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2024-11-21

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精选9篇)

1.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篇一

北新物联港项目

工 程 质 量 检 查 小 组 管 理 办 法

四川兴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新物联港项目工程管理部

北新物联港项目

工程质量检查小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北新物联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强化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促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确保产品质量,实现质量目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内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与开发项目相关的设备、材料及所有施工人员,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质量小组管理总目标:优质、优产、用户至上,工程验收一次合格率达100%。

(一)全部程达到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

(二)杜绝施工重大质量事故,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率达到lOO%;

(四)竣工文件按部颁规定编制,各种资料有效完整,实现一次验收合格。

第四条 质量管理的意义:对工程质量实行双重监管,提高全员产品质量意识,预防质量事故的发生,建立完善的品质控制体系,北新物联港项目

确保过程控制,从而提升产品的素质与竞争力。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工程部成立工程质量检查小组,是工程部工程质量管理的检查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工程项目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工程质量管理领导小组由组长、组员组成(根据专业需求,组员可一人或多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长与组员之间紧密配合,组长负责统筹各组员间、各专业间、各合作单位间的协调工作、工程质量组员主要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检查材料、设备的使用情况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设计质量组员主要负责检查设计单位的出图质量和设计深度、各专业间是否存在冲突脱节。

(二)组织和修订工程部工程质量管理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三)监督检查公司各项目的工程质量、材料使用情况、设计图纸质量,督促落实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公司利益;

(四)定期召开质量管理工作会议,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

(五)依照本规定处罚违反工程质量管理的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公司内部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工程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成败的关键,工程质量控制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重点,由成本控制部、技术部、工程部把控,北新物联港项目

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对质量控制的主要职责是:

(一)成本部负责审查施工单位资质、技术力量配备,审查施工单位施工业绩、社会信誉度,审查施工单位有否类似施工经验及综合实力,审查施工单位有否发生过质量事故,确保施工单位的综合能力符合工程建设的要求;并在施工过程中检查材料的使用情况,审查供货单位如期提供产品的保证能力、售后服务能力、履约能力等。

(二)技术部负责审查设计单位资质、技术力量,编制设计任务书,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并进行设计监理,对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进行检查;做好现场测绘、地质勘察、不利因素调查,及时组织各专业联合会审,优化设计,并为工程建设提供准确详细的施工图纸;对工程材料样板确认,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三)工程部负责审核施工单位人员、机械配备,制度和措施落实情况,熟悉图纸,及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施工组织交底、分项工程技术交底、安全交底,对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严格把关,做好隐蔽验收记录,按规定对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对重要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关键工序采取质量预控措施并监督落实,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时整理好各项施工资料;重大隐蔽工程工程部须知会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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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小组以备质量小组参与或抽查。

第四章

合作单位职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的优劣对工程建成后的使用有直接影响,控制工程质量是合作各方工作的重点与职责,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合作单位,各单位日常质量控制的职责是:

(一)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设计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设计,对设计全过程由单项到整体,由方案到施工图,进行细化、优化和筛选的动态管理,努力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各专业间无冲突脱节;按时为工程建设提供准确详细的施工图纸,严格图面质量和图纸深度,做到数据准确、图面整洁、字迹端正,符合规范要求的设计深度,在正式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技术交底;并对整个施工过程负责,包括疑难问题处理、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及设计变更。

(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监理制度,制定施工质量检查制度、施工质量评定考核制度,实行标准化、程序化管理;熟悉图纸,对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严格把关,做好验收记录,按规定对施工材料、工程质量进行抽检、验收,如实编写监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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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和施工合同的要求开展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施工管理和质量检查办法,严格按规程操作,遵守工艺标准;正确处理质量与进度的矛盾,绝不为赶工期而牺牲工程质量,控制好各工序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工序;严把材料关,施工材料必须有合格证及材质化验单,并按型号品种分区堆放,注明规格、产地、日期、批号;准确测定和保护控制网桩位、水准点,做好定位复核、层高传递复核、垂直度几沉降变形检测;及时做好施工资料和技术档案,及时上报监理单位与业主单位;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修期内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养护,并保证修复质量。

第五章

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第八条 建立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一)质量小组定期、不定期的到各工地进行检查,采取分组检查或共同检查的力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及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每月由质量小组组长主持组织召开综合质量检查会议,以教育、学习、指出不足、经验交流为主,有关部室、合作单位参加。

(二)质量检查以检查实物工程量为主,同时检查内业资料、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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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现场文明施工及质量管理情况;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三)质量检查的结果,提交相关部门员工绩效考核的附加指标,与资效工资益挂钩,实行优质优价,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及参与质量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提倡全员参与质量管理,对发现的有价值的质量问题,经质量小组确认提交相关部门作为绩效考核的加分依据。

(四)建立质量回访服务制度,做好竣工工程的质量回访服务工作,树立企业形象。

第六章

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

第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小组将此资料交给工程主管,由工程主管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的形式要求合作单位进行整改,使工程质量出于稳定受控状态。

(一)对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不按图纸施工、不按规范要求施工、材料与样板不符等质量隐患,质量小组或者工程主管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企业立即整改,直至消除质量隐患。

(二)对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或者设计不合理的,工程质量检查小组或者工程主管通过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要求勘察、设计单位立即整改,采取补救措施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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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设计,直至消除质量隐患。

(三)对由于监理过失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质量小组或者工程主管通过下发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要求监理单位立即整改,采取有效措施,调配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加强管理,直至消除质量隐患。

(四)对于工程质量小组或工程主管下发的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相关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计划,按要求整改验收,且参照检查整改其他在建工程,并将整改、验收情况7天内以书面、照片的形式回复工程质量管理小组。

第七章

工程质量事故及违规使用材料处罚

第十条 对合作单位发生的质量事故在按照承包合同作出惩罚的基础上,根据质量事故的严重程度给予额外罚款。

(一)一般质量事故:经维修能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影响观感与使用,不影响工期,施工单位能按要求整改完毕,可不罚款。

(二)严重质量事故:经维修加固处理,能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影响观感与使用,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内,合作单位能按要求整改完毕,每处罚款5000元。

(三)重大质量事故:虽经维修、加固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经维修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北新物联港项目

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上,每处罚款20000元。

(四)屡犯质量事故:经工程质量小组发单要求整改,但在后续工作中发生同样的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每处罚款2000元,严重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加倍处罚。

(五)合作单位未按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到位或迟迟不予整改,公司将另外委托相应人员进行整改,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另加30%管理费,由责任单位承担,并对责任单位按质量事故程度加倍处罚。

(六)若施工单位私自采购非甲定品牌材料及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每项材料违规处以罚款20000元,并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时间限期一个月),如不按期整改在下月审批该子项施工进度款时暂扣当次进度款的10%,如一直未整改将不给予办理该项违规甲定材料子项的结算。同时项目监理公司也负连带责任处罚款2000元;如同一项目出现三项以上的材料违规情况,则终止监理公司的委托合同,并按监理单位违约进行结算。

(七)不按时回复工程质量整改通知单每张罚款500元。

第八章 奖励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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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设立质量创优奖励专项基金,所罚金额存入统一的帐户、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工程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一)承包的工程在本内取得省、市优良或样板工程,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奖励,管理团队奖励50000元;监理单位按0.5元/㎡奖励,管理团队奖励20000元。

(二)在施工过程中对本所承包工程提出合理化、优化建议,并得到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质监机构认可实施,取得质量上、效益上良好效果,按实际取得的经济效益的20%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在没有发生任何质量事故的前提下,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下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一)承包的工程在本内取得省、市优良或样板工程;

(二)承包的工程在本内取得两个或以上施工质量优良工程;

(三)在施工过程中对本所承包工程提出合理化、优化建议,并得到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质监机构认可实施,取得质量上、效益上良好效果。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质量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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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川兴茂公司工程管理部质量检查小组

二○一二年四月

2.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篇二

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 年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与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于2015 年10 月中旬开展本年度下半年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与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工作。

据悉, 本次专项检查中, 受检的工程主要是正在进行外保温施工、外窗安装、二次结构砌筑的新建在施工程, 检查内容包括保温体系、门窗、太阳能集热器及墙体材料等。

(摘自中国墙材网)

3.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问题;对策

所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也就是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各个参与建设的主体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面控制而参考的一套法律依据,该体系中所管理的范围有对承包商、监理单位、业主等管理,管理的内容有施工材料、施工设备、施工技术等,从而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只有建立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當中,才能够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适应现代化社会发展的要求。

一、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社会发展中,各项工程项目纷纷建设起来,但是在对其建设质量进行管理与检查过程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主要原因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健全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要想保证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必须要建立政府监管体系以及社会监控体系,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施工单位大多建立了政府监管体系,而忽略了社会监控体系,导致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知识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中存在各种问题。

2、缺乏健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制

部分检测机构自身力量不足,硬件不达标,检测试验环境和条件不符合要求,部分检测机构完全处于低端运行状态,规模小,人员少或变更频繁。对于工程质量管理不上心,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

