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2024-06-14

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共14篇)(共14篇)

1.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篇一

**区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抗菌药物等处方药销

售监管情况汇报

收到市局转发的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企业抗菌药物等处方药监管的通知》(鲁食药监市[2012]188号)文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立即开会安排部署,印发了相关文件并有计划、有重点的对辖区内零售药店销售抗菌药物等处方药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领导重视,印发文件。在领导的指示下,我局立即印发了《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抗菌药物等处方药销售监管>的通知》,并将文件同时发布在区局网站,以便将方案精神及时向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传达。

二是明确分工,积极配合。4个稽查中队分别负责本片区的文件送达和专项检查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对片区内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检查和现场指导,并将文件发放和专项检查情况及时汇报至市场科,由市场科进行汇总上报。

三是专项检查,成果显著。截止2012年9月30日,我局共出动395人次,检查了135家零售药店。重点对抗菌药物等处方药的销售情况、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摆放情况、专有标识的规范情况、驻店药师的配备和在岗情况、处方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了全面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大部分药店店堂卫生整洁、标识清楚,能认真做好抗菌药物等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对处方药销售进行登记,药品分类摆放符合要求、记录完整,但也有少数药店没有进行处方药销售登记和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们提出了整改和限期整改的意见,共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12份。

下步,我局将继续加强对零售企业抗菌药物等处方药销售的监管,促进抗菌药物的规范销售和合理使用,确保不出问题。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二○一二年九月三十日

2.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篇二

关键词:非处方药,零售药店,药品销售人员,药物不良反应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 医药市场格局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全方位的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将给传统的医药零售业带来巨大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就传统零售药店在销售中常见的问题进行了简单的分析。

1 部分药店没能严格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销售药品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世界上通行的药品管理模式。非处方药是指由国家药监部门公布的, 不需要医师处方, 消费者可以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患者有了“大病去医院, 小病去药店”的观念, 这给药品零售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但在销售过程中由于药品的特殊性出现了不少问题。患者仅可自主地选择非处方药, 但很多从药人员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或为追求经济利益而随意销售处方药。现实中经常可以见到不需要处方也可以在零售药店买到抗生素等处方药。

2 销售人员在指导用非处方药时容易出现药品滥用、误用等不合理现象

非处方药不需要医师处方即可以买到, 患者虽具有很大的自主选择的机会, 但多数愿意咨询销售人员以获得专业的用药指导。如果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全面就容易不合理地推介药品, 轻者加重药品不良反应, 甚者造成严重后果。以感冒药为例, 多数治疗感冒的药物属于非处方药, 具有退热、止疼的作用。如主要成分为对乙酰氨基酚的药品商品名有百服宁、泰诺止疼片等, 而感冒复方制剂多含对乙酰氨基酚和扑尔敏, 有白加黑、日夜百服宁、感康等。患者出现头疼、发热就建议买百服宁等服用, 为缓解流涕、打喷嚏又加用感康等, 甚至可以见到有些销售人员为更快减轻患者症状自行加大药量或缩短用药间隔, 这很容易造成对乙酰氨基酚的重复和过量使用, 出现严重不良反应。

3 因从业人员临床专业知识缺乏不能根据患者的个体特点制定给药方案

有些零售药店的销售人员虽是药学及相关专业毕业, 但很少接触临床学科, 缺乏临床药学的相关知识。实际销售过程却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较丰富的临床药学知识才能胜任。如老年患者因血浆蛋白偏低, 体水较少, 脂肪较多, 肝肾功能自然衰退, 而导致老年人对各种药物反应特别敏感。当遇到老年患者特别是合并有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时更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根据患者情况制定给药方案。

4 为追求治疗效果盲目联合应用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虽然质量稳定、疗效确切、较为安全, 但毕竟也是药品, 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良反应和相互作用。如没有给予注意, 就容易导致不合理的联合用药, 严重的甚至可以出现蓄积中毒等危险。比如大多销售人员知道某一药物的作用, 但是在联合用药时却容易为追求治疗效果、药学知识掌握欠缺出现盲目甚至错误的联合用药。比如双黄连、复方双花口服液等不宜与乳酶生同时服用, 因其抗菌消炎作用可抑制乳酶杆菌的活力, 使乳酶生药效降低或丧失。

5 为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而随便推介药品、保健品等

现在人们的自我保健意识都很浓, 很多人愿意提前服用药物治“未病”。很多药品销售人员也认为可以服用药品特别是非处方药或保健品来达到预防疾病的目的。虽然药品具有预防疾病的作用, 但是不当使用反而会对身体造成伤害。比如大多销售人员知道体内缺钙可以引起佝偻病及手足抽搐症等疾病, 补充钙盐可以预防。经常见到销售人员盲目给患者大力推介补钙药物预防缺钙, 觉得补钙百利而无一弊。其实补钙也是因人而定, 生长发育较快的婴幼儿可以适当补充, 但因钙剂吸收会刺激胃酸分泌, 如过量补充会造成患者出现胃肠道不适的表现。

6 药品销售人员盲目迷信新药、贵药、进口药、“特效药”

国家药监部门允许非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做广告, 特别是现在信息社会, 药品广告铺天盖地随处可见。在很多广告中药品疗效被极大地夸大, 象“止痒从此不求人“、“补钙还是蓝瓶的”, 再加上著名人物在广告中极其煽情的表演, 不但很多患者面对众多药品无所适从, 连很多专业人士都在不自主的跟着广告走。比较经典的例子是四环素造成了很多人出现牙齿和骨骼发育的异常。新药、进口药因临床使用时间短, 有些不良反应因时间关系不能表现出来, 且价格贵, 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7 药品销售人员未注意非处方药品的售后服务, 如服用、储存方法等相关知识

很多药品销售人员能做到问病售药, 但没注意到应告诉病人应详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了解药品的服用方法、储存条件等知识, 以便正确服药从而最大程度地发挥药物的治疗作用。因大多患者没有药学专业知识, 特别是碰到一些老年患者时更要详细嘱咐药品服用方法, 剩余药品如何储存, 药品效期, 药品常见及少见的不良反应处理问题等。比如药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药品时告诉患者药物需要1d服用3次, 但是他没注意到患者是个文化程度不高的老年人, 结果这个老年人想当然以为是三顿饭后服药。这样服药效果肯定不理想, 严重时甚至可能出现中毒反应。

3.关于药品零售企业的规定等5则 篇三

在今年正式实施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一些对药品零售业的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首先,药店分布有了宏观调控的原则。《办法》第五条规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用药的原则。”

其次,提供专业化的药学服务应是药店服务发展的主流方向。基于这种趋势,《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最后,要求药品零售业确保24小时供应。《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

贫困艾滋病人抗病毒药物治疗免费

卫生部、财政部下发的《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减免;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希望接受免、减费治疗的病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农村中的病人须同时出具所在村委会或乡政府或县级疾病预防控制部门的相关身份证明;城市中的病人须同时出具所在居民委员会开具的生活困难证明,并签署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声明。

《办法》提出,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他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免费药物等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减、免费用,以及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卫生部负责全国艾滋病免、减费抗病毒治疗工作的监督与评估工作。

“血头”将受更严格法律制裁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16部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审议中的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严禁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具,以防止其成为传染病传播的途径。同时增加有关条款,禁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以防止血液和血液制品成为传播传染病的途径,并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增加相应的处罚规定。

甘肃:看病将受“消法”保护

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明确将医疗服务纳入了消法调整范围,这为当地消费者享受医疗服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使消协和律师介入医疗纠纷有了可操作性。

杭州:造假骗医保受罚

由于造假骗医保,杭州市医保参保人员汪某受到了严厉处罚,所有违规用药的费用也被全数收回,并处以他2000元的罚款。

以往处理类似的违规事件,主要是收回违规医疗费用,暂停6个月以上两年以下医保待遇享受,没有经济上的处罚。杭州市今年出台的新《医保》办法增加了新的规定,对违规行为可处500~2000元的罚款,而且上面的3种方式可以并处。

4.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篇四

【人员管理】

1、接触药品人员的体检证明是要体检表还是健康证?

