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和解协议书

2024-08-03

民事和解协议书(精选7篇)

1.民事和解协议书 篇一

调解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经过协商,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以下是小编精心准备的民事和解协议书,大家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哦!

和解协议书【1】

甲方: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代理人:张*,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及现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系王*的母亲。

赵*系乙方的公司领导,年月日时左右,甲方与赵*因工作原因产生矛盾,遂赵*带领乙方与甲方诸多人等发生聚众斗殴,斗殴双方多人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后甲方经伤情鉴定为重伤及轻伤。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乙方于这份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赔偿甲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整形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损失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十五万元整(小写150000元)。该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20号之赔偿项目等所有一切与双方伤害有关的诸如今后的后遗症、并发症等全部损害赔偿费用。即此赔偿数额为现在或将来、直接或间接与该次伤害纠纷有关的索赔的最终和全部赔偿数额。

二、这份协议签订后,乙方向甲方切实履行这份协议一次性支付上述全部赔偿费用,乙方支付赔偿费用以后,双方因本案纠纷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全部终止,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也不再以其他任何途径和方法索偿。并向受理本案的司法机关递交谅解书。

三、双方确认这份协议内容是双方在公平、自愿原则下共同商议决定,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情形。

四、这份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受理本案的司法机关一份,由甲方及乙方代理人签字后生效,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代理人:

年月日 年月日

民事和解协议书范本【2】

甲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年龄: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丙方:

丁方: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方实际情况,就XXXX年 月 日发生在 方工地的甲方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经各方协商,现达成和解协议如下:

一、各方确认甲方于XXXX年 月 日在工作中于 工地受伤,后丙方垫付甲方 万元用于其治疗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二、甲方于XXXX年 月 日治疗终结出院,继续康复,对此,各方予以确认;

三、就前述甲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各方同意按一下比例划分各方责任,即 方责任为 %,方责任为 %,方责任为 %;

四、方一次性补偿给甲方业已发生和将来发生的与此事有关的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以及一切补偿和赔偿费用总计人民币 元整(大写: 万元); 方支付 方垫付甲方的各种费用 元(大写: 万元),甲方以及甲方有关亲属、朋友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或者变相的方式以此事为由向乙方、丙方提出任何请求,至此,各方之间在履行这份协议后相互之间不再有任何债权债务纠纷。

五、、这份协议经各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各方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为这份协议书附件。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

丁方 :

见证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2.民事和解协议书 篇二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之所以能够获得肯定, 主要是因为在税务执法过程中, 课税基础事实或相关证据的采认常会处于不明确状态。具体而言, 如果拒绝承认和解协议的正当性或有效性, 那么在面对上述不明确状态时, 税务机关就只能选择或因证据不足不作任何处理决定, 或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充满争议的课税决定。很明显, 这两种选择不仅不利于税务法律的实施和课税目标的达成, 而且对建立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良好的服务与合作关系也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但如果认可其正当性或有效性, 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本着真诚互信的态度, 平等地与纳税义务人进行协商、沟通和对话, 力争就税务争议中的关键性问题达成共识和谅解, 最终实现双赢。

2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成立要件

2. 1 客观上存在课税基础事实不明或所采认的相关证据不足的状态

课税基础事实不明是指是指税务机关作成适法课税决定所必须依据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明, 而且这种不明状态客观上足以影响到拟作出课税决定的合法性、有效性。采认的相关证据不足则是指征税事实基本明确, 但缺乏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形。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为节省执法资源, 有效达成课税目的, 无须税务机关竭尽一切调查手段, 只要当税务机关再做进一步的调查和澄清, 势必会遭遇经济上或认知能力上的重大困难即可。但为防止税务机关不当地推卸调查职责, 启动税务执法和解程序的前提必须是税务机关已尽到依职权调查的法定义务, 即只有在先行调查后发现有课税基础事实不明或者所采认的相关证据不足等情形, 更适合以和解方式实现课税目的时, 税务机关方能停止其下一步调查。

2. 2 和解协议的订立有助于课税目的的达成

一方面,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缔结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根本目的就在于消除课税时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状态, 以顺利实现法定课税目的, 即确保税款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另一方面, 这一条件还能有效制止税务机关借由订定税务执法和解协议出卖公权力, 为特定相对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 3 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平等协商, 相互让步达成和解协议

