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律师职业道德(11篇)
1.浅议律师职业道德 篇一
基于法治社会建设背景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
摘要:在分析法治社会建设的定义和律师职业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二者的特点,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关键字:法治社会建设;律师职业道德。
一、引言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飞出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有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律师是公众心目中“正义的使者”[1],在社会各职业道德规范中,律师与教师、医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一样属于道德的最高层面,这是由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全国目前已有11.8万执业律师。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也出现过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个别律师在咨询时,不耐心听取咨询人的陈述,不认真分析案情,敷衍了事;代书时,不细致分析案情和有关证据,把“代书”变成“代笔”;辩护或代理时,不搜索调查证据,庭审无笔录,出庭无发言提纲,仓促上阵,不据理力争等,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目前,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事务、政治实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之中2005年我国非诉讼业务已占律师业务总量的80%。如果律师自身缺乏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就会使公众对律师失去信心。
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建设,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北京举行的首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名法学专家发出了“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呼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给我们提出了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李雪萍[2](2008)认为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律师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律师各项工作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作风以及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法治社会建设对律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不仅需要精通有关法律,还要经过法定的严格考核。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提高。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3]。律师的法律服务适应了社会对法律的需要。由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从事不同的工作,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和复杂,他们各自很难做到熟悉相关的法律,在各自从事的工作和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有时还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损害。要想避免这些不利的影响或损害,就可以委托熟悉法的律师帮助处理。律师就是面对这样广泛、多样的社会对法律的求,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其次,为当事人提供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通过向机关、法人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通过被委托或担任辩护人参与诉讼,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根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向当事人提供准确而有效的法律服务,使其免受非法侵害,或在遭受侵害后能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和赔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工作的核心。
再次,预防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在当今社会中,律师的工作渗透到社会生活用品的各个方面,律师通过参与经营管理、审查合同、制定规章制度、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将大大减少和避免纠纷的发生。
律师的职业特点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就需要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其职业操守:
1)忠于职守,伸张正义,为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服务
律师必须关心祖国的前途和命运,将个人的前途和祖国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始终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我国目前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营造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和谐社会需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安定的社会环境,这种良好的经济秩序和安定社会环境的建立,需要有健全的法制作后盾。律师机构作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其职责就是通过为社会提供广泛的法律服务,以促进社会和谐、追求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律师的功能是提供法律服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就是要通过法律服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服务于人民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是法律赋予律师的神圣职责,充分体现了律师特殊的社会职能。律师在执业中,一方面要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一方面要及时解决各种纠纷、冲突和矛盾,密切政府和人民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把律师忠于职守、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上。要忠于职守,全面地履行职责。首先他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对于非法干预,律师应当坚决抵制和排除,争取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其次要坚持原则。律师是正义的象征,应当坚持原则,富有正义感。在执业活动中,律师应当站在国家和人民的立场上,秉公护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坚持真理、主持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再次,律师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法律的公正。
2)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
律师和法官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4],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中不可或缺的成分。因此,由于法律职业的原因,两者必然发生接触,形成一定的相互关系。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两者的关系理应是一种彼此尊重、平等合作、相对独立与互相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但是,从我国司法界的现状来看,有些法官与律师间却难以实现规范、有序的业务沟通;少数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为了寻求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裁判结果,违法对法官进行拉拢、贿赂;也有极少数法官利用手中的审判权力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这种现象的存在,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怀疑。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个别法官和律师串通,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了当事人利益,影响了司法公正,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败坏了法官和律师的形象,弱化了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近年来发生的法官违纪、违法审判乃至犯罪,大部分都是在与律师的关系上出了问题,法官与律师的关系问题已成为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的一个关键问题。
有关部门能否考虑利用网络现有的技术平台,建立一个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用灵活的“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凡是涉及律师在执业中贿赂法官、法官私自单方面会
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以及法官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等行为的数据都可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公示网”数据库,逐步建立“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的公示制度”。当然,建立此类公示制度,一定要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非正常关系数据公开的范围、程序和时限等;同时还要认真研究界定法官与律师的个人隐私等,在公布这类数据的时候不能侵犯法官与律师的正当、合法权益。除此之外,还应设置有关制度,严惩提供虚假信息和数据的行为人。
3)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积极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从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律师制度本身就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产物;反过来,律师应当为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忠于事实,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是马克思主义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法律与社会正义是律师的职责和使命。以事实为依据,就是要求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尊重客观事实,使自己的全部业务活动都建立在有充分可靠证据证明的客观事实基础之上。无私无畏,既不为委托人违背事实的意见所左右,也不被外界的非法干涉所动摇。
对事实不清楚的案件,要深入调查研究,客观、全面、科学地收集证据。不能凭主观臆断、猜测,更不能歪曲真相、捏造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则要求律师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必须忠于职守,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秉公护法、不畏权势、不徇私情、廉洁公正、坚持真理、主持正义、据法力争、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从事业务活动中,只对事实和法律负责,不受任何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既要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又要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以“领导的指示”、多数人的意见为标准;更不能断章取义,故意曲解法律条文以迎合委托人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陈莹花.论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湘南学院学报,Vol.28,No.1,2007(2):23-25.[2] 李雪萍.论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时代人物,2008(4):204-205.[3] 李红丽.论律师职业道德的特点.法治与社会,2008(7):281-282.[4] 李贵臣.论律师的职业道德.科技信息,2007(4):343-344.
2.浅议律师职业道德 篇二
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所谓律师执业风险, 是指律师可能承担的因其执业行为而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或后果。这种执业风险既包括因律师自身行为的不当而产生的刑事、民事责任方面的风险, 也包括因律师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导致的自身权益受侵的风险。整体而言, 律师执业风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类型:
(一) 刑事责任风险。
刑事辩护业务是律师的传统业务, 也是律师业务的永恒主题。但近几年来, 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执业风险问题成为阻碍律师刑辩工作开展的最大难题。据北京市律协的一份资料显示, 2000年北京市执业律师5, 495人, 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 300件, 人均办理刑事案件只有0.78件, 而1990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为2.64件, 这与近年刑事案件的不断上升形成鲜明对比, 同时, 因办案而触犯法律的绝大部分是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许多律师甚至“谈刑色变”。据统计, 自1996年以来, 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绳之以法”。《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已经成为悬在中国律师特别是辩护律师头顶之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著名律师田文昌曾感慨:“在中国现阶段做刑辩律师是最难的, 比什么时候都难, 比哪个国家都难。”
辩护律师在执业中, 招致罪名主要来自两个环节:一是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变供述, 律师被怀疑为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二是律师调查取证过程中, 如果律师收集的证据与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不一致, 律师就有可能被怀疑为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
