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承诺书、保证书

2024-10-21

投标=承诺书、保证书(精选10篇)

1.投标=承诺书、保证书 篇一

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 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1]。缴纳投标保证金的主要目的有两个, 一是为了防止在招标人定标前担保投标人撤销其投标, 二是为了防止在被招标人宣布为中标人后担保投标人反悔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 不受合同成立的约束, 否则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从表现形式上看, 投标保证金与定金具有较大的相似性, 但是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区别, 必须加以澄清:招标投标的过程本质上是签订合同的过程, 投标保证金和定金分属于合同签订和实施的两个不同阶段, 定金的约定存在于合同的条款内容之中, 是为合同的实施服务的, 而投标保证金只是服务于合同签订、合同尚未生效之前的过程, 是为合同签订所做的经济担保, 因此, 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可等同于缴纳的定金。

招标投标活动是严肃的法律活动, 其所发挥的最基本功能是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 同时也约束了招标人的行为, 以防止其无限期延长定标时间, 督促其尽快定标, 以确保投标人的经营决策以及资源分配的合理化。总而言之, 投资保证金既可减少或弥补招标人的经济损失, 同时也为投标人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降低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与风险。

2 投资保证金制度

2.1 投标保证金制度的概念及目的

所谓投标保证金制度[2], 就是针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易引发的信用问题而采取的一种特定保证金制度, 投资保证金制度的制定可促使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诚实信用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降低投标人的随意性对招投标活动所造成的干扰。因此可以说, 投标保证金制度的设立维护了招投标市场秩序, 确保了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 它是确保投标方对投标行为负责的一种财力担保, 也是确保投标人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投标交易程序的资金保障, 可保护招标人避免因投标人的不当行为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并确保这种行为发生后能获得对于相应经济损失的补偿和救济。

2.2 投标保证金制度缺陷所引发的现象及问题

投标保证金制度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但由于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时期, 法律法规、体制建设的尚不完善, 投资保证金在收取到管理等各个环节中难以保证其高度的严密性, 各招标文件对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金额和递交时间的规定五花八门, 投标保证金制度的缺陷导致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如交纳投标保证金时采取欺诈手段假到账、用保证金条款任意处罚供应商、随意加大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故意延长归还保证金的时间等, 总之, 投标保证金制度缺陷问题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首先, 保证金缴纳方式上的缺陷, 在保证金缴纳上, 往往采取现金缴纳, 现金缴纳容易造成资金流动的困难, 导致后期资金的缺乏, 易引发后期拖欠资金、在工程建设上的偷工减料等问题;其次, 保密缺陷, 在缴纳投标保证金过程中, 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容易泄露投标人的投标信息;第三, 审核缺陷:对投标保证金的收纳缺乏严格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 个人私利的驱动下, 招标人与投标人往往相互串通, 出现免收投标保证金, 报假账的现象;最后, 是管理缺陷, 在投标保证金缴纳之后, 对于投标保证金缺乏严格有效的监管程序, 导致投标保证金存在分流或被私人挪用处置的风险, 在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上, 也常常出现时间的随意拖延等问题, 从而引发与投标人之间的矛盾与纠纷。

在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收取、管理、退还等各个环节中, 大多围标串标者寻找制度漏洞, 游走于法律与制度的边缘, 谋取非法利益, 从而导致投资保证金管理的不到位, 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混乱, 严重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然而, 由于这些行为的隐蔽性, 以及事后难以调查取证等原因, 使围标串标的行为难以制止, 甚至愈演愈烈。投标保证金作为招投标双方承诺与约定的规范模式, 如何强化法律监督, 严格规范投标保证金的管理, 形成一个成熟、规范的投标保证金制度体系, 将缴纳方式、时间以及有效投标保证金的认定等进行合理、统一规定, 对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3 对于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为解决频繁出现的种种问题, 监管部门必须要深入调查研究, 找出现行投标保证金制度执行中的缺陷, 规范招标投标市场, 明确制定收取违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 加强财政监督, 防止形成帐外资金、管理漏洞。对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方式、时间以及有效投标保证金的认定等进行合理、统一规定, 使投标保证金制度在工作中能够顺利贯彻实施。为避免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利益纠纷, 应明确违规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受益主体。

