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目标管理(精选10篇)
1.职业卫生目标管理 篇一
职业卫生内业管理
一、文件(10个)1.领导机构 2.管理机构 3.专职人员
4.专职监测人员(无)(人员由通风区提供,安监科负责审查证件,有变动变更随时通知以便更改)5.防治规划 6.计划 7.实施方案
8.监护计划(无)(合格验收奖励写入计划)9.管理制度 10.责任制
二、培训资料 1.主要负责人 2.管理人员 3.监测人员
证件汇总形成表格(局通一安排培训时间,矿报计划,培训完成后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证件由安监科保存,监测人员证件由通风区保存,但需提供证件双面复印件给安监科)
三、专项费用提取使用
1.免税的。标准自定?(材料科、财务科负责)2.用品以安全、节能、环保为主,退税10%。
四、作业场所职业病因素种类
1.种类清单(各单位提供数据配合安监科完成)2.岗位分布(各单位提供数据配合安监科完成)
3.作业人员接触情况(各单位提供数据配合安监科完成)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1.形成台账,台账内必须有使用维护、检修更换记录,必须有负责人员签名。(其它内定可自定,由通风区负责,通风区随时都能掌握具体情况(如有其它单位设施,提供给通风区汇总填表)每月报送安监科备检,存档)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日常监测记录
1.粉尘(按规定期限内进行检测、测定,数据要真实可靠,通风区负责)2.噪声(按规定期限内进行检测、测定,数据要真实可靠,安监科负责)
七、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已检测)
1.对检测、评价报告当中的不合格项目有整改措施,(安监科提供检测报告,其中不合格项目,按相关专业组织制度整改措施)
2.整改措施形成表格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八、个体防护用品配备
1.发放、维护、更换记录(必须清晰,记录齐全(局达标检查中一直在提这个问题))
2.过期消账记录(有或无,有,记录清楚,无说明原因)工种发放(发放时间按周期执行)(材料科负责)
九、建设项目
1.其它规定(无新建矿井或工程(指大型工程))
十、劳动者职业健康汇总 1.汇总资料(工资科负责)2.处置情况(工资科负责)
十一、职业危害申报
1.记录、材料(安监科负责申报(各单位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十二、监测仪器设备台账 1.井下传感器(通风区负责)2.粉尘检测(通风区负责)3.噪声检测(安监科负责)
十三、告知记录
1.公告栏(安监科负责)2.警示标识(安监科负责)
3.合同告知(危害因素、可能引发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待遇(炮烟)一个不告知罚款10万元)(工资科负责)
4.体检结果告知,体检人员确认。(签字,按手印)(工资科负责)
十四、检查登记
1.参加体检员工登记,记录。(记录清晰,形成表格)(工资科负责)
十五、职业病应急救援 1.处理情况(????)
十六、个人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工资科负责)
1.编号、个人情况、照片(分类编号,工资科自定,以便于管理查询为主)2.个人职业历史(确认、签名、手印、日期)3.历次体检表,结果处理情况 4.诊断结果
5.劳动合同复印件(重点工作建议只装一个劳动合同当中职业危害因素告知书)6.培训记录(建议以表格形式,培训科提供)
7.离岗时体检,印复印件记录,本人确认,要不要复印件(企业提供)
2.职业卫生目标管理 篇二
1 企业职业卫生与职业病管理
1.1 概况
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置、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的合格率分别为78.2%和59.9%, 国有企业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合格率达80%以上[2]。西山煤电集团为全国最大的焦煤基地, 在职职工8万多人, 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硫化氢等。集团设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下设8个科室:业务管理科、健康监护科、监测科、评价科、检验科 、质量控制科、综合科、门诊部 (体检中心) ;职工66名:其中高级职称8人, 中级职称28人, 初级职称29人, 无职称1人。2003取得了“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两项执业资质, 实验室经过了山西省计量资质认证, 已经做好准备争取取得“新改扩建项目评价”和“职业病诊断”两项资质。现承担西山煤电集团公司的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新改扩建项目评价和职业病管理工作。
1.1.1 业务管理科
负责各种内外业务工作的联系和安排;负责制订集团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考核办法;对集团二级单位的职业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职业病人进行管理, 安排职业病人治疗和疗养。
1.1.2 职业健康监护科
组织对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及职工健康信息网。
1.1.3 监测科
负责对集团测尘人员的培训工作, 收集分析各单位提供的粉尘监测数据;对产生有毒有害的矿 (厂) 设定监测点和确定监测频率;对地面各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点进行监测。
1.1.4 评价科
熟悉作业场所环境和生产工艺流程;根据监测科的监测数据进行卫生学评价, 提出改进意见;制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措施;负责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1.1.5 检验科
根据样品送检项目要求, 进行临床医学和卫生学检验。
1.1.6 质量控制科
制订确实可行的内部审核计划, 规范样品采样送检和报告程序;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全过程质量控制, 要求和监督业务科室在体检、采样、检测、评价工作过程和结果符合规范。
1.1.7 综合科
制定内部考核标准, 逐级签订责任书, 建立责任追究制, 确保医疗卫生服务、后勤无责任事故;负责单位的行政、后勤、财务工作。
1.1.8 体检中心
实施各种体检任务;负责职业病诊断工作。
1.2 组建职业病防治网络
集团职业病防治所, 全面负责集团的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各二级单位卫生科 (所) 有专职职业卫生及职业病防治人员, 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组织协调工作。
1.3 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各通风部门和职业病防治所分工负责监测, 通风部门负责矿井日常粉尘检测, 粉尘浓度每月检测2次, 结果报集团职业病防治所;集团职业病防治所监测科每年对井下粉尘抽检1次, 地面有毒有害监测点每季监测1次。
1.4 开展职业健康监护
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规范健康监护工作, 建立健全了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上岗前, 体检合格人员, 经过岗前培训, 劳资部门安排上岗。在岗期间, 接触粉尘的职工每2年体检1次;接触燥声、毒物职工、职业病人和尘肺观察期职工每年体检1次。明确规定劳资部门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人员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岗前检查代替定期在岗职业健康检查, 也不得以在岗定期检查代替离岗检查。发现职业禁忌症一律不准上岗。
