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的批复

2024-11-20

关于赔偿的批复(精选11篇)

1.关于赔偿的批复 篇一

县国土资源局:

你局永土资征[xxx]第12号《关于要求批准xx镇浦一村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收悉,省人民政府xxx年9月3日以浙土字[Axxx]第10254号批准永嘉县xxx年度第三批次建设用地005区块土地,征用xx镇浦一村集体水田0.1037公顷。具体位置见永嘉县为民土地勘测中心测绘的第xxxxx土地勘测定界图所示范图。上述征地已完成“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被征用村征地补偿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120万元/公顷。

二、xx镇浦一村及时向永嘉县国土资源局领取征地补偿费用。抓紧处理好经济补偿政策,及时补偿到位,并依法将上述地块移交给政府。

三、xx镇浦一村凭本批复向县财税、计划等部门办理有关农业税调整等手续。

四、土地征用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碍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和供地使用。

五、请你局会同县发展计划局、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及桥下镇政府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

xxx年六月七日

2.关于赔偿的批复 篇二

经城市客运分会研究,批准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组建方案,决定成立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同意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筹备组关于委员会高级顾问、特邀专家、主任、副主任单位、秘书长、副秘书长推荐人选。希望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致力于公共交通科学技术的研究,成为公交科学技术理论的带头人,推动全国公交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

高级顾问:

郑树森中国交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城市公交行业分会理事长、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顾问委员会主任

洪任初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城市公共交通学会常务副理事长

特邀专家:

胡剑平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常务副理事长

冯幸福原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洪崇月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钟强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里捷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中心主任

郝辉洛阳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正职调研员

李高鹏国家电动客车电控与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

周方明金龙客车工程研究院院长

主任:

吴同起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城市客运分会副秘书长、

《城市公共交通》杂志社社长、总编

副主任单位:(按姓氏笔画排序)

秘书长:吴同起(兼)

副秘书长:(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侨 王荣林 王振华 朱晓林 刘波 李文

李建军 何洲林 余永建 张华清 盛力 扈娟

3.关于赔偿的批复 篇三

摘 要 公路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科学高效的公路管理体制是保证公路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的必要保障。同时随着公路事业改革深入发展,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社会车辆增多,公路交通运输压力与日俱增,公路道路及附属设施损坏比较严重,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路产路权损失,加大路产路权赔偿费的征收和管理确保受损路产路权恢复,确保公路事业良性持续发展;确保路赔费合理利用,是公路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管理环节。

关键词 公路管理 损坏赔偿管理

我国公路交通网络已基本形成,然而,由于长期以来全国各级公路交通部门都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快发展、解决供需矛盾的问题上,而忽视了对现有路网管理工作的研究和调整,导致公路管理工作中的诸多矛盾得不到及时解决,公路管理体制方面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如体系混乱、政企政事不分、主体不明、效能低下、公路损坏严重等等,极大的影响了路网效益的发挥。

一、地方公路管理体制概述

公路管理体制是指政府实施公路管理时在机构设置、隶属关系、职能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形式的总称。公路是全社会的重要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和垄断性,应该由政府来组织提供和实施管理。政府实施公路管理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公路的最优供给,保证公路的完好和畅通,方便人民出行和货物运输,充分发挥路网功能和效率,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在公路建设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逐步建立了中央、省、地、县四级公路管理体系。这为公路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二、地方公路管理体制及公路赔偿管理存在的问题

1.地方公路管理体制混乱,各级公路管理机构的撤并和调整随意性大,割裂了公路管理机构的完整性,致使一个行政级次出现了普通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和县乡公路等多个公路管理机构。各地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配置差异较大,难以形成行业合力。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在行政隶属关系上还存在“条条管理”、“条块结合”和“块块管理”等三种模式,同样的事情不同的机构在办,不利于行业管理的实施,更不利于逐步建立我国统一、高效、规范的新型公路管理体制。这种模式人为的造成了公路管理过程中政出多门、分割管理现象严重,无法真正形成有效管理体系。另外,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明,使得交通主管部门承担了大量的本应由公路管理机构承担的工作,导致政企、事企不分,政府难以公平、公正地进行行业管理,也难以形成市场公平竟争的环境和秩序。

