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2024-09-09

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思考(共12篇)

1.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篇一

一、做大做强执法质量考评体系

现有的执法质量考评很大程度上是“执法卷宗”的考评,基本上是以卷宗质量好坏来衡量或评价一个单位或部门的执法质量,虽然接处警、信访、监所管理、民警执法素质测评等工作也纳入其中,但都是年终一次性的抽查,既不全面,甚至不真实客观。公安所有的工作都可以说是“执法”,可以考虑把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做大、做强,成为一个全面衡量、考核公安工作的平台。

二、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完成执法质量考评工作

但这样一个平台单靠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是远远不够的,法制部门可以作为执法质量考评工作的牵头责任部门,相关警种以及政工、纪检、督察、信访部门等部门必须参与,如何共享这些部门相互间执法监督的信息,如何落实各部门在执法质量考评中的责任这是我们必须明确的。

上级业务部门既是执法主体,又是基层所队的上级业务机关,具有监督、指导和服务作用。上级警种部门对本警种本部门情况最为熟悉,同时对下级警种部门又握有相当的资源。基层所队执法问题多少、执法能力高低、执法质量优劣、执法权威大小、执法公信力强弱,都与本系统的上级业务部门的重视程度、督导力度直接相关。基层所队的上级业务部门最熟悉本系统执法工作的情况,对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更为精通,因而对下级业务部门行政管理情况进行进行执法质量考评,在统一执法标准、严密执法程序、规范执法环节等方面,具有更强的专业优势,上级业务部门自上而下的“纵向”监督考评也更为有力,因此,建议关于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考评由各自的上级业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实施。如刑侦负责对案件现场的勘查情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检查;治安负责对户政、治爆等一系列行政管理工作检查;信访负责对信访案件的落实、检查;督察负责对全局民警、单位的投诉以及各项专项公安工作的督查考核;指挥中心负责对接处警工作的质量检查等等;法制部门则负责对各类案件的考评并结合上述检查情况进行汇总。

三、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执法质量考评

上述相关警种、部门参与执法质量考评后,就不是年终一次性的抽查,而是落实在日常工作中,这就需要一个强大、先进的网上执法质量考评系统,能将这些日常检查、落实工作纳入到该系统中,有关数据、结果自动生成。

执法质量考评应以平时考查、阶段考查为基础,特定案件考评和考评为重点,避免年终一考定终身的不合理模式,并注意四者有机结合,相互补充,相互印证。要按照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根据不同考评对象、任务,合理选用考评办法,使考评更加简洁高效,避免重复考评,切实减轻基层公安机关负担。要把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与日常的执法监督工作结合起来,把提高执法质量融入各项执法工作之中,以促进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的提高。注意各种考评方式的衔接,充分运用纪检、督察、政工、信访等部门多项结果,全面客观的考评执法质量。

随着公安机关执法信息化建设的加强,当前应充分利用网上考评手段,实行网上考评与网下考评相结合。网上日常考评要与案件审核同步进行,实现每案必评和实时、动态考评。要完善考评案件网上随机抽取、考评成绩网上自动生成等功能,树立考评权威,降低考评成本,提高考评效率。

四、考评结果的运用必须严格,奖惩兑现

对于个人,考评系统能够自动生成个人电子档案,将作为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于单位,考评结果将作为评优评先、评定各种等级的重要依据;对于单位负责人,个人档案和所在单位考评结果将作为提拔晋职的重要依据。同时,严格落实执法自认,实行执法责任追究而不仅仅是错案责任追究。

考评结果与工作指标挂钩,注重考评的法律效果和工作效率的统一。执法质量首先要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取向,公正优先于效率。在考评中,要弱化过去的“过程”考评,注重执法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增强民警的责任心,提高群众的满意率,以保证公安执法的工作质量。一是考评结果与政治利益相挂钩。对执法质量优秀单位的领导和执法办案质量优秀的民警,要大力表彰晋级、提拔使用时优先考虑。对执法质量不达标的单位不得评优评先,对连续两年不达标的单位主要领导者予以免职;对执法质量不达标的民警不得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和晋升警衔。二是考评结果与经济和利益挂钩根据执法考评实际得分情况,对执法质量优秀的民警给予经济上的奖励,对执法质量差的兑现经济惩罚,后果与末位调整相挂钩。凡被确定为执法质量末位的所队长和民警,应由主管局长进行诫勉谈话,进行业务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重回原执法单位,不合格的要坚决调离执法岗位。三是考评结果与追究执法过错相结合,要加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凡是发生重大执法过错的,不管是谁,都要严格依照规定追究责任,不仅要追究民警责任,还要追究责任领导责任。

五、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是衡量检验公安工作成果的根本标准。公安机关内部评价、一系列客观标准证明公安机关的执法质量再好、再优秀,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不强和满意度低,再好的执法质量也没有任何意义。建议执法质量考评标准中增加针对被考评公安机关的社会安全感调查、公众满意度调查主观标准。此外,还可以引入被害人调查、警民关系调查等社会评价机制。目前,需要注意的对被处罚人员调查结果要注意慎用,避免满意度与执法质量相悖的情况出现。

2.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篇二

关键词:公安机关,行政联合执法,警察行政协助

近年来, 南京范围内各类不同层次、规模的联合执法工作可谓层出不穷。实践证明, 有效地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解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社会复杂问题、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行政机关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那么, 为什么公安机关如此全面地参与联合执法?如何完善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的体制?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出回答。

一、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的内涵

联合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之间或者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联合对某些行政事务进行综合性整治的执法活动, 是普遍采用的一种行政执法形式。[1]公安机关越来越多的参与到各类联合执法活动中, 与其他行政部门一道, 解决重大棘手问题, 并试图通过这种执法方式, 提高行政效率, 节省行政资源。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的特点:

(一) 具有较强的迫切性

当前, 涉及民生问题、群众反响强烈的问题是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立足点和着眼点。尤其是强调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 群众关注的、群众反映强烈的、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问题, 往往就是政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的重要导向, 也是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而这一类问题往往症结较深、矛盾复杂、牵扯利益众多, 如不多部门联合起来迅速行动, 及时解决, 必将成为重点、难点和乱点。

(二) 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首先, 针对性体现在行动目标上, 即专门对某一类或某一方面的问题进行整治。随着形势的发展, 一些社会性问题日趋复杂, 如果对某些一时难以在短时间内从根本上解决且带有新特点、新形式的社会问题, 按部就班地进行管控, 循序渐进的处理, 势必造成积重难返的局面。其次, 针对性体现在行动时机上。即为确保重大节假日或重大会议活动期间、重大公共事件发生期间的社会秩序稳定而专门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三) 具有一定的时间性

联合执法区别于日常管理工作在于其临时性和短期性, 短则数日, 长则数月, 均有一定的时间跨度。“短、平、快”的联合执法可确保各方面力量的集中, 确保以强大的声势和浓厚的氛围, 达到整治和打击目标。

(四) 与日常管理工作的相辅性

日常管理工作是联合执法的保障, 没有扎实、有效的日常管理工作基础, 单凭一个阶段的治理, 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同时, 联合执法工作也是日常管理工作的“试金石”, 能及时找出日常工作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为日常社会管理工作提供思路和相应的对策。

二、公安机关为什么参与联合执法

目前, 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 有其制度方面的深刻背景和现实方面的迫切需求。

(一) 行政执法环境恶劣, 亟需公安机关的强制力予以保障

当前, 我国社会整体行政执法水平仍处在较低层次, 社会整体法律水准不高, 群众法律意识不强,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的现象频频发生。公安机关具备有力的执法手段, 会对违法行为人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力其参与联合执法有助于提高执法效率。

(二) 行政执法力量不足, 亟需公安机关专业力量予以补充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加快, 行政机关面临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 现有的执法力量不能满足执法需要。我市各区一级文化稽查部门仅有3名成员, 区一级烟草稽查部门也仅维持在6人左右, 市一级燃管部门也不超过15人。执法队伍长期疲于应付, 从而导致执法效率低下, 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 法律震慑力不足。公安机关警力充沛, 职能范围广泛, 掌握着巨大的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 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 能够解决由一个部门单独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三) 部门职权交叉分散, 亟需公安机关加入到到联合执法行列中

很多执法事项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职权, 单个的行政机关往往不能独立地解决相关问题, 只有“齐抓共管”才能取得好的效果。另外, 各职能部门职责不清, 也导致重复执法、执法扰民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 也迫使公安机关必须参与到联合执法的队伍中, 力求通过一次或一个阶段的联合执法解决所有问题, 避免执法重复。

三、建立警察行政协助制度探讨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的出路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和社会法治的建立, 联合执法作为行政行为的过渡性选择必将被废止, 取而代之的将是规范的行政协助制度。这是因为:行政机关职权明确、职权法定, 是保证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前提。但对于一些特殊的行政管理任务, 行政机关必须依靠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助才能完成的, 可以通过行政程序立法, 建立行政协助制度来实现。[2]警察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实现其公共职能的过程中, 基于本身的条件限制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请求与之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给予配合和帮助的法律制度。[3]

(一) 警察行政协助组织制度的建构

我国目前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定, 主要是《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但这两部法律对于中央各部委与地方各职能部门的规定非常简单, 这也正是公安机关参与各种联合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却很难被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只有在分权基础上明确各机关之间的行政协助职责, 方能使行政机关的权力运作有明晰恰当的空间, 避免警察权的越俎代庖和过度侵袭;对于公安机关来说, 也可以以此防御地方政府与其他行政机关的非理性权力冲动。在各行政组织特别立法或有特别授权的立法中, 应确定一个主要负责的行政机关对提供行政协助的部门应进行尽可能详细的列举, 明确协助地位和责任, 理清协助的对象和范围。

(二) 警察行政协助程序制度的建构

结合我国实际, 警察行政协助程序制度的建构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题。

1、界定警察行政协助的范围

从借鉴国外立法与结合我国实践出发, 我国警察法应将提供协助的前提设定为以其它行政机关出现职务障碍并且该职务障碍必须非警力不能排除, 而行政机关已经穷尽了一切努力, 非警察机关不能排除该障碍时, 方才可以提请警察机关提供行政协助。同时, 警察行政协助以排除障碍为限, 一旦障碍排除即告终结, 不可过分限制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2、规定请求协助的程序

