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4-09-27

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共10篇)

1.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一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008年03月28日 16时06分 458 主题分类: 建设建筑 行政诉讼

“城市管理”

“行政处罚”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区、县城管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 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处罚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二)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四)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

(五)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七)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八)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九)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十)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

(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

(十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

(十三)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

(十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第六条 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应当根据城市管理发展的需要,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城管执法机关和相关部门不得擅自对相对集中处罚权的权限范围进行调整、变更。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处罚权,原职能部门不得再行使。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城市管理秩序,按照权限范围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违法行为行为发生地的城管执法机关管辖。执法区域相邻的城管执法机关对流动状态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在适当的区域范围内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城管执法机关查处,其他城管执法机关予以配合。约定共同管辖应当向上一级城管执法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管辖权发生异议的,可以报请共同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管辖。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有权管辖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城管执法机关进行管辖。

第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三)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置。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需要返还给当事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陈述、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相关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管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城管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执法。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属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五条 本市建立相对集中处罚权的领导协调机制,加强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协调的事项包括:

(一)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争议;

(二)相对集中处罚权执法依据适用的争议;

(三)案件移送、信息共享、工作配合等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的衔接和配合;

(四)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负有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主动协调责任,相关部门负有配合协调责任。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的协调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协调意见的内容应当包括相关依据和工作方案、具体措施等。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本市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移送案件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被移送部门应当将案件办理情况及时反馈移送部门。

第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应当确定具体工作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日常联系,定期通报情况,实现城市管理信息、数据的及时互通和共享。

第十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实施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执法应当经各参与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制定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机关执法时,需要相关部门就专业和技术问题作出解释或者提供其他协助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或者根据政府决定、协调意见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执法队伍规范化、制度化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宣传和法制工作,提高信息化和装备建设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监督检查,对城管执法机关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行为(以下统称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完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层级监督制度。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应当责令改正;下级城管执法机关拒不改正的,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所属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城管执法机关的违法执法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对于申诉或者检举,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主动及时改正。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管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四条 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三)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实施处罚未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

(五)刁难、谩骂、殴打或者唆使他人殴打当事人;

(六)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的财物;

(七)索要、收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财物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宴请;

(八)要求当事人承担非法定义务;

(九)其他违法执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二

1 分户控制改造的目的

供暖分户控制改造, 就是将原有楼房的上供下回单管顺流式供暖系统, 改造为各热用户独立的按户分环单独控制的供暖系统, 改造后每户自成一个系统, 有独立的控制阀门, 可独立供热或停热, 不受其他用户停热、供热的影响, 改造的同时, 在每户供热入口处预留安装热计量表的位置。改造后, 可以达到以下几方面的效果:

1.1 通过改造实施有效的分户控制, 加大热费收缴的力度, 实行“谁交费、谁享受;用多少、交多少”的原则, 使之用热和用电、用水一样简单易控, 开停自如, 方便百姓, 便于管理。

1.2 保证自觉缴费用户的合法权益, 断绝不交费用户的侥幸思想。同时有利于解决少数人不缴费、多数人受牵连的问题, 有利于维护住户及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

1.3 营造一种热量是商品, 交钱供热, 不交钱不供热。

1.4 为供热计量收费体制改革, 由按面积计算热费向热计量收费过渡奠定基础。

2 分户控制改造与热计量的优点

分户控制与热计量起到加强供暖管理, 全面提高供暖水平, 解决供、采暖双方的矛盾, 促进供暖收费的良性发展, 达到更新陈旧供暖设施的要求。

2.1 推行分户计量技术上可行

从系统调节角度看, 由于加装了各种计量仪表和温控阀, 系统水平失调和垂直失调得到有效控制, 从而改善系统的水力和热力工况, 供热效果得到改善。

2.2 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节能的有效途径

分户计量供热节能效果明显, 减少了环境污染, 减轻国家在发展经济中能源方面的压力。供热计量收费是供热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改革中的最终目标, 是供热收费机制改革的必要手段, 是集中供热全面上水平的重要标志。

2.3 室内改造要一步到位

现有建筑中老系统居多, 如不经过改造并加装热量表、温控阀, 就不具备以热量收费的条件。但把传统的串联管道改成并联管道, 对用户室内设施、装修破坏较大, 基本需要重新铺设, 改造费用高, 因此改造必须与分户计量紧密结合, 避免重复施工。

3 实施分户控制改造的措施

3.1 联合用暖单位、物业小区, 大力宣传供热分户改造相关政策、法规等文件, 广泛宣传分户控制改造的目的、意义和相关事项, 争取用户的支持和配合, 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3.2 对供热系统失调严重、采暖效果不理想和热用户室内采暖管道腐蚀严重、失水率高、难以维修的供热系统以及收费率偏低的住宅小区, 争取先行进行改造。

3.3 对确定进行分户控制改造的住宅楼, 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用户提供的楼房平面图, 实地勘测设计, 制定改造的方案, 做出改造预算, 用户同意后, 签订分户控制改造协议。

3.4 供热改造工程承包单位负责施工质量和安全, 应最大限度的减少因改造给热用户带来的不便和损失, 并且做到文明施工, 按期完工, 工完场清。

3.5 改造工程完毕后, 由热力公司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致使不能按规定时间供热的, 由改造工程承包单位向热用户承担责任。

3.6 由工程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提供2个采暖期的质量保证, 对人为损坏实行有偿维修。

4 分户供暖改造要求及系统选择

4.1 分户供暖改造的原则

1) 设计院统一制定规范标准、设计图纸。

2) 室外楼前管、楼梯间立管采用热镀锌管或PP-R热水管连接, 使用聚氨酯硬质塑料保温, 外敷铝箔保护层, 各单元入口处设单元控制阀。室内采暖管道采用PP-R热水管 (ф25, 2.0MPa) 沿踢脚线敷设。

3) 楼梯间入户的供回水管道必须安装锁闭阀和球阀, 以方便应急开停, 阀后须预留热计量表安装间隔。

4) 为避免水力失调、保证循环均衡, 楼梯间立管采取上供下回 (三根管) 同程系统, 设置自动排气阀, 且应排气灵活耐用。

4.2 室内系统的改造方案

1) 分户单管水平串联顺流式采暖系统

最经济的一种供暖方式, 一户一块热量表和一个流量控制阀即可。水平串联管道沿采暖用户户内周边敷设, 过门、洞处可用PP-R管埋设在楼板面层内。通过流量控制阀可以统一调节室内温度。系统造价要比垂直单向顺流式采暖系统低, 管路简单, 无穿过各楼层的立管、设计制图与计算简单施工安装方便。但分室控温比较困难。

2) 分户单管水平串联加跨越管式采暖系统

一户一块热量表和一个流量控制阀, 每组散热器上加设支管和温度调节阀, 管道敷设方式与单管水平串联顺流式采暖系统相同。通过流量控制阀可以统一调节室内温度而且通过支管上的温度调节阀调节各室的温度, 从而达到分户采暖、分户控制、分户计量、分室调节的理想采暖系统因有跨越管, 水平管的一部分水量通过跨越管与散热器流出的回水混合, 再流入下组散热器, 在相同的散热量下, 散热器的出水温度降低、散热器中热水和室内空气的平均温度差△t减小, 因而所需的散热器面积比顺流式采暖系统要大一些。

对于以上两种室内采暖系统我公司优先推广使用第二种方案进行分户改造, 为下一步安装热量表、温控阀奠定基础。

5 分户控制改造中需注意的问题

在供暖期中, 经过分户改造后的楼房, 常常出现顶层与底层温度失衡现象。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方面:

第一, 在原来的系统中, 供热循环水从顶层向下走, 每个楼层的暖气片进水的温度都是相同的, 比如60℃, 水温从顶层向下逐渐降低, 到底层的时候, 暖气片的进水温度可能是45℃, 在设计暖气片的片数配置是根据这样的垂直温降理论进行的。当分户改造后, 作为顶层热用户, 除第一组暖气片的进水温度达到原设计要求外, 其它各组暖气片的进水温度都低于原设计要求, 即散热量都低于原来的设计。

第二, 在原来的系统中, 顶层用户房屋顶上有一圈母管, 分户改造后被拆除了, 相应的与改造之前比, 室内的散热面积减小了。由于上面两种原因造成了顶层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

针对这一问题我公司的解决方法有三种:

一是, 根据上下楼冷热的程度, 逐一调节各楼层用户的进口温控平衡阀, 以增大顶层用户的流量, 减小底层用户的流量, 达到热量平衡的目的;

二是, 加大整体的流量, 缓解失调状况;

三是, 楼道内设置三根立管, 两供一回, 让供水管从顶层向下走, 减小水力失调, 对于有条件的用户可以适当增加室内暖气片。

6 结束语

总之, 供暖系统进行分户控制改造、实施热计量收费改革, 涉及热用户、供热企业等多方面的利益, 由于用户室内装修、改造费用、改造比例等多方面因素制约, 改造难度大。由政府或供热主管部门制定分户控制改造管理办法, 对分户控制改造积极引导、有效监督, 提供改造奖励资金, 调动用户改造积极性, 促进集中供热事业的良性发展。

摘要:本着“积极试点、稳妥推广”的原则, 逐步进行分户控制改造并具备安装热量表实现分户计量条件, 提高用户节能积极性, 从而实现供热计量收费改革和城市供热事业的发展。本文从分户供暖的优点、分户控制改造面对的问题及实施建议等角度综述分户改造工作的迫切性、必要性。

关键词:分户控制,热计量,分析

参考文献

[1]何采礼, 李文强.多层住宅分户采暖分户计量的设计[J].

[2]蔡启林.探讨计量收费与改善系统水利工况[J].区域供热, 1998, 4.

3.如何实施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 篇三

关键词: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IT环境

随着企业集团的发展,管理层次的增加,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日益突出,企业集团的整体效率每况愈下。由此产生的连锁反应,分别在财务的核算层、控制层和决策层三个层面上也有所体现。财务核算的时滞,导致了业务和财务难以同步进行,以致财务系统所反映出的信息无法和企业集团中其他部门的信息相融合,产生了信息壁垒,财务核算层无法为控制层提供其所需的管理信息。控制层的计划职能、事中控制职能和事后的统计分析职能所依赖的信息质量低下,计划的可执行性、控制的有效性和统计分析结果的准确性都因此受到不同程度的干扰,财务信息无法准确反映经济现象的本质,财务控制更无法实现企业集团发展对财务提出的要求。决策层所使用的财务信息来源于核算层和控制层,但由两层传递上来的信息本身质量低下,易对决策层产生误导,降低了决策的科学性。

鉴于上述财务管理中现存的缺陷,只有通过信息的集中管理,打破孤立封闭的财务系统,使财务与业务同步化,以使信息流、资金流与物流相同步,实现动态的实时的全面的财务控制。由此我们必须引进新的财务管理模式——财务集中管理。财务集中管理是借助网络通信和IT技术达到信息的集成与资源的整合,在横向上通过财务在企业增值链中各环节的嵌入,实现财务对整个企业作业流程和增值过程的管理。在纵向上加强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的管控力度,协调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经营目标,以更好地实现企业集团的规模效益。

一、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准备工作

财务集中管理的准备工作由IT环境的构建、会计流程重组与组织结构的重新设计三部分组成,且三部分工作要同步进行,IT环境要适应新型的会计流程,而组织结构也要适应新型的会计流程而建立,同时会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新设计也要使IT技术能够真正发挥效用,而不是只停留单纯的企业集团网络的建设,要使得企业的网络是人性化的可运行的。

1. IT环境的建立。

要打破各部门信息系统的孤立性,达到信息可以被实时动态获取、存储、加工和传递这一目标,首要前提就是营建财务集中管理所需的IT环境,即将网络、数据库和管理软件有机集成起来。通过企业内部网络、企业间网络和国际互联网可以跨越信息传输的时空障碍。数据库不但能存储大量信息,更重要的是它能够按照企业财务管理的需要定义数据结构、处理数据和管理数据,提高了数据的质量和利用率。管理软件则是企业管理主体对经济活动中的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进行管理的应用平台,为财务集中管理的实现提供了友好的界面。将这三者有机集成起来,搭建C/S技术架构或B/S技术架构,才能为企业集团财务集中管理的实施提供信息的载体。

2. 会计流程重组。

由于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将会计流程与业务流程相分离,财务管理仅对财务收支进行管理,而对其相关的业务活动关注甚少,因此会计信息忽略了大量重要的管理信息,并导致信息流、资金流与实物流不一致,会计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已无法满足实时管理的需要,鉴于此应秉着财务业务一体化的目标,对传统会计流程进行重组,实现财务管理的实时性。

会计流程重组应打破企业部门间的界限,重组企业内部的工作流程,将会计流程与业务流程有机结合,并融入到IT环境中,实现财务与业务一体化。将会计人员嵌入经济活动每一环节,当一项经济业务发生时,财会人员可以立即从“5W”角度,即What(发生何事,涉及哪些资源)、When(何时发生)、Who(涉及何人,充当何种角色)、Where(事件发生的地点)、Why(事件的相关风险如何)来全面获取业务事件的相关信息,并经过信息管理系统的实时处理,将业务信息按照信息规则自动生成会计信息,这样保证了会计信息采集与加工的实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用性,更好地为财务集中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3. 组织结构的重新设计。

为适应IT环境的搭建,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也要做出相应改变。为保证财务业务协同化的实现,财务人员要走出财务部,渗透到各业务部门的每个作业环节。此外,出于财务信息效率性的考虑,尽量减少财务部的中间管理层次,有助于降低财务控制系统的运行成本,提高组织运行效率。再加之,IT环境的构建与完善,也将促使组织呈现扁平化、网络化趋势。

为保证集团公司所做出的重大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集团公司进行重大财务决策的人员需掌握下属企业的业务和财务信息,同时,集团总部的决策也需要理解决策意义的人员在下属企业中有效执行,鉴于此,可在集团公司董事会下分设战略发展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采取兼职制度,吸收下属企业的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担任委员,参与决策。这样,在集团公司与下属企业之间保持了有效的信息沟通,可使决策更加科学,而且,由于下属企业的负责人参与了决策过程,了解决策的意义,可有效地保证决策在下属企业中的贯彻和落实,为实现企业集团的财务集中管理目标奠定了组织基础。

二、实现财务集中管理的措施

建立全面预算体系。该体系分为集团公司预算和下属企业预算两层次,财务集中管理所涉及的成员单位均需列入预算单位。经营预算和财务预算是预算内容的两大主题,预算体制的设计要依据各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选择预算侧重点,避免预算过繁过细。虽然引进了IT环境,但预算编制、预算执行与预算分析仍然是全面预算实施所必需的三个步骤。预算编制采用上下结合式,IT环境所提供的多种预测模型与计算公式可以提高预算编制的效率和准确性。为保证预算有效的执行,企业集团最高领导层应作为预算编制和实施的最高决策者,通过设置预算管理委员会,统一指导预算管理,并借助网络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跟踪和及时反馈,不断调整预算执行偏差,提高预算管理质量。通过网络集团公司可及时得到各子公司的预算分析结果,以此确认子公司经营者、责任部门或相关人员的工作业绩,作为奖惩标准。通过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加强了集团内部的沟通和协调度,进一步理顺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间的产权关系,不断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更好地实现了集中管理的目标。

