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2025-02-19|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共9篇)

1.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篇一

(洛政办〔2010〕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四月六日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

根据《中共洛阳市委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洛发〔2009〕42号),设置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洛阳市民防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总则

(一)为了在职责配置上体现“职能”和“责任”的科学界定,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廉洁政府、诚信政府建设,形成权责一致、决策科学、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制定“七定”规定。

(二)“七定”规定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按照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协调同步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责、部门协调配合、审批简洁高效的需要。

(三)根据《行政许可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即审批办转事项及承诺办结时间)、联办事项(即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即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重要工作制度)和目标责任(即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使其成为各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严格遵循的制度。

(四)“七定”规定中的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定审批办转事项是法律法规赋予各单位的职能和权力,定承诺办结时间、定联合办理事项和合作工作责任要求、定重要工作制度、定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各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

(五)“七定”规定体现的是权力和责任的一致性,在充分享有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既要尽职尽责又要高效快捷,对企业和其他纳税人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应当达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的要求。

(六)“七定”规定体现部门合作的协调一致,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明确牵头单位,明确联合办理过程中各合作部门分别所应承担的责任,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应即报市机构编制部门甄别区分,或予以明确,或相应调整。

(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职责调整

(一)增加参与公共安全、民事防护、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服务相关职责。

(二)增加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三)增加负责全市人民防空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职责。

(四)增加对市辖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提出意见职责。

三、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措施。

(二)负责拟订全市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计划;拟订和指导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及各种保障方案;协助有关部门拟订防灾救灾应急救援方案。

(三)负责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审批全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内容及人民防空建设规划。

(四)制定防空防灾专业队伍建设规划和整组训练计划并督促落实;组织防空演习,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演练。

(五)负责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信息化建设。

(六)负责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参与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场所;承担市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

(七)参与组织制定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宣传教育规划;制定人民防空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人民防空经费和资产管理;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经费和社会负担经费。

(九)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有关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

(十)对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任免提出意见。

(十一)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组织防空防灾专业队消除空袭后果,参与组织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十二)承担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技术与信息保障职责。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内设5个职能科和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技术与信息保障科。

(一)秘书科(首问服务科、机关党委)

综合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文秘、机要保密、信息、宣传、保卫、信访、人事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任免征求意见工作。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

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

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贯彻落实国家、省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市情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措施;负责全市人防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工作;承办人民防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承办重大案件的审核、听证及相应的行政处罚、行政赔偿工作;对县(市、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提供有关人防方面的法律咨询和服务;负责组织开展各类人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负责全市人防执法人员的培训。

(三)指挥通信科(应急平台管理科)

负责拟订城市防空袭预案、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和各种保障方案;指导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专业队伍建设和防空防灾演练;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信息网络规划、建设、维护、战备执勤、技术管理和各项保障工作;拟订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应急预案、计划和各种保障方案;参与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建设管理应急物资储备场所;承担市政府赋予的防灾救灾任务;战时组织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参与组织消除空袭后果、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

负责民防信息化系统及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和各种指挥场所的维护管理,负责信息化系统的各类软件和设备的更新改造;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工程管理科

拟定全市人防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的内容;负责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竣工验收和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程统计工作;负责已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负责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作;落实防空地下室建设任务,负责审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负责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审批;负责平战结合方面的人才培训和人防工事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

(五)财务科

负责全市人防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审核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人防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组织实施会计核算、财务监督和内部审核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和社会负担人防建设费等法定费用的征缴和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国有资产管理。

(六)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技术与信息保障科

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技术与信息保障科设在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编制和人员由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管理和使用。

指导全市应急平台体系建设,负责市级应急指挥平台日常技术维护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技术保障;整合各类应急信息技术资源;负责市级应急信息技术研究和市级应急数据库系统研发与应用;负责全市应急平台的技术培训。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五、人员编制

洛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机关行政编制27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科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另核定洛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技术与信息保障科行政编制3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洛阳市民防局)管理和使用。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3名(含人防通信指挥专用车驾驶员编制1名),由秘书科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六、审办事项

(一)人防工程建设立项审批和施工图设计审查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建设单位修建人防工程申请或报告;②投资计划文件;③建筑规划总平面图和地面建筑首层平面图;④人防地下室设计方案、施工图及结构计

算书。(2)办理程序:①审查项目单位申请;②下达立项批复;③审查设计方案及施工图;④签订人防工程监理合同;⑤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洛阳市人防工程建设签证。

3.法定办理时限:立项审批2个工作日;方案审批3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批7个工作日内。

4.承诺办结时间:立项审批1个工作日;方案审批2个工作日;施工图审批5个工作日内。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规划局批准的位置图;②隶属关系的区或单位出具的有无早期人防工事的审批意见;③市发改委下达的立项批复;④市政府职能部门下达的有关文件和批复;⑤不修建人防地下室的理由。(2)办理程序:①窗口受理、审查相关材料;②核算交费数额,完善缴费手续;③办理人防审批签证。