请求协助的程序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 请求协助的时机。我国目前警察权的滥用其实主要体现在执行前, 即执行还没有开始就要求警察机关到场, 既维护秩序又威慑行政相对人, 这也是造成群众反感的原因。因此, 只要将警察行政协助控制于有实际的暴力对抗产生之后, 就可以既避免警察权的滥用, 又避免行政权过于软弱的情况发生。

第二, 请求协助的具体程序。一般应考虑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请求应于合理期限之内提出;情势急迫者, 期限可稍缩短。二是请求应以书面形式作出, 注明事由、法律依据、人数、装备、协助起止时间。三是警察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协助, 于合理期限内以书面通知请求机关。四是因特殊情况或重大变故或其他正当理由, 撤销同意或变更同意时应以书面附具理由通知请求机关;情况紧迫的, 以其他合理方式通知。

(三) 警察行政协助责任制度的建构

“国家行政机关是公民权利的忠实代表者和有效维护者, 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职能, 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失职或不当行政时必须承担道义上、政治上或法律上的责任。”[4]在警察行政协助问题上, 分清各方的法律责任对各方正确行使权力是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的。特别是警察机关被要求提供强制执行协助而协助行为又构成直接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有影响的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时, 此时的责任分担应采用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的原则, 被交付执行之行政事务的合法性责任当由决策机关来承担, 而公安机关作为提供执行协助的机关只对执行方法的合法性负责, 只要避免采用不合法的、显失比例的手段就可以了[5]。

参考文献

[1]吴鹏.范学臣.公安机关参与联合执法的分析[J].中国行政管理, 2008-4-15.

[2]张兆端.警察哲学-哲学视阈中的警察学原理[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8-6-1.

[3]韩挺进.联合执法在行政管理中的利与弊[J].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丛刊, 2003-2-21.

[4]许文义.从警察业务关系论职务协助之特性[J].警学丛刊 (台湾) , 1990-1-12.

3.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相关思考 篇三

关键词:公安机关;公正执法;对策

公正是从古至今的一个永恒话题,从字面意思理解,“公”就是公平、平等的意思,“正”就是正直、正义的意思。现代法律上的公正,是指公平无私、平正不偏斜。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阐述,公正是指人们之间权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关系。公正,意味着平等地对待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人,对所有的人平等和公正地适用法律。从现实来讲,公正和公平有着不同层面的差别,而对于公安执法机关来讲更贴近于公正,人民警察与公正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公安机关公正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和民警的执法理念和执法行为要以公平、公正、无偏私为原则,依照法律准则处理事件的过程中不掺杂私人感情的行为。公正执法的精神内涵就是要求公安机关和一线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办事公道,以法律为准绳,不偏不倚,正确公平对待各类人和事。

一、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的现状

执法工作必须由执法人员去完成,而在执法的过程中,受自身素质以及外部环境的影响,执法者的思想和行为就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偏差,从而使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存在不公正现象。

(一)执法过程的人情世故性

受封建思想的影响,找人、托关系和送礼等现象已成为了人们解决问题的必要手段,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产生了很大的阻力。有的民警由于受了他人的委托,在执法过程中包庇当事人或者隐藏编造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阻碍案件执行的正常进行。有的民警碍于各种情面会偏袒一方当事人,有的民警更成了别人的眼线,在执行案件前通风报信,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平有序进行。

(二)由警察自身素质原因导致执法办案的偏差

个人自身的素质不同,对案件的认知和定性也不一样,在对案件处理的过程中受自身意识的影响会形成一定程度的认定错误:①职责履行意识淡薄。个别民警对待普通群众缺少耐心。②存在随意执法和办案认知错误等问题。不按规定程序执法办案,很多案件搁置一边形成旧案不破,新案累积的局面。滥用职权对当事人进行强制拘留、罚款、体罚。

(三)抵不住利益诱惑导致执法不公

不给好处不办事,办事不及时,给了好处乱办事,办事不公,存在“吃拿卡要”等问题。个别民警为了一己之私,私下接受委托人的财或物,接受吃请或者索要礼品的现象严重,优先对待那些有背景有关系的强势群体,影响了普通民众的知情权。

二、促进公安机关公正执法的相应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公安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1.建立健全公安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和依法赔偿制度,保证在处理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办事不认真、责任追究不当所带来的问题时有法可依。完善行政执法制度,建立健全刑法中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硬性规定。不断完善刑法中对公安执法的要求,从而保证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进而提高公安机关和广大干警的执法水平。

2.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对公安机关执法的管理

公安機关的执法行为受国家权力监督和司法机关的监督,对于办错案、办假案的公安机关执法现象,要发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作用,严厉处罚此类执法人员。基于此,监督部门就要发挥效应,及时发现和处罚在执法过程中不严谨、不负责的执法人员,从而使整个公安机关都能形成自觉的公正执法态度。

(二)完善内外互动、内部整改、外部促进的多重监督制度

1.内外互动

公安机关与人民群众的互动,公安机关与各级领导部门的互动,与下级执法工作部门监督工作,可以通过加强内部公平执法工作交流、召开执法工作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来实现公安机关公平执法工作的内外互动环节,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吸取其他各级公安机关执法部门的先进经验,从而优化自己的公平执法工作。

2.内部整改

内部整改其实是公安机关内部加强人才培养、执法制度的缩影,是整个“内外互动、内部整改、外部促进”多重管理制度的核心执行部分。内部整改主要有两方面含义,一方面是在具体的工作上要加强干警培训,展开公安战线大比武活动,最大程度的提高公安机关各级干警的工作能力和应付大案要案的能力,另一方面,则需要加强干警之间的融合程度,使之真正成为一支能打硬战、敢打硬战的公安执法队伍,为真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好基础,做好队伍建设。

(三)培养公安机关全体的执法意识,促使执法公平公正

思想指导我们的行为,因此公正执法的最基本是要改善公安机关全体人员的政治意识和思想觉悟,增强民警为民服务意识、法律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一方面,要定期开展政治性教育活动,向民警灌输公平执法理念,长此以往,形成一种自我意识;另一方面,通过对机关整体的理论教育,增强机关整体的执法行为理念和公正文明执法意识。

(四)加大力度来改善公安机关的执法环境

1.国家加大反腐力度,消除公安执法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我国公安机关的领导者要注重改变过去那种简单粗暴的执法观念,向广大干警灌输我以工作为荣,我以工作为责的敬业观念。加强党对公安执法机关的领导,建立作为与不作为制度,让公安机关明确自己的权力职责,不正当的执法行为就要受到处罚。国家加大反腐力度,从根本上遏制送礼、请吃、找关系等在执法工作中影响执法公正的现象,保障公安机关的整体形象和国家执法机关的权威。

2.公开透明的执法手段保障执法公正

奉行执法工作明晰化操作、开展已侦办案件的效果回访工作等多样工作手段。对于各级公安机关而言,执法手段不仅仅是国家统治机关针对专政对象进行的专门专政行为,我们应该使公安机关执法手段更加大众化、公平化、透明化。从而使人民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可信性,提高执法机关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邓钊.我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5.

[2]毛羽.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D].河北师范大学,2014.

[3]孙巍.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探析与思考[D].山东大学,2013.

4.公安政工工作面临的困难及思考 篇四

公安局的政工工作是一项关于公安政治、人事、组织、思想的工作。随着当前公安工作任务日益繁重,执法环境日益复杂,新情况新问题日益增多,民警思想日益活跃,使得公安政工工作面临着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困难和问题。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公安政工工作面临的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一、公安政工工作的认识及定位

在公安系统里政工工作是由政工监督室牵头各科所队教导员组织完成的各项政治、思想、人事工作,那么政工工作到底是怎么样的一个工作?笔者认为:是通过政工有计划、有步骤地把上级的指示、决定、决议变成每一个民警的具体行动。现在人们对于政工工作的定位存在着不正确的认识,一些人认为政工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般的后勤工作,还有一些人认为政工工作是公安业务的打杂工作,林林总总,都是一些错误的认识。之所以说:这些认识是错误的,原因是政工工作分工不明,责任不清,再就是政工工作出成绩不明显,它不像办案业务工作那样有具体的数字来体现,只能任劳任怨地做好领导交办的工作,这就是政工工作的初衷了,这样的后果就是,领导喜欢叫政工去做的事,那就是政工工作,政工就变成“万金油”,这与后勤打杂就没有什么区别了。之所以说:政工工作是为领导及部门不可豁缺的重要工作,这

是因为:一是政工工作是按照领导的指示,完成单位的政治、思想、人事等方面的工作。虽然,这些工作是多一些,杂一些,整天围着领导转,但都是具有前瞻性、决策性、指导性和引导性的工作。这些工作它起着指导全盘的包揽全局作用,这些工作决定着公安工作是否能顺利完成的关键。二是政工是各项公安工作的方案、教育、动员、注意事项等的组织者,也是完成公安工作的进度、步骤、实施任务的方法以及完成后的总结、经验的形成者。三是政工是单位党务工作、作风纪律、表彰奖励等诸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也就是说政工既是上述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也是领导智囊团,领导的参谋部,起着单位贯彻落实上级指示、决定、决议的参谋的重要作用。

二、公安政工工作的面临的困难

1、政工工作意识淡薄,领导干部和民警对政工工作概念模糊。在公安队伍中,绝大多数领导和民警,多数时间是从事具体的公安业务工作,如侦查工作、交管工作、治安管理、禁毒缉私工作,各项工作中都有一套可以操作的法规及工作流程,政策性、原则性很强,工作好坏易量化,易评比、考核,而政工工作的作用、内容、成果不具有显性。许多民警认为政工工作就是开会学文件,开展各类型的教育活动,搞读书笔记、写学习心得、写自查报告,是上级的事情、领导的事情,是搞形式的工作,与己无关,做也好,不做也好,似乎不会给单位、个人带来立竿见影好处或坏处,认识不到

位,结果就是造成对政工工作意识淡薄、不重视。而实际上,政工工作包括思想教育建设,教育训练、正规化建设、警察公共关系、警务督察、内务管理等工作,每项工作都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每项工作都触及到每个民警,每项工作都事关公安工作质量的好坏,由于宣传不到位,领导和民警认识发生偏差,工作形式单一,方式枯燥,措施操作不强,民警感受利性不强等原因,使得政工工作推进效果差。

