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2024-11-07

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1篇)

1.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篇一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防止错案发生,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办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错案,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应予以追究错案责任的制度。

三、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案一追究。

四、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应追究责任:

1.违纪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后,按党纪、政纪条规,办案人员应当建议转立案而没有建议立案,或不应当转立案而建议立案的;

2.移送审理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有关程序严重违背规定,应予重新调查取证的;

3.故意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致使违纪人员窜供、案件调查不能正常进行的;

4.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的;

5.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办案手段,进行诱供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案件调查人员根据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定性不准确,所提出的处分建议与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7.案件审理提出的处理意见,与党纪政纪有关条规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8.其他因办了错案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五、错案追究的责任划分:

1.在案件检查环节,实行主办人负责制,调查组其他成员负次要责任,案件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2.在案件审理环节,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参审人员负次要责任,案件审理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六、凡应受到责任追究的,根据错案性质、事实、情节和责任人的认错态度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停止承办案件检查或审理工作;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建议调出纪检监察机关;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运用。

七、凡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室有2人次以上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室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八、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列入年终室和个人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奖惩各室和个人全年总体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错案的最后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十、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在执行。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参照执行。

2.刑事错案责任追究体制的设计 篇二

关键词:错案追究机关;认定标准;追究方式

刑事错案追究制度的建立的本意是为了减少司法腐败,减少枉法裁判,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漏洞百出,操作性极差。刑事错案追究制度该怎样设计怎样运行,需要全面分析和考察。

一、刑事错案的追究机关

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都是采取的“内部追责”的方式,这种方式存在很多弊端,不仅在启动错案追究程序时畏手畏脚,启动后责任的认定以及追究也存在重重障碍。因此建立一个统一的明确的追究机关很必要。《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因此在检察院内部设立刑事错案审核机构作为进行刑事错案追究的专门机关是于法有据的。此审核机构由部分不参与案件办理的检察官组成,专门进行刑事案件的审核,对存有疑问的案件进行审查,进行错案的认定,一旦认定为错案就要启动刑事错案追究程序,对案件的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要调查侦查活动是否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毁灭证据等违法行为;审查检察院的审查批捕活动,以及审查起诉活动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有严重违反程序,是否存在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玩忽职守等情形。将责任严格划分,落实到个人。如果认定相关人员应负刑事责任,应该立即移交检察院相关部门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程序处理。如果认定相关人员应负纪律责任,那么应立即提交纪检部门,有关纪检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此刑事错案审核机构除了自行发现错案线索外,还可以从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处获得错案线索。要赋予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申诉权,当事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可以直接到此机构进行举报,申诉。

二、刑事错案责任的认定标准

错案发生以后,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是责任归谁来承担,这就需要仔细分析各种情况,确立好责任认定的标准,实现责任自负,权责统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错案认定标准不同于责任认定标准。前者是判定案件的处理有无错误,案件是否符合事实真相和现行法律,以及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侵犯他人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其认定的对象是案件。而刑事错案责任认定标准处理的问题是办案人员是否应该负错案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所以两个标准不可混淆。错案责任的认定标准应该是四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主体必须是处理或经手本错案的公安司法工作人员。责任主体必须是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产生直接影响的人员,法院中的责任人员包括独立承办案件的审判员,合议庭的组成人员,还有领导研究案件的院长、庭长、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二是主观要件。公安司法人员主观上须有过错。主观过错是办案人员对案件所持的心理态度,具体而言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况。故意主要是指办案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仍然作出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证据的行为。过失主要是指办案人员本身职业素养不高,缺乏责任感,有玩忽职守,疏忽大意的情形。三是客观要件,办案人员客观上实施了违法行为。这里的违法既包括违反程序法又包括违反实体法。四是办案人员的违法行为与造成刑事错案的结果有因果关系。如果违法行为与错案结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该人员承担主要的错案责任,如果违法行为仅仅是错案发生的间接原因,那么应该承擔较轻的责任或次要责任。从以上四个方面确定承担错案责任的标准比较合适。

第二,要区分个人责任和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就是案件完全是由办案人员自己独立完成的,没有领导和集体的涉入,在独立办案的模式下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了错案。如果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行为,有受贿索贿的情形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导致发生错案,只能由办案人员个人承担责任。集体责任就是办案人员主观上没有过错,如实地向集体汇报案情和证据,所为职务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单位的集体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和检察院的监察委员会在讨论和决策时做出错误的判断导致错案发生。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个人不承担责任,应当由本单位负集体责任。