3、政府监督工作不到位

过去,政府在对工程项目建设质量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一般都只是对建成后的工程进行监督,但是我们需要清楚的知道,工程项目的施工是一项复杂的工程,若仅靠几次质量监督远远不能够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控制,因此必须要时刻对工程的建设质量进行控制,从而保证其顺利的建设,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

4、政府质量监督方式太过具体

在对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政府一般都需要对工程的基础部分、主体部分以及装饰部分进行全面监督与管理,尤其是对隐蔽工程等,更需要采取有效的监督措施,甚至每月定期前往施工现场进行审查,要求每一个施工环节都有监督人员对其进行监督与控制,这种太过具体的监督方式必然会与工程的建设方产生纠纷,不仅影响到工程的施工进度,也影响到了施工质量,不利于其监督管理。

5、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范围相对较小

目前,由于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培训过于形式化,致使他们对工程认识不够深入,仅对工程的施工间断进行质量监督,而没有对设计阶段、验收阶段等施工环节进行监督,这也就导致无法从根本上控制工程的质量,造成较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6、工程监督单位在工程监督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在现代化社会发展中,由于工程监督单位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责任制,导致工作人员在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的过程中出现了越级监理等违规现象,甚至还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谋取更多经济利益而购买劣质的施工材料,对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这也就导致各种问题的发生,影响到工程建设的质量。

7、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定位不够明确

由于受到我国政府的限制,大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作中受到了严重的影响,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的监督,导致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影响到其质量。

二、应当完善的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措施:

第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他们的责任感。

第二,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

第三,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

第四,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三、结束语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工作环节,必须要有政府及相关监督机构对其质量进行全面的管理与监督,从而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但是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导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不到位,致使工程出现各种质量问题,不利于社会的发展,也达不到人们的需求。通过上述,简单对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工程质量监督的要点,相信大家已有所了解,希望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对工程进行合理的监督与管理,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杨旭远,袁景环.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措施[J].价值工程,2011(14)

4.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篇四

一、管理制度

第1条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动态管理:生产技术科对各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实行动态检查,安监处对各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实行动态监督管理;跟班区长是现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当班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同时,到过现场的各级管理人员和跟班安监员对当班工程质量负有连带管理责任。跟班安监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对自己分管辖区内各地点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质量问题现场及时监督整改。否则,按规定追究责任从重处罚。

第2条 建立工程质量预验收制度:各掘进工区必须对各掘进工作面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工程量(成巷和未成巷)、质量等级、验收人员等,并在每月5日、15日和25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生产技术科,不按时上交的,每个掘进工作面罚预验收人员50元/人。对预验收中隐瞒实情、工作马虎,或与月度验收等级不符的,罚预验收人员各100元。

第3条 建立工程质量月验收制度:生产技术科每月组织一次工程质量大检查,不进行事先通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工程质量、文明施工等问题汇总后填写安全质量检查表,并落实责任人限期整改,对检查出的问题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对整改责任人每条罚款50元。

第4条 建立反质量“三违”制度:为提高职工队伍质量意识,及时解决和消除工程质量中存在隐患,各级管理人员要狠抓质量方面的“三违”,严格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5条 建立验收人员责任连带制度:每月进行旬检月验,验收小组成员必须参加,每无故少参加一次,罚50元。

验收人员要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如发现实际工程质量状况与所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不符的,对验收人员每次每人各罚款50元,对验收负责人罚款100元/次;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追究其行政责任。

各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服从验收小组的安排,为验收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6条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制:施工单位必须对所施工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直至该工程使用期满报废为止。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全额承担;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负。短期内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如复喷前未用水冲刷巷道、缺锚杆等)造成巷道喷层开裂、冒顶、片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一次性罚款2000~5000元,并承担全部巷修费用(特殊地点由验收小组验收一致同意不在此范围)。

第7条 实行单位工程开工申请、竣工验收和停工申请制度:单位工程开工前7天,工区编制出掘进作业规程,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开工前,工区书面提出开工申请、放线通知单,经生产技术科、地测科、安监处、机电科、通防科有关人员现场检查并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竣工时要写出验收申请,由生产技术科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写出验收报告,建立技术档案。私自开工或撤出的,罚款1000元,所施工的工程不予结算;停工时必须写出停工报告,经生产技术科、地测科、安监处、机电科、通防科有关人员现场检查验收,确定达到停工标准时,方可停工,否则,地测部门不予收尺。

第8条 建立计划外零星工程管理制度:所有零星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申请,生产技术科、劳资社保科对工程量签字定价,再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特殊情况来不及签证的,开工后必须补办申请;工程完工后,必须经过生产技术科验收签证,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核实情况后结算,无开工申请和验收签证的一律不予办理结算。

二、材料供应

第9条、井下所使用的各种原材料,供应科和仓库要进行严格把关,所有原材料必须有MA标志(执行MA标志的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抽检报告(所有设备必须有二证一标志),1、喷砼用砂应采用坚硬干净的中砂或粗砂,粒径一般为0.15~3mm,含土杂物不超过3%。

2、喷砼用石子应采用坚硬耐久的卵石或碎石,粒径要求5~7mm,土量不超过3%。

产的,由供应部门承担相应的误工费用。对支护材料由验收小组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对查出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支护材料对供应小组负责人罚款50元/次,并更换符合质量要求的支护材料。

第13条 锚杆、金属网的日常施工管理。对以下工程质量问题将进行严厉处罚:

1、锚杆截开使用

发现一根锚杆截开使用者,对班长罚款300元并予以撤职,对当班罚款2000元。

发现两根或以上锚杆截开使用者,工程质量评为不合格,月底不予结算,并对该巷道质量验收员罚款200元,工区管理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不经生产技术科批准擅自将锚杆外露丝过长部分截掉者,对当班罚款200元/根,发现五根或以上锚杆尾截掉者,工程质量评为不合格,并对该巷道质量验收员罚款100元。

2、锚杆施工不合格(包括锚杆角度不合格、锚杆外露丝过长、锚杆盘未贴紧岩(煤)壁、锚杆螺帽未上紧、锚杆盘脱落等)。若现场发现一处上述工程质量问题,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并现场整改达到设计要求。注:锚杆盘未贴紧岩(煤)壁、锚杆盘脱落、锚杆螺帽未上紧检查整条巷道。

若现场出现三根以上上述锚杆问题,对班长罚款100元,并重新补打;并对到过现场不负责任的管理人员罚款100元,跟班安监员罚款100元。

施工过程中,任意变更锚杆型号或规格,不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施工的,对使用人员罚100元,工区管理人员每人罚款100元。

若一月中出现三次以上三根锚杆不合格问题,该月工程质量按不合格处理。

3、金属网未按要求联网或搭接、搭接不牢每发现一处,对责任人罚款50元,并现场整改。若当班发现三处以上联网不合格或不按要求搭接者,除现场进行整改外,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当班施工的锚杆、金属网必须达到合格,如确因某些因素对存在问题来不及整改,下班接班后必须首先进行处理整改,若不及时整改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

5、迎头后缺锚杆:两帮每缺一根罚100元,顶板每缺一根罚200元,整条巷道全部检查。

6、锚杆外露丝长度51~150mm,每根罚20元,经生产技术科验收不影响安全使用的不再补打,若补打每根罚100元;锚杆外露丝长度超过150mm必须补打,并每根罚100元,不及时补打每根罚200元。

7、锚网支护巷道对所施工的锚杆必须采用红漆编号管理,并建好施工记录,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元/次。

第14条 加强锚杆锚固力的检查

生产技术科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锚杆的锚固力进行抽查。如果由于施工原因造成锚杆的锚固力不足,对其责任人罚款100元,并要求补打;若当月出现五根锚杆锚固力不合格,除进行重新补打外,工程质量按不合格处理。施工过程中,各工区对锚杆安装质量做好施工原始记录,生产技术科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检查原始记录,每月对锚杆锚固力及施工纪录抽查次数每掘进工作面不少于三次,各工区每月必须做三次锚固力自检并做好记录。

第15条 严格中、腰线施工

正常施工时,施工工区负责30m范围内的中腰线,30m范围外由地测科测量人员负责。新开头或迎头中、腰线需调整时,工区提出书面申请,地测科必须及时安排挂线。如在正常施工过程中,发生中腰线施工错误,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如若影响下一步的生产,对该队罚款500~1000元,该段工程不予结算,并重新处理;若由于地测科挂线不及时或挂线错误造成施工错误,由测量人员承担责任,并对挂线不及时或挂线错误造成施工错误的有关责任人罚款100元/次。

第16条 锚网巷道的锚杆必须按规程要求跟至迎头并及时紧固,现场使用的锚杆机具完好,否则对有关责任人罚款50元。

第17条 锚杆必须按要求使用好托盘,每发现一根锚杆缺托盘,对责任人罚款50元。第18条 锚杆安装时,采用正规锚杆安装工艺,必须按规定将药卷推至眼底,如违反本规定,每发现一次对班组长罚款50元。

