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目的

2024-06-27

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目的(9篇)

1.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目的 篇一

基础科目: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考试目的测查考生掌握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的程度,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考试内容

一、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2.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3.建设工程监理相关制度

二、工程建设程序及组织实施模式

1.工程建设程序

2.全过程工程咨询

3.工程总承包

三、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内容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相关内容

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主要内容

四、工程监理企业与监理工程师

1.工程监理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准则

2.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

3.监理工程师执业和继续教育

4.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

五、建设工程监理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方式、程序和评标方法

2.建设工程监理投标工作内容和策略

3.建设工程监理费用计取方法

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六、建设工程监理组织

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方式、实施程序和原则

2.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职责

七、监理规划与监理实施细则

1.监理规划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2.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主要内容和报审

八、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方式

1.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

2.建设工程监理主要方式

3.建设工程监理信息化

九、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

1.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及主要文件资料

2.建设工程监理文件资料管理职责和要求

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1.项目管理知识体系

2.建设工程风险管理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阶段服务内容

4.建设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

5.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集成化管理

十一、国际工程咨询与组织实施模式

1.国际工程咨询

2.国际工程组织实施模式

2.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目的 篇二

监理工程师受聘于工程投资方 (或发包人) , 其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角色是协助投资人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条款, 真实、客观、公正的履行监管责任和义务;同时配合并协助承建单位本着节约、合理、可行的目的, 做好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诸如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合同争议、工程验收等工作。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合同的执行过程中虽然只处于监管者的位置, 但工程承建方 (或承包人) 所有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活动都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签字确认方可通过验收。也就是说, 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工作要严格依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来开展。

在现实环境下, 大多数人都普遍认为, 如果从维护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 就必然会造成工程承包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损害。因此, 监理工程师似乎就成为了投资人的代言人, 这样的监管无论如何都一定会缺少执业的公正性。其实不然, 一方面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称谓是国家赋予的, 他首先要维护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 执业的公正性与确保业主利益和维护承包人的利益并不矛盾。如前所说, 施工合同从客观的角度来说, 就是当事双方对工程项目将要发生的责、权、利问题, 通过事先全面细致的研究并协商一致的结果。事实上, 我们可以把施工合同看做是一份商品购销合约, 买卖双方最大的和最根本的利益就是按照合同约定所完成的一种等价的商品交换。监理工程师就是连接当事双方的桥梁, 其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就是最大程度上的维护了当事双方的共同利益, 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业公正性的完整、合理和有效的具体体现。

虽然监理工程师是受聘于工程投资方 (或发包人) 的, 也有相应的合同约定, 合理维护业主的利益是份内职责, 并不是偏袒;但依照法理帮助工程承建方 (或承包人) 主张权利也同样是职责之内的工作。如果是处于特别的目的而一味的用所谓的“执业公正性”的大棒挥向任何一方, 那才真正有悖于法律所赋予监理工程师的职业和使命德。换言之, 监理工程师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 即不能未经当事双方的许可, 超出工程建设方 (也叫工程项目投资人或项目发包人) 与工程施工方 (也叫工程建设承建方或承包人) 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规定的约束条款去行使权力, 更不能自作主张或掺杂个人思念而发生只对其中一方有利的行为, 只有依据法理正确理解并科学对待, 同时严格有效的执行监管职责, 维护合同中为双方约定的共同利益, 才能做到真正意义上执业的公正性。

1 关于工程变更

任何建设项目在施工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会出现一些不确定的因素, 比如:地质条件、施工环境、材料质量等;另外, 设计文件中也会出现与实际状况不相符合的情况;同时, 客观环境中的公共场所里水、电、气、暖和道路分布现状等, 也会与设计图纸发生撞车。虽然施工过程有图纸交底一说, 但在实际操作中固有的错误、碰撞和遗漏等问题依然无法避免。所以, 对于工程项目建设来说, 设计变更在所难免。一般来讲, 设计变更通常是由现场工程师依实际情况向项目承包人报告后向甲方提出, 并经工程发包人确认后, 由三方共同向设计单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提出。

监理工程师对设计变更的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之规定, 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 均在工程师审查同意后, 再有发包人转变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2 关于工程索赔

多年来, 我国受计划经济影响, 建筑工程市场的法制建设相对滞后,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 大量的农民工成为建筑市场的生力军, 由于这个新兴市场里的主要成员受文化程度的影响, 一部分由农民工角色逐渐演变而来的工程承包人普遍缺少最基本的法律意识, 基本不知道可以使用索赔这种利器来维护自己应有的基本权利。从而在建筑市场上形成了一种一旦出现问题, 一方面业主方想方设法回避问题、逃避索赔;另一方面承包人缺乏意识、不知道如何去通过索赔来争取权益的尴尬和滑稽局面。

随着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和建筑业外包项目的日渐增多, 在我国新版施工合同的示范文本中, 光涉及索赔的条款就有37条之多。一名合格的监理工程师, 起码要具备最基本的依法服务的思想, 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合理索赔要求, 应该看做是施工企业规避风险的最佳方式和企业生存的基本底线, 作为监理工程师理所应当的给予主动受理, 并且协助完成相关程序和提供便利条件, 而不是无理的拒绝。

