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退休制度

2024-08-31

中国古代退休制度(13篇)

1.中国古代退休制度 篇一

中国古代证据制度

研究中国古代证据制度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据是诉讼的基础,证据制度是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从中国有诉讼开始,与诉讼制度相伴随的证据制度也即产生并随之不断地发展、完善乃至成熟。中国古代证据制度逐步形成于夏商周,发展于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定型与成熟于唐宋,殆于进化于元明清,最终解体于清末。与其他国家一样,我国古代的证据制度较为简单、粗疏且不成体系,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具备其应当具有的地位。中国古代证据主要分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检验与鉴定、神示。中国古代法定证据制度先天不足、重视口供与刑讯逼供的采用、轻神判重人判。中国古代的证据制度按历史的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各个阶段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一、奴隶社会的证据制度。

公元前21世纪,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王朝建立,从而标志着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期。根据我国古代文献的记载,我国奴隶制时期三个主要王朝——夏、商、周,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公制“礼”,吕侯制“吕刑”。这些法律制度对于处理犯罪事件和财产纠纷的程序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同时其中也包含了与证据制度有关的内容。我国奴隶制社会时期已经有较为完备的证据制度。在奴隶社会这一阶段,奴隶社会的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曾有过“神明裁判”的断案方法,历史传说中就有““皋陶治狱用神羊”的说法,也就是在审理疑难案件时,让被告人站在神羊面前,如果神羊用角去顶被告人,就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被告人就无罪。我国奴隶制时期已经实行证据裁判,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种类很多,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还有勘验结果等等,其中当事人陈述是查明案情的主要证据形式,但同时也不忽略其他证据种类的证明作用。奴隶社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有:

1、神判方法适用较少、消逝较早,法官断案主要依据各种证据。

2、法官审查判断证据主要采用“察听五辞”的方法进行。

3、对疑罪的处理,遵循“疑罪唯轻”原则。

第一,夏商时期。夏商两代基本处于神权法时代,“天罚”、“神判”特色构成了司法审判制度的一大特色。夏商时期由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们认识自然的能力相当有限,人们的法制指导思想以表达神权法意志为宗旨,体现出“神判”、“行天之罚”的显著特色。夏朝尚处于朴素的自然神崇拜阶段,而商朝时已由较为原始的自然神崇拜发展到将“天罚”与借占卜巫术进行“神判”相结合。夏商时代的统治者时常借助祭祀占卜活动领受神意,以“神判”的形式决定司法裁判和定罪量刑。

第二,西周时期。首先,创立了“五听”的审讯方式。所谓“五听”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审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一为“辞听”,即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二是“色听”,即通过观察期面部表情的变化;三为“气听”,即通过观察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四是“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五是“目听”,即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应。在审理案件时,要善于察言观色,看说话人的神态是否从容不迫,精神是否恍惚,气息是否平和,眼睛是否有神,通过外在的表现和内在的心理活动的观察,从而揭露案件事实。“察听五辞”的判案方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以五声听狱讼,要求法官亲自坐堂问案,面对面听取当事人陈述并注意观察其表情和神色,有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判断,案件得到正确处理;另一方面,“五听”总结了审判实践中的一些有益经验,其内容中不乏正确之处。但是,“察听五辞”制度的缺陷也较为明显:一方面,“五听”过于强调司法官吏用察言观色的方法对证据和案情作出判断,具有较大的主观随意性,缺乏对法官心证的客观制约;另一方面,“五听”对审理案件的法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观察能力,才能正确适用这一方法,但这种理想状态实际上在当时是很难实现的。过于依赖法官的个人素质,缺乏相应的制度约束,为法官主观擅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便利条件。这种“自由心证”式的审讯方式,是运用司法心理分析审理案件的一种尝试。与夏商时期所盛行的“天罚”、“神判”相比,是个历史进步。其次,还要收信相关证据,注意“五听”与证据材料的结合运用。在西周的诉讼审讯过程中,十分注重各种证据。原被告双方的口供及“盟诅”誓言是最重要的诉讼证据,原告与被告双方出庭时,必须在法庭上进行盟誓或对质。另外,为了取得口供或查验虚实,往往会使用刑讯逼供手段。在口供之外,西周的诉讼审判活动也注意运用证人证言和物证、书证等其他证据。西周还对疑罪采取从轻处理或占卜的方式。

一、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

自公元前475年中国进入漫长的封建社会,因为中国封建社会是一种封闭形态,生产力发展极度缓慢,外在表现上刑事法律多于民事法律,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分析封建社会的诉讼证据的特点:

1、中国封建社会的诉讼制度具有强烈地纠问式特点,表现有证据规范上即十分重视当事人口供、证人,其他证据种类较少;

2、审判的权限相当大而且充满着露骨的唯心主义,由于专制制度的原因决定了收集证据的极端野蛮性。画押是认定证据与收集证据的重心,刑讯逼供是取得证据的主要方式。

3、封建等级制度渗透进证据制度之中,体现在证言效力上。具体的表现形式:1.口供至上,定罪必须取得被告人认罪的供词。2.依法刑讯与法外用刑相互交织。3.以五声听狱讼,验诸证信,自由推断。4.诬告反坐,伪证者罚。5.疑罪唯轻,实行有罪推定。6.物证技术发展较早。总之,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尽管在证据理论方面,积累、概括了一些司法实践经验,反映了某些诉讼规律,但从总体上来讲,还是以重口供和刑讯为其主要内容,因而是十分野蛮、残酷的证据制度。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证据制度中,占主要地位的仍是法官个人决断。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据制度,虽然与欧洲大陆封建社会的法定证据制度不同,但在阶级本质上则是一致的,都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的工具。

第一,秦朝时期。案件审理要经过起诉、调查、勘验等阶段。秦时称审讯为“讯狱”,秦朝处理案件的最重要的依据是口供,因此,审讯的重要目的是获得口供。秦朝把审讯制度分为上、中、败三个等级,上为口供、中为刑具、败为恐吓,秦朝在法庭上不提倡实行刑讯逼供。

第二,汉朝时期。首先,刑讯已是汉朝合法的审讯方式。汉朝时期,在审讯过程中,司法官一般首先诘问被询问人,如果诘问的方式不能取得足以定罪的证据,审判官可以进行刑讯。其次,“春秋决狱”是汉朝的一种很重要的司法方式。“春秋决议”是从客观事实出发,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动机、目的、故意与过失等),在综合权衡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的基础上,定人罪名、裁量刑罚。再次,儒家思想开始对司法制度有所影响。汉武帝时期确立了“亲亲得首相匿”的原则,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也”思想在这一原则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在诉讼中一定范围内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免于出庭作证。而且,如果问事官为取证而违反此原则,使“有罪者子证其父、弟证其兄、妇证其夫、奴证其主”,问事官则“以违例坐罪”,受到刑事惩罚。

第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这个阶段盛行刑讯逼供之法,在“刑乱国用重典”的指导思想下,重枷、测罚、测立等一些刑讯逼供的酷刑得到广泛盛行。北魏孝文帝时,一些司法官员为了刑讯逼供,发明了一种重量很大的颈枷,甚至还用石头缒在犯人脖子上,直到勒入其皮肉之中。南朝梁武帝时,发明了“测罚”逼供之法,对拒不招供者采取断食饥饿的方式,以便逼取口供。陈武帝时,又发明了更加野蛮的“测立”酷刑,对受审者施加鞭打、笞捶,再强迫其戴上枷械刑具,站在一个仅能容纳两脚的圆顶土垛上,以达到逼取口供的目的。这些刑讯逼供方式,反映出司法制度的野蛮黑暗,也折射出当时复杂严峻的社会形势。

第四,唐朝时期。首先,唐朝规定了“同居相隐不为罪”的原则,唐朝在继承“亲亲的首相匿”原则的同时,将相隐的范围扩大到四代以内的亲属、部曲和奴婢。其次,唐代法律认定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口供、物证和旁证。口供是最重要的。为了取得口供、唐律允许考讯,并规定了考讯的程序和要求。考讯必须是在有其他旁证,但在事实仍然不清的情况下,由主审官和其他参审官员共同决定,进行考讯。考讯只可用常行杖,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考讯间隔在20天以上;总数不得超过200,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经过法定的考讯程序,当事人仍不供认的,取保防人。考讯不得适用于享有议、请、减等特权的贵族官僚,老幼笃疾和怀孕、生产的妇女等等。考讯的确体现了封建法律的野蛮性,但将其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这也是一种历史的进步。唐朝证据制度的进步意义在于它规定了违法刑讯逼供的责任、同居相为隐的作证规则。

