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精选13篇)
1.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文号】国办发〔2013〕101号 【发布日期】2013-10-25 【生效日期】2013-10-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13〕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0月25日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 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 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二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多发易发突发事件、主要风险等,制定本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完善。
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对突发事件需要,制定本单位、本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计划。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五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一)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二)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六条 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七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起报送审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国家总体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审批,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有关会议审议决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印发;专项应急预案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审议,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印发;部门应急预案应当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转发。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须经本单位或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发,审批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一)地方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部门应急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涉及需要与所在地政府联合应急处置的中央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地震、台风、洪涝、滑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三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第二十九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指导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将应急预案规划、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大型企业集团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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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二
1 背景
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界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国务院在2003年5月颁布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该条例为各级政府及时有效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建立起“信息通畅、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行政应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该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致病的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2]。
1.2 我国现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管理现状
根据1998年12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新型医疗保险筹措机制。其办法是: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1)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约占缴费的70%;(2)划入个人账户,约占缴费的30%。个人账户专项用于本人医疗费用支出,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统筹基金的个人账户要分别核算,不能相互挤占。
1.2.1 医疗保险覆盖面有限。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对象一般只限于城镇职工。北京市在2007年和2008年相继将城镇无医疗保险老年人、学生儿童和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也纳入到医疗保险的行列里。此举标志着北京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城乡所有人群医疗保障制度上的无缝衔接,但在我国其他地区广大的农民、城镇无业的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参保覆盖率亟待提高。
1.2.2 医疗保险基金出现较多结余。
截止2007年底,我国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结余1517亿元,个人账户资金结余862亿元[3]。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当期的结余率是34.8%,2008年是32.8%,这个比例远高于发达国家控制在10%以下的水平[4]。这显然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统筹基金管理原则有较大出入。现在医保基金长期大量结余和低标准的医保待遇形成严重矛盾。
1.2.3 各地医疗政策不统一,导致异地就医难,监管难。
由于不同地区个人缴费比例不一致、医疗保障水平不同、管理规定不统一等给参保人员造成了心理上的不平衡,造成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和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越来越多,加大了异地医保监管的难度。
1.2.4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筹资渠道单一。
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主要来源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5]。在患病人数不多的情况下,这种筹资尚能满足体制内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支付需要,当传染性疾病控制不力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于患病人数俱增,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将捉襟见肘,唯一应急求助对象是财政,但财政要负担众多的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患者的医疗费用,将会使财政本身不堪重负。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应急管理的影响
2.1 医疗保险应急资金筹措系统不完善
各地方政府机关在最新出台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都提到要建立专项风险准备金,但如何建立医疗保险应急准备金,准备金由谁管理,怎样管理仍没有整套的标准化机制。
2.2 医疗保险基金拨付不及时
近几年连续发生社会突发性事件,让公立性医院“垫大于补”。公立医院全力以赴承担起救死扶伤的责任;“救人要紧”是不变的信条,几乎不会去考虑医疗费用由谁埋单和什么时候埋单,这也是公立医院的性质所决定的。但由于医院的各项医疗成本支出较大,突发事件下垫支医疗费长期得不到弥补,将会严重制约医院整体发展。目前情况是突发事件后政府虽然会补偿一部分,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医院“垫大于补”。
2.3 医保评估系统不完善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规定了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但突发患者就诊时医保分割比例;后续治疗时能否从专项风险基金中提取一定的比例支持患者治疗;面对不同等级的突发事件时是否根据患者病情对报销比例也分级别,这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医疗救助款项申报问题凸显
由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有限,突发事件下的后续医疗救助款项只能随同救灾款项一并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会商后向上级部门申报,这就导致地方民政、财政存在合谋套利的可能,如轻灾重报,无灾有报等。
2.5 医保专项审计力度不强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审计监督制度。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广大职工的“养命钱”、“保命钱”,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同时也关系到国家和企业的经济负担,因此,建立健全有效的审计监督机制,特别是要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下医疗救助款项的专项审计尤为重要。但是,目前来讲医保审计审什么,专项审计怎么审,要达到什么标准,至今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工作流程,各级政府相关单位也未能引起足够重视。
3 突发卫生事件下医疗保险专项应急资金管理思考
3.1 完善医疗保险专项应急资金筹集渠道
拓宽筹资渠道,建立多元化医保专项应急资金筹措机制。针对参加医疗保险制度的人群,从基本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保专项准备金,全国统筹使用;针对老人、孕妇、小孩等特殊群体,应在社会救助基金里提取专项资金,限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用;针对广大农民,要逐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筹集的农村合作医疗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设立专项基金,以备农民群众面临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之用;各级政府部门在进行年度财政预算时,应当建立专项预留资金,主要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弥补前三项的不足。另外,要依法不断扩大医保专项准备金的征缴覆盖面,采取发行彩票、社会募捐等其他有效措施,形成政府、企业、个人及非政府组织共同合理负担保障资金的多元化筹资模式。
3.2 建立医保专项准备金评估拨付机制
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医保专项应急资金的管理是一种有组织、有计划、持续动态的管理过程,政府针对潜在的或者当前的形势,在危机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一系列的评估管理工作。因此建立一套灵敏、反应迅速的医保救助款项评估拨付机制,上下垂直联动可以发挥专项资金的最大效益。具体包括等级评估、款项拨付和资金审计等在内的综合性评估管理网络。
3.3 加强医疗保险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用法律规范应急管理者的职责范围,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岗位,不同专业人才的工作特征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通过对医疗保险相关专业知识的深入培训,使之熟悉医疗保险各项应急管理流程,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第一时间全面胜任各项医疗救助管理工作。
3.4 健全医保专项准备金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要加强对专项准备金的监督,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监管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专项准备金事前监督管理就是要加强预算管理,对于各项医保专项准备金的提取,要做到及时足额,并要定期检查。事中监督重点则是加强医保专项准备金的拨付审查。事后监督重点是加强医保专项准备金的使用审计。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要科学安排医保专项资金检查,实行定期检查和临时检查、全面审计和抽样审计、重点审计和一般性检查相结合,并及时向上级机关报送检查结果。
参考文献
[1]丁启龙,夏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勤保障特点与对策探讨[J].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2006,24(1):49-50.