2.由于缺乏对公路管理体制的研究和科学界定,未能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地划分事权,致使公路管理过程中,在行业内部的条块之间、行政层级之间、不同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较大程度上的事权不清、关系不顺,如国省干线公路的管理主体问题,在许多实行条块结合的省份,资金计划由省里下达,人员和管理责任在地市,明显存在事权不清、主体不明的突出问题。公路运输的特点决定了公路网的管理必须统一、高效,而且需要跨区域的协调和统一,具有不可分割性。而目前我国路网的行政管理被划分为国省道、县乡路和高速公路三大部分,每一部分又被分割为不同的管理单位,使得路网的整体功能无法发挥,管理难以协调,公路所特有的社会经济效能无法得以充分发挥。比如一些地方同一路线上多个合资公司并存,互相独立,分段收费,造成主线站设置过密,影响畅通;还有一些地方雾天临时封路,与相邻省市互不通气,造成大量车辆停滞主线,社会反响恶劣等;同时对过往公路车辆载重不规范,造成路面等其他设施损坏。

3.路赔票据的领域和缴销管理不完善,由于路政人员在公路现场办理路政案件,处理路政案件时致使票款分离,不能及时缴交专户银行。

4.路政赔偿标准弹性大,在收费项目和标准上人情味比较重,在执行路赔费赔偿标准时随意大,有不规范使用票据赔偿费行为。

5.路政案件大都发生在路陡路转弯处,事故发生不能及时报案,路政人员赶到时,案发人员以逃逸,致使路赔不能得以赔偿,国家路产路权受损。

三、加强公路管理的几点建议

1.我国地方公路管理体制的改革目标是逐步建立机构构精干、体系完整、职能明确、权责一致、管理顺畅、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基本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分阶段发展要求的,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公路运输生产力发展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为此,改革必须遵循事权一致的原则,在管理活动中,权力与责任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二者互为前提,相互制约。

2.应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职能真正转移到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宏观调控、法规监督和协调服务等方面,拿出更多的时间抓好路网发展规划、法规政策制定和检查监督工作。而将公路行业市场管理、养护计划制定、公路管理信息收集处理、路政队伍组建和培训等具体事务交由公路管理机构来负责。

3.在公路管理体制改革中,根据公路管理有关的职能,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赋予各类机构以明确的权责利益,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4.推行电子化路政路赔费管理。传统的路赔管理手段已经落后,实现路赔费电子网络化已势在必行,由电子网络监督有效杜绝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现象发生,及时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5.深入加大路政路产路权宣传,全民动员。宣传路产路权的损害对国家利益、及人们出行不便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设置便捷的举报电话,并加强路政24小时巡查制度。

参考文献:

[1]国家行政管理学院.中国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研究.2001.

4.关于主体变更的批复 篇四

《xx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卷烟零售业务转承经营能否作无证经营认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营主体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主要许可内容之一。经营主体一旦依法确认,未经发证机关审查批准,任何机关、单位或个人无权予以变更。《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涉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登记内容变更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以及因破产、解散等事由需要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在依法获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注销手续”。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过期、失效许可证或转让许可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私自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应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私自承转许可证并从事卷烟经营活动不受法律保护,应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予以处罚。

5.关于批复的写作格式 篇五

1.“批复”这一文种是上级机关为对应下级机关上报“请示”而设的,没有“请示”就无所谓“批复”。因之,批复的制发主体应是上级机关。原则上同级机关公文往来不使用批复。特殊情况,也有经上级机关批准,职能部门代上级机关行文批复的。

2.批复的受文单位一般应是上报请示的直接下一级机关。批复不越级行文。有些中间转报的请示,批复的受文单位应是转报机关,不应向原报机关直接批复。

3.批复的一般结构是首先写明针对什么文件的批复,尔后是批复内容。同意的批复从内容上讲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1)对请示审批事项的批复,内容比较简短,不阐述同意的理由,只对同意事项作几点原则规定 (2)对要求解决问题的批复。(3)对上报规划、方案、意见的批复。这种批复不同于批转的地方是,只对来文单位答复同意与否,而不是转发给其他单位。批复在原则同意上报规划等的同时,往往对需要明确的问题加以强调。

