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

2024-08-12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精选7篇)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 篇一

省直公积金二手房贷款须知

一、贷款条件:

1、申请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半年以上(非郑州市户口为一年以上)。

2、申请公积金贷款年限: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最长30年。3、4、5、6、月供不能超过家庭总收入的50%。所购房屋建筑年份不能超过20年。贷款期限与贷款所购房产建筑年限之和最高为45年。贷款金额不超过45万

二、办理流程:

1、买方(和共有人)、卖方及配偶带相关证件、资料,到省直资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提出贷款申请和房产评估预约;

2、买卖双方及配偶持相关证件、资料到房地产大厦(建设路百花路交叉口)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和资金监管手续;

3、买方(借款人)及配偶(共有人)带相关资料到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办理正式审批、借款手续;

4、公积金放款到资金监管账户后,担保公司通知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

5、担保公司监管人员见新房本证号产生后,将资金划入卖方账户;

6、担保公司代办抵押完成后,通知买方持身份证到省直住房资金

管理中心担保公司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资料。

三、需提交资料:(资料均须为A4纸)

卖方:1、2、3、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份; 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各3份; 离婚人员需带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附带法院送达回证或法院判决生效证明)复印件3份;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1份;未婚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1份。

买方:

1、夫妻双方收入证明各3份加盖单位公章,写明经办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注:收入证明的格式必须使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格式!)若配偶无工作需在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开无业证明2份,加盖社区或居委会公章;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4份,配偶3份,如有共有人,共有人身份证复印件需份。新身份证需正反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3、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复印件各3份;若共有人未满18岁需提供4套户口本复印件(首页+户主页+本人页);若共有人满18岁,提供资料与申请人相同,处于就学状态须提供学生证复印件3份。

4、若配偶不在省直缴交公积金,须提供当地公积金中心公积金缴

存明细及未在当地公积金贷款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若配偶单位未缴交公积金须提供未缴公积金证明(须说明未缴原因)3份加盖单位公章。

5、结婚证复印件3份;离婚人员需带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附带法院送达回证或法院判决生效证明)复印件3份;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1份;未婚者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原件2份,复印件1份; 6、7、四、收费标准:

1、担保费:贷款额*贷款年限*担保费率且不低于300元贷款1-5年费率千分之

1贷款6-10年费率千分之0.8

贷款11-20年费率千分之0.6

贷款21-30年费率千分之0.452、抵押费:60元(代收)

3、印花税:贷款额×0.1‰。

3、评估费:评估价的0.5%(评估公司可按6.4折收取)

五、评估后确定贷款额:

1、首套房:

建筑年份10年以内,为房屋交易价的70%,评估价的60%,以低者为公积金龙卡正反复印在一面纸上3份。办理贷款担保通知书1份。

准。

建筑年份10年以上,20年以内,为房屋交易价的70%、证估价的50%,以低者为准。

2、二套房:为房屋交易价40%、评估价的50%,以低者为准。

六、提前还贷:

一年后可提前还贷,需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产证(复印件1份),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还贷卡(正反两面复印件1份)到公积金处填《提前还款申请书》申请,一周后批准方可还款,还款时间在每月1-25日内办理。26-30号不办。还款后7个工作日左右出它项权证等资料,领过后去房管局办理注销手续。

省直资金管理中心地址:金水区经三路6号(经三路与纬二路交叉口东北角)

注:评估公司地址:建设路百花路泰隆大厦902室。

2.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 篇二

一、申请条件

1、申贷人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连续满一年以上,申贷人须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为同一人。

2、原住房贷款为纯商业性贷款(不含组合贷款),还款状态正常,信用良好。组合贷款不可办理本业务,且不能转为组合贷款。

3、申贷人所购商品房应为二环以内或二环以外成熟小区成套住宅,原则上应为住宅小区(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的房屋,且已办理房产证(房产无权属争议),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申贷人产权比例不得低于50%。

4、申贷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其家庭月收入的50%;

5、申贷人原商业贷款须支持提前结清(结清后原商贷银行开具“房地产他项权证注销委托书”)。

二、贷款额度及期限

1、最高额度: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商转公”时原商业银行贷款剩余本金部分;同时不得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

2、申贷人及配偶均按规定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5万元;申贷人单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5万元,申贷人在最高贷款额度内的可贷额度=申贷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月)×0.5×实际可贷年限,共有产权人、参与还款人不列入计算范围。

3、最长期限:20年;且申贷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并须在未退休前申请贷款。

三、个人贷款办理的几项费用

1、担保费:办理“商转公”业务免收担保费;如个人因信用不良无法申办贷款的借款人,可向担保公司申请信用担保。担保公司若同意提供担保,则按贷款额x0.6‰x贷款年限收取,最低300元;

