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2024-09-19

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精选10篇)

1.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篇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

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保定律师:连会有律师,男,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级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交通事故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生活补助费、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人身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修车费、车辆减值损失等直接物质损害及误工费、承包费、营运损失、交通费、拖车费、租车费、电话费、运输费、货物清理费、路产赔偿费等间接物质损害数额的合法计算;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等保险理赔数额的合法计算;驾驶员、雇主、驾驶员所在单位、挂靠、出租人、发包人、出借人、修理人、保管人、质权人、道路设施设备管理人、机动车所有人等赔偿主体的确定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办案宗旨:让责任方尽可能减少损失、让受损方及时得到合理赔偿。

电话:189-0312-8818158-0312-9099

Q-Q:138480312

邮箱:lianhuiyou@yahoo.com.cn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颁布日期】 19921201

【实施日期】 19921201

【章名】 通知

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 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国务院于1991年9月22日发布了《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级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 应当密切配合,严格依法办案。现就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 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应予受理。19 92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 有规定处理。

二、发生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

场等专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处理。其中公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 的,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 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当事人就非道路上发生的与车辆、行人有关的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作 出紧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指定预付伤者医疗费、处理尸体的决定,当事人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四、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 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 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 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 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五、公安机关依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造成交通事 故和违章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处罚的,可以使用一张处罚裁决书。当 事人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公安机关复议的期限按照《办法》第二十 八条的规定计算。

六、对于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轻微和一般事 故,公安机关可以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采用简易程序当场 处罚和调解,但当事人不同意使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不适用简易程序。当 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持公安机关 的调解书或者调解终结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 以受理。

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公安机关指定预付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 人,以其无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或者责任轻而对预付费用有异议的,持公安 机关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认定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 造成的结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 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亦应当受理。

八、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刑法和一百 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院1987年8月21 日《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法(研)发〔198 7〕21号)办理。对于造成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须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并根据犯罪情节,分别适用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不同量刑档 次定罪量刑。适用缓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防止滥用。

九、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的刑事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 认真审查、核实,只要求做到“两个基本”,即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基 本证据确实充分,不要纠缠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

十、人民法院受理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或者返还财产案件 后,可以向处理该案的公安机关发出调卷函或者由办案人员持调卷函调阅 公安机关处理该案的全部案卷。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调卷函5日内将案卷 移交人民法院。一审结案后5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将上述案卷退还公安机 关。第二审人民法院和再审法院可以根据需要再次调阅上述案卷,亦应当 在结案后5日内将案卷退还。

2.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 篇二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篇1

10月10日,在督导室黄老师的指导下,自行阅读学习了学院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文件。

此文件内容全部针对教学岗位容易出现问题的地方进行了规定和约束,是教学过程正常进行的保障基础。通过学习,知道了学校对于各项教学事故的认定,以及处罚细则,总体感觉对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者都很严格。

通过对文件的学习,了解到了作为一名教师在日常工作中,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教学相关工作的底限,也算是教师工作的准则之一了。文件中把教学事故分为三个档次: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重大教学事故,其中,一般教学事故中有些内容可能平时没太重视,也不知道,在学习了该文件以后就要引起重视了,比如出考题难易程度的把控上要多花点功夫。

文件对各项事件违反后都做出了的明确处罚,除了一般教学事故仅扣除一定金额的奖金津贴外,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都会影响到自己的评级评优、晋级等,情节严重者,还要影响整个教师的职业生涯。

虽然文件列明的事项很多,但我觉得,作为一名教师,应该自觉做到不违反文件上的任何条例,并且只要自己用心、努力,就能做到不产生任何教学事故。

学习了这个文件也是给我打了预防针,尽管我的教师职业生涯才开始,但我一定争取在整个职业生涯都不产生任何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篇2

通过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我清楚地知道校园伤害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为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促进老师、学生身心的全面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后,体会到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维护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不是帮学校摆脱责任找一个合理的借口。但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在教育我们学校老师在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作为老师、班主任,一定要尽责尽力教育好学生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要及时通知家长,并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当然学生也必须遵守学校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在学校期间听从老师的教导,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还提醒我们,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推给学校,可以通过协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依法起诉。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避免了老师、家长和学校之间不必要的纠纷。也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方法》实施以来,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心得体会范文篇3

在我校寒假培训班上,学校下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司校长给我们做了解读,结合自己的学习我谈一点的体会。

学生伤害事故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尽管学校与家庭方面也都对学生做了相关的教育。事情一旦发生,这就存在一个责任认定的问题,到底谁是承担责任的主体?在这类问题上学校与家长的观点往往是相悖的。因此就存在一个学生事故处理难和难处理的问题。而《办法》的出台为解决此类问题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办法》对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学校和家长都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一旦事故发生,相关方面首先要想到的是怎样的依法承担责任而不是互相的扯皮。

学生伤害事故这也是一个总的说法。具体来说他有不同的类型。责任的承担也要分不同的情况。

如果是意外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老师又没有任何过错,这时学校就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是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教师负有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当然也不是意味着老师要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如果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在这一方面更多地与教职工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如果是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

我们做老师的一定要牢记:当事故发生时,我们要在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紧急求助。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做为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在校期间听从老师的教导,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推给学校,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最终也可依法起诉。

以上是结合资料谈的一点浅显的认识,不当之处敬请各位领导与老师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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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篇三