3.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核5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900元;核6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1900元;核6B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造价为1200元。

(三)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使用申请书;②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③《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④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

同》;⑤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2)办理程序:①窗口受理、审查相关材料;②审核批复。

3.法定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人防工程拆除的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拆除人防工程申请报告及处理方案;①人防工程位置图;③隶属关系的区或单位出具的意见。(2)办理程序:①审查申请人的申请;②经审核后报省人防办公室审批。

3.法定办理时限:拆除工程一要审批,二要补建,三因特殊原因不能补建的方可缴纳拆除补偿费。据此确定法定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拆除早期人防工事(含气孔、口部)和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900元收取。

(五)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 ②提供工程位置图;③隶属关系的区或单位核准赔偿面积后签署的意见。(2)办理程序:①窗口受理、审查相关材料;②审核批复。

3.法定办理时限:1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1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报废早期人防工事(含气孔、口部)和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900元收取。

(六)人防通信、警报设施的拆除、迁移批准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洛阳市人民政府市长令第78号)

2.工作程序:(1)申报材料:①申请报告;②产权归属单位签署的意见。(2)办理程序:①窗口受理、审查相关材料;②审核批复。

3.法定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4.承诺办结时间:2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联办事项(无)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行政执法未果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行政执法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实行行政执法未果报告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市政府申请联合执法。

(1)未办人防手续施工,被人防执法人员查出后,拒不补办人防手续的。

(2)既不修建人防地下室、又不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执法人员上门服务3次,仍不执行的。

(3)对按规定应缴纳的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建设费行动不积极,故意拖延时间超过半年以上的。

(4)少报多建,被人防执法人员发现,一个月内不补办人防手续的。

(5)对人防行政执法处罚单拒绝签收的。

(6)对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不予配合的。

(7)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擅自拆除的。

2.审批责任追究制度。

(1)责任追究范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办理防空地下室审批手续,审批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纪行为。

应当受理而拒绝受理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的;丢失、损毁审批文件材料的;违反人防法律、条例和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定的;违反规定增加或减少必要审批程序的;在依法规定并公开审批条件和标准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条件或者限制的;违反法定权限,超越、滥用职权办理有关手续的;无正当理由对符合规定条件应当予以批准的行政申请不予批准的;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批准的;审批项目超过规定审批时限未办理完毕的;私自做主,放宽审批条件,造成失误的;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审批,造成不良后果的;下一审批环节对上一审批环节没有尽到把关职责的;有其他违反行政审批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责任追究办法。有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调离岗位、停职、行政告诫;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逐级追究领导责任。

3.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二)内部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2.岗位目标管理制度;3.保密档案管理规定;4.接待管理规定;5.车辆管理制度;6.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7.财务管理制度;8.消防安全制度;9.办公室网络管理制度;10.请休假制度。

九、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认真做好防空袭预案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全市防空袭预案制定(修订)率和评审率均达到100%。

2.人防警报器、遥控终端的安装调试和维护管理统控率达到90%以上,鸣响任务市区固定警报器统控率达90%以上,鸣响率达100%。

3.县(市、区)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和疏散基地规划到位。

4.强化人防机关和队伍应急能力建设,保持全国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先进单位称号,抓好人防机关干部职工的应急能力培训工作,合格率达100%。

5.抓好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人防工程良好率达95%以上;人防规费应收尽收。

6.加强人防宣传教育,保持全国宣传报道先进单位称号。全市各大专院校、中学落实人防教育课和三防知识教育课,开课率达98%以上。

7.民防指挥通信、信息化系统及应急平台的建设、使用、维护到位,随时保证市政府处置突发事件和应急指挥的需要。

8.政风行风评议在全省同行业和全市各部门中位居前列。

(二)承诺责任事项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责任。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部署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工作规划,定期分析研究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完善管理、监督机制,抓好依法行政,治理乱收费等反腐纠风工作。办领导班子对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2.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健全安全组织,制订安全防御预案,完善安全措施,全面落实安全工作有关规定和制度。

(2)定期组织机关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增强安全意识,强化安全责任,严防各类事故,确保工作、人员、车辆、物品和重点部位的安全。

3.认真履行信访稳定责任。

(1)建立健全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

(2)承办、协调和处理信访事项,信访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

(3)信访案件重访率不超过13%,重信率不超过20%;全年不发生赴京赴省集体上访;不发生异常上访事件;

(4)网上诉求回复率达到100%。

4.认真履行文明创建责任。

(1)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创建工作提供坚强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2)建立健全制度,强化目标管理,努力提高基础性、经常性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3)深化“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提高创建文明单位的层次和质量;

