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共10篇)
1.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篇一
保险公司应对税务稽查和自查报告
写作过关技巧
第一节
2010年税务稽查任务完成情况
一、稽查执法办案情况
二、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三、税收专项检查、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工作完成情况
四、稽查查补收入情况
第二节
2011年税务稽查工作目标
一、认真开展常规性税务检查工作
二、严厉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三、科学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
四、有序开展重点税源企业轮查工作
五、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
备注:1.当前税务稽查所面临的纳税人特殊形势。
2.执法型税务稽查和税收任务的辩证关系
3.行业调研式税务稽查的重要意义
4.一级税务稽查和分级分类税务稽查的正确理解
5.审计式税务稽查底稿的试点
第三节
企业应对税务稽查技巧
一、巧延日期,自查补缴
思考题:稽查前、稽查中主动补税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成立组织,统一协调
三、整理资料,清理电脑
税务稽查电子信息权限、取证方法,企业教训。
三、积极配合,补捉问题
“华为”和“平安”应对税务稽查态度的经验和教训分享!
四、有理有节,进退有方
(一)毛泽东语录
牛之所以长两只角,是因为要斗争,一为防御,二为进攻。
(二)适度迂回,不可明显预留税款,不可直接爽快认罚。
(三)税企网友谈税务稽查!理论依据之所在。
(四)检查环节和审理环节亲自代表企业沟通税局三个案例(1、2、3)
五、高层出面,主动沟通
第四节
企业税务自查报告写作技巧
一、体现领导重视,成立组织,加强协调
二、引进精兵强将,内外结合,加强力量
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病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
三、对照自查要点,逐一查证,全面深入
四、加强政策沟通,及时请示,统一口径
五、了解预期目标,自我定位,主动摸底
六、报告行文流畅,态度端正,注重过程
备注:1.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对税务自查的官方表态
2.《税务稽查组织纳税人暂行管理办法》
3.某特大型企业自查报告样板
第五节
企业维护自身税务权益方法
一、政策解释法
关联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是否一定要受到2:1比例限制?
二、其他省份处理方法解释法
三、实质重于形式法
四、法律级次抗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
五、避免定性偷税法
《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 和《行政诉讼法》的主观定性
六、寻找税务机关责任
(一)亲自代表企业行政复议挽回600万元税款损失
(二)年末税务专管员以任务完成为由责成企业次年再纳税的风险
七、听证、复议、诉讼
(一)中国民告官的统计!
(二)大连某企业老板的实际行动!
(三)深圳国税稽查局审理人员对听证的态度。
2.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篇二
1 目前稽查取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 在税务稽查实施检查和收集证据的过程中, 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导致税务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
(1) 税务检查工作和取证程序不合法, 使税务稽查证据失效。比如有的税务稽查人员为了取得案件有关证据, 未经纳税人或当事人允许, 擅自对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进行搜查, 甚至有的还对其居住场所进行非法搜查;有的未经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就调取往年的账簿进行检查;有的未经设区的市税务局局长批准, 就擅自对当年的账簿实施调账检查;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对纳税人进行询问时, 不考虑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或在询问时采取引诱、诱供等欺骗性手段非法收集证据。
(2) 税务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 往往只注重税务检查工作底稿、轻视税务稽查证据的现象普遍存在。①税务稽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不完整、不准确, 忽视对纳税人主体资格方面认证的证据。案件处理后, 如果发生行政诉讼, 税务机关很可能败诉。②有的税务稽查人员把言词证据等间接证据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 忽视直接证据的收集。③有的税务稽查人员在搜集证据过程中对有关账薄、凭证、票据的复印、复制内容不全面, 在固定证据时, 不办理有关手续, 以致无法证实案件证据来源。
(3) 对税务稽查证据取证工作认识不全面。在税务稽查举报案件取证过程中, 税务稽查人员往往只注重收集不利于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证据, 而忽视了有利于纳税人的相关证据。
(4) 目前, 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制度不完善, 缺乏税务稽查调查取证管理办法, 导致收集税务稽查证据不及时, 有些甚至造成相关证据丢失。
(5) 当前税务稽查人员法律知识普遍缺乏, 收集的税务稽查证据形式不够完整, 取得的证据往往是孤证, 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 降低了证据的有效性。
2 当前形成税务稽查取证难点的主要原因分析
(1) 某项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了, 但没有留下相应的税收违法证据。有的纳税人由于没有建账, 现金交易, 既没有记录, 也没有制作任何发票、凭证、合同等。同时, 供货方也没有保管相应的凭证、记录, 整个过程的各个环节都无据可查。
(2) 某项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了, 虽然留下了相关证据材料, 但是税务稽查时没有被发现和收集。具体有以下五种情况:①由于现有的检查技术条件所限, 税务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主观原因等, 税务稽查人员没有认识到或收集到相关证据材料。②纳税人故意隐藏相关证据, 致使税务稽查人员无法找到。③纳税人虽然保存了相关证据材料, 但不愿意提供, 将它放在税务稽查人员无权检查的地方, 致使税务稽查人员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材料。④虽然存在相关证据材料, 但得不到相关个人、单位的配合, 没有取得相关证据材料。⑤相关证据材料存在, 但若需要外调等, 因受稽查力量、稽查经费、稽查时间的限制, 没有取得相关证据材料。
(3) 某项税收违法行为发生了, 也留下相关证据材料, 但又被人为销毁, 税务稽查人员无法收集到。一是由于纳税人认为税收违法行为已完成, 故意将相关证据材料销毁;二是因纳税人保管不善, 丢失或损毁了相关证据材料;三是由于纳税人从某种渠道获得将被查的信息, 有意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3 解决税务稽查取证问题的应对策略及应注意的事项
税务稽查案件的取证工作要走出困境, 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途径来解决:
(1) 税务稽查证据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一是税务稽查证据收集必须要求两人以上, 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取得送达回证;二是调取帐簿等资料时必须经过税务局局长的批准、签字, 并办理相关手续;三是询问时间必须是被询问人的工作时间;四是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权, 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 及时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进行核实。
(2) 税务稽查证据取证工作必须客观、全面、公正。税务稽查证据取证时, 要充分地依据客观事实, 尽量做到全面、完整, 使税务稽查证据形成证据链。
(3) 税务稽查人员收集的税务稽查证据必须是纳税人自愿或主动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五十七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②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的证据材料;③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因此, 税务稽查人员在收集税务稽查证据的过程中, 必须耐心做好纳税人的工作, 尽量争取纳税人的支持, 让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否则, 税务稽查证据的取证工作就前功尽弃。
(4) 税务稽查取证工作在进行相关证据资料收集时, 根据法律规定, 要尽可能提取原件, 不能提取原件的都必须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应尽可能地全面真实反映原件的原貌。必须注明复印、复制的时间、地点、原件保管人、证据提取人的签名、盖章。只有经过纳税人认证的复印、复制件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5) 税务稽查人员必须坚持“先取证, 后决定”的原则。只有在审理确认取得证据材料客观、全面、统一, 能够充分的证明纳税人具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前提下, 才能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否则就会使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6) 税务稽查举报案件、重大案件要做好保密工作, 要集中使用稽查力量, 集中时间尽快收集税务稽查案件相关证据材料。
(7) 要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的培训, 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以保证税务稽查证据收集准确、全面、公正、合法。只有经过系统专业的培训学习, 我们处理的税务违法案件才经得起行政诉讼的检验。
(8) 夯实税收管理基础, 征管、稽查、护税一体化。税务管理是对纳税人纳税行为事前、事中的监督控管, 在税收活动中起重要的作用, 与税务稽查这个终结环节息息相连, 税务管理要抛开日常应付式的事务, 把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一是税务管理人员应对征税产生的海量数据进行宏观统计、分析、比对, 使信息资源产生增值效应, 避免信息资源浪费。这些分析材料将成为税务稽查部门进入该纳税人的第一手资料, 因是对真实历史数据的加工, 所以也是处理涉税问题的证据资料。二是税务管理人员对纳税人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更新补充, 多渠道采集信息, 让税务稽查部门全方位掌握企业经营踪迹。我们对自己的纳税人应从建立之初到经营终止之日, 在他身上发生的每一件事都应留有记录, 就跟人的档案一样伴随一生, 企业偷税了、企业发票违章了、企业未申报几次、企业接受了多少培训、听了多少次讲座、应随时补充记录进去, 这些信息记录了企业的纳税态度、纳税信誉、对税务稽查部门处理处罚很有帮助。
3.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篇三
