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中国的学习心得

2024-12-02

建设法治中国的学习心得(精选15篇)

1.建设法治中国的学习心得 篇一

学习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心得体会

植保站—龙飞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这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作为中央全会的主题。由此可见,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法治的重视,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已经多次就依法治国发表重要论述,阐述了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向和方法,指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习近平关于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标和路径,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对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是依宪治国。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再次强调这一点。依法治国要依什么法来治国呢?要以宪法为核心,各种法律法规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来治国。这其中所有的法律的地位不是一样的,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我国所有的法律都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都是对宪法精神的具体化。因此,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必然要求。

建设法治中国的途径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他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进一步强调:“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要把“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之一。

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四者缺一不可。

建设法治中国的目的是实现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总书记强调,我们任何时候都必须把人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诚心诚意为人民群众谋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根本目标。这充分肯定了人民群众在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人翁地位。

2.建设法治中国的学习心得 篇二

一、当前农民法治意识淡薄的表现

(一)不太懂法

首先,农民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够,摆在他们面前的首要大事是对物质层面的基本需求,对政治层面的国家法律缺乏兴趣。尽管有普法教育,但多数农民只对与自身有关的涉农法律法规保持认知的主动性,对其他法律却较冷漠。其次,农民的权利义务观念不清,对法律的认知仅停留在义务层面,对权利及保障知之甚少。

(二)不够守法

在一些农村,农民不清楚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言行游离于法律的边界,没有法律概念,有利就坚持,无利则反对,甚至走极端。近年来,因矛盾纠纷等引起的农民违法犯罪案件率呈上升态势,这严重威胁农村社会和谐,阻碍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三)不会用法

第一,长期以来,农村处理矛盾纠纷深受“人情文化”的传统影响,而法律起的作用很小;第二,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农民不愿用法,情愿采取“私了”来处理,加之部分执法者有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现象,这极大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弱化其用法信心;第三,事实上寻求法律途径需耗费的高诉讼成本也极大稀释其用法意识。

二、农民法治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因素

1.存在“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一些人抱着“法律不会处罚多数人”的错误想法,放纵自己参与违法活动,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2.存在“信官不信法”的偏激心态。一旦纠纷产生,一些人会竭尽全力寻求“官员”出面解决,对法律表现出疏远排斥,从而阻碍内心法律意识的形成。

3.存在“避免诉讼”的阻碍观念。当出现矛盾冲突时,一些人会寄希望于“人情关系”求得和解,尽量避免诉讼,因此也阻碍其内心法律意识的形成。

(二)客观因素

1.重实体宣传轻程序教育。以往的普法教育侧重对实体法的宣传,忽视对程序法的教育,导致当农民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懂如何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身合法权利,这导致农民只重结果是否正义,而不懂“正义要实现,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的实质所在。

2.重义务教育轻权利宣传。一直以来,普法教育更多是把防范违法犯罪放在首位,在宣传内容和对象上多以刑法教育为主,强调守法义务,缺乏如何运用法律捍卫自身权利。这种宣传内容灌输下的农民法律意识没有真正培养起来,没能达到法律宣传的根本目的。

3.重宣传教育轻实践体会。目前为普法而普法的现象较为普遍,只求形式效果不佳,农民很难参与到法律程序中去,普遍缺乏法律实践。由于在一些重大事项中,农民没有用心参与或亲身参与,不能理解法律的内容和精神,也达不到普法目的。

三、法治中国建设视域下如何培育农民法治意识

(一)进一步加快农村市场经济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是农民法治意识提高的必要前提。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能助推农民解放思想,帮助其深化对市场运行的规则和国有法律的认识。其次,市场经济中的利益驱动和竞争机制使广大行为主体对象的活力增强,使其充分参与政治经济生活,增强法律意识。再次,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促使其更有底气诉诸法律解决问题。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民主政治进步

第一,各地农村要根据地域文化、历史传统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适合本村村规民约,并严格执行。第二,必须保障农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村民自治过程中,农民参与民主选举的过程,也是村民实现自身权益、深化法治信仰的过程。第三,必须有效地实现农民的政治参与和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不断鼓励引导其参加村民会议,加强村务监督管理,选举人大代表等,增强农民民主法治意识,推进农村民主进程。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法治机制体系

要健全农业和农村方面的立法,使农村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到有法可依,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要严格规范农村依法行政,最大程度减少损害法律公正和农民利益的现象。要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立法律服务站和咨询点,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与法律援助。

(四)进一步加强农村文化教育事业

要不断加强农村文化设施建设,多建图书馆、文化站等文化惠民工程,保障农民的文化活动。要进一步提高农民法治意识,从思想、内容、手段等方面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其实效性,使法治教育起到“润物细无声”的作用,把法治精神、法治观念传递给每一位村民。要积极组织开展广场舞、秧歌队等丰富多彩的农民文化活动,通过提高农民文化素质进而带动农村文化发展,促进农民法治意识提高。

摘要:培育农民法治意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题中之义,农民的法治意识的强弱决定着中国的法治能走多远,为此要从多视角推进农民法治意识的培育,助推法治中国建设。

3.建设法治中国的改革路线 篇三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制定了行动纲领。正确理解这一重大举措的战略意义,探究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途径和方法,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社会各界的共同任务。到2020年的未来6年,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时期。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中之重是在建设法治中国上取得决定性成果。在这个特定背景下,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和重大任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的许多新观点、新举措,这是走向法治中国的路线图和行动纲领。全面深化改革,形成建设法治中国的改革行动方案,对于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再续“辉煌30年”具有决定性影响。

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依法治国的推动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根本途径和根本动力在于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改革开放36年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表明,法治是转型发展时期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我国在这个问题上既有历史教训,也有历史经验。对此,邓小平曾明确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和行动路线,这是对改革开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新时期治国理政的行动纲领,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一面大旗,是新形势下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突出亮点。

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动力。我国进入改革发展新阶段,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内外经验表明,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没有法治就没有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从我国的基本国情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头戏”是依法治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一体建设”,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突出特点,又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下一步的国家治理转型,重要的是以法治建设为重点,法治为先、法治为重、法治为大,改革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逐步形成依法治国的新格局。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依靠改革把法治贯穿于经济社会以及政治生活的全过程。建设法治中国,就是要着眼于解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最突出、最急迫、最现实的重大问题,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党建等各个领域推行新的法治规范。这就需要落实依法治国总目标与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相衔接,把形成善治、良治的法治新常态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重点,突出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与社会关系、中央与地方关系等法治规范,突出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和建立制度反腐的长效机制,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加快建立完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安排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同时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加快建立完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制度安排,是打造依法治国升级版的首要的重大任务。

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改革开放36年的经验表明,坚持党的领导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前提,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基所在。加强党的领导,我国才有可能理性务实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才能确保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

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的执行力是依法治国的根本标志。打造依法治国升级版,需要坚持党的领导,同时也需要党“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实现党领导依法治国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行不悖,关键在于把党治统一到法治国家框架下,以党治推动法治,以法治促进党治。这就需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及时地把党的主张上升到宪法和法律层面,使其成为国家治理中的最高原则,以严格“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例如: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行使权力;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职能,并建立完善全国人大的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完善党内法规制定的体制机制。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以形成严格、规范的党内治理结构。十八大之后,党中央集中清理了党内法规,首次发布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5年规划,公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例如: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抓紧落实5年规划,以把法治建设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为重点,加快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党内法规建设与国家法治体系建设的有机统一、良性互动,实现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法治化、现代化。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质性突破

司法体制改革是社会多方面呼声比较大、期待比较高的改革,同时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所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在社会利益多元化和利益格局固化的背景下,实现司法公正,重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重在司法去行政化、去地方化、提升专业化、加强公开化。endprint

以去行政化为重点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改变按行政结构配置司法人员、司法人员按行政级别管理的体制,避免上级司法人员对下级的不适当干预;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避免法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所导致的司法不公;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以去地方化为重点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项改革有望近一两年取得突破:建立中央地方双重法院体制,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城市群发展的客观趋势,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强化司法队伍的专业性。司法去行政化,重要的是建立完善司法人员对法律负责的体制机制: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化法官在审批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提高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水平,选拔优秀律师充实司法队伍,推进法官和检察人员职业化。

加大司法公开化程度。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这需要提升司法公开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明确司法公开主体、公开程序、公开内容、公开渠道,防止选择性公开、隐蔽式公开;强化对司法公开的问责,加强司法公开进程的第三方评价和审查,对应公开却不公开的司法案件进行严格问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公开司法,阳光司法。