(二) 民事责任风险。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 律师在以法治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 所涉及的领域也越来越宽, 相应的风险也就越来越高。律师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业务过程中, 基于案件本身的复杂性, 可能会因为对事实的真实情况调查不清, 对案件性质判断失误, 给委托人提供不实信息, 而使当事人利益受损。也可能因为自身的疏忽而使重要证据遗失、举证错误、延误诉讼期限而使委托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 这些都有可能会引发当事人以此提出赔偿要求, 致使律师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嘉华律师事务所作为河北三河燕化公司的法律顾问, 因律师工作失误, 导致燕化公司1亿资金被骗, 最终在2004年被人民法院判处赔偿燕化公司800万元损失, 并返还100万元律师费的律师赔偿案件, 至今仍被认为是最昂贵的赔偿, 也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律师执业风险问题的关注。
(三) 人身伤害风险。
尽管我国的普法工作已开展了多年, 但社会公众的法律观念仍存在淡薄现象。表现为法律意识不强, 对律师的作用和功能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当事人委托律师, 总希望通过律师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甚至由此而获利, 当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者自己的权益未能得到保护时, 基于认识的狭隘性往往不去从多方面综合考虑分析, 相反却片面地将责任归咎于律师。由于对律师工作的不理解, 律师的参与还容易引起对方当事人的不满, 产生报复心理。震惊全国的山西马海旺律师被对方当事人抠去眼睛的人身侵权案件, 就是典型的迁怒于律师而引发的侵犯律师人身权利的案件。
二、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 法律方面的原因。
尽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但从几部具体的与律师执业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来看, 并没有凸显出对律师执业的有效保护, 反之是更多的限制和约束, 甚至是歧视性的规定。
如《律师法》对律师执业的授权性规定仅有几条, 大多数条款是对律师义务、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另外, 尽管《律师法》也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是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机构, 但至于如何保护缺乏明确规定。致使律师合法权益的保护最终还得依赖于执法部门, 而实践中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多产生在与执法部门共同处理事务的过程中, 让引发风险的部门来维护风险承担者的合法权益, 这大大降低了律师合法权益维护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与律师执业关联性较强的《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 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 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规定把本来应是所有诉讼主体都应共同遵守的义务, 反过来仅对辩护人尤其辩护律师这一主体加以特别强调, 本身就彰显了对律师执业的不信任, 把律师置于执业风险的边缘。
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 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 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该规定明显带有对律师执业的偏见, 从而在立法上就设置了律师执业风险潜在的空间, 在实践中更容易产生律师执业风险的陷阱。
(二) 社会方面的原因。
律师尤其是辩护律师, 由于职能原因使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与司法机关所起的作用有一定的对立性, 职权的发挥有一定的冲突性。当辩护律师与司法人员的观点不一致时, 容易引起司法人员对律师工作的不满, 潜意识里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 一些职业素养较低的司法人员甚至会基于此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况且《刑法》第306条和《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 又使得司法人员借机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时不乏法律依据。因此,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尤其是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行使辩护职能时, 执业风险加大。
执法人员尚且如此, 普通公众对律师工作存在不正确认识便不难理解。有些当事人甚至认为律师的任务就是“拿钱办事, 替人消灾”, 工作方式就是“拉关系, 走后门”, 而不知律师的工作权限也有一定的范围。其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但也仅仅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就像法律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途径一样, 律师在处理一些问题时也会无能为力。但当事人对律师的工作性质不能进行正确认识时, 往往会对律师抱以过多要求, 对律师工作所能产生的效益期望过高。因此, 当自身权益无法得到维护或者期望利益无法得以实现时, 就会产生心理上的落差, 认为律师没有认真履行职责, 转而将责任推卸给律师或者迁怒于律师, 从而增加律师遭受人身侵权伤害的风险。
(三) 律师自身的原因。
毋庸置疑, 在律师这个大群体中, 大多数律师都在兢兢业业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 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尊严, 体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方面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也不可否认的是, 在律师这个职业群体中, 确实存在着综合素质良莠不齐的现象。实践中, 由于个别律师工作经验不足, 业务素质不高, 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因为自身工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利益受损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甚至有部分律师, 由于缺乏较高的执业素养, 在承办案件过程中, 为了迎合当事人的要求弃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于不顾, 隐瞒事实真相, 歪曲事实, 曲解法律, 规避程序, 从而以身试法, 最终受到法律的追究。显然, 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放松警惕, 缺乏办案经验及敏锐的思维判断力, 出现工作失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或知法犯法, 触犯法律甚至是刑法, 都是律师执业风险产生不可避免的原因。
三、律师执业风险的防范
律师执业风险与律师职业相伴而生, 不可能完全避免, 但可以采取相应措施, 尽量减少和避免律师执业风险的发生。
(一) 完善相关法律, 保护律师合法权益。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规定。所谓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 是指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参加刑事诉讼的过程中, 因履行职责而发表的有关案件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1990年通过的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有关“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 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的规定, 被认为是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在国际上的法律依据。目前,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都有关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相关规定。我国2007年修订后的《律师法》在第37条第2款明确规定,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 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该规定被认为是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在我国法律上的首次确立, 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 对我国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遗憾的是, 《刑事诉讼法》第38条和《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却严重影响了该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真正贯彻落实。
作为公民合法权益的维护者, 律师参与诉讼难免会对司法机关的公权力形成一定的制约, 但其在执业过程中所有的行为和主张都只不过是请求权的一种表现, 根本无法与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机关的权力抗衡, 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明显处于弱势。由于没有律师刑事豁免权制度在根本上的保障, 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而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现象屡屡发生, 极大地降低了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如果律师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控诉方展开合法对抗的过程中, 没有被沦为被追诉者的担忧, 就会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促进诉讼程序的公正, 进而逐步实现法律实体的公正。
因此, 为了给律师参与诉讼营造和谐的法律环境, 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 同时也为了与《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内容的衔接, 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制度的相关规定, 将《刑事诉讼法》第38条修改为:“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刑事辩护豁免权, 其因履行职责而发表的有关案件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 其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是, 发表的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除此之外, 为了与《律师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 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专门针对律师规定的罪名。
(二) 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减少和规避律师执业风险。
法律禁止律师以个人名义进行执业, 律师必须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律师事务所作为对律师进行直接管理和监督的单位, 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机制, 加大对律师执业的有效管理、监督和引导, 是减少和避免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第一道防线。针对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 律师事务所可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防范:
1、加强执业风险认识教育, 提高风险分辨能力。
律师事务所在对律师工作的日常管理中, 要强调执业风险防范意识的重要性。对具有潜在执业风险的案件来源和类型要及时进行归纳, 对已经发生执业风险的案件要及时进行分析和总结, 在受理案件之前或之后, 对产生律师执业风险的可能性及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和相应的防范措施要具体分析评估和判断, 从而增加对风险的事先防范及事后的教训吸取意识。
2、加强对律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和监督。
律师事务所应当重视对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 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中违纪和违反执业道德的行为进行监督。比如, 建立律师违纪投诉制度, 及时发现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的违纪问题, 对律师轻微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和教育, 对严重的超出律师事务所处理权限的违纪案件, 可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尽量使律师执业风险化解在萌芽状态, 防止事态扩大。
3、规范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有效的案件受理登记制度、收费审查制度、卷宗档案管理制度、证据交接保管制度、案件质量回访制度、重大疑难案件分析讨论制度等, 从制度上切实保障律师执业风险的降低和避免。
律师工作是一项实践性、操作性很强的职业, 对专业知识及业务能力均有较高的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对律师进行管理和教育的同时, 还要为律师的继续学习和深造提供机会和平台, 积极组织律师的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 帮助律师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
(三) 律师自身要加强学习, 不断提高执业能力和业务素养。
律师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职业, 律师对法律知识的熟悉程度及办案技巧决定了律师执业水平的高低。一般情况下, 律师对专业知识越精通, 经验越丰富, 执业能力就越强, 执业风险发生的几率也就越低。因此,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仅要善于总结经验, 还要不断加强对业务知识的学习, 逐步提高执业水平, 增强办案能力, 从而减少执业风险的发生。
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律师执业应遵守的基本规范, 也是减少和预防律师执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定要基于高度的责任感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着善意代理人的心态参与诉讼活动, 坚持诚实守信的同时又能甄别是非曲直, 准确把握法律许可的界限, 做到维权而不触法, 依法维权。另外, 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要做到与委托人的有效沟通和交流, 使其明白作为律师的职责和权限, 拒绝当事人不当要求的同时, 又要使其相信作为律师的尽职, 从而避免与委托人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减少执业风险。
摘要:律师本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个职业, 但作为帮助维护他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法律工作者, 其自身合法权益却屡遭侵害, 使律师执业面临很大的风险。本文结合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 着重从律师执业风险的类型、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律师执业风险防范等方面对律师执业风险进行初步研究和探讨, 以期找到避免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对策, 从而为律师执业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进一步实现司法程序及法律实体的公正。
关键词:律师,执业风险,防范
参考文献
[1]雷绍玲, 陆俊松主编.律师事务[M].暨南大学出版社, 2012.8.