4.批复内容篇幅都不长,涉及实质内容的公文,一般文字精炼,句句中的,言简意赅。同意性批复都不复述同意的理由:同意之后往往讨落实批复内容提一些原则性要求,但亦应明晰、准确、简洁。不管何种类型的批复,都不可对理由作展开论述。不同意的批复,往往要阐述一下原因、理由,但亦应简明扼要。有的不阐述理由,直接明了不同意。

5.批复件原则上一文一事,一个批复针对一件请示。有时数个下级机关上报请示同一件事,经研究同意后,应分别行文批复,而不应一件批复数文。

6.批复公文一般无特别的结束语。有的为加重语气加“此复”、“特此批复”的字样,实际上是多余的。

批复范文

市五交公司:

你公司一九××年×月×日《关于××路仓库扩建设计的请示》(沪五交司基[19 × ×]××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仓库设计图纸中窗户采光面积太大,可减少钢窗面积三分之一左右,请在施工图纸设计中修正。

二、底层仓库地坪设计高度较室外路面只高出20厘米,似嫌不够,建议修改为高出路面30厘米。

三、扩建设计中仓库建筑面积为l986平方米,生活楼建筑面积为262平方米,共计2,248平方米,超过批准面积指标248平方米。投资金额×万元,超过批准总投资×万元。为照顾实际情况,同意调整。

希在“同意调整”的面积和金额控制指标内抓紧进行施工图设计,做好建设前期的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

附:《××路仓库扩建设计图》一份。

× ×市第一商业局(印)

6.关于政府对问题的批复 篇六

xx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调整xx乡镇行政区划的请示》(六盘水府呈〔xxx〕1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撤销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珠东镇、xx镇、xx镇、xx镇、滑石镇、xx镇、西冲镇、水塘镇、板桥镇、刘官镇、平关镇、火铺镇、红果镇、xx乡、xx乡、xx乡、xx彝族乡、xx乡、xx乡26个乡(镇)建制,设置新的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丹霞镇、乌蒙镇、刘官街道、胜境街道、红果街道;同意调整两河街道和翰林街道管辖区域。

(一)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xx镇地域,镇人民政府驻东升村。

(二)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xx镇地域,镇人民政府驻xx居委会。

(三)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xx镇地域,镇人民政府驻新街居委会。

(四)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珠东镇地域,镇人民政府驻xx居委会。

(五)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xx乡地域,镇人民政府驻下xx村。

(六)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乡、xx乡地域,镇人民政府驻革纳铺村。

(七)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xx镇地域,镇人民政府驻xx居委会。

(八)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彝族乡、xx乡和原滑石镇旧寨村、戈多村、白米寨村、七棵树村、哒啦村、黄泥包村、朱家村、迤坝村地域,镇人民政府驻新村村。

(九)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镇、原xx镇封xx村、xx村、四里村、小河村、大庄村、右所屯村、鄢家庄村和原板桥镇银汞山村、金家庄村、龙洞村、薛官屯村、松林村、小坪地村地域,镇人民政府驻玉阳社区。

(十)新设置的丹霞镇辖原水塘镇、原板桥镇板桥居委会、山寨村、李家湾村、赵官屯村、背阴箐村、梅子冲村、顺居屯村地域,镇人民政府驻水塘村。

(十一)新设置的xx镇辖原xx乡地域,镇人民政府驻二台坡村。

(十二)新设置的xx街道辖原xx镇地域,街道办事处驻刘官居委会。

(十三)新设置的xx街道辖原xx镇、xx镇地域,街道办事处驻机关居委会。

(十四)新设置的xx街道辖原xx镇地域,街道办事处驻月亮山社区。

(十五)将原xx镇xx村和原xx街道旧铺村、xx村、xx村,以及滑石镇雷打山村、岩脚村划归两河街道管辖,街道办事处驻两河村。

(十六)调整后的xx街道辖xx村、xx村、xx铺社区、迎旭社区、翠屏社区地域,街道办事处驻迎旭社区。

行政区划调整后,xx辖刘官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街道、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镇、xx乡、xx乡、xx乡、xx乡、xx乡、旧营xx乡、xx乡,共6个街道、14个镇、7个民族乡。