[2]曹泰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第1版,2003:79-82.
[3]http://npc.people.com.cn/GB/14840/8558480.html
[4]http://news.xinhuanet.com/forum/2009-03/12/content_10991147.htm
3.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保监会历来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成立了反保险欺诈的专门组织机构,探索建立了反保险欺诈的制度机制,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开展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会战”打击保险诈骗等专项行动,初步遏制了保险欺诈案件高发的势头,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又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全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全面推进反欺诈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三、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
(一)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各保监局应指定内设处室负责反欺诈工作。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总部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各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欺诈岗位。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
(二)完善反欺诈技术规范。保监会组织行业制定出台反保险欺诈指引,统一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行业协会指导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
(三)建立欺诈风险报告和通报制度。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四、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全行业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一)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反欺诈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内控执行力。
(二)增强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意识。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意识。
(三)防范交易对手欺诈风险。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交易对手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
六、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
(一)开展反欺诈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增强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各级监管机构应监测行业欺诈风险状况,开展欺诈风险预警,及时披露欺诈风险。
(三)加强欺诈风险的后续跟踪管理。各级监管机构应依法责令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机构限期整改,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欺诈工作机制。
七、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
(一)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各保险公司应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以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行业共享的要求。
(二)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应组织搭建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行业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开展欺诈风险信息共享。各保险机构为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行业协会应为打击欺诈活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八、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
(一)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监管机构应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探索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信息互通。各级监管机构应完善与司法及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训。
(三)完善法律体系。保监会应会同有关部委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九、加强研究、交流与宣传教育
(一)加强理论研究。保险学会、行业协会应加强欺诈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
(二)推进国际合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反保险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十、构建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面广、头绪多、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纳入重点工作统筹考虑,加大反欺诈的资源投入,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二)周密规划,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反欺诈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4.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四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09‟3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四日
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制定和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实效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规范各类紧急应对活动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备案、修订、宣教培训和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结合应急管理实际需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的要求。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下同)总体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以下专项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其牵头制定机关和参与制定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以下部门应急预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在属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关应急行动方案。
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省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监督和协调工作。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管理的具体指导和协调工作。
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其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其制定单位负责。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指导的原则,督促、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应急预案体系。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特别是各级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充分依托和利用应急平台,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九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总体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国家、省相关法规、标准的规定;
(二)体现“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军地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应急工作指导方针;
(三)保持与上级和同级应急预案的紧密衔接,保持与相邻行政区域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
(四)适应突发事件风险状况和具备的应急能力;
(五)应对措施具体,操作性强;
(六)内容完整,简洁规范;
(七)通俗易懂,好记管用。
第十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或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机制,包括应急准备措施、预警分级指标、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通信保障、科技支撑等;
(七)监督管理,包括应急预案演练、宣教培训、责任与奖惩;
(八)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预案解释等;
(九)附件,包括工作流程图、相关单位通信录、应急资源情况一览表、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当按照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或者指南进行。
省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编制框架由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由相应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组织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起草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相关人民政府、部门、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批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核、审议、备案、报批和公布等事项。
第十五条 省级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各州(地、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省应急管理专家意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专项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初审时,应提交下列编制说明材料:
(一)编制背景;
(二)编制原则;
(三)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
(四)征求意见和对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
(六)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应当实行备案制度。
总体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央驻青单位、省属企业、省内高校应急预案应当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备案。
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和简明操作手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和简明操作手册。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至少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修订一次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
鼓励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应急预案评估工作。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消除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下级专项应急预案与上一级专项应急预案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同级专项应急预案与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必要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同级部门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负责协调。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教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应急预案应列入应急知识宣教培训内容,其中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