第五,宋朝时期。宋朝时期的证据制度比较发达。首先,宋代证据制度中发展程度高、发展成就大的是检查勘验制度。宋代时期,法律明文规定,在哪些情况下,司法人员必须检验或不必检验;规定检验必须经过报检、初检、复检三个程序;还规定检验必须做笔录;法律还明文规定检验人员的组成及其责任。宋代还相继出现了一些检验学方面的著作,如宋慈的《洗冤集录》、郑克的《折狱龟鉴》、桂万荣的,《棠阴比事》等等。在这些著作中,《洗冤集录》的贡献最大,它对法医学鉴定和现场勘验所应注意的问题做出了很详细的解释,是中国最早的一部完整的法医学专著,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医学专著,他被传到了很多国家,是古典法医学的代表之作,是中华民族对世界法律文明所做的巨大贡献。其次,书证在宋代民事诉讼活动中运用非常广泛,而契约是书证中最主要的一种,也是诉讼纷争发生时法官最希望得到的证据。

第六,明清(1840年以前)时期。明朝创立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有:三司会审(即由司法长官刑部尚书、大理寺和都御史共同审理)、圆审(即九卿会审)、朝审(即对已决在押囚犯会官审理)等等,这些制度都有利于取证。明朝时期,出现了厂卫干预司法,这虽是明朝法制一个重要的特点,但它实际上破坏了司法。厂卫假造证据、严刑逼供,这不利于司法的公正。清朝时期(1840年以前)。清朝对刑事审判中的“尸格”(即尸检报告)、“赃证”、“失单”等证据有很多规定。而证人证言、被害人证词也是重要的证据,其中,被告人的口供是最重要一种,口供是定案的关键。清朝还规定了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要验证证据的确凿性,有的还需要进行实地勘查,搜集新证据。还规定了私改证据、提供伪证者,应当予以惩罚。近代以后,随着西方的冲击和中国社会自身的新陈代谢,中国法律制度开始受西方的影响而逐步转型,传统证据制度以及与之相伴的刑讯逼供等受到猛烈批判,建立符合近代西方程序理念的证据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强烈。1905年,沈家本主持编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首次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开,随后又编定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标志着传统证据制度的终结和国近代证据制度的诞生。

2.中国古代退休制度 篇二

朱元璋颁令“六十以上”皆“致仕”

中国是规定退休年龄较早的国家。《礼记》中有这样的文字:“大夫七十而致事”, 这说明早在周代便规定了退休年龄。70岁退休, 其实是约定俗成。

朱元璋 (明太祖) 当了皇帝后, 规定了新的退休年龄:“文武官员六十以上者, 皆听致仕”, 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将退休年龄提前至60岁, 五年后朱元璋又出人事新政, 将相当于今部队、警察系统的中下级官员退休年龄提前至50岁。

但朱元璋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明代并没有一直贯彻下去, 朱棣 (明成祖) 登基后即恢复“70岁退休”古制。此后不断反复, 明代朱祐樘 (明孝宗) 当皇帝时, 还出现了类似今天“内退”的规定, 凡主动提出退休的官员, 没有年龄限制, 即使40岁提出退休也会被批准。

北魏要臣罗结干到110岁

在古代中国, 提前退休与推迟退休, 很多时候都是根据政务需要和具体人、具体岗位来决定的, 并没有现代的养老金不足因素, 有的时候甚至不允许退休, 特别是高级官员, 很多都是死在任内。有的即便退了, 也会被“返聘”, 或改当“顾问”。

西晋时有位名叫刘寔的大臣, 历任司空、太保、太博等要职, 在司马衷 (晋惠帝) 当皇帝时“以老病逊位”, 退休回家。但在司马炽 (晋怀帝) 当皇帝后重新起用, 授予刘寔相当于今中央军委主席的“太尉”一职。时刘寔已87岁, 坚决请辞, 但皇帝坚持要他当, 刘寔只得出山。

南北朝时期, 拓跋焘 (北魏太武帝) 当皇帝后, 委任已107岁的罗结为“侍中、外都大官, 总三十六曹事”, 罗结一直干到110岁时才退休。他在退休后仍未能闲着, 还得为朝廷出谋划策, 活到了120岁。

推迟退休, 古代中国很多时候并非政务需要, 而是由腐败引起的。如在唐代, 中期以后由于宦官专权, 政坛腐败, 贪恋禄位的情况十分严重, 退休年龄成了橡皮筋, 可大可小, 只要官场有人就能推迟退休。

在宋代, 不少人隐瞒实际年龄, 即所谓“官龄”, 避开年龄杠子, 推迟退休。

至于提前退休, 在古代非正常退休中所占比例便很小了, 一般不是身体原因就是因为犯错误而被勒令致仕。以唐代为例, 五品以上即便不满70岁退休年龄, 如果看上去衰老也可以提前退休。

杜甫退休生活艰辛

退休是一种福利, 为何要对其纠结, 很多时候希望推迟退休?关键是退休背后的权力与俸禄问题。

在古代中国, 普通公务员退休后是没有工资可领的, 只有部分高级官员和特殊人员才能领取部分退休工资, 全俸则很少见, 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朝灭亡。如果退休前没有“腐败”, 退休后吃饭都成问题, 现代腐败“59岁现象”较多, 而在古代是“69岁现象”常见, 便是这个原因。

完善的退休制度在唐代形成, 退休待遇也得到提高, 但也有级别规定, 相当于今副厅级、五品以上官员退休才能领到原来工资的一半, 五品以下是否拿退休工资不见下文。“诗圣”杜甫从工部员外郎任上退下后便无退休金, 起初靠严武等一班朋友照顾, 在成都还盖了“草堂”。严武死后举家迁到夔州, 在都督柏茂琳的帮助下, 打上了一份工, 当了东屯公田 (相当于今国营农场) 的督耕, 这才解决了一家生计问题。

宋人最不愿意退休

与现代不同, 古代退休工资并不在原单位拿, 也非国家财政统筹, 而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政府承担、发放。

比较起来, 宋朝国力虽然前不及汉唐, 后不如明清, 但是官最好当, 退休待遇也是历代最高的, 退休老干部在新皇登基、庆生等重大庆祝活动时, 还能与在任时一样“转官加恩”, 所以, 宋人是最不愿意退休的。

赵光义 (宋太宗) 当了皇帝后, 朝廷出台退休制度, “应曾任文武职事官恩许致仕者, 并给半俸, 以他物充, 于所在州县支给。”九品以上退休人员都可领一半工资, 有的是全工资, 另外还有很多赏赐。九品是古代官场上最低一级官员, 相当于如今的乡长、镇长, 可见宋代已经考虑到基层官员退休后的生活了, 这是古代中国“养老金”制度, 首次覆盖到基层退休人员。

明朝的退休待遇或许是古代历朝中最差的, 除特殊情况下, 退休官员均无工资, 仅可免徭役。清代虽然有所提高, 但也好不过宋代, 60岁退休官员大体可领一半的退休工资, 但有满汉、亲疏之别, 退休待遇差别很大, 有的“食全俸”, 有的“食半俸”, 有的“不食俸”, 最不公平。

古代鼓励官员退休

拿财政工资的多, 老百姓的负担就会加重, 政府财政压力也大。为此, 历代朝廷特别是宋朝以后都采取措施鼓励致仕。

在汉代, 有赠送“养牛上尊酒”的办法:高级官员奏“乞骸骨”申请退休时, 皇帝往往特赐皇家圈养的肥牛1头、相当于茅台酒档次的好酒10石, 以示慰抚。汉平帝执政前后, 退休时直接“赐金”, 多者达上百斤黄金。这种退休赏赐为后来历代仿效。北宋赵恒 (宋真宗) 当皇帝时, 工部侍郎朱昂退休时得赏赐:银器二百两、帛三百匹, 另外还给了他一张类似今天免费乘车卡的“驿券”。

3.中国古代“巡视制度” 篇三

此后,夏、商、周三代均循此制,只是天子巡狩的时间各不相同。同时,夏商周时还设有称之为“方伯”的官吏,“受命于王”,对称臣纳贡的异姓诸侯和分封的同姓诸侯进行监察。到了封建社会的战国时期,又有了“巡行”、巡县制度,国君、相国、郡守都可以巡视地方。秦始皇统一六国后,改以前的“方伯”巡视为中央派人巡视和郡级定人巡视,从中央到地方组成了一个较为严密的独立巡视系统,以加强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统治。

实际上,巡视制度发轫于西汉,成熟于唐、明。汉武帝时,把全国划分为13部,每部设立一名刺史,共13个刺史。刺史的工作方法是“乘传周流”(“传”指公家驿站的马车;“周流”意为到处巡视)。

唐代中央下去巡视的官员,由监察部门的监察御史担任。唐高宗时担任过这一职务的韦思谦很有体会地说:“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后来,唐朝又在地方依山川地理形势划分为10个监察区,也叫“十道”,由中央派遗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行使职权。监察御史与十道巡按使的区别在于:前者出巡的时间不定,一般是地方出了大要案件时才出巡,带有皇帝敕命,具有特使色彩;后者是一种经常性的地方巡视制度,担任十道巡按使的官员可以是监察御史,也可以是其他御史甚至行政官员。