(4)借鉴吸收经验,丰富创建内涵,以创建工作推动人防工作上质量上台阶,促进人防工作目标任务的落实。

5.认真履行提高效能责任。

(1)对于市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2)对于市委、市政府的督办事项,有时限要求的严格按照要求办结,无时限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3)对企业及服务对象提出的符合法律和政策的请办事项,必须做到“有求必应,当天办结;当天不结,上门服务;三天不结,报告市府;逾期不结,责任追究”。

6.认真履行部门合作责任。

牢固树立“一盘棋”意识,加强部门之间的配合,努力做到与其他部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实现协调联动服务,避免因信息沟通不畅而造成的重复劳动、无效劳动、低效劳动。参与需多部门联合办理的事项,要主动沟通、主动协调,当职责不清发生矛盾时,及时报市编办予以界定。

7.认真履行机关文化建设责任。

以建设“学习型、服务型、效能型、廉洁型、创新型”机关为目标,按照“和睦、合作、合拍、和谐”的要求,营造机关文化,提高机关效能,激发机关干部想事、谋事、干事、干成事的敬业精神,培养机关干部勇于创新、敢于负责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机关服务发展的活力和后劲。

大力弘扬机关主流文化,努力建设民本文化,树立“人民为大”、“以民为本”的理念;建设效率文化,提倡“崇尚行动,雷厉风行”;建设协作文化,提倡“直接沟通,拒绝繁琐,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建设责任文化,领导问责,出现问题找原因,找出原因查责任;建设绩效文化,拒绝拖延,拒绝笼统,拒绝敷衍塞责,关注结果,赏罚分明;建设用人文化,坚持民主用人,讲绩效用人,在主战场考核人,依靠全员选干部,考核执行力提干部;建设爱心

文化,提倡“相互尊重,相互鼓励,乐于分享,共同承担”;建设廉政文化,倡导自觉自律,主动接受他律,为职工干事创业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持和智力保障。

十、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十一、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2.富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篇二

绵府办发[2009]27号

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日

绵阳市灾后恢复重建项目

使用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灾后重建项目使用政府性资金管理,规范和优化决策程序,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对灾后重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包括中央灾后重建基金、财政预算安排的重建资金、社会捐赠等资金。

第三条 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房建设、城镇建设(市政、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农村建设(农村生产社会设施、以工代赈、扶贫贷款贴息、贫困村建设)、公共服务建设(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自然遗产、就业和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能源、水利)、产业恢复建设、防灾减灾、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土地整理复垦),精神家园建设等。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四条 使用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资金要统筹兼顾,注重民生,确保人与自然、资源与环境、城市与农村、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灾后恢复重建政府性资金使用要坚持如下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基础设施优先、公共服务优先、产业优先的原则。优先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公共服务设施恢复重建,统筹城镇与乡村、基础设施、产业恢复与防灾减灾的恢复重建。

2、坚持统筹安排、多渠道投入的原则。统筹协调财政投入、对口援建、社会捐赠等资金,实现资金与项目有效对接,确保资金使用合力。要扩大银行信贷,吸引社会资金投入,依靠资本市场多渠道解决项目资金问题。

3、坚持符合规划、分类支持的原则。申请使用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符合国家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有关规定,并已纳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10个专项规划以及《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计划》(修订本)范围。市上将根据项目性质实行分类支持,公共服务设施和公益性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赠等其他投入为辅,工商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以企业生产自救为主,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财税优惠和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4、坚持综合平衡的原则。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规模和资金筹措方案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按轻重缓急优先安排先期启动项目和今年必须提前完成的项目,其它项目经统筹后逐步安排。

5、坚持提高效率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6、坚持政务公开的原则。对适宜公开公示的重建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财政、发改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拨付的监督检查,做到动态监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名单附后)的市灾后重建资金使用联合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负责对全市灾后重建政府性资金使用进行审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工作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承担。市发改委负责细化、明确灾后重建项目;负责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和项目投资总额进行审批;负责项目投资计划(草案)编制、滚动实施计划(草案)编制以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草案)编制;负责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市财政局负责审查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中央重建基金的申报、下达和拨付;对财政投入、对口支援、社会捐赠、港澳援建、特殊党费、银行贷款等资金进行统筹协调;确保恢复重建资金平衡。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属于本办法第五条第3项所列范围且符合省财政确定的恢复重建基金控制数的项目(原则上应取得立项批复、核准或备案及规划、土地、环评等审批文件),要拟定申报重建基金方案,提出建设资金来源,报市政府联审小组审核通过后,可根据灾后恢复重建实际情况一次或分次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预算,同时报市政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必须出具项目开工承诺书,并组织财政评审中心对项目投资概算进行评审。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联审小组在收到重建基金申报方案后,要根据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建设资金来源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条 市级项目补助资金的审批程序:

1、市发改委根据省发改委批准的灾后重建计划,细化落实重建具体项目,报联审小组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纳入中央重建资金申报项目库。