答: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体检,因岗位不同体检的项目有所不同,如验收员要求检测视力和辨色,体检表可以直观看到检查项目及检查结果。健康证只表示体检合格,不可以看到各检查项目的结果,故以体检表为宜。市药监局对此没做统一要求,应以属地药监分局的要求为准。

2、经营范围有中药饮片的门店,可以中药和西药只有一个中药执业药师吗?

答:可以。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

3、药学的执业药师可以审核中药处方吗?

答:不可以,2012版药品GSP要求企业应该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经营中药饮片的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及至少一名中药调剂员,负责相关审方、复核及中药饮片调剂等工作。所以中药饮片的处方应该由中药执业药师审核。

4、药店的企业负责人为执业药师,经营范围包括中药饮片,店内有中药师(从业),中药调剂员,可以审核中草药处方吗?

答:《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中指出,经营中药饮片必须配备执业中药师,中草药的处方必须由执业中药师审核。中药师(从业)不能替代执业药师审核中草药处方。

5、中药执业药师可否负责饮片的调配工作? 答:可以。

6、经营中药饮片的药店是否最少要配备3名执业药师(单体店)?

答:开办零售药店需要配备一名执业药师,有中药饮片经营范围需要再配备一个执业中药师。

7、中药饮片的审方人员也必须是执业药师吗?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规定处方审核必须是执业药师。

8、原有中药饮片的调剂员已经有调剂员资格证,学历达不到中专怎么办? 答:请参照规范第129条第二款。

9、药师在门店起什么作用?

答: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并应挂牌明示。此外药师在门店可以进行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

10、药师有哪些职责?

答:可以做顾客用药咨询、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以外的药品,还可以做一些质量管理的工作、不良反应收集上报、员工的培训教育等,具体的工作职责由门店确定。

11、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能为同一执业药师吗?

答:2012版药品GSP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中药饮片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药学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这是两个不同的文件,我们都应该遵照执行,文件中没有明确指出企业负责人不可以兼质量负责人。

12、质量负责人要求是执业药师,并有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是以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一年以后才能作为质量负责人吗?如果之前取得了初级药师资格,拥有了一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经验。当年取得了执业药师资格,当年可以作质量负责人吗?还是必须一年以后?

答:《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强调的是一年的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和经验,与执业药师取得的时间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在取得执业药师之前就做过一年以上质量管理工作,那么取得执业药师后即可担任质量负责人。

13、法定代表人是药师与质量负责人为同一个人,学历大专,还有一个质量管理员是执业药师,问是否符合新版药品GSP的要求?

答:请参照规范第128条。

14、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现在是从业药师还可以吗? 答:不可以。

15、法定代表人是执业药师,企业负责人是否还需要是大专学历?

答:需要,《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16、企业负责人是执业药师,法定代表人没有学历可否?

答:2012版药品GSP及相关法规对法定代表人的学历没有具体要求。

17、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均不是执业药师,该怎么办?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是否影响GSP认证? 答:会影响认证,企业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18、2012年底进入连锁的门店,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不是执业药师怎么办?

答: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不是执业药师,门店的负责人则必须是执业药师。如果连锁总部的法定代表人是执业药师,门店的负责人可以不是执业药师。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通过学习考试取得执业药师资格,或进行调整,认证时必须达到要求。

19、企业负责人是执业药师可否兼审核处方? 答:可以履行驻店执业药师的职责。

20、质量负责人能否兼职做执业药师? 答:可以。

21、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四大员、采购员,是否可以兼职,最多能兼几个职位?

答:2012版药品GSP对药品零售企业没有岗位之间不得兼职的限制,但是企业在设置各岗位的人员时应该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配备人员,并充分考虑各岗位人员要保证有效履行岗位职责。

22、一个独立的个体药店最少的人员配备是几个人?

答:根据药店的经营规模配备人员,但是各岗位人员配备要符合2012版药品GSP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并能够保证经营质量管理的有效运行。

23、现在药店都要求必须有采购员吗?采购员的证在哪里考?

答:参加北京医药行业协会职业技能鉴定所考试,取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即《医药购销员 》证书。

24、验收员和采购员是否可以是一个人承担?保管员是否需要药学人员?

答:2012版药品GSP和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限制验收员不得兼职采购员,我们认为验收员可以兼职采购员。2012版药品GSP对保管员的资质要求是高中学历。

25、验收员、采购员都有上岗证,但是学历达不到要求,怎么办?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要求,学历达不到要求不能从事相关岗位工作。

26、不设库房的零售药店是否需要配备养护员?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要求,不设库房的零售药店,可以不配备养护员,陈列检查工作可以由质量管理员承担。

27、质量管理、验收、采购、养护员的学历、职称不符合新版药品GSP要求,如果有四大员证,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

28、药店验收、养护,普通药师都有相关的证件,但是学历不符合相关专业,问是否以后还可以从事相关的工作? 答:2012版的药品GSP中提高了对验收员和养护员的资质要求,如果资质不够即使是有养护员证和验收员证,按照新的要求也不能再从事相关的工作了。

29、零售企业的养护员需要什么学历职称?

答:零售企业如果不设仓库可以不配备养护员,设立仓库的应配备养护员,按批发养护员的学历要求,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学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0、营业员上岗证取消,高中以上学历即可直接上岗吗?

答:2012版药品GSP 对营业员的上岗要求是: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按《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没有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营业员岗位应按劳动法规定经过职业鉴定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资格,因此营业员上岗证没被取消,而是门槛提高了。首先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人员才可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医药商品购销员》或《中药调剂员》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31、在职人员是返聘人员可以吗?

答:可以,返聘人员应与企业签订返聘协议。

32、聘用原药品零售企业退休人员担任营业员,不是高中学历,是否要考“医药商品购销员”证? 答:没有相当于高中的学历,也就不具备参加营业员职业技能培训的最基本条件。

33、“营业员符合省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指的是什么?

答:各省市药监局对营业员的上岗证要求有具体的规定,如《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暂行规定》中即要求,营业员应该具有医药商品销售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才可以上岗。

34、四大员培训是必须参加行业协会培训考试,还是各店可以自行培训即可?

答:在2012版药品GSP里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培训的方式,但是不管采取什么样的培训,应达到上岗人员具有效履职的能力。

35、企业培训计划如何体现新员工岗前培训?

答:企业制定培训计划时应列明岗前培训项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培训目的等。

36、连锁药店各门店的企业负责人可以相同吗? 答:可以。【设施设备】

1、饮片库房是用温湿度计还是必须要用温湿度自动监测器呢?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的规定,零售药店的仓库应当配备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2、冷藏设备是否需要建立单独的温湿度记录?

答:2012版药品GSP规定,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因此冷藏设备应建立单独的温度记录。

3、温湿度表应挂在离地面多高的位置? 答:温湿度表应平视读取。

4、药品连锁企业可以不设库房而委托第三方配送吗?什么样的企业可以接受第三方配送? 答:目前药品连锁企业没有委托第三方配送的。

5、药品连锁企业不经营生物制剂,仅经营少量胰岛素和其他冷藏药品,还一定要建冷库吗? 答:要,只要经营冷藏药品就必须建立冷库。

6、中药饮片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流程简单,是否也要求和中西成药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完全一致吗?例如:采购记录?

答:门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应该是完整统一的,饮片的管理应纳入整个系统中。饮片的采购也要有采购记录。

7、冷藏箱中湿度达不到35%能储存药品吗?

