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

2024-06-15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9篇)

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 篇一

【发布单位】哈尔滨市

【发布文号】哈南政办发〔2003〕19号 【发布日期】2003-07-15 【生效日期】2003-07-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岗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南政办发〔200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南岗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五日

南岗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促进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为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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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为目标,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为目的,按照区委提出的“唯先誓夺、追逐应有”的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严格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我区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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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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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和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的情况。重点监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的意见》(黑发[2002]16号)、《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黑办发[2002]24号)等八项重要工作方案以及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决定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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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目标管理和履行职责及本职工作完成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制以及各类专项整治工作完成情况。?

(三)监督检查行政机关领导人员的决策情况,防止因领导干部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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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检查政务公开、行政审批、收费管理和协调服务情况。认真落实政务公开和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严格禁止自设行政审批项目或不执行已减少的审批项目,巧立名目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或者滥用职权,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行政过错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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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工作纪律、劳动纪律执行情况。?

(六)监督检查“政务超市”、“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和“民情询访责任区”发挥作用和工作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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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过行政效能监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依法行政,干扰和影响国家和政府改革措施的行为;工作推诿、办事拖拉、敷衍塞责,以及失职渎职、严重官僚主义给国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行为;违反政治纪律、保密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有章不循、纪律松弛、管理混乱或者热衷于搞形式主义的行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哈尔滨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或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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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行政效能监察的基本方法、基本形式、基本原则按《南岗区2002年开展效能监察工作的实施方案》(哈南纪发[2002]3号)的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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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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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项目。根据行政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以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情

况、群众反映较强烈的问题和领导交办的事项,由各级纪检监察组织提出监察建议,与人事部门或主抓人事工作的科室协商后,填写《行政效能监察立项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正式立项,并通知被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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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清问题。通过对被检查单位的账目、会议记录、有关文件、规章制度和与有关人员谈话等措施,查清问题及原因,分清责任,做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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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奖惩。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和人事部门或主抓人事工作的科室根据各自的职能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忠于职守、廉洁勤政、成绩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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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出建议。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行政机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重要问题可发《监察建议书》。被建议单位或人员要按《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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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填写终结报告表。监察事项完成后,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将《监察建议书》的落实情况、对有关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情况进行汇总,与人事部门或主抓人事工作的科室协商后,填写《行政效能监察终结报告表》,经主管纪检监察和人事工作的主要领导审批存档,并报上级监察、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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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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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区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监察局、区人

事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区直机关纪工委负责下属支部所在单位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联系电话:2705857(区监察局),2705732(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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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效能监察的第一责任人,各级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或主抓人事工作的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效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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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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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纪工委和区政府各办、局要从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行政机关的要求出发,深刻认识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重要意义。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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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纪工委和区政府各办、局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切实解决一些行政管理和机关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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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纪工委和区政府各办、局要设立行政效能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区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736930。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举报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单位的纪检监察组织负责处理。各级行政机关要经常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还要重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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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级行政机关都要根据自身职能,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否定报备制、无偿代办制、效能考评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切实做到以制度管事、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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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注意总结经验,创新发展。各乡镇、街道,区直机关纪工委和区政府各办、局在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及时反馈信息,不断完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 篇二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48号 【发布日期】2005-08-12 【生效日期】2005-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4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哈尔滨市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商业欺诈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 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和省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实行打防并举,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惩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强大威慑力。

进一步完善打击商业欺诈的联合执法监督体系,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的社会风尚,提高企业、消费者自主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和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商业欺诈长效管理机制。

三、工作重点与分工

(一)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严禁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严禁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和纂改审批内容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广告;严禁在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任何人包括社会公众人物形象和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作证明;严禁在食品、保健食品广告中宣传疗效和在药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夸大功能,以及在医疗服务广告中宣传保证治愈;严禁处方药和禁止发布广告的药品在大众传播媒体发布广告;严禁在互联网及相关媒体发布虚假广告和不实信息。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牵头,市新闻出版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督局、卫生局配合。市工商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对发布未经审批广告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的媒体,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广告发布工作并建立广告监管工作制度。市新闻出版局、广电局要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和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刊登、发布广告行为的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依法做好对保健食品、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对纂改审批内容或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并在一年内不予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市卫生局要做好对食品广告证明的审查以及化妆品标签、标识宣传内容的监管工作,配合工商部门整治医疗机构非法发布医疗广告行为。

(二)打击非法行医,保证群众看病安全。严厉打击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城市居民社区存在的严重扰乱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触犯刑律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工商局、科技局、公安局、监察局配合。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打击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行医资格人员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打击非法性病诊疗活动;工商、公安部门配合对非法行医机构及人员进行查处。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人口计生委负责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以及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和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市科技局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的监管。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公安局负责对医学科研机构非法开展医疗服务行为的查处。

(三)打击商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打击企业不规范促销、虚假宣传或夸大特许经营品牌效应、骗取加盟费的行为;打击仿冒欺诈、商业贿赂、违法有奖销售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打击消费储值欺诈行为;打击服务业违规经营行为;打击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中的各类欺诈行为。

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配合。市商务局、工商局负责加强对商业和服务业促销活动的监督检查,查处虚假促销、以次充好等行为;督促美容美发业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店内产品质量的监管,适时发布质量检测结果。对不合格产品要坚决清除出市场,并查清生产源头和进货渠道;开展特许经营摸底调查,确定重点监控地区和企业,查处特许人披露信息不完整、不规范和没有风险提示或故意夸大投资回报的行为。加强对特许经营展会活动的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展会骗取加盟费。市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要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实行联合监管,建立监管记录,加强信息沟通和复核。市商务局、劳动和保障局、建委、工商局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境外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严厉查处对外经济合作活动中发布虚假信息、欺骗劳务人员和施工单位、投资者的行为;查处无资质、超范围经营行为;查处建筑企业境外承包工程中的欺诈行为和违反外汇、海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专项行动为期一年,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5年7月20日至2005年7月30日)。建立工作机制,印发行动方案,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5年8月至2006年5月)。按照行动方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步骤组织实施。

(三)总结检查阶段(2006年6月)。组织督察组,检查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

五、保证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稳定、规范秩序、促进发展的高度,履行职责,制订方案,抓好落实。市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具体行动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欺诈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案件要依法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查控,防止其卷款潜逃。同时,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检察机关要对各地、各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拒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审批、问题严重的地区和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行政,加强监管。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分析各类商业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规律,有针对性地出台规范性文件,提出制定、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建议,为打击商业欺诈行为提供依据。行政执法和行业管理部门要研究建立完善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形成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联合监管。对有过商业欺诈行为的企业、个人和医疗机构,要列入“黑名单”,密切跟踪其欺诈行为的变化动向,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三)加强舆论监督,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普及防骗常识,曝光典型案例,提高群众识别防骗能力。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完善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诚信意识,引导企业树立诚信守法的商业伦理,加强信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 篇三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3〕48号 【发布日期】2003-07-14 【生效日期】2003-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

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3〕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七月十四日

哈尔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黑龙江省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于2003年7月至10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工作。为加强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和进一步指导专项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为主线,以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整治堵塞疏散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的违法行为,保证疏散设施完好和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范围和内容 ?

(一)范围 ?

1、容纳50人以上,或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室内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保龄球馆的球道区的面积可不计算在内);

2、容纳50人以上,或50个床(餐)位以上的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

3、容纳50人以上,或营业厅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办公、仓储所占面积可不计算在内);?

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

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内容 ?

1、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或集体住宿的老人、幼儿、住院患者、学生、员工休息时间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

2、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标识错误和采用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常闭式防火门闭门装置损坏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以及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

3、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4、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门厅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未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不燃或难燃性材料的;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悬挂、摆放、张贴燃烧速度快、火灾时释放有毒气体或产生大量烟气的易燃、可燃物品的。?

6、未按标准设置防烟或封闭楼梯间的。?

7、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措施不到位,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员工不懂得疏散引导技能的。?

三、方法步骤 ?

专项治理工作要按照组织部署、自查整改、检查验收、抽查监督和工作总结5个步骤进行。?

(一)组织部署(7月20日前)。市政府组织成立哈尔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张桂华任组长,安全办主任魏亚伦、公安局副局长韩炳有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安全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贸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商业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人防办、市总工会、市消防支队及七区、十二县(市)人民政府等部门和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成员。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在市消防支队设立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各成员单位抽调的专人组成,并设立7个工作组:材料综合组、宣传报道组、消防重点保卫单位工作督导组、系统行业工作督导组、七区工作督导组及十二县(市)工作督导组(一组、二组)。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这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要求、整改时限规定和群众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告。?

