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案范围界定

2025-02-14|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医疗纠纷案范围界定(共10篇)(共10篇)

1.医疗纠纷案范围界定 篇一

1、如何理解我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公务员范围

根据公务员法草案说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务员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公务员的范围是以下七类机关工作人员。[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包括哪些人

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就属于公务员的范围。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根据该法的限定,公务员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哪些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法规定,下列3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还规定,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招录机关应当发布招考公告,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

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即机关根据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机关聘任公务员应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2.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范围 篇二

(1)依法履行公职。依法,既包括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也包括依照党内法规。履行公职,是指依据职责从事公务活动。在我国,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既包括各国家机构的工作人员,也包括政党机关、机关工作人员等。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按照我国现行编制管理制度,编制可分为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等。行政编制不单纯是行政机关使用的编制,而是各类机关工作人员使用的编制。在一个机关中,不是所有人员都使用行政编制。如人大、民主党派机关中不驻会的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不使用该机关的行政编制。还有一种情况,有的使用行政编制,也不是公务员,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的消防员。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由国家提供工资和福利等保障。这不是说所有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如公立学校的教师、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等,国家负担其工资福利,由于不具备前两个条件,不属于公务员。

公务员考试报名条件是什么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考生年龄在18周岁到35周岁之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人员)年龄放宽至40周岁以下。

3、拥护我国的宪法和法律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行。

5、具有可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身心素质。

6、具有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最低大专学历。

8、满足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大专能考公务员吗

可以报考公务员。公务员报考要求: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这意味着大专毕业并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可以报考公务员。但一般大专生报考公务员能够选择的岗位非常少,而且竞争比较激烈。

但是公务员常见的岗位一般会要求本科以上,有些好的职位甚至会要求全日制以上。但这并不代表全部。

3.医疗差错、缺陷界定标准 篇三

1、临床科室 一般差错:

(1)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8小时内、急诊会诊30分钟内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2)未及时执行上级医嘱指示,对诊断、治疗有影响者;

(3)体检遗漏重要阳性体征或未认真观察、记录病情变化,对比要的辅助检查不及时而导致误诊者;

(4)未记录有药物过敏史,或漏开过敏试验,而导致误用过敏药物;(5)申请单书写不规范,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

(6)检查、治疗中,因技术和责任因素造成断针、断管等未取出,但对人体未造成影响者;(7)伤口、体腔内留置引流条(管)未适时取出者。严重差错:

(1)拒收、推诿病人,致使病情恶化,增加病人痛苦或延误病人检查、诊断、治疗者;(2)各种诊疗操作(如胸、腹、骨髓穿刺、内窥镜检查等),未按《常见疾病诊疗规范》进行,发生感染等并发症。

(3)各种检查或术中误伤重要组织、器官者;

(4)因误诊或主观臆断而致治疗原则差错,延误治疗时间,影响治疗效果;(5)对急症、危重病人未能优先诊治,对危重病人随意转送而延误诊治者;(6)对危重病员实施抢救或特殊检查,出现危象时医师不在场者;(7)用药过程中,出现明显的毒、副作用而未及时停用者;

(8)对术前检查准备不充分或手术指征掌握不准,而轻率地实施手术;(9)外科手术止血不完善,导致术后继续出血较多,需经二次手术止血者;

(10)体腔或软组织内遗留纱布、器械等异物,但未在离手术室前发现而拆开伤口取出者;(11)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

(12)错下医嘱(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床位、药名、剂量、用法、部位)已执行;(13)对院领导和上级医师的指示不执行,违反规定影响诊疗工作的;

(14)急诊、危重病人会诊、抢救中,接到会诊通知单或电话不及时参加会诊、抢救者。

2、麻醉科 一般差错:

(1)低位椎管内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平面过高,出现呼吸抑制,经处理未发生不良后果者;

(2)硬膜外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穿破硬脊膜或麻醉导管遗忘体内带回病房;(3)因麻醉插管未按常规进行,致病人牙齿松动、脱落,咽喉部严重损伤;(4)麻醉不全,严重影响手术进行;

(5)急诊手术通知单送达后,30分钟内麻醉医师未做好麻醉准备者。严重差错:

(1)麻醉科医生临床抢救病人时,遗忘重要器械、药品影响抢救者;

(2)麻醉科医生因术中玩忽职守致病人出现呼吸循环骤停,经抢救顺利恢复者;(3)因麻醉穿刺未按正规操作造成气胸;

(4)麻醉科医生因不负责任造成无氧供给或二氧化碳潴留者。

3、手术室 一般差错:

(1)主要手术器械、药品准备不全,影响手术进行着;(2)体腔关闭前未认真查对清点敷料、器械、增加探查次数而延长手术时间30分钟以上者(体内找到为医师差错);

(3)体位不当,使皮肤压伤或出现水泡者;

(4)因责任心不强,用热水袋或电极造成轻度灼伤者。严重差错:

(1)因未严格查对,术中输错血或用错药;(2)接送病人或手术前、后,坠车、坠床;(3)因交接班不严而误用未消毒物品;(4)病理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

(5)值班人员无故停止、拖延或推诿手术,影响手术按时进行。

4、输血 一般差错:

(1)发错血而未输入病人体中;

(2)损失血标本需要重新抽血者或血样保存不足7天;

(3)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血液的核对、储存而导致血液浪费200ml以上; 严重差错:

(1)因全血、血液成分的储存不合要求,影响质量而导致严重输血反应者;(2)交叉试验错误导致错输血型;(3)错发血型并已输入病人者;

(4)收到危重、抢救顾客的输血申请单后,30分钟内无故未供血而影响抢救者。

5、放射科 一般差错:

(1)错照病人或部位,错排或漏排X光号码,损坏或遗失照片,需要新检查者;

(2)诊断报告写错姓名、左右部位,已发出者。未按规定时间发出报告者(疑难病例除外);(3)未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胶片报废者;

(4)X光片归档错误,致使无法查找或丢失X光片或原始资料混乱者;(5)因责任或技术原因致使重要特殊检查失败者;(6)各种特殊检查的预约超过时间,延误诊治者;

(7)报告单写错姓名、X线号并已发出,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严重差错:

(1)因错照病人部位,而导致治疗错误,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2)X光片显示不清楚,因责任或技术水平导致中大病情漏诊、误诊;

(3)因责任心不强,对机器设备保管、使用不当,造成仪器损坏,影响工作者;(4)不按操作规程致各种造影失败(如脑、心、肝、肾等),造成病人痛苦及药物、胶片浪费者。

6、检验科 一般差错:

(1)丢失或损坏标本不能检查者;

(2)错查、漏查检验项目或填错检验结果者,搞错标本而标本已处理不能复查者;(3)错配或用错试剂,检验项目与申请项目不符合、报告结果错误者;(4)未按规定时间发出报告,检验单填写不清楚或不规范;(5)使用变质或未经校正的试剂,影响检查结果的准确性者。严重差错:

(1)所查项目不按规程处理,影响结果的准确性、及时性以致延误诊断、治疗者;(2)因工作粗疏,错发或遗失检查结果,影响诊断及治疗者;(3)因不负责任损坏或丢失血、骨髓、脑脊液等标本者;(4)贵重仪器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主要部件损坏者;

(5)值班人员拒查、推诿、拖延各种检查影响急诊治疗、抢救者。

7、药剂科 一般差错:

(1)工作粗疏,遗漏或发错药品种者;(2)因未按操作常规,自制制剂不合格;

(3)毒麻精神药品未按规定管理或账物不符者;

(4)药袋或药瓶上的姓名、剂量、用法书写不清楚或贴错瓶签者;(5)处方不符合规定,把关不严或擅自发出超限量药品者;

(6)因工作不慎,配错处方、发错药品,但及时追回而未用于病人者; 严重差错:

(1)注有“急”字的危重病员的处方,未立即配发而影响抢救治疗者;(2)凡配制大输液含有杂质,致使病人使用后有严重输液反应者;(3)毒、麻、精神药品因管理不善、丢失或错发并已用于病人者;(4)因保管不善,造成药品/中药饮片发霉、变质、过期和失效;(5)投、发错药(包括品种、剂型、剂量)已用于病人者;(6)临床药师审发不慎,造成不良反应。

8、口腔科 一般差错:

(1)洞去腐和制洞时造成Ⅰ0-Ⅱ0龋齿意外穿髓者;

(2)应用失活剂后来向患者文字交待复诊时间,造成延误复诊者;(3)写错姓名、药物及错招部位者;

(4)修复中因模型或修复体丢失而致病人再次复诊者;

(5)因操作不慎,在治疗过程中使患者误服修复体,但未引起严重后果者;(6)错戴假牙者;

(7)注射麻醉药时,未问清病史(例如高血压、心脏病、过敏史)而致轻度过敏反应者;(8)需充填绝缘体而未充填,引起牙髓炎者。严重差错:

(1)因工作粗疏,致失活剂不密合,造成牙组织灼伤者;(2)根管治疗中扩孔针折断,导致拔牙者;

(3)在治疗修复中,未按常规操作造成舌、腭、龈组织较重的机械损伤者;

(4)用腐蚀药物治疗(如硝酸银、麝香草酚、碘酚)引起周围软组织严重溃烂者;

(5)拔牙撕伤软组织未经缝合,引起大出血者,基本预备中磨错牙或过多切割牙体组织者。

9、功能检查诊断科(B超、心电图、脑电图)一般差错:

(1)因工作粗疏,致导联、标记或部位错误,已发出报告者;(2)检查错位、错项,遗漏检查部位,未发出报告者;(3)错发或漏发诊断报告者;

(4)未按规定时间发出检查报告,影响病人诊治者;(5)不按操作常规,造成胶卷、图片浪费者;(6)因保管不善,丢失和损坏原始资料者。严重差错:(1)错发、丢失图片或报告影响诊断、治疗或抢救者;

(2)因工作粗疏,保管、使用不当,损坏主要仪器部件者;(3)图像与诊断不一致者,且发出了错误报告;

(4)诊断与手术或病理证实不一致,且有重大遗漏者。

10、理疗科 一般差错:

(1)开错处方,错误执行医嘱者;

(2)治疗时错置电极、部位或漏电,但伤及病人较轻者;

(3)未遵医嘱而扩大紫外线照射范围,其红斑范围超过2平方厘米以上或6个生物剂量者;(4)因查对不严,用错药、打错针、电极极性错误,但无严重后果者;(5)针灸遗漏主穴、配错穴位或针灸完后忘记取针带回病房或家中者;

(6)治疗中出现二度烧伤、点解伤,面积大于0.5平方厘米,小于1平方厘米者;(7)因封闭、针灸治疗造成小血肿(面积<2平方厘米)或轻度感染者。严重差错:

(1)针刺治疗中造成气胸,不需外科治疗自行吸收者;(2)治疗中出现二度烧伤、点解伤,面积>1平方厘米者;(3)对诊断明确的禁忌病人进行错误治疗者;

(4)因保管、使用检修不当,造成贵重仪器,主要部件损坏而不能使用者。

11、护理差错 一般差错:

(1)错抄、漏抄医嘱影响病人治疗者;

(2)错服、多服或少服药物,延后或提前两小时服药者;

(3)漏做皮试或观察结果,需再做者,错做或漏做各种临床处置者;

(4)采集血标本时,错抽、漏抽、抽错量、未加或加错抗凝剂、标本容器不干燥、溶血、凝血、以及标本未及时送检或损坏、丢失而需要重新采血者;

(5)发生二度以下压疮、烫伤,经治疗痊愈,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6)错发、漏发各种饮食,对病情有一定影响者;术前应禁食而未向顾客交代,延误手术者;(7)未备皮或备皮划破多处,影响手术、检查者;

(8)手术取下活体标本或各种急查标本未及时送检,影响诊疗者;(9)由于手术物品准备不全,影响手术,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10)供应室发错治疗包或包内遗漏重要器械、发放过期物品或器械清洗或灭菌不彻底,培养有细菌生长等,未造成不良后果者;

(11)损坏或丢失重要标本,需要重新采集者。严重差错:

(1)未做皮试注射青、链霉素等,皮试前未询问过敏史或阳性皮试结果未及时记录,已发生过敏反应但未发生严重不良后果者;