二、民族乡行政区划调整后,按照《xx省民政厅xx省民委关于做好民族乡撤乡建镇有关工作的通知》(黔民发〔xxx3〕35号)相关规定执行。

三、请认真做好行政区划调整相关工作,切实做好社会稳定工作,加大区域资源整合力度,优化总体布局,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快速发展。

xx省人民政府

7.关于赔偿的批复 篇七

关键词:投资者权益,赔偿基金,紧迫性,制度构想

近年来,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深入发展, 证券市场也暴露出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严重缺位。投资者, 是证券市场发展的真正主体, 只有他们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关注和保护, 证券市场才能有一个健康的未来。但是在我国, 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监管体制、相关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完善, 致使我国的投资者, 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会受到多层面、经常性的侵害, 这严重挫伤了他们的投资积极性, 打击了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所以, 我们必须大力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 除了继续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外, 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概述

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是指由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 利用行政处罚或者其他收入来源, 为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侵害的投资主体设立专项的赔偿基金, 当实际违法侵害发生时, 通过该项基金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具体明显的救济性和非诉讼性。首先, 它通过设立专项赔偿基金, 当特定赔偿事由发生时, 如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及信息披露、股价操纵或关联性交易等行为而造成经济损失时, 投资者可以作为救济对象, 获得自己应该得到的经济赔偿;其次, 它的赔偿是通过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权来执行的, 从而避免了以往证券纠纷时可能遭遇的复杂的司法诉讼程序, 属于典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二、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区别

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与我国已经实施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尽管同属于投资者权益保护体系的内容, 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在我国, 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经济实力、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因素的限制, 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 他们很难保障自身的权益不受侵害。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就是基于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而实行的一种事后补偿措施, 带有很强的社会救济性;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从实质上来说应该属于一种存款类保险制度, 体现的是行业互保性质。

2.进行赔付的事由不同

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是针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的实际投资操作中, 由于受到投资对象的上市公司或相关公司主体 (管理层、控股股东) 的隐瞒、欺诈、关联交易等违法违规操作而蒙受经济损失而进行的经济赔偿;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却是针对证券市场上的中介商 (即证券公司) , 当他们因为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证监机构托管、接管等情况出现时, 保护基金要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3.基金来源不同

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证券市场上违规操作主体的罚没款和罚款, 其中, 罚没款是对上市公司违法操作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的一种全数收缴, 而罚款则是从经济上对其不当行为所产生的恶劣影响进行的惩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则是保护基金组织的会员按照章程所缴纳的会费。

4.代位求偿权上存在差异

在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中, 当应该赔偿的事由出现时,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数额的多少和投资者的权利请求等确立具体的赔偿方案, 实际赔付履行完毕后, 基金组织的任务也全部完成;而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对投资者进行经济赔偿后, 却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 继续和其他债权主体参与到对相关券商的赔偿请求中来。

三、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紧迫性

在我国, 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保护投资者权益不受侵害, 已经刻不容缓, 其原因在于:

1.投资者权益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笔者认为, 我国的证券市场走的也是一条由“政府自上而下推动”与“市场自我演进”相结合的道路。证券市场依然承担着“服务于国企改革”的重要任务。我国证券市场是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场机制去运行的, 投资者的利益当然也不可能获得充分的关注和重视。

2.证券市场持续低迷, 投资者滋生悲观情绪

我国的国民经济近30年都保持着8%以上的高经济增长, 但股市却遭遇连番重创。仅21世纪开始的这十年, 我国证券市场就经历了二波较大的市场风险。第1阶段是从2001年到2005年, 2001年6月14日的上证综指是2245.44, 而到2005年6月6日, 上证综指已经急降到998.23点, 跌幅高达55.5%。第2阶段是从2007年10月16日到2008年10月28日间, 上证综指从6124.04暴跌到1664.93, 跌幅达到72.8%。国民经济的持续走好, 证券市场却持续下探, 究其根本, 就在于我国对投资权益保护严重缺失, 致使投资者滋生悲观情绪, 缺乏投资意愿。