3.中国律师遭遇职业困境 篇三
5月31日,司法部发布的《2005年中国律师业发展政策报告》指出,2005年,中国律师业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律师业成绩斐然。同时,司法部称,该部负责起草的《律师法(修改草案)》已经形成,并已提交国务院。
这部法律从1997年正式实施以来,经历了8个春秋。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以及律师工作改革的不断深化,律师法的一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需要。此次修改,被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是一次“大修”。
“你能出多少钱,我帮你搞定”
马立曾经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操盘手,因合同纠纷,被公司告上法庭。官司整整持续了8年,虽然判决令他满意——法院判定他无罪——但这场官司还是让他心力交瘁,以致官司结束后不久,他全家移民加拿大。
马立无奈地说,促使他移居加拿大的不是8年官司,而是8年里的奔波劳顿。为打这场官司,他请了几个律师,但所有律师对他的告诫几乎—样让他震惊——“你能出多少钱,我帮你搞定”。这样的律师让规规矩矩做生意的他,看不到希望,他决定离开。
律师业怎么了?有媒体用“黑幕”二字来形容。2004年春天,一场被媒体称为“中国律师制度恢复熏建25年以来最彻底的律师整风”活动曾经轰轰烈烈地开展。这场行业整风给全国10.2万执业律师甚至整个司法界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震动。
“律师黑幕”的出现,仅仅是因为律师职业道德的缺失吗?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的潘犟律师认为,不排除个别无良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但是,律师在整个司法体系中的弱势地位,也是造成律师办案内幕交易的一个原因。
潘军说,律师非常无奈,他的职责是帮助当事人,可在司法系统依旧行政化的今天,法院有时并不采信律师证据,该怎么判还是怎么判。于是,“花钱搞定”成为一种有效却无奈的办法。
律师的这种“弱势”特征不仅表现在证据不被采信,它更多地表现为,律师办案过程中,正常工作条件得不到保障。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阅卷和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来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现实中,却遭到很大的阻碍。这是亟须改变的问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曹树昌说。
他认为,在一些刑事案件中,因为担心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串供,或害怕律师发现侦查机关的违法事实,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往往对律师的会见权设置障碍。会见难、通信难、取证难、阅卷难等问题往往会导致律师在辩护时无法做到“心中有数”,影响公正的实现。
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律师向知情者调查取证往往阻碍重重。《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这种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往往导致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形同虚设。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王科峰告诉《隙望东方周刊》,“律师工作中的种种难事,归根到底是由《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地位所决定的。”
“1995年《律师法》通过以后,有人就说,这个《律师法》好像是律师禁止法,禁止律师这样,禁止律师那样,这样干会怎么样,那样干会受到法律追究等等,写了一大堆,但是律师权利在哪里,则含糊其辞。《律师法》的修订案应该把《律师法》变成律师权利法,律师授权法,而不是律师义务法,只有这样,《律师法》才会有一个质的飞跃。”王科峰说。
仅有《律师法》是不够的
《律师法》具体修改内容尚未公布,业界的讨论已经非常广泛。潘军是上海律师协会的监事,曾经多次参与《律师法》修正案的讨论。他告诉《嘹望东方周刊》,要修正哪些内容,提案很多,但有一条被大家共同提出,一定要改也必定会被修改的,那就是《刑法》中的第306条——“律师伪证罪”。
潘军律师说,律师帮助犯罪者洗脱嫌疑,是他的工作职责所在。但现实是,律师让被告翻供,往往被认为是改变和违背事实,因此被认为是“作伪证”。就是这一条“律师伪证罪”,每年使数百名律师被无端送进监狱。
曾有数据表明,这些年因伪证罪被判入狱的律师,最后80%都被无罪释放,但《国家赔偿法》中却没有一条对被错判的律师进行国家赔偿的条款,所以,被错判的律师即使最终被判无罪,也只能自认倒霉。
根据北京市律协统计,北京市律师每个人每年辩护的刑事案件平均起来不到一件,在每年法院处理的刑事案件中,可能有70%甚至更多的案件是在没有律师参与的情况下结案的,也就是说,每年有70%的案件没有律师参加。
曾经为刘涌案辩护的北京著名律师、中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告诉《嘹望东方周刊》:“其实本质上是律师执业环境的问题,代理刑事案件收入低不说,还会承担很多风险。”
那么,《律师法》的修订能起到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作用吗?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授并不看好,“《律师法》的修订,是一个飞跃,但是就起到的作用而言,《律师法》只是一个配套,问题的根本還在于《刑法》如果《刑法》中保留第306条,则律师的权利很难得到伸张,律师不可能在随时可能进监狱的情况下为被告人辩护。因此,仅有《律师法》的修改是远远不够的。”
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延伸
相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执业律师达11.4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1691个,律师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每年办理诉讼案件150多万件,非诉讼案件80多万件,法律援助案件10多万件。
80年代,经历了10年动乱后的中国,首次在司法体系中引入了“律师”的概念,这个时候,人们已经看到了海外电视中的概念:“我拒绝回答,有事找我的律师。”而这个时候,整个社会在谈到律师时,把律师定位为“法律工作者”。
1996年,当第一部《律师法》诞生之后,律师被法律更为精确地更正了它的定位——“社会法律工作者”,这标志着律师社会化的进程进一步提高。但是,此时,律师的定位仍然没有脱出社会的行政框架体系。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丽律师指出,律师所行使的权利既不是国家权利,也不是社会权利,他所行使的实际上就是公民权利,律师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种延伸。
她更倾向于认为,律师是一种自由职业者。我们的国家正处于转型时期,政治社会、权力社会正不断向日益成熟的市民社会过渡,这为律师的职业化发展提供了最为合适的土壤。《律师法》的修改完善的过程,应该是人们看待律师这个职业进一步社会化的过程。
潘军认为,律师和所有的公民一样,假如真正作了伪证,可以适用有关“故意制造伪证、假证罪”进行定性量刑,根本不必将律师伪证、假证罪单独进行处罚。如果说律师因为想要维护国家法律,反而要承担比一般公民或其他法律职业者更大的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和正义。
4.浅议律师职业道德 篇四
2007年10月22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律师法中,将律师职业性质明确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据了解,在原来的律师法中,对律师的表述统称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而这次修改后的律师法除首次明确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外,还特别强调“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对律师职业的法律定位关系律师社会作用的发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律师协会会长李大进指出,新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职业性质的重新定位,更好地反映了律师的职业特点,更加符合律师的专业属性,有助于增强律师的职业责任感、使命感,有助于提高社会对律师社会角色的认识和尊重。
这次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了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品行良好等条件。并特别提出:“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5.关于律师职业道德探讨的相关论文 篇五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指导思想,重视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才能使我国律师行业向规范化,现代化迈进。本文从定义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开始,分析了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展现了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并分析了产生的原因,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方针对策。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现状;原因
一、律师职业道德概述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分析
道德是社会学意义上的基本概念。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社会阶层都有不同的道德标准,所谓道德,就是有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以善恶为评价标准,以法律为保障并依靠社会舆论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及社会各成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律师作为一个向社会大众提供法律服务,从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一些区别于其它行业的职业道德。律师职业道德是社会职业道德的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具体体现。律师职业道德就是指从事律师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律师政治素质、思想品质、情结操守、纪律作风的综合体现。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特征