1.5 落实“三同时”
要防制职业病危害, 扼制职业病的发病势头, 必须从源头上落实建设项目卫生审批的长效机制。现在计划部门在项目的立项、设计到验收都没有卫生部门参加, 建设项目可以不经过卫生部门审批[3]。现在我们要求集团计划处在审核二级单位新改扩建项目计划时, 必须有职业病防治所参加, 确定是否进行新改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危害因素, 保障“三同时”的落实。
1.6 强化职业卫生防护
集团投巨资购进先进的生产设备, 改进生产工艺, 提高生产效率, 减少接尘人数。用安措资金和福利资金, 改造防尘、防燥、防毒设施, 选购设备必须具有防尘、防燥、防毒功能, 规范劳保物品供应, 对接触有害因素的人员定期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配备了3M防尘口罩和防噪音耳塞耳罩, 配发有耐酸手套、耐酸衣和防护眼镜等
1.7 警示和告示制
各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 严格在合同书中注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在显要位置设立了职业危害因素公示栏, 公示监测结果;在作业场所设立了各种警示标识;同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受检人。
1.8 职业危害事故处理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的规定,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中毒事故制订了应急救援预案。
1.9 配合卫生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已有5年。期间, 集团职业病防治所通过各种渠道宣传, 举办各种形式培训班, 同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全面执法检查。通过边普法边执法, 督促企业知法守法, 使集团各级领导认识到进行职业卫生防治和管理是企业的职责。通过宣传职业病, 使职工了解到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 让职工自觉预防职业病的发生。这样, 既保障了职工的权益又维护了企业的利益。
1.10 实行责任追究制
根据考核标准分部门落实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落实”的原则, 做到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决策层与基层签订“遵守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承诺书”, 并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年度“责任法人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制定了《矿、区、队通风防尘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和《职业卫生考核办法》, 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扣罚责任法人兑现奖和绩效工资奖, 并不得评选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2 讨论及体会
2.1 企业领导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应承担责任
全面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控制高危职业人群的职业病发病率,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 是提高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的关键。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目标管理之中, 使企业领导意识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从制度上迫使企业领导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2.2 政策予以扶持
政府应根据企业规模规定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设置、专业用房、配套设备、技术人员、经费保障等标准, 为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使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得到巩固和发展。若企业达到了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标准, 可以减免一定的税收, 或将职业病防治工作好坏作为企业领导能否获得“五一劳动奖章”、 评选各种“企业家”称号和职务“提升"的依据之一。
2.3 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
企业应加大职业病防治经费的投入, 设立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 (如按吨煤、吨钢0.3~0.5元计提) , 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检验检测设备及更新和维护、职业健康监护、人员培训、有毒有害监测与评价等费用支出, 避免缺乏经费不能正常开展工作。
2.4 加强监督和监管力度
目前, 从政府监管看: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管体制未完全理顺, 日常监管和执法工作很不到位;从技术角度看:由于经费不足, 全国各级各类职业危害防治科研机构不断萎缩, 职业危害防治技术和能力的发展严重滞后;从市场发展进程看:由于一些地方和单位片面强调经济, 致使大量未经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三同时"审查的企业开工投产。
政府有关部门执法不力, 是导致企业对职业卫生工作重视不够的主要原因, 所以, 政府要加大对企业的监督检查: (1) 监督企业落实政策情况 (资金投入、职业病防治人员配备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管理等) ; (2) 监督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工作情况 (体检、监测、评价、管理等) 。 通过政府加强监督和监管力度, 使企业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 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应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履行职责。
卫生 (安全) 监督机构要经常组织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 并给予政策支持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指导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搞好企业内部职业卫生和职业病管理工作;企业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及时向卫生 (安全) 监管机构申报作业场所有毒有害及监管情况, 提出工作思路并组织实施, 发挥对企业了解的优势, 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10-27.
[2]刘春梅.全国职业卫生监督结果分析与对策[J].中国公共卫生, 2004, 20 (8) :1013.
