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犯罪现状研究

2024-11-15

我国金融犯罪现状研究(精选8篇)

1.我国金融犯罪现状研究 篇一

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预防

宁波银行苏州分行 陆玲玲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这句名言意味着当权力缺乏约束时就存在被滥用的风险。在我国商业银行中,无论是高管人员还是普通员工,都拥有较大的权力和权力异化的便利,从而导致商业银行职务犯罪频发、高发。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先生曾在一次报告中指出,在金融案件中职务犯罪的比率高达80%。商业银行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营货币和信用的企业,其特殊性决定了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商业银行职务犯罪表面造成的只是银行财产的损失、国家资产的流失,但深层次会损害金融信用,甚至引发信用危机。

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历史性、全球性的话题,但在全球金融危机阴影笼罩下的今天,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中国,更是显得迫切和重要。由次贷危机演变成的金融危机,从2007年爆发至今历时四年多,由此产生的剧烈震荡影响我国经济的各个层面。在这次危机中首当其冲的就是银行业,主要表现在:我国银行业经营亏损面增加、资产质量下降、股权结构发生变化、潜在风险增加。此次金融危机也给我国商业银行敲响了警钟,银行风险除了来自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也来自于由于操作不当或者越权操作等引起的操作风险,其中就包括由职务犯罪引发的风险。目前中美经济都出现了程度不同但又明显的经济回暖现象,世界经济开始步入“后危机时代”。这是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时期,预防职务 1 犯罪做得是否到位,会使商业银行要么走向深渊,要么在日趋白热化的竞争中稳步前进。所以在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预防职务犯罪任重而道远。

一、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定义及特点

(一)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概念

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是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因而商业银行职务犯罪首先具有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他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工作不负责、不履行职责,致使国家、集体以及人民的利益遭受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是社会中最重要的金融中介。在商业银行中领导拥有较高的权力,普通员工拥有较大的权限,因此商业银行职务犯罪又有着和其他行业职务犯罪不一样的特性,即广泛性和高风险性。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是商业银行中掌握权利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中的便利、职务上的权限,在资金运作或管理中贪污受贿、挪用资金、侵占他人财产、进行钱权交易等违法活动,或者玩忽职守、放弃职责、进行其他渎职活动,致使国家资产流失、社会公众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当前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特点

1、高管人员犯罪率居高不下,基层人员犯罪率有所上升 商业银行的高管人员位高权重,往往掌握着银行人力、物力、财力方面的大权,他们拥有独断专行、为所欲为的便利。近年来 商业银行中不断有高层人员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非法侵占而落马。王雪冰(原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行长)、朱小华(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前董事长兼总经理)、刘金宝(原中银香港总裁)等都集中说明了这一点。同时,在商业银行的一些基层单位及部门中,如:采购、人事、基建、营业、财务、风险等,很多员工都是直接与钱打交道,有很大的操作权限,当面对巨大诱惑不能把持时,违规操作产生腐败。如中国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员工翟昌平利用职务之便挪用银行资金600万美元用于赌博和挥霍。

2、商业银行职务犯罪行为的巨大危害性

一方面,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动辄就是几百万、几千万以上,而且犯罪分子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将犯罪所得用于个人和家庭的高消费、娱乐活动,甚至是赌博、嫖娼等非法活动,致使违法所得无法收回,给银行、国家造成巨大的财产损失。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是负债经营的,主要资金来自于公众存款。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一经曝光,公众就会对银行产生不信任感,由此就会产生信用危机、挤兑等现象,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3、商业银行职务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

以往,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更多地发生在五六十多岁,即将退休的员工或干部身上。对这些人来讲,“权力不用,过期作废”,所以,很多人思想发生了偏差,在即将离开自己的岗位时利用职权伺机大捞一把。针对这一现象,国家加大了对准退休人员的查处力度。随后,一些三十五岁至四十岁之间的人员职务犯罪的比率不断攀升,这些人员风华正茂,雄心勃勃,利用职务之便以钱 换权、大肆贪污受贿。现在,一些二十多岁的年轻员工,刚刚走出校门,踏上工作岗位,由于受到外面物质世界的各种诱惑,心理不平衡,开始无视国家法纪、滥用职权、贪污受贿,以满足一己私欲。

二、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一举一动都会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伦理等各方面的影响。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原因应该是多种多样,也是因人而异的。本文从心理学、经济学以及制度三个方面探讨商业银行职务犯罪形成的原因。

(一)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心理学分析

需要是人的行为的原动力,对人的需要进行研究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研究的起点。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将人的需求划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社交的需要、尊重与自我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些需要是客观存在的,并会受到人的社会角色、文化、伦理等的影响,在某个时点有不一样的表现。在现代社会,人们发现通过金钱能满足自己的很多需求,从而很多人看到了金钱的巨大威力,也对金钱产生了欲罢不能的强烈渴望。在银行工作的员工有很多机会接触高官富豪,可能会对他们奢华的物质生活产生羡慕,同时又时刻都面对着金钱唾手可得的巨大的诱惑,人生观、价值观容易发生偏离。

另外,人性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荀子认为“目好色,耳好声,口好味,骨体肤理好愉佚,是皆生于人之性情者也”,即认为人的本性是恶的,需要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人们追求需求的满足,追求利润最大化时,其理性往往是有限的。一旦缺乏法律、道德、制度的规范,就有可能成为滋生职务犯罪的主观动因。

(二)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经济学分析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加里〃S〃贝克提出了犯罪经济学的成本与收益理论,他认为:当一个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及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效用时,此人便会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因此,一些人犯罪不在于他们的基本动机与别人有什么不同,而在于他们的利益同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这里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惩罚成本。

首先,对于商业银行的从业人员来讲,手中拥有一定的权力或权限,加之对权力的各种约束力度不大、存在漏洞,所以商业银行职务犯罪投入的直接成本较低,甚至为零。其次,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机会成本与犯罪人员的学历、收入、年龄、发展相关,成正比关系。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与其他行业人员相比在学历、能力方面水平都比较高,所以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人员的机会成本比较高。最后,惩罚成本是一种预期成本,与犯罪行为败露的几率和接受惩罚的损失有关。对于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人员来讲,在犯罪的时候就存有侥幸心理,认为事情败露的几率不大或者为零,从而自认为不存在惩罚成本。综上所述,商业银行职务犯罪人员的犯罪成本很低,但是其收益却极大,一般涉案金额高达几百、几千万,甚至上亿,从而使很多人铤而走险,走上职务犯罪道路。

对商业银行职务犯罪进行经济学分析的另一个视角就是权力寻租。当某种社会资源越稀缺,就越容易产生寻租的可能。资金是经济社会的稀缺资源,而商业银行拥有对资金的配臵权,商 业银行的从业人员集操作权、监督权于一身,在利益的诱惑下,为他人提供便利,收受好处。

(三)商业银行职务犯罪的制度分析

1、内部控制制度薄弱

一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意识比较薄弱,管理松弛。在业务监督方面偏重于常规检查,而忽视了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的合规监管及风险控制,甚至存在违规操作信贷业务等漏洞,导致职务犯罪的发生。而一些制定了内部控制制度的银行,执行不严,形同虚设,上下级、员工之间缺乏相互监督的制约体系,使犯罪分子有机可趁。

2、用人机制不完善

近几年,商业银行快速发展,许多股份制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大量开立分支行,抢占地盘。在扩张过程中需要大量的人才,很多商业银行在招人过程中重才缺德、重业务表现轻思想素质,致使一些政治素质差、立场不坚定的人混进了商业银行的队伍,为商业银行职务犯罪埋下隐患。

另外,我国商业银行的干部选拔机制还未做到真正的公正、公开、公平,在人才选拔方面也未建立起科学的考核制度,致使一些道德素质差、法律意识淡薄的人进入领导岗位,为其进行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趁之机。

三、商业银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防患未然,教育先行

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有助于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是预防职务犯罪最坚固的堤坝。同时也要强化 法规法纪教育,增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做到警钟常鸣。首先,商业银行应该重视对员工的思想教育,各级领导定期与下属员工进行谈话,了解员工的思想动态。其次,商业银行通过举办各种培训课程,给员工灌输反腐倡廉的思想。培训的形式可以多样化,比如观看有关职务犯罪的录像、学习真人案例、写读书报告。为提高员工学习的积极性,可以将参加课程并且获得学分作为对员工进行考核的一项标准。

(二)信息透明,加大监督

商业银行应该定期公布自己的财务报表,对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在全社会开展金融知识和风险意识的宣传与教育,增强公众的风险意识和监督自觉,让普通群众成为商业银行最直接的监督者。权力机关应该增强对商业银行监督的主动性,定期或不定期对商业银行进行抽查和审计,及时发现问题,预防犯罪。同时可以开设举报平台,接受来自群众的举报。舆论媒体如电视、网络、报纸等应该遵守媒体人的职业道德,不畏强权报道真实事件,利用自身的职业敏感度挖掘深度和广度,了解现象背后的本质。各方力量共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汇聚成一股合力,可以有效制止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完善机制,加强内控