7月15日前,各区、县(市)政府都要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织机构,设立办公室,并将组织机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上报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7月20日前,各区、县(市)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做好动员和部署工作。?

(二)自查整改(7月21日至8月10日)。此阶段工作由各区、县(市)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组织,主要由以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本行业单位进行调查摸底、逐一排查,对列入治理范围的单位和存在问题进行登记备案,督促和推动单位彻底整改封堵消防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等方面的火灾隐患。当地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应组织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开展自查整改工作。?

单位应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上报当地政府专项治理办公室(报告表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逐级上报本行业单位自查整改综合情况。8月11日前,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专项治理办公室分别要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行业、本地区自查整改的整体情况。

(三)检查验收(8月11日至8月30日)。此阶段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组织,具体由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分工开展检查验收工作。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应责令限期落实整改并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报告检查验收情况。8月30日前,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检查验收的情况。?

(四)检查监督(9月1日至10月10日)。此阶段工作由各级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要组织相关部门或单位参加的联合执法检查组,对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依法严格治理。?

整改时限及执法要求:?

1、公共场所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锁住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2、疏散通道不畅通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3、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4、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5、防火门缺少或损坏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0天。?

6、采用发光疏散指示标志代替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5天。?

7、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通道被封堵、占用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10天。?

8、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疏散指示标志缺少、损坏或者标识错误的;应急照明灯损坏或失效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5天。?

9、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5天。

10、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天。?

11、商住楼经营部分与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30天。?

12、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集体住宿的学生、幼儿、老人、住院患者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1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门厅建筑内部装修材料未按现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用不燃或难燃性材料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5天。

14、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悬挂、摆放、张贴燃烧速度快、火灾时释放有毒气体或产生大量烟气的易燃、可燃物品的,应责令其当场改正。?

15、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的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40天。?

16、未按标准设置防烟或封闭楼梯间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40天。?

17、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措施不到位,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未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的;员工不懂得疏散引导技能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时限原则上不应超过5天。?

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除按规定责令改正外,还应当依法予以相应的处罚。?

对下列情况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强制性治理措施:?

1、对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拘留等处罚。?

2、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以确保安全。

3、对拒不拆除铁栅栏或金属护栏的,由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4、对拒不履行执法部门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决定的单位,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及程序提请法院强制执行。?

5、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6、对其它人员密集场所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也应责令立即拆除。对于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中发现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特别是对2002年专项治理中要求限期整改火灾隐患到期尚未整改的,也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下列安全疏散管理措施:?

1、加强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管理,确保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畅通无阻、使用安全、功能完备、指示明确。?

2、加强对安全疏散部位的巡查、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3、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人员密集场所员工应熟练掌握安全疏散引导常识。

4、人员密集场所应在常闭的防火门上张贴常闭防火门应随时处于关闭状态的警示用语;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疏散图示,并采用多媒体、广播、书面等宣传方式,告之顾客紧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安全疏散路线。

在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中,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四停”、“六清”、“八到位”的工作要求,尤其是抓好人员密集场所燃油、燃气的消防安全工作,坚决杜绝违规储存、违规使用、违章安装、违章操作等现象,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区、县(市)监督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县(市)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督查,对专项治理中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以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五)工作总结(10月11日至10月21日)。在此阶段,各区、县(市)专项治理领导组织机构、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及时总结当地专项治理工作整体情况,并在10月21日前,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总结报告。?

四、具体要求 ?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区、县(市)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方法,保障治理措施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做到思想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切实完成此次专项治理的工作任务。各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条块共管”并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尤其是要保障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和疏散设施的完整好用,确保消防安全。?

(三)加强宣传教育,把握舆论导向。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要积极配合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大力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存在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同时,要将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纳入社会公益宣传的内容,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要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杜绝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现象出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五)坚持依法办事,严查违法违纪行为。专项治理工作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于干扰、阻挠专项治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对于在专项治理工作中领导不力、执法不严、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工作联系,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专项治理办公室应在每个阶段结束后3日内向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联系电话为:82608949、82608694。

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 篇四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5]34号 【发布日期】2005-07-07 【生效日期】2005-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

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5]34号)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七日

哈尔滨市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突出问题,集中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3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5〕44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改善全市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问题为重点,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和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努力遏制污染反弹,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积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加快生态市建设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步伐,为努力构建和谐哈尔滨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一)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二)基层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基本得到纠正;

(三)市和区、县(市)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提高到90%以上;

(四)环保“三同时”执行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三、整治重点及要求

(一)着力解决群众反复投诉的环境污染问题。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群众通过电话、来信来访反映的有关噪声、扬尘、异味、餐饮业油烟等突出环境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凡对群众投诉后2年内仍没有解决、群众反映仍然强烈的环境问题,一律转交当地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挂牌督办,制订解决方案,明确时限、落实责任、逐一解决。要将解决方案、时限和工作进展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

(二)坚决纠正各级政府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措施。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在招商引资、建立各类开发区等鼓励投资工作中下发的各类文件及导向性政策进行一次清理,检查是否存在限制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承诺企业免缴或者包干缴纳排污费、违规后不予处罚等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降低环保准入门槛的内容,凡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不相符的政策措施要立即纠正,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对此类违法行为开展专项稽查,对存在问题拒不纠正的,要予以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政府领导的责任。

(三)深入开展城市噪声污染综合治理。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5〕5号)精神,统一组织环保、公安、城管、文化、工商等部门,对各类生产、建设、生活、娱乐及交通噪声进行全面监控,加强控制噪声污染的环境现场执法,尤其是对在学校和居民区周边产生的噪声污染,要采取限制或调整作业时间、安装噪声污染治理设施等强制性措施进行控制。

(四)集中整治城市大气污染。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火电、水泥、化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凡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严格处罚;要在市区内全面实行原煤散烧管制,对超标排放的锅炉和除尘器要依法进行限期治理,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和拆炉并网工作,进一步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

(五)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整治。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职能分工,组织力量彻底清查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情况、水质情况以及影响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的主要原因,重点排查向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放废水的各类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禁止排放污染物规定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限期拆除;对不应建设的项目要坚决搬迁,向一级保护区排污的企业要坚决搬迁或拆除。对于其它超标排放的,要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必须停业或关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健全和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采取应急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并于9月底前提交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报告。

(六)对连续两年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查处的环境违法企业整治情况、行风热线反映问题的处理情况和挂牌督办环境问题的整治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对已建成但至今仍不能正常运行的污水处理厂逐一进行检查和核实,对仍然存在问题的,由所在地政府立即采取措施,限期正常运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区别情况,重点督查。对管网不配套的,2005年8月底以前必须制订具体方案,限期解决;对没有按国家政策要求征收污水处理费或污水处理费被挤占、挪用的,2005年10月底前必须纠正;对不正常运行设施,导致超标排污的,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所有污水处理厂应按要求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各地区要于7月底前提交对污水处理厂的专项检查报告。对再次出现“十五小”、“新五小”企业和列入国家淘汰产品、工艺、生产能力目录的企业,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行政责任。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未做无害化处置的企业,一律责令立即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七)加大对超标排放污水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加强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重点环境监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率;对排污超标的,要依法限期治理;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擅自停运、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偷排污染物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并加倍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特别是对纺织、印染、钢铁、水泥、电解铝、电石、火电、化工、造纸、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问题,要依法予以从严查处,各地区要分别于7月底和8月底前提交严重违法排污的纺织、印染企业名单及专项检查报告。要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特别是要对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炼焦、铁合金等行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全面清理,落实整改措施,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整改不到位的建设项目挂牌督办,并向社会公布。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8日至7月9日)

?根据本《方案》要求,由各区、县(市)政府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由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动员部署情况、实施方案、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及负责专项行动信息人员名单在7月9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自查摸底阶段(7月10日至7月15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重点污染问题和2003年以来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检查,对群众举报问题进行认真梳理,确定挂牌督办名单(各地区挂牌督办案件数量不得少于5个),在此基础上确定市级挂牌督办名单。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于7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和挂牌督办名单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全面整治阶段(7月16日至8月31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公开查处、曝光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将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和挂牌督办问题整改情况,于8月31日前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和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查组到各地进行督查或暗查,督促各地开展工作,公开查处一批严重危害群众健康、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公开处理一批责任人。

(五)总结考核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经验,研究制订长效管理措施,并将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和环保专项行动三年工作总结,于11月10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哈尔滨市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紧迫感

近年来,饮用水源地污染、大气烟尘污染、城市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成为群众上访、投诉的焦点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各地区、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履行政府责任

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世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夏绍裘 市政府副秘书长?

毕林涛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乔 镇 市发改委副主任?

吕玲义 市监察局副局长?

王宝全 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景云 市司法局副局长?