2、市发改委对符合审批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给予立项。市级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发改委对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财政评审所需资料,由市财政局及时组织财政评审并出具评审结果。

3、市级主管部门要根据评审结果落实项目资金来源,提出项目重建资金申报建议金额送市财政局。市财政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重建项目、评审结果、市级主管部门资金建议提出资金申报建议方案,报联审小组初审和市政府批准后,向省财政厅申报中央恢复重建基金补助。

4、市发改委认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要及时报联审小组审查,由联审小组提出意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批复和项目实施进度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5、市委、市政府决定优先安排灾后重建资金或先期启动的项目,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要及时前移有关审批工作,并及时调整投资实施计划。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恢复重建资金实行单独建帐、独立核算。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项目对资金进行统筹安排和有效整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对重大建设项目要建立监管员制度。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应及时拨付各级、各类灾后恢复重建资金。逐步推行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制度,由财政部门直接向设计、施工、材料供应、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及时通报项目资金拨付情况,严防税源流失。

第十六条 对未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或未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发改、国土、规划、环保、消防等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项目实施。对资金下达两个月内项目仍未开工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有权收回资金并不再重新安排。

第七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全面推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经营性建设项目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行使项目业主职能和项目管理职能。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由各地政府投资公司承担建设业主职责,实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严格招投标管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所涉及的各项工作,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选择、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等,均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条 严格工程监理。使用政府性资金的灾后重建项目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情况要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项目建设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及违约方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模、标准、工期、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和调整工程概算、预算的,须报原审批机关和市联审小组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 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做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财政局按照评审办法规定,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有资质的中介审价机构,对项目的工程造价竣工决(结)算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书面文件和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批文件。要积极推行项目竣工投产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建设单位依据竣工验收合格手续和财政竣工财务决(结)算审批文件,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办理相应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除外)。第八章 项目建设稽查

第二十六条 市项目稽查办要及时会同各级财政、发改、监察等部门对全市灾后重建项目实施和工程进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灾后重建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和全程监督。要及时纠正资金管理使用违规行为。监察部门要及时查处有关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及资金的投诉事项。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扩大内需项目补助资金审批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省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执行。

3.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篇三

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当前违法违规用地情况的通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自开展违法违规用地专项整治工作以来,相关镇、办及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拆违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在2010年2月以来的动态巡查中,又发现了部分镇、办存在多处违法违规用地。市政府决定,给予违法违规用地面积较大的杜村镇政府,仍在继续施工的洋河镇政府、胶西镇政府通报批评。

当前正值2009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关键时期,市政府要求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胶发[2010]12号文件,强化措施,快速行动,坚决遏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

一、各镇、办要对所辖区域内的违法违规用地迅速进行整改,凡违法违规用地一律停止施工建设,并限期15日内拆除复耕。

二、要严格执行动态巡查制度,市国土资源局建立健全以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国土资源所为主的土地执法监察网络,严格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巡查制度。各镇、办与辖区村、居制定动态巡查制度,推进土地执法关口前移。

三、要建立健全土地违法行为联动查处工作机制,对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各国土资源所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并按规定要求恢复土地原状。对不停工或不采取措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要进行立案调查、责令停工,对继续施工的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直至按《土地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当地镇、办要协调国土、公安、城管等执法单位,负责制止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和拆除违法建筑,有效防范新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土地 违法违规 通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发 :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城管

执法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

4.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篇四

平政办发〔2010〕16号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0年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改善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条件,根据上级要求,市政府决定,今年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并对部分低收入家庭实施实物配租。为确保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对2010年度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0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20元);

(二)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拥有市内城镇居民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三)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过人均8平方米(含8平方米);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除必须满足上述条件外,还必须是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生

—1— 活不能自理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人员,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

在申请廉租住房保障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申请人将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二、对户、人口、无房户和住房面积的认定

(一)户、人口的核定。

依据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载明的家庭和人口情况为准。

(二)无房户的核定。

核定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三)面积的核定。

1、按照现住房建筑面积计算。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含已转让的自有住房及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2、住父母产权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以该处住房建筑面积扣减在该处住房有户籍且实际居住的非城镇低收入人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之和,剩余的面积为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其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27平方米核定。

三、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户口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1、申请人个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审核盖章的《平度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见附表1);

2、最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明;低收入家庭应提供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出具的现住房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二)受理和初审。

受理机关收到齐备的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填制平度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初审、审核表(见附表2),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全部申请资料移交市房产管理部门。

—2—

(三)审核。

接到受理机关移交的申请资料后,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民政部门组成审核小组予以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的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单位将审核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五)登记。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

(六)实施保障。

1、发放补贴。

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目前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实际租赁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标准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额进行租赁住房补贴。

2010年的住房租赁补贴按年度一次性发放完毕。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在准予登记后,根据市房产管理部门的要求持有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补贴。

