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管理系统论文(精选8篇)
1.银行信息管理系统论文 篇一
毕业实习报告
一、学生实习的地区、单位统计与分析
在2013年10月8日至2013年11月29日期间,我在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长安街支行进行了为期8周的实习。我认为实习是一件很具意义的事情,在实习中可以体验到把课本上的知识运用于实际的快乐,在实习中也会有感到自己的知识不够用时候的困惑。但是在学校学习到的自学能力,能够帮助我最快的调整自己,让自己尽快学会一些新东西。所以,我想实习的目的不在于通过结业考试,而是为了获取知识,获取工作技能,换句话说,在学校学习是为了能够适应社会的需要,通过学习保证能够完成将来的工作,为社会作出贡献。
实习单位介绍:中国民生银行于1996年1月12日在北京正式成立,是中国首家主要由非公有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时又是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建立的规范的股份制金融企业。2000年12月19日,中国民生银行A股股票(600016)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中国民生银行自上市以来,按照“团结奋进,开拓创新,培育人才;严格管理,规范行为,敬业守法;讲究质量,提高效益,健康发展”的经营发展方针,在改革发展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先后推出了“大集中”科技平台、“两率”考核机制、“三卡”工程、独立评审制度、八大基础管理系统、集中处理商业模式及事业部改革等制度创新,实现了低风险、快增长、高效益的战略目标,树立了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崭新的商业银行形象。截至2011年12月31日,中国民生银行资产总额22,290.64亿元,存款总额16447.38亿元,贷款和垫款总额12052.21亿元,实现净利润279.20亿元,不良贷款率0.63%,保持国内领先水平。
二、学生实习的内容归类与分析
1.学习银行员工守则
2.学习柜面相关知识
3.了解银行系统架构以及银行管理流程
三、学生实习的主要成果与分析
知道员工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岗位职责,恪尽职守,以负责的精神认真完成每项工作。作为实习生能够学习并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完全做到企业对员工的工作要求。这些虽然很不容易,但是努力做到之后,心里很满足。发现自己的责任感增强了。大部分时间学习了基本的柜面相关知识,努力去和客户交流为客户提供服务。大堂助理是连接客户、高柜柜员、客户经理的纽带,因此首先就得学习柜面相关知识,才能更好的解答客户问题,引导客户办理相关业务,维持大唐秩序,减轻柜员的工作量,提高整体服务效率。积极学习金融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自觉参加各种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自己学习了有关银行系统的知识。了解了银行系统的架构,并且了解银行系统的管理流程。银行系统从业务的角度讲,大概有业务系统,管理信息系统,渠道系统,和其他外围系统构成。而且商业银行的IT系统在业务和交易系统层次主要有J2EE、C、COBOL(大机)、PRG(400平台、PL/SQL、CICS、TUXEDO、MQ等技术。在低端的一些应用如OA、报表展示等场合也有用NOTES、VBA、JSP、PASCAL、.NET
等。
四、学生实习期间导师指导小组指导情况与分析
通过实习期间的导师指导和小组指导,在和老师和小组同学交流之后,知道了自己实习期间的收获和不足,解决自己实习期间出现的问题为以后的实习做好准备。而且听了别的同学的报告,也了解了别的同学的实习内容,也对其他同学的实习单位有所了解,在有限的时间知道了更多实习知识。
五、学生实习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
自己实习期间的心态调整不是很好,要积极调整心态。而且发现自己在学校学习的知识有不足的情况,要尽快自学新的知识。
这个实习,我过得是如此的充实,如此有意义。它对我以后的人生是一笔财富。我相信一分付出,一分收获,有付出,就一定会有收获。在银行实习中可以学到在书本中学不到的知识,它让我开阔了视野,了解真正的社会,深入上班族的生活,无限回味。更何况参加社会实习活动的过程、阅历本身就是一笔宝贵的财富。它对我来说也是一种动力,是体味人生的百味筒,是验证实力的试金石,它让我体味到生活的酸甜苦辣咸,父母赚钱的不易,让我懂得了各种滋味只有亲身参与才能体会的到,钱来之不易。行不行,实习中看!
纸上得来终觉浅,投身实习觅真知。我相信,经过了在社会中的的磨练,我会变得更加成熟、更加自信,我相信,当代90后青年大学生不会再是小皇帝,我们有实力承担的起未来建设国家的重任,追求进步,刻苦求知,勤于实习,在身体上受到了锤炼,在思想上得到了启发和升华,多了一份生活体验,社会实习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
2.银行信息管理系统论文 篇二
一是外包风险文化缺失。外包风险尚未真正纳入全行全面风险管理范畴与整体工作部署。外包风险仅在科技条线开展管理与预防, 尚未在各条线引起必要的重视与管理预防, 没有很好地纳入全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框架中, 这种片面的条线重视现状将存在一旦出现IT外包风险, 导致发生不可控制的被动局面, 甚至还将会损害银行在市场上的公众形象。
二是信息科技外包决策不够完善。外包决策过程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外包的分析描述中, 没有提供必要的分析依据, 比如实质的调研报告、讨论纪要以及相关具体调研的数据等材料支持整个调研过程。外包服务商的选择上, 外包采购方式来源于单一来源。在外包服务商选择过程中缺乏规范化的定性与定量指标, 缺乏运用较为系统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和方法为IT决策提供指导。
三是信息科技外包合同设计与执行存在不足。合同条款设计不完备, 缺乏灵活性和必要的约束条款。缺少针对外包服务的业务连续性的安排、外包服务的审计和检查、不得将外包活动变相转包、限制成本增加等合同条款的约定, 缺乏对外包服务中可能出现的重大损失、人员变动和外包协议意外终止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尚未明确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商必须提供的最低服务水平、外包应急预案及演练等。外包合同执行情况的动态管理不足。外包合同管理人员根据项目经理提交的阶段报告执行阶段款项的支付, 缺少对现有合同的有效状态、待支付费用状况、支付的合理性等进行事前管理, 缺少对合同数据的分类统计与分析的主动性。
四是信息科技外包服务商的管理和约束机制尚不健全。当纸质约束无法实现降低企业面临的风险时, 就需要把精力和重点放在外包供应商的选择上, 通过甄别具有良好的合作潜力的外包伙伴来降低信息科技外包可能带来的风险。从部分商业银行外包服务商的整体管理情况来看, 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外包商准入评级体系及后续评价机制, 尚未做到对外包商的技术实力、经营状况、社会信誉等因素进行有效合理的评定, 尚未实现外包商分级管理。
二、商业银行信息系统外包过程管理对策
(一) 建立全面的外包风险管理文化
于银行来说, 科技不仅是科技部门的科技, 更是全行的科技。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该是全方位、全过程、全员的风险管理方式。银行的信息科技建设与银行的风险管理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 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是IT外包顺利实现的基础, 银行的风险防范意识应该始终贯穿于实施外包的所有阶段, 并明确操作流程, 风险种类及防范措施。
(二) 建立两阶段信息系统外包过程管理模型
对于信息系统外包过程管理来说, 过程管理方法也是一种改善外包管理、提升外包绩效的非常有效的方法。信息科技外包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复杂又系统的分析、判断、执行和评估的过程, 各个过程之间是相互联系和作用的, 只有对诸过程进行系统的应用、管理和连续的控制, 才能实现外包过程管理的有效控制, 进而实现整个外包活动的成功和延续。
(三) 建立信息系统外包管理标准
供应商选择的好坏关系到外包业务能否成功, 是防范外包风险最重要的一步。供应商的经验, 技术, 能力、资本、信誉、对金融业的熟悉程度、自身发展的稳定性、已有类似业绩等都是影响外包业务能否按约完成的重要因素。因此, 只有选择了专业水平高、服务质量好、信誉卓著的优质的外包商作为合作伙伴才能最大限度的降低银行业务外包的信用风险, 增强外包成功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刘现伟.企业信息系统外包战略实证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 2011
[2]孙琪霞.陈菊红.基于缺口视觉的信息技术外包三阶段决策模型研究.情报杂志[J].2008.27 (12) :71-74
[3]刘莉.吴绒.李楠.金融外包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
[4]左美云.杨波.陈禹.企业信息技术外包的过程研究[J].中国软科学.2003 (7) :84-87
3.银行信息管理系统论文 篇三
一、会计信息相关性的丧失与会计信息体系的发展方向
记录交易信息的会计信息系统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千年以前,但产生汇总和报告组织内部交易信息从而满足管理者的需要,只是近代大工业发展以来的事情。近代资本市场发展与投资全球化以及外部审计的发展,强化了对企业信息外部披露的质量要求,会计研究与实务应用的重点逐渐转向财务会计领域并超越了管理会计的发展,会计信息系统逐渐演化为侧重提供外部财务信息的系统。在目前国内银行业逐步融入全球资本市场的进程和压力下,银行会计工作的重心更多地“外向”,银行必须为满足资本市场管理者以及股东的要求,按照适用会计标准定期公布财务报告。随着会计标准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财务报告的披露频率加快,银行会计人员不得不忙于编制各期的财务报告,银行内部管理会计信息系统的构建滞后。通行会计标准之下的会计信息对管理者而言相关性不强且过于笼统,对战略决策、编制预算以及规划和控制而言更远为不够。
在银行会计研究和信息系统构建专注于财务会计路径技术方面的演进而淡漠管理会计的过程中,我们在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主体和会计信息需求的更为宽泛的内容的研究,忽视了对会计信息发挥基础资源配置作用的范围和层次的研究,供给对“真实需求”(事实上银行管理层也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战略决策相关的信息需求的整体规划和研究以至被动接受供给信息)的脱节导致了银行会计信息系统产生的会计信息相关性在下降,会计信息缺乏真正的管理内涵。我们通常按照会计信息的使用对象把会计分为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个分支的观念事实上在目前已面临着挑战:一是会计信息使用对象的内外划分已越来越与现实相悖,从会计信息的最终用途看,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并没有本质区别,都应该为公司的内外部服务,一切形式上的不同均源于信息披露强制性程度的差异。二是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研究的对象不属于同一层次,财务会计本身足以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其本身便是目的所在;而管理会计研究须借助其他学科,诸如经济学、作业研究等,它恰是达成目的的一项计量工具。因此,国外银行在会计信息体系的构建中已普遍使用了管理会计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一个仅仅基于按适用准则构建的会计信息系统,一个缺乏适应企业个体需求缺少管理会计方法应用的会计信息系统,其会计信息的管理内涵必定大打折扣。因此,从会计信息的需求主体而言,必须将侧重于外部资本市场投资者转向企业内部管理层,因为企业内部管理层是会计信息的第一需求者和日常决策的信息使用者;从会计信息需求的内容而言,必须拓展侧重符合规定格式的外部信息披露的范围,转向银行机体内部的特定的、个性化的决策相关信息需求;从会计信息发挥基础资源配置作用的范围和层次而言,如果说会计标准影响企业整体财务信息从而产生对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则管理会计方法的采用可以产生主导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信息,而企业内部资源配置的有效性才是资本市场“宏观”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前提和基础。综上,会计信息体系亟需面向内部经营管理和战略决策需求,透视银行机体内部,采用管理会计方法,微化会计核算主体,从而提升会计信息的管理内涵。