进一步完善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 通过立法予以规范, 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才能增强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效力, 让招标人和投标人有法可依, 使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要从规范采购程序、约束采购行为的角度, 尽快出台有关投标保证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加强投标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 依法加大对投标保证金监管的力度[3]。

完善投标保证金制度, 规范管理程序, 是搞好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基础, 保证招标任务的顺利完成。在规范程序, 完善制度的同时, 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制, 是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的保证。加强与银行的合作是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重要环节, 能够避免有些投机商利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度上的不完善, 在保证金上做手脚。强化监督、抓好落实是做好投标保证金管理的关键。实践证明, 仅仅是有好制度、好方法、好程序还是不行的, 关键还必须有严格的检查, 真正做到有制度、有检查、有落实[4]。

参考文献

[1]李新忠.浅谈投标保证金[J].经济建筑, 2006 (3) .

[2]徐延新, 余廷亮.浅谈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制度缺陷及创新管理尝试[J].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 2009 (1) .

[3]王延波.完善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的思考[J].边疆经济与文化, 2009 (6) .

2.招投标保证金的制度欠缺 篇二

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保证金具体体现为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但从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看,对在政府采购中涉及的两种保证金在规定上不是十分明确、统一,由此造成执行上的一些混乱。

在《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要缴纳的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8号令发布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在政府采购的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理解上的不同,在交纳投标保证金问题上出现了多种形式。有的招标书规定按投标额的1%交纳投标保证金,这样就出现了同一标的物,由于供应商报价不同而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等,导致承担的风险也不同的情况。交纳数额大供应商的风险大,更为严重的是从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上,泄露了投标人的投标信息,对早投标的供应商是极为不利的。有的虽然明确了投标保证金数额,但为了集聚采购规模,把采购人不同、但采购计划类同的项目放在一起招标,以采购人为单位形成分包,这样就出现了有的供应商只投标个别项目,有的是投标全部项目,但是却交纳相等的保证金的情况,这样做对供应商是不公平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一)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合同的;(二)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投标人出现违规行为,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实质上是对投标人的一种处罚,那么招标人是否有处罚资格?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程序?而且在投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出具给投标人的通常是一种财务往来收据,只是证明收到了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而一旦出现违规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规定,通常惯例是给投标人发一份《通知》。这对于投标人来说,在财务手续上仅凭一份《通知》列支是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对于招标人来说,仅凭一份《通知》就划转投标人的往来款又是不符合财务手续的,如果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也是容易形成管理漏洞的。

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都没有规定和提到交纳履约保证金,但是《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第六十条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义务,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里既没有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标准和方式,也没有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时间,这样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地方不收取履约保证金,有的地方依据出台的管理办法不论是工程还是货物、服务都收取合同金额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致使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无所适从,只能被动地满足招标人提出的关于履约保证金的交纳要求,使供应商的利益得不到保护。这不符合《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公平原则。

由于政府采购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个部分,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既要执行《政府采购法》,又要执行《招标投标法》;既涉及投标保证金,又涉及履约保证金。但由于《政府采购法》中没有规定投标保证金,只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投标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以及退还时间、不予退还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这里没有包括工程招投标,仅指了货物和服务招投标。《招标投标法》只是提到了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条件,但没有明确交纳标准和方式、退还时间。从以上的叙述中可以看出,在招标中涉及到的履约保证金和投标保证金,一、规定的层次不同,即投标保证金是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二、内容不同,投标保证金明确了交纳标准、方式、退还时间,而履约保证金没有明确;三、法律不同,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了履约保证金,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投标保证金。

笔者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不论是《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不论是货物、服务招投标,还是工程招投标,它的本质是一样的,都是搭建一个平台,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组织专家进行评标。所不同的是在工作内容,范围要求上有所区别。

在招投标工作中,招标人向投标人收取投标保证金是为了防止和弥补因投标人的过失行为而给招标人带来的损失,是为了维护正常的招投标秩序,所以不仅在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中应当收取投标保证金,在工程招标中同样也应收取投标保证金;不仅是工程招标中涉及到合同履行,应收取履约保证金,在货物、服务招标中同样也涉及到合同履行,也应当收取履约保证金。特别是服务采购,它采购的是一个时期内的服务承诺,唯有通过收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才能促使供应商规范履行它的承诺。

