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大学校园道路与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2024-08-13

集美大学校园道路与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精选10篇)

1.集美大学校园道路与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篇一

哈尔滨工业大学校园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学校正常交通秩序,根据《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工业大学一校区(含土木楼)、二校区、科学园校区。

第三条 经哈尔滨市交通管理局批准,学校一校区、二校区、科学园校区露天车辆停车位设立为停车场,在保证学校自有车辆停放的基础上面向社会适度、有偿提供停车服务。

第四条 学校使用校园机动车辆智能管理系统对机动车辆出入实行智能管理。对校外机动车辆实行收费管理。各类机动车辆须凭智能卡出入校园。智能卡分为固定卡、临时卡,分别对应校内外机动车辆发放、使用。

第二章 校内车辆管理

第五条 各类校内车辆可以办理固定卡。

第六条 固定卡包含蓝牙卡和非接触式IC卡。在有效部位放置蓝牙卡的车辆出入校门时,进入智能系统识别范围,挡车道闸自动启闭,车辆可快速通过;持有非接触式IC卡车辆出入校园时,需在校门读卡器刷卡启动挡车道闸后,车辆方可通过。

第七条 校内单位公用车辆、教职工本人及配偶的自有车辆可办理固定卡,免收停车费。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自有车辆、在校外办公的学校及院系下属公司等经营性单位的车辆根据实际情况限量办理非接触式IC卡,免收停车费。

第九条 办理固定卡需按类分别提供车辆行驶证、工作证、学生证、结婚证、户口等相关证明,经审验后办理。

第十条 蓝牙卡有效期为三年,非接触式IC卡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持卡办理审验、续用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本人及配偶拥有多辆机动车的限办两张固定卡。

第十二条 车辆行驶证车主与校内职工本人不符的自有车辆,需提供材料证明其车辆确为职工本人所有或驾驶的,可参照职工车辆办理。需每年进行审验。

在籍学生的自有车辆(不包含配偶车辆)可参照学校临时聘用人员办理。

第十三条 校区范围内对外独立开辟通行门的家属区(一校区西苑小区、园丁小区、二校区家属区),其车辆出入无需通过安装有车辆出入智能管理设备的校门,职工家属及其他住户无需再办理出入校园智能卡。车辆出入家属区办法由相关家属区物业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居住在一校区繁荣小区(“繁荣街132号楼、红旗楼、专家院”)、工建街1号楼非本校职工居民自有车辆因车辆尚无从校外直接进入小区的通道,暂允许办理非接触式IC卡。按期缴纳停车费后可以出入校园。停车费标准为每年360元。

第十四条 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人员车辆经确认确属长期经营的可申请办理非接触式IC卡,按期缴纳停车费后可以出入校园。停车费标准为每年720元。

第十五条 其他确需长期出入校园的车辆由相关单位申请审批后可以办理非接触式IC卡,其缴费标准参照校内外户确定。

第十六条 固定卡禁止转借或赠予他人使用。固定卡发生丢失、损毁,须向管理部门报告并申请补办。

第三章 校外车辆管理

第十七条 外来车辆出入校园使用临时卡。临时卡为IC卡,其使用方法是驾驶人在入口卡箱取卡后,挡车道闸开启,车辆进入校园;车辆离开校园时在出口交卡付费后出校。

第十八条 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常出入校园的校外车辆可以采用预付费方式办理临时卡性质的储值卡,即一次性交费,长期使用,使用时可按低于物价部门审批的收费标准给予一定优惠。办卡每张收取押金100元。

第十九条 为校内单位、职工临时送票、邮件、货物等车辆,取卡进入校园,但须同一校门出入,15分钟内免收费用,未经批准超过时限,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条 校园基建施工车辆,需要当日反复出入校园的,施工单位须提前申报车辆号牌及出入时间,经管理部门审批以预付费方式办理临时卡,按指定校门出入。

第二十一条 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雨、雪天、持较重物品、接送老幼病残等特殊情况允许取卡进入,但须同一校门出入,10分钟内免收费用,如超过时限,收取停车费用。出租车严禁在校园内等客、载客。

第四章 因公来校车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来车辆因各类公务进入校园时,在入口卡箱领取临时卡,办完公务后由相关校内单位提供给来访者《公务车辆出入凭条》,离开时在出口将临时卡和《公务车辆出入凭条》一同上交,可抵交外来公务车辆停车费。

第二十三条 《公务车辆出入凭条》由保卫处审核发放,校内各单位根据核定用量到保卫处免费领取。如各单位使用数量超出规定范围,超出部分则需按每张1元交费领取。第二十四条 《公务车辆出入凭条》一般只限学校工作时间使用。每张《公务车辆出入凭条》只能抵用一次外来公务车辆出入。使用时,必须加盖使用单位公章方有效。

第二十五条 持有《公务车辆出入凭条》车辆不得在校园内过夜停放,如超过时限停放,按校园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队、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有特种车辆标志的),确因工作需要出入校园,且无校内部门接待的,除特殊紧急情况外,应取卡进入,出门交卡时出示有效证件,经管理人员核对登记后放行,免收费用。其它情况按一般校外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接待上级领导视察、检查、应邀公务来访、承办上级单位相关活动、会议的大批车辆实行承办单位申报登记制度。承办单位需提前将车辆号牌、行车线路报保卫处审批,相关校门管理人员按保卫处车辆通行审批单登记放行,免收费用。

第五章 校园车辆停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相关校区校门安装车辆出入智能管理设备:

(一)一校区大直街校门(出、入口);

(二)一校区教化街东校门(材料学院)入口(单行);

(三)一校区教化街西校门(成教院)出口(单行);

(四)一校区校园路校门(一公寓);

(五)一校区护军街校门(待建);