第二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制作有关应急预案宣传普及材料,并向公众免费发放。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应制定有关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培训大纲,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
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和培训应当深入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和其他基层单位。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制度,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演练规划,合理安排各级各类演练活动。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的制定单位应在活动举办之前至少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
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的应急行动方案原则上应每两年至少演练一次。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形成应急演练评估报告,并向应急预案制定机关或者单位报送应急演练评估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5.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五
关于加强防台风防汛期间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蚌埠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关于加强防台风防汛期间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的紧急通知》(蚌应急〔2012〕10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当前防台风防汛重要时期应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
防台风防汛期间,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全天24小时专业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要在值班地点全天守候、调度,外出必须请假;各乡镇政府应加强值班力量,不得脱岗、断岗,确保值班工作正常运行、信息渠道畅通。
二、加强雨情、水情、灾情报告
防台风防汛期间,各乡镇及县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防台风防汛救灾信息报告工作,自8月10日起,实行每日零报告制度,即每天的10:00、16:00,2次按时向县政府
应急办报告雨情、水情、汛情、灾情,重点突出灾情。其中灾情,由县民政局汇总后,按时上报县政府应急办。各乡镇政府应在每天的9:30、15:30前,上报至县民政局生救办如遇突发人员伤亡、被水围困等事件的重要信息,要在第一时间上报。防台风防汛期间的信息报告制度停止执行,另行通知。
三、严肃值班和信息报告纪律
防台风防汛期间,各乡镇政府和县气象、水利、民政、国土、住建、交通、教育、市容、公安、供电、通信、供水等重要部门、重点单位值班人员都要到岗到位,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现象发生;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离五外出,通信工具应保持24小时畅通状态。县政府应急办将加强对各乡镇、各单位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工作的监督、检查,不定时抽查应急值守在岗情况和主要负责人通信畅通状况。对因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不到位或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防台风防汛期间的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工作情况将作为考核依据。
某某应急管理办公室
6.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六
关于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
为加强万能保险销售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管理宣传材料
各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万能保险产品说明书、保单利益测算书、宣传折页、宣传海报等宣传材料的管理。各类宣传材料应由各总公司或其授权的省级分公司统一印发和管理,严禁分支机构、代理网点或销售人员擅自印制宣传材料或变更其内容。
二、规范宣传材料的内容
各公司在制定万能保险宣传材料时,应从方便消费者全面准确理解产品特点的角度出发,将该产品的重要信息印在明显位置,1 语言通俗易懂,描述准确。在产品说明书、宣传折页的显著位置中,应采用正文内容的最大号字体重点提示以下内容:
(一)该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二)该万能保险产品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部分领取手续费以及退保费用等费用扣除的详细情况,包括具体的费用扣除比例(或金额)、扣除时间等,并以示例的方式详细说明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标准。
(三)该万能保险产品保单账户价值的详细计算方法。
(四)该万能保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
(五)犹豫期的起止时间以及犹豫期内投保人的权利。
(六)犹豫期后,投保人在保险期间任一时刻退保可得到退保金的计算方法。
三、科学选取演示利率
在利益演示中,各公司应根据过去的经验和目前的市场状况,保守地确定低、中、高三档演示利率。其中,低档演示利率为该产品目前的最低保证利率。在利益演示下的显著位置,各公司应用比正文大一号的黑体字说明“该演示纯粹是描述性的,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不能理解为对未来的预期”。
四、全面正确介绍万能保险产品
各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向消费者介绍万能保险产品时,应提供该产品的条款及产品说明书等材料,进行讲解和答疑,主动对产品说明书中的重点提示内容逐一进行特别说明,帮助消费者正确2 理解该产品。
五、加强对销售行为的管理
(一)各公司应加强内部培训和管理,统一制定培训材料,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确保讲师及销售人员全面、准确理解万能保险产品。
(二)各公司应采取犹豫期内对投保人进行100%客户回访方式,了解投保人是否阅读了条款及产品说明书,是否正确理解了以下内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各项费用扣除情况、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及犹豫期内自身的权利等。
(三)各公司应加强对万能保险销售行为的监控,密切跟踪万能保险销售管理情况,高度关注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查找原因,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迅速采取解决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保监局报告。
(四)各公司应对现有的万能保险产品宣传材料立即进行清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宣传材料,应在本通知发文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清理工作。
六、加强对万能保险的监管
(一)各公司分支机构应每季度向当地保监局报送万能保险产品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包括每一个万能保险产品当期保费收入、退保金、给付、消费者投诉和解决情况以及新开办产品的风险管控措施等。
(二)各保监局应密切关注各公司分支机构万能保险产品的 3 销售和管理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和打击万能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
万能保险
销售
管理
通知
抄送:各国有保险公司监事会。
编录:刘静
校对:张遥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7.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七
一、严格执行贴息贷款政策标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财政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要坚持自主自愿、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对于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财政贴息资金审核,规范政策执行管理。
(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对象按照现行政策执行,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上述人员中,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农村妇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可以适度给予重点支持。
(三)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
(四)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认真做好贴息贷款发放审核工作
(五)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共同做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和落实贷款回收责任制,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妇联组织、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六)小额担保贷款经办担保机构要对贴息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七)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加强贷款担保基金管理
(八)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地方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一般预算中安排。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九)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担保。
(十)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十一)受托运营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资金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四、完善财政贴息支持政策
(十三)对管理尽职尽责、审核操作规范、担保基金管理合规的贴息贷款,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地拨付财政贴息资金。
(十四)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其中,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地方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
(十五)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除东部九省市以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
(十六)现行政策支持对象以外的人群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由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决定贴息,具体标准和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十七)对地方财政部门自行安排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要与中央财政贴息支持的小额担保贷款分离管理,分账核算。
本通知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执行。政策到期后,结合政策执行情况和国家就业形势,进行修订完善,确保政策切实有效。
8.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八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区应急管理,建立健全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高效、有序地开展应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作用
应急管理工作,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乡镇、各部门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和提高行政效能的具体体现。各乡镇政府、区级各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务必充分认识加强应急体系建设
品、台侨旅游外事等牵头责任部门每两年组织对各类专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各专项应急预案成员单位修订完善《部门应急预案》;区教育、卫生、经委、商务、文化、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各类学校、医院、工矿商贸企业、大型商场、娱乐场所、施工工地等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应急预案的修订完善,做到职责明确,任务到人,增强预案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战性。
(三)执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预警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遂宁市安居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规定》(遂安委办〔2008〕85号)要求,尽快落实突发事件信息情报员,负责所在乡镇(单位)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报告工作。2010年底前实现国家、省、市、区、乡(镇)和各类专业应急指挥平台的对接。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准确把握突发事件的分类标准和报告标准,明确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准确。