二、会计信息相关性在财务会计技术层面的改进与不足
我们从去年开始的财务会计制度转换项目也一直侧重于从财务会计角度提升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表现在:
一是全面采用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均衡地按时间反映各项业务的收支,提升了月度报表的可读性,同时也便于对收支情况的预测。
二是对重要业务的处理上,采用了实际利率法摊销,也即部分采用了资金时间价值会计,是对收支更为精确的确认。
三是资产减值会计的全面应用,确认了风险对非交易性资产价值的负面影响,使核算更为稳健,在资产价值减损的情况会计信息会更为相关。
四是对交易性等资产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实时反映交易盈亏,揭示资产价值,提升了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即相关性,便于提高决策水平,减少决策风险。
五是压缩表外空间,强化风险披露。银行作为经营货币并与大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特殊行业,侧重于风险揭示的会计信息本身就是相关性的核心表现。
六是增加表外披露信息。
会计信息系统虽然在逐步融入能够体现会计信息相关性改进的上述内容,但基于财务会计核算的会计信息系统仍无法解决如下一些问题,从而限制了更为重要的决策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改进。传统财务会计在如下方面存在不足:
一是不能单独针对客户、产品、人员或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即针对灵活微化的会计主体构建会计报表。
二是会计核算结果难以直接的应用到产品或服务的定价上。
三是滞后性明显,难以发挥超前导向作用。
四是不能建立弹性分析的体系,市场杠杆诸如利率汇率发生变动的时候,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量化影响不能及时体现或预测,即目前的会计信息系统是一种静态报告系统。
五是管理者的管理理念难以具体体现在财务会计的核算上。
六是难以直接作为资源分配管理工具,不能用作流称再造的依据。
七是难以平衡银行股东、管理层、员工等各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凭以建立利益驱动机制。
三、突破会计信息体系的财务会计属性,提升会计信息的管理内涵
财务会计着眼于银行整体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对于企业经营的各项产品、各类客户以及其他方面的精细分析远为不够。因此,提升会计信息的管理内涵,核心在于对企业机体内部的精细把握。因此,会计信息系统只有利用管理会计等方法才能实质性提升会计信息的相关性——会计信息的管理内涵。目前可加以关注的方面有:
一是构建业务线报告。改变银行会计核算以区域汇总形式进行的模式,提供各业务线报告。其前提是对业务线和部门职责的准确界定。
二是构建分客户、分产品核算体系。分客户核算体系的重要基础是整合客户在银行的帐户,整合同一客户的银行帐户的管理部门,整合客户在银行各项业务的管理部门,构建客户资产负债表;分产品核算体系的难点是明确产品定义,有良好的间接费用分摊系统。客户核算体系的构建是提供差异化服务和改进客户盈利系统的基础,同时也是产品分析的前提。客户盈利结构、产品盈利结构是银行竞争优势确立的基础同时也是构建银行竞争战略的基础,是预算编制、资源分配的基础信息源。
三是构建全成本、加权风险核算体系,引入经济增加值计量方法。
四是构建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和资本分配系统:资金转移价格用来分配利息收支和体现业务发展导向,为定价和绩效衡量确定基准指标;资本分配系统用以分配风险和经济资本。
五是构建财务计划与预测系统,将经济杠杆和风险变量内置于系统中,形成对预算、考核、预测以及资源分配的动态机制。
六是构建会计与税务管理系统:在交易处理形成会计信息时同步形成税务信息;明确避税的核心在于设计税法也认可的交易形成从而提升税务筹划的质量。此外,税务筹划不应仅仅侧重企业层面的税制研究,也要从员工税后收入最大化方面进行税收筹划。好的税收筹划可以在保持员工税后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企业的人力费用。因此,应寻求在员工税后收入一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个人所得税支出的人力费用分配体系,达成企业税收负担和员工个税负担总和之最小化,从而提升银行价值。
通过重构会计信息体系,提升会计信息的管理内涵,有助于银行财务会计部门职能定位本身之发展。首先,从会计信息中透视银行机体内部的结构及风险等信息,可以扩充会计信息的非财务内涵和体现会计信息的综合性优势,有助于使财务会计部门向银行综合信息管理部门转变;其次,挖掘会计信息的管理价值,有助于银行确定竞争优势和竞争战略,使财务会计部门变成真正的决策支持部门;最后,会计信息只有具备管理内涵,预算管理才能为银行战略服务,资源倾斜才能体现战略重点,资源边际产出才能符合整体最优化原则,财务会计部门才能真正成为银行价值增值的推进器。
4.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建设与管理指引 篇四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建设及管理水平,有效防范信息科技风险,促进村镇银行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以下简称主发起行)及承担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科学开展信息科技建设,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控,确保信息科技工作目标与业务发展目标一致,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村镇银行安全、持续、稳健发展。
第四条 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发展为本:信息科技工作以支持村镇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为根本要求;
(二)风险可控:积极采取措施,防范系统中断、敏感信息泄露和资金损失等风险;
(三)资源共享:信息科技工作应统筹规划、适度集中、节约高效,合理利用信息科技资源。
第五条 根据信息科技工作的责任主体不同,村镇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分为自主管理和主发起行管理两种模式。自主管理是指村镇银行独立承担信息科技规划、建设、运维、风险管理和审计等责任的管理模式,主发起行管理是指村镇银行将信息科技工作委托给主发起行并由其承担村镇银行信息科技规划、建设、运维、风险管理和审计等责任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本指引所称同业机构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七条 本指引所称同业合作是指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将原本由自身完成的信息科技工作委托给同业机构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第八条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外包是指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将原本由自身完成的信息科技工作委托给同业机构以外的其它机构进行持续处理的行为。
第九条 村镇银行应根据本行市场定位和业务发展战略,结合本行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自主确定本行信息科技管理模式,并履行本指引第二章关于不同模式下信息科技治理的要求,积极采用自建、同业合作或外包的方式开展信息科技工作。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 第一节自主管理模式
第十条 村镇银行法定代表人对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十一条 村镇银行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不设董事会的,应设立由高级管理层组成的组织机构(以下简称履职机构)履行下述职责:
(一)负责审批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确保与本行的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
(二)负责建立适合业务发展的信息科技治理架构,确保责任明确、分工合理;
(三)为信息科技工作的开展提供资源保障;(四)建立信息科技工作激励和考核机制;
(五)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保可接受的风险级别;(六)确保信息科技审计独立有效开展;
(七)贯彻有关信息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要求;
(八)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行重大信息科技突发事件。
第十二条 村镇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信息科技战略规划;
(二)建立信息科技部门或指派一个部门,承担本行信息科技工作职责,确保履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策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项目研发和运行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灾难恢复计划、信息科技外包等职责。
(三)负责对信息科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四)组织开展信息科技建设,建立信息科技工作制度和流程;
(五)组织评估本行信息科技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组织开展信息科技专业培训,开展信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七)向董事会或履职机构报告本行重大信息科技突发事件。第十三条 村镇银行应将信息科技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与业务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
第十四条 村镇银行应定期开展信息科技审计,至少每三年覆盖全部信息科技风险领域,并根据审计结果及时整改。第十五条 主发起行应发挥自身在信息科技工作方面的经验与优势,对村镇银行的信息科技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村镇银行制定信息科技战略规划;
(二)为村镇银行信息科技重大事项和决策提供专业建议;(三)协助村镇银行开展信息科技建设及风险管理;(四)指导村镇银行落实本指引第三、四、五章中对于村镇银行的监管要求。
第二节主发起行管理模式
第十六条 主发起行法定代表人对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负最终责任。
第十七条 主发起行董事会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批村镇银行信息科技战略规划;
(二)负责建立与村镇银行规模、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治理架构;
(三)为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的开展提供资源保障。(四)建立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激励和考核机制;(五)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保可接受的风险级别;(六)确保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审计独立有效;(七)贯彻有关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的法律法规,落实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要求;
(八)向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村镇银行重大信息科技突发事件。
第十八条 主发起行应设立一个由主发起行高级管理层、多家村镇银行的高级管理层代表,及主发起行负责村镇银行业务、科技管理等部门组成的村镇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商制定村镇银行信息科技战略规划;