在索赔要求提出时, 监理工程师要能够知道该要求与合同约定的差异, 并迅速判断出该项索赔的理由成立与否, 及时搜集整理原始资料、凭证及相关记录, 同时注意保全证据。另外还要掌握索赔的原则、方法、技巧, 用先进的管理方法代替传统习惯做法。

3 关于合同争议

一般来说, 在施工合同的具体实施过程中, 受类似劳动力紧缺、建设资金不能按时支付、设备材料没有按期入场、施工现场停水停电、以及受环保要求的停工待命等因素影响, 会相应造成工程建设发生偏差, 甚至延误工期, 由此产生的合同争议在所难免。

事实上, 在施工的初期, 对于双方都能接受并认可的监理工程师, 在已经明确该监理工程师受聘于项目发包方, 并签订了正式的监理合同文本之后, 当事双方等于已经就工程进度、质量要求和造价标准等一些具体施工问题, 赋予了监理工程师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争议调解的职能。

对于出现的各类有争议的问题, 监理工程师要力求做到能尽快化解矛盾, 不使这些无谓的纷争久拖不决, 因小失大, 甚至最终会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监理工程师还要注意防止事态的不必要扩大化, 矛盾未及时消除并不加遏制的扩大化也会使双方走到无路可退的被动困境。对于一时无法找到双方满意的处理结果、而又不会影响施工大局的问题, 可以尝试先放一放的做法, 等待时机成熟再予以解决, 采取冷处理的方法能有效缓解双方的情绪。

4 关于工程验收

工程验收是监理工程师在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分段或最终行使职责的重要一关, 也是确保工程按质按期完成的一个重要环节。

工程验收分为分项工序工程验收、分部中间工程验收、单位竣工工程验收。在工程验收环节中, 监理工程师要注意, 验收工作不完全是项目发包方、现场工程师和工程承包人之间的行为, 还要通知有关方面派员参加。对基础、主体等分部工程验收要有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和与之有关的相关单位, 还要有规划、消防、环保等政府管理部门参加。

总之,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中, 必须以合同约定为依据, 以实现业主目标为准则, 以不损害承包人合同权益为前提, 在授权的范围内代表业主行使监督检查权力, 并根据合同条件的变化, 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处理合同事件, 从而确保三大目标的有效控制。

参考文献

[1]张树波.工程建设监理与施工合同的管理的关系探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0, 20 (5) :59-61.

[2]杨军伟, 王路川.浅谈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合同的管理[J].科技信息 (科学教研) , 2007, 15 (9) :84-86.

3.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目的 篇三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组织系统内,应充分利用(?)原理的作用机制,力求使整体效应大于各局部效应之和。

a.要素有用性?b.动态相关性?c.主观能动性?d.规律效应性

2.控制作为一项管理活动,它的内容包括(?)。

a.制定计划?b.目标分解?c.对比纠偏?d.确定目标

3.甲、乙、丙级监理单位的资质标准中,对(?)方面的要求是相同的。

a.管理水平?b.注册资金?c.负责人资格?d.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

4.在下列工作中,属于设计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工作是(?)。

a.组织设计方案竞赛?b.审核概预算?c.编制标底?d.审核各种工程付款

5.我国对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规定。

a.国务院?b.建设部?c.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d.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

6.作为项目监理组织的总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对(?)职能。

a.施工组织设计具有规划?b.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具有决策

c.本公司关于监理工作的指示具有执行?d.业主方常驻代表的工作具有检查

7.设计阶段是(?)的主要阶段。

a.资金投放?b.形成工程实体?c.确定工程价值?d.开展进度控制工作

8.从进度控制的基本理论和目标来看,项目建设的早期(?)。

a.应当编制整个项目建设的进度目标规划?b.应当编制整个项目建设的实施性进度规划

c.不需要编制整个项目建设的进度目标规划?e.应当同时编制整个项目建设的进度目标规划和实施性计划

9.业主如果不同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指令(?)。

a.指令执行不变?b.他应通知监理单位负责人更改指令?c.他可直接向被监理单位下达更改指令

d.它应在与总监理工程师协商后,由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下达指令

10.我国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包括(?)。

a.未经注册不得以监理工程师名义开展监理工作?b.不得在报刊上刊登广告

c.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d.不在设计单位兼职

11.监理规划在编制完成后由(?)。

a.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即可执行?b.业主确认后,通知监理单位执行

c.由总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共同确认后执行?d.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业主确认后方可执行

12.根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监理费应当从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

a.建设单位监理费?b.施工单位监理费?c.监理单位管理费?d.不可预见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监理制度作出明确规定:(?)