首先, 必须保证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在和解协商时处于相对等的地位, 因为税务机关很有可能为避开在课税基础事实不明或无法采认相关证据时作成课税处分可能会遭遇到的适法性问题, 直接借由公权力将其认定的事实或证据定性为和解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达成的合意。其次, 这里的“让步”并不要求一定是客观等值的, 即使其中有一方作出了较多的让步, 也不会因此而影响到和解协议的效力。而且, 在和解协议的缔结过程中, 税务机关亦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压迫相对人作出任何不公平的让步。

2. 4在缔约过程中维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通常来说, 为避免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以订立和解协议的方式损害公共利益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在缔约过程中公开其所拟订的和解协议, 并允许利害关系人就此提出自己的权利主张。

3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效力状态

因税务执法和解程序仅限于在课税基础事实或相关证据的采认不明确时, 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针对这种不明确状态启动, 故和解协议也应仅发生明确课税基础事实或相关证据的效果。关于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效力, 还需要注意的是, 税务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一般不得就和解协议中合意确定的课税事实或相关证据再起争执, 但双方均有权在协议成立后以发现新事实、新证据为由, 推翻原和解协议所确定的事实或证据。

3. 1 有效

首先,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其实质要件主要有符合和解的适用条件, 遵守法定的和解程序, 和解的内容合法等。其形式要件则具体应包括: 和解协议的履行可能会损及第三方权益的, 须得到该第三方的书面同意; 依法作出的课税决定须经其他行政机关核准、同意或者会同办理的, 代替该课税决定的和解协议亦应经该行政机关的核准、同意或者会同办理后方能生效; 和解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

其次, 合法有效的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一般会产生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除非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事由, 和解协议应得到全面切实地履行。一方面, 纳税义务人不履行该协议, 税务机关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的, 可以自行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没有执行权的, 应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此时, 税务机关还可以选择解除协议, 终止和解程序, 继续进行税务调查, 并且有权拒绝纳税义务人再次提出和解请求。另一方面, 税务机关不履行该协议的, 纳税义务人可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或者直接提起税务行政诉讼。但如果税务执法和解协议另有约定的, 一般应按约定处理。

3. 2 无效

德国《行政程序法》第59条规定: “因准用民法典规定而生无效性的, 公法合同无效”。故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第52条,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无效情形具体应包括: 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和解协议损害国家利益的, 双方恶意串通的, 和解结果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定的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存在上述情形的税务执法和解协议自始无效, 而且过错方须对受害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其他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因税务机关胁迫纳税义务人与其订立和解协议而导致协议无效的, 税务机关不仅应承担对纳税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若在订立和解协议时有超越权限或滥用权力的, 还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又如因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而导致和解协议无效的, 受损的第三人有权对该和解行为或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并要求获得赔偿。

3. 3 可撤销

纳税义务人原则上可以双方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为由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 税务机关也可应纳税义务人的请求撤销和解协议或者自行撤销和解协议, 依法继续调查。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税务执法和解协议可以被撤销的具体情形应当包括: 纳税人提供的据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文件在事后发现是伪造或变造的; 双方所争议的和解事项已经法院判决, 但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双方或一方在订立和解协议时并不知情; 因税务机关对纳税义务人的资格或双方对于其他重要争点存在错误认识而缔结的和解协议; 纳税义务人在和解过程中故意欺瞒重要事实, 并因此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 如果纳税义务人在与税务机关达成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之后, 以税务机关方面就有关和解事项所依据的课税基础事实或应采认证据不明确为由, 要求撤销和解协议的主张是不为法院所支持的。此外, 考虑到能适用税务执法和解程序的税务纠纷大多都是案情错综复杂、调查难度很高的, 故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不宜太短, 应以一年为限,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4 效力待定

民法上规定的会使合同处于效力待定状态的三种情形并不适用于税务执法和解程序, 和解协议之所以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基本上只会是因为存在需要得到征税主体的上级机关批准或利益第三人同意的事项。例如, 德国行政程序法的第58条就规定: “公法合同损及第三人权利的, 得到第三人书面同意, 合同方为有效; 订立合同所代替的行政行为的作出需其他行政机关的批准、同意或赞成的, 则得到其他机关相应的回应后, 该合同方为有效。”换言之,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未履行相应的同意或批准手续的, 将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需在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或者缔约机关的上级机关决定同意或不同意该协议的订立后, 方能产生确定力。