企业集团也可借助IT环境通过成立结算中心、财务公司或利用网上银行,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对资金实施集中管理,其侧重点并非资金本身,而是关于资金的动员、资金流动和投资等决策过程以及关于资金运用、调度的信息。从集团公司角度来看,资金的统一结算,不仅减少了整个集团的银行账户,而且杜绝资金内部拖欠现象,盘活资金存量,提高总体信贷能力,降低资金成本。此外,还可使集团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各成员企业资金运作状况,便于集团能从总体上把握资金运作效果和筹资融资情况,并为集团扩大规模、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投资等重大决策提供依据,通过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对内提供贷款的功能扶持优势企业。其次,对于下属企业而言,可通过网络直接办理结算,并利用结算中心或财务公司熟悉企业情况的特长,可简化贷款申请手续和办事程序。最后,对银行而言,其客户由分散的企业变为大型集团,不仅提高了其管理效率,而且降低贷款风险,扩大了结算规模,其规模和效益都将因此有所增加,因此各银行不断地推出自己的集团金融专项服务,这也将是银企合作的新趋势。

我们还可将财务主管委派制嫁接于企业集团。一方面,从企业集团整体来看,集团公司为了实现对子公司的财务监控,可依据产权关系,以出资人的身份向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派出财务总监。被委派人员对委派方、出资方负责,向委派方报告,委派方同时对被委派人员及其履行职责情况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从各成员企業内部来看,为在价值层面对业务主管起到协助与导航作用,对于各业务部门也应派驻财务主管,并通过管理层推进财务业务协同化的顺利进行。财务主管不仅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的领导,同时还要接受其所属的业务部门总经理的领导,他的工作是双向制的。这样,秉着服务第一、监督第二的宗旨,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不但可以使集团公司的整体战略方针在子公司得到较完全的体现和贯彻,而且能够规范子公司的财务活动,有利于集团整体战略目标的实现,确保集中管理的有效落实。

三、结论

虽然财务集中管理能较好地实现集团公司对下属企业经营活动的实时动态控制,但其实施效果也会受到一些干扰因素的影响,在实施过程中须谨慎处之。人是实施的主体,财务集中管理的实施效果取决于人这一主要因素。一方面,由传统财务管理模式转变为财务集中管理模式,由此要提高企业集团各级员工的综合操作能力。可通过举办培训班,帮助员工接受新的管理思想和管理理论,培养他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重建与财务集中管理相辅的企业文化;另一方面,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都要进行变革,通常会涉及到企业员工的精简与职务的变动,其权利和利益受到影响后必然会产生较大的阻力,这就需要加强内部信息的沟通和透明度,以消除员工的抵触情绪。

参考文献:

1.阎达五,张瑞君.会计控制新论.会计研究,2003,(4).

2.张瑞君.e时代财务管理:管理信息化理论与实践的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李荣融.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指南.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4.王斌.企业集团组建与运行中的财务与会计问题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5.黄之骏.企业集团如何进行全面预算管理.正诚财税咨询,2002,(3).

6.刘莉平.总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是实施管理改革的保证.中华会计网.

4.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四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96号),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以深化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能、加强城市管理为目标,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运转高效、执法规范、管理科学、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机制,逐步解决城市管理中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能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机构设置、管理体制及经费来源

(一)设立“垦利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加挂“垦利县城市管理执法大队”牌子。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列县政府序列,为县政府管理城市的综合执法部门,编制43人。

(二)县公安局设立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作为县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驻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负责业务指导,县行政执法局负责日常管理。城市管理治安办公室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具体处理涉嫌阻碍或以暴力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三)撤消县建设局所属的城管大队,其中的城市管理职能移交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从现有行政执法机构中调剂解决,不足部分通过公开招考,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原执法人员优先录用。

(五)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支付。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责

根据国办发〔2000〕63号和鲁政办发〔2001〕29号文件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职责为: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贴、乱画、乱写、乱设广告,不按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含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运输散体、流体物料撒漏污染道路,不按规定期限清理施工作业遗留物,在市区道路上行使、停放有碍观瞻的不洁车辆,沿街门面、霓虹灯、招牌、橱窗、画廊、广告牌(栏)、雕塑等设施不洁、破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按规定期限疏通清理冒溢的下水道,向检查井、明沟、暗渠等设施内倾倒污水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废弃物,未按规定设置围档、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标志,高空作业时抛撒杂物、建筑垃圾,竣工时不按规定期限清理施工场地等行为实施处罚。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未经批准在道路和广场上修建、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擅自在道路和广场上设置广告设施,未经批准在道路两侧建筑物上开门、开窗、进行门面装修等行为实施处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或设施。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擅自在绿地内搭棚建房、停放车辆、挖沙取土和晾晒衣物,刻画树木,穿行绿篱,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和果实,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设施等行为实施处罚。

(四)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公共场所焚烧杂物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在组织娱乐或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噪声设备进行噪音扰民,饮食业户油烟、废气污染环境等行为实施处罚。

(五)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在市场以外道路、广场上无证经营行为,在非指定时间和地点经营、卖艺、出售迷信品,在公共场所强买强卖、非法兜售物品、算命、占卦等行为实施处罚。

(六)行使公安交通管理和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包括对非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非法占路搭设棚架,擅自在人行道、停放车辆,擅自在道路、广场调试刹车,占压、掩埋、堵塞、损坏市政设施和标志等行为实施处罚。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限和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将城市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后,共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相关处罚权。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依法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对超出上述标准的处罚,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当事人对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受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并及时全额上缴国库。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以查处违法行为为主,正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为便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各有关部门凡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核发相关许可证(照)的,应在发证(照)的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发现违反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但不在其权限范围内的行为和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予制止,再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为搞好我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保证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垦利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办,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时协调处理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多的行政复议案件,必须进一步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保证及时、依法处理行政复议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经费实行财政全额拨款,不得将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也不能采取按比例返还罚没收入办法解决经费问题。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确保依法行使职权。

(五)切实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纪守法教育和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培训,严格管理,提高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

六、实施步骤

城市管理改革工作大体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筹建准备阶段。9月底以前,按照县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成立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筹建工作机构,正式开展筹建工作。同时,起草制定有关配套文件和各项保障制度,具体界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权限。

(二)组建队伍阶段。10月底以前,提出县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组建方案,拟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意见,报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宣传培训阶段。11月份,集中半个月的时间,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

思想、执法业务和军事体能等全封闭培训,全面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同时,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制度进行广泛的社会宣传,使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参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5.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五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河道管理实施方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济南市河道整治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的部署要求,进一

步加强河道整治与管理,加快建设生态城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发展更好、城市更靓、管理更优、生活更美的总体要求,围绕河道防洪除涝、截污治污、拆除违法违章建设、清淤疏浚、环境卫生整治、日常综合管理和景观改造提升,建立河道整治与管理长效机制,增强城乡防洪减灾能力,提高生态与环境质量,为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奠定基础。

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规划、系统整治、分步实施。河道整治“治标”与“治本”相结合,做到河道整治一条,完善提升一条,确保整治效果。

2.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对列入省级以上整治计划、涉及防洪安全的,要按照项目批复内容及时组织实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列入一般性整治的河道,结合片区开发实施。