加快建设法治市场经济进程

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的保障。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把建设法治市场经济摆在突出位置。未来6年,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正处于历史关键节点。加快推进法治市场经济进程,完善市场经济法治建设,释放市场经济的新红利,不仅能为保持7%左右的中速增长奠定坚实基础,而且将为走向公平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用法律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加快市场主导的经济转型。从实践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关键在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变。这就需要依法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定型化、制度化。例如:修改完善企业国有资产法律法规、公共资源配置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形成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法治规范,为拓宽社会资本发展空间提供法律保障,使法治成为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

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这些年营商环境恶化的突出矛盾是产权保护不到位,社会资本的投资信心不足。打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重要的基础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例如:赋予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的法律地位,完善产权平等保护制度,为不同所有制的财产权利平等提供法律保障,严格禁止任何机构不经法律程序剥夺私人财产;推动农村土地物权化改革,通过规定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流转、可抵押、可入股等,形成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法律制度;适应由工业经济向服务经济转型的客观趋势,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用法律促进和保障创业创新。

以法治破题市场治理。从现实需求看,一方面,要加快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市场监管转型。以行政审批为基础的市场监管不仅抑制市场活力,而且弱化了市场监管效果。用法律提高市场监管的权威性、有效性。推动市场监管由行政监管为主向法治监管为主转变,形成市场监管的法律框架:研究出台综合性的《市场监管法》,强化市场监管机构的权威性;修改《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实行最严格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制度;把反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对国有垄断行业等相关行业监管内容进行清理、修改,推动垄断行业竞争环节对社会资本全面开放,自然垄断部分吸纳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城市公用事业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另一方面,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客观上要求打造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例如:把负面清单管理纳入《行政许可法》,为企业“法无禁止即可为”提供法律保障;加快统一内外资法律法规,在市场准入、税收支持、政府购买等方面一视同仁,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从我国现实的国情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键在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提升法律的实施力和权威性。这就需要以法律制约权力,以法律规范权力,实现政府权力法定、程序法定、监督法定,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用法律划清权力边界。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的现实需求看,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至关重要。无论是加快推进经济转型,还是社会转型、政府转型,都需要通过政府职能法定化,实现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定型化、制度化。例如:1~2年内,以修改《行政许可法》为重点,明确界定负面清单的领域和范围,逐步完善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法治体系;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要求,尽快形成专门的国家机构编制法,通过3~5年的努力,形成覆盖包括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等财政供养单位、体系完备、功能完善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法律体系,形成以财政经费控制机构编制的新格局,在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上取得重要突破。

用法律规范权力行使。制约权力、规范权力,是法治的重点:加快政府权力清单立法,推动从中央到地方公布权力清单,真正使政府部门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制度环境;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对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过程、步骤、时限作出规范;用法律规范决策权的行使,建议将“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纳入中央与地方的组织法体系,加快落实四中全会提出的“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加强依法问责,建立严格的行政问责制度,加大对行政公务人员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行政违法、行政侵权等领域的问责力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endprint

用法律保障社会监督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重在“公开”。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大原则,需要尽快出台全面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的法律法规,以及政务公开、财政公开、司法公开的具体方案。与此同时,要强化人大监督、媒体监督、公众监督,以为实现权力制约权力和社会监督权力相结合找到一条有效的新路子。

以建设法治社会为重点创新社会治理

创新社会治理,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任务。面对日益增大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面对比较突出的腐败现象,面对权力运行缺乏严格有效约束的现实,已经难以继续用行政控制、行政管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路求得社会长期稳定。这就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创新社会治理,尽快在法治社会建设上破题。

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建设法治社会,需要通过法治文化宣传教育使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更需要法律本身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正义。这就需要尽快清理废止与宪法精神不符的某些法律法规制度,例如废除关于城乡二元体制、不合理征地拆迁等领域的法规、条例等。

关键是相信社会具有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例如:经济生活领域,更多地采取行政审批手段层层把关,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的时候担心农民缺乏理性;在社会生活领域,认为政府直接管社会组织才可靠,加快发展公益性社会组织既缺失立法,又缺少办法。建设法治社会,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相信社会,依法鼓励支持社会广泛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

加快社区自治的制度创新。完善社区自治法规条例,加快推动地方政府将更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下放到社区,推动农村社区化改造,把社区打造为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利益表达、利益协商、社会沟通、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的作用强化社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

建设法治中国,需要全面深化改革。为此,解决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至关重要:从改革的历史经验看,立法需要适应改革进程需要,提高中央改革决策和改革成果转化为法律的效率;从依法治国的要求看,需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之尽可能在法律框架下推进改革;从现实的改革进程看,改革需要“立”字当先,尽可能通过法律鼓励改革试点;某些方面的改革仍需要“破”字当头,以改革促进法治。

4.建设法治中国的学习心得 篇四

三年级

听了三位老师的讲座,我收货很多,印象最深刻的就是我们作为学生一定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就犯下大错。

曾经看过这样一个案例: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的时候就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的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的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这是对他父母的侮辱,竟然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了他一顿。原本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么样,没想到,这位同学却找了一帮人来报复。为了不甘示弱,又对报复者进行了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携带的一把刀捅了上去,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的事无限悔恨。

所以说,要是人生走的辉煌灿烂,就必须知法、懂法、守法,而且还要三思而后行,不要为一时之冲动而做出犯法的事情令自己悔恨终生,更不要自毁前程。

2014年11月28日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三年级

我叫蒋兆强,12月4日,你们知道是什么日子吗?没错,就是法制宣传日。今天,我们学校请了三位老师为我们讲解法律知识。

首先,第一位叔叔说了未成年人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叔叔首先介绍了我们该做什么,例如:我们有隐私权,即使是父母也不能随意乱动我们的东西或者看我们的日记等。什么是隐私呢?你们知道吗?我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吧,隐私就是自己非常私密的东西。然后就是不能做的事情了,例如:我们不能带管制刀具,要不然就犯法了;我们还不能打架斗殴,做事一定要理智。

第二位叔叔讲了宪法的有关知识,叔叔说的内容对于我们三年级的学生来说有些难,听不太懂,但是我也会利用课余时间继续了解相关内容。

第三位是一个漂亮的大姐姐,大姐姐说:“遇到火灾时,我们一定不要慌,要自救。”首先是,如果我们是在二楼或者是三楼,在无法逃生的时候可以从窗口人一些被褥衣服等,用来防止我们摔伤再从窗口跳下,如果在楼层较高的的地方还可以用床单一头绑在固定的物体上然后顺着床单下滑。通过这次讲座我知道了,哪些是我们未成年人可以做的,哪些是不可以做的,并且要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并且积极宣扬法律知识的公民和好孩子。

2014年11月28日

弘扬宪法精神,建设法治中国心得体会

三年级

人往往因为一件小事,而导致铸成大错。通过今天的法律知识讲座,使我想起了我从一位法院阿姨那儿听到这么一个案例:有一位学生,付他父母教育方法不当,整天打骂他。一次,他又和父母吵架,因忍受不了,他就带了几十元,带气离家出走。不久,他的钱便花完了。于是,他找了一家店去干活。与他一同干活的小李,工作十分勤快,老板也喜欢,让小李与他一起住。他干活几天,觉得工作十分累,又没拿到薪水。他没有回家路费,便萌发了偷的念头。一日,他趁小李不注意,抡起棒就朝小李打,小李顿时被打倒在地。他又怕小李醒来,便拿刀砍了小李几刀。随后,他拿了桌上的5元钱逃回老家。后来,他因为良心过不去,告诉了老师。老师又通知公安机关,这起盗窃案终于告破。为了那小小的5元钱,他换来的是什么?是15年阴暗的监狱和3年的政治权利被剥夺。他多傻呀!许多人知道这个案例后定会这么说。但是这起案件也反映了一连串的现实问题。就拿那位学生来说吧,是什么让他被金钱冲昏了头脑?是法律知识的缺乏。这就说明我国的法律普及还不够,我们青少年的素质教育还有很大的缺陷。再拿这位学生的父母来讲,父母的教育方法也有很大的问题。我想,如果他的父母不用“棍棒下出孝子”的老观念来教育孩子的话,事情也不会到这种地步。

凡事要从小事做起。我们从小就要学法、懂法、守法,从小做一个好少年,长大去建设祖国。

5.建设法治中国的学习心得 篇五

按照党章规定,决定递补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马建堂、王作安、毛万春为中央委员会委员。