a.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性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b.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由国务院确定监理的范围

c.所有建筑工程一律实行监理制度

d.我国将推行全过程监理

14.在处理组织结构中管理跨度与管理层次的关系时,应当(?)。

a.前者优先?b.后者优先?c.分别考虑?d.综合考虑

15.在下列工作中,属于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主要工作是(?)。

a.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进度计划?b.审核各种工程进度付款

c.审查施工投标单位进度控制的能力?d.编制业主方供货计划

16.甲、乙两项目的类型相同。甲项目合同价为8000万元,工期为30个月;乙项目合同价为6000万元,工期为20个月。若甲、乙两项目的其他条件相同,且已知甲项目按正确的估算方法,安排了8名监理人员,则乙项目以安排(?)名监理人员为宜。

a.6?b.8?c.9?d.12

17.在进行项目目标控制时,同一类措施可能对项目的不同目标均产生作用,但其影响程度一般不同,例如,组织协调对(?)的作用最为突出。

a.投资控制?b.进度控制?c.质量控制?d.合同控制

18.具备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的人员,由(?)提出注册申请。

a.申请者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b.申请者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c.拟聘用申请者的监理单位向本地区或本部门的监理工程师注册机关

d.拟聘用申请者的监理单位向全国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机关

19.工程建设监理需要有明确的依据,其中(?)是监理工程师开展目标控制、合同管理、组织协调活动的最直接依据。

a.可行性研究报告?b.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

c.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d.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其他工程建设合同

20.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组织措施进行项目目标控制,如下列工作中的(?)。

a.制定监理工作流程?b.制定防止索赔的措施?c.组织设计方案竞赛?d.审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

21.在项目监理组织中,主要根据管理(?)的不同,将监理人员划分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a.层次?b.跨度?c.部门?d.任务

22.在矩阵制监理组织中,对于操作层的监理人员来说有(?)的命令源。

a.一?b.二?c.三?d.大于三

23.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有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

a.应当立即做出改正?b.应当在通知设计单位后做出改正?c.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d.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24.在施工阶段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对投入的控制工作是指(?)。

a.严格控制施工工艺过程?b.审查施工方案?c.做好工程项目预验收?d.处理工程变更

25.总监理工程师应是项目监理的责任、权力和利益主体,这体现了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的(?)原则。

a.公正、独立、自主?b.实事求是?c.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d.综合效益

26.与传统的管理体制相比较,新型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的出现将会(?)。

a.加强宏观监督管理,弱化微观监督管理?b.弱化宏观监督管理,强化微观监督管理

c.既加强宏观监督管理,又加强微观监督管理?d.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力度

27.我国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对(?)实行资质审批制度。

a.监理工程师?b.监理单位?c.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d.项目监理组织

28.在项目监理组织中,监理员的主要职责之一是(?)

a.参加或组织有关工程会议并做好会前准备?b.及时发现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

c.进行工程计量并签署原始凭证?d.定期向公司报告监理工作

29.按照(?)这一经营活动基本准则,监理单位应当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水平相适应的技术服务。

a.守法?b.诚信?c.公正?d.科学

30.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

a.由监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b.由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c.由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d.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1.当采用(?)计算法确定监理费时,监理单位尤其要注意事先对监理成本作出认真的估算,并考虑物价变动因素。

a.按时?b.建设成本百分比?c.监理成本加固定费用?d.固定价格

32.监理单位无论对一般质量事故还是对重大质量事故都有(?)责任。

a.处理?b.赔偿?c.经济?d.法律

33.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的监理单位合并时,应当(?)。

a.按照原资质等级较高者定级并核定其业务范围

b.按照原资质等级较高者定级,业务范围相应扩大

c.按照新设立监理单位的要求,重新审查其资质等级并核定其业务范围

d.按照新设立监理单位的要求,重新审查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相应扩大

34.当采用平行发包模式时,业主可委托多家监理单位监理,这种监理模式(?)。

a.项目管理难度大?b.有利于总体规划和协调控制

c.会造成监理单位与承建商之间关系复杂?d.不利于总体规划与协调控制

35.监理单位与项目业主、承建商的关系是(?)关系。

a.建筑市场平等主体?b.工程建设合同?c.监理与被监理?d.委托服务

36.下列活动中,(?)必然要受到行政区域或部门限制

a.工程建设监理?b.政府工程质量监督?c.工程承包?d.工程咨询

37.监理单位调换项目监理机构的(?)须经业主同意。

a.监理工程师?b.总监理工程师?c.任何监理人员?d.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

38.对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工程变列指令,业主如不同意,则(?)。

a.随时可以更改?b.不可以更改?c.可以直接给承建商发更改指令

d.经与总监理工程师协调确定更改后由总监理工程师重新下达

39.按有关规定,监理费应当在(?)。

a.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部分质量监督费?b.工程概算中列支,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

c.工程概算中列支,并适当增加建设单位管理费?d.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40.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应(?)。

a.事先报经业主同意?b.通知业主?c.事先与承建商协商并同意?d.经与业主和承建商协商一致

41.对于(?),监理单位应向承建商建议,并向业主提出报告。

a.承建商进行不安全作业?b.承建商采用不合要求的材料、设备

c.承建商不按规范和标准施工作业?d.承建商的施工方案优化问题?42.凡实施监理的项目,业主对分包商的意见和要求均应采用(?)方式处理。

a.经监理机构向承建商转达,再由承建商向分包单位转达?b.经由监理机构与分包商协商

c.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理意见,再与业主和承建商确定?d.直接协商

43.监理单位的业务内容具有(?)性。

a.服务?b.商业?c.独立?d.公正

44.国外贷款的工程项目,如贷款方要求国外监理单位参加的,则应(?)

a.委托国外监理单位监理,并聘请中国专家作为监理顾问?b.按其要求委托国外监理单位监理

c.由国外监理单位与中国监理单位合作监理

d.以国外监理单位为主,中国监理单位为辅进行合作监理

45.在实施监理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a.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b.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c.其拥有的权限?d.监理的内容