关于供应商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应该明确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的期限,在供应商出现违约行为时,由于给采购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所以对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应付给采购人,采购人应给供应商出具符合财经制度要求的财务手续,不能仅凭一张通知、一个电话扣除履约保证金。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

一、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或相关配套的管理办法中应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的标准、方式、退还期限、不予退还的条件都应该明确,达到相互统一,以便在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对于违规收取的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明确受益主体,避免产生利益之争。

三、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制定明确对于收取违约保证金的管理办法,加强财政监督,防止形成帐外资金、管理漏洞。

3.投标=承诺书、保证书 篇三

大庆市财政支付局:

本人(单位):自愿

为中标人(投标人)公司,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并承诺按规定退回保证金时,直接退回中标人(投标人)账户。本人与中标人(投标人)之间任何债权债务纠纷与支付局无关。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字画押)

(单位法人签字盖公章)

年月日

填 写 说 明

1、本承诺书是大庆市财政支付局为规范投标人或中标人通过借款方式交纳投标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业务,依据大庆市人民政府第6次协调会议纪要的有关内容制定的,是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债权人(以下简称承诺人)向支付局就有关内容做出的书面承诺。该承诺书是经大庆市法制办审核的规范文本。

2、承诺人通过银行卡账户划转资金的,承诺人持银行交款单据到大庆市财政支付局或支付局委托部门(大庆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现场填写承诺书,承诺人在承诺书上签字画押,同时向支付局或其委托部门提供承诺人身份证复印件。

3、承诺人通过单位银行账户划转资金的,由承诺人按照要求填写承诺书,并由单位法人在承诺书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向大庆市财政支付局或其委托部门提供承诺人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投标保证书 篇四

致:路桥建设重庆涪丰石高速公路总承包部

根据贵单位涪陵至丰都、丰都至石柱高速公路工程河砂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签字代表湛伟勇经理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方 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下述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和副本肆份。

(1)、招标项目及报价一览表

(2)、投标代理人资格证明(法人代表授权书)

(3)、售后服务计划

(4)、履约能力证明文件

据此函,签字代表宣布如下:

1、提供和交付的材料投标价按«投标报价一览表»所列。

投标报价为(人民币大写):/吨)

2、将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投标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以及全部参考资料和有关附件。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4、投标有效期自“投标文件”从开标之日算起,有效期为28天。

5、投标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中标后不签约,其投标保证金将被

贵方全额没收。

6、投标方同意按照贵方要求提供与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理解贵方不一定选择最低报价一定中标的方案。

7、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单位名称:丰都远通航运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镇平都大道东段富宁酒店5楼

联系人:湛伟勇

电话:***

5.投标保证书格式 篇五

1、根据已收到的招标文件,我单位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诉工程的招标文件,对招标文件已经充分理解,我方愿按上述文件参加投标,承包本工程的施工、竣工,具体承诺详见投标标书。

2、如果我们的标书被接受,我们保证在投标书承诺的总工期(包括备料期)竣工交付所承包范围的全部工程,保证本工程施工质量全部达到投标书承诺的标准,并保证本工程文明施全部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3、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从规定的回标之日起止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投标有可能中标,我方将接受约束。

4、我方提供的投标保证金,若我方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我方的投标,或在收到贵方的书面中标通知书后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定承包合同,则我方同意贵方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

5、直到签署了一项正式合同为止,如果本投标书根据上述第3条被接受时,本投标书连同你们中标通知书,将成为我们双方之间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6、我方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我方中标,也无需说明我方未中标原因。投标人:(盖章)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签字、盖章)邮政编码: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地址: 电话:

日期:

****年**月**日

8、企业项目经理有关情况:(需提供复印件)

6.路灯投标产品质量保证书 篇六

XX市路灯管理中心:

“诚信守法、质量第一”是企业的立业与发展之本。本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现做以下郑重承诺保证: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诚信生产、诚信经营;

二、本次所采用的301灯具产品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和招标书要求的技术法规、标准等相关要求;

三、型式试验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及时召回;

四、发现质控体系不能确保生产合格产品,暂停发货;

五、发现产品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安全的质量隐患时,及时告知停止安装,召回产品;

六、出厂时严格检验;

七、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江苏XX照明灯具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XX