3.坚持系统整治与区域整治相结合。河道截污治污和雨污分流工程建设按照整体排污系统规划统筹安排,由上游到下游分层次整治。污水收集与处理按照目前污水集中处理区域划分,科学计划,合理处置。

4.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设计、高质量建设、高效能管理。对确定实施整治的工程项目进行深入研究,综合分析,科学决策,将规划建设与运行管理紧密结合,严禁重复建设,避免临时工程,提高投资效益。

二、主要任务

总体任务。包括河道防洪除涝、截污治污、拆除违法违章建设、清淤疏浚、环境卫生整治、日常综合管理和景观改造提升等工作,分为城区外河道与城区内河道整治。

城区外河道整治任务。实施防洪除涝、清淤疏浚,提升城乡防洪减灾能力,满足农业灌溉与行洪需要,改善河道生态环境。根据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对部

分河道逐步实施生态环境与景观建设。到2020年,计划实施城区外河道整治78条,其中列入国家、省整治计划项目的河道16条,列入市整治计划项目的河道62条,达到5—10年一遇除涝、20—50年一遇防洪标准。

城区内河道整治任务。实施截污治污,按照河道整治与治污、治洪统筹推进的要求,开展河道截污和雨污管线分流工程建设,完善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和污水处理设施,到2016年底前完成城区内48条河道截污整治任务,实现污水不直排河道的目标。拆除违法违章建设,清淤疏浚,满足城市防洪需要。实施景观改造提升,随着城市建设规划实施,同步推进河道景观改造提升工程,加快生态城市建设步伐。

河道环境卫生综合整治任务。全面实施城区内65条河道两侧100米范围内道路保洁、垃圾清运、设施建设和垃圾死角清理等工作,完善河道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城区内河道达到清洁、整

齐、优美目标。全面落实城区外河道管护保洁责任制,保障河道清洁、畅通。健全河道日常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分工,认真履行河道整治执法职责,及时查处河道沿岸违法违章建设。建立部门协作、齐抓共管和巡查联动机制,提高及时反应、快速处置能力,规范日常管理秩序。

三、工作安排

城区外河道整治。2016年重点整治17条河道。其中,列入国家、省整治计划项目的6条河道于2016年完工;土河、杨家河防汛应急治理工程以及陡沟、大涧沟、小汉峪沟、龙脊河、刘公河、北太平河、虹吸干河河道应急疏通工程,力争于2016年6月底前完工;锦水河和济阳县大寺河河道综合治理项目,力争于2016年完工。2016—2016年计划整治41条河道,其中列入国家整治计划项目的河道10条。2016年以后计划整治20条河道。

城区内河道整治。自2016年起按

6.济南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篇六

第一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均应参加本市的工伤保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以及工伤职工的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五条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按照统一政策暂时实行本级统筹,待条件成熟纳入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全部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本市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确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见附表一)。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行政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以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的生产或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浮动档次确定。

12月31日前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201月1日至年3月31日,仍按现行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4年4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照本办法附表二确定其缴费费率。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确定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支付以及工伤事故发生频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时调整其缴费费率。具体调整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申报缴纳,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必须以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作为职工的缴费工资。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 工伤医疗费;

(二)辅助器具费;

(三)生活护理费;

(四)伤残津贴;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六)职业康复费;

(七)丧葬补助金;

(八)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九)供养亲属抚恤金;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以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纳入财政专户,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得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如有支出,予以补足。使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时,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工作。

驻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申请(以下统称工伤认定申请)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驻章丘市、长清区、平阴县、商河县、济阳县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认定申请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要按照《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时限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其中,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伤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济南市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居民身份证;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诊断证明,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历及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2)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3)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提交事故的相关证据材料;

(4)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其他证明;

(5)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交《职业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鉴定书》和以下证明:

1、职工的职业史;

2、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职工职业健康史,包括临床病历、影像检查和化验报告以及相关辅助检查等医学证明;

(6)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情形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7)属于《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情形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人员的证明;

(8)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情形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9)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情形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0)属于《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情形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职工在原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到现用人单位后被诊断患职业病的,现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理由。

(一)、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的;

(二)、不属于本行政部门管辖的;

(三)、超过申请时限的;

(四)、属于《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于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用人单位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具体业务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承担以下任务: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停工留薪期限的确认;

(三)、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的鉴定;

(四)、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五)、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第十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应具备《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还应当掌握相关的劳动保障方面的知识。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取得劳动能力鉴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家,实行聘任制。

第十八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济南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治疗过程的医疗资料;

(三)、被鉴定人的身份证明;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何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发生争议时,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裁定是否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申请确认工伤职工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的,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定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抢救,并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通报备案,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除前款规定情形,工伤职工在未经许可的非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协议医疗机构、工伤职工在治疗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规定。在国家规定出台前,暂按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执行。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不低于市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需要延长的,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治疗工伤的有关病历、诊断证明;

(三)、协议医院出具的病情说明;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条例》实施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办理享受伤残抚恤金手续,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以职工本人最后一次劳动能力鉴定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比例计发伤残津贴,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工伤职工被鉴定为5-6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20个月、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5个月、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工伤职工被鉴定为7-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16个月,8级14个月,9级12个月,10级10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7级的25个月,8级的20个月,9级的15个月,10级的10个月。

(三)、职工被确认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四)、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减少一年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10%支付;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受伤致残的,按晋级原则确定的最高等级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企业破产的,工伤职工按前款规定享受待遇。

第二十四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部位做出的伤残等级计发。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劳动保障部令第十八号规定执行。其资格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第二十六条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一)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二)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收养证或公证手续;

(三)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第二十七条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 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凭有效期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报销治疗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九条 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被鉴定为1-4级的工伤职工,以及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仍按原标准继续发放。所需资金,原企业已经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保的,预留至我市平均期望寿命(其中,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未满十八岁的,预留至年满18周岁),在资产结算时一次性拨付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被鉴定为5-10级的,按规定支付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所需资金在资产结算时一次性拨付。

对已破产、关闭、解散和注销企业的1-4级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的供养亲属,根据本条前款的规定筹集资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参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保障其工伤待遇。资金筹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每年4月份在本单位内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工伤保险登记机关的名称、电话;

(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三)参保职工的姓名、缴费工资;

(四)本单位的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

(五)本单位享受工伤待遇人员及项目;

(六)职工反映问题的渠道和方法。

第三十一条 职工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一年发生工伤,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有月工资的,按实际工作月份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无月工资的,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时或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被确诊患有职业病的,应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定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离休、退休和退职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疑似职业病职工,在诊断、医疗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月31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自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第三十四条 200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亡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或核定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将逐步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

7.谈对城市供热制度的监督管理 篇七

关键词:城市供热,规划,设计,施工,监督管理

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供热系统这一关系着民生的事业显得矛盾突出。在我国的北方城市中,一旦进入供暖期,供热的议题就摆上了政府的议事日程。很多城市相继出台了城市供热条例,规范了供热规划、建设、供热与用热、采暖费的收缴、供热的计量以及供暖处罚等相关内容,但仍不能彻底解决当前供热的供需矛盾。

供热作为一项民生事业,政府每年投入大量的资金补贴供热收费,能否解决供需矛盾问题,笔者认为这只是权宜之计。这样反而使供热事业得不到发展,在某种意义上阻碍了供热的良性发展。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了解了影响供热的因素很多。但如何规范供热规划、设计、施工,对供热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 城市的不断建设,要求供热系统与之协调发展