(2)错用或使用毒麻或特殊剂量的药物超过中毒剂量,出现毒性反应未造成严重后果者;(3)将过期、污染、霉变的药物输入体内,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合血标本采集错误并已送血库者,取错血、输错血,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5)静脉注射时,将刺激性药物漏出血管,造成局部轻度坏死,面积小于3×3cm;(6)发生二度以上压疮、烫伤,面积小于体表面积的0.25%者;(7)错写、错挂新生儿姓名、性别牌,导致新生儿错抱者;

(8)接产准备不及时、观察不仔细,导致产妇在待产床上分娩者;

(9)无菌操作中,使用未经消毒或过期物品,经及时处理未发生感染者;(10)擅离职守或抢救配合不及时,有一定后果者;(11)错用、漏用关键性药物,造成明显后果者;

(1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病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发生坠床,造成一定后果者;(13)手术未认真清点纱布或器械,在未离开手术室前发现,需拆开伤口取出者;(14)未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造成环境或物品污染,影响工作者。

12、病历书写缺陷 重度缺陷:

(1)主诉、现病史、体检有重要遗漏造成诊断错误或影响治疗、抢救;(2)病危患者24小时、病重患者2天无上级医师查房、无病程记录;(3)死亡病历无死亡抢救、死亡讨论等记录;

(4)缺病历首页、住院病历、出院记录、病程记录之一项;

(5)手术病人无术前谈话签字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术前术中护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术后医嘱之一项;

(6)残废手术、首次开展的重大手术,无病人家属签字同意的手术未报告医院领导批准者。中度缺陷:

(1)既往史、个人史、家族史、月经生育史缺一项;(2)住院三天内或手术前无上级医师查房意见;(3)住院30天以上无阶段小结;

(4)新入院顾客及手术后三天无连续病程记录;(5)首次病程记录无诊断依据和诊疗计划;(6)专科病人病历无专科情况记录;(7)转科病人无转科及接收记录;(8)会诊单和各种检查单有缺失;

(9)缺交接班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特殊治疗记录一项;(10)病危病人未及时下病危或过早停病危医嘱者。轻度缺陷:

(1)首页、楣栏及相关表格填写不全;(2)整份病历无上级医师签名;

(3)连续三天以上(慢性病一周)无病程记录;(4)医学术语不当或有明显文字错误;(5)病历排列顺序或检查单粘贴不规范。

13、诊断缺陷 重度缺陷:

(1)主要疾病诊断错误或遗漏,导致延误治疗;

(2)疑难、急、重症病例未请示上级医师或会诊而延误诊断治疗者;(3)因实施诊断措施失误而损伤重要脏器者;(4)因依赖医技科室检查报告而导致错误诊断;(5)未及时实施关键性检查措施而延误诊断。中度缺陷:

(1)因常规药品缺乏或设备故障而贻误诊断时机;

(2)非疑难病症超过一周诊断不明,并未按诊断规范上报;(3)主要诊断确立,遗漏并发症诊断而影响治疗者;(4)因实施诊断措施失败造成顾客痛苦;

(5)主要疾病诊断依据不足,导致诊断不确切。轻度缺陷:

(1)疑难病例未及时会诊,但未影响治疗者;(2)次要诊断或合并症遗漏,未影响治疗者;(3)过度使用不必要的辅助检查者。

14、治疗缺陷 重度缺陷:

(1)治疗原则和关键性治疗措施错误;

(2)处置失误或用药不当造成患者严重痛苦或损害者;

(3)重症病人诊断清楚而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导致增加患者痛苦;

(4)住院过程中患者病情恶化,医生未及时发现,以致错过抢救时机造成不良后果。中度缺陷:

(1)用药不当或处置失误而影响疗效,但未造成损害;(2)非重症病人明确诊断后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3)因常规药品或设备不足而延长疗程; 轻度缺陷:

(1)用药不合理而增加副作用;(2)辅助治疗不当,未影响疗效;(3)滥用不必要的药物或治疗手段;

(4)治疗措施正确,但未按规范程序审批。

15、抢救措施 重度缺陷:

(1)抢救不及时导致延误抢救时机;

(2)错误判断病情或未按抢救常规操作而致失误;(3)需多科协作抢救中科室间配合不力影响抢救效果;(4)抢救药物、设备、能源出现障碍影响抢救效果;(5)抢救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重要脏器损害。中度缺陷:

(1)抢救不及时或措施不力;(2)设备运转不佳影响抢救;(3)抢救中相关科室配合不力;(4)抢救操作不当造成组织损伤。轻度缺陷:

(1)抢救病例无上级医师指导;

(2)抢救记录及医嘱不规范、不完善;

(3)抢救药物设备不当,但未直接影响抢救效果。

16、手术缺陷 重度缺陷:

(1)手术方式、部位、时间选择错误导致手术失败者;(2)手术操作不当损伤重要脏器,影响患者生理功能;(3)违反操作规程直接或间接造成大出血休克;

(4)手术操作不当或术前准备不足而致不能达到手术目的;(5)术后体内遗留非治疗性异物;

(6)术中遇到复杂情况,未及时报告上级医生或会诊讨论而未得到妥善处理;(7)术中出现术前未预料到的情况,需改变手术方式而未与病人及其家属办理告知签字手续,术后发生争执。

中度缺陷:(1)手术粗暴造成过度组织损伤,但无后遗症;(2)操作不当导致过量失血,但未引起出血性休克;

(3)操作不当导致感染、血肿、瘘管、窦道形成而影响愈合;(4)违反手术分级管理的越级手术;

(5)无正当理由所致择期手术术前等候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轻度缺陷:

(1)切口遗留异物而影响愈合者;

(2)化脓性病灶切开引流不畅需再次扩大引流或延期愈合;(3)器械使用不当造成患者损伤;

(4)术后因伤口处理不妥影响切口如期愈合。

17、院内感染控制缺陷 重度缺陷:

(1)住院期间(非潜伏期)发生法定院内传染病感染及食物中毒;(2)因灭菌不严,造成无菌作品感染;

(3)因消毒不当造成同一菌种群体短期内发生三例以上感染;(4)因输血、输液导致艾滋病、乙肝、丙肝等严重传染病感染。中度缺陷:

(1)法定传染病患者未进行隔离消毒,但尚未交叉感染;(2)无菌伤口发生感染导致延期愈合的病例数超过0.5%;(3)用药不当引起二重感染;

(4)因输血、输液导致的血源性感染; 轻度缺陷:

(1)器械、敷料、空气消毒不达标,但尚未引起感染;(2)住院期间发生感染;

(3)检验科、手术室等污物、污水排放不符合规范。

18、护理缺陷 重度缺陷:

(1)护理监控失误、查对不严造成错误诊治导致不良后果者;(2)擅离职守而延误诊断治疗护理,造成严重后果;(3)违反无菌技术操作,造成病人严重感染者;

(4)输液(静注)外漏造成组织坏死达3×3cm以上;(5)护理不当发生坠床,窒息、昏倒而造成不良后果;

(6)因交接班不认真而延误诊治、护理工作,造成不良后果; 中度缺陷:

(1)护理不当造成压疮、烫伤、冻伤、体腔引流不畅;(2)未按时做好术前准备而延误手术、检查、治疗时间;(3)各种记录有遗漏或不准确,影响诊断治疗者;(4)遗失检查标本影响诊断治疗者。轻度缺陷:

(1)违章操作而增加病人痛苦;

(2)各种记录不准确,但未影响诊断治疗者;

(3)标本留置或术前准备不及时,尚未影响诊治者;(4)无菌技术操作不熟练,造成病人轻度感染;(5)病危病人无护理计划者。

19、麻醉缺陷 重度缺陷:

(1)麻醉科医生临床抢救病人时,遗忘重要器械、药品影响抢救者;

(2)麻醉科医生因术中玩忽职守致顾客出现呼吸循环骤停,经抢救顺利恢复者;(3)因麻醉穿刺技术未按正规操作造成气胸;

(4)麻醉科医生因不负责任造成无氧供给或二氧化碳潴留者;

(5)麻醉科值班人员无故停止、拖延或推诿手术,或擅离职守影响手术按时进行。中度缺陷:

(1)低位椎管内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平面过高,出现呼吸抑制,经处理未发生不良后果者;

(2)硬膜外麻醉未按常规操作进行,致穿破硬脊膜或麻醉导管遗忘体内带回病房;(3)因麻醉插管未按常规进行,致病人牙齿松动、脱落,咽喉部严重损伤; 轻度缺陷:

(1)麻醉不全,严重影响手术进行;

(2)急诊手术通知单送达后,无特殊原因30分钟内麻醉医师未做好麻醉准备。

20、手术室缺陷 重度缺陷:

(1)手术室因交接班不严而误用未消毒物品;(2)手术室接送病人或手术前、后坠车、坠床。中度缺陷:

(1)体腔关闭前未认真查对清点敷料、器械,导致延长手术时间30分钟以上者;(2)手术室主要手术器械、药品准备不全,影响手术进行者; 轻度缺陷:

4.医疗过错纠纷案原告上诉状 篇四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陈小_____,女,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__________市第三中学学生,住_______________小区__________幢_______________单元__________室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陈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洗上诉人陈小_____之父。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工人医院(一审被告)

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张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院长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___市金立区人民法院做出的(_______________)金立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下面对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5.医疗纠纷案范围界定 篇五

(B)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产生抗体患者没有产生损害;

(C)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产生抗体是否给患者造成损害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 (D)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产生抗体是否产生损害不能判定; (E)以上都正确。

5、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2)该案件所述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

   (A)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已经产生抗体,所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B)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C)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没有造成严重损害;

(D)医疗机构有过错,且造成严重损害;

(E)该案件叙述无法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

12、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3)该案件所述诊疗过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

  (A)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已经产生抗体,已经造成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

(B)法院判决正确,不构成医疗事故;

(C)医院给予10万元补偿,说明构成轻微医疗事故;  (D)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进一步进行司法鉴定;

(E)以上判定都不对。

1、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4)根据上述案件论述,对此案件中的医疗机构的补偿正确的论述是 *

    

(A)补偿在法院达成的,属于强制性判决内容;

(B)补偿为法院主持的双方协商或调解过程完成的,不属于强制性判决内容;

(C)补偿与赔偿一样,都是因为医疗机构有过错;

(D)补偿与赔偿一样,都需要给患者方支付费用,都由法院强制执行;

(E)以上论述都错误。

11、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5)医疗事故赔偿和人道补偿的主要区别是 *

    (A)有无医疗损害;

(B)数额差别;

(C)责任不同;

(D)损害程度;

(E)以上都不是。

3、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1)目前在我国,该患者家属不能通过以下哪个途径来寻求解决纠纷()*    (A)与该医院协商;(B)该医院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C)到该医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D)仲裁;(E)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15、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2)患者家属认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方则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此时,对于是否医疗事故,应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    (A)为了照顾患者弱势,由患方委托指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B)因为医院更权威,由医方委托指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C)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D)由医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E)由医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指定。

6、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3)经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认为该鉴定不公平,于是将该医院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关于司法鉴定,下面正确的是()*(D)司法鉴定结果可作为诉讼中的证据;

2、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4)最终本案件法院判决不构成医疗事故,其法律法规依据是()*

  (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B)医疗事故鉴定报告;

(C)司法鉴定结果;  (D)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

(E)《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6、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请回答以下问题(5)(假设)如果在本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存在违反医疗诊治常规的行为,经鉴定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案件中已造成患者死亡,事故属于()*

   (A)一级医疗事故;

(B)二级医疗事故;

(C)三级医疗事故;

(D)四级医疗事故;(E)以上都不是。

1、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1)患者许某遭遇闯红灯机动车车祸死亡。经核,值班医师跟许某和家属明确交代,因其病情不稳定,虽住院期间正值五一假期,许某不能离院,避免病情加重。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    (A)因医院管理有失误,由医院承担;

(B)由患者许某自行承担;

(C)闯红灯机动车肇事车主和或司机承担;

(D)由医院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E)由值班医师承担。

8、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2)经核,住院病历上显示,值班医师因该患者病情已稳定同意该患者离院;但该患者因机动车闯红灯车祸死亡,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A)由医院承担;    