2、印花税:贷款额的0.05‰。(税务部门收取)

3、他项权利变更费:50元(房产局收取)。

四、“商转公”业务办理流程

(一)担保审批阶段:

1、申贷人咨询,填写商转公申报表;

2、申贷人前往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管理中心)营业大厅2楼担保公司柜台处进行商转公担保申请,担保公司初审;管理中心复审,确定转贷金额;

3、申贷人自行结清原商业贷款剩余本息,并注销原“房地产他项权证”。

(二)申请转贷阶段:

1、申贷人凭原商业贷款结清凭证等转贷资料至担保公司申请转贷,签署合同等相关资料;

2、银行征信查询,管理中心审核,担保公司陪同申贷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3、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完成后(以管理中心确认为准),担保公司收押他项权证,管理中心放款。

注:

1、申贷人、共有产权人需夫妻双方亲自到场签署借款合同,若委托他人代签,须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均

为A4纸,一纸一份。直系亲属参与还款或有共有产权人(未满18周岁不得作为共有产权人申请贷款,已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除外)的,须参照上表提供参与还款人、共有产权人相关证明材料。

2、申贷人提出担保申请后,如因年龄、工作变动等原因停缴或公积金缴存比例下调,造成贷款额度变动,实际公积金贷款额度以委 贷通知为准。

合肥市兴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168号招商大厦6楼电话:0551-62657516 0551-62620079

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 篇三

为进一步减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方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成都公积金中心从2009年5月起开展委托提取协议签约工作。成都公积金中心将通过与职工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形式,在职工每年偿还住房贷款后,按照协议约定的提取时间,通过计算机系统将核定提取的公积金划入职工的公积金联名卡储蓄账户,免去职工排队,在单位、中心、银行之间往返办理提取手续等问题。

一、签订委托提取协议的条件

1、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领取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职工;

2、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尚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

3、委托人(委托人是指所有借款人和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房屋共有人)均到场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二、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时需提供的资料

1、购房合同或购房备案表(购二手房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

2、住房贷(借)款合同复印件;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结婚证复印件;

5、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6、最近月份还款明细(还款存折需提供复印件)。

三、办理委托提取签约的方式

1、职工可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的同时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2、职工备齐相关资料直接到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签订委托提取协议。

四、办理委托提取签约地点

要办理委托提取协议签约的职工请到成都公积金中心三楼服务大厅委托提取办理窗口和各区(市)县管理部服务窗口办理。

五、注意事项

1、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联名卡号、移动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更改手续;

2、委托人对划转入联名卡储蓄账户的资金,如有疑问,应及时告知成都公积金中心查询;

3、签订委托提取协议但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委托人(如只是共同还款人但不是房屋共有人的职工),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4、委托人签订了委托提取协议的,不能再在柜台办理因偿还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5、以同一笔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委托人,在选择委托提取或柜台提取方式时,必须统一选择同一种方式。

4.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 篇四

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房金〔2007〕82号

各分中心、管理部,市中心有关科:

根据苏州市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苏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的通知》(苏房[2007]6号)的规定,我市已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制度。目前,中心城区(包括平江、沧浪、金阊、吴中、相城、高新、工业园区)已正式启动该项工作,并逐步在各县级市实行。为方便购买存量(二手)住房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因购买二手住房需要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在买卖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协议后,先到房屋所在区域房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资金托管,然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二、职工申请时应当提交的购房证明材料为:

1、二手房买卖协议;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苏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存款凭证》;

4、住房成交(评估、认定)价格证明(由市住房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出具);

5、原《住房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职工申请时,应审核资金托管协议中载明的资金托管开户银行及开户帐号,以及资金托管存款凭证记载的金额,无误后办理贷款的审批。

四、各住房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贷款审批表,在借款人落实抵(质)押手续后,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将借款资金划入指定的资金托管帐户。

五、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加强与当地房产交易管理机构的工作衔接,根据当地二手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的实施时间,依照本通知精神协调落实相关操作事宜。当地尚未实施交易资金托管制度的,仍按原程序办理。

5.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资料 篇五

1、借款申请书

2、借款人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等)、近三个月工资表(加盖单位财务章)、近期一寸照片每人一张。

3、调取借款人当月个人信用报告

4、房产部门出具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二本。

一、现房抵押贷款另需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首期付款的不动产发票(原件)

3、所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建成年份和登记日期在两年之内)

二、期房抵押贷款另需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30%以上的首期付款的不动产发票原件

3、房产部门出具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4、期房所借的资金要划入售房单位基建户,需提供基建户所在银行及账号

三、申请二手房贷款另需提供:

1、买卖双方持本人身份证、买卖协议、交易前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到信贷室登记备案,进行贷款资格初审。

2、审核通过后,买方持房产交易部门提供的《房屋买卖申请审批书》、《房屋买卖契约》及契税完税凭证和交易后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到管理部递交贷款申请

四、公积金担保贷款另需提供: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一份 2、30%以上的首期付款的不动产发票原件

3、两个担保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上月工资表(加盖单位财务章)、近期一寸照片一张,并调取担保人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

4、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

贷款月利率:

6.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委托贷款须知 篇六

颁布单位:陕西省人民政府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陕政发[2000]21号

适用范围:陕西

颁布日期:2000-5-9

实施日期:2000-5-9

废止日期: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2000年第六次常务会议讨

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000年五月九日陕西省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个

人购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

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是指全省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住房资金管

理中心,下同)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商业银行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

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形式。职工大修理自用住房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

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

任。

第四条 职工个人在购买自用经济适用住房时,可先向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申请

支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购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的规模,要按照资金自求平衡的原则,在保证公积

金个人合法支取的前提下确定。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应编制贷款规模计划,经同级

房改委员会批准后,报省房改委员会备案。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为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职工。

第七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

(二)本人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地所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具备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备支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首期房价款30%的自有资金;

(五)对自有住房进行大修的,应出具自有住房房屋产权证;

(六)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物,或由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

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下列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三)单位出据的有关借款人的职业及收入情况证明;

(四)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有效批准文件;

(五)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

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借款人首先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是否准

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受委托银行。经审查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即贷款人)

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对审查不合格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向

借款人说明原因,并退还借款人提供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

行的有关规定,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委托方和受委托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委

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直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每个借款人贷款的限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定。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

庭夫妇双方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或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数额的4倍。

第十二条 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办妥划款手续(即签订了借款合同及相应的抵押、保证

合同)以后,在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或大修理住房时,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或大修理施工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第四章 贷款期限与利率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期限,一般控制在3年至10年,由贷款人与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后,贷款期限可延长到10年以上,但最长不得

超过30年。

第十四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实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办法。具体还本付息计划,由

借款人与贷款银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

第五章 贷款的担保与保险

第十六条 借款人须以所购自用住房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财产和有

价证券作为抵押物或质押物,与贷款人签订书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借款人以房屋作抵押的,在合同签订前还须办理房屋财产保险,保险期限应不

短于贷款期限。抵押期内,保险单由贷款人保管;抵押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

撤销保险。

第十八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时

止。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对设定的抵押财产必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物。

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第十九条 质押合同中,属动产质押的,自质押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属权利质押的,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其中按规定须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的,自登记之日起

生效。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对设定的质押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押物如有损坏、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或以购买自用住房作为抵押物而未办

理财产保险的,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

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

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

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六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借贷双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

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若借款人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分

抵押物或质押物。

第二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或质押物,其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向债务

人追偿;其价款超过应偿还的部分,贷款人应退还抵押人或出质人。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时,借款应变更保

证人并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 抵押人或出质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押物应返还

抵押或出质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

均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

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

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或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

本息,质物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质押)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或经营性用房,也不得用于住

房的内部装饰。

第三十条 受委托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的规

定,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各占一定比例的组合贷款办法,以增加住房贷款资金量。

第三十一条 省、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解释。

7.一手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须知1 篇七

申请材料

1、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份(第二代身份证需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5份(含户口首页及本人所在页),如为军人,只需提供军官证作为其身份证件,不需提供户口薄。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如未婚,请到贷款大厅公证处作相关声明;

3、已备案的购房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备案表原件及复印件3份;

4、首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刷卡支付需提供POS单,现金支付需提供现金交款单)

5、夫妻双方(若有共同借款人,还应提供共同借款人)资信状况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3份;(请在中心网站下载规定格式)

6、借款人在拟选择的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开设用于归还贷款的个人储蓄卡卡面复印件,或带有存款账号的存折首页复印件1份;

以上资料为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所需资料,若您需要办理组合贷款业务,则各项资料需要再添加一份复印件。

收费标准:

(一)担保费(成都市区及十四个郊县)

1、担保手续费:100元/户

2、担保服务费:公积金贷款(含组合)按贷款金额的3‰收取

收取的担保手续费和担保服务费开具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服务发票。

(二)担保公司代抵押登记机关收取费用

此费用标准仅限于所购楼盘位于成都市五城区及高新区,其他区市县楼盘以当地房管局标准收取。

1、预告登记费:80元/户

2、抵押预登记:手续费50元/户+登记费80元/户

代收抵押登记费开具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代收款收据。

(三)公证处费用(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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