商业银行首先应该健全组织结构,完善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商业银行应该引入高级管理者,实现经营权与所有权的两权分离。董事会要相对独立,并且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不能只是摆设,而要真正发挥其作用。其次,商业银行应该对重要部门和主要环节加强监督,提高合规意识。如对重要岗位、敏感部门设定 最长任职年限,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一定要实行轮岗制度,完善对银行的重要凭证和物件的保管制度,健全授信审批制度。第三,商业银行内部的监察部门应该发挥其作用,对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排查。深入了解员工的日常行为,将员工参与社会借贷、对外进行担保、频繁出入高档娱乐场所等行为纳入严格管理。并且与在日常工作中与公司、运营、风险、人力等部门联合起来对员工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最后,在商业银行内部实行360度监督。即所有人都会受到来自于上司、同事、下属还有客户的监督,设立举报信箱和网络举报平台,时刻提醒员工处于一个巨大的监视网下,使员工自觉远离职务犯罪。

(四)公平选拔,科学考核

商业银行在人才选拔上一定要“以人为本,任人唯贤”,建立健全用人机制。即使在业务迅速扩张,人才异常紧缺的情形下也要把好用人关,即选拔的人才必须同时具备道德素质、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不符合标准的人员拒绝录用,尤其是因违规违纪被其他商业银行开除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在招聘人员的时候,应该建立一套科学的流程,让所有具备资格的人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竞争,择优录用。在晋升人员的时候,建立科学的考核体系,公开竞聘,民主评议。有关人员在任职前应该进行公示,建立相关平台接受其他员工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在任职期间推行试用期制度,在试用期结束后接受其上司、同事、下属等的无记名投票,体现群众意志。

2.我国金融犯罪现状研究 篇二

1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原因

1.1自身经济因素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之所以频繁出现,首先因为有些犯罪分子自身经济条件较差,生活贫困所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施行了一系列解放、发展生产力举措,在此过程中,有些人急功近利通过不法、犯罪手段先富起来,有些人还在贫困线上,随着社会不断向前发展,贫富差距增大,有些相对贫困人渐渐消沉,而先富起来某些人却不断宣扬奢侈、不劳而获思想。在高消费及互相攀比心态下,相对贫困人想尽快脱贫致富,于是不惜铤而走险走向了违法、犯罪道路。

1.2人格结构因素

食品安全犯罪大多属于经济类中财产型犯罪,其人格结构中存在着贪图享受、不劳而获、个人需求恶性膨胀、金钱崇拜倾向。享乐、拜金等思想严重影响并扭曲了某些人价值观与行为。金钱、利益也曾成为社会中评判人经济地位、社会地位的衡量标准、成功的标志。因此助长了某些人以此为人生目标,不惜一切手段去追逐金钱,尽快实现自己目的。 在此过程中,这些人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例如不具备合法、 科学生产、制造、运输、销售某些食品的适法资质、学识、 才能、机会等,难以合法手段达到赚钱目标,不愿自食其力而自甘堕落,因此就采用了犯罪手段。

1.3心理素质因素

食品安全犯罪人一般文化素质低,心理常表现为认知能力、自制力差。由于缺乏法律教育、基础教育,故文化水平低,很多成为文盲、法盲。他们在认知事物及具体行为时常缺乏科学分析能力,容易自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也容易被人引诱、利用成为食品安全犯罪工具,尤其是妇女、农民、待业青年、没受过小学、初中教育的人。然而,近年来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白领等社会中、高素质人也有一定数量参与食品安全犯罪中,例如某些公务人员经不起外界利益诱惑,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故意放纵、协助犯罪分子,他们知法犯法走上了不归路。

1.4社会、行政管理因素

由于社会在快速向前发展、转型过程中,社会管理机制存在缺陷与漏洞,为食品安全犯罪提供了便利。例如: 外来人口无序流动给食品安全犯罪流通环节流动作案提供了可乘之机。某些单位财物管理混乱导致单位人员与外界不法犯罪分子进行勾结作案。某些单位、部门领导、人员不按国家、 机关、单位管理制度进行工作,参与食品安全犯罪组织、策划、指挥等,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等权利。我国传统食品安全理念只注重结果罚,而非事先预防与过程持续性监控,因此导致食品安全行政类管理难以与国家有关立法融会贯通。

1.5法律、法规因素

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从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食品安全法、经济法等,都已形成了大致体系,但仍存在若干问题。例如: 我国食品安全法中曾欠缺对食品各种技术标准进行统一设定而致政府难以更有效监督食品安全; 缺乏针对性立法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处罚力度较弱导致立法欠缺震慑力; 食品生产、经营市场准入标准较低,违法、 犯罪成本较低导致食品安全犯罪屡禁不止; 食品安全犯罪执法体制曾出现农业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多部门多头管理而导致权责混杂难以明晰让犯罪者钻了空子; 各类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立法、司法、执法中,由于某些类别法律、法规标准不一,欠缺有效衔接甚至矛盾而导致办案的尴尬。

2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我国早在 《礼记 . 王制第五》中就有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立法: “五谷不时,果实未熟,不粥于市。”《唐律疏议》 中规定: “( 有毒食品) 若故与人食并出卖,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绞。” 我国现行刑法关于食品安全犯罪规制罪名主要有: 《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根据 《刑法修正案 ( 八) 》 现已将刑法第143条表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 有害食品罪 ( 《刑法修正案 ( 八) 对此罪刑罚也做了较大修改) 。此外,刑法分则第二章第114条、第136条,第三章第147条、第213条、第214条、第222条、第225条、 第七章第397条、第408条第1项、第412条、第413条、 第414条等条款也对食品生产、使用、经营、广告宣传、 监督方面等犯罪行为做出了规定。例如: 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涉及 《刑法》 第114、115条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47条生产、销售伪劣农药、 兽药、化肥、种子罪; 第222条虚假广告罪; 第225条非法经营罪; 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刑法修正案 ( 八) 》 在第408条后增加1条,作为食品监督管理者渎职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与此相关的罪名还有 《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关于食品安全犯罪司法解释方面,主要有: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 《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主要明确了伪劣产品中 “掺杂、掺假”、“以次充好”、“销售金额”等具体概念含义; 首次通过 “货值金额”数量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量刑进行了细化等。2002年8月 “两高” 又针对 “瘦肉精”案件发布了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 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要内容涉及: 非法生产、销售 “瘦肉精”等药品行为刑法适用; 饲料生产者、销售者在饲料中非法添加违禁药品或者销售明知是含有违禁药品的饲料行为的刑法适用; 屠宰等加工环节和肉类市场销售环节有关不法行为处罚; 竞合犯罪的问题; 违禁药品范围确定等问题。2002年9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内容涉及违反国家相关盐业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细化了非法经营食盐具体犯罪情形; 明确了犯罪构成不以行为人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盈利为定罪依据; 明确了若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等罪时,可按处罚较重罪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有可能在执法中出现的妨害公务罪与各食品安全犯罪出现竞合时,能以数罪并罚追究刑责也进行了明确。这些具体罪名确立及司法解释出台对于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关于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缺陷和完善研究中,国内外学者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探讨:

第一,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出现原因分析中,有的认为是受历史和经济影响与制约,所以对食品安全缺乏持续信念。有的认为是经济逐利所致,有的认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技术标准设置不一致导致国家有关部门难以监管。有的认为纯粹是政府和社会监管不到位,有的认为食品安全犯罪立法缺乏威慑力。有的认为是生产、销售者自身原因所致,由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进入市场的条件不够苛刻,故导致有漏洞可钻,有的提倡针对这类犯罪发生原因提出了解决对策,如需加大执法力度并对执法体制进行改革。笔者认为,这些原因都是存在的,只是侧重点、看问题角度有所不同而导致了差异。

第二,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基本概念界定方面, 学者们对微观基础概念进行了一系列探讨: 有的从 “食品”、“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属性”、 “食品安全犯罪”、 “食品卫生”、“粮食安全”、 “生物安全”进行了详细剖析。 有的提出食品安全不能以传统安全定义,因为此类犯罪具有不确定性、隐蔽性、社会性、多元性、扩散性,不能让刑法事后惩罚,而更需要法律、法规事前预防。有的则围绕食品、药品等基本概念解析提出了自己见解。这些基本概念界定有利于奠定研究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基础,只有肃清了这些概念内在含义,才能更清楚理性地思考相关法律问题解决。

第三,在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具体犯罪中,学者们也有一定探讨。例如: 在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罪过形式中,有的认为此罪主观方面是笼统故意,有的认为只存在间接故意,还有的则认为存在过失情况。笔者认为采用间接故意较妥当,因为该罪中对危害结果发生更倾向于放任而非主观追求。在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犯罪中,学者们对该罪中 “非食品原料” 表述、是否为危险犯等进行了探讨。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学者们对此罪本罪与非罪界限、此罪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的界限、 此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界限等进行了探讨,进一步明确了各罪间区别与联系。有的学者则单独对食品安全许可证、婴幼儿食品、食品安全是否能设置过失犯罪进行了探讨。