(B)由患者自行承担责任;

(C)因机动车闯红灯,因此由肇事的机动车车主或司机承担;

(D)由医院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

(E)由值班医师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

2、主治医师张XX在医院急诊值班,凌晨1时,由好心路人报警后,经120送来的昏迷患者,经初步检查,该患者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否则显示有生命危险。但该患者没有家属陪同,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XX应该()*

 (A)救死扶伤,立刻为患者实施手术;

(B)立即实施一些必要的无创救治,然后立即上报上级医生和上报医院医务处值班领导决定,同时准备手术相关程序;

   (C)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做一些必要抢救措施,等待家属签字后进行手术;

(D)所有处理都应该等家属签字后进行;

(E)以上都错误。

4、某患者在医院门诊就诊,等待就医的过程中,其所坐的椅子塌陷,导致其尾骨受伤,该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针对该事件的论述正确的是()*

 (A)该赔偿属于医疗损害赔偿;

(B)该赔偿虽然发生在医院,但是不是诊疗活动,所以不属于医疗纠纷,赔偿的法律依据仍是侵权责任法;

   (C)该赔偿应该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D)该纠纷必须通过医疗纠纷调解程序进行;

(E)以上都对。6、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医闹入刑)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经媒体报道,据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微博@深圳龙岗警营,就在2016年3月14日15时许,龙岗区平湖人民医院发生一起案件。患儿家属组织十余人在医院大厅内举横幅、烧纸钱,推搡殴打包括主治医生在内的多名医护人员,并强迫主治医生下跪烧纸钱。该案件的处理,以下处理原则正确的是 *

 (A)无论发生在哪年,无论情节如何,都是医疗纠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

(B)该事件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实施后,如果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将依照刑法第290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

  (C)无论发生在哪年,无论情节如何,都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医闹入刑了,所以可以把所有参与医闹的人都判罪;

(E)以上论述都是错误的。

7、纠纷处理原则,正确的是()*

    (A)以法律为依据和准绳;

(B)根据患者家属的态度决定赔偿额;

(C)根据医疗机构的经济实力决定赔偿额;

(D)根据其他医疗机构的赔偿情况参照;

(E)以上都包括。

9、有关医疗纠纷的法律性质,以下正确的论述是()*

    (A)民事法律关系;

(B)涉及的主体是医生和患者;

(C)由医生承担赔偿责任;

(D)是指发生在医疗机构内的纠纷;

(E)以上都不对。

10、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经核,医院跟许某和家属明确交代,因其病情不稳定,虽住院期间正值五一假期,许某不能离院,避免病情加重。患者系趁医生护士不注意偷偷回家。该患者回家后上楼梯时(老式小区,无电梯)因心脏病情加重死亡,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A)由医院承担;    (B)由患者自行承担责任;

(C)由医院和患者共同承担;

(D)由物业承担;

(E)由患者和物业共同承担。

13、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如果患者许某回家后心脏疾病病情加重,家属快速送到医院急诊,但患者仍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对值班医师允许患者许某回家提出异议,并提出要求复印病历。值班医师谎称病历找不到,第二天患者家属复印病历时发现患者回家当日的病历记录页有大片新涂改痕迹。此时如果你是法官,你判定()*

    (A)推定该诊疗过程有过错;

(B)经过大量调查取证获得的证据,证实该诊疗过程有过错;

(C)由医疗机构证实该诊疗过程无过错;

(D)由患者许某家属证实该诊疗过程中医生有过错;

(E)双方在法庭上辩论后由法官投票判定。

14、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请问如果该实习医生没有向其上级医师XXX报告而自行决定并做相应抢救行为的,导致该患者死亡,该实习医生的行为可能涉及的是()*

    (A)与其上级医生XXX一起构成医疗事故罪;

(B)因为是实习医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C)该实习医生独自承担医疗事故罪;

(D)该实习医生涉嫌非法行医罪;

(E)与其上级医生XXX一起构成非法行医罪。

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该副主任医师XXX医疗事故罪成立,针对其受到的处罚的正确论述是()* A)行政处分; B)刑事处罚; C)纪律处分;

D)该医疗机构将免于民事赔偿责任;

E)以上都错误。说明该副主任医师对该患者造成损害的行为是故意的。

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该副主任医师XXX医疗事故罪不成立,但医院给予其三年内不能职称晋升的处理。该处理行为的性质为()* A)医疗机构内部处理; B)行政处分;

C)行政处罚; D)医院越权处理; E)以上都不是。

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关于承担赔偿责任,以下正确的是?()*

    (A)该实习医生直接造成患者死亡,由该实习医生承担赔偿;

(B)该副主任医师XXX是执业医师,承担赔偿责任;

(C)该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向实习医生和该副主任医师XXX追偿部分;

(D)实习医生或该副主任医师XXX所在的科室承担赔偿责任

(E)以上论述均错误。

法制晚报报道,当某三甲医院的住院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来抢救的却是一名无独立诊疗资格的实习医生,导致患者死亡。家属以医疗事故罪向警方报案。被控涉嫌医疗事故罪的该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XXX在其所属辖区法院受审。如果家属同时要求民事损害赔偿,其家属应该起诉()*

    

(A)实习医生;

(B)该副主任医师XXX;

(C)该医疗机构;

(D)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E)医疗机构的医务管理部门,如医务处。

17、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经核,住院病历记录上显示,家属强烈要求给患者请假,值班医师在明确声明:“该患者病情尚不稳定,可能发生危险,不予准假;如果患者许某擅自离院,或仍坚持请假,发生危险将由患者及其家属自行承担风险”;患者家属在病历上签字:“后果自负”。患者回家路上或回家后心脏疾病病情突然加重死亡,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    (A)因住院期间外出,由医院承担责任;

(B)患者及其家属自行承担责任;

(C)因住院期间外出,值班医师承担责任;

(D)患者和值班医师共同承担责任;

6.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 篇六

为认真贯彻执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积极防范、正确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病员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及医院的正常医疗工作秩序,特制定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如下:

一、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 ㈠、人人重视,全员防范。

保障医疗安全是做好医疗工作的基础,全体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医疗安全,时刻绷紧医疗安全这根弦,在医疗活动中,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认真学习人文文化,时刻关爱病人,积极防范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

