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吸收合并注意的问题(精选13篇)
1.企业吸收合并注意的问题 篇一
企业吸收合并的主要程序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吸收合并基本程序如下:
1、合并各方完成相应的决策和授权手续
(1)拟合并的公司股东会按照自身决策程序分别做出合并决议;(2)原有子公司的股东会依据公司的章程作出合并的股东会决议;被吸收的公司是贵司下属独资公司(改制后还没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当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股东作出合并的决定;(3)合并各方的股东在分别作出两公司合并决议或决定时,也应当符合其自身的决策程序要求。
2、合并各方清理各自的资产并编制相应的清单及表格(1)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2)根据各自的资产情况编制财产清单。
3、签署《合并协议》
在完成相应的决议及授权手续后,签订《合并协议》。
4、在合并各方作出合并决议或决定后,按期进行通知及公告(1)自作出合并决议或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各方分别通知其债权人;
(2)自作出合并决议或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各方分别在报纸上公告。
5、合并的财务处理(1)调账、报表合并等会计处理;(2)合并报表后完成实收资本的验资手续。
6、办理合并相关的工商登记手续
(1)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45日以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中,贵司的原子公司办理变更登记,被吸收公司申请注销登记;(2)如贵司需要变更原子公司的公司名称的,可以一并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手续,或者在办妥前述工作后,另行办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
7、交接及善后工作
(1)进行人员及资产的交接;
(2)原登记在改制后公司名下的资产要办理变更登记到合并后公司名下的手续。
附注:
一、合并后存续的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材料清单(具体以当地工商局要求为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合并各方股东会/股东关于合并的决议/决定;(4)合并协议;
(5)公司在报纸上发布合并公告的凭证或证明;(6)验资报告和合并后的存续公司的资产负债表;(7)各自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说明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公司合并基准日资产、负债情况,在申请登记时上述债务是否已落实担保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承诺不会因合并而对任何债权人造成损害等。)(8)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9)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新一届股东会的决议(主要写明合并后公司的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10)新增股东的身份证明和新的《公司股东名册》;(11)《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12)《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1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身份证复印件;
(14)合并后需解散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部分工商局要求提供被吸收公司已经办理公司注销的证明);(15)当地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合并后被吸收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所需材料清单:(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4)合并存续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的决议;(5)公司股东会同意合并和注销的决议;(6)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的说明;(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公司税务注销凭证(一般需要提供,具体要咨询当地工商部门)。
(9)当地工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企业吸收合并注意的问题 篇二
吸收合并亦称兼并,指一个企业按一定的规则用现金或股票等购买另一个或几个企业的净资产后,被合并企业宣布解散或成为购买企业的一部分。显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中要将资产转让过渡给合并企业,其资产转让价与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对这部分差额如何征税,需要税法予以界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试行)》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有关规定,可将影响企业吸收合并中所得税负担的因素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合并方式
从税收角度可将企业合并划分为“应税合并”和“免税合并”两种形式。两者划分的条件主要是看合并方合并时支付给被合并方的代价是以现金为主,还是以股权为主。一般来说以现金为主的是应税合并,以股权为主的则是免税合并,税法对此有严格的比例限定,即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的收购价款中,如果非股权补价的公允价值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可由税务机关确认免税资格。
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免税合并情况下,若经税务机关确认,交易各方可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二)被合并企业的亏损情况
应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免税合并情况下,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三)被合并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
应税合并情况下,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免税合并情况下,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所付出的成本,按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因此,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存在高估或低估时将影响合并企业未来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吸收合并的所得税税务处理举例
2009年1月,A股份有限公司欲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料如下:A公司发行在外股票1 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市价为2.5元),估计合并后A公司每年未弥补亏损前的会计利润为2 000万元(其中,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为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B公司合并前账面净资产为1 000万元,公允价值为1 500万元(均为固定资产评估增值所致),以前年度亏损100万元,尚有一年补亏期,企业所得税税率25%。经双方协商,A公司可以用以下方式吸收合并B公司:
方式一:A公司发行580万股股票并支付50万元人民币吸收合并B公司;方式二:A公司发行100万股股票并支付1 250万元人民币吸收合并B公司。假设:股票发行前后市价不变,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合并后A公司新增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为5年。
分析如下:
采用方式一,A公司非股权补价50万元低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580×15%),符合免税合并条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B公司不确认合并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则:
B公司应纳所得税=0
B公司2008年的亏损100万元可由A公司弥补限额=1 500×4%=60(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 000-60)×25%=485(万元)
如果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属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需对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此处暂不考虑。
A公司税后利润=2 000-60-485=1 455(万元)
采用方式二,A公司非股权补价1 250万元高于股权账面价值的15%(100×15%),属应税合并。B公司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B公司以前年度亏损不得结转到A公司弥补,则:
B公司转让所得=100×2.5+1 250-1 000=500(万元)
B公司应纳所得税=500×25%=125(万元)
A公司应纳所得税=2 000×25%=500(万元)
A公司税后利润=2 000-500-125=1 375(万元)
如果A公司与B公司的合并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需对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进行纳税调减,此处暂不考虑。
三、企业吸收合并的所得税筹划思路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上述案例两种方式下所得税的处理,本文提供以下所得税筹划思路。
(一)增加亏损弥补限额的筹划思路
