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收购协议

2025-02-25

个人独资企业收购协议(共11篇)

1.个人独资企业收购协议 篇一

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以下简称“企业”)于

****年**月**日在 工商局设立,“企业”全部财产属于甲方个人所有,并拥有完全的处分权,“企业”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甲方愿意将在“企业”的全部出资及与此相关的合法权益(以下称出资)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出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

1、甲方以人民币

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企业”的全部出资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书生效之日内经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的方式 分一次将上述款项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上述出资拥有所有权及完全处分权,保证在出资上未设定抵押、质押,保证出资未被查封,保证出资不受第三人之追索,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转让的效力:

自本协议书项下的转让完成之日起,乙方对“企业”全部财产享有拥有权及相关的权益,并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 另予以补偿。

五、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出资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署后生效。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报有部门。

受让方

乙方): 转让方年

甲方):

日关

((

2.个人独资企业收购协议 篇二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 (简称“一人公司”) , 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投资, 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经营实体。若投资者在公司任职, 需缴纳三道税:一是每月的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公司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投资者分回利润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 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投资者分回利润时按“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在准备创办新企业时, 可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也可选择成立一人公司 (本文以一个自然人投资为例进行讨论) 。两种经济实体的税负是不同的。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 在两者之间应如何选择呢?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问题, 笔者查阅了大量的资料, 发现相关文献在讨论两者税负差异时, 一般只讨论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及不分回税后利润的情况, 鲜有考虑一人公司投资者在公司任职及全部 (或部分) 分回税后利润的情况。为此, 本文拟对两者税负差异进行进一步更深入的探讨。

二、问题的分析

设立一人公司, 投资者有不在公司任职和在公司任职两种选择, 一人公司的税后利润, 也有全部分回、全部不分回和部分分回几种选择。不同的选择对总体税负的影响是完全不一样的, 以下分别进行讨论 (因篇幅所限, 不考虑一人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其他优惠及一人公司投资者分回部分税后利润的情况) 。

(一) 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本公司任职

1. 投资者不分回税后利润。

经过计算可以得出, 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范围时,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税负的情况, 如表1所示。

注: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12~2015年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 (含6万元) 的, 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元时, 不可能为小型微利企业。

计算说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为例) :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300 000×35%-14 750=90 250 (元) , 实际税负=90 250/300 000×100%=30.08%。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0%=60 000 (元) , 实际税负=60 000/300 000×100%=20%。

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5%=75 000 (元) , 实际税负=75 000/300 000×100%=25%。

由表1可得, 当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投资者不分回税后利润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公司相比: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税负较轻;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7 500、97500 (元) 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相等;

当37 500<年应纳税所得额≤6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较轻;

当60 000<年应纳税所得额<9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较轻;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47 500 (元) 时, 个人独资企业与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相等;

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47 500元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最重, 此时不宜成立个人独资企业。

2. 投资者分回全部税后利润。

经过计算, 可以得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不同范围时,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税负的情况, 如表2所示。

注:“企业税率”指“企业所得税税率”, “个人税率”指“个人所得税税率”。

计算说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为例) :

个人独资企业:计算过程同上, 实际税负=30.08%。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0%=60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0%=48 000 (元) , 总应纳税=60 000+48 000=108 000 (元) , 实际税负=108 000/300 000×100%=36%。

非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300 000×25%=75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300 000-75 000) ×20%=45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75 000+45 000=120 000 (元) , 实际税负=120 000/300 000×100%=40%。

由表2可得, 当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在公司任职、投资者分回全部税后利润时,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总是轻于一人公司, 此时成立个人独资企业较有利。

(二) 一人公司投资者在本公司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股东在企业任职, 如果单位与股东之间签订了符合劳动法规定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聘任协议, 股东属于单位任职或受雇的员工, 单位向其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准予扣除。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企业任职取得的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00 000元 (未扣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每月3 500元的基本生活费用、未扣除一人公司投资者工资) 为例:

个人独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300 000-3 500×12=258 000 (元) , 应纳个人所得税=258 000×35%-14 750=75 550 (元) , 实际税负=75 550/300 000×100%=25.18%。

以下分别讨论一人公司投资者不同工资水平时的税负情况。

1.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5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工资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5 000-3 500) ×3%=45 (元) , 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5×12=540 (元) , 企业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0%=48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240 000-48 000) ×20%=38 400 (元) , 总应纳税额=540+48 000+38 400=86 940 (元) , 实际税负=86 940/300 000×100%=28.98%。

非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为540元, 企业所得税= (300 000-60 000) ×25%=60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240 000-60 000) ×20%=36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540+60 000+36 000=96 540 (元) , 实际税负=96 540/300 000×100%=32.18%。