第37条 按照《煤矿安全程度评价办法》规定,对各掘进工区进行倒扣分考核,每月进行一次,若本工区出现扣5分以上时,对工区区长、书记按矿文件执行处罚;若检查验收中,本工区管辖范围内无任何扣分问题,按矿文件进行奖励。

第38条 使用扒装机装岩巷道扒装机后必须成巷,耙装机前拱部必须成巷,否则迎头不准掘进。

第39条 半煤岩巷道作业规程中设计有水窝的,必须按作业规程施工,不按作业规程施工或施工不合格的,罚工区500元,文明施工降一级。巷道施工中躲避硐必须按作业规程施工,不按作业规程施工或施工不合格的,罚工区500元。半煤岩巷道的车场,必须按作业规程施工和敷设,不按作业规程施工或施工不合格的,罚工区1000元。

第40条 迎头停工、复工必须由施工单位写书面申请,职能科室到现场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停工或复工。采用耙装机施工巷道停头时水沟距迎头不得超过8米,无耙装机迎头水沟必须跟到迎头。

第41条 施工单位所施工巷道在未竣工验收前,距工作面300m以外,不是因设计原因造成的巷道维修及整修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工程施工中途交接时,必须有交接双方及生产技术科、机电科、工资科现场交接签字,尾工费用由交方承担,竣工验收时巷道验收由接方负责。

第42条 建立月度考核制度:以矿下达的月度作业计划、文明施工情况、工程质量等级作为月度考核的指标。

1、月度计划:根据矿下达的月度计划进尺,对掘进队进行考核。

2、工程质量:对工程质量采用旬检查月验收考核,单位工程每月进行一次验收(单位工程不足一个月的竣工时验收),按矿工资考核文件执行。

3、文明施工:每月组织三次不定时检查,对工区进行考核,考核实行综合打分,分为三个等级,即:差、一般、优良。三次检查必须全部达到一般等级以上。若出现一次差,扣工程质量工资的10%,同时对工区区长、书记每次各罚款100元;若一个迎头一月中出现二次差,扣工程质量工资的20%,同时对工区区长、书记每次各罚款300元;若出现三次差,扣工程质量工资的50%,同时对工区区长、书记每次各罚款500元。

4、掘进工作面得分计算方法:

掘进工作面综合得分=工程质量得分(满分60分)+文明施工得分(满分40分),文明施工以三旬平均得分计算;作为安全质量标准化评比依据。

5、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日期内完成整改内容,逾期完不成者,必须停头整改,每超一天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5.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篇五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严肃查处施工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安全、质量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制订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施工现场各项目部。

第二条 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制订和实施的依据

1、政府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条例、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范。

3、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关企业管理办法。

国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手册》、《管理体系程序汇编》等文件。

4、凡涉及基础管理有关内容的,一律以现场记录资料为准。

第四条 集团公司技术、物资采购部和项目主管工程公司为实施本细则的管理部门。依照本细则履行检查和对违章行为处理的职能。

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履行日常检查时,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公司质安巡查组例行检查中可参照本细则实施处罚。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二、处罚形式

第六条 由检查单位开具罚单报总公司审批后,递交公司财务直接扣款或转帐的形式收缴。

三、处罚标准

第七条 安全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0~50000元:

1、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按要求配备管理人员,或管理人员无证上岗;

2、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经公司教育、督促后,仍未履行管理职责的;

3、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在工程开工前与项目部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

4、公司下属各分支机构对大型机械设备未按要求验收合格后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5、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后,处理不及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6、在部、省、市级进行安全大检查中,安全未达标准要求,被停工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的;

7、工程结束,安全生产等级被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评为“不合格”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0~20000

1、在区、站级安全大检查中,安全不合格,被停工整改的;

2、公司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中被内部通报批评的;

3、按规定需搭设钢管架,而用其他不合格材料搭设的;

4、施工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重伤且性质严重的;

5、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

6、项目部未按要求制订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综合治理及文明施工协议书的;

7、有分包工程的项目,项目部未及时通知公司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安全管理责任书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在安全中间验收时,安全达不到标准要求,不能一次性通过,通过整改后才符合要求的;

2、未按规定配置足量专职安全员或专职安全员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专职安全员无上岗资格的(按人数计);

3、开工前甲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未通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而项目部擅自开工的;

4、开工前3日内未办理安全登记、保险或备案的;

5、未按规定编制安全生产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报公司审批的、未报监理履行报监手续的;;

6、按规定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要求进行专家论证、未履行审批报验手续就进行施工的或不按审批方案进行施工的;

7、未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

8、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拒不整改的;

9、对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和安全会议,无特殊理由未参加的;

10、未制订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

11、项目部对分包单位未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的;

12、起重机械、钢管、扣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未采取加强措施仍在使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按要求配备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者冒名顶替、无证上岗的(按人数计);

2、在开工前对施工人员未按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者及被教育者没有本人签名或三级安全教育不符要求的;

3、安全台帐资料未及时记载或内容与实际不相符的;

4、对公司出具的安全整改通知书内容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5、出现工伤事故不及时上报公司或不采取紧急应对措施,而导致事故扩大的;

6、施工现场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全面,双方未履行签字手续的;

7、未对施工现场危险品设置单独存放场所,且未进行有效管理的;

8、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9、起重机械设备在装、拆前未按要求报工程项目所在地政府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按设备台数计);

10、项目部施工管理用建筑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规范、规程未配备或配备不齐全的。

(五)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

2、现场未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的;

3、安全生产责任制及项目部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未按要求上墙;

4、项目部未按要求对管理人员进行责任制及目标考核的,或考核无记录;

5、公司检查时出具的整改通知书未按时书面回复的。

第八条 文明施工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施工现场围挡高度、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或围档不符合要求;

2、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

4、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

5、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

6、食堂、小卖店不符合卫生要求,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

7、未制订施工现场保健急救措施,未配备足量急救药品、器材的;

8、夜间未办理施工手续,擅自组织施工的;

9、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施工现场企业形象的;

10、高空抛撒建筑垃圾的;

11、用易燃材料搭设临时设施或工棚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车辆进出大门未进行冲洗,门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

2、作业区与生活区没有进行分隔的,作业区与生活区的主干道没有进行砼硬化的;

3、现场不平整、排水不畅的,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堵塞排水通道措施的;

4、现场道路不畅,材料堆放混乱的,危险品未分类存放的;

5、宿舍卫生脏乱,不符合要求的;

6、在木工间及易燃易爆场所吸烟的,或动用明火没有经过审批的;

7、灭火器材配置位置不合理、数量不足的;

8、宿舍无防暑降温、保暖、防蚊虫叮咬措施的;

7、施工现场未按公司VI手册布置或布置不全的;

8、现场无大门或无门卫值班室的;

9、食堂、小卖店从业人员无健康证的;

10、高层建筑未按要求设置便溺设施的;

11、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和娱乐场所的;

12、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责任未分解到人的;

13、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

14、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资的;

15、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的;

16、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施工管理人员没有佩戴胸卡的;

2、现场厕所、浴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施工现场无防尘、防噪音措施,现场焚烧垃圾的;

4、现场物料堆放未设标识牌的;施工过程未做到工完场清的;

5、现场没有卫生保健药箱,无急救人员,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

6、生活垃圾不及时清理,未设置专用容器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大门不符合要求或门头无企业“形象标志”的;

2、现场没有安全生产标志牌,或标志牌悬挂无针对性的;

3、现场没有安全标语牌的;

4、宿舍内使用煤气灶、煤油炉、电饭煲、热得快等电气设备的(按个计)

5、宿舍无卫生制度和值日牌的;

6、无门卫值日制度的;

7、现场没有设宣传栏、阅报栏、黑板报的;

8、施工场地内随地大、小便的(按处计)。第九条 基坑支护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深度超过4米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4米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开挖、支护、运土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高切坡(岩质边坡超过30或土质边坡超过15米)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3、开挖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

4、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或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

5、坑边堆土、料具堆放高度或距坑边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6、施工机械、机具工作位置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

7、坑槽开挖设置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8、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基坑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

2、基坑无人员上下专用通道的;

3、挖土司机无证上岗或未按规定程序挖土、超挖的;

4、挖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或挖机作业半径内有人员进入的;

5、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变形及毗邻建筑物、重要管线、道路沉降进行监测的;

6、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挖土机进场未经项目部管理人员验收的;

2、人员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第十条 模板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跨度超过18米或高度超过8米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施工总荷载≥10KN/m或集中线荷载≥15KN/m的承重模板支撑系统施工方案不能指

2导施工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间距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4、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

5、模板支撑系统不符合专项方案要求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支、拆模板时,2米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2、使用商砼时,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订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

3、模板支撑系统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立柱底部无垫板、用砖垫高或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

4、模板上材料堆放不均匀,模板存放不符合要求的;

5、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或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300元:

1、项目部未配备钢管、扣件检测工具的;(力矩扳手、游标卡尺、电子秤,缺一件罚100元);

2、模板拆除前未进行申请、审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

3、模板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人监护的;

4、模板拆除后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

5、浇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

6、拆模前无砼强度报告或砼强度未到提前拆模的。第十一条 脚手架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使用的;