上述案例中,免税合并方法下,B公司亏损100万元,尚在补亏期,由于B公司净资产公允价为1 500万元,当年可由A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60万元。显然,被并企业净资产越少,可弥补的亏损限额就越少。如果被并企业净资产很少,或为负数时,补亏限额就会很小或者为零,这时即使合并后的企业能够产生大量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无法用于弥补亏损,一旦超过了补亏期限,被并企业未弥补亏损的税收挡板作用就会被浪费掉。为充分而合理地利用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采用“债转股”的方式,即在合并前由被并企业向其债权人申请债务重组,将其债权等值转化为股权,这样被并企业可以在不产生重组收益的条件下实现净资产的增加,也可相应增加合并后企业的补亏限额。
这一方案付诸实施的必要前提是合并企业股东能接受债转股带来其股权的进一步稀释,被合并企业债权人能接受其财务风险的增加。事实上,由于债转股可以给合并企业带来亏损抵税上的好处,而只要合并后企业效益良好,原被并企业债权人完全可以通过转让其持有的合并后企业的股权来实现其原债权的收回。因此,只要合并各方当事人认为筹划收益大于风险,通过债转股实现补亏限额增加的方案就具有可行性。
(二)将支付方式与被合并企业固定资产估值结合使用的筹划思路
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在免税合并方式下,合并企业只能按被合并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接受其转来的固定资产;在应税合并方式下,合并企业可以按照被合并企业的公允价值接受固定资产。上述案例中,方式二与方式一相比,每年可多提折旧100万元,从而获取税收利益。
因而,为实现合并企业最大的税收优惠,可将支付方式与被合并企业固定资产估值情况结合使用。比如:如果被合并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被低估,合并企业可以选择以现金收购被合并企业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票,在会计处理上,这一交易可以被视为合并企业以现金购买被合并企业的全部资产,被合并企业将现金全部分配给股东,换回所有股票并加以注销。这样,合并企业不仅取得了经过重新估价的资产,增加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基数,减少应税所得,而且不会发生折旧的重新收回,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则可以获得已实现的资本利得。如果被合并企业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被高估,合并企业可以选择股权方式收购被合并企业,这样,合并企业按被合并企业资产账面价值入账,从而避免被合并企业固定资产公允价值低时而可能减少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基数,从而同样可以获取延期纳税的优惠。
(三)考虑合并企业股利支付方式的筹划思路
上述案例中,A公司采用方式一进行吸收合并时,只需交纳485万元所得税;采用方式二进行吸收合并时,A公司与B公司共需缴纳所得税625万元,从税负角度看,方式一有利。不过方式一虽然可以节省A公司当期的现金流出,但由于股票发行一方面造成现有股东控股权的分散,同时也加重了A公司以后支付股利的负担。所以,如果合并企业处于成长期,合并后以股票股利支付方式为主进行股利支付,因股票股利不会导致公司资产的流出,采用方式一免税合并有利;如果合并企业合并后以现金股利支付方式为主进行股利支付,则需通过比较两种方式在合并时的现金支出和若干年内所得税及现金股利支出导致现金流出的现值之和,进而得出有利方案。
如上述案例中,假设A、B公司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吸收合并,合并企业每年税后利润计提10%法定盈余公积、5%任意盈余公积后,其余全部以现金股利支付方式分配给股东,折现率为6%,则比较如下:
方式一(免税合并方式):
A公司合并时支付的现金=50(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一年支付的所得税额=485(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一年支付给原B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1 455×(1-10%-5%)×580/(1 000+580)=454(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支付的所得税额=2 000×25%=500(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支付给原B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2 000×(1-25%)×(1-10%-5%)×580/(1 000+580)=468.04(万元)
A公司合并后5年内的现金流出现值=50+(485+454)×(P/S,6%,1)+(500+468.04)×(P/A,6%,4)×(P/S,6%,1)=50+939×0.9434+968.04×3.4651×0.9434=50+885.85+3 164.50=4 100.35 (万元)
方式二(应税合并方式):
A公司合并时支付的现金=1 250(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一年支付的所得税额=125+(2 000-100)×25%=600(万元)
(该方式下,A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对接受的B公司资产按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计税成本,而税法上规定可按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因此对新增固定资产500万元需按5年时间平均每年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一年的税后利润=2 000-600=1 400(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一年支付给原B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1 400×(1-10%-5%)×100/(1 000+100)=108.18(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支付的所得税额=(2 000-100)×25%=475(万元)
A公司合并后第二年至第五年每年支付给原B公司股东的现金股利=(2 000-475)×(1-10%-5%)×100/(1 000+100)=117.84(万元)
A公司合并后5年内的现金流出现值=1 250+(600+108.18)×(P/S,6%,1)+(475+117.84)×(P/A,6%,4)×(P/S,6%,1)=1 250+708.18×0.9434+592.84×3.4651×0.9434=1 250+668.10+1 937.98=3 856.08 (万元)
3.企业吸收合并注意的问题 篇三
通讯作者:亢喆(1981—),女,北京市人,北京亦展置业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
摘要:在日益复杂而多变的市场经济中,我国最优秀的企业群体-上市公司,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比起用合并方式来增强自己竞争力,抢占市场的合并公司相比,我国上市公司显然没有优势。我国企业发展的趋势主要是以上市公司的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所体现的,而吸收合并又作为企业资本运营的较高,较特殊的形式引起很多企业的广泛关注。本文以2000年-2010年上市公司的吸收合并为研究对象,研究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否对短期股价有显著性影响;实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是否能提高企业价值,给股东带来利益。
关键词: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绩效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从90年代起步至今一直持续发展。TCL集团对TCL通讯的吸收合并事件拉开了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序幕。合并完成后TCL公司成功上市,原上市公司TCL通讯退市。这个合并案例也为中国特有的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整体上市,实现全流通提供有益的借鉴。企业如果想在如此激烈的环境中生存,就必须找到保持企业优势,提高企业价值,合理配置社会资源的方法。企业壮大自己实力的方法非常多,可以自身积累利润之后扩大生产,也可以用举债的方式来扩大企业规模。但这些办法都存在着较大的局限性,满足不了企业的期望。吸收合并后的上市公司以拥有优越的竞争地位,占领更大的市场为目的,恰恰满足的企业的需求。吸收合并分为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等几种形式。
一.短期市场绩效实证研究
1.样本筛选与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Fama、Fisher、Jensen、Roll提出的事件研究法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样本。事件研究法是国内外学者对并购绩效实证研究常用的办法。事件研究法是通过股票的市场反应来对企业并购绩效进行评估,可以检验吸收合并的短期绩效。
本文以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中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组数据库收录的2000年-2012年发生吸收合并的62起事件为样本,通过分析平均超额收益率(ARR),累计超额收益率(CRRA)对吸收合并的短期绩效进行实证研究。
本文采用了2000-2012年度的初始数据为样本先后进行了如下操作。
1)同年并购的样本剔除2)数据缺失的样本提出3)交易最终是成功的。4)不包括金融类上市公司
经过上述选择后本文从2000-2012年中96家发生吸收合并的数据为样本,选取62起指标,用事件研究法对短期股价反应进行了研究分析。
二.研究结果
从图表一中可以看出在吸收合并之前后的上市公司的累计超额收益率(CAAR)最高值是0.155,最低值是-0.02.在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前CAAR呈负值,在从公告当日起CAAR呈大幅度上升趋势,并且在公告日后的3天也是持续显示上升趋势。
从表一中可以看出CAAR在各个区间内呈现正值,在CAAR(-30,30)CAAR(-25,25),CAAR(-20,20),CAAR(-15,15),CAAR(-10,10),CAAR(-5,5)区间内在1%的水平下显著。在CAAR(-3,3)区间里是在5%的水平下较为显著。CAAR(-1,1)区间内不显著。
三.结论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的实证分析研究得出结论,我国上市公司吸收合并对短期股价的影响是较为显著的,短期内会给企业提高价值,为股东带来利润。在上市公司没有吸收合并之前,它的累计超额收益率(CAAR)呈负值。从公告日当天CAAR大幅上升,并且在公告日之后3天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公告日之前上升是信息泄露造成的,公告日当天上升是由公告效应造成的。但本文在公告日之后股价持续大幅度上升,其原因在于吸收合并后上市公司的市场占有率高,企业的利润提高,纵使股价上升同时也给企业和股东带来了利益。
四.建议