法律实务大讲堂《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 Page 1 of 9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 写在前面的话 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肉体痛苦,也给肇事人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 担,甚至面临着被扣分、拘留、吊销驾驶证,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如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很复杂,涉及人、车、路等多方面因素。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水平、非机 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交通出行环境、道路交通规划的合理程度以及道路交通标志标 线是否完善等因素,直接决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在这里着重探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赔偿领域的律师实务和法律难点,并归纳为八部分。2009年6月15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首份《道路安全全球现状报告》称,全球每年有至少127万人死 于交通事故,其中46%为摩托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世界各国在如何保护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的安全方面取得进展,但对道路弱 势群体的安全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世界卫生组织呼吁:对道路弱势群体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强调如果能认真执行一些交通安全干预措 施,每年就可以挽救数十万的生命。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全球90%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低收入国家,而这些国家拥有的车辆全球车辆 的一半,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最高的是非洲和东地中海地区。世界卫生组织报告指出:许多国家交通法的制定不够完善。目前,全球只有15%的国家制定了全面针 对五大类道路安全问题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这五大类包括:城区限速、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限制、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必须佩带头盔、汽车内所有人必须系安全带、汽车内安装儿童座椅等安全防护设 施。如果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加以改善,到2030年,全球每年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将达到240万人。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总量的3%。目前我国汽车保有量超过3000万辆(北京已接近400万 辆),还有6000多万辆摩托车,1000多万辆农用车以及800多万辆运输用拖拉机,总数达1亿多。中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世界交通事故死亡总数的16%。2001年起,交通事故中的年死亡人数首次突 破10万人(官方正式公布要少些),稳居世界第一位。交通事故被称为“柏油路上的战争”、“文明世界的第一大公害”。交通事故不仅使受害人受到了 伤、残、死以及财产损失的危害,也使肇事人遭受了经济上甚至刑事上的处罚,同时给受害人家属带来 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已经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是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的“罪魁祸首”。基本概念 1.什么是道路? 公路: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 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城市道路: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BFQ〗的规定,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具备 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属于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如厂矿道路、机场道路、港区道路等,凡是社会 机动车可以自由通行的,均按照道路进行管理。广场:指城市规划在道路用地范围内,专供公众集会、游嬉、步行和交通集散的场地。公共停车场:指在规划的道路用地范围内专门划设出供车辆停放的车辆集散地,是道路系统中的一 个重要组成部分。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 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什么不是道路? 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定义的“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如矿区、厂区、林区、农场等单位自建的 不通行社会车辆的专用道路、乡间小道、田野机耕道、城市楼群或排房之间的甬道以及机关、学校、住 宅小区内的甬道等均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3.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广义的交通事故包括火车、轮船、飞机及汽车四种交通工具所造成的事故,其原因既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因素。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以及意外的无法预见 的原因和机械故障引起的事故是非违章行为所引起的事故。在交通事故中以汽车的道路交通事故最为严 重。在广义的道路交通事故中,自然灾害、意外情况、自然条件的作用不容忽视。狭义的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 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 交通事故。表现形式为: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起火。构成要素为:必须有一方为机 动车或非机动车、在《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至少有一方车辆是在通行中,当事人必须有过 错,有损害后果,具有交通性质。一般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在狭义的道路 交通事故中,绝大部分都是当事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但不利的自然条件却常常是产生事故的诱因。因此,凡车辆在道路上通行过程中发生的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的交通事件,均称为道路交通事 故。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六个要素:(1)车辆;(2)在道路上;(3)通行中;(4)发生事态;(5)具有交通性质;(6)有一定的后果。所以,交通事故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素:(1)具有一定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后果;(2)这种损害后 果只能由车辆、行人以及其他行为人在道路上的交通活动所产生;(3)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违反道路交 通管理法规的行为;(4)侵害人造成损害后果的主观原因只能是一种过失。道路交通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轻微事故:一次造成轻伤一至二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一千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二百元;(2)一般事故:一次造成重伤一至二人,或者轻伤三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三千元;(3)重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一至二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千元以上不 足六万元;(4)特大事故:一次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一人以上,或者死亡一人,同时重伤八以上,或者死亡二人,同时重伤五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4.什么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轨道内运行的火车、城市轨道列车、地铁列车等不属于道路交通管 理中的车辆范围。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 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机动车包括了各种汽车、无轨电车、电瓶车、摩托车、农用运输车、轮式专用机 械车、轮式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拖拉机变形运输机以及被牵引的半挂车和全挂车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 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非机动车 包括了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电动自行车等。5.什么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为根据,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一种法律文书。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 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 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就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向法 院提交的重要证据。与原来的区别是,认定书名称中取消了“责任”两字。这是因为,事故认定中所指 的责任,与民事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以及刑事或者行政责任,不是一个概念,取消这两个字是为了避免 混淆,同时也更加明确了认定书的性质——属于证据的一种。认定书作为证据之一,这种性质决定了该 认定书不具有行政可诉性,不服认定书的结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也决定了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 时,应该和其他证据一样进行审查,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认定书时,法院无需经过重新认定即可不 予采信,因此认定书又不同于鉴定结论。6.什么是酒后驾驶?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驾驶员每100毫升血液中检测出酒精含量超过20毫克就属于酒后 驾驶,超过80毫克就属于醉酒驾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酒后驾车者根据规定实施上限处罚,对醉酒驾车者一律实施拘留。7.什么是伤残鉴定? 伤残鉴定是为了科学量化受害人因遭受各种形式的损害造成身体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和心理障碍,进而导致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为了解决社会生活实践中的不同需求,由有 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的规定对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做的鉴定结论。

一、当事人身份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明确肇事人是谁?受害人是谁?保险公司是谁?是否参加交强险?有无商 业险? 当事人根据交警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如无责任、部分责任、同等责任、大部分 责任或全部责任),确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律师提示:(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采取积极、合理的抢救措施、及时报警、保护现场、通知保 险公司,以免因延误时间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无法认定或难以认定,并在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院对 受害人进行抢救,以免延误最佳治疗时机。(2)作为受害人,应当到交警部门调取机动车驾驶人、车主和保险公司的基本信息,准确确定被告 和第三人,为伤残鉴定和赔偿做准备。

二、治疗终结和鉴定时机的确定 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所认可的损伤后病理变化经临床治疗后得到完全或部分恢复并维持稳定 的时期。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申请,确 定其是否治疗终结。鉴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的治疗终结之时,或确因损伤所致并发症的治疗终结之时为准。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可以在诉前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律师提示:(1)由于受害人遭受的损伤程度不

一、身体素质不一,导致受害人恢复状况有快有慢,住院时间有 长有短。受害人申请伤残鉴定的,一般以三个月为限;病情严重的或需要做二次手术的,一般需要病情 相对稳定或做完二次手术。(2)受害人需要定残的,应当在三个月之后提出,由律师事务所委托有伤残鉴定资质的法医中心鉴 定。

三、鉴定材料的确定 一部分当事人在委托律师事务所代理伤残鉴定时,往往由于鉴定材料不齐全、鉴定时机不成熟,而 导致无法做伤残鉴定。当事人做伤残鉴定应当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学生证、军官证、士兵证或驾驶证也 可)、诊断证明书、加盖院章的住院病历(如: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和出院小结等)及所有头颅CT或磁 共振检查报告单(抢救当时第一张及最近复查的CT报告单)。律师提示: 带齐鉴定材料至关重要,是做伤残鉴定的前提,法医中心一般在接受委托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伤 残鉴定结论书。如果法医中心认为不构成残疾或不构成较高等级的残疾的,代理人可以另行委托其他法医中心,代 理人不应轻言放弃、“在一棵歪脖树上吊死”。代理人必须充分重视伤残鉴定的重要性,伤残鉴定结论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无论是协商解决还是 诉诸法律,是主张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重要依 据。代理人应当掌握一些司法鉴定常识,熟悉司法鉴定工作的原则、依据、流程、收费标准和技巧,从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思想转变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让证据说话,让法律说话,而不是无所事 事、盲目乐观。