4 救济制度

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作为一种典型的行政契约, 其相关的救济制度主要包括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虽有学者认为, 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和诉讼制度是为实现对权力支配关系中的行政行为的有效控制而建立起来的单向性救济结构, 即设计上述制度的初衷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 使其能免受来自公权力的非法侵害。例如行政机关恒定为被申请人或被告、不享有救济启动权和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 就不应当适用于双方合意订立的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但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混淆了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与民事合同的关系, 尽管税务执法和解协议具有私法自治的因素, 但也不也能因此否定它的“公属性”。虽然税务执法和解协议与民事合同一样, 其订立需要当事人遵守平等、自愿等基本原则, 但其与民事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税务执法和解协议是出于税务执法的需要而缔结的, 那些虽由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缔结, 但与税务执法职能完全不相干的合同均不属于税务执法和解协议。而且, 为履行税务执法职能与纳税义务人订立和解协议的税务机关还享有一定的“特权”, 例如选择最佳和解对象的权利, 变更、解除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及和解协议生效后的执行权等。

摘要:“有效的和解等价于一个相应的法院裁判”, 这种有效性最直接的表现形式就是争议双方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因此, 研究税务执法和解协议的正当性、成立要件、效力状态和救济制度等具体内容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税务执法和解协议,正当性,成立要件,效力状态,救济制度

参考文献

[1]张成.论税务和解[D].长沙: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2]周友苏.证券行政责任重述与完善[J].清华法学, 2010 (3) .

[3]兰权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解读[J].税收征纳, 2010 (9) .

3.浅议民事检察和解制度 篇三

[关键词]检察;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和解制度

一、民事检察和解概述

民事检察和解,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申诉案件时,引导、支持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从而导致检察机关终止抗诉审查程序的制度。

(一)民事检察和解的特征

1.民事检察和解是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达成的

检察院民事抗诉审查期间,当事人对审查结果之预期尚不确定,再加上检察院主动积极之促成,当事人妥协让步达成和解协议,使抗诉程序终止,此种和解即称为检察和解。检察院尚未进行主动和解工作,当事人自行于案外达成和解,此种和解协议如交由检察院备案,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因其同样具有终止抗诉审查之效果,亦可称为检察和解。

2.民事检察和解是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了具体分析,在分清责任、明确利弊之后引导当事人达成的

检察和解产生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之中,已有终审裁决,胜诉方有申请执行的依据,不会轻易放弃判决利益,然而案件或存在错误或瑕疵,或存在当事人拒絕执行,或存在案件虽合法但不合情理之处。检察机关在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其权衡利弊,使胜诉方舍弃部分判决利益达成和解协议。

3.民事检察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终审裁判确定的内容进行的实体性处分

申诉案件系针对生效裁判,故此时检察和解不是对诉讼前实体权利的再处分,而是对法院裁判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实体性处分。和解契约系双务契约,因为双方当事人均有妥协让步,然而在检察和解中,至少应有一方当事人所为之妥协让步为实体权利之处分,如果和解协议之内容仅为程序性权利的妥协,比如放弃申诉权等,则不应视该和解协议为检察和解,而仅能认定其为检察息诉。

(二)民事检察和解与相关概念应注意辨析

1.与诉讼和解

诉讼和解是指在当事人提起诉讼后,诉讼处于系属的状态下,各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并将内容记载于和解笔录,从而使诉讼终结的情形。可见,诉讼和解发生在审判阶段,是对尚未依法确认的民事权利的处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后,诉讼可以以两种方式结束。一是由当事人申请撤诉,二是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将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第一种方式依据和解协议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种情况下法院调解书的效力等同于法院判决书,具有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检察和解则是申诉案件当事人之间为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权利义务而达成的协议。民事检察和解发生在申诉阶段,是在审判机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自愿对他们之间的利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解协议不是检察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2.与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作为我国民事强制执行领域内一项特殊的制度,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由此可见,执行和解发生在执行过程中,故执行程序开始前以及执行程序终结后的和解并不属于执行和解的范畴。而检察和解可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当事人在申请法院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而民事检察和解除了本身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在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对方当事人也不能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生效裁判。因民事检察和解系对原生效裁判的权利义务作了重新调整,属于一个新的协议,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新的民事诉讼。