摘要: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都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手段和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作为税收管理环节及稽查环节的重要工作,相互交叉、互相渗透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将就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良性互动进行探讨。
关键词:纳税评估;税务稽查;良性互动
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工作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才能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才能保证税务工作各环节形成良性的互动,推动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全面提高。
一、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关系
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虽然同为对企业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检查,但还是有很大区别。从纳税评估方面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中《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从税务稽查方面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5〕226号)中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解释,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保证税法的实施。
二、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互动
1.以纳税评估搭建税务稽查的信息平台
完整的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分为纳税评估信息的采集、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评定处理五个环节。
全面掌握涉税信息是有效进行纳税评估的关键,因此纳税评估信息应实行多途径、多方式的信息采集。采集的内容既要包括税务机关内部信息,也要包括税务机关外部的涉税信息,例如来源于其他行政管理机构、银行或行业管理部门提供的综合治税信息以及来源于媒体、互联网等信息载体的有关资料。
纳税评估对象的选定是指税收管理部门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智能化分析为手段,指标分析和综合分析相结合,对评估客体的各项涉税指标进行比较和分析、处理。
评估分析是一种逻辑性的分析判断过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在此环节纳税评估人员依托计算机征管网络中该企业的相关信息,结合日常对所分管纳税人的情况掌握,与上年同期、历史同期和行业指标等进行比较分析,找出明确的评估疑点。
核实认定是指由纳税评估人员区分情况,分别以询问、约谈、实地纳税评估等方式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纳税疑点进行核实和性质认定。在核实认定环节,纳税评估人员通过与纳税人沟通交流,帮助纳税人更精准地掌握税法有效解决纳税人因疏忽或对税法理解产生偏差而产生的涉税问题,规避纳税人处罚“陷阱”,缓解征纳矛盾,提高纳税申报质量。
在评定处理环节,纳税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核实认定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给出纳税评估的结论,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如:查无异常、自查补税、移交稽查等。然后区分不同情况,制作相关文书,层级报批,进行处理。
2.以税务稽查促进纳税评估质量的不断提高
税务稽查是对纳税对象的一种事后的、刚性的监督手段,是税务专门稽查机构,依据国家税收法律,税务行政法规和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制度、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事后审核、监督,并对涉税违法行为在法定权限内依法处罚的活动。务稽查具有监督、惩处和教育三大职能,它的基本程序是: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处理决定执行,这四个环节分工负责,相互合作、相互制约。稽查选案是在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工税务稽查工作经验标准化和数据化的基础上,根据计算机的数据资料进行对比分析、排列组合,列出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稽查实施是税务稽查人员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稽查方案所确定稽查范围、种类、方式和内容等要求,依据稽查标准,采取科学有效的方法,有目标有步骤地进行稽查的实务操作活动,它是税务稽查的核心环节。稽查审理是税务机关的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审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处以什么行政处罚或者作其他处理的过程。处理决定执行是稽查工作的最后环节,即将发生法律效力的税务处理决定付诸实施的活动,确保稽查执法的最终落实,贯彻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原则。
税务稽查可以弥补纳税评估环节的不足。目前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获得的稽核资料主要来源是企业的纳税申报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多为静态数据,不适应动态分析的需要。且资料多是纳税人主动提供的,鉴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的差异和某些主观故意,失真和虚假的财务信息难免存在,难以体现其真实核算情况,对这些资料进行评估出来的效果会大大降低,导致评估资料失真。为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这时应配合以税务稽查,验证纳税资料的准确性及真实性,掌握企业的动态信息,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税务稽查可以反馈纳税评估的质量。税税务稽查的监督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检查与监督;二是对征税人征收管理行为及操作规程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可以直接从管理方面发现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进行考评,防范税收征管工作的随意性,保证征管部门严格依法办事,按章征税。正是由于税务稽查具有的这种职能,可以考核纳税评估质量的高低,促使纳税评估部门高效率、高质量的运转。
参考文献:
[1]程明红:建立税收风险管理体系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J].税务研究,2002年02期.
[2]谈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的界限[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7年06期.
4.会计应对税务稽查浅谈 篇四
税务稽查作为税务机关的一种执法行为,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由于企业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处理办法存在着诸多差异,出现错误在所难免。如何正确应对税务稽查?是企业会计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掌握一些应对税务稽查的技巧,能够降低企业的税务稽查风险。
会计为什么怕税务
对企业来说,税务人员代表国家征税,税务局是国家权力机构,企业必须遵从其要求;税务人员是公务员,要为企业服务。会计人员怕的是税务人员的第一层身份,到底怕税务什么呢?一怕处罚权,企业账务有猫腻时会计会心虚,总担心被税务盯上。二怕自由裁量权,遇到纳税争议,担心税务的解释对自己不利;摊上了税务处罚,害怕处罚的结果偏重。三怕日后的监督权,会计不敢与税务争一日之短长,即便在某个问题上争赢了,日后毕竟还需在此地界经营,好的税企关系至关重要。
会计对税务稽查的心路历程
会计人员最怕的是税务稽查。会计对税务稽核的心理变化,杨良成先生总结为3个字:怕,恨,敬。先是怕,不知道税务为什么来,来了不知道会查什么,可能会查出什么,所以怕。怕其实大可不必,税务稽查为什么来了?来总有来的道理。李克强总理倡导随机选案,税务总局有各种选案机制,碰巧被抽中了所以来;企业行为不端,被举报了所以来;纳税数据有悖常规,被风控分析出比例异常了所以来;或者对某个行业整治所以来。
二是恨,不管怕不怕终究得来,来了只能悉心应对。看到税务稽查人员鸡蛋里挑骨头,就感觉是诚心过来找茬的,恨意会油然而生。恨归恨,来也来了,查也查了,骨头也挑了,事总算结了。就想着客客气气地道别,敬而远之。如果不是被举报或者总局统一安排行业检查或专案检查,税务稽查完结后一般5年之内不会对同一纳税人重复稽查。
与税收征管人员不同,税务稽查人员平常不会与纳税人直接接触,企业与他们联系的机会不多。既然摊上了税务稽查,建议不要轻易“放过”了税务稽查人员,他们对企业的认知相对全面,是税务机构里最专业的老师。如果企业想在税务稽核之后提高税务处理水平,就要做到第4个字“近”。主动走近税务稽查人员,多咨询、多交流,在互动中让感情更近。通过向税务稽查人员学习,使得知识与技能得到提升,让企业与纳税规范的要求贴得更近。
会计怎样看待税务稽查结果
孔子的学生曾参因为种瓜误点被父亲毒打一顿,不省人事。曾参苏醒后装作很高兴的样子,逢人就说,父亲昨天打我了,我得顺着父亲,就当让他出出气好了。孔子听到后,非常气愤,极其不认可曾参的做法,孔子的主张是“小杖受,大杖走”。
把这个故事借鉴过来,会计可将之视为应对税务稽查的立场。一般而言,税务稽查总是能找出问题的,如果惩罚轻微,建议企业不要争辩,要表现出虚心的态度,主动承认自己没有做好,会计人员对税法理解不深,不要因小额罚款跟税务过度争辩。如果税务稽查找出了重大问题,处罚力度很大,如企业认为自己有理,则不能一味迁就,要针对问题作有理有利有节的分辩,尽量为企业扳回一些。
无论如何,企业不宜与税务对立,但并非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对税务稽查结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找合法途径表达诉求。实际上税务稽查对企业也是有顾虑的,担心企业对处罚不服,害怕企业做行政复议,害怕企业申诉,害怕企业投诉。如果纳税争议没有处理好,就成了纳税事故了。如果此类案例较多,可能说明当地税收环境欠佳,这对税务人员的考核、晋升是有影响的。
5.围魏救赵巧应对税务稽查大全 篇五
当企业面临补税和罚款时,稽查应对措施不是围绕本公司进行,而是抓住某一问题的要害,通过另一相关公司来间接挽回补税的损失,并且直接避免了本公司按偷税进行处罚。这一应对策略属于税收筹划领域的“围魏救赵”。
税务稽查应对,是纳税人税收筹划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人有必要对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处罚决定的正确性进行论证。对于税务机关做出的补税决定,应当审查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税法是否准确,并搜集和提交有利于自身的证据或者依据,尽可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
对于处罚决定,纳税人应当对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以及处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对不应当处罚或者重复处罚的事项要据理力争,对于必须接受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积极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改正错误,减少或者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并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论证稽查结果的行为应当尽可能在税务机关作出正式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之前进行,从而避免进入复议或者诉讼程序。对于已经生效的处理决定或者处罚决定,纳税人也应当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并陈述理由,让税务机关撤回原来的决定,并重新作出对纳税人较为有利的处理决