在城市建设中,就一个中小城市来说,各类新的建筑在逐年递增。而城市供热系统的发展远远赶不上各类建筑的发展,即建筑物已投入使用了,供热的规划还未完善,热源厂还未建设,这就形成了既有热源厂的超负荷运行,影响了原有供热住户的供热质量,新增供热住户的供热质量也不容乐观。即使按规划有了热源厂,但热源厂的建设远远落后于小区的建设,虽然住户已经入住,而供热系统却不能运行,造成供需矛盾的尖锐化,在经过反复的磋商及用热户的不断申诉等才能解决。针对这种现象的发生,政府部门应在逐步完善供热管理条例的同时,加强对供热规划的监督管理,这一管理不能只停留在行政的审批上,必须采取科学的管理方式,针对工程建设规划区域内的供热规模作出相应的供热规划,同时应用科学的管理手段,确保供热规划的落实。

2 供热方式的转型,要求供热管理的决策转变

城市供热由零散的小锅炉供热逐渐转变为集中成片的供热区,由燃煤型锅炉供热转变为燃气锅炉供热,逐步利用热电联产供热。供热形式的转型给市民带来的好处有:集中供热净化了环境,减少了能量消耗,节约了能源,保证了供热的时间等,然而随着分散供热点的取缔,用热户对热源的需求显得十分迫切,表现在原有供热点远远不能满足用户的需求,出现了几个供热点交错供热,形成供热不合理现象。供热的温度达不到要求,集中体现在下一年度的热费收缴不上来。这样政府只能拿出钱缓解供需矛盾。每年如此,如此循环,不能形成良好的供热机制。形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但合理的供热规划、设计、施工尤为重要。

1)实现城市供热规划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确保城市供热正常运行。

在城市规划中,对供热系统联网的规划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但真正地落实起来就困难了。对规划的审批、审核,只停留在书面上,没有真正对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力度不够,造成了既有建筑或者正在兴建的建筑已经投入使用了,但供热设施还未落实。从一开始就形成了供热的需求矛盾,即使在既有供热源供热,也容易造成超负荷运行的局面,加之供热设备的老化也直接影响供热效果。近几年所发生的欠费问题,客观地体现在供热质量的问题上。

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影响供热的社会和谐发展,供热企业要想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必须有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及决策,同时要有和谐的外部环境,具体表现在热用户的满意度。怎样能够使热用户满意这是一个永恒的课题,供热质量的好坏起着主要的作用。其表现是怎样合理规划城市供热系统,完善供热管理制度,把供热规划纳入城市建设的规划之中,从而合理解决城市供热的供需矛盾。

2)强化对城市供热的规划、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

城市供热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由供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在城市供热系统中以热水供热为主。依据水力学原理,水流的分类,按受力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两类——压力流和无压流,受外界压力作用而流动的水流为压力流,只受其自身的重力作用而流动的水流是无压流。压力流只能发生在充满水流的封闭管道里,热水供热系统的水流就是压力流。压力流具有连续性的原理:a.水流必须是连续的,中间没有空隙;b.水流必须是不可压缩的;c.水流必须是恒定流;d.水流分叉时,水流必须遵循连续性原理。水流在管道里的流量从理论上讲是常数:Q1=Q2=Q=常数,Q为不同断面的水流流量。

水流的平均速度V=Q/ω

其中,V为断面平均速度,m/s;Q为总流的流量,m3/s;ω为总流过水断面面积,m2。

但在水流过程中,机械能的消耗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就产生了水头损失,产生水头损失的根源是在水流运动时,流层间产生阻止相对运动的内摩擦力,液体为保持流动,必须克服这种阻力而做功,因而就消耗了机械能,即水流能量就损失了,从而产生了水头损失。水头损失有沿程水头损失和局部水头损失。

沿程水头损失:H=λ(L/d·v2/2g);局部水头损失:Hj=ξ(v2/2g)。

其中,λ为沿程水头损失系数,与边界的粗糙程度有关;ξ为局部水头损失系数,是由于水流边界突然改变,水流随着发生激烈变化,而引起的水头损失;L为计算的管线长度;d为管子的管径。

近年来,由于区域供热和分散供热,形成了各自独立的供热管网系统,造成供热管线长,增加了沿程水头损失,供热管路弯多、弯急,增加了局部水头损失。 供热管道内的水头损失严重,直接影响供热水流的循环,从而降低了供热效率。有的根据经验设计管路的管径,忽略了水流的水头损失,造成管道水流不连续循环。还有的由于用热户装修改装,改变管路,造成管路水流不畅,影响整个管网的供热效果。如此种种,形成供热管网的供热不合理。究其原因,其主要是对供热规划、设计、施工的监管不力。

尽管各级政府出台了供热相关管理条例,但在很大程度上仅仅停留在管理的层面上,缺乏监督检查力度。尤其一部分开发商,在一定的程度上只考虑工程造价,而忽视了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可行性。因此要确实做好供热系统的监督检查,必须从以下几方面抓起:1)在工程建设规划前期,供热系统应经供热行政管理单位审查备案;2)在工程项目审批阶段,供热系统的规划经供热行政管理单位审查通过,全盘考量供热整体布局;3)设计图审查时,要对供热系统进行专项评审,选择合理的供热方案;4)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供热行政主管单位必须跟踪监督检查,并有相关的检查记录,确保按设计施工;5)工程竣工时,对供热系统管网进行专项验收,对不合格的,严禁入网使用;6)在供热期间,必须加强对供热系统的监督力度,及时对维修、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并登记造册,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3节能减排的政策,要求供热规划、设计、施工、监督管理合理化

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深入发展,城市供热作为一个能源消耗的企业来说,虽然在供热方式上做了大量的工作,但真正扼制能源消耗的因素,还在于如何优化供热系统的安排、布置,尽量缩短供热管线,使管道布设合理,从热源厂至供热用户,减少急弯,死角,使水流顺畅,提高热量的利用效率。在工程建设中设计图纸在某种程度上,只安排建筑内部结构的供热管网,对建筑物室外主干管网涉及的极少,缺乏对整体管网的布局设计,或者是施工中对主干管网随意布设,造成了进、出水管网的水流的不畅通,直接影响热水的利用率,同时各小区与原有供热管网的连接,缺乏科学的计算。有时甚至造成多弯道供热,使热量的损耗增大,供热效果降低。由此种种,必须对供热管网从宏观到微观加以监督控制,从城市供热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管理。

8.济南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篇八

【关键词】新制度 制度实施 制度建议

长期以来,各级运政管理部门财务会计核算及日常财务管理一直使用财政部颁布的[白皮版《公路运输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经费来源与使用实行“自收自支”财政政策,年终结余全部留用部门用于事业发展。由于运政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和运政执法工作的多层次性,新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给我们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如何使每一位财务人员尽快适应新制度新办法,全面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下面谈一下自己的思考与建议。

一、思考

第一,《新制度》的实施,带来了部门年初公用经费不能按时到位,职工工资发放滞后,形成经费月份支出分布不均衡。

《新制度》实施前,上年财务决算以后的自有资金(经费结余)和相关账户的往来资金在本年初财政收支预算尚未确定和经费预算资金未到账前可以作为公用经费和发放工资周转试用。《新制度》实施后,财政部门对部门资金实行“零余额”账户管理,当年财政收支预算指标计划末确认前基层部门没有经费指标和资金可以使用。这样以来,形成部门当年一季度办公所需公用经费没有来源,职工工资不能按时发放,严重影响了当年各项管理工作的安排和开展。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各项支出只能安排在以后月份进行结算,形成当月经费支出人为出现“真空”,与财务收支实际情况不相符。