1.阶级性。社会是在阶级斗争的不断上演中运动发展的,因而,从宏观层面上来说,道德具有阶级性。恩格斯曾经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1)从宏观层面上说,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位列于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而从微观层面上讲,律师以追求公平正义为其执业前提,律师行业的发展事关国家法制建设,与个人利益、社会利益甚至于国家利益息息相关。
2.自治性。律师是以其自身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从业过程中练就的职业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并非国家公职人员,其行为也并非国家职权行为,因此其依法履行职务并不受国家职权的干涉。有日本学者曾言:“律师的使命是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而当律师履行这一使命而从事职业活动时,要站在与检察机关或国家行政部门相对立的当事人的立场上,并且还常常处于对法院行为必须进行批判的地位上。为了使律师很好地履行使命,就必须承认律师的自治。”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现状分析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的日趋完善,我国的律师事业得到空前的发展,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律师在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历史制度等原因,律师队伍发展参差不齐,虽然绝大多数律师都能做到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职业操守,正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作出了骄人的贡献但是,不免有个别律师不能很好遵守职业道德,出现贪赃枉法、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的行为,这些不良行为直接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司法的公平正义。
1.为利益驱使,不正当竞争。律师的不正当竞争引起律师行业的严重混乱,其将正当合理的竞争引向反面,严重危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发展,不仅危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搅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更是我国依法治国目标实现的不利障碍。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利用非法回扣的形式招揽案源,恣意提高收费蒙骗当事人或是竞相降价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利用不正当关系垄断业务排挤其他律师介入,以诋毁其他律师或是其所在律所办案不利、乱收费用等捏造或夸大的缺点从而借此抬高自己名誉来招揽业务等不正当方式进行恶性竞争。
6.律师职业分析 篇六
一)律师简介:
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职业的基本特征是具备必须的法律专业知识,以提供法律服务为职能,受国家保护和管理。
二)律师种类:
1.兼职律师
兼职律师是指法学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不脱离本职工作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员。
2.实习律师
实习律师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者,没有律师执业经历,领取实习律师证后,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人员。
3.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是指法律专业毕业,未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专职在律师事务所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律师助理不得单独办案。
4.公职律师
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公务人员。
5.公司律师
公司律师是指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不脱离所属企业,专职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经批准领取公司律师资格证的人员。
三)律师执业资格
1、律师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有执业资格证书。
*步骤: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联系律师师事务所,申请实习。申请被获准后,向律师协会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即“律师实习证”),实习期一年在实习期内,接受律协组织的统一培训,并通过考核(律协会颁发《培训结业证》或《培训合格证》一类的证书)。实习期满,交还《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凭《培训结业证》以及律协出具的其他材料,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为司法厅,直辖市为司法局)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就正式成为了一名律师
*注意:
1、国家司法考试(简称“司考”)每年举行一次,一般6月份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9月中旬考试。考试共4卷,考期2天。考试内容前三卷为客观题(即全部是选择题),第四卷为主观题。
2、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后,如果没有从事法律职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或法检工作人员等,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每年须进行年检。
3、实习期间,不得独立办案。
4、成为执业律师后,每年还要进行年检注册。
四)律师收费标准
浙江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刑事案件
侦查阶段:1500-8000元/件
审查起诉阶段:1500-10000元/件
一审审判阶段:2500-25000元/件
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者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可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
二、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根据诉讼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 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6-8%,收费不足2500元的,可按25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5-6% 【26000-32000】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4-5% 【46000-57000】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3-4% 【166000-197000】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2-3% 【266000-347000】
1000万元以上:1-2%
三、代理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2500-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按照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关于律师的贫富差距
整体而言,有15—20%的律师年收入百万以上
60%左右,年收入在20—50万
10%左右,七八万
10%左右,几万块
五)律师职业特点
1.压力大。做律师要比从事其他工作的压力更大,因为委托人是把他处理不了的事情交办给律师,这样在心理素质、办事能力、协调能力、沟通能力等方面的职业要求就比委托人高,从而导致很大压力。
2、节奏快。委托人把事情交给你办时都很着急,包括诉讼、非诉业务。律师的工作节奏必须满足委托人的需求,同时还得保证案件质量,令委托人满意,这是一种非常有压力的快节奏。
3、知识面广、知识更新快。即使专业化的律师,每天面对的法律问题类型也不是一样的。今天面对的是建筑业,明天可能面对IT业,如果你对客户行业根本不了解,就没法承办业务,你就必须用最短的时间去了解这个行业,至少是皮毛,才可能去承办业务。同时,国家的法制进程很快,不断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出台,就要求你不断地去学习。
4、独立性强,特别是诉讼业务。律师在承办一个诉讼案件时,往往主要依靠其自身的法理知识、诉讼技巧和经验能力就可以完成,不需要其他律师太多的介入,这就导致律
师的独立性较其他行业更为突出。这样的执业特点易造成有组织、无纪律的工作习惯。
六)律师所需技能
(1)沟通能力。与不同的人沟通,这是律师职业首要的条件。需要谦虚,能多听少说,把握别人的心态,理解别人,要善于换位思考。
(2)表达能力。需要一针见血、言简意赅。但必须表达清楚,语气合适,能吸引别人注意力,有说服力。
(3)写作能力。写诉状和代理意见的时候需要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不求花哨,注意语气,力求客观、真实、有理有据。平时注意练习。,写代理词可以体现你的执业风格,直接向法官显示你的水平和能力,能增添对你的认可度,赢得尊重,也体现你对当事人的敬业和尊重;
(4)反应能力。反应能力直接来自开庭的锻炼,特别是刑事案件。公诉人一般都很有经验,而且长期办理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辩护经验,对抗性很强,从而经过开庭提升你的反应能力。
(5)理解、分析判断能力。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去分析案件是律师工作的重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件千变万化,绝对不会完全雷同。你要把法律的原则、适用对象、立法本意理解出来,用于不同的案件的案情中去,分析里面的法律关系,这就是办案的过程。需要扎实的法学功底和实践经验的积累,要不断吸收别人的经验教训,提炼自己的东西。