(四)提高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对处置能力。各牵头部门要在2008年10月底前完成全区危险源及危险区域的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全面掌握我区各类隐患风险情况。逐步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应对处置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骨干队伍、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数据库。按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程序要求,密切跟踪事态发展,加强分析研判。严肃紧急
(三)严格监管应急救灾款物。严格按照中、省、市、区关于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救灾款物使用、分配制度,做到公开透明、专款专用、重点使用、合理分配。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应急办等部门要形成监管合力,对救灾款物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及效果进行全程跟踪督查,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切实保证救灾款物全部用于受灾群众。
四、及时开展应急管理宣教和预案演练活动
按照《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遂府办函〔2007〕392号)和《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将“5·12”确定为全市防灾宣传日和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公告》(遂府公〔2008〕5号)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宣教活动,营造公众关心、支持、参与应急管理的社会氛围。区广电局和遂宁日报社〃安居周刊等新闻媒体要定期开办应急宣传专栏、专题、专访,刊播应急知识、政府应急管理工作动态和应急公益广告。各乡、镇要把应急知识宣教工作推进到社区、乡村。区教育局要负责应急知识进学校、进书本、进课堂,力求教育一名学生,带动一个家庭,辐射整个社会。区经委、民政、国土、公安、水务、卫生、农业(气象)、林业、环保、畜牧、安监、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岗位培训,及时开展应急演练,定期举办应急知识专题讲座,增强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
附件:
安居区应急管理工作考评细则
一、考评对象
各乡、镇,区级各部门。
二、考评方式
采取动态监管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区政府应急办负责对各乡、镇及区级相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年终由区目标办统一考核。
三、计分办法
实行倒扣分制,倒扣分直接进入目标管理总分。
四、考评内容
(一)应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乡、镇及区级有关部门相关领导不按应急处置程序规定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未及时启动相应预案实施规范处置或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每发生1次扣2分。
(二)信息报送。对未按《遂宁市安居区突发事件信息报送要求》报送突发事件信息的,每发生1次扣0.5分。
(三)体系建设。对未整合应急资源,无专门机构、人员,没有制订和按要求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体系不健全以及机构运行不正常、工作不力的,视情况扣0.3—1分。
9.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九
发布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综[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三月十八日
福州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迅速有效处置我市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合法权益,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得法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维护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协调稳定可持续发展。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和市场基础(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我市经济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 编制依据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福建省人民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福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福州地区,具有影响或可能影响全市乃至辖区以外地区经济社会稳定的各类金融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2)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通报或者抄送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突发事件以及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严重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严重危害我市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金融突发事件
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1.4 工作原则
(1)掌握情况,采取措施。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态度,坚持依法、灵敏、高效、稳妥的原则,及时掌握情况,果断采取措施,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限度,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部门、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作用。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明确责任人,建立起统一指挥、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3)依法处置,控制风险。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迅速等特点,依法、积极、稳妥、缜密、有序地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4)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到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职责
2.1.1 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分管领导、市政府分工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发改委主任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各县(市)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邀请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相关处室参加。成员单位组成可根据各专项事件情况作相应调整。可视情况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市中院协助。各成员单位应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相关联系工作。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市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市直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2.1.2 市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配合省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社会不稳定事件。
(2)决定启动或终止本预案。
(3)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和有关方面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4)明确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邀请参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5)发生特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积极协助、配合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按规定与事件涉及的其他地方政府具体协商制定处置方案,依法开展处置工作。
(6)指挥、协调县(市)区政府及有关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7)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8)风险处置结束后,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2.1.3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收集、监测、整理、报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督促、检查、指导市直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市)区政府落实应急措施。
(3)根据市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集相关会议,协调、指导处置工作。
(4)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5)提出修订本预案的建议。
(6)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7)完成市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 各成员单位和当事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和当事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金融风险的日常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主动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金融监管部门联系。及时报告、反馈有关情况,积极主动参加处置工作,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协调配合。
2.2.1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
(1)对各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情况进行分析。
(2)视风险程度及时启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行职责防范范围内的事项。
(3)做好对各金融监管部门通报的有关信息汇总和分析。
(4)向市政府通报有关信息,重大事件及时上报人行总行和省政府。
(5)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2 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
(1)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督促、指导本系统金融机构制定应急预案。
(2)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定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本系统内的金融风险情况。
(3)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分预案,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4)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负责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5)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监管工作提出完善措施。
2.2.3 市委宣传部
(1)协同市领导小组和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工作。
(2)对新闻媒体采访突发事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协调和指导。
(3)协助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把握宣传口径,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新闻媒体正面引导作用,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2.4 市发改委(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办公室)
(1)承担市金融突发应急处置专项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将金融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
(3)协助、配合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沟通工作。
(4)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预警、防范和处置的其他相关服务工作。
2.2.5 市财政局
(1)积极配合市领导小组及其他成员单位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作出判断。
(2)对市领导小组作出的需要市财政出资进行应急救助的决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并根据市政府指示及时做好相关资金的拨付工作。
2.2.6 市公安局
(1)根据职责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维持现场治安秩序,加强重要部位的交通管理工作。
(2)配合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对相关证据的确认提供技术和人员支持。