四、鉴定机构的确定 在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主要由交警部门委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做道路交通事故 伤残评定,当事人据此进行调解或提起诉讼。但是,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5年10月1日实施 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侦查机 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法院和司法行 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决定》对争议已久的司法鉴定管理问题做出了界定和规定,理清了因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导 致的一定程度上的司法鉴定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痼疾,为司法鉴定走向法治化、规范化提供强有力的 法律支持。《决定》明确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 法鉴定业务”,但是,个别交警部门出于某种利益的考虑或法律知识的欠缺,仍然置国家的法律于不 顾,让当事人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做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由于其不具备鉴定资质,导致败诉的判例 已被媒体曝光,并饱受质疑。律师提示: 对于诉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再委托有鉴定 资质的法医中心做伤残鉴定。如果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伤残鉴定则在法院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双方共同 指定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国家标准,对当事人的伤残情况进 行综合评定。代理人领取伤残鉴定结论后,根据伤残等级与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或迳行诉讼。伤残 鉴定结论由委托人(如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律师事务所)领取。如果当事人或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相关鉴定费用(如会诊 费、鉴定费)由异议方交纳,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截至目前,北京市共有28家鉴定机构。

五、残疾赔偿金的确定 伤残鉴定结论关系到赔偿数额,对提起诉讼至关重要。如果能够定上残,则意味着数额不菲的赔 偿;如果定不上残,则进入诉讼程序的意义不大,受害人除了支付诉讼费外,还要承担鉴定费和律师 费。据2009年2月10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布的《北京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725元,2008年北京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10747元。以2009年北京市为例,受害人为十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则残疾赔 偿金为49450元(24725元X20年X1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1494元(10747元 X20年X10%)。„„ 受害人为一级伤残(赔偿系数为100%)的,如果受害人是城镇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494500元(24725元X20年X100%);如果受害人是农村户口的,则残疾赔偿金为214940元(10747元X20年 律师提示:(1)伤残鉴定共分为十级,最轻的为十级伤残,最重的为一级伤残。(2)伤残鉴定赔偿年限为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每超过一岁,则减去一年;受害 人年满75周岁的,则赔偿年限为5年。

六、赔偿项目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 解释》)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 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 人应当予以赔偿。

(一)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按照医院 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医疗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 用。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当 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 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 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实际治疗过程中,会产生各种名目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必须妥善保管各种收费票据及费用 清单,以免在调解或诉讼中因举证不能,损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未经医院同意,不得擅自转院或私自购药,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如需转院治疗,应持有医院的转院证明书。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容貌毁损,需要做整容手术的,在立案时可以作为医疗费项目提起诉讼。很 多受害人和代理人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认为整容费属于后续治疗费或残疾赔偿金,致使受害人支出的合 理的整容费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 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律师提示: 如果受害人定上残的,其误工费可以主张到定残之日前,而不是3个月或100天。但是,受害人或代 理人要出具医院的休假证明,如果受害人有固定工作的,需由所在单位出具受害人的月收入和因道路交 通事故持续误工而实际扣发的工资证明(即收入证明和误工证明)。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即工资、薪金所得)超过2000元(《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规 定)的,受害人应出示完税凭证;如果受害人的实际月收入低于2000元的,受害人则不用出示完税凭 证。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工作(如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和相关的收入证明,否则,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 动报酬。受害人的误工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三补”(如饭补、车补和话补)、奖金和津贴。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种形式。

(三)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 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 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 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律师提示: 受害人住院期间支出的护理费容易主张,但是,受害人出院以后是否需要护理?需要几级护理?怎 样主张?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受害人出院以后,如果医院在出院诊断或出院记录上有明确的医嘱:需要专人护理X个月或需要护理 X个月,受害人可以据此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否则,受害人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则缺乏事实依据。个别受害人出院以后,生活仍不能自理的,可以做护理依赖程度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的护理时 间,主张出院以后的护理费。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包括:不能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和自我移动。

(四)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 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律师提示: 交通费包括但不限于机票、火车票、地铁票、出租车发票和公交车票等。

(五)住宿费 是指交通事故伤残者到外地就医、配置残具、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等所需的住宿费。其标准按照事故 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1.伤者到外地就医就诊等待检查结果,需等待床位,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2.伤者需要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3.伤者及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住宿费应予赔偿。参加事故处理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人。律师提示: 按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不同地方有不同的补助标准,住宿费 凭据支付。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 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律师提示: 北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50元/天。

(七)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律师提示: 营养费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特殊群体的受害人(如:老、幼、病、残、孕),可以适当主张营养 费,如果没有正规发票的,可以主张50元/天。如果不属于老、幼、病、残、孕特殊群体的,受害人主张营养费,需有医院出具的需要补充或加强 营养的医嘱,否则法院很难支持。

(八)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 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律师提示: 残疾赔偿金原则上是20年,如果受害人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 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 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律师提示: 受害人应当选择普通的残疾辅助器具,尽量使用国产的、中档价位残疾辅助器具为宜。如:轮椅、拐杖、假眼、假牙、假肢和助听器等。受害人如需整容,应到权威的有整容资质的医院做整容手术,受 害人可以把整容费作为医疗费项目主张。

(十)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 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 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 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律师提示: 被抚养人一般是指抚养人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承担被抚养人父母的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抚养人年满 60周岁,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如果被抚养人虽然年龄不超过60周岁,但是属于残疾人或精神 病患者,赔偿义务人仍要承担20年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抚养人为未成年子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到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为止。

(十一)受害人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律师提示: 受害人虽然已经出院,但是仍需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的,对方仍应承担受害人必要的、合理的康 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如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后遗症、并发症,受害人及其进亲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起一 年内,向赔偿义务人另行起诉。

(十二)伤残鉴定费是法医中心接受委托,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和活动受限状况进行综合评定 后,出具鉴定结论、收取的鉴定费用,一般包括会诊费和鉴定费,目前,北京市伤残鉴定费一般在1500 元左右。律师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伤残鉴定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或当事人双方分担。

(十三)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 释》的规定主张。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律师提示: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不易操作和把握,不同地区、不同群体、不同职业、不同原因 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抚慰金会有所区别。在北京市,同样没有最低的赔偿规定和最高的赔偿限额,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酌情判定,精神损 害抚慰金一般掌握在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