(6)协调能力。好的协调能力对办案很有帮助,特别是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还有在案件的前期过程中,如果你协调得当,可能会在尽早的时间内帮助客户和解,节省时间和诉讼成本,取得信任。
(7)广泛的知识面。律师的知识应该不限于法律知识,各方面的知识都要拥有。医疗、交通、财务、人力资源、金融等等方面的知识都有可能帮你承接、办理案件。同时,办理各类案件又拓宽了你的知识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是辨证的。
(8)营销能力,开拓案源。
在律师行业,案源绝对是至上的,案源对于一个律师和一个律师所来说,就像客户对厂家,食物对人来说那样重要。没有案源就律师和律师所就没有了收入来源,律师和律所就无法运营,个人业务素质也无从提高。而这又导致了他的业务量的下降。由此形成恶性循环。案源1.亲友介绍(收入比重:15%)2.网络推广(收入比重:50%)3.企业法律顾问(收入比重:30%)4.社区合作(收入比重:5%)
七)律师前景
(一)行业竞争空前激烈
律师业的竞争已到了非常激烈的程度,虽然每年法律服务市场在扩大,但新人多、新所多、发展速度快,以及市场不够规范,造成某种程度上的行业恶性竞争。此外,法律服务对象相对不成熟,对法律服务所体现的价值不具备准确的判断能力,也容易使法律服务市场走入误区。
(二)人才需求日趋专业化
人才需求是指对专业化律师人才的需求。一是团队合作、资源共享问题。律师的执业特点是独立性强,易导致单兵作战,这在团队合作方面容易出现问题。二是风险控制、质量保证问题。没有团队合作,难以进行风险控制,也缺少相应的监督体制,自然难以保证服务质量。三是专业化问题。现在的法律服务市场越来越细分,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差距也越来越大,专业化发展程度对于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三)律师执业环境尚待改善
随着国家法制进程的加快,律师执业环境越来越好,但仍然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在某些领域有相当大的执业风险。这里面有很多还是观念上的问题,导致了执业环境恶劣。当你选择这个职业时,特别是如果希望在业内成为一名出色的刑辩律师,那么所承受的风险和压力会更大,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
7.浅议律师职业道德 篇七
我们认为,虽然法官和律师身份、职责、目的职责不同,但同为法律人,法律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语言,法庭是法官与律师的共同舞台,二者都是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都以维护法律尊严、追求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当前,如何建立新型的法官与律师共同体的俨然成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的迫切需要,也已成为司法改革的热门话题之一。笔者拟从思想理念和制度保障两个方面,探析如何建立新型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
一、思想理念方面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能够真正认识到“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是建立新型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的前提基础。因此,首先要强化职业认同。确实,有极少数法官律师缺乏应有的职业素养和理性,不能真正将对方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因而由个案争论演变为群体对峙、由庭上指责演变为网上诋毁,这样的法官作出的司法裁判的公信度就会被大打折扣,这样的律师在可能给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的同时也损害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因此,只有强化职业认同,认识到 “法律”是的共同语言,“公平正义”是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职业信仰,才能互相理解和尊重。有了理解和尊重,法官作为裁判者就能以不偏不倚的立场定分止争,以心平气和的姿态对待诉讼双方,多体谅理解律师的执业艰辛,尊重律师执业权利,支持律师依法履职,律师就不至于会在法庭上挑刺、搅局,甚至对法官进行诋毁、谩骂。同样,律师对法官多一些信任和尊重,少一点自负和猜忌,理性行使话语权,就一定能赢得法官的由衷尊重。
其次,积极探索法官、律师交流模式。由于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律师与法官之间保持适当的距离,但保持距离不代表禁止沟通交流。现代法律实践中,法官适用法律作出判决不再是不容置疑的权威专断,而是一个对话和论证过程,也是一个与律师的专业切磋过程,司法裁判的形成是建立在与当事人和律师合理对话的基础上的,法官对证据的采信与不采信,对事实的认定与不认定,不单要自己形成内心确信,还要将之所以“确信”的理由公布出来接受检验,既要说明胜诉者胜诉的原因,也要说清败诉者为何败诉的缘由。通过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沟通论辩,防止突袭裁判的发生。只有做到这一点,才可谓依法审判,也才可能赢得律师的认同和尊重。另外,法官和律师间建立定期交流沟通机制、工作会谈协商制度等为法官与律师之间开展正常交往搭建了平台,并以此来加强业务交流,实现信息共享,消除认识隔阂,增进法律共识。此外,比如推进司法公开、向律师判后答疑等,也是增进法官与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的有效举措。
二、制度保障层面
首先,任何理念如果没有制度措施加以保障,只能是空洞的教条。在这一点上,上海市长宁区法院推行的《法官尊重律师十条意见》,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该《十条意见》,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循尊重、理解、友善的原则,合法、合理、合情地处理好与律师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例如其中规定: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应当认真听取律师意见,对律师的意见采纳或不采纳,应以适当方式表明态度并说明理由;庭审中法官不得随意打断律师发言,如确有必要打断的,法官应使用平和语气提示律师发言简明扼要,或者主动归纳要点,然后询问是否有补充;也可视情况休庭与双方律师进行交流,或者请双方律师到审判台前进行适当提醒;避免出现法官在庭审中使用训斥、嘲讽等不尊重律师的语气和语言的现象等等。
其次,将“以庭审为中心”真正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庭审是法官和律师共同的舞台,通过庭审固定争议焦点,释明举证责任,把握证明尺度,形成内心确信等,案子的所有问题都放到明面上论理说法,通过庭审解决,庭审结束案子结论会是什么,即使是在场旁听的人都能知道才是有质量的庭审。因此,法官首先要对自己的职业水平和素养有一个高标准的要求,并不断在实践中磨练提高。法院必须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按照现代诉辩式庭审规则要求法官规范司法,统一操作模式,固定庭审要素程序,从而保证审判公平。这看似对法官的要求,好像与律师无关;其实不然,一个规范的庭审和一个睿智的法官,才会对律师的正确主张产生共鸣,才会事半功倍,达到职业共同体所追求的最佳配合默契的效果,也才能最终体现出对律师工作的尊重。
最后,为律师提供履职便利条件方面除了阅卷、复印、休息等方面的硬件便利条件外,也要在制度上有所突破和保障。事实上,在诉讼各环节提供便利更为重要。在方便诉讼,提高效率方面,现行法律已有明确规定,只不过在落实上需要切实落实和准确定位。如电子送达是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制度的一项崭新尝试,既然已经有了法律制度供给,剩下的就是如何切实落实的问题。通过互联网、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尽快建立法院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信息联络平台,对送达传票、网上立案、查阅卷宗材料、提交诉讼材料、查阅开庭信息等诸多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通道条件,既减少律师的奔波又便于法官律师的沟通,是當下最基本、最需要也是最容易实现的履职保障。
8.我对律师职业的看法 篇八
律师一词往往和雄才善变联系在一起,这是我成为一名法学生之前的看法,后来我成为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法学专业的一名本科生,对律师一词的看法逐步加深,让我明白律师不仅仅和雄才善变联系在一起。
什么是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的性质就是以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为职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律师职业是一个高端的职业,不是想从事这一职业就能从事的。执业有门槛,律师执业需要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前提是通过通过率极低的国家司法考试。今年我第一次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在考场中看到很多叔叔阿姨甚至爷爷级别年龄的人都出现在考场上,心中感慨万千,是什么样的力量支撑着这群人参与司考?单凭这份心智与毅力律师就值得别人敬佩,单凭执业门槛就可看出其职业之高端,更何况执业后的一些条条框框的限制!
在我看来,一位优秀的律师应当学识渊博、文笔犀利、善于学习,有雄辩的口才与灵活的头脑、敏锐的反应能力及处事圆滑老到,更重要的是具备律师职业道德,追求公平正义!
律师,首先要拥有渊博的学识,应当了解大部分的法律知识,对法律外的事亦有所涉猎,专业法律理论扎实,尤其针对其所从事的具体专业领域更是要有一个质的认识,只有这样其文笔方能犀利,所书写的文书才能一针见血,其言语才能令人信服。此外还应当拥有灵活的头脑与敏锐的反应能力,能够较好地应对突发的情况。我相信这样的律师在处理繁杂的法律问题时能够游刃有余。
律师应当善于不断地学习,因为社会迅猛发展,知识日益更新,只有不断学习,才能立足于知识前沿,不被社会所淘汰。还应当在空余时间参加各种各样的研究会,以提高自己在某些法律领域的专业能力
一位好的律师对于国情应当有非常清醒的认识,若是不顾国情拿外国精华原封不动地应用在自己的国家,用外国的法律处理自己国家的法律事务,那么所得的结果只能是南辕北辙。善于处理人际关系,人际交往对律师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如果说渊博的学识雄辩的口才,犀利的文笔,敏锐的反应能力是成为一名优秀律师的硬件条件,那么善于处理人际关系则是成为一名优秀律师的软件条件。作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处理好与当事人的关系,能得到当事人的信任,工作能够更好的展开,也能确保后续案源的出现。处理好与同事间的关系,能为自己营造一个和谐的工作氛围。处理好与法官等位于公权力机关的人的关系,有利于工作的顺利结束。总之,若擅长协调各方面的关系,能游刃有余地与形形色色的人打交道将为律师职业生涯增添一份迷人的色彩!