第二,《新制度》的实施,给部门“政府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惑。

《新制度》实施前,“政府采购”工作注重部门实际情况的发生,便于操作。《新制度》实施后,“政府采购”工作注重政策原则,实行“一刀切”,尚未全面综合考虑部门的分类情况(比如大、中、小),有违政策制定者实施的初衷,也给基层部门政府采购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第三,《新制度》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引起各级业务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这次财政体制改革是建国以来最为广泛和最为深刻的一次改革,真正意义上实现了财政预算资金归口财政国库集中统一管理的诺言。要使这项工作持之以恒的做好,各级主管部门必须考虑做好各个环节的诸如:软件升级、系统操作维护、政策法规、制度解析、困惑释疑、专业人员培训等基础工作,为下一阶段不断深化财政改革,遏制‘三公’经费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二、建议

《新制度》实施前,部门财务工作人员一直遵循着“老原则”和“老制度”运转了几十年,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会计核算的办法制度基本上可以说是千变万化,大同小异。

《新制度》实施后,财政改革政策和制度内容一夜之间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内容新颖而庞杂,切实需要引起各级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一方面要尽快落实中省部门机构改革政策,理顺经费预算体制,另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制定和完善相对切合实际的政府采购办法,及时对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影响制度正常运行执行的因素进行调整和衔接处理,并扎扎实实的指导好基层财务部门硬件系统、软件升级、日常运行与维护和财务专业人员培训双重工作。

第一,切实落实中、省对具有行政许可和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政策,尽快让部门脱离体外循环,根除年初经费指标不能到位的问题。

建议各级主管部门尽快商政府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依据省政府《陕西省运政管理机构改革意见》及陕政发[2008]69号文件和国发37号文件规定“对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各级主管部门应尽快拿出方案督促政府争取在年内按照国家规定把运政人员真正纳入到参公事业单位范围管理,经费纳入全额财政预算计划支出,从根本上理顺部门人员和经费预算管理体制,解决部门年初公用经费支出和工资支出资金来源,保证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财政及相关部门在制定“政府采购”办法时,要注重实际,让政策尽可能切合实际,以达到“事半功倍”的预期效果。

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在制定调整来年“政府采购”办法时,对当年事业单位在执行政府采购过程中遇到的与实际采购情况反差较多的项目考虑在第二年度进行调整。比如部门行政许可使用的专业性较强各类行政审批文书、诚信档案、线路标志牌证、危货警示标志牌等,若到政府指定定点印刷厂家,有时反而会出现印刷成本增高,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又比如,定点接待项目,大多都是高中档酒店,而一般基层单位都在就近低档饭店公务接待,且接待费用只是指定饭店的一半多;再比如,一般工程类采购审批(初审、招标、议标、发标、施工)周期太长,招标费用较高,可否将費用由政府采购部门核定后由部门直接采购,国库直接支付。这样一来既坚持了政府采购的规定,又节省了时间和经费,减少了工作环节和程序,并且达到了政府监督采购过程的目的。

第三,各级领导应该把《新制度》的实施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抓,坚持硬件系统配置和人员培训两手抓,切实解决一线单位系统软件操作人才匮乏困局,以便国家改革政策顺利实施到位。

9.渭南市散装水泥管理实施细则 篇九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全面贯彻国家、省对散装水泥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贮运、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就加强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各县(市、区)政府应鼓励水泥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在农村设立散装水泥销售网点,为农村建设使用散装水泥提供服务,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

第四条 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散装办)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执行发展散装水泥的法律、法规;

(二)、编制本市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受理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

(四)、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生产、包装、贮运、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使用专用车辆。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汽车进入城区交通控制路段时,须按规定办理通行手续的,公安、城建、环保、城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给予通行方便。

第七条 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符合环境保护和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减少噪音和粉尘污染。

第八条 对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散装办定期会同质检部门对其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质量及化验、计量等设施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比例70%以上发放能力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按期投入使用。项目竣工验收时,市散装办应对散装水泥设施部分进行检查和验收。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按照市散装办的要求限期整改。

新建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应得到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的行政许可,否则相关部门不办理建厂手续。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预)制品企业的生产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使用总量超过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比例不得低于90%。

凡进行交通、能源、水利、市政工程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或全部使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因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须经市散装办审查批准。具体按照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鼓励发展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禁止在市(县、区)建成区内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经国务院批准征收的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事业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从事水泥生产的企业、使用水泥的单位,均应按照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对水泥生产企业按照袋装水泥生产量按每吨1元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对水泥使用单位按照每吨3元征收散装水装水泥专项资金。其中,工程建设使用水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竣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决算以及购买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有效发票,经市散装办和地方财政部门核实后,办理专项资金清算手续,实行多退少补。

第十三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渭南市散装水泥与预拌砂浆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

水泥生产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办可以委托地税部门征收。

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生产企业根据上水泥产量,分月向市散装办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工程建设使用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市散装办可以委托各县(市、区)住建局、管委会向建设单位发放建设施工许可证前征收。以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作为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之一,否则不予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具体缴纳办法:

渭南市城区、渭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渭南经济技术开发区、卤阳湖现代产业开发区的建设单位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持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市散装办申办交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手续。各县(市、区)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委托各县(市、区)住建局代收,每季度末向市散装办统一缴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对未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而已经开工建设的单位,由市散装办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的,市散装办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生产袋装水泥企业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使用袋装水泥单位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设单位计入建安工程成本;水泥制品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 本市区域内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向市散装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市散装办可与地税部门定期检查水泥生产企业的账务,以确保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全额征收。

第十六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统一管理,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具体使用范围: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设施;

(二)购置和维修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设备;

(三)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

(四)发展散装水泥宣传、技术培训、人员奖励;

(五)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项目贷款的贴息;

(六)代征手续费;

(七)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

(八)经地方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发展散装水泥有关的其他开支。

第十七条 市散装办应按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决算,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和上级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按照渭南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下达的计划,分季度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上缴专项资金,并可提取8%的手续费,市地方税务局可提取1.5%的手续费。各县(市、区)住建局代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后按相应比例支付手续费。

市散装办支付代征手续费用不得超过实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10%。

第十九条 散装水泥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科研开发项目应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用于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设施或改造等项目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及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二)由市散装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查;

(三)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和科研开发项目,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权限办理;

(四)经市散装办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

(五)财政部门根据散装水泥专项资金预算拨付项目资金。第二十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有权对各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生产、散装水泥设施建设,对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生产、质量情况以及所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散装办定期对在散装水泥使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凡袋装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办及其委托单位督促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未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市散装办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散装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再依照本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办理该笔专项资金的清算手续,全部上缴地方财政。

第二十三条 凡水泥生产企业、使用单位虚报袋装水泥量,或者拒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市散装办及其委托单位责令其改正,并限期补缴应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由市散装办依据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市散装办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市散装办应当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行政执法与处罚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事项,国家、省关于散装水泥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细则所称的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物等按一定成份,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砂浆拌合物。

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是指具有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水泥库容量占所有水泥库容量的比例。

使用单位,主要是指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并以自己名义申领与该工程建设相关手续及许可证件的单位;

渭南市区、各县(市、区)建成区范围,以市城乡规划部门、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散装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

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商改字[2006]12号)

3、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2]23号);

4、陕西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陕政令[1999]53号)

5、陕西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办发[2002]84号)

10.济南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篇十

济铁货函[2007]104号

关于印发《济南铁路局

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直属站,各车务段,各公安处:

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济南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 1 — 济南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6]79号,以下简称《危规》)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2条 路局管内各单位(含地方铁路、合资铁路)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均应遵守本细则(另有规定除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3条 路局成立危险货物运输领导小组,由主管运输的副局长任组长,货运处处长任副组长,运输、安监、车辆、公安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货运处是路局危险货物运输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车务站段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实行安全监督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