(3)根据事件特点、性质,依法采取防范控制措施,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4)协助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维持运行秩序。
(5)配合、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当事单位加强重点场所安全保卫工作,确保安全。
2.2.7 市信访局
(1)对信访人员进行疏导并做好《信访条例》的宣传及信访接待工作。
(2)及时通知相关金融责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到位。根据市领导小组的统一口径做好解释、说服工作。
(3)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相关信访事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信访人员思想工作,避免信访人员围堵政府机关、阻碍交通等。
(4)跟踪、督办风险事件的处理。
2.2.8 当事单位
(1)成立本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处置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报省监管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根据突发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本单位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稳妥地处理,维持好营业场所秩序。
(3)及时向监管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依法、迅速、有序地开展处置工作。
(4)做好取证工作,保存有关照片和资料。
(5)做好金融数据备份,确保突发事件期间或风险处置后的正常经营。
(6)总结经验教训并制定整改措施,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2.2.9 县(市)区政府
成立各县(市)区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项小组,主要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并及时向市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和说服工作。
2.3 其他部门职责
其他相关单位根据本单位的职责规定配合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预防预警
3.1 预防预警机制
3.1.1 省金融监管部门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及时将重要信息向市政府通报及各自的直接上级机关报告,并抄送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3.1.2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做好各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跟踪研究影响宏观金融稳定的福州辖区内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人行总行和省政府上报、向市政府通报重大事件情况。
3.1.3 各金融监管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充分发挥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省金融监管部门要在市防范金融风险联席会议上通报影响我市辖区内金融稳定的主要风险因素,实现信息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省金融监管部门应将福州监管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各自的直接上级机关和市政府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基础上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和当事单位做好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工作。
3.2.2 预警警报发出后,监管部门必须坚持24小时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趋势,及时向市政府和人行福州中心支行通报最新动态。
3.2.3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在接到预警警报后,应迅速评估,分析风险的严重性及可能导致的后果,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3.2.4 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监管部门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各部门方可解除已采取的有关措施。
3.2.5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四种级别。根据《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I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多个省(区、市)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政府或省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通过中央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省政府能单独应对的,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
下列情况,为Ⅳ级事件:
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金融秩序造成一定影响,市政府可以单独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其他需要按Ⅳ级事件对待的。
5.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1.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I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或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发生时,市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启动本预案。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类别、事态严重程度等,由市领导小组通过市政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并确定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必要时,通过市政府及时报请省政府成立省级金融突发事件专项领导小组,启动省应急预案,并按规定与事件涉及的其他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方案。
5.1.2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Ⅳ级)发生时,市领导小组应在接到报告后3小时内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启动本预案,并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确定相应的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开展处置工作。
5.2 决策及应急措施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处理,包括采取内部调集、股东援助以及行业内拆借等紧急资金调配措施。必要时,及时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向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申请再贷款,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应加强协调和指导工作。
(2)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立即向省监管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省监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根据突发事件的级别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处置分预案,同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其中:属于特大或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各省金融监管部门在15分钟内向市110指挥中心报告,同时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3)市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并报市政府。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需要司法介入的,由市领导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入司法程序。
(4)在市领导小组指导下,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根据风险发展阶段和各自职责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动向及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5)市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分别负责各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6)必要时,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7)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市财政局以及当事单位根据上级部门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福州辖区金融稳定。
5.3 落实措施
(1)正式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人行福州中心支行负责办理发放再贷款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于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监管部门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察,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市公安局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
5.4 信息报送
5.4.1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当事单位应立即(原则上不超过1小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省监管部门、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和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相关部门进行口头报告,同时在2小时内进行书面报告。
5.4.2 省监管部门接到当事单位口头报告后,在1小时内转报省政府,同时通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和当事单位共同履行后续报告职责,随时报告突发事件最新发展态势。
5.4.3 较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市领导小组最迟不超过当事单位报告后3小时通过市政府按规定上报省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5.4.4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人行总行及市政府。
5.4.5 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时间、地点,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及事件发生后社会稳定情况,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6.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6.1.1 市领导小组根据市政府指示发布终止应急响应和风险解除通知,各部门必须在接到市领导小组通知后方可解除已采取的应急措施。
6.1.2 在风险处置平息后,市领导小组应成立风险资产后续清理小组,配合监管部门以及各相关金融机构的总行或福建分行,继续处置尚未处理完的风险金融机构的债权、债务;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对其提供的救助资金的应用及回收工作进行全面的跟踪监测,核实债权、债务,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妥善保管被关闭金融机构账目。
6.1.3 省金融监管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最大限度地消除金融突发事件给辖区内金融业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
6.1.4 由市领导小组指定相关单位配合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6.1.5 由当事单位提请市领导小组确定相关机构,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6.2 评估与总结
6.2.1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监管部门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市领导小组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人行福州中心支行。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和处理结果等。
6.2.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处置措施、处理结果及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的建议等,并及时将总结报告上报市政府。
6.2.3 省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和国家法律法规相应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以及本系统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或完善相关法规、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6.2.4 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6.2.5 参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对与风险处置有关的档案材料,应保存完整并按要求归档。