定和处罚决定。
基本案例
甲公司是乙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在同一省,但不在同一市。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大约有80%销售给乙公司,20%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其他单位。2006年度,甲公司全部销售收入为16000万元,其中,销售给乙公司产品4000吨,实现销售收入12000万元,销售给其他单位产品1000吨,实现销售收入
4000万元。当年甲公司申报亏损1000万元。
2007年6月,主管税务机关对甲公司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后认定甲公司
与乙公司之间的销售关系属于关联交易,且销售价格明显偏低。
《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调整方法包括: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的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第①种方法核定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应取得的销售收入为16000万元
(4000?000?00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000万元(16000-12000),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90万元[(4000-1000)?3%]。同时,主管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属于虚假申报,该行为属于偷税行为,至少应当处以0.5倍罚款,即495万元(990?.5),如果构成偷税罪,还要移交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稽查应对
在税务机关作为处理和处罚决定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咨询了税收专家,寻求应对措施。
税收专家认为,要想减少甲公司的损失,必须围绕乙公司做文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的批复》规定,关联企业之间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对关联企业一方作出的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调整,应允
许其关联企业作相应调整。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对企业转让定价调整的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涉及
其境内、外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相应调整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逐级上报税务机关审核。
经调查,乙公司2006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8000万元,购进甲公司产品的90%已经结转成本。根据上述避免重复征税的规定,乙公司购进甲公司产品的计税成本应当确定为16000万元,当年应当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600万元[(16000-1200)?0%],并申请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1188万元(3600?3%)。根据上述情况,甲公司和乙公司及时采取了以下两条应对措施:①向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补缴企业所得税990万元。同时向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关联交易在总体上并没有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后果(1188>990),因此不能按偷税进行处罚。②根据相关文件的规定,将乙公司需进行相应调整的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及退税申请等,书面上报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
处理结果
甲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甲公司提出的意见,对甲公司是否构成偷税重新进行了认真地调查研究,最终确定甲公司行为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而不属于偷税,按照《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应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实际罚款2万元)。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并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同意退还乙公司2006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1188万元。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采取了正确的应对措施,从而
避免了至少1681万元(1188+495-2)的损失。
筹划点评
公元前354年,魏惠王派大将庞涓前去攻打赵国都城邯郸,赵王急难中只好求救于齐国。齐威王应允,令田忌为将,并起用孙膑为军师领兵出发。田忌想直逼赵国邯郸,孙膑制止说:解乱丝结绳,不可以握拳去打,排解争斗,不能参与搏击,平息纠纷要抓住要害,乘虚取势,双方因受到制约才能自然分开。现在魏国精兵倾国而出,若我直攻魏国。那庞涓必回师解救,这样一来,邯郸之围定会自解。我们再于中途伏
击庞涓归路,其军必败。田忌依计而行,取得成功。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围魏救赵”之计。
在本案例中,当甲公司面临补税和罚款时,稽查应对措施不是围绕甲公司进行,而是抓住关联交易这一问题的要害,通过乙公司申请“避免重复征税”,来间接挽回补税的损失,并且直接避免了甲公司按偷
6.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篇六
活动介绍:近年来,中国海关不断调整监管模式,一方面创造便利化的通关环境,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企业的后续监管以及稽查核查。对于在中国力求保持竞争力的跨国企业,在实现海关通关便利、提高供应链效率的同时,也必须强化自身合规风险意识。跨国企业必须对自身核心风险领域又清晰认知,也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防控系统。
本次研讨会将重点解析海关业务风险领域,如作为核心领域的海关估价与转移定价,以及在实践中如何更有条不紊地处理各种海关质疑和稽查、核查,帮助企业适应新环境,应对新挑战。
本次活动您将收益:
了解海关新规和监管改革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精解海关估价中转移定价、特许权使用费等高风险领域防范 掌握海关归类、减免税设备等领域动态
学习海关稽查调查的主要内容和方法及应对方法
相关重要政策:
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活动流程 13:00签到
13:30活动开始,主持人致辞
13:40海关新规与监管改革带给企业的挑战 WTO海关估价协议与中国海关估价政策
2014年海关税则税率、关税安排以及贸易管制政策调整 新海关审价办法,新旧办法对比 2014年海关对自贸区监管制度
14:30海关重点风险领域讲解--海关估价与转移定价、特许权使用费等精解 海关估价与转移定价的原理联系及区别 年末根据经营情况对全年转让定价进行调整
实践中如何把握海关估价与转移定价的冲突和互动 完税价格完整性以及核心风险领域 特许权使用费的应税VS.非应税
用于支付专利权或专有技术使用权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 商标权的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 其他特许权使用费(著作权、分销权、中国境内销售条件等)特殊估价情形 ……
案例分享
案例概览:如何平衡转让定价与进口价格的考量
A公司为境外S集团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贸易公司,A公司的业务主要是从境外关联公司进口商品并转售给国内第三方客户。原本A公司采用的转让定价方法为成本加成,现由于集团经营需要,决定将A公司的加成率拟由原来的40%下降至20%,那么转让价格也将相应地下降14%。请问
A公司的价格下调能否为海关所接受?如果遭到海关的质疑,A公司应如何证明其价格的合理性?如果遇到A公司这样的情况,企业在降价前可以进行哪些准备以降低海关的风险?
案例概览:非贸易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是否计入进口价格征税 2013年7月,某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F公司进行稽查时发现,F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K公司进口的大型工业机器设备中包含设备软件,境外K公司负责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培训,F公司将软件使用费同安装费、培训费一起以非贸易的方式支付给K公司,并未将与软件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和设备一起在进口时申报。
海关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应计入进口设备的完税价格,F公司存在漏报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通过海关稽查,确认F公司向K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4000多万元,依法对F公司追补税款1000多万元。而F公司认为,该特许权使用费是以非贸易方式对外付汇的,并且主管税务机关对该特许权使用费已经预提了所得税。请问
为什么海关还要对F公司征收关税和增值税?海关如何对特许权使用费稽查?企业应如何应对海关对特许权使用费的稽查?海关对F公司的罚款是否能在税前扣除并进行增值税抵扣?
案例概览:进口货物保修费的承担方选择
国内H公司向同属于集团下的境外关联企业G公司采购进口货物,按公司内部原厂发票价格向海关申报进境;货物进口销售后发生的保修,由跨国公司在国内专门负责维修的M公司根据H公司和M公司之间签订的《设备维修服务协议》提供维修服务;保修期前两年的维修费用由外方G公司承担,保修期最后一年的保修费用由中方H公司承担。请问
在上述商业安排下,保修费用是否应纳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国海关在对待保修费是否应税的问题上与国际惯例有何差异?保修费承担方的转移是否会带来风险? 15:30茶歇与交流 15:45海关重点风险领域讲解--其他海关风险重点领域动态概览及案例分享 1)海关归类争议的应对-影响归类的因素分析-商品归类的操作策略-商品归类与成本控制-商品归类的争议解决
案例概览
2012年上半年,X公司在甲海关出口20票钢铁类产品,申报品名为镍铁,出口税率为10%。
甲海关在监控中发现其存在归类风险,认为该商品的正确品名为“合金生铁”,出口税率为20%,对该公司进行补税处理。
2012年下半年,X公司在乙海关又申报出口12票同类产品,申报过程中,该公司均向海关提供了真实的出口合同、发票、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但是由于X公司不服甲海关的归类纠正,仍然申报商品名称为镍铁,出口税率为10%。请问: X公司的做法会存在哪些风险?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处罚?面对归类争议时,企业应采取怎样的解决办法?