二、民事检察和解成为法律监督新方式的必要性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责是保障法律在全国统一、有效、正确地施行。根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权力要用权力来制衡,失去制衡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这是权力配置的基本原则。民事检察的配置,是针对民事审判的制衡,是一种专门监督,其目的是防止民事审判权力的错用和滥用,具体形式是提起抗诉纠正错误的裁判和追究审判人员的民事枉法裁判行为。而民事检察抗诉形式,能使原审裁判“发生的法律效力”处于“中止”状况,要由再审来重新确定,因此,它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也是最权威的监督形式。但是,由于抗诉程序十分严格,一般是“上抗下审”,甚至有的要经过几级审查,手续繁琐、程序复杂且周期性长,而对一些案情紧急、标的不大的申诉案件,有时往往“远水难解近渴”,加之案情千差万别,当事人态度千变万化,如何更准、更快、更好地维护当事人权益,不能只用抗诉这种固有的、单一的形式去实现。民事检察和解适应了这一要求。它操作简便,无需启动再审程序。通过同级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沟通,在短时间内便可以对有错的民事裁判做出纠正,同样能达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和维护司法公正的效果。它的特点与民事检察抗诉相得益彰,形成优势互补,因此理应成为民事检察抗诉的一种必要的补充形式。

三、司法实践中实行民事检察和解的可行性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视野下,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是公平正义,就是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妥善的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民事检察和解机制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存在其可行性。

首先,在司法实践中,许多民事诉讼都不会有全胜的赢家,若按照法院判决执行,双方当事人都可能因官司而受到损失,如能“化干戈为玉帛”,促成当事人本着平等互利原则进行协商和解,则可能达成双赢的结果;当事人在双方都有利的情况下也自然会考虑这种和解的因素。这就为民事检察和解提供了情感上的基础。

其次,申诉人一方认为法院的判决有错误,不愿意执行判决,申请抗诉;对方当事人强烈要求执行判决,由于申诉人申请抗诉,有可能拖延执行甚至于将来改判或者撤销原判无法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发生碰撞,有可能妥协,达成和解协议。

最后,即使某个民事案件经过法院的终审判决,民事申诉人对争取更大利益的希望已经不大时,也自然会考虑和解的因素。同时,赢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也面临着法院判决执行难的问题。若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其诉讼亦可能面临着“颗粒无收”的局面。因此,若能形成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和解协议,相信双方当事人是会同意并接受的。以民事检察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部分民行申诉案件是切实有效、可行的,是一个很值得检察机关去研究和开创的新领域。

四、我国推行民事检察和解制度面临的困境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作为一种新的监督方式,在探索其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和解制度无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规则》均未规定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可以采取申诉和解这种办案方式,往往造成当事人对检察机关办案的不信任以及法院的不理解。

(二)和解制度操作流程不完善

作为检察监督方式的创新,该种制度还没有完善的操作流程可供参考,在实施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错误。

(三)和解协议效力问题还无法解决

和解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无明确规定,和解协议现在只靠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执行。若当事人反悔,司法机关不得追究其法律责任,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检察机关在和解中的地位问题还没有解决

和解成功后,在和解协议上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检察机关不盖章,检察人员的签名也只能以见证人身份出现。因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确定和解协议效力,实现检法两院工作上的对接,以更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承认和执行。

五、民事检察和解制度的完善

民事检察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工作创新,无疑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需积极努力推广。对该制度面临的困难,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大方面加以克服,予以完善。

(一)完善相关立法,健全和完善申诉和解制度

1.扩大民行检察的监督方式,赋予检察机关申诉和解职能。在立法机关对有关法律进行修改时,扩大民行检察的監督方式,赋予检察机关申诉和解职能,并对检察机关在申诉和解中的地位等作出明确规定,以增强操作性。

2.赋予和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所达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对双方当事人理应具有约束力,当一方当事人反悔时,对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该和解协议。

(二)规范和解程序,使和解制度有章可循

在规范现有和解案件的基础上,不断调研与总结,制定行之有效的办案程序,使目前的和解制度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宋圣杰,司献文.和谐社会构建中民事检察和解机制的建立.检察长视界,2008,(4).