6.3 奖励与处罚
6.3.1 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6.3.2 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6.4 检查与审计
6.4.1 市审计局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4.2 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依据有关规定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7.应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7.1.2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财政局、省金融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以及事件发生所在县(市)区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7.1.3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须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7.2 文电运转保障
各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7.3 技术保障
7.3.1 各有关单位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7.3.2 核心财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7.3.3 重要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工作运行。
7.3.4 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 安全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人员。
7.5.2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或派员参加有关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培训班,提高金融突发事件应对能力和监管水平。
7.5.3 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8.附则
8.1 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预案,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10.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7〕52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有效防范不正当利益输送风险,维护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指定审计委员会负责关联方识别维护、关联交易的管理、审查、批准和风险控制。
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公司指定一名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人,成员应当包括合规负责人等管理层有关人员。
一般关联交易按照内部程序审批,最终报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备案或批准;重大关联交易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审查后,按照有关规定提交董事会批准。
二、保险公司应当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机制,优化关联交易管理流程,合规、业务、财务等关键环节的审查意见以及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等会议决议应当清晰留痕并存档。
三、保监会基于《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行为。
(一)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关联关系。
(二)保险公司投资或委托投资于金融产品,底层基础资产包含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关联方资产的,构成关联交易。
(三)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所形成的关联方(已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机构除外)与保险公司其他关联方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并向保监会及时报告关联交易有关情况,保险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的交易除外。
(四)保监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行为。
四、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资金穿透管理的监管要求,监测资金流向,全面掌握底层基础资产状况,建立有效的关联交易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和委托管理业务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资金投资的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审查并向保监会报告。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就审查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约定不清的,双方均为关联交易识别和报告的责任单位。
五、签订统一交易协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统一交易协议的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参照重大关联交易办理。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生的关联交易无需逐笔报送,在关联交易季度报告中一并报送;
(二)统一交易协议签订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无明确期限或者期限超过三年的统一交易协议应当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的一年内重新签订;
(三)对于统一交易协议项下发生的资金运用行为,在底层基础资产涉及保险公司关联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交易审查并报告。
六、基于已经报告的特定关联交易事项产生的后续赎回、赔付、还本付息、分配股息和红利、再保险摊出摊入保费等交易行为,不计入关联交易总额,也无需再次履行关联交易审批、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保险公司向关联方购买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关联方最初的购买成本。保险公司向关联方出售资产、股权的,关联交易报告中应当说明最初的购买成本。
保险公司应当至少每半年更新一次关联方档案。
七、对于保险资金运用、变更注册资本、股东变更等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业务行为,若该行为同时构成关联交易,保险公司应当在申请、备案或报告材料后附关联交易报告一并提交,不得单独报送。
对于固定资产的买卖、借款、租赁等不需要批准或备案的关联交易,按照现有规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
向保监会指定机构(如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等)报送的业务行为,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同时向保监会报送。
八、保监会在关联交易审查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质询函;
(二)责令修改交易结构;
(三)责令停止或撤销关联交易;
(四)责令禁止与特定关联方开展交易;
(五)视情况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九、未按规定报送关联交易报告或者在关联交易内部审查环节未能勤勉尽职的有关责任人员,保监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谴责,记入履职记录;
(二)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有责任的,一并处理。
十、保险公司违反关联交易有关规定的,由保监会依法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知所称保险公司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参照适用。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6月23日
11.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理的通知
保监发〔2010〕94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2007年,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电话营销专用产品开发和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7〕32号,以下简称《通知》)后,部分保险公司对电话营销业务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完善电话营销专用产品管理制度,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电销专用产品管理,不断促进保险公司营销方式和管理模式的转变,本着依法合规、风险可控、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原则,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
(一)加强电销专用服务号码管理。经批准经营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应具备本公司专用的、统一的电销产品呼入号码和呼出号码,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公布。
(二)完善电销运营管理流程。保险公司应合理设置电销运营管理组织框架,理顺业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安排专门的团队和人员分别负责员工培训、质量检查、单证管理、单证配送、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工作。
(三)加强电销坐席人员管理。保险公司应为电销坐席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电销职场内人均建筑面积和员工工位面积应充分满足电销坐席人员工作、休息和减压的合理需求。
保险公司应在电销职场内设立专门的培训场所,采取多种方式对电销坐席人员进行培训。
电销新员工应在接受一定时间的专业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从事电话销售工作。
电销坐席人员获得上岗资格以后,每年还应接受一定时间的再培训,以保证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
(四)依法合规获取客户资料。保险公司应从合法渠道获取电销客户资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其他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五)严守客户信息保密制度。保险公司应对本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个人信息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
(六)强化电销业务数据管理。保险公司电销业务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确保电销经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七)准确披露电销产品信息。保险公司应在公司互联网站全面披露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条款和费率表。
(八)严格执行电销产品条款费率。保险公司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条款费率,并积极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与所售保险产品直接相关的保险服务。
保险公司及电销坐席人员不得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二、规范客户服务,提升服务水平
(一)履行保险人说明义务。电销坐席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将姓名、工号、保险公司名称等信息告知客户,同时应明确说明责任免除等重要事项的内容,并提示客户在收到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时仔细阅读相关责任免除条款。
客户明确表示投保意愿的,电销坐席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提交的全部资料。
(二)建立电话号码屏蔽制度。对于客户明确表示不投保或拒绝继续接听电话的,电销坐席人员应及时结束通话,并使用技术手段对有关电话号码进行屏蔽。保险公司一年内不得对相同客户再次呼出。
(三)提高保险单证配送时效。保险公司应在电话销售完成后的48小时内向投保人配送保险单证(含发票等,下同)。对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应与投保人协商一致或及时向投保人说明有关情况。
保险公司在向投保人配送投保单时应附保险合同条款。
(四)加强保单配送队伍建设。保险公司可以对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单证配送人员进行员工式管理,也可以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将配送业务发包给有实力、有资质的服务外包企业。
保险公司以服务外包模式建立配送队伍的,应做好对合作对象的培训、管理工作。
保险公司应向电销保险单证的配送人员发放带有本公司标志和联系电话的工牌或制服,或设置其他有效识别标记,以便于客户查验单证配送人员的身份。
保险公司应建立送单及时率、客户投诉率等一系列评价指标,加强对电销保险单证配送单位及人员的考核和筛选,提升配送作业的标准化和系统化程度。
(五)严格投保人签收制度。在配送过程中,应由投保人或其委托的人签收电销保险单证,不得由其他人代为签收。
(六)建立健全客户回访机制。保险公司应在客户收到正式保单后的72小时内,对客户实行100%回访并建立回访记录。回访应主要采用电话方式,电话录音应至少保存一年。
(七)加强电销落地服务工作。保险公司应在开通电销专用产品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专门的服务机构或团队,做好对当地电销专用产品被保险人的理赔服务工作,不得出现对电销渠道客户与其他渠道客户服务水平不一致的情况。
(八)建立客户投诉监督机制。保险公司应加强电销专用产品投诉处理工作,在得到客户允许的情况下,主动告知客户咨询投诉处理的进展情况,直至有关事项处理完毕。