2.政工队伍战斗力不强,缺乏工作激情。虽然目前公安警力紧缺,但从事政工工作的人员更少,占队伍比例更低,加上基层所队教导不足队伍的10%。当前政工工作内容越来越丰富,上级公安机关及组织对政工工作越来越高。以我局公安队伍为例,全局民警共计167名,共计3名政工民警,教导员14名,所占比例刚好是10%。但是所队教导员对政工工作重视不够,职责分工不清楚,作用不能发挥,工作偏离中心。在各所队警力紧缺的环境下,教导员的重心放在侦查办案和其它公安基础业务工作上去了,对所队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管理工作、教育训练工作就臵于脑后,这样的后果就是,全局民警的政工工作就放在政工科仅有的几个人身上。而这几个民警承担的工作任务是全局民警基本信息的录入,民警警衔晋升的各项表册,各项重大警务活动的督察工作,工资变动的各项手续,民警干部变动的各项资料,和谐警民关系建设、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生工

作,各类制度材料拟草,先进典型考核、回复上级和上级要求报送的各种表册,每年多个队伍集中教育整顿的组织、协调和总结等工作。可以每个民警一天都在打仗式的工作,才勉强应付,这种情况使得政工队伍战斗力受到严重影响。

3、政工工作繁琐,无具体流程,措施操作性不强。涉及到政工工作的范围很广,部署多,考核多,方案多;内容繁琐,三天一个制度,五天一次总结。没有主要的内容,有文件就学习,有通知就落实,有精神就传达。这样的结果就是政工工作没有重点。文件、通知、精神就搞成了形式主义的工作。比如每年开展大型教育活动2至3次以上,每次教育教育活动上级要求很高,写心得体会、写剖析材料、广泛征求意见、召开民主生活会、召开群众座谈会等,同时每项大活动都要主要领导亲自动员部署,工作方案细而全,但是领导们都未必认真算账,若认真按照上级要求和规定,开展这些教育活动,每个单位和民警就得放下手中的业务工作不干才才能完成,但业务工作一样是部署更多,考核更多,奖惩更严,基层不得已只有搞形式主义、走过程、大量造假、欺上瞒下。导致的结果就是每次搞大型教育活动上面雷声大,下面雨点小,上面严格要求,下面积极造假。多数工作都落在政工部门和政工干部头上,闭门造车,搞成形式主义工作。

三、对公安政工工作的思考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安政工工作的知晓度。要紧

紧围绕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使根本,也要保证”重要论断,主要领导亲自组织,多种形式教育和引导基层所队领导特别是教导员对政工工作的重视,让每个民警都认识到政工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广泛的宣传公安政工工作的内容是什么,每个部门该抓什么,每个民警平时该做什么,提高公安政工工作的知晓度,调动全提民警参与政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2、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公安政工工作的战斗力。在解决好基层所队领导和民警对公安政治工作的认识问题后,关键就是要抓好政工队伍的建设,配齐、配强政工队伍,真正的发挥每名政工干部的潜力、调动工作积极性、全面推进政工工作的落实。主要明确政工干部的标准,要选拔人品好,作风好,有基层工作经验,懂业务。性格开朗,乐于吃苦,甘于奉献的民警。政工部门是民警之家,政治工作要求高,要发挥政工干部的标杆、示范作用。还要用好政工干部,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基层教导员成绩突出的,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到重要领导岗位,把政工工作部门作为培养干部的摇篮,在队伍中要起好工作辐射作用,形成政工干部良好的用人导向,才能永远保证政工队伍的战斗力。

5.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篇五

一、责任单位

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

二、责任人

法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四)《林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五)《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六)《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四、工作责任范围

(1)负责市本级办理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

(2)负责对全市森林公安系统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3)负责各县森林公安(分)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各类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复议工作。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1)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受理—核审时间在7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2)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核—复议决定时间在20个工作日内,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工作流程图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作出的当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人员少于2名;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就进行调查取证。风险②:依照简易程序,对当事人作出超出法定幅度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给当事人陈述、申述的权利;当场处罚决定书没有当场作出;没有取得违法证据就对相对人实施处罚;无法律依据当场收缴罚款。

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提高业务素质。

2、加强宣传教育,增强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3、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4、强化政务公开,全方位接受社会监督。

5、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执法一般程序工作流程图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违反国务院三定方案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办理案件;未经批准,违反地域管辖规定,跨地域办案;以立案为由索要财物;通过巡查、投诉、举报、申诉、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应该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风险②:未获得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案件调查。风险③:未经法定程序,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当事人擅自作出减免处罚决定;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涉嫌犯罪的,未依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风险④:未履行告知义务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风险⑤:处罚案件相关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事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或者签收人员未经当事人委托授权。风险⑥:收缴罚没款或者没收物资,不出具有效票据。风险⑦:案卷归档后,擅自违规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2、加强执法人员法律法规教育,增强风险意识。

3、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流程图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不允许当事人提出口头听证申请;不按法律规定受理或不受理听证申请。风险②:听证主持或参加人员资格不符有关规定。风险③:听证前不按规定时间通知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听证举行前不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导致听证失效。风险④:听证不按规定程序执行。风险⑤:听证结束后不将结果上报负责人并将陈述申辩情况记入处罚决定审批表,导致部分新案件事实未予考虑接受、重新调查,从而造成案件处理与实际情况不符。

防范措施:

1、加强学习教育,全方位提高服务水平。

2、加强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依规定受理当事人口头申请,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4、按规定对听证申请资格、条件、期限等进行审查后,严格依法受理。

5、依法确定听证主持人与相关参加人员,不得让办案人员及其他无合法资格人员主持或参与听证过程。

6、听证举行7日前须通知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及相关人员,并确保上述人员对听证日期无异议。

7、听证开始前须告知听证双方(三方)相关的权利及义务,确保听证合法、顺利举行。

8、严格按总局29号令要求执行听证程序,听证主持人不得在听证过程中徇私怂恿或禁止某方进行陈述申辩。

9、对听证过程写出详细的听证报告,并将相关申辩内容写入处罚决定审批表,作为处罚决定审批参考之用。

10、加强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行政许可工作流程图

权力运行风险表现:

风险①:行政认可、行政审批过程中,对重大质疑点,疏忽或故意隐瞒、未及时录入质疑档案管理系统,产生行政处罚未到位或难以到位的结果;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因业务不熟,不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给申请人带来不便,使其产生不满情绪,导致其向市局或上级进行投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过程中,违反工作流程,简化审批手续,产生提前发照、划资、违规出具证明,导致不应该注册的给予注册,出现失职行为,引进行政复议被撤消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后果。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现行林业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2、加强责任意识教育。

3、设立行政许可监督岗,强化岗位监督。

4、强化效能监察,严格责任追究。

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治安案件复议工作流程

一、责任单位

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

二、责任人

法制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职责。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

4、其他法律法规

四、工作责任范围

(一)负责受理不服全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不作为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实行见面审查;

(三)负责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负责对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经集体研究提出复议意见后报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局领导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五)负责在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过程中对政府(不含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进行审查;

(六)负责对本级和下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七)对全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违法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九)指导全市县级森林公安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接受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2、违反《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3、其他过错情形。

(二)责任主体认定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民警承担主要责任,协办民警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法制科科长为责任人。

4、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三)追责形式

1、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受理了不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经责令不予受理仍受理的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未尽职尽责,不如实汇报案情或者不如实提出审理意见导致集体合议形成错误的复议意见或者导致领导作出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复议工作权力运行风险表现及防范

风险点排查:

风险①初审受理阶段:出于个人原因,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造成受理错误的。

风险②审理阶段:出于个人原因,对依法应当审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驳回申请或者对依法应当不予审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未驳回申请,造成审理错误的。

风险③提出审理、复议意见阶段:出于个人原因,未尽职尽责,不如实汇报案情或者不如实提出审理意见导致集体合议形成错误的复议意见或者导致领导作出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的。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提高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法律素养。

2、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湖南省公安机关办案责任规定》、《怀化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工作流程图

森林公安案件规范权力运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图及风险防范法制科案件审核工作流程

一、责任单位

怀化市森林公安局法制科

二、责任人

实行法制科科长负责下的岗位责任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案件主办人的职责,负责审核案件的阅卷人即为该案的主办人。

三、权力行使依据

1、公安部《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2、公安部《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3、《湖南省公安机关办案责任规定》

4、《怀化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5、其他规定

四、工作责任范围

(一)对违法犯罪的事实、证据进行审核,需要补充调查的,提出补充调查意见;

(二)对案件定性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核;

(三)对办案程序和适用强制措施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对呈请审批的法律文书、法律手续进行审核;

(五)对承办人提出的对涉案人员、财物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六)对案件审核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意见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完备,签署审核意见,报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

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查清其他违法犯罪问题的,提出补充调查取证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退回办案部门补充调查;

3、案件定性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或者相关法律手续、法律文书不完备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主管领导审批后退回办案部门依法处理。

五、责任追究

(一)过错责任内容

案件审核人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追究责任。

(二)责任主体认定

1、案件审核人个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由该审核人承担责任。

2、经集体研究讨论出现过错的,主持人为责任人。

(三)追责形式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1、辞退;

2、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3、停止执行职务;

4、延期晋级、晋职;

5、通报批评;

6、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7、离岗培训;

8、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9、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10、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11、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案件审核工作流程图

案件审核工作权力运行风险表现及防范

风险点排查:

出于审核人个人原因,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造成执法过错。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法制民警职业道德规范。

2、提高个人法律素质。

6.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篇六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公安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是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公安机关树立良好形象,密切警民关系的需要,更是时代发展的要求。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什么?怎么规范?由谁来规范?规范到

什么程度?如何评估?怎样才能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等等,都需要加以明确。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当前实际,就如何开展好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笔者尝试谈一点自已的看法。

一、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范围

进一步推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首先要搞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范围,也就是解决“规范什么”这个问题。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把公安执法工作全部纳入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必须从根本上弄清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所涉及到的要素及要求。