法律必须和现实结合,在当下,改革是时代发展的主要议题,法治是保障改革的唯一途径。网友“牛沐钟声”认为,改革是发展的根本动力,如果改革偏离法治的轨道,容易让“少数人”得利,会加大失败的风险,最终把“好事办砸”。网友“倪洋军”说,依法治国强调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必然会触及一些利益群体的固有藩篱。一些过去惯于靠“权力”说话、依“权势”敛财的官员,会很不习惯。此外,权与法、礼与法、情与法,法治改革是要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这些都是需要面对的改革“硬骨头”。网友“杨永春”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实现遵从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现法律集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它表明中国只有一个执政党,而这个执政党的宗旨只有一个,那就是为人民服务,为改革发力。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网友“大别松涛”说,最好的信仰就是将法治精神付诸工作、付诸实践。从法律执行的角度来说,司法干部是主体。但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部分司法干部的能力、水平、作风不到位,司法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并没有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信访不信法、信条子不信条文等问题日益严重,这些都是对法治环境的极大破坏。个别领导干部也插手具体案件,以权压法、以言代法,影响法治的尊严。“法律不是权力的橡皮泥”,网友“汶水书生”在帖文中说,特权思想是建设法治中国道路上最大的绊脚石,部分领导干部失去了对法律的敬畏,存在着“权大于法”的错误意识。法律面前没有例外。领导干部要消除特权思想,心中时刻留“红线”,耳边时常鸣警钟,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党治国。

6.建设法治中国的学习心得 篇六

第一,确立法治政府理念,推进政府治理理念根本转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推动政府治理理念从主要依靠政策治理向依法治理转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从“无限政府”向“有限政府”转变,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从权力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依法保障公民权利。

第二,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规范行政权力。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完善决策和执法程序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方式、程序、责任;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第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着力推进重大决策法治化。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依法追究重大违法决策、决策失误的法律责任。

第四,深化重点领域执法体制改革,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要进一步深化“大部制”改革,大力推进重点领域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深化“省管县”体制改革,完善市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进一步深化经济发达镇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明确界定区县(园区)部门与镇街执法职能;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第五,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宪法法律尊严,着力提高法律权威;加大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公民合法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质量、环境安全、社会安全稳定等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严格依法监督和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的责任,健全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7.建设法治中国的改革路线之我见 篇七

十八届四中全会及《决定》的重大意义

四中全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是非常重要的一次会议,作为一次中央全会,四中全会把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这是第一次在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历史上把法治作为主题,是第一次在建国历史上把法治作为主题,是第一次中央全会以法治为题作出重要决定。史无前例的第一次,显示了党对法治问题的高度重视。党中央高瞻远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依法推进改革开放的基础上,进一步就建设法治中国这一重大命题进行研究,是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进一步落实和诠释。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政府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

作为一名从事法制工作的同志,我感到政府法制工作将不再是由法制部门一家单打独斗,而是变成了党带领人民实现改革开放,奔向小康,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一项伟大工程。它在我们党的发展史上,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史上,都将是值得大书特书的一笔。十八届四中全会为“法治中国”作了顶层设计,同时也以法治为改革护航。法治中国建设包括了两个大的方面:一方面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严格司法、全民守法以及依法执政,另一方面,整个中国要实现改革的目标,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乃至在第二个一百年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离不开法制的规范、保障和促进,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确实是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在立法领域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如立法的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解决问题的有效性、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争权诿责现象比较突出等。因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抓手,全面推进我区依法行政工作

法治政府是现代政府管理体系的基石,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标志。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就是要遵循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各项权力,打造职能有限、行政有为、运转高效的政府。新一届中央政府履职伊始,就把简政放权作为全国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通过“放”“管”结合,把该放的权放开、放到位,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通过修改或废止不合适的现行法律法规为转变政府职能扫除障碍;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来固定转变政府职能已经取得的成果,引导和推动转变政府职能的下一步工作。

今年以来,我们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九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各专项小组及有关部门改革分工方案》(内党办发[2014]17号)要求,在全部356项改革任务中,我们紧紧抓住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这项启动最早、难度最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改革任务不松劲,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经过不懈努力,我区的审改工作不断向纵深化、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取得了多项历史性突破,集中体现在“三个一”上,即:取得了一项成果(公布了自治区本级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统一了一个标准(全区各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依据和标准统一化),部署了一项任务(部署了全区各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及梳理工作),受到了国务院领导、国务院审改办和国务院专题调研组的充分肯定。

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自治区法制办及时启动改革,首次厘清并公布了自治区本级执行的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经过近半年的努力工作,我区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自治区本级有32个部门和单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自治区本级保留行政许可项目247项,分级许可项目52项,下放许可项目52项,取消10项。目前,上述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已经以自治区政府决定(内政发[2014]58号)和自治区审改办文件两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截至目前,全国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梳理界定并予以公布的只有包括我区在内的8个省市区(内蒙古、天津市、吉林省、浙江省、山东省、四川省、贵州省、甘肃省)。特别是“分级审批”这种处理方法,受到了国务院审改办的肯定和好评。这些成果的取得,得到了上级的充分肯定和社会的广泛认同,李克强总理9月3日在专题听取自治区党委和我区翁牛特旗委教育实践活动情况汇报时指出:“内蒙古自治区下放了1 14项行政审批事项,简化了审批程序,取消了不合理收费,给企业和群众减轻了负担。你们的努力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强化依法科学民主决策,规范重大决策权

在这次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行政决策的规范化是亮点也是重点。《决定》确定了五个“法定程序”:第一,公众参与;第二,专家论证;第三,风险评估;第四,合法性审查;第五,集体讨论决定。这五个程序必须做到位才能称之为依法决策。

所谓重大决策权就是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国计民生,关系到区域经济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发展的决策行为。目前我国很多执法领域都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具体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比较高,比如行政处罚,1996年《行政处罚法》对处罚行为就有明确的程序要求,2004年《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行为有明确规则;2011年《行政强制法》也对行政强制行为做了明确的要求。这些法律对于分门别类的行政行为都有了规范的要求,这些领域的行政行为受到了严格规范,法治化程度较高。但是,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为至今没有统一的行为规范,在国家层面缺乏明确的程序要求,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这类重大决策权没有法律规定该怎么办,也没有主要的程序要求,当然也没有责任的要求。因此,在重大决策方面,出现了“三拍”现象,做决策“拍脑瓜”,执行决策“拍胸脯”,执行完了“拍屁股”走人。“三拍”现象,最后导致很多重大决策看起来是一时的政绩,但实际上给国家经济社会和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给公共的利益带了极大的损失。过去对这种决策没有办法,因为决策者不需要承担责任,政绩搞上去了之后,他升官走了,“烂摊子”留给别人收拾。

四中全会在依法决策方面设置了几项重要的制度,非常必要。

第一,决策的“五大程序”,任何重大决策必须履行“五大程序”,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才能做出。

第二,要求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行政机关做重大决策时,应该交给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法制部门签署同意意见后领导才能拍板做决策。非经合法性审查,出了问题领导就要自己负责任。因为要求谁决策,谁负责,甚至要终身负责。

第三,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为什么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因为过去很多重大决策,领导拍完板,决策的后果跟自己就没有关系了。以后行政重大决策也是终身负责的,有了这个“紧箍咒”,相信很多领导会高度重视决策制度,不依法规范决策,最后要终身承担责任。此外,还要实施责任倒查机制,出了问题,那就要倒查谁做的决策,决策是否履行了相关程序。只有强化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才能将决策权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积极推进法治前行,勇于落实转型的重任

法治,是用成文的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治国,是按照事先建立的规则严格适用,就是用法律人的思维治国,这是一种理性治国、程序治国、规则治国,而不是运动治国、随意治国。没有程序和理性为基础的法治,只能是一种狂热的运动。靠自己权力多大,魄力多强,本事多能,不“按规矩办事”,是典型的人治。法治是任何人都得服从和遵守,毫无例外,当权力和法律冲突时,必须收敛权力,服从规则。法治是要将矛盾带上法庭,理性管理国家,让国家按照秩序,严格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所以,我们今天如此强调“依法治国”就是强调规则的重要、理性的重要、程序的重要、平等的重要。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渐形成并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治国命题,法治建设进入到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制定了大量法律,实现了国家和社会生活有法可依,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到如今,已走过了17个年头。虽然我们也取得了很多成就,但现实生活中,不懂法、不尊法,以身试法、知法犯法;搞变通、打折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视法律为儿戏,任意藐视法律、践踏法律等现象和有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中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依然存在。