(九)严格防范制假售假行为。保险公司应对收件目的地、收件人或收件联系电话相同的批量保单进行重点监控,发现存在制假售假隐患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规范广告宣传,防止无序竞争
(一)统一实施宣传方案。保险公司应对与电销业务相关的广告宣传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各分支机构制定的电销广告和宣传方案应报总公司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规范广告宣传活动。保险公司的电销广告宣传活动应合法合规,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电销专用产品的责任范围和保险费率等内容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电销坐席人员应在电话销售过程中真实、准确地介绍保险产品的主要情况,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客户。
(三)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险公司和电销坐席人员不得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其他保险公司的商业信誉,不得将电销专用产品与传统渠道产品进行价格方面的简单、片面比较。
(四)建立内部责任制度。保险公司应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电销专用产品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误导宣传等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向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
四、坚持统一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电销业务原则上应集中运营,集中管理。
根据电销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保险公司可以向保监会申请变更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职场,或在已有电销专用产品销售职场之外,申请增设新的电销职场。未经批准,保险公司不得擅自搬迁电销职场,或在已有职场外增设分职场或呼叫中心。
设立新增职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集中销售电销专用产品1年以上且累计保费规模达到10亿元以上;
(二)原电销职场坐席规模数不少于500个,新电销职场坐席规模数不少于500个;
(三)1年内未发生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客户投诉事件;无违反法律法规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新职场在人员管理、电脑系统、服务号码、销售产品、内控制度方面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人员统一。电销职场是保险公司电销产品运营管理平台的延伸,各职场均应由总公司电销运营管理部门派出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系统统一。新增职场的系统须与原职场采用统一的、全国集中的业务系统,实现电话的集中接入、设备的集中部署、数据的集中存储和业务流程的集中管控。
号码统一。各职场须采用全国统一的电销专用号码。
产品统一。新增职场集中销售的电销专用产品须与保监会批准的产品保持一致。
运营统一。保险公司在各职场销售电销专用产品时,其业务流程和客户信息管理、承保风险管控、销售及服务话术标准、业务质量监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人员招聘和培训管理等应保持一致,确保运营的高度统一。
五、加强监督管理,探索网络销售
各保监局应对辖区内开办电销专用产品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对于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的电销专用产品的机构,应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除了以电话作为沟通手段之外,保险公司还应创新营销模式,探索借助网络等辅助方式,完成保险产品的主要营销过程。对网络销售保险产品的管理参照电话营销专用产品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2.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葫芦岛市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六月十九日
葫芦岛市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为积极构建和谐葫芦岛,建设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葫芦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以混合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为重点,以政府为责任主体,采取部门联动、上下互动、联合执法等措施,运用经济、行政、法律、舆论宣传等手段,强力推进社会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扩面的原则。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将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组织实施参保。对拒不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市直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2、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按《葫芦岛市劳动监察规定》界定的管辖范围,市和各县(市)区两级政府具体负责本地区各类企业依法参保工作;两级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动员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保。
3、突出重点的原则。在参保单位上,以非公有制企业、各类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为重点;在参保人员身份上,以各类企业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自由职业者为重点;在险种推进上,以养老、失业、基本医疗保险为重点,带动工伤、生育保险扩面。
4、扩面征缴同步的原则。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同时,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县(市)区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对扩面和征缴工作要同步进行、同步督促。在参加社会保险人数增加的同时,实现参保人员缴费率同步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同步增加。
二、扩面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政府要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当年扩面工作任务指标,新参保人员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缴费率达90%以上。其中,2005年末,全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228万人,全市失业保险人数不低于254万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279万人,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7万人,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5万人。
三、扩面范围
1、基本养老保险扩面范围:尚未参保的国有企业、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在城镇从业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差额和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各类企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2、失业保险扩面范围:国有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含农民合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3、基本医疗保险扩面范围:国有企业、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4、工伤保险扩面范围:城镇各类企业。
5、生育保险扩面范围:城镇各类企业。
四、主要措施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按属地化管理的扩面工作原则,市政府依据扩面资源普查数据每年向各县(市)区政府及经办部门下达扩面目标,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扩面工作目标责任状,包括扩面工作任务、参保缴费率和缴费额等内容,年终进行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责任状的各项内容层层分解,责任落实到人。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能,督促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实行联动,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各部门在履行职能时,必须首先查看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对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采取措施。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参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社保经办机构共同审核,并出具全市统一的校验手续。
1、劳动保障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1)凡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虽已参保但欠费半年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评为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单位,不予实施劳动年检和社会保险年检。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建立劳动关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据《辽宁省劳动合同规定》,每少一份合同罚款500元。
(3)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作为核定其《工资使用手册》的依据。
(4)未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履行社会保险费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建立企业年金。
(5)对未依法参保或欠费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6)未参保缴费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办学资质审核。
2、税务部门对未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申请税前列支部分可暂缓审批。纳税人已提取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性质的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国税、地税部门对未依法参保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暂缓年检。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工商注册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的名单及其有雇工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从业人数变动情况,每半年提供一次。并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作为《营业执照》年检的重要内容。
4、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并在日常的行业管理工作中加强社会保险宣传。公安交警部门要对未参保缴费的企业暂缓办理检车。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开发和建筑施工企业中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6、工会要将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作为用人单位法人代表评选劳动模范的首要条件,实行一票否决。
7、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要负责本辖区内的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社保政策宣传,每年组织一次本辖区用人单位参保缴费、从业人员数量的统计工作,确保准确无误。
8、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安排,保证扩面所需工作经费。
(三)强制参保,规范推进。依法开展社会保险联合执法是有效推进扩面工作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要成立社会保险扩面联合执法组织。市政府成立联合执法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安监局、公安局、建委、交通局、国资委、经委各抽调主管局长和业务科长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对扩面征缴重点、难点单位进行联合执法,对各县(市)区政府联合执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联合扩面征缴执法每年组织一次,在每年的5月至7月份集中进行,要集中人力、物力,保证人员、车辆,进行逐户排查,于当年8月份进行综合排查分析,确定重点解决措施。
(四)强化考核,奖惩并举。市政府将扩面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未按期完成扩面计划的县(市)区,对在推动社会保险联动机制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甚至设置障碍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或处罚;对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严重影响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县(市)区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市政府将扩面征缴指标作为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的主要内容,对完成当年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指标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按新扩面所征缴额的3%作为奖励基金,进行表彰奖励。未完成目标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不得参与评选市政府综合先进单位,并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市财政部门将扣减该地区下基金缺口补助和调济金。