答:2012版GSP对零售药店经营的冷藏药品要求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企业应按照药品的说明书规定的储存要求做好药品的储存。

8、温湿度设备定期校对,有没有规定多长时间?

答:温湿度设备应该根据企业的使用情况和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9、新开办药店距离还有要求吗?

答:有距离要求,根据开办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距离和面积要求。10、2012版药品GSP的第153条要求,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请问还需要前面药品库房所述的分区码放,按色标管理等内容吗? 答:需要。

11、经营中药饮片是否要求设置库房,有无面积的要求?

答:2012版药品GSP要求经营中药饮片的必须设置专用库房,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要求,有饮片经营的必须设专用库房,面积要15平方米。

12、连锁药店还要设饮片的库房吗?

答:因为是总部统一配送,门店可以不设库房。

13、新买的温湿度计有合格证还用校验吗?

答:不用,使用后应按国家规定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

14、温湿度计属于送检范畴,送检与强检的区别?

答:强检是指,强制计量检定的计量器具,要求必须按规定时限进行计量检定。送检指不属于强检的计量器具,我们一般每年要送检,计量局出具检测报告,并出具检测的校正值,使用时通过校正值计算出准确的温湿度情况使记录更准确。【采购与验收】

1、首营品种资料归入药品质量档案,还需要建首营品种档案吗?

答:不需要。但首营品种的审核资料应按照企业质量文件管理制度的要求归档管理。

2、从生产和经营企业首次购进的药品都算首营品种吗? 答:是的。

3、零售连锁总部做了首营品种审核,连锁药店是否仍要做? 答:连锁门店不用再做首营品种的审核。

4、连锁总部已经建立了药品质量档案,连锁药店是否仍要建立? 答:不用。

5、首营品种只需索取药品生产批准证明,其他药检、物价批文、质量标准都不需要索取?

答:2012版药品GSP指出:采购首营品种应当审核药品的合法性,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原印章的药品生产或者进口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并予以审核,首营品种的审核资料按规范要求索要即可。

6、从6月1日起,药店所有的新增品种,都必须按首营品种审批?填写《首营品种审批表》?建立质量档案可以是电子版的吗?

答:可以,但是在索取资质的时候对方给你们的纸质版的资质审核后也应该留存。

7、首营品种、首营企业由质量管理员审核后,可以由其他人员录入吗? 答:不可以。

8、首营品种是否需要做首营记录?

答:首营品种须由采购部门填写申请,经质量人员审核签字,质量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以采购,这些都是首营审核的记录。不用单独做记录。

9、是否每个批次的药品都需要保存相应的批次批件?

答:批件按品种索取、审核、归档保存,检验报告书按批次索取、归档保存。

10、北京药品零售企业可以从外阜进货(中药饮片除外),其他药品可以从外阜进货吗? 答:除中药饮片外的其他药品,没有规定不得从外阜购进。

11、外地药批没有流通监管码是否可以进货?

答:可以的,目前票据的流通监管码只是要求从北京经营企业购入的票据必须附有流通监管码。

12、怎么查进货的药品的批号是不是真的,如果不是这个厂生产的有办法查吗?

答:购进药品时要确保从合法渠道购进,做好首营企业合法性和首营品种合法性的审核,这样才能杜绝购进假劣药品。

13、采购记录是到货后入机生成吗?

答:不是。采购记录应由采购员录入采购计划或采购订单后,系统生成的采购记录。

14、药店的购进记录可以和验收记录合并成为一项记录吗? 答:不可以。

15、采购记录与验收记录的关系,验收记录的品种数量如果少于采购记录的品种数(因为批发企业可能出现断货的情况),还需要处理吗,如果处理品种太多,处理起来很困难,该怎么办?

答:采购记录和验收记录不一样,采购员做采购订单生成采购记录,验收员对药品逐批验收合格后在系统采购记录的基础上输入验收的信息,确认后生成验收记录;如果遇到缺货没有到货就没有验收信息,所以验收记录的品种有可能比采购记录少,这种情况不用处理。

16、药品购进记录怕电脑数据丢失,可手写吗? 答:请参照规范第144条。

17、单体药店现在只做验收记录,不做采购记录,如果都做在系统中,电脑录入两遍,重复、无用,原来的药监局检查认证时不要求也未查过,我们现在怎么办?

答:按照计算机系统管理要求,做系统升级,完善系统管理功能,达到2012版药品GSP的要求。

18、目前,大型批发物流无法给终端提供全部首营品种资料,如何办理?

答:可以登录国家药监局网站从数据查询库中下载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与首营品种进行核对审核。

19、验收记录电子化,由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可以吗? 答:可以。

20、药店经营的低温冷藏药品到货后,待验应设在哪里,验收时限应是多少?

答:冷藏药品的待验区应该在冷藏柜中设置出一个区域,并有标识牌,验收时限的要求,按照附录“药品收货与验收(征求意见稿)”;“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与运输管理(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执行。

21、收取发票一定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不一定。【陈列与储存】

1、一种是胃肠类的胶囊剂药品,另一种是治感冒的胶囊剂药品,陈列时是按照剂型还是用途分类? 答:请参照规范第164条。

2、老企业没有电子设备,一年以后GSP认证,现在做材料怎么办? 答:请参照规范第124条、144条和149条。

3、药品零售企业的陈列与储存中,药品养护的内容取消了,设施设备还用养护吗? 答:请参照规范第163条。

4、新版药品GSP没有要求零售企业设置库房和养护员,库存药品的储存与养护记录谁来做,如果没有库房,陈列药品是否还要定期养护并做养护记录? 答:请参照规范第165条。

5、包装盒上写的阴凉处储存的药品是都要放冷藏柜里吗?

答:阴凉处是指不超过20℃,根据企业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合理储存,保证药品储存符合要求。

6、陈列药品检查要求定期,应多长时间合适,1个月、2个月、3个月?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生成检查计划,如设置2个月未售药品自动生成检查计划可以吗?

答: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质量管理制度中明确,同时落实职责完善程序。计算机管理系统应支持定期生成陈列检查计划,定期检查的时间企业按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并在企业的管理制度中定出具体时限。时限定为60天符合企业要求是可以的。

7、按照老的规定没有五年保存怎么办?

答:2012版药品GSP从今年6月1日开始实施,要求记录和凭证保存不得少于5年,在此之前按老的规定执行。

8、连锁门店需要色标管理吗?

答:需要。连锁门店要设定待验区状态标识和不合格区及待处理区,其标识牌要符合规定。【销售管理】

1、主管药师可以审方吗?必须是执业药师审方吗?执业药师不在岗,只有主管药师和药师就不可以再销售处方药吗?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规定审核处方的应是执业药师。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无人审核,凭处方销售的药品不能销售。

2、药师不在岗,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警示语是否仍在执行和是否还须公示?

答:该警示语是《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应认真执行,警示语在药师离岗时,应挂牌公示。

3、一个中包装中小包装数量与说明书数量相同,按小包装销售,算药品拆零销售吗?

答:按照2012版药品GSP规定,拆零销售是指将最小包装拆分销售的方式。以中包装中的小包装进行销售,不属于拆零销售。

4、没有拆零销售是否就不用设置拆零工具和专柜了?

答:可以,但是要在你的系统中锁定不能拆零销售,只能是按照最小包装销售,所有的销售记录能够体现,检查时能够有充分依据证明药店没有拆零销售即可。

5、连锁门店都必须配备采购员吗?

答:连锁门店是统一采购,统一配送药品,不需要配备采购员。

6、中药饮片清斗记录的内容除了品名、批号、清斗日期及经手人外,还需要什么内容?