张国贵 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尹廷涛 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尹廷涛同志兼任,成员由各有关委、办、局主管处长组成。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政府工作主要职能目标,政府主管负责同志要牵头成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要建立工作制度,保障专项经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开展整治工作。

(三)积极配合,完善协调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精心组织环保专项行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建立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明确联合办案的程序、时限和责任,切实形成执法合力,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部门负责,履行环境统一监管职责,加强环境执法,及时发现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由市监察机关负责,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由市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违法企业依法取缔;由市司法部门负责,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由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管,防止或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市和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环保专项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要召开工作例会,针对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形成协调、配合机制,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各地区可根据实际需要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扩大到电监、建设、公安、土地、卫生等有关部门;要在坚持依法行政前提下,加强部门间环境违法案件的协同处理,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名录》规定内容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凡是因为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涉嫌违反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移送安全监管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各级发改委、经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安全监管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环境保护部门,不得推诿扯皮。各单位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四)全面清理整顿,挂牌督办突出问题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和管理范围,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分析影响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梳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环境问题,提出环保专项整治行动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明确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并限期解决,确保群众投诉的环境污染查处率达到100%。要将群众反映强烈、反复投诉长期未能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查处对象,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问题的解决情况作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五)严格检查督办,严肃追究责任

各区、县(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不断加大环境执法监督力度,推进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地区、各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坚决纠正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对当地政府进行环境执法行政干预的;对实施环境监管和执法中出现查处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执法违法的行为,甚至包庇、纵容违法排污企业,致使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对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政府及部门负责人、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六)建立整治长效机制,严格实施考核

?要逐步健全政府监察、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建立法律、经济、行政手段配合的综合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市监察局、市环保局要制订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行政责任追究的办法,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环境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推行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投入机制,提高环境执法能力。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六部委制定的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区、县(市)政府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范围,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要将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基层政府,认真组织实施,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

(七)注重社会宣传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有计划地公布当地排污大户的名单、违法排污企业的名单、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环保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各地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要制订并落实环保专项行动宣传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对大案要案予以公开揭露,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八)认真总结工作,及时反馈信息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按要求上报各类检查信息情况,各区、县(市)每周要以简报形式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期上报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上报,为市政府掌握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附件:

1、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表格1:省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

2、市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表格2:附件2:市级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名单?]

?

3、哈尔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附件3???

哈尔滨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

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 ?

为保障我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广泛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和“全国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05〕79号)要求,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情况,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二、考核指标?

按照考核内容共设17项指标,设置不同的分值。具体指标、分值见“环保专项行动考核评分细则”(见附表)。?

三、考核依据?

(一)各地区、各部门按要求报送的文件、报告、专项行动进展信息等资料。?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督察、检查、暗查工作掌握的情况。?

(三)电视、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体反映的情况。?

四、考核程序?

(一)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要求进行自我测评,并附考核依据所必须的材料,于2005年11月11日前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

(二)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送的资料及检查掌握的情况,对各地区、各部门2005年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工作按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核验、评分。评分情况反馈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三)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对考核评分结果进行审议,确定前10名,作为2005年对环保专项行动表彰工作的依据。?

(四)考核结果将作为哈尔滨市环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的附件,一并上报市政府和省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五、有关要求?

各区、县(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严禁弄虚作假。对在提供考核材料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将通报批评。

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 篇五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5〕28号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2005-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的通知

(哈政综〔2005〕2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已经市委11届44次常委会议、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哈尔滨市完善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方案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密围绕“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工作主题,以加快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为契机,积极深化公共财政改革,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调动区级政府发展经济、自求平衡的积极性,实现市、区两级财政收入共同增长,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区两级政府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市、区两级政府发展经济、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实现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二)坚持公正规范、平等竞争,划分税种、分税分成。统一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促进公平竞争和协调发展。对非税收入和基金收入继续沿用“分级管理”的办法。

(三)根据不同情况,划分不同类别。对江南6个行政区按照保既得利益的原则,核定收支基数;对哈开发区实行与江南6个行政区相统一的财政体制,重新核定收支基数;对松北区和呼兰区暂维持现财政体制不变,待体制执行期满后,与其他行政区体制并轨。此次财政体制改革对县(市)级财政体制不作调整,若县(市)在招商引资中争拉税源,对市、区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影响,市将调整县(市)级财政体制。

(四)加大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在保证各级财力稳定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加大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五)保留部分市级重点企业(行业)。为保证市级调控能力,稳定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继续保留部分企业(行业)作为市级重点税源企业。

三、具体内容

(一)扩大市、区共享税范围,统一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

为进一步促进市、区之间协调发展,按照与中央政策相统一的原则,在原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市、区共享的基础上,将企业所得税列为市、区共享税。为简化体制分成,综合考虑各区利益平衡,将市、区共享税分成比例统一确定为6:4。

(二)下划部分市级重点企业

为更好地调动区级财政培植财源、发展经济的积极性,除保留部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金融保险业及20余户企业(集团)继续作为市级重点企业外,其他市级重点企业按属地下划各行政区。

(三)明确收支划分

1.关于支出划分

按照目前市与区两级政府事权的划分,市级财政主要承担市级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行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和由市级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项目包括: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城市维护费,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由市级负担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和工业交通、流通、文体广播、卫生、教育、科学等事业费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和由市本级财政列收列支的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区级财政主要承担保证本地区机关正常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区统筹的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城市维护费,农业支出,林业支出,水利和气象支出,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区本级负担的行政管理费支出;公检法司支出和工业交通、流通、文体广播、卫生、教育、科学等事业费支出;政策性补贴支出和由区级财政列收列支的专项支出及其他支出等。

哈开发区财政主要承担区内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开发区机构正常运转及各项事业发展、偿还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所需支出。具体项目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城市维护费,行政管理费,工业交通和科学等事业费支出及其他支出。

2.关于收入划分

按照国家规定和市与区事权的划分,将财政收入按税种划分为各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

(1)市级固定收入: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等专项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不含哈开发区),土地契税(不含哈开发区),市级征收的房产契税(不含哈开发区)、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收入,市级重点企业和行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

(2)区级固定收入: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屠宰税,资源税,区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及国有资产计划亏损补贴,区级征收的房产契税(不含哈开发区)、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基金收入等。

(3)市与区共享收入:非市级重点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市与区按“6:4”比例分成;哈开发区契税和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市与哈开发区按“4:6”比例分成。

(四)确定体制基数

为保证市、区两级财政利益,实现新老体制的平稳过渡,市对区分税制财政体制收支基数和上解、补助数额以2004年决算收支数为基数进行确定。对江南6个行政区,凡新体制核定后收入大于2004年既得财力的,由区定额上解市;凡新体制核定后收入小于2004年既得财力的,由市补助区。

对哈开发区,收入基数按照与其他行政区一致的财政体制核定;支出基数以2004年为基数,对市政府照顾哈开发区共享税不分成当年多得的财力,不计入哈开发区支出基数。从2006年起,这部分财力再照顾哈开发区3年,每年减少25%,到2009年截止。

为保证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上划任务的完成,相应核定各区上划“两税”基数和所得税考核基数。

四、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规范税收属地征管制度。税收属地征管是财政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也是解决争拉税源问题、维护公平竞争的治本措施。各级工商、税务、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保证企业工商、税务属地登记和缴税的一致性,按照“属地征收,就地解缴,分级入库”的原则,做好税收征管、缴库工作。对生产企业,要以生产经营地为纳税地;对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坚决制止地区和部门间相互争拉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的意见的通知》(哈政办综〔2002〕82号)规定,限制各区之间争拉企业。按照收入划分范围,正确掌握收入入库级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挤占不属于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以维护财政和税收秩序的严肃性。对预算执行中发生挤占、挪用、转移财政收入,混淆收入预算级次的,将收缴其挤占的市级收入部分。

(二)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实行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后,各区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把发展本地区经济的重点放在培植财源、发展生产、增加收入上,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行为。

对符合我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及实施“退二进三”政策等整体迁移的生产性企业,按照维护各区利益、平稳过渡的原则,核定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收入基数,属基数内部分留给企业迁出地;超基数部分采取过渡的办法,每年递减20%,由企业迁入地补助给企业迁出地,从第5年开始,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超基数部分全部留给迁入地。建立举报制度,对在哈尔滨市内争拉税源、非正常迁入企业的区、县(市),其不正当竞争行为一经举报并确认,将对其财力进行扣减。

(三)加强市、区共享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各区要在组织好区级固定收入的同时,切实做好市、区共享收入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和税收征收机关要严格按照税法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减税、免税,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随意办理减免缓事宜。