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之后,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给予一下建议
1. 經过吸收合并后企业由以前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合并为一个公司,自然内部结构也会有较大的变动。面对这样的问题合并企业应合理调整好内部结构。
2. 因企业内部或外部存在的内部交易与一些违法行为导致股票价格波动异常或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企业应当更加完善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注:本文指导老师:崔丽花
参考文献
[1]梅君等。《上市公司并购与重组》。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
[2]《公司并购原理与案例》 陈共,周升业,吴晓求。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Cuilihua, hye-jeong kim “Infuen of O-verseas M&A to Company Stock Price in Chinese listed Companies” TY-IMO 2010.8 (ISTP)
[4]Cuilihua, piao zhefan,hye-jeong kim.“Could the EVA Predict Business Insol-vency” ISAC 2010.9 (ISTP)
4.合并公告(吸收合并登报范本) 篇四
(吸收合并登报范本)
经A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B有限公司(注册号XXXXX)股东会决定:A有限公司吸收合并B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注销,A有限公司续存。合并前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XX万元,B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合并后A有限公司注册资本XX万元。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A公司承继。请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请求,逾期不提出的视其为没有提出要求。
5.公司吸收合并公告 篇五
吸收合并概念:吸收合并(merger),或称兼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xx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月7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无锡xx锅炉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无锡xx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185号),批复内容如下:
1、核准无锡xx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以新增403,403,598股股份吸收合并无锡xx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2、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5,900,288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3、公司本次吸收合并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4、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本次吸收合并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手续。
6、批复自下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7、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公司将根据上述批复要求办理本次吸收合并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后续实施事项,并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xx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6.企业吸收合并注意的问题 篇六
步骤:
一、吸收合并提交的材料
1、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的决议;
(本案中在吸收合并前,母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议”、子公司被吸收合并前作出“同意被吸收合并的股东会决定”);
2、合并公司各方签署合并协议(加盖合并各方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
合并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合并协议各方的名称;(2)合并形式;
(3)合并后公司的名称;(4)合并后公司的注册资本;
(5)合并协议各方债权、债务的承继方案;(6)签约日期、地点;
(7)合并协议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合并各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报样;
(两个公司一起公告,公告内容一样,署名是两个公司一起署)注释:
A.合并涉及注销登记的,根据合并协议中载明的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承继方案,可以不进行清算,注销登记可以不提交清算报告;但是如果合并协议中载明需注销合并方须先行办理清算事宜的除外。(出自工商局材料上的说明);
B.因合并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应当在合并公告45日之后;(出自工商局材料上的说明);
(本案例中,吸收合并公告45日后就可以去工商局办理子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二、关于吸收合并方“母公司”的工商变更
经咨询工作人员,并跟他们负责工商变更的科长确认,吸收合并,母公司不涉及工商方面的变更(如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名称、住址等等),不需要做变更登记。
三、关于被吸收合并方“子公司”的注销 本案例中,我们只需要办理“子公司的工商注销登记”手续,提交的材料如下:
1、上述“步骤
一、吸收合并提交的材料”中涉及的4份材料;
2、被吸收合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释:
7.企业吸收合并注意的问题 篇七
随着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要求越来越高, 早期运行多年的脱硫设施面临着大修及改造升级的压力。吸收塔是石灰或石灰石湿法FGD工艺中最关键的设施, 也是烟气脱硫 (FGD) 改造工程的主要目标。脱硫吸收塔改造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比新建工程需要考虑的因素要多、所面临的问题的更为复杂。这里, 从几个主要问题进行分析、说明、总结, 仅供同行参考。
1 底圈壁板的加强
在塔底与塔壁的连接焊缝处, 因受到液柱高度变化、内压及风载等变化而造成的重复弯曲载荷, 再加上载荷和基础下沉会引起角变形, 所以对焊接的要求比较高。吸收塔原地改造当塔径不变时, 就需考虑在塔底与塔壁的焊接接头再次焊接的不良影响, 即使是无损探伤、力学性能试验和金相检验都未发生异常, 但金属晶粒因多次过热而长得更大, 造成组织不均匀和力学性能下降 (如图1) 。
一般情况, 由于浆液循环泵、搅拌器等重要设备的数量、位置变化, 吸收塔底圈壁板采用切割旧板、重新设计施工的做法。而吸收塔底板常常会保留利旧, 这时就需制订可行的加强方案, 确保底板焊缝满足强度要求。大唐阳城国际#5、6机组烟气脱硫增容改造项目, 采用方案是加强立板沿全圆周布置, 并与底板和加强圈焊接形成一个裙座式的增强结构 (见上图) 。
通过应力分析计算及实际运行检验, 该方案有效地增强了底部的刚度, 避免了吸收塔下部失稳的现象发生。同时, 降低了由边缘剪力和边缘弯矩形成的应力。
2 壁板大开孔的补强
脱硫增容改造项目中, 由于受到场地、工期、施工等限制, 有时会采用吸收主塔与副塔或浆液箱罐的浆液混合系统, 将主塔与副塔或塔外浆液箱罐的下端通过一个倾斜的联通管道相连, 且主塔与副塔采用浆液循环泵交差输送喷淋浆液, 或塔外浆液箱罐采用浆液循环泵输送喷淋浆液至主塔。
一般地, 联通管道尺寸都比较大, 就会涉及到吸收塔壁板的大开孔问题。压力容器圆筒接管大开孔的补强设计是国内外长期以来没有很好解决的问题, 由于孔边会出现很大的弯曲应力, 为此等面积法就不能适用, 目前也没有完善的设计规范, 常规都是采取保守的做法, 选用较大的安全系数及裕量。
本工程设计中采用有限元方法进行计算。大唐太原二热#10-#11机脱硫增容改造项目, 经过有限元计算, 采用了局部壁板加厚的补强方法, 开孔的局部补强范围选用了板厚为30 mm优质钢板。
3 吸收塔入口原烟道限位
新建的吸收塔入口原烟道的垂直段, 通常有两种方案来满足竖向与水平荷载要求, 保证其稳定性:一是通过四周框架;二是通过底部支墩来。改造时, 如果原方案是框架结构, 只要采取加固措施, 基本上可以满足要求;而对于底部支墩方案来说, 涉及造价, 技术难度较多。大唐阳城国际#5、6机组烟气脱硫增容改造项目中, 底部支墩仅满足竖向荷载要求, 若对原方案的改建或者加固, 在设计、施工方面考虑的因素非常多, 相应地造价也随之大幅增加。
结合本项目具体情况, 采取了烟道限位装置的方案 (见图2) , 其要点如下: (1) 通过铰接, 生根于吸收塔。仅仅对吸收塔局部进行加固, 就解决土建施工的难题。 (2) 限位装置对应烟道自有加固肋, 设置挡块, 通过现场可调, 来保证烟道受力均匀。同时, 也弥补了现场施工偏差大的精度控制问题。
4 吸收塔部分顶升施工
在原有脱硫系统基础上进行改造, 增加吸收塔的液气比, 提高吸收塔高度, 即增加喷淋层数和吸收塔浆液池的容积, 这就要求设计应与施工工艺紧密地结合起来。大唐阳城国际#5、6机组烟气脱硫增容改造项目采用了吸收塔部分顶升的施工方案。其方案难点在于不改变烟道出口的相对位置情况下, 增加一层喷淋层壁板, 就是在原吸收塔最底层喷淋层下方, 将壳体切割, 通过同步启动各液压千斤顶, 顶起吸收塔的上段, 实现顶升。
期间, 其它机组改造由别家脱硫公司施工, 采用了整体顶升的传统方案。这两种方案同期施工, 可比性非常高。从设计角度比较, 整体难度是一样的, 但与施工配合的图纸工作量、针对现场复杂情况调整设计的可能性, 部分顶升方案有明显优势的。从施工角度比较, 部分顶升方案的优势就更加明显了, 部分顶升施工方案, 仅对涉及到所改造的部件进行施工, 其它部件相对保持不变或进行微调。整体顶升虽然在前期因为准备工作较少, 施工进度很快, 到了中后期, 相关部件的调整工作就很大, 涉及的部件是方方面面的, 尤其是烟道进出口的安装。
实践证明, 吸收塔部分顶升施工工艺能大幅度降低机械费用, 节约施工场地, 缩短工期, 降低安全风险。同时, 避免了因为施工破坏而无法还原导致成本增高的情况发生, 而这种情况的不可控性, 造价风险是很大的。
5 吸收塔除雾器改造
目前采用的除雾器大多是重力式, 即折流板式的。其工作原理就是利用烟气通过一个折流的烟道中, 当带有雾滴的气体以一定速度通过时, 由于雾滴的惯性作用, 雾滴与折流板相碰撞而被附着在折流板表面上。折流板表面上雾滴的扩散、雾滴的重力沉降, 使雾滴形成较大的液滴沿着折流板流下。工程常用的有两种型式:平板式除雾器与屋顶式除雾器。改造项目中, 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 一般选用屋顶式除雾器, 其优点是在保持高除雾效率和易冲洗的前提下, 更适合高流速烟气。如果吸收塔改造空间狭小, 屋顶式除雾器还可选用菱形布置。