2)海关监管的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 案例概览
A公司为汽车配件公司,2011年10月,经B海关批准,全免税进口用于生产小轿车配件的设备9台。设备的所有者和使用单位为A公司,使用地点为C市,设备总价值150.3万欧元。
2012年12月,A公司为扩大市场,在D市设立了分公司B公司,并将2011年免税进口的3台转运到B公司使用。2013年6月,海关在对A公司减免税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过程中发现,A公司存在擅自将减免税设备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遂对其立案调查。
2013年9月,海关依据《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万元的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补交设备移作他用期间的应缴税款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而A公司的负责人则认为,B公司只是A公司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公司,A公司并没有将减免税设备移交给其他公司使用,海关对A公司的处罚实属不当。请问:
海关对A公司处罚的依据是什么?处罚是否合理?企业应如何正确理解海关对减免税设备的监管要求?企业在使用减免税设备中容易出现哪些违规行为? 3)加工贸易 ……
16:15海关稽查、调查及质疑实战中如何有效处理应对 引起海关稽查的主要原因
海关稽查的主要内容及稽查流程 企业面对海关稽查的应对措施-进出口单证的稽查-会计帐薄、报表的稽查-仓库、损耗定额的稽查
海关行政复议程序与企业权益维护 17:00互动问答 17:30活动结束
7.新形势下税务稽查创新与实践 篇七
日期:2011-01-10 作者:襄阳市国家税务局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一、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一:“以案说查”
主要做法:一是健全制度,规范“说”的要求。重点健全三项机制,即:典型案件一案一析制、行业检查分类剖析制、规范管理考核制。二是加大力度,明确“说”的重点。力求说实话、亮实情、出实招。坚持说查案经验不留余地;坚持说管理漏洞不留空隙;坚持执法责任不留情面。三是拓展广度,丰富“说”的形 式。做到组织干部集中说,质量评选竞赛说,搭建平台网上说。四是注重深度,增强“说”的能力。力求讲之能懂,懂之能用。通过经验手册化和指标要点化,大力 支持提高稽查人员评估能力,提高评查质效,减轻干部负担。
推行效果:一是“说”出了税收的新潜力。通过“以案说查”,不仅找准了企业逃税的新动向和新手段,而且找准了我们内部管理的薄弱环节。据统 计,2009年稽查部门共向征管部门提供疑点对象1700多户,征管部门通过评估,共挖潜税收6000多万元,有效弥补了全市税源不足的状况。二是“说” 出了管理的新机制。襄樊市国税稽查局通过“以案说查”,促进了管理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特别是2009年初,稽查部门针对企业利用会计核算软件和物流管理软 件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义务这一新动向,及时向征管部门予以反馈,并提出了加强会计电算化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仅此一项就增加税款2600多万元。三是 “说”出了干部的新能力。通过“以案说查”一大批干部在实践中得到了锻炼、在认识中增长了才干、在学习中掌握了技能,队伍素质产生了新的飞跃。
二、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二:“以案说法”
主要做法:通过稽查部门以往查结的涉税违法案件作为教材,以广大纳税为对象,对其开展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和政策服务,同时进行警示教育,从而促进 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的提高,减少纳税人涉税违法风险。襄樊市国税稽查局通过四种灵活实用的“说法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对广大纳税人开展“以案说法”活 动,即一般案件现场说法,对不具有普遍性且性质较为轻微的案件的涉税违法问题,稽查人员边查边宣传,做到检查一户,宣传一户,查出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 题,发现一个潜在隐患,及时作一次提醒;共性案件行业说法,对涉税违法问题和特点具有普遍性、行业性的案件,通过对其进行分税种、分类型、分环节的深刻剖 析,汇编成册,制作宣传制品,广泛宣传和教育,从源头上规避涉税违法风险,做到检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的税收秩序;典型案件曝光说法,对涉税违法问题 大且违法性质恶劣的大案要案,利用多种形式在系统内外网络、宣传栏、工作场所公开曝光,收到了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良好效果;风险案件跟踪说法,注重通过 征管互动平台发布的相关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纳税评估预警值,坚持将发案率较高、案件线索指向较为集中行业,及时安排稽查人员以“稽查调查” 的方式深入企业实地核查,对调查属实的违法违规涉税业务处理问题,及时说之以法,晓以利害,督促企业依法纠正调账,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养痈为 患”遭受税务行政处罚,乃至刑事责任的追究。
推行效果:一是纳税遵从显著提高。通过“以案说法”设身处地帮助纳税人分析税务违法行为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和企业信誉损害账,促使纳税人自己 在加法和减法、得与失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并及时开展针对性的纳税辅导和政策服务,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显著增强,纳税遵从度显著提高。二是促收作 用显见成效。全市稽查部门通过开展“以案说法”活动,促使纳税人自查自纠补报税款就达到 3000余万元,减少企业涉税违法成本1000多万元,向征管部门反馈稽查建议240多条,“以案说法”成为依法征收管理的重要生产力。三是行业税负显著 提高。通过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各县(市)区相关行业积极自查自纠申报补缴少缴的税款,不少行业税负达到或接近正常税负水平。如全市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 负也由2007年的0.29%上升到0.67%,某县级市 24家摩擦材料生产企业平均税负由以往的3.05%上升为3.36%,增长 0.31%。四是部门形象显著优化。“以案说法”坚持以提高纳税人税收遵从度,降低涉税违法风险,减少税收成本为基本目标,坚持从纳税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入手,把“始于纳税人的需求,终于纳税人的满意”作为 “以案说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而受到了纳税人的广泛欢迎和方方面面的称赞。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表明,通过开展“以案说法”以来纳税人对稽查部门执法、服务等方面的满意度上升到100%。
三、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三:“数字稽查”
主要做法:一是构建稽查电子数据库。开发采集软件。运用兼容各系统的软件,从现有各类税收信息管理和应用系统,结合征管互动平台、日常报表数据 统计等税收管理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取为稽查办案所需的数据信息;拓宽信息渠道。除充分利用国税系统内部信息平台资源外,将稽查数据库信息采集的触角向工 商、地税、财政、海关、商务、医保、房管、国土、供水、供电、行业协会、统计乃至互联网等第三方信息延伸,全面获取稽查办案所需的海量数据信息,并对所采 集的数据信息进行分类、甄别、汇总和及时增补、修正,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全、准、精、新。二是掌握核算软件功能流程。以各类企业财务软件和总局编写的《信息 化管理企业税务稽查实务》为重点,通过集中培训、以熟带生、边学边干等各种培训方式,使广大稽查人员熟练掌握企业财务核算软件和稽查辅助工具软件的基本功 能模块、设置方式、数据处理流程和操作方法,做到能用能查、融会贯通,真正“走”进电算化企业的大门。三是建立稽查数据分析模型。建立行业数据分析模型。通过设置行业平均税负率、生产经营、财务比率以及各税种指标,分类计算行业平均值;建立稽查案例分析模型。对近年查处的大要案及以及典型案例,将其作案手 法、违法类型、涉案特点分类设置多种查账模型。借助该模型,对检查人员办案起到重点提示、要害提醒、思路引导、方法帮助的效果;建立综合信息分析模型。该 模型设计的主要功能,立足能够通过征管基础数据信息和第三方信息,对企业财务数据及其纳税申报数据真伪具有较高的鉴别能力,对其存在的问题或疑点具有自动 预警和提示的功能,为稽查人员结合自身的经验和智慧进行最终的分析、判断发挥有力的辅助作用。四是全面提取企业涉税信息。这是实施“数字稽查”的重点环 节。五是及时查验申报备案数据。一方面充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大力实施电子查账,努力实现业务与技术的高度融合;另一方面要更加有效地发挥稽查促管促收作 用,高度重视稽查成果的增值效应,将定案数据与申报、备案、数据库数据进行比对,深度揭露利用信息技术做假账、多套账、虚假申报等逃避缴纳税款的违法行 为。
推行效果:一是提高了队伍素质。通过推行“数字稽查”,促成全市稽查系统实现了从“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培养出了一批既懂稽查业务又精 通数字技术、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充分发挥了他们在稽查工作与数字化技术之间的桥梁作用。二是提升了管理水平。通过推行“数字稽查”,做到了既增长又升 级,讲求科学、质量、统一规范,促进了全市税收管理水平和纳税服务质量的两个提高。三是提高了信息集中度。通过推行“数字稽查”,全面提高了全市征管信息 的集中和信息的共享,更加有利于“集中征收、分类管理、重点稽查”的专业化分工体制的建立。四是提高了信息安全。通过加强安全管理,有效地防范了病毒、黑 客的攻击和信息的损失,并实现了对原始数据的产生变化过程全面进行记录和监控,严密监控违规和异常操作,做到了及时查处。
四、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四:“分级稽查”
主要做法:在如何科学而合理的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中,襄樊市国税稽查局提炼归纳了三种方式方法:一是根据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确定的规模以上生产 经营大型企业标准和中、小企业标准,结合税务部门依据税法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进行分类的方法;二是即依据纳税人纳税额大小进行划分的 方法,根据纳税人年税收贡献率,将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企业纳入市级重点税源监控和稽查对象,将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企业纳入县(市、城区)国税机关重点 税源监控和稽查对象,将年纳税额10万元以上企业纳入乡镇管理分局重点税源监控对象;三是依据纳税人涉税违法风险等级划分,即在纳税人的分类稽查上,引入 风险管理概念,依据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确定其涉税违法风险等级。在具体操作上,该局结合历年来税务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涉税违法金额大小、性质轻重和违法频 率,将纳税对象分为A、B、C三类,分别实行不同的稽查方法。配合分级分类稽查的实施,在稽查的组织方式上采取分级稽查与交叉稽查相结合、集中稽查与分散 稽查相结合;在稽查力量的使用上,对涉税突出行业的税收专项检查和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上下联动集中全市稽查部门的精兵强将重点查处;在稽查的实施原 则上,坚持属地管理、分别监控、就地稽查和下查一级、委托执行、就地入库的原则。这些配套措施既发挥了各级稽查部门的职能作用,又保证了重点案件重点稽 查,同时有效减少了地方行政干预。
推行效果:一是加强了各级重点税源监控。通过结合实际科学划分重点税源监控和稽查责任,减少了重大税收流失,促进了全市税收任务的圆满完成和持 续增长。近五年来,襄樊市国税收入由2002年的19.7亿元上升到2009年的62亿元。二是查处了一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通过分类分级稽查,稽查部门 先后查处了“王子鞋城”偷税650余万元、某化纤有限公司偷税163万元、某机电设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一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打掉了一批制、售假 发票犯罪团伙和窝点,有力地震慑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整顿和规范了全市税收秩序。三是提高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成效。通过分级分类稽查,使税收专项检查的选 案更为准确;计划下达、责任落实、督办督导和效果评价措施更为有效。近三年来,税收专项检查查补收入从2005年不足600万元提高到2007年的 2400余万元。