(一)明确执法主体,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执法主体合格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和保证,只有主体合格了,规范执法才有基础,否则,无从谈起。从实际情况看,执法主体建设还不容乐观,协勤、协警参与执法、参与办案,由于素质不一,管理又不到位,难免引发一些执法问题。有的协勤、协警抓赌、抓嫖;有的交警招聘的协警人员,由于素质不高,业务不熟悉与被纠章人员发生纠纷;有的协勤、协警人员在看管被审查人员时,由于不负责导致被审查人逃跑、自杀;甚至有的工勤人员由于参与看守所执法,与在押女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等情况都有出现和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主体不合格。因此,必须对那些在执法岗位的工勤、协警、协勤、联防队员等“二警察”加以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加以规范,在规范的基础上加强管理。同时,在明确执法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人民警察法》规定,凡正式人民警察均有执法权,但有权执法不等于有资格办案。从现有情况来看,与法、检相比,公安机关民警的办案资格门槛较低。一些刚毕业的学生和军转干部刚接触公安工作就被安排办案,法制培训和相关办案经验的匮乏,直接导致办案能力较弱,办案质量较低。因此提升执法水平、提高案件质量,应实行办案民警资格认定制度。这一制度应在限定范围、严格标准、上岗必考、离岗失效、优胜劣汰的原则下进行。限定范围,即不是要求公安机关内部民警都具有执法办案资格,如指挥、政工、装财等部门的民警;严格标准,即在公安部未进行统一考试前,我省可先行一步,对办案民警进行考试和资格认定;上岗必考,即从事执法办案岗位的民警上岗前必须参加考试,才能取得相应资格;离岗失效,即民警不在执法办案岗位了,可保留一年的办案资格,一年后仍不在执法办案岗位即取销相应资格;优胜劣汰,即执法办案资格不是一劳永逸的,也要定期考核,在严把“进口”同时,对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敞开出口”,随时调离执法办案岗位。

(二)明确应规范的部门及警种。执法主体需要给予明确,同样,笔者认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是“全警齐上阵”。哪些部门、哪些警种应予规范,哪些部门和警种不在此列,要界定清楚。应按突出重点、有利工作、有序推进的原则进行,首先对治安、刑警、交警、巡警、看守、派出所等警种部门重点加以规范,其他部门次之。在此基础上,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业务分工的要求,弄清本部门的权限和责任,从而有针对性地对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加以规范。

(三)理顺和规范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局执法办案部门与县区分局的关系。按照各部门职责任务以及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各部门之间要划清职责,明确责任,哪些任务是此部门的,哪些任务是彼部门的,案件如何管辖,应加以界定,理顺市局执法办案部门与基层单位的关系,避免出现执法办案推诿、扯皮、“撞车”现象发生。

二、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形式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通过什么形式、什么途径体现出来,也就是要解决“怎么规范”的问题。

(一)执法行为制度化。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政工具,担负着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职能。在实际工作中,直接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稍有不慎,就会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因此,规范执法行为显得尤为重要。也就是说,要制定公安行政管理执法规程,明确执法管理的执法职责、执法标准、执法内容及其执法程序。要重点对治安盘查、交通管理、重大突发事件、治安检查等方面进行规范,在呈请、报批、动用警力、行动方式、武器、警械的使用、设卡拦截、交通管制等各个环节给予明确。简单的来说不论领导还是民警,看了规程就知道哪项工作应该怎样做,如何做。通过执法行为的制度化来规范执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实现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执法办案信息化。即刑事、行政案件全面实行网上办案。从现实来看,目前为止,我省没有一个地方实现了网上办案远远省落后于其他省、市。当前,随着“三基”工程建设的纵深发展,不论是我省公安机关的电脑数量还是网络资源都有了一定的规模和基础,硬件过关,具备了一定的硬件条件。因此,应把这项工作作为推进执法规范化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逐步实现网上办案,以此满足执法规范化和队伍正规化的要求。通过网上办案,使基层一线办案单位从报警登记、案件受理、立案审批,到采取强制措施,批捕、移送、起诉等,均在网上操作运行。

三、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的机制保障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基础性、长远性的重大战略任务,涉及内容多,工作量大,是一项系统工程,不是某一部门,某一警种的事情。政工、纪检、督察、法制、控申以及在规范之列的部门必须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以确保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从而解决“怎样保障执法规范化”以及“出现违规行为后怎么办”的问题。我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机制加以保障:

(一)法制机构保障机制。公安机关法制机构做到三统一,即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职责任务、统一工作流程。各派出所、刑警中队以及有执法办案职能的科室均设专(兼)职法制员,专门负责案件审核把关,以提高办案质量,规范执法行为。

(二)教育培训机制。改变过去不科学、效果不明显的培训方式,积极探索符合实战要求、效果明显、民警执法水平确实能得到提高的教育培训途径。政工部门、法制部门及相关警种,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如有新的法律法规实施必训,有新的办案方面的规定出台必训等。力争不走过场,以求取得良好实效。

(三)执法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执法考评机制,改变以往年终考评一锤定音的方式,注重平时执法考评。考评重点向基层倾斜,加强对个案的考评。多渠道、多元化探索考评的新路径,实施“五个一”的监督模式,即“执法民警一案一评”,从源头上解决立案不实、底数不清问题;“办案单位一周一评”,充分发挥基层单位法制员的职能作用,随时掌握办案进度;“县级单位一月一评”,设立和公开监督电话,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市局一季一考评”,对全市执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考评;市局“一季一调度”,季考评出结果后,全系统内进行调度,总结执法办案过程中出现的共性和个性问题,通报典型案件。

(四)执法责任监督倒查机制。纪检、督察、监察、法制、控申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联席工作制度,互通信息,对群众举报、投诉民警违法、违纪问题以及考评中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实施责任追究。

7.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篇七

众所周知,标准文本的质量高低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编写者的水平,一个是审查者的素质,二者缺一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一项标准的制修订过程一般要经过“三稿两审”,在正式批准前,必须通过标准化技术审查。由此,可以说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就是对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公安标准)在由公安部批准发布或上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之前所开展的最后一道技术性审查工作,其质量直接关系到标准的规范性、权威性以及实施效果。近年来,随着公安标准化工作的普及和深入,各项公安业务工作对公安标准文本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升,这有利于公安工作规范化建设,但同时也对公安标准化尤其是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1 工作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根据公安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授权,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由设在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的公安部技术监督情报室(以下简称情报室)承担,主要包括标准报批材料的完备性、标准报批稿编写的合规性、标准编制程序的合法性以及标准内容的协调性等4项审查内容。近期,公安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新的形势需要,又对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审查标准文本中的中英文互译内容。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要做好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就必须有所总结分析、有所创新发展。总的来说,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面临以下几个挑战。

1.1 专业技术领域广泛

了解和熟悉专业技术内容是做好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的基础,但公安标准内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目前仅就专业划分而言就包括有消防、安防、刑事技术、道路交通、警用装备、警用通信、信息化、信息安全、应用基础等9个专业领域,专业技术内容相差甚远,标准体系各有不同。而且,有的专业如消防,具体还分为14个分专业领域,这就进一步增加了技术方面的离散性,使得审查人员不易较为全面地了解各专业领域的技术内容和标准体系,因此在审查中也很难发现诸如系列标准(或标准的部分)之间不协调、术语重复定义、中英文互译内容不准确等问题。

1.2 标准数量快速增加

自公安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批准发布第一个公安标准以来的30年间,公安标准数量整体上讲是逐步增加的,到目前为止总数已近2,000余项(含部分)。但不同时期的增幅是不同的,即使到了上世纪90年代,每年平均批准发布的标准数量也不过为20余项,而近十余年来,随着科技强警战略的深入推进,特别是公安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开展,公安标准化工作有了一个明显的进步,标准的数量也呈现出“井喷式”的快速增加态势。尤其是近几年,每年批准发布的标准数量都达160余项,大大增加了标准化技术审查的工作量,使得审查工作的质量与速度的矛盾日益明显。

1.3 报批材料质量仍待提高

根据近5年的数据统计,部属各标委会报到情报室的标准报批材料完全符合要求并一次性通过审查的仅占标准总数的5%,95%的标准都存在不同的问题需要返回标委会修改。经过修改,两次通过率约占70%,还有不少标准需要三次及以上的反复修改,极大地影响了标准审查的工作效率和标准制修订进度。而审查未通过被返回的标准,绝大多数是因为报批稿存在问题,比例约占到返回总数的90%。主要表现在报批稿格式不符合GB/T1.1-2009的要求;审查会已采纳的专家意见报批稿中未修改;标准名称和术语的英文翻译不准确等。另外10%的被返回标准是由于报批稿以外的其他报批材料不符合要求,常见的问题为报批材料不齐全,如:缺少强制性标准通报表、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标准提出部门、负责起草单位、组织审查单位未盖章;标准项目计划编号不对;意见汇总处理表中对不采纳意见未说明理由。

1.4 专业发展不平衡性

公安标准化工作应当说是从消防起始的,经过近30年的发展形成了目前的9个公安专业领域。由于起点、需求、规模等方面的不同,发展的速度和工作水平各专业差异较大。一些起步较早、规模较大的专业,如消防、安防等,整体发展水平高于其他专业,标准制修订质量较高,报批材料的完备性和标准报批稿编写质量较好,容易一次性通过标准化技术审查,审查的工作量也较小。而一些起点较晚、发展较慢的专业所提交的标准报批材料,经常需要经过双方的反复沟通、补充和修改,有时甚至需要大的改动,才可通过标准化技术审查,审查的工作量大、周期长。这就需要审查人员对不同专业的标准报批材料区别对待,在投放精力和使用时间上做好应对准备。

1.5 审查要求不断提高

加入WTO后,我国标准化工作整体上得到了一个快速提升。与此同时,公安标准化工作也有了一个明显的进步,突出的标志之一就是标准数量增加,编写质量不断提高,应用范围和影响力在逐步扩大,甚至开始牵头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如消防、安防专业领域。由此,不但要求标准的编写人员要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而且标准审查人员也必须快速提高审查能力,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另外,近年来公安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发展需要,也对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例如:增加对标准文本中中英文互译内容的审查、明显业务内容描写错误的审改等。这既是提高审查工作水平的动力,也是该项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

1.6 审查能力仍显不足

一名合格的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人员起码应具备以下4个方面的知识或水平:一是良好的理工科基础知识,二是公安业务尤其是公安科技方面的知识,三是标准化管理和标准编写方面的知识,四是良好的外语特别是英语水平。另外还应具有科学、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善于与人沟通的能力。目前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队伍还比较年轻,基础较薄弱,只能说基本具备上述要求。尽管也采取了一些应急措施,如聘用已退休的老专家、老人带新人、请进来授课送出去学习等,但无论从团队整体水平还是个人业务素质来看,都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仍需继续夯实基础。