律师职业既要求讲究效益又要求坚守职业操守,追求正义!律师讲究效益,因此委托人的利益才是第一位,当然,前提是律师必须坚守职业道德,这是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能跨越的底线。律师不代表正义,不过律师不代表正义不等于不追求正义,对于律师而言实现和体现正义的方式就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9.律师:这是一个贵族的职业 篇九
。大学四年,我阅读了大量法学以及非法学书籍,得到了许多师友的教诲和帮助,这些使我建立了深厚的法学功底,也对中国现行法律有了初步理解,有时法律很神圣,有时法律很无奈。大学毕业后,我选择了一条与法律完全无关的道路,进入国有企业――某局,成了法律的叛离者。在这个百年老店里,我迈出了融入社会的第一步,其间也经历了人世的悲观离合、荣辱浮沉。接受过别人艳羡的目光,也聆听到别人的冷嘲热讽,得到过领导的赏识,也遭受过小人的暗算。屈指算来,在这单位我已呆了将近五年,年轻人的棱角磨去了不少,往日的梦想逐渐褪色,如潮的激情归于平淡。面对镜子里改变了许多的容颜,我对早已习惯了的生活开始恐惧起来,难道要在这个一眼就能望到尽头的单位终其一生吗?我的梦想在那里?终于难以按捺住心头燃起的重归法律行业之火,我参加了的司法考试。
没有参加过司法考试的人难以想象备考的艰辛,特别是对于参加工作的人。备考的那几个月用“煎熬”二字怎能形容了得?临近考试的时刻,也是单位业务最忙的时候,惶论请几天假,就是晚上不加班也要谢天谢地了,再加上家庭出了极大的变故,更是为备考雪上加霜。在工作和家庭的双重压力下,我甚至有了放弃考试的念头,所幸的是,我咬着牙挺过来了,而且一次性通过。
工作五年,我从毛头小伙子变成了稳重的青年,在单位,我大部分时间从事文秘和法务工作。文字工作也是法律的基础,这几年文字工作的历练,我相信对从事法律工作也不无帮助。一双经常写作信息、简报、总结等各种文字材料的手,也能写出较好的法律文书。办公室乃当今中国各机关内设机构之首,担负着机关繁重的内外联系、上下沟通的任务,这里的工作使我对机关内部运作以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有了深刻认识。一年多的法务工作既勾起了我心中久已潜伏的法律梦,也使我对法律界的现状有了初步了解。在法务部门,我审查合同60余份,代理单位出庭数次,为单位挽回经济损失50多万元。由于工作突出,我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自从“依法治国”写入宪法以来,法治优于人治已得到社会的公认,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人共识。律师业面临着难得的历史机遇,律师作为法治建设中一支重要力量将做出更大贡献。在我看来,律师更大的特点还在于,这是一个贵族的职业,它永立时代潮头。为了处理各种复杂的案件,你不得不持续学习,为了应对律师界的激烈竞争,你不得不持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律师是自由职业者,不受单位清规戒律的束缚,当然律师也有可观的收入。这些特点都是我喜爱的。
通过与身边律师的交往,通过大量的媒体信息,我也深知律师的生活有太多不如意,开头几年尤甚。我在其他行业呆过,认识到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的难处,美国总统小布什不是也经常面临拉登的挑战吗?年轻人从事一项工作,最重要的是要看这一行业的前景。如果开头的艰难是必须的,我能忍耐,也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既然选择了远方,就不顾风雨兼程。我坚信以我的热情、敬业、坚韧定能克服前进道路上的一切障碍。
10.律师提高职业素养的经验交流 篇十
律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中国大律师张思之曾用诗—般的语言描绘优秀的律师形象:“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俗话说得好,“不愿做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对律师而言,不争取做一名优秀律师,也算不上是一名好律师。跨入新世纪后,乘着成功加入WTO的东风,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这对律师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律师,必须把握时代脉搏,与时俱进,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符合时代要求的优秀律师。
通过自己在执业经历中的所感所想,我觉得律师要不断提高自己的职业素养,主要应注意一下几个问题:
一、维护自尊,保持独立
这是律师提高职业素养的关键,律师既以“师”冠之,就应有“师”德,在对法律的信仰、在尊重法律、遵守规则方面,要成为典范,自己首先要在言行上体现出法律至上的理念,时时处处遵守法律、遵守规则,要能够为其他公民树立法律至上的榜样。这样,才能有可能赢得包括法官、检察官在内的广泛的尊重。而要赢得社会广泛的尊重,首先要自己尊重自己,要有职业独立的意识,保持职业独立性。保持职业的独立性,就是要求在执业中要作到既要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又要独立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独立于当事人,这就是说律师不应该成为当事人的附庸,应该与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职业距离,不要轻信他们陈述的每一件事情,不能盲目地听从当事人的意见,不要把他们的意见不加思索地直接变成自己的意见;独立于法官、检察官、仲裁员,就是说律师不得为了有利于自己所参与的诉讼而与法官、检察官或仲裁员进行私人接触与交涉,更不能用请客、送礼、报销费用或者提供某种便利的方式对法官、检察官或仲裁员施加影响。律师不得利用任何方式宣传或者暗示他与法官、检察官或仲裁员之间的关系。律师胜诉靠的是对事实和证据的充分掌握以及对法律条文的娴熟运用,而不是靠各种非正常关系。如果不这样要求,律师就会丧失客观分析问题和理性处理问题的能力。近年来律师界发生的很多不正常却非常普遍的现象,比如,与法官、检察官拉关系;与当事人搞得一团火热,称兄道弟,钱财不分;在执业中把当事人的意图奉为指令,不加区分地想尽一切办法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业务中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及其家属交往过密。律师在上述行为过程中,也许可以一时博得当事人的欢心,但是,他们内心里却不把律师放在“师”的位置上去发自内心的尊重,所以,经常可以听到当事人介绍律师时说“某某是我花钱雇的,”就像花钱雇一个搬运工,让你怎么搬,就怎么搬,让你搬到哪,你就得搬到哪,搬运工不能有独立的意图,而律师不是搬运工。律师虽然是委托人花钱聘请的,但是,律师在道德和精神上是独立的,律师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判断是独立的。其实,律师是雇来的,还是请来的这种说法上的不同,也许并不影响律师与委托人的法律关系,但是,不同说法本身表明的是人们对律师地位和作用的不同认识。同样,法官也会认为,只是靠拉关系办案的律师是没有真才实学的,他们同样也是从心里鄙视的。因此,维护自尊,保持独立是一名优秀律师应首先具备的职业素养。
二、诚信执业
诚信是律师职业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既是律师拓展服务领域的基础,又是律师提高服务质量的根本,还是律师完善形象的前提,也是律师提升素质的关键。律师工作的本质和律师服务的特点,决定了律师必须以诚信作为安身立命之本和拓展业务之源。律师诚实守信,就是承诺对那些能办得到的事,不遗余力地去争取当事人要求的合理合法的结果。诚信既是宣传律师的广告和一笔非常可观的财富,也是律师的良心和优质服务铸成的律师的灵魂。诚信的品格是一个律师得以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立足的关键。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服务的特殊性表现为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凭借着自身的才能和知识,更凭借自己的良知和信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标志了这个国家的品格。律师的诚信不仅事关律师业的兴衰存亡,还直接关系到全社会的诚信水准。律师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范围和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检验一个国家社会民主程度的晴雨表。所以,诚信应该是对律师服务的基本内在要求,应贯穿于律师工作的全过程。律师只有始终保持高标准的职业操守和对客户负责的专业责任心,不为一时的商业利益而丧失一贯的职业要求,才能获得当事人长期的信任。可以说,律师和律师职业与诚实守信之间具有一种同生共存的关系。因此,诚信执业应该是提高律师职业素养的基础。每一名律师都应该从自己做起,从现在做起,将诚实守信作为自己的立身之本。
三、培养和保持社会使命感
11.浅议律师职业道德 篇十一
—— 参加“澳中法律职业发展项目”之心得
曾芬北京市律师协会宣传联络部