(六)一校区法院街校门(西苑);

(七)二校区黄河路校门;

(八)科学园一匡街校门(北门);

(九)科学园和兴路校门(南门);

(十)土木楼公司街校门。

二校区家属区与校区间通道在B1公寓(华山路口)安装车辆出入智能管理设备,只允许校内机动车辆持卡出入。

第二十九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应遵守《哈尔滨工业大学停车场管理办法》,按规定停放车辆。

学校采取不固定车位的方式安排机动车辆停放,车辆应按先后次序选择相应场地停放。

外来车辆可以就近停放在公共停车场中公共停车位和临时停车位,不得占用校内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中专用停车位。

第三十条 学校机动车停车场由保卫处统一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设施占用车位。

遇有学校重大活动,所有车辆应听从管理人员指挥、积极配合,主动让出停车位。第三十一条 损坏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设备和停车场设施须按价赔偿。

第三十二条 所收取的车辆停放费为学校场地资源占用费,学校不负责保管和看护车辆,如有丢失、损坏,责任自负。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哈尔滨市物价监督管理局批准,外来车辆在学校校园出入、停放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一校区停车场实行计时收费

停车3小时以内收费3元,超过3小时每小时加收1元,24小时最高收费10元。

计时收费停车不足3小时的按3小时计费,超出3小时余时不足1小时的,余时按1小时计算。

(二)二校区停车场实行计次收费

停车每次收费3元。过夜停放车辆(以21:00时为界),小型车辆收费6元、中型车辆9元、大型车辆12元。超出24小时重新累计。

(三)科学园停车场暂不实行收费,外来车辆实行计时管理。

每日17:30时至次日7:30时,外来车辆禁止在科学园进出、停放,特殊情况报保卫处审批。第三十四条 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停车场管理公司收取校园停车场车辆停放费,车辆停放费使用停车专用税务发票。

第三十五条 固定卡由车辆出入智能管理系统建设方提供,停车场管理公司负责发放并收取相关费用;年审验由保卫处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2.集美大学校园道路与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篇二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校园机动车管理,维护校园正常交通秩序,根据《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大连民族学院开发区校区的所有机动车辆,由大连民族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机动车出入管理

(一)学校使用校园机动车智能管理系统对机动车出入实行智能管理。校内所有车辆一律凭“校园通行卡”(以下简称通行卡)出入校门。通行卡为远距离智能识别蓝牙卡,不需停车刷卡,车辆进入校门区域时缓慢行驶中即可检测抬杆放行。

(二)所有进出校门的车辆,必须服从门卫执勤人员的指挥管理。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减速慢行,避让行人,任何车辆均不得堵塞校门,影响校内交通,在校内行驶时速度不得高于20公里/小时,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各个大门实行车辆分流。学校西门只允许本校教职工车辆、师生班车、因公务来校车辆、各二级单位自行聘用人员车辆等出入,校内工商业户车辆及各种货车一律从南门出入。消防车、救护车、运钞车、邮政车、市政保洁车等特种车辆可以从各个大门出入。

(四)外来车辆进校须在门卫室进行登记,经联系在获得接待部门同意后,用行驶证换取“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

(五)出租车原则上禁止进入校园,在雨雪等恶劣气候下、载有伤病员和大宗货物等特殊情况下,向门卫说明情况后可以放行。

第三条 通行卡的办理及收费标准

(一)通行卡分为“校园通行卡”(以下简称正式卡)、“校园通行临时卡”(以下简称临时卡)两种,对应不同人群发放。

(二)本校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教职工身份确认以学校组织人事部提供的名单及工号为准)可以申领正式卡,申领时需要填写《大连民族学院机动车辆<校园通行卡>申领表》(附表1),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核,签字盖章后到保卫处办理。

(三)每名教职工仅限申领一个正式卡,如一人名下确有多辆机动车,需将每辆车都进行登记(一车一表)。申领正式卡的机动车辆行驶证车主必须为教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申领时根据车主情况将《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复印件附后;如车辆属于教职工私人公司所有,需要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正式卡初次申领免费,使用免费。如丢失或人为造成损坏补卡时,需缴纳工本费50元。

(五)学校各单位自行聘用的务工人员、校内从事经营人员及与学校有业务往来需经常进出校区的校外车辆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可申请办理临时卡。申领时需要填写《大连民族学院机动车辆<校园通行临时卡>申领表》(附表2),由所属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到保卫处办理。

(六)临时卡初次申领、丢失或人为造成损坏补卡时均需缴纳工本费50元。申请临时卡的车辆以学期为单位收取管理费,标准为各单位自行聘用的务工人员自有车辆每学期每车200元,校内从事经营人员车辆及与学校有业务往来需经常进出校区的校外车辆每学期每车500元。

(七)车辆信息变更时,申请人需携带新的机动车行驶证及原通行卡向保卫处申请变更登记。不需通行卡时,应到保卫处办理注销手续,返还通行卡。

第四条

综合楼地下停车场管理

(一)综合楼地下停车场(以下简称地下停车场)实行智能卡管理,只有配备正式卡的机动车辆可以进出。

(二)凡是进入地下停车场的车辆,必须按车位停放车辆,不得跨车位停放,自觉维护场内秩序。严禁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车道及出入口处。

(三)驾驶车辆进入地下停车场后,要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限速5公里以下/小时,不得逆行,不得鸣笛。

(四)车辆停放后,驾驶员须确认锁好门窗。现金、重要文件、贵重物品等不要放在车上。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严禁带入场内,停车场内严禁吸烟。

(五)由于地下停车场空气不畅通,为保证个人安全,禁止在车内长时间休息。

(六)为保证人员安全,禁止驾驶员与车上人员徒步从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进出,一律由停车场专用电梯出入。