由上可得,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5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和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均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2.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1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工资每月应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10 000-3 500) ×20%-555=745 (元) , 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12=8 940 (元) , 企业所得税= (300 000-120 000) ×20%=36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180 000-36 000) ×20%=28 800 (元) , 总应纳税额=8 940+36 000+28 800=73 740 (元) , 实际税负=73 740/300 000×100%=24.58%。

非小型微利企业:投资者全年共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仍为8 940元, 企业所得税= (300 000-120 000) ×25%=45 000 (元) , 分回利润应纳个人所得税= (180 000-45 000) ×20%=27 000 (元) , 总应纳税额=8 940+45 000+27 000=80 940 (元) , 实际税负=80 940/300 000×100%=26.98%。

由上可得, 投资者工资为每月10 000元时, 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低于个人独资企业, 而非小型微利企业的税负高于个人独资企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出, 若投资者在公司任职, 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全部分配时, 两者税负高低和一人公司投资者的工资水平有关, 一人公司税负不一定高于个人独资企业。当投资者工资为10 000元时, 一人公司的税负较投资者工资为5 000元时低, 进一步推导可以得出, 适当提高工资水平, 一人公司的税负将会更低。但需注意的是, 投资者的工资水平不能盲目提高, 因为只有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结语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高低, 不但和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一人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情况有关, 还和一人公司投资者是否在公司任职以及任职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数额有关。在选择成立形式时, 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在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时, 还需注意的是:首先, 一人公司的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次, 个人独资企业一般生产经营规模小、难以扩展业务, 而一人公司却组织严密, 能在扩大规模的同时降低费用、提高盈利水平。再次,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对公司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协定优惠待遇。因此, 在选择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一人公司时, 除了考虑税负差异以外, 还要考虑企业的经营风险、经营规模、管理模式等, 对各方面的因素加以权衡, 根据投资者的实际情况对企业组织形式作出正确选择。

摘要: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的税负差异是投资者选择成立形式的一个重要因素。本文通过对二者税负差异的分析得出, 公司税负的高低, 不但和年应纳税所得额大小、一人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情况有关, 还和一人公司投资者是否在公司任职以及任职时每月领取的工资薪金数额有关。在选择成立形式时, 需要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税负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主席令9届第20号, 1999-08-30

3.个人独资企业收购协议 篇三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一人公司;区别

一.意义与独资企业的特征

以下简称“企业”,对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及个人投资者所有的资产总额,承担对企业债务的营利性组织的个人投资者的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投资主体特征

只有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个独资企业的设立。这被称为投资主体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和公司之间的差异。在中国的合伙企业法,合伙投资者虽然是自然人的,但数量是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最少为2人,投资者不仅包括自然人,也是企业的非法人组织结构。当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之际,投资者只有一个人(法人或自然人)。

2。商业地产的特点

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个人投资者所有,投资者(也称为所有者)是企业产权(包括企业的初始出资成立于性能和在存在企业财产积累)的唯一所有者。基于这点关系,对企业的经营及管理事务投资者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可以不受任何人干预。对于个人性质的产权而言,属于个人私人财产所有。

3。特点的责任

其个人独资企业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财产的投资者。这是独资企业和责任形式方面的公司(包括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谓的投资者承担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个人财产的本质区别,是指企业因各种原因产生的溶解过程中的操作,如不营业财产清偿债务,投资者应当对个人特有财产清算。此外,如清晰时,投资者申请的家庭财产作为个人出资设立登记,应当,按照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

4。在功能方面的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商业实体不具有法律人格。虽然企业都有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名称,并以自己公司的名义从事商业行为和参与各项的诉讼活动,但它却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首先,企业本身是没有财产所有权,及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利;第二,企业不独立承担责任,但由投资者承担了无限的责任。特点和伙伴关系。企业同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它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性质属于组织,相应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法律各项行为行径。

二.一人公司的含义与特征

一人公司是指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公司或仅有一个股东持有全部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个公司有以下特点:

1,股东的唯一性

投资者即一人公司股东只有一人,“人”在这里可以是自然人,法人,甚至国家。本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情况下,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的区别通常是两个以上的人。

2、资本的单一性

在一人公司中,由一名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股份,不同于一般公司资本由两名以上股东出资形成。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3、责任限制

为一人有限公司,公司的本质特征,适合东方只限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责任的独立,以其全部财产,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的简化

公司不设股东会。一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法行使职权的股东锻炼一个人的力量。在公司股东行使法律权威上市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书面形式,由公司股东签署和保存。

1。投资者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公司,也可以是由一个法人的资金,也可以是由国家提供资金。

2。不同的主体资格。属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作为一人公司,公司是企业法人,公司成立的时候应该确立法人地位。