2007年上半年,笔者参加了由澳大利亚司法部、澳大利亚律师协会与中国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共同主办的“澳中法律职业发展项目”,在澳大利亚接受了近5个月的培训,就律师职业规范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学习和交流。1个月的课程学习和公务访问之后,笔者先后在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服务专员办公室(New South Wales Office of the 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er)和维多利亚州律师会执业行为标准部(Professional Standards Division of Law Institute of Victoria Ltd.)实习,主要了解律师投诉的处理、职业道德教育和引导、律师学院的职能和运作,颇有一些收获。本文以新南威尔士州和维多利亚州为例,从申请执业者的资格要求和执业律师的纪律规范两个方面简单介绍澳大利亚的律师职业规范,并简要谈一谈中国的相关情况。
一、申请执业者的资格要求
作为一个联邦制国家,澳大利亚的《联邦宪法》明确规定,联邦及各州均享有制宪立法权。大部分事项的立法权都集中在各州。律师的录用、律师投诉的处理和纪律惩戒等都是由各州(区)自行规范,各州很多具体规定、实际操作均不相同。然而,全国律师录用顾问委员会(National Law Admission Consultative Committee)于1992年发布了《统一录用规则》(Uniform Admission Rules),从理论学习和实践技能两个方面提出了执业资格要求。2002年2月经过修改后,该规则已逐渐被大多数州(区)采用。大多数州(区)都指定一个机构来审查执业申请、实施相关规则。例如,在新南威尔士州是由律师录用局(Legal Profession Admission Board)来行使此职能的。
虽然各州(区)的执业资格要求和具体申请程序存在很多区别,不过,无论在澳大利亚哪个州(区)执业,以下四个要求都是必须要满足的 :一是取得必要的学历证书 ;二是接受执业技能培训;三是获得本州(区)高级法院(Supreme Court of State/Territory)的许可并将名字记载在高级法院的执业者名录里;四是获得行业协会(律师会或大律师公会)颁发的执业证书。
一般情况下,要成为澳大利亚律师需要获得澳大利亚的法学本科学位或者J.D.毕业,即要求申请人必须受过3~4年正规的法学专业教育。在所有州(区)都必须至少完成以下11个科目的学习: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衡平法、财产法、行政法、联邦宪法和州宪法、民事诉讼法、证据法、公司法以及执业行为法(包括基本的信托账户管理)。完成指定的执业技能培训是成为律师的第二个要求。目前在澳大利亚,律师的执业技能培训是通过“职业项目”(Professional Program)来进行的。该培训主要有三个组成部分。第一部分是课程培训。在新南威尔士州,学员可以选择15周的全日课程或30周的非全日课程,包括远程教学和课堂教学。第二部分是工作经验,指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岗位进行与法律服务相关的工作。新南威尔士州要求全部工作时间不得少于75个工作日(15周)。第三部分是继续职业教育,要求在第二部分结束后的20周内完成工作经验总结和10课时的网上讲座学习。完成这三个部分即可毕业,并被授予相应的证书和文凭。
新南威尔士律师学院、维多利亚律师学院和昆士兰律师学院是“职业项目”的运作机构。西澳律师学院将于2008年开始加入“职业项目”为学员提供项目规定的执业技能培训。在该项目中,这些律师学院的核心课程设置是相同的,只是具体内容会根据各州具体法律规定不同而有所调整。这些核心课程主要涉及诉讼技巧、工作技能、职业道德等内容,具体包括6门必修课程(民事诉讼业务、商事和公司业务、财产法律事务、解决问题和管理工作的技能、1
职业责任、信托和办公室会计)和6门选修课程(行政法律事务、刑事诉讼业务、婚姻家庭法律事务、消费者法律事务、劳动和产业关系法律事务、规划和环境法律事务、遗嘱和不动产法律事务)。
可以说,这种执业技能培训完全以具体律师业务为核心,以提高实践能力为目标。这种学习与大学教育截然不同,课程内容的实践操作性强、讲师的实务经验丰富、教材和解答的统一规范表现得非常突出。此外,为了使课程内容与律师实际业务紧密结合,满足不断发展的律师实务界的实际需要,律师学院与本地的律师会(Law Society)和律师事务所都保持着密切的联系。
在取得必要的学历证书、完成指定的执业技能培训后,准备执业者应当向本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在通过审查并被录入高院的执业者名录后,还要获得行业协会颁发的执业证书,至此,才真正成为了一名执业者。通常情况下,要成为事务律师,应当向律师会(Law Society)提出申请;要成为出庭律师,则应当向大律师公会(Bar Association)提出申请。但是,在某些采取“混合制”的地方,例如南澳州,律师会同时接受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申请并向他们颁发执业证书。此外,修改版的统一录用规则和标准条款建议各州(区)实施考验期制度,即对新入行律师在一定期限内的执业行为进行严格限制。例如,要求新入行律师在最初的两年内必须在资深律师的指导和监管下执业。
在中国,律师行业的进入,主要分为四个步骤:(1)取得必备的学历(大学本科或法学专科);(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3)经核准成为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4)实习1年期满后由司法局核发执业证书,成为执业律师。
通过比较不难看出,在行业准入上,澳大利亚比中国更加重视系统的法学教育和执业技能培训。在中国,律师行业的进入,除核心的知识壁垒(国家司法考试)外,对学历也有一定的要求,但要求相对较低。从律师职业维护公平与正义的社会职责来看,对从业人员不仅要考虑其法律知识的积累,还要考虑其法律观念的系统性与成熟性。而后者需要经过系统而漫长的专业教育才能逐步形成,不是一次或几次考试所能够替代的。因而,在法学教育繁荣的今天,应当要求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具备良好的法学教育背景。
中国的法学教育重理论轻实务,尤其是忽视律师业务。而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学毕业生开始进入律师界,基本的执业技能培训便成了他们的迫切需求。他们在大学接受的法学教育主要是理论上的学习,旨在积累法律基础知识、建立法学理论体系、培养法律职业思维、增强专业学习能力。而对于律师这样一个实践性很强的职业来说,在新律师获得执业许可之前对其进行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执业技能培训,使他们迅速完成从法学学生到法律执业者的转变,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由于律师的流动性强,人才培养成本高,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满足不了这一需求。作为行业组织的律师协会应当承担起这一责任。
一直以来,国内律师协会提供的实习律师培训内容过于单薄,时间过短,效果不明显。值得高兴的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7月发布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对实习律师的集中培训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包括培训机构、培训期限、培训内容、聘请讲师、培训教材等具体内容。各省(市)律师协会将根据这一规则制定各自的培训方案,完善实习律师的集中培训。
执业律师的纪律规范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律师纪律惩戒,主要是投诉处理 ;二是职业道德教育和引导。
(一)处理律师投诉的法律服务专员
在澳大利亚的律师投诉处理体系中,比较有特色的是法律服务专员(Legal Services Commissioner)这一设置。1993年,新南威尔士州设置了法律服务专员,赋予了其处理律师投诉并对违规律师进行纪律惩戒的权力。1994年,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服务专员办公室成立,该办公室负责协助专员行使相关职能,与当地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紧密合作,共同对律师行业进行监管和规范。随后,维多利亚州和昆士兰州相继设置法律服务专员来处理律师投诉。
目前,在新南威尔士州,所有的律师投诉都由法律服务专员办公室统一受理,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收到投诉后应立即转给该办公室。经过初审后,该办公室可以对投诉案件展开调查,或者将投诉案件转给相关的行业协会调查,并对整个调查过程进行监管。根据调查结果,法律服务专员可以对违规律师作出警告、训诫等惩戒决定,或向行政决定法庭(Administrative Decisions Tribunal)提起公诉。此外,投诉者如对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法律服务专员提出复查申请。
在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服务专员的设置改变了过去由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自行处理律师投诉的状况。根据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改革委员会的一份报告,该法律服务专员的设置是由于公众不满于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在处理律师投诉时的低效率和不公正产生的。正是在这样一种“法律服务消费者”的压力下,州政府委托该委员会就律师投诉处理体系的工作状况进行调研。通过问卷调查、投诉文件查阅等多种方式,该委员会展开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对原律师投诉处理体系进行了详尽的分析,最后在调研报告中建议设置独立于政府和律师行业的法律服务专员。①