(四)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针对原市与区共享税按5:5分成的道外区、动力区、香坊区和平房区4个体制补助区,因市与区共享税按6:4分成后,区级收入减少、体制补助基数加大对收入增量产生影响的实际,市将加大对这4个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并根据共享税的增长情况给予一定补助,以均衡各区之间的财力差距,保证新体制平稳顺利实施。

(五)继续实行分级管理。此次财政体制调整后,企业、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和资产等事项,仍按行政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市政府对一些企业和行业给予的优惠政策,仍按原办法执行。新财政体制实施后,由市本级投资新建的大中型企业或项目,市级重点企业分离出的企业及投资控股的股份公司,原则上作为市本级重点企业。

(六)关于新财政体制执行期。市对区新财政体制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暂定3年。体制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对市财政体制进行调整,使两级财力分配格局发生较大变化时,市对区财政体制将作相应调整。

(七)关于哈开发区执行新财政体制问题。哈开发区与其他行政区同时执行新财政体制,由于其现行财政体制2005年年底到期,为保持政策连续性,对体制调整影响的2005年财力,年底将通过财政结算返还给哈开发区。

(八)关于各区研究制订对下财政体制方案问题。各区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市财政体制的总体框架内,制订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财政体制,保持上下政策统一,确保新财政体制顺利实施。各区要在新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注重调查研究,特别要对财力格局的变化、财政收支结构的调整做出分析和预测,及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财政体制。

6.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 篇六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6〕50号 【发布日期】2006-06-16 【生效日期】2006-06-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

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6〕5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 动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整治企业违法排污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切实利益,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等七部委《 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和省 环保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黑环发 〔2006〕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精神,以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努力遏制污染事故上升势头,消除环境安全隐患,保障群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集中整治威胁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和隐患。2006年6月底前,由市环 保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朱顺屯、四方台、磨盘山和西泉眼等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污染状况进行详细调查,采取强有力措施,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农用耕地和网箱养殖;禁止投放人工饵料、人工肥水、水上游览等对水质产生影响的经济活动;限期关、停和改造二级保护区内对饮用水源有污染威胁的企事业单位,禁止新增排污口,严格控制保护区内的土地、植被等开发活动。由市城管局负责关闭程家岗垃圾处理场,并采取防治污染措施。

(二)集中整治工业园区的环境违法问题。全面清查、坚决纠正工业园区 建设、管理过程中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境执法检查、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拒不纠正的,要按照国家监察部、环保总局《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责任。对工业园区内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或者擅自投产的企业,要一律责令其停止建设或生产;对建有污水处理厂但不能达标排放的工业园区内企业,要一律责令其停产治理,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的,要追究当地政府的责任;对未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的工业园区内企业,要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五小”企业,要一律取缔并销毁其生产设施;对私设排污管线的企业,一经发现要立即责令其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的企业,要限期整改;对故意超标排放、弄虚作假和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要一律责令其实行停产治理,并依法予以重罚,同时追究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对达标无望的企业要彻底关闭。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重点加强对化工、冶炼、造纸、印染等行业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未经环保审批的违法违规项目要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要一律责令其停产整顿;对监管失职或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

(四)集中整治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认真清理2003年至2005年环保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对已经结案的要进行复查,防止污染反弹;对2005年未结案的市级以上挂牌督办案件,要认真分析原因,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违法问题得到彻底解决;对污染严重、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并有可能造成污染事故、威胁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企业,要依法予以限期治理;对治理无效果或无治理可能的企业,要责令其停业或关闭;对重大案件和典型案件要及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集中整治松花江流域沿岸化工企业。全面排查松花江及其支流沿岸 的化工企业,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环保部门要组织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保证8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水质超标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企业要依法关闭;对没有工商执照的,工商部门要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规范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对没有环保审批手续、无污水处理设施或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不符合环保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停;对拒不关停的企业,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手续齐全的化工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其制订完善的应急预案,并通过定期巡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继续开展噪声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在城市集中居住区建立扰民噪声污染防治长效工作机制的要求,各级环保、公安、工商、文化和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各负其责,重点整治夜间施工、卡拉ok和生产加工等扰民噪声,为市民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本部门整治重点,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启动专项行动,并于6月30日前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阶段工作情况、专项行动信息负责人及联系方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9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污染问题、工业园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扰民噪声污染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并将应挂牌督办案件及饮用水源整治情况(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名单及保护区内企业排污情况)、工业园区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处理情况和扰民噪声整治情况,分别于7月10日、8月10日、9月10日、9月30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检查验收阶段(11月底前)。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进行自检自查,认真总结取得的成效及不足,提出长效管理措施,并于10月3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全市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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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夏绍裘和市环保局局长毕林涛同志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国资委、市发改委、监察局、工商局、司法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和哈电业局有关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成员从有关部门抽调。各区、县(市)政府要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工作方案,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

(二)加大执法力度。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大执法和监管力度。经济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电力监管机构要监督电力企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三)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经验,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逐步完善环保监管长效工作机制。各部门要继续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召开环保工作联席会议,向有关部门移送环境违法案件;要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四)严格督办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并报上一级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行动的检查、指导,抓好挂牌案件的督办落实,切实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责任追究到位,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五)认真追究责任。各级监察机关要将贯彻执行《环境保护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要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六)接受公众监督。各区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行动纳入今年宣传工作重点,制订和实施专项行动宣传计划。要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环境违法案件和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特别是饮用水源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和监 督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信息工作。各区、县(市)每周要向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旬编发一期工作简报,并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重要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要及时报送。各级环保专项行 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7.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 篇七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7〕17号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整治三违六乱创建整洁通畅和谐城市环境工作方

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整治“三违六乱”创建整洁通畅和谐城市环境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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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整治“三违六乱”创建整洁通畅和谐城市环境工作方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存在的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违法占用道路设置商亭设施,小区庭院违法私建,街路乱摆乱放、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放商业噪声,乱挤乱占桥下空间,沿街乱倒和洒落残土等“三违六乱”问题,努力创建整洁通畅和谐的城市环境,大力推进“适宜创业、适宜人居、适宜人的全面发展”现代文明城市建设,决定自现在起到年底开展整治“三违六乱”创建整洁通畅和谐城市环境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

(一)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和造福群众的理念。集中力量解决侵害群众利益、影响群众生活的突出问题,不断改善广大市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坚持依法行政和保持稳定的总体要求。疏堵相济,管理与服务结合,规范城市管理秩序,保障合法权益,营造和谐氛围,维护稳定大局。?

(三)坚持统一领导、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和多方参与的组织推进方法。整合管理资源,协调社会力量,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四)坚持标本兼治、注重实效、长效管理的工作标准和工作态度。清理和规范并重,整治和维护并举,巩固整治成果,形成持续稳定提高的长效机制。?

二、目标任务 ?

针对“三违六乱”问题,重点抓好“五清一拆三整治”工作。?

(一)清理违规户外广告,营造规范的户外广告空间资源利用秩序和协调美观的广告设施景致效果。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和《哈尔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清理整顿市区重点一、二类街路两侧及广场周边,市区245栋保护建筑,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依附桥梁、灯杆、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含空白版面架体等)。对需要规范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改和验收,对符合保留条件并交费的给予办理行政许可,对不符合保留条件的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实施行政处罚。积极推行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利用和“招、拍、挂”市场运作机制,公平合理开发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科学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打造承继历史文脉、彰显现代品位、协调靓丽、群众喜爱的北方历史名城街区特色。?

(二)清理乱贴乱画,遏制违法张贴涂写对建筑景观、街路设施的损害和污染。综合运用清理、打击、查处、疏导等手段,充分发挥环卫队伍和街道办事处的主力军作用,切实落实有关单位清理责任,进一步加强日常清理保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探索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专业公司竞标承包街路清理。发挥专业清理优势,依托新材料、新技术不断提高清理效率和质量。严格执行清理标准,对重点街路、广场进行不间断清理,确保达到“夜涂晨清、晨清日净”,杜绝简单随意涂抹覆盖所造成的二次污染。深化清理工作,扩大达标范围,创建多街路围合的精品示范区。采取标本兼治措施,依法中止乱贴乱画所留通讯工具号码的使用,严厉查处以办假证、收药、非法行医、非法印刷等为主的各类乱贴乱画违法行为。加大侦破和查处制售假证等乱贴乱画大要案工作力度,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乱贴乱画蔓延。各区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和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要支持便民利民社区揭示板建设,引导公众守法和规范发布信息广告,减少社区乱贴乱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已投入使用揭示板的日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拆除社区揭示板。结合清理乱贴乱画,指导临街企事业单位提高店面装饰和橱窗展示品位,清除违规张贴涂写的导购文字、广告招贴和残破对联。组织临街单位对楼体进行粉刷清洗,对污损墙面进行修补和油饰粉刷,保持临街建筑和街区容貌整洁,并符合城市规划色调要求。?