[2]韩善宏.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民行检察申诉和解制度.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双月刊>).

[3]钱建美.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检察和解研究.

[4]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民事申诉案件检察和解的理论困境及其解决.中国司法.

[5]黄旭东,胡晓霞.论民事检察和解的理性与完善.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6卷第6期.

4.民事和解协议书 篇四

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2)X刑初字第号

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女,1963年4月1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南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 :00000000。

诉讼代理人XX,湖南兴XX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75年8月9日出生,苗族,湖南省XX县人,农民,小学文化,住湖南省XX县XX乡,公民身份号码:0000000。

辩护人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XX以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于2012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自诉人XX以与被告人XX已和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XX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XX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XX县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5.和解协议书 篇五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真诚协商,同意达成以下和解协议:

1、因楼体间距等系列问题,乙方同意补偿甲方不少于10平方米的车棚壹个(实物为准,优待优选,办理证件)。甲方在乙方施工中不再有任何异议和要求。与之对等的是,如果甲方日后另行建房,乙方亦同意保持现行建筑间距,不再提出任何异议和要求。

2、甲方水井如果在施工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导致无法用水,乙方保证无条件维修或采取必要措施优先保障甲方生活用水。

3、甲方房屋及地面附属建筑物如果因施工出现裂缝等质量安全问题,乙方保证无条件维修或寻求其他适当途径予以解决。

4、乙方坚持安全、文明、科学施工,采取相关防护或屏障措施降危降噪降尘以尽量减小对甲方生活和出行的影响。

5、因路面拓宽,乙方补偿甲方青苗费贰佰元。

6、上述内容,甲乙双方遵守执行,如一方违约即承担对方经济损失伍万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原邻居梁其烈先生亦执一份。

甲方:乙方:

6.和解协议书 篇六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家庭琐事于2014年11月22日产生纠纷,继而产生厮打,造成乙方受伤,甲乙双方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1、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

元(小写),协议签订之日全部付清。

2、甲乙双方协议达成后不得因此事再产生任何纠纷,乙方对甲方的行为表示谅解。

3、本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体现,任何一方不得违约。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司法机关备案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年**月**日

****年**月**日

7.我家的“无条件和解协议” 篇七

“据调查,大多数夫妻平均每年吵架不少于135次……”一大早,微信朋友圈有人分享了这样一条链接。对这个统计数据我深信不疑,至少,我和老公周恒一年就不止吵135次。

我和周恒结婚4年,儿子天天2岁10个月。自打结婚,我俩就一直小吵不断,为房子如何装修,为儿子应该待在我们身边还是送回老家让婆婆带,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家务事……

这不,周末的早上我俩又怄上了,导火索同样是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家里洗手池的水龙头出水太小。让我生气的并非事件本身,而是水龙头早在半个多月前就出了问题,我至少跟周恒提过三次,他都一直当没听见。

吃罢早餐,我看窗外阳光明媚,就清理出一堆床单、被套想清洗。按我的习惯,衣服扔进洗衣机之前要先放在盆里搓一搓。但一盆水接了半天也没接满,我忍不住冲周恒嚷嚷:“这个家里还有男人吗?水龙头坏了个把月都没人修,是不是逼我去做女汉子学修理啊?”

周恒还坐在餐桌旁,毫不示弱地反击:“好不容易休息一天,一大早没事找事是吧?出水小点不是正好节约用水吗?”

“谁找事了?好好好,节约用水,那你来洗呀……”

周恒立即钻进书房关上了房门。跟过去一样,争吵的结束便意味着冷战的开始。

婚前,比我大4岁、硕士毕业的周恒脾气好得不得了,处处让着我,时时呵护着我。不料一结婚,我就失望地发现,他“好好先生”的形象全是伪装,金牛座的他,脾气大,清高,还小心眼儿。

我俩的第一次争吵,发生在我们婚后的第二个月,同样是因为家务事,吵完后,周恒竟整整一天没理我。当时我还不以为然,心想:小样,看你能撑多久!直到当天晚上,他撇下我独自跑到书房睡小床的时候,我才傻了眼。但以我的倔强,是决不会主动跟他求和的。

婚后短短一个多月就“被分居”,我躺在床上睡不着,半个多小时后假装起来喝水,想看看周恒什么情况。没想到,他房门紧闭,已发出隐隐约约的鼾声。我顿时气不打一处来——冷战让我备受煎熬,他却没事人一样,该吃吃,该睡睡,太没天理了!