1.7 配套设施不够完善

标准化技术审查需要查阅大量的相关材料,包括现行的公安标准、相关的国家标准和其他行业的标准、国家标准化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等。尽管在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支持下,情报室进一步完善了公安标准资料库,陆续订购了一大批与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相关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书籍、标准文本和技术资料等,初步建立起审查工作所必需的参考资料查阅环境,但仍存在参考资料有时不够用、纸质材料查询繁琐、信息提取困难、不易共享等问题,影响到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2 已采取的几项改进措施

面对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挑战,我们积极争取支持,想方设法改进工作方式,以期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1 加强制度建设

制定了《标准报批材料审查工作规范》,建立了审查责任制,从标准的接收、初审、复审、修改、上报、归档的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与严格的交接制度,还对标准的审查依据、审查流程、审查内容和审查重点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以下两项内容的实施,对于改进工作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

2.1.1 规定了对标准报批稿审查实行专业分工审查制度,即某名审查员只负责审查某一个或两个专业的标准,而不是每个专业的标准都审。这有利于审查人员对特定专业的全部标准有一个系统的认识,也容易深入了解该专业的技术及发展情况,从而能够较快发现标准文本中的问题,甚至发现一些不易察觉的深层次的问题。这项制度还便于审查人员和申报单位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有利于在标准修改过程中的有效跟踪和管理。

2.1.2 增加了单独审批程序,在初审、复审两道审查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一道审批程序。初审人员先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再交由复审人员审查,查漏补缺,最后由情报室负责人审批后再上报。由于初审、复审工作由不同的审查人员负责,有效避免了审查人员的主观因素影响,再加上负责人的审核、批准,从而最大化地保证了审查水平的稳定性。

2.2 适时调整审查重点

根据某个时期公安标准报批稿中常见的普遍性问题或上级领导对标准审查工作的要求,我们适时调整审查重点,取得了较好成效。

2.2.1 加强对标准中英文翻译内容的审查

去年下半年开始,针对标准报批稿中英文对应词经常出现不准确的问题,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我们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在正常审查的流程中增加英文翻译专审程序。首先选定专人,对每项标准在审批上报之前进行英文内容专审。其次,当遇到难题时,邀请既懂专业技术又精通英文的资深专家把关。另外,要求全体审查人员抓紧学习,尽快提高外语水平。这些措施促进了标准中中英文对应词准确率的提高。

2.2.2 促进标准术语编写质量的提高

术语是标准文本中最为严谨的部分之一,否则容易产生标准理解上的歧义和混乱。针对公安标准中术语重复定义、定义不严谨等现象,经报请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我们加大了对标准报批稿中术语的审查力度,同时从去年开始对现行公安标准中的6,000余个术语进行了收集整理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了《公安标准术语词典》,方便了标准编写人员、审查人员和使用人员对公安标准术语和定义的查阅,有利于提高标准术语的编写质量,获得了上级和有关方面的好评。

2.3 强化业务学习

审查人员作为标准报批前的最后技术把关者,必须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业务素质。为此,我们积极开展业务学习,不断夯实工作基础。首先认真了解和掌握与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相关的管理和技术方面的知识以及公安科技发展动态,尤其是标准审查方面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其次,与国家标准审查部等同行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加强业务和技术方面的沟通,对于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请教,寻求帮助。再次,注重向部属标委会和相关技术专家学习,尤其是积极参与部属标委会组织的标准送审稿审查等业务活动,及时了解专业标准编写动态和专业技术发展情况,同时也拓展了专业技术知识。另外,在团队内部实行不定期的业务研讨和信息交流制度,集体探讨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疑难题,互相帮助,互相启发,共同提高。

2.4 充分利用网络资源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采取了两项有效措施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适时建立了公安标准信息查询平台、公安标准术语查询系统,为审查人员快速查询公安标准相关信息提供了便利,同时也为实现下一步的公安标准信息资源网络共享奠定了基础。二是实现了审查修改意见的网络快捷传递,即:将利用传统的邮递方式在审查方与报送方之间进行审查修改意见纸制文件的传递变为使用网络电子邮件的方式,大大提高了传递效率,节省了工作时间,也为下一步建设“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系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5 科研审查互动提高

作为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人员,快速提高审查能力,认真做好审查工作,是我们的本职。作为研究所的技术人员,利用现有的技术资源,适时开展项目研究,培养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养成善于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应有之义。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则相辅相成,会产生“一加一大于二”的效果,近两年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通过开展“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术语研究”和“公安安全行业标准文献库深度挖掘”两个科研项目,我们对原有的公安标准文献库进行了彻底清理与补充完善,还建立了两个常用的配套标准信息查询系统,为审查工作提供了快速查询条件,也为下一步的公安标准信息共享奠定了基础。同时,作为科研项目成果,还编写出版了《公安标准术语词典》和《公安标准概览》两本技术专著,达到了审查科研两不误、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3 进一步完善审查工作的思考

在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方面,尽管我们已经采取了一些改进措施,也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整体上讲,仍存许多不尽人意之处,需要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完善现有好的做法,创造新的工作模式。

3.1 继续加强队伍建设

优秀的审查人员和成熟的审查队伍是做好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的关键。因此,除继续坚持已采取的并由实践证明可行的改进措施之外,还打算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激励每位从事审查工作的人员向书本学习、向专家学习、向实践学习,尽快提高自身的审查能力,尽早成为行家里手。同时,拟采用聘请固定资深专家的形式,以期能够平稳解决审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疑难问题。

3.2 贯彻落实规章制度

审查工作的规章制度是保证审查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的基础,实践证明也是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保障。因此,我们将在前段试行的基础上,继续抓好《标准报批材料审查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的落实,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促进审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的变化,适时修订现有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时适应审查工作的需要。

3.3 加强各方沟通交流

实践证明,公安部标准化主管部门、部属标委会和情报室三方是保证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因此,公安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技术组织在政策层面的指导,推动技术机构的建设、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和顺畅工作程序的形成。同时,还应适时组织技术机构开展业务交流和技术培训,促进各技术机构之间建立起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和良好的合作机制。标委会和情报室作为标准制修订工作链条上关联性很强的两类技术机构,应在提高各自业务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尤其是标准编写方面的协调与沟通、合作与互补,从技术层面促进公安标准质量有一个新的提高。

3.4 完善审查工作环境

完善的审查工作环境有利于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我们将继续抓好审查工作环境的完善。首先是抓紧研发“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系统”,充分利用现有网络资源实现网上审查和修改意见的网上传递,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其次,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沟通,促进已开发完成的“公安标准信息查询系统”尽快实现与公安专网的连接,方便公安标准化相关人员的信息查询,促进标准编写水平的提高,反过来也有利于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再次,继续购置与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相关的各种基础材料,进一步完善审查工作所需的参阅文献库。

摘要:标准化技术审查是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标准在批准发布之前的最后一道技术性审查关口。本文结合日常工作实际,对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进行了分析,对近年来采取的一些应对措施作了介绍,同时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

参考文献

[1]白殿一等.标准的编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2]姚晓静.国家标准审查工作创新的新思路[J].中国标准化,2007.(11).

[3]张金山.浅议公安标准化工作[J].中国标准化,2011.(9).

[4]葛颖.加强对标准制定全过程的审查提高标准质量[J].交通标准化,2004.(10).

8.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篇八

【关键词】基层;统计执法;现状;问题;对策

统计是社会实践活动的产物,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统计作为认识社会的有力武器,其基本特征在于从现象的数量方面观察现象密切联系的质的规定性,从现象质量与数量的辩证统一中研究现象的数量方面。统计数据只有真实可靠,才能充分发挥它的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也才能正确决策,进而指导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执法工作是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统计法》贯彻落实的不断深入,人们的统计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数据质量不断提高。但是,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现象还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为此,要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加强统计执法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基层统计执法的现状

(一)统计机构普遍开展了执法工作,近年来,随着《统计法》贯彻落实的不断深入,基层统计机构为提高数据质量,服务地方经济,方便领导决策,积极认真的的开展了统计执法工作,有效地遏制了统计现象,净化了统计工作环境。

(二)统计法制观念不断增强,以法行政,以法统计意识明显提高。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工作方法、环境和调查对象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各级党委和政府对统计信息的需求内容多、范围广、质量高,随着统计法制教育的不断深入,基层单位上报数据的质量明显提高,调查对象的配合意识逐渐增强,领导和统计人员恪守职业道德,统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基层统计机构的地位有所提高,在领导的决策中享有充分的话语权,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统计法》宣传力度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对《统计法》的了解逐步深入,统计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提高,以法行政、以法治统理念深入人心,统计在政府决策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显现。

(四)统计执法力度加强,数据质量明显提高。近年来,基层统计机构以贯彻落实《统计法》为契机,深入认真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的统计违法现象进行了查处,同时对拒报、迟报进行批评教育,对统计力量薄弱,台帐建立不规范的现象,适时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培训。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增强了各级领导、统计对象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维护了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二、基层统计执法的问题

(一)一些基层单位领导和统计人员统计法制观念淡薄,认识不足,执法意识不强,工作的积极主动性不高,普遍存在畏难情绪,怕得罪人。不敢执法,不愿执法,形成不少统计执法空白点,虽然《统计法》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大,统计数据质量亟待提高,但统计执法工作却总是雷声大雨点小,尽管上面每年都布置统计执法大检查,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大检查工作也总是走走过场,水过地皮干,起不到查处一个,警醒一片的目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地方还比较严重。由于领导对统计工作不够重视,统计执法工作形势不容乐观,对违法现象查处不力。如:一些基层单位只考虑自身利益,没有大局意识,在上报统计数据时,领导说了算,让报多少报多少,统计人员迫于压力,很少坚持原则,以法统计流于形式;一些部门为了偷税漏税、为了政绩和升迁,不惜找熟人、拉关系,在统计数据上大做文章,这一方面滋生了腐败现象,败坏了社会风气,也为统计违法现象的存在和发生提供了温床。