第四,在食品安全犯罪所涉及刑罚中,学者们也进行了探讨。例如: 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中,主要围绕罚金刑是否有存在必要、罚金能否设限额、罚金基准能否为货值金额还是其他标准、罚金具体执行方式、罚金幅度具体规定、是否能由具体危险犯改变为行为犯进行了探讨。在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中,例如: 能否剥夺政治权利、如何协调刑罚与行政处罚之间关系、是否设置资格刑,资格刑如何合理设置、如何借鉴国外资格刑先进立法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资格刑立法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关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死刑条款中,学者们主要围绕是否能废除此罪中死刑进行了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由于社会、国民在现阶段暂时无法接受去死刑化理念,因此还需设置死刑以遏制此类犯罪发生。有的认为死刑是刑罚中最严厉的惩罚,因此只有犯罪性质和后果极其严重,且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特别巨大时才能实施。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当符合现代刑罚品格,因此需彻底废除死刑的规定。

第五,在食品安全犯罪体系宏观建构中,学者们进行了讨论和研究。例如: 在围绕我国食品安全犯罪中原有具体条款与体系前提下,学者们提出了需根据社会的不断发展与 《食品安全法》相关最新法规,相应地在刑法中增设有关的罪名,如: 增设食品安全事故罪、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食品许可证罪等罪名。有的学者跳出了微观研究领域,而关注食品安全是否需纳入刑法规制中,例如: 有的赞同向某些发达国家学习食品安全问题非犯罪化,而加强行政责任即可, 有的学者提出需犯罪化,有的则认为由于行政责任惩治不够有力且行政执法不严厉,因此才导致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因此我国食品安全仍需坚持犯罪化。

3结论

食品安全问题是人类社会将一直关注的问题,因为其关系到人生命、健康权实现,继而也关系到国家安危、社会稳定。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尤其是刑法规制,才能进一步减少食品安全犯罪,实现国家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长远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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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金融犯罪现状研究 篇三

【关键词】 洗钱犯罪反洗钱对策研究

洗钱犯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我国的洗钱犯罪最近几年有愈演愈烈的态势,因此我国的金融机构要加强反洗钱的对策研究,维护我国金融业良好的发展态势

1. 我国洗钱犯罪的现状

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社会合作机会不断增加,这虽然给我国带来了技术、信息等更多的发展机会。但是国内外人员出入境也更加频繁,这给黑社会组织和犯罪集团提供了更方便的作案条件。几年来境内外犯罪组织利用各国银行的国际结算系统,不择手段的进行跨国洗钱。网络信息技术高速发达的今天,犯罪分子的洗钱手段与技术也日益纷繁复杂。最近几年,就有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成功地“洗掉”了大量黑钱。由于其作案手段利用高新技术越来越快捷和隐蔽,而且它一出现就具有了很多国际性犯罪的特征,不仅犯罪组织严密性良好,而且行为手段多样化和专业性,这使我国的洗钱犯罪更加复杂、恶化。

境外黑社会组织通常通过投资房地产或投资娱乐业等途径来洗钱。其黑钱主要来源于境外走私、贩毒、诈骗等, 然后为掩人耳目,他们将其中小部分黑钱投资于舞厅、歌厅、夜总会、游乐场等娱乐服务性行业,再以营业利润的形式, 将大部分赃款通过地下钱庄汇往境外指定的国家或地区。我国作为新兴的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的发展依赖于资金。改革开放之后,洗钱分子无孔不入,他们利用我国鼓励吸收资金的政策,将其赃款通过一些“合法”的方式在境内外之间活动,导致我国的洗钱活动日益增多。在我国市场开放之机,他们把洗钱的触角几乎伸展到了每个角落,再加上我国不完善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国际流动资金流动较快的的客观背景,使我国日益成为洗钱犯罪的多发地。

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的国家,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洗钱犯罪的发生频率也因地区经济水平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状态。通常来说,经济发达的地区,更易出现洗钱犯罪。而且,经济落后的西北地区等,也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有些地方对于外资的审查过程相当宽松,有时他们甚至保护外来资金。很显然,我国很多地区官员对于洗钱犯罪的认识不深,对外资的如饥似渴,再加上我国本身体制不很完备又不断吸纳外资的形势,导致了黑社会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及毒品犯罪通过洗钱而日益猖獗。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金融领域起步比较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相差很大。国际社会特别是发达国家不断加大反洗钱的力度,洗钱犯罪分子也看到我国金融监管比较薄弱、宽松的弱点,因此更多地利用我国的金融系统进行洗钱。组织洗钱的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对国际金融制度了解很深,这来源于拉拢的腐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自己培养的专职洗钱人员。因此他们对金融知识与技能的掌握程度比我国的专业人员还要熟练,以至于当其跨国进行大规模的洗钱活动时,我国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难以判断资金中有无黑钱,这给洗钱分子提供了很好的跨国洗钱机会。

随着国际经济飞速发展,金融界中也不断出现了新工具、新产品。洗钱分子投入大量资金和精力来不断研究和利用这些新型的金融工具,而我国的金融监管措施及相关规章制度却并不完善。因此洗钱分子利用这些新工具、新产品,在我国金融业频繁洗钱。

2. 加大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重要性

跨国洗钱的日益频繁,使洗钱犯罪扩展到了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就美国来说,大约1000亿美元毒资进入了金融市场。而在其他一些欧美国家,如罗马尼亚,哥伦比亚等国家,黑社会组织犯罪,走私犯罪及毒品犯罪也愈演愈烈,他们利用走私,投资服务业以及通过洗钱中介机构等方式进行着洗钱活动。:发达国家逐渐意识到了反洗钱的重要性,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洗钱犯罪率明显降低。随着发达国家银行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洗钱分子开始另辟蹊径。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又使这些洗钱犯罪分子嗅到了商机,他们利用这些发展中国家急需资金投入,而对外资监管力度不高的情况,在新加坡,泰国,韩国及其香港等地区无恶不作。由于发达国家多年来致力于洗钱犯罪的打击工作,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发展中国家应该向其借鉴。

跨国洗钱分子无孔不入,猖狂横行,给世界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他们所走私的军火,毒品,无不威胁着人类的安全,就美国五角大楼的爆炸来说,它的发生完全依赖于洗钱分子的参与,而这些恐怖活动,给很多人的心理留下了难以磨灭的阴影,它不仅仅是美国的事,因为随着国际化,任何地方的恐怖活动,会牵连到几乎各个国家的公民。一些人偷税漏税,将全国人民的血汗钱据为己有,通过洗钱的方式使他们的违法所得“合法化”,将公共财产任意挥霍,为了追求个人物质生活的满足,炫耀个人地位,他们一掷千金,将国家的钱视如粪土,严重的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金融银行业的广泛应用,它在极大地推动和促进金融服务手段现代化,给我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洗钱分子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洗钱条件。总之信息技术为洗钱犯罪提供了生存的沃土。电脑的迅速普及给犯罪分子也带来了更多的洗钱机会。因特网的发展为犯罪分子洗黑钱提供了巨大的便利,如今一些网上赌场不断出现,它的发展为罪犯分子提供了一个更加安全的“洗钱天堂”, 因为网上银行完全逃避了各国的监管。洗钱犯罪的日益发展,已经变成一个有着高额利润的犯罪领域,世界各国金融领域深受其害,它不仅影响金融行业的健康运行,也不断滋生着其他犯罪形式的出现。由于其跨国犯罪的复杂性,只有世界各国人民共同合作才能遏制它的发展。洗钱犯罪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产生的新型犯罪,社会危害性极为严重,由于其严重危害到了整个世界的健康发展,所以面对这种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经济安全的犯罪分子,我们必须对其加大打击力度,不能手软,且刻不容缓。

3. 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有关对策

我国金融行业起步晚,对跨国洗钱活动认识不深,专业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训练,普遍缺乏识别和处理有关洗钱交易的实际操作能力,同时我国也缺少专业反洗钱人才,再加上我国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金融业务接触较少,也较少处理和认定洗钱罪及其审判的洗钱案件,所以我们既要对金融机构职员进行培训教育,也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处理洗钱犯罪的能力。

我国当今严峻的洗钱犯罪形势告诉我们,要迅速完善洗钱犯罪相关的规章制度以及立法。规章制度对跨国洗钱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其打击力度不是很强硬,留下了很多空白和漏洞,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无法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洗钱犯罪。所以我们还要推进反洗钱立法。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同国际间的合作,通过多个国家的共同合作来打击洗钱犯罪。

结语

洗钱犯罪是当前国际社会极为关注的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其危害性极大,越来越引起世界各国人民的关注,它向整个世界的安全提出了严重的挑战。因此有效地遏制、打击洗钱犯罪显然已是迫在眉睫。当前,国际社会基本达成了一致的观点,共同合作,打击洗钱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邢瑞 浅析加入WTO后我国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及反洗钱对策 2004.