(十四)其他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衣物损失、维修费用、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贬值损失等。律师提示: 作为代理人,应当充分注意受害人的其他财产损失,并搜集相关证据,必要时申请车损减值鉴定。代理人应是个细心的人,尽可能的为受害人争取最大的权利和利益;代理人也应是个胆大的人,不 应拘泥于法条和法官的短见而减少或放弃受害人应得的权利和利益。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既不是“狮子大张口”式的漫天要价,也不能掉以轻心,遗漏必要的、合理的赔偿项目或轻易放弃权利。

七、受诉法院的确定 受害人做完伤残鉴定,与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协商不成或不经调解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时,必须准确确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众所周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由此可见,侵权行为发生后,受害人既可以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 法院起诉。肇事人、车主和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 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律师提示: 受害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尽量选择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诉讼,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作 为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调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受 害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受害人选择肇事人、车主或保险公司作为受诉法院更有利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 查封肇事车辆、通知被告、调取相关证据)的话,也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作为受诉法院。如果受害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 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可以请求法院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 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以切实实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4.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篇四

在《中小学幼儿园管理办法》中我们还知道,从校方责任险投保范围、责任范围、赔偿范围、经费保障、责任限额等关键方面对推行该项制度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框定。责任范围: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可参照教育部2002年所颁《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事故责任类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赔偿范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项目,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校方责任保险赔偿范围。经费保障: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其他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精神制定相关办法。

通过今天的学习,更加让我认识到了安全的重要性,我一定在今后的工作中抓好安全工作的预防,保护学生、保护学校、保护教师的合法利益!

5.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篇五

体会

学习《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心得体会

新盈中学 冯小玉

XX年8月26日,学校举行《依法预防和处理学校安全事故》讲座培训,讲座由临高校长林明国主讲,有幸聆听林校长的讲座后,感受颇深,这里就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校园安全责任重大,不容忽视。在讲座中,林校长讲诉了关于校园安全的触目惊心的许多例子,甚至是他亲身经历过的案例,给我内心的冲击很大,意识到校园安全教育工作的重要性。我们老师应该尽到教育的责任,这对我们自己也是一种保护,万一学生在校园发生什么意外,作为老师没尽到教育的责任,可能会给本人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预防教育非常重要!

二、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从机制上落实安全责任。首先,要在确保师生安全的大目标下,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明确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其他副职对其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全面推行学校安全工作,明确各自在学校安全工作方面的权责与义务;班主任与学生家长签订定书面安全协议,从而落

实学校各方面、各层次、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高效运作”的安全责任网络,构建“上下结合、齐抓共管、监督有力、奖惩严明”的安全监管体系。其次,要建立健全门卫、消防、食品卫生、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信息通报等各项规章制度,并及时进行修订,认真组织实施,使其更加规范、科学、适用并能严格予以执行,通过制度的约束来规范学校安全工作的进程管理,促进学校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师生安全行为文化引导,从管理上预防安全事故 天下之大事,必作于细。安全行为文化是校园安全文化建设的关键。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要求,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让学生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自觉养成安全的思维习惯和行为习惯。

四、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师生安全 要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定期安排专人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旋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对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监控措旋。在校内高地、水池等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增设安全防护设旋。大力改善学校的教育教学的“硬件”环境,保

证学校符合基本办学标准,保证学校围墙、校舍、场地、教学设施、教学用具、生活设施和饮用水源等办学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按标准配置紧急照明装置和消防设施与器材,保证学校教学楼、图书馆、实验室、师生宿舍等场所的照明、消防条件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安全不保,何谈教育。安全工作,是学校常抓不懈的首要工作,是学校重中之重的工作。

6.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篇六

xxxx年10月28日我园组织教师参加了省机关幼儿园的学习,省机关幼儿园两位在幼教奋斗了二十几年的资深管理者,向我们分享了幼儿园意外事故的预防及处理方法和幼儿午睡的安全管理。这半天的学习让我感触良多,也感觉自身肩上的担子更重了。

从某个角度来说我肩负的不仅是孩子的学习成长更是一个家庭的幸福。两位老师从自身多年工作中遇到的事和收集了各种幼儿园出现的真实案例,让我们看到就是一个不留神,一个不细心,缺乏点爱心,责任心就会让悲剧上演,给原本幸福的家庭带来永远的伤痛。所以说安全无小事,安全无处不在,安全更是幼儿园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确保孩子的人身安全,才能更好的去安排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因此我们要让我们的老师从思想上行动上去重视安全的重要性,具有居安思危的心态,抓好常规,建立从园所至各班级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到时刻抓,层层抓,把危险抹杀在摇篮之中,且严格要求每位教师对待孩子要爱心,处理问题要细心,做事要有责任心,细心的去照顾每一位幼儿,更应学习何卓老师所讲的“幼儿意外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让我们共同用心去呵护祖国的朵。

7.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篇七

葛晶

一、明确学习目的 现代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法制社会时代。做为一名一线教师必须做到依法办学,用法律、法规指导我们的工作实践。中小学事故处理办法让我们每一名教师明确了自己的职责和责任。

二、有法可依:

提高了对教学事故重要性认识,增强了我对作好常规教学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

三、树立工作目标:

培育教师人格魅力在教育中,一切师德要求都基于教师的人格。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学生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仅仅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学生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学生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学生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学生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学生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四、热爱学生,尊重、理解学生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学生。

热爱学生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学生的感情基础,学生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学生高尚情操、塑造学生美好心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学生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学生,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学生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学生。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学生,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学生,要让每一个学生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学生、理解学生、尊重学生、引导学生,才是教师在爱学生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们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学生,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学生就等于塑造一个学生,而厌弃一个学生无异于毁掉一个学生。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学生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学生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学生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适应时代发展。

8.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篇八

中国的第一代企业家们似乎从来没有想过自己需要为此付出什么。知识产权意识的淡薄和政府有意无意的保护让中国企业在最初发展阶段获得了实实在在的好处,所有目前先进的设计软件都被应用在日常的工作中,从二维的autocad到三维的Solid Works。Pro/E、UG甚至于Protel、photoshop等各类软件只要技术员听过的就能在互联网上找到免费破解版,似乎这一切都是理所当然。互联网上的东西嘛,免费是应该的!

现在,中国的企业家们需要为之前获得的便利买单了!