1.按照铁道部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办法,指导站段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站段申报的车站、专用线(含专用铁路,以下同)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审核和上报。

3.负责对站段申报的管内企业购置(包括非新造、充装 — 2 — 介质变更)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集装箱(罐)的审核和报批;负责管内《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和《铁路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的发放、年审。

4.负责对管内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审查及《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发放、年审。

5.负责对站段申报的管内危险货物的新品名、新包装和改变运输包装、车辆代用及改变运输方式等业务的技术审查、审批和报批。

6.负责组织站段技术主管人员、货运负责人、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单位的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送铁道部认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4条 站段要成立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人员,明确职责范围,建立工作制度和考核制度。站段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管内各危险货物办理站实行安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站段主要职责:

1.按照铁道部、铁路局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办法,结合管内实际,制定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办法,并指导办理站做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管内办理站申报的危险货物办理运输业务的审

— 3 — 核和上报。

3.负责对办理站申报的企业购置(包括非新造、充装介质变更)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集装箱(罐)及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审查和上报。

4.负责组织管内危险货物办理站的货运、装卸人员和铁路危险货物企业运输员及押运人员参加上级培训。

5.实时掌握和分析管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断提高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水平。

第5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须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和危险货物运输档案及基础管理台帐,并按规定及时填写内容,加强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危险货物办理站主要职责:

1.根据铁道部、铁路局、车务站段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定、办法、措施,结合自站实际,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办法,并纳入《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2.负责对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申请的危险货物运输业务进行审核和上报。

3.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和要求,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

第三章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

第6条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行政许可的规定(《危规》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 4 — 1.申报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在具备《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按照第五条规定备齐相关资料,上报站段进行审核。

2.申报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具备《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8号令)第四条规定的条件后,按照第五条规定备齐相关资料,通过办理站,上报站段进行审核。

3.站段接到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托运人申请报告后,须对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托运人的条件和所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实施细则》(济铁安办发[2006]7号)和《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实施细则》(济铁安办发[2006]8号)的规定,站段提出审核意见(上行文件)后,由申请人到济南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行政许可。

4.《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第三条所称的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承运业务的车站,即在车站内或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车站须申请取得承运人资质许可。

5.《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第四条中第(三)款“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

— 5 — 卸及驾驶人员”和申报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的单位在具备《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8号令)第四条中第(七)款“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业务培训,必须经铁道部认定的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培训。培训合格的,由路局货运处核发《培训合格证》。

6.对已取得《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和《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符合年检规定要求的,准予继续使用;未进行年检的单位,取消其资格,收回《资质证书》。

7.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车站和托运人,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8.站段应及时掌握本站段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办理及年检情况,建立健全《托运人资质登记表》(《危规》附表-3)。

第四章 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第7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货物办理站的规定(《危规》第十九)。

局管内新开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站段按照《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铁道部第17号令)的要求取得行政许可后,接轨站提出申请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 — 6 — 后,以上行文报路局。

第8条 新增专用线、专用线新增性质或消防方法有抵触的危险货物品名以及专用线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危规》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办理规定》)公布的局管内专用线产权单位、共用单位、车站应于每年12月底前签订次年《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凡未按期签订上述协议的,车站一律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逐级上报取消其办理资格。

2.新增专用线、专用线新增性质或消防方法有抵触的危险货物品名、专用线共用运输危险货物,产权单位须取得《专用线及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和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达到安全要求的《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按《危规》二十三条规定向接轨站提出申请(新增专用线的, 还须附带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的“接轨许可证”),接轨站签署意见后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协议中新增内容须经铁道部批准或公布后方能生效。)

3.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专用线必须进行安全评价。承担安全评价的专业机构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具备铁道运输安全评价资

— 7 — 格。凡在我局管内企业专用线开展安全评价业务的专业机构,必须经过路局货运处审查认可。

4.我局管内企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按照就近区域划分的原则,必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 “郑州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乙类)承担。

5.站段对新增危险货物运输品名及危险货物专用线开展共用,要严格进行控制。确需增加或修改《办理规定》有关内容的,站段应以上行文报路局。

第五章 托运和承运

第9条 托运和承运的规定(《危规》第二十六、二十八条)

1.货物运单填记的各项内容和用红色戳记标明的警示标记,车站均应在货票内转记。

2.车站在受理成件危险货物运输时,须要求托运人出具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站内装车的,装车前车站应对危险货物包装进行检查;专用线装车的,车站应加强专用线的装车抽查,确保包装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章 包装和标志

第10条 包装管理的规定(《危规》第三十一条)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须按照国家标准和《危规》附件

4、附件5进行检测。检测合格的,由包装检测机构向危险货物托运人出具《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合格证》。

— 8 — 2.我局管内企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按照就近区域划分的原则,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郑州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

第11条 包装标志的规定(《危规》第三十三条)危险货物包装件上除按国家规定和《危规》规定牢固、清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和货物品名外,还应标明包装生产厂和检测机构的检测批号。

第七章 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

第12条 “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品名运输条件的规定(《危规》第三十四条)

1.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品名时,由托运人向装车站提出以下资料:

⑴托运人申请报告;

⑵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说明书》(一式四份)。

2.装车站签署意见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上报路局审批。

3.我局管内企业进行危险货物新品名鉴定,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承担。

第13条 改变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的规定(《危规》第三十五条)

— 9 — 1.改变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时,由托运人向装车站提出以下资料:

(1)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改变危险货物运输包装申请表》(一式四份);

(2)包装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和包装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四份);

(3)包装照片(空外包装、空内包装、实物包装、封口照片各1张)(一式四份);

2.装车站签署意见(明确试运时间和区段)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报路局审批。

3.我局管内企业进行危险货物改变包装检测,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郑州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承担。

第14条 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规定(《危规》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以及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发运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时,站段要从严控制。确需办理运输时,由托运人提出申请,装车站进行审查,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批准。

第八章 基础管理制度

第15条 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管理的规定(《危规》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

— 10 — 1.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按照《危规》附件10内容结合本站危险货物运输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台帐,站段应将管理台帐建设情况纳入站段安全考核。

2.站段应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例会制度,并于每月26日前上报本站段《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月报》(《危规》格式-18)。

3.站段应认真统计汇总《危险货物发送运量统计表》、《危险货物到达运量统计表》(《危规》附表-

36、37),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路局。

第九章 运输及签认制度

第16条 车辆代用及毒品专用车保管的规定(《危规》第四十一条)

1.须经路局批准的车辆代用,托运人提出申请(明确代用时间和区段)并与装车站商定安全防护措施,由装车站报站段,经站段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上报路局。

2.局管内毒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确定为:淄博、济南、徐州北站。保管站应建立完整的站存登记、保管、回送制度。

第17条 需停止制动作用货车的规定(《危规》第四十五条)

对需停止或恢复制动作用的货车,由装、卸车站指定人员通知车辆部门关闭或恢复制动作用,同时对车辆是否关闭

— 11 — 或恢复制动作用与车辆部门做好签认并存查。

第18条 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的规定(《危规》第四十七条)

1.危险货物运输分发送作业、途中作业、到达作业三个环节进行签认。危险货物办理站及货运检查站(以下简称货检站)应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签认制度。危险货物办理站及货检站可根据自站具体情况,按作业项目落实具体签认人员。