(三)一些基层单位统计人员素质差,人员不固定,工作更换频繁,基础工作薄弱。在执法检查中,我们屡屡碰到单位“三无”情况,即被查单位无统计机构、无统计人员、无统计资料。一些单位统计人员三天两头换,统计人员的更换全凭领导喜好,工作连续性差,致使有的统计人员连最起码的统计知识都不具备。更谈不上对统计指标内涵的把握和界定,这直接影响了统计数据的质量。

(四)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方法方式有待提高。统计执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执法工作人员既要熟习统计理论和统计工作流程,又要要了解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掌握工作方法和技巧。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工作方法和技巧不够娴熟,人员大多是兼职,又没有进行过正规的培训,难以系统掌握法律工作程序和方法,有的虽然对统计业务比较熟习,但由于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够,使统计执法工作不能深入开展。

(五)执法人员和经费不足。由于基层单位力量与任务之间的矛盾长期未得到解决,基础薄弱、技术落后,人员、力量和经费不足等客观原因,制约了统计数据质量的把关、监督和检查。

三、基层统计执法的对策

(一)加强和促进统计普法教育,为统计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基层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统计法》,守法是以对法律的理解为前提的自觉行动,只有具备一定的统计法律意识,才能把自己的行为同统计法律联系起来。知法、懂法,才能自觉守法和执法。我们要以执法检查为契机,广泛深入地宣传《统计法》,做到家喻户晓。首先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教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统计法》,要把学习同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结合起来,同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其次,在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中普及统计法律知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统计调查的直接实施者,对他们进行普法宣传尤为重要,使他们在学习统计法律规的基础上,正确理解和掌握《统计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统计,做到自觉守法,严肃执法;第三,对广大统计调查对象普遍进行统计法律知识再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统计法制观念,使他们认识到准确、及时、全面提供统计资料的《统计法》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违反统计法律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二)提高对对统计执法重要性的认识,基层单位领导干部要把统计执法工作提到战略的高度去认识,把这项工作作为提高数据质量,维护统计工作生命来对待,开展统计执法就是为了实施统计法律,维护统计法律的严肃性,更好地发挥统计法律的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以提高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层单位领导干部对待统计数字必须采取十分认真的态度,要去伪存真,务求实数,提高维护数字准确性的自觉性。这是对每个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工作纪律要求,统计法颁布以后,保证统计数字的准确性提高到遵纪守法的角度来对待。实施统计法律,就必须加强统计执法,必须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工作中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敢于直面违法者,只要事实清楚,程序符合法律程序,就要克服畏难情绪,排除各种阻力和干扰,果断查处违法单位和个人。不但要给违法者一种惩戒,而且要给没有被发现的违法者一种震慑,使统计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统计执法队伍是一支重要的统计干部队伍,是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保证。统计执法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执法水平和能力和强弱,将直接影响工作的效果,为此,基层单位要抽调精兵强将充实执法队伍,加大对执法工作的投入,关心和支持执法人员开展工作,解决工作的困难和问题。要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培训制度,定期对专业人员进行统计执法工作相关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的教育培训,完善执法队伍的知识结构,提高队伍的整体专业知识水平和创造能力,同时,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要注重学习与总结,积累经验教训,掌握方法技巧。从而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执法队伍。为统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四)加强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监督工作不仅要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纠正错误、解决问题,这就是监督效力的发挥。统计执法监督是做好统计工作的重要保证。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是维护统计法律尊严的重要措施,是保障统计法律贯彻实施的基本条件,是制约权力滥用的重要手段。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证,加强这项工作在于发现基层单位统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程序是否合法、规范,事实是否清楚,处理是否公平、公正。

参考文献

[1]虞华,顾德富,赵同庆.新形势下统计体制与统计执法机制改革研究[J].环渤海经济瞭望,2015(8).

[2]叶君龙.关于统计执法工作的若干思考[J].浙江统计,2015(1).

[3]王康福.当前基层统计执法中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J].青海统计,2014(12).

[4]张举.关于新形势下基层统计执法的几点思考[J].科技向导,20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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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立足公安工作 提高执法水平 篇九

中国公安机关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国籍、出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作为一名公安交通警察干警,在如何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促进执法公平公正,我提出一下几个方面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量化考核认识

量化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为何要强力推行?一是因为它是解决公安民警工作热情况不高的有效措施之一;二是因为推行量化考核有一定的难度,量化目标管理要改变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社会现象,它必将触动一部分人的利益,也必将遭到这部分人的反对,反对越是激烈,越是说明这个措施落实的必要性,所以推行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难度可想而知。要在交通管理部门顺利推行量化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首先要解决好基层民警的思想问题。要加大宣传力度,把量化考核优点、好处向广大民警宣传到位,争取大多数人支持,让民警看到,目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现状,不利公安工作、不利民警个人利益,量化考核改变公安机关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推动公安工作发展,有利于大多数人利益。要改变目前不合理现状,就要借鉴现代企业管理理念,以量化考核管理公安队伍,让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个人利益方面的问题,与考核结果相挂钩。造就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优秀民警,彻底解决干事与不干事一样的不合理现象,激励优秀民警,惩罚不干事、干出事民警。

二、大队评单位,单位评民警考评模式

这种考评模式,就是基层交警大队根据量化考核结果,按照一定比例评出一等级、二等级、三等级、四级执法等级单位。一等级、二等级为先进单位,三等级属落后单位,四等级属不达标单位。单位根据自己被评的等级,按一定比例评出一、二、三、四级执法等级民警,单位评出本单位民警等级,有利于各单位总体把握工作目标,结合实际把考评指标进一步量化分解,落实责任,使民警明确各自的工作目标。民警由单位考评,还有利于各单位根据本实际情况宏观调配工作,充分发挥每个人的工作主动性,便于找准自己问题症结,及时解决问题。对考评存在的问题,各单位也能够认真分析问题所在。针对问题单位找出问题出在哪些人身上,谁是工作最好的,就是本单位一级民警,哪个是工作最差的,就是四级民警。

三、以激励人为主旨,以工作目标为主导

要完善绩效评价机制、挖掘民警工作激情。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措施,要最大限度地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创造性,必需实行激励机制,强力推进目标实现,全面推行考核结果与单位、个人的评选评优,晋级晋职和经济利益相挂钩。基层交警管理部门应每月扣发每位民警一定数额的岗位津贴,作为执法等级考评奖惩基金,对考评一、二、三等级单位发放不同数额考评奖金,四等级单位没有考评资金。单位拿到考评资金决不能平均发给民警,搞平均制,要根据评出的一、二、三等级发放不同数额奖金,四级民警不得发放奖励基金。立功受奖、提拔使用的要也从一、二级单位一、二级民警中产生。每人都有懒惰的一面和勤奋一面,笔者认为:要全力激活民警工作积极性和热情,激活民警勤奋一面,要实行量化考核与塑造民警高尚情操相结合。量化考核是激励民警工作热情的一个重要方面,但树立民警高尚人生观和正确的价值观,是绝对不可缺少的,要在公安队伍树立大局意识、政治意识为公安事业献身精神。要树立工作目标,让民警干工作有个奔头,一个单位年初要有一个总体工作目标,使每一个民警都能有为之奋斗目标,要用警察文化塑造民警,在队伍形成“真诚奉献,刚正智勇”价值观,致力和谐警务,保障科学发展的共同愿景,提高民警政治运动。

四、量化科学,公开公正。

效绩考核,首先要有明确、科学的考核内容,笔者认为:基层交通管理部门要从业务、队伍建设、执法执纪三个方面进行考核。第一方面作为交通管理部门不同岗位,业务方面也有所不同,路面执勤岗位,考核业务要从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数和纳管数入手,通过量化任务指标,扭转了交警执勤不管事的现象,加大了道路管理力度,交通秩序明显好转,事故发案率明显下降。考评事故岗位民警业务工作量,要看接警数及办理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案卷数。目前事故警力严重不足,有的民警有懒惰思想,不想接警,有的民警接警不到现场用电话协调处理,能把事故糊弄过去就是目的,执法根本没有规范而言。为了规范事故执法,应组织人员对事故中队一个月接警情况,采用电话回访当事人的方法,对每起事故发生、案件情况、民警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对事故岗位民警考核上就附加一项,对办理办案件数明显少的民警不被评先进优。第二方面就是队伍管理,加强队伍日常管理是业务工作和执法执纪工作的保障,队伍日常管理是考核一个重要方面,队伍管理内容包含着装、请销假制度、学习制度等。第三方面是执法执纪方面,它含两个方面,执法质量和纪律作风,执法质量是公安机关的生命线,执纪方面主要是公路三乱方面,公路三乱是交通管理部门一个敏感话题,路面执勤民警还不同程度存在收款不给票、乱罚款等现象,各单位要加大内部督察力度,对执法单位进行明查暗访,只要发现有三乱行为,责任人被视为四级民警,并调离交警岗位,责任人所在单位要被视为四等级单位。

五、加大对考核不合格民警培训力度。

10.公安分局执法制度建设工作汇报 篇十

一、完善和落实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的管理制度。为了大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服务质量,分局全面完善和落实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等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克服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推委扯皮的现象,杜绝了工作简单粗暴、对待群众“冷硬横推”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发生,杜绝了以权谋私、索拿卡要的行为发生。

二、加强执法制度建设,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度体系。我分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和依法办事、依规办事责任制,全面落实过错责任追究制,按照公安部《关于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推进公安执法制度建设的工作计划》的要求,继续抓好执法制度建设,以市局制定的执法责任体系制度为基础,认真贯彻执行《XX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促使全体民警恪尽职守、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规范执法行为,防止和减少行政过错,真正做到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明确分局及民警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检查行为,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公正性、科学性、有效性,使全分局的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并进一步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

三、实行目标管理考核和民警绩效考核制度。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安机关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和竞争激励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治安队伍,保证各项治安工作的顺利完成,科学、公正地评价民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考核体系,努力推动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建设的落实。分局根据《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惩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等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XX公安局XX分局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和《XX公安局XX分局民警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对各科所队和民警的具体工作目标从共同目标、执法质量、业务工作目标三个方面进行考核。将工作任务分解量化到个人,确定每个民警必须完成的基本工作量,并按设定项目和分值进行考核评分。对民警目标管理的绩效考核实行逐月考核、逐月通报、逐月排名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评优评先、晋职晋升、公务员考核和计发考核工资及年终目标考核奖的主要依据。

