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龙县政务服务中心关于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报告

2024-09-29

安龙县政务服务中心关于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报告(共2篇)(共2篇)

1.安龙县政务服务中心关于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报告 篇一

关于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等20个事业单位

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党发〔2006〕10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事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新党办发〔2006〕34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等20个事业单位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按新党办发〔2006〕34号及相关文件明确的范围、原则、程序、办法和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过渡考试、职务与级别确定、登记、备案和工资套改工作。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等20个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后,不改变原单位事业编制性质。对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附件:第二批自治区区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名单

二○○八年六月四日

附件:

第二批自治区区直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名单

1.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

2.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

3.自治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4.自治区财政统发工资管理中心

5.自治区财政厅部门预算审核中心

6.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7.自治区财政票据管理中心

8.自治区民族语文辞书工作办公室

9.自治区酒类专卖管理局

10.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局

11.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12.自治区煤炭行业社会保险中心

13.自治区建设行政执法局.14.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执行委员会办公室

15.自治区塔里木河流域管理局(机关)

16.自治区水文水资源局

17.自治区节能监察中心

18.自治区甘家湖梭梭林国家级自然保护管理局

19.自治区林果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20.自治区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

2.安龙县政务服务中心关于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报告 篇二

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政府公务员局(人事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配套政策法规和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组厅字〔2010〕2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公务员法实施工作(以下简称参照管理单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中聘用制干部的登记问题

公务员法实施后,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中,根据省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聘用制干部管理的规定,对经县(市、区)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制干部,参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在公务员登记中对有关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闽人发〔2006〕153号,以下按文号简称)精神进行考核,经考试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二、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原聘用人员的登记问题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福建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开展了人员聘用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中,对经县(市、区)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聘用在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且按工资管理权限经批准已兑现相应岗位工资的人员,参照闽人发〔2006〕153号文件精神,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2、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经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笔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且按工资管理权限已兑现相应岗位工资的人员,参照闽人发〔2006〕153号文件精神,经考试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3、根据《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补充人员实行考试考核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3〕53)规定或各地有关人才引进规定,直接考核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或按紧缺急需目录招聘的人才,经考核合格后,予以登记。

三、关于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原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级别的确定

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人员进行参公登记时,符合登记条件的对象中,对原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和职数限额内,根据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由所在单位按干部管 理权限确定其职务与级别。

四、关于新批准参照管理单位人员管理政策

参照管理单位从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日起,全面实施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各项制度,不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五、关于参照管理单位经批准登记的工作人员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机关的问题

参照管理单位中经批准登记的,且符合拟交流任职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和职数范围内,经公示无异议,可交流到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任职: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机关工作人员;(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高校毕业生;

(5)德才表现突出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两类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按照事业单位补充人员有关规定由省、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公开招聘考试进入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以上人员的交流任职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报省、设区市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批。

六、关于参照管理单位与实施公务员法机关之间人员交流后登记表的填写

参照管理单位与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之间人员交流后,须相应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备案。此前交流未办理此项手续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补办。

中共福建省委组织部

福建省公务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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