46.在(?)单位任职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可能具有监理工程师身份。

a.政府机关?b.设备厂家?c.施工企业?d.工程咨询单位

47.已达到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中1~3目的乙级监理单位,(?)承担甲级监理单位规定的监理业务。

a.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b.不能?c.经向相应资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批准后可以?d.只有资质等级升级后才能

48.下列各项监理组织工作,(?)应最后安排完成。

a.绘制监理组织机构图?b.确定各项监理活动,并进行归并组合?c.明确监理目标、任务?d.制定监理岗位、职能分工表

49.在施工阶段监理中,监理工程师应当做好的事前控制工作是(?)。

a.严格地对施工工艺过程进行控制?b.审查施工方案?c.做好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d.工程变更处理

50.各级监理单位在(?)方面的资质标准是基本相同的。

4.行政诉讼基本目的论文 篇四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构建行政诉讼制度的基点,不仅关系到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定位,更关系到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安排、运转和实际成效。关于我国行政诉讼目的,学术界多有争议。随着《行政诉讼法》修改提到议事日程,此种争议不再只是理论层面上的纷争,更关系到立法的选择和安排,即如何具体确定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并体现在具体条文和制度之中。本文从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理论纷争入手,对我国行政诉讼目的的确定及其落实机制展开探讨,以期能推进我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一、立法中的争议

关于中国行政诉讼的目的,无论是在《行政诉讼法》制定之前,还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都存在争论,莫衷一是。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前,就有学者提出:“过去我们曾经颁布过一些关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法规,但极不完备,以致在实际生活中常常出现投告无门,或者由于管理机关的职责不清,互相推诿,而使公民的控告、申诉长期不得解决,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①这是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理解行政诉讼制度的。《行政诉讼法》制定中,出现了保护公民权益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的观点之争。“一种意见认为,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另一种意见对此并不否认,但同时强调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还在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认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①《行政诉讼法》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②从立法背景和立法意图来看,当时的分歧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的目的究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如果从字面意义上看,我们可以把“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查行政案件”理解为是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途径;同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显居于立法目的中的主要地位;而且如果将“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解释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语义诠释学上也可以说得通。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的争议,不仅没有因《行政诉讼法》的颁布而停止,反而引发了更多的争议,其中不乏激烈的批评,矛头直指《行政诉讼法》第1条中“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规定。

③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一目的载入《行政诉讼法》,既有主观认识的误区,也是彼时现实使然。在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经过法院审查后,合法的不支持原告的请求,固然表现为被告行政机关没有败诉,但这只是诉讼结果的客观反映,并不能改变行政诉讼的宗旨,不能把行为或制度的目的与行为或制度产生的附随效果混为一谈。当然,不可否认,这一认识与其时行政权强大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不健全等有关。伴随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和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也不宜将维护行政权力作为行政诉讼目的,已成为理论界的共识。目前,可以见到的不同版本的《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均删除了这一内容。有充足的理由可以预见,维护行政权力这一目的会为未来的《行政诉讼法》所摒弃。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有关行政诉讼目的的论争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不再会出现。事实上,针对行政诉讼目的的确定,学术界争议的焦点已悄然发生转换。近十年来,对此问题的争议集中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三者之上或三者关系的处理之上。

④在这三重目的中,解决行政争议并未出现在《行政诉讼法》中,是学术界对行政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形态的本质反思的结果。较早将解决行政争议或行政纠纷作为行政诉讼目的探讨的,见诸《行政诉讼程序目的论》一文。

⑤虽然该文是从批判工具主义(诉讼)程序观角度展开分析的,但却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联与区分中推演出行政诉讼具有解决争议或纠纷的目的。这一认识近年来得到学术界的响应和认可。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明确出现在《行政诉讼法》第1条之中,但二者关系的处理则是重要问题。表面上看,将监督行政机关与保护公民权益并置为行政诉讼目的似乎没有问题。监督行政机关可以达成保护公民权益,而保护公民权益正需要将行政机关置于强有力的监督之下。就一般意义上分析,这一论证很合理、很完美。然而,深入分析就可以发现,二者之间存在着微妙而深刻的差异,并因此会给行政诉讼安排带来重大的不同。监督行政机关着眼于促进行政的正当、合法、有序地运转,致力于营造客观的良好的行政秩序,因此行政诉讼的安排必然聚集于对行政行为合法与违法的判定。相反,保护公民权益的立意在于保护个体的权益,而不是客观的行政秩序,相应的行政诉讼的安排主要围绕着当事人的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以及如何予以救济。