今天强调“依法治国”,已经不是简单的形式和口号,已经不是以往的老调重弹,而是对形式主义法制的拨乱反正,是对倒行逆施反法治的一种清理或回归。我们今天强调依法治国,话还是那个话,但内容已经不同,其目的是厘清权治和法治的矛盾,彻底扭转有法不依、法律形同虚设、随意突破法律底线的情形,是要彻底破除法律“治下不治上”、“治外不治内”、“治民不治官”。把中国真正带入到一个奉行“法律至上”,依靠法治思维,推行法治体系的法治轨道上来。这才是真正的法治最强音,是真正的法治春天的来临。

8.邓小平对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贡献 篇八

[摘 要]

邓小平科学回答了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治与人治的关系、民主与法制的关系、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以及不同法统之间的关系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道路和方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历史起点。

[关键词]

邓小平;法治中国;历史贡献

[中图分类号] A84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5)01-0013-03

邓小平立足于深刻总结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出发,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做出了一系列论述和阐释,回答了人们普遍关心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难题,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法治中国建设作出了历史贡献。

一、回答了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法的本质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深受苏联法律观的影响,一直把阶级性作为法的本质来看待,阶级性几乎成为人们观察、认识、评价法律现象的唯一视角和思维定势,在实践中造成了极大危害。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要用法律的形式确定各种经济关系,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管理经济,做到“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1],这一论述实际上解答了法是具有社会规范功能的,它可以调节不同法律主体间的经济关系。同时,他也特别强调了用法律手段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重要性,“不能不讲四个坚持,不能不讲专政,这个专政可以保证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有力地对付那些破坏建设的人和事。”[2]这一论述突出强调了即便是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法的阶级专政功能也还是必要的存在,即法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它的本质是多层次、多方面的。除了可以规范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可以规范不同主体间的社会关系、政治关系。它的初级本质是统治阶级的阶级意志,深层本质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法既是阶级统治的手段,又是社会管理的手段。特别是在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被消灭以后,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情况下,社会主义法的主要职能是调整和处理人民内部各种利益的冲突,保障、组织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实现了法观念的更新,为法制建设清除了思想理论障碍,使中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研究开始走上了独立发展的道路。

二、初步解决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是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邓小平在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深刻分析了人治的危害性,指出“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3]首先,邓小平主张在开展对敌斗争或对犯罪分子的斗争中,应该摒弃大搞群众运动的方式,必须遵循法制的原则。“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办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的原则。”并要求全党同志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同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势力和各种刑事犯罪分子进行斗争。[4]其次,邓小平提出民主须制度化、法律化的观点。由于我们的民主制度还很不完善,国家的民主生活、民主形式、民主程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都没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但制度建设对于保障民主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他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5]故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6]必须抓紧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再次,他提出必须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指出:“从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干部制度方面来说,主要的弊端就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7]这些弊端从本质来看就是封建的人治思想。只有对这些弊端进行有计划、有步骤而坚决彻底的改革,人民才会信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会信任社会主义。[8]并决定修改宪法,从根本上保障公民权利;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设立中央顾问委员会,促进干部年轻化;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促进工厂管理现代化;在企事业单位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建立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党委工作制度;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离退休制度等等。这些改革措施为中国革除人治弊端,走向法治奠定了基础。

三、理清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问题

民主与法制是密不可分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一直进行探索又没有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深入思考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指导方针,为新时期的民主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首先,邓小平指出民主与法制是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9]其次,邓小平提出民主权利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他在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时就指出:“对一切无纪律、无政府、违反法制的现象,都必须坚决反对和纠正。否则我们就决不能建设社会主义,也决不能实现现代化。合理的纪律同社会主义民主不但不是互相对立的,而且是互相保证的。”[10]尤其是针对1986年年底的学潮问题,他特别指出:“从一九七八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我们就反对无政府主义,反对极端个人主义。而现在有些人却想把我们的社会引到无法无天的境地,这怎么行呢?连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允许无法无天,何况我们坚持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我们要建设的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11]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依法有组织、有秩序地行使,1989年10月通过了《集会游行示威法》,这部法律对于保证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巩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具有重要意义。再次,提出实现民主和法制要有领导有步骤。邓小平认为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要有步骤,有领导,不能一蹴而就。[12]他提议取消宪法中关于“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的规定,因为这些方式被实践证明是不利于安定、不利于民主的办法。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实现民主与法制途径的分析,使我们一方面能够清醒地认识到民主与法制的辩证关系,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指出了可行的路径。

四、解答了党的领导与法制的关系问题

在社会主义国家,执政的共产党都面临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宪法和法律的关系问题。邓小平经过认真的理论思考和积极的实践探索,提出了领导干部要严格守法,执政党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根本原则。

首先,要抓紧制定法律,为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提供基本前提和基本依据。邓小平说:“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13]没有法律就没有依法办事的基本依据,也没有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本前提。

其次,要改革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把解决“制度问题”当作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来抓。一方面通过制度建设来消除个人迷信、家长制和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他特别强调:“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14]另一方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消除一切形式的特权。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15]

再次,全党和全体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要按照宪法、法律办事,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邓小平强调:“确实要搞法制,特别是高级干部要遵守法制。以后,党委领导的作用第一条就是应该保证法律生效、有效。没有立法以前,只能按政策办事;法立了以后,坚决按法律办事。”[16]并要求在党政机关、军队、企业、学校和全体人民中,加强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的能力。

五、解决了“一国”条件下不同法统间的关系问题

社会主义法与资本主义法这两种性质根本不同的法系如何在一个国家并存是人类历史上从未遇到过的难题,无论在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找不到可以遵循的先例。邓小平“一国两制”创造性构想的提出为正确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基本指导思想。“两制”包含了社会政治制度,也必然包含了两种法律制度。即在我国实行“一国两制”后的港、澳、台地区,要遵守国家的宪法,接受中央的领导,不能自主外事活动;但作为特别行政区,在立法、司法、行政方面可以有很大的独立性,现行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邓小平明确指出:“我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17]一国之内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并存,必然导致一国之内的法律多元化,突破了“一国一法”的模式。一国之内的法律多元化既决定于又服务于“一国两制”,为“一国两制”的顺利实现提供法律保障,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固定化。[18]“一国两法”的模式在中外法制史上从未出现过。正如邓小平所说:“这个新事物不是美国提出来的,不是日本提出来的,不是欧洲提出来的,也不是苏联提出来的,而是中国提出来的,这就叫做中国特色。”[19]“一国两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国家学说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它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的立法理论、宪法学关于国体和政体相互关系的理论,也架构了国家结构的新模式,是中国人对人类的一项伟大贡献。

六、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和方向

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指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20]初步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对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指导作用。

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央工作会议上针对我国法制很不完备及在“文革”期间法律被任意践踏的状况,提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21]这一方针既完整地概括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内容上的基本要求,也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坚持的总的指导方针,明确了未来需要完成的基本任务,从而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

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路径是有步骤、有领导,立足本国实际、借鉴世界经验的路子。邓小平在1980年就指出:“我们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这是我们党的坚定不移的方针。但是实现民主和法制,同实现四个现代化一样,不能用大跃进的做法,不能用‘大鸣大放的做法。就是说,一定要有步骤,有领导。否则,只能助长动乱,只能妨碍四个现代化,也只能妨碍民主和法制。”[22]“有领导、有步骤”成为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选择上的一大特征。在立法方面,邓小平也多次强调,法律条文开始可以粗一点,以后再逐步完善。甚至有的法规可以先由地方试搞,等成熟之后,再进行总结提高,上升为法律。在修改补充法律方面,成熟一条就修改补充一条,不需要等待“成套设备”。他进而认为,法制建设有比没有好,快搞比慢搞好。[23]这实际上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走一条“摸着石头过河”的路子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在改革开放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必须立足本国实际,借鉴世界经验。邓小平说:“过去我们同世界隔绝,没有这些法律(指贸易经济领域的法律),今后要参照世界上的法律来制定我们自己的法律。”[24]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指明了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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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17][1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54.177.199-200.58.218.

[16][24]邓小平年谱(一九七五—一九九七)上[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527-528.520.

[18]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3.620.