答:中药饮片换批号要求清斗,目的是避免混批,记录中要能够体现清斗前的药品批号和清斗后装入斗中的药品批号的内容,还要有清斗的复核人。

7、有计算机扫码、打印机打印小票,是否还要手写小票? 答:符合规范第171条。

8、药品的销后退回环节中,如何确认有质量问题?

5.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篇五

一、药品零售企业要张贴、摆放以下宣传画和标志牌

1、“禁止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含兴奋剂药品运动员慎用”警示用语。

2、“驻店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标志牌。

3、店内一律张贴国家局印制的宣传画和通告:

(1)药源性兴奋剂专项治理通告

(2)加强奥运会期间药品监管工作的通告

(3)兴奋剂药品目录

(4)部分药店需要张贴“反对滥用兴奋剂”宣传画。

4、店内一律张贴:

(1)药品经营标识牌(绿十字);

(2)药品分类管理知识站牌;

(3)药品分类管理警示用语牌。

5、店内对药品、非药品一律分区摆放;处方药、非处方药分柜摆放

二、对含兴奋剂药品的销售规定

1、凡2007年10月1日后生产出厂(进口)未标注“运动员慎用”的含兴奋剂药品,自2008年5月1日起,一律不得销售。

2、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一律不许销售。

3、兴奋剂药品单方制剂,严格实行处方药管理。对含兴奋剂的复方制剂按现行药品分类管理规定执行。凡未标注“OTC”的含兴奋剂药品一律凭原始处方销售,不得抄方。

4、兴奋剂药品必须实行专柜(区)、专人、专账管理。

6.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篇六

一、药品零售企业人力资源逆向选择情况

1. 逆向选择的概念

逆向选择, 指的是市场交易的一方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对方利益受损时, 信息劣势的一方便难以顺利地做出买卖决策, 于是价格便随之扭曲, 使得原本保证市场供需平衡、促进市场交易的市场价格成为某些个人的牟利工具。逆向选择反映的就是表现出价值不高的东西驱逐、取代价值较高的东西。这种现象同样可以用“格雷欣法则”亦称为“劣币驱逐良币法则”来说明。在现今社会的各行各业中, 逆向选择现象普遍存在。

2. 药品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

体现在药品零售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逆向选择情况最常见的便是拥有专业知识的执业药师被普通人员所取代。优秀的执业药师未真实的在岗执业, 反之药品零售门店真正在岗的都是一些普通药品销售员, 甚至有非专业人士充斥在最需要执业药师执业的岗位上执业药师主要工作内容是为患者和消费者提供合理用药咨询, 保证患者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 以及对患者使用药物产生药效和服用后的不良反应提供临床评价及反馈。正因为执业药师专业性强、职能至关重要, 所需求的工作待遇自然就高。而企业往往只想做大销售利润, 导致企业算计成本不愿意雇请薪酬较高的执业药师在岗执业。

3. 药品零售企业人力资源逆向选择造成的不良影响

根据“格雷新法则”来看, 一旦一个行业内出现了逆向选择的现象, 若不能及时想出策略阻止, 那么便会导致行业的退化, 影响行业的发展。药品零售企业往往更看重销售工作, 忽视了安全风险。这导致了他们对于执业药师的不重视。因为执业药师不仅不能比普通药品销售员带来更多的利益, 还需要支付多于普通药品销售人员的报酬。一些不良药品零售企业开始千方百计的寻找单独“挂靠”资质“隐形”的执业药师, 采用违法的手段获取药品经营资格, 通过各种方法在GSP认证中蒙混过关, “挂靠”在本单位的执业药师只是用来应付检查了事。甚至一些利欲熏心的不法企业, 利用租借的执业药师资质, 暗地里销售假劣药品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消费者与患者的身体健康造成巨大威胁, 埋下用药安全风险隐患。

药品零售企业一旦发生重大的不良事件, 经年累积的社会信任度便会瞬间崩塌, 必定会导致严重的经营危机。这将会有很长一段时期销售业绩的低谷甚至衰退, 这在我国的药品零售行业间已成为了一个普遍规律。与此同时很多人在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后开始寻找挂靠单位, 利用合法的执业资格非法牟利。慢慢形成了一条“挂靠”地下黑色产业链。如果不及时进行打击不仅会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甚至将整个医药零售行业带入歧途。

二、对于药品零售企业人力资源逆向选择风险的规避措施

1. 完善政策法规, 加强监督管理力度

通常经济的迅猛发展总会显露出其他方面的短板, 只有及时的在政策层面进行跟进, 才能使整个行业不致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怪圈。而对于药品零售行业的发展所表现出的逆向选择现象, 政策法规上也需要对其进行调整完善。相关部门应及时修订或增补一整套能有效约束执业药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 并对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严格的管理。让居心不良的企业无空子可钻, 将注意力重新回到重视患者与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问题上来。药品监管行政部门要配合或以暗访、不定期抽查等多种形式检查执业药师配备和发挥作用的情况。而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完善及监管持续深入, 那些只注重眼前利益、投机取巧的个体零售企业终将被赶出市场。

2. 提高准入门槛, 提升从业人员整体专业知识技能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具有中等专业知识或具有同等学历的人员, 在药品行业内从事两年以上的工作, 或是得到专门培训的人就可参加初级职业资格鉴定。合格人员即可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取得上岗资格。可以看出药品从业人员入职门槛非常低, 而在这之中绝大多数都是不具备专业知识或是从其他行业转行而来的人员。他们大多都是以推销为首任, 忽略药品咨询服务的作用。即使这部分的人员经过两年的培训, 专业知识仍然比较欠缺, 远远无法替代专业的执业药师。所以想要抑制行业内的逆向选择现象的产生, 从人才素质上来说, 就要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水平。例如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鼓励从业人员钻研专业知识;鼓励从业人员通过学习考取执业药师资格等等。

3. 重新树立药品零售企业的价值理念

药品是人民生活的基础物质保证之一。转变药品零售企业固有的价值理念在当前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要让企业知道执业药师依法执业的严肃性;让企业充分理解药品零售行业执业药师制度的优越性和必然性, 从而使得药品零售企业能够从战略角度更加重视药学技术人员, 并制定更有效的配备策略来保证企业更好地发展。确定新的以患者与消费者健康为基础、执业药师专业技能为推动力的价值理念。

三、结语

药品零售业一直以来都是我国的重要发展行业, 在我国具有重要的经济地位。药品零售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出现的不利于此行业发展的逆向选择现象或将在一定时期内影响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的有序推进。相信在国家加大力度进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 改变原有企业的价值形态, 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管, 使执业药师制度运行在健康的轨道中, 我国的药品零售行业定会迎来新的春天。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药品零售行业的迅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问题暴露在了大众们的眼皮底下, 不少消费者的权益因为这些问题而倍受损害。而究其主要原因便是人力资源的逆向选择, 解决药品零售企业人力资源逆向选择问题的根本策略即是形成完整配套的政策法规体系, 并使之有效运转。让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受到充分的监管, 让人民利益有足够的保障。

关键词:药品零售企业,人力资源逆向选择,风险规避

参考文献

[1]孙志伟.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逆向选择与规避措施[J].经济论坛, 2010 (01) .

[2]徐敢, 李从东.我国药品零售企业人力资源逆向选择及风险规避[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0 (04) .