2、脚手架上荷载超过规定的;

3、未按规范规定设置连墙件的;

4、吊篮脚手架制作组装不符合要求的;

5、吊篮脚手架无安全装置或安全装置失效的;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不符合使用条件而使用的;

7、附着式升降脚手架设计计算不符合要求的;

8、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附着支撑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9、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0、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全保险装置不符合要求的;

11、脚手架直接架设在在建工程主体楼板、阳台、雨棚等上面,而未进行相应荷载安全性计算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脚手架立杆基础不符合要求的;

2、杆件间距、剪刀撑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脚手板不满铺、不固定,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4、脚手架外侧安全网绑扎不严密,施工层防护栏杆和档脚板未设置的;

5、架体未按规范要求隔离,架体端口未封闭的;

6、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或搭设不符合要求或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的;

7、落地式架体不设置上下通道的(按幢数计);

8、脚手架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9、脚手架上施工荷载堆放不均匀的(按处计);

10、悬挑梁安装、固定不牢固的;挑架立杆与悬挑梁未固定;

11、吊篮脚手架作业时不能保证架体稳定,未与建筑结构拉牢的;

12、脚手架装拆时未划定警戒区域,安排专人警戒的;

13、架子未跟上主体高度的或主体二层还未搭设架子且无安全防护设施的;

14、架体檐口防护高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连墙件设置构造形式不符合要求(按处计);

2、小横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杆件搭接不符合要求的;

4、纵横扫地杆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架子钢管未经防腐处理的;

6、钢管和扣件无三证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的;

8、转角1M或封顶80CM范围内或首步连墙件设置未到位的;

9、基础未加垫板或未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卸料平台未挂限载牌;

2、架体上下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基础未设置排水沟的;

4、脚手片未按规定进行四角绑扎的;

5、斜道未设置防滑条的或防滑条设置不符要求的。第十二条 “三宝”“四口”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购买、使用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A认证的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的;

2、在建工程脚手架未使用密目安全网封闭的;

3、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

4、安全网未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现场未戴安全帽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2、未及时挂设安全网的;

3、高空作业未系安全带的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按违规人数每人罚款50元);

4、楼层及阳台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5、屋面周边防护不到位的;

6、脚手架内侧大开间按规范要求需要设置内侧防护设施而未设置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10人以上未佩戴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

2、通道口未搭防护棚的(按个计);

3、安全帽无使用发放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安全网绑扎不符要求的;

2、工人未按规定进行分色戴安全帽或无企业标志的;

3、楼梯口无防护的(按每跑楼梯计);

4、电梯井口无防护,或虽有防护但不符要求的;电梯井内未按规范封闭隔离的(按每个电梯井计);

5、预留洞口、坑井口、深基础边无防护的(按个计);

6、通道口防护棚搭设不符要求的(按个计)。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2000元:

1、临时施工用电方案内容不齐全,不能指导现场配电施工的;

2、外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3、未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的;

4、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

5、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米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

6、潮湿作业、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

7、配电箱照明、动力混用的;

8、配箱内电元气件参数不符合要求的(按个计);

9、未按要求使用建筑工地成套设备用配电箱或配电箱无“3C”认证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

1、外电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的;

2、工作接地、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

3、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配电箱、开关箱不符合“三级配电、三级保护”的;

5、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

6、配电线路老化、破皮未包扎、色标不符合要求或穿过道无防护的;

7、电线、电缆敷设不符合要求的;

8、配电线路采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导线代替五芯电缆使用的;

9、熔断器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

10、特殊环境下使用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按个计):

1、配箱设置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

2、电箱无标识,线路设置混乱的;

3、分路配电箱采用插座式的;

4、采用非标准配电箱;

5、配电箱内电元气件破损或参数不符合要求的;

6、配电箱前维护操作通道不畅的;

7、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按设备台数)

(四)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元(按个计):

1、配电箱未按规定进行单独重复接地的;

2、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记录不真实的;

3、灯具金属外壳无接零保护的;

4、无电阻测试记录的。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井架、塔吊、施工电梯)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视实际情况给以处罚1000~2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违章乘人的(当场处罚);

2、起重机械设备“三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生产(制造)许可证]不全的;

3、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与拆除由无资质单位施工、装拆作业人员无特种作业上岗证、无三类人员证书、装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作业时不到现场履职的;

4、起重机械设备装拆方案、事故应急预案不能满足现场施工需要的;未对装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交底记录非作业人员本人签字的;

5、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前未履行“三检”(安装单位自检、检测机构检测、联合验收)验收手续的或验收单相应责任人签章不全、无量化验收内容的;

6、起重机械设备装、拆前未订立装、拆合同的;

7、起重机械设备未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维修保养,无维修保养合同,未按时定期进行维修保养,且无相应记录或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8、租赁的起重机械无租赁合同,自有点起重设备不能提供产权证明,不能提供“三证”、自检合格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设备证明文件及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9、私自调整起重机械设备保护装置的;

10、起重机械设备限制保护装置、联锁保护装置无效或缺少的;

11、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

12、井架吊篮无安全门的;

13、起重机械设备超载运行的;

14、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无证上岗的(司机、司索、指挥)。

15、起重机械维修保养不及时,设备带病运行的;

16、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超过标定使用期限而未进行检测,仍在使用的;

17、租用或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未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或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不齐全;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10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缆风绳、地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2、起重机械设备连墙装置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3、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未单独编制搭设方案,楼层卸料平台防护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设备运行时联络信号、监控系统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卷扬机操作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6、井架、施工电梯架体顶部自由端长度超过规范要求的;

7、起重机械架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8、多塔作业时无防碰撞措施的;

9、起重设备安装后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盖章不全的;

10、井架、施工电梯、塔吊与脚手架连接的;

11、井架操作人员一人操作二台井架的;

12、起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上岗前未进行培训的(司机、司索、指挥);

13、起重机械设备与外电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

14、起重机械设备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无漏电保护装置的;

15、起重机械设备基础或架体与基础连接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下列情况均按台计):

1、井架、施工电梯卸料平台防护门未关闭的;

2、井架传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3、井架、施工电梯进料口防护棚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4、避雷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设备司机上岗无交接班记录、无维修保养记录或记录不齐全的;

6、使用缆风绳中间有接头的;缆风绳、钢丝绳的绳卡不足三只的;

7、起重机械设备架体连接松动的(按处计);

8、井架四周围网不符合要求或围网破损严重而未及时更换的。第十五条 起重吊装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吊装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2、起重机无超高、力矩限制器,无准用证;

3、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

4、吊点设置不合理的;

5、起重扒杆无经审批的设计计算书、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使用前未试吊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起重吊装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

2、超载作业、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未试吊的;

3、高处作业时,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装置的;

4、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作业时不配安全带或安全带挂设不符合要求的;

5、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

6、地锚埋设、缆风绳安全系统不符合要求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元

1、高处作业时,无人员专用斜道或爬梯的;

2、作业平台临边防护、脚手板不满铺的;

3、构件堆放不符合要求的;

4、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未设专人警戒的。第十六条 施工机具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按台计):

1、手持电动工具应设保护接零而未设置的;

2、使用多功能木工机具的;

3、气瓶存放、施工、防护、色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4、施工机具使用时违反操作规程的;

5、打桩作业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按台计):

1、施工机具安装后未验收使用的;

2、施工机具传动部位防护罩、安全装置不全的;

3、电焊机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电焊机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无触电保护器的;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无防雨罩;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

4、施工机具接零保护、漏电保护未做的;

5、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

6、操作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或上岗作业前未培训、未进行安全交底的;

7、搅拌机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不符合要求的,料斗无保险钩或有保险钩而不使用的,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

8、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

9、施工机具无防护棚的。第十七条 民工权益管理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项目部未组织与所有务工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

2、项目部由于工资问题被工人投诉到公司的(按次计)。

3、项目部工资未直接发放到务工人员本人,无工资发放签字记录的(按人计)。第十八条 现场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违章处罚标准

一、项目经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5000元:

1、未按规定配备现场专职安全员;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的;

3、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时未履行工程变更手续,对施工组织设计作相应修改;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上级主管部门检查时被责令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安全技术措施未组织落实;

2、未组织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未抓好对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队伍的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的管理;

3、公司季度安全生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4、现场未按目标要求组织文明施工。

5、工地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围挡,未进行封闭管理,施工扰民受到通报处理的;

(三)施工现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公司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工程施工作业期间,项目部管理人员除项目经理外,擅自不在岗人员超过2人;

3、现场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按人数计)。

二、项目技术负责人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2000元:

1、违章指挥;

2、现场无施工组织设计,或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3、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的。

(二)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未及时组织上岗人员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2、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进行审核、审批;

3、未及时贯彻安全技术管理规定;查出的技术方面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整改,或未做好整改复查。

(三)技术负责人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处罚500元:

1、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不全面、无针对性,不能指导实际施工;

2、未按规定对基坑支护进行变形监测;

3、未对查出的安全隐患从技术方面采取措施;