我们根据以往运行经验, 总结吸收塔除雾器故障的发生原因, 在安装方面, 要求安装单位铺设垫板, 不能直接在除雾器上面行走, 以免踩坏除雾器叶片, 造成局部变形。检查除雾器自身的定位、限位装置, 以防安装时遗忘。在除雾器冲洗管道现场安装时, 跟踪检查是否存在焊接不实, 避免在运行过程中脱落, 影响冲洗效果。在运行方面, 有一些电厂的运行人员的素质不高, 对除雾器设备性能不了解, 没有认真学习运行手册, 冲洗不合理, 导致除雾器严重结垢, 除雾器结构变形, 甚至塌陷。所以, 我们进行必要的培训学习。
6 结语
吸收塔改造与新建项目有非常明显的区别, 设计、施工的难点的侧重点不同。吸收塔改造难点在于针对不同的脱硫技术流派特点, 会有不同的实施方案。
通过上述的几个普遍存在的问题比较、分析、总结, 我们明白, 在分析具体问题时, 一些成熟的经验, 不能生搬硬套, 要特别注意共性与特性的关系。这样, 才能既达到改造的效果, 又降低造价成本。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8.企业调研应注意的问题 篇八
选题要紧密联系企业实际
对企业决策者来说,最需要的是掌握企业的经营决策在实际工作中被贯彻执行的情况、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因此开展调查研究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一是有利于领导全面掌握情况,及时了解本单位信息;二是有利于相互交流和学习,提高工作质量;三是有利于领导决策,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坚持这三个标准,不但达到了调查研究的出发点和目的,而且选题也更容易贴近实际,贴近决策层。从当前的情况来看,要想选题更好地与企业的经营实际相结合,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与本单位的典型经验相结合。各个单位虽然都有其本单位的特殊性,但是同类型的企业都有其共性的东西,特别是在生产经营中凝聚着众人智慧的好经验和好作法,如果在面上及时加以推广,不但能省去很多人力和物力的投入,而且能取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促进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调查研究选题一定要大力挖掘内部典型经验之类的题材,认真加以总结和提炼。此类题材,一般都有比较丰富的内容,在面上具有极高的推广价值,很容易进入领导决策层。
二是与本单位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相结合。任何企业在一特定时期都有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此类问题的存在和发生,都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突然性,在单位职工中的影响都比较大,事关稳定的大局。因此,作为领导的参谋助手,必须抓住时机,迅速展开调研,了解事情的真相,为领导处理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三是要真正做到与基层相结合。搞调研,光靠打电话、听汇报、看材料是不够的,必须脚踏实地、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深入群众、开展不同层次的座谈,通过自己的耳闻目睹、摸实情、掏实底,既要掌握面上的情况,又要有针对性地解剖“麻雀”,做到点面结合。这样的选题才能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真正相符合。
为高层面决策服务
目前,企业领导层的文化水平和综合素质都比较高,因此对参谋部门的工作要求也更高。特别是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市场变幻莫测,企业领导更需要事关企业长远发展的高层次服务。因此,我们在开展调研时要适应这一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
首先,要紧密联系市场,做好超前的政策调研。政策是企业生产经营的导向标,及时掌握政策变化,对企业调整经营方向和工作思路具有超前的指向作用。因此,要围绕当前的政策变化,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对策调研,认真分析政策可能给企业带来哪些利弊,如何采取应对措施,为领导更高层次的决策提供服务。
其次是要注重深化研究。在调查研究中,调查是基础,研究才是关键。调研成果能否进入决策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以后的研究。我们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为分析问题提供了依据。但是在分析问题时,不能仅仅停留在资料的表面,就事论事,要从更高层次来分析和研究,从纷乱的材料中理出思路,理出主题,有时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能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我们要换位思考,要有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能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抓住最要害的东西,形成调研成果,进入领导的决策层。
三是想领导所想,急领导所急。当前,企业以机制转换为重点的深化改革正在不断进行,由于改革牵涉到各方面利益的调整,影响到千家万户,对此,各个企业的领导都感到很棘手。这也是领导所想和所急的事情。作为领导层来说,一般都会有一个大的框架设想,但是具体的方案和细节问题,由于精力有限及其它各方面的原因,不一定考虑得很周全。这时候,作为参谋部门,必须想领导所想,急领导所急,围绕当前的改革任务,超前地做好调研工作,其调研成果往往容易进行决策层。
正确处理各种调研之间的关系
调查研究是一种工作方式和方法,在实践中被广泛地运用。领导决策需要调研,参谋部门辅助决策也要调研,职能部门开展工作也要调研。从根本上说,其调研的目的、及调研的方法是相同的,但是从其出发点和最终所起的作用来看,也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参谋部门开展调研工作时,一定要正确处理与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使各自的工作互为补充、互为融通,不致于产生工作重复,职能交叉。
一是要正确处理与领导调研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好这个关系,一句话,参谋部门的调研要服从于领导调研的需要。领导者的调研是为了履行其担负的领导责任而自发的一种活动,在调研选题上一般侧重于面和宏观,侧重于全局性的问题,而参谋部门的调研更多的时候是被动的,侧重于点和微观。两者的职责权限决定了参谋部门的调研要立足于领导工作的重点,围绕当前的中心工作以及热点和难点问题来展开。可以说是对领导调研的有益补充。两者的调研紧密结合,使领导作出更符合实际情况的科学决策。
二是要正确处理与部门调研之间的关系。参谋部门的调研与职能部门调研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单位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的,但是其出发点不同。职能部门调研的出发点是为了掌握本部门工作的基本情况,解决一些具体微观问题,特别是一些技术性比较强的部门,调查报告中技术性和细节性的问题比较多,对单位整个面上的工作指导意义不是很强。而参谋部门相对职能部门来说,调查和研究的问题相对要宏观一些,即使是对同一问题的调研,既要充分利用职能部门调研的成果,又要对其成果进行高度的概括和总结,提炼其精华,尽量减少技术性和细节性的东西。总之,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立足于职能部门,又要超脱于职能部门,使之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
提高调查研究机构的地位
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和高度信息化的时代,调查研究在辅助领导决策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调研机构的组织现状来看,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在企业中,除少数单位建立了专门的调研机构,并配备有充足力量以外,其它单位一般都是单位行政或党委办公室设立调研岗,但人员都比较少,大部分都是身兼数职,工作中难免存在着顾此失彼的现象,要真正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搞好超前服务,有点勉为其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作为从事调研工作的人员,不管是兼职还是专职,必须下大力气,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围绕领导决策,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研究,使调研成果真正进入领导决策层,为领导所重视。通过自己的工作,使领导认识到调研工作是决策的重要环节,是领导的得力助手,并自觉地加强调研力量;另一方面,调研机构的组织、编制以及人员配备,对一定规模的企业来说,要从制度上加以保证。在编制上不一定要设成独立的部门,但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调研人员。现在一些企业领导也逐渐认识到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但是限于编制和定员依据问题而难以决策。
9.企业拆迁评估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篇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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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评估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大多数被拆迁企业不太重视企业拆迁评估,或不重视企业拆迁评估程序甚至不重视企业拆迁评估报告,这是大错特错的,企业拆迁评估直接影响到企业拆迁补偿结果,也是启动法律程序维权过程中的重要事实依据。因此,重视并做好企业拆迁评估是企业主在拆迁过程中的首要任务。
一、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企业评估依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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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等规定。
集体土地上企业评估:《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省市一级地方法规和规则政策性文件等。
二、从事实角度讲需要注意的问题。