3.职业卫生管理的方法与效果研究 篇三
关键词 职业卫生的管理方法 职业病 效果
通常所说的职业卫生管理是指,为了尽可能地减小或是避免企业里职工的身心健康在工作当中受到某些有害的因素所带来的不良影响所开展的一些管理方面的工作[1]。下面本文就本地的一家制造家具的企业作为研究对象,观察其实施职业卫生的管理方法与效果,具体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随机抽取本地的1家家具制造企业作为本次的研究对象。该企业当中有员工478名,女114名,男364名,年龄24~55岁,平均34岁;其文化程度分布情况:112名初中及其初中以下学历的员工,332名大学学历的员工,34名研究生及其以上学历的员工。
研究方法:①分析方法:该家具制造企业2011年6月开始实施职业卫生的相关管理办法,然后对比2010年6月~2011年5月和2011年6月~2012年5月这两段里该企业内员工患职业病的具体人数、职业病所造成的纠纷,及其职业病没办法治愈的人数等具体指标。②职业卫生管理方法的具体实施:2011年6月开始该企业是实施下列职业卫生的相关管理办法:首先,考虑该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起职业卫生的管理部门,然后选取主要负责人来负责其相关工作。同时还要指派一些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与之相关办法的具体落实。将责任切实落实到每个责任人身上;其次,建立、完善该企业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主要涉及的就是与个人职业病的防护用品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职业病为好的告知制度、职业卫生的培训制度、在职员工的健康检查制度,以及一些应急的预案制度等。同时,还要定期的组织一些关于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因素的检测工作,保证员工的作业环境安全[2]。如果发现某项指标不合格要及时采取保护措施。除此之外,还要定期的组织一些关于职业卫生健康知识的宣传讲座,详细介绍与之相关的防护措施,提升员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统计学处理:本次研究所采用的统计软件主要是SPSS13.0,利用方差法对其数据进行组间分析,如果P<0.05则表示存在一定的差异,具有统计学上的意义。
结 果
在实施职业卫生的管理方法之前,该企业患职业病的员工12名,无法治愈3名,因职业病而引起的一些纠纷案件高达8起;在实施职业卫生的管理办法以后,该企业患职业病2名,而且都可以治愈,纠纷案件基本没有。该统计数据存在明显差异,P<0.05具有统计学上的差异,该研究数据有意义。
讨 论
随着当今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的社会文明程度也不断的提升,尤其是在《职业病防治法》的正式颁布与实施之后,绝大部分的企业都对自身职业卫生的管理工作提高了重视度[3]。开始在企业当中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与《劳动法》的相关要求与规定,预防突发性的重大职业病事故出现,并且可以迅速、有效地控制医院职业病发生之后的危害影响,制定出应急的救援预案,防范于未然[4]。
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有责任与义务督促企业做好重大职业病的事故预防措施措施,时刻准备好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之后所需的一切应急救援的器械、物资和防护的工具用品等。当有职业病危害的事故发生的时候,相关部门一定要负责及时发布或解除与之相关的一些信号与指令,并组织好应急救援的队伍,做好职业病事故的现场处理工作,实行第一时间的救援;此外,还要及时地向上級部门进行报告,说明事故的情况,如果有扩散的危险要通知邻近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必要的时候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发出救援的请求[5]。
企业在生产的过程当中,要受到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作业环境等相关因素的影响,而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也会因此受到一些不利因素的影响。所以,所有企业都要给予其足够的重视与关注,加强企业相关负责人对于该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其职业卫生的管理力度,切实维护企业员工的身心健康,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总之,只有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合适的职业卫生管理办法,才能有效地控制企业内的职业病患病率,减少因此造成的纠纷,降低企业内职业病的预后不良情况。
参考文献
1 杨爱萍,张钰.乡镇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状况调查分析[J].山西职工医学院学报,2010,20(4):62-63.
2 邱丽,井夫华,李军,等.职业卫生职能再认识与劳动者健康保障关系研究[J].中外医学研究,2011,9(4):101-102.
3 刘素香.我国职业卫生形势严峻原因浅析及对策[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1,29(1):17-18.
4 沈德良.职业健康的现状及主要对策分析[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2,30(1):52-53.
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四
(一)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广东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安全科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专(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依法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验。
3、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培训。
4、向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工作条件。
5、安全科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计划的下达。每年主动联系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其结果由安全科向劳动者公布。检验人员负责内部检测,并及时记录上报存档,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
6、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7、依法履行职责,向劳动者提供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
8、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落实职责,以利急需。(二)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为了提高非煤矿山职工的预防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订本制度。职业病是指企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音、振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玻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粉尘、物理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职业有害因素。矿山企业应配备有效的通风、除尘、消音、防振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防尘毒口罩、耳塞、防护服(鞋帽、手套、眼睛)等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1、企业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的职业病危害类别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企业应有专人负责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证其性能和效果。
3、企业应在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4、企业应主动联系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项目,检测评价的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专人保管。内容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施工工序或工艺流程、生产人数、职业病防护设备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和检测时的气温、气压、风速、相对湿度。
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企业应当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使其达到标准和要求。
6、企业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7、企业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并组织劳动者参加上岗前、在岗期间的定期(每年一次)职业卫生培训,学习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报告。
8、应当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三)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1、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从组织上、制度上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使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各生产部门和职工明确职业病防治的责任,做到层层有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职业病防治,促进生产可持续发展。
3、本制度规定从公司领导到各部门在职业病防治的职责范围,凡本公司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责任。
四、为保证本制度的有效执行,今后凡有行政体制变动,均以本制度规定的职责范围,对照落实相应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1)经理职责
①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②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建立三级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业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④每季召开一次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⑤根据“三同时”原则,企业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送当地安监部门备案。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⑥亲自参加企业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⑦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企业分管职业卫生的副经理、职业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在经理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在企业中具体组织实施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具体职责:
①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②根据企业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③制定企业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④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⑤组织对全厂干部、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由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指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⑥经常检查全厂和各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订整改措施,落实部门按期解决。
⑦经常听取各部门、车间、安技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
⑧对企业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⑨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3)企业技术部门(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的职责
①编制企业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汇编》(https://)。
②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