7.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篇七

一、硬件设施

1、冰箱、空调、柜台、货架完好,可正常使用,每一节柜台货架均应有处方药、非处方药、外用处方药、外用非处方药、保健品专柜、非药品专柜、拆零药品专柜、易串味药品专柜汉字标识,另外可加药品分类标识(如:抗生素、妇科用药、感冒用药、内服药、注射用药等),均为绿底白字;

2、防鼠(粘鼠板)、防虫(灭蚊灯)、防潮(生石灰)、遮光(窗帘)设施齐备;

3、温湿度计、温度计完好,可正常使用;

4、中药炮制工具、辅料齐全,戥子、台称每年都应年检,并有台帐;

5、顾客意见簿、缺药登记簿均应挂在顾客方便使用之处,同时放置记录用笔;

6、监督台(应包含全体员工照片,并标明职务、职称、岗位、药师证复印件)、服务公约、处方药非处方药警示语(内容为:处方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请仔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人员变更要及时更换;

7、应设置药师咨询台,并有药师咨询台标志;

8、工作人员应着工作服,药师应佩戴标明职称的胸卡;

9、拆零工具齐全(镊子、药匙、棉球棒、酒精、包装用品等);

10、分区标识准确,验货区为黄底白字、不合格区为红底白字;

11、易串味药品要使用塑料袋陈列。

二、软件资料

1、各种档案资料集中存放,保持整洁卫生;

2、药品购进相关:药品清单应每一页有验收人员签字,供货方资料均在有效期内(重点查看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料),进口药品资料齐全(《进口药品注册证》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

3、每月药品陈列检查记录齐全,并有近效期药品登记表;

4、温湿度记录(包括冰箱温度记录)齐全;

5、职工培训档案内容应有:培训计划、培训实施记录、职工培训档案表、考试试卷、培训资料等;

6、职工健康档案内容应有:汇总表、职工健康档案表、健康证等;

7、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每年不少于2份;

8、药品质量信息应收集药品质量公告,每都有;

9、设施设备维修使用表应记录冰箱除霜、空调除尘情况;

10、拆零药品包装标示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产地、规格、批号、有效期、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用药人姓名、药品经营单位名称等,拆零记录及时登记;

11、质量管理制度考核记录应与本企业的规定相符,保存完好。质量管理制度如有更新,原版本也应保留;

12、职工考勤表应保存完好;

三、其他

1、及时介绍单位和人员情况;

2、热情接待,有问必答,不多说话,不说以后怎么干,只说现在干了什么;

8.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篇八

Xxx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我药店按照“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质量方针,对照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全体动员,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提高企业员工综合素质。经过自查、整改、完善,使我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得到全面落实。现将药店实施GSP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及上次认证以来许可事项变更情况。

企业****年*月经***药监局批准成立并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中药饮片。经济性质为私营;开业至今年销售额约**万元。企业自成立以来无违法经营药品行为,所经营药品无质量事故发生。

二、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及上一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概述。

企业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全面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把GSP要求的标准作为经营的行为准则,并贯彻到药品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包括组织机构、人员、设施设备、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应的计算机系统等。

企业每年末对药品供货单位、购货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确认其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信誉,必要时进行了实地考察。要求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药店的经营行为,以GSP指导原则作为企业的经营活动指南,使质量管理日趋完善。同时结合食药监部门和群众监督,确保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

三、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企业成立了以企业负责人、质管员、验收员、养护员组成的组织机构。公司现有员工**人,企业负责人、采购员、养护员、质管员、验收员均为****技术职称。企业从事药品经营和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GSP规定的资格要求,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从业的情形。

四、各岗位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情况;

为提高全体员工综合素质,企业员工除积极参加县食药监部门组织的各种培训外,还组织了一系列的内部培训。按照培训制度制定了培训计划并开展培训,对各岗位人员进行与其职责和工作内容相关的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质量管理制度、职责及岗位操作规程等。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冷藏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使相关人员能正确理解并履行职责。所有培训均建立培训档案。

公司制订了员工个人卫生管理制度,质量管理、验收、养护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了岗前及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现各岗位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均取得体检合格证。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

企业制定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质量管理操作规程、岗位及人员质量管理职责。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符合实际。质量文件标明题目、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准确、清晰、易懂,分类存放,便于查阅。

企业建立了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不合格药品处理等相关记录,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通过计算机系统记录数据时,有关人员能按照操作规程,通过授权及密码登录后方可进行数据的录入或者复核;数据的更改须经质管员审核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更改过程留有记录。书面记录及凭证能及时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规范完整。相关记录及凭证至少保存5年。

六、公司设施与设备配备情况

有完善的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保证药品陈列安全有效。现有经营场所面积***平方米,能满足经营要求,对药品采购、验收、养护、销售实行电脑化管理。

营业场所合理布局,地面平整,门窗严密,无污染源,具遮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防虫、防鼠、防鸟设施设备,有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设施。待验区、不合格品区实行色标管理。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设备齐全,计量器具已进行了合格鉴定。各设施设备能适应本企业所经营药品按理化性质和储存条件存放的要求。

企业建立了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安装“****”医药进销存管理系统,按要求配备电子扫码枪和小票机。能覆盖企业全部药品的购进、验收、养护、销售以及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该信息系统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和实施GSP方面的信息,符合GSP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

七、相关设施设备的验证情况;

企业对配备的温湿度监测与调控设备、冷藏设备,每季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运转正常。对温湿度表等计量器具已进行了合格鉴定。

八、企业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工作运转及其质量控制情况;企业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制度,把好药品收货及验收关,防止不合格药品、假劣药品进入本企业。严格执行首营企业、首营品种审批制度、药品采购制度及其程序,重视供货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情况调查,确保供货单位及采购药品合法性。采购员会同质管员共同制订采购计划。与供货单位签订符合GSP规定的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药品购进凭证完整真实,严把药品采购质量关。

验收员认真严格对待药品验收工作,逐批进行药品质量验收,对首营品种、注射剂等各种剂型首次进货药品均进行药品外观性状的验收检查,保证药品验收合格率100%,对不合格药品坚决予以拒收。

企业对陈列药品科学养护。对所经营的药品根据其质量稳定性、质量把关要求,坚持每个月对陈列药品进行检查,并建立药品检查记录。严格按药品理化性质和储存条件进行存放和养护,冷藏药品存放于冷藏柜中,确保陈列药品质量完好。

企业严把药品销售关,坚决执行药品销售制度。销售药品时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产地、数量、销售日期、质量状况等逐项进行复核。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药品销售记录和凭证按规定保存备查。执行质量查询制度,做好售后服务。对药品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进行跟踪监测,保证药品安全有效。

九、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情况。

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企业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已经在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注册并取得数字证书,同时购买了电子监管码数据采集设备,确保药品电子监管工作在我企业顺利开展,保证按县局要求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

十、企业自查及整改情况

企业采取措施确保各岗位人员正确理解质量管理文件的内容,保证质量管理文件有效执行。每年由质管员组织对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考核,确保质量体系满足质量过程控制的要求。在申报GSP认证前对照GSP现场检查指导原则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考核,认为基本符合GSP认证要求。对自查中发现的相关岗位人员业务知识不熟悉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确保符合GSP人员岗位要求。

9.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篇九

虽然商家依旧大力促销, 但作为传统的销售旺季, 今年的10月份并没有出现“银十”的销售旺势。根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的监测统计, 10月份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零售额实现同比增长14.35%, 增速相比去年同期回落了6.44个百分点, 也是自2011年3月份以来的最低增速。

从累计情况看, 2011年1-10月, 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零售额同比增长22.91%, 高于上年同期2.72个百分点, 但相比较前三季度的3.97个百分点, 增幅出现了明显的收窄。

2, 多数商品增速明显低于上年同期

根据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的统计数据, 10月份多数商品增速相比上年有所放缓。

其中, 增速下降幅度最大的是服装和金银珠宝类。10月份, 服装类商品仅实现同比增长14.77%, 低于上年同期12.98个百分点, 服装价格的大幅上涨和ZARA、H&M、优衣库等外资快时尚服装品牌的快速发展是导致重点大型零售企业销售增速下滑的重要原因;另外, 金银珠宝则在国际金价快速下跌的大环境下“遇冷”, 10月份同比增长26.62%, 增速相比上年同期大幅下降了17.24个百分点;食品类零售额10月份同比增长20.02%, 低于同期8.01个百分点;家用电器增速回落4.18个百分点;化妆品类零售额增速同比下滑幅度较小, 仅为0.82个百分点。