二、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就单纯的行政诉讼目的确定而言,目前修改《行政诉讼法》可能面临的主要问题和争议,是如何在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三者之间作出抉择。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应把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惟一目的,将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排除在未来行政诉讼目的之外。这一观点意在强化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初衷及设想总体上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方向,但仅将保护公民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惟一目的却有绝对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性。作为复杂系统或制度安排中一环的行政诉讼,其建立往往并非基于一种目的,而常常是多重目的。客观而言,目前世界上的行政诉讼制度安排的确也展现出多种面相,存在不少多重目的并存的安排。在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行政诉讼中客观诉讼与主观诉讼并存,①甚至允许行政公益诉讼的存在。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以保障人民权益,确保国家行政权之合法行使,增进司法功能为宗旨”。③更为重要的是,保护公民权益与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虽然可能存在差异甚至冲突,但保护公民权益与后二者之间并非绝然对立,相反在诸多情况下实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恰恰需要依赖于后二者。行政诉讼作一种诉讼形态,其必须满足诉讼所必需的结构特性。行政诉讼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对峙、对抗为前提,围绕双方的行政争议而展开,并通过消除、解决争议最终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解决行政争议不可避免地成为公众、争议各方诉诸行政诉讼的预期目的并进而成为国家设置行政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目的,脱离开解决行政争议,则保护公民权益无从实现。同时,正是由于行政争议的一方是掌握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的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建立必然带有将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置于司法监督之下的目的,而要实现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恰恰需要使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受到审查和监督,否则保护公民权益也可能成为空谈。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请求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为典型的行政诉讼制度,系通过审查行政活动的合法性以达到保护公民权利目的的。这一诉讼安排契合依法行政原理要求,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具有行政合法性控制的主张顺理成章。即使在“重视人民权益保护之今日”,这一观点“亦仍占有关键性地位”。④

因此,在我们看来,允许多重目的的存在,并不意味着三者地位同等重要。修改《行政诉讼法》必须解决保护公民权益、解决行政争议、监督行政机关三者的关系和优先顺序,以避免上文已论及的三者之间特别是保护公民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就行政诉讼产生及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而言,其本质正在于将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置于同等地位,矫正行政管理或公共管理过程中行政权力或公共权力居高临下的局面,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说理、表达不满和获得救济的机会。因此,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正是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和监督行政机关只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一首要目的和根本目的,而不能凌驾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之上。只有如此,才能避免三者之间出现冲突和不一致。基于此,可以考虑将直接确定行政诉讼目的的《行政诉讼法》第1条内容修改如下:“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①我们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的首要目的或者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理由在于:相对于已然非常强大的政治国家或权力一方而言,用法律来保护相对弱小的个人权利是相当必要的,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符合宪政的这一要求。而中国本身具有极深厚的官本位传统,此种背景下强调民权保护具有相当大的时代意义。从行政诉讼的产生看,行政诉讼是适应现代社会中行政主体一方的不法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如果没有行政主体一方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即不会存在行政诉讼。因此,行政诉讼的目的只能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其他。

②从行政诉讼的性质来看,“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是对相对人提供保护的救济途径。民之所以要告官,原因在于行政管理中“民”始终处于服从于“官”的地位,对于违法的、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也必须忍受;若无行政诉讼,难以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保障,对于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免受其约束,从而达到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法律上的平衡。行政职权的特殊性,决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无须通过行政诉讼加以维护。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机关享有实现自己意志的全部特权,行政机关依靠自身的力量即可以强制行政相对人接受行政管理,不必、也无须借助行政诉讼来实现其所代表的国家意志。因此,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无从谈起。

③有人认为,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加以审查,违法的作撤销判决,合法的作维持判决,这不是表现了对行政权力的维护吗?若法院判决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即必须执行,否则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这不正是保障吗?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

④因为从学理上讲,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特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假定其合法有效,除非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撤销,否则效力始终存在。由是观之,行政行为的效力来自其自身而非法院的维持判决,法院只是可能在一定情形下否定行政行为的效力,维持判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确认,而决不是赋予。至于人民法院对于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以及对于行政机关申请的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只是人民法院承担的一项执行职能,其本身与行政诉讼要旨相去甚远,不在行政诉讼目的考虑之内。当然,我们说中国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不排除行政诉讼的解决争议的功能,也不否认行政诉讼客观上起到了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作用。

三、行政诉讼制度安排应落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这一根本目的

《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目的的规定至关重要,它直接宣示了行政诉讼的宗旨和意图。然而,行政诉讼目的并非只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之中,更为关键的是如何将其落实在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安排之上。如果行政诉讼的目的不能充分体现在行政诉讼的具体制度中,行政诉讼的目的就会落空,甚至会导致公众和社会对行政诉讼制度产生负面评价和失去信心。因此,某种意义上与其说行政诉讼目的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的语词之中,还不如说体现在行政诉讼具体规定和各项制度中。然而,遗憾的是,现有研究关注行政诉讼目的确定的多,而深入分析如何落实行政诉讼目的的少,表现为多侧重对《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修改的研究。具体而言,现有研究多指出应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惟一目的或根本目的,但在具体安排上却不主张或者没有论及对现有行政诉讼制度的调整。而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问题恰恰在于在具体安排上偏离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

如前所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被明确载入《行政诉讼法》之中,而且从起草者的意图和条文规定本身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目的被置于相对较高的地位,至少不是屈从于维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这一目的。然而,这一设计或理想先是在落实到具体安排时出现了偏差,继而遭遇行政诉讼外部环境不佳,从而使行政诉讼不仅没有达到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又监督行政机关的理想效果,反而走向相反。具体而言,这表现为现行行政诉讼完全以行政行为为中心而不是以当事人的权利保护为基点进行制度设计的。现行行政诉讼制度不是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权益保护为核心安排的,相反是围绕具体行政行为建立的。该制度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文秘站:]性审查作为基本原则,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中心运转,原、被告双方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展开争议,法院在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对其是否合法作出裁判。