3.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操作严重, 投资者利益损失明显

近年来, 上市公司违法大案层出不穷, 从亿安科技开始, 东方电子、银广厦、科隆、南方证券、北京首放汪建中、国美黄光裕案等等;上市公司的“劣绩”频传, 从虚假出资、虚假利润, 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中国证券市场连规范的赌场都不如”。这种恶劣的投资市场环境,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损失是可想而知的。据《大众证券报》关于散户投资者的调查数据显示, 2010年以来, 实现收益的散户不足三成, 有超过七成的个人投资者是负收益。在七成的亏损股民中, 有10%以上的投资者亏幅超过40%, 另有70%—80%的投资者亏损幅度介于20%—40%之间。

四、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制度构想

在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方面, 目前国际公认比较成功的模式是美国的公平基金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金融服务赔偿基金。笔者在仔细分析二大赔偿基金制度后, 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 对我国的赔偿基金制度作如下构想:

(一) 构建相应的法律法规

任何制度的成功运行, 都离不开完备的法律法规, 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也不例外。我们既要借鉴美国和加拿大魁北克省的赔偿基金的相关法律法规, 又不能照搬照抄, 拿来就用。我们必须根据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情况, 根据我国投资者的实际需要来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我们应该适当地修改和补充《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相关条款, 建立和健全赔偿基金的相关规章制度, 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法律体系。

(二) 采用“一案一设”的基金形式

在我国赔偿基金的设计形式上, 主张采用“一案一设”的形式, 即将某一上市公司的违法操作的罚没款及罚款建立专项基金, 用该项基金对该侵害行为所涉及的投资主体进行赔偿。“一案一设”的基金形式有以下优点:首先, 赔偿具有明显针对性。采取“一案一设”的个案赔偿, 就是要把赔偿对象特定化, 也就是说要专款专用, 赔偿基金只会对在基金设立时所针对的证券违法行为进行赔偿, 不属于赔偿对象的不予赔付;其次, 可以降低基金的运行成本。一案一设的优点是有存续期间, 赔付结束, 期限届满, 无后续运行成本。最后, 资金来源更明确。一案一设的基金的赔偿原理就是“因谁之过, 赔谁之错”, 所以它的资金来源必然是该违法上市公司或相关主体的非法罚没款及相应罚款。

(三)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基金的管理人

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是依靠行政权力建立起来的基金制度, 因此它对管理人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权威性, 拥有强大的行政执法力。按照我国的证券市场的机构设置来说,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是基金最合适的管理人。因为, 在我国的证券监管体系中, 中国证监会始终处于核心地位, 对整个的证券市场有宏观指导权, 它充当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管理人, 将确保基金运行的合法和畅通。

(四) 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作为基金执行人

由于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采取“一案一设”的基金形式, 故不建议建立新机构作为执行人, 因为会涉及机构的常设成本。笔者建议, 扩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能范围, 由它来负责赔偿基金的执行。因为,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拥有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理论知识和相关经验, 用它作为执行人, 也可以节约成本, 更为有效利用现有机构资源。另外, 建议在真正执行个案赔偿时, 应吸收一定比例的受损投资者, 这样既可以保障赔付的客观公正性, 也可以教育投资者提高其风险管理意识。

(五) 合理界定赔偿对象和金额

参照美国和加拿大的运行模式, 笔者建议在赔偿基金进行赔付时, 应该把机构投资者排除在外, 主要应该是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利益赔偿, 因为“保护了最小投资人的利益, 就是保护了所有投资人的利益”。我们可以借鉴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相关规定, 可以将个人的累计债权为30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界定为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的赔偿对象。当然, 我们也可以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投资者的专业知识结构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 选择认为合适的界定标准。

(六) 注意与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其他机制相互衔接

构建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 是对投资权益保护体系又一次有益补充, 但它毕竟还属于一种新兴事物, 还没有完全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 我们在尝试构建和实施的过程中, 还需要注意它与其他权益保护机制的相互衔接和配合, 比如说, 如何协调它与公司破产的问题, 如何协调它与债权人保护, 如何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控力度等等。

以上是笔者关于建立证券投资者赔偿基金制度的一些设想, 我们相信在证券市场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和精诚合作下, 我国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将得到该有的重视和保护, 中国的证券市场也必将有一个有序、健康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陈建梁, 周军.投资者保护与上市公司业绩[J].南方金融, 2006 (4) :53-56.