10.西山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指南 篇十

一、职责分工

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区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换证工作;

二、换证范围及条件

西山区范围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

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正常营业,且已取得GSP认证证书并在其有效期内; 2.许可项目与经营实际项目相符合,无擅自变更行为; 3.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提出申请;

4.•营业执照‣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8年年检; 5.无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三、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程序

(一)申请:药品零售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3.加盖企业公章的GSP认证证书复印件。已通过认证但无认证证书的企业附GS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

4.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审阅后原件退回); 5.企业从业人员花名册(须注明职务、职称及从事岗位)。附:人员身份证明、健康证明、职称证书、学历证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核发的上岗证等原件、复印件(审阅后原件退回)、任职文件;

6.营业场所、仓库位置及平面布置图(标明面积); 7.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8.企业注册地址的产权证,租赁房屋的应提供业主的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

9.其它换证所需相关材料;

10.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以上材料均使用A4纸打印,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企业公章,制作封面和目录,上报西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受理:受理辖区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请,并审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全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齐。

(三)审查:审查标准按国家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云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采取资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于一年内已经通过GSP认证及上一信用评定为守信的零售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料审查进行换证工作。

(四)换证:对经审查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将其有关换证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期满后,我局收回原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新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换证:

1.因违法违规经营,已经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2.经审查不符合换证条件需要限期整改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并收回原证依法处理:

1.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申办条件,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2.未取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3.经营过假劣药品,情节和后果严重的; 4.出租、转让过•药品经营许可证‣的; 5.连续半年以上未经营药品的;

6.•营业执照‣未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2008年年检的; 7.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的;

8.换证的资料不全或存在虚报瞒报情形的;

9.审查发现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10.其他不符合换证要求的。

在换证工作中发现企业不具备经营某类药品基本条件,1年内连续6个月不经营或累计9个月未经营该类药品的,应核减该类药品的经营范围;对擅自改变注册经营场所且下落不明的企业,经发布公告后3个月内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企业为自动终止经营行为,依法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四、换证工作步骤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受理阶段(2010年4月)第二阶段:审查阶段(2010年5月)第三阶段:换证阶段(2010年6月)

五、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变更与换证标准统一问题

1.2004年9月前申办的药品零售企业,未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经营场所”变更,符合本通知条件要求的可给予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企业应在许可证换发后一年内达到•云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云食药监市„2004‟39号)及本通知条件要求;一年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2004年9月前申办的药品零售企业,已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经营场所”变更,按照•云南省†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云食药监市„2004‟39号)及本通知条件要求进行换证工作。

2.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资质认定:对于新办、需变更质量负责人的药品零售企业按照•关于转发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药品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技术资格批复的通知‣(昆食药监市[2009]36号)要求执行。

六、补充说明

11.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篇十一

一、总程序

选址筹建(30个工作日)——验收(经营许可证核发 15个工作日)——GSP认证(65个工作日),以上期限均不包括送达日期。

二、各阶段所需材料

(一)药品零售企业选址筹建

材料(及要求)

1.《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个人简历、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交验原件);

(要求:A、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B、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至少1名执业药师 及2名具备相当于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C、质量负责人应为执业药师,并应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4.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拟设营业场所还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使用权意向证明,并注明与最近药品零售企业之间的最短可行进距离(房屋产权未标明商用的,还应提交房屋性质为商用的证明)(要求:A、开办药品零售企业,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其中非药品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多于30%

B、经营范围含有中药饮片的,还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中药饮片营业区域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C、仓库营业场所同址设立,具备可靠的药品供应渠道,售出的药品能够得到及时补充的,可不设置仓库,但经营中药饮片的除外。

D、经营中药饮片的,应设置中药饮片专用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

5.拟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营业场所平面图(注明面积);

6.拟设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 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筹建程序:

申请与受理(市药监局分局受理人员 2个工作日)——审核(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22个工作日)——复审(市场监管科主管科长 3个工作日)——审定(市药监局分局主管局长 3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决定(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送达(市药监局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10个工作日)

(二)(验收)经营许可证核发

材料(及要求):

1.《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使用权证明;

4.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及药学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书及聘用证明原件、复印件(交验原件);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情况;

6.《同意筹建通知书》;

7.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8.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逐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照申请材料顺序装订成册;

2.凡申请材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

申请与受理(市药监局分局受理人员 2个工作日)—— 审核(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9个工作日)——复审(市场监管科科长 2个工作日)

——审定(市药监局分局主管局长 2个工作日)——行政许可决定(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送达(市药监局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10个工作日)

(三)GSP认证

材料(及要求)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1份;(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打印)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上次认证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上次认证检查或追踪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复印件1份;

4.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的综述1份,内容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及上次认证以来《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情况;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的总体描述以及上一年度企业药品经营质量回顾分析;

(2)企业的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3)各岗位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情况;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概况;

(5)设施与设备配备情况;

(6)相关设施设备的验证情况

(7)计算机系统概况,简述与药品经营质量风险管控情况;

(8)企业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工作运转及其质量控制情况;

(9)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情况;

(10)企业内审情况及其整改措施与整改情况;

5.企业一年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情况的说明1份;

6.企业负责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1份

填写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员,并附其简历、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技术职称证明,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需注册在本企业)复印件。

7.企业药品采购、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1份

填写人员包括:企业采购员、验收员、养护员,并附其简历、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技术职称证明,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需注册在本企业)复印件。

8.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1份

9.企业所属药品经营单位情况表1份

10.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份;

11.企业管理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图1份;

12.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平面方位图1份。

13.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1份(注明仓库长、宽、高及面积,经营场所长、宽及面积);

14.申报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并对资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5.凡申请企业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1份。

注:凡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申请复查的,只须提供认证整改报告、复查申请1份。按照药品批发企业GSP认证程序受理环节办理。

二、申报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事项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1份;(请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填报打印)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以及相关许可的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3.上次认证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及上次认证检查或追踪检查《不合格项目情况》复印件1份

4.企业实施GSP情况综述,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及自上次认证以来《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变更情况;

(2)企业组织机构及岗位人员配备情况;

(3)企业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建立情况;

(5)企业计算机系统概况,简述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风险的管控情况;

(6)各岗位人员培训及健康管理情况;

(7)企业药品经营活动各环节工作运转及其质量控制情况;

(8)企业实施电子监管工作情况;

(9)企业实施GSP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整改措施与整改情况;

5.企业一年内有无经销假劣药品情况的说明1份;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情况表1份

填写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并附其简历、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技术职称证明,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需注册在本企业)复印件。

7.企业药品处方审核、验收、养护、中药饮片调剂人员情况表1份;

填写人员包括:处方审核、验收、养护、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并附其简历、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毕业证、学位证等)、技术职称证明,若为执业药师须提供执业药师注册证(需注册在本企业)复印件。

8.企业经营设施、设备情况表1份;

9.企业所属药品经营企业情况表1份;

10.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1份;

11.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职能框架图1份;

12.企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方位图1份;

13.企业营业场所、仓库的平面布局图1份(注明仓库长、宽、高及面积,经营场所长、宽及面积);

14.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1份,并对材料做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5.凡申请企业申请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1份。

注:凡被要求限期整改的企业,申请复查的,只需提供认证整改报告、复查申请1份。按照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程序受理环节办理。

标准:

1、申请材料应完整、清晰,要求签字的须签字,每份加盖企业公章。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装订成册;

2、凡申报资料需提交复印件的,申请人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日期,加盖企业公章。