五、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五:“一案双查”
主要做法:一是坚持三位一体,科学分工。即以市局为主导,由税务稽查部门牵头负责,法规、征管、纪检监察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方法,科学分工,明 确责任,加强监督和制约,形成了整体联动、部门互动的良性管理格局。二是实行三份报告制,督促整改。对同一税务案件的查处实行《税务稽查报告》、《征管质 量评估分析报告》、《涉税廉政情况报告》三份报告制,同时对纳税人涉税违法问题、税务机关征管问题、税收干部的廉政问题一起处理和整改,通过对涉税违法的 查处,收到查、管、廉三个方面的效果,扩大了稽查工作的职能作用。三是推行三项监督制,强化制约。健全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及其税务干部的监督机制;健全稽 查部门内部之间的监督机制;健全其他部门对稽查部门的监督机制。在有效监督征管部门的执法行为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对稽查部门的监督,形成了相互监督、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督模式。
推行效果:一是由于“一案双查”不但是对纳税人涉税违法行为的检查和监督,也是对工作在税收征管和执法一线的干部的监督和控管,因此大大增强了 税务稽查干部的责任意识。二是进一步降低了税收执法风险。三是进一步提高了税收征管质量。四是进一步优化了国税部门形象。“一案双查”制度同时也受到广大 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欢迎,树立起国税部门的良好形象,改善了征纳关系。
六、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六:“和谐稽查”
主要做法:一是构建和谐的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机制。完善税务稽查岗责体系,按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要求,明确税务稽查各环节的岗位责任,并科学统 筹,细化岗责,规范到位。健全税务稽查业务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税务稽查四环节、协查、违法案件举报管理等,使税务稽查业务管理各环节之间形成有机的相 互协调、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管理链条。二是营造和谐的税务稽查外部环境。突出税务稽查执法过程管理,加强税务稽查执法监督,健全税务稽查执法保障,优化 税务稽查执法服务。比如,可考虑从税务机关信任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尝试在部分行业或企业中推行查前自查自纠、稽查提醒、辅导解难等工作举措,提高企业自查 自纠能力,这样,既可降低了税务稽查成本,又能主动地提供企业一个自我纠错机会,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三是完善协税护税体系,不断加强与公安、工 商、海关、金融等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通过召开部门间协作联席会议或联合制定相应的工作联系制度等形式,搭建共同交流和 信息共享的互动平台,逐步构筑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积极性。四是建立和谐的税务稽查干部队伍。建立资格准入机制,坚持“逢进必 考”、公开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的办法,真正地把那些德才兼备、吃苦耐劳、敢拼敢斗、有智有勇的人才选拔进来。
推行效果:湖北省国税稽查系统通过推行“和谐稽查”建设,办案质量稳步提高,稽查系统从规范执法入手,着力提高办案质量,统一了稽查文书格式,规范了文书内容,对资料交接、案件审理、案卷归档严格把关,认真落实案件复查制度、主查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使全省的办案质量得到了进一步提高;执法 服务有效提升,全省稽查系统着力打造服务型税务稽查,使稽查形象得到了新的展示。在开展稽查服务工作中,各地都推出了一些别具特色的服务形式。如襄樊市国 税稽查局对被处罚的纳税人赠言“税官后语”,体现出了“人性化稽查”。宜昌市国税稽查局推行“阳光稽查”,使稽查执法活动更加公开透明。
七、税务稽查改革创新路径之七:“审计稽查”
与传统的稽查方式相比,它具有重案头分析、重“工具箱”模式、重工作底稿、重程序等“四重”特点。特别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税务稽 查。稽查人员一般由3人(一名项目主查,两名协查人员)组成一个检查小组,分别按照确定稽查(审计)对象、案头分析整理、现场实施检查、审计终结四个环节 进行:一是确定稽查审计对象,运用重点税源企业选择法、行业选择法、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循环选择法等或根据专项检查要求确定审计对象。二是开展案头 分析,由项目主查人员负责收集、调阅审计对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各项纳税申报表,根据收集的资料,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对相关税种的审计项目分别进行趋势 性、结构性分析和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审计风险)的领域,并向审计对象发出《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问卷调查表》,并通过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 析,拟定重点审计项目,编制详细的审计程序,填制《审计程序表》,组织协查人员,明确分工,做好时间预算,填制《检查人员安排及时间预算表》。三是现场审 计,该项工作由协查人员负责,实行预算管理。协查人员对审计对象会计制度及内控制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填制“销售及收入循环内部控制制度问卷及测 试表”,通过问卷测试如认定企业内控制度不可信赖时,则注明不可信赖的理由,错误的类型,对税收的影响,从而进一步扩大检查范围,增加对企业原始资料单据 的检查,增加函证,盘点等检查手段来确认。四是审计终结,项目主查根据现场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税种进行汇总,及时整理现场查核工作底稿,完成《增值税税 务审计情况汇总表》和《所得税税务审计情况汇总表》等。写出《税务稽查(审计)报告》,连同稽查(审计)案卷移送审理部门;审理部门根据对《税务稽查(审 计)报告》的复核、确认,制作《审计情况征求意见书》,交由稽查(审计)人员送审计对象;审理部门再根据审计对象回复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后分别制发《税务 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审计处罚决定书》、《调帐通知书》,并交稽查(审计)人员送达被审计对象,及时组织查补税款(含滞 纳罚款)入库。
8.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的思考与建议 篇八
税务稽查是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有力武器,是维护税法刚性、规范税收秩序的有效途径,也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笔者基于基层税务稽查工作实际,分析当前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形势与问题,提出通过聚焦主业、创新方式、带好队伍,充分发挥稽查职能、全面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
一、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是税收服务大局的迫切要求 做好税务稽查工作,要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经济新形势、新要求相适应,必须抱持“逆水行舟,慢进也退”的紧迫感,必须倍加珍惜并善加把握当前难得的发展机遇,必须坚持不懈地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
(一)税务稽查现代化是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部署税制改革,使税收的职能作用超越了经济层面,成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手段之一。税收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征管能力是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税务部门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承担着重要责任。税务总局王军局长在2014年全国税收工作会议上描绘了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宏伟蓝图,提出努力推进税务部门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主力军。作为实现税收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必须以法制化、专业化、高效化为抓手,积极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促进建设科学严密的征管体系,规范税收执法,有效打击涉税犯罪,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从而推进税收现代化目标的实现。
(二)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是应对税源发展变化的破题之举。当前,经济发展的全球化、网络化和虚拟化带来税源的复杂性、流动性,给税务稽查带来了巨大影响和严峻挑战。当前,税法遵从不高,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不畅,重点税源监控力度不足,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恶性偷税骗税案件频发,涉税犯罪手段日益高明,并呈多样化、职业化、网络化、团伙化的态势。这对税务稽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不懈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是推进破解这些征管难题的重要手段。
二、当前基层税务稽查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在当前复杂的社会经济形势下,基层税务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对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工作形成了无形的掣肘。以台州市为例,虽然近年来税务稽查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以下问题依然不容忽视。
(一)偏于任务导向,稽查威慑力不强。一是存在着“面广案小”的问题。目前稽查偏向于以任务为导向,导致了只片面注重完成工作目标,而不重视建立稽查威慑,存在着摊子铺得大、项目立得多、小案比例高、处罚力度小等问题。2013年台州市全市国税稽查系统查处违法案件651户,查补税款1.5亿元。其中查补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215户,占33.03%;5万元以下的案件361户,占55.45%。二是存在着偷税处罚率整体偏低的问题。2013年全市查处的偷税案件有411户,整体偷税处罚率为60.6%,刚刚超过了50%至500%的法定自由裁量权的下限,最高的也仅处以1倍罚款,偏低的处罚率,导致没有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的惩戒、警示和教育作用,稽查威慑力不够强。
反观一些发达国家的税务稽查,以打击大要案为导向的趋势十分明显。普遍表现为重质量、轻数量,集中资源重拳精准出击,检查铺面不广,检查企业以大企业为主。如美国实施分类分级的轮查制度,对跨国公司每年检查一次,中型企业3至5年检查一次,较小的企业采用随机抽查方式,可能5年以上才检查一次;法国主要以大企业稽查为主,对企业检查面不足1.7%;日本一年只查两个案件,都是以大案要案为主要突破口,真正做到打击一个、震慑一片。因此,从提升稽查效率、促进稽查现代化的角度来说,目前税务稽查工作在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和提高威慑力方面亟需增强。
(二)观念认识偏差,服务能力薄弱。一是对服务型税务稽查的认识不到位。目前部分稽查干部对服务型稽查主要存在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将执法与服务对立起来,片面认为稽查的职能就是打击税收违法行为,与为纳税人服务并无多大关系,甚至认为刚性的执法与柔性的服务“水火不容”;另一种是将服务型稽查简单等同于在检查中放宽政策、“开口子”,既没有真正去帮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又损害了稽查执法权威。二是稽查人员素质与构建服务型稽查的需求不相适应。部分稽查人员的业务知识更新不及时,知识面单一,看问题停留在表面。在查办案件时只求发现问题,不求查找原因;只求税款入库,不求帮助整改。纳税人一旦缴清欠税就万事大吉,对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提不出正确的账务处理以及具体防范措施,稽查服务流于形式。