工厂拆迁,涉及企业的人、财、物,产、供、销,影响到企业的方方面面,因此,对于企业这一损失的评估也比较复杂。这不但关系到需要工厂拆迁的政府,还涉及作为当事人的企业,因此,又不能不予以重视。一般来说,工厂拆迁对企业的影响或者说对企业生产经营方面造成的损失,可分为三个阶段,即:拆迁准备阶段、拆迁阶段和拆迁后恢复正常生产阶段。这三个阶段的损失可以一条曲线来表示,即开始从零开始逐渐上升(拆迁准备阶段),上升至最高值(拆迁阶段),然后从最大值逐渐下降至零(拆迁后生产恢复阶段)。
下面,就这三个阶段分别进行一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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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准备阶段:
⑴ 因工厂的客户得知该企业拆迁的消息,从而对其交货能力缺乏信心,因此定单会逐步减少转移;
⑵拆迁企业不能在原地上新产品和扩大生产规模,丧失了发展的赢利机会;
⑶由于工厂将要拆迁,对原材料的定货将逐步减少,这势必在与原材料供应商的价格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⑷由于工厂将要拆迁,企业管理层必然为此投入精力,因此影响了工厂拆迁前的生产管理;
(5)工厂新址建设的一系列费用,包括征地、规划设计、厂房基建、装修、工厂配套设施的建设等等。在这个阶段,企业所受到的影响和损失是从零开始,并曲线上升。
(二)拆迁阶段:
在搬迁阶段,工厂完全停工停产。业务收入为零,但,企业的另一些开支仍需要支付,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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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生产经营中仍需要支付的费用:
A、职工的薪酬(包括工资、福利、社保)以及当涉及职工后勤服务的建筑也需搬迁时、还需要保障职工的后勤需求;B、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按月计提的折旧费用;C、管理费用;D、不在搬迁范围内的销售、营业网点的日常开支(房租费等)。
(2)财务费用:
因工厂拆迁贷款的利息支出。在这一阶段,拆迁对企业的影响和导致的损失曲线上升,可能达到峰值。
(三)拆迁后生产恢复阶段:
在这一阶段,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将逐步完成,生产和管理秩序逐步恢复;客户对企业交货能力的信心逐步得到恢复;原材料供货渠道逐步稳定;企业管理层主要精力逐步转移;员工的情绪也逐步稳定;最后使工厂的生产效率达到拆迁前的水平,或因工厂新址各种条件的改善,而超过了过去。在这个阶段,企业拆迁的影响和损失的曲线是下降的,直至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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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法律角度应当注意的问题。
1、评估机构应当由被拆迁人指定。这一点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从实践经验来看,自行选定的评估机构同政府私自选点的机构评估结果最多的相差一倍还多。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路永强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很多评估机构是没有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的,这一项在整个企业拆迁补偿结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一般按照经营效益、营业额、利润额等条件确定。
3、评估漏项。由于被拆迁的企业主不具有相关知识,在评估报告中漏项是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比如上面拆迁阶段中的ABCD四项。
4、什么时候评估。有些地方政府在拆迁过程中,总是想先跟企业施压,绝口不提评估事宜,也不出具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决定,这也是需要密切注意的违法行为。
总之,在长期办案过程中发现,每个企业拆迁评估过程中都存在诸多问题,但又各不相同。想彻底解决问题就要从案情角度出发,认真分析影响企业评估的各个症结所在,才能更大限度的提高补偿,争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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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收据 http://s.yingle.com/y/ht/1140882.html 互易合同
何
时
成立
与
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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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绿化承包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408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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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审核备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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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40877.html 人员
派
遣
合同
(涉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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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间借款 http://s.yingle.com/y/ht/1140875.html 合伙买车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40874.html 汽车未交付受损,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http://s.yingle.com/y/ht/1140873.html
借款抵押合同的标准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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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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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利息 http://s.yingle.com/y/ht/1140870.html 股份
有
限
公
司
合并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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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漏洞欺诈及其法律防范
(一)http://s.yingle.com/y/ht/1140868.html
土地开发补偿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408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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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范本2018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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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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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运输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40864.html 受让尚未上牌汽车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http://s.yingle.com/y/ht/1140863.html
借款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40862.html 劳动合同保险 http://s.yingle.com/y/ht/1140861.html 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对策 http://s.yingle.com/y/ht/1140860.html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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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保管档案协议 http://s.yingle.com/y/ht/1140858.html 债的担
保的法
律
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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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互易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40856.html 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http://s.yingle.com/y/ht/1140855.html
抵押借款合同
(二)http://s.yingle.com/y/ht/1140854.html 抢走
欠
条
索
债
如
何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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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
经
营
权
人
有
什
么
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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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利率 http://s.yingle.com/y/ht/1140847.html 供电合同签订