GSP认证程序:

申请与受理(市药监局分局受理人员 2个工作日)—— 审核(53个工作日)(1、材料审核:市药监局分局市场监管科审核人员 10个工作日

2、现场检查:市药监局分局GSP检查员 22个工作日

3、现场检查结论评审及公示:16个工作日

4、出具审核意见: 5个工作日)——复审(市药监局分局市场监管科科长 5个工作日)

12.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篇十二

与去年同期相比, 8月份零售额增速提高5.14个百分点。扣除价格增速, 零售额增速与去年同期相比, 提高2.44个百分点。

从各类商品零售额增速来看, 食品、金银珠宝等通胀类商品继续保持高位运行, 服装类销售稳步增长, 家电和饮料类销售增速相对较低。

1 食品零售额同比增长26.99%

8月份, 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食品类零售额同比增长26.99%, 增速比上年同期高9.91个百分点, 与7月份相比, 零售额增速下滑0.97个百分点。1-8月份食品零售额同比增长29.45%, 累计增速仍在高位运行。其中肉类、禽类、蛋类等食品零售额增速大幅度高于去年同期, 而蔬菜、干果等食品零售额增速低于去年同期。

8月份, 食品零售价格涨幅比上月下降1.4个百分点, 猪肉价格涨幅下降11.2个百分点, 鲜蛋价格涨幅下降3.4个百分点。价格下降使得8月份肉类和蛋类食品销售量比7月份有所回升。8月份, 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猪肉零售量同比增长8.66%, 而7月份增速却是-3.82%, 蛋类零售量同比增长12.37%, 比7月份提高8.44个百分点。与去年8月份相比, 猪肉零售量增速低于去年, 蛋类零售量高于去年。

2 金银珠宝零售额同比上涨46.34%

8月份, 国内金银珠宝类商品销售继续火爆, 本月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金银珠宝类商品零售额增速为46.34%, 比上年同期高出13.77个百分点。1-8月金银珠宝类零售额同比增长51.41%, 比去年同期高12.53个百分点。金银珠宝类商品仍是拉动大型零售企业零售额增长的主力。

3 服装类零售额同比增长18.94%

8月份, 全国重点大型零售企业服装零售额同比增长18.94%, 高于去年同期2.75个百分点, 相比上月, 增速下滑2.85个百分点。8月份, 服装零售量同比仅增长1.56%, 比去年同期下滑4.08个百分点。这表明, 8月份服装价格出现了大幅度上涨, 服装平均单价同比上涨12.11%。男装、女装、皮革服装销售量相比去年同期, 出现了大幅度下滑, 而牛仔服零售量同比增长29.77%, 比去年同期提高30.35个百分点。反季服装防寒服的销售继续表现抢眼, 零售量增速比去年同期加快3.93个百分点。

4家用电器类零售额同比增长0.14%

13.零售企业药品销售记录 篇十三

一、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和验收申请所需材料

(一)筹建申请材料

1.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一式三份); 2.连锁总部资质(零售连锁门店要);

3.拟办企业主要人员材料(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和个人详细简历(需注明从事药品经营工作经历、年限及有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 4.拟办企业门面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相关证明;

5.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说明; 6.拟配置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7.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 8.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验收申请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申请表(一式三份); 2.拟办企业同意筹建批复;

3.拟办企业对照开办企业验收标准细则自查总结;

4.拟办企业职工花名册(需注明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岗位、职务、培训情况、健康状况等);

5.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包括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文件,组织机构质量管理职责框架图,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企业质量负责人、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等); 6.拟办企业药学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或技术职称证明、以及不在其他单位兼职的相关证明(有原工作单位在职在编的人员,其证明材料须有原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原单位印章,下同);

7.拟办企业所在位置及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及门面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相关证明;

8.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配置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9.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所需材料 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一式三份); 2.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职文件,执业药师还应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江西省食药监局注册受理通知书),上述证明和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4.企业职工花名册、培训情况和体检合格证明材料; 5.企业组织机构设置及人员任命文件;

6.企业所在位置及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及门面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相关证明

7.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配置的设施设备明细表; 8.申办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三、药品零售企业变更事项所需材料

(一)所有变更事项均需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零售)申请变更项目审批表(一式三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和质量管理机构设置图;

4.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情形核实证明文件;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以及增加经营范围,需同时申报GSP专项检查认证材料。

(三)变更相关事项另需材料

1.变更企业名称:需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文件。2.变更注册地址

(1)企业所在位置及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详细注明面积和功能区域等);(2)门面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相关证明。3.变更法定代表人(1)人员任职文件;(2)个人简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职务、任职时间、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年限、有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性声明)、有关证书(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的原件、有效复印件;(3)聘用前原单位加盖印章和法人签署的离职证明;(4)法定代表人作为药学技术人员在药店履职,则需提供本人的职称或资格证书原件、有效复印件。4.变更企业负责人(1)人员任职文件;(2)个人简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职务、任职时间、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年限、有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性声明)、有关证书(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或资格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的原件、有效复印件;(3)执业药师还应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江西省食药监局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原件、有效复印件;

(4)聘用前原单位加盖印章和法人签署的离职证明。5.变更质量负责人(1)人员任职文件;(2)个人简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执业资格、技术职称、职务、任职时间、从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年限、有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保证性声明)、有关证书(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称或资格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的原件、有效复印件;(3)聘用前原单位加盖印章和法人签署的离职证明。

四、药品零售企业申请GSP认证所需材料

1.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书(零售企业)(一式三份); 2.《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实施GSP情况的自查报告;

4.企业无违规经营假劣药品的情况声明;

5.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验收、养护人员情况表,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

6.执业药师还应提供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或江西省食药监局注册受理通知书)的原件、有效复印件(单体药店要、连锁门店不要); 7.企业配置设施设备明细表;

8.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风险预案目录; 9.企业质量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和职能框架图;

10.登录省食药监局网站《药品城乡一体监管平台》本企业上传采购和销售药品数据所在网页打印件; 11.有关计算机设置情况(单体药店需说明实施电子监管预留接口情况;连锁门店需说明执业药师远程审方功能情况); 12.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14.浅论药品零售企业如何应对新医改 篇十四

2009-09-21 15:00

古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邓捷

古蔺县地处四川南部边陲、云贵川三省交界的赤水河畔,地理位置偏远,为四川盆地周边山地,交通运输极为不便。辖26个乡镇,269个行政村,80多万人口,共有药品零售企业373家,主要为本土的四川永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古蔺县康兴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古蔺县郎中医药营销有限公司、古蔺县天缘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及外来的天寿、太极、欣兴、本草堂、康贝、圣杰、老百姓的GSP门店,分布相对集中,主要在城区、城郊和主要的乡镇上,县城和有的乡镇形成了“十步一间药店”的局面,药品零售企业举步维艰。

一、古蔺县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现状

2009年,古蔺县药品零售企业迎来了一个新的挑战——新型医疗制度改革。新医改涉及药店的内容不多,一是“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连锁经营,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整合”;二是“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随后发布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指出:“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

从2009年上半年起,古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检查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了经营业绩调查,共调查了包含各药品连锁批发企业的149家药品零售企业。其中有16家药品零售企业反映经营额比2008年同期下降59.3%以上,49家下降48.6%左右,64家下降33.4%左右,12家药品零售企业反映经营额与2008年同期相比,影响不大。另外,有8家药品零售企业已经停业或转行。

二、药品零售企业经营业绩受新医改影响的主要原因

1、客流减少。长期来看,全民医疗保障体系的建设和强化政府投入必将从整体上扩大医疗市场容量,医药分开会直接扩大零售药店在医药市场的所占份额。但在医药分开实施之前,先期推行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服务工作可能在“短期”内分流零售药店的客流量。

