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上海注册公司名称查询、税务登记、工商登记步骤

2024-06-14

2023上海注册公司名称查询、税务登记、工商登记步骤(精选2篇)

1.2023上海注册公司名称查询、税务登记、工商登记步骤 篇一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

【事项名称】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 【办理机构】辖区工商局 【所需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明;

2、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申请书;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办理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或不予受理――核准或不予核准――发照。【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每户2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1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3、营业执照工本费每户3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办理依据】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事项名称】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办理机构】辖区工商局 【所需材料】

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开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从业人员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个人合伙经营的合伙协议书;

5、家庭经营的家庭人员的关系证明;

6、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有关专项证明。【办理程序】

名称预先核准――受理或不予受理――核准或不予核准――发照。【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每户2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1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3、营业执照工本费每户3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办理依据】

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

【事项名称】申请变更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 【办理机构】辖区工商局 【所需材料】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须提交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如:

变更字号名称,应提交新的已预先登记的字号名称;变更经营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地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方式,涉及到有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应提交有关专项证明;

3、要将原营业执照正副本;

4、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收费依据】

1、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费每户2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费每户10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3、营业执照工本费每户3元(价费字[1992]414号文件)。

【办理依据】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

【事项名称】申请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

【办理机构】辖区工商局 【所需材料】

1、个体负责人签署的停业登记申请书(填写个体工商户停业登记的存照证明表);

2、要将营业执照正副本交回暂存(最长期限六个月);

3、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事项名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办理机构】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黑河市海兰街185号 【联系电话】8222090 【所需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适用于所有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申请人授权委托意见》已印制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里,投资人按要求填写或打印即可;

代办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相应的位置;

投资人可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注册网站下载或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印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为蓝本复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代办人或代理人应出示身份证原件查看。【办理程序】受理——核准。【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内资企业设立

【事项名称】内资企业设立

【办理机构】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黑河市海兰街185号 【联系电话】8222090 【所需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住所使用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办理流程】核名——受理——核准(驳回)——收费——发照 【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的(不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金总额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四收取,登记费最低为50元 ;

(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相机副本收费标准:企业因证照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证、照相机的,每份收取五十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项第二款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事项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登记

【办理机构】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黑河市海兰街185号 【联系电话】8222090 【所需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公司章程;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是民办非企业的,提交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股东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7、经理的任职文件;提交董事会的聘任决议,由董事签字。

8、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提交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等。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董事会决议由董事签字。

9、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身份证复印件;

10、住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1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材料。

股东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的,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应提交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公司还应提交省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股东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流程】核名——受理——核准(驳回)——收费——发照。【办结时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一)开业登记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含一千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八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的(不含一千万元),按注册资金总额资金的千分之零点四收取,登记费最低为50元。

(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相机副本收费标准:企业因证照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

【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项第二款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分公司登记

【事项名称】分公司登记

【办理机构】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黑河市海兰街185号 【联系电话】8222090 【所需材料】

分公司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分公司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4、公司章程;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7、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证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设立的分公司适用此规范。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办理流程】受理——核准(驳回)——收费——发照。【办结时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一)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二)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企业因证照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企业需要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十元。【收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国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项第二款计价格《1999》1707号。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事项名称】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

【办理机构】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黑河市海兰街185号 【联系电话】8222090 【所需材料】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职业状况证明:

(3)场地使用证明;

(4)验资证明;

(5)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发照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事项名称】 申请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办理机构】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黑河市海兰街185号 【联系电话】8222090 【所需材料】

申请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私营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2)须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发照 【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开业登记

【事项名称】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开业登记

【办理机构】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黑河市海兰街185号 【联系电话】8222090 【所需材料】

申请私营合伙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职业状况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发照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申请变更私营合伙企业登记

【事项名称】申请变更私营合伙企业登记

【办理机构】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黑河市海兰街185号 【联系电话】8222090 【所需材料】

申请变更私营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变更事由发生的证明文件;

-变更地址,应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变更经营范围,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办理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

【事项名称】企业集团登记

【办理机构】黑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理地址】黑河市海兰街185号 【联系电话】8222090 【所需材料】

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须提交的文件:

1、《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母公司盖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集团章程(集团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办理流程】核名——受理——核准(驳回)——收费——发照。【办结时限】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一)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三百元;

(二)补换证照:企业因证照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证、照的,每份收取五十元。【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国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第六项第二款计价格《1999》1707号。【办理依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公司名称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篇二

设立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公司名称应由以下四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如:杭州中萃食品有限公司,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