随着加入WTO,中国受到的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压力逐渐加大,最近几年,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反映接到了Autodesk公司的律师函,律师函中措辞强硬,声称若不购买相应AutoCAD正版软件将诉诸法律采取强制手段,目前网络上也爆出不少公司被罚款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新闻,国外的寡头们终于挥舞起法律的大棒。正式应验了一句话: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面对种种压力和威胁,企业家们也是各显神通,反应各不相同:

一、直接购买了全数的正版AutoCAD软件。

对于部分企业效益好,较正规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一般会购买全数的正版AutoCAD软件,每套价格在1.5万-3.5万左右。当然这种企业只占少部分,大概在10%左右。除了需要面对高昂的产品价格外,不菲的产品升级费用也让企业负担重重。这种方法好处是彻底解决了正版化问题,工程师在工作中不需要重新适应其他CAD软件,产品性能卓越。

二、购买一两套正版AutoCAD软件,大部分仍然使用盗版。

这是在AutoCAD压力下,被逼无奈但却又资金有限,为应付一时检查而采取的方法,算是破财消灾。部分也是受到网上或周边一些江湖专家所谓的经验影响。这种方法确实可以解决一时的检查问题,但并未彻底解决软件正版化。殊不知AutoCAD厂商及其代理商每段时间都会review一下之前的客户,过不了多久你就会再次接收到Autodesk公司的律师函了。

三、干脆不买,坚持使用盗版AutoCAD软件。

这种企业一般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未了解到问题的严重性,干脆来个“鸵鸟政策”,把头埋在沙子里。装作没看见,Autodesk公司来电话也直接挂掉,充耳不闻。这中企业最终结局一般都很惨痛,当Autodesk公司正式申请证物保护,知识产权部门来人上门封存电脑后才后悔莫及。当真正进入法律阶段后,知识产权部门查的可就不止是AutoCAD软件了,而是你电脑内所有软件的知识产权问题。除了赔偿软件厂商损失外还要打上不菲的律师诉讼费。

四、购买AutoCAD替代软件,积极使用国产软件。

我国近年来出现了一大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CAD设计软件,作为国家战略性软件产品,随着正版化工作的推进,CAD软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国产CAD产品以其价格优势逐渐占领市场。选择国产软件是首先考虑的应该是要具有实用功能以及对AutoCAD图纸的兼容性。如果买国产软件仅仅是为了过检查关,实际工作中依然使用AutoCAD盗版软件并没有解决正版化问题,仍然构成侵权。目前AutoCAD所产生的DWG格式图纸已经成了事实的行业标准,所以需要完全兼容。其次就是价格问题了。

国家版权局也明确声明支持国产软件厂商,支持企业通过购买国产软件解决正版化问题。当然国产软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包括某些二次开发软件不能在其平台上使用、运行速度和稳定性上还有待提高。不过对于大部分国内企业而言,日常的使用功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保护知识产权是国家知识创新的关键,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人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是促进整个行业进步的关键。

总结:企业在收到律师函后既不要过于紧张也不要不管不问、充耳不闻,而应该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解决办法,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国产CAD厂商现状分析 • 自主版权

– 开目公司的KMCAD,天喻凯图CAD等,因企业不再继续开发而逐渐退出市场;CAXA电子图板目前是市场占有率最高的完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CAD • AutoCAD平台的二次开发软件

– 清华天河,艾克斯特,天喻InteCAD,大恒等,这些软件他们开发的部分是有版权的,但必须先装一个标准的AutoCAD才能应用,这些软件由于Autodesk公司不再给他们提供在AutoCAD上二次开发的许可,渐渐退出了市场;

• IntelliCAD内核的二次开发软件

– 中望CAD、开目的尧创CAD等,这些软件由于使用AutoCAD反求协会的内核,软件与ACAD酷似,现在正大行其道,但Autodesk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软件存在法律纠纷的隐患。

关于 ITC • 1994年IntelliCAD软件(原名Phoenix软件,隶属于Softdesk公司)号称99%兼容AutoCAD,价格仅为其的1/10。

• 1996年Softdesk公司被AutoDESK收购,因违反反托拉斯法,Phoenix被出售给Visio公司。

• 1998年Visio公司将Phoenix更名为IntelliCAD,发布IntelliCAD98.• 1999年Microsoft公司收购Visio公司,但并购仅限于Visio产品。(另一说收购后将IntelliCAD卖出)

为了生存,IntelliCAD组成ITC联盟

IntelliCAD潜在风险分析

• 软件平台风险

– IntelliCAD平台仅靠会费维持生存,没有长远规划和战略。而基于IntelliCAD平台的二次开发企业必须依靠其提供源代码,如果ITC联盟出现问题,软件开发的底层平台就不复存在。

– IntelliCAD平台目前仅有少数人员进行系统维护开发,系统存在大量BUG,极其不稳定,二次开发企业必须在此基础上进行大量开发工作。版本不稳定是二次开发企业软件的普遍问题。– 由于二次开发企业必须依靠IntelliCAD作为底层平台,并不具备完全自主产权,因此不能彻底解决用户版权和应用缺陷问题。

• 软件平台风险——稳定性

– 基于Intellicad 2000 发布的源程序中有一个错误报告,文件总有14M之多,中间包括了到 2000版为止的 8973个BUG,其中很多都是导致系统崩溃的严重错误,没有彻底解决的错误多达3000个。

– 虽然经过国内开发商的多次改进,目前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很多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当遇到稍大点的图时,经常会意外退出。如在使用Ctrl+Z、保存文件时会出现意外退出现象,使之前的成果付之东流。

• 软件平台风险——兼容性

– Intellicad 的几何核心仍然是C语言,缺乏全面的面向对象机制,而实现面向对象正是许多 CAD 公司无法跨越的一步。随着更多 ARX 程序的开发,自定义实体的使用,如果它不能对象化,因此它对AutoCAD高版本图形不能全面兼容

– 3D 设计大潮:同 3D 设计软件数据兼容性问题

• 软件平台风险——持续性

– Intellicad 2000 以前原代码开放,真正的开源。

– Intellicad 6.0,不再提供原代码,只提供API,今天 中望等CAD全部基于Intellicad 6.0开发,但这个版本只支持AUTOCAD 2008以前的格式。– Intellicad 7.0,与Intellicad 6.0在架构上没有任何关系,CAD内核转为DirectX。中望等公司评估后决定不迁移。

• 存储格式风险

IntelliCAD软件的存储格式为DWG格式,而众所周知DWG存储格式是Autodesk的私有格式。因用户的广泛应用而成为二维CAD行业的事实标准,但DWG存储格式并未公开。如果Autodesk追究,同样会面临法律风险。– 虽然ITC、中望、浩辰等公司加入了Open DWG联盟,但该联盟只是为了研究DWG格式,读取和保存DWG文件,加入该组织的绝大多数企业都有自己独立的二维存储格式,从而避免引起法律纠纷。

9.律师心得体会 篇九

在一次交流会上,有位律师同行给法学院的学生出了这么一道题:有一个公司因客户拖欠其十万元的货款,经多次催要就是不还,就打电话向律师咨询。问题假如你是一名执业律师,面对这样的咨询,该如何处理?