3。责任是不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需要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者(股东)仅限于负责公司的数量,即负有限,有限公司

4。有着不同要求的注册资本。为个人独资的企业,法律并没有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因此是公司规定的注册资本要求:最低要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最低注册资金100000元,当公司设立的足额缴纳。

5。建立了不同的法律依据。根据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的建立。

6。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只有一个人独资企业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一个公司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黄来纪,徐明:《新公司法解读》,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5

4.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 篇四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第一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 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公司不存在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股权后,即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盈亏分担

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日起,乙方承担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股权转让的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各方依法承担。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 %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并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所有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九条 协议签订的时间及地点

本协议由转让双方于 年 月 日在金坛市 订立。

第十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5.个人独资企业收购协议 篇五

摘 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为基础和依据,阐述了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点,通过分析比较,两类企业的相同点主要有:即都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类企业的差异主要有:资本的来源不同,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资者不同,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设立依据不同,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责任承担不同,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异同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从都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明确各自特点和异同,不但有利于企业合法经营,也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1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1.1含义

中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①

1.2特点

1.2.1投资主体

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业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9届第20号【颁布时间】1999-8-30

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法人或者自然人)。

1.2.2企业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

1.2.3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2.4主体资格

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

2外商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2.1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②

2.2特点

2.2.1资产归属

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中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2.2独立经营

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2.2.3自负盈亏

经营收入除按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3人独资企业与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

3.1相同之处

3.1.1都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3.1.2其投资人均为单一的投资人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6届第39号【颁布时间】1986-4-1

23.1.3都是以盈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2不同之处

3.2.1资本的来源不同

前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后者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3.2.2出资者不同

前者的出资者可以是单个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个法人,后者只能是单个的自然人;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可以是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也可以为一个非中国公民,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3.2.3设立依据不同

前者依照外资企业法设立,后者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能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相当宽松,设立程序较为简便,只要有合法的企业名称、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必要的从业人员,企业登记机关就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予以登记。除非个人独资企业拟从事的业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就不需要向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3.2.4责任承担不同

前者主要是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采取其他责任形式),后者为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而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9届第20号【颁布时间】1999-8-30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法【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主席令6届第39号【颁布时间】1986-4-12

[3]佚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释义.中顾法律网http://news.9ask.cn/grdz/grdzqyf/201012/988948_2.shtml

[4] 史正保.论我国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03

6.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篇六

一、选择题

1、甲投资设立乙个人独资企业,委托丙管理企业事务,授权丙可以决定10万元以下的交易。丙以乙企业的名义向丁购买15万元的商品。丁不知甲对丙的授权限制,依约供货。乙企业未按期付款,由此发生争议。下列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

A、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有效

B、丙仅对10万元以下的交易有决定权,乙企业向丁购买商品的行为无效

C、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可不履行付款义务

D、甲向丁出示给丙的授权委托书后,付款10万元,其余款项丁只能要求丙支付

2、张先生在谈论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时讲到以下内容,其中正确的有A、B、C、D)。

A.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时,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B.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C.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时,可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也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D.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偿债务时,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应作为第一顺序清偿

3、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须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

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

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按出资比例分担

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D.合伙协议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亏损的,依照约定执行

4、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AD)。

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

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

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软

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

5、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数额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D)。

A.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B.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C.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

D.没有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限制

6、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表述中(AB)是正确的。

A.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B.投资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C.必须有企业的章程D.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最低注册资金

7、《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C)责任。

A.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B.以企业财产为限承担

C.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D.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连带

8、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A)

A、B、6个月6个月B、3个月3个月6个月3个月D、3个月6个月

9、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D)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1年B、2年C、4年D、5年

10、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财产应按下列顺序清偿(A)a、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b、所欠税款c、其他债务(难易:一般;知识点:破产)

A、abcB、bacC、cbaD、acb11、个人独资企业法下列有关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的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B、C)。

A.投资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

B.投资人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C.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公司”字样

D.企业必须有符合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12、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C)。

A.投资人只能以个人财产出资

B.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C.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D.投资人不得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1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B、C)。

A.投资人不能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B.投资人可以聘用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D.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恶意第三人

二、简答题

1、比较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的区别。

7.个人独资企业收购协议 篇七

关键词: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党组织;应然性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点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团体性要件。依照我国现行法律和政策,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财产;有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有适于自己经营的组织机构等,这些均说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团体性要件。个人独资企业还享有作为组织体才享有的民事权利。如字号权、申请注册商标的权利等。(2)个人独资企业有自己的经营目的和经营范围。在该经营范围内,个人独资企业享有与此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自己的名义而不是企业主或者投资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3)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虽具有相对独立性,但企业仍能够凭借其所有权人身份转移资金。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经济生活的稳定,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应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个人独资企业中设立党组织的法律应然性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这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参加党的活动的规定。那么,为什么要在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对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作专门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我國目前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仍然是我国长期和艰巨的任务。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目的之一是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升华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明确非公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大大推进我国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同时也表明中国共产党对执行这一改革取向的坚定不移的决心。