四、制定分局学习制度和开展法制教育的规定。在分局建立学习制度,以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对民警每月完成学习任务进行量化,定期检查。通过加强学习,特别是对程序法的学习,改变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制定开展法制教育的制度,要求各科所队深入基层选定一批学校、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企业作为工作联系点,每月定期上门讲法制课,进行法律咨询。

五、建立案卷管理、检查制度。在民警中强化制作法律文书的规范意识,将填写法律文书、案件装订是否规范纳入考核内容,保证案卷不漏项,不错项。加强案卷的归档、检查工作,使案卷的管理经常化,从而促进这项工作不断提高。

六、实行法制监督员制度。除了继续将队伍建设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外,我分局还在还在人大代表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聘请10名执法监督员,制定监督员工作规则,明确监督员的职责、任务、权利和工作程序,发挥监督员的作用。

11.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篇十一

一、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关系和辅助而又相互制约, 是属于一种辩证的统一关系。公安机关作为可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的权利机关, 在执法上担负着极大的责任, 其主要任务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保护公共财产不被破坏, 并同时担负着预防、警示和成志社会违法活动的神圣使命。公安机构的存在代表的是国家的威信和执行力, 人权的真正意义上得以享受和实现要求公安机关公平、公正的行使执法权利, 人权保证的充分体现就在于对治法权的有效执行。因此, 可以说公安执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保障人权, 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从本质上来讲并不冲突。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形式有关职责, 赋予了公安机关处理和维护国家利益和秩序的权利,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 公安机关针对违法行为及破坏社会治安和伤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可采取一定的限制和剥夺, 并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是采取强制性的刑事处罚。这样的情况下, 公安机关通过严格准守法律规定, 依法办事, 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是不会发生的。因此说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间存在着相辅相成而又互相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协调的必要性

首先, 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职能部门, 其与人民的安全、国家的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 担负着相应的重要责任。只有做好风险防控和人权保障的调解工作, 才能够让公安机关的保证公共安全、保护民众利益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并且, 协调两者的关系, 并不是对某一项工作一味的打压, 其是对两者的平衡。只有做好平衡工作, 才能够防止因为对某一种状态的极端抑制所导致的恶劣影响的产生, 才能够有效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其次, 做好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还是当代法治精神的要求, 从当前的法治要求来看, 其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保证人们的基本权利, 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 而这不仅是我国法治的要求, 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 两者的协调才能够促进国家的发展达到最佳的状态。做好风向防控与人权保障能够从根本上对公权力起到一个制约的作用, 能够防止公权力的过分侵蚀, 能够保障私权利维持在一个最佳的状态上。第三, 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人权保障的协调官关乎着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 对于公安机关、政府的形象树立影响重大。做好人权的保证, 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防控能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既能够避免过度追求防空效应, 而且还能够防止人权的被随意践踏, 也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赞同, 能够让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良好印象, 有助于公安机关后续工作的开展。可见, 做好公安执法工作中的风险防控和人权保障的协调无论对于民众, 还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都非常重要, 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关注和重视。

三、当前公安执法日益面临人权保障问题的新挑战

(一) 人权保障理念日益普及与深化

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加剧, 法治理念的普及, 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 人权保障理念的日益普及和深化, 判断法律是否标准与合理皆是从人权保障方面来思考法律与人权互为载体, 相互依存, 如水能载舟, 亦能覆舟, 人权是否能够得到保证, 已经成为衡量社会、国家法律水平的重要标志。人权保障理念的普及与深化, 奠定了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地位, 使国家法律增加了对其的保护力度, 扩大了人权保护的范围。大多数国家在对国家法律进行修改时, 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人权保障问题, 介于对人权保障的首要位置进行思考, 法律中确立了人权的义务主体, 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义务予以了明确。警察的执法行为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 一旦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的现象将对公民的权利发生很大的侵犯, 因此, 国家在赋予公安系统足够的执法权力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警察的管理力度, 保证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互协调和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 当前公安执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渐趋复杂与多变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对于人权保障的领域和范围予以了拓展, 人们对于人权的认识在逐步提高, 并且人们逐步了解人权保障对自身的利益关系, 对一些人权的最基本内容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公民也愈来愈利用人权保障条律来维护自身利益, 在加上当前信息化程度的加剧, 网络的应用成为人权保障内容宽度和深度拓展的重要媒介, 人们对于网络隐私权、名人隐私权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 成为人权的重要组成, 如今保护网络隐私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从公安执法角度来看待这种情况, 无疑是人权问题越加复杂与多变。网络信息社会使人权保障更加复杂与难判断, 在当今网络时代, 音频、视频、论坛、博客、微博等多种网络传播方式并存, 以图片与文字结合的方式, 在网络上产生了极大的号召力, 加剧了人权保障问题的多变性和恶变, 公安执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很容易在多数网民的热炒和蓄意传播下改变原有的事情处理方式, 极容易造成公安执法形象的歪曲, 不仅增加了公安执法的困难, 而且还容易破坏社会稳定。因此, 公安机关必须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 积极探探究相应的措施和方法,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人权理念, 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要求, 搜集相关的证据, 消除在执法人员中所存在的传统执法方式的错误观念, 促进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证问题向正方向解决。

(三) 时代的发展对公安执法中的人权保障实践不断提出新要求

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核心以经济建设为主要发展内容, 在发展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公安执法为其提供必要的秩序掌握并进行保驾护航, 此时的人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法律问题, 同样是关乎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经济问题。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协调可以给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基础的支持, 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执法中, 若人权问题处理的合理妥当, 利于民众对国家的归属感的增强, 可直接促进投资规模、外来资源、经济结构、经济发展速度、效益等多方面的经济发展的达标, 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因此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协调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促进和加快的作用, 促进两者间的协调关系至关重要。公安执法中人权保障状况直接影响警民关系、影响人们对公安执法的态度, 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如今社会转型时期, 多种社会矛盾相对集中表现, 接种处理这些矛盾的时候避免不了不符而部分人群的想法和利害关系, 因此合理的处理方式和妥善的协调人权保障关系才能避免警民关系紧张, 降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合理合法的协调公安执法与人权关系, 在公安工作中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与自身不断的提出新的要求, 利于改善警民关系,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公安执法工作中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的措施

(一) 教育培养机制建设

为了协调公安执法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与人力保障, 应建设教育培养机制。首先规范执法主体的生成机制, 以合格适合的人员在功法执法的相应位置, 警察如何待人, 以何种措施使人民感受到执法的公正, 符合群众的人权保障利益, 都是加强保护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的有效措施。因此, 为规范公安执法的规范化, 应建立警察系统的学习培训制度, 对于不符合要求, 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进行及时的调整, 避免不合格执法主体不合理的执法方式引起对人权的损害。教育培训是提高执法主体素质的前提和保证, 立足公安执法实际, 分层次、分警种、分业务开展多种方式的培训, 其公安执法理念为主要核心, 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切实增强民警教育培训实效增强民警执法能力,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公安执法工作需要, 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日常警务工作和警察生活中加强教育, 不断拓宽民警教育的领域和方法, 引导社会对人权保障的时刻关注, 对各级各类公安执法人权进行人权教育培训, 以达到保护人权保障的目的。

(二) 执法规范机制建设

通过建立规范化的执法机制, 不断完善保护人权方面的法律和法规, 加强立法规范建设, 可有效的约束国家机构的活动, 逐步实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 维护大多数人们的利益。结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 树立和归纳公安执法规范, 确保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符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政策, 并对各项执法活动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 逐步形成良好规范的行为模式。以正当程序的流程来处理相关事宜, 合理合法的处理好实际问题, 真实发挥法律的效用, 真正做到以民为本, 为民服务的宗旨, 确保公安执法活动程序规范、公平公正, 杜绝出现不依法办案、不按程序办案, 有效遏制少数民警执法过分依赖口供、实施刑讯逼供等行为。在此基础上, 还要建立和完善公安执法的监督体系, 对警察内部的即为和法制进行减值, 保证从违法犯罪事实到定性, 证据、适用法律、从程序到实体, 都应当严格审查把关。执法规范机制的建设不但可以规范警察办案和处理问题的更合理化原则, 更能够促进警察和平使者形象的建立, 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 维权保障机制建设

通过国际人权机构的技术援助等来推动国内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建设维权保障机制, 完善公安执法中的人权救济体系。联系当前公安工作实际, 可以考虑建立公安机关的责任分别落实到个人的职责机制。对公安机关领导、执法部门、法制部门和执法民警四部分, 以上级监督下级的形式来严格追究执法过程中所犯的错误, 并对其职责进行追究, 推行执法办案终身责任制, 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 还要追究领导监管不利管理松懈等间接责任, 从而达到加强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的目的。教育广大执法主体自觉依法执法, 严守执法规范, 民众的不守法行为将直接影响执法规范的严肃性。我国公安执法活动, 在执法主体、执法过程、维权保障等方面与国外先进的体制相比还有较为明显的差距, 应加强教育培训以及执法规范与维权保障等机制的建设, 促进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协调。

五、结语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以保障人权作为出发点和根本点, 在执法的过程中既要树立好公安机关的形象, 还要兼职执法为公、执法为民, 只有这样, 公安机关才能够获得百姓的认可, 才能够更好地进行执法活动的开展, 才能够保证其执法活动依据的可靠性, 才能够让公安机关获得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申洪升.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风险防控工作的探索[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15 (05) .

[2]丁国富.公安队伍纪律风险防控探析[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3 (02) .

[3]顾祝祥.执勤执法安全防护问题分析及对策措施[J].道路交通管理, 2014 (10) .

[4]詹伟, 李婧, 徐思钢.公安民警职业安全与健康风险防控理论分析与对策[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4 (04) .