2、实物配租。

2010年度我市实物配租的房源共有20套,每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元。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等条件确定承租人,应优先安排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其他急需救助家庭。

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与廉租住房产权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已享受本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本年内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等其它政策性住房。

四、退出规定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3—

(五)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对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依法取消其申请资格,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退出配租的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实物配租租金标准的差额。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取消保障资格的决定后,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须将承租的廉租住房在规定的期限内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监督

住房保障工作是青岛市政府对我市的工作考核项目之一,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确保不出纰漏。市政府将对各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对办事拖沓、不严格执行规定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市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市房产管理部门要建立住房保障办理窗口,制定有关制度,制作明白纸等宣传材料,方便群众办理有关业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要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组织工作小组,在本辖区内广泛宣传发动,并设置住房保障专门受理窗口,做好受理初审工作。

2010年度的廉租住房保障采取随时申请、随时受理的方式。各受理机关于每月底前将通过初审的申请人材料报市房产管理中心(人民路25号,电话:87356383)。

附件:

1、平度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平度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初审、审核表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廉租住房Δ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人武部。

平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6月4日印发

5.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篇五

华政办〔2004〕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教育局等部门关于华安县 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开发区)人民政府,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

县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华安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华安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二00四年十二月 日

华安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长:

林炳章

华安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

成员:

办公室主任:林源土(兼)副

任:黄林财(兼)

邹跃彬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钟南雄

华安县公安局局长 林源土

华安县教育局局长 黄林财

华安县教育局副局长

王建民

华安县司法局局长

林慧聪

华安县建设局局长 李金德

华安县文体局局长 邹明辉

华安县卫生局局长 简天祥

华安县工商局局长

林瑞勇 华安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

关于华安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

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县教育局

县公安局

县司法局

县建设局

县文体局

县卫生局

县工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

为贯彻中央、省有关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的部署,结合华安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行动的指导思想

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中小学和幼儿园安全工作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实施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

经过专项整治行动,各地要普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体系,充实完善管理机构和人员,健全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各种设施的安全隐患明显减少;学校及周边环境安全状况明显改善;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排查教职工队伍的工作基本完成;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明显增强;全社会对少年儿童的安全保护程度明显提高。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

(一)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结合校园特别管护区建设,彻底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清理整顿周边违章建筑,查处取缔违法经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经营场所、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 电子出版物经营点、小卖部、饮食店等,强化对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出租屋及歌舞厅、录像放映厅等娱乐场所的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应工即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全面排查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隐患。对所有中小学、幼儿园的各类建筑和水、电、气等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公共活动场所等进行全面排查,尤其要对学校食堂操作规程、消防设施、学生宿舍的防火意识和学校门岗的保卫工作进行重点的隐患排查。

(三)全面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资质进行一次普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非法办学机构要一律限期整改;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坚决关闭或限期整改;对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队伍进行清理,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辞退。

四、专项整治的方法步骤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组织部署、排查摸底、综合治理、检查验收四个步骤展开。

(一)组织部署。时间从12月上旬至12月15日。各乡镇(开发区)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公安、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一行动,各负其责。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当地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当地专项整治行动。

(二)排查摸底。时间从12月16日至12月20日。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认真按照本方案的要求,进行一次自查摸底,分析原因,研究具体的整改办法。

各地可参照本方案提出的主要检查项目,制定本地学校 开展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三)综合治理。时间从12月21日至12月25日。各地对自查中发现的学校安全隐患和整治部门按职能分工和权限,进行综合治理。

(四)检查验收。时间从12月26日至元月30日。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安全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各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应将验收情

况向县教育局(联系单位:德育股)和县公安局(联系单位:治安科)作出书面反馈

五、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乡、镇(开发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王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地对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提出的四项重点工作,要在当地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确定牵头部门,尽快组织实施。

开展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行动。由各地教育、公安、司法、建设、文化、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工作。要对学校周边的治安状况进行全面排查,对校 园周边道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进行彻底整治,依法清理整顿校园周边的非法网吧、书摊、音像制品经营店、小卖部、歌舞厅、游戏厅、录像厅、流动饮食摊点等场所,使校园周边环境有明显改善。

严肃查处一批重大案件。由各级公安机关组织实施。要把侦破、查处针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案件作为工作重点,对于已经发生、尚未侦破的侵害校园和伤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集中力量,挂牌督办,限期侦破对破获的案件,司法机关要依据国 家法律从重从快判决。

(三)广泛宣传,加强舆论监督。各地要加大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置传力度,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载体、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宣传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万针、政策,加强对专项整治行动的跟踪报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治安问题的单位和违法行为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整治成果。要认真汲取以往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教训,切实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认真研究总结各项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特别是对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的措施和工作方法,要进行巩固和完善,形成工作制度。