通常,零售药店凭借低于医疗机构10-20%的价格吸引顾客。基本药物的零差率价格、高比例报销政策将促使民众医疗消费转向,原本属于零售药店的市场份额或将流向医院和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受影响最大的无疑是规模较小的社区药店,其次是非医保药店、单体药店。

2、盈利下降。盈利下降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客流减少必将导致盈利下降。另一方面,新医改规定“所有零售药店均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发布

让我县的零售药店感到了一定压力。压力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药物目录中的大部分基本药物都是常用药,销售量比较大,以往药店在价格上与医院相比优势明显。而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后,基本药物将以统一价格销售,医院还取消了15%的加价,如果医院和药店的药价持平了,患者直接就在医院开药了,药店销售肯定要受到影响。二是此次列入基本药物目录的传统药居多,其中一些传统药售价很便宜,因售价便宜,毛利润很低。如果卖不上量,摊上人工成本,很有可能出现忙了半天却不挣钱的状况。随着新医改的实施,基本药物、医保药物、新农合药物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会进一步提高,而这些产品都是低价格、低毛利的常用药、普药。导致药店的毛利率降低。但问题是,1、是不是所有零售药店都将成为“医保定点药店”。

2、零售药店销售基本药物会不会获得国家同等补贴。这两个问题如不能尽快解决将使多数零售药店盈利下降。

目前,医保定点药店比例很低。据统计,全县的城镇职工医保定点药店只有65家,仅占全县零售药店总数的5.7%,而我县没有一家零售药店实行新农合报销政策。由此可见,我县能在医保和新农合基金中分得一杯羹的零售药店目前还只是极少数。

据了解,目前医保定点资格和新农合已经为医疗机构增加了近三倍的收入,按此标准,也可以为零售药店增加三倍以上的收入,而随着国家对医保投入的不断加大,定点药店的效益还将不断放大。但是,零售药店能不能获取医保、新农合定点资格再度成为决定未来走势的焦点。

三、药品零售企业如何应对新医改

(一)适时转型,应对挑战

一是实行品牌化经营。药店的品牌,是指药店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也是消费者对药店信誉、产品价格、产品质量、服务水平、购物环境等因素的认知。对于药店自身来说,品牌通过药店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顾客的满意度和忠诚度来表现。在多年的大浪淘沙过程中,消费者已经自然而然地形成了对各连锁药店或单体药店的认识,也就是说,消费者对每家药店都有他们自己的定位,这在很大程度上消弱了消费者对该连锁药店的品牌认知。

虽然同属零售业,但药店所经营的主要商品——药品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同一般日用品相比有根本的区别。药店必须充分认识零售业的一般发展规律,更要对零售药店行业的特殊性有清楚的认识。多项消费者调查均证明,质量、品牌永远是首先的考虑因素,然后才是价格、便利性和服务。

因此,药店的品牌建设,必须在追求知名度的基础上加大美誉度建设(社区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同时着重提升客户满意度与忠诚度建设(诚信经营、质量保障、品类齐全、价格合理、服务热情等)。在满足顾客功能需求的同时,更要满足顾客的情感需求,才可能建立顾客忠诚度的稳定增长。就拿我县新进驻的药品连锁企业“圣杰大药房”和“老百姓大药房”来说,品牌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在销售上占有一定的先机,再加上“药品超市”的经营战略,在山区县城有让消费者眼前一亮的感觉,为他们在古蔺药品零售企业竞争中站稳脚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药店在品牌化建设方面应当妥善处理以下问题:

⑴ 战略定位问题:自主品牌建设涉及药店的企业定位问题,企业在进行自主品牌建设之前一定要制定清晰的自主品牌发展战略,使之符合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不能人云亦云,盲目跟风。

⑵ 药品质量问题:自主品牌一般都是找小生产厂家OEM生产,连锁药店在寻找合作厂家时必须将产品质量问题置于经济效益问题之上。否则,消费者不但不认账、不购买,产生不了经济效益,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严重影响连锁药店的品牌形象。

⑶ 价格问题:自主品牌通常能为药店带来较高的毛利率,但药店切忌为了追求高毛利而过多抬高自主品牌产品零售价格,否则会引起消费者的抵触。自主品牌产品的零售价格应低于消费者熟悉的知名品牌产品20-30%左右为宜,以吸引消费者选购,培养消费者的使用习惯。因为消费者对零售企业的自主品牌产品有一个心理预期,认为它们应该低于品牌品种。

(二)是创新理念,多元化经营。

1、多元化是药店发展的必然趋势。美、欧、日等发达国家的医药连锁店全部是多元化经营,以药品为主,兼营与健康相关产品和其他日用品,将医药连锁店的平均毛利从28.3%提升到32%左右,足以与日用品综合商场35%的平均毛利媲美。甚至在许多连锁药店中,药品经营已处于次要地位。如日本,连锁药店经营的药品占31.2%;日用杂品占24.6%;化妆品占22.7%;其他类占21.5%。其多元化经营的比例已经达到68.8%。

2、竞争的日趋激烈迫使越来越多的药店走上多元化经营之路。随着新医改对城市、农村基层卫生机构重点投入的方向越来越清晰,随着零售药店的日益增多、利润的日益变薄,走多元化道路似乎也已经成为很多零售药店的必然选择。从纯粹的药店、平价药店、药妆店,再到大健康概念,能使很多药店在多元化方面做得如火如荼。

3、药店多元化的形式

⑴经营品类的多元化。多元化的经营品类一般包括保健品、健康食品、医疗器械、药妆产品、日用品(母婴用品、洗涤用品、眼镜等)、健康书籍等等。

⑵服务领域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如医药互动、健康营养咨询、药膳与食疗、个人和家庭护理、养生、运动疗法、康复、心理咨询等。

(三)争取政策,服务至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今年4月8日在国务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实施方案》规定,三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到2010 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 元,且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这一系列的举措都将逐步完善我国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人们就医的后顾之忧,从而激发人们的就医热情。

业内人士认为,政府补贴居民用药,解决买药贵无可厚非,但希望居民医保可以对零售药店放开,让零售药店享受和公立医院、社区医院同等的报销比例。国家与其花那么大的人力、财力在社区医院配备药房和药师,不如充分利用好全国已有的30万家零售药店,比如在社区医院开了药方后可以去药店购买,充分放开销售终端的市场竞争,而将节约出来的资源加大对偏远地区的投入。只有放开医保定点药店市场,将更多药价便宜的平价药房纳入医保,让医保定点药店处处开花,才能让老百姓能自由地从医院拿到处方出去购药,才是真正将选择权还给了老百姓。

随着新医改方案的实施,药品零售企业将结束高毛利历史,单纯依靠卖药赢利的时代已经过去,药店要想在未来的市场格局中赢得竞争优势,一方面要关注未来医院使用的药品的结构,医生新的处方习惯和经常处方的药品,然后根据医院畅销的品种,来调整自己的产品结构,以满足消费者对医生处方之外的药品需求;另一方面,药店必须创新经营品种,根据不同商品特性、购买频度、毛利合理搭配商品组合,丰富商品品种,实现与超市、便利店等其他业态错位经营,以提高毛利率,才能更好地提升利润率,同时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需求。

药监部门要加强领导,提升服务水平,引导好药品零售企业沉着应对新医改。

⑴加强调研的力度。要深入药品零售企业开展好调研工作,广发收集和听取经营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形成报告递交县委、县政府决策,为药品零售企业积极争取政策。

⑵要进一步加大对药品质量的监管力度,让所有的药品零售企业自觉应对新医改的各项政策,既保证群众用药安全,又为药品企业发展护航。

⑶要帮助它们谋划好思路,制定好战略,积极引导药品零售企业在应对新医改中适时转型,转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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