[2]张学政, 刘磊.关于建立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的几点思考[J].经济研究, 2010 (7) :49-50.

[3]李腊生.论股权分置改革后的投资者利益保护[J].商业经济与管理, 2007 (3) :40-44.

[4]刘俊海.论证券市场法律责任的立法和司法协调[J]现代法学, 2003 (1) :3-4.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J].中国金融, 2008 (06) .

[6][美]巴巴拉.L.米勒.加拿大金融制度[M]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5.

[7][美]莱瑞.D.索德奎斯特.美国证券法解读[M]法律出版社, 2004.

8.评析一份批复 篇八

关于同意调整相关学院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批复

相关学院:

因学校干部调整,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同意相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分工会委员会会议的意见;同意相关学院关于调整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报告。现将调整情况批复如下:

×××担任政治学院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担任政治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副主任。

×××担任法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副主任。

×××担任美术学院教代会执委会主任。

××担任历史与社会学院教代会执委会主任;××担任历史与社会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副主任。

×××担任教育科学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副主任。

……

×××担任图书馆教代会执委会主任。

同意相关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其他成员的调整。

特此批复。

××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

2016年3月25日

这份批复存在的问题有:

一、事由概括有误

根据2012年《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公文标题中的事由是对公文内容的高度概括,有时由于公文内容表达的需要或者是出于公文撰写者的写作习惯,公文标题中事由部分的语法结构可能不止一层。当事由部分有多层语法结构时,公文撰写者若省略或漏掉一些词语,事由的概括就会产生歧义或出现错误。

该批复标题中,“同意调整相关学院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是事由,是一个具有双层语法结构的短语。第一层, “调整相关学院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是动词“同意”的宾语,二者构成动宾结构的短语,这是没有问题的。第二层, “调整相关学院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作为“同意”的宾语,也是一个动宾结构的短语。其中,动词“调整”支配的对象是“相关学院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这里存在歧义。日常工作中, “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既可以指相应的职务,也可以指相应的负责人。按照正常的词语搭配,动词“调整”的对象既可以是人的职务,也可以是职务的人选。当批复的内容为同意相关人员的职务调整时,标题通常是“关于同意×××、×××(人名)等同志职务调整的批复”;当批复的内容为同意调整职务的人选时,标题通常是“关于同意调整××××××(机关职务名称)人选的批复”。据此,该批复标题中事由的概括有误,漏掉了“人选”一词,应修改为“关于同意调整相关学院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批复”。

然而,以“关于同意调整相关学院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批复”为标题仍不准确。其一,事由中的“相关学院”指的是彼此关联或彼此牵涉的学院,强调学院间的相互联系,与批复内容无关。其二,批复事项中还有“×××担任图书馆教代会执委会主任”一项,这里的“图书馆”不在“相关学院”范畴。综合这两点,事由中“相关学院”应改为“部分学院及图书馆”,批复的标题应改为“关于同意调整部分学院及图书馆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批复”。

二、主送机关不当

一般情况下,机关的公文工作应遵循“一请示一批复”的原则。但是,实际工作中也存在多请示一批复这种情况,即不同下级机关就同一事项分别向上级机关请示,上级机关统一研究、统一批复。在这种批复的主送机关不止一个的情况下,公文撰写者应慎重标注主送机关,否则,就可能出现主送机关不当的问题。