(七)禁止在地下停车场内洗车、修车、试车、练车。

(八)不得损坏地下停车场内的建筑、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五条 校园车辆停放管理

(一)所有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交通标识减速慢行,并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有序停放,不得乱停乱放,不得跨车位停放。禁止在主干道、消防通道、绿化场地等“禁停区”停放。

(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堆放物品或用其它方式占用车位。应爱护停车场地内的所有设施、装置及其他车辆,导致损坏的,肇事车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三)载有易燃易爆或剧毒等危险品及漏油的车辆不得停放在校内,凡因此而造成事故的,车主承担全部责任。

(四)不得在停车场乱扔垃圾,保持停放场地清洁卫生。

(五)所有车辆一律由车主自行妥善保管,损坏或丢失,责任自负。

第六条 违章处罚办法

(一)通行卡实行“一车一卡,车卡相符”的管理原则,限本人本车使用,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如经发现车主、车号、车型与通行卡不符、为校外人员申领通行卡等情况,将没收通行卡,取消其申办资格。

(二)对乱停乱放车辆一律粘贴违章通知单并暂时禁用通行卡,同时记入违章档案,车主到保卫处说明理由后方可恢复使用。

(三)对有两次以上违章行为的车辆在校园网上予以通报批评,并禁用通行卡。

3.集美大学校园道路与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篇三

为切实加强公司管理,提高公司综合管理水平,盈造文明、规范、严谨的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机动车辆使用性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辆证照申办、年审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证照及手续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编号、存档;

2、公司机动车辆年审、证照年审、新车上户、车辆保险等统一由公司办公室管理,并由专人负责办理,各车辆驾驶员配合办理;

(二)机动车辆调度与使用的管理

1、公司公务车由公司办公室调度和管理;公司部门用车须报公司办公室同意,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调度;

2、公司货运车由公司办公室和零售部协同调度和管理;日常调度主要由零售部负责管理;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用车的使用,由该站主管部门进行调度和管理;

4、公司送气摩托车由零售部调度,分派的驾驶员(送气工)自行管理;

(三)机动车辆安全与维护的管理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的日常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专职驾驶员负责,如部分车辆无专职驾驶员,则由临时驾驶员负责对车辆的安全与维护,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与管理;

2、公司送气摩托车的安全与维护由分派的送气员自行负责;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槽车、货运车)必须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或存车处;

第二条 机动车辆考核办法

(一)公司公务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各部门公务用车须向公司办公室申请用车,公司办公室须登记用车部门往返地点和派员人数,审核同意后方可派车;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 30元;

2、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严禁公借私用,公司员工如需私用必须向其主管部门说明,由部门主管报公司办公室审核,再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派车,且油耗费用自理;如违反本条例而发生公车私用行为,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3、公司公务车凡公休日时间,一律停放在公司指定停车场地。如个人需用,须报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使用,且一切费用自行承担,违者罚款300元;

4、公司公务车(包括储备站公务车)外借须经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同意;如违反本条件则考核违规人员100元;

(二)公司货运车的考核办法

1、公司货运工作,驾驶员须有运输往返地点和油耗记录,每日的派车记录统计须由零售部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2、公司货运车油耗、公里数,由零售部负责人每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统计报表;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槽车油耗的考核办法按公司货运车考核办法执行;

(三)机动车辆相关费用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月油票由公司办公室统一购买和发放,办公室须根据月油耗统计表和油耗定额,报总经理审批方可购买;对超定额部分,报总经理批准后,进行考核;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每期的油票由部门负责人领取,油票报领表须有部门负责人核定并签字后发放;如违反本条例,则考核违规人员30元;

3、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事故考核及处理办法由该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第三条 交通事故及理赔的管理及考核办法

1、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而造成交通处罚事件,则由违章驾驶人员自行承担交通罚款;

2、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驾驶员如因自身违章、违纪驾驶行为,而造成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公司则有权扣除该事故驾驶员的保证金,并根据用工双方签定的驾驶责任书,追究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3、公司机动车辆(公务车、货运车、槽车、摩托车)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以及交通事故赔偿或惩罚,根据交通管理事故鉴定报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事故造成的机动车辆经济赔偿按保险公司有关理赔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未尽事宜

1、公司对公务车、货运车油耗的定额,由公司测算后下达指标,进行考核;

2、储备站公务车、槽车的油耗定额,由储备站自行制定,报公司备案;

4.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 篇四

为加强校园管理秩序,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正常进行,杜绝校园内交通事故发生,保证全校师生安全和校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对校园进出机动车及停放实施下列管理办法:

一、机动车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校园。

外来车辆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的,需经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出校时接受检查。进入学校的车辆(含本校教工私家车)按规定路线限速行驶,并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阻塞交通,入校车辆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

二、校园内机动车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___公里。

三、停放地点:学校小广场南侧或办公室前,要做到停车入位。

四、特殊时期机动车辆应服从值班教师指挥停放。

五、校园内禁止鸣喇叭。

六、出租车(载病人、货物除外)以及接送学生的任何车辆一律不准进校。

七、机动车辆携带物品外出,必须出示出门证,值班教师或门卫有权履行检查职责。

八、值班教师负责巡视、检查在校内行驶、停放的车辆,车主应无条件接受检查。

九、任何人不得在校内学习开车或试刹车,禁止以任何理由“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校园内行驶,更不允许酒后驾驶,如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按交通法规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

十、学生上学和放学高峰期一切车辆禁止在进校道上行驶,教师车辆要等学生离开后再行离开。

在校园内若本校教职工违反本制度而出现任何交通事故,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篇二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交通秩序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依据泰安市停车收费的相关规定和泰安市停车场秩序管理办公室核发的《停车场经营资格备案登记证明》,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出入教学区的机动车实行规范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教职工的车辆在住宅区按规定标准交费的,凭车辆通行卡免费出入各教学区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二、教职工的车辆未在住宅区按标准交费的,7:30-22:30