4、下达分部、分项工程任务未同时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模板拆除前未对拆模申请进行批准;

6、无故不参加项目部每月不少于二次的安全生产检查;

7、未对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办理审批手续;

8、未组织施工作业管理人员进行施工专项方案交底,无相应交底记录。

三、项目施工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2、未按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未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3、安排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的工人上岗作业;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无故不参加现场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3、未组织施工班组学习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根据整改意见落实措施。

(三)施工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对班组人员违章作业未及时制止;

2、现场安全设施未及时到位,现场安全生产情况与安全技术措施不相符;或未按规定参加现场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的验收及检查;

3、未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和检查;

4、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交底不及时、不全面、针对性不强;

5、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要求整改后未进行复查。

6、未按规定做好基坑支护变形监测;

7、生活设施搭设不符合要求;

8、夜间未经许可进行施工受到通报的;

9、参加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后未在验收单上签字;

10、所属班组长受到处罚时。

四、项目安全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500元:

1、未经培训考核,无证上岗;

2、对上级部门查出的事故隐患未按“三定”要求督促整改,或未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3、现场安全记录资料与实际施工情况严重不符;

4、上级部门检查时项目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一次。

(二)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工程施工作业期间,未经项目经理批准,并且未指定现场有相应资格的暂时代理人员,而擅自离开项目现场;

2、未经常或定期开展安全活动;

3、安全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未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4、未参加项目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

5、未及时制止违章指挥;或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三)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督促做好分部、分项工程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2、未督促施工班组开展班前安全活动;

3、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未经验收而使用;

4、现场消防设施设置不合理;

5、现场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项目安全管理网络图不健全;重要施工部位及危险区域无安全警示警告标志。

(四)安全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现场有一项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和机械设备验收签字手续不全;

2、安全生产月报表记录不齐全;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无整改意见,或未复查;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

3、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人、证不相符;

4、现场班组人员因违章作业受到处罚时。

五、项目材料员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材料采购、运输、储存未按制度实施、管理不规范;

2、材料仓库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

(二)材料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安全设施所需的材料、物资不符合标准要求;

2、采购的安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

3、材料、构件、料具堆放不按现场平面图布置,或堆放不整齐、不规范而影响现场施工安全。

六、班组长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1000元:

1、违章指挥

(二)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500元:

1、未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2、未开展班组安全活动;

3、上岗前未对作业现场环境、安全防护情况、机械设备和个人劳保用品进行检查,或未及时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或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上岗安全教育,或未进行上岗安全交底;

4、班组内有人赌博、斗殴。

(三)班组长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处罚300元:

1、安全活动记录不全或无记录,或少记或漏记;

2、上岗人员未全部接受安全教育;三级安全教育未履行签字手续;班组成员无故不参加安全知识考试;班组成员在没有个人防护用品情况下上岗施工作业;

3、班后下岗未做到工完场清,或废物料未及时归堆;

4、宿舍内违章用火、用电热设备等;

5、班组人员受到处罚时。

第十九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

2、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未正确使用现场安全防护用品、设施;

4、在无可靠有效的安全措施和防护装置的情况下,擅自开动或使用各种机械设备,或擅自使用有故障停用的机械、电气设备;

5、任意拆除、破坏已做好的安全防护设施、装置等;

6、不服从项目部关于施工现场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和要求,或不遵守现场卫生保洁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或规定。

第二十条 现场操作人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检查人员一次可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1、进入施工现场未戴安全帽、未扣帽带,或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2、高空作业时,向下或向上乱抛材料、工具等物件;

3、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擅自上岗作业,或变换工种后未进行新工种安全教育擅自上岗;

4、赤脚或穿拖鞋或穿高跟鞋或赤膊进入施工现场,或穿硬底或穿带钉易滑的鞋靴进行高处作业;

5、作业时未做到落手清,未对废物料进行及时归堆,班后下岗前未做到工完场清;

6、带小孩或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7、其他违章违纪行为。质量管理方面:

第二十一条 现场质量管理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10万元;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处理不得当,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在部省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3、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造成人员伤亡的。

(二)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5万元:

1、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得当,未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2、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含2万元)10万元以下或重伤2人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3、施工过程中,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和建筑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筑业相关监管单位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4、在市级质量检查中被停工整改或通报批评的;

5、由于项目部管理等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的;

6、发生模板支撑系统、支护围护及外架系统倒(坍)塌,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7、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隐瞒不报的;

8、工程连续二次不能通过竣工验收(分户验收)或当地质监部门不予办理备案手续的;

9、工程施工过程中,未按图施工,或发生重大结构变更、手续不全继续施工的。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1000-5000元

1、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的;

2、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配备不齐全或岗位证书不到位的;

3、各项质量技术管理制度未上墙的;

4、未及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专项方案未及时审批就擅自施工的;

5、由于项目部自身原因,造成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给公司发函的;

6、对公司工程管理部检查中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力的;

7、对专业分包单位审查不严、资质不符的;

8、海砂未经淡化用于工程的;

9、砼、砂浆试块不合格、同组试块超离差,试块超龄期或经数理或非数理统计达不到要求的。

(四)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罚500-1000元:

1、进场的A类材料(钢材、水泥、外加剂、防水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不齐全,擅自使用的;

2、检验批、分项及分部工程施工验收未按施工程序进行;

3、中间结构验收实体检测不符合要求,经处理后仍未达到设计要求的;

4、主体结构未经验收先行粉刷的。

第二十二条 分部分项工程违章行为处罚标准

(一)土方工程:

1、回填土土质不符合要求的,一经使用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换土、返工;

2、基槽与房心回填不按要求进行分层夯实者,每间(处)罚款100元,并责令其返工;

3、灰土必须过筛、配比准确,拌合均匀,湿度适宜,分层夯实,否则,每发现一次 罚款100元。

(二)砌筑工程:

1、砌筑用砖不按规定浇水者,每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2、砌墙不立皮数杆或不按皮数杆砌筑,每处罚款100元;

3、组砌方法不正确,每处罚款100元;

4、砌筑不按规范要求留斜搓,留直搓者每处罚款100元;

5、砌体砂浆饱满度低于80%,清水砖墙用缩口灰砌筑,每处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

6、砌体灰缝过大,瞎缝、透明缝、通缝,每条缝罚款50元;

7、墙垂直度偏差大于15mm者,每处罚款200元,并拆除返工;

8、利用过夜砂浆砌筑,或墙体砂浆强度低于设计强度95%者,拆除后每处罚款500~1000元;

9、木砖不做防腐处理,不按规定放置或少放者,每块罚款20元;

10、不按规定放置拉结筋,每少放一根罚款50元,并拆掉补放;

11、配置砂浆没有配合比通知单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12、配置砂浆计量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一车(次)罚款50元;

13、大于30mm的找平层不用细石混凝土,一处罚款100元;

14、超过30cm宽的预留洞口未设置砼预制过梁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三)钢筋工程:

1、使用未经复试合格的钢筋一次一种罚款500~1000元;

2、钢筋半成品制作达不到规范、设计要求,如主筋锚固长度不足,弯起点位置不对,箍筋弯钩不够135抗震要求,平直段不足10d者,每发现一个罚款20元;

3、结构钢筋绑扎成型后浇筑前无保护层垫块者一处罚款20元;

4、成排独立柱、组合柱的钢筋在浇筑前,不做横竖拉线位置固定,导致轴线位移的发现一根柱罚款200元;

5、凡竖向钢筋,上口在浇混凝土前不做锁口箍筋导致钢筋偏移出现明显弯折的每根罚款500元;

6、受力筋、架立筋、支座钢筋等搭接位置不正确,搭接倍数不够的,一处罚款50元;

7、绑扎后的钢筋受油污污染,每一处罚款100元;

8、箍筋绑扎有松扣者每处罚款20元;

9、绑扎后的钢筋模板内有杂物,如绑丝、卡扣、木块、松散混凝土、锯末、纸、尼龙袋、土块等,浇筑前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并责令其清理干净;

10、绑扎好的钢筋,不准随意踩踏,必须搭设施工走道,否则出现钢筋踩乱变形一处罚款100~500元,并要求整改;

11、钢筋绑扎必须达到纵横通顺,横向平直,间距均匀,绑扎牢固,箍筋竖向垂直,横向水平,间距均匀,绑扎牢固,观感清晰、整洁,否则责令其整改并罚款100元;

12、预留洞口、施工洞口不按规定加设钢筋者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四)模板工程:

1、支设组合柱模板必须对柱脚清理干净,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支模堵洞严禁用砖头、加气块、泡沫块、尼龙块等,发现一处罚款50元;

3、支模找平找正必须拉通线,发现做“眼活”的一次罚款50元;

4、模版支设位置、标高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5、支模方法必须按规程支设,保证刚度、强度和稳定性,出现崩模、踏模等情况,每发现一处罚款500~1000元;

6、支模架钢管、扣件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或使用不合格钢管、扣件未进行加固处理的,罚款1000~2000元;