该批复中,主送机关是“相关学院”,这种写法不够恰当。其一,从词义上看, “相关”作定语时表示“彼此关联”或“互相牵涉”,“有关”作定语时表示“有关系的”或“涉及的”。公文中宜使用“有关部门”“有关学院”“有关人员”等表达方式,表明公文涉及的对象。其二,从行文关系看,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就调整二级分会领导职务的事项予以批复,其主送机关应该是“各有关学院教代会执委会”,规范化简称是“各有关学院分会”,而不是“相关学院”。其三,从批复内容看,该批复不仅同意调整有关学院分会领导职务的人选,还同意调整图书馆分会领导职务的人选,以“相关学院”作为主送机关不能涵盖“图书馆”。综合这三点,该批复的主送机关应改为“各有关学院分会、图书馆分会”。

三、正文写法不规范

按照“缘由+事项”的公文结构形式,批复的缘由较为固定,通常用引叙来文的方式表述,如“你省《关于××××××的请示》(发文字号)收悉”。在统一批复的情况下,正文应该先引叙来文,开门见山地说明请示收悉情况。在这份批复正文的第一段,“因学校干部调整,根据工作需要”是批复缘由部分,交代的是行文背景、原因。批复缘由部分没有引叙来文,未说明请示收悉情况,显得不够规范。参照规范写法,批复缘由应写成“你们关于调整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请示收悉”。

对于批准事项的批复来说,引叙来文后应写明批复的依据,表明批复的态度。通常的写法是“经研究,同意/不同意……”相应地,这份批复写的是“经研究,同意相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分工会委员会会议的意见;同意相关学院关于调整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的報告”。实际上,“经研究,同意相关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分工会委员会会议的意见”应是批复的依据,不应包含在批复态度中。此外,该批复用于回复的是“关于调整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的报告”,请示事项错用“报告”向上行文,文种使用错误,这是机关公文工作不规范的表现。因此,这部分内容规范的写法应是“经党政联席会议、二级教代会执委会、分工会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同意有关学院及图书馆分会关于调整二级教代会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的请示”。

最后,在正文末尾,批复的最后一条事项是“同意相关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其他成员的调整。”其中,“相关”一词参照之前论述,同样应改为“有关”才更为规范。据此,批复的最后一条事项应是“同意有关学院教代会执委会其他成员的调整”。

(摘自《秘书之友》)

9.关于赔偿的批复 篇九

一、概念分析

传统的婚姻法理论把离婚损害分为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两种。前者指当夫妻过错方的行为构成离婚的原因时, 无过错一方可获得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后者指离婚本身即为构成损害赔偿的直接原因。[1]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离婚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的; (二)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 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很显然, 这里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导致离婚”, 因此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界定为离因损害赔偿。本文为与我国《婚姻法》表述一致, 全文中用“离婚损害赔偿”来阐述观点。

二、“插足第三者”的侵权责任

近期新华网对中国各地离婚原因的调查表明, 夫妻离婚的第一原因是———出轨, 呼吁将“第三者”纳入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声音在法学界也此起彼伏。很多学者认为“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还与其重婚或同居, 主观上存在恶意, 行为上造成了他人家庭破裂的损害结果, 侵犯了婚姻双方“配偶权”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这一观点缺乏理论上的支持。

首先, 配偶权成立的基础是法律对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规定,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 互相尊重。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 配偶负有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 也就意味着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 保持专一, [2]本文所探讨的便是此种义务。忠实义务履行的主体是夫妻双方, 第三人并无这样的义务, 即便第三人参与配偶一方对忠实义务的违反。过错配偶的义务不等于“插足第三者”的义务, 过错配偶的过错不等于“插足第三者”的过错。[3]

其次, 忠诚义务在在婚姻中的地位弱化。在人们思想观念日新月异的当代社会, 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正让位于个人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念。长期以来, 中国人眼中的婚姻是庄严、神圣的, 中国人对婚姻的态度是郑重谨慎而不草率的, 然而当今社会的高离婚率以及八零后、九零后们对婚姻的态度、对自由婚姻追求的行动已经很好的证明了个体权利在婚姻家庭观念中的扩张趋势。关于家庭, 与其说是作为一个本身具有价值的制度, 毋宁是一个为每个人提供其个性充分发展的制度。家庭公序与善良风俗一样, 在现代人权意识膨胀的大背景下, 其整体阵地有明显后撤之势。[4]综上所述, 忠诚义务让位于个人自由主义并在婚姻家庭关系中逐渐弱化是必然发展趋势, 在此基础上, 学者基于侵犯“配偶权”而添加“第三者”为离婚侵权损害赔偿的主体的观点便不攻自破。