(二)负责村镇银行信息科技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开展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建设,建立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制度和流程;
(三)组织评估村镇银行信息科技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定期听取村镇银行对主发起行信息科技工作情况的反馈,持续改进村镇银行信息科技服务;
(五)向主发起行董事会报告、向村镇银行董事会或履职机构通报村镇银行重大信息科技突发事件。
第十九条 主发起行应建立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组织体系,包括:
(一)指派一个部门负责主发起行与村镇银行的信息科技工作统筹协调。(二)设立或指派一个部门负责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建立独立的团队负责村镇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维护;
(三)设立或指派一个部门负责村镇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
(四)主发起行审计部门负责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审计工作。第二十条 主发起行应落实本指引第三章中对于村镇银行的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主发起行应建立与村镇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经营目标、管理职责相适应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息科技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主发起行应定期开展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审计,至少每三年覆盖全部信息科技风险领域,并根据审计结果及时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主发起行应本着“成立初期免费、发展时期减免、成熟稳定时期保本”的原则,建立对村镇银行信息科技服务的收费机制。
第二十四条 村镇银行应积极参加信息科技战略规划、建设和风险管理工作,落实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的要求,配合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信息科技审计,定期对主发起行承担的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进行评价,并向村镇银行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反馈评价结果。第二十五条 村镇银行与主发起行应签订信息科技工作委托协议,委托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主发起行和村镇银行分别承担的村镇银行信息科技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
(二)主发起行承担的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内容;(三)对村镇银行客户信息的保密要求;(四)村镇银行信息科技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五)协议变更流程;(六)协议的有效期限。
第二十六条 村镇银行主发起行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且主发起行重要信息系统在本省农村信用联社集中运行的,村镇银行可将信息科技工作委托给省农村信用联社,由省农村信用联社履行主发起行管理责任。
第三章信息科技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村镇银行应制定符合总体业务规划的信息科技战略、信息科技运行计划和信息科技风险评估计划,确保配置足够人力、财力资源,维持稳定、安全的信息科技环境。制定信息科技架构,确定信息系统和基础设施整体框架,保持前瞻性、可扩展性和灵活性,并定期评估。
第二十八条 村镇银行信息系统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备有效支持各项银行业务开展所需的功能,满足村镇银行发行银行卡、建立支付结算渠道、发展电子银行业务、创新金融产品等需求;
(二)具备与业务处理要求相匹配的良好性能;
(三)应避免使用技术落后、不适应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需要的信息系统;
(四)对于现代化支付、银行卡联网、征信等系统,原则上应实现信息系统集中接入和集约管理。
第二十九条 村镇银行的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应遵循资源共享、标准统一、安全可靠、便于管理的原则,满足可扩展性、易维护性的要求,为各类信息科技应用提供支持和服务;
(二)机房建设应满足《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2008)要求,信息系统运行所依托的数据中心至少应达到B级标准,承担超过30家(含)村镇银行信息系统运行的,所依托的数据中心应达到A级标准;
(三)机房供电、空调、主机、存储和网络等关键基础设施设备实现冗余配置,避免发生单点故障;
(四)承担超过30家(含)村镇银行信息系统运行或所承担村镇银行资产总量超过300亿元(含)的,应建立重要信息系统同城实时数据级备份中心,并实现RPO不超过24小时的远程数据备份。第三十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信息科技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包括项目管理、系统开发运行管理、安全管理、数据管理、应急管理、外包管理、风险及审计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系统开发、运行管理流程,涵盖需求管理、开发管理、测试管理、验收管理、问题管理和变更管理等内容,包括:
(一)建立需求管理机制,涵盖需求风险分析和可行性研究,确保需求合理、准确;
(二)建立系统化的开发、测试方法和流程,包括需求分析、设计、编码、测试、评审、发版等环节;
(三)严格管控信息系统投产上线,上线前应有完备的上线方案和回退方案,上线过程应进行记录和跟踪,投产后应做好系统验收,包括系统功能、性能、安全、文档等;
(四)建立事件管理流程,快速响应系统运行事件、修复故障,及时恢复系统运行,并深入分析问题根源,防范事件再次发生;
(五)建立配置管理流程,及时更新数据中心基础设施和重要信息系统的配置信息,支持变更风险评估、变更实施、故障事件排查、问题分析等服务管理流程;
(六)建立变更管理流程,包括提出、审核、实施、记录等环节,确保信息系统可靠性、可维护性和可追溯性。变更前需进行备份,变更实施需双人操作。信息系统变更应经村镇银行信息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二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机制,涵盖物理安全、网络安全、系统安全、加密技术、日志管理等内容,包括:
(一)明确机房物理安全区域,规范区域访问管理,控制未授权访问风险;
(二)划分生产网络安全域,互联网和生产网应实现有效隔离,保障网络通信安全;
(三)建立信息系统访问控制和授权管理体系,根据最小授权原则配置不同用户的访问权限,严格管理高权限账号,规范系统普通账号和密码的创建、变更、删除等,防止非法访问;
(四)在生产数据采集、存储、传输等过程中应对密码等关键信息采取加密、校验等有效措施,确保该类信息安全,防止被篡改和窃取;
(五)村镇银行重要信息系统日志和交易日志、系统变更审批记录以及数据使用、变更、备份、销毁审批记录应保存完整,保留期限应符合审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 村镇银行生产数据的所有权归村镇银行。村镇银行以外的单位未经授权,不得查询、使用、变更、销毁村镇银行生产数据。生产数据的管理规范包括:
(一)生产数据的查询、使用应遵循严格的审批和操作流程,经村镇银行数据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方可使用。开发测试等需要使用生产数据时,需对数据进行脱敏处理;(二)生产数据变更应遵循严格的审批和操作流程,经村镇银行高管层审批同意后,双人实施,并对变更结果进行确认;
(三)废弃生产数据应经审批后采用不可逆技术手段进行销毁处理,销毁工作由数据管理部门现场监督;
(四)生产数据至少每日进行备份,备份介质应异地保存,定期对备份数据进行恢复性测试,确保一致性和可用性;
(五)对于承担多家村镇银行信息系统运行的,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村镇银行生产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四条 村镇银行应建立有效的应急管理体系,确保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快速恢复,降低或消除因重要信息系统服务中断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包括:
(一)建立应急管理组织机构,负责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制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三)定期组织信息系统应急演练,持续改进信息系统应急预案;
(四)将同业机构、重要外包服务提供商纳入应急管理。
第四章同业合作管理
第三十五条 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应综合评估拟受托同业机构的行业经验、科技实力和管理能力等,遵循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委托同业机构承担村镇银行信息科技服务工作。可选择的受托同业机构包括:
(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监管评级为二级(含)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省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主要从事银行IT系统、产品的开发和数据运营维护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村镇银行与受托同业机构应签订同业合作协议,在主发起行管理模式下,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受托同业机构应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同业合作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各签约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信息科技同业合作内容;(三)合规与内控要求;(四)服务连续性要求;(五)知识产权归属;
(六)与同业合作内容相适应的服务要求或服务水平条款;(七)同业合作评价与报告机制;
(八)受托同业机构在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九)协议变更流程;(十)协议的有效期限。第三十七条 受托同业机构应建立有效的信息科技治理机制,对其承担的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负有科技风险管理责任,并配合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审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受托同业机构开展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建设与管理应遵照本指引第三章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 各签约方应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应指定部门负责信息科技事项的沟通工作,确保信息科技服务及时、到位。
(一)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应定期对受托同业机构的科技服务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受托同业机构,促进受托同业机构改进科技服务;
(二)受托同业机构应确保对村镇银行的信息科技服务水平,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流程、系统可用性、响应时间、故障解决率等量化的服务标准等方面;