六、专项整治行动主要检查项目

(一)整治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环境

1、校(园)周边交通状况(1)交通安全设施是否齐全

(2)是否有专人维持交通秩序

2、校(园)周边违章建筑

(3)有无各种噪音及易倒易塌的危险建筑

(4)紧急疏散通道是否安全、畅通

3、校(园)周边营业场所

(5)学校周边200米范围内有无网吧

(6)学校周边有无非法经营的报刊点、音像摊点、娱乐场所、小卖部、饮食摊点等

4、校(园)周边治安报警机制

(7)学校周边是否设有报警点,接警、出警是否及时

(8)学校周边有无定点巡逻制度

(9)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协调工作机制是否有效建立

(二)全面检查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安全工作

1、组织领导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否指定专门机制和人员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

(11)校(园)长安全负责制是否落实、是否有一位副校(园)长分工负责、是否有专门人员负责校园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2、制度建设(下列各项均要求有正式文本)

(12)是否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13)是否有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14)学校内部的各个岗位是否都有明确的安全责任要求

(15)有无并严格执行门卫、保卫的值班、巡逻制度

(16)有无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17)有无并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18)有无并严格执行体育活动、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的安全要求和防范措施

(19)学校开展勤工俭学劳动中是否有保证学生安全的要求

(20)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有无规定专门线路及专人负责疏导和指挥机制

(21)校园网对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能否有效防范

(22)有无事故及时报告制度、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安全预警机制

(23)是否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4)有无社会、家庭参与学校安全工作的机制

(25)有无严格的儿童接送制度

(26)有无并严格执行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

3、安全教育

(27)安全教育课程课时安排情况,教育内容是否充实有效(28)是否坚持开展丰富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宣传教育活动

(29)每年是否有定期的安全自救演练,师生能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和掌握逃生自救的方法

(30)师生是否了解和遵守学校的各项安全制度,龙其是对预防溺水和遵守交通规则有关制度的了解情况

(31)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有无专门的帮教措施

4、建筑及设施

(32)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玩教具等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33)楼道、走廊及其它通道是否安全、通畅,照明设备是否经常处于正常状态和及时维修

(34)有无存在安全隐患的围墙、门窗和厕所

(35)食堂建筑、设备与环境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及有关要求

(36)校园内电网铺设及电器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

(37)图书馆、学生宿舍等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38)消防器材是否定期检查,定期更换

(39)教学实验用的危险物品有无专人保管和专门地点妥善存放,锅炉等特殊设备是否按国家规定定期检查

5、卫生及健康

(40)学校医务室医务人员有无执业资格,是否定期检查药品质量和有效期,学校食堂是否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

(41)学校食堂食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加工及留样等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有关要求

(42)食堂工作人员和幼儿园保教人员是否持健康证上岗和定期体检

(43)食堂是否严格执行定期消毒的制度

(44)有无防范突发流行性疾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措施

(45)是否做到学生定期体检

6、交通安全

(46)校内车辆有无定期保养、维护,保证安全的规定

(47)租用的车辆和其他交通工具是否符合合法手续和安全要求

(48)是否能够做到租用的车辆不超载,学生不上超载车

(三)清理整顿不合格办学机构和教职工队伍

1、民办学校(园)

(49)有无教育部门办学许可证,办学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0)对各类违规的民办学校是否有限期整改的措施

2,教职工管理

(51)现有的教职工和从业人员是否符合有关的资格,有无精神病和传染病等

(52)新录用或聘任教职工〔包括临时人员)时是否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和用人标准

(53)是否有妥善安置不适合在学校工作的人员的措施(54)是否有对教职工严格的职业道德要求和违反职业道德的处理办法

(四)严肃查处伤害中小学生及儿童的案件

(55)伤害中小学生及儿童的重大案件是否及时侦破

(56)对破获的案件是否依法丛重从快惩处

(57)是否能严厉并及时有效打击滋扰校园、侵害少年儿童安全的流氓恶势力,防范学生被侵害的治安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主题词:教育

安全管理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委宣传部,县人大教科文卫委,县政协文教卫体委。

华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6.滕州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文件 篇六

滕安发„2014‟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滕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认真落实6月27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精神,切实加强当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警惕,切实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已进入汛期,高温多湿、大风暴雨等极端天气增多,各类事故多发、频发。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汛期和高温季节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行业直管”的监管责任,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措施,切实加强监管,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要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现场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积极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断增强人民群众应对突发事-1-

件的能力。

二、强化措施,切实抓好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一)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我市已进入高温季节,天气干燥,火灾事故易发,消防安全防控难度增大。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商场、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施工工地以及“三合一”、“多合一”场所开展全面消防监督检查,最大限度消除火灾隐患。要加强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等消防安全常识,通过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互救的能力,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二)严防有限空间中毒窒息事故。目前正值夏季,有毒有