7、支模架纵横扫地杆、剪力撑、纵横水平拉接杆未按施工方案设置,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8、支模架立杆间距未按施工方案施工,或超过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9、支模架立杆搭接在同一水平面上的,或搭接长度、搭接方式及扣件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0元;

10、支模架立杆基础不牢且未采取措施,或立杆悬空的,罚款1000元;

11、支模架拆未按方案执行的,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罚款1000元。

(五)混凝土工程:

1、配置混凝土必须有试验室配合比通知单,无配合比通知单的,停工并罚款500~1000元;

2、砂石不过磅,外加剂无准确计量,每车次罚款50元;

3、混凝土涨模大于20mm者,每处罚款100元;

4、混凝土漏振,出现蜂窝、孔洞、露主筋者,每处罚款50元;

5、混凝土施工缝施工时未铺垫砂浆,产生夹渣现象,每处罚款50元;

6、混凝土断面小于设计尺寸1cm以上,每处罚款100元;

7、混凝土表面棱角损坏严重者,每处罚款50元;

8、混凝土表面整平不用刮尺、不用木抹子抹平者每处罚款50元;

9、组合柱混凝土产生漏振、断节者返工,每根柱罚款200元;

10、成排独立柱横竖不顺线,位移垂直≧10mm者,每根柱罚款200元;

11、混凝土不按规定养护,每次罚款200元。

(六)预制构件工程

1、外购预制构件,如空心板、梁等,必须有合格证,无合格证或合格证到场不及时者,不准安装,否则每件罚款100元;

2、现场预制构件必须有配合比,无配合比者罚款100元。

(七)装饰工程:

1、门窗洞口必须按施工规范或设计要求做护角,不做或做的不合格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2、外墙大檐,窗口、外门口上沿,雨篷檐等凡出墙大于6cm的出檐,都必须做滴水线,不按要求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3、所有装修项目必须严格按施工工艺流程施工,违反操作规程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4、阴阳角不顺直,不方正,每处罚款20元;

5、墙面面砖破损,每块罚款10元;

6、抹灰污染门窗、箱盒、管道等不清理,或落灰不清理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元;

7、门框与墙体缝隙不按规定塞实者,每发现一处罚款50元;

8、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不得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9、房间净开间、净进深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0、楼层净高与设计高度相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1、楼层高度极差(实测值中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超过2cm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2、临空高度在24c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13、防护栏杆的栏杆垂直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100元;

14、普通楼地面出现空鼓、起砂、裂缝、周边不对称,斜边、缝隙不顺直;磨石地面出现空鼓、黑斑、断条;板材地面出现色彩不协调、色差明显,超过标准规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5、地面空鼓面积大于400cm,且每自然间多于2处者,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6、有排水要求的建筑地面面层与相连接各类面层标高差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7、地面水平度,当开间(进深)5m以内不超过20mm,当开间(进深)超过5m时每延米不超过5mm,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18、门窗框安装固定间距大于施工规范规定者,每处罚款50元;

19、油漆污染小五金者每件罚款10元; 20、木门窗的上下侧边漏刷油漆一处罚款50元;

21、铝合金门窗外侧不打长扁形出水孔,框内侧连续缝隙处不大胶,每处罚款50元;

22、门窗安装好后,经检查部方正者,罚款100元并责令返工重新安装;

23、外窗台净高不应低于0.90m,如低于0.90m应采取防护措施,每发现一处罚款200元;

224、门窗玻璃无安全认证标志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5、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00m。六层以上不应小于1.1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6、楼梯平台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7、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8、电梯门净宽不得小于0.8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29、首层疏散外门净宽必须大于1.1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30、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高不应小于1.2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31、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净高不应低于2.000m;机动车库车道净高不应低于2.20m,车位净高不应低于2.00m;自行车库净高不应低于2.00m。每发现一处不符,罚款200元;

32、墙体保温材料未按要求进行检测的,罚款500元;

33、外墙保温现场检测不合格的,罚款1000元;

34、保温专项验收不合格的,罚款2000元。

(八)屋面工程:

1、屋面防水不按施工规程施工的,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2、凡高出屋面的女儿墙、管道、烟道以及基础等根部阴阳角处,在做找平层、防水层时,必须做出R≧150mm的圆弧,做得不合格的,每处罚款100元;

3、防水卷材粘贴不牢、空鼓、翘边,每处罚款50元;

4、卷材收头处理不细致、不美观、每处罚款50元;

5、屋面保护工作不到位,每发现一处垃圾、积水,或者各类物品堆放的,罚款50元;

6、屋面出现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九)暖卫工程:

1、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管材、器具、附件一次罚款500~1000元,并责令重换合格材料;

2、使用无合格证明的材料一次罚款200~1000元;

3、穿楼板、墙体的热水管不加钢套管少一个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4、套管安装位置、高度不符合要求者,一次罚款50元;

5、丝扣连接外漏麻丝不清掉一个头罚款20元;

6、镀锌钢管丝扣连接外漏丝扣不刷防锈漆一个丝头罚款10元

7、钢管焊接后不合格一个罚款50元

8、角钢支架用气割且不磨光,外头不做45切角一个罚款50元;

9、用冲压弯头代替煨制弯头一个罚款50元;

10、穿墙、楼板管道不做预留洞,任意开洞,视情节罚款100~300元;

11、地漏作法不合格或周围地面倒坡,返工后一处罚款100元;

12、管道背后银粉漆漏刷,补刷后视情节罚款50~200元;

13、支架、卡子、挂钩、拉杆数量不够、不垂直、不做防锈漆和面漆一个罚款20元,并补做和刷漆;

14、各种管道不得出现渗漏,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15、出屋面的各种管道高度就符合规范要求,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十)电气工程:

1、钢管流体管暗配接头不加套管每个头罚款50元;

2、暗配管凸出墙面者罚款50元;

3、钢管不按要求防腐者一次罚款100元;

4、灯具等安装不牢固脱落每发生一次罚款200元;

5、预留管路不通者,开放型剔凿者一次罚款500元;

6、钢管管口不打喇叭或不加护口者一处罚款50元;

7、不按要求安装吊装、卡子等预埋件者每个罚款20元;

8、所有导线、灯具、盘柜、开关、插座、管材必须有合格证,使用残次品一次性罚款500元。

(十一)技术保证资料:

1、工程技术资料签字非本人所签者或资料整理较乱、不符要求的,罚款500元。

2、原材料质保单、合格证不齐全,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者,罚款500元;

3、原材料复试报告以及其他试验报告不全或弄虚作假者,砼、砂浆试块漏做等,罚款500~1000元;

4、工程开工一个月后无标准试块养护室,或者有养护室但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罚款500~1000元;

5、计量器具配置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0元;

6、工程资料与现场实际不符,或签章手续不及时不齐全与工程进度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500元;

7、对专业分包单位资料控制不严、造成残缺的,罚款500元;

8、技术资料不及时上交或上交不齐全者,罚款500~1000元;

第二十三条 施工作业期间,项目管理人员、操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规定,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经济损失或造成自身、他人人身伤害的,由本人依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检查人员在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违章行为取证时,被检查单位的任何人员不得在言语、行为上对公司检查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单位将进行一次性罚款5000元,对公司检查人员造成精神、身体伤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处罚程序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处罚时,检查人员应对违章行为进行取证作为处罚依据。

第二十六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取证和处罚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否则将加重处罚。

第二十七条 检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安全、质量检查的同时,应对违章人员进行纠正或者追究其安全、质量事故责任同步实施,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或停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在执行项目部安全、质量检查时,项目部存在安全、质量隐患的,检查人员应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并由执行人和被查的项目部经理或管理人员签名确认,一份由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录入档案,作为对项目部复查时的凭证,另一份留项目部作为整改的依据。若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确认,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

第二十九条 由检查人员对违章行为出具处罚单。处罚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被处罚项目部经理作为处罚的凭据;一联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留底;一联送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条 被处罚的项目部经理和管理人员,如果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被处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经查实确属依据不足处罚错误的,应取消或变更处罚纪录,并书面通知各相关单位予以更正。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工程主管部门的巡查、抽查时,对工地存在的安全、质量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工地必须在通知书所要求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复查中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项目部进行处罚,并继续整改;第二次复查时仍未整改的要加倍处罚,依此类推,直到整改落实为止;同时对在第二次复查时仍不合格的项目部,将暂停工程款的拨付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办理,直至整改合格为止。

五、附则

第三十二条 检查人员应做到: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处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批评、通报批评和调岗等处分。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质量管理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经核实确因检查督促不到位的,由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对工程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技术采购物资部负责解释,并自2013年10月8日起实施。

6.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篇六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搞好丽水市行风建设工作,贯彻落实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对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事实意见》(浙纠办发[2011]4号)精神,根据市纠风办《关于对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进行重点评议的通知》(丽纠办发

[2011]6号)及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丽建发[2011]90号)文件精神要求,针对质检站施工处工作的实际,决定开展行风民主评议活动,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社会各界参与为基础在单位党政班子的领导下,围绕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发挥社会各界群众对部门(行业)风气的评判和监督作用,增强纠风工作的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讲求评议质量,重视实际效果。通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不断解决质量监督工作和施工管理处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切实转变作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办事效率,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风气的好转,为我市建设行业作风建设和市场经济秩序整顿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二、评议范围和内容

