股权转让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的,即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股权转让行为征收的 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第十条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判决或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企业股权的公允价即股权转让日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对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明显低于股权的公允价(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每股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和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份额核定股权转让价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由受让人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解缴税款。受让人没有扣缴税款或无法扣缴税款的,由纳税人自行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三条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7日内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和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三)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四)《自然人股东变更登记表》

(五)股权转让财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章 税务管理

第十五条 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税务登记的窗口,在征管信息系统录入信息时,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实收资本构成的信息录入必须准确、完整。对个人股权发生变更的,税务登记窗口应及时对企业登记信息进行变更。

第十七条 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与股权变更有关的信息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审核表》并上报市局所得税科,市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

第十八条 股权变更有关的信息包括:

(一)企业申请税务登记证或税务登记表变更时提供的股权变更信息;

(二)企业申请房产或土地使用权过户时提供的股权变更信息;

(三)工商部门定期提供的股权变更信息;

(四)其他与股权变更有关的信息。

第十九条 对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明显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对转让人和受让人进行约谈。对约谈仍无法有效排除疑点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5个工作日通知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提供股权变更企业股权转让基准日的资产评估报告。经对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如果基本属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企业净资产的评估价和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核定股权转让价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股权变更企业或转让人和受让人无法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或者提供的评估报告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以核定的股权变更企业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额加上帐面净资产为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核定股权转让价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对股权变更企业或转让人和受让人拒绝或消极配合税务机关约谈、核查且拒绝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或拒不缴纳核定的应缴税款的,应同时移送稽查局实施重点稽查,稽查局应将重点稽查情况及时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和市局所得税科。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资料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 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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