凭车辆通行卡在教学区免费停放,其余时间按住宅区相应标准收费。

三、学校教职工和家属的车辆出入东校区,按《山东农业大学住宅区机动车辆出入及停放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东校区地下固定车位按每车位每年

1000

元收费)。

四、在教学区有营业网点的商户、与学校相关部门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可申请办理教学区通行卡(小型汽车每卡每月

元,大型汽车每辆每月

120

元)。

五、学校举办公务活动,由学校办公室提前通知公安处,公安处安排专人引导车辆并免费放行;其余大型活动,活动举办单位应提前与公安处联系,公安处将按实际情况与举办活动单位确定收费方式及数额。

六、学校的公务车辆免费办理教学区通行卡。

七、特殊情况允许出租车进入教学区,20

分钟内免费,超过___分钟的从进入教学区开始计时收费,按___元/小时标准收费,不足

小时的按

小时计算。

八、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入教学区时问明情况免费放行。

九、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外来车辆进入教学区,不足

___分钟的不收费;超过

分钟的从进入教学区开始计时收费,按2

元/小时标准收费,不足

小时的按

小时计算,全天收费不超过

元。

十、进入教学区车辆须按规定路线行驶,并在指定位置停放;贵重物品随身携带;车辆被盗、刮擦、损坏等责任自负。

十一、本办法自

___年

___月

___日起施行,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机动车辆出入管理规定篇三

一、机动车辆进入站内必须遵守交通标志,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排气管出口处必须安装有合格的防火帽,车上的点烟器不准使用,不得开放收音机和开关车灯,司机不得携带火种。

三、不得在生产区内修车、擦车、放水。

四、进站车辆依次行驶、停放、遇有车辆拥挤时要互礼互让,服从站内管理人员的调动和指挥,不得抢行、超车、逆行。

五、站内如发生意外事故,各种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人员调动。

5.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篇五

为了确保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厂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厂内机动车。

3. 相关定义

厂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区内行驶的用于特殊作业的车,如: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履带吊、载货车、野外作业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4. 工作职责

4.1 资产管理设备能源部(以下简称“设备能源部” )是公司厂内机动车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4.1.1贯彻执行国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并制定公司的厂内机动车管理制度,监督各使用单位的执行情况。

4.1.2 负责组织对新购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签订,以及对制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1.3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取证、换证。

4.1.4 组织厂内机动车的检验、更新改造及报废等方案的审查;参与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安装。

4.1.5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的外委维修管理。

4.1.6 组织厂内机动车事故的事故分析会和处理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按有关事故管理办法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4.1.7 负责监督建立厂内机动车的技术资料、图纸和档案。

4.1.8 负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本公司厂内机动车年度综合报表。

4.1.9 参与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1.10负责掌握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及时组织安排重大隐患的处理,

厂内机动车检修计划的审核。

4.2 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 组织相关人员审核、修改、补充车间制定的厂内机动车的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和管理考核办法,对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2.2 负责公司厂内机动车的设计管理

4.2.3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职责:

4.3.1 组织公司厂内机动车的安装调试等工作,并负责监督安装工程中原始数据、技术变更等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4.3.2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工程施工管理,组织工程的验收;负责工程款支付手续的办理工作,负责工程质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安装、修理、改造单位资质的审查。

4.3.4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项目施工各阶段设置定期不定期检查。

4.3.5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项目后评估工作。

4.4 安全环保部职责:

4.4.1 组织对厂内机动车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上报工作,并制定纠正、预防措施;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4.2 负责对厂内机动车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取证/换证工作的管理。

4.4.3 监督厂内机动车的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工作。

4.4.4 对危险源辩识及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

4.5 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职责:

4.5.1 贯彻执行有关厂内机动车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4.5.2 操作人员必须通过技术培训、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的“三大规程”及应急救援预案。

4.5.4 负责厂内机动车的使用、管理。

4.5.5 编制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年度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4.5.6 参与厂内机动车工程的竣工验收。

4.5.7 参与厂内机动车设备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工作。

4.5.8 参与对本部门/单位厂内机动车的规划、选型、验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厂内机动车的设计必须由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

5.2 厂内机动车的施工管理

5.2.1厂内机动车安装单位应具备相应工程施工资格;施工作业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范。

5.2.2施工单位必须全面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坚持自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施工质量。凡列入公司计划内的厂内机动车竣工时,甲乙双方应按时办理有关工程资料的交接手续,由使用单位、设计主管部门和施工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签字验收。

5.2.3 厂内机动车交付使用前,应由有资格的检测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检验合格并在相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厂内机动车的注册登记

新增厂内机动车必须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验收检验,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由设备能源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厂内机动车质量证明书。

(二)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厂内机动车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三) 厂内机动车使用登记申请书(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四) 厂内机动车使用注册登记表(由设备能源部填写)。

(五) 厂内机动车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5.4 厂内机动车档案资料的管理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5.4.1 厂内机动车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术文件和资料;

5.4.2 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记录;

5.4.3 厂内机动车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5.4.4 厂内机动车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4.5 厂内机动车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5 厂内机动车的运行和维护

5.5.1岗位操作人员必须持安全操作证上岗;

5.5.2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将厂内机动车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人们注意的显著位置。

5.5.3 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厂内机动车,不得继续使用。

5.5.4 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5.5.5 在防爆区域使用的厂内机动车,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并有明显防爆标志。