“你难道不明白,有时候退一步其实就是胜利吗?婚姻中的小天使,就是退一步的那个人。”我在一本两性书籍上看到这样的话,“小天使”这个称呼吸引了我,既然如此,那我就做一次这个“小天使”吧!

第二天,我什么也没说,在周恒起床后主动为他调了一杯蜂蜜水。他心领神会,跑上来拉住我的手向我道谢,我们和好如初。

万没想到,这件事却为我们日后的相处定下了主基调——一旦发生争吵,冷战功力超强的周恒都会等着我主动示好、求和。

冷战中两败俱伤

知道周恒又在等我先低头,这一次我下定了决心要打破“常规”。“小天使”固然可爱,但也应该礼尚往来轮流做啊,每次都让我低头求他,凭什么?!

冷战到第三天,我妈给我打来电话。平时我一般每个周末都会主动往家里打个电话问候父母,这次因为跟周恒冷战,居然忘了打,我妈不放心,便主动给我打了电话。一听到我的声音,我妈便意识到有情况。经不住她再三追问,我把跟周恒吵架、冷战的事说了出来,说着说着声音就哽咽了。

我妈心疼得不行,对我好一番安慰后说:“我打电话骂他几句,男子汉应当能屈能伸,在媳妇面前低个头算啥,哪有老叫媳妇去哄他的道理!”

哪知,我妈介入后,非但没有中止我们的冷战局面,反而让周恒产生了逆反心理,间接地延长了冷战时间。当晚,我做好周恒爱吃的锅贴,发短信让他下班后早些回家,他过了好久才冷冷地回复:“先让你妈骂我一通,你再来哄我,有意思吗?我吃过饭了!”

给他台阶他还不下,和解成了我的一厢情愿,我没料到事态会发展到如此糟糕的地步。看来,冷战时间越长,参与的人越多,和好的难度就越大。意识到这一点,我不再考虑和解,决心坚持到底,每天早出晚归,一日三餐都在公司的食堂解决,下班后在办公室耗着。家里本来就只有早餐、晚餐才派上用场的厨房,如今完全没了用武之地。周恒的单位虽然没食堂,但他也不进厨房,早餐、午餐都在外面吃,晚餐基本都是方便面。

就这样过了一周。

周五晚上8点多,我回到家,刚打开防盗门便闻到一股浓烈的泡面味。周恒正在书房的电脑前专注地玩游戏,厮杀声震天。“伙食比我差多了!叫你冷战,天天泡面。”我不由得愤愤地想。

为了引起周恒的注意,我踩着脚上的高跟鞋在屋里走了一圈,故意制造出响亮的声音,但周恒连眼皮都不曾抬一下。

“哼,不理就不理,谁稀罕!”站在洗手间的镜子前洗脸时,我气急败坏地自言自语。

把身体扔在宽大的双人床上,黑暗中我才发现,自己其实并没有刚刚伪装的那么坚强。那天在公司,因为一个小小的疏忽,我挨了顶头上司的吵,心里一直憋着一股火。我特别想找周恒说说,即便他不能安慰我,单单跟他倾诉一下,我也会觉得好一些。刚刚我进门时,周恒哪怕能正眼看我一下,我就会放下之前的所有不快与他和解,可他竟满不在乎地摆出一副要打持久战的姿态。

我忽然特别想念儿子,可我知道,这个时间,跟着婆婆在老家的他一定早就睡着了。

和他签个“无条件和解协议”

第二天是周六,我醒来时已9点多钟,打开手机微信,一眼看到表妹的留言:“姐,今天陪我去买东西好吗?”婚期在即的表妹,最近正忙着筹备婚礼,想让我做参谋,购置婚宴当日的礼服。抱着誓不主动低头的想法,我洗漱一番后拎包出了门。边往外走我边给表妹打电话。电话接通后,表妹央求:“姐,你来我这儿一趟吧!”