(三)管理创新不足,稽查效率不高。一是稽查手段匮乏、方法单一。目前,税务稽查案件的查办仍是以手工查账方式为主,一般案件由一名主查人员负责,独立承担下户实地检查、检查账簿资料、检查银行账户、外出调查等全部检查任务。这种单一检查人员全过程承责的办案方式,存在着办案效率不高、检查过程监督不易等弊端。二是缺乏有效的内部竞争激励机制。在稽查队伍中,吃大锅饭的现象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多干少一个样”严重挫伤了稽查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与上进心。据统计,2013年台州市国税市本级检查人员人均年查办案件为3.5起,部分检查人员一年甚至仅办一个案件。三是稽查干部年龄老化,人员结构亟需优化。台州市国税局市本级一线检查人员平均年龄达47岁;专业化、高层次人才缺乏,如市本级取得“三师”资格的人员比例仅为1.67%,硕士以上学历人员比例仅为1.6%;部分稽查人员工作能力、业务素质较低,税收业务不精、不专,无法满足越来越高的稽查工作要求。
(四)制度建设滞后,执法规范不够。一是缺乏细化的工作规程制度。2010年实施的新《稽查工作规程》对稽查执法行为作出了规范性要求,但由于缺乏相应的细化制度对稽查行为、流程、时效和裁量等进行量化约束与监督,实际实施效果并不尽人意,与制度制定的初衷尚有一定差距。部分检查部门和人员工作浮在表面、态度马虎,稽查文书的使用、制作不规范,导致案件查办质量不高;有些案件存在疏漏,经不起推敲和复查;有些案件长期积压在手,几年不能结案;有些案件因举报人对办案工作不满而反复举报乃至上访,举报层级越来越高,矛盾不断激化。二是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特别是对检查环节监控不够严密,导致出现弄虚作假、避重就轻、查多报少等以案谋私的违反廉政纪律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稽查队伍的声誉,进而损坏了国税部门的整体形象。
三、全面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的工作建议
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使税务稽查真正做到为税收秩序除害祛弊、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应当顺应形势、聚焦主业,明确使命所在、职责所系,以改革的精神直面挑战,以创新的思维破解难题,以实干的态度创造业绩,切实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
(一)聚焦主业、增强威慑,优化服务、促进遵从 税务稽查现代化的前提是思想观念的现代化。要认清新的历史时期稽查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提升站位,聚焦税务稽查打击涉税犯罪的主业,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以查促收的作用,准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促进纳税遵从,维护经济秩序稳定运行。
1.提高执法刚性,提升稽查威慑力。面对偷骗税等恶性案件,要敢于亮剑、敢于担当,提高稽查执法刚性,用好自由裁量权,探索与案情相匹配的处罚机制,打击一个、震慑一片,充分彰显稽查执法威慑力。加大同公安部门的协作办案力度,提高重大案件公安提前介入比例,严厉打击恶性偷逃骗税案件,牢牢守卫税收最后一道防线,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
2.做到执法与服务有机结合。秉持“执法加服务等于税收遵从”这一国际通行的税收管理理念,做到执法和服务两手抓,执法如山、服务如水,案件唯质不唯量,主动服务拟上市、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扶持的重点行业,多开展辅导式检查,进行风险排查,减少涉税风险。将“说理性”执法融入稽查各环节工作,建设“透明稽查”。加强同地税、海关等相关部门联系沟通,推进国地税联合办案,避免重复、多头检查。
3.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如果说税收征管要不动声色,那么税收执法就应有声有色。稽查既要重视执法,也要重视宣传,做到“惩恶”和“扬善”同步推进。要对重大涉税案件查处情况进行曝光,探索建立“黑名单”制度,进一步震慑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让不法分子畏惧战栗,让心存侥幸者引以为戒,维护稽查执法权威,这是惩恶;同时,要加强涉税服务的宣传,配合纳税服务部门做好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与宣传工作,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正面效应,这是扬善。只有两者同时推进,才能形成良好的税收执法氛围。
(二)深化改革、创新方式,整合资源、提高质效 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必须不断改革创新,整合资源、优化机制,以改革创新为稽查事业发展提供不竭的动力。要通过改革创新来面对挑战、迎接未来,关键是要站得高一点、想得透一点、设计好一点、改革实一点。
1.创新资源整合方式,加强稽查专业化建设。稽查专业化管理,就是通过稽查人员的分类整合、被查企业的分类整合,培养专业化的行业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人才,建立行业检查和专项检查的人才库,从个人管理向团队管理转变。实施分级分类稽查,推动多级联动,加大下查一级力度,集中优势兵力对典型案例进行查处。主动迎接与适应信息化的时代浪潮,积极转化应用信息化新技术新手段,实现从依靠手工查账向运用信息化手段查账的转变。促进人力资源配臵的进一步优化,也有利于培养一批既有专业水准又有专门特长的税务稽查专业化人才队伍。
2.注重实体与虚拟相结合的扁平化的组织机制建设,推进稽查工作向集约化迈进。虽然实体上市与县(市、区)稽查都是实体组织,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要遵循“做强市局”的思路,探索推进县级稽查资源向市级“虚拟”集中,统一调度整合全市稽查力量,抽调精干人员,开展大要案检查。可以在市域范围内,根据本地经济及产业特点选择一些行业进行行业联合检查,从而提高检查效率,减少办案成本,减轻纳税人负担。市、县(市、区)稽查工作要有分有合,市级稽查局要加强对县(市、区)稽查相关工作的指导,全市稽查要树立“一盘棋”的理念,逐步形成集中选案、分类检查、分级审理、强化执行的集约化稽查模式。
3.加强规范化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阶段征纳矛盾日益突出,呈现利益多元化、复杂化趋势,这对税务稽查的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对涉及稽查四环节和各项内部管理的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和科学修订,确保严格依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实施稽查。建立案件初查报告和督察制度,确保案件全程受到监督。要合理合法使用自由裁量权,发挥自由裁量权的震慑和促进作用。要探索建立集查前培训、查中交流、查后建议于一体的“三位一体”的行业检查机制。在查前,通过有针对性的行业专业培训,提高对特定行业实施深入检查的专业能力。在检查过程中,通过交流案情、互通有无,促进执法公平,化解疑难问题,进一步查深查透。在查后,通过对案情进行总结分析,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征管漏洞向征管部门提出堵塞漏洞的相关建议,充分发挥税务稽查“以查促管”的职能作用,形成维护良好税收秩序的合力。
(三)完善制度、带好队伍,强化激励、提升能力 税务稽查现代化的核心是稽查人才的现代化。人才是稽查事业发展的核心要素,没有稽查人才的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稽查工作的现代化。与此同时,由于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链条中的特殊地位和职能,执法要求高、风险大、诱惑多,这无疑对稽查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扎实推进税务稽查现代化建设,必须以深切的危机感和紧迫感,高度重视稽查队伍建设工作,努力建设一支“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稽查人才队伍。
1.加强培训交流,提高综合能力,确保“能干事”。能力与水平不是与生俱来的,只有多培训、多交流,才能多进步、多提升。要把提高稽查干部综合素质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统筹制定学习培训计划,探索分层分类分工种的个性化培训,加强信息化条件下新稽查方法的培训,尝试多样化的教育培训方式。要建立典型案例交流机制与稽查案例库,以优秀样本指导稽查实践,提高业务水平,培养专业化人才。通过把培训学习成果付诸实践,从实践中学习创新,切实提高国税稽查队伍的战斗力,使之成为一支出则能战、战则必胜的威武之师。
2.以绩效考核为载体,提高稽查战斗力,敦促“干成事”。有了“能干事”,还必须把“干成事”作为目标,坐而论道不行,干而无成也不行。要干成事,必须根据稽查工作特点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并不断加以完善,形成目标明确、任务量化、节点清晰、过程可控、结果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办法的制定要充分征求稽查人员的意见,让全体干部有参与权、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从而增强办法的针对性和操作性。要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全程监督与案件通报机制。通过考核让先进有自豪感,让一般有紧迫感,让落后有危机感,努力打造一支有活力、有朝气、有激情的精锐之师。
9.税务稽查与应对技巧 篇九
当前,纳税评估作为一种税收监控新的有效管理手段,正逐渐被提上各级税务机关的日事议程,纳税评估对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优化新征管模式方面展现出了独特的优势。在基层税收工作实践中,笔者发现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间既有必然联系又存在着职能的交叉和空白,本文就两者之间的问题及协调途径等方面谈谈粗浅的认识。
一、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概念及区别
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事中的监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一般不作处罚。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侧重于打击偷税活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查出的问题既补税又罚款,符合移送标准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间存在的问题
(一)权责不清。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均可以进行案头调账审核和实地核查。税务稽查是专业性质的检查,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而纳税评估主要是税源管理部门(即税务所)的一项管理活动,在实际工作中,评估部门往往从本地区或本单位的利益出发,将该移送稽查部门的案件,自己作补税处理,导致少数纳税人为缓解资金的压力,当期不如实申报纳税,自行调节税款,待纳税评估再把税款补缴入库,致使个别纳税人对偷逃税款产生侥幸心理,长此以往,既淡化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又使纳税评估人员的渎职得不到应有的责任追究,极大地降低税法的严肃性。
(二)衔接不畅。纳税评估作为一种新的税收管理手段。纳税评估工作是建立在深化征管改革的基础之上,若没有一定征管基础,纳税评估将是无源之水,而评估工作反过来又对加强税收监控,提高税收稽查选案的质量,促进查深查透,起到重要的作用。评估工作是介于管理与稽查之间,能够解决一般性税收违规问题,缓解稽查压力,增强选案准确性,有利于稽查“重点打击”作用的充分发挥。目前,在管理与稽查的关系上,因工作衔接、资料传递等程序没有一种明确的机制加以限制,常常出现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评估要件不传递,关系户的信息不传递,实质性的问题不传递,使税收稽查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增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
(三)定位不准。纳税评估对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征管漏洞起到了较好的作用。在实际工作中,一部分人认为,纳税评估应立足于税务机关内部,以案头审核为主,不调账、不实地核实,也不向纳税人发出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遇到疑点问题仅限于与纳税人进行约谈。另一部分人则认为,纳税评估应作为管理环节的检查,对于靠案头资料和约谈无法证实的疑点问题,有必要进行调账核查,也可以进行实地核查,纳税评估其实质就是二级稽查。由于现实工作中对纳税评估案件的处理,一般不进行税收处罚,因而导致部分纳税人从侥幸发展到肆意偷税。