害气体更易挥发,用水、用电等需求增大,有限空间内的检查维修工作增多,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事故的易发多发期,主要发生在造纸、印染、酿造等行业浆池、反应釜、废水池、污水管道,以及市政化粪池、地下管道的施工、维修、清理作业和建筑防水作业过程中。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上述特点,督促造纸、纺织、印染、电镀、化工、市政等行业领域企业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前进行危害辩识,对作业场所进行清洗、置换通风,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要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并根据现场作业情况确定作业轮换时间。同时,要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不得在无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有限空间内发生险情后,监护人员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在做好自身防护后实施救援,禁止不具备条件的盲目施救,避免伤亡扩大。

(三)确保高温季节用电安全。针对夏季高温多雨、空气湿

度增大、易导致触电事故的发生的特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特别是在机械制造、建筑施工等事故易发行业,要督促企业强化临时用电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加强漏电保护器的维护检修。同时要开展用电安全常识教育,加强对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的人员严禁从事相关作业。

(四)强化建筑施工安全。各镇街和住建、建工等行业主管

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全面隐患大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排查重点放在施工现场排水、边坡基坑支护、脚手架工程、模板支撑工程、施工用电、塔吊和外用电梯等垂直运输机械、施工现场生产生活临时用房等关键部位和关键环节,及时消除因高温和降雨引起的各类隐患。各建筑施工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自身的管理,切实做好防暑降温和防火灾等各项工作,要合理安排工人的作业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作业,配备足量的防暑降温物品,改善劳动条件,降低劳动强度,严禁以抢工期为由,不顾高温炎热,忽视安全措施,强令工人冒险疲劳作业的现象出

现。

(五)强化旅游及中小学生暑期安全。夏季高温、暴雨、强

风、雷暴等灾害性天气将给旅游安全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各镇街以及旅服、住建、质监等部门及各有关旅游单位要高度重视天气情况,加强对恶劣天气下对旅游者安全保障和提醒提示,严防塌陷、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事故的发生,另外要加强对旅游接送车辆的安全监管,强化旅游景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游乐设施的检查,确保旅游交通安全。各景区要合理安排各类活动,认真做好景区内游乐设施的自检自查工作,做好各种情况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在恶劣天气下必须停止有可能发生危害的一切游览活动,并积极主动提醒游客注意旅游安全。旅行社组织游客参加旅游项目前,应当向游客明示安全防范措施和安全注意事项。各镇街和教育部门要加强暑期中小学生安全管理,做好暑期安全宣传教育工作,防范溺水等事故的发生。

(六)抓好其他行业领域安全。其他行业领域也要结合行业

特点和汛期安全生产的规律,做好汛期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三、立即行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镇街、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对安全生产的重点

行业、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设备、重点人群等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严厉查处,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立即落实人员、资金、责任、方案和期限,并实行跟踪督查,确保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市安委会办公室将对此次

大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加强值守,确保信息渠道畅通。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应急值守工作,安排专人

24小时值班,严格执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确保通讯畅通,一旦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在按规定及时上报的基础上,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有序、科学、安全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和影响,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2014年7月10日

抄报:枣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级领导班子成员。

7.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篇七

通政办发„2010‟7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全区殡葬改革和移风易俗工作的深入开展,促

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快构建和谐社会,现就清明节期间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围绕“文明祭扫、平

安清明”主题,以建设现代化国际新城、营造良好宜居环境、构建和谐通州为目标,以治安、交通安全、护林防火、接待服务、宣传引导等工作为重点,高标准做好清明节期间群众扫墓服务接

- 1 -

待工作。发挥清明节在传承传统美德、弘扬优秀文化、深化殡葬改革、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主要任务: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和有关部门工作部署,制定方案,明确职责,双重负责,属地管理;广泛开展破除丧葬陋俗的社会宣传教育活动,做到殡葬改革政策、法规深入人心,形成人人关心支持殡葬改革的大环境和文明祭扫的良好社会氛围;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丧葬用品经营网点的清查力度;引导和鼓励群众采取骨灰撒散、深埋植树,以及花葬、草坪葬、生态葬等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杜绝火化后骨灰的乱埋乱葬现象发生;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祭奠方式,反对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强化社会移风易俗的行政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交通疏导措施,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清明节群众祭奠活动安全有序进行,以维护社会稳定。

二、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团结协作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将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为加强清明节期间群众扫墓服务接待工作的领导,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文明办、区民政局、通州公安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通州交通支队、通州工商分局、区林业局、通州公安消防支队等共同组成工作指挥部。总指挥由副区长赵玉影担任,副指挥由通 - 2 -

州公安分局、区民政局主要领导担任。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加强清明节期间群众扫墓服务接待工作,并抽调人员,确定任务,明确工作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树立大局观念,确保清明节群众扫墓服务接待工作安全、平稳、有序。