[2] 郑秀 洗钱犯罪研究 2001.

4.我国金融犯罪现状研究 篇四

众所周知,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为此,我对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进行了一些调查,并对其成因做了简单的分析。

首先,我将我国青少年犯罪现状做了如下总结:

⑴从青少年犯罪比率角度来看

一方面,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十五”期间青年发展状况和“十一五”期间青年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称,“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增加68%。报告指出,“十五”期间青少年犯罪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增长迅猛,其中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犯罪数量增长情况更加突出,5年间上涨68%。

另一方面,也有令我们欣慰的消息,2010年11月04日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张朝晖透露消息称: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25岁以下青少年犯罪率首次出现递减态势。张朝晖介绍,青少年犯罪率最近3年来连续呈直线下降态势,这是新世纪以来的首次,而在此之前曾于2005年达到峰值。

由此可见,我国青少年犯罪情况的总体形式还是有所改善的,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国家和社会的不断努力,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的青少年犯罪率还会进一步下降。不过,我们还不能太过乐观,要保持谨慎的态度,毕竟我国的青少年犯罪情况依然十分严重,而且我国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青少年要面临的诱惑很多,社会各方面的保护措施还不尽完善,我们要做的工作还很多很多。

⑵从青少年犯罪特点角度来看

1、疯狂性。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化进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上歧途,并且由于年青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

2、突发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地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

3、连续性。对某些具有偷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青少年,一般在初次作案得手之后,侥幸心理便得到强化,从而对物质享受产生了贪得无厌的欲求。产生连续性犯罪。

4、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合性。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

5、犯罪故意的突发性且犯罪手段的残忍性。青少年犯罪一般没有事前的充分考虑和酝酿过程,没有预谋,而往往只要受到某种影响和刺激,一时冲动,就可能立即萌生犯意,突发犯罪;而且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不计后果,从而酿成恶性犯罪。

6、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猎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有的是简单地模仿电影电视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模仿小说或现实社会新近发生的一些作案的犯罪伎俩,有的是同学或朋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案件的突发性明显,经常是犯罪者临时起意,或者是在特定环境下经过短暂的“谋划”后进行作案。另外,团伙犯罪突出,犯案青少年由于身体和心理条件不成熟,因而就会伙同年龄相仿或略大于自己的人进行作案。

7、犯罪嫌疑人表现出盲目追求金钱和满足物质欲望,虚荣心极强,以盗窃、抢劫等犯罪居多,多以侵占财产为目的,并不同程度地带有暴力。

8、犯罪嫌疑人的知识文化水平低,文盲、小学、初中水平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总数的95%,这些数字远高于普通未成年人。⑶从青少年犯罪的发展趋势角度来看

1、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趋势明显。早有新闻媒体在报道青少年犯罪时提出了“十五六岁现象”,报道中引用的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少年犯罪案件又占到了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另外,还有媒体称,据全国公安部门的抽样调查:在全国犯罪总量里有一个“17岁现象”,就是说17岁左右的犯罪特别多。在整个青少年犯罪中,18岁以下的青少年犯罪达80%以上。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从青少年所处年龄段的心理特征来看,这一阶段青少年的生理发育的普遍提前,而心理的成熟程度远远落后生理的成熟程度。生理上的“相对成熟”和心理上的“不成熟”容易造成青少年犯罪的低龄化。

2、青少年犯罪的暴力化趋势明显。由于青少年正处在生长发育期,好动、精力充沛、体能好,但同时自制能力较差,容易激动,是

非观念不明确,责任意识缺乏。这些容易导致青少年好逞英雄,用粗暴、残忍的手段破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益。其目的可能仅仅是显示其“有能耐”、“厉害”,其暴力犯罪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冲动性和愚昧性。

3、团体犯罪逐渐成为青少年犯罪的主要形式。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的趋势从单

一、个人犯罪转变成有组织、有策划、有目的、有分工的团体犯罪,更有甚者向黑社会发展。青少年团伙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两个,一个是以财产为目的的犯罪集团,如团伙盗窃、诈骗、抢劫,另一个是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集团,如流氓团伙。有关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4、高科技手段在青少年犯罪活动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我国青少年犯罪时利用一些新兴的科技成果,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犯罪活动。专家认为,随着大众传播工具的普及,各种智能化犯罪手段通过诸多途径,会纵横交错地影响青少年犯罪手段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5、地市闲散和流动的青少年犯罪问题成为新焦点。据公安部门调查,流动在大中城市的外地青少年人口的数量近年来增长较快,除了随其在该市打工的成年亲友流入外,有些是厌学、失学或受不法分子欺骗被迫滞留的。由于这些青少年只能做一些报酬很低的工作,甚至可能找不到工作,而城市的生活水平又较高,贫富差距也较大,这些青少年很容易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很显然,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十分不容乐观,我们必须行动起来,找出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而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为此,我就我的认识对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进行了简单的几点分析:

⑴自身原因。青少年时期,是人一生中最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无论从生理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剧变,从人的生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身体各个器官的成长速度急剧上升,性激素开始分泌,生理发育开始走向成熟;从人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求知欲强,有好胜心,易冲动,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其认识结构、理智等方面均未达到成熟指标,心理发展滞后,不能与生理发展完全同步。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少年低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或实施违法犯罪。⑵家庭原因。家庭是青少年生活、成长的主要场所,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来自家庭不良因素有亲情过剩,即过份溺爱,使其从小就养成了不良性

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对社会、家庭缺乏责任感,无奉献意识,对他人缺乏同情感和爱心。其次是疏于管教。一些家长对子女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自觉不自觉地放弃了对子女的管教义务,致使家庭教育功能丧失。一些家长对子女身上的缺点错误,或是不闻不问,放任自流,或是打骂了事。子女因得不到父母及时悉心的管教,养成不良品格,终由小错而大错直到违法犯罪。此外,家庭暴力、单亲家庭和感情危机家庭也是滋生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土壤。

⑶学校原因。由于现行应试教育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使一些学校对差生爱护不够,缺乏关心与耐心,他们或者采取歧视、冷漠的态度,对差生视而不见,放任不管;或者只是向家长“告状”了事;有的教师则态度粗暴,采取训斥、辱骂、体罚、讽刺挖苦的做法。其结果往往伤害了学生的自尊心,使他们对学校与教师产生强烈的抵触情绪与逆反心理,对学校和教师的信赖、依附心理逐渐减弱,甚至荡然无存。于是,一些差生索性破罐破摔,无所顾忌,在校内或社会上游荡,惹事生非,违法乱纪,甚至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活动;一些差生则干脆辍学,过早流入社会,混迹于不良小群体,在与有劣迹的人员交往过程中,受到同化,走上邪路。

⑷社会原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生活方式在发生变化,但社会贫富差距依然存在。一些先富起来的大款、大腕们行云流水般的高消费生活方式,给一些家境贫穷或不太富裕的青少年心理带来严重的心理不平衡,一些青少年从最初的羡慕、眼红发展到想亲自体验仿效,直到竭力追求。为了搞到大量的金钱去实现个人的目标,他们采取了违法犯罪的手段,如盗窃、抢劫、卖淫等。同时,由于文化市场管理失范,某些环节管理不严,查处不力,致使一些质量低劣,格调低下,内容庸俗,以宣扬色情、暴力为主的精神产品充斥文化市场,这对一些缺乏辨别能力的青少年毒害很大。当前蓬勃发展的网吧,也使一些青少年过早涉足一些不健康东西,负面影响极大。

5.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篇五

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金融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逐渐形成了由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期货市场等构成的,具有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品种多样化和交易机制多元化等特征的金融市场体系,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支持国家宏观调控实施、推进国有企业和金融改革、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和维护金融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货币市场已成为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平台,也是各类金融机构调节资金头寸、管理流动性和进行资产投资的主要场所。货币市场基准利率(Shibor)的培育和建设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提高自主定价能力,指导货币市场产品定价,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推进利率市场化。

近年来,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偏多、货币信贷扩张压力较大、物价不断攀升的形势下,人民银行通过与存款准备金等对冲工具搭配使用,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灵活开展公开市场操作,加大回收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同时,缓解商业银行季节性支付清算压力。2007年,人民银行累计发行中央银行票据4.07万亿元,正回购操作1.27万亿元。通过中央银行票据和开展正回购操作当年收回银行体系流动性1.02万亿元,相当于2007年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共5.5个百分点冻结流动性的1/2。

2007年末,中央银行票据和正回购操作总余额达4.11万亿元。2007年,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累计成交44.8万亿元,同业拆借累计成交10.7万亿元,比2004年分别增加35.36万亿元和9.24万亿元。银行间市场已成为金融机构调节资金头寸、管理流动性的主要场所。

(二)资本市场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和发展,市场规模不断壮大,交易品种不断丰富,市场运行的机制、制度不断完善,资源配置功能不断增强,优化了社会融资结构,推动了国有企业和金融改革,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强,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不断提升。