就这么简单的问题,结果近百名法学院的学生没有一个敢正面回答,大部分人想到的就是:一发律师函,二向法院起诉。这个的答案,如果是法学院的考试答题,也许是正确的,但是如果是针对一名执业律师来说,这样回答肯定是错误的。因为作为一名执业律师,面对任何的咨询,首先要考虑的是如何把咨询者变成自己的客户,把咨询者的问题变成自己的业务或案件。因而律师要做的第一件事,不是告诉别人怎么处理,而是怎么让客户来与自己面对面地交流,通过交流获得当事人的信任,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下代理合同和委托书,并收到相应的律师费。既然目标很明确,就是要咨询者带着交易资料来律师事务所面对面地交流,那么方法就是多种多样的,律师与律师之间个人魅力上的差异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显现出来了。从上面这个简单的问题就不难看出,律师不仅仅专业人士,而且还是商人,律师的专业能力要通过高超的商人技巧才能淋漓尽致地发挥出来。现在地大学中,法学院和商学院是分开的,商学院必须要学法学院的课程,但法学院就未必去学商学院的课程了。现在律师的商业意识很薄弱,做了律师也不把自己当商人,由于不善于推销自己,再高的学识和才华充其量也就是巷子深处的酒。

律师属于知识分子的范畴,中国知识分子历来重学轻用、重理轻行、重己轻人、重文轻商,这些知识分子的酸臭味在法学院老师不遗余力的言传身教下得以不断的发扬光大,使得现在有些法学院的学生到了社会上后,望着茫茫人海,不知所措,满腹经纶无处可泄。

作为一名律师,知识、学问、技能、经验也都不是你从娘胎里带来的,执业律师要做的最重要的一件事就是把法律、法规,法学理论、知识,自己和别人在学习、工作、生活中积累起来的经验、技能、技巧贩卖给需要它的人,说白了就是拿别人好的东西拿来贩卖,就足可以成名成家了。

律师等于商人加专家,先用商人的大脑找到目标客户,用商人的大脑谈成业务,签订成业务签成单,只有接受了当事人的委托后,才有可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业务技能,否则再高深的学问和精湛的技能充其量也只是茶壶里的水饺——倒不出来。

现在年轻律师感觉执业难,无非就难在两方面,一缺经验,二缺人脉。经验靠积累、人脉靠培养。就经验而言,律师工作最大的特点就是程序、格式、内容,一切的工作都是有顺序的,其次每一阶段的工作也都相对固定的格式,所谓的格式就是结构层次非常明确,最后才是填充内容。律师两大基本功就是说和写,至于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该写什么、不该写什么,说到什么分寸,写到什么程度,这完全靠练,就像烧饭做菜一样,咸淡、火候只有多练几次才能掌握。在人际关系的培养上,最大的瓶颈是心理障碍,自我设限和对自我价值的定位过低。假如把一位刚刚从事律师工作年轻人与亿万资产的企业家,县处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在一个桌子上吃饭,可能就会不知所措,甚至会惊慌失措。

年轻律师要注重培养自己的平常心,面对各种各样的场合,各种各样的人都要有一种平和的心态,做到不亢不卑、坦然自若。这个世界上没有什么事值得律师去大惊小怪的,大凡世界上所有的怪人和怪事,在律师经办的案件中都会出现。综合以上的内容,做律师首先是要接到业务,其次是接到什么样的业务,再者能接到什么样人的业务,最后是选择为什么样的人服务。一名律师只有具备了选择当事人的能力的时候,什么样的人有资格接受你的服务,做律师所有的学问大概都在这其中了。做律师应该具备的几项能力

一、有工作经验、阅历,这样肯定有一定人脉,比刚出校门的案源方面肯定强。如果刚出学校门,最好是在社会上磨砺一段时间再想做大律师好律师吧。`

二、通情达理,这样容易被受众接受;律师要心思细密,善于把握当事人的心理。

三、交际能力,个性长袖善舞八面玲珑未必是个好律师,但是有着超强的交际能力无疑会为你带来更多渠道去接触到给你带来案子的人。

四、写作能力,要求文字组织能力强,出稿快,文章说理性强。因为律师要求应变能力强,同时写作方面也要跟的上才行,律师在法庭上的基本功能就是说服法官,所以要求文字的说理性要强。

五、演讲能力,在法庭上要能得势得分最好,不能得分的时候一定要得势,所谓得势得分,我的概念里就是:势是得当事人的,分是得法官或者仲裁员的。而得势最重要的是看庭审表现,演讲能力出色的会更能渲染气氛,引起旁听群众跟当事人的好评的;

六、唯美追求,精益求精,法律文书、出庭发言要争取做到没有一句废话,不说一句错话!要做好律师要注意这几个方面能力的培养:

一、思辩的方法:要看出别人看不出来的问题,想别人想不出来的方法,找别人找不出来的道理,多角度思考问题,要是做不到这点怎么脱颖而出?平日读书最好是多读大家之作,不要浪费太多时间在无谓的争吵和聊天嘻嘻哈哈上。

二、专业的选择:在做实习律师期间最好掌握

一、两门绝活。举例:专利、房产、金融。可以根据你的兴趣爱好,更应该根据你的客户层次。想超越别人,必须有超越别人的本事,要舍得下一番工夫,除了常识性、理论性、基础性的东 西外,要肯钻艰涩的专业书!成不成才在自己,不行一定是决心不够。其实要做成功律师真的很简单:

战略上:

一、眼界要开阔,一定多跟高层次的人交往,他们不仅可能给你带来高端客户,更有可能提升你人生的品位。(找配偶也一样,一定选最有潜力的绩优股或成长股)多参加各种研讨班、学术会从现在起你就该学着抓大放小,记住:律师要想作大作强最终要做高端客户的高端业务,起初的低端客户的低断业务只是为了练手,高端客户的低端业务也要做,为了将来做高端业务打基础。

二、努力要执着。要记得:失败得越惨烈,成就得越辉煌!千万不要被一时的失意打倒,律师行业的规律就是这样一开始难得很,做顺了就好了。即使做顺了,也不是每月都保证有钱挣的,心态一定要特佳才行,永远自信!