新南威尔士州法律服务专员Steve Mark也坦言,其机构的设置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强大的消费者压力。因而,该办公室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提高投诉工作的效率,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和帮助,缓解消费者对律师的不满和愤怒。正如Steve Mark 在其一篇论文中提到的,要真正理解他们的工作思路,就必须要了解他们所秉持的三个基本观点:(1)一般老百姓对正义的认识与法律执业者对正义的职业思维有着巨大区别。消费者聘请律师,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其利益,实现他所认为的正义。而一旦他对结果失望不满,就可能会对律师提起投诉。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确实对律师服务存在着不理智的预期。(2)将破坏规则者清除出行业队伍并不是处理投诉的唯一目的。以往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在处理投诉时,只强调律师的单个行为是否合乎规范,对行业整体的执业标准和消费者的需求关注不够。使消费者不满并提起投诉的行为与行业协会(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认为应予以处分的行为并不对等,大量被驳回的投诉很容易造成投诉者对投诉处理体系的不信任。(3)比起被投诉律师是否被处分,投诉者更关心其利益是否能得到维护,他们更希望得到的结果是:让律师继续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赔偿他们的损失,归还他们的文件材料等。②
该办公室对消费者需求的关注与强调在其具体工作方式中得到了淋漓尽致的体现。例如,设置投诉热线、通过电话解答投诉者的疑问,并提供帮助和其需要的信息。耐心认真的倾听、不厌其烦的解答缓解了投诉人的愤怒,并使其了解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及通过投诉程序所能得到的结果。正是在这一环节,很多潜在的投诉被工作人员的努力消弭了,也在一定程度上对消费者进行了普法教育。对社区居民进行法律服务的相关教育,使其树立对律师服务的理性预期,是该办公室的另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又如,在投诉案件正式进入调查阶段之前,工作人员会通过电话或面谈与投诉人进行沟通,帮助明确其诉求,并尽力促成其与被投诉律师的调解。此外,该办公室还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简单明了的事例,制作了一系列说明手册和法律知识手册以方便消费者。
一个高效的律师投诉处理体系应当实现以下三重目标:(1)对投诉人提供救济;(2)保障单个律师的勤勉和称职;(3)制定并维持整个行业的道德和执业高水准。14年前,新南威尔士州的律师投诉处理体系遭到诟病,就是因为其只关注了第二个目标,忽视了第一和第三个目标。若以上述三个目标来衡量中国国内律师投诉处理体系,不难发现,不管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行业协会,都将其注意力和工作重点放在第二个目标上,对第一个目标和第三个目标有所轻忽,尤其是前者。
不过近年以来,这种现象得到了一定的改变,对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有所改进和加强。
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律师协会不仅将律师职业道德作为实习律师培训的必要内容,还在每年的律师继续教育内容中开设8课时的律师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在具体的投诉处理工作中,基于北京市司法局的授权,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受理所有投诉并承担了大量调查工作,这虽然避免了当事人多头投诉、接待部门重复办案的弊病,但是这同时也造成了律师协会过强的工作力度与其拥有的微弱处罚权之间难以匹配,影响了律师投诉处理体系的工作效能,难以充分实现上述三重目标。目前可行的改进方法是:(1)根据投诉处理工作的需要适当加强行业协会的处罚权。(2)是吸收业外人士加入律师投诉处理体系,既可以通过他们体现消费者的想法和利益需求,又可以适当减轻执业律师的工作强度。(3)是从数量和质量上加快投诉处理队伍的人才培养,建立起一支高水准、高效率的投诉处理队伍。
(二)对律师提供帮助的道德委员会
在澳大利亚,律师职业道德的基础就是律师的三项基本义务:律师对客户的义务,律师对法院的义务以及律师对同行的义务。这三项义务并不总是互相吻合、保持一致,反而经常会发生冲突,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难以抉择。所有律师都有可能遇到这样的道德困境。这并不说明律师的执业技能有问题,或者他们的品格不够正直,只是说明他们在如何协调不同义务的问题上需要帮助和指导。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现实需求,早在20世纪80年代,维多利亚州律师会就成立了道德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员分为有投票权的成员和无投票权的成员。有投票权的成员都是律师会理事会的前任或现任成员,在很多领域有执业经验,可以说他们代表了维多利亚州的律师行业。无投票权的成员是来自律师会职业道德部和执业行为标准部的工作人员,他们的任务是协助该委员会开展工作。
一般来说,该委员会的职能就是根据律师的要求就其遇到的道德困境提供建议,就某些具体执业行为做出认定,以及向整个行业发布执业指引。道德委员会不是法院,也不是特别法庭,它作出的认定没有法律约束力。它不是执业者,不能提供法律意见。它只能对事实作出判断。换言之,它所能作的只是表达它自身对于某一具体执业行为是否合乎职业道德的判断。
任何一位律师,无论其是否会员,都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该委员会进行咨询,并请求其作出认定。道德委员会是为整个律师行业服务的,它优先处理律师提出的职业道德问题。但是,由于该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预防并及早处理行业成员可能遇到的职业道德问题,因而在某些情况下,它也会讨论业外人员提出的相关问题。
道德委员会受理的很多职业道德问题并没有非常清楚的是非对错的答案。这些问题的出现可能是因为律师的行为无法同时与不分主次先后的多种义务保持一致,从而希望能就如何协调这些义务得到指导,道德困境的出现还有可能是因为一系列因素导致出现一个无法预料的复杂情况。
道德委员会的认定经过化名处理后都登载在律师会的杂志上予以公开。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道德委员会的认定对律师执业规则进行了补充和评价。此外,尽管道德委员会的认定没有法律约束力,但是这些认定却可以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近年来,已经有法院在关于律师执业行为的案件中认真参考道德委员会的认定。法院在考虑律师的违规执业行为(professional misconduct)和令人不满意的执业行为(unsatisfactory professional conduct)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时,通常都会参考道德委员会的决定。
道德委员会的另一项重要职能是制定和修改执业指引。通常情况下,该委员会根据具体需要就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相关问题制定或修改执业指引,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就正式成为律师会的政策。到目前为止,该委员会已发布执业指引十多个,涉及广告、税收、文件管理、保守客户秘密、会见证人、为共同被告辩护、不动产代理、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等内容。相比之下,中国的律师协会在制定行业规则、执业指引方面发挥的作用不及澳大利亚的行业协会,但是其发展的趋势和目标却是一致的,只不过澳大利亚的行业协会发展得更成熟,而中国的行业协会还需要在行业规范和服务方面大力加强工作。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在处理律师投诉的同时,也以提高行业整体执业水准、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为目标针对突出问题制定了两个执业指引,并通过协会杂志、网站以及出版物等方式公布典型违规执业行为,对广大律师进行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教育,但不管是工作的广度、深度还是力度,都需要进一步加强。例如,可以考虑拉近协会与律师的距离,开辟一些途径与律师进行交流,既听取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的困难,向他们提供帮助,同时也可以为协会的规则制定获取大量信息,更可以建立起协会在行业规范方面的公信力。
澳大利亚的法律服务行业已发展得相当成熟,其律师职业规范的内容也非常丰富,除了上文所述的两方面内容,还包括继续职业教育、信托账户的监管、律师事务所的整顿清算、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等。短短5个月的时间,已足以让笔者初步了解澳大利亚律师职业规范的状况。管窥之见,但求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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