明初朱元璋曾不定期地派出监察御史巡按地方。明成祖朱棣即位后,正式确立御史巡按制度。他以省划分,设立十三道,配备十三道监察御史110人,再从他们中选派巡按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平时归中央都察院管理,但在履行职能时又不受都察院控制,直接对皇帝负责。从十三道监察御史中选派巡按御史十分严格。每名巡按御史的产生,都是先由都察院选出两名候选人,引至皇帝面前,请皇帝钦点1名。巡按御史职责是代天子出巡,“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4.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篇四

中国古代官员考核制度

为官总是要讲究政绩。考核在中国古代也称为考绩、考课、考校或考功,其含义就是国家依照所颁布的法令和行政计划,在一定的年限内,对各级官吏进行考核,并依其不同表现,区别不同等级,予以升降赏罚。因此考课不仅是国家对官吏实施奖惩、升降、俸禄的主要依据,也是激励官吏奋发向上的有效措施,是提高国家机关行政效率的杠杆,是我国古代整顿、改善吏治,惩恶扬善的一项重要措施,与各朝政治以致盛衰兴亡都有着直接关系。

据史籍记载,在中国古代原始社会,黄帝时设置了百官,尧、舜时就有了考课制度。据《尚书·舜典》记载,舜提出了“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的考核制度。

商代中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官制。商朝的职官就任以后,就要进行考绩,一般三年实行一次,主要从政务、管理、法纪三个方面着手,对在任职官的从政能力、行政水平进行鉴定,并在考绩的过程中发现人才,破格录用。对在任官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商朝设立了刑狱官,制定官刑给予惩戒。

进入西周以后,在官吏考核方面实行天子巡狩、诸侯述职和大比三项制度。西周的考核主要是以“八法治官府”、“六计课群吏”。《周礼》中明确记载了西周考核和检查各级机构和部门的措施:八法是对组织机构的考核,六计是对政府官员的考察。

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官吏考核制度也不断完善,强调以实际政绩对官吏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赏惩的依据。春秋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大致可分为年终“会政致事”和“三年大比”两种。考核的内容,主要是“平教治,正政事,考夫屋,及其众寡、六畜、兵器”。战国时期对官吏的考核制度已较为完整,以便提高行政效率和作为官吏升迁的依据。

到了战国后期,以秦为代表的考课制度开始出现,主要有“上计制度”,“法官法吏制度”和《为吏之道》。“上计制度”是国家通过预、决算的方式来考核地方官吏,以此控制地方行政。“法官治吏制度”目的旨在使“吏不敢非法遇民”、使“民不敢犯法”。上述规定,反映了秦对官吏考核制度是相当完备的,通过考核,加强了不同职务的官吏岗位责任制,检验了官吏的工作能力,对不称职的庸官能够及时淘汰,从而保证了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

汉承秦制,秦之后的西汉和东汉王朝,不仅继承了秦王朝初创的考核制度,而且根据这一制度在许多方面加以改革、完善,使之发展并逐渐趋于定型。西汉时期对官吏的考课,主要有“上计制度”、“监察制度”和“选举考课合二而一”的“仕进制度”。三者相结合为一个整体,维系着当时的官僚体系。而且还有比较固定的程序规则和机构。

魏晋时期由于战乱频繁,正常的考课无法进行,于是改由皇帝不定期地下诏考课百司。东晋南北朝,考课与任期相结合,以三年为小满,六年为秩满。其中考核卓有成效的要数北魏。北魏孝文帝改革后,整顿吏治是一项重要内容。北周则以“清身心、敦教化、尽地利、擢贤民、恤狱讼、均赋役”六条为考核内容。可见,这一时期已开始对官吏进行多角度的考核。

到了唐代,政治制度较前朝日臻完善。伴随着科举制的形成,官吏的考核制度也有了很大发展,日趋成型,各项程序和技术指标更加严密和健全完备。其标志和内容主要体现在考核机构的确立、考核标准相对精确化、考核方式的程序化及统治集团对考核黜陟的自如运用和灵活掌握。唐朝官吏系统考评体制的完善性,为古代中国之首。

宋代很重视考核官吏,考核标准基本上沿用唐的“四善”和“二十七最”,但在机构设置和权力分配上都有所变化。较能体现宋朝官吏考课制度特点的,一为考课法,二为磨勘法。由于宋代的官吏考核制度基本上论资排辈晋升,导致官员大多因循守旧,不求有功但求无过,满足于到期升迁。这是造成宋代“冗官”的原因之一。

在元代,所有政府官吏的考满时限和升迁出职路线等管理,都由中央政府作出统一规定,这在中国古代政治史上尚属首次,表明中国官吏考核制度又向前推进一步。

明洪武年间,制定了百官考核之法,共分为考满与考察两种,二者相辅相成,均由吏部与都察院共同负责,亦以八法衡量。处罚分为致仕、降调、闲住、为民四等。明初,考课制度得以较认真严格地进行。但明中叶以后,考课制度逐渐流于形式,百弊丛生。

清朝基本上沿袭明朝考核制度,进一步简化为京察、大计两项。考核内容标准为“四格”、“八法”。所谓“四格”,即守、政、才、年。所谓“八法”,系指贪、酷、罢软无力、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八者,与明制同。但官场上的腐败形势逐渐积重难返,纵使考核制度如何完善严密也不能挽救清王朝走向衰败。

中国古代统治者对考课内容的确定十分重视,在整个中国古代官吏考核史上,历代王朝都十分注重将德与绩两者结合起来综合考核。考核内容既注意全面性,又突出重点;既考察显性的经济和社会指标,也注重对官吏道德才能的评判。古代的考核实践始终建立在德绩结合的功绩制基础上,自宋以后将资历考核补充进来,最终形成了以德绩为主,年资补充的考核特点。借古鉴今,我们在改革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制度时,应改变过去过分强调GDP的做法,不仅要看经济指标,更要看社会效益指标,注重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素质和潜力的考核。

古代的考课机关又称考功院或考课院。它起于西周,至唐逐渐建立专司机构,并实行责守责任制,至明清,考课的机构及职责已经基本实现法律化,是有效进行官吏考核工作的组织保证。当前我国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也必须设置专门权威的考核机构,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制度建设,否则,考核会流于形式,劳而无功。

我国古代考核官吏的标准和内容还有一个显著特点是根据官吏不同的职务和不同的职事采用不同的考核体系,这体现了分类管理的思想。除按职务分工外,对所有的官吏还有统一的标准,就是所谓清正、治行、勤谨、廉能等对官吏的基本要求。而我国现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内容、个人能力等的差异,没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不同职务和工作性质进行科学的分析,没有制定出明确的职位说明书,评价缺乏层次性,考核内容未分类别。

5.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得失 篇五

最近读了本书钱穆先生的《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政治有俩部分组成:一是“人事”,一是“制度”人事比较变动;制度由人创立,亦有人改订,亦属人事,而比较稳定,也可以规定人事,限制人事。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由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不断演变。秦汉以前:

一、王位世袭制代禅让制“家天下”代“公天下”;

二、分封制;

三、宗法制;