1、公司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有明确的投资主体。(2)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股东(发起人)或者投资人的身份证明。(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公司名称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二)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设立公司分公司,应当由隶属公司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分公司名称应当冠以其所隶属公司的全称,缀以“分公司”等字词,并标明该分公司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隶属公司一致的,可以从略。

1、分公司名称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有合法有效的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符合名称管理的规定。

2、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提交的材料:(1)《企业名称审核表》。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3、分公司名称办理时限:自收到隶属公司提交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三)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核准登记

1、预先核准企业名称延期应提交的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2、公司名称延期办理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延期核准登记所需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四)企业名称变更审批

1、企业名称变更审批报送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名称审核表》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欲变更的企业名称不冠“杭州”字样)。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4)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2、公司名称变更审批时限: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名称变更审批所需材料之日起,3-5个工作日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具体裁量规范:

一、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有以下规定:

(一)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公司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二)冠“杭州”名称申报条件:

1、杭州城区(含萧山、余杭)取冠“杭州”字样,需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法定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2、杭州县(市)取冠“杭州”字样,需具备以下条件:(1)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或省知名商号的企业。(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文化、旅游、农业开发公司和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等服务业的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法人。(4)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商贸业的企业法人。

(5)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经市工商局核准后,可以将“杭州”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2)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或省知名商号的企业。(3)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法人。

(三)冠“浙江”名称申报条件:

1、企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企业名称取冠“浙江”字样:(1)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企业法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500万元。申报出资额1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制造业、商贸业和非鉴证服务业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报出资额可放宽到500万元,近三年年纳税额可放宽到100万元。

(2)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控股、实业、建筑施工、房地产开发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5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1000万元的投资业合伙企业。(3)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4)注册资本(金)3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5)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企业法人。

申报出资额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30人以上,上业务收入不低于400万元的鉴证服务业合伙企业。

(6)成员出资总额300万元以上,拥有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或者属于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联合社。

2、“浙江”与市、县(区)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由市工商局审核,但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300万元。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可放宽到200万元。

3、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且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可以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后,组织形式前。

4、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1)上级企业法人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2)上级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5、各市、县、区盐业公司改组成为省盐业集团子公司的,名称统一为“浙江省盐业集团××市(区、县)盐业有限公司”名称统一由省局核准。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省局登记。

(四)无区域名称申报条件:

不含行政区划或者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的,由国家工商总局核定,具体条件为:

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十三条规定的: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2)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3)外商投资企业。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总局另有规定的。

二、公司名称中的行业应与公司所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相吻合。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即无行业表述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2)企业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三、公司名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合而成,不重名(包括近似)、不侵权、不反动、不迷信、不“黄色”、不用最高比较级;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1)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3)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4)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5)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2、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也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不含行业表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含行业表述的,其字号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已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他人的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著名商标、老字号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老字号所有人书面同意的除外。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其字号不得与省知名商号相同或者近似,有投资关系的企业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禁止(限制)作为企业字号的字词:联邦、邦联、油田、三峡、战略研究、战略管理、中南海、华润、中银、华银、人银、希望工程、八

一、总参、总政、民进、工商联、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名人姓氏、保钓、宝钓、童军、童子军、金盾、红盾、银盾、台联。

5、在文化、卫生、教育、体育等领域中享有一定知名度的自然人、独资开办企业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开办企业的,特别是影视明星、文学巨匠、民间收藏家等来杭州设立工作室,建立民间博物馆、美术馆,可以以其个人名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6、投资人要求使用的字号为“大××”、“新××”等,而字号的实体部分“××”与其他已注册企业的字号、行业相同,则必须是其全资子公司,或与其投资者完全相同方能使用。

7、已注销执照的和已变更的公司名称,其未到法定时间需提前使用问题,明确如下:

A、公司名称应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未到法定时间原则上不准提前使用。

B、如公司在注销及更名前,已和他人约定其名称给他人使用的,则在注销及更名前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3条的规定,可将公司名称随其全部资产或部分资产转让。

需更名的公司,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更名手续;受让公司名称的企业,凭“名称及部分资产转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办理变更登记。

需注销的公司,其操作方法为:需注销的公司,在名称出让后应立即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时除提交常规的材料外,需增加提交注销前和他人签定的“合同”,登记机关如决定核准其注销的,则在“合同”上签署“该公司在注销前已与他人签定名称及资产转让合同”的意见,并发还给办理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受让名称及资产的企业持上述发还的“合同”,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登记机关凭签有原登记机关意见的“合同”申报名称,并在名称申报程序中的“申报意见”栏目注明:“该公司申报的名称系受让所得”,同时将“合同”原件存档。如办理公司“一开一歇”为同一登记机关,亦按上述精神办理。

8、投资人应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公司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材料填报应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书写。