(三)受托同业机构应建立对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的回访机制,全面了解村镇银行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回访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回访频率不低于每年一次。
第五章外包管理 第四十条 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在开展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时,可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内容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应建立信息科技外包管理制度及流程,有效管控信息科技外包风险。
第四十二条 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应审慎开展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外包活动,信息科技外包前应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分析,防范由于外包而引发的各类风险。可行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外包工作对村镇银行业务发展及风险状况的影响;(二)对拟外包活动的控制能力;(三)拟外包活动对数据安全的影响;
(四)拟外包活动意外终止对村镇银行的影响;(五)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 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实施外包服务项目前,应对服务提供商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应当关注服务提供商的技术和行业经验,包括服务能力和支持技术、服务经验、服务人员技能、市场评价、监管评价等;
(二)应当关注服务提供商的内部控制和管理能力,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流程的完善程度、内部控制技术和工具等;(三)应当关注服务提供商的持续经营状况,包括从业时间、市场地位及发展趋势、资金的安全性、近期盈利情况等。第四十四条 在开展信息科技外包活动时,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应避免选择存在下列情况的高风险外包服务提供商:
(一)影响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二)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三)窃取、泄露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敏感信息,并造成恶劣影响;
(四)外包服务过程中,服务态度恶劣、服务质量低下,且拒不按要求进行改进,并给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五)由于外包服务提供商原因引发《商业银行业务连续性监管指引》中定义的重大(含)及以上运营中断事件,且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六)外包服务提供商拒绝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村镇银行各类数据;
(七)中国银监会认定的“黑名单”服务提供商;(八)其他中国银监会认定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或带来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在实施外包服务项目前,应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外包服务合同,外包服务合同中应明确以下内容:(一)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工作时限及安排、责任分配、交付物要求以及后续合作中的相关限定条件;
(二)合规与内控要求,对法律法规及村镇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遵从要求、监管政策的通报贯彻机制、服务提供商的内控措施;
(三)服务连续性要求,服务提供商的业务连续性管理目标应当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连续性目标要求;
(四)村镇银行监控和检查的权力,以及服务提供商配合其内、外部审计机构和监管机构开展延伸检查的责任;
(五)政策或环境变化因素等在内的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触发条件,以及合同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包括信息、资料和设施的交接处置等过渡期间相关服务的安排;
(六)外包服务过程中产生、加工、交互的信息和知识产权的归属权以及允许服务提供商使用的内容及范围,对服务提供商使用合法软、硬件产品的要求;
(七)服务要求或服务水平条款,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外包服务的关键要素、服务时效和可用性、数据的机密性和完整性要求、变更的控制、安全标准及业务连续性要求的遵守情况、技术支持水平等;
(八)报告条款,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常规报告内容和报告频度、突发事件时的报告路线、报告方式及时限要求;(九)安全及保密条款,包括服务提供商不得在合同允许范围外使用或者披露村镇银行信息,不得以村镇银行名义开展活动等;
(十)外包服务转包和变相转包禁止条款;(十一)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应与服务提供商签订服务水平协议,并按照服务水平协议要求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服务水平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明确的双方职责描述;(二)详细的服务内容描述;
(三)服务请求受理流程、故障报告流程等服务工作流程;(四)与外包服务相适应的服务水平指标;(五)服务质量评价与报告;(六)服务水平协议变更流程;
(七)服务水平协议的有效期限和具体条款的有效期限。第四十七条 在外包服务实施过程中,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应当对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内控及安全管理进行持续监控,关注其因破产、兼并、关键人员流失、投入不足和管理不善等因素引发的财务状况恶化及内部管理混乱等情况,防范外包服务意外终止或服务质量的急剧下降。第四十八条 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应将外包风险审计纳入信息科技审计范围,至少每三年对重要外包服务商进行一次全面审计。外包风险事件发生后,应及时开展专项审计。
第四十九条 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应审慎选择注册地或数据中心在大陆以外地区的外包服务商,充分了解并持续监控服务提供商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详细分析国内外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差异,通过建立应急预案等措施防范国别风险。选择境外服务提供商实施外包项目,不应妨碍村镇银行外包服务监控管理职能及监管机构的延伸检查权。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 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实施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
第五十一条 村镇银行信息科技管理模式为自主管理的,由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履行信息科技监管职责;信息科技管理模式为主发起行管理的,由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属地监管机构履行信息科技监管职责,并联动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开展监管工作。第五十二条 村镇银行向中国银监会或派出机构提交开业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向属地监管机构报告其信息科技管理模式。采用主发起行管理模式的,主发起行应同时向主发起行属地监管机构报告。管理模式发生变更的,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应于变更前40个工作日分别向属地监管机构报告。
第五十三条 信息科技管理模式为主发起行管理的,村镇银行属地监管机构应逐级上报至中国银监会。
第五十四条 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委托同业机构或服务提供商开展以下信息科技工作时,应在同业合作协议或外包服务合同签订前2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一)信息科技工作整体委托;(二)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整体委托;
(三)涉及将村镇银行客户资料、交易数据等敏感信息交由同业机构或服务提供商进行存贮、分析或处理的;
(四)涉及跨境的信息科技外包;
(五)其他中国银监会认为重要的信息科技委托事项。第五十五条 村镇银行或主发起行委托同业机构或服务提供商开展第五十四条所述信息科技工作的报告内容包括:
(一)委托服务基本情况,包括:委托服务名称,委托服务的主要内容,实施方式,影响的业务类型(渠道管理类、客户管理类、产品管理类、财务管理类、决策支持类、共享支持类),委托服务起止时间;
(二)同业机构或服务提供商基本情况,包括:同业机构或服务提供商全称,法人代表,注册资本,成立时间,企业性质;(三)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六条 承担村镇银行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主发起行或同业机构应就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事项在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前至少20个工作日,变更前至少10个工作日向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七条 发生达到《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报送级别的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时,村镇银行及主发起行应遵照其要求向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八条 对于承担多家村镇银行信息科技工作、集中度风险相对较高的主发起行和同业机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定期对其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依据其所承接村镇银行的数量、资产规模等情况加强现场检查。
第七章附则
5.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篇五
第一条 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 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六条 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A、B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人员的配备和变更情况应及时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备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调离原岗位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履行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
第二节 部门计算机安全员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指派素质好、较熟悉计算机知识的人员担任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并报本单位科技部门备案。如有变更应做好交接工作,并及时通报科技部门。