十多分钟后,我坐在了表妹家的客厅里。我一来,一向鬼点子多的表妹便拿出一式两份的“婚前协议”,要男友在我的见证下签字。“你们还签婚前协议?”我有些惊讶。和周恒结婚时,我压根儿就没想过要签这个。

“当然啦!姐,现在的新式婚姻,都兴签这个。事先把预防针打好了,才能起到警示作用,杜绝男人婚后不良行为习惯的发生。总之,婚前协议是婚后和谐的保障……”表妹振振有词。我草草瞄了一眼,协议一共6条,内容无非是男人要大度、要包容,吵架之后要主动向老婆道歉,不能打冷战之类。看着那些明显偏向表妹的条款,我不禁暗自感慨自己落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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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表妹逛了一天,回家的路上我接到了儿子从老家打来的电话:“妈妈,明天奶奶带我回家。”儿子有些兴奋。我先是惊讶,继而惊喜。婆婆要带天天回来这样的大事,事先肯定通知过周恒,他却没告诉我,我心里对他的怨气又深了一层。

可怨归怨,因为婆婆带着天天回来了,在冷战了9天之后,我和周恒在未分胜负的情况下和解了。

但婆婆这次来,并不是要在我们家长住,而是建议我们送天天进幼儿园,因为周恒的弟媳怀孕了,她要去伺候二儿媳妇。

把儿子留在身边还是送回老家的问题,曾经让我和周恒吵翻了天,但如今这个问题已经不再是问题,只是随着儿子的归来,我和周恒将面临更多的问题,小争小吵将更加频繁。假如每一次争吵后都像这一次一样冷战9天,那日子还怎么过?我必须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接下来的周末,我安排了一次郊游,一家四口去了郊区的海棠花园。感受着春花烂漫的美丽景致,盘踞在我心头多日的阴霾顿时消弭。在一棵大海棠树下铺开宽大的防潮垫,儿子坐了一会儿就去不远处的沙坑堆城堡了,婆婆也跟了过去,就剩下我和周恒。

或许是眼前明媚的春色让人忍不住想要直抒胸臆,我直接对周恒说:“每次吵完架,我都特别希望能迅速跟你和好,但碍于面子又不想先低头。”周恒也打开了话匣子,说冷战时他其实也很难受,虽然表面上装得若无其事,但内心有种我不再爱他的感觉,我不再给他做饭,任由他天天吃泡面……

或许有很多夫妻跟我们一样,并不是没有了爱,而是在争吵之后都不愿主动充当“婚姻里的小天使”。蓦然间,我想起了表妹和她未婚夫的那份婚前协议,不由计上心来:“老公,要不,咱签个协议吧。”

“协议?哪方面的?”周恒一脸讶异。

“关于家庭和睦的呀!”我说。

“行。既然是为了家庭和睦,我肯定签。”

当晚,我将一份白天已打好腹稿的《夫妻无条件和解协议》打印后递给周恒。协议一共三条:1.吵架后必须于当天无条件和解,绝不过夜,不可以闹分居;2.连续三次自觉遵守协议并主动和解的一方,将被评为“家庭和谐之星”;3.本着节约用水的环保原则,连续三次被动和解的一方将负责为家人手洗衣物一周,不可以用洗衣机。周恒一字一句地读完,呵呵一笑,爽快地签了字。

就在签完协议后的第11天,我们又吵架了——因为儿子的穿衣问题。当晚,儿子睡着后,周恒犹豫着又要进书房,我拦住了他,把那份协议举到了他面前。周恒一看,无奈地停下脚步,默然片刻后转身进了卧室。看着他的背影,我心中不禁暗自得意。

作为夫妻,吵架总是难免的,但很多时候,争吵后双方互不退让,并不是因为有多大矛盾,只是因为碍于面子,不愿放下架子,结果双方都备受煎熬,甚至因为都找不到台阶下而发展成为冷战、持久战,最终损耗感情,伤害婚姻。签一个“无条件和解协议”,是避免这一切不良后果的不错选择。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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