表式及文件、证件上要求本人签字的,必须由本人亲笔签署,不能以私章替代。表式及文件、证件等申报材料,凡未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注明可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提交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五、应提交的材料中凡是打上书名号的,均为工商登记机关制发的表式。申请人可到工商登记机关注册专窗领取,也可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上下载(网址:)。

六、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对应表格的相应位置。

七、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八、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一次(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投资人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投资人不同的,应当另行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九、名称核准登记中的特殊情况:

1、名称取冠“浙江”字样的,须按省工商局规定的冠名条件呈报。如属杭州市工商局各分局登记注册的,则先由各分局签署初审意见,再报杭州市工商局签署审查意见,最后再报省工商局审批;如属杭州市工商局直接登记注册的,则由杭州市工商局签署审查意见,再报省工商局审批。经省工商局核准的公司名称应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名称备案手续。

2、加盟连锁公司及分公司名称的特别规定:

(1)凡申请加盟连锁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字号,也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冠用连锁总部全称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连锁总部如无字号的,则应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

(2)凡申请加盟连锁的公司企业,经连锁总部同意,其名称中可以使用连锁总部的字号,但不可以冠用连锁总部全称;如连锁总部无字号的,则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字号。使用连锁总部字号的,其名称中可以标明“加盟”字样,也可以不标明“加盟”字样;以连锁总部的简称作字号的,其名称中必须标明“加盟”字样。“加盟”字样统一加在名称的组织形式之前。

(3)目前尚不属连锁总部,若要成为连锁企业,接受他人加盟,则需先组建三家直营的分支机构,而后连锁总部更名,在名称中加“连锁”字样。目前已是连锁企业,若名称中还没有“连锁”字样,并且还要继续接受他人加盟的,应更改连锁总部名称,加“连锁”字样。凡企业法人名称中有“连锁”字样的,均视为连锁总部,企业可申请加盟。

3、专卖店:投资人要求开办某一品牌产品的专卖店(含有限公司),则应提交这一品牌产品拥有企业同意的证明,并同时提供该品牌拥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均需加盖品牌拥有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报社、杂志社、期刊社在公司名称中使用报纸、杂志、期刊字词的,应提交报社、杂志社、期刊社同意使用的证明,并对这些字词使用书名号。

5、医疗机构名称: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名称由工商部门先核定,卫生部门如有异议,可向工商部门提出更改意见,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名称由民政部门现行核定。

6、名称中含“清真”的,需要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同意函。

7、使用大学、学院、学校的简称作字号的,需出具大学、学院、学校同意使用的证明;如使用“浙大”作字号的,需出具浙江大学或浙江大学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同意审批意见。

8、市场及市场内企业名称:

(1)凡地址设在市场内的个体户,其名称必须冠以市场全称,迁入或者迁出市场必须同时更名。

(2)市场由市场线进行市场名称登记,市场线登记注册市场名称时,必须先到注册线的名称库查询,是否重名、是否可用由市场线决定,如果可用,应输入名称库保存。(2005年2月17日 市局注册处与市场处联合发《如何办理市场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9、企业集团:

(1)服务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且合并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集团登记(市委[2006]3号文件《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2)其他行业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但子公司不足5个的,允许母公司先冠“集团”名称,待条件符合后再核发集团登记证;无区域名称、冠“浙江”的企业集团一般要求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五个子公司,总资金达到1个亿(国家局、省局有放宽条件规定的从其规定)。(3)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企业:中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企业组建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从5000万放宽到1000万元,母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从1亿元放宽到3000万元。依据为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28号)。

(4)拥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及“五个一批”企业组建的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可以放宽到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放宽到5000万元。

(5)文化、旅游、农业开发机构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型企业组建企业集团,其核心企业最低注册资本可放宽到1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合并注册资本总额可放宽到3000万元。

(6)集团公司投资成立子公司,子公司可以使用集团简称+行业+组织形式,若集团字号重名的,可另取字号。

10、股份经济合作社:需要提供区、县、农办批准改革方案的文件,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名称可用:××股份经济合作社(市农办2005 41号文件,与工商局联合发文)。

11、支持国有科研院所改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所,由其自主选择改制方式,对确有必要保留原名称的,允许以原名称办理工商登记。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提交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文,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按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程序操作;改制企(事)业单位原名称没有字号的,为不影响企业发展的延续性,原则上允许改制后其企业名称免冠字号。私营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有限公司的,按一开一歇操作,需提交一开一歇的承诺书,原企业注销后,新设立有限公司允许继续使用原商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需提交个体经营者(或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签署的同意转型为企业的同意书,按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程序操作;原则上允许转型后的企业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商号,但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含重名)的除外。原个体工商户没有字号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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