(三)清理乱扯乱挂,倡导和建立文明规范、朴实热烈、富有浓厚文化气息的活动宣传与商业展示秩序。严格管理,合理疏导,除经批准的省、市重大活动外,严格限制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护栏、线杆和灯杆等设施上设置宣传条幅和广告,对违规设置的由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予以清除。对商企开业或店庆确需营造喜庆气氛的,经批准可在经营地址设置少量条幅和升空气球。严格限制设置楼体布幔,控制设置其它布幅宣示物,禁止在保护建筑上设置广告以及临时性布幅宣示物,对违规设置的予以取缔。经批准设置的宣示物要按照许可的内容、数量、规格、位置和期限设置,损坏后及时更新,到期立即撤除。不得利用树木拴挂条幅、绑缚旗帜。尽快制订出台哈尔滨市市容标准和牌匾设置技术规范,进一步引导和约束牌匾等设施规范设置。集中清理整顿影响城市景观的一店多匾、违规超大牌匾、广告代匾以及滥设标志、旗幌现象,区分不同情况,引导补办手续,指导规范设置,劝导自行清除,对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拆除。以牌匾规范设置和临街店面净化美化为主要内容,组织创建市容规范示范街,力求牌匾等店外设施、店面既体现个性化、多样化,又符合安全、美观、明快、协调等要求,凸显城市文化和时代特征。?

(四)清理违章占道商亭设施,恢复和有效发挥路网等市政设施功能。依法清理整顿占用道路、广场和绿地违章设置的固定商亭,取缔冬季形成的“车房”、“车载房”占道经营行为。加强宣传教育,劝导自行撤出道路,对限期内拒不整改的依法强制取缔。清理整顿早夜市违章占道固定设施,早夜市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商亭、摊床等固定设施,不得长期占道堆放器具等物品,已经设置或堆放的由开办单位负责组织清理和拆除。清除违法固定商亭等设施要做到“四同时、四确保”,即商亭主体、附属设施、基底材料、自产垃圾同时撤出,确保不拖期、不反复、不遗留垃圾杂物、不损坏市政和绿化设施。落实早夜市开办单位全程监管责任制和失责追究制,对不履行清除固定设施责任或达不到清理标准的,要追究开办单位领导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早夜市开办资格。加强街路日常管控,随时排除违法障碍,保持街路通畅。?

(五)清理桥下空间,为打造洁净明丽、宽敞通透和通行泊车、市民休闲、娱乐文化等功能多样化的公益景观长廊创造条件。分期分批清理整顿建成区内的立交桥、地道桥和跨河桥桥下空间,清理整顿桥下擅自设置的构筑物、简易房等设施和擅自设立的停车场、存车场,清理桥下堆放的建筑材料、垃圾残土、废弃车辆和设备,清理桥下摆摊设点、空车配货、车辆擦洗和汽车修配等违规乱占行为。加强日常监管,切实改变桥下空间“脏乱差”现状,为开辟以展示城市历史、文化、民俗、冰雪艺术等为整饰效果的主题景观和以完善使用功能为主的休闲、健身、泊车功能区奠定基础,使桥下空间成为美化城市、便民利民的新亮点。?

(六)拆除小区庭院违法私建,创建恬静舒适、开阔优美的居住生活空间。清理整顿已列入2007年庭院改造计划的小区庭院,拆除违法建设的棚厦、车库、封闭围挡、围墙及废弃的烟囱、锅炉房、煤池等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为居民庭院环境改造创造条件。拆除其他小区庭院严重挤占生活空间、妨碍居民出行、影响防火安全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各有关管理和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违法建设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留隐患;要通过引导自拆,依法强拆,恢复庭院原貌,改善居民休憩、健身、安全条件。?

(七)整治乱摆乱放,引导和规范特殊就业群体、邻街商企与全市人民共建共享整洁和谐生活。禁止审批、设置占用机动车道、人行道的彩虹门、充气偶、充气柱等充气模。禁止占用城市道路搭建歌舞、音乐、时装表演等舞台,放置音响设备,摆放商品促销货品器具,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取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清理整顿街路两侧和建筑物门前、窗下堆放的杂物。取缔占道设置的落地牌(匾)、灯箱、广告。严格查处占压人行道停放机动车、占道洗车、占道修车和占道配货行为。禁止在主要街路和重点区域摆摊设点,疏导商贩至早夜市规范经营。加强背街背巷占道管理,防止流动商贩聚集成市,及时纠正流动商贩随地丢弃垃圾行为,保持街路卫生。加强校园周边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完善警示设施,清除摊贩围堵校园对教学环境的滋扰。取缔露天烧烤,遏制露天烧烤占道和空气污染。整顿和规范占道早夜市,杜绝早市延时闭市、夜市提前入市、早夜市变日市、随意加大占道范围扩市和外溢经营现象,最大限度地降低早夜市对道路通行的影响。整顿和规范利用道路设置的露天餐饮,在确保不影响通行、不破坏环境卫生、不损害市政和绿化设施、不扰民的前提下,开展露天餐饮规范经营试点工作,打造哈尔滨消夏文化新景观。?

(八)整治乱放商业噪声扰民,努力创建安详和谐的人居环境。禁止商企采用音响设备向店外大音量播放音乐、招揽生意。及时查处居住区露天停车场、空车配货等噪声污染。坚持做好中、高考期间“安静月”噪声专项治理活动,营造良好学习备考环境。合理引导以健身和活跃社区文化生活为目的的扭秧歌、自发演唱、集体舞蹈等社区文化活动,限定时间、限定音响设备音量,疏导至不影响居民正常学习休息的广场、空地、立交桥下空间、开放操场的校园、开放的公园、下班闭店的商业区开阔地带等区域,处理好社区文化活动与学生学习、居民休息的矛盾,不断改善市民生活环境质量。

(九)整治沿街乱倒和洒落残土,以密闭化装载、安全化行驶、规范化消纳等文明运输和处置方式,确保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完善建筑垃圾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管理制度,逐步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有偿服务。创造条件,落实消纳场倾卸回执核对机制,防止沿途偷卸滥倒。严格审核、审批、审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方案》、《建筑垃圾处置证》、《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和运输车辆密闭合格证明,未经许可,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排放、运输和消纳建筑垃圾。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运输发包或分包合同约定密闭运输、不沿途洒落、在指定地点倾卸等文明运输事项规定,实施有效的经济制约。加强运输管理,严格查处超高超载、超速及闯红灯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查处密闭不严上路、敞厢运输、随地倾倒残土、拉运沿街洒落等行为。取缔“黑车”营运。加强改装车质量监督,督促投入运营的改装车辆损坏后及时维修。支持新的运输企业和车主参加改装和运输,保持密闭车辆合理保有数量,满足建筑垃圾运输市场需求。完善技术保障,实行全程约束,规范装载,文明行驶,遵规消纳。通过科学组织、严格管理,将拆迁、建筑和管网等工程施工给城市道路、环境卫生、空气质量和交通安全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尽最大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市民合法权益。?

三、组织领导 ?

成立市整治“三违六乱”创建整洁通畅和谐城市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王世华担任,副组长由市城管局局长孔庆勋担任,成员由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市规划局、市房产住宅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各区政府、哈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主任由孔庆勋兼任,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办和宣传报道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

四、工作分工 ?

(一)清理整顿违规户外广告工作,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市城管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空间资源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配合。具体由市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负责登记,组织认定是否保留,对保留的给予补办许可手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实施拆除;公安部门负责维持强拆现场秩序,依法惩处阻挠执行公务的人员。?

(二)清理违章占道商亭、“车房”、“车载房”,整治摆摊设点、机动车占压人行道和占道修车、洗车等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各区政府和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三)清理早夜市违法占道商亭、摊床等固定设施工作,由市占道市场摊区综治办牵头,各区政府组织落实。

(四)清理乱贴乱画工作,由市乱贴乱画综治办牵头,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新闻出版局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配合,各区政府和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五)桥下空间清理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城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城管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配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六)牌匾、旗幌、条幅等宣示物、临街店面、楼体容貌规范管理,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清理临街门前、窗下乱堆乱放等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各区政府和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落实。?

(七)拆除小区庭院私建工作,由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牵头,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配合,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八)整治商业噪声工作,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牵头,各区政府和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九)规范残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城管行政执法局配合,各区政府和哈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十)建设工程和拆迁工程建筑垃圾文明运输管理工作,由市建委和市房产住宅局分别负责。?