作者杜艳艳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董贵成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9.民主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篇九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任务,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政治保障。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和重点任务。

1、政治体制改革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政治体制改革事关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既要坚定不移实施,又要积极稳妥推进,特别是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是一个有机整体。全会《决定》从三个方面提出和部署了政治体制改革的任务:一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二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三是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2、人民民主: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

全会强调:“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中共中央党校研究室副主任周天勇认为“三个更加”意味着,今后国家会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通过制度保证人民依法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3、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全会《决定》鲜明地提出: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就是推动两个方面的创新,一个是理论方面的创新,当然也包括实践层面的创新,目的就是要更好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们国家根本制度的作用。

全会《决定》强调:“完善人大工作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近年来,我们辽宁省人大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去年以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就教育经费支出、大气污染防治、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进行了专题询问,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4、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

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的论断。协商民主的推进有利于人民民主权利的实践,从而更好地确保人民当家作主这样一个目标的实现;那么其次就是推进协商民主,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还有就是协商民主的推进有利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从而确保各级党委和政府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最后就是协商民主的推进还有助于我们推进党的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的转变。

全会《决定》对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了全面的规划和部署,明确提出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

二、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系统阐述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提出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制度要求。“法治中国”将作为治国基本方略的依法治国思想进行了重大提升,释放出强烈的改革信号。

1、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家学者普遍认为,“法治中国”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有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版”、“综合版”和“升级版”,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和法治基本精神的“具体目标”,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平台。

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法治中国建设,应当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意味着“法治中国”建设将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系统工程。

2、行政执法体制:权责统一、权威高效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两大支柱。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着力点是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目标是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全会《决定》针对权责交叉、多头执法等问题,提出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司法体制改革:公正、高效、权威

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也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为了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让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司法改革主要侧重于立法的审查、执法的监督和司法的独立,做到这三点创新的目的就是要实现我们司法的公正,让老百姓在整个司法的过程中、执法的过程中体会到对他们权益的保障,体会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有助于建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

全会《决定》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三个方面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做了具体明确的部署。

4、劳动教养制度退出历史舞台

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实行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胡建淼认为:“劳动教养制度在历史上对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另一方面应当看到它的弊端非常大。中央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心也体现了中央对人权的高度尊重。”

10.建设法治中国 (下)的答案 篇十

测试题目共:30,总分值:100 ,测试时间:60分钟红色标记为答案88分

第1题、拿破仑执政法国时,制订了四大法典。(是否题)(分值:3)

A. 对

B. 错

第2题、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薄弱环节。(是否题)(分值:3)

A. 对

B. 错

第3题、法制建设的根基是执法者。(是否题)(分值:3)

A. 对

B. 错

第4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一个指导思想。(是否题)(分值:3)

A. 对

B. 错

第5题、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是否题)(分值:3)

A. 对

B. 错

第6题、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是否题)(分值:3)

A. 对

B. 错

第7题、重大决策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题)(分值:3)

A. 对

B. 错

第8题、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是否题)(分值:3)

A. 对

B. 错

第9题、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是否题)(分值:3)

A. 对

B. 错

第10题、200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是否题)(分值:3)

A. 对

B. 错

第11题、在我国,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这表明()。(单选题)(分值:3)

A.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B.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C.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

D.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12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养成()的习惯。(单选题)(分值:3)

A. 依法治国

B. 依法制国

C. 依法办事

D. 依法行政

第13题、立法中要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单选题)(分值:3)

A. 立法中,要偏重设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B. 立法中职能交叉、多头执法的现象是合理存在的C. 应当遵守权力与责任脱钩、权力与利益挂钩的原则

D. 在立法过程中,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

第14题、现行宪法是于()12月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单选题)(分值:3)

A. 1982年

B. 1988年

C. 1993年

D. 1999年

第15题、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对规章一般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单选题)(分值:3)

A. 一

B. 二

C. 三

D. 四

第16题、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核心内容和实质是()。(单选题)(分值:3)

A. 少数服从多数

B. 集体行使权力

C.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D.平等原则

第17题、以下不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规范是()。(单选题)(分值:3)

A. 法律

B. 行政法规

C. 地方性法规

D. 行政规章

第18题、2013年3月,新一轮国务院机构改革正式启动,内容之一是实行铁路政企分开,组建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不再保留铁道部。这项改革旨在(?)。(单选题)(分值:3)

A. 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减少市场监管职能

B. 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扩大政府职权

C. 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D. 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设服务型政府

第19题、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单选题)(分值:3)

A. 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

B. 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C. 依据、条件、范围、程序和结果

D. 依据、条件、要求和结果

第20题、关于科学立法,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单选题)(分值:3)

A. 科学立法要求构建科学的立法体制,其中立法权的分配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部分

B. 立法实践表明,立法的产生有赖于科学的立法程序

C. 立法民主化通过多数人表决来实现对社会利益的调整,这种“多数人决定的方式”尊重大多数人的利益,非常完善,没有不利影响

D. 立法程序实现公开化,法律法规议案的提起、讨论、审议和表决等过程都应当通过合理途径让公众知晓,并尽可能通过新闻媒体对外传播。

第21题、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凡是不涉及(?)的政府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多选题)(分值:4)

A. 国家秘密

B. 商业秘密

C. 个人隐私

D. 当事人不同意

第22题、有专家提出,一个和谐、宜居的城市,应该是“婴儿车能在街头任意出现”的城市。媒体将这概括为“婴儿车指标。”有同学据此推测,达到这一指标需要城市基础设施完善、行人车辆各行其道、环境优美等条件。创造这些条件,政府须切实()。(多选题)(分值:4)

A. 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B. 保障公民的民主决策权

C. 履行经济和文化职能

D. 履行社会公共服务职能

第23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与完善的过程中,政府机构改革的声音与步伐始终伴随,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改革路径日渐清晰,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是()。(多选题)(分值:4)

A. 树立政府权威的需要

B.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C. 提高为人民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

D. 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能力和水平的需要

第24题、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就是要(?)。(多选题)(分值:4)

A. 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B. 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强化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C. 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核制度

D. 积极营造全社会遵法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第25题、继续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合理界定执法权限,明确执法责任,推进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提高基层执法能力,切实解决()问题。(多选题)(分值:4)

A. 多头执法

B. 多层执法

C. 不执法

D. 乱执法

第26题、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多选题)(分值:4)

A. 合法性

B. 合理性

C. 可行性

D. 可控性

第27题、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着力点是()。(多选题)(分值:4)

A. 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B. 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C.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D. 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第28题、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推进行政决策的(?)。(多选题)(分值:4)

A. 法治化

B. 规范化

C. 民主化

D. 科学化

第29题、各类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多选题)(分值:4)

A. 行政征收

B. 行政许可

C. 行政处罚

D. 行政强制

第30题、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包括()。(多选题)(分值:4)

A. 合法行政

B. 合理行政

C. 诚实守信

11.建设法治中国的学习心得 篇十一

关键词:传统文化;法治思想;和谐社会

一、回顾历史——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涵

(一)中国传统文化概念

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所创造的并且一直为世世代代所继承发展的、源远流长、民族特色鲜明的文化,是在中华文明的演化过程中,由集体创造的能够反映中华民族特质和风貌的文化,可以说是我历史长河中出现的各类思想文化、观念形态的整体表现。

(二)中国传统文化特征

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凝聚内敛。中国传统文化对内部凝聚力的强调有目共睹,其基本精神是注重和谐,有机联系起个人与他人、群体、自然三者;第二,兼收并蓄。尽管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对外交往在很长时间内受到了限制,但对于外来的佛学等思想还是实现了兼容;第三,经世致用。儒学以天人之际为出发点,以修身、治国、平天下为落脚点,传统文化自然也吸收了这一内核,强调人应力求在现实社会中实现其价值。

二、发展趋势——现代法治思想的解读

(一)法治概念

发源于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它和宪政紧密相连,二者缺一不可。法治的内涵不仅包括国家通过法律控制社会,还包括法律对法治的支配。法治最集中的体现就在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既是一种社会组织方式和社会控制模式,也是社会群体的一套价值体系。

(二)法治:一种生活方式

社会生活需要秩序,而能否创造良好的秩序又取决于每一个社会人是否依循某种规则进行社会活动。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法治,是个人与他人、集体或者社会组织之间的一种默契,是一种社会的自我调节方式。而就目前国内外的立法趋势来看,法治越来越被承认是最适合现代社会的生活方式。而因为人情思想的慎重,中国法治因素一直以来比较薄弱,所以现代法治模式的生成其实是从西方社会演化而来的。

三、分析现状——中国传统文化对法治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和谐思想与法律制度。在古代中国,把“和谐”奉为社会终极目标的一个体现便是以礼入法、礼法结合,这在诉讼中就演化为“息讼”和“以和为贵”的态度。也是因此,和解制度在中国古代早已存在,与现代的和解仅有少许出入。因为古代的诉讼多起因于邻里纠纷,所以立法上采用和解制度主张能息则息,尽量减少诉讼。这在当今我们看来也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和谐思想都对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有着深远影响,而这些与当时我国社会民生、基本国情也是相适应的,这也能为后世的我们带来可取之处。