③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检修,确保安全运行。④对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4)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安全员)职责
①协助领导小组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②组织对职工进行职工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③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④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⑤组织和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制度、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⑥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⑦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⑧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5)车间主任职责 在分管副总的领导下工作,具体职责: ①把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贯彻到每个具体环节。②组织对本车间职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③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加阻止违章、冒险作业。
④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⑤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抢救。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部责任。(四)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安全科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企业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环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所属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五)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加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在识别职业危害因素的基础上,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规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进行申报,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填报好各种申报表。
2、按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①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②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③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④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⑥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4、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纸质文书两种方式,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5、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如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应按规定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①新建、改建、扩建、技改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进行申报。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③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六)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制度
为了搞好职业健康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意识。普级职工职业健康安全技术知识,增强职工自我防护能力,现根据企业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有关规定,制订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1、新工人入厂职业健康安全三级教育制度:
凡公司新招收的工人,分别由公司安全科进行一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车间进行二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班组长进行三级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为:(1)公司教育:
①讲党和国家的劳动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②讲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职业健康安全纪律,危险源辨识。③讲“三不伤害”即:遵守操作规程不伤害自己,讲究职业道德不伤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伤害。
④讲遵章守纪,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操作。⑤讲公司内、外工伤故血的教训。(2)车间教育:
①讲职业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与奖惩制度。
②讲岗位生产特点,危险地段,应注意的事项及存在的危险源,防范措施与方法。③ 讲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3)班组教育:
①讲各岗位的职业健康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职业健康安全、劳动纪律。②讲生产现场应注意的危险源,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
③讲使用生产工具(设备的性能,用途和构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讲劳保用品的使用与保管,爱护和保管生产工具(设备)和施工现场各种防护设施,职业健康安全标志。
公司及车间两级教育,对教育内容要进行考核,造册登记。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签字备查。
(七)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2、安全科会同人事管理部门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3、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监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4、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项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5、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满后,到安全科办以旧换新手续。未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试用期限顺延。
6、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7、从业人员调离原岗位或离职,公司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科备案。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放。
8、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9、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①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②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③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④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⑤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⑥使自己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八)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安全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由专人负责作业环境、应急及其它监测联系工作。
(1)制定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①监测点分布图
②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③监测的周期
④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2)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①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公司领导。②向劳动者公布。
(3)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①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②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③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④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4)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全科提出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5.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五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的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市、区预防职业病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成立职业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责,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三、凡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要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四、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如不适应,及时调离本岗位。不安排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接触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如实记录员工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等。
六、工会组织配合本单位积极开展职业卫生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认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6.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六
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消防职业痛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的健康
2、范围:全体员工
3、责任者:安全部、制造部、中央研究所、工程部、采购销售部、行政保卫科
4、程序:
4.1总则
4.1.1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公司监督、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做好职业卫生工作。
4.1.2第四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企业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职责卫生管理部门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与考核负责。