三、刑事错案责任的承担方式

刑事错案责任最后如何落实,责任的承担方式显得尤为重要。刑事错案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四种:

(一)刑事责任

对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贿受贿、徇私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我国刑法都规定了相关罪名: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错案发生后,如果经过调查程序发现办案人员符合上述犯罪的构成要件,要及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纪律责任

除了参照党章的相关规定外,对于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纪律责任可以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追究办法》《处分办法》《法官法》以及《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列》等进行追究。另外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对公务员的违法行为也有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在实践中,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方式也大多是从纪律方面来处理的。

(三)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法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因为职务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要进行国家赔偿。对于是否追偿于国家工作人员法律有明确规定。当然,对于造成错案的公安司法人员显然要追究其经济责任。

(四)扣发薪金,限制晋级与提拔

这些方式与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生活密切相关,在实践中也是最常用的方式,操作性比较强。对于那些不够刑事责任和纪律责任,因过失导致错案的行为,可以采取扣发几个月或一个季度的薪金的方式,或者在几年内不得晋级的处罚方式。

参考文献:

[1]周永坤.错案追究制与法治国家建设——一个法社会学的思考.1997.

[2]董坤.检察环节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对策.2014年.

作者简介:

3.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三

一、《人民检察院错 案

责任追究条例(试行)》颁布后的执行情况,存在问题、原因及改进方法。

《人民检察院错 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颁布的执行后,使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每个干警的执法行为都处在有效的监督之下,对办案中违反程序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纠正。较好的预防了干警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极了检察机关文明、公正执法。存在的问题是: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细化岗位职责的确定,执法领导过错责任和执法人员过错责任的认定。科学界定错案的范围,错案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及确定错案、划定责任的操作程序。改进方法就是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二、如何确定岗位职责,划分执法领导过错责任和执法人员过错责任。

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负责。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应当承担责任。技术鉴定人员出具的检验鉴定结论与客观事实相违背或与客观事实有重大出入而导致错案的,技术鉴定人员应当承担责任。部门负责人或复议人、复核人在审核案件中因重大过失使案件认定事实、证据出现错误的,应当承担责任。上述人员在审核案件中擅自或者授意改变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而造成错案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因重大过失造成案件决定错误的,应当承担责任。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错误的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错误的,由检察委员会集体承担责任。检察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和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作出错误决定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导致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出现错误的,承办人、审核人、分管副检察长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复、决定错误的,如果属本院提供案件事实不真实,证据不确实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错案的,由提供情况的人员承担责任。

三、如何科学界定错案的范围,错案责任追究的启动程序及确定错案、划定责任的操作程序。

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故意包庇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实,也可以是部分犯罪事实或者关键情节。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处理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妨碍作证、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三)违法对诉讼参与人采取强制措施,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对犯罪嫌疑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或者私自挪用、处理上述财产,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

(六)违法进行搜查,毁损公私财物的;

(七)其他违反法定诉讼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于批捕错误:

(一)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二)犯罪主体不够的;

(三)情节显著经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四)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

(五)批捕后,在案情无变化情况下,本院或上级检察机关发现批捕错误,撤销逮捕决定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审查起诉的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属于起诉错误:

(一)本院没有案件管辖权;

(二)对不构成犯罪或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提起公诉;

(三)认定事实、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影响定罪量刑的;

(四)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经审查确认法院判决正确的;

(五)起诉后,指控罪名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变化而撤回起诉的;

(六)适用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具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情形的。

对自侦案件嫌疑人员实施了刑事拘留,因事实、证据有出入而造成撤案的。

案件在诉讼的后一阶段发现与原认定的事实、证据不符,并经检察委员会确认前段诉讼是错案的。

部门发现错案线索后应及时告知本院控告申诉部门、纪检部门;发现错案责任人涉及本院负责人时,应向上一级检察院报告。控告申诉部门和纪检部门受理错案线索后,应填写《错案线索登记表》,报检察长审批后开始调查。追究错案中凡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复查的,由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凡需要对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查处的,由纪检部门或

者检察长指定的部门受理。

4.烟草专卖局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篇四

二、凡受到责任追究的村或单位,当年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或先进集体。凡被发出党内廉政监督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优秀共产党员,被发出行政监察建议书或廉政警诫通知书的有关领导,当年度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