(二)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有利于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原则出发,一切符合上述原则的经营方式和企业形式,都应当大胆地为发展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所用。个人独资企业是其中一种重要的企业形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投资省,设立方便,经营灵活,易于创造就业机会等特点。国家通过立法赋予个人独资企业社会主义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对鼓励个人投资,解放生产力,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拓宽就业渠道,安置下岗职工,满足人民生活需要以及保障社会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的宗旨、精神和宪法、法律的规定,国家鼓励、引导个人独资企业健康发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个人独资企业这种企业形式将在我国长期存在下去。

(三)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是: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中国共产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2)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3)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4)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5)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和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6)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7)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8)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8.个人独资企业的利弊 篇八

1、独资企业的优点

独资企业是企业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态,也是民营企业主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企业所有事务由投资人说了算,不用开会研究,也不用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作出说明,所谓“船小好调头”,老板可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经营方向。1、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税收负担较轻:由于企业为个人所有,企业所得即个人所得,因此只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免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4)注册手续简单,费用低个人独资企业的注册手续最简单,获取相关的注册文件比较容易,费用比较低。注册资金随意,《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注册资金没有规定,极端的说法是一元钱可以当老板。

2、独资企业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财务有限,企业的全部家当就是个人资产,财务有限,很难有大的发展。

2)投资者风险巨大。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且信贷信誉低,融资困难:由于注册资金少,企业抗风险能力差,不容易取得银行信贷,同时面向个人的信贷也不容易。

3)企业连续性差。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的产权结构,虽然使企业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但这也意味着企业是自然人的企业,业主的病、死,他个人及家属知识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导致企业破产。

4)企业内部的基本关系是雇佣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利益目标的差异,构成企业内部组织效率的潜在危险。

9.个人独资企业注册流程 篇九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需资料申请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到经营所在地工商所申请,须本人身体健康,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相关证明(件):

1、身份证明:申请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

2、职业状况证明:

(1)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原件)

(2)离、退休证(原件)

(3)辞退职、停薪留职人员证明件(原件)

(4)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原件)

(5)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1)租房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产权证明。

(2)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

(3)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

4、从事国家专项规定的行业或经营范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件。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到经营所在地工商分局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职业状况承诺书

5、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产权证明

10.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篇十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___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准)。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鉴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鉴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于XX市

个人独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范文三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地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

第一条 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 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具有完全的处分权。该股权未被人民法院冻结、拍卖,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受让方利益的瑕疵,并且在上述股权转让交割完成之前,甲方将不以转让、赠与、抵押、质押、等任何影响乙方利益的方式处置该股权。公司不存在转让方未向受让方披露的现存或潜在的重大债务、诉讼、索赔和责任。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乙方受让甲方所持有的股权后,即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盈亏分担

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之日起,乙方承担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股权转让的费用负担股权转让的全部费用(包括手续费、税费等),由各方依法承担。

第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在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协议,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协议。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对签约双方具有平等的法律效力,若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保证,除非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违约方应向协议他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格 %的违约金,因一方违约而给协议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并且损失额大于违约金数额时,对于大于违约金的部分,违约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法律适用

本协议及所有依据之相关文件的成立,有效性,履行和权利义务关系,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

第九条 协议签订的时间及地点

本协议由转让双方于 年 月 日在金坛市 订立。

第十条 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即生效

第十一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 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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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报告 篇十一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威海市文登区吉学电脑经销处是由自然人孙静投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于2014年11月06日,住所为威海市文登区侯家镇龙山路2号。

二、企业清算的原因、期限及依据。

因经营不善,投资人决定解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对经营部进行清算。

三、对债权人的通知。

清算人孙静依照法定程序,于2015年12月1日书面通知所有债权人申报债权。

四、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

企业债务债权已清理完毕,注销后人员解散,设备设施自行处理。现申请办理威海市文登区吉学电脑经销处注销登记。没清理的债权债务由孙静承担,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1、支付清算费用300元

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1000元;

3、缴纳所欠税款0元;

4、清偿企业债务0元;

企业财产经上述条款清偿后,剩余财产12600元,企业经营期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

五、财产的剩余分配情况:

经营部财产清偿债权债务后,剩余财产为12600元,由企业投资人收回。

六、经营部清算报告由投资人孙静签字,并经投资人确认后生效。投资人保证企业债务已清偿完毕,所报清算备案材料真实、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投资人应当自清算结束后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终止。

投资人(盖章)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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