中必须有
什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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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成银行贷款导致的违约责任在谁 http://s.yingle.com/y/ht/1140845.html
保密协议的概念以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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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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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技术及设计》广告合同范本http://s.yingle.com/y/ht/1140842.html
2018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简版)http://s.yingle.com/y/ht/11408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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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需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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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条款和海运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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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租的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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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方当事人签字的合同是否生效 http://s.yingle.com/y/ht/1140835.html
合同公证书(中英版)http://s.yingle.com/y/ht/1140834.html
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借款担保纠纷 http://s.yingle.com/y/ht/1140833.html
数据电文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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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商铺出租合同时要注意哪些因素 http://s.yingle.com/y/ht/1140831.html
借款合同印花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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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条款相互冲突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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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建设合同范本2018 http://s.yingle.com/y/ht/1140828.html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什么权利 http://s.yingle.com/y/ht/1140827.html
土地联产经营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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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书范本http://s.yingle.com/y/ht/1140825.html
2018 刘家文与刘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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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安置合同一 http://s.yingle.com/y/ht/1140823.html 债务重
组
收
益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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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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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委培合同引发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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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微电子元件公司与某企业发展公司 http://s.yingle.com/y/ht/1140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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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者在租赁房屋时需要注意什么 http://s.yingle.com/y/ht/1140815.html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范本2018 http://s.yingle.com/y/ht/1140814.html
商场店铺承包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40813.html 证券交
易
营
业
部
转
让
协
议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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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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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农村宅基地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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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范本2018今年推行旨在避免合同纠纷 http://s.yingle.com/y/ht/1140807.html
远期信用证)http://s.yingle.com/y/ht/1140806.html 欠款人逾期不还款,能否就已经典当的抵押物直接受偿 http://s.yingle.com/y/ht/1140805.html
国际合同------国际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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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效力
http://s.yingle.com/y/ht/1140803.html
“权证”不能作为借款担保
http://s.yingle.com/y/ht/1140802.html
特许经营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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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费用准则 http://s.yingle.com/y/ht/1140800.html 工程
建
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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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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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应具备哪些合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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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完善合同的订立来取得诉讼优势地位 http://s.yingle.com/y/ht/1140797.html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可按浮动利率 http://s.yingle.com/y/ht/1140796.html
诺成契约还是要物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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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慎审查合同主体 http://s.yingle.com/y/ht/1140794.html 公路运输合同 http://s.yingle.com/y/ht/1140793.html
10.企业信息化建设应注意的问题 篇十
一、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应注重考虑的几个问题