三、具体要求

(一)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继续做好清理乱葬坟墓和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的管理工作。近年来,我们虽然不断加大平坟工作力度,但是,由于一些群众“入土为安、入木为贵”的观念根深蒂固,平坟的数量不少,但还有反复,仍需努力巩固平坟成果。所以今年清明节期间,在集中时间、人员开展平坟活动,治理乱埋乱葬现象的同时,要大力加强公益性骨灰堂、墓地的管理,提倡骨灰撒散、植树等其它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要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在清明节前夕,做好辖区内公墓(陵园)、骨灰堂、集体埋葬点等殡葬服务场所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殡葬服务场所加强督导,严格检查各项服务规范和办事程序,防止发生骨灰错放、丢失等责任事故。要针对春季火灾特点,会同有关部门对殡葬服务场所及周边地区防火安全进行重点部署,加强重点巡查,着力抓好扫墓防火工作。

(二)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利用清明节这一民间传统祭日,围绕“文明祭扫、平安清明”的主题,多渠道、多层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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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宣传殡葬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文明祭奠的益处,营造厚养薄葬、移风易俗和文明节俭办丧事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丧事新办,破除丧葬陋俗,逐步把现代文明的丧葬习俗变为每个人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区民政局要深化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对殡葬改革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认真研究,拟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同时配合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实行综合治理。

(四)通州工商分局、区城管监察大队要坚决取缔无照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的经营活动,加强对销售殡葬封建迷信用品、生产经营棺木的检查工作,集中打击墓地的强买强卖、无照经营等行为,收缴销毁冥币、棺材、墓碑等丧葬用品,确保殡葬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五)通州公安分局要拟定方案、抽调警力,加强对集中墓区的监控。对利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惩处。

(六)通州交通支队要针对清明节高峰日人多、车多、流量大的特点,对群众祭祀活动的范围、时间、路线进行科学合理安排,做好交通疏导和管制工作,确保祭扫场所周边道路畅通有序。

(七)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清明节期间的殡葬管理工作,完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3月26日前,将有关骨灰安置设施检查情况上报区民政局。4月15日前,- 4 -

将清明节期间殡葬管理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区民政局综合执法科(联系电话:69551978)。

区指挥部将对各单位殡葬管理工作进行抽查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主题词:民政殡葬管理通知

抄送:区委各部、委、办,区人大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各人民团体,驻通各中、市属

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3月30日印发

8.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文件 篇八

舟府法[2009]18号

—————————————————————————

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建立和 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浙江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下发了《关于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 统计制度的通知》(浙府法发[2009]23号),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的统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市政府直属各部门、各县(区)政府法制办2009上半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件统计报表按本《通知》要求填写;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按《舟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

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舟府法[2008]1号)要求填写。统计信息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请于2009年7月10日之前将统计报表报送市法制办复议监督处。

(联系人:王燕联系电话:2280763)

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统计报表

9.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篇九

沧政字〔2002〕83号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扶贫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沧州市扶贫办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二年九月七日

沧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沧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冀字〔2001〕62号)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沧政通〔2002〕1号),设置沧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沧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是主管全市扶贫开发工作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是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

一、职能调整

增加的职能:

(一)扶持初步解决温饱但还不巩固的贫困人口。

(二)扶持贫困区域内非重点县的贫困乡村。

(三)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

二、主要职责

沧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承办沧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扶贫开发方针、政策、规划,组织实施全市扶贫开发工作。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扶贫开发规划和项目计划。

(四)指导、检查、监督各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拟定本级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意见。

(五)协调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按规划项目捆绑使用资金。

(六)组织全市社会各界参与扶贫开发工作,协调联络上级机关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负责社会各界扶贫捐赠资金、物资的接收、使用。

(七)实施扶贫开发统计监测工作,组织扶贫开发信息的采集、统计、整理、反馈和发布。

(八)组织扶贫开发工作的考核验收。

(九)负责扶贫开发的宣传报道和对外联络,负责扶贫开发培训工作和实用技术推广。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沧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设3个职能科。

(一)综合秘书科

协助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处理、信息反馈、文书档案、保密、会务、值班、保卫、后勤、党群、人事、劳资、财务、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单位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有关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编辑扶贫开发工作简报;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有关规章制度。

(二)计划监测科

负责编制全市扶贫开发规划和项目计划;指导、组织扶贫开发项目的申报、实施;检查、监督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

和使用效益并进行分析;实施扶贫开发情况的统计和动态监测;拟定本级扶贫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意见;组织有关扶贫示范项目的推广;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社会扶贫科

组织市直机关单位定点帮扶工作;协调中直、省直机关单位定点帮扶工作;负责扶贫开发培训工作和实用技术推广;负责扶贫开发的宣传联络工作;承办外资扶贫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社会各界扶贫捐赠的接收和投放。

四、人员编制

沧州市扶贫开发办公室机关事业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

机关工勤编制1名。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机关总编制内核定。

主题词:机构改革方案扶贫开发办公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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