三、律师工作独立性很强,要特别自制特别有斗志才行。你开始可以跟着别人,以后可要带人的呦。要没这个志气可不行。说起来特强的律师,不光是律师助理佩服,律师同行也佩服的紧呢,法官检察官也尊敬!其实法官从骨子里面是看不起卑躬屈膝,只会送礼请客的律师的,正如律师看不起一点业务不懂的法官一样;

四、目标明确后,有规划有过程。别和任何人比,心静如水!人和人的情况不一样,机遇也不一样,永远和自己的计划相比。你要记住:积累得越深,成就得越辉煌!!学习、发展潜在客户就是积累的内容!别急着挣钱,等积累到一定阶段,想不挣钱都难。战术上:实习期间

一、努力尽快建立自己的工作风格,多学习资深律师的谈话风格形成自己的接待当事人和解答法律咨询的方法。要多思考和研究如何树立自己的专业形象;

二、多研究法律文书尤其是诉状的写作,一个没有庭审经验的律师想作好非诉讼的业务相当于痴心妄想。

三、业务上精益求精:

(一)对一个案子要作到把握好所有的1、证据

2、法律、法规、政策;

3、所有的案例。说到这补充点:最好订购一套《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和《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出的。不打无把握的仗,建立自己的数据库、文件夹,一点一点积累,这是业务作好的唯一选择;

(二)感动当事人:就是在费用上和工作中要尽量多给当事人行方便,替他考虑;

(三)挑战极限、超越自我:对每一件案子都把知识、能力、水平发挥到极限!

四、没有事情的时候,学着找正经事情做。养成思考和动笔的习惯,律师不一定要能说,而是会说,有时无声胜有声!年轻的你很有正义感的,有时侯可能会多说,其实不一定会起到最佳效果,这个在实践中慢慢品吧,不是一两句说清楚的。还是慢慢来吧。篇二:实习律师心得体会 前言

主人翁精神

这篇文章的主题就是初级律师应当具备主人翁精神,对自己负责的法律事项都应倾尽智慧和时间,以主人翁的心态来对待。作为一名准备成为执业律师的实习律师或初级律师,应当以一名执业律师的标准来要求自己,对上司和客户交代的事项勇于担当作为一名独立律师的责任,作出独立判断,并将其交付的成果视为最终成果。具体而言做到如下几点:

1、2、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去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不出现不合理的依赖其他同事或上级来加工、翻新或重新进行法律研究 和分析或监督;

3、4、采取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和方式; 对其负责递交的工作成果承担全部责任。

下面分别对以上四个方面做出详细说明:

一、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去完成其力所能及的工作 不少初级律师在时间许可的情形下,未能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就匆匆交付工作成果,长期这样下去,容易形成不求精良的惰性。要达到穷尽时间和智慧,初级律师可以遵循不假定及不断检查的两个原则,并执行追求完美、自我挑战及可以更好的三个标准进行检验。

(一)不假定(原则一)

随意假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想当然”,随意假定的危险很大,有时会导致律师给出错误的法律建议。随意假定是思维不严密,甚至可以说是“偷懒”的代名词。例1:

我们在某数据库或某法律法规汇编找到某法律条文,不能想当然就认为该条文一定适用于待解决的事情,也不能想当然就认为所查找的法律条文一定是最新的且是有效的。我们应该做的是首先调查该法律是否仍然有效,然后分析该法律是否适用于待解决的具体事项。如果对拟适用的法律没有从实效性和实用性做完整细致的核查,那么由此推断出来的法律结论有可能是站不住脚的。而如果客户依赖于律师不准确的法律建议作出了某商业决定,事后被证明该律师的法律建议存在瑕疵,造成了客户的损失,律师将面临过错追责和赔偿的风险。例2:

原告律师拟就被告违约起诉解除合同。原告律师的案情分析思路应当是:原告如果取得胜诉,需满足以下若干法律要素及证据条件。如果律师停留在此,不做进一步分析,等于在某种情形下假定了被告不会提出最强有力的抗辩。因此,律师应当继续分析被告可能会如何抗辩(诉讼时效已过,原告违约在先等),并对被告的抗辩做出分析并提出反驳及相关解决方案。

(二)不断检查(原则二)

初级律师要有耐心、多花时间通过一遍又一遍的细致检查,不断修改错误或精简文字等方法进一步完善法律文件,最后在交付期限前达到自己认为满意的程度。初级律师应当在条件许可的情形下穷尽其智慧和时间完成每一次工作任务(不管是否和法律相关),交出自己按当时的实力已倾尽全力的不留遗憾的作品。

(三)追求完美(标准一)初级律师应当在不断思考和改进的前提下,使得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文件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可以质量更高、更精简、更直接。因为法律是严肃的,在法律文件/文书上任何一个用词和标点符号的瑕疵都会在某种程度影响律师的可信赖程度。

(四)自我挑战(标准二)

初级律师可以对拟递交的工作成果进行假想的挑战,即想象自己是上司,对工作成果的语法和文字的准确性、逻辑结构、分析推理及文字的简洁性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并近乎苛刻的质疑和挑战,并实施迎接这些挑战的措施,不断完善作品,加强作品的严谨性和逻辑性。

(五)可以更好(标准三)递交工作成果之前,使得自己出具的法律文书/文件不管是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都可以质量更高、更精简、更直接。这样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挖掘自己身上的潜能。

二、不应不合理地依赖他人完成自己本可以完成的工作 现实中发生在初级律师身上缺乏独立性的常见例子有:

1、在法律建议中,没有引用法律条款,只陈述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是不专业的,因为读者无法核实;

2、对引用的法律没有进行时效性检查,该法律有可能已被废除或被部分修正;

3、就拟适用的法律在当地的实践,未咨询政府部门,可能导致的后果是律师先入为主,和实际操作有出入;

4、在中英文互译中有不少的词语没有一一对应、准确无漏地翻译出来,后果是让上级律师重新翻译或发回重做;

5、没有按上司的书面或口头审核意见逐条修改法律文件,后果是需要上级律师再次审核。要达到独立且全力完成工作,初级律师可以遵循负责人定位和最后成果定位的执业原则,并执行做足功课、无代办情形及管理意外三条判断标准,脱离对他人不合理的依赖。