①不可否认,这一制度安排可以通过撤销甚至变更行政行为以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效果,但从整体后果上无法给予当事人以充分的救济。同时,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具体运转所面临的困境,放大了这一制度安排的缺陷,从而导致行政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不力。因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不仅要旗帜鲜明地倡导和确定行政诉讼的首要目标和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而且要致力于纠正现有制度安排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上出现的偏差。

一是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其贯穿于行政诉讼始终,因此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确立,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公认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尽管这一基本原则对我国行政法制度的发展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将其作为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似与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为根本目的的行政诉讼制度精神不合。因此,为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这一根本目的,建议把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作为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②以替代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然,这不意味着不再需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一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请求涉及对行政行为认定的,合法性审查仍然是法院判断是否支持当事人诉讼请求、是否给予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基础和前提,法院理应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二是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请求和权益保护是否成立作为审理和裁判的中心。行政诉讼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求权益保护而启动,理应围绕这一请求是否成立而展开,并以此作为裁判的对象。现行行政诉讼制度完全把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安排的中心,导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请求关注不够。因此,应予以一定的弱化。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行政诉讼都需要围绕行政行为展开,在不少情况下,审理行政行为并对其合法与否作出判定,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无所助益。当然,这不是要根本否定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也不是要彻底打破现有行政诉讼安排,推倒重来,若如此行事,可能导致历经所建立起来的行政诉讼基本做法和累积的基本经验丧失,甚至可能出现混乱。较为合理、可行的方案是,仍以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程序,并借鉴《民事诉讼法》立法方式针对行政赔偿补偿案件、行政裁决案件、行政合同案件和行政不作为案件等设置特别程序,以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保护的需要。

三是致力于根本性解决争议。现行行政诉讼时常会出现法院虽作出了裁判,但却无法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求,因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行政争议,特别是在涉及到民事权益时更是如此。表面上,原告或第三人争议的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但实际追求的是民事权益保护。由此,导致实践中出现了循环诉讼、反复诉讼的情形,这不仅无法实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目的,而且增加了诉累和成本以及社会不安当因素。因此,应当为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或同时解决民事争议提供空间或可能,同时允许法院在一些案件中可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原始争议开始审理,以利于根本性解决争议。

四是适当增加判决形式。目前的判决形式较为单一,无法适应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需要,也跟不上行政诉讼审判实践的需要。可以扩大变更判断的适用范围,增设禁令判决,加大履行判决中法院的干预度。

5.项目监理机构各类人员的基本职责 篇五

①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②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③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④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⑤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⑥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⑦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⑧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⑨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⑩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⑩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⑩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⑩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①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②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③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④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

⑤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责。

①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②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3)专业监理工程师职责。

①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②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③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④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⑤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⑥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⑦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⑧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⑨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⑩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4)监理员职责。

①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②检查承包单位投.Z,32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③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④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3131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⑤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工程建设监理基本目的 篇六

建筑工程的相关资料--含自编资料及引用 2010-02-02 12:57:10 阅读52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基本表式的使用规定

——— A类表(承包单位用表)

一、A1表 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

使用说明:该表一式二份,总监签发后,报甲方存档一份,监理机构留一份做资料。此表不用给施

工单位,他们有鲁JJ—006开工报告表。

1.用于工程项目开工。如整个项目中多个单位工程一次同时开工,只填报一次,如多个单位工程开工时间不同,则每个单位工程开工都应填报一次。此时将表头的“复工”两个字划掉。

填报《工程开工报审表》应附具的材料和满足条件

附件:

(1)鲁JJ—006开工报告

(2)施工许可证(3)中标通知书(4)鲁JJ—001工程概况表

(5)鲁JJ—002施工管理人员名单(附管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

(6)鲁JJ—00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附有:施工项目部的质量、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该体系要有组织机构框图和质量、技术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或上岗证;施工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

产许可证。

(7)安全报监书和质量监督通知书。

满足开工的条件:

(1)施工组织设计(含进度计划)已获总监批准。

(2)工程坐标定位经规划局委托专业测量公司完成,《工程定位测量验收记录》经规划局签

发。

(3)主要施工材料和设备已报审,其中测量仪器报审要附仪器合格证或检定证书。(4)施工现场布置好,主要施工机具到位并处于完好状态,主要施工材料的进场和检验已完

成。

(5)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2.因各种原因工程暂停,承包单位准备恢复施工。如整个项目中多个单位工程同时复工,只填报一次,如多个单位工程复工时间不同,则每个单位工程复工都应填报一次。工程复工报审时,将表头上的“开

工”划掉。

例如:某跨工程春节后申请复工,A1表中附件后应填写“项目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已到位,劳务人员已进场,机械设备和用电设备检修完毕处于完好状态,完成现场安全生产的自查自纠工作,达到正常的安全生产条件,申请于**年**月**日复工。”总监组织检查认为达到复工条件,予以签发。

3.该表中的“(证明文件)”一项,是指证明已具备开工或复工条件的相关资料或文字说明。4.总监签发A1表和鲁JJ—006开工报告表时,审查意见必须注明开工/复工日期,应这样填写“检查施工现场已具备开工/复工条件,同意于**年**月**日开工/复工。”