4.1.3职业卫生工作是企业安全、健康、环境(hse)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在执行hse管理体系过程中,必须按本规定做好职业卫生有关工作。
4.1.4各级工会组织应依法维护职工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组织实施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群众监督。
4.1.5企业对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个人或单位给予奖励。
4.2机构与管理
4.2.1公司安全部在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主管职业卫生工作。公司健康安全科在安全部领导下,负责职业卫生日常管理的具体工作。
4.2.2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负责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应有领导分管职业卫生工作。
4.2.3内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负责各级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4.2.4建立职业卫生工作例会制度。制定计划,研究工作,布置任务,通报企业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及劳动防护检查考核、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等情况。
4.2.5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职工能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待遇。
4.2.6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年度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4.2.7工会、人事、生产、技术和设备等管理部门,在其岗位责任制中应列入相关的职业卫生责任条款,协助作好职业卫生工作。
4.3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4.3.1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4.3.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4.3.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4.3.4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1][2][3][4]
4.3.5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4.3.6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企业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账。
4.3.7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4.3.8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按《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xx〕166号)和《事故隐患限期整改责任制》(中国石化安〔xx〕250号)执行,并由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整改。
4.4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4.4.1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4.4.2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4.4.3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4.4企业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企业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4.4.5企业人力资源部应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及健康安全科鉴定意见安排其相应工作。
4.4.6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者,患者所在企业应根据健康安全科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
4.4.7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4.8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4.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4.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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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的社会责任与职业卫生管理 篇七
1 职业卫生呼唤企业社会责任
辩证法告诉我们, 内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础, 是事物运动的源泉和动力, 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 它通过内因而作用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 加速延续事物发展进程。所以, 除了需要继续加强法制体系建设和执法外, 需要从一个新的角度去督导、激励企业, 使企业自觉按法律、法规的要求去做, 主动加强职业卫生管理, 也即提升职业卫生管理的源动力从而推进企业社会的责任建设。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 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 还需承担对员工, 对消费者, 对社会和环境的责任, 包适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企业社会责任包括基木的社会责任和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本文讨论的生产安全、职业健康的责任主要属于基本的社会责任。
2 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面临的机遇
国际上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有《国际劳工标准》、跨国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SA 800认证》等, 企业社会责任由于跨国公司在其生产供应链上推行, 我国企业, 特别是对外加工贸易企业和出口企业受到了压力, 这种压力虽然有时是发达国家设置的一种贸易堡垒, 但总体上符合社会发展潮流, 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中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主要集中表现在生产条件、生产安全、职业中毒、加班员工基本权益保障等方面, 在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要求下, 有的企业被停单, 而有的企业积极应对, 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改善较好而获得更大的订单, 得到更大发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 积极迎接挑战, 将是我们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机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指出, 要把构建和谐社会放在重要位置, 提出了“以人为本, 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长远目标, 所以倡导和落实企业社会责任, 实现平衡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符合党的方针政策。
党的方针政策, 全球化背景下掀起的企业社会责任浪潮, 对推进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带来挑战和机遇, 关注职业卫生劳动者健康, 作为基本的社会责任之一得到了强大的外部推动力。
3 如何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建设
3.1 政府在推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过程中应发挥引领和主导作用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的建设, 关键是怎样促使企业转变观念, 增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 而政府在这方面是能大有作为的, 对目前中国的大多数企业来说, 政府要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策略。
3.1.1 政府要督促监督部门加强执法力度, 使法律的强制性驱动力充分发挥起始作用 对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来说, 实际上是企业应做到的最基本的社会责任, 所以, 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同时, 特别要加强执行的力度, 加大企业不承担基本社会责任的成本。就目前的职业卫生现状来说, 尽管近年来我们在加强执法方面有了不少进步, 取得了一些成绩, 但总的来说执法能力不强, 执行力度不够。因为在今天的中国已成为“世界工厂”, 处于高速发展的转型期, 由于制度的不健全, 一些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倾向, 唯利是图, 只注重经济效益的追求, 不负责任的行为是不会自行消失的, 试想在诚信缺失, 劳动力廉价、富余, 连拖欠工资等更加激烈的社会现象都较普遍时, 如果没有高效执法作为威慑, 是很少有企业会认真履行这些基本责任的, 而是只有使违法成本足够大, 才能鼓励守法生产经营, 增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违法成本低, 会使更多的企业效仿而陷入恶性循环。这决定了对企业守法行为的监管一刻也不能放松。
3.1.2 建立一系列激励措施, 提高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收益 法律威慑只能达到企业被动应付, 而更有效的是在此基础上, 建立一些长效的激励机制, 鼓励企业创优, 勇做先进, 使企业看到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其实是名利双收的, 主动积极地做好应负的基本责任, 进而积极承担高层次的社会责任。一个有趣的现象是, 有些企业对基本的社会责任没履行好, 但为社会公益事业做了较多的捐款等情况, 而这属于高层次的社会责任, 这种现象的产生可能是企业法律意识不强, 更可能是捐赠等举动, 能吸引社会眼球, 获得社会好评, 与政府有关部门达到良好沟通, 从而为企业带来良好声誉乃至经济效益。而做好职业卫生等基本社会责任的影响力小, 不能产生边际效应, 由此说明, 对履行社会基本责任良好的企业要宣传, 要设计鼓励方案, 积极宣传这些企业, 使社会了解企业在履行基本社会责任所作的努力。双赢的工作机制, 能使企业情愿甚至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能够名利双收是我们乐于看到的, 才是可持续和有源动力。
2005年11月起在全国开展的“国家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评选活动, 对推动企业在职业防治工作中的争先创优, 促进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的提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一些上榜的国家级, 地市级职业卫生示范企业获得了较高的荣誉, 但笔者认为这是不够的, 为使更多的企业加入创建“示范企业”的活动, 除了要继续定期评选, 更要研究一系列配套政策, 使积极参与并做出成效的企业名利双收。
目前在一些地方推行的分级管理的监管和服务模式也值得肯定, 这种分级管理的监管模式实际上属于一系列配套政策的范畴, 因为它能使履行责任好的企业获得荣誉, 得到宽松的环境;使履行责任差的企业得到鞭策, 使监管机构能集中有限的人力、物力开展监督执法, 使正气得到了弘扬;使不规范企业得到经常督促和监管, 因违法成本的提高而自觉去改变现状。
3.2 研究全球化进程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趋势, 逐步推行, 合理利用
我国仍然是一个相对落后的国家, 种种的社会不和谐, 其根源在于人口众多及贫困与不足, 所以发展依然是最大的挑战, 只有依靠发展, 同时兼顾效率与公平, 才能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发展经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责任的基础, 国际上推行的企业责任标准, 固然是先进的理念, 然而也应有条件, 而且也不排除有些条款的设定是发达国家采取的技术保垒, 应注意根据自身特点逐渐完善, 分步采纳, 态度积极, 管理措施先上, 使企业社会责任在企业的成长中完善提高, 这样的推进才能使企业乐于接受, 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
3.3 发挥媒体等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