四、礼乐制。秦汉以前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处于形成时期,我们不予充分讨论。

我们讲政治制度主要从政府组织、选举制度、经济制度、兵役制度四个方面来讨论。

秦代时期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中央设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管政事、监察和军事。地方实行郡县制。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但是秦始皇开创的中央集权并不是绝对专制,其中也有民主倾向。丞相、御史大夫多少也能制约皇帝独裁。我们不可否认秦始皇开创的中央集权制度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我们再来谈谈汉代,汉代开始皇室便与政府形成了一种关系。拿历史的大趋势来看,皇室与政府应该是分开的,而且也确实在依照此原则而演进。皇帝是国家的领袖,而实际政权则不在皇室而在政府。代表国家的是宰相。皇帝是国家的元首,象征此国家之统一;宰相是政府领袖,负责政治上一切实际责任。在汉代中央政府组织中承袭秦制即三公九卿制。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分管行政、监察和军事。九卿各管一摊。三公九卿相当于今天的国务院总理、中纪委书记和军委主席以及各部部长。汉代开始皇权与相权的矛盾已经开始。地方上汉代实行郡国并行制,而实际上汉代地方政府只有郡和县俩级,郡的长官称为太守,县的长官称为县令。地方各项如财政、教育、刑事等都要上计到中央;中央派刺史监督地方。选举方面起初汉武帝设立太学,太学考试毕业分俩科,甲科出身为郎,乙科出身为吏。贫寒子弟凭借太学资格也可做官,这又是中国历史的一大进步。再说说汉代的选举历史上称之为“乡举里选”当时各地方可以时时选举人才到中央。他们的选举大体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无定期的。通过策问来选拔人才。第二种是特殊的选举:政府遇到特殊情况如自然灾害、战争等需要选拔特殊的人才。由皇帝下召有特殊才能的都可以去报道。第三种是定期的选举:举孝廉。经济制度方面,汉代对于轻徭薄赋 算是做到了汉文帝曾全部免收田租历时十一年之久。然而汉代已经出现了土地兼并。为什么出现土地兼并?因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和政府允许土地买卖的政策造成的。土地属于私人财产,农民遇到灾荒年会出卖土地来勉强维持生活。封建地主阶级可以趁机大量兼并农民土地。赋税方面汉代开始公私分税后来盐铁专卖。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工商业主张节制资本。兵役制度方面:汉代兵制是全国皆兵。国民兵役分为卫兵、戍卒和原地兵役。中央有南北兵,边疆有戍卒,地方有国民兵,国家一有事这三种军队都可以用上。国民除了服兵役之外还要服力役。汉代很多制度都是空前的,这不能不说是历史一大进步。汉制的缺点在哪呢?首先在经济方面,土地问题没有解决,形成兼并;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使政府的减轻租税政策全失功效。其次说到军队制度:操练时间短,全国皆兵制,在中国论,一则军队数量太多,二则训练太简略,调调动不方便。结果全国皆兵弄得有名无实。再次讲到政府组织:皇权和相权应该是分开的,然而碰到有雄才大略的皇帝过分消弱相权,皇权至上。选举制度方面“举孝廉”演变为“门阀制度”。但是并不能用“专制、黑暗”来形容汉

制。

之后我们来谈谈唐代,政府组织方面唐代较汉代变化很大。汉代宰相一人

掌握行政大权,而唐代则把相权分别操掌在几个部门,由许多人来共同负责,凡

事经各部门之会议决定。唐朝宰相共有三个衙门,当时称为“三省”:一中书省,二门下省,三尚书省。此三省职权会和,才等于汉代一个宰相,而监察权并不在内。中书长官为中书令,门下长官为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为尚书令。中书门下

尚书分掌决策、审议、执行之权利。中书主发令:中书舍人拟稿,亦由诸舍人各

自拟撰,是谓“五法判事”然后由中书令或者中书侍郎就此许多初稿中选定一稿,或加补充修润成为正式诏书,然后再呈送皇帝画一“敕”字。门下长官接受此诏

书,即加予覆核。诏敕自中书定旨、门下审核手续完成后,即送尚书省执行。而

尚书执行机构又分为六部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管一摊。地方上唐

代设立州和县。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为县令。唐太宗后又形成了监察使和

节度使。节度使操纵着地方的行政权、军权和财权容易形成割据,“安史之乱”的出现就印证了这一点。中国是一个广土众民的国家,必须得统一,而实不宜于

过分的中央集权,唐代在中央行政上较汉代有所进步,而地方行政则不如汉。中

央的监察官变成了地方行政长官,这是一大缺点。而由军队首领来充当地方行政

首长,则更是大毛病。选举制度方面魏晋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渐渐没落,科举制形成。每一制度,必须

针对现实,时时刻刻求其能变动适应。任何制度断无二三十年不变的,更无二三

百年不变的。但无论如何变化,一项制度背后的本原精神所在,即此项制度之用

意的主要处仍可不变。于是每项制度,便可寻其正常轨道而发展。此既是此一制

度之自然生长。制度须不断生长,又定需在现实环境、现实要求下生长。九品中

正制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你,于是产生了科举制。科举制是中国选拔人才制度的一

大进步,将读书、考试、做官紧紧连在了一起。汉代的选举是由封建贵族中开放

政权的一条路。唐代的公开竞选,是由门第特殊阶级中开放政权的一条路。经济

制度方面唐代实行均田制,土地属于国家。田赋方面实行租庸调制。“租”是配

给农民以耕种土地,年老仍交还政府;在其授田时期,令其负担相当的租额。“庸”

即是役,乃人民对国家之义务劳役;“调”是一种土产供输各地人民须以其各地

生产贡献给中央,大体上只是征收丝织物和麻织物。唐代的租庸调制,大体比汉

代额更轻,说的上是一种轻徭薄赋的制度。而且租庸调项目分明,有田始有租,有身始有庸,有家始有调。此制的最高用意,在使有身者同时必有田有家,于是

对政府征收此轻微的税额,将会觉得易于负担,不感痛苦。这是唐制较胜于汉制

之所在。唐代还形成了一套帐籍制度,当时的户口册叫做“籍”,壮丁册子叫做

“帐”。后来在唐德宗建中元年,杨炎创制了“俩税法”即一年分夏秋两次收税。

唐代的两税制,规定不收米谷而改收货币,因此农民必须拿米粮卖出,换了钱来

纳税。如是则商人可以上下其手,而农民损失很大。两税制的出现,是中国田赋

制度上的最大变更;这是中国历史上经济制度、土地制度古今之变的一个至大项

目。两税制结束了历史上之田赋制度之上半段,而以后也只能沿着这个制度稍事

修改,继续运用下去。兵役制度方面,唐代实行寓兵于农在武装集团寄托生产。

采取“府兵制”。唐代的制度就中央政府之组织:结束了上半段历史的三公九卿

制,而开创了下半段的尚书六部制。就选贤与能方面:结束了上半段的乡举里选

制,而开创了下半段的科举考试制。就租税制度而言:结束了上半段的田租、力

役、土供分项征收制,而开创了下半段的单一税收制。就军队而言:结束了上半

段的普及兵役制,而开创了下半段的义务兵役制。我们可以

说唐代是中国历史上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一个最大的转捩中枢。之后我们来谈谈宋代。论中国的政治制度,秦汉是一个大变动。唐之于汉

也是一个大变动。但宋之于唐却不能说有什么大变动。一切因循承袭。有变动的只是迫于时代,迫于外面一切形势,改头换面添注涂改地变。纵说它有变动却不

能说它有建立。宋代继承唐代的三省六部制,设立“政事堂”和“枢密院”分管

行政和军事。另设“三司”,第一是户部司,第二是盐铁司,第三是度支司掌管

财权。监察官方面谏官由原来监察皇帝变成了监察宰相,皇权得到进一步加强。

地方行政方面设立“路、府、州、县”考试制度方面仍是科举制,进士科专考诗

赋,王安石想改变科举考试内容该考经义和实务策,但是因变法阻力太大没有成功。赋税方面宋代继承了唐代的租庸调制和两税法。兵役方面宋代采取“更戍法”

造成兵不识将,将不识兵。宋代在政治方面没有实质性的进步。

下面我们来说说明代。明代中央政府废丞相权归六部,六部和都察院、通

政司以及大理院一起称为新的九卿。六部管行政,都察院专掌弹劾纠察,通政司

管公文出纳,大理院主平反。刑部尚书加上都察院和大理院,又叫做“三法司”。

武官则有大都督,全国有五个大都督,他们都只管出外打仗时带着兵。至于征调

军队,一切动员工作,这是兵部的事,不在大都督职权之内。明代政府经过这样的改变,一切大权就集中到皇帝。我们若把明代政府这样的组织来回头和汉唐宋

古代的政府一比较,便知以前宰相之权在政府之重要。但明代虽说一切事权集中

在皇帝,究竟还有历史传统,亦并不是全由皇帝来独裁。有许多事,是必经廷推、廷议、廷鞫的。当时小官归吏部尚书任用,大官则有七卿九卿或者再加上外面的巡抚、总督开会来公开选举,这叫“廷推”。倘有大事各部不能单独决定,也

常有七卿九卿公决,这叫“廷议’倘使有大的狱讼,三法司解决不了,也由七卿

九卿开会定论,这叫做“廷鞫”。这一制度,本来汉代就有。朝廷集议大事,屡

见正史记载。可见一切事,还不是全由皇帝独裁的。皇帝的秘书处是内阁,秘书

是“内阁大学士”。内阁大学士的办公地点在中极、建极、文华、武英四殿,还

有文渊阁、东阁两阁。内外一应章奏,先有大学士看过,拿一张小签条,写出他

们意见,附在公事上,送进宫里,再有皇帝细阅决定。这在当时叫做“条旨”,就是向皇帝分条贡献意见的意思。又称“票拟”,是说用一个小条子拟具意见,送皇帝斟酌。待皇帝自己看过,拿着条子撕了,亲用红笔批下,名为“批红”,亦称“朱批”。批好拿出去,这便是正式谕旨。但是内阁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

级决策机构,而是只为皇帝提供建议的顾问机构,阁臣升降也只有皇帝来掌握。

地方制度方面,明代继承元朝的行省制度,行省长官由“行中书省”改称为“承

宣布政使”。全国正式划分为十三个“承宣布政司”。与“承宣布政使”并列的,还有一个“提刑按察使”。布政使管行政,按察使管司法,又有一个“都指挥使”