2005年启动的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我国股票市场实现了全流通,为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奠定了基础,使我国资本市场在市场基础制度层面与国际市场接轨。截至2007年末,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共有上市公司1550家,股票总市值达32.7万亿元,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的140%,位列全球资本市场第三,新兴市场第一。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融资4595.79亿元,位列全球第一;日均交易量1903亿元,是全球最为活跃的市场之一。2007年末,债券市场中债券托管总额达12.33万亿元。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扩大了直接融资规模,优化了融资结构和资源配置,也拓宽了居民投资渠道,丰富了居民投资品种,为居民提供了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期货等多种理财工具。我国非金融机构部门直接融资占其融资总量的比重由2004年的17.1%上升到2007年21.1%。2007年末,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到346只,基金份额达2.23万亿元,基金总资产净值3.28万亿元。

(三)外汇市场随着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和汇率形成机制的完善,初步形成了外汇零售和银行间批发市场相结合,竞价和询价交易方式相补充,覆盖即期、远期和掉期等类型外汇交易工具的市场体系,为稳定人民币汇率起到基础性作用。

2007年,银行间外汇市场总成交2.26万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6.51万亿元,相当于当年GDP的67%,比汇改前的2004年提高了55个百分点,相当于当年进出口贸易总值的104%,比2004年提高了86个百分点。2007年,做市商交易量占银行间外汇市场总交易量的比重超过90%。由于2005年7月我国汇率形成机制由单一盯住美元改为参考一篮子货币,尽管美元汇率持续走低,但人民币有效汇率并没有与人民币/美元汇率同步升值。汇率改革到2007年末,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累计升值13.31%。汇率改革至2008年1月末,国际清算银行计算的人民币名义有效汇率指数升值6.3%,实际有效汇率 指数升值10%。

(四)黄金市场是国内发展较完善、与国际金融市场紧密联动金融市场。

我国黄金市场主要包括现货市场(上海黄金交易所)和期货市场(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商业银行柜台市场,有现货及纸黄金、延期交割、期货、期权 等衍生产品。金融机构及产金、用金企业可以利用黄金延期交割、黄金期货、黄金期权套期保值,规避价格波动带来得风险。个人投资者可以在各大商业银行进行纸黄金、黄金期货、黄金期权投资。2007年,上海黄金交易所累计成交黄金1828.13吨,日均成交量为7.55吨。因黄金市场的全球化和交易产品的同质性,我国黄金市场成为国内金融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的“急先锋”。国内黄金市场价格与国际金融市场紧密联动,行情走势基本一致,国内外价差不断缩小。2007年,国内外黄金价格的平均价差幅度为0.21元/克。

(五)期货市场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创新与发展增加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为我国经济金融稳定发展提供了避险机制。

我国有3大商品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和郑州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涵盖了农产品、金属、能源、化工等四大领域,期货市场的交易规模不断扩大,现有交易品种的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得到有效发挥。2007年,3大期货市场成交总金额近40万亿元,占GDP的比重已上升到162%。上海期货交易所橡胶期货和铜期货的交易量分别位居世界第一位和第二位,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玉米期货和大豆期货成交量均居世界第二位,郑州期货交易所白糖期货交易量位居世界第二位。2006年9月8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诞生,是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

二、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市场市场规模较小,对外开放水平低,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占比低,国际影响较小。我国金融市场规模较小,2007年6月末,国内债券市场余额为1.37万美元,占全球债券市场余额的2.58%;2007年末,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总市值为4.48万美元,占全球股票市场总市值的7.38%,比纽约证券交易所低18.42个百分点。2007年,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金额为6.17万美元,占2007全球证券交易所股票成交金额的6.15%,比纽约证券交易所低22.95个百分点;我国黄金市场场内日均交易量相当于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日均清算量的1.2%。金融市场对外开放水平较低,2007年末,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占全国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2.4%,贷款余额占比为2.5%,存款余额占比为1%;外资保险公司总资产占比为4.3%,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比为5.97%。

(二)金融市场发展不均衡,市场结构不合理,市场之间相互分割,缺乏联动。金融市场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合理的主要表现:一是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发展不平衡。2004年至2007年,我国境内直接融资筹资额占同期银行贷款增加额的比例分别为4.49%、2.05%、8.38%和21.95%,均不到银行贷款增加额的1/4,直接融资比例偏低,使金融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不利于经济金融的稳定。二是债券市场发展落后于股票市场,企业(公司)债券发展更加滞后。2007年末,我国债券市场规模仅相当于股票市场的26.7%,远低于美国等国家的成熟市场,甚至低于韩国、印度等新兴市场。而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在我国债券市场总量中的占比仅为4.1%。三是上市公司结构不合理,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比重过高,而民营企业比例偏低。四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滞后,金融期货产品尚未推出。五是城乡金融发展不平衡。随着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在农村乡镇的营业机构基本全部撤销。在城市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农村金融市场却在萎缩。

目前,我国实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造成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分割,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分割。由于人民币资本项目还没有实现自由兑换,使得本币市场与外汇市场分割,国内A股市场与国内B股市场分割,等等。市场之间相互分割,缺乏必要的联动机制和套利机制,降低了我国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效率。

(三)Shibor的应用范围较小,形成机制还不完善,受现有市场制度和宏观经济环境影响较大。Shibor经过一年多运行,以其为定价基准的金融产品越来越多,Shibor的基准地位初步确立,但距成为我国名副其实的基准利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一是Shibor的应用局限在市场化产品定价上,银行业特别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定价以及内部资金转移定价还没有与Shibor挂钩。二是Shibor报价行的覆盖面有局限,Shibor的代表性不足。目前,邮政储蓄银行以及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均未参与报价。三是Shibor的报价计算技术不够科学。Shibor报价行的报价没有与成交量相联系,可能会产生随意报价行为。Shibor生成采用取报价行的中间报价简单算术平均,而没有采用以成交量为权重的报价加权平均。四是现有市场制度影响Shibor的基准性。如现行的股票市场IPO申购制度,容易使一、二级市场之间产生巨大的无风险收益,引起社会资本的疯狂追逐,引发货币市场流动性剧烈波动,导致Shibor波动幅度短期内大起大落,破坏了Shibor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五是我国国际收支持续双顺差,导致外汇占款的大量投放,不仅给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带来巨大压力,而且对Shibor的形成机制产生扭曲,不能科学反映国内资金供求状况。

(四)股票市场缺乏弹性,层次结构不合理,不能真实反映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在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大背景下,股票市场出现了大起大落。2001年6月至2005年6月,我国股市持续48个月下跌,上证综指从2200多点下跌到998点。而后由出现了持续28月的上涨,2007年10月16日上证综指达到6124.04点的历史高位。随后开始震荡回落,在8个月内上证综指曾跌破2700点。2008年上半年,上证综指累计跌幅高达48%。股市的大起与大落都不利于金融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大落时,投资者利益受损严重,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容易引起市场恐慌和不满。我国股票市场的主板市场发展较快,但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建设还在试点阶段,创业板尚未正式推出。为不能上市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及转让服务的三板市场尚处于探索阶段,多层次的市场格局尚未形成。

(五)外汇市场规模小,交易品种较少,市场广度和深度不够,市场功能欠缺。2007年,银行间外汇市场总成交额仅相当于当年我国进出口贸易总值的1.04倍,而全球外汇市场全年的交易额相当于全球贸易总量的25倍(BIS2001年统计)。目前,我国外汇市场人民币对外币交易仅限于美元、欧元、港币、日元等几种,交易品种较少。银行间外汇市场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以及其他形式的市场参与者较少,缺少货币经纪公司,造成市场主体多元化不足,影响了外汇市场的广度和深度,也导致市场流动性不足,交易不够活跃。虽然人民币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自由兑换,但仍有交易真实性的要求,资本项目下的交易需要审批,外汇市场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受到影响。我国的外汇市场实际上是银行平补结售汇头寸的市场,中央银行是市场供求最后差额的承担者,造成我国外汇储备大量增加,市场缺乏人民币汇率的价格发现机制。我国外汇期货产品尚未推出,目前已推出的远期、掉期交易工具不能满足市场避险需求。市场规避风险机制不完善,市场的风险管理功能难以发挥。

(六)黄金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还不高,对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监管法律法规缺位。虽然国内黄金市场价格与国际金融市场实现了紧密联动,也允许上海黄金交易所引进在华外资银行为会员,但目前我国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仍实行“准许证”管理。依托上海黄金交易所,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开办了黄金现货买卖、对居民个人黄金投资产品零售等黄金业务,国有商业银行县级机构相继开办了纸黄金等业务,但是对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监督管理缺乏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中没有对商业银行开办黄金业务监督管理的规定。

(七)金融期货产品尚未推出,商品期货国际影响力小。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成立不到一年,股指期货将是我国推出的第一个金融期货产品。目前,股指期货仍在积极筹备,尚未推出,金融市场的避险机制尚未真正建立。尽管我国期货市场的某些商品期货品种的交易量在世界排名靠前,但交易量的市场占有率仍然低,再加上市场参与者以国内为主,其国际影响与其全球排名尚不相称。