在建设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和推动实施过程中, 舆论的导向, 社会的参与是很重要的。随着党中央以人为本理念的践行, 30多年改革开放, 中国企业无论是国有、民营、还是外资, 越来越多的企业正以越来越积极的姿态履行着自己所应承担社会责任, 在相当范围内形成了共识, 公众对有社会责任企业的认同感越来越强烈。例如:汶川大地震后, “王老吉”在第一时间宣布捐款一亿的壮举征服了公众, 一时间人们争相购买“王老吉”产品, “王老吉”可谓名利双收, 而部分企业的举动, 引来公众千夫所指和强烈的讨伐。这些事实说明, 公众的参与力量是强大的, 所以我们的媒体, 我们的政府要引导好舆论, 吸引眼球的自然有人去宣传, 而对眼球吸引力不强但重要的基本社会责任履行良好的企业, 要让大众了解他们的努力, 了解这些努力对构建和谐社会的贡献, 这样才能使企业能更专注地首先履行好基本责任, 首先成为遵守法律法规的模范。
3.4 加强法律法规等知识宣传, 增强企业员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企业员工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他们作为企业的主体, 如果能做到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监督企业经营者对社会基本责任的履行, 那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督和推进就会形成来自企业内部的动力。而现实的情况是:①企业员工法律知识缺乏, 维权意识差。②企业员工对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危害认识不够, 缺乏基本的自我保护意识。③由于就业岗位的稀缺, 担心维权会招致企业主报复或解雇。④现行体制下维权的操作性差, 维权成本高。只有破解上述瓶颈问题, 才能激发企业内部的动力。
总之, 职业卫生呼唤企业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的推进面临机遇与挑战, 我们要抓住机遇, 积极发挥政府在推进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引领和主导作用, 积极研究应对挑战的对策, 监管与激励并举, 促进社会舆论、社会公众等对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关注和企业员工的维权意识和能力, 提升职业卫生管理的源动力。
参考文献
8.职业卫生目标管理 篇八
关键词:临江市;硅藻土行业;卫生管理;调查
中图分类号: R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24-53-2
0 引言
0.1 目的
研究分析临江市硅藻土行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有利于改善劳动环境,减少尘肺病、噪声聋等职业病患者,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提高生产与服务,更好地平衡当地的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探索中国硅藻土工业科学发展职业卫生管理模式。
0.2 调查对象
2014年度在临江市从事硅藻土开采或加工的硅藻土地下开采矿山和加工工厂。
1 企业的基本状况
①企业性质(地下矿山或加工工厂)。②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国统字〔2011〕75号)的划分,企业规模分为:大型(从业人员[X]≥1000人或营业收入[Y]≥40000万元),中型(300≤X<1000或2000≤Y<40000),小型(20≤X<300或300≤Y<2000,微型(X<20或Y<300)。
1.1 企业的管理情况
①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工作情况。②劳动过程及前期预防、2014年度企业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卫生日常监测报告、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③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警示标识设置、规章制度建立、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情况、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情况、工伤保险。
1.2 调查方法
对2014年度在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中,该行业向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备案的加工和开采硅藻土工厂及矿山进行调查。针对企业基本情况及其构成以及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情况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
1.3 质量控制
①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的要求,要求企业进行申报。②电子申报系统与企业申报的纸质材料进行核实。③通过现场检查,针对各企业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
2 硅藻土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2014年度在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的,从事硅藻土开采和加工的矿山和企业共24家。其中,从事硅藻土加工的企业(工厂)13家,从事硅藻土开采的矿山11座。其中小型企业12家、微型企业12家。这些企业均为独立管理,由矿长或厂长负责日常生产工作。矿山的行业监管由临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煤山科管理,工厂的行业监管是由安监科负责的。24家企业中,工厂的构成比为54.17%,矿山的构成比为45.83%。
2.1 工厂的工艺流程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工厂的主要生产工艺是粉料工将混合物料投放到破碎机中进行粉碎,上料再进行加热煅烧,分级再加工,最后的成品和精细料由包装工进行包装,在此生产环节中容易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高温、有毒化学物质(CO、SO2、NO2、CO2、NH3),具体情况见工厂的生产工艺流程图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图1所示。
2.2 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布比例
不同的工艺流程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不同,同一工艺环节也并非是单一地存在一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可重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为381人,矿山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CO、CO2、SO2、CH4、H2S等有毒化学物质。工厂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噪声,高温;CO、CO2、SO2、NO2、NH3等有毒化学物质。
3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情况
3.1.1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情况
24家企业中,已经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的用人单位共计16家,已做检测的工厂、矿山各8家。工厂的检测率为61.53%,矿山的检测率72.72%,工厂低于矿山的检测率。
3.1.2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情况
24家企业中已做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报告的用人单位共计6户,工厂中只有1家企业进行了现状评价,工厂的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率为7.70%,矿山进行现状评价的企业为5家,矿山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率为的45.45%。矿山的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率高于工厂。
3.1.3 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情况
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工厂和矿山共计12家,其中工厂11家,占84.61%,矿山1家,占9.10%,工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比例高于矿山。
3.1.4 个体防护用品配置情况
企业配置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为20家,工厂的发放率为84.62%,矿山的发放率为81.82%。
3.1.5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情况,硅藻土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2014年共计381人,其中374人参加了职业健康检查,工厂的工作人员的体检率为97.44%,矿山的工作人员的体检率为100%。
2014年度的职业健康体检中,经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确认,其中有3名是尘肺病患者,工厂的人业人员发病率为1.13%,而矿山未发现。
3.1.6 从业人员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24家企业中,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情况。工厂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人数为273人,培训率为90.84%;矿山的从业人员参加培训的人数为108,培训率为100.00%。
3.2 企业建档情况
企业职业卫生档案建立情况。工厂中,有12家企业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为92.31%,矿山中的11家企业均建立了职业卫生档案,建档率为100%。
3.2.1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的健全比例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共包括十三项制度,24家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情况调查结果。24家企业均已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仅有一家存在制度不健全的情况,工厂的健全率为92.31%,矿山的健全率为100%,所调查的硅藻土行业的24家企业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情况。
3.2.2 购买工伤保险情况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工伤社会保险为义务险、强制险,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费用,企业必须是全员购买,所以企业的购买率为100%。
3.2.3 警示标识设置情况
共计21家用人单位设置了警示标识,其中工厂的设置率为92.31%,矿山的设置率为81.82%。安监部门共下达41份执法文书,工厂被下达24份执法文书,矿山17份,即工厂占58.54%,矿山为41.46%,矿山被要求整改的次数少于工厂。
4 结论
9.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九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业卫生管理。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防治职业病,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职工的健康。
职责分工
公司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职责
总经理对职业卫生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把职业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分管职业卫生的副总经理要定期听取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汇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
安全环保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劳动保护、预防职业病方针、政策、法令,制定本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搞好作业场所监测,组织安排职业卫生体检,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任务。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公司改善作业条件治理计划。
开展职业卫生宣传工作,普及职业病科普知识。
负责本公司在建设项目中实施职业卫生方面的“三同时”。
人力资源处职责
会同医务部门开展就业前体检,对因患职业病或有职业禁忌证需调离原作业岗位者给予妥善安排。
资产财务处职责
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包括健康监护费、职业病诊疗康复伤残费、尘毒监测仪器设备购置费、监测费、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费、培训费、管理费、职业病危害调查费、职防科研费等)应列入企业资金计划,专款专用,其经费支出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工会职责
监督本公司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情况,宣传防尘防毒的重要意义,组织安排从事有害作业人员疗养。
职工医院职责