三、凡要求限期改正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可组织专项考核,对改正不明显或问题基本上没有得到纠正的单位,要对负领导责任及直接领导的有关领导追究纪律责任或者给予免职。

四、各单位一把手应确实负起监督责任,如果所辖部门和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有不廉行为,但可免予处分者,单位一把手要找其谈话或告诫。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遭受重大损失的,或单位发生团体窝案,或者性质严重,数额较大、影响恶劣的违法违纪案件,不能及时发现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失察责任。或者发现苗头,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或发现后,未进行查处,隐瞒不报、包庇、纵容的,应追究责任并加重处理。

五、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告诫,情节严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规定》及其他党纪政纪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在案件查处时,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提供假证据袒护下属,给监督检查、查处工作造成困难的,在追究其领导责任的同时,对其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或影响,以任何方式干预和插手工程承包活动的正常运行。对干预和插手工程发包承包的,不管有无谋私利,都是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根据情况作出处理。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经、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应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要主管人员的责任。

5.社区责任追究制度 篇五

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问责制)是指在工作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不能较好地履行职责,导致差错或过失事故发生,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的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我院的全体工作人员。

三、执行问责制,应遵循依法从严治院、追究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行政问责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按行政处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诫免谈话、告诫、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调离岗位、离岗学习、降职、免职等处分。

1、不佩证、牌上岗,经批评不改的;

2、没有遵守《首问责任制》向办事人告知经办部门、联系方式的;

3、不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科室、首诊医生推诿病人的,不及时接诊治疗的;不遵守考勤制度,迟到、早退或擅离岗位的;

4、,服务态度差,作风粗暴或故意刁难服务对象,甚至与病人争执、吵闹的,对病人提出的问题不做耐心解释,或群众投诉经查属实的;

5、工作责任心差,办事不认真,多次出现差错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6、工作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求上进,技术较差,对工作马马虎虎,对患者敷衍了事,工作出现差错的,有人民群众书面反映的;

7、违反行风建设及反商业贿赂有关规定,以职谋私,索要或暗示要“红包”、“礼品”等钱物证据确凿的;医疗设备、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给予的回扣、提成证据确凿的;不坚持因病施治、因病检查原则,开大方、乱开特殊检查的。

8、不能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政策时出现较大偏差,并给服务对象造成损失的;

9、违反《首问责任制》,对办事人未实行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的;或故意不告知,导致办事人多次往返的;

10、办事拖、压、卡,或无正当理由超过办事期限未办结的;

11、对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不按规定进行登记、转交、办理、办结的,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12、凡属违反纪律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及有关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惩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3、不依规章制度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

五、对工作人员所作出的处分决定,要形成书面材料,整理归档,载入个人档案。

六、责任追究,一把手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

七、本制度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执行。

___年____月____日

社区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

为确保我镇各村(社区)认真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推动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制度。

1、未按照规定履行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职责;或者未及时贯彻、落实镇人民__关于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制度、规定不健全,执法监管不到位,检查落实不力或者未及时作为,造成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2、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新闻媒体反映、相关部门通报的传销违法行为未及时或者移送;对应当进行应急处置的重大传销案件不按照有关规定、镇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及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提前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进一步畅通信息传输渠道,严格重要

事项报告制度,对按照规定应当上报的重要事项瞒报谎报、缓报、漏报的;或者在创建无传销村(社区)工作中不力的,追究责任。

3、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村(社区)列入全镇创建无传销村(社区)整治重点村(社区),连续十年被列入重点村(社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相应责任,追究责任。

4、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

关索镇人民政府

___年____月____日

社区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

1、责任追究范围

①党支部书记(由院主管党务工作领导)同志对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并对班子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直接责任。

②医院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主管的科室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责任追究对象:班子成员和全体党员干部

3、责任追究的内容

①对县委、县纪检__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贯彻落实,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不分析研究,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或没有按照“一岗双责”制度组织实施的;

②不注重抓党风廉政建设治本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不研究治理防范措施,不注意改革管理制度机制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

③对本系统的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三项工作不重视,对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支持的;

④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⑤不严格按照规定录取职工或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的。

⑥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不进行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教育,以致其发生不廉洁问题的。

⑦有下列行为的:违反规定收授“红包”、授受宴请,分解收费项目乱收费,服务态度恶劣等,且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1、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

2、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对责任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或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不问不管等情形之一者,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或上报组织处理。