二、A2表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

如果一个施工单位承建的群体工程中各单位工程建筑特点和结构特点基本相同,可编制一份施工组织总设计报监理机构审批,总设计中包括对各单位工程的施工部署以及对总进度计划的栋号分解。编制完毕先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表 鲁JJ-004”,由公司技术负责人(总工)审核签字,盖公章,完成建筑企业的内部自审工作。然后填写该表报监理审批。此时应将A2表头的“(方案)”划去,将鲁JJ-004表头的“施工方案”划去。

甲方指定分包的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由专业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编制,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审核表鲁JJ-004”,报总承包单位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审核同意后盖公章,由总承包单位填写该施工方案报审表报监理审批。此时应将A2表头的“组织设计”划去,将鲁JJ-004表头的“施工组织

设计”划去。

注:我个人理解监理规范也有疏漏和不足之处,A类表中没有用于进度计划的报表,监理规范5.6.1条“总监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进度计划”就与A类表有矛盾。有的施工单位用A4表替代使用是错误的。我遇到的施工单位能解释的通的做法是:将A2表稍加改动即可,表头变成“施工进度计划报审表”,内容相应改成“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完成了 工程施工进度

计划的编制,…………”。

三、A3表 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需附具的材料:

1.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 2.分包项目经理证书、技术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3.分包单位的业绩材料。

如果是甲方指定分包,该表仍需总包单位盖章,通过总包单位向监理报审,并提供分包合同一份。注:国家按照施工企业承包工程的能力,将施工企业划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类别分成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12个资质类别,分为房屋建筑、市政、水利水电、电力、铁路、公路、港口与航道、通信、机电安装、冶炼、矿山、石油化工。专业承包企业分为60个资质类别,每一个资质类别又分为一、二、三级,房屋建筑工程常见专业分包资质有:地基与基础处理、钢结构、门窗、幕墙、装饰装修(即室内外装潢)、防水、消防、电梯、通风与空调等等。外墙外保温尚未列为专业承包资质类别,但应由颁发了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的队伍施工。威海市质监站规定需要分包备案登记的专业工程有:深基坑和边坡支护、桩基、防水、门窗、幕墙、钢结构、精装修、地暖、外

墙外保温、空调系统、智能建筑等类别。

四、A4表

报验申请表(FIDIC条款称之为质量验收合格证书)

本表主要用于工程质量检查验收申报,该表只填写1份,监理机构留存。概括为五个方面的报验:①隐蔽工程的报验 ②施工测量放线的报验 ③分项工程的报验(检验批汇总检查)④分部工程的报验(分

项工程汇总加上观感检查)⑤工程实体质量报验 可以说,任何一道项目工序离不开这5项报验。举例说明:

1.基槽(坑)挖好后地基验收的报验,施工单位应填写“地基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我单位已完成了基槽(坑)开挖和自检工作……,请予以审查和验收。” 附件有①鲁JJ-043地基钎探记录 ②鲁JJ-044地基验槽检查记录 ③鲁JJ-045地基处理记录(不需处理时不要此表)④鲁JJ-046地基验收记录(此表需要五方责任单位盖章)⑤鲁JJ-082土方开挖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报验申请表

附件:①质监站表格 质监3-3 地基与基础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②鲁JJ-080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③鲁JJ-081地基与基础分部(子分部)工程观感检查记录 ④鲁JJ-082土方开挖、回填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⑤鲁JJ-082模板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⑥鲁JJ-082钢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⑦鲁JJ-082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工程定位测量报验申请表 附件:鲁JJ-018 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楼面放线报验申请表

附件:鲁JJ-020 楼层平面放线记录

4.钢筋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

附件:①鲁JJ-038钢筋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②鲁JJ-124钢筋原材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③鲁JJ-125钢筋加工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Ⅰ)④鲁JJ-126钢筋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Ⅱ)

⑤鲁JJ-129钢筋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Ⅴ)钢筋电渣压力焊接头

⑥鲁JJ-121模板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⑦鲁JJ-010混凝土浇灌申请书 5.电气电线导管敷设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

附件:①鲁DQ-011电气电线导管敷设工程隐蔽验收记录 ②鲁DQ-048电线导管敷设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6.室内给水管道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

附件:①鲁SN-012室内给水管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②鲁SN-013室内给水管道水、气压试验记录

③鲁SN-043室内给水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7.二层柱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报验申请表 附件:①鲁JJ-133混凝土施工检验批报验申请表 ②鲁JJ-123模板拆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③鲁JJ-137现浇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8.顶梁板的模板拆除不需使用A4报验申请表,因为模板拆除不属于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向监理报送 “鲁JJ-011砼拆模申请单和鲁JJ-123模板拆除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即可,砼拆模申请单应填写相应龄期同条件养护试块的抗压强度值或者是现场回弹检测抗压强度值。框架柱或剪力墙拆模不需要“砼拆模申请单”,因为《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严格规定了梁、板拆模需达到设计强度等级的百分比,没有对柱的强度做出规定。实际施工中,只要柱子混凝土的强