㈡、健全组织,落实责任。

健全院、科二级医疗质量管理组织,负责监控全院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为院级质量管理组织,成员由院领导、医务科、护理部、院内感染管理科及临床、医技科室主任、护士长组成。下设医务科、护理部、院内感染管理科三个质量监控、安全管理职能部门。各自负责所辖范围内的质量控制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科室质量管理小组为科室级质量管理组织,成员由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副护士长等人员组成,其职责是负责本科室的质量控制和医疗安全管理工作。

㈢、明确质量控制范围,加强质量、安全监控。各职能科室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及

质控标准对所辖科室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进行质控。

1、有关职能科室所辖业务科室及质控内容:

医务科:临床科室、特殊治疗科室及医技科室、各门诊工作的医疗工作质量及安全,全院病案书写质量等。

护理部:全院各科室的护理工作质量及安全。

院内感染管理科:全院各科室的院内感染管理工作质量及安全。

行政、总务等后勤供应科室:全院医疗仪器设备及一次性医疗用品购进质量,仪器设备的检查、保养工作及运行质量以及全院各科室的物资供应及水、电、暖和室内设施的检修、保养、管理等工作和运行质量。

2、质量控制要求:

各职能科室要每月进行质量管理和医疗安全检查;每季度对所辖科室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季度分管副院长主持召开一次由职能科室及所辖科室负责人参加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会议,汇总、分析、反馈季度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各职能科室要认真做好月、季度检查情况及季度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会议记录。

医务科、护理部、院内感染管理科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医疗安全有关知识考试,每季度进行一次有关技术操作考核。

㈣、警钟常鸣,不断强化全体医护人员的质量和安全意识。医院每季度召开一次由院级领导及科室主任、护士长参加的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分析会议,进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技术培训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会议精神由科室主任、护士长在科务会上认

真、及时、全面传达。做到人人到会,全面掌握,不断增强医务人员的质量、安全意识。

㈤、加强业务技术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医院按工作需求选派部分业务骨干到上级医院学习深造,安排业务技术水平较高、中级及以上职称医师参加省及国家级技术培训。学习培训返院后,至少进行一次业务专题讲座,医院每周安排一次全院性业务讲课,以提高各个层次医务人员的技术水平。

㈥、加强科室防范,制定有关管理措施。

1、在医院医疗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各科室应针对自身特点,制定具体防范措施。

2、科室质量管理小组负责人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会议,通报科室月质量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工作人员落实规章制度情况,共同总结经验,分析问题原因,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

㈦、注意发现、积极消除医疗纠纷、事故隐患。每位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仅要按照要求、保证质量做好工作,同时要严密观察每位病人的言行举止及思想变化,注意查找医疗纠纷、事故苗头或隐患,一旦发现医疗纠纷、事故苗头或隐患,医师(医、药、护、技)要向护士长、科室主任逐级上报,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医疗纠纷、事故苗头或隐患,维护医疗安全。

㈧、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

在处理医疗纠纷、事故的同时,医院将对存在的问题或不足,逐项健全有关制度,完善管理措施。

㈨、严格制度,一视同仁。

凡医务人员发生医疗纠纷、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不论职务、职称高低,均严格按照预案进行处理。

二、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理:

医疗纠纷、事故由医务科、护理部接待处理(节假日由医院总值班负责),必要时相关职能科室、责任科室及责任人均要参加。

㈠、医疗纠纷的处理:

因服务态度等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后,科室应认真向患者讲明有关情况,解释有关问题,做好医疗纠纷处理记录(包括病人或家属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诊断、纠纷原因、处理结果等),并将处理经过以书面材料报告医务科、护理部。因纠纷影响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或科室工作时,要立即报医院保卫科。

各科室发生的医疗纠纷应尽量在科室内解决,处理纠纷时科室无权减免住院费用和有关检查、治疗等费用,确有必要者应上报院领导审批。

㈡、行为过失及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发生医疗事故时,应当立即向责任医师、科室主任(负责人)报告,科室主任应及时向有关职能科室汇报,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避免发生损害或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减轻损害程度,同时安排专人保存好有关原始资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因输液、输血、注射、服药等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要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查)。科室质量管理小组应及时了解事情发生经过,并组织讨论以明确性质,参加讨论人数应多于科室人数二

分之一,当事人必须参加。

医务科、护理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分管副院长,并组织有关力量加强补救措施,同时接手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保卫科维护工作秩序,组织人员对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尽快得出初步结论,是医疗事故即按照医疗事故赔偿有关条款与病人或家属协商处理,或双方申请市卫生局进行调解,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处理,若不能确定事件性质,医院应及时召开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确定性质、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有关职能科室应通知病人或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有关职能科室应建议病人或家属向市卫生局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各科室发生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必须于6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相应职能部门。

报告内容应包括:患者姓名、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详细经过、发生原因、性质、等级、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医疗过失行为、医疗事故和当事人的处理意见、应当吸取的教训。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检查与科室“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报告”一起上交相应职能部门。

当事人书面检查内容包括:事件的发生过程、在诊疗过程存在的不足、对事件的认识、应吸取的教训等。

对发生的医疗事故,医务科、护理部要按照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及个人检查材料归入个人医疗技术档案。

三、医疗纠纷的处罚:

科室发生责任医疗纠纷,根据情节轻重扣主要责任人人民

币100-500元,扣科室负责人50-200元,涉及经济赔偿的责任人承担赔偿数额的30%(如因服务态度问题或责任心不强故意造成的,其赔偿费用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四、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的处罚:

㈠、对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或造成医疗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医院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行政处分:

一级医疗事故: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二级医疗事故:降级、降职、撤职。三级医疗事故:记过、降级、降职。四级医疗事故:记过、警告。

发生医疗过失行为未造成其它损害:警告。

2、经济处罚:

一级医疗事故:下岗3个月,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二级医疗事故:下岗2个月,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三级医疗事故:下岗1个月,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四级医疗事故涉及赔偿的医疗过失行为的赔偿费:个人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一万元)。

㈡、次要责任人及其他人员的处罚:

1、次要责任人按照医疗事故等级给降低一个等级处罚。

2、其他人员按照责任大小给予相应处理。㈢、其它处罚:

1、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发生医疗事故科室及科室负责人当年不能评先选优,根据事故等级科室承担赔偿费用的30%(最多不超过三万元)。

4、事故主要、次要责任人年终考核当年不能评先选优。

五、其它管理规定:

㈠、医院坚决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保卫科工作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随时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当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应立即前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否则每次扣责任人人民币300元,导致不良后果者,一切责任由责任人承担。

发生医疗纠纷、事故争议后,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要积极参加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因病人或家属无理取闹,使医务人员受到伤害的,医院将酌情给予经济补偿。

㈡、医务科、护理部、门诊部接到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报告后,要立即向院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处理,否则每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人民币200元。

㈢、科室发生医疗事故隐瞒不报,对事故责任人及科室负责人双倍处罚。

㈣、发生医疗纠纷,科室不积极采取措施在科内解决或互相推诿,使纠纷激化,而交给医院处理,除按医疗纠纷处理外,再按医疗纠纷处罚双倍扣款。科室私自给纠纷对象减免住院费用或其它费用的,按减免数额三倍罚款,罚款由减免者全部承担。

㈤、在处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争议过程中,本院职工从中挑起事端,纵容闹事,一经查实,扣人民币1000-2000元,停止一次晋职、晋级;有行政职务者,免去行政职务;造成不

良后果者,一切责任自负;情节严重的,在上述处分的基础上,予以停岗。

㈥、凡经医院批准开展的新技术项目或高难技术项目,因技术原因导致医疗事件,对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处罚及承担的赔偿份额,由院长办公会研究酌情处理。

㈦、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外出会诊、手术的,属个人非法行医,若发生医疗事故,除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经济等处罚外,一切后果完全由责任人自己承担。

㈧、本规定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7.医疗纠纷申请 篇七

楚雄州卫生局:

申请人:戴云丽,女,汉族,生于 1987年2月11日,现年24岁,农民,家庭住址:楚雄市鹿城镇环城办事处龙泉村26号,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请求楚雄州卫生局对申请人因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放置节育环导致节育环倒置发生医患纠纷一事进行协调处理并督促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赔偿申请人因此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11年5月15日因意外怀孕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恢复期满经该院彩超检查,子宫、双附件未见异常,一切都属于正常,所以申请人于2011年6月26日在该院放置了节育环,可自放置了节育环后总感觉身体不适,经常流血不止,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1年8月初,并且还经常出现白带增多,有异味,而且外阴瘙痒、小便刺痛等症状,这时我意识到可能是放置节育环所致,感觉到了问题的严重性,所以申请人于2011年8月8日在家人的陪同下到楚雄州医院进行了阴道镜、防癌图片、白带、尿液等多项妇科检查,经检查我患有慢性宫颈炎、尿道炎,更为严重的是楚雄州妇幼保健院在给我放置时节育环放倒了,环位已水平旋转180度,经州医院的检查诊断要求我立即把节育环取掉后马上进行宫颈炎、尿道炎等妇科病的治疗。

因此申请人于2011年8月12号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进行了节育环取出手术,接着在该院门诊治疗了3天,通过3天的治疗我的病情仍然没有一点好转,因此我于16号住进了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进行治疗,至今仍未出院,该院在我病情稍有好转的情况下就对我停针、停药至今,现在我的病情虽然有了一定的好转,但仍然担心以后宫颈炎以后还会复发,希望楚雄州妇幼保健院能给申请人一个说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楚雄州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和失职,由于该院的过错行为,至使我和我的家人身心受到了巨大的痛苦,家庭经济受到了严重的损失,为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请求对此次医患纠纷进行协调处理并督促该院赔偿申请人以下经济损失为盼。

一、治疗费:节育环放置费400.00元、B超费82.00元、挂号费2.40元、8月8日到州医院做彩超150.00元、尿液、白带检查费40.00元、阴道镜检查费250.00元、挂号费3.50元、在保健院取环住院期间到州医院又进行了一次检查共支付费用582.10元,放环后门诊看病药费200.00元,合计1710.00元。

二、误工费50天,每天60.00元,合计3000.00元。

三、住院期间生活补助费30天,合计1200.00元。

四、护理费30天,合计1500.00元。

五、营养费1500.00元。

六、精神抚慰金3000.00元。

七、车费400.00元。

八、后期治疗费5000.00元

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7310.00元(自到楚雄州妇幼保健院取环、住院至今的费用约3268.00元不在内)。

特此申请

申请人: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附件材料:各项检查报告单

医疗发票复印件等。

兹证明楚雄瑞龙商贸有限公司租用楚雄州机电设备总公司位于楚雄市鹿城镇怀象街122号的房屋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租用房屋面积41平方米,每年房屋租金6000.00元。

特此证明

8.上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篇八

2012年城镇居民医保待遇主要是按照国家要求适当调整了住院报销办法,具体为:参保居民每次住院增设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 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7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从6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基金支付比例从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比例从原来的61%左右提高到70%左右。2012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2011年标准不变。

2.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一.在职职工

职工门急诊医疗费

1、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首先从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中支付,帐户资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支付,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个人自负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超过部分由个人和附加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根据职工年龄不同,有所区别: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职工门诊大病费用

职工在门诊大病医疗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92%。统筹基金支付后的剩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现金支付。在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职工自负20%。

二.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出生年月: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 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 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退休人员门诊大病费用

9.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篇九

为进一步完善医院的安全医疗管理制度,结合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的处理流程,特制订本医疗纠纷处理程序。

一、患方投诉程序

1、投诉渠道:患者及其家属(以下简称为“患方”)对医疗过程、结果有异议时,可以与临床医师及科室领导沟通,也可以向门诊办公室、医务科、医费办、院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投诉。临床科室或职能部门接到患方投诉后,根据患方投诉内容可进行相关简单处理。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应及时向医务科移转相关材料和投诉信息,使医疗纠纷进入规范的处理程序中。

2、职能部门处理范围:

门诊办公室:门诊就诊患者对诊疗有异议;

医务科:住院患者对诊疗有异议;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

医费办:对医疗费用有异议者;