5.5.6长期停用或到期未检的厂内机动车,使用部门/单位应以书面及时报告公司设备能源部,经批准备案后向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报公司设备能源部批准备案后进行安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厂内机动车的修理与改造

5.6.1设备能源部应根据定期检验结果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压力管道修理与改造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6.2工程部应对压力管道修理、改造实施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核,确保其施工资质符合法规要求;

5.6.3厂内机动车安装、大修、改造后,施工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对厂内机动车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报告,由使用单位签字认可后,施工单位方可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取得检验合格证书后交付使用部门/单位。

5.6.4安装、大修、改造的厂内机动车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必须在20日内将施工技术资料、检验合格证书移交使用单位。

5.6.5 厂内机动车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

5.7 定期检验

5.7.1 各使用部门/单位应编制本单位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设备能源部审核。

5.7.2 设备能源部应编制公司年度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5.8 厂内机动车的使用变更、停用、报废

5.8.1 厂内机动车变更使用时,原使用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使用单位,并到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变更手续。

5.8.2各使用部门/单位的厂内机动车需要停用或报废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生产技术部审核后,由设备能源部组织鉴定后方可停用或报废。

5.8.3设备能源部应在停用或者报废后的30日内向受理登记的楚雄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办理停用或者注销使用登记手续。

6 附录

5.1本办法的最终解释由滇中有色金属责任有限公司设备能源部负责;

5.2本办法自发之日起在公司范围内实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厂内机动车检查表

引用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总局令第13 号

6.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理念,进一步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使车辆管理达到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保证公司车辆和交通安全,防止交通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交通安全法》和华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瓶车等车辆。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对全公司车辆负全面管理责任。必须强化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职责,落实车辆安全管理责任制,每季度召开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例会,总结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提出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制定防范措施,明确下一阶段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全公司车辆必须由车队集中管理、统一调配,车辆出行必须执行派车单制和出车审批制,严禁私自出车。

第六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具备资质者严禁驾驶。

第七条所有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每周一必须按时参加车队组织的周一班组安全活动。并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安全学习、教育和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增强其安全法制意识和技能水平。同时,建立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完善安全教育台帐和记录。

第八条严格执行上岗制和准驾证制度,严禁有病、疲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和超速、超载、抢道驾驶及将车辆交其他人员驾驶等不安全行为。行车中要做到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不开情绪车、英雄车、赌气车。

第九条针对季节特点和特殊性气象条件,如大风、雷雨、浮冰等,制定切实可行的行车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预案。预案制定要有针对性、操作性、正确性和实效性。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定期、有针对性地进行演练。

第十条 长途和特殊情况下出车必须对路况进行详细的了解,并做好危险点分析,做好安全行车措施和应急准备。

第十一条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严格执行车辆“三检制”,加强机动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机动车辆内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可靠,配置灭火器材。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外聘驾驶人员要以签订外包项目的方式与有资质的法人单位签订合同,不允许签订劳务合同,更要严禁与个人签订用工合同。对其驾驶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不全者,严禁使用。同时切实规范对外聘驾驶员的监督和管理,进一步加强监管,要确保其与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安全活动和享受劳保待遇,切实做到与正式职工同样管理、同样要求、同样对待。

第十三条必须为驾驶员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必须做到齐全、可靠、符合使用要求,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和配戴。

第十四条乘车人实行最高职务负责制,同车人当中,职务最高者对车辆行驶负有安全监督责任,乘车人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做影响驾驶的事情,同时在途中不得劝驾驶员喝酒,如遇驾驶员渴酒,应当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时,乘车人可拒绝乘车,并向单位报告,否则,要承担一定责任。

第三章厂内及生产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厂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禁止在厂区内抢道、超车,货车严禁人货混载。机动车辆严禁进入厂房内行驶。

第十六条厂区道路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场地狭小,运输繁忙的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

第十七条运油、酸碱车辆进入厂区后必须由燃运部和运行部派专人跟踪管理,保证司乘人员遵章守纪、保证其遵守厂内交通规则,确保接卸安全。

第十八条燃管部、燃运部、华茂公司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做好运煤车辆的接卸工作。进入厂区后必须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并按规定路线行驶。司机不得在厂区内随意走动,不得抽烟、不得参与卸煤工作。

第十九条运渣、运灰车辆要经过厂区、国道和灰场道路,沿途情况复杂,交叉路口多,道路情况

也不尽如人意,所以要特别强化运渣、运灰车辆管理,运渣、运灰车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厂内行车规定,在交叉路口和公路行驶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要特别谨慎、小心,在厂内行驶时要严禁超速行驶。必须确保灰场道路安全畅通。

第二十条起重车辆、电瓶车等特种车辆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人员专门管理、使用、维护、保养,如要更换人员必须由相关领导进行审批后,由具备资质人员接手。

第二十一条华茂公司车辆也要实行准驾证制度,并做到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加强对运灰车辆和人员管理,灰库要完善安全带悬挂设施、安全警示牌等相关的安全设施,并由专人负责监管,严格执行操作卡,确保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配戴劳动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保卫部门要对入厂车辆严格监控,外来车辆尽量不要进入厂区,如必须进入厂区的也要督促其严格遵守厂内交通规则。对外包单位车辆要实行准驾证制度,由车队对其驾驶人员进行审核后,核发准驾证,严格纳入公司车辆管理范畴。

第四章上下班通勤车辆管理

第二十三条职工正常上下班、加班、值班都必须乘坐公司通勤车辆,严禁乘坐其他车辆(包括出租车、私家车等)。

第二十四条职工乘坐通勤车辆必须遵守乘车管理规定,严禁夹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上车;严禁在车内吸烟、吃零食、追逐、打闹;严禁携带宠物上车。