管司法。三个司称为“三司”。

我们再来看看明代的考试制度,明代科举制的最大亮点就是进士和翰林

院唐宋;两代的考试,由民间先在地方政府呈报,送上中央;这这些人就叫“进

士”

。考试后称“进士及第”。明代进士及第以后,还该留在中央政府读书,由中央

派一个资格老的前辈进士出身的人来教。这个人本身就是朝廷大官,也不严格“教读”照例要待这些进士读书满三年,再加上一次考试;成绩好的,就得入翰林院。明代风尚,看重进士和翰林院,非进士和翰林院出身的就不能做

大官。明代的科举,只进士及第后,便分发服务,以其行政成绩逐渐上升。明代

考试制度还有八股文,八股文犹如变相的律诗。赋税制度方面,自明至清,国家

对于赋税,都有一种重要的册籍,名叫“黄册”和“鱼鳞册”。黄册是登记户口的,鱼鳞册是登记田亩的。其次应该提及的是“一条鞭”法,所谓一条鞭,就是把民间差役杂项,一并归入田赋项下,计亩征银,以求手续之简便任何一项制度之成立推行,绝不是孤立的;它必然须和其他几项制度配合,它必然手其他几项制度之牵动和影响。偱此推说,任何一时期的各项制度,必然会互相配合,互相牵动影响,而形成一整套。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必然是一体的。兵役 制度方面明太祖平天下,原定有“卫所制度”,其实也就如唐代的府兵制,不过名称不同而已。大的兵区叫做“卫”,小的兵区叫做“所”。遇到出兵打仗,由朝廷派一个将军,叫做“总兵官”,所带的便是卫所部队。战事结束,总兵官把兵权交出。平时卫所军给田自养,国家不要他赋税。但是卫所制度随着国家的太平而军队训练不足,养兵反而成了患事,卫所兵生惹是非。总之,明代的政治渐趋黑暗专制,中国的政治走向了封建高峰,随之而来的必是渐趋衰落。

最后我们来谈谈清代的政治制度,清代就中央政府而言承袭了明制,继续权归六部,而不同的是康熙帝在位时设置了南书房,雍正帝时又设立了“军机处”军机处有名无吏军机大臣没有实权,皇帝大权又进一步加强。清代的六部尚书权利较明代小的多,已经不是对下能直接发布命令的机关,六部尚书已经不是行政首长。而不同的是清代的六部尚书、侍郎可以单独向皇帝讲话。地方政府方面,清代在布政使上面又常设有总督巡抚,布政使成为其下属,总督巡抚就变成了正式的地方首长了。清代在全国还设有禁区,清政府把关东三省划成禁地,不许中国人出关。考试制度方面,清代最摧残人性的就是大兴文字狱,读书人成了皇帝的奴才。赋税制度方面,清代采用的是“地丁摊银”只收田租,不再要丁口税。总之清代的政治已经到了金字塔的顶峰,伴随其成长的必然是跌落,中国古代政治到了清代已经不能适应历史发展潮流。

6.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特点 篇六

(1)中国政治制度的历史经过数千年的发展过程,从未中断,因此源流分明,沿革清晰。

(2)以君权为中心,高度集中权力。在人神关系上,鼓吹君权神授,君权至上,以神权服务于君权。在君臣关系上,宣扬君令臣从,臣效死忠,下级服从上级,全国依附君主。在权力配置原则上,君主一人全面垄断国家的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财政、军事和文化教育大权。

(3)人治高于法治。虽然每朝每代都曾制定和修订法律,但政治生活的主流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尤其是君主的言论,可以任意冲击、取代法律。

(4)完备性、周密性和成熟性。中国古代政治机构的设置相当完备,从君主到臣僚,从中央到地方,上下相依、交叉相连,统治法网严密周全。

(5)宗法制度的残余严重影响到古代政治制度的建设,父权的观念渗入到国家政治制度中,居家为孝,事君为忠,借助父权来加强君权和行政权。

(6)在漫长的政治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儒家经典是君主专制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历代各项制度与政策的依据。政治制度与伦理道德相结合,儒家学术思想长期影响古代政治制度。

(7)调整伦理关系与等级秩序的礼制,得到行政法的确认而与政治制度结合,形成典型的官僚政治、严密的等级制度,造成严重的官民对立现象。

7.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兴衰 篇七

范进是一个科举考试的热衷者。他考了20余次, 到54岁还是童生。进考场时“面黄肌瘦, 花白胡须, 头上戴着一顶破毡帽”, “还穿着麻布直裰, 冻得乞乞缩缩”。可命运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范进在考取了秀才并中了举人之后, 脆弱的神经经受不了这突如其来的强烈刺激, 竟然发了疯, 半天才清醒过来。他的丈人胡屠户、乡绅张静斋及邻里对他的态度, 也立刻从先前的鄙薄变为谄谀。之前被胡屠户骂为“尖嘴猴腮”、“癞蛤蟆想吃天鹅肉”的范进, 此刻在其丈人的眼里变得“才学又高, 品貌又好”, 更成了“天上的星宿”。“一向有失亲近”的张静斋也连忙送银子、赠房产。只两三个月, “范进家奴仆、丫鬟都有了, 钱米是不消说了”。好一幅“一人得道, 鸡犬升天”图。更有甚者, 范进的母亲为这瞬间发生的巨大变化而惊讶、困惑、狂喜, 以至于“大笑一声, 往后便跌倒”, “归天去了”。是喜是悲, 个中滋味, 想必只有“范进们”晓知一二了。造成这人间悲喜剧的根本原因, 其实是把人弄得神魂颠倒的科举制度。

科举考试是隋唐到清代的封建王朝分科考选文武官吏及后备人员的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 所以叫做科举。曾经是中国古代选拔人才的有效机制的科举, 滥觞于隋开皇七年 (587) , 那年诏令:“诸州岁贡, 三人。”此后历经唐、五代、两宋、金、元、明、清诸朝, 科举制度不断演进。科举考试废止于清光绪三十一年 (1905) , 在此前1300多年间, 科举是中国旧式教育的缩影。1905年9月2日, 清政府颁布诏令:“自丙午 (1906) 科为始, 所有乡试、会试一律停止, 各省科试亦即停止。”———这是中国科举考试的“休止符”。于是, 光绪三十年 (1904) 的甲辰科会试实际上就成了最后一次科举大考了。

科举制度的形成, 有其历史渊源。两汉时代经百余年的努力, 完备了选拔人才的制度。“察举”制度到汉武帝时才臻于完善。这种察举制度在汉初曾取得一些成效, 确实选拔了一些优秀人才, 如晁错、董仲舒等。但到后期, 这种制度则流于形式, 察举者行贿受贿, 被选拔的人才有很多名不副实。晋武帝时还保留着察举制度, 但主要的选官制度已是“九品中正”制了。

三国时期士族制度就已经形成, 中央政权和地方政权都需要取得士族的支持, 所以就必须对士族采取一些笼络的政策, 这就是产生“九品中正”制的社会因素。因为九品中的前三品亦即上三品, 只限于士族, 而寒门之士德才再高也不能升入上品;后六品亦即中下各三品, 由寒门寻常子弟中选出, 所以有“上品无寒门, 下品无士族”之说。这种制度是按门第高低取士, 是保证士族政治特权的产物。

隋朝结束了南北朝对立的局面, 统一了全国。这时, 士族失去了政治上的垄断地位。庶族地主的势力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他们要求参政。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 为了满足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 加强中央集权, 于是皇帝便把选官的权力集中到自己手里。在这种形势下, “九品中正”制已不适合时代的要求, “科举制”便应运而生了。

隋炀帝大业二年 (606) 开设进士科, 用考试办法来选取进士。这种分科取士, 以试策取士的办法, 在当时虽是草创时期, 并不形成制度, 但把读书、应考和做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 从而揭开中国选举史上新的一页。科举考试的特点是专以考试来选拔人才, 而不借助地方荐举, 隋唐也因此成为我国古代社会选士制度上一大分界线。

科举制度从隋到清, 经历1300余年, 在这一历史时期中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推翻隋朝的统治后, 唐王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 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 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在唐代, 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 是帝王随己意而设的一个科目, 为选拔特殊人才所用。唐代最吸引人也最重要的是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科就是考查熟悉经典的程度, 全凭死记硬背;进士科注重诗赋。有的人明经科没发挥好, 但诗赋好也可录取。这对于唐诗的兴盛也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要想步入仕途, 考中进士, 必须熟谙诗赋格律, 这不能不促进立志求功名的人去努力学习掌握它。由于明经科较容易, 进士科较难, 习俗便重视进士而轻明经, 故有“三十老明经, 五十少进士”之说。