三、进一步发展完善金融市场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加快金融市场发展。多层有序、结构合理、运行安全的金融市场体系是金融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我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要以推进产品创新和制度建设 为抓手,以增强市场功能为着力点。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公司债券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和比重。同时,重视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等的协调发展,建立完善各市场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使各市场之间联通互动,提高金融市场整体效率,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

(二)加快Shibor作为我国市场基准利率的培育建设进程,进一步巩固Shibor的基准地位,推进利率市场化,促进金融市场发展。扩大Shibor报价行的覆盖面,提高报价行的报价质量,改进报价计算技术,完善Shibor形成机制;增加货币市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机制,扩大以Shibor为基准的定价范围,完善Shibor的传导机制;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改革现有不合理的市场制度,解决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改善Shibor的运行环境。

(三)大力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市场交易机制,满足多元化的投融资需求,避免市场大幅波动。大力发展主板市场,加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借鉴美国OTCBB市场和英国OFEX市场经验,尽快建立场外三板市场,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逐步形成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为主体,三板市场为补充,各类市场内部层次合理的资本市场体系。创新金融衍生产品,建立健全资本市场的做空机制;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提高上市公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引导投资者进行长线投资,减少短期行为,降低市场对政策的依赖,避免资本市场大起大落。

(四)积极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加快外汇市场发展。加强外汇市场自身建设,培育货币经纪公司,引入更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促进外汇供求结构的多元化;增开人民币对世界主要可兑换货币的外汇交易业务,推进外汇衍生品市场发展,不断丰富外汇交易品种;放松外汇管制,积极稳妥地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适时推出外汇期货,不断完善外汇市场价格发现、资源配置和避险服务的功能,牢牢掌握人民币汇率的自主定价权。

(五)完善黄金市场发展与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黄金市场健康发展。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及《商业银行法》增补对商业银行黄金业务监督管理的规定,制定《黄金市场交易条例》,规范国内黄金市场秩序。完善黄金市场外资会员的相关配套政策,充分发挥外资银行连接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作用。

6.我国金融犯罪现状研究 篇六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进程的推进,我国金融信息化得到了巨大发展,但总体来说,与世界先进国家仍有很大差距,本文在分析国内金融信息化现状的基础上,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今后发展战略目标,为对我国金融信息化发展战略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基础。

关键词:金融信息化;信息技术;发展战略

我国的金融信息化已经走过20 多个年头,在数万金融科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从无到有、从有到精、由点及面,初步建成了成熟完整的金融信息体系。在这段发展时期,金融信息化工作形成了以金融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为核心的发展模式,即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等行业监管机构的领导下,各个金融企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金融信息化的发展战略。

但是在这种发展模式下,金融信息化工作也存在着一些死角,即很多战略性的课题无法解决。其主要的问题在于,金融信息化战略的制定者,只能站在金融企业的角度,或者在相关监管机构的高度上,更多地将眼光集中在各个企业内部或者行业内部的具体问题中。至于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如何规划金融信息化发展的战略,如何充分调动、合理分配社会的各种资源,如何加强各个企业和各个行业之间的协同配合,如何确定统一、科学的标准,如何避免重复建设和重复开发对资源的浪费,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信息化概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互联网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猛发展,深刻影响了国际竞争格局和人类生存方式。在这一巨大的经济发展形态变革与基础技术平台转换的历史背景下,中国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从更广阔的视角研究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国金融信息化的总体战略,实现金融信息系统的整合,全面提升金融竞争力,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应对入世的现实需要。金融信息化是指在金融业务与金融管理的各个方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广泛利用金融与经济信息资源,加速金融现代化的进程。这个进程是发展的、动态的和不断深化的。金融信息化是国家信息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它与整

个社会的信息化,与其他宏观管理部门的信息化,与居民、企业的信息化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在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金融服务与金融创新构成了现代经济的核心。

二、国内金融信息化发展现状

我国金融电子化建设始于20世纪70年代,经过“六五”做准备、“七五”打基础、“八五”上规模、“九五”见成效、“十五”再攻关的发展阶段,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逐步形成了一个全国范围内的金融电子化服务体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化设备已具备相当规模截止到1999年底,银行系统已经配置大中型计算机700多台套,小型机6000多台套,PC及服务器50多万台,电子化营业网点覆盖率达到95%以上。截止到2001年6月底,各金融机构共安装自动柜员机(ATM)4.9万余台,销售点终端(POS)33.4万台。

2.全国性金融机构多数已完成内联网建设多数全国性金融机构初步完成了本系统内联网的建设,网络覆盖了全国所有的省会城市和地级市。金融系统与电信部门合作,已经建设成连接全国250 多个城市,支持语音、数据、图像等多种信息传输和多种通信协议的金融数据通讯帧中继骨干网,支撑金融数据的传输。

3.银行信息化已具规模

(1)初步建成全国范围的电子清算系统。“八五”期间,人民银行已经建成金融卫星专用网络和电子联行系统,现已开1409个电子联行收发站,覆盖了全国所有地级城市和1000多个发达县。2000年,全国转发往帐3163万余笔,转帐交易金额235488 亿元。“九五”时期,全国性的商业银行基本都完成了各自的电子汇兑系统,客户的异地转帐业务24小时内就可到帐。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银证转帐系统进行证券帐务信息的交换。

(2)银行卡业务迅速发展。电子支付工具尤其是银行卡业务发展迅猛,到2001年9月底,全国共有发卡机构55家,发卡总量超过3.58亿张,发行国际卡近20万张,全国可以受理银行卡的银行网点发展到13万个,可以受理银行卡的商店、宾馆、饭店等特邀商户已发展到15万个,各金融机构共安装自动柜员机5.1万台,销售点终端近35台。建立了银行卡信息交换总中心及18个城市银

行卡信息交换中心,此外,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和支付网关已经开通,支持了网上银行和电子商务的发展。(3)建成人民银行覆盖全国所有地市中心支行的电视会议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电子邮件系统,提高了央行的办公效率,在国务院各部委中率先实现了经网络传送机密红头文件。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基本实现全国联网。商业银行数据集中工程建设和网络金融服务取得显著进展。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已经在部分城市投入生产试运行,将极大地提高我国银行间清算效率,加速资金流动,促进经济发展。

4.保险业电子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迄今为止,全国近万个保险机构安装了高效运行的计算机系统,各类保险业务已实现上机处理,日处理量达到数十万笔。在全国5000 多个保险独立核算单位部署了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实现了财务处理的高度集中。此外,随着全国保险三级网络的建立与完善,各类网上保险应用也将有一个实质进展。

5.证券业电子化建设实现了跨越式发展证券业电子化建设在较高的起点上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以沪、深两市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标志,启动了证券业的信息化建设,经过准实时行情发送、无纸化托管、计算机自动撮合和异地交易中心联网等几个阶段,现已进入到全程电子化交易模式,无纸化电子交易已在全国各地的证券营业部推广使用。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多功能、开放的金融信息化体系,这为我国金融业实现由“电子化”向“信息化”转变,全面实现金融信息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论文网 ]

三、我国金融信息化与发达国家的差距

虽然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先进技术的应用基本与国外持平,但运行效率、信息综合程度和信息服务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薄弱金融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所要解决的是金融信息化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策略问题,主要包括:对基础设施建设策略、金融科技迎新体系、金融信息服务体系以及金融信息化支持环境、组织管理机制和人才激励机制等方面的研究。我国在这些方面的工作都比较薄弱,没有形成研究体系。

2.金融信息化的技术标准与业务规范尚不完善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缺乏

总体规划,表现在金融信息化建设没有明确的方向,没有统一协调的步骤,存在很多重复性建设。技术标准和业务规范也未能形成统一体系,且尚不能满足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各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联机处理系统也存在接口和数据标准不统一等问题。这些不仅给信息交换、系统整合带来了困难,而且也极易形成各种安全隐患。

3.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亟待提高尽管我国金融业在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方面取得了不少成绩,但由于长期以来发展的无序和不规范,以及绝大多数硬件和软件产品采用国外技术,因此我国现有的金融信息系统存在着很多安全隐患。“9.11”事件也给我国金融业深刻的启示,即必须提高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尽可能地保证国家经济命脉的正常运行。

4.跨行业、跨部门的金融网络尚未形成我国各金融机构出于经营管理、业务拓展的需要,相继建成了自己的内联网系统,但各机构间尚未实现互联互通,影响了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此外,银行信息网与财税、海关、保险等网络也没有实现互联互通,不同经济部门、不同行业之间无法实现信息共享,国家宏观经济运行的态势和社会发展的动向不能得到快速反映,这直接影响了国家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有效实施。

5.金融信息系统集成化程度不高,深度分析不够我国金融业服务产品的开发和管理信息的应用滞后于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的快速发展。一方面,传统的以业务为核心的金融信息系统偏重于柜面会计核算业务的处理,难以满足高层次客户多领域、个性化的增值金融服务需要,也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质量、多功能、全方位服务的要求;另一方面,缺乏对大量管理信息、客户信息、产业信息等的集成、分析、挖掘和利用,在信贷资产质量管理、以客户为中心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务和现代化支付结算工具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因此导致银行风险管理失控、丧失业务机遇、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不足等问题。