(十一)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超高、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为,由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

(十二)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乱倾倒、封闭不严、敞厢运输、沿街洒落行为,由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

(十三)引导和组织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敞厢车辆密闭改装,由市城管局和市交通局负责。?

(十四)落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改装技术标准和车辆改装质量监督,督促车辆改装厂家对已改装的车辆搞好售后服务和维修,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城管行政执法局负责。?

五、实施步骤 ?

(一)准备启动阶段(4月上旬)。研究制订工作方案,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工作任务,明确职责分工和整治标准。各部门、各单位依据职责和分工制订专项整治方案,层层宣传发动,逐级落实责任,开展摸底调查,汇总分析情况,制订应急预案,做好启动准备。?

(二)组织实施阶段(4月中旬至6月中旬)。完成违法户外广告、占道商亭、早夜市固定设施和乱扯乱挂清理工作。拆除庭院私建、清理乱贴乱画、桥下空间和整治违章占道经营、乱放商业噪声、乱倾倒残土和沿街洒落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巩固提高阶段(6月中旬至11月底)。巩固清理违法户外广告、占道商亭、早夜市固定设施、乱扯乱挂和拆除庭院私建滥建工作成果,严格监控,防止反弹,不断提升管理标准。完成桥下空间整顿。深化整治乱贴乱画、违章占道经营、乱放商业噪声、乱倾倒残土和沿街洒落工作,持续提高整治质量和跟进管理水平,全面实现整治目标。

(四)验收总结阶段(12月底前)。在各专项检查、验收和总结的基础上,对各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六、保障措施 ?

(一)加强协调,合力推进。各牵头部门要强化对各专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哈开发区管委会)和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具体实施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制订专项实施方案,将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采取得力措施组织推进,确保整治工作收到实效。

(二)示范引导,梯次展开。大力宣传主动配合整治的典型,树立标准化整治街路样板,以示范户引导更多群众和单位理解支持整治,以样板街路引领更大范围和区域的整治工作向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推荐先进实用技术和工艺,推广经济实惠的好方法、好经验,制定和实施长效管理措施,使违章群众愿意整改、乐于投入、严格自律、勤于维护,让人民群众逐步成为城市管理的参与者、管理者和监督者。突出重点,以主要街路和重点区域的整治声势、整治效果和良好社会反响,影响和带动其它街路、区域整治工作顺利启动、有序开展,实现各项整治预期目标。

(三)坚持标准,长效管理。强化质量和标准意识,严格执行技术规范和专项方案确定的整治与管理标准,做到清理一项达标一项。切实搞好清理整顿与规范管理的衔接,边清理边规范,清理不留残根,规范有序跟进,该恢复的修旧恢复,该更新的提档升级;切实搞好规范与日常监管的衔接,规范标准相对稳定,日常监管防微杜渐,整治成果长期巩固,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杜绝整治、反复、再整治、再反复现象。对反复性强的动态违章,要采取提前介入、防控结合措施,早发现、早处理,防止形成群体性违章顽症;对相对固定的私搭滥建、乱设牌匾广告等,要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处理一案,警示众人,不引发相互攀比后患。进一步完善科学管理标准体系,充分发挥“数字城管”作用,提高城市管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效能。认真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和奖惩机制,严肃查处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

(四)严格监督,跟踪问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各区政府(哈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的工作列入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竞赛活动,促进工作扎实开展。各牵头部门要加大督办检查力度,对各区和有关部门承担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办整改。要建立联席会议、协调例会制度和信息反馈、通报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整治工作顺利推进。各专项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性成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编发简报、发布通报,促进各阶段、各项任务的落实。?

(五)搞好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市民法律意识。采取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制作专题节目、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情况等方式,表扬先进,曝光问题,大力弘扬自觉维护城市环境的新风尚,激发全社会参与环境整治的热情,形成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齐心协力共建美好家园的良好局面。

8.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 篇八

【发布文号】哈政办综〔2008〕38号 【发布日期】2008-05-21 【生效日期】2008-05-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19届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哈尔滨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8〕3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第19届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哈尔滨市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第19届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哈尔滨市工作方案

第19届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哈洽会”)将于2008年6月15日至19日在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举行。为使哈尔滨市各项筹备工作顺利进行,确保本届“哈洽会”取得圆满成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九届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67号)精神,积极发挥东道主城市作用,紧紧抓住举办“哈洽会”的有利契机,充分整合各种有效资源,以经济合作和招商引资为主线,大力推动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对俄、对韩经贸科技合作升级战略,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加快率先发展、率先突破、率先跨越步伐,以优美良好的城市风貌和优质高效的服务水平,充分展示我市“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建设成果,展示“冰城夏都”的独特魅力,努力把本届“哈洽会”办成层次更高、影响更大、实效更强的国际经贸盛会。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全力做好邀请客商参会、参展工作。确保完成省下达的邀请指标,力争在数量和质量上有新突破。完成境外客商邀请1,500人,力争达到1,600人;邀请世界500强企业及跨国公司和知名大企业70家,力争达到75家。市外侨办、贸促会、科技局、旅游局要重点做好韩国及国际友好城市经济、科技、旅游及企业界重要人士的邀请工作,巩固扩展第三届韩国周工作成果,努力办好第二届中国•哈尔滨国际科技成果展交会及“哈洽会”韩国商务周和商务之桥活动;市经合促进局要充分借助国内友好城市关系,做好客商邀请工作;市政府办公厅要充分调动驻外办事处积极性,做好驻地世界500强和国内知名企业邀请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及外经贸企业要及早通过出访、函电和网络等途径,做好境外客商邀请工作。要拓宽多元化国际经贸渠道,在做好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东欧、东北亚等传统参会、参展国家和地区招商招展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北美、欧盟、中东、南美、非洲等国家和地区的招商招展力度,特别要重点加强对世界500强、著名跨国公司的招商工作。

(二)精心组织经贸洽谈工作。市商务局要认真做好哈尔滨交易团的牵头组织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做好项目的会前准备和洽谈、签约工作。建立合同履约及跟踪问效机制,力争把成交质量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哈洽会”期间,市商务局要组织好企业参加大会组织的俄罗斯商务日、韩国商务周、美国商务日、加拿大商务日、香港商务日、国内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签约仪式和俄罗斯商务经贸洽谈等活动,并认真组织好哈尔滨交易团的各项经贸洽谈活动。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与参展商、采购商和投资商沟通,搞好贸易配对和项目对接,做好洽谈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围绕推进对俄、对韩经贸科技合作战略升级和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哈大齐工业走廊规划建设等重点领域,对涉及我市确定的150个超亿元、15个超10亿元、100个重点推进大项目和10大项目工程实行跟踪服务,力争引进一批战略投资者。

(三)细心筹划参展、布展工作。组织各参展单位认真筛选展品,重点选用代表我市实力和水平的地方名牌商品,严禁假冒伪劣、侵权商品及商标进入展厅。各有关单位要在所负责的专业展区内,充分展示我市优势产业和名牌产品。通过艺术造型及高科技手段,充分展现哈尔滨对外开放整体形象,进一步扩大哈尔滨对外影响。市商务局要继续办好哈尔滨中心展台,以丰富实在的内容、精致现代的设计彰显哈尔滨作为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发展潜力、开放形象。道外区政府要按照主会场办展要求和标准,提升“哈洽会”家具馆参展、布展水平,将其打造成“哈洽会”新亮点,尽最大努力延伸和拓展“哈洽会”功能,放大“哈洽会”效应。

(四)大力做好宣传工作。要按照省总体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制定、实施“哈洽会”宣传工作方案,全面加强会前、会中、会后的宣传报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宣传方式,搞好境内外新闻发布和宣传推介,重点宣传“哈洽会”基本情况以及我市建设“三个适宜”现代文明城市最新成果和“三个率先”工作目标,突出展示哈尔滨“开放包容、时尚活力、诚信敬业、和谐奋进”的城市精神,展现“冰城夏都”的独特魅力,进一步提高哈尔滨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营造“人人关心‘哈洽会’,人人贡献‘哈洽会’”的浓厚氛围。