唐代科举到中晚期后, 便发生了请托、通关节、私荐、考前内定等弊病, 再加之考试制度不完善, 极易作弊。晚唐的考试则更流于形式, 并不能选拔出有真才实学的人。

宋朝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对科举进行了改革。在内容方面, 宋朝的改革主要表现在王安石变法时所实行的取消诗赋、帖经、墨义, 专以经义、论、策取士的政策, 放宽了录取和任用的范围, 大大地增加了录取名额。但这种改革并未维持长久, 变法失败即告终止。唐代每榜进士少则几人, 多则几十人;但宋朝每次录取的名额常在二三百人左右, 多时可达五六百人, 是唐代的十多倍。宋代考试层次较唐代也简化了。宋太祖为了直接控制科举大权, 于开宝六年 (973) 举行殿试, 以后便正式确定了州试、省试、殿试的三级考试制度, 一直延续到清末。殿试的用意在于切断考生与考官之间容易形成的帮派关系, 能使考生忠实地为皇帝服务。这种内容到形式的改革, 对后世的科举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在后世的科举中, 殿试一直被延续下去。

元代科举在其内容与程序上, 对宋代有所沿袭。只是因考生人种的差异, 按蒙古人与色目人、汉人与南人分别划组, 进行分组考试, 出题范围、考试的难易程度、录取的标准各有不同。

元朝灭亡后, 明王朝建立, 科举制进入了它的鼎盛时期。明代统治者对科举高度重视, 科举方法之严密也超过了以往历代。明代以前, 学校只是为科举输送考生的途径之一。到了明代, 进学校却成为科举的必由之路。明成祖以后, 监生直接做官的机会越来越少, 却可以直接参加乡试, 通过科举做官。明代正式科举考试分为乡试、会试、殿试三级。殿试由皇帝亲自主持, 中榜者称进士, 录取分三甲:一甲三名, 赐“进士及第”, 第一名称状元, 二名榜眼, 三名探花, 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 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一、二、三甲通称进士。进士榜称甲榜, 或称甲科。进士榜用黄纸书写, 故叫黄甲, 也称金榜, 中进士称金榜题名。

明清科举的主要形式是八股文。八股文由宋代的经义演变而成。而能否考中, 主要取决于八股文的优劣, 所以一般读书人往往把毕生精力用在八股文上。八股文以四书、五经中的文句做题目, 只能依照题义阐述其中的义理。措词要用古人语气, 禁止发表一己之见, 也不准联系现实的政治时事, 即所谓“代圣贤立言”。格式僵化呆板, 结构程式化, 限制字数, 句法要求对偶。八股文的危害极大, 严重束缚人们的思想, 是维护封建专制的工具, 同时也把科举考试制度本身引向绝路。明末清初著名学者顾炎武对此愤慨地说:“八股盛而《六经》微, 十八房兴而二十一史废”。又说:“愚以为八股之害, 甚于焚书。”

清代的科举制度与明代基本相同, 但它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满人享有种种特权, 做官不必经过科举途径。清代科举在雍正前分满汉两榜取士, 旗人在乡试、会试中享有特殊的优待, 只考翻译一篇, 称翻译科。以后, 虽然改为满人、汉人同试, 但参加考试的仍以汉人为最多。

随着科举考试内容的僵化, 范墨、程文、殿试策论答卷大量刊刻流布, 再加上应试人数越来越多, 考官们面对堆积如山水平不相上下的答卷, 往往难下取舍, 于是从书法上找毛病的便越来越多。此事来得简易, 一时专尚楷法, “馆阁体”大行其道, 终于成了难以改易的惯例, 并由此带来许多弊病。清朝著名思想家、诗人龚自珍嘉庆二十三年 (1818) 27岁时中举人, 道光九年 (1829) 38岁第五次应会试时才得以考中, 皆为“楷法取士”之累。

科举制发展到清代, 日趋没落, 弊端也越来越多。清代统治者对科场舞弊的处分虽然特别严厉, 但由于科举制本身的弊病, 舞弊越演越烈, 科举制终于消亡。

8.“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学习引导 篇八

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寓国家的本质与形式于一体,是国体(国家性质)与政体(政权的组织形式)的总和,其核心问题是政体。

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就国体而言,有奴隶主贵族专政与封建地主阶级专政两种类型;就政体而论,有分封制与中央集权制两种主要形式。因此,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的分期,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早期阶段(夏商周时期,前2070年~前476年,是奴隶主贵族专政时期)和发展阶段(战国至鸦片战争前的清朝,前475~1840年,是封建地主阶级专政时期)。

古代中国指大约170万年前至1840年鸦片战争前的中国,跨越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三大社会形态。我们学习此内容时,应当注重如下几种学习方法和思路:

一、学习方法和思路

1. 可以结合教材P19的“中国古代历史朝代简表”理清时间脉络以便在今后学习中对应记忆,也可以回顾通过朝代口诀来实现这一学习目标,如“夏商与西周,东周分两段,春秋和战国,一统秦两汉,三分魏蜀吴,两晋前后延,南北朝并立,隋唐五代传,宋元明清后,王朝至此完”。

2. 要坚持用历史唯物主义来指导历史学习。如学习古代的宗法制、分封制和秦汉以来的中央集权制度都应结合具体的历史条件进行辩证的分析,既肯定其积极作用,也揭示其负面影响。

3. 注意历史与现实、中国与外国的联系。如西周宗法制与目前各地宗祠、家庙以及民间存在的“尊宗敬祖”“认祖归宗”等现象的关系;明清君主专制的加强同时,西方国家先后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或改革,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君主立宪或民主共和政体;等等。

二、把握时代特点

中国是世界上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历史延绵不断的国家,这与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发展演变有关。中央集权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基本制度和突出特色,它于西周雏形,秦朝完成,汉唐加强,宋元强化,明清到达顶峰。

1. 从“公天下”到“家天下”,早期国家诞生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只能依靠集体的力量生存,一切财产公有,没有什么阶级和国家,“天下为公”。领导者没有任何特权,但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组织和领导生产、抵御外敌。因此领导者权位实行传位给贤能人的“禅让制”,尧传给了智商突出、情商卓越、政绩斐然的舜,舜又传给了三过家门而不入、治水有功的禹。

但“禅”始却没有“禅”终,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私有财产和贫富分化,出现了阶级压迫和特权,坚持“禅让”就意味着原本属于自己私有的财产和特权都要随之转让,特权阶级心有不甘,制度的变化成为历史的必然。公元前2070年,禹建立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王朝——夏。禹死后,他的儿子启夺得王位,并传位给自己的后代,政治权力由“传贤”到“传子”,完成了由“天下为公”到“天下为家”的转变,从“禅让制”过渡到了“王位世袭制”,并在中国延续了四千多年,直到1912年2月12日宣统皇帝下诏退位,“王位世袭制”才算终结,又开始“天下为公”的局面。

夏商時期已初步建立起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为了进行有效统治,西周时期在坚持“王位世袭制”的同时,推行“封邦建国”的分封制和以嫡长子继承为特征的宗法制。主要表现为:周天子以嫡长子世袭,其余诸子由周天子将土地和庶民、奴隶分封给他们,成为诸侯。诸侯仍由嫡长子继承,其余诸子接受分封,成为卿大夫,卿大夫再依次分封,每一层级的受封者与分封者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与义务关系,这样层层分封下去,形成森严的等级。从血缘关系上讲,受封者与分封者原本就是或父子或兄弟或叔侄关系。这样,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君臣关系为纲纪,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维护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防止内部纷争,强化王权,把“国”与“家”密切地结合在一起,“家”“国”一体。

夏商周三代是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血缘关系在国家诞生后被较为完整地保留下来。因此,夏商周时期我国的政治制度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分封制度下的地方诸侯拥有相当大的独立性,最高执政集团并没有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

2.从“血缘政治”到“官僚政治”,中央集权制形成

在经过近两千年分封制的风风雨雨之后,人类终于迈出了血缘关系政治的一大步。从春秋战国的试验实践,到秦始皇集大成的开拓,中国社会终于建立起了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秦朝的中央集权体制完全抛弃了宗法关系,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基层的一整套行政管理系统。各管理层不再由世袭贵族垄断,而是由皇帝任命的大小官吏掌握。官吏只有俸禄没有封邑,官吏之间是上下级服从关系,职业官吏构成各级政府的实体,促进了官僚制度的确立。中央集权制的形成实现了从“血缘政治”到“官僚政治”转变。

9.第2课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篇九

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1、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2、商周时期——井田制;实质: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私有制。

3、春秋时期——井田制逐步瓦解;

(1)原因:政治:王室衰微、诸侯争霸;

经济:铁器、牛耕的推广,生产力提高,非法垦荒;(根因)

(2)表现:公田抛荒、私田私有。

(3)影响:贵族收入缺乏保障,于是改革税制。

4、战国时期——井田制崩溃,土地私有制确立

秦国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

实质——从法律上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

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表现

1、形式:君主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主要形式)、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2、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土地兼并(影响:影响国家赋税收入、引起社会动荡不安)。