度达到拆模时不受损伤就可以拆模了。

9.鲁JJ-008混凝土开盘鉴定

首次搅拌不同等级的混凝土时必须进行开盘鉴定,当骨料规格质量不稳定时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也应进行开盘鉴定,监理旁站,监督施工单位计量、投料搅拌、塌落度检查,符合配合比设计要求

时,施工单位填写此表,监理认可签收。

总之,A4表使用不要过多过滥,要把与某个项目工序有关的施工技术资料和质量验收资料表格整合在一起随A4表报监理签认,附件中要注明所含资料表格的名称,使监理审查时一目了然。

五、A9表 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

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将进场的某种材料的产品合格证(贴在合格证贴条上)、检验报告、威海市建工产品登记备案证明各1份附在该表后面报监理,监理审查质量证明资料,并现场共同对材料进行检验,实物与资料相符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然后按照规定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或抽样检测,复试合格后,施工单位

将检测公司的报告复印一份报监理。该表两份,监理留存一份,另一份返施工单位。

六、A10表 工程竣工报验单

用于单位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自检合格后提请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包括施工资料的审查。该表一式三份,监理预验收合格总监签认,并编制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将该表和质量评估报告各一份报甲方,通知甲方可以组织正式验收。一份监理留存,另一份返施工方。

附件:①质监站表格 质监3-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②鲁JJ-075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③鲁JJ-076.1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④鲁JJ-076.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⑤鲁JJ-077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⑥鲁JJ-078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⑦鲁JJ-007 工程竣工报告

——— B类表(监理单位用表)

一、B1表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此表一式三份,甲方、施工、监理各一份。

二、B2表 工程暂停令

此表一式三份,甲方、施工、监理各一份。

下达工程暂停令,应先报告甲方并征得其同意。但监理遇紧急情况时,可立即签发暂停令,并在2

4小时内书面报告甲方。下达暂停令的情况: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

2.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需要停工处理;

3.施工出现了安全隐患,总监认为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

4.发生了必须暂停施工的紧急事件;

5.施工单位未经许可擅自施工,或拒绝监理机构管理。

冬期停止施工,应签发暂停令。

在监理工作过程中,需同时报甲方的监理资料有:

①监理规划、②监理实施细则、③监理月报、④监理例会会议纪要、⑤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及工程暂停令(A1、B2表)、⑥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⑦阶段拨款支付证书(B3表)、⑧工程延期报告及审批(A7、B4、B5表)、⑨质量评估报告、⑩监理工程师通知单、11监理工作总结。

7.园林工程实习目的 篇七

1.通过实地参观和教师讲解,使学生具有不同性质地形的概念,以及表示的正确方法,联想到最佳应用途径。

2.通过实地参观和教师讲解,使学生了解园林排水的特点和形式,掌握具有解决问题的方法。

3.通过参观水体工程,使学生了解水池喷水池的结构及管网布Z,喷头的构造和性能。

4.通过现场参观、讲解、目测和绘图的环节,使学生初步掌握假山工程的山石的识别、Z石的类型、假山布局及如何处理各种组合单元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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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一、编制目的及工程概况 篇八

1、编制目的

根据省、市政府及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治工作,同时做好人力、物资、技术准备工作,并在项目发生疑似新冠肺炎病例等紧急情况时,能够及时采用应急预案,控制事故风险等级。

为加强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防范,及时做好疫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工作,能迅速调动一切可用资源控制疫情传播,防止事态扩大,减少疫情损失,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实现应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和高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关于本项目的新冠肺炎预防及应急预案。

9.监理月报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篇九

(1)工程概况

1)工程基本情况(除第一份监理月报外,如无重大变化从第二月起可略去)

建筑安装工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业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建筑类型、建筑面积、檐口高度(或总高度)、结构类型、层数(地上、地下)、总平面示意图等;

合同情况,合同约定质量等级、合同价等,

2)施工基本情况

本期在施形象部位及施工项目;

施工中主要问题等。

(2)承包单位项目组织系统

1)总承包单位组织框图及主要负责人;

2)主要分包单位承担分包工程的情况。

(3)工程进度

1)工程实际完成情况与总进度计划比较;

2)本月实际完成情况与计划进度比较;

3)本月工、料、机动态;

4)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5)本月在施部位工程照片。

(4)工程质量

1)分项工程验评情况(部位、承包单位自评、监理单位签认、一次验收合格率等);

2)分部工程优良率统计;

3)主要施工试验情况(如钢筋连接、混凝土试块强度、砌筑砂浆强度、以及暖、卫、电气施工试验等);

4)工程质量问题;

5)工程质量情况分析;

6)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5)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1)工程量审批情况;

2)工程款审批情况月支付情况(月支付汇总表);

3)本月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6)构配件与设备

1)构配件及设备供应与到场质量情况;

2)对供应厂家资质的考察情况。

(7)合同其他事项的处理情况

1)设计变更、洽商情况(数量、主要内容等);

2)工程延期情况(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及审批情况);

3)费用索赔情况(次数、数量、原因、审批情况)。

(8)天气对施工影响的情况(影响天数及部位)

(9)项目监理部机构与工作统计

1)项目监理部机构框图(含人员);

2)监理工作统计。

(10)本月监理工作小结

1)对本期工程进度、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2)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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