3、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以上的处理情况的有关资料和手续装入该干部廉政档案。

4、医院考核办公室在进行考核和监督中,对认为有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干部,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5、医院领导班子研究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责成考核办公室进一步核实。需进行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经院领导班子报县委或县纪检委同意后实施。

6.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篇六

为强化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权威性和连续性,坚持“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保证民主决策事项不随意更改,强化村级事务民主决策的严肃性:进一步增强村两委干部组织观念,强化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服务意识,确保政令畅通,推进干部工作作风转变,优化服务,促进各项工作尽责高效,决定在村两委干部中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如下:

一、适用对象:村两委班子成员。

二、适用内容:村两委干部自身职责岗位上实施下列事项需尽心尽责:

1、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实施的事项;

2、村两委集体决定实施的事项;

3、镇党工委、办事处布置的工作事项;

4、群众急需解决的事项;

5、其他需责任追究的事项。

三、追究范围:

村两委干部在工作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和乡党委、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布置的各项工作不力,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2、村干部向党员和村民代表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并由党员和村民代表评议确定为不合格的;

3、村级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中违反村务公约,独断专行,自搞一套;

4、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全面、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5、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后散布与集体决定不符的言论或向外泄密表决中的个人意见,影响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的;

6、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或不作为,群众反响较大的;

7、因违法、违规、失职而引起的社会不稳定及不稳定因素不及时报告造成事态扩大的;

8、其它需责任追究的事项。

四、追究方法及程序

责任追究时,村民对追究人的意见,向村两委提出,村两委接到意见后对情况进行核实,并听取当事人口头和书面解释,再召开村两委会议集体审定,并报请镇党委政府予以责任追究。

1、每发生一起,在本村村务栏内公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

2、对评议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资格和村干部岗位补贴。

3、累计发生二起或任期内二次工作测评不合格的,是村党支部班子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启动罢免程序。

五、要求

1、坚持集体决定高于一切,千方百计将决定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之中,共同维护集体组织的形象。

2、坚持服务第一、自身第二,将群众列为第一服务对象,以亲和的态度、恰当的方式处置好相应关系。

3、坚持尽心尽责,团结互助,既努力抓好份内工作,又相互支持、帮助。

7.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篇七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安全事故责任倒查追究,由安委会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及时公开。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的责任。

a.未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 b.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或者管理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或者监督整改的;

c.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损失扩大的;

d.法律法规规定的未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的其他情形。

4、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应当追究公司相关安全员的责任。

a.未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的; b.对发现的安全生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5、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导致事故损失扩 大的,应当追究驾驶员的责任。

a.未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b.违反交通安全规章规则,在事故中负有全责或部分责任的; c.未做好出车前后三检的,未维护好车内安全设备设施的; d.瞒报或者延迟汇报事故,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e.肇事逃逸的。

6、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包括以下方式: a.通报批评; b.离岗培训; c.停职检查;

d.法律、法规的处分及相应的组织处理,严重的移交法律部门处理。

7、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是相关人员已经尽到安全管理责任的,不追究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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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学校责任追究制度 篇八

组长:校长

副组长:

组员:

二、责任追究:

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各项工作,对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要做到相关人员配备到位,设施齐全,指挥有力。

后勤主任:配合校长开展学校食物中毒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对校园商店及学校宿舍负有检查督导的责任。

管理员:全面负责学校宿舍管理工作,对在宿舍内发生的师生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保安:全面负责校园师生服务部的卫生及食品安全工作,对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良事件负有主要责任。

卫生员:负责对师生进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按照学校要求对有关部门卫生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做到随时保证抢救药品到位,抢救仪器正常使用。

伙夫:学校食堂卫生及安全负责人。

值班教师:做好现场救护并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9.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篇九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含义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政府部门对工作人员和受政府部门委托执行公务的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在工作中出现的除行政执法过错以外的工作过错行为(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按省、市《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追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的一种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对象

凡在我局机关工作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都属于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追究对象。

三、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的范围

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1)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故意或过失超越权限,适用政策和制度规定错误的;

(2)在执行公务员,处理问题认定事实不清、手续不全、证据不足而做出错误决定的;

(3)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的;

(4)有损于政策和制度的严肃性,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5)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涂改、隐匿、销毁有关证据,造成工作过错的;

(6)无视政策规定,擅用职权的;