第2课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1、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2、商周时期——井田制;实质: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私有制。

3、春秋时期——井田制逐步瓦解;

(1)原因:政治:王室衰微、诸侯争霸;

经济:铁器、牛耕的推广,生产力提高,非法垦荒;(根因)

(2)表现:公田抛荒、私田私有。

(3)影响:贵族收入缺乏保障,于是改革税制。

4、战国时期——井田制崩溃,土地私有制确立

秦国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

实质——从法律上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

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表现

1、形式:君主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主要形式)、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2、地主扩大地产的主要途径:土地兼并(影响:影响国家赋税收入、引起社会动荡不安)。

第2课中国古代土地制度

一、土地私有制的确立

1、原始社会——土地公有制;

2、商周时期——井田制;实质:以国有为名的贵族土地私有制。

3、春秋时期——井田制逐步瓦解;

(1)原因:政治:王室衰微、诸侯争霸;

经济:铁器、牛耕的推广,生产力提高,非法垦荒;(根因)

(2)表现:公田抛荒、私田私有。

(3)影响:贵族收入缺乏保障,于是改革税制。

4、战国时期——井田制崩溃,土地私有制确立

秦国商鞅变法:除井田,民得买卖。

实质——从法律上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制。

二、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表现

1、形式:君主土地私有制、地主土地私有制(主要形式)、自耕农土地私有制

10.古代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篇十

(1)时间;大约五千年前

(2)地区:黄河流域和长江流域

(3)突出标志:金属器具的使用、贫富分化、 文字的成熟、城的出现、礼制的初步形成

(4)政治权力的更替方式:“禅让”(或曰“传贤”)

(二)夏商政治文化

(1)夏朝(BC2070——BC1600)禹开,桀(履癸)亡

1.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文化类型上属于新石器晚期,青铜文明早期。

2.夏朝已出现干支纪年日法,出现最早的历法——夏历。

3.政治特点:世袭制取代禅让制→“家天下”取代了“公天下”→国家变成了家族的私产→宗族关系从此成为基本的政治关系。(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发展)

4.【补充】甸服制度。夏后氏构建与其他部落的隶属关系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据说,在夏初,夏禹规定天子国都以外以500里为界,分为甸服、侯服、绥服、要服、荒服,缴纳贡赋,建立对周边地区的统治。

特点:①夏后氏与其他部落存在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②夏与其他部落关系较为松散。

(2)商朝(BC1600——BC1046)汤开,纣(辛)亡

1.商朝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二个朝代,是第一个有直接的同时期的文字记载的王朝。

2.商朝处于奴隶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庞大的官僚统治机构和军队。甲骨文和金文是目前已经发现的中国最早的成系统的文字。

3.商代的政治特点有:

①商代贵族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实行宗法制,各个宗族都是政治实体。

②神权与王权相结合,商王通过占卜手段主宰国政,一切政治事务都通过占卜进行决策。

4.【内外服制度】夏商两朝一种维系中央集权和部落联盟的政治体制,是西周分封制度的雏形。内服是商人本族的活动区域,外服是商族以外的方国,商王通过两种不同的管理制度来处理本族和臣服的外族的事务。

(3)西周(BC1046——BC771)武王开,幽王亡

1.其疆域东自大海,西抵羌戎,北达鬼方,南至荆楚。

2.政治制度:

Ⅰ.分封制:

①含义:周武王将子弟功臣分封于各地,使他们成为各领一方的诸侯。

②对象:周王子弟(姬姓贵族,主体)、功臣、前代贵族。

③目的:巩固周王室的统治,为了加强对全国广大地区的统治。

④权利和义务:

诸侯的义务:诸侯必须服从周天子的命令,诸侯有为周天子镇守疆土、随从作战、交纳贡赋和朝觐述职的义务,治理诸侯国,保卫国家。

诸侯的权利:诸侯在自己的封疆内,享有世袭统治权,可以制定自己的政策和赋税制度。又对卿大夫实行再分封。卿大夫再将土地和人民分赐给士。卿大夫和士也要向上一级承担作战等义务。

⑤特点:

⑥影响:

积极: a.政治:有利于稳定统治秩序,扩大西周疆域;

b.文化:扩大了周文化的影响。

消极:后来随着诸侯国实力增强,出现了强国兼并弱国的形式,使周天子的权威逐渐削弱。

Ⅱ.宗法制:

①含义:按照血缘关系分配政治权利,维护整治联系的一种制度。

②特点(核心):嫡长子继承制。

③实质:按照(父系)血缘宗族关系来分配政治权力,维护政治联系。

④大宗和小宗:

⑤宗法制的影响:

a.对西周,形成了“周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秩序,有利于统治阶层内部的稳定。

b.对后世,对中国社会结构产生了重大影响,其内涵深入到我们的日常生活和观念中。

⑥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关系:

宗法制与分封制互为表里,相互依存。宗法制是分封制的血缘纽带,分封制是宗法制的政治表现。

(4)古代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1.王权和神权密切集合;

2.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国家政治结构;

11.中国古代监察思想和制度探讨 篇十一

中国古代监察思想的局限

(一)维护皇权而非民权

监察权是皇权的御用工具,是为维护君权服务的,这是秦汉监察制度的基本特征。秦汉以后,监察机构多有沿革,但这一性质始终不变。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建立的初衷, 就是要维护封建专制制度及封建皇权,行政权力的膨胀会在某种程度上削弱皇权, 进而影响封建专制制度的根基。因此,为了避免在国家政令实施中遇到障碍, 改善官僚体系运转模式以维护封建统治就成为中国古代建立监察制度的基本理念。

(二)“德治”、“人治”重于“法治”

中国的政治形态是伦理型的,从西周的“德配天命”开始,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便通过伦理观念、伦理规范的形式体现出来,成为控制政治组织的基本方式。中国古代认为道德是高于一切的东西,其次是君权,法律只是君主统治的工具,这决定了中国政治必然以人治的形式出现,以道德作为控制权力的基本手段。中国古代监察思想也是基于“人性本善”的预定。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信,非由外烁我也,我固有之心,弗思耳矣。”。基于人性善的认识,那么无论统治者,还是被统治者,都不需要建立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了。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弊端

(一)监察权来源于、服务于皇权,但受制于皇权

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皇帝拥有最高监察权,这是中国历代封建监察制度的最根本性弊端。中国古代监察官员通称为“御史”,“御”字,即代表最高统治者皇帝个人拥有和占有之意。御史一职早在战国时代出现,主要职责是掌管国王身边事务,后来逐渐演变为监察官员。古代御史的起源便决定了其监察制度的性质是皇帝的耳目和工具。《管子.九守》认为:君主设立专职监察的目的是:“一曰长目,二曰飞耳,三曰权明”。

中国政治和法律体系中发展了相当完备的监察手段,如汉代的御史到清代的督察院、雍正以后的密折举报制度,但是所有这些监察的功能,对于皇帝及其统治权力的监督微乎其微,尤其不能通过法律而形成有效的刚性制度。所以我们看到:在很早的时候,国家监察制度就曾被定义为皇帝的鹰犬。尤其是在宋代以后皇权专制的日益强劲趋势下,通过一系列具体严密的制度手段而加以落实。明代朱元璋更将其明确规定为仰承皇帝个人的耳目以监督百官 。

(二)自上而下、自体监督强,外部监察少而弱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所以强大的原因是由其国家政治制度强构特征决定的:一元集权的结构。在权力的最高层是皇权,也使辅助皇帝治理国家的政府具有了相应的无限权力。随着行政机构的层级设置这种建立于“大行政”体制内的纵向权力制约架构,缺少每一层级的横向权力制衡、制约与监督,往往是软弱的,甚至是完全失效的 。同时,在皇权的淫威下, 社会监督系统从未发育完全。中国的监察与监督制度明显地失重。这就使得统治者对于官吏、对于臣民自上而下的监视不断地强化,而官吏、百姓对于最高统治者自下而上的监督却总是似有还无。昏君、明主、贪官、清官, 百姓都无法干预, 民意均无法表达。

(三)监察权与行政权混淆或异化为工具

中国古代的监察和行政虽有一定的分离倾向,但不是很清晰,监察和行政总是混淆在一起。秦和西汉,御史大夫和司空是以副丞相的面目出现的。监察官除弹劾权外,尚有受公卿凑事权、司法权、考试权、举人权、领兵权及宫廷事务职能,如掌图籍秘书、刻印、斋祀、厩马、护驾等 。而唐朝后期,地方监察官并有行政权和军事权,结果重现了汉代刺史割据的局面。皇帝为了防止君权的旁落和臣下坐大,不断扩大御史的监察权,也赋予御史某些行政、司法、军事方面的特权。