这次参加民主评议工作的范围是:本单位的领导、全体干部职

工。评议的内容是:抓好行风建设教育、宣传工作、围绕服务发展、服务民生、服务企业。执法水平、工作作风、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等有否存在四难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方面进行。重点是围绕各自的工作职责,劳动纪律、考勤制度,是否准时上下班,办公场所是否整洁卫生,工作人员精神面貌是否热情、饱满。在服务民生和工作作风二个方面开展民主评议。

三、评议方法和步骤

根据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对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市纠风办《关于对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进行重点评议的通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丽水市建设系统开展民主评议工作实施方案》通知的要求,民主评议工作采取由单位党政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全面评议、突出重点、自评为主、督导为辅的方法进行。在此基础上,全单位的参评都将接受市纠风办组织的民主评议。评议工作从6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上旬—6月旬)。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确定目标内容,明确职责分工。采取召开动员会、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层层发动,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端正态度。主动接受评议。发放意见征求表向企业及工程参建单位、群众征求意见和建议,在社会宣传民主评议的内容和重点,设立公开投诉电话,保证整个民主评议工作在广大群众支持、参与和监督下,有序、有力、有效的进行。

(二)自查整改阶段(6月下旬—9月中旬)。各单位要根据确定的工作目标、内容和要求,突出重点,自查自纠,并与“推进深化作风建设年”、“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八小时外巡查”制度有机结合起来。要深入企业建筑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调查研究,深入群众,听取意见,认真查找本单位在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以及带有普遍性问题。单位主动加强与服务对象、社会各界及部门的多向互动,并组织行风监督员和评议代表,采取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走访服务企业和参建单位等方式,了解群众诉求,听取社会各界反映,找准自身存在问题。同时,单位可利用地方网络实际,与广大网民在线互动交流,以提高公众参与度。

根据自查及反馈情况,认真梳理存在问题,坚持“边查边纠”,制定整改方案,承诺整改时限,采用有效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各科室的整改情况要及时向单位报送。特别是对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

(三)总结提高阶段(9月底前)。各科室要及时对民主评议工作作出自我评估,写出自评报告。并将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基本情况、调查和反馈的主要意见建议、存在的主要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于9月底前报送单位纪检室。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单位工作与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利益密切相关,与维护我市经济社会秩序、优化经济社会

发展环境密不可分。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对于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本单位作风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全体职工要充分认识这次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民主评议过程中,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成立由站长(处长)任组长、各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行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形成“一把手”负总责、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各科室齐抓共管、干部职工广泛参与,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确保这次民主评议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

(二)注重评议质量,确保整改到位。在民主评议过程中,要坚持纠、评、建相统一,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尤其要注重评议质量,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有条件整改的,要迅速采取措施,及时抓好落实,取信于民;对整改条件不成熟的,要研究解决办法,拟定整改方案,做好反馈和解释工作;对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严肃处理。做到发现问题不核实清楚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对政风行风问题和违法违纪问题行为纠正处理不到位不放过;对评议代表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没有答复的不放过,确保评议整改工作质量。

(三)认真总结经验,构建长效机制。本单位认真总结民主评议工作中的新鲜经验和好的做法,同时,要积极研究新情况,解

决新问题,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科室和行业政风行风建设长效机制,通过民主评议工作,进一步促进监督管理和政风行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

7.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兽药GMP检查验收活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简称“兽药GMP”) 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药GMP检查验收工作。

农业部兽药GMP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简称“兽药GMP办公室”) 承担兽药GMP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兽药GMP检查员培训与管理及农业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审核及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审查

第四条新建、改扩建和复验企业应当提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复验应当在《兽药GMP证书》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交申请。

第五条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 并按要求报送书面及电子文档的申报资料各一份 (电子文档应当包含以下所有资料;书面材料仅需提供《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及以下第4、5、8、12目资料) 。

(一) 新建企业1企业概况;

2企业组织机构图 (须注明各部门名称、负责人、职能及相互关系) ;

3企业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简历;专业技术人员及生产、检验、仓储等工作人员登记表 (包括文化程度、学历、职称等) , 并标明所在部门及岗位;高、中、初级技术人员占全体员工的比例情况表;

4企业周边环境图、总平面布置图、仓储平面布置图、质量检验场所 (含检验动物房) 平面布置图及仪器设备布置图;

5生产车间 (含生产动物房) 概况及工艺布局平面图 (包括更衣室、盥洗间、人流和物流通道、气闸等, 人流、物流流向及空气洁净级别) ;空气净化系统的送风、回风、排风平面布置图;工艺设备平面布置图;

6生产的关键工序、主要设备、制水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及产品工艺验证情况;

7检验用计量器具 (包括仪器仪表、量具、衡器等) 校验情况;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 (区) 检测报告;

9生产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目录 (需注明规格、型号、主要技术参数) ;

10所有兽药GMP文件目录、具体内容及与文件相对应的空白记录、凭证样张;

11兽药GMP运行情况报告;

12拟生产兽药类别、剂型及产品目录 (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选择具有剂型代表性的2个品种作为试生产产品;少于2个品种或者属于特殊产品及原料药品的, 可选择1个品种试生产, 每个品种至少试生产3批) ;

13试生产兽药国家标准产品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二) 改扩建和复验企业

除按要求提供上述第1目至第13目资料外, 改扩建企业须提供第14目的书面材料;复验企业须提供资料第14目的书面材料以及第15至第17目的电子材料:

14《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5企业自查情况和GMP实施情况;

16企业近3年产品质量情况, 包括被抽检产品的品种与批次, 不合格产品的品种与批次, 被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的情况或接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以及整改实施情况与整改结果;

17已获批准生产的产品目录和产品生产、质量管理文件目录 (包括产品批准文号批件、质量标准目录等) ;所生产品种的工艺流程图、主要过程控制点和控制项目;

第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报资料的审核, 并签署审核意见, 报兽药GMP办公室。对申请复验的, 还应当填写《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

第七条兽药GMP办公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通过审查的, 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申请资料存在实质缺陷的, 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补充的, 驳回申请。

申请资料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 驳回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验收申请。

第八条对涉嫌或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 在行政处罚立案调查期间或消除不良影响前, 不受理其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三章现场检查验收

第九条申请资料通过审查的, 兽药GMP办公室向申请企业发出《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 同时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和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检查组成员从农业部兽药GMP检查员库中遴选, 必要时, 可以特邀有关专家参加。检查组由3—7名检查员组成, 设组长1名, 实行组长负责制。

申请验收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派1名观察员参加验收活动, 但不参加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现场检查验收开始前, 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首次会议, 明确《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 确认检查验收范围, 宣布检查验收纪律和注意事项, 告知检查验收依据, 公布举报电话。申请验收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如实介绍兽药GMP实施情况。

现场检查验收结束前, 检查组组长应当主持召开末次会议, 宣布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企业对综合评定结论和缺陷项目有异议的, 可以向兽药GMP办公室反映或上报相关材料。验收工作结束后, 企业应当填写《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 直接寄送兽药GMP办公室。

必要时, 检查组组长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对检查发现的缺陷项目及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并听取企业的陈述及申辩。第十二条检查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开展现场检查验收工作, 并对企业主要岗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操作技能、理论基础和兽药管理法规、兽药GMP主要内容、企业规章制度的考核。

第十三条检查组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反映兽药GMP运行情况的, 应当调查取证并暂停验收活动, 及时向兽药GMP办公室报告, 由兽药GMP办公室报农业部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现场检查验收时, 所有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由于正当原因生产线不能全部处于生产状态的, 应启动检查组指定的生产线。其中, 注射剂生产线应当全部处于生产状态;无注射剂生产线的, 最高洁净级别的生产线应当处于生产状态。

第十五条检查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存在问题。组长应当组织综合评定, 填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 撰写《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 作出“推荐”或“不推荐”的综合评定结论。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明确存在的问题。《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描述企业实施兽药GMP的概况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应当经检查组成员和企业负责人签字。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 检查组应当注明。

第十六条检查组长应当在现场检查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一式两份、《兽药GM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检查员自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各一份报兽药GMP办公室。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和《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缺陷项目表》等资料分别由农业部GMP办公室、被检查验收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留存。

第十七条对作出“推荐”评定结论, 但存在缺陷项目须整改的, 企业应当提出整改方案并组织落实。企业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上报整改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 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 将整改报告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寄送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核整改报告, 填写《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 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报告、《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及《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交兽药GMP办公室。

第十八条对作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 兽药GMP办公室向申报企业发出检查不合格通知书。收到检查不合格通知书3个月后, 企业可以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连续两次做出“不推荐”评定结论的, 一年内不受理企业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

第四章审批与管理

第十九条兽药GMP办公室收到所有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并经审核符合要求后, 应当将验收结果在中国兽药信息网 (www.ivdc.gov.cn) 进行公示,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 兽药GMP办公室应当将验收结果及有关材料上报农业部。