1、确实摆正企业和信息化建设集成商之间的关系。企业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摆正企业与信息化建设集成商之间的关系非常的关键,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不可能由信息化建设集成商独立完成,企业信息化的“主角”是企业本身,而信息化建设集成商仅仅是“配角”的身份,信息化建设集成商应该放在咨询、顾问和具体实施的地位。摆正了关系,才能更好的进行合作,将双方的优势集中,实现“专业人做专业事”。
2、确实摆正技术先进和技术实用之间的关系。技术的领先性和技术的实用性一直困扰着企业信息化建设时的选型,单纯追求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都是不可取的,企业应该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在追求先进性的同时强调实用性,并且一定要站在整个企业信息集成的角度来选择软件,并且要切实注重于系统的集成和开放。
3、确实摆正技术、软件、实施、培训和服务的关系。企业信息化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企业要树立技术先导、软件跟上,实施培训和服务并重的整体规划,同时
企业要树立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服务是要企业进行投入的,更据成功实施的案例来看,企业在注重选型的同时,更加注重的是最终的实施效果。
4、确实领会“整体规划、分步实施、效益驱动”的具体意义。整体规划是系统的“整体”,是信息化建设系统的“整体规划”,是实现整个系统的“技术途径”,总体规划一般不承担具体的项目设计,是整个系统集成中不可缺少的技术纲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要从简单技术入手,迅速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在应用的基础上启发更广泛、更深入的需求,同时通过效益驱动可以树立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信心,减少企业一次性投入过多,负担过重而带来的不必要的风险,分步实施同时可以紧跟信息技术发展的前沿。
5、明确面向目标的方法。即是不要偏离系统建设的最终目标,实现企业的整体的信息系统的集成。
6、确实领会信息化建设是“一把手工程”。即是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企业的最高领导亲自参与主持,还应该包括整个决策层的参与决策,是一个企业的高层领导组成的领导班子集体,是广义上的“一把手”。
7、确实领会信息系统的“三分技术、七分管理、十二分数据”的具体含义。
二、企业信息化建设存在的误区
企业信息化建设是一个全新的事物,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认识误区,当然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也就会出现质疑,使得企业不能真正的实现企业信息化,总结企业信息化误区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 最早的企业信息化在一些人看来是购置几台计算机硬件、运用一些基本的应用软件就实现了信息化,这种认识随着近两年来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已不是很多,但仍然存在着。
● 以为信息化就是普及电脑,用电脑打字,玩游戏,聊天,看新闻。这种想法主要存在于对信息化不是很了解的人,认为信息化就是这样。
● 网络联通后就等于实现了信息化。这种想法主要存在于对信息化认识不是很深刻的企业,事实上,信息化是
个系统工程,利用信息化就是要实现在管理、生产等方面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便利,来提高工作效率。而部分单位企业却把信息化简单理解为“上网”,或者偶尔浏览一下网页也就完成了信息化的进程,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不能使企业真正利用信息化实现生产管理的飞跃。
● 以为信息化建设项目能立竿见影带来效益。一些企业希望通过上几个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来实现企业信息化,这种想法是对的,但仅凭几个项目远远不够,信息化建设需要从总体上规划,从基础做起,并将建设落到实处,从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脚踏实地,不能把信息化变成了“空中楼阁”。
● 信息化能解决一切问题。信息化并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而部分企业却把这一切实际希望寄托在信息化建设这一条道上,信息化仅仅是一种提升企业竞争力和发展的途径,激烈的市场竞争靠的还是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通过信息化来提升竞争力已经被认为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目的的必备条件之一,但企业把“信息化”当作企业经营发展的捷径,能够迅速全面的改变企业现状的思想是不切实际的。
● 为信息化而信息化。目前存在一种现象,就是企业仅仅增加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设备,企业就向外宣传企业已经实现了信息化,而不能够真正的提高生产经营效率,这种自欺欺人的做法最终只能对自己不利。
11.企业吸收合并注意的问题 篇十一
一、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的会计处理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 合并方在合并后取得对被合并方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 并且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后仍然继续经营的, 合并方在合并日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因该项企业合并形成的对被合并方的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取得的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账面价值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入账价值, 入账价值与合并对价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2.合并日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一是合并资产负债表。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账面价值并入合并财务报表, 因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 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合并日及以前期间发生的交易, 应作为内部交易进行抵销。二是合并利润表。合并方在编制合并日的合并利润表时, 应包含合并方及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实现的净利润, 双方在当期所发生的交易, 应当按照合并财务报表的有关原则进行抵销。三是合并日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与合并利润表的编制原则相同。
二、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会计处理
(一) 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入账价值的确定
合并方取得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按账面价值确认, 如果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付出资产等的账面价值存在差额, 这一差额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
(二) 合并中取得有关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的处理
合并方在确认了合并中取得的被合并方的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后,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 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 应计入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余额不足冲减的, 相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以支付现金、非现金资产方式进行的该类合并, 所确认的净资产入账价值与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相应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公积的余额不足冲减的, 应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例:甲、乙同受一母公司控制。2010年7月1日, 甲公司以现金600万元的对价收购了乙公司100%的股权。2010年6月30日, 甲、乙两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
1. 假设该合并为控股合并。
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为500万元, 所以,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就是500万元;甲公司支付现金600万元, 差额100万元, 应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会计处理为:
贷:银行存款6 000 000
2. 假设该合并为吸收合并。
甲公司取得的资产和负债按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入账, 确认的净资产账面价值500万元与放弃净资产账面价值600万元的差额100万元, 调整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会计处理为:
三、两种合并方式的比较
(一) 共同点
一是采用账面价值计量。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无论是控股合并还是吸收合并, 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并不完全出于自愿的交易行为, 合并对价也不一定是双方讨价还价的结果, 不能体现公允价值, 而以账面价值作为会计处理的基础可以有效地避免利润操纵, 因此,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均采用账面价值计量。二是合并费用的处理。合并方为进行合并所发生的各项相关费用, 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 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 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 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 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 冲减留存收益。
(二) 差异