(四)监察机构重叠,监察效率低

机构重叠,察权重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不可克服的通病,历代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官吏的监督和监察机构的控制,采取多元制的监察方式让监察官之间互相监督和牵制。这一弊病在明朝非常突出。明代在中内既设监察百官的都察院,又设同样主司监察的六科给事中,科道两途,互不统属,察权交叉。结果双主争权夺利,党同伐异,演为朋党之祸。明代在地方除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使外,又设督抚,这三类监察官有时聚集在同一地区,用同一方式展开监察,不仅相互牵制,还出现“钦差大臣满天飞”的局面。

(作者單位:广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12.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篇十二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制度, 是随着对以血缘关系为基本准则的人事制度的否定逐步产生的, 也是加强中央集权的需要。历史上, 曾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来配置权力, 在这种权力运行的方式下, 家族内部为权力而争斗, 成为当时众多战乱的根源, 且影响皇权的稳定。统治者意识到了亲属、血缘关系对政权的威胁以及诸多危害, 对其进行限制, 于是产生了回避制度。汉武帝时期采取了刺史不用本州人、郡国守相不用本郡人、县令不用本县人的措施。这些规定在当时并未形成不须触碰的法规, 到了东汉后期, 比较严格的规定出台了。

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成文法规是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 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 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 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 (如甲州刺史是乙州人, 则乙州刺史就不能用甲州人) , 以防他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东汉选任地方官员过程中, “三护法”得到了实际的执行。如东汉官员史弼, 他本应出任山阳太守, 但由于岳父母家恰好在山阳辖内, 于是史弼上书自陈应回避, 被调任为平原相。

回避制度在隋唐以后得到丰富和发展, 到了宋代, 这一制度被细化, 明代, 经朱元璋的严格定制, 其内容终至完备。综而言之, 中国古代任官回避主要有亲属回避、地方回避、职务回避以及科举回避四种基本形式。

亲属回避

亲属回避是回避制度中最先确立的回避关系, “三护法”中即有。需要回避的亲属范围, 历代各有不同, 唐时主要限制在“大功”以上的近亲。宋代范围扩大, 宋仁宗时出台的《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 将避亲范围扩大到“缌麻”以上, 即同一高祖父母名下的旁系和各种姻亲。亲属回避要求有直接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人员应避免在同一衙门, 或有上下级关系的衙门, 或互为监察的单位担任职务。

明清时, 亲属回避的范围大致上包括直系、旁系血亲和姻亲。清代《大清会典》规定:凡叔伯、兄弟在同一衙门任职者, 不论辈分, 均以小官回避大官;如官职相等, 则以后任回避先任。如系祖孙父子关系, 其中一方为某部门长官, 则属官回避长官, 其余无论品级及任官先后, 均令子孙回避尊长。总之, 亲属回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官员摆脱亲属关系的羁绊, 避免腐败的发生。

地方回避

地方官回避本籍的规定, 自汉代已经开始, 东汉的“三护法”中规定, 官员任职要回避自身的本籍, 这一做法到唐代之后成为定制。地区回避的具体范围, 不同朝代有不同要求, 总的来看, 越到后朝回避的范围越大, 执行越严格。

唐时, 地方州县长官一律不得在本籍及临近州县任职。宋代, 地方官要回避本州和本府。明清时期, 地区回避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 北人官南”, 只要想做官, 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 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一旦为官, 便要拿着身份证明, 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 称为“避籍”。除本籍回避外, 清时还有寄籍、商籍的回避规定。寄籍, 即在本籍之外官员或其父辈长期生活居住的地方;商籍, 指官员从事商业活动的地区。这些地区内, 官员都有可能形成盘根错节的关系网, 有必要加以限制。通过地方官员任职本籍回避, 预防和削弱了地方独立势力, 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 维护了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

这种避籍也存在一些问题。官员远赴他乡, 异地为官, 对于任职地的风俗很难事先了解, 也可能会出现语言不通的现象, 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难。然而通过这样的办法, 使官吏孑然一身, 在辖地举目无亲, 避免了过多的社会关系造出人情网。

职务回避

中国古代, 一些特殊的职务对任职者有特别的要求, 称为职务回避。如中央大员的亲属不得担任监察官和谏官。监察官的避亲制度比较严格。北魏时有明确的规定, 士族子弟不得任监察官。唐时宰相大臣子弟不得任监察官, 以避免父有过, 子不便弹劾。宋代规定, 凡宰相所推荐为官的人, 以及宰相的亲戚、子弟、属官, 都不得充任监察官。明代在唐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大臣之族不得任科道” (明、清六科给事中与都察院各道监察御史的合称) , 并令巡回监察官回避原籍、曾任官之地、寓居之地等, 以防亲朋故旧干扰监察。在监察过程中, 如主管监察官与案件牵涉仇嫌亦应提出回避, 否则, 因此而致案件枉违者, 加重处罚。清代规定, 现任京官三品以上及外省督抚子弟不得考选科道, 本籍和亲属也是监察官领受使命时必须回避的。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 自唐代起已开始有亲仇回避的原则。凡审判官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师生或仇嫌关系要回避, 这一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

一些关系到国家经济命脉的财政、税收等事, 明清时期也有相应的职务回避要求。明代规定, 负责国家财政收入的户部官吏不得由江苏、浙江、江西人出任, 因上述地区的税赋是国家的主要财政来源, 以原籍之人担任恐其与当地势力勾结, 侵吞国库。清时规定, 曾任盐商, 或祖孙、父子、叔伯、兄弟之近亲中有从事盐商者, 都不得任管理盐政的户部职务, 以防其以权谋私。

科举回避

隋末唐初, 形成了科举取士的任官选拔制度。为防止考官与应试者勾通作弊, 保证科举的公正性, 唐政府又制定出了科考中的各种回避规定, 科举回避制度出现。

唐开元时代起, 凡与考官沾亲带故的考生, 都必须回避他地, 另行考试。到了宋代, “钟鼎之家”的子弟们在科举考试后, 必须再加试一场, 以示公允。

科举回避是科举取士公正性要求的必然结果。科举是寒门儒生通向仕途的独木桥, 因其涉及个人出路, 取与不取举足轻重。因此, 铤而走险之人大而有之, 历史上科举舞弊案并不少见。所以统治者力图通过科举回避制度在选拔人才过程中避免由于亲故、同籍等关系而造成请托、作弊行为。

总之, 在重视宗族血缘之情的中国古代社会, 回避制度作为用于防止同宗、同乡徇私, 用于防止官员陷入地区性利益之中的一种重要措施, 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封建社会官场腐败现象, 使吏治得到相对的澄清。

13.古代中国先秦时期政治制度的特点 篇十三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之一,夏朝建立了我国第一个国家,出现早期国家政治制度。古代早期政治制度是高考命题的重点之一,对王位世袭制的考查多侧重于原因条件、基本内容和意义等角度;而对分封制和宗法制的考查则侧重于目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影响和相互关系等方面。

所谓“早期”,是指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以前的夏、商、西周政治时期,即先秦时期。中国早期政治制度,是指夏、商、西周三代和春秋战国时代,实行的奴隶制政治制度,其主要表现形式是王位世袭制、宗法制和分封制,是我国政治制度史的第一阶段。其特点为:

1.以宗法血缘为核心,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夏是在原始社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原始社会,基本的社会关系就是血缘关系。这种社会结构在国家诞生以后被较为完整地保留了下来。因此中国古代的早期国家夏商周三代是一种部族国家,其开创建立的政治制度带有浓厚的部族色彩,形成了以宗法制的血缘关系为核心具有浓厚的专制色彩的政治制度体系。

2.形成了开创性、继承性和发展性相结合的特点。夏朝开创了我国早期的一些典型的政治制度,如:王位世袭制、宗法制、分封制;夏商早期的政治制度对西周政治制度的发展并成熟有着直接的影响。

3.宗法制度与分封制度相结合,互为表里。宗法制在政治制度方面的体现就是分封制。分封制在血缘关系方面的体现就是宗法制。这两种制度对中国历史都产生深远的影响。分封制巩固了周朝的统治,扩大了疆域;宗法制有利于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和团结。诸侯和卿大夫在自己的封地内有相当大的权力和独立性,便利了其势力的增长。随着诸侯与周王、卿大夫与诸侯等力量对比的变化,旧的统治秩序就难以维持,分封制和宗法制必然受到破坏。

4.具有严格的等级制度,血缘纽带同政治关系相结合。当时的统治关系是由宗法关系来决定的,贵族宗法统治的宗统和贵族政治统治的君统是合一的。周族统治者利用氏族宗法关系组织扩大成国家统治机构,实行逐级的宗法分封,形成了贵族的等级制和对土地的世袭占有制。周礼是西周时期制定的表示等级制度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定,是各级贵族的生活准则。它是为维护宗法制和分封制而制定的,是维护和巩固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的工具。孔子所说的“克己复礼”“、齐之以礼”即是指周礼。

【要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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