6.基于信息技术的金融创新能力不足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从根本上改变着金融业的经营环境和内部动作模式,成为金融业变革和创新的主要推动力。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按照银行应用网络技术的水平,将银行信息化分为局部应用、内部集成、业务流程重新设计、组织结构重新设计、经营范围重新设计五个层次,目前国内银行对网络技术的应用仅仅限于前两个层次,仍然处于信息化的初级阶段,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潜能还远远没有释放出来。

7.管理体制和人才机制尚不健全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管理体制和人才机制上存在很大差距。我国金融业现有的科技管理体制和人力资源机制还不能适应竞争环境和信息化发展的需求,在入世后将面临巨大的冲击:一方面,我国金融业缺乏一种现代管理科学指导下的管理理念和运行模式,体制臃肿、效率低下;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尚未形成合理的人才激励机制,引进人才困难,留住人才更难。

8.金融信息化的法律、政策环境有待完善法律、政策环境是金融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随着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一些与金融信息化相关的技术(如电子签名、电子证书等)的合法性、有效性,成为争论的焦点,急需国家立法界定。同时,金融信息化的发展还要借助于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的大力支持,并依赖于国家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四、我国金融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

探讨金融信息化的发展战略,提高我国金融竞争实力,缩短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是应对国际金融业挑战,建设与国际接轨的现代金融体系的需要。国家“十五’科技攻关项目《金融信息化关键技术开发及应用示范》的总体框架是:战略研究为金融信息化的龙头,网络建设为金融信息化的基础,标准和安全为金融信息化的保障,银行、保险和证券三方面的关键技术为金融信息化的应用。通过金融信息化攻关建设将实现以下目标:

1.制定出符合国情、具有创新精神而又切实可行的、可持续发展的金融信息化发展规划,为我国金融信息化建设指明前进方向及发展道路;

2.建设金融信息化发展所必须的基础环境,包括制定金融信息化领域主要的业务规范、技术标准,进行计算机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金融信息化产品的生产提供统一的企业标准;

3.到2003年底,完成覆盖全国数十万金融机构的跨系统网络间互联平台建设,基本实现金融服务综合化、电子商务支付网络化,实现银行卡联网联合;

4.基本实现银行信息系统安全保密的自动化、网络化和管理的现代化,为

建立完整的银行信息系统安全体系奠定坚实的基础;

5.初步建立起银行信贷风险评估体系,为金融系统进行金融风险预警与防范提供有利的信息支持和科学的分析工具,带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体系建设;

7.我国金融犯罪现状研究 篇七

随着我国移动电话尤其是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 基于移动终端的应用愈加广泛, 移动金融应运而生, 人们可以利用手机登录互联网进行远程购物消费, 在便利店、商场、超市等进行线下刷卡消费。第三方支付、手机银行、网上购物、网上理财等多元化的移动金融业务像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 让人们真切感受到了移动金融时代已经到来。

移动金融是金融机构借助移动通信技术提供有关金融服务的总称, 是智能卡、移动通信、电子认证等信息科学技术与金融服务融合发展的产物。作为一种结合了货币电子化与移动通信的崭新服务, 移动金融业务不仅可以使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多种金融业务, 而且极大地丰富了金融服务的内涵, 使金融机构能以便利、高效而又较为安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传统和创新的服务, 是丰富金融服务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发展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因此, 移动金融服务成为众人的必然选择。

二、我国移动金融的发展状况

(一) 移动金融服务具有天生的优势

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 移动金融把便捷的移动通信和金融服务功能结合起来, 极大地降低成本;对用户而言, 可以随时、随地使用便捷的金融服务;对移动运营商而言, 增加了增值业务的内容和用户的黏性, 拓宽了的业务领域;对于第三方支付企业、互联网等企业, 提供了一种新的商业模式, 获得了属于自己的用户群体。移动金融的触角深入到社会生产的每一个角落, 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方向, 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和可观的发展速度。

(二) 智能移动终端快速增长, 推动移动金融服务发展

智能终端, 尤其是智能手机终端, 作为移动金融服务的必备物质载体, 它的普及率直接促进移动金融服务的发展。国内独立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Talking Data正式发布《2014移动互联网数据报告》。报告数据显示, 2014年, 我国移动智能终端用户规模达10.6亿, 较2013年增长231.7%, 增速远超全球同期市场。其中, 移动金融用户的规模增长迅速, 2014年第一季度, 移动金融应用的用户数量为3.3亿;而2015年的第一季度, 这一数字达到了7.6亿, 增幅高达130%。

(三) 以移动支付为代表, 移动金融规模快速扩张

随着智能手机的大规模普及, 移动金融多方位满足了用户的需求, 其中支付应用增长最快。2014年天猫“双11”交易额571亿元, 其中移动支付交易额达到243亿元, 是2013年移动支付交易额的4.54倍, 占2014年总成交额的42.6%, 创下全球移动电商平台单日交易的历史新高。艾瑞咨询研究数据显示, 2014年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超8万亿元, 同比增长50.3%;第三方移动支付交易规模近6万亿元, 同比2013年增长391%, 约为2011年交易额的80倍。移动支付交易规模在2013年、2014年两年呈爆发式增长, 预计2018年有望达到18万亿元。这数据表示, 不管在交易规模还是发展速度上, 移动金融业务在我国呈现高增长的态势, 使用广度和深度上都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四) 各参与方积极拓展自身移动金融业务

金融机构积极行动, 抢占先机, 利用自身在金融行业的运营优势和技术优势, 成为我国移动金融服务的主导;银行机构更是利用自身拥有的传统线下支付和清算优势, 投入巨大的资金和人力拓展手机银行等移动金融业务;各大运营商则借助自身覆盖全国的网络和统一的结算平台, 与商业银行合作或者成立全资第三方支付子公司, 全力布局移动金融市场;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纷纷创新支付方式, 推出短信支付、NFC近场支付、语音支付、刷脸支付等移动支付方式, 抢占移动金融市场。近年来, 各参与机构利用自身优势, 创新支付方式、开辟移动金融业务受理场景, 切实推动我国移动金融市场的蓬勃发展。

(五) 我国政策积极推动移动金融的发展

政府对移动支付的定位主要在促进经济增长, 方便百姓的生活, 打破行业壁垒, 形成开放式的行业协作模式, 带动金融信息战略产业的发展。自2011年5月央行发放第一批27家支付牌照迄今, 截至2015年9月已有270家企业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人民银行从2011年开始布局推广金融IC卡工作, 金融IC卡受理环境逐步完善, 发卡规模迅猛增长, 在公共服务领域已形成广泛应用态势, 金融IC卡的全面推广应用将对我国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和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2015年1月, 央行发布《关于推动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强调移动金融是丰富金融服务渠道、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发展普惠金融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推动移动金融在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有利于拓展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广度。同年10月, 央行继续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IC卡和移动金融应用工作的通知》, 推动金融IC卡和移动金融应用工作和近场支付的非接触式受理环境建设。

三、移动金融技术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移动金融服务是当今信息化社会对金融服务的便利性需求而催生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移动金融服务为客户带来便利, 为银行机构提供新的业务增长点的同时, 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安全问题是移动金融服务发展最大的障碍, 是用户考虑是否使用移动金融服务的首要因素, 也是金融机构、电信运营商首先要考虑保障的内容。移动金融服务依赖于移动通信、互联网等技术, 它的安全问题有着深刻的技术背景, 如何保障用户的信息不外泄, 如何防止黑客攻击和病毒攻击, 如何进行身份识别等都是移动金融服务必须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 就会造成移动金融服务产业链上节点的经济损失, 带来一系列的法律、经济、监管、社会等问题。

腾讯安全中心发布的《2014年一季度移动支付安全报告》显示, 2013年, 查杀病毒次数1.82亿次, 是2012年的3.2倍;2013年全年, 手机中毒用户总数达到1.08亿, 严重威胁着移动支付的安全。易观国际在2014年发布的《中国移动支付安全研究报告2014》指出, 2014年超过90%的用户在使用移动支付、理财类应用时会担心手机安全问题;81%的用户担心网银支付等相关应用被他人恶意使用。数据表明中国网民对于移动支付的交易安全性极为关注, 用户对于自己的资金安全顾虑是影响移动支付发展的重要因素, 用户对安全的需求越来越高。因此, 金融消费者对移动金融安全保障能力信心不足, 影响了移动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由此可见,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来说, 要发展移动金融服务, 就必须对移动金融服务的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的管控。因此, 捉住这个机遇, 首先就要有效管理好移动金融服务的技术风险, 给用户提供一个安全的保证。

四、移动金融服务技术风险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移动金融技术创新应以安全可信和风险可控为底线, 遵循金融及密码领域的相关技术标准, 发挥监测认证的质量保障作用。