第十六条 部门计算机安全员配合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并参加各项信息安全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在如下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客户端安全管理情况。
(二)负责提出本部门信息安全保障需求,及时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沟通信息安全信息。
(三)负责本部门国际互联网使用和接入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本部门信息安全自查,协助科技部门完成对本部门的信息安全检查工作。
第三节 技术支持人员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技术支持人员,是指参与人民银行网络、计算机系统、机房环境等建设、运行、维护的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内部技术支持人员在履行网络和信息系统建设和日常运行维护职责过程中,应承担如下安全义务:
(一)不得对外泄漏或引用工作中触及的任何敏感信息。严格权限访问,未经业务主管部门授权不得擅自改变系统设臵或修改系统生成的任何数据。
(二)主动检查和监控生产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发现安全隐患或故障及时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并及时响应、处臵。
(三)严格操作管理、测试管理、应急管理、配臵管理、变更管理、档案管理等工作制度,做好数据备份工作。
第四章 机房环境和设备资产管理
第一节 机房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机房是指计算机系统等主要设备放臵、运行场所以及供配电、通信、空调、消防、监控等配套环境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机房的规划、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由科技部门负责,相关设备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房的消防、视频监视录像、防雷、门禁等子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由科技部门和保卫部门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原则上只建设一个符合国家计算机机房有关标准和人民银行相关规定的计算机机房,为所有业务部门提供机房基础设施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机房建设、改造的方案应报上一级科技部门备案。必要时,由上一级机构科技部门会同会计、保卫等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十条 机房建设或改造应选择具有国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两年以上从事计算机机房设计与施工经验的专业化公司,其中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计划单列市中心支行的机房建设或改造应选择具有国家贰级或贰级以上资质同时具有三年以上专业从事计算机机房装修装饰经验的专业公司。重要机房建设或改造工程应引入监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总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建立机房设施与场地环境监控系统,对机房空调、消防、不间断电源(UPS)、供配电、门禁系统等重要设施实行全面监控。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机房投入使用前,应经过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和本单位科技、保卫与会计部门组织的验收,并出具明确结论的验收报告。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机房均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机房管理制度,并指派专人担任机房管理员,落实机房安全责任制。机房管理员应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熟知机房各类设备的分布和操作要领,定期巡查机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具备必要的网络监测、跟踪和审计等管理功能。(三)针对不同的网络安全域,采取必要的安全隔离措施。
第二节 网络运行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运行制度,配备专(兼)职网络管理员。网络管理员负责日常监测和检查网络安全运行状况,管理网络资源及其配臵信息,建立健全网络运行维护档案,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异常情况。
第四十三条 网络管理员应定期参加网络安全技术培训,具备一定的非法入侵、病毒蔓延等网络安全威胁的应对技能,紧急情况下,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授权后可采取“先断网、后处理”的紧急应对措施。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严格网络接入管理。任何设备接入网络前,接入方案、设备的安全性等应经过审核与必要的检测,审核(检测)通过后方可接入并分配相应的网络资源。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严格网络变更管理。网络管理员调整网络重要参数配臵和服务端口前,应书面请示本部门主管领导,变更信息应做好记录。实施有可能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重大网络变更,应提前通知所有使用部门并安排在节假日进行,同时做好配臵参数的备份和应急恢复准备。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远程访问控制。确因工作需要进行远程访问的部门和人员应向科技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有权对本单位或辖内网络进行安全检测、扫描和评估。检测、扫描和评估结果属敏感信息,不得向外界提供。未经总行科技司授权,任何外部单位与人员不得检测、扫描人民银行内部网络。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以不影响业务的正常网络传输为原则,合理控制多媒体网络应用规模和范围。未经总行科技司批准,不得在人民银行内部网络上提供跨辖区视频点播等严重占用网络资源的多媒体网络应
项目技术方案应包括以下基本安全内容:
(一)业务需求部门提出的安全需求。
(二)安全需求分析和实现。
(三)运行平台的安全策略与设计。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对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安全专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未通过安全审核的项目不得予以立项。
第二节 计算机系统开发与集成
第五十八条 计算机系统开发应符合软件工程规范,依据安全需求进行安全设计,保证安全功能的完整实现。
第五十九条 计算机系统开发单位应在完成开发任务后将程序源代码及其相关技术文档全部移交人民银行科技部门。外部开发单位还应与人民银行签署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和保密协议,不得将计算机系统采用的关键安全技术措施和核心安全功能设计对外公开。
第六十条 计算机系统的开发人员不能兼任计算机系统管理员或业务系统操作人员,不得在程序代码中植入后门和恶意代码程序。
第六十一条 计算机系统开发、测试、修改工作不得在生产环境中进行。
第六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系统集成应选择具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涉密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企业,并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第三节 计算机系统运行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计算机系统上线运行实行安全审查制度,未通过安全审查的任何新建或改造计算机系统不得投产运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组织制定安全测试方案,进行系统上线前的自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报科技部门审查。
(二)计算机系统应用部门应在计算机系统投产运行前同步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定,报科技部门备案。
(三)科技部门应提出明确的测试方案和测试报告审查意见。必
第七十三条 对已经废止的计算机系统软件和数据备份介质,科技部门按业务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妥善保存。超过保存期限后需要销毁的,应在本单位保密工作委员会监督下予以不可恢复性销毁。
第七章 客户端安全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客户端是指人民银行计算机用户、网络与信息系统所使用的终端设备,包括联网桌面终端、柜面终端、单机运行(哑)终端、远程接入终端、便携式计算机等。
第七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客户端管理制度,记录所有客户端设备信息和软件配臵信息。
第七十六条 客户端应安装和使用正版软件,不得安装和使用盗版软件,不得安装和使用与工作无关的软件。
第七十七条 客户端应统一安装病毒防治软件,设臵用户密码和屏幕保护口令等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装最新的病毒特征码和必要的补丁程序。
第七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经授权可远程接入内部网络的用户,应严格保存其身份认证介质及口令密码,不得转借其他人使用。
第八章 信息安全专用产品、服务管理
第一节 资质审查与选型购臵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专用产品,是指人民银行安装使用的专用安全软件、硬件产品。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服务,是指人民银行向社会购买的专业化安全服务。
第八十条 总行科技司负责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商的资质审查和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的选型,由集中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选购。
第八十一条 各单位购臵扫描、检测类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应报总行科技司批准、备案。
第二节 使用管理
第八十二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建立信息安全专用产品登记使用制度,建立信息安全类固定资产使用登记簿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扫描、1第九十一条 各单位所有部门和个人应加强对移动存储设备(U盘、软盘、移动硬盘)的管理。
第九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存储介质销毁制度,对载有敏感信息的存储介质应采用焚烧或粉碎等方式进行处臵并做好记录。
第三节
数据安全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数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人民银行业务数据、办公信息、系统运行日志、故障维护日志以及其他内部资料。
第九十四条 各单位业务部门负责提出数据在输入、处理、输出等不同状态下的安全需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安全需求并提供一定的技术实现手段。
第九十五条 各单位业务部门应严格管理业务数据的增加、修改、删除等变更操作,适时进行业务数据有效性检查,按照既定备份策略执行数据备份任务,并定期测试备份数据的有效性和预演数据恢复流程。
第九十六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系统管理员负责定期导出网络和重要计算机系统日志文件并明确标识存储内容、时间、密级等信息。日志文件应至少保留一年,妥善保管。
第九十七条 各单位业务部门应明确规定备份数据的保存时限和密级,建立备份数据销毁审批登记制度,并根据数据重要性级别分类采取相应的安全销毁措施。