(五)周密安排安全保卫和市场秩序维护工作。公安、交通和消防等部门要对人员密集场所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出现安全纰漏;要大力整治城市交通、街面环境和客运秩序,依法从严查处违章驾驶、乱停乱放、违章营运、超时等客和野蛮拉客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交通顺畅安全,公交秩序井然;要全面开展防火、防盗和防爆大检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展会期间疫病预防、急诊急救和宾馆餐饮卫生等工作,确保来宾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市物价局要整顿市场价格秩序,重点查处零售商业、宾馆旅店、旅游景点和交通客运等窗口单位价格违法行为,营造优良的价格环境;市信访办、市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要切实做好信访和应急管理工作,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六)强力推进环境整治工作。以“展示城市风貌、扩大对外影响、确保‘哈洽会’顺利进行”为目标,通过市、区联动,齐抓共管,专群结合,合力推进,全面开展“哈洽会”期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重点整治迎宾线路、会展线路和旅游景区,对从市政府广场至会展中心途经的35条、全长61公里的主干街道的道路、楼房和桥梁进行全面整治;提升经贸博览交易区域整体环境质量,全面整治街面秩序和市场摊区环境,切实搞好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全面提高夜景灯饰亮化水平,主干街道灯饰亮化设施维修率达到100%,其它区域达到98%以上;“哈洽会”期间,城区各类灯饰与路灯同时开启,每日22时后关闭。要加强城市重点工程、环境整治项目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尽最大努力保证城市环境整洁优美。

三、主要活动

(一)市政府招待酒会。时间:2008年6月15日17时30分。此项活动由市接待办牵头,市政府办公厅、市大型活动办、商务局、经合促进局、外侨办、贸促会等部门协助。

(二)2008哈尔滨国际商务之桥活动。时间:2008年6月14日至18日。此项活动由市外侨办负责。

(三)“百家台企龙江行”活动。时间:2008年6月12日9时至16时30分。召开台商与哈尔滨企业项目推介及对接洽谈会;组织企业出席“百家台企龙江行”活动项目推介会及签约仪式。此项活动由市贸促会负责。

(四)第二届中国•哈尔滨国际科技成果展交会。时间:2008年6月15日至19日。此项活动由市科技局负责,有关部门配合。

(五)第四届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美食节。时间:2008年6月16日。举行中俄烹饪大师献艺表演、中俄特色美食展示和中俄互动啤酒大赛等活动。展示俄罗斯风情、餐饮文化和中国各地美食文化及精美食品,扩大哈埠餐饮文化在国内外的影响,促进中俄餐饮业的合作与发展。此项活动由市商务局负责。

(六)第19届“哈洽会”家具馆开幕式。2008年6月15日10时18分。此项活动由道外区政府负责。

(七)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签约仪式。时间:2008年6月16日。此项活动由市经合促进局牵头,科技局、贸促会、旅游局、商务局等部门配合。

(八)经贸合作项目签约仪式。此项活动由市商务局负责(时间待定)。

(九)哈尔滨市法治论坛。此项活动由市法制协会主办(时间待定)。

四、组织机构和工作分工

根据省总体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成立第19届中国•哈尔滨国际经济贸易洽谈会哈尔滨市筹备委员会,对活动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筹委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并分设综合协调部、经贸活动部、邀请接待部、对外宣传部和安全保卫部,负责各项筹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筹委会主任:张效廉 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主任:姜 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王世华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姜国文 市委常委、纪检委书记

丛国章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张少良 市政府副市长

王 莉 市政府副市长

王维绪 市政府副市长

张显友 市政府副市长

李希荣 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区、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

执委会主任:姜 明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张少良 市政府副市长

秘书长:高迎祥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执委会各部设置如下:

(一)综合协调部

部 长:高迎祥 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主任

副 部 长:杨俊山 市贸促会会长

鲁晶华 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

杨爱国 市政府办公厅副巡视员、市大型活动办主任

牵头部门:市大型活动办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商务局、财政局、接待办、经合促进局、发改委、外侨办、经委、农委、国资委、科技局、旅游局、贸促会、建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安局、交通局、卫生局、城管局、工商局、安全办、信访办、安全局、工商联、市政府新闻办等。

职责:负责“哈洽会”哈尔滨市工作方案的制订、组织和实施;负责与省“哈洽会”大会办沟通、协调和联络;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协调会、例会;负责各项活动经费的核拨;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二)经贸活动部

部 长:朱绍清 市商务局局长

副部长:杜传东 市经合促进局局长

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成员单位:市经合促进局、科技局、经委、农委、发改委、市政府国资委、旅游局、外侨办、中小企业局、贸促会、工商联、侨联、哈开发区管委会等。职责:负责制定交易团工作方案和邀请外商、布展、洽谈等对外经贸业务的组织工作;负责外宾接待、办理发放各种证件、有关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文字综合及活动安排等工作。

(三)邀请接待部

部 长:谢沛海 市委副秘书长、市接待办主任

副部长:张天波 市外侨办主任

朱绍清 市商务局局长

牵头部门:市接待办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大型活动办、商务局、外侨办、贸促会等。

职责:负责市政府招待酒会的方案制定、策划、具体组织以及地(市)级副秘书长以上领导来哈的接待等工作;安排市直有关部门做好对口接待工作。

(四)对外宣传部

部 长:宋国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副部长:蔡 智 市广电局副局长

程颖刚 哈报集团总编

牵头部门:市政府新闻办

成员单位:市广电局、信息产业局、哈报集团等。

职责:负责制定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策划组织新闻发布会;提供宣传品等工作。

(五)安全保卫部

部 长:纪春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副部长:王学本 市信访办副主任

裴永玺 市政府应急办副巡视员、常务副主任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信访办、安全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应急办等。

职责: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包括食品安全)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哈洽会”是国家级、国际化展会,是我市对俄罗斯及东北亚经贸合作的重要窗口和平台,对于推动我市对外经贸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推动工作落实。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日程,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责,身体力行。要根据本方案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完成时限和职能要求,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抢前抓早,扎实推进,高标准、高质量做好各项工作。

(二)超前谋划,精心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任务要求,提早启动组织筹备工作。要充分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经济工作的大政方针、安排部署和战略意图,把“哈洽会”作为系统工程去谋划,作为兴市工程去推进,作为富民工程去落实。要对各种可能遇到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进行科学周密的研究和分析,化不利为有利,变被动为主动,切实增强各项工作的前瞻性和实效性。

(三)通力合作,务求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全市“一盘棋”思想,增强大局观念,服从统一安排。在“哈洽会”哈尔滨筹委会、执委会的统一领导下,通力配合,协同工作。凡涉及几个部门的任务,牵头承办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完成;只涉及一个部门的任务,承办部门要主动积极开展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

9.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推进依法行政三年计划(2005―200 篇九

【发布文号】哈政综〔2006〕24号 【发布日期】2006-06-21 【生效日期】2006-06-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哈尔滨市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哈政综〔2006〕2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

哈尔滨市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我市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任务十分艰巨。根据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现就我市200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思想,把握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有利时机,抓住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矛盾和深层次体制问题,深入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力争在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为实施“十一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强大动力和体制保障。?

(二)基本原则。更加注重改革和发展的紧密结合,以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更加注重以人为本,着力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体制机制问题;更加注重改革的规范化推进,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用制度确立下来;更加注重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平稳推进。?

二、积极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三)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市直部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结构,理顺职能分工,提高行政效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依法推进管理重心向区、县(市)下移。调整被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职能的机构及人员编制。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加强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此项工作由市编委办牵头)。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和依法决策机制及行政监督机制,完善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和评估、决策听证和公示、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研究室和市监察局牵头)。建立健全应对紧急重大突发事件管理体制和机制(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牵头)。?

(四)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按照国家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完善改革措施,进一步做好与国家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衔接工作。深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分配制度和用人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推进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的配套政策。加快市直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完善以市编委办、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部门为管理主体的“五联动”管理。落实转企改制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工资基数和比例、离退休计发待遇、退休审批部门“四不变”的政策规定(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编委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

(五)积极推进国有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围绕建设机械制造、医药、食品和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要求,抓紧研究提出全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推动国有资本向龙头骨干企业、优势产业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培育壮大一批品牌号召力强、技术创新能力强和市场应变能力强的大企业集团(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市经委牵头)。?

(六)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监管方式。加快制定出台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试行办法,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出台《哈尔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融资管理办法》,加强国有资产重大项目管理(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牵头)。?

(七)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改制。初步完成哈轴集团、东轻公司等重点国有企业改制。强力推进哈建工集团、哈供排水集团、公交企业以及哈物业供热集团等企业改制。稳妥推进哈工程机械厂、变压器厂和电缆厂等企业渐进式改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解决改制遗留问题(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牵头)。?

(八)加快股份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国有大中型企业股份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公司管理层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建设方面迈出实质步伐(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牵头)。?

(九)扎实推进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厂办大集体改制。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改制目标和责任分工,把握好企业改制方案制定、职工安置、资产债务处置和产业发展等关键环节,全面启动市属国有工业企业厂办大集体改制工作(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牵头)。继续深化集体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

(十)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营效绩评价体系,完善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快制定哈尔滨市市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薪酬核准制度、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初步建立起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开展业绩考核和效绩评价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国有企业效绩评价的方法和途径,运用评价结果引导企业经营行为。深化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个人收入与岗位责任、贡献和企业效益紧密挂钩、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收入分配能增能减的分配调控机制(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牵头)。?