1. 合并成本计量差异。 (1) 控股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进行的, 应在合并日以支付的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作为取得被合并方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合并方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进行的, 应在合并日按取得合并方账面净资产份额作为股本或实收资本, 确认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与所发行股份的面值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的余额不足冲减的, 调整留存收益。 (2) 吸收合并。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资产和负债的入账价值, 应当按照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认。对于合并方与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 应当按照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后, 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确认。合并方确认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所放弃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 以及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确认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发行股份面值之间的差额, 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12.企业吸收合并注意的问题 篇十二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范围和服务的对象是企业生产抓场的职工和班组的安全作业。因此,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只有多深人生产现场,才能摸清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职工的思想动态、操作技能,发现不安全因素,提出有效整改措施、纠正"3违”行为,从而取得指导、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发言权和主动权。笔者根据20多年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认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注意坚持做到、做好3有、3看、3记、3教”工作。
1“3有”
(1)安全检查前有准备。在检查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时,事前要有所准备,召开好检查预备会,明确是全面检查还是重点抽查,明确所要检查的项目、内容和使用的手段,明确检查要求和所要达到的目的。
(2)安全检查时有依据。在检查生产作业现场时,检查者心中必须装着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以及上级的相关文件要求,查处事故隐患和纠正“3违”行为,要有相应的规程、制度依据。铁山垅钨矿的安全检查主要以《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一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20(Y7.1一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地下矿山实施指南)(AQ20(Y7.2-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及相关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为依据。
(3)安全检查中有侧重。企业的生产规模有大有小,生产作业现场多少不一,尤其是地下开采矿山,点多面广,生产作业战线长,对生产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安全检查要有针对性,有所侧重,但必须突出重点,不要放过所有必须监控的危险源和易发生事故的作业现场铁山垅钨矿的安全检查重点主要是斜井提升设施、爆破器材使用、机车运输、支柱质量、松石处理、通风防尘、安全用电尾矿库等。
2“3看”
(1)看操作人员。查看生产作业现场操作者的操作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性、科学性、标准化。如风钻工开钻时先风后水,电工停电不挂牌等,这些操作,尽管尚未发生事故或造成损失,也必须严肃地给操作者指出来,并予以坚决纠正,以防酿成事故。
(2)看危险人员。要特别注意查看生产作业现场经常违章作业的人,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事故苗头的粗心人,操作过程中不遵守操作规程而冒险蛮干的人。这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如果抓好了这3种人的安全操作问题,生产作业现场的事故频率则可大大降低,甚至杜绝事故发生。
(3)看重点部位。即查看生产作业现场的重点要害部位,如作业面冲洗干净与否,将直接影响松石的发现与处理设备、设施易出现危险、发生事故的部位,如斜并提升的钢丝绳检测一定要严格细致,发现不符合规程要求,就必须立即更换,以防发生飞车事故。对安全监管比较薄弱、容易忽视的部位,要严格控制,如机车运输的超载和超速,否则,一旦遇到紧急情况,就无法控制。对这3种关键部位,一定要做到心中有数,严查细管,发现隐患立即予以消除。3“3记”
在生产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时,要养成随身携带记录本、随手记录的良好习惯,不要遗漏发现的隐患,尤其要记录以下3方面的问题,并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1)生产作业现场发现的违章违纪人和事,要透过现象看本质,要看到其行为将导致事故的潜在危险性,及时督促所在车间、区段、班组,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帮其改过,养成遵章操作的良好习惯。
(2)生产作业现场的设备设施、工具及环境存在的故障、隐患或缺陷,尤其是作业环境、安全通道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往往容易被检查人员所忽视,应及时加以解决。
(3)生产作业现场及单位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优点和不足,岗位操作人员、基层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基层单位在安全管理基础工作、行为习惯等方面的不足更要记好并指出,以便及时研究改进、总结提高。
4“3教”
(1)强化安全意识教育。教育职工在踏上操作岗位时,就要有居安思危、防微杜渐的安全意识,关注细节,把“预防为主”落到实处,把“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要使大家明白,安全生产不仅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更能为自己带来安康幸福,给家庭带来和谐美满。
(2)强化安全规程教育。使每个职工、尤其是各级管理人员懂得安全作业常识,熟悉各项规章制度、相关操作规程等,杜绝操作过程中的违章违纪、冒险蛮干行为。
(3)强化安全技能教育。操作技能的高低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要对职工加强相关业务技术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培训,以精湛的操作技能为安全生产提供有力保障。为此,首先必须切实抓好“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才能由老师傅带领上岗。考核、考试不合格人员及没有老师傅传帮带的人员,不得安排独立上岗。其次,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切实抓好在岗人员的再教育,保证再教育的时间,落实再教育的内容,以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能力。
5结语
13.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应注意的问题 篇十三
我国企业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 郭东平/蓝雄律师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自20世纪初开始使用以来,反倾销手段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发布。
(三)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 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供产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 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 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发布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
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代理资格;
(2) 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 利害关系方陈述;
(4) 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
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 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 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 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十、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发布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一、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 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 20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十二、司法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尚未开启过司法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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