(一)负责人定位(原则一)不少年轻律师刚入行时没有主动承担起合格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而总是过多依赖上级律师对其工作的监督和修改。这种依赖性对律师成长不利。无论初级律师在某些法律事项上是多么没有经验,在接到工作指令后,应当想象自己就是直接面对客户的负责律师或直接视上级为你的客户,而不存在上级律师,自己独立承担工作成果的法律责任。当然,初级律师可以就不清楚的问题请教上级律师或同事,但在寻求帮助之前一定要经过充分的分析和思考,寻求帮助的前提是在穷尽自己的调查分析后,而不是直接寻求答案。

(二)最后成果定位(原则二)

初级律师容易出现没有把其工作成果视为最终成果,而总是假定其上级律师会帮助其校对、检查和复核的错误观念。如果初级律师视拟递交的工作成果为最后成果,就肯定不会草率行事,就会在完成初稿后做一遍又一遍的检查、修改、完善。这样的作品一定会比只简单检查一两遍的要完善许多,且是高质量的精品。将工作定位于最后成果有利于培养初级律师的高度责任感,使其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保持缜密的习惯。

当然,初级律师也要意识到快速、按时交付工作成果的重要性。可以先完成自己确保合格或者说会令人满意的但还没达到完美的工作成果,在可行的前提下,尽全力递交力所能及的完美作品。在很特殊的情形下,上级律师会让你立即交付手头上现有的工作成果,而不管质量如何,也不管是否完成。为了提前应对这种情形,初级律师应当在刚开始制作工作报告时就尽量先按合格标准进行,避免交付质量不合格作品。篇三:律师 心得体会 律师年审 ——心得体会

我在这次律师警示教育活动中,通过传达文件,学习我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使我在思想认识上有了很大提高;结合北京律师李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实例,对我的教育很大,教训极深。“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兹特将我的真实感受和心得体会列述于下,谨请大家不吝赐教。

一、从各种报道可以看出李庄其人给人的普遍印象是:高调、嚣张、满口大话、趾高气扬、目中无人,从李庄在其他地方威胁公诉人,甚至开车撞向检察官的行为,足见其傲气十足。律师作为法律精英,李庄却给人没有一点 “儒雅”的印象;鲁迅先生说得好:“恐吓和谩骂决不是战斗。”李庄正是因为不懂得这个道理,肆意玩火才酿成了他今天锒铛入狱。李庄今天沦为阶下囚,完全是咎由自取。广大律师要充分认清李庄违法犯罪对社会和律师业的违害性,从中汲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在执业活动中,无论是查阅案卷、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还是分析案情、阐明观点、法庭论辩,都必须尊重事实、忠于法律,决不能与当事人及委托人串通一气,以捏造事实、歪曲法律去赢得不光彩的胜诉,妨害司法公正。一定要分清合法利益与非法利益的界线,要经得起名利、金钱的考验,正确对待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正确处理维护大局和拓展业务的关系,做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如果中国没有了律师制度,那广大民众遇到法律问题,没有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就只有去找各级领导或者法院办案人员甚至院长,这将会产生什么样的恶劣后果,是不言而喻的。所以,律师的使命,是依法为缺少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提供咨询,代理民事、行政诉讼,进行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活动,这就在公众与法律之间架起一道沟通的桥梁。因此,律师就应当尊重事实、忠于法律,依法行事,绝不能不顾事实和法律去搞歪门邪道。律师执业,只能依靠法律和事实去体现真理。遗憾的是,有个别的律师却法律信仰淡薄,职业道德缺失,见利忘义,见钱忘法,热衷于与司法人员“拉关系”、“搞勾兑”,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使法律的卫士演变成了法律的践踏者,使律师的称谓为之蒙羞。因此,律师必须自觉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国家和人民利益至上、宪法和法律至上,坚持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地把律师职业与党和人民的事业、个人的前途命运与国家的前途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永远不做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客观事实的事情。

三、任何职业都有自己的道德和操守,任何人也都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的诉讼原则。对事实,不扩大、不缩小,有一说一,有二说二,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自己的委托人争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唆使当事人说假话、作伪证,教唆其串供,无疑是不顾事实的违法行为。李庄走上犯罪道路,每个法律从业者都应当引以为戒。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敬畏法律、遵守法律,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玩弄法律、践踏法律,就会如英国作家拜伦所说:“谁胆敢将法律轻蔑,他必在法律的惩罚下毁灭”。那么,律师的一切活动,都必须用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约束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监督,没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一切法律人倘若只把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当做谋生的手段,势必导致“一切向钱看”,成为“拜金主义者”,甚至堕落到不顾一切地捞黑心钱,最终必将遭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唾弃、社会所淘汰,甚至被滚滚向前的历史车轮碾得粉身碎骨。

四、在律师界仍有极个别的不良律师,其行为抹黑了律师形象,玷污了律师的职业。但决不是90%的律师都“出买灵魂和肉体”。实践证明,我国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是受党和人民信赖的。李庄的犯罪只是个案,应与整个律师队伍区别开来。我从事法律服务近二十年的所见所闻,律师与执法人员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清白的,出现个别律师、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事情,并不奇怪,但那只是个别,不是主流。律师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代理民事、行政案件,担任刑事辩护或者参与其他非诉讼活动,是国家法律制度保护人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如果哪个律师明目张胆地去给执法人员行贿,那他是不想做律师了;如果哪个执法人员迫使律师给他行贿,那他也是不想当执法人员了。我相信,对于一个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来说,谁也不会拿着自己的饭碗开玩笑。因为,他们一旦丢掉了这个职业,必将遗憾终身。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律师,应该懂得自己有责任维护这个职业的形象,决不能为了“做律师”而放弃了做人。而要模范地遵纪守法,使自己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作为与不作为。否则,也落得与李庄同样的可悲下场。最后,我扪心自问,过去虽无“肉体可出卖的”,但也从未有“出卖灵魂”的想法。为证明自己是否说了假话,恳请广大民众和公、检、法、司的工作人员及全体法律从业者对我进行检举揭发。我坚信,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其言行、举止,大家心里是有一杆称的。

10.律师处理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篇十

普法先行

学习主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习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颁布是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应对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理此类纠纷,明确法律责任已经迫在眉睫。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提醒我们,如果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或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不能完全推给学校,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依法起诉。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避免了老师、家长和学校之间不必要的纠纷。也让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习《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后,体会到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维护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是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不是帮学校摆脱责任找一个合理的借口。作为老师,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在学校期间听从老师的教导,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一定要尽责尽力教育好学生安全防范措施,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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