虽说基于侵犯“配偶权”而给“第三者”定罪缺乏理论基础, 但并不是说所有“第三者”都无需承担法律责任。由于忠实义务的相对性, 第三者的“插足”行为本身并不涉及到侵权问题, 实际上也就不是 (或主要不是) 侵权法所调整的范围, 而是属于婚姻法的问题。只有在其满足了侵权法理规定的特定前提下, 才可对其成立侵权行为。即, 如果说“第三者”的过错是离婚的主要原因, 即“插足第三方”满足民法理论上规定的“侵权四要件”:主观上存在伤害原配的故意、客观上有侵犯原配的行为、第三方的行为是“出轨方”与原配感情破裂并离婚的主要原因。在此基础上, 笔者认为“插足第三方”可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三、家务劳动、人力资本价值与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家庭中普遍存在这样的问题:离婚后, 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无法适应社会的需求, 在求职时面临重重挑战, 导致生活困难。虽然《婚姻法》第40条承认家务劳动的价值, 规定在家庭生活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离婚时可获得补偿, 但这种补偿的范围非常有限, 在分割的财产数量有限的情况下, 即使全部分给牺牲多的一方也未见公平。

人力资本具有经济价值, 如果一方的牺牲为对方取得人力资本成果做出了贡献, 那么理应获得赔偿。本文所提人力资本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耗用了共同财产或在接受另一方协助的情形下所取得的以学历、职业资格证书或是执业证书为表征的非物力资本。[5]《婚姻法》并未将非物力资本列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笔者认为, 虽然人力资本并非财产, 但人力资本与劳务结合就可能带来财富。[6]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接受专门的教育、培训, 为对方能够获得知识和技能的积累而牺牲自己的财产和劳务, 在对方获得人力资本之后不久对方提出离婚的情况下, 作出贡献的一方可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保护其期待利益。因此, 夫妻离婚在涉及到损害赔偿的问题时, 可将一方所付出的家务劳动和对方所获得的人力资本作为衡量赔偿标准的因素之一。如果一次性解决这些问题的条件不足, 比如夫妻采用共同财产制下, 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较少甚至没有, 那么这种经济补偿可采取分期给付, 从而实现法律的实质平等。[7]

参考文献

[1]杨旖, 罗莉娅.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热点问题研究[J].其他综合, 2013, 01, 02.

[2]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法律出版社, 2001:39-40.

[3][4]叶名怡.法国法上通奸第三者的侵权责任[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3.03.

[5][6]余延满, 梁小平.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人力资本与离婚损害赔偿[J].江西社会科学, 2013.03.

10.关于赔偿的批复 篇十

[好范文]县隆鑫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请示收悉。为加速企业产业整合和扩张步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县府办2003年第六十三期《议事纪要》精神,经研究,同意你司在城南征地用于包装项目工程建设,技改扩建。现批复如下:

一、建设内容及投资:

1、征地160.3亩,投资882万元;

2、建设产车间22914m2,投资931万元;

3、建办公用房、职工住宅及辅助用房13368m2,投资509万元;

4、购机器设备50台(套),投资3000万元;

5、其它配套设施投资138万元。

以上合计投资5460万元。

二、资金来源:公司自筹3020万元,商请银行贷款2000万元。

三、建设工期:三年

四、经济效益:

该项目建成投资后,年可实现销售收入6000万元,实现税利1000万元。

11.关于党代表批复 篇十一

报来《关于中国共产党板桥镇第十六次代表大会 壕洼村 党支部代表选举结果的报告》已收悉。

经镇党委研究批准,同意你支部选出的 王延伟 、张宏、等12名同志为中国共产党板桥镇第十六次代表大会代表。名单如下:王延伟、丁 华、马维宏、牛天红、史淑玲、付贵英、付贵萍、冯德军、朱彩云、刘 仁、刘加国、沈自堂、张正德、张 宏、祝兵琪、贾桂兰、贾 磊、裴 利

请通知本人。关于党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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