第二十条农业部根据检查验收结果核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 并予公告。

第二十一条《兽药GMP证书》有效期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 应当按《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 由农业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 (包括复验和改扩建) 时, 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 (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 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对已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新增生产线并通过验收的, 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证书 (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 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 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8.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员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混凝土;质量检查;处理

1.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检查概述

在建筑工程施工当中,混凝土的应用非常广泛,不管是钢筋混凝土结构还是砖混结构的建筑,都离不开混凝土。而混凝土质量的好坏,既对建筑结构的安全,也对建筑工程的造价有很大影响,因此在施工中必须对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有足够的重视。要判定混凝土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就必须对混凝土的施工质量进行检查。

2.混凝土的施工质量检查内容

2.1普通混凝土质量检查取样

混凝土强度应分批进行验收。同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应由强度等级相同、龄期相同以及生产工艺和配合比相同的混凝土组成。每一验收批的混凝土强度应以同批内全部标准试件的强度代表值来评定。在工程验收中有时会出现普通混凝土取样方法、试件标准不符合验收规范的要求,这个问题也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这里只强调常用的二种试件标准。

一般普通混凝土试件: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及抗冻试块为正方体,试块尺寸用表,数值,每组3块。在混凝土工程质量检查验评中必须注意,当采用非标准试块:100mm×100mm×100mm和200mm×200mm×200mm立方体试块确定强度时,必须将其抗压强度分别乘以系数0.95和1.05,将共折算成标准试件的抗压强度。普通混凝土抗渗性能试验试件系采用顶面直径为175mm,底面直径为185mm,高度为150mm的圆台体或直径和高度均为150mm的圆柱体试件,每组6块。试件在移入标准等护以前,应用钢丝刷将顶面的水泥藻膜刷去。

2.2混凝土质量缺陷检查

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对于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混凝土墙,考虑到其装饰效果属于主要使用功能,故将其表面外形缺陷、外表缺陷确定为严重缺陷。至于各种缺陷的数量限制,规范条文说明中要求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规定。

2.3混凝土质量缺陷的处理

对于数量不多的小蜂窝、麻面、露筋、露石的混凝土表面,主要是保护钢筋和混凝土不受侵蚀,可用1:2-1:2.5水泥砂浆抹面修整。对于结构构件承载能力无影响的细小裂缝,将裂缝加以冲洗,用水泥浆抹补。如果裂缝开裂较大较深时,应将裂缝附近的混凝上表面拉毛,扫净洒水湿润,先刷水泥浆一道,然后用1:2-1:2.5水泥砂浆分2-3层涂抹总厚度柱制在100mm-200mm左右,并进行压实抹光处理。

2.4水泥灌浆与化学灌浆措施

采用水泥灌浆或化学灌浆的方法补修响结构承载力或防水、防渗性能的裂缝,以此恢复结构的整体性和抗渗性。细石混凝土填补措施 对孔洞事故的补强,可在旧补混凝土表面采用处理施下缝的方法处理将孔洞处疏松的混凝土和突出的石子剔凿掉,孔洞顶部要凿成斜面,避免形成死角,然后用水刷洗下净,保持湿润后,用比原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一级的细石混凝土捣实混凝七的水灰比宜控制在0.5以内,并掺水泥用量万分之一的铝料,分层捣实,以免新旧混凝土接触而几出现裂缝。

3.无损技术检测混凝土强度方面

3.1回弹法的发展及应用

回弹法是瑞士工程师施密特发明的,所以也称施密特锤法。它是通过测定混凝土表面硬度来推算抗压强度的一种结构混凝土现场检测技术。国外对这一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已有六十多年的历史,虽然近20年不少国家竞先研制了各种新型的混凝土非破损检测现代化仪器和测试方法,但传统的回弹法仍然不失其在现场应用的优越性。

回弹法是用一个弹簧驱动的重锤,通过弹击杆,弹击混凝土表面,并测出重锤被反弹回来的距离,以回弹值作为与强度相关的指标,来推定混凝土强度的一种方法。

3.2超声法的发展及应用

混凝土的超声检测是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技术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用声学的方法检测结构混凝土可以追溯到30年代,那时以锤击作为震源,测量声波在混凝土中的传播速度,粗略地判断混凝土质量。

超声法检测混凝土的强度是基于混凝土强度和超声波在混凝土中的传播速度之间有良好的相关性。一般来说,混凝土强度越高,声速越快,其理论依据可以这样解释:混凝土强度与弹性模量有相关性,弹性模量和声速之间亦有相关性,若预先建立了混凝土强度和声速之间的经验相关式,可根据测量的声速反推混凝土的强度。

4.混凝土工程的质量处理措施

在施工中要保证钢筋混凝土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首先要保证组成钢筋混凝土的两大材料钢筋与混凝土的质量。钢筋混凝土所用的钢筋,根据我国现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分为四类,即1级钢筋、2级钢筋、3级钢筋和低碳冷拔钢丝。其中1级钢筋和低碳冷拔钢丝属于低碳钢材,外表为光面。2级钢筋与3级钢筋属于低合金钢材,外表为变形的,即为月牙形或螺纹形。钢筋混凝土结构在受拉区的钢筋应力达到30-40N/m㎡,混凝土即出现开裂。混凝土的极限拉应变值为0.0001-0.00015,当钢筋应力达到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允许值0.2-0.3㎜,所以普通混凝土结构中不能用高强度钢材。钢筋是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受力的重要材料,钢筋的检验内容,除在进场需对出厂证明书、标志和外观进行检查外,并应按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校验,合格之后方可使用。如在加工过程中发现钢筋有裂缝、脆断、焊接性能不良等现象,尚应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它专项检验。钢筋在砼结构中应用的主要性能有:屈服强度、极限强度、弹性模量、冲击韧性、塑性性能、化学成分、焊接性能、疲劳性能以及粘结性能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力学性能。钢筋在低温下的力学性能与在常温下不同。温度降低,强度提高,塑性或韧性降低,脆性增大。这种现象称为金属的冷脆倾向。混凝土是另一种组成钢筋砼的重要材料,對砼的基本要求是在砼硬化前应具有良好的和易性,使之能顺利的运输、浇筑,从而获得密实的、匀质的砼结构,而硬化后的砼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和耐久性指标,以能承担设计所要求的荷载和环境条件对它的侵蚀作用。

5.结束语

钢筋混凝土是由钢筋和混凝土两种材料结合成一体的结构材料。在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由于钢筋与混凝土之间存在着足够的粘结力,这种粘结力,能保持到结构破坏时仍然不被破坏,因此,它在建筑施工中广泛的应用着,作为一种建筑材料,都有它的优缺点 ,设计与施工人员针对这一点,应充分利用其优点,克服或消除其缺点,使钢筋混凝土结构,在我国现代经济建设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宁仁岐.建筑施工技术.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张厚先.建筑施工技术.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

9.工程质量检查工作规程 篇九

1.目的

通过开展日常检查、对口检查和重点检查活动,发现工程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行有针对性地整改,保证工程质量始终处于稳定、良好状态。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开发项目各阶段的工程质量检查工作。3.职责

3.1 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本规程的制定、修改、分发及解释; 3.2 项目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日常检查,开展对口检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向项目负责人、分管领导汇报。3.3 工程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工程质量对口检查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工作,并负责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检查情况。4.工作程序 4.1 日常检查

4.1.1日常检查由项目工程部组织监理公司、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可根据施工不同阶段进行,检查的重点为: a.分项、分部工程实体质量; b.施工资料完备情况;

c.施工单位质量体系的运行情况; d.人员、设备的到位情况; e.成品保护情况。

4.1.2 日常检查结果,项目工程部经理应在工程例会上宣布,并针对检查发现的质量问体,提出整改要求,必要情况下,可采取奖罚措施。

4.1.3 日常检查的结果,项目工程部经理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4.2 对口检查 4.2.1 时间安排

对口检查每月度度进行一次。4.2.2 人员组成

对口检查组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工程部经理及工程管理中心人员共5-6人组成。4.2.3 分组

工程管理中心根据工程类型、性质和进度情况确定检查分组安排,一般以高层或小高层项目、多层项目、物流项目、别墅及排屋项目进行分组。

4.2.4 检查开始前,由各项目部组织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自查报告应包括: a.工程简介; b.工程总体计划;

c.工程形象进度、主要施工部位;

d.工程质量自查情况,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 e.监理单位工作情况;

f.项目工程部ISO9002标准执行情况。

4.2.5 对口检查单位对进度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质量记录进行逐条检查。

4.2.6 对口检查单位完成检查报告,与自查报告一起作为该项目对口检查的情况汇报,对口检查报告需上报项目负责人和总工程师。4.3 重点检查 4.3.1 时间安排

重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管理中心一般在月度根据对口检查情况,在征求总经理的意见后选择一到二个项目组织进行重点检查。4.3.2 人员组成

重点检查组由公司总经理、分管领导、总工程师、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部分外聘专家参加。4.3.3 检查报告由工程管理中心负责整理,呈报公司总经理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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