第九十八条 所有数据备份介质应注意防磁、防潮、防尘、防高温、防挤压存放。恢复及使用备份数据时需要提供相关口令密码的,应把口令密码密封后与数据备份介质一并妥善保管。
第四节
口令密码
第九十九条
各单位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网络管理员、业务操作人员均须设臵口令密码,至少每三个月更换一次。口令密码的强度应满足不同安全性要求。
第一百条
敏感计算机系统和设备的口令密码设臵应在安全的环境下进行,必要时应将口令密码笔录、密封交相关部门保管。未经科
3应建立存取控制机制、认证机制,列明所有用户名单及其权限,严格监督第三方访问活动。
第一百一十条 获得第三方访问授权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应与人民银行签订安全保密协议,不得进行未授权的修改、增加、删除数据操作,不得复制和泄漏人民银行任何信息。
第二节
外包服务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外包服务是指由人民银行之外的其他社会厂商为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网络或桌面环境提供全面或部分的技术支持、咨询等服务。外包服务应签订正式的外包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义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本单位科技部门领导批准,外包服务提供商可提供上门维护服务并由人民银行科技人员在场准确记录所有技术配臵变更信息。外包服务提供商不得查看、复制涉密信息或将涉密介质带离人民银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计算机设备确需送外单位维修时,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彻底清除所存工作信息,必要时应与设备维修厂商签订保密协议。与密码设备配套使用的计算机设备送修前必须请生产设备的科研单位拆除与密码有关的硬件,并彻底清除与密码有关的软件和信息。
第十一章 信息通报、灾难备份与应急管理
第一节 信息通报
第一百一十四条
各单位应按照人民银行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进行信息通报,一般信息安全事件应逐级通报,发生因人为、自然原因造成信息系统瘫痪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等影响和损失较大的信息安全事件(下称“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应直接报总行科技司。
第一百一十五条 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各单位相关人员应注意保护事件现场,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调查事件原因,并及时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
第一百一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的两小时
(一)(二)
(三)(四)
(五)(六)
(七)总则(目标、原则、适用范围、预案调用关系等)。应急组织机构。
预警响应机制(报告、评估、预案启动等)。各类危机处臵流程。应急资源保障。事后处理流程。
预案管理与维护(生效、演练、维护等)。
第一百二十五条 各单位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并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应急预案,根据人员、信息资源等变动情况以及演练情况适时予以更新和完善,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灾难发生时的可获取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各单位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各业务系统的应急协调与指挥,决策重大事宜(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灾难宣告、预警相关单位等)和调动应急资源。
第一百二十七条 总行办公厅负责统一向社会发布应急事件公告,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应急事件公告。
第十二章 安全监测、检查、评估与审计
第一节 安全监测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整合和利用现有网络管理系统、计算机资源监控系统、专用安全监控系统以及相关设备与系统的运行日志等监控资源,加强对网络、重要计算机系统和机房环境等设施的安全运行监测。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单位科技部门应建立运行监测周报、月报或季报制度,报送本单位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上一级科技部门,抄送相关业务部门。
第一百三十条 各单位要及时预警、响应和处臵运行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发现重大隐患和运行事故应及时协调解决,并报上一级单位相关部门。
第二节 安全检查
7管理和信息安全事件全过程的技术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报本单位或上一级单位主管领导。
第一百四十条 各单位应做好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等审计功能配臵管理,应完整保留相关日志记录,一般保留至少一个月,涉及资金交易的业务系统日志应根据需要确定保留时间。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各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本单位和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评比活动,对达标单位的相关人员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形式的奖励。
第一百四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单位及个人,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主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人民银行之前发布的其他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条款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6.银行信息管理系统论文 篇六
代码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应与其支付系统行号保持一致。银行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时,如支付系统行号已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支付系统银行行别、行号业务标准的通知》(银发 [2003]189号)的要求编制,应直接以支付系统行号进行申报;如其支付系统行号尚未编制或未按照银发[2003]189号文件要求编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正确编制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并且在以后申报新增或变更支付系统行号时,以此银行机构代码进行申报。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的营业部门可单独编报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其他分支机构内设的营业部门不编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
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支付结算司。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确保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保障账户管理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5]16号文印发)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境内持有金融许可证并办理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新增、变更、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编码规则为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编制的,用于账户管理系统识别其身份的唯一标识。
本规定所称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是指在账户管理系统中使用的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相关信息,包括银行机构全称、银行机构代码、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分支机构序号、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银行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所在城市地区代码、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信息。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与维护。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与维护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的原则。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负责银行类别、行别名称、行别代码、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等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负责所在省(区、市)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码的维护。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按属地原则负责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维护。
第五条 银行机构应按本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报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六条 银行机构需新增、变更或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其直接管辖行审核同意后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
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全国性银行机构)的总行直辖的分支机构新增、变更或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可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管理工作。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书面资料的保管期限为10年。
第二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编码规则
第八条 银行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是指其金融许可证上记载的银行机构名称的全称。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全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名称的全称。
第九条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代码由3位行别代码、4位地区代码、4位分支机构序号和1位校验码共12位数字顺序组成。
行别代码是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分类标识代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定和维护。