(四)界定不明。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等情况所进行的检查和处理的总称。纳税评估是一项管理活动,侧重于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中监督,对纳税人自查补税,一般不作处罚。而税务稽查是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事后监督,侧重于打击偷税活动,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对查出的问题既补税又罚款,符合移送标准的还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当前实际工作中,纳税评估已成为正常申报与税务稽查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甚至是一种“协商式的稽查”,原本负责管理的税务所实质上已经成为“管、查”一体的全能所,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税法的刚性、执法的严肃性。
三、协调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关系的途径
(一)明确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纳税评估是征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税务人员倾注了很大的精力,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并促进纳税人自觉、如实、全面准确的申报纳税,但目前我国尚无一个法律条文给予有力支撑。因此,首先应从法律上给予纳税评估明确的法律地位,完善纳税评估制度,规范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加大责任追究,以切实解决评而不补、评而不报、评而不移的弊端。
(二)明确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关系,从制度上保证两者既不越位,也不缺位。纳税评估主要是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成本核算等方面的情况,通过这种关口前移的管理活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能力和自觉性,对在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非故意偷逃税款、且情节较轻微的,由税源管理部门提请纳税人自行改正。对需要纳税人补充纳税资料,以及需要纳税人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账目的,税源管理部门应监督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逐项落实。发现纳税人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税源管理部门必须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对隐瞒不交的,追究其执法责任。
(三)加强业务培训。为提高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质量打下坚实基础,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是一项业务性较强的综合性工作,要求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人员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全方位、大容量、多角度地搜索和掌握,依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及自身综合知识和素质,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保证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的质量,对此,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做好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的必要前提,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培养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适应复杂工作的干部队伍的紧迫性。地税部门应通过各种形式,强化干部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力量,充实一批精通税收政策、财务知识、会查账、熟练计算机技术知识的税务人员到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岗位上来。要强化内部岗位责任制的考核,切实将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工作落实到位。
(四)健全有效机制。明确各环节间资料传递的步骤、时间限制、责任单位,纳入征管流程,并以严格的督查考核促进落实。具体为:一是要征收监控、管理服务、税务稽查及时将纳税申报资料、发票稽核、财务资料等有关资料传递到评估岗位;二是要做好评估结论,相关环节要配合落实并将结果及时向评估岗位反馈;三是对在评估中发现的涉嫌重大偷税案件及时移交稽查环节处理,支持稽查打击职能的高效发挥。
四、根据税收工作实际,目前尚有几个问题亟需给予明确规定
(一)纳税评估是不是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征管法》第五十八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所以说纳税评估是不是税务案件的调查,决定其有没有权力对纳税人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等手段。
(二)纳税人收到纳税评估通知后,在实施纳税评估前,自查补申报的税款,应不应该罚款,是否加收滞纳金。
(三)纳税人在约谈过程中或在约谈后才申报税款,是否视为偷税给予处罚。
10.税务稽查类稽查审理岗试题 篇十
一、单项选择题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答案: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40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税务机关对()罚款的行政处罚以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法人作出10,000元以上 B 公民作出1,000元以上、法人作出5,000元以上 C 公民作出3,000元以上、法人作出20,000元以上 D 公民作出5,000元以上、法人作出30,000元以上 答案: A 解析:《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3条,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审理人员接到稽查人员提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内审理完毕。A、3日 B、5日 C、10日 D、15日 答案: D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4、税务稽查案件结束后,在稽查各环节形成的各种资料应当统一送交审理部门,经审理部门整理于结案后的()立卷归档。
A、10日 B、30日 C、60日 D、45日 答案: C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二条,《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本规程第四十五条进行终结检查或者依照第七十一条终结执行的,审理部门应当在60日内收集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
5、凡定性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伪造、倒卖、虚开、非法代开发票,私自制作,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等并进行了行政处罚的案件,其案卷保管期限为()
A、永久B、十五年C、十年D、五年 答案: A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七十五条 税务稽查案卷按照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一)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二)一般行政处罚的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6.对调查已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直接提交审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A.不予受理
B.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办立案手续 C.退回稽查实施部门重新稽查 D.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充稽查 答案:A 解析:审理部门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不予受理,调查尚未查结,稽查人员未制作税务稽查报告,涉税事项尚未有结论等案件。
7、《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A.处罚的直接原因 B.处罚的依据 C.处罚的决定
D.告知书面提请听证权 答案: D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六条,《税务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查对象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三)税收违法事实及所属期间;
(四)处理决定及依据;
(五)税款金额、缴纳期限及地点;
(六)税款滞纳时间、滞纳金计算方法、缴纳期限及地点;
(七)告知被查对象不按期履行处理决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九)处理决定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8.对于同一个税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罚款的税务行政处罚。
A、1次 B、1次以上 C、2次 D、2次以上 答案: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9.将涉税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不同证据,加以比较对照,相互证实,协调一致的证据审理方法是()A.比较印证 B.综合分析 C.逐证审查 D.证证核对 答案:B 解析:比较印证仅对同类的证据或证明同一事实情况的证据进行审查,而未对整个案件的不同类证据组之间有无矛盾,证明方向是否一致,能否得出独一无二的结论进行审查。10.审理时查看在复制的书证上有无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和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这是审查书证()。A.产生过程 B.内容过程 C.获取过程 D.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答案:C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二十六条,提取证据材料复制件的,应当由原件保存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由提供人签章。
11、在缺乏完整的书证,物证,当事人又拒不合作的情形下,()能够帮助税务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真相。
A.鉴定结论 B.证人证言 C.视听资料 D.现场检查笔录 答案:B 解析:证人对稽查对象的情况比较熟悉,反映问题的证言一般可作为佐证证据。
12.税务稽查审理过程结束的标志是()。A.制作审理报告 B.税务行政处罚告知 C.制作税务局决定文书 D.移送税务稽查执行。答案: D 解析:税务稽查审理过程始于稽查审理受理,终于移送税务稽查执行。
1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有关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发生法
律效力的时间是()。A.该决定书作出之日 B.该决定书送达之日
C.该决定书作出之日起第15日 D.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第15日 答案:B 解析: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4、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的是()。
A.罚款 B.加收滞纳金
C.停止出口退税权 D.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答案:B