院办公室:对医生职业道德等有异议者。

3、投诉方式:患方的投诉方式可以是口头或者书面,如:面谈、电话、信访以及电子邮件等。

4、投诉接待时间:患方投诉一般应当在工作时间内,由相关职能部门接待,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外,由行政总值班协调医疗总值班及护理总值班接待。

二、职能部门接待处理程序

1、各科室医务人员在接到投诉后,需积极处理并做好解释工作,并报告科室相关负责人。复杂或争议较大的医疗纠纷,需向医务科汇报。

2、患方来访时,职能部门应做好接待服务工作,作好投诉接待记录、取证工作,并立即对纠纷的性质程度作出评估。可能成为重大医疗争议事件的,应立即告知相关科室负责人,并以口头书面形式报送区卫生局及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对发生治安事件立即报告110。

3、根据患方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其对有关病情及诊断治疗情况的认识,相关职能部门给予合理的解释,有必要时安排临床科室的有关负责人和当事医务人员,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与患方进行沟通、说明解释有关诊疗情况。假如沟通有效,科室内分析原因,吸取教训。假如沟通无效进入第4条。

4、医务科组织相关人员就患方投诉所涉及问题,进行科学、客观、认真的分析讨论,针对诊疗过程中存在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科室的处理意见归纳总结为书面材料,经科主任签名认可后上交医务科。

10.医疗纠纷案范围界定 篇十

【中图分类号】d91

3【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4—0252—0

2医疗质量是医院永恒的话题。医疗纠纷是医疗过

程中的“副产品”。医疗纠纷的存在有多种因素.既有

医院的因素、社会的因素,又有患者的因素。l1j对于纠

不能正视,将会产生无穷的后果。作者将自己参与

处理的一起精神科纠纷“私了”案例报道如下.以供同

行汲取教训

案情介绍

患者,男性,24岁。1995年8月24日因患“精神

分裂症”,在其父和本院一位熟人(精神科医师)的陪

同下到某精神病医院住院(病房在3楼)。次日,患者

父亲来院探望,称儿子的病情较轻,询问能否出院?主

管医师解释“不能出院”,患者父亲又去寻找那位熟人

商量,未果。再未来找医师说出院的事。第三日上午1

1时30分左右.患者毁坏卫生问的排气扇,从排气扇孔

中钻出,从3楼坠下。ll时40分,工作人员发现患者

坠楼后,及时通知家属,并送至当地县医院救治。诊断

“胸椎3、4压缩性骨折”,给予石膏背心固定,要求休

息,家属未提出任何异议。3日后,患者突然死亡,患者

伤后至死亡前意识一直清楚 死亡讨论疑“迟发性脑

干出血”(未尸检)。同日,家属领数人大闹精神病医

院,要求赔偿.严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医患双方意见

患方的理由与意见:家属要求出院。医院为什么不

及时办理出院。住院时,主管医师说“保证半月后好

转”,现在人却死了,如何好转。第二天探视时患者还

好好的,为什么会突然跳楼?医院是否殴打病人,导致

其跳楼。患者跳楼时,医院的工作人员在干什么。医院的管理存在问题。事故责任完全是由于医院不负责任

造成的等。该患者家里还有一个小妹妹.家属要求医

院给其安排工作.并赔偿l8万元

医方的理由与意见:请家属理解精神病人的特殊

性;请家属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提起诉讼;医院是否

殴打病人了,请家属申请尸检及调查;患者家父第二

天探视时,对患者有一定的激惹因素;患方可派出代

表协商。

处理结果

由于患者父母正处在悲伤之际,无法正常沟通与

交流。患方派出患者的姑父及当地一位已退休的县级

干部为代表(均无委托书)与医院进行协商。协商结

果,患方放弃诉讼,也不进行尸检,由医院赔偿患方

2.3万元,并免去患者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当晚,由

患者的姑父在协议书上签字(未公证),并写领据,领

取现金,交由患者父母,纠纷终结。

就在协议生效满一周年的前一天.患者之父又来

医院闹事,嫌赔偿金太少.并否认自己委托他人处理

此事,认为自己是患者的监护人,应该在协议书上签

字,其他人签的字不应该认可。医院寻找两位患方代

表,他们都承认当时的情况及签订协议的事实,只因

都是亲戚关系,现在患者父亲不认可,他们也没有办

法,说“翻脸了都不好”,也不愿意作证。随后,患者父

亲又多次到医院闹事,在无奈之下,医院以返还赔偿

金为由,将患方起诉于法院。后在法院的主持下,以调

解的方式,由医院再赔付患方1.8万元结案。

分析讨论

本案历时2年终于结束。虽然鼓励医患双方自行协

商或在卫生行政部门主导下调解医疗纠纷,是解决医

疗纠纷的一条主要渠道。闭但纵观本案处理的全过程,有许多东西值得思考。本案医院是否有责任、是否为医

疗事故,暂不论及,之所以会一波三折,作者认为医院在工作及处理纠纷的过程中,存在有不少不妥之处:

1.医师在与患者家属的谈话中使用“保证”这一

术语欠妥。试想,即使是一般的普通疾病谁敢保证一

定能治好,何况是一个病因不明的精神分裂症。

2.当患者家属要求出院时。医师在解释无效的情

[作者简介]杨向东(1966一),男,汉族,陕西渭南市人,大学学历,精神科副主任医师。专业方向:精神科临床、精神医学与法。

tel:+86—913—4366619;e—mail:yxdhuashan@sina.cor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4期)

况下.未及时办理出院手续,并且未让患者家属在病

程纪录上签字,说明原因。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剥夺患

方拒绝治疗的权利(除非公安机关等特殊情况),医师

怎么能剥夺呢?

3.协商处理本案时,患方代表无委托书及个人身

注:本文为网友上传,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iwenmi@163.com

上一篇:余杭区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着装规定下一篇:2024.4音体美课堂教学质量自查报告

付费复制
学术范例网10年专业运营,值得您的信赖

限时特价:7.99元/篇

原价:20元
微信支付
已付款请点这里联系客服
欢迎使用微信支付
扫一扫微信支付
微信支付:
支付成功
已获得文章复制权限
确定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