(一) 增强移动金融技术创新的安全可控能力

各商业银行应基于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公共服务平台 (MTPS) 及可信管理系统 (TSM) , 确保账户介质、所加载银行账户的持有人的一致性和标准符合性;同时应积极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有关政策, 优先应用自主可控的技术产品及密码算法, 避免信息泄露, 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存储不被盗取。

(二) 提升移动金融服务的交易可靠性

移动金融服务的交易过程若遭受攻击, 给金融机构和用户的风险都是不确定的, 这种不确定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不可控。采取手机等移动终端直接与后台系统远程交互的方式提供移动金融服务时, 各商业银行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使用可靠的多因素身份认证方式, 并采用手机安全单元 (SE) 、智能密码钥匙 (Key) 等基于安全芯片的电子设备作为必要的认证因素, 以确保资金类、重要信息变更类、重要业务变更类等高风险交易的安全。

(三) 完善移动金融管理、开发等方面的相关制度

首先, 商业银行等参与机构应加强安全技术和防欺诈体制的建设, 完善业务流程, 制定应急预案, 加强用户宣传, 提高用户的防范意识, 帮助用户规避欺诈风险。其次, 对移动金融产品的开发, 在技术选用、行业标准、开发流程、人员管控、验收测试等方面应制定严格的技术标准, 科学运用各种安全防范方法来有效防控各类技术风险。

(四) 推动移动金融检测认证以提升服务质量

检测认证是落实标准和信息安全要求, 保障移动金融标准符合性和安全性, 提升移动金融服务质量的有效手段。各商业银行开展移动金融服务所采用的TSM, SE, 嵌入式应用软件等软硬件产品原则上应符合相关标准, 并通过移动金融技术服务认证, 保障移动金融服务的产品设计、密码应用、网络建设、交易流程等方面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增强移动金融安全可信基础环境, 提升移动金融服务的可靠性。

摘要:近年来, 随着移动互联网和智能终端的发展, 消费者对安全快捷的移动支付需求不断增加, 移动金融在我国快速增长并获得广泛的关注。移动金融前景广阔, 但由于移动金融深度依赖移动通信、移动互联网、智能卡等技术, 其面临的技术风险是阻碍其发展的主要原因。因此, 对技术风险的防范和管控是移动金融发展必须着重考虑的因素。本文对移动金融在我国发展的现状进行总结, 分析了移动金融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总结出加强移动金融技术风险管控的4点建议和措施, 具有一定的借鉴意见。

关键词:金融科技,移动金融,风险管控,移动支付,技术风险

参考文献

[1]龙军.我国商业银行移动金融发展策略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 2013 (10) :9-12.

8.我国金融犯罪现状研究 篇八

关键词:金融立法;法律制度;金融市场监管;完善

面对日益发展的金融市场及今后的改革方向,近年来我国的金融立法会水平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快速发展过程,金融法律框架逐渐形成。但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立法及法律体系的现状明显地存在诸多弊端和缺陷,还有很多环节需要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和改进;另一方,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这给金融市场监管带来了更加重大的挑战。

一、中国现行金融立法的缺陷

与世界各国金融立法都遵循币值稳定、强化监管的指导思想相比,我国金融立法目前存在以下缺陷:

(一)金融立法取向重机构、轻个人。通俗来讲,就是对银行等机构保护力度很大,但对一般消费者保护力度不够。我国目前有关金融的法律,绝大部分都把银行、保险公司等大型金融机构作为重点保护对象,却没有把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一般个人利益很好地加以保护。这与法律保障弱者的立法取向完全背离。这样做的另外一个明显的缺点是,金融机构在法律这把巨大的保护伞下,出现了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有时甚至任意妄为,缺少必要的监督,社会负面形象突出。

另一方面,在实践中,我国将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区别对待,阻碍了金融企业间的公平竞争,也间接地违反了WTO法律框架原则。

(二)国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立法,使行政权力对金融立法影响巨大。我国现行的立法体系在设计之初就为行政权力创造了较大的行使空间,导致的后果是各类金融法律通常随着国家的政策改变而改变,缺乏稳定性。与此同时,各个行政部门在制定法律时,往往会更多地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导致同类产品和业务因实施主体不同,而要适用不同法律、法规,进而引发规则适用混乱。由此可见,这种由行政主导立法的模式,给公权力的无序扩张提供了温床,对其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

(三)立法缺乏系统化,整体比较杂乱。在我国,金融业的监管实行的是多头监管,并且区分行业,这样的模式直接导致了整体监管缺乏统一的协调机制,不但无法起到理想的监管作用,而且阻碍了金融机构自身的发展,这是一种不符合现代金融发展的监管模式。另外,在这种模式下,经常会出现各行业重复规定的现象,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规定,行业之间有时会互相扯皮、抵制,从而影响了法律的更新。

(四)金融法律体系没有真正形成,法律空点、盲点较多。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目前金融新业态可以说是日新月异,但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立法跟不上金融新业态的发展速度。这不光体现在一些基础性的法律制定上,更为重要的是具体到各部门法和行业法规,内容重复、交叉,层次不清,对监管的规定不够细化。同时,有些新出现的金融业态找不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出于“失控”状态,长此以往,对金融业的管理就会显得比较薄弱,不接地气。

(五)金融法律对具体执法机构给予太多的授权,管理过于空泛。在具体实践中,对很多违法的金融事件的处理无法真正引用法律条文,比如《证券法》的实践运用。部分金融法律由于规定过于空泛,导致在法律适用性不够,有时只能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

二、金融市场监管目前存在的缺陷

(一)金融监管目标理念单一、可持续性不强,不科学。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够发达、立法相对落后,导致金融监管方面的力度较小,可采取的措施较少,这使得金融监管往往停留于表面,效果不理想。

(二)金融监管缺乏真正能起到作用的实质性内容,且有些规定不符合基本国情,甚至不尽合理。例如,在只允许外资开办银行且不允许私人资本开办银行,明显地有不公平对待之嫌疑。再比如,对不同的金融组织不能有效地评估其存在的不同风险系数,也就无法真正实现对这些金融机构的有效管理。

(三)金融监管人员素质相对偏低,无法满足日益发展的金融市场监管需求。当前,经济全球化趋势已不可阻挡,金融行业内竞争日益激烈,对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命题和更高的要求。在我国金融监管相对落后的大环境下,金融监管人员素质偏低的现实也实实在在摆在我们面前,这对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与国际接轨刻不容缓。

三、对完善金融立法,加强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树立正确的、科学的立法理念。要从根本上树立一个稳定的立法目的,保证法律的权威,尽量做到“从一而终”,使法律能一贯地发挥其协调作用。同时,要从根本上保证法律的独立性,最大限度地削弱政治影响,突出以保护权利为准则,并逐步实现立法技术精细化,从而使法律操作性更强、更实用。

(二)真正建立起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立法程序。首先是高度统一立法机构,进一步明确和发挥全国人大的立法地位,调整立法程序,改进立法流程,提高立法科学性、民主性,改变目前存在的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现象。其次是多方拓展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探索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模式,并逐步完善反馈机制,调动社会各种力量参与到立法中来。最后是立法要有计划性,要制定详细的时间表,并通过后续评估等方式,及时予以修改和完善。

(三)提高立法效率,使法律能跟上经济发展的节奏。我国《立法法》规定了立法和修改法律的具体程序,但很多程序时间相对较长。在实践中。我们因根据具体情况适时调整策略,灵活运用各类立法工具,更多运用“法律修正案”的立法方式,尽可能地缩短时间间隔,并注重扩大意见征求范围。

(四)抓紧时间建立起符合实际需要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参照世界各国的做法,我国的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可以包括国家宏观金融预警体系、区域金融预警体系和地区金融预警体系等三个体系,并可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负责辖区内金融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在收集、汇总各种信息后,在第一时间,发送到相关的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

(五)建立起一个通畅的信息披露渠道,提高监管透明度,创造一个真正公开、安全的金融市场秩序。金融信息流动不畅、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等现象,一直困扰着金融市场中的各类主体,也严重影响并制约了我国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阻碍了金融监管的规范化。因此,非常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金融活动的各个环节予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有关金融活动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标准,从立法上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也要防止一些人任意扩大信息披露的范围,避免金融市场出现不必要的震荡。一些公开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和敏感信息等应严禁被披露,使国家能够真正从源头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监管。

(六)明确金融监管主体、机制,并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应按照谁犯错、谁承担的责任划分原则,来制定相应的监管责任体系。在明确追责体系的同时,要特别注意明确激励机制,要逐步细化相关规定,使责任机制具备可操作性。同时,作为保障的相关配套制度建设也要跟上,确保各项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最后是要逐步完善内审、监察机制,建立切实可行的监督制衡机制,从根本上防止和改正各类不当行为。

参考文献:

[1]伍德.菲利普:《国际金融的法律与实务》,香港出版社[J].1999年版.

[2]黎四奇.“对我国银行监管法律体系的评析与思考”[J],《法律科学》2004年6月第96页-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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