第二十五条职工在乘坐通勤车辆中,严禁出现干扰司机工作的行为,如与司机聊天、争执、吵架等。

第二十六条车辆启动后乘车人员严禁在车内任意走动、严禁将头手伸入车窗外,严禁向车窗外抛掷杂物。

第二十七条严禁非本厂工作人员随意乘坐通勤车辆,如有外来工作人员必须乘坐时,须事先向车队相关管理人员告知,同意后方可乘坐。

第二十八条通勤车辆应严格按公司规定的发车时间发车,未经行政部同意不得随意调整班次和发车时间。

第二十九条要重点加强对上下班车辆尤其夜间通勤车辆的安全管理和行驶中监护、了望,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条福利区门卫应加强外来车辆的监管,尤其在上下班车辆进入厂区和福利区过程中,加强监护,严禁外来车辆阻碍通勤车辆,保证通勤车辆安全。

第五章福利区机动车辆管理

第三十一条福利区内车辆必须限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KM,机动车辆严禁在福利区内超载、超高、超宽行驶及抢道、超车。

第三十二条福利区必须完善各种交通指示和警告标志。

第三十三条福利区内车辆应按指定地点集中停放,不得私自乱停。

第三十四条进入福利区后车辆不得随意鸣号。

第三十五条福利区内为职工生活场所,进入福利区车辆应切实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格遵守福利区行车规则,尤其在职工上下班高峰期应特别注意。

第三十六条陇东明珠宾馆门卫应对进入福利区外来车辆严格监控和审查,原则不允许进入。如必须进入时,也应详细告知福利区行车规定。如发现外来车辆违反相关规定,立即予以请出,并对本厂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六章私家车辆管理

第三十七条私家机动车辆(汽车、摩托车)严禁进入厂区行驶。

第三十八条私家车辆严禁阻碍和妨碍公司车辆正常行驶。尤其严禁与通勤车辆争道,严禁抢占通勤车辆车位。

第三十九条职工在驾驶私家车外出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因违法、违规、违章造成交通事故者,视其后果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予以处罚。

第七章即时汇报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在一小时内向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安全监察室报告,报告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严禁拖延、瞒报、谎报,严禁委过于人、大事化小。

第四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必要时应及时启动事故预案。当事人及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必须积极配合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

第四十二条对事故责任人必须在交通管理部门做出裁定后一星期内做出公司处理决定。

第四十三条事故处理必须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尤其应吸取教训,做好善后及防范措施,坚决杜绝事故重复发生。

第八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四条凡违反上述管理规定未造成后果者,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考核500-1000元。

第四十五条对于造成相应后果者,根据《交通安全法》、《华能集团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安全生产奖惩办法》、《机动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处罚外,根据本办法加倍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拖延、隐瞒、谎报事故者,根据《安全生产奖惩办法》相关条款处罚。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虽未提及,但仍属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行为,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比照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检查落实,并纳入月度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的文字解答由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安全监察室负责。

7.厂区机动车辆管理通知专题 篇七

威博 [2013]字第号签发:关于厂区机动车辆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科室: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就如何加强厂区车辆管理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1、所有电动车、摩托车、提货车、供货车、吊车、叉车、装载机等一律严禁携带危险化学物品进入厂区(除特殊情况外);

2、严禁超载或携带与公司生产所需无关的易燃易爆及其它有害物品进入厂区;

3、进入厂区的所有载人汽车(公司用车,外单位的办事车、参观用车、出租车等)统一停泊在广场及指定停泊地点;

4、装卸车辆(提货车、供货车、吊车、叉车、装载机等)一律听从公司保安指定大门(北门)、后门(南门)出入,并服从保安同志的指挥;

5、用车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其它区域严禁行驶和停泊;

6、车辆在厂区内须减速行驶,时速不能超过10公里/小时,转弯、会车时不超过5公里/小时;

7、所有外部车辆,进厂要登记,填写车辆来访登记薄,由公司接访人员同意后方可进厂。并由保安同志负责来访车辆的停泊管理,出厂时必须检查来访车辆是否携带公司物质,方可放行;

8、提货车、供货车、吊车、叉车、装载机、公司内部货车等,在厂区进行高空吊卸、装卸、会车、倒车等时,必须有专人指挥(使用部门、科室内部协调),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车辆考核50元/次,相关管理者及接待者负连带管理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公司提出处理意见,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呈送:董事长、总经理

8.电力局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篇八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和提高服务质量及经济效益,加强驾驶人员的责任心,规范司助人员行为,杜绝事故发生,增收节支,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起到监督警示驾驶员的作用,使驾驶员能够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深入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保证安全行驶。

第三条、要严格按照制度中的要求执行,做到安全第一、不抢一秒、保养节能,实现全年不发生一起交通事故的目标。

第四条、局属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和管理;厂、所机动车辆由本部门调配和使用。

第二节 车辆管理制度

第五条、驾驶员应认真钻研业务,正确掌握操作技能,强化安全意识,严守交规。

第六条、汽车班每月组织驾驶人员进行两次学习活动,选择一些典型的交通事故和案例对驾驶员进行教育,做到警钟常鸣,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并对本月车辆行驶情况进行分析,做好行车日志和记录。

第七条、局根据工作需要,日常管理由各部门负责,综合管理由局机关和厂所分别设专人负责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局办

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调动各部门管理的车辆,各单位应本着全局一盘棋的精神,无条件服从。

第八条、因公用车,发生交通事故者,按有关部门认定的书面材料或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每天车辆使用结束后,原则上必须开回单位后在指定的地方停放,确因需要不在单位指定地方停放的,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在外停放。