地区代码是用于标识银行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在地区的分类代码,参照全国清算中心代码编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管理的县(市),使用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的地区代码;地市级城市的地区代码使用该城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县级城市的地区代码使用本县(市)的全国清算中心代码。各地市的经济开发区、保税区以及撤县设区的市内行政区域统一使用所在城市的地区代码。
银行机构的分支机构序号由其直接管辖行编制,在同一城市内不得重复。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序号使用原全国联行行号的后4位;新设立的没有全国联行行号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由其直接管辖行确定其分支机构序号。
校验码使用模10、11双模算法得出。
第十条 银行机构因其所在地未设立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其他原因由其他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管的,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地区代码为该银行机构所在城市的地区代码;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银行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码为代管其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
第三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新增
第十一条 银行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新增申请书,见附1),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资料,应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新增业务,在新增申请书上填写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
银行机构代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新增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新增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应按要求填制新增申请书,逐级向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申请。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新增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新增业务,在新增申请书上填写账户管理系统生成的银行机构代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新增申请书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返还申请提交行。
不符合规定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在新增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新增意见,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新增申请书留存,另两联新增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地方性银行机构、外资银行机构,其行别代码不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已公布范围内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正式文件以及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证明文件,申请新增行别代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实后,应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新设立的全国性银行机构,应由其法人机构
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行别代码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上述申请文件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 因辖内行政区划调整需新增地区代码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新增地区代码的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四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变更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的机构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银行机构代码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机构全称、地址、邮政编码,应按要求填制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变更申请书,见附2),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金融许可证正本或副本(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申请资料后,应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变更业务,在变更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加
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变更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变更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在变更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变更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变更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变更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第十八条 银行机构申请变更直接管辖行银行机构代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变更业务,在变更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变更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变更申请书留存,另两联变更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在变更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变更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变更申请书留存,另两联变更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第十九条 银行机构需调整银行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码的,应由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逐级向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申请。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
完成业务审核,并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四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业务。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变更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应按要求填制变更申请书,逐级向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申请。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变更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业务审核,并比照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四款的相关规定办理变更业务。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可变更自身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但应在变更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上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银行机构、外资银行机构需变更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行别名称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正式文件以及本规定第十一条要求的证明文件,申请变更行别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实后,应以正式文件逐级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全国性银行机构需要变更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行别名称的,应由其法人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变更行别名称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二十二条 因辖内行政区划调整需变更银行机构代码信息中的所在省(市、区)名称、所在地区名称、所在城市名称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正式文件提出变更地区代码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二十三条 银行机构因地区代码、分支机构序号变动需调整其银行机构代码的,应先新增银行机构代码信息,再撤销旧的银行机构代码信息。
第五章 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撤销
第二十四条 银行机构因解散、撤销或其他原因需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应将本机构所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信息迁移至其他银行机构或予以撤销,并撤销本机构管辖的所有分支机构或变更其直接管辖行。
银行机构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按要求填制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申请书(以下简称撤销申请书,见附3),将其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撤销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申请资料后,应核对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证明文件原件,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资料的业务审核。