(2)礼治与民法。“礼治文化”是中国文化与社会能够数千年延续至今的一个重要原因。“礼治文化”的最大特点就是社会中的人们之间以深厚的人类道德感情来维系彼此间的联系。这种道德感情充满人情味、温情脉脉,无私的与温和。这就与西方理性、契约社会的陌生、自私、冰冷的性格截然不同。“礼治文化”的另一个特征就是强调社会中的人不应理性计较自己权利的得与失,即古语所说的“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这一道理。而这一重要特征与西方契约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把理性精神与计较私利的原则扩张到所有社会生活领域,使处于社会中的人们逐步变成一种精于算计的冷漠的理性动物,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与联系只强调法律权利关系,是格格不入的。

以为代表所体现的社会联系中的无私与温和,恰好可以弥补因为“契约原则”以人类自私、冰冷为基础而带来的一个过于冷漠、理性社会的不足。因此,从民法上讲,“礼治文化”温情脉脉的特征,是我们所追求的,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不过“礼乐文化”的极端情况也会导致因漠视私利而抹杀人之个性、阻碍社会发展,这也值得后世的我们注意。

(二)消极影响

(1)法律权威的信仰难以树立。伯尔曼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然而,过去的中国一直比较传统,尊重礼法,加之中华民族基本形成了一个文化共同体,所以很多时候政府基本不会过多干预民间社会。这种情况下,社会中的人们往往会通过民间的各种道德约束、伦理规则或者风俗习惯来调整其社会生活。而这样的秩序,实际上主要是由于古代中国乡土社会的结构。一般来讲,在专制社会,法典、律法仅仅作为统治者统治民众的工具。所以,在专制历史绵长的传统中国社会,法律工具主义的性质和由此带来的民众意识十分强烈,这一现象使得人们难以对法律产生类似于信仰之类的神圣情感,因此法律权威的信仰难以树立。

(2)忽视个人权利自由 。古今中外,只要是建立了专制政治,其目的都是为求统治者利益最大化与社会稳定,因此都会以整体为本位,整体被视作起点、核心与目的,整体的利益至高无上。绝对整体主义的道德要求导致个体没有任何地位,个人不得有个性和人格,更谈不上独立、权利、价值和尊严,个体不是作为个体而是作为整体的部分而存在。

四、立足当下——中国的法治建设

自由与秩序这一对矛盾一直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在法治的发展进程中也是如此。依法治国,是在人治与法治文化冲突中的理性选择,是对自由与秩序的动态平衡的寻求。这也成为转型期的中国法治建设的最佳契合点。因此,当下中国的法治要求社会能够做到加强大众法治观念教育,充分利用利益激励去正面引导遵纪守法的行为,以及客观评价道德的规范作用,主要利用法制。然而,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们思想方面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其有利方面为我国社会安定和谐带来积极影响,其弊端也为我国推行法治带来了诸多压力与阻力。为此,我们应正确认识及看待中国传统文化,其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有积极影响的方面,我们应予以保留与传承;对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有消极影响的方面,我们应坚决摒弃并移除。努力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并通过一定的方法与方式,使中国传统文化成为连接人们内心通往法治信仰的桥梁,使中国传统文化为我国当代民主法治建设所服务。

参考文献:

[1]尹晋华.法律的真谛[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张岂之.中国传统文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12.建设法治中国的学习心得 篇十二

一、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有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建立

法律信仰是公民在对社会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基础上, 对国家法律法规产生的的一种神圣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主要表现为公民对国家法律的全身心的崇拜, 从而自觉遵纪守法。公民主体意识指的是公民能够正确的认识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 认识到法律所赋予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建设法治中国需要民众基础, 需要公民对国家法律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法律信仰是法律意识现代化的最高目标。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与否直接取决于公民主体意识的觉醒程度。“人民是国家的主人, 国家的一切权利来源于人民”。法治中国建设离不开社会主体, 公民的主体意识支配着公民的社会行为, 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的基础。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 公民对国家法律理性的认识和对法律强烈的认可、追求能使公民能把国家法律内化为法律信仰, 从而公民自觉爱法、守法、护法。

二、公民参与意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外在表现

公民参与意识指的是公民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经济、司法和社会活动的意识。公民政治参与是政治民主的重要内容, 也是法治社会的外部表现。国家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公民参与。公民通过参与政治活动能对国家产生政治认同感, 这是国家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法治中国的进程中, 国家应该建立畅通公开的参与渠道让公民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政治权利, 听取民众的利益诉求和意愿, 然后制定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 这有利于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 促进法治社会发展。因此, 公民参与意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外在表现。

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权力制约是法治国家的根本表征。我国国家权力的执行者的权力是通过选举获得的, 并且公民有监督国家权力执行的权利。公民的政治参与表现在积极参与选举、国家法律法规与政策的制定, 并对其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接洽点在于社会成员对国家权力机关拥有足够的制约和监督权, 这种制约监督是体制外的, 是以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树立和广泛的政治参与为基础的。

三、平等意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基础

平等观念, 是法治中国的基本理念, 是司法独立的唯一灵魂, 它不仅体现着人本社会的公正基础, 而且还是实现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公民的家庭背景、受教育程度和生活环境等因素影响着公民的平等意识。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充分实现是公民平等的重要体现。公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和主张受到侵害的基本权利的这种行为就是对平等的维护和主张。公民追求平等的目标和法理理念之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独立, 是实现法治中国公平正义的唯一保障, 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价值基础。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 只有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树立公民相信并依靠法律的信念。当平等意识深入人心的时候, 公民真正做到守法、爱法和护法的时候, 公民的平等意识就为法治社会奠定了价值基础。

四、权利、义务意识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驱动力

权利与义务意识是立法的直接根据, 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驱动力。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将公民的价值取向转变成了法律的价值选择, 公民的权利意识在这个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公民权利意识开启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大门。这里不得不提到20年前, 舥艚农民包某某告县长诉讼案。虽然包某某最终没有赢得这场诉讼, 但他具有开辟性的行动唤醒了中国人的依法维权意识, 也是促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出台的原因之一。

公民权利与义务具有相对性, 公民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也要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然而在当今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 许多民众忽略了这一点, 有的人只重权利而忽视义务, 有的采用非法手段进行维权活动, 有的假借维权之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等。如集体非法上访、冲击党政机关等。由此可见对于权利的盲目侧重, 导致了某些人淡化了自己的法律义务, 同时也妨碍了他人权利的实现。所以公民在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中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 也要遵守法律、法规;既要关心国家大事, 也要遵守社会公共秩序;既要依法上访、申诉, 也要遵循条例和程序。真正做到有条有理、有礼有节, 遵守宪法和法律最终实现自身的权利。

参考文献

13.学习法治实践活动心得 篇十三

2020法治实践活动学习心得1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法制是民主的确认和保障,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一方面,包括公民主权利在内的各种权利都由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所确认和保护;另一方面,公民民主权利也必须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规范而有序地行使,才能真正得到实现。因此,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就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稳定、秩序井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没有稳定和秩序,人们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和睦共处。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硬性”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要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实现社会和谐,就必须依靠法治作保障。

法律就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任何社会都必须树立有效的,没有就没有秩序。不同的历史条件和社会形态,决定了一个社会中不同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性是由法律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法律具有规范相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废止。这种法律所独有的确定性,使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清楚地预见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者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征,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性。

2020法治实践活动学习心得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已成为当前十分热门的话题,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守法是远远不够的,更要做到的是依法执法,因此,单位组织了法律学家给我们讲法治课,下面谈下我的法治教育心得体会。

当前社会形势下,不管是一个普通公民,还是一个国家公务人员,知法学法是必须应该做的,中国古来就讲究人治,法治的观念虽然提了很长时间,但是却并未深入人心,普通老百姓有了事情,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诉诸法律来解决,而不懂法的人群也大有存在,也有很多可怜的人因为不懂法而给自己的人生带来了不可逆转的悲剧。所以,我们一定要学法,当然并不用像律师一样精通各种法律条文,而是一些与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我们需要熟知,并且培养一种法律意识,遇到事情想到法律途径。

作为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法学法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我们是国家推行依法治国的重要依靠力量,尤其是基层执法人员,在熟知各项法律条文的同时,还要学会文明执法,依法执法,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我们看到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报道城管与小贩之间的很多矛盾,有的甚至升级到人身攻击,这就与执法队伍的普遍素质是有关系的,有的不按照程序进行执法,有的胡乱执法,所以引起了不必要的冲突。所以,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熟知法律,还要严格按照法律执行,才是重中之重,这是我的教育心得体会。

总之,依法治国的推进是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的,我们期待一个法治时代的到来!