第三节派车制度

第十条、申请用车部门无特殊情况,应提前一天填写用车申请单,以便调度员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用车的车型、用途、任务缓急,合理调配车辆。调度员应科学灵活地调派车辆,遇车辆紧张,任务繁重时,除事故抢修用车外,一般性的任务可根据车辆装载情况,同方向路线2个或多个任务综合兼并利用,以提高车辆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各科室用车,报办公室,出车必须服从局办统一调动,办理派车单,按标准加油,按指定路线行驶,按规定时限安全返回单位。

第十二条、严禁驾驶员未经调动将车辆随意开出或将车辆交于他人驾驶。任何人也不得直接要求驾驶员出车。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准将车辆驶于县境以外。

第十二条、严禁无驾驶证的本局人员和未经局允许的外单位人员驾驶车辆。违规者,发生事故时,责任全部由当事人承

担。

第十三条、私自驾公车外出办私事者,如发生责任事故,一切责任均由自己负担。

第四节出车制度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出车前检查,刹车片子、灯光、方向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坚守岗位,接到任务后准时出发。不得借故(加油、加水、充气等)拖延出车时间。

第十五条、各部门车辆使用人为行车监护的责任人,有权对驾驶行车的安全负责。提醒驾驶员集中精力,谨慎驾驶,驾驶员应自觉接受监护人的提醒,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六条、驾驶员和乘车人员行车前要系好安全带。摩托车行车前要带上头盔,行驶中不准接、打电话与乘车人员闲谈。第十七条、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严格执行“一安、二严、三勤、四慢、五掌握、六不开”的安全措施。“一安”就是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二严”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划和操作规程;“三勤”就职是勤检查、勤调整、勤保养;“四慢”即情况不明慢行、视线不良慢行,起步、会车、停车要慢;“五掌握”就是掌握车辆技术状况,道路、气候、地区特点和车辆、行人的动态;“六不开”是不开英雄车、睹气车、冒险车、带病车,不开超员超载车和证件不符的车。第十八条、驾驶员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速度不能超过100公里/小时;在二级公里上行驶不能超过80公里/小时;在一般

公里上行驶不能超过60公里/小时;在乡村公里上车速不能超过40公里/小时;各类摩托车行驶最高车速不能超过50公里/小时。

第十九条、严禁无证、驾驶员酒后陋习开车

第五节 车辆维护保养制度

第二十条、出车后保养制度,驾驶员在上班时,将车起动后,认真擦洗,保持车内外清洁。

第二十一条、坚持对车辆定期检验保养制度,驾驶员应提前提出保养、大修计划,报汽车班审定后经办公室重审签注意见提交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保养、大修、修理点由局办统一指定,驾驶员不得随意到非指定点进行车辆的维修、保养、大修、修理。更换材料,实行交旧换新制,不得随意将废料抛弃。

第六节 车辆年审制度

第二十三条、车辆严格按照交通法执行年审制度,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需要报废的车辆,上报局里,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报废。

第二十四条、驾驶员的有关证件要通过年审,对存在的违章记录一律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对于由于违章而吊销证件的,需要重新考试培训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第七节考核制度

第二十六条、各有车单位的机动车燃油应建立领发登记,逐台车建立领用帐薄,实行单车考核,严格管理。

第二十七条、开展节约用油,各有车单位每季或半年公布各台车的节耗情况,防止油料流失。各种车型的百公里油耗应按产品厂定额标准为依据参考考核,具体定额标准可参照本制度《各种车型油耗定额表》。

第二十八条、出车前,若车内外未保持清洁,行车过程,刹车片子、灯光、方向等重点部位出现问题或拖延出车时间扣除驾驶的当月一半资金。

第二十九条、驾驶员未经调动,私自将车开出或交于非本局司机驾驶,引发一切后果自负,并实行下岗,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

第三十条、驾驶员不能严格执行“一安”、“二严”、“三勤”、“四慢”、“五掌握”、“六不开”规定,酿成事故,实行调岗直至下岗。

第三十一条、驾驶员在行车中不系安全带、接打电话、与人闲谈和有陋习驾驶行为,违反一次处以50——100元罚金。酿成事故者,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在行驶中不按规定速度行驶者,违反一次处以100——200元罚金。

第三十三条、驾驶人员酒后开车,并处以500——1000元罚金,聘用驾驶员予以解聘。

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对车辆修理,未经上报审批和未按指定维修点维修,所有费用不得报销。

9.集美大学校园道路与机动车辆管理规定(试行) 篇九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杜绝和减少各类车辆设备、交通事故,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保证安全生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安全部门、机电物资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要按职能分工抓好分管工作,并相互协作,共同做好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集团各成员企业对其所购置的机动车辆,及其对所属劳务组织、分包队伍以及租赁的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

第二章 相关职责 

第四条安全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

1、归口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车辆伤害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及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对驾驶员持证上岗、遵章守纪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组织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负责组织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操作证的取证和复审,以及驾驶员驾驶执照、从业执照的年审工作;

5、负责机动车辆户籍管理;

6、组织或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负责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五条 机电物资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机电物资部职责:

1、归口集团公司机动车辆的实物管理工作;

2、负责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3、组织或参与重大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各单位机电物资管理部门:

1、负责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堆积及安全管理制度;

2、负责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设备安全运行及机动车辆设备管理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3、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管理;

4、负责机动车辆的技术、安全鉴定及管理;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

6、负责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机动车辆重大隐患整改方案;

7、组织或参与机动车辆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门职责: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1、负责指导、协助用人单位招聘机动车辆驾驶员;

2、协助组织大型施工生产车辆驾驶员“设备操作证”的发放工作;

3、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各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1、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的试用、录用、解聘工作;

2、负责建立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

3、协助、配合安全部门做好机动车驾驶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

4、参与车辆伤害类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与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各类费用的收缴、筹集,并监督落实。

第八条 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所属单位(项目部、厂队)职责:

1、严格执行上级并适时建立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制度;

2、负责对本单位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机动车辆驾驶员聘用、解聘信息资料的提供;

4、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和落实工作;

5、负责建立机动车辆及驾驶员档案;

6、负责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及安全运行;

7、参与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8、负责机动车辆设备事故及车辆伤害类事故的统计报告。

第三章 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

第九条 各单位要坚持机动车辆的维护、保养、检查制度,保证车辆安全装置、零部件等齐全完好,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机动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登记证书、出厂合格证及车辆性能的相关证明、说明书等,车辆维护、检修、自检记录,车辆改装、改型记录,安全技术检验、年检、审验记录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实行机动车辆、驾驶人员集中管理、统一调配制度。杜绝私自开车,无证驾驶,公车私用,乱停乱放等现象,规范管理,减少违章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要按规定划出停车区域和通道线,保持道路畅通,并配有专(兼)职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盛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与其它车辆混合停放。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和停车场所应按规定配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并有应急装备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 特种车辆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厂内车辆运输,要严格执行《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公路运输及特殊运输(超长、超高、超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个体车辆不准在任何单位挂靠和以单位名义办理私人车籍证明和证件及上缴各类规费。

第十八条 对已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辆要强制报废,并及时办理报废、回收、销户手续。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车辆必须报车籍所在地的车辆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车辆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 凡机动车辆产权关系发生变化(如转让、变卖等)时,应及时到车籍所地的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户籍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辆实行承包、租赁和使用外单位车辆的单位,要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并将机动车辆及驾驶人员纳入本单位统一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章 驾驶员的管理 

第二十一条 对驾驶员实行聘任制,经资审、考试、考核、试用后,择优录用。不得以各种理由不实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二条 招聘录用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辆驾驶证》和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大型施工生产车辆,应同时持有集团公司核发的《设备操作证》;

营运性运输车辆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

大客车及危险物品运输的驾驶员应取得国家规定的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身体条件符合国家规定要求,无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三)经理论和实际考核,驾驶技术满足工作要求;

(四)有良好职业道德,一年内无违章及其它不良记录;

(五)试用期至少3个月,且试用期间无肇事,无违章违纪行为;

(六)爱护设备,精心保养,且满足使用单位其它规定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上岗驾驶员的要求:

1、驾驶员要根据招聘单位录用后所确定的车型,尽早熟悉指定车辆的设备性能,掌握车辆驾驶技术;

2、驾驶员对驾驶的车辆要进行经常性检查,勤保养,勤维护,使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不开“凑合车”、“带病车”;

3、驾驶员要具有良好的驾驶作风和职业习惯,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规,不违章驾驶,不疲劳驾驶,不带情绪驾驶,不将车辆交给无证、无关人员驾驶。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对不遵章守纪、不服从管理、缺乏职业道德且性质恶劣及驾驶执照、从业资格证、操作证等审验不合格的驾驶员实行解聘。

第二十五条 聘用驾驶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机动车辆驾驶员档案(包括驾驶员个人简历,驾驶执照、从业执照、厂内机动车辆操作证复审记录,安全培训记录,表彰奖励、违章违纪、肇事处罚记录,聘用及解聘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肇事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除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外,还要接受集团公司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的有关条款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要参照机动车辆的管理职责,针对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规定,明确责任,落实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年12月26日前将机动车辆明细台帐(含新增、报废、户籍变更车辆)(见附表)报集团公司质安部。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集团公司《机动车辆及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自行作废。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处,以国家规定为准。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年抵触处,按本规定执行。

10.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规定 篇十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费用开支规范管理,减少浪费,堵塞漏洞,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所有机动车辆实行定点凭票加油。由各单位与当地石油公司加油站签订合同,办理《加油卡》加油。分局、市局和金叶大酒店分别与地区石油公司东环路加油站签订加油合同。

第三条司机持《加油卡》加油时,加油站和司机共同填写《加油卡》二联单。其中定点加油站填写实际加油时间、数量、车号,并签注加油员姓名;司机在第一联填写加油时的路码表行驶里程数,核实加油数量并签名。

第四条到区外、省外出差期间加油,经出差领导或出差负责人同意,可到出差地的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出差返回报销发票时,由司机在发票背面备注加油时车辆行驶里程数,经办公室审核,出差领导或负责人审核签字,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报销。

第五条车辆就近定点在所在地石油公司加油站签订合同,办理《加油卡》加油。遇有特殊情况(如追车途中或其它紧急情况)需到其它加油站加油,经负责人同意,也可在就近的石油公司加油站加油。不论是正常情况下的定点加油,还是特殊情况下的外出临时加油,报销发票时,均由司机在加油发票背面备注行驶里程数,由稽查站负责人、本局主管专卖领导审核签字,主管财务的领导审批报销。

第六条司机持《加油卡》加油必须是自己驾驶的车辆,不能给本单位或本系统内非自己驾驶的车辆代加油。严禁弄虚作假和使用《加油本》为非本单位车辆加油,如有违反者,一经发现,除驾驶员个人赔偿经济损失外,正式职工停职待岗,聘用人员解聘,情节严重者再追究其它责任。并按合同条约由加油站给局赔偿经济损失。

第七条不论是定点加油还是出差到外地临时加油,均开具增值税发票,其它发票原则上不予报销结帐。并将此规定作为财务监管审计的内容进行监管审计。

第八条《加油卡》的购买和结算由分局办公室和各县(市)局(公司)车辆管理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每月与定点加油站核对清算一次帐目。油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与加油站进行核算,从油价变化当日起按新价格进行核算。

第九条各县(市)局(公司)、金叶大酒店根据此规定,制定本单位管理细则和车辆百公里耗油参考标准及有关配套措施一并执行,并报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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