XX年12月4日

7.投标保证金 篇七

(重定向自Tender bond)

投标保证金(Bid bond)

什么是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主要目的一是担保投标人在招标人定标前不得撤销其投标,二是担保投标人在被招标人宣布为中标人后其即受合同成立的约束,不得反悔或者改变其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招标人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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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1、现金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3、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4、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帐(即转帐支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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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作用

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招标投标是一项严肃的法律活动,投标人的投标是一种要约行为.投标人作为要约人,向招标人(受要约人)递交投标文件之后,即意味着向招标人发出了要约。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至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能要求退出竞标或者修改投标文件;而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所以,投标保证金能够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这是投标保证金最基本的功能。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弥补招标人的损失

投标保证金一般定为投标报价的2%,这是个经验数字.因为通过对实践中大量的工程招标投标的统计数据表明,通常最低标与次低标的价格相差在2%左右。因此,如果发生最低标的投标人反悔而退出投标的情形,则招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授标给投标报价次低的投标人,用该投标保证金弥补最低价与次低价两者之间的价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或减少招标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督促招标人尽快定标

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约束作用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这一时间即是投标有效期。如果超出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人不对其投标的法律后果承担任何义务。所以.投标保证金只是在一个明确的期限内保持有效.从而可以防止招标人无限期地延长定标时间,影响投标人的经营决策和合理调配自己的资源。

从一个侧面反映和考察投标人的实力

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实际上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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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以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起点,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为终点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投标人必须对其递交的投标文件负责,受其约束。而在投标有效期开始生效之前(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投标、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甚至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有效期届满之后,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如果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无法完成评标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则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后失效,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本身也有一个有效期的问题.如银行一般都会在投标保函中明确该保函在什么时间内保持有效,当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必须大于等于投标有效期。我国的招标投标法规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但这并不意味着招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满到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仍然象在投标有效期内那样享有对投标保证金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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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的没收

按照目前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一般惯例,招标人一般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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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区别

1.提交主体: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2.保证金的期限: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3.后果: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

8.投标=承诺书、保证书 篇八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参加了贵单位招标项目************ 项目(项目编号: *****************)的投标,同时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了30000.00元(大写叁万元整)投标保证金。现因公司原因不能参加投标,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退回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

附银行账号:

户名:****************有限公司

开户行:*****************支行

账号:****************** 纳税人识别码:*************

地址:********************************* 电 话:****************

投标单位(盖章):*****************有限公司

9.投标保证金保函格式 篇九

投标保函(格式)

开具日期:

致: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为招标编号为的项目投标提供的投标保证金。

本标函作为“投标人”)对招标编号为的(项目名称)项目提供的投标保证金。(开具银行名称)无条件的、不可撤销地具结保证本行或其后继者和其受让人,一旦收到贵方提出下述任何一种事实的书面通知,立即无追索地向贵方支付人民币总额为万元(大写)的保证金:

a.从开标的日期和时间起到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投标人撤回投标;或

b.在收到中标通知后,投标人不能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 c.在签约前,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中规定开具可接受的履约保证金。

本保函自开标日起120个日历日内有效。除非贵方提前终止或解除本保函。

如贵方和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投标人须通知本行。

出征银行名称:(须为省、直辖市级分行或总行)

签字:(印刷字体名称和职务)

10.投标人保证书 篇十

致________(招标公司名称和详细地址)

事由:________(项目名称)资格预审申请

尊敬的先生/女士:

在研究了上述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后,本证书签字人兹作如下声明:

1.在资格预审书中所提交的一切资料,是真实的。

2.我方理解,________(招标公司名称)对资格预审所做的决定,是最终的。

(招标公司名称)对任何投标申请者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将其决定的原因通知投标申请人。

3.在通过资格预审的情况下,我方理解,资格预审合格仅仅是取得了按时参加投标的权力,而招标条件及日期则完全由________(招标公司名称)和业主决定。

4.如我公司(联合体)的技术和财务状况或执行合同能力在招标时发生了变化,我方承诺将此情况通知________(招标公司名称)和业主,并理解________(招标公司名称)和业主有权对原资格预审的决定进行审查。

5.兹提交预审文件中所要求的一切文件和资料。

日期:

投标申请人名称:

公司授权代表: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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