(7)其他违反政策规定,造成工作过错应当追究的。

四、对工作过错责任人的责任追究

对局机关工人员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工作过错,按以下规定进行追究。

(1)工作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局党组将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2)工作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规定,对责任人酌情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3)工作过错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法规对工作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5)工作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6)工作过错责任人主动承认并纠正错误的,可以减轻处理;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

(7)工作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查,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保证措施

推行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原则性强、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涵盖的内容多,为真正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采取以下措施:

(一)加强对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工作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局长薛铁民同志为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为副组长,纪检组长王继成同志为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监察室主任刘跃文、人教科长孙海平、局办公室主任赵新平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局监察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直属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党政领导要亲自抓,为推行过错责任追究制提供组织保证。

(二)加强学习,提高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水平。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要努力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一方面,对学习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评比,人人做到有读书笔记、防止走过场。组织大家重点学习《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行政诉讼法》、《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提高法规意识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另一方面,鼓励全局工作人员自学文化基础知识和现代科技知识,增强锐意开拓、攻坚克难、创新超前意识,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能力。

(三)进一步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一是各部门要熟记规章制度的内容,研究落实办法,加大落实力度,尽量避免工作中出错误、出纰漏。二是由公开办负责,对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每季组织一次检查,表扬先进,激励后进,使更多的科室、单位加

入到先进行列。三是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规章制度,彻底解决工作过程中职责不清、职权不明的问题,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言行的标准和依据。把落实规章制度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变为我们的自觉行动。

10.医疗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

为落实《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范我院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严格遵守医德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严格遵守诊疗护理常规,要具备高度工作责任心。

三、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规定来规范执业

行为。

四、各科室要及时完成病人的诊疗,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五、严格按卫生部新的《病例书写规范》要求,及时、规范的完成病历书写并归

档。

六、尊重患者对自己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

殊治疗时履行告知义务。

七、严格按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做好病历保存工作。

八、严格按要求认真做好消毒管理工作,减少院内感染发生。

九、做好一次性用品的使用、购进管理及消毒、毁形回收工作。

十、按照新《药品管理法》要求,做好药品、药械的进购、验收及管理工作。

十一、各科室要做好大型、精密仪器的保养和维护工作。

十二、健全三级质控网络。医疗安全、质控、院感等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督查考评。

十三、院长作为医疗质量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作为主要责任人。

十四、医务人员如违反诊疗、护理常规及岗位责任制,玩忽职守,造成医疗差错

11.防汛责任追究制度 篇十一

为落实防汛岗位责任制,严肃防汛纪律,岗位职责落实到个人,保障防汛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为准绳的原则。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4坚持过罚相当原则。

二、责任划分原则

1责任人工作失职、弄虚作假,导致防汛工作失误,追究责任人责任.2领导不认真负责或下达错误指令者,追究领导责任。

三、责任追究种类 1责令改正并作书面检讨。2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3调离岗位、降职、停职、撤职。

四、责任追究

1在防汛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及经济处罚。

(一)有防汛任务因未按规定执行值班制度的。

(二)防汛主要负责人在防汛期间外出未向防汛指挥部指挥长请假的。

(三)在防汛岗位上参与酗酒、赌博以及打牌、下棋等娱乐活动的。

(四)不听从指挥调度,不执行防汛调度指令的。

(五)不按规定制定防汛预案或启动预案的,未按要求进行防汛演练的。

(六)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不及时处理各类防汛工程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不及时上报防汛安全隐患信息的。

(七)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不按要求到岗,擅离职守,通讯工具不畅通造成延误或导致险情、灾情发生以及造成被动局面的。

(八)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的。

(九)截留、挪用防汛物资的。

(十)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发布防汛、气象、灾情等相关信息的。

(十一)不严格执行上级政府和防汛指挥部下达的防汛任务或执行不彻底的。

(十二)对上级整改指令不及时办理,不立即落实整改要求的。

(十三)未在期限内将隐患整改到位,且无正当理由和特殊情况的。

(十四)执行整改指令不到位,随意降低整改标准的。

(十五)不按要求及时报告整改结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作出检查、调整工作岗位、责令辞职、建议免职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因指挥失误、不当,或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二)对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指示、命令和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不组织落实防汛措施的;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服从调派的;

(三)工作不认真、不落实,造成发现险情不及时或有险情没有发现,导致险情恶化的;

(四)发生险情时,主要领导未能立即赶赴现场靠前指挥,立即组织力量抢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社会负面影响的;

(五)发现险情后,没有及时组织抢险,贻误抢险时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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