2020法治实践活动学习心得3

法制教育是培养大学生全面素质的重要内容,以对学生认真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大学生法制教育素质,切实做好高校安全工作,是高校实践“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经过几节课的学习,我切身感受到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意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是高等院校培养高级符合型人才的需要;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完善的需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化合作的需要;是扩大对外开放,加强国际经济文化合作的需要,同时也是为了使大学生法制教育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降低大学生犯罪率,使大学生认识守法的必要性和犯法的危害性。

法制教育不仅向我们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让我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效武器。法制教育给我们了这样一个信息,即法律就在我们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并有一个良性发展。

社会,它的含义是先进发达,而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却存在违法犯罪的污点。在这其中,大学生的犯罪率也在呈上升趋势。这说明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作为大学生的我们应该自觉学法、守法、用法,不断增强社会责任感。大学生犯罪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这一次又一次的犯罪事实让人们痛心,在依法治国不断深入的纪念,这些高素质且高智商的特殊群体为何一而再再而三地走进犯罪的深渊,这让同样作为高校大学生的我们不禁扪心自问。

人生会面临多次选择,当我们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何去何从时,我们将作出如何的抉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面对那些选择了不归路的人们来说,又是如何的后悔与失去自由的无奈和悲哀。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应该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学法、懂法、守法。这次法制教育课,我学到了有关法律的基本知识,也提高了法律意识,更明白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用智慧的头脑武装自己。总之,法律教育深入人心,深得人心。

社会发展到今天,从现代教育理论的角度要求我们必须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因为教育本事是为了培养学生优良的全面素质,而不是单纯的灌输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法制教育,提高了我们大学生的素质,为我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文化氛围。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一方面要自我约束,遵纪守法;另一方面,我们的学习生活又要有稳定的治安秩序作保障。

通过这次法制教育课程,不仅让我对于法律知识和犯罪影响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更使我心灵上得到了法律的洗礼。教育和引导我们面对纷纭的社会,应保持法律,不可逾越之心;权益,务必维护之理。努力营造一个安全的生活家园。

2020法治实践活动学习心得4

在学习了《教育部关于依法治校工作若干意见》后,我的思想产生一次次震荡,洗涤,“课程改革”、“学校管理”、“信息技术”、“以人为本”等等这些反映新时代教育要求的高频词,反复回响于课堂,深印在脑中。使我真正领悟到了参与式管理,以学生为中心,以人为本的新理念、新思想的现代教育摸式。下面就我的学习和认识谈几点心得体会。

一、要牢固树立依法治校的思想

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依法治教已成为党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针,而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成为21世纪学校管理的必然选择。无论在学校的内部管理,还是在学校的外部保障中,法治都将发挥重要作用。目前,我国的教育改革与发展已进入到前所未有的攻坚阶段,学校作为最基本的教育主体担负着教育发展的重任,学校能否发挥应有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略。

所谓依法治校就是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包含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学校要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监督;二是学校应当依据法规、法律、规章规定的原则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三是学校依法维护学校、老师、学生的权利。

校长作为学校法人代表,坚持依法治校在学校管理中的意义不言而喻:

1、坚持依法治校将会使学校管理方式从封闭的集权式管理向开放式的民主化管理转化;

2、有利于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学校管理水平;

3、有利于营造学校教育的法制氛围,积极推动全社会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法支持学校建设。对教师依法从教和学生遵守法纪也有积极作用;

4、有利于维护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对外当学校及师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寻求法律保护,捍卫法律尊严,严惩不法之徒;对内明确学校与教师、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规范各方的行为,依法保护学校、教师、学生各自的合法权益。罗主任的讲课,使我对依法治教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二、教育与教育公平

通过培训学习,使我明确了教育公平的含义:“教育公平主要是指在教育过程中受教育者平等享受教育资源、教育机会和教育效果的权利。”教育公平的内容简单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学业成就公平、学生成就机会公平、教育祈求公平。作为校长是学校的,对学校工作负有重大责任,因此,在解决教育公平问题上,校长应负有最重要的责任。

首先要树立教育公平的思想意识与教育观念,其次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教育动态,特别是自己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公平问题,把教育公平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树立公平行为,公平对待不同性别、民族、家庭经济状况或背景的孩子,不放弃每一个孩子成功的机会;让所有的师生在公平、宽松、和谐的环境中完成教学目标。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用一把“尺子”量不同的学生,而忽视了儿童的个体差异,这种形式看似公平的东西,在实际上恰恰是不公平的。要建立教育公平支持系统,寻求政府的支持、社会的支持家长的支持、教师学生的支持。

三、学校评价在管理中的作用

随着基础教育的深化改革与发展,以及义务教育新课程的推行,学校评价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显得非常重要。学校评价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采用一定的评价方法,学校不应把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的评价标准,学校应以学生全方位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过程来体现学校工作的效果,什么样的学校是好学校、什么样的教师是好教师、什么样的班级是好班级、什么样的学生是好学生?要有正确的评价依据。学校评价标准应当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绩效要求、职责要求、素质要求,在基础教育改革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学校工作项目繁多、涉及面广,很难用一个标准、一把尺子来衡量所有的学校工作。

四、要树立依人为本的思想

以人为本是新课程理念下现代学校教学管理的新理念。以人为本,就是以学生为本,以教师为本,以师生的成长发展为本。以人为本,就是尊重师生,让他们学会自我尊重;发现有偿,让师生学会自我发现;激励师生,使他们学会自我激励。作为校长,在学校管理中,更重要地是落实以教师为本的思想。我的体会是:首先是尊重。肯定人是人格的主体,也就是肯定人的尊严。一个人在肯定和尊重自己作为人格主体尊严的时候,必须推己及人,同时也肯定和尊重他人作为人格主体的尊严。

尊重教师的人格,校长与教师在政治上和人格上是平等的,校长同教师之间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更是同事的关系、朋友的关系,尊重教师在学校中的地位,强调发扬教师在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主人翁精神:尊重教师的创新精神,鼓励和支持教师的教育创新,还要尊重教师自我完善的要求,主要是完善人格的要求、完善知识能力的要求等。其次是宽容,对人要宽容。“严以律己,宽以待人”。只有宽以待人才能够有包容,大家才有“安全感”,才能营造比较宽松的环境,才有民主的气氛,学校才有生气、有活力。这里说的“宽’是指对人不能求全责备。孔子说;“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

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孔子还说:“过而不改,是谓过矣。”改不了的错误才是真正的错误,能够改正并且努力去改正的错误应当说是“好错误”,这就是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宽”的另一个含义,是指对曾经错误对待过自己的人要宽宏大量、有气度、容得下,要不计前嫌,同善待其他人一样善待他,正如孔子所说的:“宽以得众,惠足以使人。”包容,就是要能包容各种各样的人,包括意见不同的人、有缺点的人、犯错误的人。“海纳百川,有容乃大’,有了包容才能限度地团结人,队伍才能兴旺,事业才能发达。再者是激励。合理地满足需要是人的特性之一,所以应当重视激励的功能。人的需要既有物质方面的,也有精神方面的,因此激励也应有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对于学校老师来说,在物质待遇得到基本保障之后,更看重的是精神激励。精神激励有目标激励、信任激励、肯定激励等。

目标激励,包括群体目标和个人目标。群体目标是一个群体所有成员在某个时期统一的价值取向,是凝聚人心的基础。个人目标则是个人完善的需求,是个体发展的强大驱动力。信任激励,信任是相互的,领导对群众信任才能得到群众的信任。中国人从来把诚、信合在一起说,对人只有诚恳、诚心、诚意,才能有对人的信任。中国知识分子历来有士为知己者用、士为知己者死的传统精神,足见待人以诚的重要。肯定激励,要肯定教师的劳动,特别要肯定教师的工作成绩,使做出成绩的教师得到受人尊敬、受人爱戴的地位。

几天来的学习给予我很多启发和思考。时代变化的节奏在加快,幅度和强度在增加,周期在缩短,在新的形势下,要有新的理念,新的视野,新的思维,方可适应现在和未来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变化,方能使我们的学校健康持续发展。

2020法治实践活动学习心得5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党的十八提出以后,俨然已成为我国新形势下依法治国的新十六字真言。每个国家都崇尚法治,都期待形成全面系统的法制国家。从古至今,各个朝代关于规范性的法律条文都是以当时的具体形势而提出并成文。立法为执法,为政府的行政行为或是人民群众的权益利益作保障,出不得差错,更少不得关注度。