12.公安行政执法工作的现状及思考 篇十二

一、全力开展以下工作

(一)致力于维护政治稳定,更加积极主动地强化对敌斗争。要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敌情的新变化、新特点,把应对措施准备在前面,严防针对我县或在我县谋划的恐怖袭击活动,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社会矛盾,严防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造成现实危害。一是要坚持情报先行,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着力构建大情报体系,做强做大综合情报信息工作机构,完善公开与秘密、“网上”与“网下”、人力情报与技术情报的有机结合、反应快捷的情报信息网络,紧紧围绕敏感节点和重大政治活动,加强对预警性、内幕性、行动性情报的搜集、研判,掌握对敌斗争的主动权。二是要坚持防范为重,坚决将暴力恐怖活动摧毁在预谋之初,行动之前。要尽快建立“情报、打击、防范、应急”四位一体的反恐实战体制,对最不放心的人员进行跟进式动态掌控;对最不放心的地点,督导其严格落实安防措施,对最不放心的物品,采取严管措施;对最不放心的事情,要加强反恐力量,预案体系,处置机制建设,适时开展实战演练,织就严密网络,不给恐怖分子任何可乘之机。三要因情施策,严厉打击各类捣乱破坏活动,对敌对势力进行的捣乱破坏活动要旗帜鲜明,果断处置,对“××功”等邪教组织的颠覆捣乱活动要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同时要采取政策攻心,教育感化,威慑强制等策略方法,深入实施重点人教育转化工作,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四是要多措并举,进一步强化网上斗争。要综合采取技术控制,谋略控制等手段,有针对性的干扰和压制网上恶意炒作,遏制反动有害信息传播,挤压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空间。

(二)致力于维护社会稳定,更加积极主动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要严防矛盾由小变大,蔓延升级;严防各类矛盾相互叠加,汇聚激化;严防个别问题转化为共性问题;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局部问题转化为全局性问题。一是要提高矛盾排查调处能力。要密切关注企业破产倒闭,职工下岗失业。群众生活困难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如中石化井陉分公司协议解除合同人员,因养老保险等问题上访等,贯彻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增长政策中伴生的新矛盾及重点领域行业、群体、人员的新动向,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意见诉求,及时报告上级有关部门,推动问题的解决,从源头上预防群体事件的发生。二是要提高情报信息预警能力。要进一步完善情报信息搜集、研判、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掌握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三要提高现场处置能力。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建立科学、完善的处置预案体系。对指挥调度,任务分工,警力部署,处置规范都要有明确要求,同时要适时加强演练,随时做好处突准备。

(四)致力于促进经济发展,更加积极主动地为改革发展大局服务。

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是目前全党全国的首要任务。我们必须把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提供保障和服务作为重中之重,推动保增长、保民生各项政策和举措的落实。

二、积极打击预防违法犯罪活动

一要有效预防、严厉惩处危害经济发展的违法犯罪活动。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严厉打击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敲诈勒索、强揽工程以及盗窃、哄抢企业物资等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偷税漏税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传销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特别是制售伪劣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二要对各类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实施重点保护。对当前为扩大内需而投资的在建以及新开工的重大工程项目,及利税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审批与许可事项,要特事特办、快办办好。对破坏项目、工程建设的行为做到露头就打,确保重点项目实现“零干扰”。切实执行“县纪委保护重点企业的有关规定,对利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严禁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确因工作关系必须检查的要经有关部门批准。三要进一步优化行政管理。要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优质的公共服务作为公安行政管理的价值取向,不断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不断加大黄赌毒打击力度,不断强化收教、行政拘留管理工作,从衣食住行、交通消防、户籍管理、出入境、证照办理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入手,根据省厅、市局的要求,交警、户政、消防等部门要积极研究推出新的便民、利民、惠民措施,在服务中科学管理,在管理中优化服务。要抓好消防安全,推进消防工作以防火灭火为主向社会应急救援扩展,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不断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水平。坚决杜绝死亡10人(含)以上的重特大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火灾事故。要强化交通管理,要组织好交通综合整治会战,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加大危险路段整治力度,严厉查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预防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经侦、消防、户籍、交管等有关部门,要于3月底前研究制定服务经济发展的具体措施,集中向社会各界发布实施。

三、深化“三基”工程,强力推进“三项”建设

加强公安信息化、执法规范化、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公安部党委审时度势提出的新一轮“三基”工程建设思路。

(一)向警务信息化的最前沿迈进,着力提高核心竞争力。警务信息化是形势所迫,公安事业发展所需,第一,信息化建设的核心在理念,关键在实践,必须把解决认识问题与解决实践问题结合起来。要让“不会信息化的民警就要下岗,不懂信息化的领导就要让位”成为全警共识,推动公安信息化建设的深入开展。要严格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部署,按期完成信息化建设尤其是违法犯罪信息采集的各项阶段性任务目标。第二,信息化建设的难点在技术,重点在机制,必须把突破技术难题与强化机制建设结合起来。瞄准警务信息化的最前沿技术,力争短期内实现跨越式发展,防止在硬件建设、平台建设、系统建设上留下技术漏洞。同时,必须围绕信息指挥棒配置警务资源、开展警务活动,以信息化引领警务运行机制改革,建立集约化、高效化的决策指挥机制;以信息化引领勤务运行模式的变革,建立精确化、一体化的打击防控机制;以信息化引领服务方式变革,建立网络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机制;以信息化引领队伍监督方式的变革,建立规范化、长效化的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改变警务工作和信息化建设之间的“两张皮”现象。第三,信息化建设的目的在应用,根基在基层,必须把强化条线推进与提高应用水平结合起来。要紧紧抓住全警信息化应用技能培训百日会战这一有利契机,大力加强应用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广大民警的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第四,信息化应用的基础在于信息资源,保证在于求真务实,必须把基础信息采集录入和如实立案统计结合起来。坚决打好全警信息百日会战,特别是违法犯罪人员和指纹信息采集,在管理、防范、控制、打击等日常警务活动中随时搜集、随时录入情况信息,为信息化应用和推广提供可靠的基础数据支持。

(二)向执法规范化的高标准迈进,切实提高执法公信力。要按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的要求,一是要建立源头预防体系,以管理制度化推进执法规范化。要制定明确的操作程序和执法标准,完善防止随意执法的各种管理制度,明确各执法岗位的职责要求,为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上、制度上、规范上的保障和支持。二是要建立监督制约体系,以公安信息化促进执法规范化。年内要完成“网上执法与监督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建立以流程管理、实时监督为主线的监督制约新模式。三是要建立考评奖惩体系,以考评经常化保证执法规范化。要重视信访工作,逐步实行信访部门对执法质量考评一票否决权。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群众举报控告的、新闻媒体曝光的、上级机关交办的、司法机关确认的以及其他机关移交的有错误嫌疑、依法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个案,要及时立案调查、依法处理,坚决纠正执法过错,逐级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促使领导和民警自觉依法办事。

(三)、践行民生警务,创建一流和谐的警民关系

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实施民生警务,事关公安工作发展大局,事关公安事业兴衰成败。必须加大实施民生警务,努力构建一流和谐警民关系。

(一)坚定民本理念创和谐。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群众路线教育,叫响、做实“万民民警进万家”活动,我们不仅要办好群众高度关注的大案、大事,更要办好关乎群众切实利益的“小案”、“小事”;不仅要追求破了多少案、抓了多少犯,更要把人民群众安全感是否提升、对公安工作是否满意作为评价我们工作的重要标准,把对警务工作的评判权真正交给人民群众。

(二)提升服务能力创和谐。政治处要制定具体培训计划,把群众工作能力培训作为落实“三个必训”(首任和上岗必训、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基层和一线民警每年的实战必训)制度的重要内容,按照“三懂四会”(懂方针政策、懂法律法规、懂业务知识;会擒敌自卫、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群众工作)的要求,分期分批对全体民警进行轮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群众工作水平;要加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培训,切实提高特殊状态下做群众工作的能力;要进一步深化社区农村警务战略,推动警务前移、全县警务室覆盖率达到100%。千方百计为群众做好事、解难事、办实事。

(三)坚持警民互动创和谐。把万民民警进万家活动作为“听民声、察民情、知民意、解民忧、护民权”主题实践活动的有效载体,要真走实访经常到群众中去,要通过走访群众、准确把握群众的需求,不断提高服务群众的针对性和时效性;要定期组织开展“警民相约警务室”、“我当一天民警体验活动”等多种形式的警民互动活动,进一步争取群众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注重辐射作用创和谐。要严格落实涉警涉案舆情危机处置,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宣传工作,要在井陉电视台、《井陉信息》及公安网开辟宣传专栏,营造一种有利于公安工作、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舆论环境;要高度重视网络舆论引导工作,通过网络为群众解疑释惑、排忧解难;要进一步加大“开门评警”力度,把“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检验公安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局纪委、政治处要出台具体方案,在全县组织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开门评警,对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行民主测评,全面了解公安民警在工作执法、业余生活以及社会活动中的表现,从中发现问题隐患、及时加以整改,树立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队伍建设,深入推进素质强警工程。

在全部公安工作中,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证。要牢固树立现代化管理观念,变经验式、粗放型管理模式为科学化、精细化的现代管理模式。一是在提高民警实战水平上下功夫。大力推广“战训合一”,“轮训轮值”模式,创新教育训练的方式方法,重点加强社区民警培训,基本实现一线民警每年集训15天以上目标,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推广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一口清”活动,提高队伍综合素质和实战本领,要发现和培养一批岗位能手和业务骨干。使他们在诸方面迅速提高,优先重用。二是在严格队伍管理上下功夫。进一步完善教育、监督与制度建设并重的工作机制,认真执行“五条禁令”等从严治警的规定,减少违法违纪案件发生。重点是加强对民警八小时以外“五条禁令”、警车管理的督查力度,对违令违纪现象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同时要围绕全局中心工作,开展重点督查,专项督查,明查暗访等,确保全局各项部署落实到位。三是在激发全警创造力上下功夫。在全局大力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完善单位、民警绩效考评体系,落实奖惩措施,把考评结果与立功受奖,公务员考评,晋级晋升挂钩,充分调动民警的积极性。在全局营造重实干、创实绩,求实效的良好氛围。对工作平平、群众反映强烈、中层班子不团结的单位领导坚决予以调整。四是在落实从优待警上下功夫。继续抓好民警定期体检、年休假、因公负伤救治绿色通道以及民警直系亲属住院探望等制度的落实。建立民警心理健康、心理疏导工作机制。纪检督察要依法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对蓄意侵犯民警合法权益的要严厉打击,绝不迁就。要大力营造浓厚的公安宣传文化氛围,形成理解、关爱、支持民警的浓厚氛围。五是加强内务管理上下功夫。县局要出台《内务管理工作规范》使全局养成“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良好习惯,创造一个良好的办公环境。

县公安执法单位工作安排责任编辑:陈老师 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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