(十一)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环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哈发〔2005〕5号)(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市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用于提高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担保能力;安排1000万元,用于设立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选择一批发展前景好、带动作用强、吸纳劳动力能力突出的企业大户,建立与市级领导联系直通车制度。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社会服务体系、资金扶持担保体系、维权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体系。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将哈尔滨市个体私营经济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哈尔滨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研究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体制、政策、环境等重大问题(此项工作由市中小企业局牵头)。?

四、进一步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十二)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继续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进一步深化乡镇机构改革,逐步改革现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适时开展乡村债务清理核实和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农委牵头)。?

(十三)进一步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继续推进和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基地和外派劳务基地建设试点(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强化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管理和服务,引导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大力拓展外向型劳务输出经济。抓好30万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力争转移110万人,实现劳务总收入45亿元,农民年人均劳务收入900元(此项工作由市农委牵头)。?

(十四)大力加强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建设。鼓励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引导农民以入股形式开展紧密型合作或松散、半松散型合作,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组织好各级业务骨干和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培训,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和市场开拓能力(此项工作由市农委牵头)。?

(十五)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深化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公司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购销市场化机制,发展社会多元粮食收购主体,培育粮食收购大户,组建市、县(市)粮食购销集团。发展粮食订单收购和购销一体化经营。扩建和完善现有粮食批发市场,新建粮食物流中心(此项工作由市粮食局牵头)。?

(十六)继续深化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完善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政策,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重点扶持康金、王岗、团结、西集、宾西、拉林、小岭、周家等试点镇加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发展各次产业和各类市场。推动呼兰区向康金镇下放部分经济管理权限试点(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

五、大力发展现代市场体系?

(十七)加快地方资本市场建设。积极推进外资银行和国内股份制银行在哈设立分支机构和开展金融业务。加快推进市证券登记公司向股权登记托管中心转变。依托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和产权交易中心,建立地区性股权融资市场,探索建立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交易和机构投资者退出机制(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

(十八)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继续推进征地制度改革,探索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征地补偿办法,健全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逐步建立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制度,研究建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协调和裁决机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交易市场秩序,扩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拍、挂范围,完善交易程序。加快培育矿业权市场,大力推进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提高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招、拍、挂比例(此项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十九)健全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以“一站式”服务平台为重点,加快建设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加强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和农民工的职业技术培训。大力发展各类劳务中介组织。继续清理对农民进城务工的不合理限制和各种阻碍劳动力流动的不合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劳动力争议协调机制。完善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二十)进一步加强人才市场建设。加强人才网络建设,进一步完善人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加强对人才中介服务组织的监管。探索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化服务(此项工作由市人事局牵头)。?

(二十一)大力发展产权市场。进一步健全产权市场功能,强化“一站式”服务。加强产权市场监管,规范产权交易程序,加大对场外交易的查处力度(此项工作由市政府国资委牵头)。?

(二十二)加快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加快推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费价格改革,将水资源费计入供水成本。改革农业供水价格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完善农业水费计取办法,推行“终端水价制”,实行计量收费(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水务局、环保局牵头)。稳步推进煤气出厂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牵头)。推进工业供热出厂价格改革,研究制定《煤热价格联动实施办法》(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供热办牵头)。?

(二十三)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政府诚信建设,对涉及社会经济领域的重大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专业机构评估和依法审核制度。加强商业城信和企业诚信建设,建立健全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信用数据库,推进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对企业信用实行等级评定。全面开展公民诚信建设,规范公民诚信行为。建立健全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此项工作由市信息产业局、工商局牵头)。?

(二十四)继续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建立统一开放和竞争有序的市场。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健全产品质量监管机制,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偷逃骗税和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市场法规建设(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科技局牵头)。?

六、深化财政和投融资体制改革?

(二十五)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继续推进部门预算改革,建立部门预算编制、执行制衡机制。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范围,启动286个市直单位第二批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改革试点。制定稳步推进项目支出绩效考评实施方案(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牵头)。?

(二十六)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严格实行备案制、核准制和审批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并完善政府投资决策责任制度。推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市场化运作,实行建设和管理政企分开(此项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

(二十七)积极推进企业直接融资。有效利用境内外上市融资渠道,推进企业上市融资。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此项工作由市金融办牵头)。?

七、深化涉外经济体制改革?

(二十八)深化外贸管理体制改革。加快口岸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口岸工作协调机制。全面推进电子口岸和“大通关”建设。进一步减少外贸行政审批事项。大力培育对外贸易经营主体。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

(二十九)完善外商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东北老工业基地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36号),加强对外资的产业和区域投向引导。制定出台关于鼓励外商建立研发中心的规定。继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此项工作由市经合促进局牵头)。?

(三十)完善“走出去”管理机制。制定出台实施“走出去”战略指导意见,建立推进“走出去”战略实施的工作机制。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和协调机制,建立境外投资风险回避和投资安全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从事境外工程承包和劳务输出(此项工作由市商务局牵头)。?

八、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三十一)努力扩大就业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精神,继续推进“促进再就业行动”,加强就业和创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责任体系、政策支持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促进就业再就业长效机制。城镇就业再就业力争安置1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万人,“4050”人员再就业1万人(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二)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做好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经退休人员享受基本生活费资格认定、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和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养老保险新增5万人,企业覆盖率达到86%。确保当期基本养老金足额发放(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三)推进失业保险制度建设。贯彻落实《哈尔滨市市区企业并轨人员进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哈劳社发〔2005〕121号),平稳推进3万名并轨人员进入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建立失业预警机制,有效实施失业调控。依法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失业保险参保人数新增5万人,覆盖面达到88%,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四)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将市区自由职业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研究医改前关、停、破产且无存续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探索、研究少年儿童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保险办法。修订《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建立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财政支持机制,统一实行省离休干部医疗政策。新增参保人员7万人,覆盖面达到68%(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五)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工伤保险相关政策,继续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积极吸收三资、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参保,有序推进个体工商户、农民工参保,加快推进事业单位参保,新增参保人员8万人(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

(三十六)加快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制定出台《哈尔滨市职工供热费补贴实施办法》,将采暖补贴由“暗补”变为“明补”。完善城市供热保障制度,制定出台《哈尔滨市城市供热保障实施办法》,明确保障政策、范围、标准、资金管理和核发办法(此项工作由市供热办、财政局牵头)。?

九、全面推进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领域体制改革?

(三十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汽车电子、信息产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新医药和食品安全等技术创新联盟建设。加快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建立健全产学研合作机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深化科研机构改革,推动开发类科研机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公益类科研机构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科技支撑能力(此项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

(三十八)积极推进教育体制改革。调整、优化教育结构和布局。深化教育教学和办学体制改革,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推进教育思想、体制、内容和方法创新。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责任,建立有效的教育资助体系,促进城乡、区域教育等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此项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

(三十九)深化文化体制改革。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4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政企、政事和管办分开,加快电影公司系统转企改制步伐,建立健全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放宽对申办文化经营项目的限制,完善审批备案制度,积极引进社会资本进入文化市场。继续整顿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此项工作由市文化局牵头)。?

(四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市公共卫生应急指挥中心,提高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能力。在公立综合医院进行转换运行机制试点,探索建立“平价医院”和“平价病房”,缓解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扩大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不断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筹资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卫生资源结构,大力发展社区医疗,加快建立新型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

十、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生产安全型社会建设?

(四十一)推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积极开发和推广清洁生产、资源节约、替代和循环利用技术。在利民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宾西经济开发区进行循环经济试点。在哈药集团制药总厂、华尔化工有限公司、东轻公司等10家企业推进中水回用试点。完成50家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确保哈尔滨利民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处置中心投入使用。推进国环医疗垃圾处理场试运行。在哈发电厂、哈药集团等30家企业开展节能工程建设(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建立消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工艺和产品强制性淘汰制度(此项工作由市经委牵头)。研究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的价格和财政补贴政策(此项工作由市物价局、财政局牵头)。?

(四十二)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加快推进水污染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噪声治理、生态环境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和循环经济示范等“六项重点工程”。实行排放总量控制、排放许可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成《哈尔滨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哈尔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和《哈尔滨市水污染防治办法》的立法调研(此项工作由市环保局牵头)。?

(四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管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实施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及持证上岗制度,对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证和使用许可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监控体系和预警体系。建立对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对高危行业进行控制的宏观安全监控体系和对企业现场生产过程、设施设备运行进行控制的微观安全监控体系。建立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承担机制(此项工作由市安全办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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