(五)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保险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各级工商联和个体协会要向民营企业及个体从业人员进行扩面工作宣传,促使其尽早参加社会保险。对拒不参保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予以公开曝光。
自2005年6月1日起,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通举报咨询电话,受理群众对未参保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举报,向群众解答社会保险扩面政策和法律法规。(举报电话:3150282、3150260,咨询电话:3152014、3150239)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每年的5月份)。制定相关政策措施,落实扩面计划,召开全市扩面工作会议,对扩面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研究落实意见,并做出具体工作安排。
(二)实施阶段(每年的6月—11月)。各县(市)区及市直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实施方案,有组织、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实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领导小组及时研究扩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调整工作部署,突破工作难点。
(三)总结评价阶段(每年的12月)。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扩面工作和市直有关职能部门联动情况进行考核和整体评价。
六、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一是每年给各县(市)区政府下达扩面任务指标;二是负责社保扩面征缴的统计工作,通报进度情况;三是指导各县(市)区的社会保险扩面与基金征缴的工作;四是负责考核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五是督促落实奖惩政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形成强有力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组织领导体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扩面工作。
附件:
1、葫芦岛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2005年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工作指标分解表
3、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进度表
附件1:
葫芦岛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竞强 市长
副组长:崔枫林 副市长
成 员:董永富 市政府副秘书长
方树林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冬 梅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季中华 市总工会副主席
郑子清 市财政局副局长
罗 东 市国资委副主任
王宝华 市国税局总经济师
张荣玉 市地税局副局长
王连民 市安监局副局长
张效群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国栋 市建委副主任
蒋友山 市交通局工会主席
张 迎 市公安局副局长
赵占东 市经委副主任
沈秀霞 市工商联副会长
办公室主任:方树林(兼)
13.关于加强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页 1: [2]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农业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切实做好 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 农机发[2007]6号
页 1: [3]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关于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
页 1: [4]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各保监局,各相关保险公司: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2007年1月22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申报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见附件),明确了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标准。为确保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页 1: [5]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页 1: [6]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拖拉机作为主要的农业机械,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质技术基础,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积极推行拖拉机交强险,建立和完善农业机械保险制度,有利于拖拉机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和农业生产安全发展;
页 1: [7]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页 1: [8]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对于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页 1: [9]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页 1: [10]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拖拉机交强险的顺利实施,对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做好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通过严格执法、细致工作,为农民群众投保拖拉机
交强险提供周到的服务。
二、严格执行,及时开展拖拉机交强险承保业务
各保险公司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执行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7〕12号)的要求,严格执行拖拉机交强险全国统一条款和费率方案,全面启动拖拉机交强险业务。要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和标志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60号)的规定,强化对 页 1: [11]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拖拉机交强险单据和标志管理。在签发拖拉机交强险保单时,页 1: [12]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按规定要求发放交强险标志,并出具单独的发票;交强险单证与商业保险单证不得混用。各公司在经营拖拉机交强险业务中要做到诚信规范经营,不得拒绝或拖延承保
页 1: [13]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或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 页 1: [14]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以及提出其他附加条件;不得擅自
页 1: [15]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变动拖拉机交强险基础费率 页 1: [16]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跨行政区域办理拖拉机交强险业务
页 1: [17]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有条件的地方,保险公司可以在负责拖拉机注册登记的农
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交强险业务,方便农民群众。
三、加强监管,实现拖拉机交强险的平稳过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原则和规定,落实拖拉机交强险的把关、验证、审查等制度。自2007年4月1日起,对凡是申请办理拖拉机注册登记、申领定期检验合格标志的,要查验投保拖拉机交强险凭据。对已办拖拉机交强险的或属于2006年7月1日前已经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责
页 1: [18]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险未到期的,依法准予办理注册登记、核发定期检验合格标
志。
页 1: [19]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由于拖拉机交强险于2007年4月1日全面实施,为此,页 1: [20]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2008年4月1日之前,农机监理机构查验拖拉机交强险标志时,对2007年4月1日之前已办理拖拉机登记、检验等业务但未投保拖拉机交强险的,页 1: [21]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不得因未投保交强险而进行处罚,页 1: [22]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应以教育为主,引导拖拉机所有人投保交强险,实现平稳过 渡。
四、强化宣传,积极引导拖拉机所有人主动投保
拖拉机交强险具有较强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各级农机安全监
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要注重宣传工作,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宣传拖拉机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投保、续保等业务知识,营造良好的氛围。
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要主动联系相关媒体,积极宣传有关拖拉机交强险方面的典型案例,页 1: [23]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详细分析利弊得失,页 1: [24]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引导拖拉机所有人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不
页 1: [25]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断提高拖拉机交强险参保率。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将拖拉机交强险的法规和业务知识 页 1: [26]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作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采取举办知识讲座、出动宣传车、印发明白纸等形式,送教下乡,广泛宣传拖拉机交强险制度和相关业务知识,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制度的贯彻实施。
五、注重配合,推进拖拉机交强险实施工作不断深入 各级农机监理机构要积极协助有
页 1: [27]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经营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在 页 1: [28]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办理场所 页 1: [29]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设立窗口,方便群众办理交强险业务,具体形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页 1: [30]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各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配合公安、农机等有关管理部门,切实做好拖拉机事故道路救助基金的相关工作。页 1: [31]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应当定期
通报情况,沟通信息,逐步建立有关拖拉机注册登记、定期检验、交强险投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交流机制与信息平台,强化监管,为拖拉机交强险的深入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附件:拖拉机交强险费率方案
页 1: [32]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农业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页 1: [33]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页 1: [34]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二〇〇七年三月 页 1: [35] 删除的内容 njhjgc 2007-03-28 9:22:00 日
页 1: [36] 带格式的 丁仕华 2007-03-15 10:27:00 字体:(默认)宋体,(中文)宋体 页 1: [37] 带格式的 丁仕华 2007-03-15 10:26:00 行距: 固定值 20 磅
页 1: [38] 带格式的 丁仕华 2007-03-15 10:27:00 字体:(默认)宋体,(中文)宋体 页 1: [39] 带格式的 丁仕华 2007-03-15 10:27:00 缩进: 首行缩进: 2 字符, 行距: 固定值 20 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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