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撤销业务,在撤销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撤销的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撤销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撤销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不符合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在撤销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撤销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撤销申请书连同证明文件复印件留存,另两联撤销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需撤销其银行机构代码信息的,应在辖属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行分支机构均已撤销或变更其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代码信息后,按要求填制撤销申请书,逐级向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提出书面申请。
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收到撤销申请书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审核。
符合规定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机构代码信息撤销业务,在撤销申请书上签署同意撤销的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撤销申请书留存,另两联撤销申请书返还申请提交行。
不符合规定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在撤销申请书上注明原因,签署不予撤销意见,并加盖账户管理专用章;一联撤销申请书留存,另两联撤销申请书退回申请提交行。
第二十六条 银行机构法人因解散、撤销或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行别代码信息的,应在其所有分支机构及法人机构的银行机构代码撤销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撤销其行别代码信息。
地方性银行机构、外资银行机构需撤销行别代码信息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交正式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收到相关申请资料并核实后,应逐级以正式文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报。全国性银行机构需撤销行别代码信息的,应由其法人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提出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相应批复。
第二十七条 因辖内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需撤销地区代码的,省级数据处理中心管理行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正式文件提出撤销地区代码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并核实后,按规定进行批复。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7.失信者信息将纳入银行征信系统 篇七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近日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 共同明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相关工作的操作规程。今后,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将被整合至被执行人的信用档案中, 并以信用报告的形式向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纳入征信系统这一有效覆盖全国的信息传递网络, 将扩大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在整个社会的使用范围和社会影响力, 大大提高我国司法文书的执行水平。同时这也标志着中国人民银行与最高人民法院就发挥征信系统在扩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 在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迈开了积极一步。
点评:将失信者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对失信者而言是一记有力的警告。因为一旦被列入黑名单, 社会公众将可以查询到相关信息, 并对失信人的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而对银行及金融机构来讲则是个很好的举措, 特别是在审查贷款申请时, 对信用报告中有失信被执行人相关记录的申请人, 将会再三考虑, 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贷款风险。
8.银行信息管理系统论文 篇八
【关键词】防范;金融风险;提升;审计系统
当前,互联网正在深刻和广泛地影响着银行的经营管理模式。随着各银行数据大集中的完成,IT风险也越来越集中。美国近日破获的“本世纪银行大劫案”,震惊了世界,也给世界金融业敲响了警钟。在这个信息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信息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声誉影响,控制IT风险、保证信息系统稳定运行已成为银行最紧迫的任务。此外,随着金融监管力度的加大,银行信息披露制的实施也是当务之急。信息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应用系统中敏感业务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业界内外关注的焦点。这些都要求银行加大对信息系统的审计力度。只有建立IT审计机制,由独立的IT审计师进行信息系统审计,才能形成对信息系统安全的客观评价。由于信息技术在银行经营管理领域各个层面的广泛运用,IT审计也已贯穿在各种审计之中,成为时下银行业最关注的重要课题。
1.最为突出的三种信息科技风险
因技术问题引发的金融风险问题由来已久,且在各个国家普遍存在。在因技术问题引发的金融风险中,有三类表现最为突出:
①宕机的风险。
2013年6月23日上午,北京、上海等多个地方的中国工行用户反映该行系统出现故障而暂停业务。工行回应称,这是由于部分地区计算机系统升级原因造成柜面和电子渠道业务办理缓慢。这一风波刚平息,中国银行再次“中招”:6月24日上午,中国银行银期转账前置系统一度出现交易缓慢,影响客户银期转账交易。尽管工行、中行两家银行发布公告称为系统升级引起,且经紧急处置后系统已恢复正常,但是,频繁的系统故障依然引发了市场关于“钱荒”的猜疑,银行股的集体暴跌,带动A股市场出现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罕见的大幅下挫,跌幅超过5%。
2003年1月,美国银行(Bank of America)13000台ATM机因病毒瞬间宕机,该行客户无法通过ATM完成存取款交易。
2005年2月,美国银行备用客户信息磁盘在空运过程中失窃,约120万客户信息泄,丢失的信息包括社保号码和私人帐户信息,全部是电子银行诈骗的必备资料。
2010年新加坡的星辰银行和2011年的美国银行都出现过大型机宕机的事件。
……
系统故障是计划内的系统升级还是“计划外”的,都反映出银行在系统质量和安全方面存在漏洞。信息化高度发展和银行业数据大集中背景下,业务系统中断已经成为银行难以接受的风险,每次银行信息系统宕机都会导致严重损失,并对银行声誉带来很大负面影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副主任王岩岫认为,如果银行系统中断1小时,将直接影响该行的基本支付业务;中断1天,将对其声誉造成极大伤害;中断2-3天以上不能恢复,将直接危及其他银行乃至整个融系统的稳定。
而调研机构Qualix Group曾有一组数字说明不同行业关键业务中断带来的金钱损失:服务器宕机1分钟,平均会使运输业损失15万美元,银行业损失27万美元,通信业损失35万美元,制造业损失42万美元,证券业损失45万美元……这从直接经济效益的角度解释了关键业务平台对于稳定性和可靠性的要求。对于以上行业的关键业务来说,都需要遵循“5个9”(99、999)、“6个9”(99、9999%)甚至“7个9”(99、99999%)的标准来加以评估,而这些标准代表的,就是一台服务器每年的非计划停机时间分别只有5分钟、30秒和3秒钟。由此我们可以想象本次4小时宕机的时间是多么漫长,所造成的损失又是多么巨大。
②金融欺诈的风险。
来自金融内部的票据、金融凭证诈骗,以及来自外部的信用卡、保险、信贷诈骗等,都不同程度地令金融业不寒而栗。近年,不断出现的银行钓鱼网站、银行卡盗刷案件,更令客户对银行的安全性产生质疑。
③黑客侵袭的风险。
2009年1月8日,美国万事达公司宣布,有黑客侵入了“信用卡第三方付款处理器”的网络系统,造成包括万事达、Visa、AmericanExpress和Discover在内各种信用卡多达4000多万用户的数据资料被窃;2009年2月5日,ANZ银行向消费者发出警告,“一种计算机病毒入侵了银行系统”,假冒网站要求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和个人身份号码;2007年08月18日,荷兰银行有部分客户账号中的资金被网络犯罪分子利用电脑病毒盗走,这些客户的损失将得到银行的补偿,但是银行方面并没有透露被盗账户和资金的具体情况;2009年08月17日,一名迈阿密居民因盗取1、3亿张信用卡和借记卡数据被起诉。嫌疑人通过入侵零售商电脑,盗取银行卡信息,其中包括哈特兰支付系统,零售连锁7/11公司和汉纳福德兄弟公司等。
2009年10月26日,我国福建省厦门市法院审理了一起“黑客”入侵银行系统窃取储户信息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楼家渊利用自编的“黑客”程序和网上下载的任务自动加载程序,入侵多家商业银行网站,非法获取755名网上银行客户资料,并利用其中的部分信息复制银行卡。其行为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09年11月10日,美国司法部起诉一个由俄罗斯和东欧人组成的黑客集团,指他们涉嫌入侵苏格兰皇家银行(RBS)旗下信用卡公司的计算机网络,伪造假卡,在不足12小时内,于全球至少280个城市合共2,100部提款机提取逾900万美元现金,香港警方去年亦参与联合行动,拘捕两名提款人士。
近年来,世界多国的银行遭遇黑客攻击,并蒙受巨额经济损失。银行、金融机构已成为网络黑客攻击的重点,网络黑客已从最初的个人行为,发展为有组织的犯罪。黑客犯罪,全球已形成“黑色产业链”。我国每年因遭受网络攻击造成的损失就多达70多亿元,信息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声誉影响。
2.通过IT审计准确计量风险
目前,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已经成为银行业务正常运营的最基本条件之一,信息科技在有力提升银行核心竞争力的同时,信息科技风险也愈发突出和集中,信息科技风险控制已成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而IT审计作为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已经日益得到银行业管理层的关注。作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三道防线——信息系统审计(简称“IT审计”)在银行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金融信息化使审计信息、审计方法、审计技术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金融风险管理和IT审计机制的建立已经势在必行。利用信息化技术促使内审和风险管理高效、可控将对金融机构产生积极影响,并将成为企业风险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平台。
通过IT审计来保证和监控全行的信息科技管控对各级监管政策法规的合规性,也成为银行业实施IT审计的重要目的之一。
3.优化审计平台
随着互联网金融信息科技应用的推广、银行业务正在发生的重大的变革,IT审计部门只有紧跟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审计信息化建设,不断改进审计手段和技术方法,才能提高内部审计的生产力。
4.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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