立法的科学化是防止不切合发展实际从而造成法制产生的执行标准,怎么样的立法程序是科学的,形成的法律法规是契合发展需要的?反腐力度的逐渐加强,对法律执行的要求就更加严格,对于反腐倡廉及党内法规中制度的建设更提出了新层次的要求,必须要确保对反腐行为的预防和控制力度。

执法的严格性更是对法律实施过程的保障。任何法令的形成都必须要扎实可行的予以实施,并且确保执法的过程无偏差,不给群众造成生活和生产上的难题,这是其一;执法过程必须要公正严格,秉持公正,不凸显个人主义和官僚主义,这是其二。

司法的公正性是每一个涉及司法案件的人民迫切需求的,这需要司法机关必须要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行动准则,将犯罪治理法律化,公正化,容不得一丝错漏。要禁止司法行为中出现权钱交易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无疑是给我国法制的执行平添败笔,更影响群众的满意度和认可度。

14.法治网络学习心得体会 篇十四

在法治网络学习的过程中,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学生的能力。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

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具体应该做到: 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二是素质教育的需要。三是自身建设有要求。四是学生家长有愿望。

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我重点宪法,法学基础理论,以及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内容.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明确了依法治校,科学管理班级的重要意义!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学法用法过程中,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在用法方面,我的体会是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进行决策。我把遵守法律贯穿于班级管理的全过程,通过管理法制化,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确保了班级管理的持续性和连续性。二是坚持依法推动工作。多年的班主任工作使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小学教师言行举止是无声的命令,身教远重于言教, 要求学生做到的我首先做到,为搞好班级的管理,推动全面工作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三是坚持依法解决问题。班里的学生出问题是正常的事

15.建设法治中国的学习心得 篇十五

(一) 公民守法消极、法律意识淡薄

近些年来, 公民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 但仍然有大多数公民不知法、不信法、不守法, 还没有完全摆脱“人治”的心理束缚。有的人不知法, 认为法律是惩治邪恶的, 只要不触及法律的底线, 就不需要了解熟悉法律。有的人不信法, 当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往往找关系、拖熟人, 或者上访找政府、找领导, 很少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人不守法, 对法律法规的蔑视, 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没有内化为社会公众自觉行为, 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无法树立。

(二) 立法不科学、不完善

一是立法速度过快, 公民对法陌生。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 公民感觉无所适从, 无法了解和运用, 更实现不了法律应有的价值。二是立法冲突现象普遍, 法律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国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过于笼统, 概念含混不清, 内容弹性大, 破坏了法律的稳定实施和运行。三是立法权限混乱。部分政府和部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通过立法跑马圈地, 为本地区、本部门争取各项权益, 从而损害了公民的利益, 加大了公民的负担。

(三) 行政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违法现象时有发生

一是有法不依。如近年来城管的暴力执法、野蛮执法屡屡发生, 是有法不依的典型表现, 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践踏了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力, 饱受公众质疑。二是执法违法。在实践中, “钓鱼执法”、“养鱼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等执法违法现象还大量存在, 引发民众的极度不满, 也严重影响公民对法律的尊重。

(四) 司法公正的缺失

司法就是社会正义最根本的保障, 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 近年来, 一些司法人员知法犯法, 司法领域的腐败也频频见诸报端, 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大打折扣。同时由于部分冤假错案遭到媒体曝光, 导致民众对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产生质疑。另外, 很多人经过艰难而漫长的诉讼后, 法院的判决却无法执行, 从而损害了公民利益, 削弱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

二、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缺失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 传统文化的局限性

首先, 传统法律文化缺乏法律信仰基因。我国以伦理道德为主, 以儒家学说为核心, 儒家注重道德的教化功能, 着重培养和教育人们的伦理道德, 公民顺从和依附观念强烈, 形成一种“无讼社会”, 在内心深处就厌恶和排斥法律, 更不用说运用法律维权进而培养法律信仰了。其次, 传统政治文化缺乏法制思想。纵观中国法治史, 君王以言代法、以言废法、法外施恩贯穿封建社会的始终。这种权大于法的理念在当代中国仍然普遍存在着。

(二) 法律体制机制的不完善

一是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在我国, 80%以上的法律, 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是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1]由于我国行政执法权过大, 日益膨胀, 自由裁量空间也很大, 幅度难以把握, 导致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 在执行过程中滋生了各种执法违法、执法腐败现象, 从根本上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导致公民对法律不信服, 不相信依靠法律能解决问题。二是司法体制不健全。由于司法机关相关制度还不科学、不完善, 导致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职能交叉, 权责不明, 有利则争, 无利则推, 造成了法律秩序的混乱。同时, 由于受地方严重干预, 法院办案行政色彩浓厚, 难以真正独立行使审判权, 从而损害了司法的尊严和权威, 导致人们不愿意通过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维护权益。

(三) 我国公民多元信仰的冲击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当代公民的价值观已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 由简单化走向复杂化, 具体表现在价值标准上, 价值标准务实化、功利化, 有的尚能以社会利益为标准, 有的则以小团体的利益为目标, 甚至以个人利益为标准;表现在价值取向上, 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无政府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等思潮盛行, 各种思潮之间互相影响, 对于法律的内涵和本质、地位和作用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界定, 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四) 普法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首先, 普法教育工作深度不够。沿海发达地区比较重视普法教育, 但停留在面上, 不够深入, 仅限于宣传和法制讲座。而偏远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不够重视普法教育。其次, 普法教育内容比较片面, 针对性不强。我国当前的普法内容偏重条文, 缺乏对法律精神、价值的宣传, 公民的法律理论基础不扎实。加上我国很多地区没有因地制宜, 针对性不强, 实行“一刀切”, 宣传中重义务、轻权利, 甚至有的普法人员直接回避权利, 片面宣传义务, 导致很多公民误解法律精神, 影响普法效果。[2]

三、提升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对策探讨

(一) 集中力量发展经济, 提高市场经济的水平

法律信仰作为上层建筑, 其正确与否, 取决于经济发展水平, 需要随着社会物质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要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 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发展基础。因而, 我国应当集中力量发展经济, 提高市场经济的水平, 为我国公民形成正确的、符合时代发展的法律信仰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 增强公民法律信仰意识

一要增强权利意识, 激发公民参与的积极性, 有利于对法律的理解和探究, 也有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形成。如果公民没有自我权利意识和主人翁责任感, 那么只有被动地接受法律, 最终将逐渐失去热情和参与感。二要增强法律至上意识。法治社会奉行法律至上, 法律规范和制约权力, 个人行为要符合法律规定, 特别是权力违反法律时, 必须服从于法律, 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确保法律的神圣。三要增强守法意识。守法要变成人们自愿的行为, 不能依靠强制命令执行。若将守法变成强加的义务, 守法精神变质, 极易导致规避法律。

(三) 完善法律体制, 树立法律权威

一要提高立法质量。《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就立法过程而言, 所制定的法律应当是良法, 符合人性, 尊重生命, 能够增加公民的福利和利益, 能够为公民维护自身利益和权利提供便利, 只有这样的法律才会得到认可, 才值得去信仰。

二要严格执法。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法律的授权, 严格执法, 不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真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 按照法定职责, 积极作为, 不懒政, 不拖拉, 真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不受到不正常因素的干扰和破坏,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将法律信仰作为执法者执法的职业操守, 这样必然会提高执法的公信力, 形成法律的崇高地位, 进而也巩固了法律信仰基础。

三要坚持司法独立和公开。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司法独立的核心是要厘清党和司法机关的关系, 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 最重要的一条, 就是切实保证法律的实施, 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 切实保证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使之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3]

(四) 加强普法教育

一是要对领导干部开展针对性的普法教育。领导干部是普法教育的重点人群, 要定期开展专门的法律知识培训, 加强他们对法律条文、原则和精神的学习。二是普法教育活动要全面深入, 丰富多彩。全面深入的开展普法教育, 特别是要加强偏远山区的普法教育, 扩大公民的参与度, 通过开展办讲座、放电影、送戏下乡等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活动, 将法制教育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中, 以加深公民的法律素养, 培养他们对法律的感情, 这有利于法律信仰在公众心中形成, 形成人人信仰法律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周旺生.论法之难行之源[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 2003 (9) .

[2]刘博识, 隋立双.试论当代我国法律信仰的缺失与培育[J].中共乌鲁木齐市委党校学报, 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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