解析:加收滞纳金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行为。
15、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A.15 B.30 C.60 D.90 答案:C 解析: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多项选择题
1、对稽查执法程序审理的内容有()。A.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 B.程序是否合法 C.手续是否完整 D.程序的时效是否合法 答案:BCD 解析: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先审查稽查执法程序,查看检查人员在执法程序上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稽查任务。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的有()。A、企业所得税税款 B、企业消费税税款 C、税收滞纳金 D、赞助支出 答案:A C D
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下列行为中,属于视同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的行为有()。
A、委托他人代销货物 B、销售代销货物
C、将自产的货物用于对外捐赠 D、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 答案:ABCD 解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4.税务稽查审理内容主要包括()。
A、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B、适用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得当 C、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D、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 E 是否满足纳税人要求 答案:ABCD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七条,对《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审理人员应当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被查对象是否准确;
(二)税收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
(三)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适当,定性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六)税务处理、处罚建议是否适当;
(七)其他应当审核确认的事项或者问题。
5、纳税人收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在法定期限内可以()。
A、履行 B、申请复议 C、向法院起诉 D、要求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答案:ABC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以下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的有:()A、警告 B、没收违法所得 C、责令停产停业 D、行政拘留 答案:ABCD 解析:《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申请行政复议应当()。A、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 B、先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C、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D、先提供相应的担保 答案:AD 解析:《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审理中发现()等情况,应当通知稽查人员予以增补。
A 事实不清B 证据不足C 手续不全D 处理不当 答案:ABC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理部门可以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
(一)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二)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三)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四)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五)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9、关于税务稽查审理时限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送审材料之日起10天内审理完毕 B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送审材料次日起15天内审理完毕 C审理期限不包括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D审理期限包括稽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答案:BC
解析:《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二)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问题的时间。
10、一般情况下,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须报经()审定。A.稽查局长
B.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 C.稽查局集体
D.稽查局内设的审理部门 答案:ACD 解析:根据案件的情况分为三个层次:
1、对一般性案件由审理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审理,报稽查局长审定。
2、对涉案税额达到一定标准的案件以及审理部门与检查部门对事实认定及定性问题存大意见分歧的案件,由审理部门提请稽查局集体审定。
3、对重大案件以及稽查局难以确定的疑难案件由稽查局提请主管税务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定。
三、判断题
1.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不需要申请回避。()答案:错 解析:审理人员认为自已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近新属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2.稽查实施部门对审理部门退回补证的案件,补证后不需作出补充稽查报告的。()答案:错
解析:稽查实施部门未作出被充稽查报告的,审理部门不予受理。
3.由于其它相关证据已灭失,凭借财务会计一人的询问笔录就可确定纳税人存在偷税行为。()答案:错
解析:孤立的证据或者仅达到概括性确认的证据,是不应据以定案的。
4.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之前,对未达到听证标准的案件当事人不必履行事先告知义务。()答案:错
解析:稽查局在拟定案件处理意见,正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有关事项,当事人可依法进行陈述,申辩。
5.在税务处理决定书上可同时对税收违法行为作出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等处理决定。()
答案:错 解析:依据税务行政处理与税务行政处罚分离的制度,罚款只能通过《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做出。
6.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税务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答案:对
解析:对未到达听证条件的处罚案件不须通过听证程序。
7、对涉嫌犯罪的税收违法行为,审理部门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报经批准后,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答案:对
解析: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填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后,依法移送公安机关。8.对偷税1万元以下且税务机关在3年内未发现的不予税务行政处罚。()
答案:错
解析:征管法第68条,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9.同意《税务稽查结论》的,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批准后《税务稽查报告》的结论分别情况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答案:错
解析:根据批准后的《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的审理结论作出。10 所谓证据确实,就是说证据要准确无误,并足以能说明事实的存在,只有这样的证据,才能正确定案。()答案: 对
四、实务题
对宏光电子厂以前纳税情况进行稽查后,检查部门将以下资料提交审理:
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被检查纳税人为宏光电子厂;
2、《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报告》被检查纳税人为宏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征管资料得知宏光电子厂和宏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两户企业均为独立的纳税人;
3、《税务检查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4、《调取账簿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无《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和《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经询问稽查人员后得知其已丢失;
5、稽查底稿及根据调取的账簿资料复制的相关存在问题的账簿资料复印件,并据此认定宏光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偷税80万元;假设以上文书填写上无错误。
问题:
(一)审理部门在受理审核时发现案卷与提交审理时内容不一致应如何处理?这是对稽查的什么内容进行审理?并说明审查的方法。
答案: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正后再送审。这是对稽查对象主体是否准确进行审理。主要审查《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报告》等税务稽查文书中稽查对象的名称是否与实际名称完全一致。
(二)无《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和《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对本案中审查稽查执法程序的合法性有何影响?
答案:对审查稽查执法程序的合法性的影响有三个方面:
1、程序的合法性。如无《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不能判定其是否履行当场填制《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的法定程序。
2、手续的完整性。无《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无法审查稽查实施过程中是否办理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的法定手续。
3、程序的时效性。如无《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不能判定其调帐后是否按照法定时限完成相关的事项,即是否在3个月内完整归还。
(三)不考虑其他情况,稽查人员仅存在确已丢失无法找回的《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和《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的情况下,审理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案:退回稽查实施部门补充稽查或重新稽查,补正程序上的不足。
(四)根据以上资料判断,稽查报告中所述的涉税违法事实是否清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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