2.各项作业的签认人员应对照各签认单中的作业要求逐项检查,对产生的作业在顺号前用“√”符号表示该项签认。每个作业项目检查完毕,由签认人员在签认栏内签字。

3.成组成列的危险货物车辆,并且发到站均相同时,可合签一份签认单。发送作业、到达作业须将车号完整填记在签认单背面;货检站途中作业,只在签认单上记明车次、辆数(剧毒品、爆炸品、气体类罐车除外)。

4.办理发送、到达爆炸品、剧毒品等危险货物或站内停留爆炸品、剧毒品等危险货物车辆时,车站应及时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要随时派员与车站共同做好爆炸品、剧毒品等危险货物监装、监卸及安全监护工作。

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危规》格式23-1、2、3)中须公安人员签认的,剧毒品办理站和货检站须及时通知公安部门按《铁路剧毒品运输作业签认单》作业要求共同进行 — 12 — 签认。

第十章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管理

第19条 危险货物押运的规定(《危规》第五十、五十二、五十四、五十五条)

1.装车站受理承运需派押运员的危险货物时,应要求托运人、押运员按以下规定准备相应的防护、通讯、消防、检测、施救等工具和押运员服(印有红色“押运”字样的黄色马甲),否则车站不得办理承运。

⑴气体类罐车押运人员须携带:防爆活扳手、防爆管钳子、防爆克丝钳、防爆螺丝刀、防爆电筒、罐体压力表、罐体压力表表管、滑管液位计保护罩密封垫、石棉绳、生料带、气相阀门盲板垫、防护面具、防护手套、防护眼镜、工具专用皮包(防静电)等防爆、防静电工具、备品和相关防护服;

⑵剧毒品车辆押运人员须携带:防毒面具、防爆电筒、通讯工具等工具备品和相关防护服;

⑶硝酸铵车辆押运人员须携带:防爆电筒、备用包装袋、备用包装绳、通讯工具等工具备品;

⑷爆炸品车辆押运人员须携带:防爆电筒、备用包装袋、备用包装绳、通讯工具等工具备品。

2.装运剧毒品、硝酸铵的车辆,在两组及其以上时,每增加一组(不足一组按一组计)需增派2人押运。

3.货检站检查发现押运员身份与押运员携带证件不符或

— 13 — 押运员缺乘、漏乘时,应及时甩车做好记录,并及时通知发、到站派人处理,同时通知铁路公安部门采取监护措施。

第十一章 消防、劳动安全及防护

第20条 防护用品及安全设备配置的规定(《危规》第六十一条)

1.站段应根据危险货物办理类项、运量等情况对站内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检站配备相应防护用品;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的,专用线产权单位应按《危规》规定配备相应防护用品。

2.易燃气体、毒性气体罐车装车站和货检站应配备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十二章 洗刷除污

第21条 洗刷除污区域的规定(《危规》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

凡需洗刷除污的车辆,按区域分工如下:

1.即墨站洗刷所负责局管内胶济线淄博以东、蓝烟线、胶新线各站产生的需洗刷除污的车辆;

2.徐州北站洗刷所负责局管内陇海线、京沪线兖州以南各站产生的需洗刷除污的车辆;

3.济南站洗刷所负责局管内其它各站产生的需洗刷除污的车辆。

洗刷所应配齐作业人员,配备相应药品和设备、设施以 — 14 — 及检测仪器等。

第十三章 培训与考核

第22条 培训与考核管理的规定(《危规》第七十、七十一条)

站段及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管内危险货物运输情况及从业人员技术业务培训与考核情况,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培训与考核计划,建立健全培训档案。

第十四章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自备集装箱运输 第23条 自备货车、集装箱(罐)申报的规定(《危规》第七十四、七十五、七十六条)

托运人需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非新造车、充装介质变更)和危险货物自备集装箱(含罐式集装箱,包括非新造、充装介质变更)时,由托运人按规定向过轨站提出申请,过轨站签署意见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

第24条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危货车安全合格证》)管理的规定(《危规》第七十八条)

1.路局于每年12月份对全局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危货车安全合格证》进行年审复核。

2.站段应建立《危货车安全合格证》档案,认真做好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台帐信息化管理,并对《铁路危险货物

— 15 — 自备罐车管理手册》内容进行动态修改。

第25条 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装运的规定(《危规》第八十、八十三、八十四条)

1.对《危规》品名表第11栏特殊规定未注明2(a)、2(b)、2(c)、2(d),采用自备罐车装运时,由罐车产权单位取得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向装车站提出申请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

2.危险货物罐车装车站,应结合本站罐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充分考虑装车过程中的各种因素,参照《铁路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表》(《危规》附件-11),认真建立本站所装危险货物的《危险货物罐车允许充装重量及高度登记表》(《危规》附表-21),并将充装计量标准书面通知到专用线装车单位,以确保罐装危险货物的允许充装重量和允许充装体积符合《危规》规定,杜绝罐装危险货物超装、超载,确保运输安全。

第27条 气体类危险货物空罐车回送的规定(《危规》第八十五条)

气体类危险货物空罐车回送比照重车运输条件办理,空罐车回送由专用线产权单位(装卸车单位)关闭罐车阀、盖等附件,保证罐体内不低于0.05Mpa的余压,在货物运单上记明余压后,经车站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办理回送。

气体类危险货物空罐车禁止溜放。

— 16 — 第28条 危险货物运输变更的规定(《危规》第八十六条)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变更或重新托运时,车站应严格审核运输资料是否齐全,罐车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并由车站逐级上报路局货运处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29条 《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以下简称《危货箱安全合格证》)管理的规定(《危规》第八十八、九十条)

1.路局于每年12月份对全局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危货车安全合格证》进行年审复核。

2.站段应建立《危货箱安全合格证》档案,认真做好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箱台帐信息化管理。

3.集装箱装运《危规》第九十条第1、2项以外的危险货物,由托运人提出申请,装车站进行审查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

4.危险货物集装箱仅限装运同一品名的危险货物,不允许拼箱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必须组织一站直达。

第十五章 剧毒品运输

第30条 剧毒品监装卸和作业签认的规定(《危规》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

1.实行全程跟踪管理的剧毒品承运前,托运人须向车站出具保证押运人员24小时不间断对所押货物的安全负责的承诺书,经车站货运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承运。

— 17 — 2.装、卸剧毒品时,由车站主管站长、货运主任(值班员)、货运员、公安人员到场监督装卸车作业并签认。

3.剧毒品跟踪管理按照《关于重新印发<济南铁路局剧毒品运输技术站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济铁货函[2005]312号)执行。

第十六章 放射性物质运输

第31条 放射性物质运输的规定

车站受理放射性物质运输时,应逐级上报路局确定运输条件。

第十七章 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

第32条 危险货物代理资格的规定(《危规》第一百二十一条)

局管内企业申请办理《铁路进出口危险货物代理人资格确认件》时,由申请人向装车站提出申请报站段,站段审核同意后,以上行文报路局,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第十八章 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 第33条 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及管理的规定(《危规》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一百三十一条)

1.站段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危规》附件-12)和路局规定要求,结合自站段实际,制定和完善本单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及时更新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相关内 — 18 — 容和联系电话,定期组织危险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

2.站段应在管内设置一至两个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队,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及时进行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34条 本细则由路局货运处负责解释。

第35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路局前发《关于公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补充规定的通知》(济铁货发[1996]15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运输 货运 危险品 细则 通知

-------------------------抄送:铁道部运输局,山东省地铁局,威海市地铁局,邯济铁路公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危险化学品登记中心,北京交通大学危险货物研究咨询中心,郑州铁路局科学技术研究所,路局安监室、总工室,货运、运输、车辆、客运、劳卫处,济铁公安局,各办事处。

-------------------------

— 19 — 济南铁路局办公室 2007年4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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