协同安全环保处做好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员体检工作,建立体检档案。
生产车间领导职责
教育员工执行操作规程,普及防尘防毒知识,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防尘防毒器材,爱护防尘防毒设施,提高员工个人防护能力。
执行防尘防毒措施和管理制度。
按规定组织安排本单位作业人员的健康检查。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
应加强新建及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应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应同时建立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
建立健全企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模拟演练,同时进行讲评并持续改进。
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制度。发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情况和中毒事故时,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和地方主管部门,准确提供有关情况,并配合做好救援救护及调查工作。
做好防尘、毒、射线、噪声以及防氮气窒息等防护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未经主管部门允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应根据作业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具体情况,为职工提供有效的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
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亦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劳动用工及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违反此规定,职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企业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
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和义务,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公司应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退休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不得安排未进行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者从事禁忌的工作。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期限妥善保存。档案内容应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个人健康资料、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
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
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职防部门自休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
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的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
作业场所管理
应建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考核制度。定期对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并向员工公布。
应加强对工艺设备的管理,对易产生泄漏的设备、管线、阀门等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杜绝或减少跑、冒、滴、漏。公司在生产活动中,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对严重超标且危害严重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场所,必须停止生产运行,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要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阐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
要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救急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同时做好定期检查和记录。
生产岗位职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时,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严禁使用不明性能的物料、试剂和仪器设备,严禁用有毒有害溶剂洗手和冲洗作业场所。
加强对检维修场所的职业卫生管理。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生产装置,在制定停车检修方案时,应有职防人员参与,提出对尘、毒、噪声、射线等的防护措施,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和要点。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装置检维修现场应严格设置防护标志,应有相关人员做好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
要加强检维修作业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现场冲洗设施完好情况的检查。
对承担检维修的特殊工种(放射、电焊、高空作业等)人员,必要时需组织检维修前体检,发现健康状况不适者,应立即通知不得从事该项工作,避免职业伤害。
要加强检维修现场尘毒检测监控工作。公司应根据检维修现场情况与职防部门联系检测事宜,随时掌握现场尘毒浓度,及时做好防护工作。
做好检维修后开工前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防护效果鉴定工作,重点对检维修后的放射源防护装置、防尘防毒防噪声卫生设施的整改等情况进行系统检查确认,减少开车运行时的意外职业伤害。
应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职业病诊断与管理
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公司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公司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
要加强对职业病病人的管理,实行职业病病人登记报告管理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时,要按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集团公司报告。
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作的,由安全环保处提出调整岗位意见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对疑似职业病的职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定期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职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主管部门要组织对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卫生专业知识与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结合生产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习,举办专题培训和学习讲座,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管理水平。
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要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条例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卫生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要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附则
公司对外来施工人员和长期雇用的劳务工的职业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对放射线、噪声、剧毒品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10.职业卫生管理考核实施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改善生产作业环境,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坚持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级管理、综合治理,与生产现场管理、安全性评价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作业环境,逐步减少或消除对员工身体健康的危害。
第三条 各二、三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行政主管领导是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坚持管生产也要管职业卫生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并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技安员)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及各单位应提供足够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费用,以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建设摩托车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公司下属各独立核算单位或合资合作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第七条 环境安全保障部为公司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职业卫生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
2.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订公司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负责监督实施。
3.负责制订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长远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监督检查各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
5.按职业卫生检测规范,定期组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公司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下简称“接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督促各单位对检测不合格的接害作业场所进行整改。
6.负责组织公司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以下简称“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接害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职业病的鉴定及后续处理等工作。
7.负责公司各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8.负责建立健全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对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进行有效的管理。
9.负责统计、汇总和上报公司各种职业卫生报表;负责与市、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协调联络等工作。10.参加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项目的预评价、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11.制定公司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12.负责公司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地方、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司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负责建立本单位接害人员、接害作业工艺及场所的档案资料,及时统计上报接害人员、工艺、作业场所及原材料等变动情况。
3.负责配合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做好本单位接害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本人。
4.负责配合公司做好接害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工作,并对检测不合格的作业场所组织整改。
5.负责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6.负责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运行、检查、维护保养及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确保本单位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和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7.组织制订本单位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8.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知识的宣传以及接害人员日常培训教育工 作。
第三章 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必须执行国家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控制效果评价,并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防护设备设施及防护用品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在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首先选用无毒无害的原材料或用低毒代替高毒的原材料;新增有毒有害原材料或工艺,应及时上报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十二条 各单位接害作业生产场所应配备有效的通风、排毒、除尘、消音、防振、降温、保暖、供氧等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并应有专人负责运行、维护保养管理,确保其有效运转。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将有害作业场所与无害作业场所有效分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应有相应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更新改造维修费用纳入预算,不断改善作业环境及卫生条件。
第十五条 各单位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备或场所,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 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组织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数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档保存。
第十八条 经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后,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各单位应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为接害人员提供符合要求和足够数量的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更换,作好领用记录。
第二十条 接害人员作业时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各级管理人员应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各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毁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
第五章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正确掌握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情况,并及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作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当员工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需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员工本人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及时统计更新本单位接害人员的档案资料(包括新招初次上岗、转岗、在岗和离岗的公司员工),并上报环境安全保障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按公司要求及时组织安排接害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接害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率达100%。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等资料的整理分类存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和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员工个人可凭单位证明和有效证件查阅和复印相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由各单位告知员工本人,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存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其工作岗位,并将岗位调整安置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存档和备查。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职业病员工的康复治疗和定期健康检查。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女工保健的规定,做好女工“五期”保健工作,未生育女工不宜从事接触影响生育能力的有害作业。
第六章 考核处罚
第三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未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未向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的,发现一项,对所在 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处以50-3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二条 未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使其处于非正常状态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50-300元的考核;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处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100—500元的考核,并要求及时恢复;故意不恢复的,加倍考核。
第三十三条 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后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项目,各单位未在限期内进行治理整改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处以50—300元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员工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工作时未正确佩戴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以50元/次的考核,同时对所在班组组长(领工)处以30元的考核;凡一次检查中发现同一单位违章3人次及以上时,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处以50-1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上报和组织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50—200元的考核。
第三十六条 接害人员离厂时,各单位应及时上报和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未经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接害员工,不得办理离厂(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凡不按规定上报、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和办理离厂手续的,对相关责任人各处以100—3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未及时将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的,考核相关责任人50-200元。第三十八条 员工不服从公司安排,无故不进行职业健康检(复)查的,对员工处以50—100元的考核;同一单位超过3人(含3人)未进行职业健康检(复)查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管理相关管理人员各处以50—200元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 未按要求及时调整职业禁忌者、职业病员工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处以100—300元的考核;因上述原因造成员工死亡的,公司按100元/人对事故单位进行考核,对主要责任人、责任单位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视责任大小处以200—2000的考核。
第四十条 未按要求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或者未按要求对职业禁忌员工进行岗位调整,造成员工发生职业病的单位,每发生一起算一起轻伤事故指标,公司按50元/人对事故单位进行考核,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考核,对责任单位领导及相关管理人员视责任大小各处以100-500元的考核。
第四十一条 每发生一起生产场所中毒事故的单位,视其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处以100-300元的考核;造成员工中毒死亡事故的,按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迟报事故(发生一般生产中毒事故2小时内未报告、中毒死亡事故1小时内未报告的)的单位,对事故单位领导处以500元的考核,对相关管理人员处以50-200元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瞒报事故(一般生产中毒事故72小时内未报告、死亡事故3小时内未报告、较大以上死亡事故1小时内未报告的)的单位,对事故单位领导各处以2000元的考核,对技安员处以400元的 考核。
第四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的,对事故单位领导各处以200—500元的考核,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考核:
1.擅自撤除事故现场; 2.拒绝接受事故调查;
3.拒绝提供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有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2.做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销毁事故有关资料、证据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七章 评比奖励
第四十六条 公司每半年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无事故竞赛评比活动,评选职业卫生管理先进个人4名,并对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级员工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年初预算和专题报告方式解决。
第四十七条 公司年终对全年无职业健康事故、职业病的单位进行年终评比。评选优秀单位1个,优胜单位2个,先进个人6名,并对积极参与职业卫生管理的各级员工进行奖励。奖励经费由年初预算和专题报告方式解决。
第四十八条 对于能及时发现和控制急性中毒事故隐患,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数以及在作业过程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数。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数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五十条 本办法“事故”是生产中急慢性中毒事故、职业病产生、职业病伤亡事故,不包括工作岗位上突发其他疾病死亡或医治无效死亡的事故。“员工”是指公司在册正式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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